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03年以来,我国民航运输机场开始了由民航局直接管理到下放地方政府的属地化改革。最终,除首都机场集团(包括首都国际机场和天津滨海国际机场)和西藏区机场仍归民航局直属外,其他机场的产权关系均归地方所有。随后,2009年7月1日颁布实施的《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则首次明确了民用机场的公共基础设施属性,同时也明确提出了机场属地化后,民航行业主管部门、地方政府和机场管理机构在机场全生命周期发展过程中各方应承担的责任(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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