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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两委研判报告赏析八篇

时间:2022-02-24 03:21:33

社区两委研判报告

社区两委研判报告第1篇

2007年,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下,以《监督法》为工作依据,按照常委会及委员会工作要点,服务大局,突出重点,认真务实地履行职责,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一、深入调查研究,协助常委会做好专项工作监督

(一)为常委会审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服务

2007年6月,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情况的报告。为了做好审议工作,委员会在常委会分管主任带领下,采取视察、检查、座谈的形式,进行专题调研。了解武钢周边治安状况、建筑工地治安状况、中小学周边治安状况、居民区治安状况及火车站周边流动人口聚集地治安状况。随后,又组织常委会部分组成人员视察江汉区民意派出所“平安社区”建设,市公安局特警队装备建设工作情况,听取市公安局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情况汇报,使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该项工作有了较深了解。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全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情况的报告,会后,委员会对审议意见进行了整理反馈,市政府有关部门按期回告了关于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

(二)为常委会审议公检法三机关办案质量检查情况的报告服务

为了贯彻落实《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建立听取和审议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办案质量检查情况报告制度的决议》,进一步推动公检法三机关强化内部监督,提高办案质量,促进公正司法,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三机关”办案质量检查工作报告。围绕这项议题,委员会做了如下工作:一是进行工作部署。4月1日,委员会制发了关于开展2007年办案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对今年检查的内容、时间、工作步骤和工作要求进行部署。要求“三机关”在全面检查的基础上,重点检查下列内容:市法院检查申请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劳动争议案件;市检察院检查当事人提出刑事赔偿申请案件、当事人提出刑事申诉的案件;市公安局检查当事人提出国家赔偿申请案件、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作出罚款决定后没有执行的案件、提请逮捕没有被批准的案件。二是进行跟踪检查。在办案质量检查的不同阶段,委员会及时与“三机关”沟通,了解工作进展情况,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研究,提出指导性的意见和建议。三是开展调查研究。委员会组织到部分区进行调查研究,与部分市人大代表、部分律师代表进行座谈,征求对“三机关”办案质量的意见。四是对“三机关”办案质量检查报告(征求意见稿)进行初审,提出修改意见,并抽查了部分工作案卷。五是组织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集中听取“三机关”工作情况汇报,对部分工作案卷进行检查。7月下旬,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三机关”办案质量检查工作情况的报告。会后,委员会及时整理工作审议意见,提出了工作整改要求。

(三)为常委会审议社会保障工作服务

2007年4月,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情况报告。会前,常委会领导要求委员会对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工作开展检查调研,收集工作意见和建议。委员会及时组织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实地视察市儿童福利院、武昌区福利院、武昌区慈善超市等单位,了解有关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工作情况,听取了市民政局关于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工作情况汇报,为常委会审议此项工作作了必要的准备。

(四)为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决议服务

2007年4月,常委会听取市政府关于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的报告。为了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深入开展,委员会对“四五”普法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调研,并就如何做好“五五”普法工作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在此基础上,代常委会起草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决议(草案),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听取了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报告,并审议通过“五五”普法的《决议》。

(五)为常委会审议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服务

2007年11月,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听取和审议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我市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为了做好这项工作,委员会于9月下旬至10月下旬开展工作情况调研,先后到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和市工商局进行走访座谈,了解我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情况,征求工作意见和建议,并会同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组织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视察市法院工作情况,旁听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在常委会会议上,委员会就我市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提出了5条工作建议。一是进一步加强学习和培训,着力造就高素质的知识产权法官队伍;二是遵循司法客观规律,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机制;三是建立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协调机制,形成多层次保护工作体系;四是加强对基层法院知识产权行政、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及时总结案件审判工作经验,加大知识产权案件办理力度;五是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强化司法宣传工作,引导社会公众尊重知识、尊重法律,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健康发展。

(六)为主任会议听取人民监督员制度建设和工作情况服务

2007年6月中旬,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市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工作情况的报告。会前,委员会到汉阳区检察院专题调研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情况,并就如何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到外省试点城市进行工作调研,整理分析试点工作经验。常委会主任会议在听取工作报告后,肯定了三年来人民监督员制度在基层检察院的试点经验,并就有关问题提出了工作意见和建议。

(七)为主任会议听取和审议我市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服务

2007年12月中旬,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市检察院关于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情况的汇报。为此,委员会年初到市检察院走访,专门了解民事行政检察的工作依据、工作方式、工作现状和外地的工作情况,并与市法院进行工作沟通。目前,市法院、市检察院联合制发了《关于建立民事行政审判与检察工作衔接机制的若干意见》,从操作程序上对这项工作进行了规范。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了市检察院的工作汇报后,对这项工作的进展情况给予了肯定。

(八)为常委会审议市政府关于2007年为民办10件实事落实情况做好调研工作

2007年11月,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2007年为民办10件实事落实情况的报告。根据工作要求,委员会对10件实事中的加强中小学校园周边环境整治,进一步改善残疾人生活条件和进一步创建良好的治安环境进行了调查研究,听取了部分中小学负责人的情况介绍和工作意见。到市残联了解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及其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到部分社区与居委会负责人、安保队员和社区居民座谈,收集工作情况反映。随后形成工作意见和建议,为常委会决策当好参谋。

二、对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调研工作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有关规定,地方性法规在颁布实施和修订实施一年后,对其执行情况应进行工作调研。为此,委员会在9月份对《武汉市法律援助条例》和《武汉市养犬管理条例》进行了工作调研。分别到我市法律援助中心、部分律师事务所和犬类留检所进行了走访,听取了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关于法规实施情况的汇报。从调研情况来看,两部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情况较好。市司法局以法规实施为契机,进一步加强了法律援助机构、队伍建设,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社会覆盖面,不断扩大法律援助的社会影响力,为创建“和谐武汉”,化解社会矛盾做了工作。市公安局进一步强化了执法工作力度,犬类登记办证数量和留检捕杀数量大幅上升,并采取多种方式改进服务和管理措施。同时,针对养犬管理中的问题,委员会也提出了相应的工作要求。一是进一步加大法规宣传力度;二是进一步加快留检所建设进度;三是进一步提高工作效果。

三、开展了有关立法调研工作

(一)开展制定武汉市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立法调研工作

委员会与常委会法规工作室、市总工会联合组成立法专班,开展了有关工作。一是开展调研工作,委员会与市总工会组成联合考察组赴上海、合肥等地进行了立法考察工作,提出了考察报告。工作专班制定了调研计划,分别召开部分非公有制企业负责人、部分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部分职工代表、部分工会干部和相关职能部门座谈会。二是专班起草了条例(草案),按照边调研、边修改的方法,根据调研情况,多次对条例(草案)进行修改。三是向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报告了立法工作情况,并征求工作意见。目前,这项工作已列入明年继续调研的立法项目。

(二)开展修订《武汉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的调研工作

2007年7月,委员会领导专题听取了市公安局户政处关于暂住人口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并派员参与市有关部门联合考察组,赴北京考察了外来人员管理工作。同时,到城区部分街道、社区进行了走访调研,对国家相关法律、外省外地的相关地方性法规,以及法规草案的立法目的、制度设计、管理和服务事项以及法规实施的可行性进行了初步研究讨论,形成了工作意见和工作目标。

四、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系,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诉求

(一)认真督办代表建议。按照常委会安排,委员会确定将惩治建筑市场砂霸砖霸石霸的代表建议和意见作为重点进行督办,积极督促承办部门认真开展工作,并结合委员会工作对办理情况进行检查。在检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时,专门对有关建筑工地治安情况进行了调研。及时与提案代表沟通情况,进一步征求工作意见和建议,重点代表建议和意见办理的走访率、回复率、满意率均达到100%。

(二)邀请代表参加委员会组织的视察、检查、调研活动。在组织视察、检查、调研过程中,委员会采取就近、便利原则邀请有关代表参加活动,积极为代表履职提供条件和服务。全年邀请代表参加相关活动47人次,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视察有关工作62人次。

(三)开展走访代表活动。委员会结合具体工作事项积极开展走访代表活动,已赴江夏、汉南、蔡甸、东西湖、黄陂等区走访了代表,征求代表对委员会工作的意见,听取代表对市公检法等部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认真做好有关涉法工作。办理涉法是委员会的法定工作职责,2007年受理群众涉法85件,按照有关规定转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有关部门78件,存疑归档1件,自办重点涉法6件,全部办结。

五、几点体会

一是加强学习,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年初,新一届的委员会认真学习了党的十六大精神,认真学习了总书记的重要讲话,明确委员会的工作要始终坚持党的领导,站在坚持和完善根本政治制度,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高度,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监督法》为工作依据,认真总结上届委员会的工作经验,充分认识内务司法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是工作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人大工作是全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换届以来,委员会根据中心工作任务,将维护社会稳定,促进依法行政,实现司法公正作为工作重点,积极开展工作,努力有所为,使内务司法工作自觉融入全市中心工作之中。

三是深入调查研究,切实提高工作实效。委员会在全年工作中,对调研议题坚持先务虚,后务实。先提出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再深入调研,了解和掌握实现工作情况,分析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和途径,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和意见。

社区两委研判报告第2篇

法院经审理查明,这一黑社会性质团伙首领笪炳虎,曾因多起违法犯罪行为先后被判刑和处以劳动教养。2007年3月释放后,笪炳虎不思悔改,纠集一帮无业青年和两劳释放人员,在芜湖市神山口一带多次结伙滋事,逞凶示恶,非法控制神山口一带的地下,并对官陡镇一带的拆除行业秩序产生重大影响,谋取非法经济利益,形成了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

审计署2010年在财政审计中发现,2007年至2010年,张锐利用职务便利,帮助他人在国债承销业务中获取不当利益,并从中收受巨额贿赂。

2010年12月,审计署将此案件线索移送财政部查处。2012年6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判处张锐死刑,缓期2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局原党组书记、局长王德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多次捏造多名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违法事实,向党和国家领导人及中央国家机关进行举报,对他人进行诬告陷害。经自治区纪委监察厅立案调查,报自治区党委、政府批准,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并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犯罪问题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8岁的黑龙江人赵某专门从事代人追讨债务和调查个人隐私等业务,殊不知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一审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8个月,罚金8000元。

案发前赵某是北京迅雷动力国际商务调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公诉机关指控,赵某于2008年5月至2012年4月间,在北京市朝阳区建外soho现代城5号楼内,利用摄像机、照相机、笔记本电脑、磁铁、铁棒、望远镜、移动电话等作案工具,以北京迅雷动力国际商务调查有限公司名义从事代人追讨债务和调查个人隐私等业务。其与客户签订的合同金额共计30万余元。

中共江西永修县委宣传部3日证实,江西永修县审计局副局长邹镭因2012年12月8日未经准假、擅自离岗外出至今未归,经研究,当地官方决定免去其永修县审计局副局长职务,并就其涉嫌集资诈骗立案调查。

九江本地媒体《浔阳晚报》此前报道称,“永修县审计局女副局长邹镭,半个月前突然‘失踪’,引发当地多种猜测。坊间传言:邹镭是因为输掉了300多万元(人民币),不得不‘跑路’了”。

据永修县委宣传部提供的通报称,永修县警方在此期间接到数位民众举报,反映邹镭涉嫌诈骗112.24万元人民币。上述负责人表示,目前,经中共永修县委研究决定:免去邹镭永修县审计局副局长职务。对邹镭涉嫌集资诈骗案已移送警方立案侦查,案件正在调查之中。

此前备受关注的深圳特警到东莞抓捕涉黑犯罪嫌疑人时被东莞夜总会保安打伤一案,27日在东莞市第二法院开审,16名被告人集体过堂并当庭认罪,请求轻判。

社区两委研判报告第3篇

一、评估报告及承担单位

自治区“十一五”规划纲要中期评估分总报告和分报告两部分。

(一)总报告

主要针对“十一五”规划纲要中的主要指标和主要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价,提出“十一五”时期后两年措施和建议,并根据情况提出指标调整建议。规划处负责,拟委托自治区发改委经济研究院编制。

(二)分报告(18项)

分报告18项,由委内完成4项,各相关部门完成14项。

1.《重点项目建设中期评估报告》由规划处、项目处负责,各相关业务处配合。

2.《物价总体运行情况及走势中期评估报告》由综合处负责,农价处、能价处、医价处、收费处配合。

3.《区域经济发展中期评估报告》由地区处负责,各相关处室配合。

4.《投资、消费、出口拉动作用中期评估报告》由信息中心负责,各相关业务处室配合。

5.《种植业专项规划中期评估报告》由农业厅负责。

6.《林业专项规划中期评估报告》由林业厅负责。

7.《水利专项规划中期评估报告》由水利厅负责。

8.《铁路专项规划中期评估报告》由铁路局负责。

9.《公路专项规划中期评估报告》由交通厅负责。

10.《煤炭专项规划中期评估报告》由煤炭工业管理局负责。

11.《石油化学工业专项规划中期评估报告》由经贸委负责。

12.《土地开发利用专项规划中期评估报告》由国土资源厅负责。

13.《环境保护专项规划中期评估报告》由环保局负责。

14.《科技专项规划中期评估报告》由科技厅负责。

15.《教育专项规划中期评估报告》由教育厅负责。

16.《人口与计划生育专项规划中期评估报告》由计生委负责。

17.《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专项规划中期评估报告》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18.《对外经济贸易专项规划中期评估报告》由外经贸厅负责。

二、评估主要内容和要求

总报告和分报告都要紧扣“十一五”规划纲要精神,理清思路,突出重点,在认真分析和把握实施现状的基础上,找出问题和原因,分析和判断后两年的发展趋势,并提出今后的措施和建议。做到分析有理有据,措施切合实际。委内承担的各报告要求在任务下达后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报告详细大纲,交规划处备案,并于9月30日之前提交送审稿。具体内容和要求参见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的《自治区“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工作方案》。

三、开展评估工作方式

对“十一五”规划纲要开展中期评估,实行由我委总负责,各部门分工协作的方式。具体工作由规划处承担,负责纲要评估的组织、协调、论证和上报工作,各业务处室和被委托单位共同参与,相互配合。同时,各业务处室负责委外对口各部门承担的纲要评估材料和分报告的联系和催报工作。

社区两委研判报告第4篇

论文摘要: 民法法典化与反法典化,反映的是某一国家和地区市民社会的存在和发展对民法的需求和变动中的市民社会不断冲破法典的束缚,摈弃过时规范,认可新规范的事实。就中国而言,民事法律的法典化如火如荼,但实践中广泛存在的司法判例应用也是不争的事实。判例的作用,有以下四点:判决预测,促进理论发展,促进法律完善,法学教育的辅助手段。因而建议建立中国自己的判例制度

一、民法法典化与反法典化的相对性

民法法典化与反法典化,反映的是某一国家和地区市民社会的存在和发展对民法的需求和变动中的市民社会不断冲破法典的束缚,摈弃过时规范认可新规范的事实。法典化和非法典化都是相对的,任何国家任何法系都不能实行绝对的法典化和非法典化。纵观世界各国,大陆法系以法典为第一法源,以判例法补充法典,判例为第二法源;英美法系以判例为第一法源,也辅之以成文的法律供法院援用。

中国由于其特殊的历史,在1986 年通过了民法通则,在20 世纪80 年代制定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的基础上,通过了统一的合同法,1986 年制定了继承法,1951 年制定婚姻法并几经修改,20 世纪80 年代初制定了商标法、专利法,之后也几经修改,1990 年通过了著作权法,之后也作了修改,中国的物权法也在制定中。依照十届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制定物权法之后,还将制定侵权责任法和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上述法律制定之后,中国的民法体系即形成,是否在此基础上编撰民法典,十届全国人大没有明确列入规划,学者间争论很大,无非两种可能:一是各民事法律单独存在,中国没有民法典,但有一个完整的民法体系;二是在各民事法律基础上编撰一个民法典。中国的许多民法学者,由于受大陆法系传统的影响希望编一个民法典,而中国独特的民法立法过程,是依据社会的需要分别制定系列的民事法律,少数人主张这些系列的民事法律简单编在一起就是一个松散的民法典,没有必要再重新制定民法典。因此,在中国,存在一个制定逻辑严密的民法典与松散民法典的争论,如果说民法法典化是指一个民法法典必须体系严谨,逻辑性强,松散的法典就不是民法典化的思想,况且,松散地编到一起与不编到一起又有什么实质性的区别呢? 不编到一起不是也可以吗? 而且修改起来更为方便,这应经过实践检验一下。如果各个民事法律分别存在,但适应中国社会的发展,构成了一个中国完善的民法体系,虽然没有统一的民法典,这可能更类似反法典化的思潮,但作为中国民法体系中的各个法律,又分别为一个小法典,实际是将一个大法典化为若干小法典,这与民法法典化又似乎没有什么实质区别。因此,我认为民法法典化与反法典化都是相对而言的。

非法典化,不可能完全实行判例制度,不要成文法。美国是判例法的国家,然而就民法而言,判例之外也有律师协会在判例法基础上编撰的《美国侵权行为法重述》、《美国合同法重述》这样一些供各州法院选用的法典,因为判例必定过于浩繁,不便于人们掌握,而有的民事法律又不可能不是制定法,如西方某些国家,包括判例法系国家关于脑死亡、器官移植的法律、安乐死的法律、同性婚姻的法律以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都是制定法。法典化,也不可能完全施行成文法,不要判例。大陆法系各国,民法典之外均有判例,民法的许多规范只有通过判例才能明确适用于不同情况,通过判例弥补成文法典的不足,通过判例的法解释使法典成为有生命的法律,不断进化的法律。中国虽无民法典,但每出台一种民法法律,都以以往的司法案例为基础并通过最高法院的典型案例指导法律的实施。

二、中国的民事司法案例与判例法试点

(一)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法院就具体案件的请示所作出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民法长期不完善,按照中国的司法制度,为保证司法统一,下级人民法院在解决案件中遇到疑难问题,可逐级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请示,最高人民法院就具体案件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作出批复,下级法院依此批复作出判决,但并不直接引用此批复。这种批复下发全国各法院,各级法院必须参照执行,因此,具有法律效力。在改革开放前和20 世纪80 年代前半期,这是中国司法解释的主要形式。另一种司法解释则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施民事法律政策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供法院参照执行,但不得在判决中直接引用。1987 年实行公布案例制度之后,加之民法不断完善,这种批复不再像以往那样经常出现,但仍是司法解释的形式之一。如民法通则实施之后,由于民法通则没有对死者名誉权保护作出规定,天津市中级法院受理了“陈××诉魏××、《今晚报》侵害名誉权纠纷案”,陈的女儿吉××(艺名荷花女) 生前从艺情况被魏某写成小说并在《今晚报》连载,小说虚构了荷花女多次恋爱并被帮会头目侮辱的情节,陈某认为损害了女儿的名誉权,提起诉讼。天津市中级法院经天津市高级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荷花女死后其名誉权是否应予以保护,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天津市高级法院,批复“荷花女(艺名) 死亡后,其名誉权应依法受到保护,其母陈××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天津市中级法院依此批复组织调解,当事人达成赔礼道歉,赔偿问题双方自行解决协议[1]。此批复(最高人民法院1988 民字第52 号) 及案例(陈××诉魏××、《今晚报》社侵害名誉权纠纷案)下发或公布后(案例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公布) ,其批复具有法律效力,案例供各级法院参照执行。这种批复,虽非案例,但针对的是具体案例作出的,其就下级法院请示所作批复要点相当于判例的判旨,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二)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案例

中国改革开放后,民事法律逐渐完善,20 世纪80 年代中期,民法通则、继承法、三个合同法、修改后的婚姻法及专利法、商标法均已出台,而经济处于急剧变动中,即使刚刚颁布的法律,某些规定也很快显得与实践不一致,许多原则性规定也需进一步具体化,单纯的请示制度已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于1985 年创办了《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及时批复、解释,并公布经审判委员会通过的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通知进一步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创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公报》,目的在于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地方高级人民法院也往往编辑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教学、研究单位也编辑出版供教学、研究使用的案例等。

中国的案例与国外的判例,有以下不同:

1. 判例具有法源性,案例不具有法源性。

判例在英美法系国家,是第一法源,成文法是其补充,为第二法源;而在大陆法系国家,则为第二法源,判例是成文法的补充,成文法是第一法源。前者如英、美,后者如法、德、日等国。判例的法源性,主要表现在“判旨”,即判例创造的法的规则,这一判旨或者是对法律漏洞的补充,或者是对适用一般法律规范的具体解释。判例确认的法规则,各级法院必须遵守,但以新判例取而代之者为例外。案例不一定是对法律漏洞的补充,不一定是对具体规范的创造法规则的解释,有的仅仅是直接适用法律的典型案例类型,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案例只具有参考指导价值,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因此不是法源。

2. 判例是经专门的组织机构认可的,案例无须经专门组织机构认可。

因判例具有法律效力,必须经专门机构认可以保证法律的统一。如,在日本,判例须经最高法院判例委员会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案例,因不具有法律效力,无须专门组织认可,只要是在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即构成案例;即使是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案例虽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也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仅是表明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指导性意见;至于某些案例集,更不是司法解释机关通过的,不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但判例的约束力分为法律上的和事实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由于其正确性及指导作用,具有事实上的约束力。

3. 判例可变更、撤销,案例无须变更、撤销。

判例的变更、撤销,如同法律的修改、废止,导源于社会变动引起的法律规则的不适应性,而案例仅仅是法院审判的个案,是既成事实,不可能像判例那样变更或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案例,虽不是典型的判例,但多具法创造的成分,可以作为判例的素材进行研究。如《武汉市煤气公司诉重庆检测仪表厂煤气表装配线技术转让合同、煤气表散件购销合同纠纷案》,确定了因情事变更终止合同的规则;《王烈凤诉千阳县公路管理段人身损害赔偿案》确定了公路两旁的护路树属公路设施,树枝折断致人伤害适用民法通则第126 条工作物责任的规定,即护路树属该条其它设施的判旨;《王春林与银川铝型材厂有奖储蓄存单纠纷再审案》确认,转让有奖储蓄存单未对获奖财产权利作出特别约定的,该财产权利归存单受让人所有的规则,创立从权利随主权利转移之法理。[2]以上三例,实质上就是判例。有些案例,只是严格适用法律的案件,如教学中对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实例说明,就不是判例的素材,没有什么法创造成分。

(三) 个别地方法院进行判例制度试点

近年来,有的地方法院进行了判例试点,进一步推动了中国判例制度的形成。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的经验是,先例判决仅起参考作用,由各业务庭报研究室,经初审后交审判委员会审定公布。判例可更替、废止。从效果看,判决错案少,质量高,效率也高,维护了司法公正。该院的判例仅限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经验是,就民商审判规定了判例的指导作用,判例由市高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规定判旨,作出评析,判例限于无法律规定的情况,不能援引,同类案件可作不同判决,但必须将结果、理由在一个月内报市高级人民法院,如果原判例与新法律、司法解释冲突则无效。[3]上述事实,表明中国的判例制度正在孕育之中。

三、判例(案例) 的作用

判例的作用有以下四点:

(一) 判决预测

判决预测,是指对某种判决结果的事前预测。资本主义的启蒙思想家根据其三权分立的理论,最为强调判决的可预测性。如孟德斯鸠认为,立法与司法不能归于一人,如果司法具有法的创造力,则判决预测是不可能的,必然失去法的安全性。依据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论,英国的边泌于1827 年在其《证据理论》著作中提出“机械性判决”的主张,较为全面地论证了判决的预测理论。边泌在其著作中,适应19 世纪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提倡合理主义的法原理,他的法律观念将“安全”作为唯一目的,主张法解释必须以法的安全为目的,法官应机械性地适用法律规范作出判决。依据法律和机械性判决,判决预测是可能的,判决结果是极其自然的逻辑性归结。[4]20 世纪初,在德国兴起的自由法思潮,则完全否认概念法学的机械判决论及判决的可预测理论。自由法学主张,法官应从制定法中解放出来进行法创造,要求判决必须是可预测的是永远不能实现的理想。自由法学主张的法创造是正确的,但完全否认判决的可预测性则是不完全正确的。法官的法创造,限于法律漏洞及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情况,而对于多数判决,仍然是直接适用法律,无须法官的法创造,判决仍然具有可预测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虽仅具指导意义,不具法律强制性,不是法源,但其中某些具有判例实质的案例,因其处理的正确性,下级法院会依此对相同类型案件作同类判决,人们可以依此预测法院的判决结果。如再有护路树致人伤害、有奖奖券对受奖未作约定赠与他人、发生情事变更须解除合同等,人们就会根据前述相关典型案例作出判决结果的预测。[5]

(二) 促进理论发展

判例研究对理论发展的促进作用,取决于判例与学说的相互影响。判例的形成和发展,离不开理论的支持。法官要经过专门培训、司法考试、就职后的继续教育才能取得或晋升法官资格,也就是说,必须进行不断的理论学习,培养和提高自己的理论素养才能成为一名合格法官,创造出判例或典型案例;同时,案件审判也以理论为基础,复杂案件,往往需要了解和参照学说。在日本,最高法院设有专门的调查官,负责向法官报告各种学说。[6]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许多法院往往召集学者讨论案件如何处理或分别征求学者意见。学者对判例正确性的肯定,有利于判例发挥应有的效力;对判例的批评,可以促进判例的变更。相反,判例也可以促进理论的发展,判例为理论研究提供具体的事例,检验理论的正确性,促进理论研究与实践的结合,从而推进了法学理论的发展。有时,一个典型案例的出现,会引起学界广泛的讨论。比如《, 法学研究》等刊物设“判解研究”专栏,专门发表研究典型案例或司法解释的论文;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专门主办了以书代刊的《判解研究》杂志,其中发表较多的是关于判例评析的论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制建设中,需要借鉴国外的判例、学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在的立法及理论研究,虽以大陆法系法律为基础,但须广泛借鉴英美法系的经验,对英美法的研究,重要的是对英美判例法的研究,因此,国外判例也有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学理论繁荣的作用。判例研究,也包括判例批评,即对判例的不妥之处提出批评意见,为法院将来的判决提供学说,促进判例的更新和发展,促进正确运用法律。如最高人民法院1982 年1 月23 日关于“李桂英诉孙桂清鸡啄眼赔偿”一案的函复,认为监护人未对小孩严加看护致眼被鸡啄瞎,鸡的所有人不承担责任,法院依此作出判决。此案,原告李桂英领其3 岁男孩在街道旁与邻居闲谈,该男孩独自玩耍,被告孙桂清饲养的白公鸡扑上啄伤男孩右眼,造成“右眼球外伤,角膜感染”而失明。一、二审法院认定被告的公鸡过去啄过人,本应该杀掉,而原告未看管好小孩也有一定责任,故判决被告负担原告之子治眼费用的70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最高法院以原告疏于看护小孩为由,函复被告不负担医药费。这一案例及司法解释,不符合混合过错条件下应分担责任的法理。有学者批评道,被告明知其饲养的公鸡有伤人危险而不加宰杀又疏于管束,系造成损害的主要原因,原告对其小孩的看护虽未达高度之谨慎,但要求其对小孩被鸡啄伤有充分预见则未免过于苛刻, 故一、二审法院判被告承担70 %的医疗费损失非但未见过分, 而且似嫌不足。[7]这一批评意见是正确的,对于案件审理后出台的民法通则关于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规定有意义。民法通则规定受害人过错是免责事由,但这仅限于受害人过错是唯一损害的原因,如属混合过错,不能免除加害人的责任。这一批评纠正了原司法解释与案例的不当,再出现类似案件,就不应适用原司法解释,其案例也无指导意义。

(三) 促进法律完善

法律一经公布实施,其条文是固定的,法律依据判决维护其活跃的生命力,特别是对法律的模糊规定,往往是通过判例具体化。如前述民法通则第126 条规定的“建筑物及其它设施”致人损害,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其中,“建筑物”好认定“, 其它设施”就很模糊,有的可根据一般经验作出解释,有的则须通过判例加以认定。比如,路灯依一般经验属其它设施,路旁的广告牌也属其它设施,无须判例认定。但护路树是有生物,与我们一般理解的非生物属其它设施不同,那么,树枝折断伤人,算不算“其它设施”,判例从法律意义上加以认定,这就使法条在实施中增加了新的含义,是扩大解释,增强了法律的生命力。因此,审判的运动就是法的运动。另一方面,判例往往又是修改或者制定法律的基础。这主要是指那些具有漏洞补充意义的判例,这些判例确定的判旨,就是未来法律条文的雏形。如前述护路树的判例,不仅增强了民法通则第126条的生命力,也是制定民法典相关条文的基础,比如民法典草案就树枝折断责任的条文,就是来自于护路树的判例(当然,条文没有限于护路树,规定过宽,不甚妥当) 。还有武汉市煤气表散件购销合同判例,确认了因情事变更解除合同的判旨,成为合同法起草情事变更条文的依据。但情事变更的后果,不只是解除合同,或者说首先不再是解除合同,而是变更合同,变更合同的前提是有一方当事人提出再交涉,我们国家就没有出现变更、再交涉的典型案例,因此,在全国人大审议时,就提不出更确切的案例。这样的判例国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也可以创设。如果我们创设了各种情事变更的典型案例,在人大会议上一介绍,情事变更的条文就不致于取消。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界应继续努力的工作。当然,用国外的判例也可以说明。

再如案例《李珉诉朱晋华、李绍华悬赏广告酬金纠纷上诉案》[8],其中案件事实为: 1993 年4 月5日、6 日、7 日,失包人朱晋华在天津市《今晚报》和《天津日报》刊登寻包启事,声称自己于1993 年3 月30 日中午在天津市和平区电影院看电影,散场时将一公文包遗忘在座位上,内有汽车提货单及附加费本,表示对拾得人送还后“重谢”和“必有重谢”。公文包被看同场电影的坐在后几排的李珉发现捡起,并与同去看电影的原同学王家平在现场等候良久,未见失主来寻,便委托王家平保管。朱晋华所遗公文包中的汽车提货单面值80 余万人民币,系其朋友李绍华委托其代办汽车提货手续。4 月12 日,李绍华得知失包后在《今晚报》刊登同样启事,声明:一周内有知情送还者酬谢15000 元。当晚,李珉得知此启事后告知王家平并委托其与李绍华联系。次日,双方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交接,但在支付酬金上发生争执。李珉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朱某、李某支付15000 元。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1993) 和民初字第440 号民事判决,认定李珉应将拾得物归还原主,但李珉未能依提货单及其它物品线索寻找遗失人或财物所属单位,反而在家等待“寻包启事”许诺的不真实意思表示的酬金,对其请求不予支持。李珉不服,上诉至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旨为:一审法院认定朱、李二人“寻包启事”中的付酬承诺意思表示不真实,缺乏充分依据。悬赏广告,系广告人以广告的方法,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付报酬的行为。只要行为人依法完成了所指定的行为,广告人即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因此,经调解,朱、李二人一次性给付李珉人民币8000 元。判旨理由是:朱、李二人的广告为悬赏广告;李某表示“一周内有知情送还者酬谢15000 元,是要约,李珉在1 周内送还公文包是承诺;依民法通则第57 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朱、李负有给付广告中许诺的报酬的义务;李某辩称给付报酬不是真实意思表示,事后反悔,违背民法通则第4 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

上例的法创造就是确定了悬赏广告的定义及广告人应负给付报酬的义务。关于拾得人可否取得一定数额的报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中长期是一个争论的问题,制定民法通则时就因意见不统一,未予规定,此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案例,确立了在悬赏广告情况下,拾得人返还拾得物可向广告人请求支付报酬这一法律规则。此案,可作为制定民法典悬赏广告及拾得人可取得许诺报酬的依据。

(四) 法学教育的辅助手段

法学教育,应以基本理论教学为主,但应随之以判例教学。在日本,除了民法讲义之外,还设有民法判例演习课,且有教材。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案例分析的教学方法,但多不单独设课。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编有案例教材,也有全国统编的案例教材。将来随着判例制度的确立,应设判例研究课程。基本理论教学侧重于理论与法律的一般规定,判例研究课程侧重于实例及司法审判中法的发展,当然,两者也不是截然分开的。法学教学,不只是让学生掌握法学知识,还应培养学生对法院判决的预见能力,后者必须通过判例教学来完成。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曾说:“学习法律的最佳方法是,先读一本简明的教科书,期能通盘初步了解该法律(如《民法总则》) 的体系结构及基本概念。其后再以实例作为出发点,研读各家教科书、专题研究、论文及判例评析等,作成解题的报告。在图书馆,经常可以看到同学们抱着一本厚重的教科书,反复阅读,口中念念有词,或画红线,或画蓝线,书本上琳琅满目。此种学习法律的效果,甚属有限,因为缺少一个具体的问题,引导着你去分析法律的规定、去整理判例学说、去触发思考、去创造灵感!” [9]

判例来自于实际,它反映的事实真实可靠,不同于教学中的一般举例,尤其不同于那些想象出的例子,后者可能不合逻辑,脱离实际。比如,自学考试起初由各省出题,某省的一个考题是,一辆运送新兵的汽车在山路下坡时方向盘失灵,路的一侧是山涧,另一侧路边靠山坡有两个小学生。由于是拐弯处,如不采取措施,汽车直行,就会掉入山涧,为保护许多新兵的生命,司机猛一打方向盘,汽车撞向山坡,将两个小学生撞死,问司机是否承担法律责任。题的本意是让学生回答这是紧急避险,许多学生也这样回答了。但此案是想象出的,不是实际案例,因为既然方向盘失灵了,怎么打了一下就转向山坡了,怎么又灵了,这就自相矛盾,不合逻辑,不是事实。还有,对生命损害,是否可以像财产那样适用紧急避险,用两个小学生的生命换取一些成年人的生命,是否违反保护儿童利益的原则,恐怕难以说清楚。真要发生这样的事,民法上还是要按损害赔偿处理,不会依紧急避险让受益人赔。所以,表面上符合紧急避险要件,实际上是侵权行为,司机的所在部队应赔偿,适用民法通则关于国家赔偿的规定。这个问题我们不多研究,因为它是假事。判例教学,就不会发生上述困扰。

判例教学,可以培养学生的事实认定能力。法律的适用以认定事实为基础,而事实认定既是事实问题,又是法律问题。许多案件纷繁复杂,如何准确认定事实,需要有很强的分析判断能力。判例反映的事实,是经过谨慎分析、提炼概括的,读判例,可以逐渐形成和提高对事实的认定水平。对民事案件,又依举证责任认定事实,有的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因不能举证,法院也不能认定。因此,事实认定与事实不一定一致。比如,你借我1000 元钱,完全基于信任,没打借条,也无证人,后来我抵赖,你告到法院,没有证据,我不认,法院不能认定这个事实,法院不是认定没借,而是认定你说的空口无凭,不足采信,你就要承担不能举证的后果。也可能是有书面合同,打了借条,我还你钱的时候对你太信任了,让你自己毁掉借条,你没毁,事后我们关系不好,你拿借条再跟我要1000 ,告到法院,我说还了,但无证据,你有证据,法院就认定我欠1000 ,我还得还,这个认定的事实就与事实不符,但没办法,我就要承担不要回借条的后果。当然,这是极端的例子,违反诚信的人会受到良心谴责,失信的人,人们不愿借给他钱,也不愿向他借钱,他难以在社会上生存,但在个案中拿他没办法。现在有测谎机,说谎的人心跳快,但没说谎的人因气愤也可能心跳快,可能测不准,还得靠举证责任解决。案例教学,可以培养学生依举证责任认定事实的能力。

四、创立中国的判例制度

中国必须实施判例制度,这一点在理论界认识基本一致,但实施何种判例制度,存在不同意见。一个意见是将判例作为第二法源,实行法、德、日等国的判例制度,另一种意见是否认判例的法源性,认为判例不应有法律的拘束力,实际就是主张实行现在的案例制度[10]。否认判例的法源性,主要有三点理由:一是认为判例法与中国的政治制度不适合。认为我国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宪法明确规定法是中国当代唯一的法源[11]。二是认为先例拘束力原则在适用中容易造成法律的僵化,判例的拘束性规范狭窄,缺乏伸缩性[12]。三是认为判例法有许多固有的缺点: (1) 判例法是由法官创造的,是不民主的,而制定法可能是比较民主的。(2) 判例法是在适用时创立的,溯及既往,而制定法是适用未来的法律。(3) 判例法以个案为基础,具有片面性,制定法一般是以总的社会条件为基础的,针对的是一般情况。(4) 判例法不像制定法那样以精确的语言来表达。(5) 判例法是由一个或几个法官作出的,而制定法是经集体调研、审慎考虑制定的。(6) 判例法相当复杂,诉讼既费时又费钱。[13]这些意见虽不无道理,但总的看是片面的。中国宪法虽指定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使立法权,人民法院行使司法审判权,但人民法院创制案例属司法解释,我国宪法不仅没有否认法院的司法解释权,而且从广义上说人民法院的审判权就包括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当然无权制定基本的法律,但对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作出实施细则的规定,就疑难问题作出解释、批复历来是最高人民法院的重要工作职责,包括后来通过和公布案例。立法权与司法权的划分,只是相对而言的,许多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法院都创制判例,中国的人民法院,也应有创制判例的权力。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不限于对现有法律的解释,法院不能以法无规定拒绝审判民事案件,而审判此类案件,法院就只能找出新的规则,这样的判决从性质上说就是判例。判例法在国外曾经有过僵化的现象,那是机械法学所致,后来的动态法解释理论提倡纠正过时的判例,创制新判例,僵化的现象就随之消失了,况且在中国,主张实行判例法是作为成文法的补充,是使成文法更具体、详细,也不会存在适用狭窄、缺乏伸缩性的问题。至于判例法的一些缺点,由于处于第二法源的地位,有些就自然被成文法化解了。判例法虽由法官创造,也是经民主程序产生的,诉讼中当事人及律师的辩论、法庭依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判决、判例需报经最高法院专门机构讨论通过,就是民主程序,是不同于最高立法机关立法的民主程序的。

判例的法发现问题不是溯及以往,而是以往的纠纷本该按此法解决,法官只是发现或找到了这一法规则,如同立法记载法规则一样,许多规则在之前早已适用于社会实际中。判例法以个案为基础,并不一定具有片面性,反而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判例的法发现也可以用精确的语言表达出来,这取决于法官的水平。一个判例的创造必须是经过慎重考虑的,法官应预想到对社会的影响,应承担起创制判例的责任。判例多了比较复杂,容易出岔子,中国施行作为成文法补充的判例,不会像英美法那样存在大量的判例,中国实行判例制度,实行严格的认定、更改、撤销程序,不会造成当事人诉讼的不便,反而会更加有利于当事人及时诉讼,节省诉讼费用。总之,实行判例制度,是由社会需求决定的,势在必行。

实行民事司法判例制度,以相应的民事法律的存在为前提。若十届全国人大能完成中国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法,中国的民法体系就达到完善,不管是否编撰民法典,中国的民法典在事实上就已经形成。这大约是2008 年的事情。之后,面对相对稳定的中国民法体系,为适应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判例法的作用就将突显出来。中国应加快判例试点工作,进行司法体制改革,为最终形成判例制定创造条件。

实行中国的判例制度,不是现在试点中的地方法院的判例,而是指在全国有法律效力的判例和民族自治地区的高级法院就自治法律通过的在本自治区有法律效力的判例。在中国,判例应由地方法院逐级申报或者径向最高法院申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或设立的专门的判例委员会通过。中国的判例主要限于对现行法律适用于具体情况的解释,也包括对法律无规定而适用新规范的解释,总之,要将现行法律具体化或者有新的法发现,不同于现在公布的案例有些不具有法解释的判旨。中国应严格判例的数量,及时更改或撤销原有的判例。包括以新判例更改旧判例,判例的法发现已制定为法律条文时,应撤销原判例,发现判例错误时,应及时更改或撤销,使中国的判例真正具有并维持其第二法源的地位。

注释

[1]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编辑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典型案例和司法解释精选》第199 页以下,中华工商联合会出版社,1993 年。

[2]以上三例均选自最高人民法院编辑部编的《典型案例和司法解释精选》,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1993 年。

[3]以上情况来自2003 年10 月20 日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召开的“判例研究与法学方法论国际研讨会”上郑州市中原区法院李广湖院长、《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副总编龚稼立的发言介绍。

[4] [日]齐藤秀夫. 判决预测与判例研究[A] . 渡边纲吉. 判例研究的基础理论[ C] . 学院大学出版部,1968. 73 - 75. 77 - 78.

[5] [日]齐藤秀夫. 判决预测与判例研究[A] . 渡边纲吉. 判例研究的基础理论[ C] . 学院大学出版部,1968. 73 - 75. 77 - 78.

[6] [日]中野次雄,等. 判例及其读法[M] . 有斐阁,1997. 112.

[7]王家福,梁慧星. 民法债权[M] .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1. 526.

[8]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编辑部. 典型案例和司法解释精选[M] .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 94 - 97.

[9]王泽鉴. 法律思维与民法判例[M] .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17 - 18.

[10]参见沈宗灵:《当代中国的判例》,载《中国法学》1992 年第1期。吴伟、陈启:《判例在我国不宜具有拘束力》,载《法律科学》1990年第1 期。

[11]沈宗灵. 当代中国的判例[ J ] . 中国法学,1992 , (1) .

社区两委研判报告第5篇

亮点一:坚持党的领导,维护全区大局

坚持党的领导,是实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在要求,也是做好人大工作的根本保证。区人大常委会始终把坚持党的领导贯穿于人大工作的全过程。一是认真贯彻区委决策部署。加强对“一府一委两院”的工作监督、法律监督与支持,推进“一府一委两院”不断改进工作。二是认真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围绕区委中心工作,抓住事关全局性、根本性、长远性的重大问题,依法作出了关于批准***2017年决算的决议等9项决定决议,从法律法规和制度上保证区委决策的贯彻落实。作出的关于***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免办法的决定,促进了我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开展,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三是依法做好人事任免工作。认真落实区委人事意图,坚持党管干部与人大依法任免相统一的原则,进一步规范任前拟任职发言和民主表决等程序。共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4人次,其中区人大常委会3人次,区人民政府5人次,区监察委员会5人次,区人民法院9人次、区人民检察院2人次,从组织上保障国家机关正常运行。先后举行宪法宣誓仪式4次、参加宪法宣誓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6人次,有效地激励和教育受任命干部增强宪法意识,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

 亮点二:坚持突出重点,依法开展监督

 一年来,区人大常委会共组织工作调研6项,专题调研2项,开展执法检查3项,召开主任会议14次,常委会会议10次,听取和审议“一府一委两院”专项工作报告10项,提出审议意见45条。对区直6个部门开展了工作评议监督。

——加强对计划和预决算审查的监督。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财政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关于2018年上半年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查批准了区政府关于2017年财政决算报告。听取和审议了区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加强对社会民生的监督。聚焦重点领域强化监督。为推进我区优质高产高糖甘蔗基地(以下简称甘蔗“双高”基地)建设任务,探索进一步加快甘蔗“双高”基地建设的思路和措施,确保我区甘蔗“双高”基地建设的任务, 5月中旬, 常委会组织调研组开展甘蔗“双高”基地建设专题调研。为推进我区科学技术创新工作,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了区人民政府关于***科学技术创新工作情况的报告,针对我区科技创新工作在推动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注重科技创新战略支撑作用与强化科技创新引领作用等方面存在的一些短板,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科技创新机制体系,营造创新创业良好环境等6条审议意见。聚焦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先后形成多篇调研报告,得到区委区政府及相关部门高度重视,推动了一批民生实事的办理进程。

 ——加强对生态环境的监督。支持和推动政府自觉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对***生态公益林管护情况开展专题调研,提出了加大公益林权属纠纷的排查调处力度等6条意见建议,促进我区的生态公益林的管护工作。

——加强对法治建设的监督。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提出审议意见13条。听取和审议了区人民法院关于审判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针对审判监督工作中存在的审判监督工作意识有待进一步增强、审判内部监督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等问题,提出了不断深化思想认识,增强审监意识;健全审判监督机制,提升审监质效;强化审判流程监管,确保审判质量;加强信访督导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等审议意见。听取和审议了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针对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还存在的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滞后、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等问题和不足,建议区人民检察院要坚决贯彻对司法体制改革作出的“两个坚定不移”重要指示,坚持以法治精神为引领,切实转变工作理念,加强和改进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加强刑事执行检察信息化建设,完善刑事执行监督工作机制,进一步提升刑事执行检察水平。

亮点三:坚持代表主体,发挥代表作用

各级人大代表是开展人大工作的主体,是人大履行职权的基础。区人大常委会采取多种措施,调动了代表履职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一是着力提升代表履职能力。8月份组织**选区**四届人大代表及**一届人大部分代表共42人对***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及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开展年中调研,推进脱贫攻坚工作。11月份组织**选区***四届人大代表及***一届部分人大代表53人,邀请驻**自治区人大代表2人参加,联合集中视察***乡镇卫生院、村级卫生室建设情况,实地视察了4所乡镇卫生院,4所村级卫生室,推动“健康***”发展。二是着力拓宽代表知情知政渠道。邀请区人大代表参加常委会调研视察、执法检查等活动,先后邀请32名区人大代表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为人大代表征订《**人大》杂志,畅通了代表知情知政渠道。三是着力加强代表建议督办工作。2018年2月,***一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共收到人大代表意见建议89件,常委会及时交办,认真督办,11月组织召开了代表建议办理落实情况答复会,推进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在法定期限内,代表建议办理答复率为100%,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建议有30件,占33.71%;正在解决或已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有50件,占56.18%;因当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代表们所提的建议留待以后解决的有9件,占10.11 %。经代表建议办理落实情况答复会测评,89件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满意和基本满意83件,满意率为93.3%;弃权1件,占1.12%;不满意的5件,占6.51%。代表不满意的5件建议,重新交办督办。代表建议的办理推动了一批惠民实事的落实。

亮点四:坚持与时俱进,加强自身建设

 其一,强化作风建设。着力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完善党组议事规则、常委会工作规则等规章制度。严格执行“三会一课”制度,及时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和机关党支部组织生活会,增强“四个意识”,强化了责任担当。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一步压实了“两个责任”。

 其三,强化舆论宣传。创新推动人大宣传工作,编辑《***人大》刊物,选送《坚持五个“强化”,推进乡镇人大工作》等文章报河池市人大常委会作人大工作交流,开创人大宣传工作新局面。

亮点五:坚持不断进步 提升工作水平

第一,坚定不移坚持党的领导。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精神,全面落实区委十四届四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通过依法履职,积极推进区委重大决策部署的落实。要坚持党管干部与人大依法任免相统一的原则,依法做好人事任免工作,确保县委的人事意图通过法定程序顺利实现。

 第二,依法依规做好重大事项决定工作。及时对我区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规划、重大民生等重大事项进行讨论,依法作出决议、决定。建立“一府两院”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加强与“一府两院”的联系,形成强大合力,共同推进决议决定的落实。

 第三,锐意创新提高监督工作实效。围绕增强监督实效,

 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采取三个结合。即:坚持全面监督与重点监督相结合,问题导向与跟踪监督相结合,勇于监督与善于监督相结合,提高监督工作效率。

 第四,强化服务发挥代表主体作用。认真做好代表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履职能力。组织代表参加各种活动。如列席常委会会议和主任会议,参加调研、视察、执法检查、代表约见、专题询问和工作评议等活动。继续开展“代表行动”,进一步改进代表议案建议办理工作,加强跟踪督办,增强办理实效。充分发挥代表作用。不断完善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窗口行业单位聘请人大代表作为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和特约监督员的办法,让代表在不同的监督岗位履职尽责。积极探索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搭建代表履职平台。继续实行“以奖代补”的方式,推进“人大代表之家”和“人大代表小组联络室”的建设,探索建立“代表工作站”。加强代表履职保障。适当增加代表活动经费,对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贴。不断推进代表述职。有计划地安排区人大代表回原选区向选民或选民代表报告个人履职情况,听取选民意见,接受选民监督。

 第五,从严要求加强常委会自身建设。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继续深入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加强机关干部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带头学法、守法、用法,提高依法监督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加强人大宣传工作,全方位展示人大代表风采。切实加强同乡镇人大主席团的联系,指导和帮助乡镇人大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同时,加强与兄弟县市人大常委会的联系、沟通和交流,取长补短,推进人大工作创新发展。

 在党的报告中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必须长期坚持、不断完善。”切实做好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工作,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治优势,必将极大地调动了全县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万众一心,众志成城,为把监利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长江中游新兴中等城市而继续努力奋斗!

人大常委会工作亮点汇报

2017年,县人大常委会在县委的领导下,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及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紧紧围绕全县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与时俱进、锐意进取,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为推动全面深化改革、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攻坚脱贫摘帽、推进民主法治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十七届人大工作实现了良好的开局,奏响了履职新篇章。

一、突出服务大局,决定重大事项有新拓展

按照县委发展思路、决策部署,就涉及全局性、根本性和长远性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和迫切要求解决的问题,适时依法作出决议、决定4项,为确保易地扶贫搬迁项目顺利实施,作出了关于批准政府购买镇沅“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服务资金62984.99万元逐年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的决定;为确保我县经济社会的平稳健康运行,作出了关于批准2016年县财政决算、2017年县财政预算调整方案及2017年政府债务限额的决议。

二、积极助推发展,监督工作有新成效

一年来,共召开常委会5次、主任会11次,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22个,组织开展调研、视察、执法检查、专题询问、跟踪督查15次,有针对性地提出审议意见42条,并督促抓好办理落实,进一步提高监督实效。

一是围绕民生问题开展监督。对我县小型水利农田建设重点县项目建设及45项重大建设项目建设情况进行了视察,有效加快了项目建设进度。

为切实提高食品安全质量,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情况开展专题询问的审议意见办理情况进行了跟踪督查,县人民政府根据督查出来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建议,认真研究,采取有力措施,通过岗位调任或招考,配齐了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人员;投入980万元对水厂净水池、净水设备、管道进行了改造,处理后的饮用水,经检测8项水质常规指标和32项水质全分析指标全部达标,合格率为100%,确保了县城饮用水安全。

为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对全县县域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情况进行了调研,针对调研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工作意见建议,县人民政府认真研究,查缺补漏,积极投入6765.21万元用于学校运动场、功能房、围墙、厕所及教师宿舍的建设改造,为顺利通过国家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评估认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为提高人民群众对脱贫攻坚工作的认可和满意度,对全县脱贫攻坚工作群众满意度情况进行了调研,针对调研反映出来的问题和提出的工作意见建议,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对标对表、查缺补漏,积极推动和改进工作,全县脱贫攻坚群众满意度有所提高。

二是围绕民族文化事业开展监督。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挖掘、传承和传统村落的保护工作,对传统民族文化保护与传承及传统村落保护情况进行了调研。在深入开展调研、科学论证、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了县十七届人大民族立法规划,拟制定出台《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目前该立法项目已经县委批复,报市人大常委会转报省人大常委会,争取列入省人大立法规划。

三是围绕精神文明建设开展监督。对全县参与普洱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情况进行了视察,促使全县修复和新设公益广告203块;健全完善文明单位、文明村展板115块;规划新增小车停车位306个、摩托车停车位6550个;集贸市场和城乡结合部“脏、乱、差”现象得到了有效整治,人民群众文明素养得到进一步提高,积极助推了普洱市创文工作和省级第三批文明县城年度测评工作。

三、严格法定程序,人事任免工作有新规范

坚持党管干部和人大依法任免的有机统一,按照法定程序,严格实行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任时向宪法宣誓、任后监督机制,进一步规范人事任免工作,使县委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一年来,依法任免县人大常委会及“一府两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58名,其中:任职39名,免职11名,接受辞职8名,积极组织新任命干部向宪法宣誓,有效维护了宪法的权威,增强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宪法意识和公仆意识。

四、强化大局意识,参与中心工作有新力度

在做好人大常委会各项工作的同时,班子成员和干部按照县委分工联系重点工作、重大项目建设的安排,积极参与抓全县脱贫攻坚、恩九公路建设、参与普洱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争创国家园林县城及巩固国家卫生县城、省级文明县城、省级先进平安县、省级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先进县等重点工作,有效促进了各项工作开展。特别是积极响应县委号召,认真参与全县脱贫攻坚工作和“挂包帮”“转走访”工作,班子成员认真履职尽责,经常性深入到挂钩乡(镇)、村和联系户调研指导脱贫攻坚工作(其中常委会2名领导驻镇督导脱贫攻坚工作),积极投入或协调资金、项目50余万元,用于扶贫工作的开展;选派机关14名干部到挂钩村驻村协助开展脱贫攻坚工作,积极协助挂钩村开展政策宣传、落实各项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和扶贫措施、科技培训、贫情分析、收集和规范脱贫攻坚痕迹档案等工作,用实际行动助力全县脱贫攻坚工作。

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六大亮点

岁末年初,万象更新。监利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隆重召开。县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常尧阶受县人大常委会委托,向大会作报告工作。报告从五个方面总结了2017年县人大的工作,部署了2018年五项新任务。这份报告文风朴实,言简意赅,精彩纷呈,亮点迭出。

亮点一:坚持党的领导,维护全县大局

坚持党的领导,是实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在要求,也是做好人大工作的根本保证。县人大常委会始终把坚持党的领导贯穿于人大工作的全过程。一是认真贯彻县委决策部署。围绕县十四次党代会提出的“工业倍增、农业转型、城乡同治、民生共享”的四大发展目标,开展“聚焦‘四大目标’,展现代表风采”的主题实践活动。加强对“一府两院”的工作监督、法律监督与支持,推进“一府两院”不断改进工作。二是认真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县人大常委会先后就城区市政设施建设、职教中心建设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决定9件,并对决议决定落实情况的跟踪监督。三是依法做好人事任免工作。认真落实县委人事意图,坚持党管干部与人大依法任免相统一的原则,进一步规范任前法律知识考试、拟任职发言和民主表决等程序。组织被任命的41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宪法宣誓。四是不断加强县乡人大建设。县人大设立了法制委员会和财政经济委员会等两个人大专门委员会。实现乡镇人大主席专职化配备,加强“人大代表之家”和“人大代表小组联络室”建设。

亮点二:坚持突出重点,依法开展监督

一年来,县人大常委会先后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11项,组织开展执法检查、专题询问、调研视察等活动15次,对县直10个部门开展了工作评议监督。

——加强对计划和预决算审查的监督。一是开展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审查监督。二是开展对全口径财政预决算的审查监督。三是开展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的监督。

——加强对社会民生的监督。聚焦三个重点领域强化监督。聚焦城区基础教育设施建设,针对城区基础教育大班额的现象和教学功能用房严重不足的问题,督促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合理整合资源,部分学校教室严重不足的问题正在逐步解决。聚焦安全生产管理,对天然气入户检查、校车安全、烟花爆竹管理和消防安全等11个方面开展专题询问,促进问题解决;同时,对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督促相关部门整改落实。聚焦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先后形成十多篇调研报告,得到县委县政府及相关部门高度重视,推动了一批民生实事的办理进程。

——加强对生态环境的监督。作出了对滨江公园、玉沙广场等8处重要城市绿地和林长河、后河等5处重要城市水域实行挂牌保护的决定。开展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治理”“加油站油气回收装置建设”“农村生活垃圾收集与处理”等调研视察,督促县政府及相关部门认真整改。

——加强对法治建设的监督。作出了《关于开展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提出加强和规范民事行政审判行为、提高审判监督质量的意见和建议。组织代表参加旁听庭审,促进司法机关秉公办案、公正司法。

亮点三:坚持代表主体,发挥代表作用

各级人大代表是开展人大工作的主体,是人大履行职权的基础。县人大常委会采取多种措施,调动了代表履职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一是加强代表履职培训。开办培训班,有396名代表参加培训,举行培训会对160名代表小组组长和部分代表进行培训。二是增强“代表行动”实效。组织2127名各级人大代表参与脱贫攻坚。我县“代表行动”建议办理工作,得到了省市人大的充分肯定,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组织新闻媒体进行采访,《楚天主人》《湖北日报》对此进行了报道。三是创造代表履职条件。通过积极搭建代表履职平台,扩大代表对常委会活动的参与,建立代表履职激励机制等途径,激发代表的履职热情,增强代表的履职意识。四是推动代表建议办理。县十八届人大一次会议共收到代表建议165件。县政府对承办的164件代表建议,及时进行分解。通过承办代表建议,促进了一批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民生问题得到解决。

亮点四:坚持上下联系,增强履职合力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势,需要各级人大履行职责,形成整体合力。县级人大对上接着市、省和全国人大,对下连着乡镇人大,处在基层,又是中间偏下的位置。县人大常委会注重加强与省市人大和乡镇人大的工作联系,发挥了承上启下的作用。一是积极配合省市人大开展了一系列活动。如承办省人大常委会2017年“农产品质量安全荆楚行”暨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贯彻实施座谈会;积极做好省、市人大来我县开展调研或执法检查的服务工作;得到了省市人大常委会的充分肯定。二是着力办好省人大基层立法联系点。进一步完善省人大汪桥立法联系点工作网络,先后围绕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等9部法律法规,广泛征求意见,及时反馈意见和建议。三是加强对乡镇人大的联系和指导。发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大代表之家”建设的通知》。实行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联系乡镇人大主席团,加强对乡镇人大选举工作、代表活动等方面的指导。督促乡镇认真落实省委40号文件和县委常委会议纪要,全县共建设“人大代表之家”24个,建立代表小组160个,提升了乡镇人大工作规范化水平。

亮点五:坚持与时俱进,加强自身建设

其一,强化理论学习。开设 “人大讲坛”,做到“一周一学”“一月一讲”“一年一册”。特别是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和精神,做到了机关干部“人人学、人人讲”。

其二,强化作风建设。着力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完善党组议事规则、常委会工作规则等16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三会一课”制度,及时召开整治“人情风”“庸懒症”“圈子文化”专题民主生活会和机关党支部组织生活会,开展“五破五立、解放思想”大讨论,增强“四个意识”,强化了责任担当。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一步压实了“两个责任”。

其三,强化舆论宣传。2017年,被省级报刊、网站采用20余篇,市级报刊、网站采用80余篇,其中《选民发问“逼”代表约见政府官员》一文获省人大报刊作品类一等奖。同时,建立了“监利人大”微信公众号,及时宣传有关政策,报道人大新闻,传递代表活动信息,推介代表典型事迹,进一步汇聚“讲好人大故事”的正能量。

亮点六:坚持不断进步 提升工作水平

常尧阶在报告中安排了2018年人大工作的五项任务

第一,坚定不移坚持党的领导。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精神,全面落实县委十四届四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通过依法履职,积极推进县委重大决策部署的落实。要坚持党管干部与人大依法任免相统一的原则,依法做好人事任免工作,确保县委的人事意图通过法定程序顺利实现。

第二,依法依规做好重大事项决定工作。及时对我县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规划、重大民生等重大事项进行讨论,依法作出决议、决定。建立“一府两院”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加强与“一府两院”的联系,形成强大合力,共同推进决议决定的落实。

第三,锐意创新提高监督工作实效。围绕增强监督实效,

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采取三个结合。即:坚持全面监督与重点监督相结合,问题导向与跟踪监督相结合,勇于监督与善于监督相结合,提高监督工作效率。

第四,强化服务发挥代表主体作用。认真做好代表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履职能力。组织代表参加各种活动。如列席常委会会议和主任会议,参加调研、视察、执法检查、代表约见、专题询问和工作评议等活动。继续开展“代表行动”,进一步改进代表议案建议办理工作,加强跟踪督办,增强办理实效。充分发挥代表作用。不断完善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窗口行业单位聘请人大代表作为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和特约监督员的办法,让代表在不同的监督岗位履职尽责。积极探索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搭建代表履职平台。继续实行“以奖代补”的方式,推进“人大代表之家”和“人大代表小组联络室”的建设,探索建立“代表工作站”。加强代表履职保障。适当增加代表活动经费,对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贴。不断推进代表述职。有计划地安排县人大代表回原选区向选民或选民代表报告个人履职情况,听取选民意见,接受选民监督。

社区两委研判报告第6篇

2020年上半年,注定是一个不平凡的年头,一场突如其来的新冠疫情席卷了全球,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巩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工作显得更加繁重。**监区党支部在**监狱狱党委的正确领导下,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司法部、厅局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和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牢记重要嘱托,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扎实推进意识形态工作。现将2020年上半年贯彻落实意识形态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强化组织领导。**监区党支部高度重视意识形态工作,将意识形态工作纳入监区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材料和年度述职报告重要内容,并将意识形态工作与"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专项巡视整改、扫黑除恶、防范与化解重大风险等重要工作及日常业务工作紧密结合,做到一同部署、一同落实、一同检查、一同考核,认真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述职制度实行支部书记负总责、带头抓,支部委员各负其责的原则,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监区党支部定期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辨析思想领域突出问题对监狱重大事件、重要敌情、服刑人员思想意识中的苗头倾向性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研判和指导。

(二)狠抓学习教育。按照狱党委要求,**监区党支部采用集体学习和个人学习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政治理论学习。疫情期间,固定每周一为政治理论学习日。上半年,**监区全体党员干部都完成狱党委下发的政治理论学习计划,内容包括《中国共产党第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公报》、《中央经济会议精神》、《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研究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时的讲话精神》等,

坚持把学习宣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重中之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不懈地用党的理论创新成果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扎实推进思想政治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旗帜鲜明讲政治,筑牢信仰之基、补足精神之钙、把稳思想之舵。

二、存在的问题

我支部意识形态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意识形态工作开展存在难度。意识形态是一种对事物的感观思想,它是观念、观点、概念、思想、价值观等要素的总和,意识形态是一种抽象的理论,无法量化或者直接考核人的意识形态,因此引导、教育和宣传方面的工作存在一定难度,党员对构建正确良好的意识形态的主动性不够,意识形态工作缺乏实效性;每个人对应同等的教育环境也会形成不同的意识形态,意识形态工作很难因才施教的开展。

(二)满足干警工文化需求有待加强。目前网络文化糟粕泛滥,干警工对于网络、电视、手机等信息选择还存在随大流的思想,对于一些格调不高的娱乐节目没有抵抗能力,对一些网络图书、游戏还有不同程度的沉迷,意识形态工作文化引导方面还做的不到位,需要进一步注重文化方面的教育,选择正面、有营养、有价值的文化进行宣传,逐步培养干警工的逻辑思维、文学素养、审美能力等。

三、当前意识形态领域动向和风险点

**监区党支部通过定期召开会议,对全院意识形态工作进行研判。

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辨析思想文化领域突出问题,对重大事件、重要敌情、服刑人员思想意识中的苗头倾向性的问题,有针对的进行引导。召开意识形态专题会议,听取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重要问题,从而形成党支部统一领导,层层落实的党建工作新格局。同时坚持监督检查严要求,要求每位干警工时常反省自查自己的工作生活,对思想意识形态的转变和新生保持高度的警惕,及时解决问题,排除风险点。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下一步,我们主要抓好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加强看齐意识和责任意识,牢牢把握好正确的政治方向,每名干警工都要向党中央看齐,向看齐,向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看齐,向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看齐,并把意识形态工作纳入到党支部工作报告、纪律检查、干部考核当中去。

二是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教育培训。平日政治学习,对于网言网语进行教育,引导正确的网络新闻意识,保证每位干警做到“不跟风传播”、“不随意评论”,注意工作及工作日外的一言一行,自觉维护好监狱人民警察的形象。 

三是切实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加强网络信息管控,严密防范网上意识形态渗透。监区网宣人员定期对监区所有干警的微信、微博进行浏览严控,及时汇报重大问题。监区领导组织对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的处置,敢抓敢管、敢于亮剑,及时有效发声,有理有利有节地开展思想舆论斗争。

社区两委研判报告第7篇

关键词:社会调查内容;社会调查主体;社会调查时间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概述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概念

学界对如何定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存在诸多观点。+①虽不尽相同,但其基本内容是一致的。其共同点包括:首先,社会调查的适用范围,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其次,社会调查的内容,则包括未成年人的家庭环境、成长经历、性格特点等。再次,社会调查的用途,社会调查主要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量刑提供参考。综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是指在犯罪未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过程中,由特定的社会调查主体或其他人员对犯罪未成年人的家庭环境、学习状况、成长经历、性格特点、心智状况及案发后的各种表现等情况进行全面而详尽的调查,在此基础上形成一份书面的社会调查报告,为司法机关对未成年被告人量刑提供参考依据的制度。+②

(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价值

随着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日益突出,如何更好的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成为国家与社会重点关注的问题。未成年的身体和心理发育尚未完全,这一特定年龄阶段身心发展的不成熟性、不稳定性,使得他们极易在社会化过程中受到错误、消极的影响,进而产生滋生犯罪心理、实施犯罪行为。司法实践中相当一部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是以感性支配行为,从犯罪动机上看“多有强烈的情感性和情绪性,随机性很强”,从认识特征来看“孤立的而不是联系的看待事物,易为眼前状况所影响;同时对认知对象易产生片面性、局限性理解”,具有“冒险和侥幸心理”。+③通过分析这些犯罪心理结构特征,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未成年人心理上的不成熟和易受感染性,同时也应看到未成年人的心理状态存在不稳定、容易改变的特质。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价值就在于实现了对未成年人这一弱势群体以“宽容”为核心理念的人文关怀。它要求全面了解未成年人产生犯罪的各种因素,为其犯罪的预防及矫正营造宽松和谐的氛围,促进社会对涉案未成年人的理解和接纳,能够使他们提高思想和行为的成熟度,从而走上正确的人生道路。这一制度设立推广的目的在于促使法官在对未成年被告人量刑时,综合考量其在所处社会环境中所表现出的各种内外因素,为对未成年人进行感化教育提供参考,真正做到因人施教,使寓教于审不流于形

式,+④有目的有计划地帮助该未成年人回归社会。

(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发展情况

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逐步发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被引入我国刑事诉讼中。本着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该规定第21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确立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⑤2010年8月14日,六部委《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该意见第3章第1节对社会调查制度进行了较为全面系统的规定。+⑥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268条更是明确规定了公检法部门有权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况进行调查。与此同时,全国不少地方也相继出台了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有关规定,并积极开展试点,普遍取得了积极的效果。但该制度仍存在可操作性不足的问题,对谁进行社会调查,何时进行社会调查,调查什么内容,调查结果如何使用,调查经费如何保障,各地自行其是,缺乏统一的实施细则,导致社会调查报告性质定位不明晰等困惑的产生。

二、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完善

(一)社会调查内容

社会调查内容是构成整个社会调查报告的主体核心部分,因此对它的要求是客观、全面,同时贯彻必要性原则。它是调查报告发挥积极作用的主要依据,调查内容主要叙述和剖析家庭、学校等因素对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所产生的影响,针对性的提出应对措施,最大限度的帮助未成年人。

1.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调查内容所应当包含的内容不够全面,准确性不高。陈瑞华教授在对重庆某区法院少年庭的社会调查报告抽样调查时发现,在很多“社会调查报告”在对“犯罪原因”一栏的填写存在惊人的简单化、敷衍化问题。一些“社会调查员”竟然只填写“交友不慎”、“上网吧缺钱”、“家境贫寒”、或者“父母离异”等寥寥数语。+⑦

第二,社会调查中所获资料的来源不详细。调查内容的出处无迹可寻,也就使内容的真实性受到怀疑,法官若以此内容作参考则缺乏说服力。

第三,调查内容仅仅是对调查事实的简单罗列,依照调查报告制作人自身的理解来完成,并不能将调查所得的事实与心理学、社会学等外部资源相结合,缺乏分析论证,导致对犯罪的未成年人有一个全面透彻的了解,也使社会调查报告无法具有全国统一的格式,为异地委托调查工作的开展带来了很多不便。

第四,很多地区忽视对被害人意见的关注,没有考虑到未成年被害人的意见所具有的独立价值。

2.完善建议

以我国刑事诉讼法对适用各项处置措施的规定为基本条件为标准开展社会调查,不仅使内容更为确定具体,而且更有利于保护犯罪未成年人的隐私,具体体现在检察院审查逮捕阶段、审查阶段及法院量刑、行刑阶段三个方面:首先,明确审查逮捕阶段适用强制措施的条件,包括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及批准逮捕等措施的条件,+⑧这就要求社会调查内容须包括能够评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身危险性的信息,因为人身危险性为一种犯罪可能性,除了从社会因素、心理因素考察外,还需从生理因素考察,将其理解为“犯罪人主观上的性格或危险倾向”,评判对社会产生危害的系数。其次,在审查阶段,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必须包含决定是否应提起公诉的重要信息,尤其是在适用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方面,争取做到“三个见面”,综合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年龄是否符合构罪的条件,心理或生理上是否存在特质因素等等。再次,法庭量刑、行刑阶段,对未成年被告人多期望采用非监禁刑的处置方式,故调查内容应当包括未成年被告人犯罪发生的原因、犯罪发生后的悔罪态度,家庭及周围环境能够提供的管教条件。

(二)社会调查主体

社会调查主体作为承担社会调查工作的载体,主体的能力、资格不仅直接影响社会调查报告的质量,也关系社会调查时间的切入点,因此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通过综合分析各地现行模式中社会调查主体的类型,评析由任一单一主体承担社会调查工作存在的利弊,提出现行司法运行环境下适格的社会调查主体。

1.各地社会调查模式的调查主体

重庆市沙坪坝区主要区分为两个阶段:体现在审查逮捕、阶段委托律师承担社会调查工作,在审判阶段则由法官委托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为社会调查主体。前一阶段由律师作为社会调查的主体,其优势在于:律师的介入不仅可以解决由专门人员进行调查所出现的成本问题、专业化问题,而且可以促使侦查机关承担起证明逮捕必要性条件的责任,有利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合法利益的保护。劣势在于:现有司法实践中法律援助制度不完善,援助库律师数量少,以及援助律师的待遇难题。后一阶段由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担任调查主体,优势在于: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具有专业素养,不属于控辩任何一方,能够保持中立。劣势在于: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为社会调查主体的法律地位尴尬,经费及人员问题难以得到落实,被调查人不予配合。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以合适成年人作为社会调查的主体,其优势在于:借鉴英国处理少年案件的做法,将合适成年人定位成中立的个体,盘龙区对其进行全面培训,提升调查报告的可信度。劣势在于:合适成年人的主体身份、资格没有明确规定,在试点地区之外是否能获得认可值得考虑。

上海市长宁区将社会调查主体分为两种类型,形成由青少年保护工作者承担社会调查与社工矫正部门承担人格调查的模式。其优势在于:调查主体实现了社会化,并且专门成立了调查机构,社区矫正部门的介入使得社会调查主体更为专业,保证社会调查报告内容更为全面。劣势在于:长宁区在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时,并没有获得专项经费的保障,社会调查员的培训缺乏专门化、系统化。

2.完善建议

首先,在侦查阶段应分别由侦察机关和律师作为主体进行调查,互相补充,交叉配合。因为,一方面,侦查机关对犯罪事实的调查或多或少会涉及到诸如环境、品格等因素,如赋予侦查机关社会调查的职能,可节约诉讼成本。另一方面,侦查机关关注的重点易放在结案数量上,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利益重视不够,因此可采用律师介入调查,与侦查机关相制衡。

其次,在审查逮捕与阶段,检察机关能够获得侦查阶段所作的调查报告,可将该报告作为审查的参考。检察机关应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了解案情,查缺补漏,合适相关案件发生的过程,使调查报告更加完整。

最后,在法院量刑及行刑阶段,调查主体应由法官来承担,但作为调查主体的法官不能参与到其调查对象的案件审判中去。可在少审庭内部进行轮流分工,既能保证报告内容的质量,又能兼顾中立性。同时,法院可聘请心理学等专业人士,利用自身身份优势,为未成年被告人的量刑提供专业的参考。

(三)社会调查时间

社会调查时间直接关系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工作何时开展,不同阶段得到哪一类适格主体的参与,社会调查报告如何使用等问题。因此期望通过综合分析各地模式推行不同的社会调查时间取得的不同效果,总结各自利弊及共同存在的问题,确定参与调查的合适时间。

1.各地社会调查模式的调查时间

重庆市沙坪坝区根据案件流程发展阶段的不同,引起参与社会调查的主体不同,使得参与刑事案件调查开始的时间也会有所不同,沙坪坝区检察院目前推行的律师介入机制可以弥补检察官进行调查产生的时间不足的弊端。

昆明市盘龙区使用社会调查报告的目的在于开展司法分流程序以及教育保护未成年人,因此社会调查报告有可能出现在判决前司法程序中的任何一个环节。昆明市盘龙区将社会调查时间定在侦查阶段对挽救犯罪未成年人具有积极意义,但是合适成年人的资格和权利仅是盘龙区政府以地方立法的形式赋予的,尽管具备适格的调查能力,然而在权利有限的情况下,如何扩大合适成年人主体地位的普适性仍是值得考虑的问题。

上海市长宁区的社会调查一般在批捕阶段进行,在接到司法机关的委托函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法院在开庭前3日通知社会调查主体参加庭审,并参与法庭教育,判决后移交社区矫正部门开展矫正工作,有利实现了“无缝衔接”。+⑨但是未明确侦查阶段如何利用社会调查报告对犯罪未成年人的处置成为社会调查报告使用上的缺失。

2.完善建议

综上,社会调查应从侦查阶段开始,将该阶段所能获得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相关信息作为后续程序的基础性因素。因为,首先,未成年人不同于成年人,需要给予其更多保护,防止其受到不应有的伤害,尤其在侦查、逮捕及阶段强制措施的适用,需要调查报告作为重要参考。其次,社会调查需要走访众多人员和地点,若从审判阶段才开始介入调查,时间未免过于仓促,不能保证作出高质量调查报告所需时间。再次,从侦查阶段开始社会调查,对调查内容的全面性、及时性有很大的促进作用,能够做到整个案件流程的“无缝衔接”,更好的对未成年人进行有效帮扶。

[注释]

①有学者认为,社会调查制度是指为了在刑事程序上对每一个犯罪人都能选择恰当的处遇方法,使法院能在判决前的审理中,对被告人的素质和社会环境做出科学的分析而制定的制度。参见:[日]菊田幸一:《犯罪学》,海沫译,北京:群众出版社,1989年版,第178页。也有学者认为,社会调查制度要求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社会调查员通过走访家庭、学校、单位、居委会、派出所等有关部门,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作案以前的一贯表现、作案原因、受教育程度和家庭生活环境作一个全面的了解。参见:温小洁:《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80页。

②马倩:“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研究“,西南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12年3月,第2页。

③熊云武:《犯罪心理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16-218页。

④樊崇义:《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与对策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32页。

⑤该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就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进行调查。”

⑥该意见规定:“社会调查由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部门负责。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部门可联合相关部门开展社会调查,或委托共青团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调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执行刑罚时,应当综合考虑案件事实和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

⑦陈瑞华:“论量刑信息的调查”,《法学家》(北京),2010年第2期,第25页。

⑧诸如适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要求为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以及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适用批准逮捕条件的则满足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社区两委研判报告第8篇

2月8日,农历大年初二早上8时零5分,被囚四年的《南方都市报》原副主编兼总经理喻华峰,从广东省番禺监狱提前获释出狱。

当日前往迎接喻华峰出狱的亲友有数十人,大多为喻华峰在南方都市报社的昔日同事。39岁的喻华峰留着平头。当他与旧日同仁拥抱在一起时,镜片后的眼神仍显精干而富于热情。

喻华峰重获自由,标志着四年前在中国新闻界、经济界和法学界引发争议的“南方都市报系列案”(下称南都案)终于翻过一页。

回溯南都案

创办于1997年的《南方都市报》系中共广东省委机关报《南方日报》的子报,2000年前后迅速崛起;至2002年日发行量突破123万份,确立了其在广东地区“新主流媒体”的地位;其内容以新鲜生动、贴近民生的新闻报道见长。

2003年4月,《南方都市报》独家披露湖北青年孙志刚在广州收容所被故意伤害致死案,引发广泛的社会关注,最终推动了收容遣送制度的被废止。

同时,《南方都市报》也是报业繁荣的广东地区在市场化经营方面颇为成功的一份报纸。喻华峰曾于2000年至2004年初担任该报副主编、总经理,主管广告经营工作,被公认为该报在2003年创下3.9亿元广告营业额和1.6亿元利润的功臣。

2004年1月,喻华峰和南方日报报业集团分管社委、调研员李民英,南方都市报社原副主编兼财务主管邓海燕,先后被广州市司法机关带走。司法调查的缘由为“群众举报涉嫌受贿500万元”。当年2月16日,喻华峰、李民英二人被广州市东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

2004年3月4日,喻案在广州市东山区法院开庭审理。喻被指控“贪污10万元”,并在四年中行贿李民英共计97万元。次日,李民英案在同一法庭被控。

公诉人指控,2000年3月至2001年1月,时任南方都市报社副主编、广告部主任的喻华峰,利用职务便利,指使报社计财室邓海燕、王培兴,冒用该报广告部业务员的名义,计提广告部副总经理广告超额完成任务奖、广告销售成本节约奖、1999年四季度结余的广告部奖金共计1563511.32元。其中的58万元,于2001年6月被喻“伙同南方都市报其他八名编委会成员私分”,喻本人私分10万元,构成贪污。

公诉人还指控,2000年初至2003年4月间,为感谢南方日报报业集团社委、调研员李民英在分管及兼任《南方都市报》主编期间,对自己分管的广告业务的支持,“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喻华峰以年终奖的名义,分别于2000年初、2001年初、2002年初和2003年4月,在李民英办公室向李送上1万元、20万元、60万元和16万元现金,共计行贿97万元。

喻、李两案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均发生激烈交锋。公诉人指控喻指使手下领取公款私分,属贪污;喻、李二人皆为公职人员,发生97万元的巨额现金往来,属行贿受贿。

辩方律师则称,南方日报报业集团是半机关化的国有事业单位,作为子报的《南方都市报》则明显是一个走现代化经营之路的企业。《南方都市报》每年都与报业集团签订《年度二级核算方案》,按照该方案,前者在完成一定的经营任务后,可从集团财务部计提集体奖金。

律师以喻、李案实为“企业化运作的媒体与传统管理体制冲突”为出发点作无罪辩护,认定喻所分得10万元系“奖金”而非“公款”;喻、李之间的金钱往来,则是为突破传统分配体制,对为《南方都市报》广告业务作出卓著贡献的李民英进行市场化激励而采取的变通措施,喻对李既无行贿动机,也未谋求不当利益。

庭审当日,被告席上的喻华峰在作最后的法庭陈述时表示:“面对某些传统的体制障碍,我们采取了一些变通的方法。到底如何看待这些方法?我希望这新的探索像当年的联产承包一样能够避免悲剧的命运。”

次日,李民英案开庭审理,已经全部退还97万元“赃款”的李民英,承认自己收下这笔巨款确实有违相关规定。但他同时表示:“这样的规定与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并不一致,与《南方都市报》乃至相当多的媒体,属事业单位又实行企业管理、企业经营的特殊经营实体性质并不符合。”

争议重重

2004年3月19日,广州市东山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喻华峰贪污《南方都市报》职工奖金10万元,向李民英行贿80万元;以贪污、行贿两项罪名判处喻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其贪污所得10万元予以追缴。

同一天上午,东山区法院以,一审判处李民英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其受贿所得97万元予以没收。

一审判决后,李当庭表示不服,提起上诉。2004年3月29日,喻华峰亦提起上诉。

就在喻、李二人一审宣判前几小时,2004年3月19日,《南方都市报》原执行总编辑程益中在差旅途中,被广州市公安局以“涉嫌贪污罪和私分国有资产罪”为名刑事拘留。当年4月1日,程益中被广州市检察院以涉嫌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正式逮捕。

“南都案”引起全国范围的高度关注,在国内法学界和经济学界也引起争议,并被视为关乎如何评价报业改革、国企改革中相关分配制度的典型案件。

据《财经》记者了解,“南都案”之所以广受关注,其中一个关键,在于法院一审认定喻华峰犯贪污罪引起较大争议。法院定罪的主要依据,是认定喻贪污的10万元“性质上是《南方都市报》职工奖金的一部分,属于公共财产”,并且在分配上违反了财务管理规定。而这种认定,正触及了当前国企改革中的焦点话题。

对于法院对上述10万元系公共财产的定性,喻华峰的上诉书未予否认,但认为关键是这笔财产的分配权是否在南方都市报社编委会。根据判决书认定的证人证言,以及《南方都市报》上级主管部门南方日报报业集团出具的证明,均证实南方都市报社编委会拥有分配权。

一些法学专家指出,编委会决议分配的奖金,属于该报员工的合法财产,性质已不再是公共财物;编委会既然拥有制定分配方案的全权,便无须报送备案和审批;即使方案未能尽善,至多涉及到分配是否公平,不涉及犯罪。

此外,喻、李案一审判决量刑亦是争论重重。不少法学专家认为检察机关指控证据不足,该案不足以定罪,一审判决更是量刑过重,应该再审。

二审与申诉

2004年4月中旬,原广东省委第一书记任仲夷、原省委书记吴南生,就“南都案”联名向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时任广东省委书记张德江写信,要求慎重和宽容处理“南都案”。正在外埠考察的张德江收信后,当即作出了批示。

2004年6月15日,广州市中级法院对喻、李案作出终审判决,确认了一审的定罪,但对量刑略有减轻,对喻华峰的量刑从有期徒刑12年改判为八年;对李民英从有期徒刑11年改判为六年。

2004年8月5日,东山区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对同案因涉嫌贪污罪而被捕的《南方都市报》原副主编兼财务主管邓海燕下达了不决定书。邓于当日获释。

2004年8月27日,广州市东山区检察院同样以证据不足为由,对《南方都市报》原执行总编辑、《新京报》原总编辑程益中下达不决定书。当晚,因涉嫌贪污罪名被关押了五个多月的程益中获释。

《财经》记者获悉,2007年2月12日,李民英已得减刑提前获释出狱。作为《南方都市报》创办人之一,年逾六旬的李民英如今已退休在家。

喻华峰亦在狱中逐渐减刑,终于在2008年2月8日出狱。至此,所有牵涉“南都案”的人员均已获得自由。“南都案”案发时的九名编委会成员,目前仍有五名在现届南方都市报社编委会任职。

喻华峰的友人告诉《财经》记者,喻在四年监禁中并不萎靡。他大量阅读人文类书籍,学习英语,并担任《番禺监狱报》责任主编。不久前,在获知出狱确切日期后,喻表示:“我现在最渴望的是工作。但我不会放弃在法律途径内寻求对案件的重新审理,我会继续申诉。”

喻华峰案的辩护人向《财经》记者透露,2004年6月接到二审判决之后,喻即开始向广东省高院提起申诉,但先后被驳回和通知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