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中国招标 电子化采购处罚有法可依 【正文】

电子化采购处罚有法可依

作者:沈德能 不详
电子化采购   有法可依   供应商参与   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  

摘要:案情回顾某集采机构(以下统称为集采机构A)在其网站上公告了对多家供应商的违规处理决定。公告称:“根据集采机构A出台的网上竞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自本公告之时起冻结一参与投标的供应商在集采机构A网站的账号六个月。该违规通报暂不纳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不对该违规供应商参与其他地方政府采购活动构成影响。冻结时间到期后,如该供应商欲继续参与集采机构A组织的政府采购业务,须向集采机构A提交书面整改材料,并申请恢复集采机构A网站账号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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