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音乐翻唱类节目导致了大量侵犯个体音乐人著作权的事件。通过对现行《著作权法》、三次修改稿和送审稿赔偿标准的分析,应把《著作权法》第49条的'实际损失'标准认定为播放次数与播放单价的乘积。通过案例的实证研究认为应倾向于保护经济地位弱势的音乐创作人,及时出台《音乐产业促进法》,当前适用著作权法第49条应依据目的解释和体系解释,提高赔偿额度,重视对侵权者主观故意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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