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中国房地产 房屋登记簿记载的“债权数额”是否就是担保的范围 【正文】

房屋登记簿记载的“债权数额”是否就是担保的范围

房屋   担保   权数   抵押权   抵押登记  

摘要:某市房屋登记中心询问:最近,有一部分抵押权人(主要是银行),在办好抵押登记手续以后,认为已抵押的房屋价值还有余额部分,要求再次办理抵押。就房屋价值的余额部分再次设定抵押,本来是正常业务,此时银行和债务人之间并没有新的债权发生,而是要对已登记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再次抵押。我们认为,在没有新的债权产生的情况下,不宜再由登记机构对已存在抵押担保的债权再次设定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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