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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登记相关问题探讨——《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能否作为主债权合同

作者:周社平 桂林市房屋登记管理中心
合同担保   抵押登记   收益权   房屋   债权  

摘要:一、特定资产收益权的法律地位 1.案件分析 不久前,我单位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业务中,当事人持《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作为担保主债权合同材料,申请办理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此前,我市房屋登记管理机构尚未办理过此类主债权合同担保的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业务,登记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对于《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是否具备主债权合同资格申请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争议很大,众说纷纭,归纳起来有两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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