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中国检察官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相似罪名的界分及情节认定 【正文】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相似罪名的界分及情节认定

作者:曹坚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二审案件检察处; 200052
食品原料   公司股东   月饼馅料   有限责任   销售  

摘要:[基本案情]被告单位某食品有限公司系于2010年3月26日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张某某系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张某某、高某某、张如某、冯某某、耿某某系公司股东,均参与公司经营管理.2012年6月底的一天晚上,由被告人张某某提议,被告人张某某、高某某、张如某、冯某某、耿某某在明知回收的过期月饼不能作为食品原料的情况下,为降低生产成本,合谋决定将经销商处退回的部分过期月饼馅料回炉生产,并于同年7月26日晚开始指使员工在剥离回收的过期莲蓉、椰蓉、五仁、百果月饼皮后,将上述回收的过期月饼馅料掺入锅炉的新鲜馅料中重新生产月饼,直至2012年8月7日案发.自2012年8月1日至2012年8月5日,某食品有限公司将掺入过期月饼馅料生产的月饼销往某商贸有限公司等十余家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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