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刑事法评论 直接证据何以存在——对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分类标准的理解 【正文】

直接证据何以存在——对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分类标准的理解

作者:陈盛 西南政法大学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基地
直接证据   间接证据   证明方法   案件主要事实  

摘要: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区分限于同“案件主要事实”(证明对象)存在证明关系的证据。在此基础上,证明方法的直接与否决定了证据为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证明方法是指以实质内容为依托的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关联方式。它独立于裁判者对案件主要事实的确定,也独立于裁判者对已获得证明之案件事实的法律评判,更独立于证据真实性的判定。简单地以证明方法的直接与否来区分两类证据,而不考虑证明对象的确定性,无法承栽学界关于两类证据分类的功能预设。直接证据是以案件主要事实为指明对象的证据。在将案件主要事实界定为“作为整体的构成要件事实”的基础上,直接证据的作用范围限于概括性的、客观层面的构成要件事实,即犯罪主体是谁以及犯罪事实是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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