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学术月刊 责任与效率的两难:一人公司制的法经济学分析 【正文】

责任与效率的两难:一人公司制的法经济学分析

作者:王满仓; 窦玲 西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陕西西安710069
法经济学分析   无限责任   公司制   企业存在   资产专用性  

摘要:关于企业的起源和性质,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得出不同的结论。在威廉姆森(Williamson)看来,资产专用性是企业存在的重要原因。他认为,当专用资产交易次数增多以后,交易双方的合作就适宜于采取企业形式、而不适宜于采取市场合约。因为在企业内部,违约风险就被消除了。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的解释,企业是用以节约交易费用的一种交易模式。与企业何以产生的理由相比,他们似乎更关心一个企业应该“买”进还是“制造”出一种特殊的投入,或企业究竟应该有多大。巨大的公司规模使得伯利(Berle)和米恩斯(Means)对股东控制公司思想提出了挑战。因为大规模的现代公司常常导致分散的所有权,是否“有理由假设那些控制现代公司的人也会作出为所有者的利益而经营公司的选择”。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资本有了较大的积累,具备了单独设立企业的条件;同时,为激发竞争活力,促进社会分工和专业化,需要小企业的发展。然而,基于对合作人的顾虑及无限责任的畏惧,一些人放弃了投资,但一人公司无疑是适宜的载体。为了适应客观经济的要求,许多国家通过立法确立一人公司的合法地位。这最早可以追述到1925年的列支敦士登的《自然人和公司法》。以后,也有个别国家商事法律允许设立一人公司。但是,在推动各国采用一人公司发挥先行作用的,应是1980年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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