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引言股份回购源于美国,在西方资本市场备受青睐。在我国,由于特殊的经济环境,直到1992年才岀现第一起股份回购事件,迄今为止发展尚不成熟。原《公司法》将回购的合法事由限定于四种特定情形,不能有效发挥股份回购的功能和作用,也没能达到立法的目的,进而不能适应上市公司多样化发展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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