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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会计论文赏析八篇

时间:2023-03-21 17:10:28

责任会计论文

责任会计论文第1篇

关键词:会计责任;审计责任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完善和成熟,越来越多的投资人关注的是上市公司的会计报表而非报表以外的因素,并以此作为是否投资的依据。因此,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就成为投资者关注的重点。

宇通客车虚减资产、负债各1.35亿元,河南华为会计师事务所为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证监会给予警告处罚并罚款30万元。华为会计师事务所上诉,申辩自己不应承担审计责任,不应受到法律制裁,并声称未发现错弊是因为被审计单位与银行做了手脚,应由被审计单位承担全部责任。不管该案的判决结果如何,从中可看出:无论是社会公众还是注册会计师都在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认识上存在误区。其实,审计责任不能替代会计责任,同样会计责任也不能替代、减免审计责任。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当注册会计师审计失败时,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同在。

一、存在的认识误区

(一)社会公众的认识误区

会计信息的编报日益复杂以及会计信息的常常失真导致会计报表的使用者完全依赖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决策。如果会计报表里有重大错报或漏报,但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时未发现,就肯定会给报表的使用者带来损失。此时,会计报表的使用者往往将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混为一谈,并且认为审计过报表的注册会计师就是会计报表质量的当然保证人,注册会计师即要承担会计责任同时又要承担审计责任。从目前发生的诉讼案件来看,会计报表的使用者都是控告注册会计师,而很少有控告造假的被审计单位。

(二)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认识误区

由于注册会计师诉讼案件的增多,注册会计师总是过分强调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从而以此来减轻自己的审计责任。

(三)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的认识误区

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认为会计报表经过审计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那就意味着会计报表经过了注册会计师的确认,一旦已审计过的会计报表被发现还存在重大错报,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常常以会计报表经过审计为借口来推卸自己应承担的会计责任,而追究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二、存在认识误区的原因

(一)会计报表的使用者不理解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

会计和审计职业在目标上存在关联性导致会计报表的使用者不能区分理解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

审计与会计关系密切,它们都以会计资料(包括会计报表、凭证、账簿等)作为工作对象。区别在于,会计强调收集和加工满足使用者要求的信息;审计则强调监督和鉴定被审计单位所提供会计信息的合法性和公允性,以便为会计报表使用者的决策和判断提供依据。这两者的基本目标一致,即都是为使用者提供有价值的会计信息。正是审计与会计目标的关联性使得那些使用错误的会计信息而造成了决策失误的使用者,很难分辨这是属于审计责任还是属于会计责任。此外,会计造假以后,企业往往会陷入破产的境地,会计报表使用者也难以追究其责任,因此只有让注册会计师承担全部责任。

注册会计师充分履行审计责任,能帮助和促进被审计单位充分履行会计责任。注册会计师充分履行其审计责任,对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会计报表里存在的重大错报和未披露事项调提请被审计单位调整和披露,注册会计师根据审计结果和被审计单位对有关问题的处理情况,形成不同的审计意见,出具不同类型的审计报告。这样可以使被审计单位重视其会计责任,帮助和促使其充分履行会计责任。所以当审计责任未充分履行时,会计信息的使用者便认为注册会计师既承担会计责任又承担审计责任。

注册会计师遇到的法律诉讼源于社会公众对该行业的过高期望,这种期望又源自社会公众不了解审计活动的特性以及不了解在审计活动中注册会计师和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双方的责任。近年来,随着审计失败案例的增加,对注册会计师惩罚力度的加大,但对于造假的企业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罚,远不及对注册会计师的处罚力度,让会计信息的使用者产生了错误的认识,以为会计造假只需注册会计师承担责任。(二)注册会计师未能充分履行审计责任

注册会计师未能充分履行审计责任,甚至参与造假,导致审计失败,又不愿承担审计责任,而过分强调会计责任。

一般情况下,如果注册会计师签发的是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这三种意见类型,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是不会追究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的,当然也不会要求注册会计师承担会计责任。但如果签发的是无保留意见而会计报表里又存在重大错报,就表明审计失败了。造成审计失败的原因在于:不遵守独立审计准则这一专业标准;部分注册会计师的业务素质不高和业务能力不强。由于会计造假的手段越来越隐蔽,如果没有足够的审计经验和判断分析能力,会计信息里存在的重大错报有时很难发现;由于自身利益的驱动,少数注册会计师缺乏诚信的职业道德也是造成审计失败的原因。由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部门对注册会计师处罚力度的加剧,因此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尽可能的推卸自身承担的审计责任,以逃脱法律的制裁。

三、对策

(一)加大宣传力度,让社会公众理解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

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部门应让社会公众对审计活动的局限性和审计职责有基本的了解,让报表使用人理解并接受审计意见只能合理确信而非绝对保证,当出现审计失败时应正确认识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

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部门必须充分发挥其影响力,更多的承担起宣传与沟通的职责。特别是对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理解。

注册会计师行业应充分利用财经信息媒体向社会公众宣传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区别。首先,两者的责任内容不同。根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负有的会计责任包括: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内部控制;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保证提交审计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与合法性。审计责任是注册会计师对委托人应尽的义务,是审计职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按照独立审计准则要求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进行审计,对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和公允性发表审计意见负责。其次,承担责任的主体不同。根据《会计法》的规定,被审计单位的负责人是会计报表质量的保证人,而审计责任的主体是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再次,所适用的法律不同。不充分履行会计责任,编制虚假的会计信息按照《会计法》承担法律责任;而不充分履行审计责任导致审计失败则按照《注册会计师法》承担法律责任。无论管理当局的会计报表是否经过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会计报表的质量永远由编制者负责。当审计失败出现时,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同在。

(二)完善相关法律

把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明确写进《注册会计师法》。

(三)注册会计师要诚信执业

1、坚持诚实守信,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道德原则。注册会计师行业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生存的资本就是自身的诚信。诚信具体体现为在执业时保持独立的、客观的态度、公正的立场这三个基本原则。

2、严格按照独立审计准则这一专业标准执行审计业务,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虽然司法界和审计界在对审计准则的地位的认识上仍存在分歧,但近年来国内发生的一些重大审计案件,大都是由注册会计师在执业时不遵守审计准则要求造成的。注册会计师只有严格遵守专业标准的要求执行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才能最大程度避免审计失败。

3、重视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后续教育,提高其业务素质。只有通过持续不断的、系统、正规、制度化的职业后续教育,才能确保执业所必需的专业胜任能力。应当重视并加强后续教育学习,规范注册会计师接受后续教育的方式和时间要求。

4、当审计失败案例发生时,会计行业监管部门既要加大对注册会计师的处罚力度,同时也应加大对企业会计信息造假者的处罚力度。让注册会计师和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分别承担审计责任与会计责任,并受到法律的制裁。

参考文献:

1、曾志华.浅谈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J].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11).

责任会计论文第2篇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2001年我国证券市场发生“银广夏事件”,其与美国“安然事件”一样,使社会公众意识到会计师行业的重要社会经济功能,同时,这一现象也引起了国家立法机关和司法审判机关的关注,国家于2005年先后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了六个司法解释,初步确立起我国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赔偿制度,为人民法院审理涉及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赔偿案件提供了重要法律适用依据。

但也应当看到,最高人民法院已的相关规定也因历史和认识的局限性而存在一些问题,并导致审判实践适用规则不一,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畸轻畸重,在审判实践中呈现责任扩大化的态势。

本文将围绕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成因、类型、侵权责任的认定等方面进行初步探讨、展开论述。

关键词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经营失败审计失败

1998年12月29日通过、1999年7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尽管从实施到到现在只有短短八年的时间,我国证券市场面临的国际、国内经济环境都发生了重大变化,新兴问题持续涌现——从第一例证券民事赔偿“红光案”到证券市场首例获赔的嘉宝实业案;从第一例遭遇共同诉讼的大庆联谊,到被千人集体诉讼的银广夏。注册会计师(注:本文中的注册会计师有时也指会计师事务所,为简化行文,统一使用注册会计师)一次又一次地进入社会公众的视线,被社会各界推向了证券市场的风口浪尖上。作为“经济警察”的注册会计师也屡次成为了赔偿案件的被告。

一、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成因

在现代社会,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正在逐渐扩展,特别是西方资本市场发达的国家,进入20世纪80年代后,无论是法院的判例解释,还是注册会计师行业整体态度,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近十多年来,企业经营失败或因管理层舞弊造成企业破产倒闭的事件剧增,投资者和贷款人蒙受重大损失,因而纷纷指责注册会计师未能及时揭示或报告这些错误和舞弊问题,并要求其赔偿损失。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不断扩大,也由此导致了“诉讼爆炸”(litigationexplosion)。20世纪90年代美国专家曾估计,由于法律诉讼和赔偿金额的激增,美国会计师事务所诉讼的直接费用支出占其审计收入的20%,诉讼赔偿不仅是“四大”事务所(普华永道、安永、德勤、毕马威)所面临的问题,也是中小事务所提供鉴证服务应当考虑的问题。

法律责任的出现,经常是因为注册会计师在执业时没有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并因此导致对其他权利人的损害。如果因过失或违约而没有提供本应当提供的服务,或在工作中未能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则要对相关利害关系人承担民事责任。从目前看,注册会计师涉及法律诉讼的数量和金额都呈上升趋势,分析、归纳有如下原因:

1、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法律法规日益健全完善。2005年,先后修改的《公司法》、《证券法》等基本法律,进一步规定了注册会计师在提供验资、审计等鉴证服务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从1996年4月以法函(1996)56号《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如何处理的复函》到2007年6月11日的法释[2007]12号《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先后共了六个司法解释,全面规范了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承担方式、救济方式等,初步确立了我国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赔偿制度。

2、政府监管部门保护投资者的意识日益增强,监管措施日益完善,处罚力度日益增大。注册会计师近年来在证券市场上不断出现问题,从红光、琼民源、银广夏到蓝天股份,一些注册会计师参与上市公司会计报表造假现象时有发生。这些现象已经引起了国家的高度重视。早在2002年,当时的国务院总理朱镕基就在多个场合呼吁注册会计师行业注重职业道德,并亲笔为新成立的三个国家会计学院(北京、上海、厦门)题写了“不做假帐”的校训。200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将规范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执业行为正式列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点之一。可见,国家已经认识到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在我国资本证券市场的完善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因此,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监管已成为包括政府宏观调控部门、公众投资者等的共识。

3、企业多元化、规模化、全球化的经营,带来了审计环境的巨大变化,增加了审计风险。一是企业的多元化经营,使企业的会计业务包括工业会计、商业会计、银行会计等多种会计类型,增加了会计处理的复杂程度;二是企业的跨国经营,国外的子公司、分支机构在纳入企业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我国的会计准则进行重新编排、表述,尤其是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必须统一会计政策、会计期间等,增加了报表的编制难度;三是企业的关联方交易,一些企业通过大量的、没有商业实质的关联方交易来粉饰企业会计报表,以达到监管或迎合投资者的要求,增加了企业高级管理层舞弊的可能性;四是与国际接轨的《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将许多表外业务纳入表内核算,如商誉、认股权证等,以及公允价值的确认都使会计报表存在更大的不确定性,增加了审计难度。

4、“深口袋”理论的盛行,使注册会计师承担了越来越多的指责和诉讼索赔。所谓的“深口袋理论(deeppockettheory)”,是指当被审计单位出现财务危机或破产情况后,不论是信息使用者还是法官,都倾向于从有支付能力的注册会计师身上获取赔偿,而不问谁有过错。

5、我国目前法院的法官在理解注册会计师业务性质、地位、法律责任等诸多方面仍显理论水平不足,法院系统缺乏相关的审判人才,使得法院在受理这类案件时异常谨慎,影响了案件通过法院诉讼解决的数量。即使受理了,由于法官水平的差异,使得同一类案件在不同法院的判决不一致,损害了法院判决的权威性。

二、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

理解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就必须严格区分并界定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和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

1、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第三条规定:“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帐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九条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国务院于2000年6月21日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条也明确规定:“企业不得编制和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同时,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第33号令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二条也规定:“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可见,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都明确规定企业应当保证其财务会计报表的真实、完整,企业在财务会计报表责任上是首要的、第一位的。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表存在隐瞒事实、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导致投资者损失的,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法》)第二条规定:“注册会计师是依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接受委托从事审计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的执业人员。”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于2006年2月15日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第1101号——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和一般原则》第三条规定:“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以下简称审计准则)的规定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在被审计单位治理层的监督下,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是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责任。财务报表审计不能减轻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和治理层的责任。”

可见,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在于接受委托,依据审计准则规定,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发表审计意见。

3、在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中存在三方关系,即财务信息的提供人-被审计单位、财务信息的审核人-注册会计师、财务信息的使用人-相关利害关系人。在这三方关系中,相关利害关系人一般是通过阅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来评价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所反映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决定自己的投资决策。其中,财务会计报表是被审计单位编制的,审计报告是注册会计师编制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判断是依据被审计单位的经营活动以及由此生成的会计账簿等其他会计资料,是对被审计单位会计判断之上的再判断。

因此,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与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是两种不同的民事责任,审计责任不能替代、减轻或免除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

三、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种类

我国民法规定了两种基本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在判断注册会计师应当承担何种责任时,也应当严格区分这两种责任:一是对委托人的违约责任;二是对其他利害关系人的侵权责任。

1、违约责任

《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六条规定:“注册会计师承办业务,由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注册会计师接受被审计单位委托提供各类鉴证服务,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该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要式合同,属于委托合同的范围,应当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范和调整。当注册会计师违反合同约定或合同法律规定时,应当按照约定或法定向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由于违约责任适用《合同法》,在此不多赘述。

2、注册会计师对其他利害关系人的侵权责任

“其他利害关系人”主要指依赖注册会计师提供的审计报告作出经济决策的债权人、银行、公众投资者以及政府的宏观调控部门。

在许多国家,普遍将注册会计师、律师、医师视为具有特殊知识和技能的群体,对于其在执业过程中给他人造成的损害应承担的民事责任,通称为“专家责任”。尽管各国都认为专家责任不属于特别的责任类型,但对专家责任的性质,两大法系之间有不同的观点,大陆法系认为是契约责任,而英美法系则认为是侵权责任。

本文认为,注册会计师对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民事责任,宜认定为侵权责任,理由如下:

其一、违约责任不符合法理。根据民法基本理论,违约责任产生的前提是双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而在审计业务中,审计业务约定书是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签订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不是委托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不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即注册会计师与其他利害关系人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由于不存在合同关系,要求注册会计师承担违约责任没有基础。而侵权责任则广泛地存在于各类主体之间,只要一方违反了法定义务,使他方遭受了损失即可,不以契约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其二、司法实践中已经认定注册会计师对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民事责任为侵权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11日的《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实报告导致利害关系人损失的诉讼为民事侵权诉讼。

四、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的分析

注册会计师对利害关系人的侵权民事责任问题实质是侵权法律逻辑与政府公共政策选择之间的冲突和协调问题,是一个公平与效率的取舍和权衡问题。

从宏观公共政策看,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问题始终贯穿着公平与效率的衡量。一方面是注册会计师执业活动的性质、水平和能力的固有限制,如果对其课以过重的责任,将导致两种结果:其一,大量的会计师事务所因民事责任过大而破产,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因无法承受如此高的职业风险而拒绝提供审计服务或退出审计行业。其二,会计师事务所为最大限度地减少审计风险和规避法律风险而被迫进行“详细审计”,从而大幅提高审计成本,由此带来的高昂审计成本却最终将转移给作为委托人的股东或公众投资者。同时,审计时间的相应延长将难以适应瞬息万变的经济形势而使审计信息失去价值。无疑会影响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另一方面,社会公众日益增长的对审计报告的需求和依赖,他们要求注册会计师提供符合他们要求的高保证、高质量的审计意见。司法部门的立场无论是稍微倾向于任何一方,都必然造成另一方的损失。

在此,本文引入经营风险、经营失败、审计风险和审计失败四个概念,以此作为判定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的依据。

1、经营风险

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任何经营投资行为都存在风险。经营风险可以分为外部风险和内部风险两类。外部风险如国家宏观经济不景气、利率调整、外汇管制、出口限制、税收政策调整等,这些风险对于单个企业是无能为力;内部风险如企业产品滞销、服务过时、人才流失、资金短缺等,这些风险可以通过企业内部经营调整化解。可见,每一个企业都面临着经营风险,企业管理层的责任就在于运用他们的知识和技能选择适当的经营方式,来帮助投资者(包括债权投资者和股权投资者)规避风险,达到投入资本的保值、增值。

2、经营失败

经营失败是指企业由于经济或经营条件的恶化,如宏观经济过分衰退、不当的管理决策或出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而无法实现企业的经营目标,无法满足投资者的预期。经营失败的最极端情况是企业破产。众所周知,任何投资都有风险,只是风险的大小不同而已。股权投资的风险大于债权投资,是因为在企业破产时债权投资者先于股权投资者分得财产。由于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原因,使企业正常的经营风险无限变大,最终导致企业破产清算,导致投资者的损失发生。同时,企业经营风险、经营失败也是投资者在投资时已经或应当预见到的,当然他们也会对企业要求更高的投资回报率。

3、审计风险

审计风险指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报表等财务信息存在影响理性投资者进行经济决策的重大错报,而注册会计师通过实施审计程序未能发现这些错报,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可能性。

由于审计固有限制影响注册会计师发现重大错报的能力,注册会计师始终不能对财务会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提供100%的绝对保证。审计风险始终是客观存在的。其一,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报表真实的相对性。独立审计的目的就是要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发表审计意见。因此,财务报表自身的真实性、完整性程度直接影响着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程度。其二,现代审计理论和方法的固有局限性决定了审计风险的存在。现代审计以会计抽样技术为基础,并在概率原理的支持下,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发表意见,它只能保证最大几率的正确性(统计抽样允许合理误差),只能揭示影响公允反映被审计单位财务状况、经营效果及资金变动情况的重大事项,而不能保证将会计报告中所有的错误都揭露出来,只要这种误差对财务会计报表整体上的可靠性不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且在报表使用者容忍的范围内,该误差就被认为是允许的,不会影响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其三,特别是当企业管理层参与舞弊的情况下,报表中的错报更加隐蔽,即使注册会计师完全按照执业准则的要求,也不能保证发现财务会计报表中的所有舞弊行为。

4、审计失败

审计失败指注册会计师由于没有遵守执业准则的要求,而发表了错误的审计意见。审计失败表明注册会计师本应该通过设计合理的审计程序、选派恰当的审计工作人员、正确地评价所获取的审计证据,从而得出正确的审计结论,但由于注册会计师的过错而未能得出正确的审计结论。

通过对以上四个概念的简单解析,我们可以得出但不限于以下结论:

其一、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经营风险一定存在,不能避免;

其二、审计风险是现代审计中客观存在的事实,不能避免;

其三、存在经营风险并不一定导致经营失败;

其四、发生经营失败并不一定说明审计失败;

其五、审计失败与注册会计师承担民事责任有关;

其六、经营失败的责任在于企业管理层,审计失败的责任在于注册会计师,即企业管理层对经营失败负责,注册会计师对审计失败负责。

显而易见,正确认识并区别经营失败和审计失败是认定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及大小的重要尺度和评判标准。

五、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司法认定

自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56号法函以来,司法实践中,在各种注册会计师作为被告的民事案件中,注册会计师均以其遵守了《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为由进行抗辩。一些法官认为注册会计师的《执业准则》只是一个民间社团组织制定的执业手册而已,不能作为会计师抗辩的依据,也不能作为审判案件的依据。为此,审计界和法律界进行了长期的争论,争论的关键在于:如何正确认识《执业准则》的性质和地位,注册会计师能否依据《执业准则》进行抗辩。本文认为,产生争论的根本原因在于没有正确理解和执行《注册会计师法》。

其一、《注册会计师法》第35条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订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报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后施行。”由此可见,我国的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法律渊源是行政规章。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以财会〔2006〕4号文件了重新修订和增补的《执业准则》,作为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的国家标准。

其二、《注册会计师法》第21条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出具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明知委托人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二)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三)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四)明知委托人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其他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对委托人有前款所列行为,注册会计师按照执业准则、规则应当知道的,适用前款规定。”第42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该法明确规定,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实报告给其他厉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据该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同时,通过以上规定的考察,我们不难看出,该法对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在何种情况下承担民事责任作出了明确的界定,其判断注册会计师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是《执业准则》。

六、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我国现有的侵权法理

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确定侵权行为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准则,它是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确定侵权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损害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确定合理、科学的归责原则,是构建整个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基础。

我国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由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组成的。其中,过错责任原则是基本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为补充。过错责任有两种形式:一般过错和过错推定。两者的区别在于举证责任不同:在一般过错原则下,按“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分配举证责任,即由原告来举证,证明被告存在过错;在过错推定原则下,举证责任倒置给被告,即首先推定被告有过错,如果被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没有过错,则法律认定其有过错。此时被告承担了较重的举证责任,更有利于保护特殊场合下原告的利益。

(二)我国现有的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

1、《注册会计师法》第42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该法采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来认定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

2、《公司法》第208条第三款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该法采用过错推定原则认定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

3、《证券法》第173条规定:“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该法采用过错推定原则认定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

(三)法理分析及本文观点

由于注册会计师业务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在综合考虑原、被告双方举证难易度、举证程度等因素的基础上,本文认为,认定注册会计师民事侵权责任应当采用过错推定原则。理由如下:

其一、《执业准则》产生的基础是审计成本效益理论和社会公共政策的选择,审计风险具有合理性和客观性。因此,《执业准则》既是会计界和审计界的执业准则和生命线,也是股东委托人或其他社会公众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的要求,更是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和认定注册会计师存在执业过错的依据。目前,法律界、审计界、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经过数次研讨和论证后已经达成共识:《执业准则》应纳入法律程序范畴。只要注册会计师严格遵守《执业准则》并尽到必要的职业谨慎,仍未能揭示出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中的个别错报,即是审计活动的固有风险,注册会计师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其二、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是衡平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和公众投资者利益选择的结果。审计业务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非行业人士对此了解存在较多困难。注册会计师在执行业务过程中,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得出得审计结论均记载于审计工作底稿中。按财政部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底稿所有权归属于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对工作底稿实行保密原则。只有特殊情况下,才能获取该底稿。作为社会公众的原告是无法获取该工作底稿的,即使是原告委托的律师,也无权获取该工作底稿。同时,即使能够获取该工作底稿,由于专业限制,一般也无法证明注册会计师主观是否存在过错。所以,如果采用一般过错原则,将会导致利害关系人无法提供被告存在主观过错的证据而无法诉讼的困难。这显然不利于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其三、采取过错推定原则有利于维护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首先,注册会计师的职务侵权责任从本质上说是一种信息担保责任,是对一种可能出现的具有侵权行为性质的信息公开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担保。其次,信息公开的义务人是被审计单位而非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对审计对象合法性和公允性的确信,要受制于被审计单位事前或事后的其他行为。公开何种信息、何时公开均由被审计单位决定。有鉴于此,如果法律一方面强制会计师事务所对利害关系人承担责任,另一方面在归责于会计师事务所时,又不考虑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时主观是否有过错,这无异于让会计师事务所对利害关系人承担无过错责任。这显然对注册会计师行业是不公平的,也不符合民法的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

所以,我们建议在修改《注册会计师法》时应当采用过错推定原则来认定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

(四)最新司法解释的规定

2007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法释[2007]12号了《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该规定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因在审计业务活动中对外出具不实报告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其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会计师事务所在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与该案件相关的执业准则、规则以及审计工作底稿等。”该条全面采用了民事侵权责任的过错推定原则该司法解释的施行有效解决了该类案件审理的诸多难题。

综上所述,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是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和保护投资者利益选择的结果。作为司法机关,司法的天平向任何一方倾斜都会造成另一方的损失。如何在司法实践中把握天平的平衡,仍是司法机关应当综合考虑的。

参考文献:

1、刘燕:《会计师民事责任研究:公众利益与职业利益的平衡》,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4月版;

2、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8月版;

3、郭锋主编:《虚假陈述证券侵权赔偿》,法律出版社,2003年12月版;

4、李国光、贾纬:《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法律出版社,2003年8月版;

5、周志诚:《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中国海峡两岸案例比较研究》,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年8月版;

6、文光伟:《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企业管理出版社,2002年5月版;

7、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案例与研究》,辽宁人民出版社,1998年10月版;

8、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指南》,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年11月版;

责任会计论文第3篇

关键词: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改进措施

美国安然事件、中国“银广夏”、“郑百文”事件等一系列震惊整个注册会计师行业乃至全世界的案件发生后,使人们对会计工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产生了更为深重的疑虑,从而引发公众对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公允性的合理怀疑,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已成为一个倍受全社会关注的议题。制定注册会计师执业法律责任是为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鉴证作用,严肃注册会计师职业行为规范。

一、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内涵及相关规定

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承办业务过程中未能履行合同条款,或未能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或处于故意不作充分披露,出具不实报告,致使审计报告的使用者遭受损失,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应承担的责任。根据《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绝对保证是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所反映的内容与被审计单位的实际情况相符合,若不相符合,则注册会计师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而合理保证是只要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严格遵循职业道德和有关标准的要求,即使其出具的审计报告反映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注册会计师也不一定要承担法律责任,只要求注册会计师对自己的过失行为承担责任。合理的保证会计报表使用人确信已审计会计报表的可靠程度,而不对会计报表的正确性和完整性提供百分之百的保证。

二、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成因

1.被审计单位方面的原因

(1)被审单位的错误、舞弊和违法行为。一些被审计单位可能存在某些严重错误和舞弊的行为而注册会计师未能查出,一旦给他人造成损失,注册会计师往往会遭到控告。但是不能苛求注册会计师发现被审计单位所有的错误、舞弊和违法行为,关键是要看未能发现的错误、舞弊和违法行为是否重大。我国《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8号一错误与舞弊》对错误与舞弊的概念进行了专门定义。错误,是指会计报表中存在的非故意的错报或漏报,即被审计单位由于疏忽、误解等原因,在注册会计师所审计的会计报表中产生了错报或漏报。舞弊,是指导致会计报表产生不实反映的故意行为,即被审计单位故意在注册会计师所审计的会计报表中造成错报或漏报。

(2)被审计单位经营失败。经营失败是指由于巨额亏损、资不抵债等原因而无力持续经营的情形。反映经营风险的极端情况就是经营失败。审计失败则是指审计人员未按照审计规范的要求执行审计业务而签发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通常表现为在企业会计报表存在重大错漏报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发表了无保留审计意见。出现经营失败时,审计失败可能存在也可能不存在。

2.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人员的因素

我国绝大多数事务所都采取了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几十万元的注册资本承担的却是涉及几个亿、数十亿金额的业务。在这种情况下,事务所的败德成本很低,潜在收益却很高,难以保持独立性。一方面,被审计单位为了取得对自身有利的审计结果,事先已与受托的事务所有了某种默契。另一方面,事务所以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为目标,为争取客户,往往降低审计质量,出具虚假报告。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低下导致审计欺诈的存在,专业胜任能力不足对所审计交易事项缺乏应有的职业怀疑态度,对客户舞弊的研究与重视不够,收集的审计证据明显不足。

3.法律环境不够完善

在西方,审计准则是判定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在我国,审计准则的地位在法律上却没有得到确认。目前我国关于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裁定和执行权归属于人民法院。《独立审计准则》被许多法官视为纯粹的行业标准,不足以作为注册会计师的辩护依据。而且涉及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诉讼案件往往专业性很强、技术复杂程度很高,法院难以独立对案件作出合理界定。

4.社会经济环境因素

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的高期望值是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产生的社会因素。各方使用者都希望注册会计师能发现被审计单位报表中的所有错弊,不断要求注册会计师对委托单位的会计记录差错、管理舞弊等都应承担检查和报告责任,混淆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的区别。事实上,由于审计时限、方法和抽样技术的制约,加之成本的限制,要求注册会计师发现所有舞弊是不现实的。

三、解决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存在问题的思路

1.优化注册会计师的职业环境

(1)完善相关法律规范。财政部应当就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积极与有关司法部门进行协调,以保护注册会计行业的合法权益。与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最为密切相关的法律是《注册会计师法》,由于该法颁布较早,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如对民事责任的规定相对薄弱,缺少关键的过错和因果关系要件;对法律责任的界定模糊等,补充完善《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规,在相关法律中增加保护注册会计师权益的条款,在法律责任对象、责任范围和责任程度等方面给予明确规定。从而保证注册会计师免受无谓诉讼的干扰。

(2)进一步发挥注协的管理功能。注协应强有力地发挥对注册会计师的管理功能,通过一系列审计诉讼案例法律问题的实证研究,积极参与审计相关法律条款的制定并提供建议,适度地确定审计相关法律责任,以保证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3)成立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专业鉴定委员会。随着市场经济向法制化方向的发展,民事责任及刑事责任将成为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重要方式,而法院无疑将成为最终的裁判机构。但当涉及的诉讼案件专业性很强、技术复杂程度很高时,法院将难以独立对案件做出合理界定。因此,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应成立专家鉴定委员会,作为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界定的权威机构,成为庭审的有力证据。(4)确立独立审计准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地位。独立审计准则是规范注册会计师审计服务的质量标准,是判断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是否存在过失的唯一技术依据,特别是对公允性、合理保证等概念的阐述。如果注册会计师严格遵循了独立审计准则,仅仅因为审计结论在客观上与实际不符,就需承担法律责任的话,显然是不合理的。因此,独立审计准则应成为我国司法界判定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最重要依据,否则根本不能起到保护注册会计师的作用。(5)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财政部、证监会、注协及其相关部门应密切关注证券市场,发现违规造假的上市公司和注册会计师,要严惩不贷,一定要使造假成本高于造假收益。

2.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应采取的对策

(1)完善会计师事务所的体制,积极发展合伙制事务所。合伙制事务所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人个人利益与事务所业绩和命运紧密相连,更有压力和动力增强责任意识和品牌意识,自然也就更有压力和动力抵御来自上市公司的不当意愿。(2)坚持独立性,始终保持谨慎的职业怀疑态度。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的灵魂。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单位之间必须实实在在地毫无利害关系,其承担的是对整个社会公众的责任,这就决定了注册会计师必须与委托单位和外部组织之间保持超然的独立关系,同时始终保持谨慎的职业怀疑态度,严格按照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要求执业,并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那么其所承担法律责任的可能性将大大降低。(3)完善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对于会计师事务所而言,其“产品”就是出具的报告,若一个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不严,很有可能给事务所带来巨大的打击。随着业务的复杂化和计算机技术的应用,审计业务更为复杂,事务所必须建立健全一套严格、科学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认真推行,才能保证整个事务所的业务质量。(4)深入了解客户,审慎选择客户。很多案件中,注册会计师之所以未能发现错报,其重要的原因就是他们不了解被审计单位所在行业情况及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我们审计的对象不只是财务报表上的数据,还要了解被审计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只有对企业做全面的了解,才有助于注册会计师发现报表中隐藏的问题。因此,在了解客户情况的基础上慎重选择客户,是防止不必要诉讼事件发生的第一道防线。(5)办理职业责任保险或提取风险基金。严格地说,投保责任险,并不是避免审计诉讼的对策,而是注册会计师的一个自我保护措施。但这一措施能帮助注册会计师转嫁风险,避免遭受毁灭性的损失。(6)聘请专业的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无论是对处理审计过程中所遇到的棘手问题,还是对应付已发生的或可能发生的诉讼事项,寻求有经验律师的帮助都是注册会计师的明智之举。

参考文献:

责任会计论文第4篇

关键词:责任会计;作业;作业管理

传统责任会计制度在改善企业经营管理,降低产品成本,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方面曾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随着企业所处生产经营环境的改变,该项制度已不能满足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需要。为此,企业应积极引入新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方法,对责任会计制度进行改进,使该项制度更好地为企业管理服务。本文在分析传统责任会计制度特点及其不足的基础上,就作业管理对责任会计制度的改进谈一点看法。

一、传统责任会计制度的特点

这里所说的传统责任会计制度,是指与相对稳定的生产经营环境相适应的责任会计制度。这种相对稳定的生产经营环境有以下特点:一是企业产品市场份额稳定,市场竞争不激烈,产品生命周期较长。二是企业生产一般追求规模经济,生产改进分阶段进行,并且允许生产存在一定程度的缺陷。三是企业一般采用以成本为基础的订价方法,对顾客偏好的关注甚少。四是企业的管理部门和生产部门按职能权限划分,具有层次性、等级性。

与上述生产经营环境相适应,传统责任会计制度有以下特征:一是按企业内部各组织机构的职能、权限、目标和任务划分责任中心。我国的一般做法是分级归口管理,即横向按设计、计划、供应、生产、销售等职能部门划分责任中心,纵向按分厂、车间、班组和个人划分责任中心,从而形成纵横交错的责任控制系统。二是主要采用价值指标作为各责任中心的业绩考核指标,如成本降低额和成本降低率等。这些指标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并且经过努力可以达到。三是通过对各责任中心可控指标的实际值和预算值的比较考核业绩,计算并区分出有利差异和不利差异,作为奖惩的依据。四是把责任分解到各个责任中心,每个责任中心再分解落实到个人,并制定相应的奖惩措施。

二、企业生产经营环境的改变和传统责任会计存在的缺陷

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所处的生产经营环境在发生变化。在当今全球竞争的环境之下,企业产品生命周期缩短,技术更新速度加快,新产品层出不穷,这些都对企业提出了新的要求:一是企业必须正视社会需求和技术进步带来的挑战,提高灵活反应能力,改变原有的生产组织形式,采用新技术和新的经营管理方法,生产出更加多样化和更具个性的高质量产品。二是企业需要采取满足顾客需要的营销策略。企业要不断创新,不能再以成本为基础计价,而需采取以市场为导向的目标订价模式,这对企业的成本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三是企业的组织结构也在不断发生改变,由传统的按职能设置部门,向强调顾客、销售渠道和产品的组织形式转变。

面对新的生产经营环境,传统责任会计那种以组织机构划分责任中心,以较单一且相对稳定的标准来考核企业经营业绩的做法,显然已不能满足现代企业管理的需要。首先,以组织机构划分责任中心,不符合企业未来发展趋势。其次,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下,企业必须不断改进和创新才能生存。这样,在一定时期内,如果以稳定的标准考核企业业绩,显然不能促使企业各部门向更高水平发展。再次,顾客的需要是多方面的,如对产品质量、产品交货期、产品售后服务的要求等,以单一指标考核各责任中心的业绩显然不够。

面对种种挑战,企业的经营管理必须满足环境所需,以增强企业竞争能力。为此,企业管理思想应进行重大变革,以形成新的企业观,使管理深入到作业水平。新的企业观是把企业看作最终满足顾客需要而进行的“一系列作业的集合体”,这样一个企业就形成一个由此及彼、由内及外的作业链,亦即价值链。作业的推移,同时表现为价值在企业内部的逐步积累与转移,最终形成转移给企业外部顾客的总价值。从顾客那里收回转移给他们的价值,形成企业的收入。收入补偿完各有关作业所消耗的资源价值之和后的余额,形成企业的利润。在这种观念下,企业把管理深入到作业水平,便于索本求源,尽可能消除不增加价值的作业,同时努力提高增加价值作业的运作效率,减少资源消耗,在满足顾客所需的基础上,增加企业的利润,这样就形成了作业管理。企业将其责任会计制度建立于企业管理基础之上,就形成了新型的责任会计制度。

三、作业管理对传统责任会计的改进

当企业实行作业管理之后,其责任会计制度便相应实现了多方面的改进。主要表现为以下4个方面:

其一,以作业中心为基础设置责任中心,跨跃厂组织机构界限,克服了以组织机构划分责任中心所带来的不利因素,同时也符合企业未来发展趋势。在现代生产经营环境中,不断改进和创新是企业生存的关键,而改进和创新的基本单位是由相互联系的作业组成的。组成过程的作业是联系投入与产出的桥梁,资源通过作业形成产出的价值。因此,以相互联系同质的作业组成的作业中心为基础设置责任中心,便于责任的划分和业绩的考核。

其二,以动态的业绩考核指标代替传统相对稳定的业绩考核指标。业绩考核指标是动态的、不断变化的,而且以过程为导向,与过程的效率和产出相关。另外,为了激励企业不断增加顾客的价值,该指标可能是一种理想的、现实情况下尚达不到的目标。其三,以多样化的指标补充传统较为单一的价值指标。虽然成本仍是一个重要考核因素,但在现代经营环境下,时间、质量、效率等同样对顾客有价值,所以不仅像成本一类的价值指标,而且更多的非价值指标,如交货期、生产周期、产品售后服务质量等同样成为考核业绩必不可少的因素。

其四,以更复杂的奖励制度激励职工提高效率。虽然引入作业管理后,奖励方式和传统责任会计制度相差不大,但在新的生产经营环境下,奖励制度比过去更为复杂。由于强调过程改进,而过程的改进是群体共同努力的结果,所以以群体为基础的奖励制度比以个体为基础的奖励制度更为合适。

四、作业管理在责任会计制度中的应用

作业管理在责任会计制度中的应用,可以通过责任会计控制要素来分析。制定责任会计控制要素的核心是划分责任中心,建立业绩考核指标,进行业绩评价和奖励。对于控制要素的前两项,笔者认为,作业管理在其中的应用主要是分析作业,寻找成本动因,划分责任中心(作业中心),进而建立考核指标。在后两项的应用主要是出具评价报告。

其一,分析作业。分析作业是作业管理的核心。它是指对一企业所进行的作业辨认、描述和评价的过程。该过程需分析企业进行了多少作业,有多少人参与了该项作业,作业耗费了多少时间和资源,并评价作业对企业的价值,分辨出“增值作业”和“非增值作业”。

分析作业首先要确认作业。因为只有确认了作业,才能据此寻找成本动因,划分作业中心进行业绩考核。笔者认为,确认作业应遵循“由粗到细,由大到小”的原则,即先粗线地描述出企业大体的作业情况,然后再分层次、分步骤地细分。这里要把握作业细分度,不可过粗,也不可过细。过粗不能提供管理所需信息,过细则工作量太大,导致管理成本过高,影响企业整体效率。

现以一制造企业为例,说明作业的确认。首先,把该企业的工作分为5大类过程(若干作业的集合体),即厂部维持过程、新顾客或新业务的获取过程、产品设计过程、生产过程和顾客维持过程。其次,把各过程分别细分为若干个子过程。厂部维持过程可细分为人事管理、会计记录、财务计划以及法律咨询等子过程。新顾客或新业务的获取过程可细分为研究开发、广告促销、方案论证、订单处理和人员培训等子过程。产品设计过程可细分为设计研究、产品计划、产品设计、开发、生产调试等子过程。生产过程可细分为预测、采购、生产、安装、维护等子过程。顾客维持过程可细分为包装、销售、顾客培训、技术指导及维修服务等子过程。再次,在各子过程基础上,再细分为若干更低层次的子过程。如生产过程中的采购子过程可再细分为购买材料、存储材料和质量检验等更细的子过程。最后,把更低层次的子过程细分为若干作业。如上述存储材料这一低层次的子过程可细分为收料、运料到仓库、存料、发料等作业。

其二,寻找和分析作业成本动因。管理作业必须知道是什么原因引起了作业成本的发生,以便有针对性地减少不增值作业,合理安排作业,降低产品成本,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同样,寻找到作业成本动因,有助于企业合理确定作业考核指标,更好地明确责任归属。寻找和分析作业成本动因时应注意,对于一项作业成本而言,其发生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应在其中找到一个最主要的原因作为该项作业成本的原因。例如,设备调试费的发生原因可能与产品的批量大小、设备的新旧程度、调试的次数有关系,但调试费用的大小则主要由调试次数的多少来决定,所以应选调试次数作为调试费这一作业成本的成本动因。

责任会计论文第5篇

关键词:生态文明建设;可持续设计;社会责任0引言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人类社会文明的进步,环境和生态问题也日益凸显出来,为了改善现有的环境质量,为子孙后代创造绿色健康的发展之路,2012年11月,党的十从新的历史起点出发,做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决策。在此背景下,设计机构和设计师必须要牢固树立起可持续发展的意识,更要意识到自己的社会责任,创作时要本着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不断进行方式方法的创新,把可持续理念落到实处。

1可持续设计重要性

设计在人类的持续性发展中扮演者双刃剑的角色,在促进社会文化进步的同时,也有可能使人类文明走向绝路。作为设计师,在人类的持续性发展中更是起着不可磨灭的作用。设计师要把可持续发展的理念贯穿在设计产品的始终。设计师是产品生命的赋予者,因为他们所负责的问题不仅涉及环境与生态问题,更涉及整个人类的可持续发展。以设计产品材质的选用为例,产品的既定年限、能利用途径,以及产品后期的循环利用等要素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设计师社会责任的缺失

随着设计发展的大众化,多元化格局在设计的发展过程中表现得越来越明显。“设计的公共性”受到了设计师们广泛的关注。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随着物质条件的富余以及权钱利益的诱惑不断增多,设计师们应有的责任感趋于淡薄,随之而来的价值取向问题也日益严重起来,主要表现在:在文化方面,对西方设计理念不能批判性吸收,对艺术主体性的重视不够。设计师们在设计中摒弃中国元素,从艺术标准到审美视角,对西方设计理念完全照搬。在生态方面,设计目的过于功利化,缺乏可持续性考虑。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消费文化在潜移默化中发生了转型,当代设计在发展过程中难免会受到世俗利益的冲击和影响,从而表现出日益严重的功利化现象。一些设计师不顾职业道德,只看重眼前利益,却忽视了生态环境的长远未来。忽视了产品设计、生产和服务各个环节的可持续设计考虑。

3可持续设计的路径

如果我们视可持续发展为一个过程,那么可持续设计业应该是以过程为导向的设计。[1]在设计过程中,策划、选材、制作、运输、使用和回收各个环节的考虑都是必要的。(1)确定产品最佳使用寿命。设计的创作过程是表现的过程,是设计意念的展现过程,是为人类贡献的过程。[2]因此在设计产品的使用寿命时,设计师要把产品的实际用途和对环境的影响结合起来,并做出全面评估,最终确定出产品的最佳使用寿命。一方面,对材料和能源的耗费越少,产品的使用寿命越长,环境受到的影响也就越小。另一方面,现阶段科学技术的发展十分迅速,这对产品的使用功能和环保性能有着积极作用,因此,使用寿命长的产品其技术就必然落后,而且产品外观也缺乏美观性。这就要求设计师能够把握好各方面的关系,确定出科学合理的产品使用寿命。(2)选择健康环保材料。在设计时,设计师不仅要考虑到产品的功能需求、审美需求以及技术要求,还要保证产品的环保性能,因此,在选择材料时要综合考虑环保与性能兼得。目前来说,市场常见的材料有可更新材料、危险材料、可降解材料三种。设计师在设计时要充分了解不同材料的物理、化学性质,以及功能特点等。在选择环保材料时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首先,扩大材料的选择范围,实现材料的多样性。其次,减少材料的耗用,尽量避免过量使用。再次,在满足设计要求的基础上,重点选择可回收利用材料。(3)降低产品能耗。设计师不仅要考虑到产品生产过程中的能耗,还要注意使用过程中的能耗。以家用电器为例,在设计时就要把减少水电消耗放在首要考虑的位置。因此,在设计过程中,设计师要通过材料创新和技术创新,把产品的能耗降到最低。(4)实现产品的回收利用。设计师在设计过程中应时刻意识到自己的任何决定将直接或间接影响到环境和生态问题。[3]因此产品使用结束后的有效处理也是设计师需要考虑的内容之一,产品在到达使用寿命或者用户结束使用时,都要采用环保的方式进行处理,其目的就是对材料进行再制造、再使用以及循环利用。因此,设计师的使命就是设计出在终止使用以后更容易环保处理的产品。在具体设计中,应该全面考虑到产品对环境和生态的影响,从材料选择到产品设计的每个环节都要严格控制,做出科学合理的评估,一般来说主要从五个方面对产品设计进行考虑:分别是减少消耗、可替代、可循环利用、可再使用、易于维修。一个好的设计不但要可虑到产品使用期间不为环境带来伤害,还要考虑到当它的生命结束后是否能够归回大自然,甚至回馈大自然。

4生态文明建设中设计的社会责任

设计师的社会责任,无法用明确的文字、法则来规范约束,尽管如此,人们还是会遵循最起码的道德底线,因而在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中,设计师的社会责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作品在设计中要注意生态文化的地域性和民族性的把握。中国当代设计师在进行创作时要把我国的民族文化元素融入其中,在糅合当代概念的同时,实现对民族生态文化的传承。这不仅体现了设计的地域性,也承载了我国的社会价值观、道德观、审美观等文化要素。(2)制定明确的价值标准判断体系。我国的设计价值判断标准与西方之间有着明显的差异,这主要是由民族文化、生活习俗、等方面决定的。归根结底双方的设计生态环境不尽相同,只有制定出明确的价值判断体系,才能使设计出的作品具有典型的地域性和民族性。(3)加大设计专业人才培养力度,储备后续资源。设计的社会责任主要通过其产品展现出来,因此对设计人员的培养就显得十分重要,这不仅是对设计文化的传承和创新,更是为未来的设计发展储备人才力量。人才的培养过程中,不仅包括专业技能的培训,还包括设计师社会责任的承担等方面。(4)营造良好的设计氛围。作为重要的信息传播途径,舆论的力量是巨大的,设计的发展也要充分利用这一点,在公众之间开展关于设计作品的讨论和评判,能够加深民众对设计的认识和关注,加强公众对设计师的监督,提升设计师的社会责任感。(5)设计要贴近民生,切合实际。社会责任感归根结底还是民生问题,因此提升设计师的社会责任感,最重要的就是从实际出发,以民生需求为设计点,鼓励设计师们走进民众生活,把自己的社会责任与公众的生活需求联系起来。

5结论

我们的健康乃至人类的生存都在受到环境和生态危机的威胁,因此,建立生态文明的社会不仅是改善目前环境状况的要求,更是为子孙后代创造可持续发展道路的要求。作为设计师,其社会责任就是在满足社会需求的前提下,设计出环保、可循环利用的产品。一位优秀的设计师必须要将这一社会责任作为自己的从业道德,并以此作为设计活动的基本准则。参考文献:

[1] 张志为.当下可持续设计的反思[J].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3(2):112.

责任会计论文第6篇

    其保险责任为:在列明的追溯期开始后,被保险人注册会计师在其承办国内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过程中,因过失行为未能履行其业务上应尽的职责和义务,造成委托人和利害关系人直接经济损失的,委托人和利害关系人在保险期内可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责任条款的有关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的鉴定由“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投票表决,全体委员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委员会由9名委员组成:注册会计师行业专家5名、政府代表1名、律师1名、保险公司理赔专家2名。

    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能在一定程度上确保委托者和事务所的利益,有效解除委托者与事务所的后顾之忧,意义十分明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有利于提高事务所的抗风险能力,加速与国际惯例接轨。事务所脱钩改制后,成为市场竞争主体,要独立承担经济责任与法律责任,面临的风险很大。通过这项举措可实现与保险公司互助互保、共担风险的机制,大大提高事务所的抗风险能力。在一些发达国家,投保责任保险是会计师事务所一项极为重要的保护措施,如果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不投保责任保险,在加入WTO后将难以同国外同行竞争。

    2、有利于落实《注册会计师法》的要求。《注册会计师法》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职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但是,多年来保险领域一直是一片空白,事务所脱钩后,仍沿袭原来计提职业风险基金的方法,潜在风险很高。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的出现填补了保险领域的空白,使《注册会计师法》的要求得以落实。

    3、有利于会计师事务所向合伙制过渡。虽然,我国法律允许设立合伙制事务所,但由于合伙人需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大部分事务所仍为有限责任制。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的建立为注册会计师执业在经济上提供了保障,可坚定事务所向合伙制过渡的决心。

责任会计论文第7篇

注册会计师的盈利预测审核责任剖析(1)刘为中作者单位:抚顺石油学院工商管理系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不断发展,上市公司迅速增多,上市公司对外的盈利预测也越来越成为广大投资者极为关心的投资信息。作为企业盈利预测资料的审核者,注册会计师应做好那些工作,对企业所的盈利预测信息应承担怎样的责任,也随之成为政府注册会计师的盈利预测审核责任剖析(1) 刘为中 作者单位:抚顺石油学院工商管理系 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不断发展,上市公司迅速增多,上市公司对外的盈利预测也越来越成为广大投资者极为关心的投资信息。作为企业盈利预测资料的审核者,注册会计师应做好那些工作,对企业所的盈利预测信息应承担怎样的责任,也随之成为政府管理部门、广大投资者等十分关注的问题。本文试就一问题做一些粗浅的探讨。一、注册会计师在盈利预测审核中的工作目标 盈利预测是企业对未来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所做的预计和测算。就我国上市公司而言,一般是指公司对上市后的一个会计年度内的经营成果的预计和测算,一般在公司上市前的《招股说明书》中进行披露。盈利预测是企业对外披露的重要信息,就上市公司而言,其盈利预测是广大投资者据以作出投资决策的重要参考指标,是社会公众评价公司的重要依据。其质量如何,直接影响到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因此,为了增强其可靠性,各国普遍存在盈利预测须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规定。我国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也规定,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要上报经注册会计师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的公司下一年度盈利预测文件。可见,接受公司委托,对其所编制的盈利预测文件进行审核,对盈利预测的编制质量发表审核意见,已是注册会计师一项重要的法定业务。但是由于这一业务的审核对象—公司所编制的盈利预测具有本文前段所述的特殊性质,因此,盈利预测的审核目标也与一般财务审计的审计目标有着重大的区别,这主要体现在:一般财务审计的审计目标主要是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及会计处理的一贯性进行审计并发表审计意见,而盈利预测的审核目标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⒈判定被审核单位编制盈利预测所依据的基本假设是否合理。盈利预测的编制需要依靠许多假设。这些假设是指被审核单位在有关的经济、政治、市场、金融和其他条件下开展经营活动、以及其它被审核单位的假定状况,例如市场状况良好、税收政策不发生改变等。这些假设在未来能否成为现实,对企业盈利预测结果的实现具有根本的影响,因此,必须判明其合理性。⒉判定编制盈利预测所选用的会计政策是否适当。盈利预测须依据适当的政策编制。注册会计师应注意审查盈利中所选用的会计政策是否与被审核单位前一会计期间的实际采用的会计政策相一致。如果在某些方面不相一致,审计人员应当审查其变化理由以及这种变化对盈利预测的影响,判定其是否符合公认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并应关注这种变化及其变化理由和影响是否已在被审核单位以外公布的盈利预测信息中做出的明确反映。⒊判定盈利预测是否根据其基本假设等编制基础适当编制。所谓编制基础是指被审核单位编制盈利预测时所建立的基本假设、被审核单位的历史资料和下一年度的投资计划、生产经营计划以及所选用的会计政策等。该项审核重点在于判定盈利预测是否依据这些基础资料适当地编制,判定盈预测编制程序中逻辑上的合理性和计算的正确性,即审核验证盈利预测中最终测定的经营成果等指标,是否是由被审核单位所做出的基本假设等编制基础进行正确的逻辑推理和计算得出。⒋判定盈利预测资料是否已恰当表达和充分披露。被审核单位对外公布的盈利预测信息应有利于信息使用者充分正确地认识和理解,因此被审核单位对外公布的盈利预测资料不应仅仅是预计的经营成果,还应包括盈利预测编制过程中所使用的基本假设、被审核单位的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影响预测结果的关键因素和重大不确定因素以及所选用的会计政策等。表达与披露是否恰当和充分,对盈利预测的使用者是十分重要的。二、注册会计师在盈利预测审核中的责任 我国《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4号—盈利预测审核》中规定,按照该公告的要求出具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并保证其合法性、合法性,是注册会计师的审核责任;合并编制并充分披露盈利预测是被审核单位的责任。这一规定明确了注册会计师必须对其所出具的盈利预测审核报告负责,对其在审核报告中所发表的审核意见负责。考虑盈利预测所具有的特殊性和注册会计师在其中的工作目标,在对注册会计师在盈利预测中审核责任的认识

责任会计论文第8篇

杨先生在会计、审计学的土地上辛勤耕耘了数十载,留给后人的无疑是一座丰富的思想宝藏。先生离开我们已是寒暑十易,每每读到先生著作,总能从其深邃的智慧、精辟的见解、严谨的思辩、犀利的笔锋中得到些许启示和感悟。作为初出茅庐的后辈,完整把握和理解先生博大精深的学术思想可能尚需时日,但受托责任理论仍直接影响了我博士论文的构思和写作,并成为整篇论文的理论基础。值此先生逝世十周年之际,谈谈我在写作论文时如何从先生的思想宝库中吸取养料,并简要回顾受托责任理论研究的一些新进展,以表怀念。

一、受托责任概念

受托责任概念是杨时展先生分析会计、审计问题的基点,关于受托责任的灵感闪现于先生对“会计的本质”、“国家审计体制”、“中国会计的现代化”、“企业经济效益”等诸多问题的讨论中,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的受托责任学说体系。尽管有时先生提出的只是纲领性论断,但经过后来者的努力探索以及实践的不断证明,我们不得不叹服其内涵的丰富性、思想的前瞻性。

(一)受托责任:“报告责任”和“行为责任”缺一不可

有人将“受托责任”理解为一种“报告责任”,也有人理解为“受委托的责任”。杨时展先生(1994)指出,“作为一个财务或一个会计实体的责任人员,最主要的就在于获得委托人的信任,为此,就要求他负起两种责任来:第一、把账目交代清楚。第二、按照委托人的愿望,保证受托财物的安全与增值。这两种责任,就构成了会计所称的受托责任(accountability)。意思是一个善良的受托人为受托财物向托付人应负的责任”。Gray等(1996)在《会计与受托责任》中更明确地阐述了这一点,认为受托责任包括两种责任或义务:(1)采取某种行动(或克制不采取行动)的责任;(2)对行动提供解释和报告的责任。

以此为基础,我们可罗列出行为责任和报告责任履行的四种组合,以期更好地解释现实的受托责任履行过程。将受托人的行为分为“利益一致的行为”(C)和“利益不一致的行为”(I),将报告行为分为“真实报告行为”(T)和“不真实报告行为”(F),四种组合即为:1.(C,T):受托人按委托人的利益行事,并真实报告自己的行为;2.(C,F):受托人按委托人的利益行事,却不真实报告自己的行为;3.(I,T):受托人没有按委托人利益行事,并真实报告自己的行为;4.(I,F):受托人没有按委托人利益行事,也不真实报告自己的行为。如何真实反映受托人的行为,是财务会计的职责,确保报告行为与行为责任的一致,是审计的职责。显然,这种分类是将杨时展先生所界定的两种责任履行的进一步细化。

(二)受托责任的要素

杨时展先生(1990)指出,受托责任是由于委托关系的建立而发生的,主要包括以下四点:1.严格按照委托人的意图,最大善意地完成任务;用最经济、有效、严密的方法保管和使用由于完成托付的任务而获得的资源;2.建立必要的会计和内部控制制度,将完成的任务和因此而发生的资源的收支以及收支的结果据实向委托人报告;3.为了便于提出报告,接受审查,平常应对任务完成的情况、资金、资源收支使用的情况进行记录;4.为了证明这些记录是实在的,要保存一切足以证明完成受托责任情况的各种证据。在先生所界定的受托责任概念中,至少隐含以下几个要素:委托受托关系;包括会计和内部控制制度在内的控制机制;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记录及证据。

Sherer和Kent、James Cutt、Pavlock等、Laughlin等学者都探讨过受托责任的要素问题。王光远教授(1996)对会计审计学者的研究进行了概括,认为受托责任包括委托受托关系、衡量受托责任完成情况的标准、受托责任的内容、受托责任的报告等要素。此外,一些会计审计学者吸收其他学科领域的研究成果,大大丰富了对受托责任要素问题的研究:Roberts和Scapens借鉴了社会学家Giddens的结构化理论,Munro借鉴社会学理论考虑了参与者的行为,Gray等引入了社会场景的概念,Roberts关注了受托责任过程对客观结果和主体本身产生的影响,Frink和Klimoski引入角色理论来构建受托责任概念框架等等。

以杨时展先生的观点为基础,借鉴学者们已有的研究成果,我们提出了受托责任系统的概念,认为其包括以下几个要素:1.社会与组织场景,即与委托受托关系相联系的环境,它会影响委托受托关系的各个方面,同时委托受托关系也会对场景发生作用;2.参与者,具体又可分为委托人和受托人,但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并不固定,会随着不同情形发生变化,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还可能相互转化;3.受托责任的内容,它通过各种形式的契约(正式的和非正式的)来确定,包括行为责任、报告责任、评价受托人行为的目标和规范等几个方面;4.受托责任行为,包括委托人行为和受托人行为;5.受托责任的控制机制,即确保受托责任有效履行的各种机制。受托责任系统五个要素的提出,也只是为从受托责任理论角度分析具体问题提供了一个思路。

(三)受托责任的普遍性和动态发展观

受托责任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关系,“一个人什么时候接受了对方委托的资源及运用、管理此一资源的权力,什么时候他就理所当然地要承担起这一责任,向委托人交待”(杨时展,1992)。在从人类社会发展的角度审视受托责任发展时,先生指出(1990):“人类社会的发展,反映为托付人和受托人不断因阶级势力的消长而发生的更替,反映为托付人从寡头而逐步大众化;反映为对受托责任完成情况愈来愈严密的监督;反映为受托责任愈来愈充实的内容”。总之,“社会越进步,民智越开发,民主愈发扬,对受托人的要求就越严格,托付的内容就越丰富”(杨时展,1992)。

王光远教授(1996)进一步指出,受托责任不是一个简单的静态概念,而是一种社会关系,是一个含有丰富内容的动态概念。正因如此,我们在分析公司受托责任时才格外强调要从过程的角度来理解:受托责任系统包括受托责任关系,也包括受托责任过程;受托责任可作为一种关系来理解,也可以作为一个过程来理解,这应视具体分析的角度而定;每个时点上,受托责任关系都是特定的,从时期的维度看,每个受托责任关系都是一个过程,各种受托责任关系组成的受托责任系统也是一个过程。

二、受托责任与审计

杨时展先生在受托责任与审计的关系问题上,态度十分鲜明:“我历来认为:审计工作的精义在于受托责任。有受托责任,才有审计,没有受托责任,就无所用其审计;理解受托责任,才能理解审计,不理解受托责任,就不能理解审计。”“审计这个概念和会计责任性(accountability)这个概念不可分。没有会计责任,就无所谓审计,而审计之所以必要,也还是为了监督和验证会计责任贯彻的结果和贯彻的过程”。“受托责任是一切审计工作的出发点”,“审计不但因受托责任的发生而发生,而且因受托责任的发展而发展”(杨时展,1990)。在文硕的《世界审计史》序言中,先生指出,全书“以受托责任为指归”,“一部审计史,也就是一部民主发展史,一部受托责任的发展史”(杨时展,1990)。

后续的审计不同分支领域的研究者也反复证明了受托责任和审计这种天然的血缘关系。王光远教授(1996)在《管理审计理论》中指出,“受托责任不仅是一个内含丰富的动态概念,而且是一种思想,一种支配着会计审计发生和发展的思想”。教授系统考察了管理审计发展的历史后得出结论:“管理审计就是受托责任发展到受托管理责任阶段的产物”,“管理审计就是为了加强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互信而建立的,受托责任观点,是现代管理审计的基本”,“受托管理责任与管理审计的关系再一次说明:没有受托责任就没有审计,而没有受托责任的演进就没有现代审计的发展”。

严晖博士(2004)在《风险导向内部审计整合框架研究》中认为:“内部审计的本质是确保受托责任履行的管理控制机制”,“内部审计理论与实践的演进体现了受托责任的发展过程,即由受托财务责任转向受托管理责任,由内部受托责任转向外部与内部受托责任,由低层受托责任转向高层受托责任,由关注合法性的受托责任转向关注效率、效果、经济性等内容的受托责任”。瞿曲(2006)也追溯了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IIA)所界定的内部审计性质的变化过程,通过分析大企业的发展、社会环境的变化对受托责任系统所产生的影响,进一步探讨受托责任系统的变化(包括受托责任环境、受托责任关系结构、受托责任内容、受托责任行为等的变化)对内部审计发展所产生的影响。结论仍然是,受托责任的发展主导了内部审计性质的变迁。

刘秋明博士(2006)同样以公共受托责任理论为基础,探讨了政府绩效审计的问题。他回顾了公共受托责任理论的研究成果,从控制观、报告观、理性观和战略观四个角度进行了归纳,并提炼出公共受托责任理论的三个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要素:公共权力、绩效评价、提供和验证信息。以此为基础,他分析了公共受托责任与政府绩效审计的演变之间的关系,发现“公共受托责任经历了受托财务责任、受托管理责任和受托责任社会责任三个阶段,与之相对应,政府审计也经历了以财务审计为主,到以管理绩效审计为主,并向综合绩效审计发展的过程”。此外,公共受托责任的发展还推动了政府审计中内部控制、绩效评价标准等概念和实践的发展。

三、受托责任与控制

杨时展先生一直认为,受托责任与控制密不可分。“如果说,在会计的作用问题上我们和信息论者所面对的是一场控制和反映的论争,则在会计的终极目的问题上我们和信息论者又面临了一场决策论和受托责任的论争”(杨时展,1992)。“40年来,马克思的下面这句话在我们的论文中被广泛称引:过程越是按社会的规模进行,越是失去纯粹个人的性质,作为对过程的控制和观念的总结的簿记就越是必要,……只有把这句话和受托责任概念结合起来,我们才能真正理解马克思这句话的深刻意义”(1989)。先生认为,会计是解除受托责任的一个控制系统。进一步,“商品经济……使人们几乎无一例外地、不能自脱地生活在经济上的受托和委托的关系之中”,那么,在如此广泛和繁复受托责任关系中,还存在着哪些控制机制?他给后人带来了无限的研究空间。

王光远教授(1996)在考察了“控制(control)”概念的起源后指出,“关于控制与受托责任的关系,可以说自‘控制’概念产生就已存在”,“本质上讲,控制是受托责任的需要,控制是对受托责任的控制,没有受托责任就无所谓控制”。王光远教授还探讨了委托人和受托人多样化所导致的受托责任过程控制的不确定性问题。Glynn和Perkins(1997)认为,为了确保受托责任,必须有适当的控制系统发挥作用,受托责任应是包括受托责任关系和一系列反应控制过程在内的一个整合结构。刘秋明(2006)以此为基础探讨了公共受托责任与控制、政府内部控制之间的关系,并认为公共受托责任的发展推动了政府内部控制由会计导向向风险导向和绩效导向的演变。其他许多学者也展开了对受托责任控制机制的研究,“现代组织已经建立了各种促使受托人履行受托责任的机制:正式的报告关系、业绩评价、雇佣契约、行为监控、报酬制度(包括赔偿)、规范程序、管理层领导能力训练、员工手册等等。除了正式机制外,还有许多的非正式机制:群体规范、公司文化规范、对上级及同事的忠诚、强调对客户的尊重等等”(Frink和Klimoski,2004)。可见,这是一个多么令人期待的研究领域!

杨时展先生也为我们探讨受托责任与治理的关系提供了思想基础。“对他人所有的资金、资源,在接受委托之后,光享运用之权,不负交待之责的情况,理上是不存在的”,“国家、政府、机关、公营企事业单位如此,一切形式的合营、私营实体,也莫不如此”,这就涉及公司治理和公共治理中的受托责任问题。不少学者研究了公司治理中的受托责任问题,我们也在博士论文中从公司治理理论及实践的角度出发,说明公司治理是受托责任系统中一种控制机制,其最终目的是确保受托责任系统的运行。公共治理中公共受托责任问题也越来越受到政府会计、公共管理领域学者的关注。当然,在此方面,许多悬而未决的问题尚待学者们付出进一步的努力。

四、“有志于道”的杨时展先生

如果仅从学术贡献的角度去解读杨时展先生,那是远远不够的。孔子曰:“士志于道”。“中国的士大夫精神,突出表现在天下兴亡的忧患意识、士志于道的理想主义和知行合一的道德实践”(许纪霖,2004)。数千年来,中国知识分子崇尚的是理想的普通人格,追求的是社会性的人文理想,致力于“内圣外王之道”,“认定其人生价值,不属于个人,而属于全体大群”(钱穆,2001)。杨时展先生正是一位坦荡而执着的践行者。

“天下未乱计先乱,天下欲治计乃治”,先生始终是从国家兴衰的角度来思考会计审计问题。他说,“会计这门科学和技术……确也有个‘所用之异的问题’。或以致富强,或止于青菜、萝卜”(杨时展,1986)。谈及会计的现代化问题,更是“对这种种迫切的现实问题,只字不提,作为一个会计学的教师,实在感到无法向人民交代”。他曾感叹,“40年来,如果我们大多数公仆对他们手中经管的资金能稍稍有点受托意识、有点责任感,我们今天的经济效益和会计工作,就不致糟到这个程度”。他呼吁,只有社会资源掌握在“受托责任意识强的、能力强的、经济效益高的受托人手中,整个社会资源的分配才会优化,产业结构才会合理,经济效益才会提高,社会生产力才能发展”。今天,不仅学术界越来越多的人围绕受托责任展开会计审计问题的研究,实务界的许多政府部门、工商企业,也都开始推行“问责制”。或许,这还只是受托责任思想影响我们的一个序曲。

杨时展先生说:“我和所有的知识分子一样,关心自己的人格、道德和价值”。他自称“(会计)这个岗位上的一个多年的卒子”,却“实在不能不深感到责任的重大”。正是如此,才有了《中国会计的现代化问题》、《社会效益审计的设想》、《关于建立我国政府受托责任制的意见》、《从立法精神看我国会计的演进》等等关乎社会、民生之作。“尽管我教书教到白头了,每次上课前,我的心情依然很紧张,总怕讲不好,就这样,还经常感到课没讲好。孔夫子说:‘执事敬’,又说‘事思敬’。作为一名教师,教书、育人,正是自己应‘敬’的事。感到紧张,感到战战兢兢,也许合于‘夫子之道’”(杨时展,1986)。对于自己的职责,这位老者是何等的苛刻!

杨时展先生文化功底深厚,论证时旁征博引,分析时层层递进,摒弃华而不实,直击问题要害。论述国家审计和政府受托责任体制时,他从朱元璋惩治腐败谈到林则徐的《禁烟疏》;讨论受托人时,他从《红楼梦》里的乌进孝,谈到“挟天子以令诸侯”的曹阿瞒;为说明受托责任的重要性,他甚至比较《孔乙己》中咸亨酒店老板与《聊斋志异》中接受刘夫人资助的书生在记账方面的差异。国学功底之深,信手拈来之娴熟,实在为我们后辈所望尘莫及。先生行文流畅、语言精炼,阅读时有着极强的节奏感。行文中,先生认为重要的观点或字句,还往往会用圆点特别突出,严谨、认真的态度令人震撼!

人的一生也许很漫长,但对于求索不息的人,一生又是何其短促!德鲁克(Drucker)说,“在时间之中,在社会领域里,没有人随着时间的开始而展开生命、随着时间的终结而结束生命,每一个人都从前面的人接受历代留下的遗产,持有短暂片刻,再把它交给后来的人”。杨时展先生,这位唯恐“奉献不抵享受”的学者,不只是做了一个“传递者”。他用睿智的眼光和对知识的热情,发现着社会生活和学术领域的“暗物质”,又用质朴而形象、简短而有力的语言向我们娓娓道来。他用一身的傲骨和对真理的崇敬,以婴孩般纯净的心灵抗击着污秽和流俗,感染我们的是不屈的责任感和炙热的爱国心。他用短促的一生谱写了瑰丽的篇章,用生命和智慧在长空中留下了永远印证历史的痕迹,留给我们的是不朽的精神和永恒的财富!

【主要参考文献】

[1] 杨时展. 杨时展论文集[M]. 北京: 企业管理出版社,1997.

[2] 杨时展. 我这几年[ J ] . 武汉: 中南财经大学学报, 1986, (2): 104-109.

[3] 王光远.管理审计理论[M].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

[4] 严晖. 风险导向内部审计整合框架研究[M]. 北京: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