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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利率管制政策的缺陷与对策

作者:李孟刚 北京交通大学经济学博士
贷款利率   管制政策   缺陷   金融创新能力   存款利率  

摘要:利率的市场化不应只是贷款利率的市场化,同时也应包含存款利率的市场化。但我国现行的利率管制政策却是“贷款利率管下限,存款利率管上限”,即只允许贷款利率向上浮动,并原则不设浮动上限,对存款利率则严格规定了上限,不允许向上浮动,只允许向下浮动。这种制度安排的缺陷必然引发存贷息差过大的不良结果,不均衡巨额利润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鼓励了银行业对息差收入的过度依赖,助长了金融惰性,抑制了金融创新能力,降低了金融效率,冲击了金融产业的安全与稳定。与此同时,在垂涎我国金融市场盛宴许久之后,外资银行迈着绅士的脚步欣然而至,而当他们享用完美味从容离去后,我们却不得不全数买单。因此,适度提高存款利率,压缩存贷息差获利空间,对于激发金融创新、转变银行盈利模式、拓宽盈利渠道、提高金融安全度,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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