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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留置现状及相关问题探讨

作者:王丽 南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
物业管理   服务   留置   适用原则   产权登记  

摘要:2006年8月30日,江苏省建设厅以苏建房[2006]371号《关于物业管理服务用房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以下简称371号文)首次对物业管理服务用房(以下简称“物管用房”)的交付适用原则、建造标准、产权登记及使用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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