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中国检察官 商会成员是否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的社会不特定对象 【正文】

商会成员是否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的社会不特定对象

作者:赵韵韵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 310016
不特定对象   口口相传   吸收存款   亲戚朋友   吸收资金  

摘要:一、基本案情2008年至2013年间,赵某某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利用H市总商会W县商会的副会长身份,通过口口相传、承诺保本付息的形式,在W县商会以及其亲朋好友中以期货配资项目的名义向自然人商会成员、亲戚朋友吸收存款。截止至2013年10月,赵某某总共向徐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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