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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学住宅设计赏析八篇

时间:2023-07-28 17:01:24

房屋建筑学住宅设计

房屋建筑学住宅设计第1篇

【关键词】现代住宅;建筑;设计;分析

中国的经济在不断发展,使得人们的生活水平也不断提高,人们对于住宅的要求也越来越高,高品质的人性化生态住宅小区是现代化住宅的发展方向,也是城市发展所追求的目标。现代住宅小区的建筑设计除了要满足住宅小区建设的基本要求之外,也要给居住者提供必要的生理、心理以及社会适应等多方面的保障,以营造高品质舒适的生活。

一、我国现代住宅小区建筑设计存在的问题

住宅小区建筑设计应当遵循的原则是:经济、适用、美观、安全以及以人为本,以争取再合理的空间内提高室内空间的利用率,能满足不同人群的不同生活需求。但目前我国的住宅建筑设计仍然存在很多问题。

(一)对居民需求缺乏必要的调研

住宅的受用人群是居住者,在建设之前对居民进行需求调研是很有必要的。各种户型类别在建筑项目中的配置比例和每一种户型的面积大小是住宅需要考虑的两个方面,前者决定了房屋的主要受众对象,后者决定相应的建筑项目能否满足人们的需求。我国目前的住宅建筑设计没有进行必要的需求调研,常常造成户型面积偏大,导致人们无法购买。或者在进行设计时,在结构图上下功夫但设计出来的效果并不能满足人们的需求。

(二)采光不足,日照间距不够

我国目前的住宅小区主要为大进深住宅,室内中间常常出现“暗厅”,导致房屋中部的采光不足。有一些住宅小区为了避免房屋中出现面积大于10平方米的暗厅,在设计时常常采取中部暗厅开口的变换设计。这种设计方式不仅会导致房屋使用不便,也不能满足起居厅采光标准。另外,住宅小区的设计规范中规定每套住宅中至少应该满足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相应的日照规定,但目前还有一些住宅的居住空间朝向不利,不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对住宅间距的规定,这些都会导致住宅小区建设的不合理。

(三)通风不畅

采光和通风都是住宅小区的两个重要方面,小区建设时,住宅的建筑布置应该充分考虑到通风条件。有的住宅小区其住宅间距可以满足日照要求,但是通风得不到保证,这不仅是建筑设计的一大败笔,还有可能对人的身体造成影响。

(四)套型设计不合理

住宅套型的设计时建筑整体设计的重要方面。目前,我国住宅小区建设的套型设计上主要有三个方面的不合理。

第一,客厅设计不合理。一方面,客厅的面积偏大,一个普通的家庭中客厅主要的陈设有沙发、电视、花木等,若客厅面积太小则会让人感到压抑,过大又会让人产生有隔阂的感觉。目前,由于户型面积有限,我国的住宅小区建设大多会牺牲厨房、卫生间等空间的面积来追求客厅的宽敞性,但这样也会导致房屋的整体舒适性降低。另一方面,有的房屋户型客厅门洞数量过多,一般来说,客厅中门的数量越多,功能越弱。有2至3个门的客厅是比较合适的户型,客厅门洞的数量与位置对客厅的功能起着决定性作用。

第二,卫生间设计不合理。首先,卫生间的私密程度不够,卫生间的位置不宜正对房屋入口或者正对客厅,其窗户设计应该为宽扁的高窗等等,然而我国的房屋卫生间设计中有些条件还未满足。其次,卫生间与房屋内的其它用水点布置比较分散。第三,卫生间的通风环境不畅。第四,卫生间混合了各种功能。

第三,厨房设计不合理。很多户型中厨房的设计都是一个大问题,面积小、开间比较窄、厨房与餐厅联系不便等,都是小区住宅中厨房面对的大问题。根据人们的习惯,将厨房的台面设计成L形或者N形更加合理,而且要留有足够的空间以满足各种家电的使用。

二、现代住宅小区的建筑设计

目前,我国的住宅小区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对人们的生活将产生极大的影响。因此,在建设的过程中,要注意“以人为本”的思想,协调“人、建筑与环境”三者之间的关系,以保证人们的生活需求能得到最大化的满足。

(一)户型的设计

进行户型设计时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进行设计之前要充分对受用人群的类型、家庭模式、行为活动等多方面进行调研了解,对不同的居住功能进行分类,创造居住空间的可变性和流动性。第二,对户型进行优化流线设计,使得业主的家庭活动和行走路径更加快捷合理。第三,在进行设计时要根据不同的特点进行动静分离、公共与私密空间的有机结合等,以保障人们的具体需求。第四,对于低层住宅要采用灵活配置的方式进行设计,要给居住者提供几套可行的方案进行选择,同时要学会进行户型搭配,以配出不同的风格。

(二)建筑空间的设计

建筑空间的设计中要保证活动性,切忌给居住者带来压抑的感觉。比如,住宅单位在建筑过程中多采用平坡顶相结合的形式,形体更加亲切宜人;住宅小区中常出现的挑窗设计能给居住者营造视野开阔、空间丰富的感觉;住宅小区的整体布局大多利用既有的地形地貌,以保证连续的曲线组合成为优美的生态画面等等,这些都是建筑空间设计的重要举措。

(三)立面造型设计

对于立面造型的设计,高层住宅与低层住宅之间有一些区别。

高层住宅的立面设计要符合现代化的设计潮流,建筑风格要尽显现代化现代。一般说来高层住宅的立面设计要体现简洁、明快、清爽的原则,采用橙黄色面砖搭配白色涂料,在细节中能体现出精致清新的特点。高层建筑的立面设计对窗户、阳台细部以及屋顶造型等方面都要进行细致的设计,以显示出高档的品位。再比如在建筑中加入大面积的挑窗、阳台等元素,则能使房屋体现自然的主题,更有助于人们的居住。

而对于低层住宅,其立面设计应该融合现代主义与传统双重风格。立面结构要强调建筑体之间的相互咬合与穿插,以体现现代住宅小区的自然,丰富的特征。低层建筑的外墙材料主要用石材与涂料结合,保证与所处的环境背景协调一致,而屋面主要由钢与木材结合而成,主要体现材料的自然性,在有的建筑中也可以加入玻璃以及金属构件,这将有助于体现现代住宅小区的简洁舒适性。不同的立面风格可以由不同的材料体现出来。

三、结语

在进行现代化住宅小区的设计规划时,要考虑时代的特征以及居住者的具体需求,演绎传统与现代相结合的生活模式,切不可盲目进行设计,在设计中,无论是整体布局、交通出行、还是立面造型等,都要以舒适自然为设计的标准,让现代化的生活回归到自然中。这样设计出的住宅小区,才能真正满足居住者的使用需求。

参考文献

[1]杨靖,马进.建立与城市互动的居住区规划设计观[J].城市规划,2007(02)

房屋建筑学住宅设计第2篇

关键词:住宅层高;住宅设计规范

The height of the storey cannot be ignored

Ma hong

(College of civil engineering of Xinyang Normal University, Henan Xinyang 464000)

Abstract:This paper expounds the design requirements of the floor height and the influences of the bulding height for the occupants.It reminds the consumers to pay attention to the floor height in the purchase of residential floor.It puts forward some measures to improve it for the old tenants of the lower floors and also offers some proposals for the consumers to solve the problems of the floor height when buying a residence. This text have greater suitability in one's power。

Key words::Storey of the house is high; Design specification of the house

0 引 言

居者必需有其屋,住宅是社会基础生活的必需品。然而购房者对住宅的购买大多关心的是位置、楼层、户型以及由建筑面积决定的房价,很少有人关注层高。

1 我国城市住宅现状

中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在《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上表示,截至2009年底,中国城市人均住宅建筑面积约30m2,农村人居住房面积33.6m2;国家发改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持续发展国家报告》称,2010年,中国城镇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为31.6 m2,农村人均住房面积为34.1 m2;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调查中心的《中国民生发展报告2012》称,2011年全国家庭的平均住房面积为116.4 m2,人均住房面积为36 m2;中国工程院院士、清华大学建筑学院副院长在2014年“可持续发展与能源效率媒体论坛”上表示,考虑到未来中国人口增长、城市化率提高,人均建筑面积控制在40 m2左右。

可见,人们在说明居住情况时,都是以“面积”作为指标,几乎不提及房屋的层高。同时,实践中,消费者在购买住房时,开发商只提供房屋的平面图,根本没有房屋层高的数据。

调查表明:老户型住宅的层高均在2.6米左右,大多低于2.8米。

2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对住宅建筑层高的要求

住宅每一层的高度在设计上有一定要求,称为层高,层高通常指下层地板面或楼板面到上层楼板面之间的垂直距离。层高与楼板的厚度的差,叫做净高,层高和净高是不同的概念,净高和层高的关系可表示为:净高=层高-楼板厚度。

房间是由墙面、顶面、地面组合而成的。当顶面、地面固定了之后,墙高会对人的感觉产生重要的影响。如果整个房间面积很大,但是高度不够,那居住者一定会有被压扁的感觉;相反,若面积很小,层高太高,会给人一种飘渺、向上的感觉,在哥特式建筑中,建筑师就是以此来表达对天堂的崇拜和向往。如果房间是正方形,则层高与平面边长的比例应为1:1为宜。

住宅的层高主要是为了满足人们的生理需要和心理需要,如有足够的空气和明亮的光线、对空间的心理感受等,不同形状、大小、高低的空间,往往会使人产生不同的心理感受,在住宅设计时必须把使用要求和精神感受统一起来考虑,使之既满足功能要求,又能按照一定的艺术意图给人以舒适的感受。

随着社会的发展,老百姓越来越富裕,人们对住宅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不再满足于有房住,而是追求住大房子。不少房型的设计中,起居室都达到了25至35 m2以上,卧室、厨房、卫生间等也都有了不同程度的扩大,扩大的居室面积给居住者带来了舒适,也带来了宽敞,但如果层高不提高,房间的低矮就会更加显现出来,这会在某种程度上抵消大开间的效果。另外,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住宅装修越来越重视,对住宅层高也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住宅的层高不够会使住宅装修受到限制,不能满足消费者理想的装修愿望。为此,我们国家在征求广大开发商和买房人意见的基础上,对老的《住宅建筑设计规范》的部分内容作以调整,制定了新的《住宅建筑设计规范》。该《规范》对住宅建筑层高作出了以下明确的规定:普通住宅层高不宜高于2.8m,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m,厨房、卫生问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m。

3 住宅层高不足带来的问题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和居住条件的提高,人们对住房的要求从渴望“居者有其屋”发展到追求“居者有好屋”,对住宅的要求已从肉眼看得见的外形、色彩、内部空间等渐渐回归到了更本质的问题上――住宅的舒适度。许多不舒适的感觉,是建筑物本身设计的不合理造成的。空间的高低对人的精神感受的影响,可从两方面进行分析:一是以人为尺度的绝对高度,二是以空间为尺度的相对高度,即高度与面积的比例关系。住宅空间的舒适程度是以人的尺度和心理接受的感觉为基准,相对高度越小,顶面与地面的引力感越强,空间越小;反之则越大。过高的空间会使人在室内有空旷、不亲切和失落的感受,而且造价较高;而过低的空间,则会产生压抑之感。因此,住宅的层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

不能充分地采光和通风,就不能很好地改善和调节室内的温度和湿度,就达不到一定的舒适程度。只有通过优良的住宅设计,使住宅有足够的层高,保证住宅有良好的采光和通风条件,以至在夏季取代或减少空调的作用。采用明厅、明卧、明厨和明卫的设计,可以减少照明用电,利用太阳能并实现光电转化,就能使太阳系统和房屋面构造结合一体,既能达到有机、美观,又能最大利用能源。

层高较低的房屋在装修时不能使用吊顶,否则房间显得更低,同时也不能安装吊柜等,限制了房屋的装修,无法体现和满足消费者的意愿,给消费者带来遗憾,也降低了消费者的生活质量。

层高不够,会使房屋造价相对提高。预算表明,对于混合结构,层高降低10厘米,开发商可节约投资的12~15%。以5层住宅为例,一般墙体约占土建总价的40%,当层高为2.8米时,层高下降10厘米,开发商可节省的资金为总价的4.13%。换句话说,降低10厘米层高,可多建1.43%面积的住宅。结果消费者花了《规范》规定层高房屋的钱购房,却未获得相应的功能质量的改善。另外,层高不够,造成感官上的压抑,采光、通风的不足、装修的限制等,这些损失是很难用金钱来衡量的。因此消费者在购房时住宅层高不容忽视。

4 改善层高较低的老住宅对人们居住心理影响的措施

拟建建筑我们可以通过住宅设计控制层高,那么,对于层高较低的老房型,一般情况下,在房间绝对高度无法改变的前提下,我们只能在提高房间的相对高度上想办法,即采用装修的办法来弥补。有以下几种做法供参考:

较矮的房间一般不宜做重叠的吊顶、厚重的灯饰以及大型的吊扇,以免增加空间的压抑感和不安全因素,选择石膏线等材料装饰天花板亦可获得很好的效果。

利用视觉效果来增加房间的高度,譬如,天花板的颜色尽可能选择浅色和明快的色彩,墙面选择较深一些的颜色,地面材料更深一些。这样的色泽搭配可以使从地面到天花板形成一个柔和的视觉过度,可以相对提高房间的视觉高度。

有效地利用装修材质、色泽、造型上的灵活搭配,营造一种赏心悦目的空间立体效果,降低人们对较低的天花板的过度注意力。 有许多出其不意的顶装效果很实用,例如不吊顶,在天花板四周安装射灯;只在天花板的一角,如家庭影院的上方制作灵巧的小吊顶,既不会形成实际空间距离的缩短,也可以调剂室内的装饰效果。

5 给购房者提几点建议

目前在房地产市场中,存在着购房者先付款,开发商后建房的情况,购房者买的并不是现房,而是期房。

购房人可要求开发商提供完整的标准的房屋施工图,说明房屋的层高(净高)等,以免将来引发纠纷。

在损失已经造成的情况下,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实际层高低于合同约定给购房人造成的损失是多方面的:如造成感官上的压抑,采光、通风的影响,装修的限制等,但是这些损失很难用金钱数字予以准确计算;空间对价损失,房屋的空间尺寸决定房价,层高减少意味着空间的减少,这部分损失虽然可以通过预算计算损失大小,但是没有考虑到前者所造成的损失,对购房者是不公平的;另外,商品房的价格实际上包含了与该商品房关联的公共部分、其他配套设施的价格,但是该公共部分、其他配套设施的价格是均摊在每套商品房价格之中的,也就是说,如果商品房的空间减少,那么它均摊的公共部分、其他配套设施的价格也就相应减少。

因此建议按照购房人支付的总房款以层高减少的比例确定损失是合乎情理的。例如:购房者支付的总房款为50万,合同约定的层高为2.8米,房屋建成后实际层高为2.7米,则购房人的损失应该为总房价的二十八分之一。

6 结 语

层高决定了建筑空间,对居住者的居住舒适度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同时也与房屋的价格相关联,购房者应该重视住宅的建筑层高。

参考文献:

[1]《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2] 舒秋华,《房屋建筑学》,武汉工业大学出版社。

[3] 同济大学、西安建筑科技大学、东南大学、重庆建筑大学,《房屋建筑学》,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房屋建筑学住宅设计第3篇

【关键词】采光妨碍判断;补偿标准

随着城市建设密度的逐渐提高,人们对社会法律和维权意识的增强,对生活品质和健康的愈加注重,对房屋的采光权问题也愈发重视。越来越多因房屋采光权引起的纠纷逐渐涌现。采光不仅有利于室内杀菌,进而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也有利于人体的生理和心理健康,同时会使冬季房间的室内温度有所保障,进而节约能源[1]。因此,房屋采光条件一直是人们衡量房屋价值的关键因素之一。

一、住宅采光妨碍的判断依据

我国《物权法》第89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这里的“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主要包括日照时间标准和建筑物间距标准。原建设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规定了相应的日照时间标准和建筑物间距标准。

1、第5.0.2.1条: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5.0.2-1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2、第5.0.2.2条:住宅正面间距,可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也可采用表5.0.2-2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可以看出,上述规定中数值化的标准,可以作为判断是否构成采光妨碍的重要依据。

二、住宅采光妨碍的评估方法

住宅采光妨碍的处理具有普遍性、复杂性和多因性等特点,所以处理前要做好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资料,处理过程中要结合周边已处理的案例,本着以人为本、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妥善解决。

(一)市场比较法

市场比较法就是将采光不受影响的房屋价值扣减采光受损的房屋价值后的余额认定为采光妨碍损失。

一般而言,采光不受影响的房屋市场价值可以按照正常的评估方法进行估算,而采光受损的房屋价值相对难以估算,需要借鉴近期相邻成功案例和双方协商成果等进行评估。

这种评估方法需借鉴区域内房屋采光妨碍的案例,当此案例较少时,无法全面真实的反映受损房屋市场价值,需双方协商解决[2]。

(二)支付意愿调查法

所谓支付意愿,是房屋产权人对于获取单位采光权所愿意支付的最高金额。支付意愿调查法一般由选择拟建房屋周边地区、相关要素与估价对象基本一致的区域进行调查,调查对象一般为房屋产权人,调查样本数量越多,精度越高。

支付意愿法调查采光妨碍损失关键是调查表格的设计。采光妨碍损失调查表从“应得补偿”和“自愿支付”两个角度调查。

“应得补偿表”一般可表述为:“如果您的房屋被采光妨碍1小时,您认为应获得的合理补偿额为多少?”。

“自愿支付表”一般可表述为:“如果您的房屋可增加采光1小时,您认为应愿意为此支付多少?”。

之所以从两个角度去调查,是因为人们往往从自身经济利益的角度考虑,有“夸大应得补偿”和“减少自愿支付”的倾向。同时进行两种调查,再用加权平均法对两种调查结果进行处理,更能保证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可靠性。

由于采光妨碍对房屋价值的影响随着地域、时间和认知的变化而不断调整,支付意愿法是一种比较可行的评估方法。

(三)公式计算法

采光妨碍对于房屋最直接的影响就是室内取暖成本的增加,其次对居住人的健康影响,从而造成对房屋自身价值的影响。

公式计算法可表示为:S = c×i×r×f

其中:S-采光权损失;

c-额外取暖成本;

i-健康影响调整系数;

r-住宅用地级别系数;

f-住宅建筑面积系数。

额外取暖成本(c):可以通过调查采光妨碍前后室内的温度变化,估算采光受损后室内温度达到以前采光正常时室内温度所需额外支付的成本。一般而言,参照当地取暖期的长短设定影响时间,将需额外支付的影响成本进行量化并在房地产经济寿命年限内进行还原。

健康影响调整系数(i):一般为大于“1”的常数。健康影响调整系数一般依房地产类型的不同而有较大差别。一般而言居住类房地产的健康影响调整系数较高,特别是对于别墅等高档住宅而言,健康影响调整系数一般为“2-3”之间。一般的办公、酒店类房地产健康影响调整系数可适当降低,一般为“1.5-2”之间。其他商业经营类物业的健康影响调整系数一般可低于“1.5”。实际评估过程中,应针对房地产经营类别和状态的不同,进行针对性的分析。

住宅用地级别价值系数(r):一般为大于“1”的常数。

房屋建筑面积系数(f):房屋采光权受损最终影响的是该房屋自身的市场价值,对此价值受损应该以房屋建筑面积作为单位来进行评估,为此以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作为基础设定价值受损系数为“1”作为基数,每增减建筑面积1平方米,就等同在基数“1”系数上增减“0.01”,以此类推计算房屋建筑面积系数。

三、住宅采光妨碍补偿标准的探讨

相比市场比较法、支付意愿调查法,笔者认为公式计算法算出的补偿标准更为合理、透明、易为接受。

现以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上海路以东某套房屋为例探讨。

该幢房屋南侧拟新建超高层建筑,导致该套房屋大寒日照只有1小时,房屋产权70年,已使用年限10年,属于中档住宅,建筑面积120平方米。

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南京为第Ⅲ建筑气候区,大城市规模,住宅日照标准以大寒日为日照标准日,在8-16时的有效日照时间带里,日照时数不低于2小时。

南京市在江南八区住宅用地级别中最低级别地块价值系数设定为“1”,每增加一个级别价值系数增加“0.1”,共分为8级,最高系数为“1.8”。 本套房屋用地级别系数为“1.8”。

全年南京白天最低15摄氏度以下天数(估算)150天,每天增加取暖时间为1小时,电费及其他费用为2元/小时。

采用取暖、价值和健康影响系数公式计算法估算,计算公式为:

S=c×i×r×f

额外取暖成本c=(2小时/天-1小时/天)×2元/小时×150天/年×(70年-10年)=18000元;

健康影响调整系数i=2;

用地级别系数r=1.8;

住宅建筑面积系数f=1+(120平方米-100平方米)×0.01/平方米=1.2;

日照损失S=c×i×r×f =18000元×2×1.8×1.2=77760元。

因此该套房屋日照损失的补偿标准为77760元。

结论:

科学合理的对房屋采光妨碍导致的价值损失进行评估认定,对有效处理争议双方的矛盾,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有着重要意义。在从事房屋采光妨碍导致价值损失认定评估工作中,我们应秉持公平、合理、合法的原则,准确对房屋采光妨碍进行判断和评估,用科学的方法得出公正的结论。

参考文献

房屋建筑学住宅设计第4篇

能源问题已经成为当今世界共同关注的问题,能源短缺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住宅建筑作本身是巨大的能源消费者。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住宅能耗占全国能源消费总量的比例也逐年增加。在我国政府提出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和“2020年建筑节能远景规划目标”,的今天,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节约能源,已成为住宅建筑节能设计的重要工作。

2住宅建筑节能的内容

2.1住宅建筑节能的定义

住宅建筑节能是指通过采用合理的建筑设计和选用符合节能要求的新型墙体材料、屋面隔热材料、门窗、空调等措施,执行建筑节能规范标准,加强住宅建筑耗能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合理设计建筑结构的热工性能,提高其照明、采暖、给排水及通风系统的运行效率及利用可再生资源的能力,从而降低建筑物的能源消耗。

2.2住宅建筑节能的控制内容

①合理规划节能方案根据住宅所在地环境特点,依照国家及地方住宅建筑节能标准,综合考虑住宅开发、利用、维护成本,合理地规划设计节能方案,保证住宅建筑节能效果。②合理利用节能材料节能材料进场前应按照规范标准及设计要求认真核对,审核有关质量保证资料、技术推广证书。对于保温隔热材料、隔热型材、外窗及中空玻璃、幕墙玻璃、散热器、风机盘管机组、低压配电系统的电缆、电线在使用前应根据有关规范要求取样试验合格。

3现有住宅工程建筑节能存在的问题

3.1节能材料的选择

目前,建材市场上主要供应的节能材料种类单一,且大多为一次性能源,而且大多节能材料从国外引进,价格较高、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能够形成主流产品与技术的不多,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市场需求,为推广使用节能材料带来难度。另外部分开发商片面的追求降低住宅建筑节能成本,不会综合考虑节能效果、建筑节能的全部费用等因素;或者缺乏对节能新产品的了解,往往造成节能材料选择使用不当,影响住宅建筑的节能效果。

3.2住宅建筑节能规划与设计

目前,多数新建的住宅建筑在进行规划、设计时仅考虑建筑物的外观及造型,不重视绿化景观设计及相关配套工程的建设,相关规划部门也只要求住宅的方位与周围的有关参照物相一致(如道路),忽视住宅小区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未考虑住宅建筑的日照及自然通风要求,不能保证房屋的最佳朝向。住宅节能设计在我国还处于起步和发展阶段,还没有一套成熟、通用的体系,某些不成熟的节能技术,通常会产生一些垃圾建筑及建筑垃圾,降低了住宅的耐久性,不利于建筑结构的稳定,损坏建筑结构主体,缩短房屋的寿命,例如外墙内保温、外墙自保温、夹芯保温等做法所产生的一些问题正在加剧一些垃圾建筑和建筑垃圾的产生。

3.3节能住宅的检测与验收方法不完善

建筑热工法是目前国内外检测建筑节能达标与否常用方法,建筑墙体的传热系数是建筑热工法的一项重要指标。热工法现场测量的内容主要包括:热流密度、室内外气温、保温建筑墙体的内外表面温度以及热流计的两表面温度。此测试方法是以被测试墙体单元的热工性能代表整栋楼或整个小区的墙体热工性能。此方法的缺点是具有代表性的测点难以确定,难以准确而全面的确定整个住宅小区内所有建筑墙体及屋面的热工性能。另外,保温工程作为一项重要的分项工程,目前仍缺少相应的检测验收标准,国家建筑安装统一验收标准中也没有相关内容的规定,施工质量难以检验、保证。

4住宅建筑节能设计措施

4.1既有住宅的节能改造措施

非节能既有建筑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已装修的并居住多年的,这类建筑往往是建成多年的老房子,装修比较简陋,居住结构也不合理,各类设施老化,居住者本身为中下等收入群体;另一类是未装修过的新住宅。对于前者,节能改造要首先考虑成本,以最经济、效果最明显的地方下手,无需大动干戈;后者在装修环节中需加入一系列的节能措施。这二者都可以通过墙体、屋面、房屋结构、门窗的改造达到节能效果。既有住宅建筑节能技术改造的推广与实施对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的节能目标具有很大的促进作用。我们不仅在节能改造的技术上需要进一步探索,用最简便、最经济的措施达到最好的节能效果,而且还需要改变陈旧的观念,加大经济投入力度,推出切实可行的管理方法。

4.2新住宅的节能设计措施

应该从可持续发展及发展循环经济的角度来定位节能住宅以及节能技术,根据住宅的全生命周期来规划设计建设。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解决:①节能住宅要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设计住宅建筑的布局规划应根据当地的气候特点,因地制宜,使建筑物的整体布置和平面布置有利于利用太阳能和利于自然通风,保留小区内自然水域面积,尽量减少硬化地面,增加绿化,形成适合居住的小区气候。规划过程中还应该注意建筑物的最佳朝向,采用南北向或接近南北向,使得建筑物可以合理利用太阳能,达到“冬暖夏凉”的效果。房屋的单体设计应控制其体型系数,应该增加房屋的进深,减少体形系数,以减少其结构的热损失,减小建筑能耗。②提高建筑结构的保温性能建筑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性能是影响建筑能耗最直接的因素。建筑围护结构主要有屋顶、外墙和外窗三部分组成。屋顶应采用高效的保温隔热屋面,其传热系数和热工性能应满足规范规定,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屋顶绿化等措施;外墙采用新型的低热转移值的节能墙体材料;外窗是建筑结构热工性能最差的环节,因此提高建筑结构节能性能的有效途径是控制窗墙比,提高窗户的保温隔热性能。③提高设备的能效比及利用新能源随着我国的经济发展,南方地区的居民夏季对空调的需求和使用逐年增长,另外北方地区冬季还需要供暖。能效比是空调、供暖等设备的重要的竞技性指标,能效比越高,说明该设备越节能。所以应优先选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节能型空调和供暖设备。要实现住宅节能,一方面要通过降低建筑能耗;另一方面是利用新能源,减少消耗常规能源。例如,合理利用太阳能,采用太阳能集中供热水系统。④完善节能设计规范标准节能技术与传统工艺有着很大的区别,施工技术要求更高,技术难度更高。目前国家及各级政府部门也相继出台相应的规范和标准,对节能设计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但是有些规范可操作性差。因此,在节能建筑施工前,要结合现有规范标准制定详细的技术交底,编制完善的、操作性强的、能够指导施工全过程的施工组织文件,加强施工人员的技术培训,严格按照施工规范施工。⑤完善对节能住宅的检测和验收方法节能住宅的检测和验收主要包括节能效果的检测和施工质量的验收。首先要对住宅节能体系进行认真检测,根据其离散程度,确定可靠的保证率。同时加强对各施工工序的专项检查和监理工作,规范、完善对节能效果和施工质量的验收方法。

房屋建筑学住宅设计第5篇

【关键词】房屋建筑;节能设计

住宅建筑是人们生活的重要组成,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随着人们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人们更加的注重住宅建筑绿色节能问题。建筑行业是一个能源消耗比重很大的行业,从建筑设计的方面来解决节能问题,将会产生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建筑节能是降低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的一项重大战略举措,关系到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因此,加强对房屋住宅中降低建筑能耗的节能设计及应用研究,具有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

1、在房屋住宅应用低碳技术

随着全球暖化问题越来越严重,低碳技术的应用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低碳技术是指在电力、建筑、交通、化工、冶金等领域中通过可再生能源的使用或对煤炭进行干净高效的运用、在排放前对二氧化碳进行收集和埋存等方式达到有效的降低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技术。我国房屋住宅总面积是全球最大的,而且单位住宅面积与建筑能耗的比例相对较高,巨大的建筑能耗自然会带来大量的温室气体排放,而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建筑能耗肯定会不断增加。而在房屋住宅中引入低碳技术,不仅能够有效节约能源,还有有效地对温室气体进行减排,继而减轻了国家的能源负担,减少了住户对能源的资金投入,还能提高房屋住宅周边的环境、空气质量,从而改善居民的健康水平和生活效率,因此,在房屋住宅中应用低碳技术,无论对居民自身、还是对国家乃至地球都是百利而无一害的。目前,随着人们节能环保意识的加强,各种节能技术得到迅速的发展,并广泛用于各个领域,其中包括建筑领域,在房屋住宅中运用节能降耗技术,可以节约建筑能耗、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对减轻城市用电压力和减缓全球气候环境有着关键的作用。

2、降低建筑能耗的节能设计

房屋住宅中降低建筑能耗的节能设计主要是将各种节能降耗技术和低碳技术引入到绿色住宅的科学化设计中,以建造出集节能、环保、安全、健康于一身的绿色住宅。以下就列举几个房屋住宅中降低建筑能耗的节能设计方案。

2.1 隔热和保温

要提高房屋住宅的舒适度,首要就是提升住宅的隔热和保温效果,使室内温度更适宜人们居住。对楼宇的顶层住宅来说,可以选择在楼顶进行适当的绿化工程,通过绿化的阻隔使免受顶楼住宅免受阳光的直射,同时植物的光合作用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帮助住宅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量。而一般的住宅可通过避免或尽量减少在室内安装落地窗或覆盖面过大的窗体,因为阳光经过窗体的辐射后会直接射进室内,对室内温度的影响极大,特别是夏天的时候更是室内快速升温的主因。窗体的玻璃应选用低辐射玻璃,因为其拥有优秀的隔热效果和良好的透光率,能在保证室内光线充足的同时减少室内受阳光照射而升温的程度,夏天时有效减少空调的能耗;而住宅的外墙应选用浅色、由加气混凝土砌块制成的节能型墙体;住在的屋面应选用绿化种植防水或者保温材料挤塑板屋面,以实现屋内的保温。设计单位在进行节能设计时,要优先选用自保温体系。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进行节能设计审查时,要认真审查各项节能设计措施是否按要求落实到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自保温体系施工质量的监督检查,发现未按要求施工的,应当及时责令改正。

2.2 自然通风

在对房屋住宅的通风对流方案进行设计时,应通过楼宇坐向的调整、窗户和室内的设计、增加楼宇间距的宽度,实现大多数楼宇南北通风对流,同时在确保楼宇在获取足够通风量的前提下达到热量和湿度的双向传递,以实现更好的空气流通效果。楼宇的南北朝向是楼宇自然通风的最佳选择,次选就是东南朝向。楼宇朝向的选取依据就是:楼宇在夏天能够获得足够的自然通风,以及避免受到太阳直接照射;冬天则要避免受到过多的风量进入,转而需要充足的太阳照射。

2.3 太阳能的利用

在住宅外部安装太阳能收集器,以做到对太阳辐射能的收集利用,太阳能收集器将收集的太阳能用于对冷水的加热,然后保存在有保温功能的水箱内,保存的热水可随时供用户使用。除此之外,还可以通过安装太阳能照明设备,将太阳能直接或转换为电能供照明设备所用。这样对减少对水加热和照明的能耗有一定的帮助。例如,位于某地的大楼,早在2007年就被建设部列入科技示范工程,是建设部制定实施《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以来,国内首座由民营企业全额投资兴建的绿色节能建筑,在业内外享有盛誉。

2.4 低能耗、可循环再用材料的应用

在房屋住宅的施工中会产生大量的建筑施工废料和温室气体,并消耗大量的能源。因此我们在住宅建设时应尽可能使用高性能、低材耗的建筑材料,例如轻钢材料,其具有质量小,只约有普通混凝土材料的25%,形态灵活性较高的特点,对缩短建筑工期,减少能耗很有帮助。质量仅为传统钢筋混凝土结构的1/4。另外,根据数据显示,若建筑施工选用非本地生产的建筑材料时,其从生产到施工消耗的能源总量是选用本地生产的建筑材料的将近5倍,因此我们在建筑选材时应尽可能选取本地的建筑材料。同时,使用可循环再用材料也是住宅建筑中重要的节能环保工作,要实现住宅建筑的节能化最重要就是做到提高可循环再用材料的使用比例,尽量做到使用最新的环保材料和简化施工工序。

2.5 防噪音

噪音是影响居民居住舒适度的重要因素,所以在住宅建筑时,不但要考虑住宅与各种噪音源的距离,应尽量选取远离较大噪音源的地方,还要选用具有良好隔音功能的建筑材料,还可以通过安装隔声屏障,尽可能降低噪音对住宅内人员的侵扰。

2.6 路风控制

通常来说,两座住宅楼之间会产生一定的空气流动而形成路风,形成的原因有两个,一个是气体由两侧的住宅楼所排放,另一个可能就是大风季节空气在通过狭窄的楼距而形成的风。因此在住宅建筑时要注意与周边建筑物的楼距,降低路风对住户产生影响。

2.7 照明的节能

照明节能的要点,在于不使用照明设备,或者使用很少的能耗,得到需要的照度及其均匀的照度分布状态,总之,要求得到合理的采光和照明。其节能途径有如下几种:

2.7.1 设计时提高所有建筑部位(包括开口部位在内)及室内的所有物体的光反射系数,可以有效地控制光的损失。也可以把所有扩散性的反射面都作成白色而使照度均匀分布。

2.7.2 设计时,注意建筑部位的朝向,以便能够接受到日照,充分利用太阳照射和天空光。 在途中有反射时,要考虑到反射面的面积和反射系数以及反射方向等条件。 另外,利用天窗、 照亮室内顶棚、扩散照在窗上的阳光、 利用上层的光亮也是照明节能的途径。

2.7.3 采用高效率光源,提高照明设备的效率。根据不同亮度的要求,可以采用整体照明和局部照明结合的方法。

3、结束语

对房屋住宅进行降低建筑能耗的节能设计,关键就是在设计时通过低碳技术和其他建筑节能技术的引入,进行房屋住宅的合适选址、选用环保节能的建筑材料以及对住宅各方面的节能化设计,达到从选材到居住全过程整体的节能降耗。我国应该坚持绿色住宅和低碳技术的大力推行,加快绿色住宅的发展和普及,使更多的绿色住宅建设起来,并不断提高其节能效果根据研究,更好地为减轻全球性的能源短缺的负担,以及为保护环境、减慢地球环境恶化的速度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余仲飞.低碳经济和低碳技术[J].浙江经济,2010,(05).

[2]韩启德.大力发展低碳技术、推动绿色建筑发展[J].住宅产业,2011,,04).

[3]文哲.常用的建筑节能低碳技术[J].节能减排,2010,(05).

[4]刘素萍. 建筑节能与围护结构[J].工业建筑,2011,(07).

[5]刘加平. 建筑节能与建筑设计中新能源的利用[J].能源工程,201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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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学住宅设计第6篇

商品房住宅小区停车位的产权归属是各种纷争和矛盾的核心所在。商品房住宅小区停车位产权归属不明,将令房地产开发商和置业者的合法利益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严重地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妨碍着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地发展,给社会经济生活和公共管理带来诸多的难题。

商品房住宅小区停车位的产权,是指其房地产权。房地产权包含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两方面的财产权利。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物权立法的缺位,社会忽视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共有财产的确定和权利边界经常处于含糊不清的尴尬状态。商品房住宅小区停车位的产权归到底属于谁?在现有的法律条文中,人们似乎无法直接找到答案,其产权归属似乎仍处于混沌状态。

对于商品房住宅小区停车位产权归属的认识,现行有以下几种通说:一是合同确定论。住宅小区停车位的产权由房地产开发商与买方置业者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中约定,依合同约定确定其产权归属。二是推定归属论。当房地产开发商与买方置业者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中对小区停车位产权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推定小区停车位的产权属于买方置业者共有,或由房地产开发商所有。三是销售成本收益归属论。当房地产开发商未将小区停车位建设成本及利润计入其计划的房屋销售收益时,小区停车位的产权属于房地产开发商,反之,其产权属于买方置业者共有。四是登记凭证确权论。商品房住宅小区停车位的产权依买卖合同约定,经房地产登记机关登记确权,由房地产权证持有者所有;否则,其产权处于不明状态。本人认为,上述的登记凭证确权论相对恰当,登记凭证确权论中的“商品房住宅小区停车位的产权,依买卖合同约定,经房地产权登记机关登记确权,由房地产权证持者所有”的认识是正确的。但是,登记凭证确权论中“否则,其产权处于不明状态”的认识有失偏颇,其忽视了我国现行房地产登记制度的现实和缺陷,以致认识上出现以偏概全的状况。

以上所述的四种不同认识均不能全面、恰当、准确地解答有关商品房住宅小区停车位产权归属的问题。

本人试图在现行法律制度框架之下,分析和研究有关房地产权法律制度的特征、商品房住宅小区停车位的存在形式、商品房住宅小区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与房地产权的产权登记等过程,从所有权(物权)法和债权法两个角度,分析土地使用权与上盖建筑物、附属物之间的法律关系,计入建筑容积率的建筑面积和不计入建筑容积率的建筑面积与土地使用权之间的法律关系,运用逻辑推理的方法,探讨和研究商品房住宅小区停车位房地产权的归属。

一、现行法律制度框架下,房地产法律制度的形式、房地产权的内涵和特征。

1、房地产法律制度的形式。

在目前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房地产行业的法律规范构成了现行的房地产法律制度。房地产的法律制度涵盖了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房地产开发和转让、房地产行业行政管理五大方面的内容,其各方面的内容都有可能涉及到房地产权这个重要问题。

2、房地产权法律制度的具体内涵与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第四十一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第四十八条规定:房地产抵押,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第六十条规定: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房地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第六十二条规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本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上盖的建筑物、附属物同时转让。第二十四条规定: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移,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第二十五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2003年9月1日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业主依法享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建设部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第六条规定: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房地产权证》、《房地产共有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

《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第四条规定:依法核准登记的房地产受法律保护。房地产证是房地产权利人依法经营、使用或者处分该房地产的凭证。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第五条规定:房地产建筑物、附属物转让时,该建筑物、附属物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移,不得分割。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房地产,是指土地及土地上的建筑物和附着物。本条例所称的权利人,是指权利人对土地的使用权和土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所有人,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他项权利。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依法登记的房地产权受法律保护。第五条规定:房地产权利证书是权利人依法管理、经营、使用和处分房地产的凭证。

1994年9月实施的《深圳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细则

》第一条第(二)款第2项规定:公用面积分为应分摊公用面积和不能分摊公用面积两部份。应分摊的公用面积包括室外楼梯、楼梯悬挑平台、内外平台、门厅、电梯房、多层建筑中突出屋面结构的楼梯间等。不能分摊的公用面积除前款所列之外,建筑报建时未计入容积率的公共面积和在关文件规定不进行分割的公共面积,包括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消防避难层、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用房、梁底标高不高于2米的架空结构转换层和架空作为公众休憩或交通的场所等。第一条第(五)款规定:“公共面积(包括应分摊公用的和不应分摊的)应由物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其产权属应属于建筑物内参与分摊该公共面积的所有业主共同拥有,物业管理部门不得改变其使用功能或有偿出租(售)”。

1999年7月1日实施的《深圳市建筑设计技术经济指标计算规定》第2.1.8条规定:建筑物内可供公用使用的面积,包括应分摊公用建筑面积和和不分摊公用建筑面积。第3.5条规定:公用建筑面积分为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和不分摊公用建筑面积。第3.5.2条、第3.5.2.1条规定:不分摊公用建筑面积包括地下室用于人防、设备用房、车库的建筑面积。

3、房地产权法律制度的特征。

从上述的相关规定中,人们可以清楚地知道我国现行的房地产法律制度具有以下的特征:(1)在规范土地使用权与土地上盖建筑物之间的关系时,采用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上盖建筑物所有权的法律概念和法律规范。

(2)只有具备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才有可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的权利主体一致,权利归属合一①。

(3)土地使用权与土地上盖建筑物不可分离的法律规范是强制性的。

(4)房地产权是土地使用权与土地上盖建筑物所有权合二为一的法律权利。

(5)在二级房地产市场中,不允许将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分离、分割。

这意味着,只有土地使用权份额的建筑物才可能取得有房屋所有权,没有土地使用权份额的建筑物的法律权利只能依附于具有土地使用权份额的建筑物,而且是一种从权利。

(6)在二级房地产市场中,房地产的共用部位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由买方依法所有,房地产开发商不得擅自处分。

(7)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或房地产权经国家机关法定登记后,其财产所有权(物权)的法律权利才得于确认和保护。

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或房地产权并非由合同约定而确权,其须经法定登记才得于确权和保护。

(8)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可以分别登记,亦可合二为一登记。分别登记时,财产权利人分别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合二为一登记时,财产权利人取得《房地产证》、《房地产共有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

(9)《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证》是当事人房地产财产权利的法律凭证。

上述我国房地产法律制度特征,表明作为财产法律权利的房地产权,其形式和内容都较为特别,房依地存,地为房载,地转房随,房转地随②,法定登记,确权保护。房地产权是土地使用权与上盖建筑物、附着物的所有权合二为一的财产权利,房地产权经法定登记而确权,只有国家确认和保护的房地产权才能取得《房地产证》等房地产权证。

4、商品房住宅小区建筑物的房地产权表现形式与特点。

上述房地产权的法律制度和特征,表明住宅小区建筑物的房地产权具有以下特点:(1)在形式要件上,只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证》的建筑物才具有房地产权。

(2)在实质要件上,只有取得有相应土地使用权面积份额的建筑物才具有房地产权。

(3)在现行的房地产行政管理制度下,只有计算建筑容积率(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总面积/土地使用权面积)的建筑物才可以取得相应宗地号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份额。

计算建筑容积率的建筑物权利人要依法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费,并可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证》。

(4)对于不计算建筑容积率的建筑物(面积),由于其没有相应宗地号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份额,因此,其权利人无须向国家交纳土地使用费,其初始登记时的法律权利依附于具有房地产权的建筑物(面积),不能单独取得《房地产证》。

(5)不计算建筑容积率的建筑物的房地产权利完全依附于计算建筑容积率的建筑物,其不能单独地从计算建筑容积率的建筑物中分离或分割。否则,将违反房地产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6)依据经典的“物权法”理论,计算建筑容积率的建筑物(面积)是主物,不计算建筑容积率的建筑物(面积)是从物。从物的法律权利依附于主物。主物转移,从物随之转移,主物与从物不可分割。

从物的法律权利依附于主物,但从物依然享有与主物相互联系的、可分离的使用、占有、收益的三项法律权利。

(7)在二级市场的房地产首次转让时,如果房地产开发商不违反与政府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房地产开发商与买方双方当然可以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中作出如下的约定:主物和从物所有权转移给业主后,从物的占有、使用、收益的三项法律权利由房地产发展商享有。

但是,必须指出,上述的约定只是一项债权约定,而非是一项财产所有权转移的确认,从物的所有权仍然依附于主物而属于买方(8)房地产共用部位建筑物的所有权及使用权由业主依法享有,房地产开发商不得擅自处分。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有关建筑物转让的约定。

政府通过拍卖、协议买卖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房地产开发商,土地的用途是建设商品房住宅,在付清地价,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后,房地产开发商取得宗地号土地使用权证书,宗地号的土地使用权属房地产开发商。

政府与房地产发展商订立《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约定了出让宗地号的土地面积、用途、地价、建筑容积率、开发建设完工期限等规定。同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通常还有如下的约定:(1)房地产开发商除向政府给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外,每年还必须按规定缴付土地使用权费。(2)房地产开发商在土地使用年限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3)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包括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的转让。(4)建筑物必须连同土地使用权一起转让,转让双方签订转让合同并到产权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按政府有关规定缴纳税费。(5)建筑物连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后,新的土地使用者仍应遵守《土地使用规则》。

由此可见,依《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房地产开发商在二级市场首次转让建筑物时,必须连同土地使用权一起转让。

在商品房住宅小区建筑物时首次转让时,

当房地产开发商将不计算容积率的建筑物(面积)以买卖合同方式来约定不转移,为房地产开发商所有时,房地产开发商将违反《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规定,买卖合同将违反房地产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三、商品房住宅小区建筑物的房屋单元房地产初始登记和转移登记。

1、初始登记。商品房住宅小区的建设工程取得法定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等法律文件后,房地产开发商将向房地产权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商品房住宅小区建筑物的房地产初始登记。理论上,房地产权登记机关应按如下原则办理房地产权的初始登记:(1)明确计算容积率建筑物的建筑面积与宗地号的土地使用权面积的除商关系,以确定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摊分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份额。(2)明确每一房屋单元的建筑面积(含应直接分摊到每一房屋单元的公用面积)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份额,以确定每一房屋单元的房地产权。(3)将不计算容积率的建筑物(面积)的法律权利确立并归属于计算容积率建筑物(面积)。

由此可见,在初始登记中,由于不计算容积率建筑物(面积)不能取得其所在地块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份额,不能取得完整、独立的房地产权利,不能取得《房地产证》,其法律权利只能依附并归于计算容积率建筑物(面积)。

目前,在房地产初始登记的实务中,房地产权登记机关除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证》外,对于共有、他项的房地产权证,房地产登记机关并不办理,停车位的法律权利归属亦不记载于房地产权证。

2、转移登记。在房地产二级市场,房地产开发商与买方签订《买卖合同》,买方依约付清购房款后,双方共同向房地产权登记机关申请办理首次房地产转移登记。

在二级市场首次房地产转移登记中,房地产登记机关将按《房地产买卖合同》的约定办理转移登记,将房屋单元的房地产权转移登记给买方,确认买方的房地产权。

在首次转移登记实务中,停车位的法律权利归属的转移亦不记载于房地产证权。

由于不计算容积率建筑物(面积)的法律权利只能依附在计算容积率建筑物(面积),当房地产开发商将商品住宅小区的房屋单元全部出售完后,不计算容积率建筑物(面积)的法律权利将全部转移并归属于小区房屋的所有权人,由小区全部房屋的所有权人共同共有。

四、商品房住宅小区停车位的形式和房地产权归属。

1、商品房住宅小区停车位的形式。

目前商品房住宅小区停车位存在可以分成二类四种形式:第一类是城市区域或商品房住宅小区里,独立建设的多层经营性停车位(场);第二类是商品房住宅小区内的地面停车位、楼房首层架空层停车位、楼房地下停车位(场)。

2、多层经营性停车位(场)的房地产权归属。

在政府与房地产开发商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政府发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法律文件中,均明确规定多层经营性停车位的土地使用权面积,该类停车位建筑物(面积)是计算建筑容积率的。因此,多层经营性停车位可以依法独立办理房地产权的初始登记和转移登记,该类停车场的房地产权利人为持有《房地产证》的当事人。

3、住宅小区地面停车位的房地产权归属。

地面停车位是经政府发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证》批准同意,在商品房住宅小区地面上直接设置的停车设施。

房地产开发商预售或现售商品房住宅小区建筑房屋单元后,房屋单元办理初始登记及转移登记,房屋单元所有人按份共同拥有该小区宗地号的全部土地使用权。

由于地面停车位是直接设置在土地表面的停车设施,即是直接设置在房屋单元所有人按份共同拥有使用权的土地表面上,地面停车位的房地产权,实际上是土地使用权。鉴于房屋单元所有人按份共同拥有住宅小区宗地号的土地使用权,因此,地面停车位的房地产权由住宅小区房屋单元的所有人共同拥有。

4、住宅小区楼房首层架空层停车位的房地产权归属。

在现行的房地产行政管理法律制度下,首层楼房架空层停车位的建筑面积是不计算建筑容积率的,不能获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份额,其法律权利依附于计算建筑容积率的房屋建筑物(面积),是住宅房屋单元的从物。

首层楼房架空层停车位的房地产权,实际上是依附于房屋单元的占有、使用、收益的不完全物权。初始登记时,楼房架空层停车位依法不能取得独立的房地产权,其法律权利依附于计算容积率的房屋建筑物。在转移登记时,其不能取得房地产权证,其房地产权依附于取得《房地产证》的房屋单元。

根据本文以上阐述的房地产法律制度,房地产开发商在转移房地产时,首层楼房架空层停车位不能从计算建筑容积率的房屋单元中分离或分割,不能将首当其首层楼房架空层停车位的产权约定为房地产开发商所有。否则,将违反相关房地产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房地产开发商预售或现售小区房屋单元后,房屋单元办理初始登记和转移登记,首层楼房架空层停车位的房地产权应依法随房屋单元的转移而转移。

可见,首层楼房架空层停车位的房地产权依附并归属于该幢楼房的全体房屋单元所有人。

5、小区楼房地下停车位(场)的房地产权归属。

在现行的房地产行政管理法律制度下,楼房地下停车位的建筑面积亦是不计算建筑容积率的,因此,楼房地下停车位的产权状况与首层楼房架空层停车位的产权状况如出一辙,楼房地下停车位的房地产权依附并归属于该幢楼房的全体房屋单元所有人。

五、商品房住宅小区的停车位不计算建筑容积率的建筑物(面积)时,房地产开发商与买方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停车位的产权属于房地产开发商”的条款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类条款无效。

在二级市场的房地产买卖实务中,许多房地产开发商在《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小区不计算建筑容积率停车位的产权归所有。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或房地产开发商往往在格式合同文本约定:“小区停车位的产权属于卖方”、“停车位的法律权利属于卖方”。

从本文上述的阐述中,人们可以清楚地知道,该约定违反了政府与房地产开发商所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有关约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一条有关不允许二级市场将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分离、分割的强制性规定,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规定,该类约定条款无效。

此外,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机关应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追究房地产开发商的违约责任;买方可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仲裁,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确认该类条款无效。

当然,对上述房地权利发生分离时、交易无效的法律观点,有学者认为值得商榷,认为“对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在交易过程中是否只能作为一项交易的财产对待,应当根据各类交易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③。

六、买卖不计算建筑容积率停车位的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买卖该类停车位的合同无效。

在目前的房地产法律制度之下,不计算建筑容积率停车位依法不能取得《预售许可证》或《房地产证》。

在房地产买卖实务中,房地产开发商往往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中约定,不计算建筑容积率停车位产权为其所有,然后再出售停车位,或以出租为名,行买卖之实。房地产开发商在没有取得政府房地产管理机关发出的《预售许可证》或《房地产证》的情况下,售卖小区不计算建筑容积率停车位,或将停车位与住宅房屋单元捆绑售卖的现象司空见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六十七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四)项和第三十九条、《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条和第五十九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八条等规定,房地产开发商预售或现售房地产的,法律强制规定房地产开发商应取得《预售许可证》或《房地产证》后,才能进行房地产买卖活动,否则,房地产管理机关将依法给予查处。

由此可见,房地产开发商在未取得小区停车位的《预售许可证》或《房地产证》的情况下,售卖不计算容积率停车位的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此外,售卖不计算建筑容积率的停车位,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一条有关不允许二级市场将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分离、分割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规定,房地产开发商与买方签订的买卖停车位合同应依法定程序确认为无效合同。

七、应进一步完善房地产的法律度,明确商品房住宅小区中不计算建筑容积率停车位的法律权利归属。

目前,对商品房住宅小区不计算容积率停车位可否买卖、应否买卖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房地产开发商群体和消费者群体的意见泾渭分明。房地产开发商大多主张不计算容积率的停车位可以买卖,其主要理由在于充分调动房地产开发商的投资停车位的积极性,满足社会大众的需要。消费置业者则大多主张不计算容积率的停车位作为住宅小区的公用设施,不宜由少数人或强势集团独占,以避免有限的不计算容积率停车位的共用资源被少数人垄断使用,损害住宅小区的普通市民的整体利益,而且住宅小区的不计算容积率的停车位已计入房地产开发的建设成本之中,房地产开发商不应利用不计算容积率的停车位谋取非法的商业利益。

据媒体报道,深圳市目前平均每3.3部车辆才有一个停车位④,全国各地均存在停车位的资源远远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的状况。如何有效地调动房地产开发商投入更多的资源建设停车位?怎样才能合理地、有效率地利用停车位资源,并在二者之中取得平衡?如何才能有效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这值得人们的关注与思索。

1、加强对房地产财产权利的法律保护。现行的房地产法律制度存在诸多的缺陷,如:对土地使用权与上盖建筑物所权之间的关系,不计算建筑容积率的建筑物所有权或他项权利的归属关系,主物与从物之间的关系,建筑物共用部位的范围界定等等,缺乏明确全面而又清晰的规定,对房地产财产权利的来源、确权、保护产生不同的认知与解读,给社会经济秩序带来诸多的问题。小区停车位产权归属的争议,源于现行房地产法律制度的缺陷,源于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机关对房地产市场行政管理的缺位和错位。应尽快完善我国的房地产法律制度,强化法律对房地产财产权利的保护。

2、提高有关房地产制度的法律位阶。现行房地产制度的法律位阶大多处于较低的层次,许多事关房地产财产权利起源产生于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对房地产财产权利的保护缺乏力度。应进行一步提升房地产财产权利制度的法律位阶,将具有前瞻性、公平性、合理性的具体规定上升为法律或行政法规。

3、完善房地产财产权利的登记确权保护措施。房地产作为要式登记、确权保护的不动产,登记确权保护的具体措施是否完善,直接关系到房地产财产权利的保护能否真正落实这一重大问题。登记机关现行发放的《房地产证》,对建筑物共用部位、他项权利不予记载的登记方式,无意中给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房地产开发商拟定的,有违法律规定的格式合同条款大开方便之门。房地产财产权利人无法借助所持有的《房地产证》,以完全物权的绝对权直接对抗该类违法的合同条款,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尽快完善房地产财产权利的登记确权保护措施,提升登记确权制度的法律位阶,对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遏制违法行为,将会起到立竿见影的良好效果。

我国房地产法律制度的完善,不能离开法律追求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在土地资源紧缺的国情下,科学利用有限的城市土地资源尤显重要,立法机关和房地产行政管理机关对城市房地产公共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应有一个长远的战略目标,住宅小区内共用的停车位资源有限,不应买卖。住宅小区内不计算容积率停车位的法律权利应进一步明确定位归属于小区的全体房屋所有人,由全体房屋所有人共同拥有。同时,要采取优惠和鼓励的政策措施,调动和刺激房地产开发商建设各类经营性的停车位(场),以满足不同层次、不同要求的社会需要。

综上所述,在目前的房地产法律制度下,商品房住宅小区计算容积率停车位的产权由取得停车位《房地产证》的权利人拥有,不计算容积率停车位的建筑物或其法律权利归属于住宅小区的全体房地产权人。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不计算容积率停车位产权归属于某一当事人的条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类条款无效。买卖不计算容积率停车位的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其买卖停车位的合同无效。只有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房地产法律制度,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

注释:

①王利明著:《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5月第一版第319页

②王利明著:《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5月第一版第317页

③王利明著:《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5月第一版第319页

④罗艾文:《深圳停车到底有多难》、《深圳法制报》2002年8月19日第13版

参考文献:

①王利明著:《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5月第一版。

②深圳市规划国土局编:《深圳市规划国土房地产规范性文件汇会编》、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1年3月出版。

房屋建筑学住宅设计第7篇

商品房住宅小区停车位的产权归属是各种纷争和矛盾的核心所在。商品房住宅小区停车位产权归属不明,将令房地产开发商和置业者的合法利益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严重地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妨碍着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地发展,给社会经济生活和公共管理带来诸多的难题。

商品房住宅小区停车位的产权,是指其房地产权。房地产权包含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两方面的财产权利。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物权立法的缺位,社会忽视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共有财产的确定和权利边界经常处于含糊不清的尴尬状态。商品房住宅小区停车位的产权归到底属于谁?在现有的法律条文中,人们似乎无法直接找到答案,其产权归属似乎仍处于混沌状态。

对于商品房住宅小区停车位产权归属的认识,现行有以下几种通说:一是合同确定论。住宅小区停车位的产权由房地产开发商与买方置业者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中约定,依合同约定确定其产权归属。二是推定归属论。当房地产开发商与买方置业者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中对小区停车位产权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推定小区停车位的产权属于买方置业者共有,或由房地产开发商所有。三是销售成本收益归属论。当房地产开发商未将小区停车位建设成本及利润计入其计划的房屋销售收益时,小区停车位的产权属于房地产开发商,反之,其产权属于买方置业者共有。四是登记凭证确权论。商品房住宅小区停车位的产权依买卖合同约定,经房地产登记机关登记确权,由房地产权证持有者所有;否则,其产权处于不明状态。本人认为,上述的登记凭证确权论相对恰当,登记凭证确权论中的“商品房住宅小区停车位的产权,依买卖合同约定,经房地产权登记机关登记确权,由房地产权证持者所有”的认识是正确的。但是,登记凭证确权论中“否则,其产权处于不明状态”的认识有失偏颇,其忽视了我国现行房地产登记制度的现实和缺陷,以致认识上出现以偏概全的状况。

以上所述的四种不同认识均不能全面、恰当、准确地解答有关商品房住宅小区停车位产权归属的问题。

本人试图在现行法律制度框架之下,分析和研究有关房地产权法律制度的特征、商品房住宅小区停车位的存在形式、商品房住宅小区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与房地产权的产权登记等过程,从所有权(物权)法和债权法两个角度,分析土地使用权与上盖建筑物、附属物之间的法律关系,计入建筑容积率的建筑面积和不计入建筑容积率的建筑面积与土地使用权之间的法律关系,运用逻辑推理的方法,探讨和研究商品房住宅小区停车位房地产权的归属。

一、现行法律制度框架下,房地产法律制度的形式、房地产权的内涵和特征。

1、房地产法律制度的形式。

在目前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房地产行业的法律规范构成了现行的房地产法律制度。房地产的法律制度涵盖了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房地产开发和转让、房地产行业行政管理五大方面的内容,其各方面的内容都有可能涉及到房地产权这个重要问题。

2、房地产权法律制度的具体内涵与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第四十一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第四十八条规定:房地产抵押,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第六十条规定: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房地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第六十二条规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本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上盖的建筑物、附属物同时转让。第二十四条规定: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移,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第二十五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2003年9月1日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业主依法享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建设部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第六条规定: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房地产权证》、《房地产共有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

《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第四条规定:依法核准登记的房地产受法律保护。房地产证是房地产权利人依法经营、使用或者处分该房地产的凭证。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第五条规定:房地产建筑物、附属物转让时,该建筑物、附属物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移,不得分割。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房地产,是指土地及土地上的建筑物和附着物。本条例所称的权利人,是指权利人对土地的使用权和土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所有人,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他项权利。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依法登记的房地产权受法律保护。第五条规定:房地产权利证书是权利人依法管理、经营、使用和处分房地产的凭证。

1994年9月实施的《深圳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细则》第一条第(二)款第2项规定:公用面积分为应分摊公用面积和不能分摊公用面积两部份。应分摊的公用面积包括室外楼梯、楼梯悬挑平台、内外平台、门厅、电梯房、多层建筑中突出屋面结构的楼梯间等。不能分摊的公用面积除前款所列之外,建筑报建时未计入容积率的公共面积和在关文件规定不进行分割的公共面积,包括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消防避难层、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用房、梁底标高不高于2米的架空结构转换层和架空作为公众休憩或交通的场所等。第一条第(五)款规定:“公共面积(包括应分摊公用的和不应分摊的)应由物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其产权属应属于建筑物内参与分摊该公共面积的所有业主共同拥有,物业管理部门不得改变其使用功能或有偿出租(售)”。

1999年7月1日实施的《深圳市建筑设计技术经济指标计算规定》第2.1.8条规定:建筑物内可供公用使用的面积,包括应分摊公用建筑面积和和不分摊公用建筑面积。第3.5条规定:公用建筑面积分为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和不分摊公用建筑面积。第3.5.2条、第3.5.2.1条规定:不分摊公用建筑面积包括地下室用于人防、设备用房、车库的建筑面积。

3、房地产权法律制度的特征。

从上述的相关规定中,人们可以清楚地知道我国现行的房地产法律制度具有以下的特征:

(1)在规范土地使用权与土地上盖建筑物之间的关系时,采用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上盖建筑物所有权的法律概念和法律规范。

(2)只有具备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才有可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的权利主体一致,权利归属合一①。

(3)土地使用权与土地上盖建筑物不可分离的法律规范是强制性的。

(4)房地产权是土地使用权与土地上盖建筑物所有权合二为一的法律权利。

(5)在二级房地产市场中,不允许将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分离、分割。

这意味着,只有土地使用权份额的建筑物才可能取得有房屋所有权,没有土地使用权份额的建筑物的法律权利只能依附于具有土地使用权份额的建筑物,而且是一种从权利。

(6)在二级房地产市场中,房地产的共用部位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由买方依法所有,房地产开发商不得擅自处分。

(7)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或房地产权经国家机关法定登记后,其财产所有权(物权)的法律权利才得于确认和保护。

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或房地产权并非由合同约定而确权,其须经法定登记才得于确权和保护。

(8)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可以分别登记,亦可合二为一登记。分别登记时,财产权利人分别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合二为一登记时,财产权利人取得《房地产证》、《房地产共有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

(9)《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证》是当事人房地产财产权利的法律凭证。

上述我国房地产法律制度特征,表明作为财产法律权利的房地产权,其形式和内容都较为特别,房依地存,地为房载,地转房随,房转地随②,法定登记,确权保护。房地产权是土地使用权与上盖建筑物、附着物的所有权合二为一的财产权利,房地产权经法定登记而确权,只有国家确认和保护的房地产权才能取得《房地产证》等房地产权证。

4、商品房住宅小区建筑物的房地产权表现形式与特点。

上述房地产权的法律制度和特征,表明住宅小区建筑物的房地产权具有以下特点:

(1)在形式要件上,只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证》的建筑物才具有房地产权。

(2)在实质要件上,只有取得有相应土地使用权面积份额的建筑物才具有房地产权。

(3)在现行的房地产行政管理制度下,只有计算建筑容积率(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总面积/土地使用权面积)的建筑物才可以取得相应宗地号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份额。

计算建筑容积率的建筑物权利人要依法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费,并可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证》。

(4)对于不计算建筑容积率的建筑物(面积),由于其没有相应宗地号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份额,因此,其权利人无须向国家交纳土地使用费,其初始登记时的法律权利依附于具有房地产权的建筑物(面积),不能单独取得《房地产证》。

(5)不计算建筑容积率的建筑物的房地产权利完全依附于计算建筑容积率的建筑物,其不能单独地从计算建筑容积率的建筑物中分离或分割。否则,将违反房地产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6)依据经典的“物权法”理论,计算建筑容积率的建筑物(面积)是主物,不计算建筑容积率的建筑物(面积)是从物。从物的法律权利依附于主物。主物转移,从物随之转移,主物与从物不可分割。

从物的法律权利依附于主物,但从物依然享有与主物相互联系的、可分离的使用、占有、收益的三项法律权利。

(7)在二级市场的房地产首次转让时,如果房地产开发商不违反与政府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房地产开发商与买方双方当然可以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中作出如下的约定:主物和从物所有权转移给业主后,从物的占有、使用、收益的三项法律权利由房地产发展商享有。

但是,必须指出,上述的约定只是一项债权约定,而非是一项财产所有权转移的确认,从物的所有权仍然依附于主物而属于买方(8)房地产共用部位建筑物的所有权及使用权由业主依法享有,房地产开发商不得擅自处分。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有关建筑物转让的约定。

政府通过拍卖、协议买卖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房地产开发商,土地的用途是建设商品房住宅,在付清地价,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后,房地产开发商取得宗地号土地使用权证书,宗地号的土地使用权属房地产开发商。

政府与房地产发展商订立《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约定了出让宗地号的土地面积、用途、地价、建筑容积率、开发建设完工期限等规定。同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通常还有如下的约定:(1)房地产开发商除向政府给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外,每年还必须按规定缴付土地使用权费。(2)房地产开发商在土地使用年限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3)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包括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的转让。(4)建筑物必须连同土地使用权一起转让,转让双方签订转让合同并到产权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按政府有关规定缴纳税费。(5)建筑物连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后,新的土地使用者仍应遵守《土地使用规则》。

由此可见,依《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房地产开发商在二级市场首次转让建筑物时,必须连同土地使用权一起转让。

在商品房住宅小区建筑物时首次转让时,当房地产开发商将不计算容积率的建筑物(面积)以买卖合同方式来约定不转移,为房地产开发商所有时,房地产开发商将违反《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规定,买卖合同将违反房地产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三、商品房住宅小区建筑物的房屋单元房地产初始登记和转移登记。

1、初始登记。商品房住宅小区的建设工程取得法定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等法律文件后,房地产开发商将向房地产权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商品房住宅小区建筑物的房地产初始登记。理论上,房地产权登记机关应按如下原则办理房地产权的初始登记:(1)明确计算容积率建筑物的建筑面积与宗地号的土地使用权面积的除商关系,以确定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摊分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份额。(2)明确每一房屋单元的建筑面积(含应直接分摊到每一房屋单元的公用面积)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份额,以确定每一房屋单元的房地产权。(3)将不计算容积率的建筑物(面积)的法律权利确立并归属于计算容积率建筑物(面积)。

由此可见,在初始登记中,由于不计算容积率建筑物(面积)不能取得其所在地块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份额,不能取得完整、独立的房地产权利,不能取得《房地产证》,其法律权利只能依附并归于计算容积率建筑物(面积)。

目前,在房地产初始登记的实务中,房地产权登记机关除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证》外,对于共有、他项的房地产权证,房地产登记机关并不办理,停车位的法律权利归属亦不记载于房地产权证。

2、转移登记。在房地产二级市场,房地产开发商与买方签订《买卖合同》,买方依约付清购房款后,双方共同向房地产权登记机关申请办理首次房地产转移登记。

在二级市场首次房地产转移登记中,房地产登记机关将按《房地产买卖合同》的约定办理转移登记,将房屋单元的房地产权转移登记给买方,确认买方的房地产权。

在首次转移登记实务中,停车位的法律权利归属的转移亦不记载于房地产证权。

由于不计算容积率建筑物(面积)的法律权利只能依附在计算容积率建筑物(面积),当房地产开发商将商品住宅小区的房屋单元全部出售完后,不计算容积率建筑物(面积)的法律权利将全部转移并归属于小区房屋的所有权人,由小区全部房屋的所有权人共同共有。

四、商品房住宅小区停车位的形式和房地产权归属。

1、商品房住宅小区停车位的形式。

目前商品房住宅小区停车位存在可以分成二类四种形式:第一类是城市区域或商品房住宅小区里,独立建设的多层经营性停车位(场);第二类是商品房住宅小区内的地面停车位、楼房首层架空层停车位、楼房地下停车位(场)。

2、多层经营性停车位(场)的房地产权归属。

在政府与房地产开发商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政府发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法律文件中,均明确规定多层经营性停车位的土地使用权面积,该类停车位建筑物(面积)是计算建筑容积率的。因此,多层经营性停车位可以依法独立办理房地产权的初始登记和转移登记,该类停车场的房地产权利人为持有《房地产证》的当事人。

3、住宅小区地面停车位的房地产权归属。

地面停车位是经政府发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证》批准同意,在商品房住宅小区地面上直接设置的停车设施。

房地产开发商预售或现售商品房住宅小区建筑房屋单元后,房屋单元办理初始登记及转移登记,房屋单元所有人按份共同拥有该小区宗地号的全部土地使用权。

由于地面停车位是直接设置在土地表面的停车设施,即是直接设置在房屋单元所有人按份共同拥有使用权的土地表面上,地面停车位的房地产权,实际上是土地使用权。鉴于房屋单元所有人按份共同拥有住宅小区宗地号的土地使用权,因此,地面停车位的房地产权由住宅小区房屋单元的所有人共同拥有。

4、住宅小区楼房首层架空层停车位的房地产权归属。

在现行的房地产行政管理法律制度下,首层楼房架空层停车位的建筑面积是不计算建筑容积率的,不能获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份额,其法律权利依附于计算建筑容积率的房屋建筑物(面积),是住宅房屋单元的从物。

首层楼房架空层停车位的房地产权,实际上是依附于房屋单元的占有、使用、收益的不完全物权。初始登记时,楼房架空层停车位依法不能取得独立的房地产权,其法律权利依附于计算容积率的房屋建筑物。在转移登记时,其不能取得房地产权证,其房地产权依附于取得《房地产证》的房屋单元。

根据本文以上阐述的房地产法律制度,房地产开发商在转移房地产时,首层楼房架空层停车位不能从计算建筑容积率的房屋单元中分离或分割,不能将首当其首层楼房架空层停车位的产权约定为房地产开发商所有。否则,将违反相关房地产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房地产开发商预售或现售小区房屋单元后,房屋单元办理初始登记和转移登记,首层楼房架空层停车位的房地产权应依法随房屋单元的转移而转移。

可见,首层楼房架空层停车位的房地产权依附并归属于该幢楼房的全体房屋单元所有人。

5、小区楼房地下停车位(场)的房地产权归属。

在现行的房地产行政管理法律制度下,楼房地下停车位的建筑面积亦是不计算建筑容积率的,因此,楼房地下停车位的产权状况与首层楼房架空层停车位的产权状况如出一辙,楼房地下停车位的房地产权依附并归属于该幢楼房的全体房屋单元所有人。

五、商品房住宅小区的停车位不计算建筑容积率的建筑物(面积)时,房地产开发商与买方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停车位的产权属于房地产开发商”的条款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类条款无效。

在二级市场的房地产买卖实务中,许多房地产开发商在《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小区不计算建筑容积率停车位的产权归所有。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或房地产开发商往往在格式合同文本约定:“小区停车位的产权属于卖方”、“停车位的法律权利属于卖方”。

从本文上述的阐述中,人们可以清楚地知道,该约定违反了政府与房地产开发商所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有关约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一条有关不允许二级市场将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分离、分割的强制性规定,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规定,该类约定条款无效。

此外,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机关应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追究房地产开发商的违约责任;买方可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仲裁,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确认该类条款无效。

当然,对上述房地权利发生分离时、交易无效的法律观点,有学者认为值得商榷,认为“对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在交易过程中是否只能作为一项交易的财产对待,应当根据各类交易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③。

六、买卖不计算建筑容积率停车位的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买卖该类停车位的合同无效。

在目前的房地产法律制度之下,不计算建筑容积率停车位依法不能取得《预售许可证》或《房地产证》。

在房地产买卖实务中,房地产开发商往往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中约定,不计算建筑容积率停车位产权为其所有,然后再出售停车位,或以出租为名,行买卖之实。房地产开发商在没有取得政府房地产管理机关发出的《预售许可证》或《房地产证》的情况下,售卖小区不计算建筑容积率停车位,或将停车位与住宅房屋单元捆绑售卖的现象司空见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六十七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四)项和第三十九条、《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条和第五十九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八条等规定,房地产开发商预售或现售房地产的,法律强制规定房地产开发商应取得《预售许可证》或《房地产证》后,才能进行房地产买卖活动,否则,房地产管理机关将依法给予查处。

由此可见,房地产开发商在未取得小区停车位的《预售许可证》或《房地产证》的情况下,售卖不计算容积率停车位的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此外,售卖不计算建筑容积率的停车位,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一条有关不允许二级市场将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分离、分割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规定,房地产开发商与买方签订的买卖停车位合同应依法定程序确认为无效合同。

七、应进一步完善房地产的法律度,明确商品房住宅小区中不计算建筑容积率停车位的法律权利归属。

目前,对商品房住宅小区不计算容积率停车位可否买卖、应否买卖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房地产开发商群体和消费者群体的意见泾渭分明。房地产开发商大多主张不计算容积率的停车位可以买卖,其主要理由在于充分调动房地产开发商的投资停车位的积极性,满足社会大众的需要。消费置业者则大多主张不计算容积率的停车位作为住宅小区的公用设施,不宜由少数人或强势集团独占,以避免有限的不计算容积率停车位的共用资源被少数人垄断使用,损害住宅小区的普通市民的整体利益,而且住宅小区的不计算容积率的停车位已计入房地产开发的建设成本之中,房地产开发商不应利用不计算容积率的停车位谋取非法的商业利益。

据媒体报道,深圳市目前平均每3.3部车辆才有一个停车位④,全国各地均存在停车位的资源远远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的状况。如何有效地调动房地产开发商投入更多的资源建设停车位?怎样才能合理地、有效率地利用停车位资源,并在二者之中取得平衡?如何才能有效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这值得人们的关注与思索。

1、加强对房地产财产权利的法律保护。现行的房地产法律制度存在诸多的缺陷,如:对土地使用权与上盖建筑物所权之间的关系,不计算建筑容积率的建筑物所有权或他项权利的归属关系,主物与从物之间的关系,建筑物共用部位的范围界定等等,缺乏明确全面而又清晰的规定,对房地产财产权利的来源、确权、保护产生不同的认知与解读,给社会经济秩序带来诸多的问题。小区停车位产权归属的争议,源于现行房地产法律制度的缺陷,源于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机关对房地产市场行政管理的缺位和错位。应尽快完善我国的房地产法律制度,强化法律对房地产财产权利的保护。

2、提高有关房地产制度的法律位阶。现行房地产制度的法律位阶大多处于较低的层次,许多事关房地产财产权利起源产生于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对房地产财产权利的保护缺乏力度。应进行一步提升房地产财产权利制度的法律位阶,将具有前瞻性、公平性、合理性的具体规定上升为法律或行政法规。

3、完善房地产财产权利的登记确权保护措施。房地产作为要式登记、确权保护的不动产,登记确权保护的具体措施是否完善,直接关系到房地产财产权利的保护能否真正落实这一重大问题。登记机关现行发放的《房地产证》,对建筑物共用部位、他项权利不予记载的登记方式,无意中给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房地产开发商拟定的,有违法律规定的格式合同条款大开方便之门。房地产财产权利人无法借助所持有的《房地产证》,以完全物权的绝对权直接对抗该类违法的合同条款,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尽快完善房地产财产权利的登记确权保护措施,提升登记确权制度的法律位阶,对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遏制违法行为,将会起到立竿见影的良好效果。

我国房地产法律制度的完善,不能离开法律追求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在土地资源紧缺的国情下,科学利用有限的城市土地资源尤显重要,立法机关和房地产行政管理机关对城市房地产公共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应有一个长远的战略目标,住宅小区内共用的停车位资源有限,不应买卖。住宅小区内不计算容积率停车位的法律权利应进一步明确定位归属于小区的全体房屋所有人,由全体房屋所有人共同拥有。同时,要采取优惠和鼓励的政策措施,调动和刺激房地产开发商建设各类经营性的停车位(场),以满足不同层次、不同要求的社会需要。

综上所述,在目前的房地产法律制度下,商品房住宅小区计算容积率停车位的产权由取得停车位《房地产证》的权利人拥有,不计算容积率停车位的建筑物或其法律权利归属于住宅小区的全体房地产权人。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不计算容积率停车位产权归属于某一当事人的条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类条款无效。买卖不计算容积率停车位的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其买卖停车位的合同无效。只有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房地产法律制度,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

注释:

①王利明著:《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5月第一版第319页②王利明著:《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5月第一版第317页③王利明著:《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5月第一版第319页④罗艾文:《深圳停车到底有多难》、《深圳法制报》2002年8月19日第13版

参考文献:

①王利明著:《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5月第一版。

②深圳市规划国土局编:《深圳市规划国土房地产规范性文件汇会编》、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1年3月出版。

房屋建筑学住宅设计第8篇

关键词: 建筑住宅;设计特点;优化设计

一、引言:

随着近年来我国国民经济的显著进步以及城市化建设的飞速发展,特别是建筑住宅结构设计的技术发展及其对抗震要求的日趋关注,住宅剪力墙结构在建筑住宅中的应用已经越来越广泛、越来越普及。与传统的框架结构相比较而言,住宅剪力墙结构显得更为通透、宽敞,其不但能够有效提高使用面积,而且使得建筑的使用功能得到优化,同时也可以给业主的装修与自行改造提供一定的灵活性。而从结构上来说,住宅剪力墙结构钢筋用量较少,整体性较强,结构刚度也较大,另外还可以在宾馆与住宅等居住型的建筑住宅中,通过设计分隔墙来将客房与居室分为小间,从而使得部分承重墙与分隔墙能够在优化配置过程中合二为一,所以相对而言经济性也比较高。本文针对现阶段建筑住宅剪力墙结构的设计特点及优化设计对策进行了一定的分析和探讨。

二、现阶段建筑住宅剪力墙结构的设计特点及优化设计对策分析

1、现阶段建筑住宅剪力墙结构的抗震设计特点及优化对策分析

根据相关机构对我国历史上的地震记录进行分析研究后表明,之所以住宅剪力墙结构会在地震中出现严重的破坏,究其根本原因就在于住宅剪力墙结构的底层刚度与上部刚度之间的差距往往太过于悬殊,一旦当地震作用集中在其底层时,就会导致底层出现极其突出而明显的弹塑性集中变形。因此对于住宅剪力墙结构而言,底层刚度与上部刚度之比必须要进行严格的控制,这是最为关键的一点。另外,由于不同地区的抗震设防烈度也不尽相同,因此在住宅剪力墙结构设计中对于抗震方面也要有区别对待,以保证其经济合理性。房屋的尽头和转交的位置不宜设置楼梯间;不宜采用无锚固的钢筋混凝土预制挑檐。对于钢筋混凝土多、高层结构的住宅,抗侧力结构应双向布置,这样做的目的是对于来自平行于抗侧力结构平面方向的地震力,能够更好的各自承担。

2、现阶段建筑住宅剪力墙结构的连梁设计特点及优化对策分析

住宅剪力墙结构的布置都应尽可能遵循简洁、规则的原则,保证结构的质心与刚心相一致,尤其是剪力墙的方案布置、墙肢的长短等均应合理。在住宅剪力墙结构中,连梁是一项关键的耗能构件,其剪切破坏将对结构抗震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并会极大地降低结构体系的延性。因此在住宅剪力墙结构的优化设计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对其连梁进行强剪弱弯的验算,以保证连梁的剪切破坏晚于弯曲破坏。对于人为加大连梁纵筋的操作一定要慎之又慎,因为这样就有可能无法满足其强剪弱弯的要求。

3、现阶段建筑住宅剪力墙结构的屋顶设计特点及优化对策分析

由于近年来各地“平改坡”的呼声较为严重,为符合客户需要,目前很多房屋建筑大都采用坡屋面的结构形式。这一结构形式主要有梁板式与折板式,若建筑板的跨度较大且建筑平面不规则,屋脊线的转折和屋面坡度复杂,因而基于此种坡屋面大都选择梁板式。反之,则采取折板式。它们的共同点就是这两种板都是偏心受拉构件。板配筋时,为有效抵抗拉力,应拉通部分或全部板负筋。板厚度应根据构件而定,通常不低于120mm,并在梁板折角处布置钢筋大样示意图。在设计屋坡面板时,为确保施工操作人员更好的理解图纸,应采取大样详图与剖面示意图相结合的表现方式。因而作为房屋建筑结构设计人员,必须具备空间感,就房屋建筑的整体构造做到心知肚明。以整体的视角掌握房屋建筑结构大局,以细微的设计体现其实用价值,坚持这一设计理念,所设计的图纸方能使施工技术人员一目了然的明白设计者的意图。但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屋面起坡会导致阁楼层的部分墙体超过高度,因而在设计时就应与门窗顶相结合设置圈梁,从而降低墙体计算高度。

4、现阶段建筑住宅剪力墙结构的基础与楼梯设计特点及优化对策分析

在设计基础时,应注重混凝土标号的选择,并确保与结构耐久性要求相符。基础配筋必须确保与最小配筋率相关要求相符,条基交接处的钢筋的设置必须选用标准图或详图,且条基交叉处的基底面积不能重复利用,并注意基础宽度的调整。若局部墙体的局部荷载较大也应就基础宽度进行调整,对于基础图中的构造柱,若定位不明确应进行精准定位。在绘制楼梯样图时,应注意楼梯板挠度的控制,楼梯梁梁下的净高度必须满足建筑要求,确保楼梯梁位置上下层互相统一。若局部不符合则应采用折板楼梯,并注意折板楼梯钢筋,尤其是内折角处应断开并分别锚固,从而预防局部应力的集中,注意楼梯板的宽度和梁下净空要求,如果是首段梯板,应充分考虑基础带来的沉降,并在必要时设置梯梁。建筑详图是否准确无误是绘制大样详图的基本前提。绘制大样详图的方式一般有两种:一是在原有建筑详图的基础上进行;二是在以前做过详图的基础上进行适当的改进与绘制。并在绘制大样详图时,应在确保建筑外形不变的原则下,尽可能的设计合理的结构以便于施工,并且不管是标高或是外形,在尺寸方面必须与建筑协调一致。

三、结语

总而言之,只有科学合理的剪力墙结构体系才可以有效保证建筑住宅的经济性能与结构安全性能,因此结构设计人员应当根据相关规范的要求和建设单位的需要,来对其住宅结构体系进行合理的选择与优化。而在住宅剪力墙结构优化设计过程中,其整个剪力墙结构体系布置以及调整的过程归根到底就是一个逐渐优化的过程,因为只有当遵循周边均匀对称的设计原则将住宅剪力墙结构体系的刚度及位移控制在最为合理的范围内,才能使其整个结构体系发挥出最大的功效。另外,在住宅剪力墙结构当中,连梁的作用不可低估,这是因为连梁的刚度往往对整个住宅剪力墙结构的整体刚度有着控制性的影响,因此在住宅剪力墙结构的优化设计中,决不能盲目提高某个或者某几个结构构件的刚度,否则极容易导致结构体系的薄弱部位发生转移乃至造成新的薄弱部位的出现。

参考文献:

[1] 苏绍坚. 住宅楼剪力墙结构设计分析[J].核工程研究与设计,2007(01).

[2] 杜艳玲.张大海. 浅谈房屋剪力墙结构设计[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0(04).

[3]张琴芝.建筑结构设计中常见问题探讨[J].广东科技,20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