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立法宗旨是“促进”民办教育,但因教育事业的“公益性”与“民”出资办学的“逐利性”相矛盾.其所设置的法律框架在许多问题上存在尴尬和困惑,难以真正实践“促进”。如何从公法与私法的结合中探讨出一套适应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实现教育公益性和资本逐利性的最佳平衡和有机统一的法律制度,以保障民办高等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是一个无法回避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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