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所谓“程序性制裁”,是指警察、检察官、法官违反法律程序所要承受的一种程序性法律后果。与“实体性制裁”措施不同,程序性制裁是通过宣告无效的方式来追究程序性违法者的法律责任的。与实体性制裁相比,二者存在如下差异:(1)从所针对的违法行为来看,程序性制裁所要惩罚的是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法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违反法律程序的行为(2)从实体法后果来看,程序性制裁所带来的是宣告无效的后果,也就是那些受到程序性违法行为之直接影响的证据、起诉、行为以及羁押命令,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也不能产生其预期的法律后果。(3)从法院在宣告无效方面的裁量空间来看,对于违反诉讼程序的行为,应当依据行为不完善或者瑕疵的严重程度,而不应按照等同划一的方式加以制裁,更不应都采取宣告无效这种最为严厉的制裁方式。(4)从适用程序来看,程序性制裁要通过一种独立的司法审查程序加以实施,这种司法审查程序相对于那种为确定被告人刑事责任问题而进行的实体性裁判而言,构成了一种独立的程序性裁判。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