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案例 1998年,某公司作为总承包人承包某公路工程后,将其中某小桥工程发包给某大桥工程局第二桥梁工程处(简称工程处),7月24日,工程处下属大桥项目经理部与某县第三建筑安装公司(简称三建公司)下属的第五工区(简称五工区)签订建筑施工合同,约定该小桥工程(不包括基础钻孔桩)由五工区施工,因五工区自身原因发生的工程质量及人身事故等所造成的损失费用由五工区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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