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对比研究日本于2014年5月施行的特别刑法《驾驶机动车致死伤行为处罚法》发现,我国危险驾驶罪存在立法缺陷。目前我国《刑法》规定的危险驾驶罪是故意的抽象危险犯,第13条"但书"不能成为醉酒驾驶出罪的依据。我国应当在扩大危险驾驶行为的类型、考量相关犯罪之间罪刑均衡的前提下,采用危险犯与实害犯相结合的形式,将其作为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别法条,优先适用于交通肇事罪以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拟对危险驾驶罪进行立法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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