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法律推理主体系统中,法官、律师、检察官均是法律推理的主体,但目前我国特色检察制度体系下检察官的法律推理主体地位多元且混合,这在实践中导致很多问题。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理念为指导,注意内外建设相结合,从立法上健全相关制度保障体系,从法律层面到制度层面来保障检察官的职业权威,通过权力清单等制度回归检察官职能本位,从检察队伍建设的角度通过教育培训方式,培养新一代检察官法律推理的思维方式,是解决这一系列问题的一个可选择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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