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毛群安在2008年2月27日的国台办新闻会上通报,经卫生部决定,凡同时具备三项条件的台湾地区永久居民,如果申请大陆医师资格,通过认定方式核发《医师资格证书》,具体办法将另行颁布。需具备的三项条件是:一、2007年12月31日前,取得台湾地区合法行医资格满5年;二、具有台湾地区专科医师资格证书;三、目前正在台湾地区医疗机构中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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