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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收入确认的研究

作者:周振旗 山东德建集团有限公司
工程合同   工程价款   价款结算   工程形象进度   工程款  

摘要:一、按工程形象进度确认收入1992年出台的财政部财会第70号《施工企业会计制度》,指出施工企业的工程价款收入应在其实现时及时入账。根据结算时间的不同,该制度指出收人确认时点的三个规定:第一,合同完成后一次结算工程价款的工程合同,应在合同完成后,在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进行合同价款结算时,确认收入;第二,实行季度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的工程合同,应在月终与建设单位进行结算后,确认当期的收入;第三,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将工程划分为不同的阶段,分段结算的工程,应在完成形象进度后确认收入,即:应在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形象进度或者工程阶段,与建设单位结算工程款时,确认工程收入,本期的收入即为本期结算的工程款。会计核算的实践中,大多数施工企业会将第二种情况和第三种情况混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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