摘要:现行《仲裁法》对仲裁回避的适用范围,回避申请以及决定程序等内容都作了规定,但在具体制度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等问题上均存在一定缺陷。完善现有《仲裁法》之回避制度,须在透析现有回避制度缺陷的基础上,以效率和公正之程序价值为制度设计理念,借鉴国内外相关立法,完善仲裁员信息书面通知程序、回避适用范围、回避程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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