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婚姻家事纠纷有其特殊性,因而对解决该类纠纷的程序也有特殊要求。设立婚姻家事纠纷解决机制应与一般民事纠纷的处理机制有所区别。职权干预原则、调解制度、诉讼与非讼原理交错适用理论等都适用于处理婚姻家事纠纷。建国初期便民服务的司法理念与现代司法理念具有一致性;专门机关与群众参与相结合、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相结合的方式,仍有存在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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