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险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商业保险在社会管理中发挥作用的路径 摘要:商业保险作为一种风险管控机制,在参与社会管理方面有诸多优势。如在理论基础方面,商业保险在市场化经济影响下已形成一套完整的理论体系;在实践可行性方面,商业保险具有发挥自身行业和产业潜能的优势。作为加强社会管理的重要推动力,商业保险在调节经济纠纷、处理社会关系和管理社会资源等方面所发挥的作用都是其它许多行业难以企及的。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各种社会矛盾呈逐年攀升的态势,商业保险所具备的经济补偿职能则能有效减少或化解部分社会矛盾。 关键词:商业保险 社会管理 社会需要 商业保险性质决定了它对社会管理具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当前政府高度重视创新和社会管理,经过不懈努力,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政府领导、社会参与的管理格局。要让商业保险在社会管理中充分发挥作用,不仅要完善保险机制,更应该招揽更多专业化商业保险人才。 一、推动经济建设,稳固经济 (一)商业保险是社会经济发展前提 从2012年至2013年8月,我国保险业总资产接近八万亿元。商业保险发展对GDP增长、经济结构调整与经济发展方式转型具有重要影响,使我国各大型保险公司在资产总量、盈利以及品牌价值上得到不断提升,企业实力增强,能够确保国有资产增值,为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为了推动社会经济全面发展,培养保险专业技能型人才也是至关重要。保险领域作为技术型人才密集的行业,不仅是在进行保单开发,风险评估,核保、核赔、分保时需要专业人才,就连业务员以及销售人员也需要掌握基本专业知识和相关法律知识,才能对合同条款做出客观说明,这样才更够对客户提出具有说服力的提案,这也是促成签单的关键。 (二)保险公司的资本市场和资源配置 保险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游资对金融系统的冲击;“进入债券业,能够有效支持国家重点项目建设;进入股票业,能够将资本引入经营较好的优秀单位;进入外汇领域,能支持我国汇率稳定”。2012年,投资改革之后,“投资新政13条”出台,拓宽了险资投资范围。企业可利用保险资产来管理公司平台,进入全面资产管理时代。企业是资本市场最重要投资者,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有效支撑国民经济稳定发展。同时,高素质人才是有关保险企业最缺失的。高素质人才又是企业发展基础和动力,能够为企业发展提供有利保障。所以,企业应该重视对员工素质与专业精神的培养,使员工为公司发展注入激情,这样才能保证公司持续稳定发展,为社会输送正面能量。 (三)商业保险的风险防范与经济补偿 商业保险是经营以及管理领域内比较特殊的行业,其风险防范与机制能在最大限度上降低风险发生,避免社会动荡,保证经济稳定。2012年,我国保险赔付共支出为4716.32亿,其中财产原保险支出2816.33亿,人身原保险支出1899.99亿,这些保险赔付为社会成员在遭受不利冲击时及时提供了经济补偿,使得发生保险事故的人得到及时赔款,使患病人员及时得到救助,使伤亡人员解决了家庭生活困难,减轻了政府财政和事务负担,促进我国经济发展,为人民生活提供保障。 二、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方面的作用 (一)开展全覆盖的商业保险模式 网络作为当今社会重要通信工具,是拉近社会中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桥梁,商业保险在参与社会管理过程中可充分利用网络优势,节省社会管理过程中所需成本。同时,商业保险可借助目前城乡网络服务全覆盖特点,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充分发挥其服务透明、体制规范的专业优势,还可以为投保人提供更多增值服务,例如在办理新农保时,可同时为农民提供医疗保险等服务。伴随着医改逐步推进,众多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医疗保险服务,在很大程度上为构建健康有序社会保障体系做出了很大贡献。对于特殊群体来说,商业保险可开设专门服务于特殊群体的业务。目前保险品种包括老人意外伤害险、失业保险和女性健康保险等险种。 (二)提高保险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 商业保险活动有效开展最主要还是依托保险从业人员专业能力,一个合格的商业保险从业人员能帮助商业保险事业有序进行。而社会上所需商业保险人才是不仅需具备一定专业知识,同时还需具备一定实践能力,对保险行业要有所了解,同时领悟能力也必须满足职业需要。 三、在社会重大事件上充分发挥商业保险的作用 (一)参与灾区重建工作,保障社会稳定 在汶川发生地震时,中国人保、中国人寿等保险公司及时响应,通过捐物、现场救助、理赔和赠送保险的形式参与抗击自然灾害,帮助灾区人民脱离伤痛,恢复生产、重建家园,从而保障社会稳定。据统计,这次救灾,保险业总计支付人民币16.6亿元。 (二)为社会突发事件提供保险服务 在03年抗击非典以及温州高铁追尾事故中,我国众多保险公司密切关注事件情况,及时开展了相关理赔工作,有效降低了突发事件所带来的不良影响,维护和保障了社会稳定。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由于商业保险在运行时具有一定特殊性,容纳就业人员多,为需要就业的人创造了更多就业机会,从而缓减了社会就业压力。商业保险单位为解决大学生就业难问题,正在对引进创新型人才问题做积极的研究。例如:某些保险公司正在积极参与“大学生村官”招聘活动,一些保险公司在对大学生销售员岗位进行大型招聘。现在大多数保险公司都在和各大高校保险学院开展以订单班的模式进行合作培养人才。这种创新模式不仅培养了大学生,还对大学生就业增加了机会,更为社会就业问题减轻了负担。 商业保险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商业保险社会管理问题分析 一、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为商业保险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 (一)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为商业保险提供了巨大的发展空间。有助于提升商业保险自身科学发展水平保险业实现自身发展,必须立足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对保险的需求。我国现代化进程的加快、体制转换的加剧和社会经济各个领域的深刻变革,使许多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凸显出来,社会不稳定因素和各类风险增多,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已成为应对时代变革的一剂良方,同时也为参与社会管理各行各业特别是保险业提供了巨大的发展空间。保险业顺应时代潮流,拓展经营思路,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战略,在经营活动中积极主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保险产品,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不断拓宽服务领域,丰富服务内涵,强化风险防范和风险控制,更好地在我国社会管理创新中发挥商业保险应有作用的同时,提升保险业自身科学发展水平。 (二)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提升了保险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战略地位。有助于充分发挥商业保险的功能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需要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4],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社会环境。这个要求,客观上提升了保险在整个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战略地位,促进保险业的功能作用的充分发挥。在现代社会,保险已经渗透到经济的各行各业、社会的各个领域、生活的各个方面,保险所提供的已经不仅仅是产品和服务,而且成为一种有利于社会公平、社会安全与稳定的制度安排[5],是支持经济建设和协调社会关系的重要力量。社会管理要搞好,必须加快推进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限于目前我国整体的经济实力,国家所能提供的基本社会保险水平还比较低,只能满足社会保障最基本需求。这种情况,为商业保险的发展提供了难得机遇。商业保险机构可以通过与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部门合作,补充当前社会保障水平的不足,满足多样化的社会保障需求,与基本的社会保险一起,共同实现人民群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的目标。 (三)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赋予商业保险必要的社会责任。有助于促进解决商业保险自身发展中面临的问题当前,我国保险业发展面临着诸如“覆盖面不宽,功能作用发挥不充分;粗放经营状况尚未根本改变;市场秩序不规范、销售误导和理赔难等问题依然突出;自主创新能力不强,高素质专业人才匮乏”[6]等诸多瓶颈,不但与发达国家的保险业发展不可同日而语,而且与国内证券业、银行业相比还有相当大的差距,在金融业和社会中地位较低,与国家对保险业在社会管理中的战略定位不相适应。为应对参与社会管理建设所带来的新课题、新挑战,承担好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保险业必须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找准定位,强化服务理念,大胆实施创新战略,深入研究加强社会建设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规律,准确把握保险业参与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的工作重点、难点和薄弱环节,积极推动理念、体制、机制、产品、服务、方法和手段创新,及时总结推广参与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的经验做法,通过积极参与社会管理活动,有效提升保险业经营管理能力、风险管控能力、专业技术能力、创新发展能力、业务拓展能力。 二、商业保险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的作用具有不可替代性 在社会管理中,一方面要不断提高政府的社会管理能力和成效,另一方面要不断增强社会自我管理能力。社会管理是对全社会的管理,也是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管理[7]。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政府职能不断转变,政府不再也不应该是我国实施社会管理的惟一主体,参与社会管理主体的多元化成为大势所趋,客观上要求企业和行业组织等成为社会管理的主体,承担起社会管理的责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业保险是运用市场机制进行社会管理的重要方式,商业保险辅助社会管理的功能,有助于促进传统的以政府为中心的社会管理模式向现代化的不同组织机构分工配合的社会管理模式转变,尤其是在辅助社会管理、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所具有的独特优势,能使商业保险在社会管理中能起到“四两拨千斤”的放大效应,决定了商业保险是我国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主体,在辅助社会管理、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具有独到优势,对我国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产生其它行业难以替代的特殊作用。一是社会保障管理。社会保障被誉为“社会的减震器”,它为社会提供诸如养老、医疗、失业、救助等方面的基本的经济保障[8],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一个关键环节。商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补充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适应人们应对日趋多样化、复杂化生活风险的需要,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保障需求,为全社会提供高水平、多层次、范围广的保障服务,从而在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提高社会保障的水平和分担国家的社会保障负担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二是社会风险管理。社会管理的基本任务之一就是应对社会风险。管理风险是保险的基本功能,建立健全风险规避机制,科学预测、严格管理、周密防范、及时化解各类风险,保障社会的正常运转,是商业保险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作用的重要职责。保险业务的本质属性和保险企业的赢利性目标,决定了商业保险对社会风险管理更有积极性、主动性和自觉性。三是社会关系管理。列宁曾经指出,处于社会中的个人,就是各种社会关系的总和。在社会交往过程中,人与人之间产生联系是必然的,这也就决定了矛盾和摩擦是不可避免的。“因此,社会需要一种能够消除各主体之间矛盾和摩擦,减少冲突从而建立良好秩序,保障社会正常运转的机制。”[9]保险公司通过介入危险事故处理,为维护政府、企业和个人之间正常、有序的社会关系创造了有利条件,减少了社会磨擦,起到了社会润滑剂的作用。因此,商业保险天然具有社会关系管理作用。四是社会资源管理。商业保险的本质之一,就是对社会资源的高效配置[10]。商业保险对社会资源进行管理的根本在于保险基金的补偿和给付存在一定的时间差,为保险资金的投资运用提供了可能。保险公司作为稳定资本市场的机构投资者,资金具有额巨大、运作时间长、投资安全性要求高等特点,真正发挥稳定经济、稳定市场的积极作用。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业积聚了巨额、可运用的资金,从而使得保险业在社会资源的分配和调整上具有独特优势。五是社会信用管理。诚信是商业保险的立业之本,也是商业保险的经营之道。商业保险通过责任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产品业务的开展,“可以减少由于客观上的不可抗拒因素导致的履约风险,从而扩展信用链条正常运作的范围,通过对受损者进行补偿或者代替投保人履行义务等来促进信用活动的执行”[11]。同时,商业保险在经营过程中可以收集企业和个人的履约行为记录,为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和管理提供重要的信息资料来源,实现社会信用资源的共享,从而有效降低社会信用风险,提高信用违约成本,规避失信所造成的损失。 本文作者:李长春罗丽华工作单位:保险职业学院 商业保险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商业保险扮演社会管理角色 保险的本质属性决定了其具有社会管理作用。就其本质而言,保险是一种社会互助行为,即面临同样风险威胁的多数单位或个人为了保障其经济生活的安定,在参与平均分担少数成员因偶发的特定危险事故所致损失的补偿过程中形成的互助形式的分配关系,这在客观上起到了管理社会的作用。 与其他行业相比,保险作为现代生活风险管理最基本、最有效的手段,可以天然地在参与社会风险管理、减少社会成员之间的经济纠纷、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独特作用,能对国家的社会管理功能起到辅助和补充作用。 商业保险加强社会保障管理的主要内容 1.养老保障 企业年金作为社会养老保障的第二支柱,是一项基本养老补充制度,是对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延伸和完善,是对基本养老制度的有益补充。企业年金能够增强企业凝聚力,为企业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能够改善员工退休生活;能够应对老龄化危机;能够应对家庭人口结构变化;能够缩小企业职工与行政事业单位职工退休收入差别。 2.健康保障 保险业充分发挥运行高效、保障灵活、服务全面的专业优势,积极参与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有助于创新医疗保障管理服务机制,丰富保障层次,提高保障水平。自2003年新农合制度在我国部分省市试点以来,保险业就积极主动参与了新农合工作,逐步确立了专业规范的管理模式,构建了便捷高效的服务体系,从而节约了政府行政资源,保证了医疗基金安全,惠济了广大农民。 3.特殊群体保障 保险业通过开展针对特殊人群的保险业务,对特殊群体的权益提供专门保障,能够进一步扩大保险业服务经济社会的覆盖面,增加保险业参与社会管理与服务的渗透度,从而能够从更深层次、有的放矢地消除潜在的不稳定因素。目前,针对特殊群体开展的保险业务有残疾人保险、计划生育家庭保险、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女性安康保险、军人保险等。 (1)残疾人保障。通过协助残疾人联合会解决残疾人意外保障问题,协助政府贯彻落实“残疾人职业康复劳动项目”中的风险保障工作服务社会,积极协助政府管理。某寿险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累计承保约13000人,累计保费130多万元。 (2)计划生育家庭保险。以维护计划生育家庭的权益,有效降低计划生育手术和独生子女户因意外伤害、伤残、死亡、疾病风险带来的经济损失。自2009年5月开办两年间,北京市已有11个区县开办了“计生家庭意外保险”,全市累计承保70多万人,落实承保签发保险单2000余件,累计保费1000余万元;累计办结赔案3342笔,已支付赔款417万元。 (3)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有利于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改善老年人安全保障机制,减轻政府压力和家庭负担,提高应对老龄化的能力,促进养老服务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4)女性安康保险。某寿险公司与全国妇联合作,作为独家保险提供商,为妇女“两癌”预防、检查、治疗提供保险保障服务。辽宁各地市公司还积极与地方妇联、工会积极配合,广泛开展关爱妇女活动。截至2010年底,该公司在辽宁省共为350万人次老年人提供意外伤害保险服务,赔付14300人次;共为275万妇女提供女性安康等大病保障,赔付4000多人次,赔付8000万元。 (5)航天员人身保险。保险业连续为中国“神舟5号”、“神舟6号”和“神舟7号”航天员及宇航专家提供了巨额人身保险,为我国航天事业的发展保驾护航。此外,保险业还承保全军及八大武警系统的团体保险业务,为全军和武警系统的广大官兵保家卫国提供了重要保障。 政府需提供政策支持 政府应为保险业的发展提供各种政策支持,助力保险更好地承担社会管理职能。 1.实施税收优惠政策 通过税收优惠,鼓励保险公司更多地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提高承办公众责任保险、涉农保险、养老保险、健康保险及企业年金产品业务的积极性。同时,针对科技创新等风险投资具有高风险、高投入的特点,通过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保险业涉足高科技和风险投资领域,为科技创新和风险投资等产业提供支持。 我国保险业整体税负偏重,营业税率高于交通、建筑、通讯、文化、体育等行业;同时,保险业虽然与银行同样执行5%的税率,但银行业税基为利息收入,保险业则为保费收入,这影响到了保险业自身积累能力的提高,进而影响了社会管理能力的履行。 2.推动扩大补充保险覆盖范围 由于我国人口众多、地区之间和城乡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相差很大,目前的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无法满足农民的基本保障需求,只有在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建立涵盖补充养老、补充医疗保险的多层次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才能满足个性化、差异化的农村居民保障需求。 3.加大财政投入力度 探索中央和地方财政对农户投保给予补贴的方式、品种和比例,对保险公司经营的政策性农业保险适当给予经营管理费补贴。优化惠民财政投入的方式与途径,进一步加大对计生险、民政优抚对象保险、失地农民保险等政策性保险的财政补贴力度,在扶贫开发、拆迁安置、公共安全和社会应急管理体系中,充分运用保险这一有效的市场化机制。 商业保险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商业保险社会管理职能 广义的社会管理是指对一切社会活动领域的管理,包括政治管理、经济管理、社会文化生活管理。狭义的社会管理主要指对社会秩序、人口、环境、社会保障、社会福利以及社会服务等方面的管理。从国外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狭义上的社会管理职能主要由政府和第三部门(主要是中介组织)来完成的,但企业在一定的条件下也承担了一部分社会管理的职能。实践表明:商业保险的社会管理职能是商业保险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商业保险职能的升华。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商业保险的社会管理职能是商业保险发展到一定阶段所产生的一种正的外部性,而这样外部性正是在保险人追求利润的过程中通过向社会提供有效的产品和服务来实现的,是其经营成果向社会的“外溢”。具体来说,商业保险的社会管理职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商业保险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稳定器 1、商业保险提供经济损失补偿与给付,帮助被保险人尽快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保障社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在社会再生产和人民日常生活中,各种天灾人祸无法完全回避,投保人通过缴纳少量保费,把未来不确定的损失转化为确定的当期支出;商业保险人通过建立保险基金,实现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补偿,从而发挥着商业保险的社会稳定器功能。可以说,商业保险是一种市场化的风险转移和社会互助制度,这种制度是通过市场实现对资源的有效配置,具有内在的高效率。 2、商业保险分担政府的社会保障职能,参与构建强有力的社会保障网。从国外的经验来看,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是政府所追求的目标。如在美国,一般有三个层次的保障:政府提供的保障;企业(雇主)提供的保障和个人提供的自我保障;这三个层次的保障为社会提供了一个稳固的安全网。在这三个层次的保障中,企业(雇主)提供的保障和个人提供的自我保障都是由商业保险直接运作的,商业保险已经全面渗透到社会保障领域。 3、商业保险的发展,直接为社会提供了可观的就业岗位,有助于缓解就业压力。就我国而言,保险业目前从业人员已达150多万,占整个金融业提供就业岗位的40%,其中为下岗失业职工提供的就业机会约为80余万个。 二、商业保险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助推器 1、商业保险加快储蓄向投资的转换,促进经济增长。储蓄率和经济增长率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但其传导机制存在多种途径。商业保险作为金融中介之一,在提高资金融通的效率方面有三个优势:一是降低借贷双方的交易成本;二是创造资金流动性;三是有利于形成投资的规模经济。保险公司通过销售商业保险产品等渠道,吸引、积聚社会闲散资金,促使社会资金从各个行业流向商业保险公司,分散居民储蓄过于集中银行所形成的金融风险。商业保险公司的资金特别是寿险公司的资金具有规模大、期限长的特点,成为政府和企业的长期资金的来源之一。 2、商业保险促进商品的流通和消费。商品必须经过流通过程的交换才能进入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领域。在当代信用经济条件下难免存在着交易双方资信风险,商业保险可以为当事人提供诸如信用保险和履约保证保险来规避交易风险,从而促进商品的流通;在消费领域,商业保险通过为产品提供质量责任保险加快消费者对新产品的认同,消除消费者的顾虑。一方面促进了新产品的研制,另一方面促进了消费。 3、商业保险有利于促进科学技术向现实的生产力转化。“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使用高新技术比使用落后技术显然具有更高的劳动生产力,当代国与国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竞争越来越趋向于高新技术的竞争。但是高新技术从研究、开发和使用的各个环节都充满了变数,使得当事人承担了很大的风险;商业保险可以对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使用各个环节的风险提供保障,为高新技术向现实的生产力转化保驾护航。 三、商业保险是社会运行的润滑剂 1、协调社会矛盾,减少社会磨擦。社会的正常运转经常存在各种各样的矛盾,因此社会需要一种能够消除各主体之间矛盾与磨擦,减少冲突从而建立良好秩序,保障社会正常运转的机制。商业保险通过提供诸如各种商业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等参与到社会关系的管理之中,一旦被保险人出现责任事故,通过保险人就可以得到解决,而不必过分依赖于政府和法律诉讼,降低社会运行成本;从而逐步改变了社会主体的行为模式,为维护政府、企业和个人之间正常、有序的社会关系创造了有利条件,减少了社会摩擦,起到了社会润滑剂的作用,大大提高了社会运行的效率。 2、社会系统的良性运行,需要社会系统多方面的协调。其中社会动力机制和社会稳定机制之间的协调是至关重要的,而商业保险正是作为一种社会调节和稳定机制来发挥其功效的。作为一种社会补偿与服务,它可以使竞争中的弱者获得某种程度的保护,能使因各种原因在竞争中的失败者获得喘息和调整的机会,以便东山再起,从而减少了因社会与心理失衡而导致社会动荡的可能性;作为一项社会互助制度,由于其把社会互助行为转变为一种义务规范,能增强社会成员与组织在人际之间、组织之间、地区之间的互助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从而促使社会系统在协调的基础上良性运行。 四、商业保险是社会的防震减震器 1、商业保险通过参与社会风险管理,有效地降低灾害事故发生的频率,减少社会损失。一方面,保险公司从自身利益最大化出发有促进社会风险管理有效性的动力。减少灾害事故损失本身就能相应减少保险金的赔付,增强其盈利能力;另一方面,保险公司有参与社会风险管理的优势。保险公司从承保、厘定费率到理赔,都是与灾害事故打交道,掌握着风险事故的统计数据,并对灾害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和研究,从而积累了丰富的防灾防损工作的经验。因此,保险公司会通过多种有效途径促进社会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减少社会损失。 2、通过巨灾保险,减少巨灾事故对社会的震荡。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和人类财富的越来越集中,地震、飓风、洪水、重大火灾、客机坠毁以及恐怖袭击等重大灾难性事故时有发生;美国9・11事件给纽约市造成约820亿美元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保险公司的赔偿超过400亿美元,远远高于联邦政府200亿美元的灾后重建拨款,为纽约的灾后恢复重建奠定了物质基础;如果没有商业保险的介入,恐怖袭击将会把纽约推向万复不劫的深渊。相比之下,我国近年来发生多次重、特大灾害事故,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于缺乏商业保险的介入,当事人财产又远不能足以承担其中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了保持社会稳定大局,最终损失无奈由政府悉数买单,这一方面给政府增加了巨大的财政压力,另一方面导致了当事人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失衡;以至于出现了“老板赚钱,政府发丧”的尴尬局面。由商业保险公司的介入,建立了社会成员、政府和保险机构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这样,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轻国家财政压力,转变巨灾损失补偿过分依赖政府财政的局面,改变补偿金严重不足、受灾群众的经济损失得不到及时有效补偿的状况。
养老保险论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针,以推行《××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为内容,加快我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化、规范化进程,逐步实现广大农民老有所养的目标。 二、目标任务。全面落实市政府财政补贴计划;建立健全镇、村两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投保面达到,全面消除空白村;新增投保人数万人以上;保费收缴万元以上。 三、操作办法。按年缴纳的,市政府按最低缴费标准的给予补贴;以趸缴方式缴费的,将趸交总额按以后每年的最低缴费标准折合补贴年限,给予相应年缴的补贴。当领取养老金后,余下的折合年限不再给予补贴。 对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规范村,投保人数达到适龄投保人数以上的给予的补贴,达到以上的给予的补贴。本文转载自网 四、工作措施 ⒈努力提高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认识。全市各级各部门和广大农村干部,要深刻领会十六大提出的“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养老、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精神。把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手段,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承担起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政治责任和经济责任,依靠有效的组织和引导,尽快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⒉加强宣传发动,形成强大舆论氛围。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一项涉及方方面面和全市四十多万农民群众的宏大工程。各镇(街道、区)、业务主管部门要通过召开会议、举办电视专题讲座、印发宣传材料、张贴标语、出动宣传车等形式,大力宣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重大意义,掀起宣传贯彻《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热潮,各村要召开好村民大会、党员大会、村民代表大会等会议,充分动员各种力量,把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条款,把政府对农民养老问题的关怀宣传到每家每户和每个农民群众,充分调动他们的投保积极性。 ⒊做好落实财政补贴的详细计划。市里以各镇(街道、区)农业人口数及××年农民人均收入数为依据,将财政补贴额分配到各镇(街道、区)。各镇(街道、区)也要以各村的相关数据为依据,结合其它工作条件,把本辖区财政补贴金额分配到村、落实到人。 ⒋成立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是年全市农村工作重点之一。各镇(街道、区)要按照市里要求,建立镇村两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安排得力领导主抓这项工作。做到上下贯通,形成网络。要列入年重要工作议程,列入机关干部、农村干部责任制考核,采取有效手段,加强考核和奖惩,调动各级干部的工作积极性。 ⒌开展集中突击活动。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规定财政补贴核算年度为月日至月日,财政补贴时间主要集中在月份以前。各镇(街道、区)、各村都要利用这段农闲和农民手中资金相对宽裕的有利时机,突击性的开展工作,层层分解任务。要开展领导、机关干部包区、包村,村干部、党员包户、包人活动,加强督促检查和考核。争取在月前,个人缴费、集体补助、财政补贴基本筹集到位,记入投保人个人账户。 ⒍抓好规范村建设。各镇(街道、区)要把加强制度规范村建设,作为落实财政补贴的重要工作手段来运作。按照规范村的标准,做出年发展规划,采取必要措施,大力促进规范村投保人数的增加。要认真总结经验,扩大本镇(街道、区)规范村覆盖范围,使有条件的村逐步达到规范村的标准。 市政府将组织督导组分阶段进行督察、调度并通报情况,年底按责任制要求进行验收考核。 附件:二六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任务分配表 养老保险论文:农民养老保险调研报告 随着我县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被征地农民数量逐年增加,如何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及生活保障工作,已成为县委和政府亟待解决的热点问题。我局就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其间,调研组深入到各乡镇进行了实地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近年来,我县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随之而来,项目用地量越来越大,征地工作所带来的农民保障问题也越来越重要。征地任务重、面积大的主要集中在杨和、望远、望洪、胜利等乡镇。根据提供数据,各乡镇被征地涉农人口27855人。从征地用途上来看,杨和镇主要是经济开发区和新城区建设用地,望远镇、闽宁镇主要集中为工业园和企业用地,望洪镇、李俊镇主要为中心村建设用地。截至目前,全县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共909人,已享受待遇663人。 应该说,县委、政府对被征地农民保障工作是高度重视的,所采取的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也缓解了征地工作所引发的矛盾。但总体看,我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一)农民认识不足。一是农民认为土地是生活的保障,部分农民失去土地后,由于没有一技之长,心里发虚,担心被征地后没有退路,生活没有保障;二是有的农民对养老保险不甚了解,没有认识到养老保险的重要意义,担心个人出资有去无回,对养老保险工作怀有抵触情绪。(二)财政压力过大。目前,____县所有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都由____县社保局管理,到龄农民享受由社保局统筹发放的养老保险金。全县截止至今应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人数909人,随着征地范围扩大以及时间推移,越来越多的到龄农民开始享受养老保险金(补贴),财政供给将呈几何级数上升,给本不宽裕的地方财政带来巨大的压力。倘若因地方财政困难而难以维系养老保险金(补贴)的发放,将会给社会稳定工作带来不利影响。 (三)基本养老金过低。目前,统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为每年1620元。有的农民说:一年1620元的养老保险金,我种一亩大棚不景气时的年收入也有3000元啊,这样的保障又能起多大作用。(四)就业培训滞后。农民市民化的重要前提是农民就业社会化、非农化、充分化。目前各地由于财政紧张、农民认识不到位等原因,培训机构、培训方式、培训内容不健全,被征地农民一时难以找到较为合适的工作,尤其集中体现在“4050”人员和无一技之长的农民。 随着我县工业经济的不断发展壮大,以及城市化建设的快速发展,土地征用不可避免,被征地农民将越来越多,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未雨绸缪,高度重视。为此建议:(一)强化宣传教育工作。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应站在维护农民权益和推动经济发展的双重角度,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到土地是农民赖以生活、生存的重要场所和基础,把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养老问题,摆在重要位置上加以组织实施。要广泛宣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通过深入宣传和对比分析,使他们感受到县委、县政府对被征地农民所采取的一系列政策,是爱民、利民、惠民的具体体现,从而把被动征地农民的力量,转化为促进县镇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自觉行动。(二)出台统一政策。县政府应积极采取措施,对被征农民地情况作统一安排。要坚持市场化运作,根据我县发展总体规划,按地段、地类划分区域,不同使用类型定价不同,每一区域确定一个合理的基准地价,实施统一补偿标准。在此基础上实行统一地价、统一划扣、统一办理,这样既可有效避免因农民之间互相攀比而引发的矛盾,又能体现征地和办理养老保险过程中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办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条件要统一标准、统一计算口径,建议以村(组)为单位,将人均剩余不足0.5亩的农民列入办理对象。(三)健全管理运行机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是一项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关系到农民切身利益的工作。目前,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由社保局负责组织实施,建议设立独立科室,采取专人负责、定时办结的工作方式,以解决效率不高、办理时间长的矛盾。必要时对一些影响大、涉及广的征地项目,可采用集中办理的形式进行;对确实不能及时办理的,要向农民解释清楚并承诺办结时间。(四)有效拓宽就业渠道。就业是民生之本。要从根本上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存问题,首要的是让农民人人有事干,家家有收入。因此,要充分发挥政府的服务职能,建立健全培训机构、培训方式,注重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要及时了解企业的用工方向,利用“短、平、快”的培训方式,让农民在短时间内掌握一定的技能。对一些具有一定文化素质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农民,可将职业技能培训与国家职业资格认证制度结合起来,通过多层次、多形式的培训,为工业园区和技术型企业提供用工保障,促进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对有意向自主创业的农民,政府要制定优惠政策,在本县范围内享受与下岗失业人员同等的优惠待遇。 养老保险论文:浅谈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 养老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形式,采取强制手段,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在劳动者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而丧失劳动能力时,国家和社会依照法律规定为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而给予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养老是人人都要面临的问题,所有单位都应建立养老保险制度,按照国家、集体、个人共同负担和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筹集养老保险基金,确保每一位劳动者都有公平合理的养老保障。 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已进行了20余年,成就很大,但在打破计划经济旧体制的同时,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新型社会保障体系还不成熟,主要表现为社会保障网的残缺、政策的不稳定和社会保障待遇无法全部兑现。20世纪80年代中期,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从企业开始,由县级统筹逐步过渡到市级统筹和省级统筹。1997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标志着我国企业职工已基本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但是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相对滞后,从改革试点十年来的情况看,工作中仍然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亟待规范和完善。 一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缺乏法律依据,至今全国还没有出台统一的政策,各省市区的情况也不尽相同。有些省份已经出台了相关政策并已运行,少数省还未启动。已经启动的省份,其各地市的政策也有未统一的。如湖南省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省政府于1996年颁布《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规定单位缴费比例为24%,个人缴费比例为3%,但各地市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定本地的缴费比例,因此,各地市的缴费比例也不尽相同,甚至同一地市各县的缴费比例也不相同,缴费基数和运作模式也存在差异,在征收基数上,有的县区按在职人员工资总额(即“单基数”)征缴,有的是以在职人员工资总额与离退休费总额之和(“双基数”)征收。在运作模式上,有全收全付,有差额征收、差额拨付,其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仍由单位发放。在企业养老金全部实行社会化发放后,机关事业单位的缴费基数和运作模式造成经济效益差的单位拖欠退休人员养老金的现象时有发生,退休人员没有从改革中得出实惠,一些自收自支单位中的在职人员对此也在担心自己的将来。 二是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相对滞后造成了事实上的“二元”制度并存,不利于人员的合理流动。企业建立了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的省、市仍实行社会纯统筹制度,有些省、市虽然建立了个人帐户,但个人帐户建立时间也不尽一致,同一地市各县区的个人帐户建立时间也不统一。由于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不同步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内部的不统一,造成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已经启动和未启动的地区以及启动时间不一致的地区间人员在跨行业、跨地区流动时,其养老保险关系难以衔接,阻碍了人才的正常流动。 三是缴费与待遇脱节、权利与义务不对等、养老保险待遇过高,养老金替代率过高。 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制度虽然改变了过去由国家和单位统包职工养老保险的状况,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待遇仍按国发(1978)104号文精神,根据参保人员的工作年限及其退休前上一个月的档案工资的一定比率来计算的。这种待遇计算办法与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制度中的职工个人缴费多少、时间长短不挂钩,多缴少缴与退休待遇没有本质联系,缴费与待遇出现脱节,不仅严重影响职工缴纳养老保险的积极性,也根本不能体现“公平与效率”的原则,同时也没有实现权利与义务相统一。一些地市起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时,对已离退休的干部职工不论是否尽“义务”,一律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这个“大锅”里享受百分之百养老保险待遇权益。这样一来,为今后财政兜底,留下了一大笔“隐性债务”。而企业人员退休后,享受的待遇是根据职工在职时个人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多少和时间长短来决定的,其基本养老金按国发[1997]26号文规定,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所以在现实中,出现了相同工龄、学历及职位的人员退休时,在机关事业单位社保经办机构与劳动保险经办机构领取的退休待遇相差甚大,且不同单位彼止之间待遇也差距明显,高低悬殊较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不但退休待遇高,而且养老金的替代率过高。由于制度不够完善造成缴费与待遇的脱节,并引起一些消极因素:一是部分参保人员对缴费的多少漠不关心,甚至希望缴费工资报得越少越好,个人既可以少出钱,又不影响退休待遇;二是造成了企业退休人员心里上的不平衡,引起了强烈不满情绪,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三是由于待遇相差太大的原因,一些事业单位不愿改制为企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给机构改革造成了一定的阻力。 四是分级统筹,抗风险能力差,无法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由于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目前仍然实行的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十年前的差额结算,掩盖了缴费单位经济效益不好,离退休人员不能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的矛盾。虽然参加了养老保险,但并不能做到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也就不能保证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领取。另外,由于地方各级财政“分灶吃饭”,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工作是通过市县试点逐步推广的,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的是省、市、县分级统筹。这种统筹级次过低的现状使社会保险的调剂功能难以发挥,尤其是一些经济欠发达、财政收低的地区,几乎无基金积累,根本谈不上抗风险能力。同时由于机关事业单位的特殊性,特别是行政机关受编制的制约,退休人数的增长速度远大于在职人员增长的速度,人员结构老化严重,部分地区出现基金收不抵支,基金积累逐年减少,无法应付人口老龄化的到来。 五是养老保险费征收困难,强制性手段少,难以形成部门间联动约束机制。由于缺乏有效的强制手段,社保机构把大量的精力放在收缴上,仍不能杜绝参保单位拖欠养老保险费现象。 六、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隐性债务”大,基金积累小,个人帐户“空帐”运行。有些地市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运行时,对在职和已离退休的干部职工一步到位全部纳入了养老保险范畴,离退休人员未尽“义务”就百分之百地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而政府没有为此支付必要的改革成本,加之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长快,致使一些地市基金支付压力日趋沉重,部分地区出现当期收不抵支的局面,不得不动用本应留作在职人员个人帐户积累的个人缴费基金,用于发放目前已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造成了个人帐户的“空帐”运行,给未来养老金的支付带来很大的隐患。 以上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10年来,各地较普遍存在的问题,严重制约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同时影响了其他社会保障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今年3月5日,总理代表国务院在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多次提到了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在谈到今年要着重做好几个方面的工作时,温总理说:要加快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计划纲要(草案)》进行说明、谈到“十一五”时期的战略重点和主要任务时,温总理说:要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健康水平,努力构建和谐社会。从中我们可以读出社会保障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社会保障面临着一个崭新的历史发展机遇,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是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进一步改革、规范、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迫在眉睫、势在必行。要解决试点运行中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依本人之浅见,应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国家要尽快制定社会保障法,出台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相互衔接的全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社会保障制度只有建立在法制的基础上,才能保证其社会化、制度化,实现其强制性,当前社会保险费征缴难、管理不统一、使用不规范,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缺乏法律的强制和约束力。因此要尽快制定社会保障法,将社会保障的目的、原则、方针、权利、义务等加以明确。借鉴国外的成熟经验,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建立多元化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体系,在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单位附加养老保险和个人补充养老保险。对养老保险的具体统筹项目、标准、对象、收缴、发放等用制度进行规范。 二、要统一养老保险计发办法,妥善解决新老制度的衔接和待遇的平稳过渡。既要充分考虑老制度下退休人员的既得利益,又要合理确定新制度下退休人员的待遇问题,还要解决好中人的养老金平衡问题,消除有损社会稳定的不利因素。 三、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基金,并分帐管理。 四、建立权利与义务相统一,个人帐户与养老金待遇相挂钩的退休待遇计发办法。 五、要认真分析地区间财力差异,汲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经验,一步到位地实行全国统筹,增强养老基金的抗风险能力。从长过来看,这是大热所趋,要注意把提高统筹层次同调整财政体制结合起来,以平衡各级财政之间的利益。 六、要进一步规范社保机构设置。目前,许多地方存在着工作人员既是征缴人员,又是管理人员,还是发放人员的情况,我们要从进一步规范社保机构设置入手,成立专门的征缴、管理和发放机构,来进一步规范我们的工作。 七、要加强对离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与服务。一是要依托于社区,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指导下,把大部分管理服务工作通过社区自治来实现。二是要加大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力度,通过银行、邮局、社区把养老金直接发放到离退休人员手中。三是要采取有效的防范冒领养老金行为的措施,及时对离退休人员生存状况进行调查。 八、制定合理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根据全国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及离退休费和在职人员及工资总额多少测算一个全国性的缴费比例,个人缴费比例所有参保人员应统一,最高达到8,单位缴费比例根据替代率水平测算确定。实行国家、单位、个人三方共同负担,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从现收现付制转换到现收现付加部分积累制,以抵御我国退休高峰期到来的风险。 九、要拓展筹资渠道,扩大和充实养老基金。为了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所需的养老金,减缓支付高峰期时的压力,必须研究拓展新的筹资渠道。逐步发展成为政府财政资助、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集养老基金的格局。 十、要加强对合理推迟退休年龄问题的研究。目前,发达国家的退休年龄已有后移的趋势,美国、西班牙男女退休年龄都是65岁,美国正把退休年龄向70岁推延,计划在25年内将退休年龄推迟到67岁,日本也将退休年龄由60岁推迟到了65岁。如果我国退休年龄从60岁推迟到65岁,据测算,退休金支付总额将减少40—50。因此,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适时考虑出台推迟退休年龄的政策。 只有加快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才有出路和生命力,才能充分发挥社会保障制度这一事业单位改革的“减震器”作用,以解分流下岗人员后顾之忧,才能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因此,加快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机关事业单位社公保障制度,意义重大,迫在眉睫,刻不容缓。 北京市关于对间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等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 为贯彻实施《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市政府1998年第2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现将对间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等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企业和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自2003年1月起,凡企业或被保险人间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按有关规定不缴费的人员除外),被保险人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条件,计算基本养老金时,其基础性养老金的计算基数,按累计间断的缴费时间逐年前推至相应年度上一年的本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累计间断的缴费时间,按每满12个月为一个间断缴费年度计算,不满12个月不计算)。 二、被保险人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条件时,用人单位应在被保险人达到养老条件的当月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其办理享受基本养老金的审批手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于当月受理,当月审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退休日期的次月开始支付基本养老金。 被保险人确因工作需要继续留用的,用人单位与超龄留用人员双方应签定相关合同或协议,明确留用时间及有关事项,书面报市或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被保险人超龄留用期间,用人单位和被保险人应继续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缴费按规定计入被保险人个人帐户并计算缴费年限,留用期结束时,按当期养老金计算办法计发。 因用人单位原因延误为被保险人办理审批手续及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延长退休年龄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除拒收超龄部分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外,其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被保险人符合《规定》的养老条件时的办法进行核算,基本养老金自审批日期的次月开始支付,不补发。由此使被保险人产生的损失由用人单位承担。 在职介中心、人才中心以及在街道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被保险人,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条件时,本人应提前一个月提出退休申请。职介中心、人才中心、街道劳动部门应及时为其办理相应手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其符合规定的养老条件的当月予以审核批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退休日期的次月开始支付基本养老金。因被保险人个人原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除外)延误审批的,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个人承担。 三、因用人单位原因使被保险人不能按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实施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京劳险发[1998]69号)规定补缴间断期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被保险人工作过的原单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被保险人在该单位工作期间的有效证明及在该单位工作期间历年的原始工资收入凭证,以此作为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无法提供有效工资收入凭证的,以相应缴费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经核准后可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与被保险人按《规定》的标准分别补缴,同时加收按照个人帐户记帐利率计算的利息,并按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对单位按日加收2‰滞纳金。其中,发生在1999年1月22日以前的欠缴额,自1999年1月22日起加收滞纳金;发生在1999年1月22日以后的欠缴额,按实际欠缴时间加收滞纳金。 四、符合国家规定劳动年龄范围内的人员,1992年9月30日前在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过,至今未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自2003年1月1日起参加,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1992年9月30日前符合国家或本市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与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以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1992年10月1日以后,因个人原因未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再补缴。 养老保险论文:论现行养老保险制度个人账户的政策走向 【摘要】“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是我国政府的一大创造,它充分体现了效率与公平的原则,有利于新旧保险制度的过渡。然而在实施的过程中,养老保险隐性债务与个人账户空账运行日益暴露出来,特别是个人账户空账运行已影响到民众对政府的信心,危及社会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阻碍和谐社会的构建。笔者分析个人账户空账造成的原因,提出建立个人账户的政策建议,对促进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个人账户空账政策走向 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是一种以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为特征“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新制度运行八年来,存在着三个最突出问题:养老保险的覆盖面依然较窄,其应有的保障功能远未实现;养老保险体系面临巨大的财务压力;民众对政府承诺的养老保障信心不足。社会统筹资金缺口问题日益严峻,隐性债务逐渐显现,特别是个人账户的“空账”问题已引起社会各界广泛的关注。 一、现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空账”的原因及危害 随着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深入,养老保险隐性债务与个人账户空账运行问题日益暴露出来。社会统筹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挪用个人账户资金,其结果是个人账户“空账”运行。“从法律上来讲,个人账户是个人私有的”。所以做实个人账户对增进民众对政府的信心,促进和谐社会的建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什么原因造成了个人账户“空账”运行? 其一、养老金隐性债务。1997年之前,我国实行的是现收现付的养老模式,而现在执行的是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模式的转换必然涉及一个巨大的养老金隐性债务。在没有外部资金注入的情况下,统筹基金的不足,用个人账户基金填补,造成个人账户空账。 其二、制度缺陷。“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从理论上看,它吸收了国际上“现收现付”制和“完全积累”制两种模式的优点。该模式在实际运行中,政府主管部门为了保证当期养老金支付,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必然会有统筹部分透支个人账户资金情况的发生。“如果当初统账结合模式是两个板块的话,这个制度就不会出现个人账户的空账。” 其三、提前退休因素。提前退休从收入与支出两方面蚕食着原本就不太宽裕的养老保险基金。它一方面减少了参保人数,使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减少,另一方面它延长了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年限,使得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又相应增加。加剧了个人账户空账化程度。 其四、人口老龄化。随着我国人口出生率的下降和寿命的延长,老年人口赡养率不断提高。人口年龄结构变化和老龄人口比重增大,中国的养老金的支出总规模将呈上升趋势,造成养老基金入不敷出,客观上延缓了个人账户实账化的进程。 其五、《养老保险条例》执行不力。目前的《养老保险条例》是指导我国开展养老保险工作的法规性文件。在执行过程中,由于企业经济效益不好、本位主义和它自身的缺陷等原因,使我国养老保险的覆盖面不全,收缴率不高,缴费工资基数不实,直接导致统筹基金收支出现赤字,个人账户由部分空账变为完全空账。 个人账户“空账”运行对中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取信于民造成了极大的危害性。 一是对养老保险制度心存疑虑。我国现阶段养老保险缴费的个人群体中,中青年人的贡献率最大,他们离领取养老金的时间还有20-30年,或更长的时间。由于付出与回报不能在短期内实现,如果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长期处于空账运行,他们会失去对政府养老保险政策的信赖,不愿意主动参加养老保险。 二是担心退休时的生活质量下降。现行的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办法,养老保险基金尚无有效的增值保值手段,人们愿意选择购买商业保险。 三是商业保险机构不惜余力地宣传自己产品的财富效应,某种程度也降低了民众对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信任。 二、做实现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重要意义 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结合的制度模式,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具有里程碑价值。做实个人账户的是增强民众对中国养老保险制度信心的重要步骤,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意义深远。 1、做实个人账户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填实个人账户,既是我国综合经济实力的体现,也是政府诚信和国民共担风险的体现,否则会最终影响政府的形象和凝聚力。 2、做实个人账户有利于现行社会养老保险模式的健康发展。它不仅可以避免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混账管理的局面,而且有利于形成规范的制度结构,有助于现行制度的平稳运行和健康发展。 3、做实个人账户有利于个人账户基金保值增值。做实个人账户有助于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分开管理,由于个人账户实账可以执行市场化运作,个人账户资金便可享受到经济快速增长的成果,达到保值增值的目的,既维护了参保者的利益,又增强了参保者的信心,从容应对人口老龄化高峰的到来。 4、个人账户还可更加明确个人在养老保险中的责任,进而有助于参保者加强对单位缴费的监督,有利于减少拒缴、少缴现象的发生。 三、现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政策建议 1、多渠道筹集资金,减少养老保险隐性债务,明确政府的管理责任。在“现收现付制”转向“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设计时,没有专门处理转制成本。政府应当承担责任,主动消化转制成本,由政府向离退休职工支付养老金。扩大养老基金的资金筹措渠道,从政策的制定上,加大国有资产变现力度,推进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加大对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对养老保险事业的投入;发行特种国债;开征社会保障税等多种渠道。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从根本上解决养老保险的隐性债务问题。 2、在安全性和收益性原则之间找到平衡点,加大个人账户基金的投资力度。近几年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积累资金收益率只有2%左右。“个人账户的低收益率已经影响到受益人的利益和基本养老社会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加强养老保险基金自身的运营管理,在政策上支持养老保险基金的市场化运作,实现基金保值增值。 3、加强法制化建设,加大社会保险征缴和监管力度。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立法成为社会保障制度顺利实施的关键。上海“社保案”的教训再一次告诫我们,必须健全法制,完善机制,强化监督。社会保险基金违规动用,不仅影响到养老基金的支付, 同时削弱了社会保险基金的抗风险能力,损害了政府的信誉与民众对社会保险制度的信心,更不利于社会保险制度的正常运作与可持续性。我们认为,养老保险覆盖面不仅要扩大到城镇非国有经济即股份制、股份合作制,还要扩大到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逐步消除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政企分割、条块分割,国有经济与非国有经济分割的不合理状况,实现公民平等。 4、建立个人基金专用账户,提高个人账户的运行效率。坚持“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走向,建立有中国特色的个人投保激励机制。首先,实行分账管理。在管理方式上把统筹账户与个人账户分两本账管理,杜绝相互之间挤占挪用,从根本上锁定政府的财务责任,建立各级政府、企业和个人的分担机制。其次,建立个人基金账户。在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空账”充实的条件下,将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从基本养老保险中分离出来,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中的个人账户合并,组成个人基金专用账户。以法律的形式保护个人基金账户的合法权益,允许自由融通使用,保护投保者的个人利益。 养老保险论文: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筹集管理暂行办法 为确保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筹集与缴纳,扩大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面,切实解决施工企业离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来源,依据国家和自治区社会保险的有关条例、决定和政策,结合建筑施工企业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一、筹集原则、范围及资金来源 (一)建筑施工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要按照“以支定收,略有节余”的原则筹集,凡在自治区境内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已参加行业统筹的建筑施工企业除外)均属筹集管理范围。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均应按属地管理参加当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机构依法开办的保险业务,为全体职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并建立个人帐户和缴费申报。 (二)建筑施工企业应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是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中劳动保险费(以下简称建安工程劳保费)的主要组成部分,应从建安劳保费中列支。 (三)建安工程劳保费实行全区统一标准,统一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保费管理办公室负责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收取,向施工企业划转、调剂。企业仍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向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各级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机构根据建设企业缴纳情况,负责对建筑施工企业和职工的保险费拨付。 二、建安工程劳保费取费标准和计取范围 (一)建安工程劳保费是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中有关劳动保险费用的取费项目,它是构成工程造价的主要内容,其取费标准应考虑全区社会保险的平均费率水平,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离退休人员的数量及费用及建筑工程造价中工资的构成和基本建设的投资规模等。本着“以支定收,留有积累,以丰补欠”的原则确定。目前,只考虑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全区统一按工程造价的3.5%计取。该项费用要随企业职工参加社保项目的增加、费率的变动等应适时调整。 (二)凡自治区境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维修和技术改造等工程项目,不分投资来源、承建项目建筑施工企业隶属关系、资质等级等,一律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安工程劳保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劳保费管理办公室)缴纳工程项目劳保费,建筑施工企业不得向建设单位收取该项费用。建设单位也不得将该项费用转嫁给企业。 (三)建安工程劳保费实行统一计取后,仍进入工程总造价,列入标底、标价,不参与竞标。 三、劳保费的筹集方式 (一)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报建、施工许可证及开工报告等手续前,凭工程项目中标书或固定资产投资证明,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劳保费管理办公室缴纳工程项目的劳保费。 (二)工程项目劳保费实行开工前按中标价或合同价预交和竣工时结算的办法,多退少补。工程造价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工程项目实行一次性预缴,工程造价在2000万元以上需分期预缴的,建设单位应与劳保费管理办公室签订分期预缴协议书,但首次预缴额不得少于应缴总额的60%。 (三)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将审核的工程决算书报送劳保费管理办公室办理工程项目劳保费的结算手续,并出具工程项目劳保费的结算专用凭证。 (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要严把工程项目劳保费的收取和结算关,对没有办理建安工程劳保费的收取和结算手续,即预缴款凭证和结算凭证的项目,不得办理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等手续,否则要追究有关人员及领导的责任。 四、劳保费的使用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劳保费管理办公室)收取的劳保费,在留取15%作为全区调剂积累金后,其余的应分为划转、调配、补贴三部分,足额拨付给企业,作为企业参加社保的专用基金,必须专款专用。 (一)划转部分:各级劳保费管理办公室在收到工程项目劳保费一个月内,按照承建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成立年限、资质等级、企业职工参加社保及离退休人员等情况核定的劳保费拨付标准,一次性将施工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劳保费按拨付标准直接划转到施工企业所在社保机构开设的社保基金专户,其不足部分视为企业欠费。 (二)调配部分:各级劳保费管理办公室应根据劳保费节余情况,对因工程任务不足、负担较重的建筑施工企业,其承揽的工程项目劳保费收入不能满足企业职工参加社保交费要求的应给予适当调剂。调剂后,仍不能完成交费要求的建筑施工企业,其差额部分应由施工企业从其它收入中补缴。 (三)补贴部分:各级劳保费管理机构除主要满足划转和调配外,还要根据劳保费中规定的由建筑施工企业支付6个月以上病伤假人员工资,离退休人员异地安家补贴等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其它支出项目对施工企业给予适当的补贴。 (四)对不在社会保险机构办理职工养老保险登记手续的建筑施工企业,原则上不对其进行劳保费的划转、调配工作。 五、劳保费的管理 (一)各级劳保费管理办公室均应在银行设立建安工程劳保费专门帐户,收缴时要严格使用专用收款票据,并纳入当地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二)建筑施工企业收到划转、调配、补贴的劳保费后,必须按照当地社会保险机构规定的缴费数额,依法足额交纳职工养老保险费,严禁挪作他用。否则要追究企业领导的 直接责任。 (三)建筑施工企业职工个人负担的缴费金额,由企业负责代收后,直接交当地社会保险机构。 (四)劳保费是专门用于缴纳基本养老和支付职工劳动保险费用的,任何工程项目、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免、拖欠、拒缴、截留和非法挪用。否则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组织管理机构 为加强全区劳保费管理工作,自治区成立以政府牵头,建设、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组成的建筑安装劳动保险费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建筑安装劳动保险费在管理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协调、决策和监督检查。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与自治区建筑职业介绍中心合署办公,暂不增加人员编制。 养老保险论文:劳动和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要点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劳动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着力抓好就业再就业、社会保障和劳动关系调整工作,协调推进各项基础工作,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七大召开,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一、全面做好就业培训各项工作,保持就业局势的基本稳定 (一)全面完成就业再就业目标任务。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确定的目标任务,全年城镇新增就业人员不低于900万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500万人,其中,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10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6以内。要将上述目标任务进行层层分解,逐级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保持就业局势的基本稳定。 (二)加大政策落实力度,做好就业服务工作。完善再就业援助制度,广泛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落实好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着力帮助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全面完成并轨任务,解决好并轨人员就业、劳动关系、社保关系接续等问题。建立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管理“以奖代补”机制,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开展政策落实情况的联合检查,推进就业再就业政策的全面贯彻落实。统筹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新成长劳动力特别是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开展再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民营企业招聘周、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等专项就业服务活动,推进服务措施和政策的落实。 (三)做好职业培训工作,提高劳动者就业和创业能力。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大力推行技能人才培养的校企合作,推广现代企业培训制度,加强技能实训平台特别是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完善技能人才多元评价机制,提高技能鉴定质量。加强职业培训教材等基础建设和职业技能竞赛的统筹管理。组织实施好“新技师培养带动计划”、“城镇技能再就业计划”、“能力促创业计划”和“国家技能资格导航计划”。实现创业培训40万人,再就业培训400万人,新增技师和高级技师32万人。通过东部工程探索素质就业的路子。 (四)切实加强失业调控工作。探索加强失业调控的新措施,推动建立失业预警机制。指导重点行业和重点地区做好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推动“就业新起点计划”试点的实施,积极帮助更多失业人员再就业,维护职工权益。 二、做好社会保险各项工作,确保社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 (五)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20__年力争实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95亿人,失业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13亿人,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7亿人,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12亿人,生育保险参保人数达到0.7亿人。 (六)加大社会保险费征缴力度,巩固确保发放的成果。继续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巩固成果,不发生新的拖欠,努力创造条件补发历史拖欠养老金。全面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稽核工作,提高基金征缴率,保持基金增长态势。 (七)继续做好国发〔20__〕38号文件贯彻落实工作。全面落实实施意见。做好养老保险计发办法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完善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相关政策,规范个人账户基金归集和管理流程,推动试点地区逐步提高个人账户做实比例,将既有基金支撑能力、又有试点积极性的省份纳入试点范围。做好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落实好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政策。提高统筹层次,加快实施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指导推动企业年金规范健康发展。切实加强养老保险精算工作,为完善制度提供技术支撑。 (八)稳步推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结合事业单位改革,研究制定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报经国务院批准后,指导试点省份在测算的基础上,制定好本地区的试点方案,及时研究试点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 (九)做好失业保险工作,建立失业保险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提供再就业服务。进一步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在有条件的中西部省份选择一些中心城市进行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功能。加强与就业服务工作的配合,健全完善失业保险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积极推进失业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 (十)启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试点,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精心组织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切实加强医疗保险管理能力建设。多渠道落实参保资金,着力解决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障问题。做好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工作。加强生育保险服务管理,规范生育保险给付和经办管理程序,推行生育医疗费用由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办法,加强生育保险基金监督和管理。 (十一)加大工作力度,做好工伤保险工作。以建筑等高风险行 业和大中城市为重点,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加强工伤保险基础管理,完善相关政策标准,加强对各地工伤认定工作的指导,抓好新《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的实施,进一步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加强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管理。继续做好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的试点工作。 (十二)探索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培训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加强农保基金监督管理,进一步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提高业务经办能力。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 (十三)开展社会保险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建设。优化经办业务流程,制定经办业务标准。完善社会保险统计指标体系,加大联网数据整理力度,推进经办业务管理、数据采集、信息传递、查询服务的网上办理。逐步实行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持证上岗。研究制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建设试行标准,普遍开展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建设试点工作,做好9个地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建设试点工作,管好用好试点资金,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继续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进一步扩大社会化管理服务覆盖范围,提高管理服务水平,积极开展老年护理服务和退休人员公寓建设试点。 三、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切实维护基金安全 (十四)组织开展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教育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党和国家的社会保障政策及基金管理监督的法规,充分认识基金是社会保险的“生命线”,基金纪律是“高压线”,形成人人关心基金安全、重视基金安全、维护基金安全的社会氛围。 (十五)加大基金监督检查的力度。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57次常务会议精神,认真整改审计检查和内控检查发现的问题。配合审计署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的全面审计工作,对各项社保基金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及时纠正问题,进一步规范基金管理。组织进行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专项检查。对典型的举报案件直接进行查处,加强举报案件查处情况的跟踪检查。 (十六)完善基金管理监督制度。研究制定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和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和个人账户基金投资监管。建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对各项业务、各个环节实行全程监控。研究制定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向社会披露社会保险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落实要情报告制度。 (十七)进一步完善基金监管工作机制。省级普遍建立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定期研究工作,解决问题,加强对社会保障政策执行情况和基金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队伍建设,推动建立专门的工作机构,调整充实专业人员,从组织上保证基金监督工作的开展。 四、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十八)全力以赴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加强工资宏观调控。层层落实清欠任务,做好工资历史拖欠的认定工作,督促相关企业制订清欠计划和具体解决办法。建立定期报告工作制度,按月统计汇总各地清欠情况。推进工资保证金制度建设。在有条件的地区推进建立欠薪保障制度。狠抓最低工资制度的贯彻落实。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和监管,完善并严格实行垄断企业工资总额控制制度。 (十九)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开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活动。继续推动劳动合同三年行动计划的落实,确保实现各类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0以上的目标。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加强对劳动用工的宏观动态管理。继续做好国有企业重组改制中的劳动关系处理工作。启动实施集体合同制度覆盖计划。继续加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设。推动和谐劳动关系先进企业和工业园区创建活动,将创建活动与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加强工资支付保障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及时总结经验,树立典型,以点带面,将创建活动推向深入。 (二十)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劳动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各省会城市及其它中心城市要积极创造条件,率先建立实体化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加强劳动争议调解体系建设。在企业聚集的乡镇、街道和工业园区,积极推进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尽快形成多层次的劳动争议调解网络。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改进处理程序,改革办案方式。 (二十一)积极推进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体制和机制创新,加大对劳动者权益保护力度。健全劳动保障监察组织网络,提高监察执法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完善有关部门密切协作的劳动保障监察维权工作协调机制。不断创新劳动保障监察管理和执法模式,积极推广“网格化”和“网络化”劳动保障监察。继续完善劳动保障监察各项制度,建立和完善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重大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制度及举报奖励制度。充分利用12333劳动保障咨询电话,进一步畅通咨询、投诉、举报和权利救济渠道。 (二十二)认真做好信访维稳工作,及时排查化解不稳定因素。进一步规范办信接访办法,健全群体性事件预防处置机制。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加强对突发事件的预防和监控。对发现的隐患要及时认真分析,做出准确判断,对可能引发集体上访的问题要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把不稳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 五、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下大力气做好农民工工作 (二十三)进一步改善农民工就业,全国公务员的共同天地环境。继续开展“春风行动”,为农民工进城务工提供服务。落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计划”和“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提高农民工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全年培训800万人。 (二十四)扎实推进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进一步加强劳务输出示范县建设,推广“培训、就业、维权”三位一体工作模式。组织开展劳务品牌推荐、评选活动。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农村劳动力输出的组织 化程度。 (二十五)做好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工作。进一步实施“平安计划”,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继续推进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专项扩面行动,重点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障问题。积极促进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工作。研究制定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办法和经办业务规程。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人数达到2800万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人数达到3600万人。 (二十六)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重点开展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劳动用工情况及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等专项执法检查活动,严厉查处严重超时加班和劳动条件特别恶劣的问题,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制定《关于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指导意见》。 (二十七)继续做好农民工办综合协调和指导工作。协调各地区、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加大工作力度,夯实工作基础,完善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引导各地普遍在市一级建立农民工协调机构。组织开展农民工统计指标体系等基础性研究。继续做好涉及农民工的各种专题性工作,努力营造全社会理解、关心、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社会环境。按照国务院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20__年工作要点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六、加强基础工作,促进劳动保障事业健康发展 (二十八)加快劳动保障立法进程。配合有关方面做好《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处理法》、《社会保险法》及《残疾人就业条例》、《工伤保险条例修正案》等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的修改工作。组织有关方面起草《企业工资条例》草案,修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二十九)加大执法监督和普法宣传工作力度。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深入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健全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的各项制度。建立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机制,积极探索建立行政复议听证制度、调查制度、和解制度、重大案件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积极推动普法工作,增强普法宣传的针对性、实效性,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 (三十)推动劳动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和劳动保障事业发展计划的组织实施。制定和落实好劳动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实施方案,强化目标责任制,做好“十一五”规划主要指标的分解特别是约束性指标的地区分解。采取切实措施,促进重点工程投入等保障措施的落实。组织实施20__年劳动保障事业发展计划,加强对各地执行年度计划情况的调研和检查,促进年度计划的落实。 (三十一)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统计工作。探索开展社区劳动保障情况的统计直报,充分利用金保工程获取统计数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劳动力调查、农业普查、城乡统筹就业等统计工作,研究开展农民工调查工作。 (三十二)进一步加大政务公开工作力度。强化政务公开意识,全面推动政务公开办法和制度的落实,发挥政府网站、电话咨询中心和媒体的作用,提高政务公开的快捷性和有效性。 (三十三)加快金保工程建设步伐。按照“完整、正确、统一、及时、安全”的要求,加强省市两级统一的劳动保障数据中心建设,完成示范城市的评估和验收。抓好全国统一应用软件的开发和应用推广工作。完成各省与所辖各地市的联网,实现部、省、市网络的三级贯通,推进联网应用,开展异地业务应用系统建设试点工作,推动和规范12333劳动保障电话咨询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系统建设。 (三十四)继续做好政务信息和新闻、宣传、出版工作。拓展信息来源渠道,突出政务信息促进劳动保障中心工作的作用,进一步发挥劳动保障工作网的使用效率。加大宣传工作力度,落实新闻发言人定时定点新闻制度,继续做好政策宣传和典型宣传工作。做好劳动保障报刊和图书出版发行工作。 (三十五)加强劳动保障科学研究工作。着重加强对城乡统筹、比较充分就业、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合理调节社会分配、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以及农民工问题等重大课题的研究,积极有效地发挥科研理论的重要作用,使科研课题在理论创新和指导实践两个方面有新的突破。按照国家财政科技经费投入制度改革的要求,建立劳动保障科研项目库。 (三十六)加大干部培训力度,推动劳动保障系统能力建设。针对劳动保障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和干部队伍状况,以劳动保障业务和公共管理为主要培训内容,加强对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厅局长和地市劳动保障部门新任局长的培训。 (三十七)巩固和扩大对外交流合作成果,全面提升交流合作水平。按照我国总体外交要求,围绕劳动保障工作重点,继续推动多双边高层互访,构建良,全国公务员的共同天地好的对外交流合作平台。做好“亚洲就业论坛”的承办工作,扩大我在国际劳工事务上的影响力。进一步扩大民间和非政府国际交流与合作。完善境外就业服务和管理,通过建立行业自律组织,实现境外就业中介服务行业的规范管理和行业自律。维护境外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基础工作,逐步建立国际劳动保障信息库。 养老保险论文:提高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几点建议 摘要:随着老龄化浪潮汹涌而来,农村养老问题变得日益突出和紧迫。时值新农保正在全面辅开,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农村养老保险体系已不仅仅是农民的愿望和要求,而是市场发展本身的客观必然。 关键词: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动态帐户 1 农村养老保险的历程 时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已经开始启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从80年代中期,就已经探索性地开展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这段历史可以大体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试点阶段。1986年,民政部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在江苏沙洲县召开了“全国农村基层社会保障工作座谈会”。会议根据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决定因地制宜地开展农村社会保障工作。一些经济较发达的地区成为首批试点地区。第二阶段为推广阶段。1991年6月,原民政部农村养老办公室制定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确定了以县为基本单位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原则,决定1992年1月1日起在全国公布实施。此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在各地推广开来,参保人数不断上升,到1997年底,已有8200万农民投保。第三阶段为衰退阶段。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民政部门移交给劳动与社会保障部。这个阶段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全国大部生活质量,随着老龄化浪潮汹涌而来,农村养老问题变得日益突出和紧迫。时值新农保正在全面辅开,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农村养老保险体系已不仅仅是农民的愿望和要求,而是市场发展本身的客观必然。 2 进一步提高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建议 新农保政策的实施,让我们不得不去思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从起步到建立起完善的制度之间,还有一个相当大的跨度,它的关键就在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要符合农民的实际情况,所以综合考虑有以下几点建议。 2.1 建立农民养老保险的动态账户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不断加速,农民的流动性也随之极具增长。针对农民工流动性较强这一特点,应该使农民工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随工作城市的转变而转移。因此,在设计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模式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农民流动的特点,设立农民养老保险的动态个人账户,无论参保农民流入那里都会根据所在单位的性质和特点接续个人账户的养老基金。通过动态个人账户把流动农民的养老保险缴费统一起来,使农民工在进入到新的工作地仍能连续缴费,保障其能够在缴费达到一定年限后根据个人账户的状况进行养老金发放。 2.2 根据农村人口的分化情况,进行分类实施政策 对不同类型的参保农民实施一个体系、两种制度,把纯农人员纳入农村基本养老保险,把农村各类企业从业人员和进入本地的农民工,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我们可以把农村人口分为纯农业人口和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两大类别。一是为以经营土地为生的纯农业人口建立农村养老保障。在已经推行的农村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进行适当的调整与改革。最重要的是改变“个人缴纳为主、集体缴纳为辅、国家给与政策扶持”的原则,国家应该给予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一定的财政投入,由国家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国家投入一部分纳入到社会统筹基金,农民个人缴费和部分国家投入划入个人账户,国家投入要偏重于经济欠发达地区。 同时鼓励建立由集体补助的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式的商业养老保险。二是为农民工建立类似于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即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农民工个人缴费和企业部分缴费划入个人账户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对于刚刚进入城市的农民工,鉴于他们的就业、收入不稳定的状况,最初仍把它们纳入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当他们在城市工作超过一定年限,就业稳定后,就可转入到为农民工建立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为农民工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要协调好就业与社会保障的关系。另外对于在城市从事个体工商业的自雇性农民工,可以参照城镇个体工商户的养老保障,实行自愿原则。 2.3 农民社会养老保障应与土地转让相结合 如果被纳入到社会养老保障的农民不愿意放弃农村的土地,就不利于土地规模化经营和农业现代化的实现。因此,要对已纳入到社会养老保障的农民工的土地实现有偿转让,让纯农户对土地进行规模经营。纯农户的收入提高了,参加社会养老保障的积极性自然就会提高。此外还应该建议农民运用“以土地换保障”的制度,对于通过出租、委托经营、经营土地的农民,可以由土地使用者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规定或双方约定代其缴纳养老保险金。对于出售土地的农民,可以一次性得到补偿并取得养老保险年金。对于无偿将土地赠与子女或他人的农民可视不同情况而定,对其中失去劳动能力者,应由土地的使用者代为缴纳部分或全部养老保险金。 2.4 应提高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以解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支付问题。 这应该说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目前我国风险较小、回报较高的投资渠道很少,但是有一些文献为我们提供了一些有益的思路和改革的方向。比如,一是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推行投资制,将部分养老保险基金交由专业投资公司进行投资,以提高积累资金的增值率。二是由于 农村养老保险以县为覆盖范围,因此基金大多集中在县级保障部门,其保值增值受到人才、信息、投资能力等方面的限制。因此可以规定如果不能保证适当增值率的投资主体,就要在一定期限内放弃投资权,将养老保险基金全部或部分上缴,由省级部门负责保值增值并承担责任。省级部门不能实现保值增值的,可以将基金交由全国有关机构管理。 2.5 转变农村居民的思想意识 由于长期以来农村依靠家庭养老,在短时间内大面积的推广养老保险制度有一定的阻力。即使在已经倡导使用农村养老制度的地方,由于基金监督不到位或者挪用现象的存在,造成农民对养老保险还不够信任。各级政府要组织力量通过各种方式向农民宣传社会养老保险,特别是对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制度方面的宣传要到位,深入农民中讲道理,扩大宣传渠道,禁止硬性摊派、行政命令等抑制农民积极性的工作作风,要在潜移默化中使各项制度深入民心,使农民能主动接受并建立起对农村养老保险的认识与信心。 2.6 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使农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得以规范化。 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单独的农村养老保险法,有关农村养老的问题只散见于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继承法、保险法、民法通则等等之中,这种分散的规定方法会影响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考虑到农村的特殊性和养老保险的复杂性,应该本着“公平与效率兼顾、权利与义务和谐”的农村养老保险立法初衷去建立保险法体系,通过立法提高各级政府和农民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重视和认识。 总之,根据农村养老的现状和随着农村老年人口比重的增加,“老来难”已经成为农村一个十分突出的现实问题,农村养老走上正轨已迫不及待,因此在实践中要进一步完善,它的完善直接关系到我国农村秩序的稳定与农业的可持续发展,认真研究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探索出一条适合中国农村的养老保险制度,通过立法加以规范并逐步扩大覆盖范围,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养老保险论文:说养老保险档案收集整理工作 1、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居民保档案工作是推广国家社会保障制度,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历史鉴证,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是参保人参保、享受待遇的重要凭证。档案管理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参保群众的切身利益,也影响到广大群众参保的积极性。各级党委、政府必须统一思想,充分提高对居民保档案工作重要性的意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居民保档案工作列入党委、政府工作日程,指定分管领导,做到“有领导管事”。如周宁县、乡(镇)两级均指定一名领导分管这项工作,做到一手抓参保工作,一手抓档案工作。 2.健全机构,完善网络 居民保业务档案数量大,环节多,归档难,必须建立健全村———乡(镇)———县三级档案收集服务网络,明确各级责任,健全各级机构,确保“有队伍做事”。2011年以来,周宁县政府每年与乡镇签订《居民保工作责任书》,要求各乡镇要调整充实劳动保障事务所工作力量,至少配备专职人员2名,并指定一名人员进行业务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各村委会依托村协理员,做好参保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3.加大投入,保证运转 要将居民保工作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确保经费投入,一方面需要投入经费购买档案工作所必需的硬件设施,另一方面要适当提高村协理员的待遇,利于调动其工作积极性,做到“有经费办事”。如周宁县居民保中心专门安排一间库房,配置了密集柜、除湿机、电脑、档案盒、灭火器等安全保管设施设备,达到防火、防潮湿、防尘、防虫等“十防”要求,改善了硬件条件,为各乡镇配备了办公桌、计算机、复印一体机、打印纸、铁皮柜(存放业务档案材料)、档案盒,为部分村还配备了传真机,并将居民保经办过程中需要的业务表格及时、充足的送至各乡镇。另外,周宁县在兑现村协理员每月100元工资的基础上,每完成一个居民的参保及档案收集整理工作,给予村协理员2元的补助,一定程度上提高协理员工作积极性。 4.创新方法,提升水平 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举办业务档案培训班,加强各级经办人员的业务培训,提升业务档案的管理水平。加强兄弟县市间互相观摩业务档案的管理工作,取长补短,开阔视野,做到“有能力办成事”。自2011年以来,周宁县经办机构举办新农保、居民保动员会、政策业务培训会、座谈会20余场次。在县委组织部开设的“周宁县(社区)党支部书记培训班”上,就如何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保参保和档案工作做了专题讲座,通过学习培训,提高乡镇、村经办人员政策水平和业务经办能力。周宁县经办机构及时派出业务骨干深入各乡镇、村指导业务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手把手地教会经办人员收集整理材料,耐心解答他们的疑惑,进一步提高了周宁县居民保业务档案整理的规范水平。同时,大胆探索,力求创新,经过仔细研究,摸索出参保人员登记表的全新填写方式:在Excel表格中输入一个公式,然后在参保人员登记表中输入参保人员的身份证号码,就可从数据库中提取参保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家庭地址等个人信息,并直接显示在参保登记表的对应的栏目中,这样大大缩短了办理居民保业务时间,减轻经办人的工作量,提高了工作效率,也使业务档案材料更加清晰、规范。 5.健全机制,及时归档 当前居民保业务档案工作量大,堆积的材料若未及时整理归档,可能会发生霉变或丢失,为此,县乡(镇)两级必须完善机制,及时规范整理业务档案材料,做到“能及时办好事”。如周宁县利用县、乡、村三级服务网络,要求村协理员每月及时上报参保人员材料至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经乡(镇)经办人员审核、录入系统后于次月上旬上交业务档案材料至县居民保中心,县经办机构及时将乡镇上交的业务材料进行仔细的审核,凡图像和字迹模糊、印章不清晰、残缺不全、衔接无序、潮湿霉变等不适合归档保存的业务材料,立即退给经手人整改或者补办,直至达到便于保存要求。最后要严格按组卷的要求及时进行组卷、立卷,并制定详细的索引目录、归档范围,再分门别类编号入库、入柜、入架,确保居民保档案工作有序推进。业务档案具有原始性、真实性等特点及其他任何材料不可替代的依据和凭证作用,它需要我们档案工作者认真对待,严格规范居民保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实现对参保人员“记录一生、跟踪一生、服务一生”的终极目标。 养老保险论文: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思考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推行十多年来,在实践上取得了丰富的经验,在理论上也积累了大量的文献资料。对这些文献研究的焦点问题,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建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存在的问题、实践中的区域差异、今后发展的对策和建议等进行整理和总结,并分析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今后的发展能起到一定的启示和借鉴作用。 农村社会保障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关系到占总人口约70%的人民目前或将来的生活质量,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则是其中的关键内容之一。随着老龄化浪潮汹涌而来,农村养老问题变得日益突出和紧迫。为了寻找合适的解决途径,我国政府从80年代中期开始,探索性地建立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到目前为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已有10多年的历史。这段历史可以大体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86—1992年,为试点阶段。1986年,民政部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在江苏沙洲县召开了“全国农村基层社会保障工作座谈会”。会议根据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决定因地制宜地开展农村社会保障工作。一些经济较发达的地区成为首批试点地区。 第二阶段:1992年—1998年,为推广阶段。1991年6月,原民政部农村养老办公室制定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以下简称《基本方案》),确定了以县为基本单位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原则,决定1992年1月1日起在全国公布实施。此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在各地推广开来,参保人数不断上升,到1997年底,已有8200万农民投保。 第三阶段:1998年以后进入衰退阶段。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民政部门移交给劳动与社会保障部。这个阶段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全国大部分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出现了参保人数下降、基金运行难度加大等困难,一些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甚至陷入停顿状态。官方对这项工作的态度也发生了动摇。1999年7月,国务院指出目前我国农村尚不具备普遍实行社会养老保,全国公务员的共同天地险的条件,决定对已有的业务实行清理整顿,停止接受新业务,有条件的地区应逐步向商业保险过渡。 从以上几个发展阶段来看,可以说到目前为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实践上是并不成功的。在理论上,这一制度也引起了激烈的争论和批评。90年代以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一直是人口经济学研究的一个热点问题,积累了大量的文献资料。这些文献全面地反映了各地各时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发展状况、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关的对策。在目前这一政策面临转折时,对这些研究进行综合分析,能使我们全面地总结这项工作的经验教训,为今后农村老年人口的社会保障工作提供参考。本文在大量查阅90年代尤其是1995年以来的文献资料的基础上,发现研究的焦点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现有文献对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宏观必要性基本上没有异议。作为农村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建立对保障老年农民的利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化,保证社会的稳定和进步都有积极意义。另外,它还有助于减轻农民“养儿防老”的思想,从而有利于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执行。何承金等人的研究认为,中国西部农村人口控制的主要障碍在于社会保障体系残缺不全,农民养老难以落实。 更多的研究从微观经济个体的养老需求与供给出发进行分析,认为由于农村家庭的小型化,大量青壮年农民流向城市,老年农民社会地位下降等原因造成了近年来农村家庭养老功能的逐步淡化、弱化。而土地、家庭储蓄和农民自身的养老能力都难以担负起老年农民的生活保障。 尽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必要建立,可是在我国目前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下能否建立起真正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呢?一些文献对建立农村社会保障的约束性进行分析后指出,由于我国资金有限,而城市又处于经济改革的中心,在资金的竞争性使用中具有优势;而且福利国家的困境对政府的警示作用使国家不敢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投入太多,因此现阶段我国尚无能力建立真正的全国范围内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只能以局部地区的社区保障作为替代。杨翠迎、张晖等人分析了我国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经济可行性,认为目前建立全国范围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不可行的,只有东部和中部一些省份才具备开展这项工作的条件,”。从世界经验来看,马利敏认为中国的二元经济结构及大比例的农村人口决定了现在不宜把农业家庭人口纳入账户养老保险体系。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 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的诸多问题已引起许多学者的关注。这些问题中,有的是制度设计本身的缺陷;有的是在执行过程当中出现的问题。前者主要包括: 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缺乏社会保障应有的社会性和福利性。《基本方案》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资金筹集上坚持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这样,由于大多数集体无力或不愿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给予补助,绝大多数普通农民得不到任何补贴,在这种资金筹集方式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际上是一种强制性储蓄或鼓励性储蓄,也正因为这一点导致了不可能强制要求农民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但如果要使这项工作开展下去,常常需要采取强制性的行政命令,这又违背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自愿性原则。因此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制度设计时就使其执行陷入了两难境地。 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制度上的不稳定性。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基本上都是在民政部颁布的《基本方案》的基础上稍作修改形成的,这些办法普遍缺乏法律效力。因此各地对这一政策的建立、撤消,保险金的筹集、运用以及养老金的发放都只是按照地方政府部门,甚至是某些长官的意愿执行的,不是农民与政府的一种持久性契约,因此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实际上,我国政府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态度也时常发生动摇,导致了本来就心存疑虑的农民更加不愿投保。这也是缺乏法律保障的结果。 3)基金保值增值困难。《基本方案》规定,“基金以县为单位统一管理,主要以购买国家财政发行的高利率债券和存入银行实现保值增值。”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由于缺乏合适的投资渠道、缺乏投资人才,有关部门一般都采取存入银行的方式。但是1996年下半年以来,银行利率不断下调,再加上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要保值已经相当困难,更不用说增值。这一方面造成政府的包袱加重,现已出现参保的人越多,国家赔得越多的局面。另一方面,为了使资金能够平衡运行,国家原先承诺的养老保险账户的利率只好下调,造成投保人实际收益明显低于按过去高利率计算出的养老金,使人们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信心更是大打折扣。D盖尔约翰逊指出,由于中国1993—1997年的投资收益率为负,对于从1993—1997年每年投入了同等数量保金的个人来说,他们积累的基金实际价值低于他们支付出的保费(D.盖尔约翰逊1999)。 4)保障水平过低。《基本方案》规定,农民交纳保险费时,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分2元、4元、6元、8元……20元等10个档次缴费。但由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低,农民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缺乏信心等原因,大多数地区农民投保时都选择了保费最低的2元/月的投保档次。在不考虑通货膨胀等因素的情况下,如果农民在缴费10年后开始领取养老金,每月可以领取4.7元,15年后每月可以领取9.9元(王国军20__),这点钱对农民养老来说,几乎起不到什么作用。如果每月投保4元、6元甚至是10元,也仍然难以起到养老保障的作用。 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主要包括: 1)基金的管理不够规范与完善。1998年以前全国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收集、保管、运营和发放全是由民政部门一家负责,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而一地的民政部门又直接受制于当地的政府。因此当政府出现资金周转困难或有什么建设项目缺少资金时,有时就会要求动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对这样的要求,民政部门往往难以拒绝。因此各地挤占、挪用和非法占用基金的情况时有发生,基金的安全得不到保障,给今后的发放工作留下了极大的隐患。 2)机构管理费用入不敷出。按照《基本方案》的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的经费可以按所收取基金的3%来支取。但是按规定提取的管理费难以满足开展业务的需要。有的市(县)提取的管理费连给职工发工资也不够,加上会议费、宣传费等,空缺更大。值得注意的是,现在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机构的管理费都已明确规定不从保险基金中支取了(何承金等20__),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却仍然要靠这一渠道来解决工作经费。 3)干部群众在享受集体补贴方面差距过大。《基本方案》规定:“同一投保单位,投保对象平等享受集体补助。”但在全国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执行过程中,同一个行政村的干部和群众却不平等享受集体补助。参加投保的绝大多数村和乡镇是补干部,不补群众;少数村都补的,也是干部补得多,群众补得少。群众一般一年仅补助3-5元,而干部补助少则几百元,多则数千元,上万元(彭希哲等1996)。这样大的差距加剧了原本就存在的农村社会不公平,强化了农民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抵触情绪。 4)多种形式的保险并存,形成各自为政的混乱局面(吴云高1998)。在苏南地区,由于农村养老保险开展得较早,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多种养老保险形式:有民政部门组织实施的,有乡镇合作经济组织办理的,有社会保障局办理的,等等。它们各自为政,操作方法各不相同,导致了原本就“稀薄”的资金更加分散,缺乏规模效应。在其他地区,由民政部门组织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商业保险也产生竞争,虽然竞争本身可以给投保农民带来实惠,但由于政府的不正当干预,商业保险往往受到排挤,打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尽管存在着以上这些问题,有的研究者认为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还不失为一种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情的解决农村老年经济保障的重要方式。应当在现有基础上,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而不应全盘否定其积极作用。但有相当一部分学者对这一制度持否定态度。有人认为,“我国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着较为明显的制度需求与制度供给的不平衡”(田凯20__);有人认为,“当前试点中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不是一个能够担负起农村跨世纪社会养老责任的制度,需要更有效的制度来取而代之”(马利敏1999);有的人甚至认为,这项举措“存在着重大的理论和实践上的错误”(王国军20__)。 三、农村社会化养老的区域研究 从实践情况来看,我国农村养老仍主要依赖于家庭养老和自我养老,社会养老保险的实行范围还十分有限。在众多的相关研究中,有相当部分的文献研究不同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行情况。文献表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推行存在着相当大的区域差异。王海江对农民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定性和定量分析,发现农民所在省份对其是否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有显著的解释性(王海江,1998)。薛兴利等的调查也表明集体经济越发达、农民人均纯收入越高、村领导越强的乡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推行情况越好(薛兴利等1998)。从全国来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行情况是东部沿海地区显著地好于中西部地区,上海、江苏、山东等地区已达到较高的覆盖率,而在中西部大部分地区,推行这一政策十分困难。 但几个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相对较好的地区,其对老年农民的保障并非完全依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相反,他们往往是在《基本方案》的做法之外,发展了不同方式、各有特色的社会化养老。 1.苏南模式。苏南农村目前的老年保障模式是一种多形式并存的局面,其基本特征是“以家庭保障为基础,社区保障为核心,商业性保险为补充”(彭希哲等1996),上海市农村也基本上属于这种类型。这种社区保障是社区范围内统筹的制度,社区成员一般都享有类似的保障福利而不受其就业的那个企业的经营状况的直接影响。它在资金上主要依赖于社区公共资金的投入,而社区公共资金又主要来源于乡镇企业的盈利。苏南是我国乡镇企业较为发达的地区。因此集体有能力对社区成员的养老提供一定程度的保障(彭希哲等1996)。民政部门组织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这里也有较高的覆盖面,但在资金筹集上,苏南模式有其独特之处:一是集体补助所占比例较高;二是基金筹集标准不是按照《基本方案》中的10个等级,而是被大大提高了,以适应当地的生活水平,确实保障老年农民的基本生活。比如上海嘉定区的实际操作中,个人年缴费标准分为3档:240元、180元和120元。企业缴费则按企业不同性质区分不同的缴费标准。农村“三资”企业,按上月农方职工工资总额的25.5%缴费;农村私营企业按上年度计税工资标准的25.5%缴费;农村个体 工商户,户主按上年度计税工资标准的10%,为本人和农民帮工缴费。 2.山东模式。整个山东省的农村养老保障仍以家庭保障为主,但它是全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几个试点地区之一,也是全国投保绝对人数最多的省区。在资金筹集方面,该地区基本是按照(基本方案)的规定来实行,以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的比例很小,只占已交纳保险基金的约15%。而且其中的绝大部分补助给村干部、乡镇企业职工等“特殊职业”的人口。山东省农民的投保标准普遍很低,一般都是2—4元/月的水平(彭希哲等1996),因此未来的养老保障能力也很低。 3.广东模式。确切地说,这也是一种社区保障模式。它通过股份合作制乡镇企业中的年龄股和集体股来实现对农村老年人口的经济保障”“。所谓年龄股就是个人所拥有的股份数额随年龄的增长而增加,因此老人总能拥有较多的股份。集体股是属集体经济组织或企业所有者所有,集体股的主要用途之一是作为公益金,老年福利支出是公益金十分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 四、改革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对策和建议 针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本身的缺陷以及在执行中出现的上述问题,许多文献都从不同的角度对农村养老保障的发展提出了对策和建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应加大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扶持。不少研究者注意到缺少政府扶持是农民缺乏投保热情的根本原因,因此针对目前集体补助比重过小,国家扶持微乎其微的状况,均提出应适当提高集体补助的比重,加大政府扶持的力度。只有这样,才能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真正具有社会保障应有的“社会性”、“福利性”,才能调动起农民投保的积极性。 2.应当确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地位,使其具有制度上的稳定性。国家关于农村养老保险的方针政策变化无常,不利于这项工作的开展。全国各地在这方面也没有规范统一的业务、财务及档案管理的规章制度,这都导致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不稳定性。而通过立法是达到稳定政策的最好途径。 3.应提高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以解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支付问题。这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因为投资本身就是一门相当复杂的学问,我国这方面的人才非常稀缺;而且目前我国风险较小、回报较高的投资渠道很少,但是许多文献仍然提供了一些有益的思路和改革的方向。比如,①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推行投资制,将部分养老保险基金交由专业投资公司进行投资,以提高积累资金的增值率。②由于农村养老保险以县为覆盖范围,因此基金大多集中在县级保障部门,其保值增值受到人才、信息、投资能力等方面的限制。因此可以规定,不能保证适当增值率的投资主体,要在一定期限内放弃投资权,将养老保险基金全部或部分上缴,由省级部门负责保值增值并承担责任。省级部门不能实现保值增值的,可以将基金交由全国有关机构管理。福建省就是采用的这种办法,效果比较好。 另外,王国军主张完全放弃现有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另起炉灶,建立“从城乡‘二元’保障到基本保障、补充保障和附加保障的城乡有机衔接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基本保障中,农业劳动者通过税收的方式,向全国统一社会养老保障机构交纳社会养老保障税,社会养老保障税率应按各地农民的收入水平、物价指数和人口预期寿命而分别制定;在补充保险中,如果农民受雇于人,超过一段时间后,雇主和雇工必须按雇工工资的法定比率向社会保障管理机构交纳社会补充保障费;在附加保障中,农民可以参加商业保险或个人储蓄的方式获得保障(刘书鹤等1998)。 五、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尽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已经进行了10多年,也积累了相当多的研究文献,但由于为农民这类非雇佣的独立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障本身就是一个难题,而且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实力还不够发达,农村的社会生产力总体而言还比较落后,是典型的二元经济结构。因此到目前为止,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仍然有许多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其中比较关键的是以下几个: 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筹资方式 许多研究者都提出应当在农村养老基金筹集时增加政府扶持的力度。但是这个“力度”应当有多大比较合适,即既能充分调动农民投保的积极性,政府又能承担得起?在这个问题上社会公平与经济效率之间的替代关系如何?对于这些问题,都缺乏明确的定量分析,甚至连定量分析的框架也没有,这样“加大政府扶持力度”便缺乏科学的指导,难以落实。 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管理机构设置 按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社会保障基金的收缴、管理和发放应当遵循三权分立的原则。但是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1998年以前基本上完全由民政部门独立管理,1998年以后移交给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也是一家说了算。权利缺乏监督是基金安全难以保障的关键,因此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机构设置应当进行改革。但怎样改,怎样体现权利的监督与制衡是目前已有的文献中研究得较少的问题。 3.城乡养老保险的衔接问题 我国现有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障制度是完全不同的两套体系,两者不存在可换算的基础,根本无法衔接。但是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深入,城市化的步伐将会加快,有更大量的农村劳动力将流向城市,两种不相衔接的养老保险体系将成为劳动力自由流动的障碍。因此,王国军提出了“‘三维’的城乡有机衔接的社会保障制度”,是非常有益的尝试,但其中有一些关键问题仍无法解决。比如在基本保障中,国家是否给予补贴?如果给,给多少比较合适?如果,全国公务员的共同天地不给,较富裕的农民是否会感觉“吃亏”而不愿参加?因此关于这个方案还有许多问题需要研究。 养老保险论文: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入市运营及对策 摘 要:国外养老金运营的经验、我国证券市场的规范发展以及企业年金和全国社保基金的成功运营表明,我国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进入证券市场是一个可行的选择。根据国外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入市模式的利弊分析,认为我国应采用全部信托型投资方式。但是,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入市运营还面临着若干问题,如法律缺位,转制成本需要化解,统筹层次太低等,因此我国应及时颁布《社会保险法》,抓紧起草《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法》,及时修订相关的法律法规;多方筹集转制成本资金;提高统筹层次,在实现省级统筹的基础上实现全国统筹。 关键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证券市场 2005年12月3日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国发〔2005〕38号文件)第四条规定:“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国家制订个人账户基金管理和投资运营办法,实现保值增值。”该规定要求从2006年1月1日起,各地要做实个人账户,为我国人口老龄化进行资金积累。在东北三省做实个人账户的基础上,2006年1月19日,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对外宣布,经国务院批准,天津、上海、山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和新疆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列为2006年进行扩大做实个人账户试点的地区。 随着个人账户的做实,个人账户基金将会以惊人的速度增长。仅以做实个人账户试点的辽宁省为例,到2005年底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即高达201亿元。世界银行曾经预测,到2030年我国的养老金市场规模将达到1.8万亿美元,当然这包括了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在内。即便如此,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的规模到2030年也将不少于10万亿元人民币[1]。如此大规模的个人账户基金,由于要经过长达几十年的时间跨度才能支付给投保人,因此,考虑到职工工资增长率、通货膨胀因素、个人账户基金的保值增值形势,个人账户基金的管理运营已经成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做实”后面临的巨大挑战。 我国目前对统账结合的基本养老金的投资采取严厉的限制措施。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国发〔1997〕26号文件)明确规定: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基金结余额,除预留相当于两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应全部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专户,严格禁止投入其他金融和经营性事业。这样严格的强制性措施,实际上限制了包括个人账户在内的基本养老金的入市投资,政策的天平偏向了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性,忽视了其收益性。因为养老金是退休职工的“养命钱”,所以政府这样做无可厚非。但实际的运行效果并不令人满意。根据笔者掌握的资料,养老保险基金的名义收益率,除去通货膨胀率,在有些年度实际收益率甚至为负。在这种情况下,基金的保值尚且不能做到,增值就不可奢望了。 从2006年上半年查处的5起挪用社保基金案和下半年上海社保案的曝光,以及近期审计署审查出的71亿违规社保基金,我们可以看到,社保基金已经成为地方政府的“小金库”。这其中,管理不善当然是主要原因,但更深层次的问题是,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的巨大压力,导致了社保基金的管理机构有违规投资的冲动,这也是我国社保基金投资限制过死,投资渠道狭窄、单一造成的。所以,个人账户基金一定要突破旧的严格投资限制,借鉴其他国家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的有益经验,在国债和银行存款之外进入证券市场投资,寻找一条有效投资之路,以应对未来的“银发浪潮”。本文将对个人账户基金入市投资的可行性、入市投资的模式以及个人账户基金进入证券市场投资面临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并对相应的对策进行较为系统的研究。 一、个人账户基金入市投资的可行性分析 (1) 发达国家社会养老基金投资的成功经验给我国个人账户基金入市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在西方国家,一直盛行着“养老金计划就是资本市场”的说法,尽管这个说法比较绝对,但它却体现了养老保险基金与资本市场休戚相关。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养老基金公司已经成为最重要的机构投资者之一,它的崛起有力地促进了全球资本市场的繁荣。在世界市场资本总额中,大约有20%是养老金资产。2001年全球养老金规模已达13万亿美元[2]。美国养老基金的增长主要归功于证券价格,特别是股票市场价格的上涨,从1990年到1999年,美国股票的累计收益率达166.2%。在一些新兴市场国家,如智利、新加坡、阿根廷等,近年由于政府管制的放松,养老金也开始进入资本市场,并取得了较好的投资回报。以智利为例,20世纪80年代开始推行养老金改革,主张个人账户的私营化和投资证券市场,从1981年到1991年养老金年平均回报率达到了14.4%,有力地推动了本国的经济发展和资本市场的繁荣,这已经成为智利出口的“国家名片”。大量的研究表明,养老基金入市与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并不矛盾,相反,甚至可以产生互动和双赢的结果。 (2) 中国证券市场的规范建设为个人账户基金入市提供了适当的时机。2004年以来,随着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一系列推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政策措施不断出台,包括推动合规资金入市,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稳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加大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完善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体系,如《公司法》、《证券法》的修订等等。尤其是2005年4月底启动的股权分置改革,有力地促进了证券市场制度基础的完善,困扰市场多年的股权割裂问题得以逐步解决,我国证券市场的制度框架开始逐步实现市场化和国际化。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近年来发展迅速,到2005年底,我国基金管理公司达52家,证券投资基金超过220只,资产总规模维持在5 000亿份左右。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完善和规范,股票市场应该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晴雨表。我国近年来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证券市场随着经济发展,资本总量正处于一个上升阶段,此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入市,是颇具投资价值的。 资本中介组织发育良好,可以为个人账户基金提供各种服务。目前,我国可以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有上百家,律师事务所有500家左右,评估机构和投资咨询机构发展也很迅速,这些中介机构将可以为个人账户基金提供所需要的各种服务。 目前股市的健康快速发展,体现了证券市场的规范建设带来的强大推动力。近来中国股市进入了健康快速发展的轨道,迎来了“黄金十年”。东方证券预测,到2016年,A股将从现在的不到7万亿元,达到30万亿至40万亿元市值。个人账户基金完全可以从蓬勃发展的股票市场中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做到真正的保值增值。 (3)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和企业年金的成功投资运营给个人账户基金入市提供了丰富的经验。建立于2000年的全国社保基金,是国家重要的战略储备,主要用于弥补我国今后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的社会保障需要,由社保理事会负责管理运营。截至2006年9月30日,全国社保基金市值约2 554亿元,2006年前9个月全国社保基金已实现收益121.36亿元,实现了成功运营[3]。中国企业年金发展也很迅速,到2005年底,全国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已达到2.4万多家,参加职工900多万人,积累基金680亿元,资金量比2000年增长了256%。年金的投资也收到了很高的收益,以我国第一家规范运作的企业年金马钢年金为例,截至2006年11月,收益率已逼近10%,给我们提供了很好的成功运作经验[4]。 二、个人账户基金入市投资模式之选择 目前,我国应该采取何种入市模式,以实现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和证券市场双赢的目标呢?笔者研究了其他国家的养老金入市的模式,应该说每个国家在特定的历史传统和管理体制下都产生了富有特色的模式,但是总的来看,以下模式比较有代表性。 (1) “私有化”的“零售”模式。以智利为代表,在这种模式下参与养老金计划的每个职工都分别拥有各自的个人账户,每个职工可以从国家核准的基金管理公司中自由选择基金管理公司,委托其管理自己的个人账户。它引入了竞争机制,避免了许多非市场化操作,有力地提高了养老基金的投资收益率。 (2) 集中统一运作模式。以新加坡为代表,它是通过集中管理养老基金,再进行集中投资运营的模式。即由中央公积金局或类似机构将集中起来的养老基金通过公开招标等形式,优选若干家业绩好、费用低的商业机构来管理运作养老基金,个人不直接与基金公司打交道。 (3) 直接入市的模式。它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职工将所缴的养老保险费(税)投入到一家公共的中央基金公司,由它来集中投资运营。亦即由社保部门直接负责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作[5]。 这三种模式各有利弊,比如智利模式,虽然基金收益率较高,但是管理成本太高,对普通公民的投资理念和技术有一定的要求;新加坡模式要求基金管理机构高效廉洁,对我国的个人账户的管理机关不能不说是一个严峻的挑战;直接入市的模式,要求社保部门有专业的投资技术,这个也不是很现实。 考虑以上因素,笔者认为,我国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投资应该采用全部信托型投资方式,即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监管机构确认资格的范围内,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专业性投资机构,由其负责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的投资。由专业性投资机构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养老基金,既有利于保证市场的公平性,也有利于提高基金的投资效益。鉴于社会保障基金目前存在挪用现象及保值增值困境,2006年12月20日,有9个省市个人账户基金的国家财政投入部分,已经委托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进行投资运营,笔者认为这是个人账户基金投资运营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的一个突破。但它不能代表一种制度的创新,在我国目前没有个人账户投资法律保障的背景之下,只是个人账户基金投资的一个权宜之计,因为如果全国的个人账户基金全部委托给全国社会保障理事会投资运营,则会失去市场竞争机制,无法体现竞争下的投资收益最大化,风险也因为过于集中而不易控制。 三、个人账户基金入市存在的若干问题 在个人账户基金入市的制度设计的过程中,有一些因素必须加以考虑,它们关系到个人账户入市的效果,甚至决定个人账户基金入市的成败。 1. 法律缺位 与其他国家在制度运行程序上不同,我国是通过政策先实施某项制度,然后在发现问题的过程中不断完善相应的规定,最后上升到法律的高度,而其他国家都是先立法,然后在法律的框架内去实施某项制度。在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中,我们看到大量效力低下的规定,大部分是部门规章、行政性法规,但是由于没有上升到国家法律的高度,导致权威性不强,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由于法律缺位,存在养老保险费用收缴难,扩大征缴面难,对违法行为的打击难等,所以养老保险领域的法律制度建设势在必行,且刻不容缓。这其中,《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法》等都要尽快出台。同时,还要修订相关的法律,以保证与社会保险制度的衔接。 2. 转制成本需要化解 在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从现收现付向部分积累的改革过程中,出现了巨额的转制成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理事长项怀诚援引世界银行的一份报告显示:“在一定假设条件下,按照目前的制度模式,2001年到2075年间,中国基本养老保险的收支缺口将高达9.15万亿元。”但是,国发〔1997〕26号文件没有明确转制成本的有效支付途径,国发〔2005〕38号文件对此也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明,不能不说是一个很大的遗憾!由于在此问题上的回避,导致个人账户做实的目标难以实现,更不用说入市投资了。 3. 统筹层次太低 在养老保险领域实现全国统筹是最理想的状态,但鉴于我国的特殊国情,目前还无法达此目标,而只能在实现省级统筹的基础上向全国统筹过渡。当前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目标是实现省级统筹,省级统筹已是比较低的层次,加上很多省份实际还未实现省级统筹,这使得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统筹单位过多,各统筹单位之间政策不统一,难以实现对接,不利于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导致养老保险基金的抗风险能力降低,也不利于劳动力按市场规律自由流动。 4.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手段落后,操作不规范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尚未实现全面通畅的信息联网,很多社保经办机构还在通过手工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的收缴和管理,另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操作不规范,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格式不统一,有的没有历年缴费工资基数,有的没有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有的没有利息等等。 5. 相关的配套制度需要出台 根据制度经济学的理论,一项制度的有效实施,需要良好的运行环境,需要其他制度的同步推进。为了个人账户基金可以安全运行,取得较高的收益,一系列的配套制度要建立起来,比如个人账户基金投资中的信息披露制度,个人账户基金投资机构、托管机构的准入与退出制度,为促进投资收益而设立的税收优惠制度等。 四、个人账户基金入市的相关对策和建议 1. 法律制度建设 由于在个人账户基金的投资中有相当多的主体参与,涉及到众多的法律关系,所以,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规范,从法律的角度保证个人账户基金投资的安全性、流通性、盈利性,从而可以实现保值增值的目标,这也是世界上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较为成熟的国家的经验总结。 (1) 及时颁布《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平稳运行和建立社会保障事业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社会保险法是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体系的核心内容,也是个人账户基金投资的法律基础。在《社会保险法》中应该明确国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社会保险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规范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待遇给付;明确社会保险基金的独立的法律地位,以及经办机构的设立、基金的管理和运营的办法;确定监督措施和法律责任等,为社保基金运作提供法律支持。 (2) 抓紧起草《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法》。 笔者认为,个人账户基金、企业年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于其对安全性的要求、保值增值的需要, 以实现基金积累的目标, 都要进行有效的投资运营。 因此在投资运营方面, 我国应该制定统一的《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法》, 这部法律将吸收《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规定》、《年金管理办法》的内容。 在此法律中, 应该就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原则, 专业投资机构、托管机构的选择和监督, 进入和退出制度, 最低收益制度, 风险担保制度等方面作出统一的强制性规定。 关于投资工具、多元化投资的比例等具体的投资技术方面的问题, 可以借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3) 及时修订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章规定了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但是72条、74条关于社会保险基金的规定十分笼统,应该在修订中对社保基金的监督作出规定,明确其法律地位和基本原则。同时,我国应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分则中加上关于社保基金监管的法律责任,以使各相应监管主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违者承担刑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确保社保基金安全、高效运行。借鉴我国香港强积金法规,对作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信托人的基金管理公司,在违反规定时应适用更加严厉的刑事制裁,例如,在香港,信托人可能因为失职而遭受罚款和监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对基金管理人的失职也有相应的刑事追究的规定,而在我国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章罚则第49—56条中只有严重失职退出基金管理人的退出机制,没有刑事处罚的规定。鉴于养老保险所强调至高无上的安全性,应该在《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法》中对基金管理人在退出机制之外,增加适用相应的刑事责任的规定。 2. 多方筹集转制成本资金 《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要采取多种措施,包括变现部分国有资产、合理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等,开拓社会保障新的筹资渠道,充实社会保险基金。国发〔2005〕38号文件规定: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划清中央和地方、政府与企业及个人的责任。根据上面提到的两个文件规定的方法,笔者认为,大体来说,转制成本筹集可以有以下两种方式。 (1) 从国有资产中划拨一块来偿还一部分。2001年5月国务院颁布的《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凡国家拥有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向公共投资者首次发行和增发股票,均应按融资额的10%出售国有股,减持国有股收入全部上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2003年10月,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再次指出,要“通过多种方式包括划转部分国有资产充实社会保障基金”。2004年9月,国务院批准成立了以国资委为牵头单位,包括财政部、证监会和社保基金理事会在内的划转国有资产充实社保基金的工作小组。划拨部分国有资产弥补转制成本的观点已经得到了学界和普通百姓的一致认可。 (2)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在目前,我国政府为了社会保障的“两个确保”,每年都会拿出几百亿元的巨资弥补养老保险的资金缺口。2 005年,各级财政补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651亿元,其中中央财政544亿元,地方财政107亿元[6]。根据国发〔2005〕38号文件规定,今后的政府预算中,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对养老保险的投入要明确化,加大支持力度。考虑到世界平均政府预算的20%甚至更多要用于社会保障事业,我国政府的资金投入还有很大的上升空间。 3. 提高统筹层次,在实现省级统筹的基础上实现全国统筹 我国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同省级统筹所要求的统一调度使用养老保险基金之间存在根本的矛盾,这成为我国实现省级统筹的最大障碍。笔者认为,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内垂直管理,统一征收和使用基金,养老保险基金不再经过地方政府,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目前有几个省市已经在实行这种做法。这种做法增加了省级统筹的权威性,是比较理想的基金运作模式。但采用这种模式要求该省有较高的经济发展水平,因为采用这种模式就意味着省政府是确保养老金发放的第一责任人,免除了市、县政府弥补养老金发放缺口的责任,全省养老金的发放缺口全部依靠调整省级财政支出结构来解决。这样就要求省级财政和中央财政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也会逼迫社保机构加强管理,提高投资收益。在此基础上,尽快实现全国统筹,实现全国范围的自由的人才流动。 4. 社会养老保险的信息化建设 鉴于我国的很多社保经办机构办公方式落后,效率低下,操作不统一规范带来的弊病,社会养老保险领域的计算机行政管理系统的建立显得尤为重要。当今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使我们有必要也有可能建立起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信息互通互联的、透明高效的社会保险计算机行政管理系统。在这个系统中,应该有格式统一的个人账户信息、缴费金额、基金积累等。它应该随时可以通过各种方式查询,可以为审计工作提供可靠的记录等;还可以通过移动通信运营商提供的增值服务,向参保人提供相关的信息,以及基金运营的月报和年报。 5. 相关的配套制度的建设 (1) 社保基金信息披露制度。所谓信息披露,是指社会养老保险的经办机构应当将个人账户基金的投资管理机构的选择,投资组合的比例、成本、效益等重大事项,定期向人民代表大会、财务监督部门和参保人及受益人进行公布。当然还包括个人账户的投资管理机构要定期关于投资工具、投资比例、投资收益等信息。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将使社保基金管理者、投资者等各方获得充分的信息,增强投资的透明度,减少因不完全甚至虚假信息导致的风险和损失。完善的信息披露是建立安全有效运营机制的组成部分,也是其保障机制和检验机制。 (2) 个人账户基金投资机构、托管机构的准入与退出制度。在我国个人账户基金资本化运作的初期,应该建立对专业投资机构、托管机构严格的准入制度,包括注册资本金、内部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对专业管理人员的素质要求、经营业绩等方面,相对于一般的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如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对专业投资机构和托管机构应有更加严格的规定。当然我国也要建立适当的退出机制,一旦个人账户基金投资机构出现以下情形时:注册资本金不能满足最低要求,收益率低于法定最低收益率,自有资金不足,基金管理人出现违规操作行为等,就不宜再经营个人账户基金,应依法退出。 (3) 税收优惠制度。英国《1920年财政法》第一次给养老金计划提供了重要的税收优惠,极大地刺激了其发展。而激励作用最出色的当数美国的401(K)计划[7]。根据该计划,企业为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可以在税前列支一定的保险缴费。该计划极大地刺激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发展。在我国企业年金的管理中,也存在若干税收优惠的条款。因此,在我国个人账户基金的投资中,要求在税法中要有相应的配套措施。 (4) 基金最低收益担保制度。考虑到基金入市后所面临的风险,《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40条规定提取社保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但是没有规定最低收益担保制度。为了确保社保基金的安全,监管机构要规定社保基金的最低实际投资收益率标准,如果投资管理人经营的养老基金,达不到最低标准,则由国家财政提供最低的收益担保。作为养老保障制度第一支柱的养老保险项目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在其投资中,规定最低收益担保制度对其安全性有重要的保障作用。
商业健康保险论文:商业健康保险进展路径研究 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在整个保费收入中占比不仅低,而且还有逐年降低的趋势,商业健康保险收入占比从2005年的6.34%降低到2010年的4.66%。这表明我国商业健康保险规模较小,覆盖人群也不足10%,目前在我国医疗保障系统中所起的作用仍然较为有限。从增速方面来看,健康险2010较2005年增长116.93%,仅仅略高于人身意外伤害险的95.43%,而远远低于其他各类保费收入,如原保险费收入的194.84%、财产险的216.75%以及寿险的198.36%。故从数据可以看出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速度并不乐观。 1999年我国商业健康保险保费收入只占到了我国卫生总费用的0.9%;同年公共医疗保障体系筹资占卫生总费用比重也较低,仅为2.2%。随后几年,随着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巩固和发展,公共医疗保障体系的筹资水平和卫生总费用占比都得到了大幅度提高,到2007年,公共医疗保障体系筹资占卫生总费用的比重已经达到24.1%;与此同时,商业健康保险的保费收入占卫生总费用依然只有3.4%,1999-2007年中最大值也只有2006年的3.8%。1999年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筹资水平(即商业健康保险对私人卫生筹资的占比)仅为1.5%,经过多年发展,在2007年,该比率仍然只有6.2%,说明截至2007年,我国私人卫生有93.8%的费用依然是通过患者自筹方式获取的,公民医疗费用缺乏商业健康保险的有效保护。以上两方面我们都可以看出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存在巨大的市场空间有待开发。 由保监会统计数据,我国历年人身险整体净收益率和寿险净收益率水平在70%-90%之间,比较稳定;而健康险净收益率波动幅度较大,最高为2000年的80.3%,最低为2001年的45.5%,同时净收益率相对较低,基本在50%-70%区间波动;人身意外伤害险净收益率虽然整体也并不高,处在60%-70%区间,但是有很稳定的上升趋势,同时该类险种在人身险中占比非常小,分析意义不大。从这组数据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商业健康保险仍处于发展初期,波动率大,业务风险也较大,保费收入不稳定,而且健康险的理赔管理的操作频次和成本还比寿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高,因此利润空间最小,盈利能力较差。 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通过对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现状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存在于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发展过程中的各种问题,而仔细研究之后,笔者认为可以具体划分到以下三个方面:保险公司、外部环境和投保人。 (一)保险公司方面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1、商业健康保险产品较单一,多样化程度小。2、专业化程度不够,专业人才资源匮乏。3、商业健康保险的市场覆盖率和盈利水平都较低。 (二)从外部环境来看,我国社会医疗保障体系和法律还不够健全,也没有具体的类似国外免税措施等相关政策的支持,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的界限也没有被明显界定,经营主体不明确,个别社保局对补充高额医疗保险进行强制定价等等,所有这些方面都是商业健康险的发展过程中的障碍。 (三)从投保人的角度来看,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比较严重。投保人的逆向选择问题(即那些风险本来就比一般人高的投保人会觉得保险更具有投资价值并倾向于购买保险)是影响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因为逆向选择的存在,因此购买健康险的往往是身体状况不是很好的人群,而他们索求理赔的额度和概率远大于正常人群,这势必造成保险公司如果按照正常群体的身体健康状况测算出来的保费不足以弥补理赔支出。投保人的道德风险问题在我国健康保险市场上主要是指被保险人在疾病发生以后,在各种不同费用的治疗方案中通常会选择更贵的费用支出以达到更高的治疗标准,这就会明显提高保险公司的理赔成本,最后造成保费的上涨和健康保险产品供给的减少。 对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建议 上一节笔者从保险公司、外部环境和投保人三个角度对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发展过程中的问题进行了分析,下面笔者再具体从三个方面提出一些可行性建议。 首先,从保险公司方面来讲:1、针对不同经济基础和不同消费能力人群提供多样化、个性化的保险产品。另外,提高创新能力,开发新型健康保障产品和保障方式。2、提高保险公司专业化程度需要从产品专业化、服务专业化、内部管理专业化以及人才专业化四个方面共同努力。 其次,从外部环境来看:1、加大对商业健康保险的税收支持力度。具体方法可以考虑降低商业健康保险公司营业税率、将企业保费在税前业务列支以鼓励企业为雇员购买团体健康保险和减免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所得税以鼓励和吸收更多个人参保。2、完善法律法规。具体包括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保障商业健康保险正常发展,界定商业健康保险的经营范围等。 最后,从投保者角度来看:“管理式医疗”的业务模式在国外能够很好的解决投保人道德风险问题。管理式医疗即把医疗服务的提供和提供医疗服务所需资金的供给(在这里即保险公司)结合起来的一种系统。这种系统集医疗服务提供和经营管理为一体的医疗保险模式,其关键在于保险公司于医疗提供体系的合并。管理式医疗以确定的标准和费用为投保人提供医疗服务,将保险与医疗服务提供者联合成为利益共同体能够有效减少投保人的道德风险问题,从而控制成本,降低费用。 结语 笔者认为我国商业健康保险虽然目前覆盖范围较小,在保险体系中所起所用也较小,但是因为其必不可少的补充作用和广阔的发展空间,我国应从保险公司专业化、政策法规大力支持以及推广管理式医疗等方面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本文作者:鲁沐洋 单位:复旦大学经济学院) 商业健康保险论文:商业健康保险体制研讨 本文作者:顾静文、董蘅、苏家春、卢燕雯、胡敏、陈宏 单位: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国际医疗中心 俾斯麦混合型模式:这一模式主要是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共同存在。在很多国家,社会医疗保险设定一定的起付线、自付比例和封顶线,需要居民自付一定的费用,商业健康保险通过销售补充医疗保险产品,保障客户的自付费用。这种模式的代表国家是法国、德国、澳大利亚和日本等。在补充健康保险中,往往采取对封顶线以上补偿给予继续保险支付办法,此类保险有多种形式,有商业保险形式,也有通过总工会大病保险形式等。另外,在商业保险中,往往有对社会医疗保险的除外项目或者不保障的项目提供全部或部分保障,例如,视力矫正、牙医、整形、长期看护、康复保健、豪华住院服务等。补偿水平因国家不同而不同,也因不同保险福利包不同而不同。可以看出,私人保险模式为广大居民提供基本健康保障,是美国的主流医疗保障制度;贝弗里奇公众模式主要是国家卫生服务模式;而俾斯麦混合模式结合了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补充健康保险为居民提供在公共保险基础上的补充保险,减轻了看病费用负担;商业健康保险则在封顶线以上部分支付和社保覆盖以外项目、补贴住院费用等方面满足本国居民多样化的医疗保障需求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国内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现状分析 社会医疗保险一般分为社会医疗救助、国家卫生服务保障、社会医疗保险、市场医疗保险、储蓄医疗保障制度等五种模式。我国现行的医疗保障体系呈现出多层次的特征。其中,社会医疗保险起基本保障作用,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三部分组成。由于我国目前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受经济条件的制约基本医疗保险只能做到“低水平、广覆盖”。作为社会医疗保险的补充,商业健康保险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居民多层次医疗保障的需求,主要是对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之外的补充保障,是人们提高医疗保障的重要途径。我国商业保险的发展正处于初级阶段,存在不少问题: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政策扶持力度不够;市场竞争激烈;风险管理的能力、风险管控的手段等都相对较低[3];专业化管理水平低;“供求矛盾”与“市场潜力与市场风险矛盾”的存在。一方面健康险的发展市场空间巨大,而保险公司相关业务却发展缓慢;另一方面社会公众需求迫切,难以得到满足。这些均使得目前的商业医疗保险不能满足各阶层人士不断提高的医疗保障需求。 上海市医疗服务提供者、患者、支付者三方分析 医疗服务支付方(保险机构)、医疗服务提供方(医疗机构)和被保险方(患者)构成了医疗服务的三方,其中保险公司为患者提供保险产品及理赔服务,医疗机构为患者提供医疗或健康服务,而保险公司和医疗机构相互合作,保障了患者的健康并解决了支付问题。 上海市有近100家中外保险和服务公司,较知名的约有30家,包括国际保险公司、国内健康保险公司、第三方服务公司(TPA)[4]和保险援救公司。它们的服务及运作各有特色:国际保险公司商业运作经验丰富、产品齐全、海外购买人数多,但受政策影响未能大举进入中国市场;国内健康保险公司发展迅速、网络齐全,但产品单一、有些受医保用药等多重限制;TPA公司在国际国内保险公司发展均受限的情况下在保险公司与医疗机构之间架起了很好的桥梁。其服务周到、理赔便捷、24h热线、医疗护送、签证协助等,但公司规模偏小、业务种类不多;国际救援公司以紧急援救为特色,拥有专业的航空和旅行专家,能够安排相关医疗的地面或空中转运,但费用昂贵。 上海市可提供高端医疗或特需服务的医疗机构约有80家,但能够与商业医疗保险公司合作提供免现金直接理赔服务并为境内外人士提供高端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约为30家,包括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及一部分综合性医院特需医疗服务,如华山国际医疗、市一、和睦家医院和百汇医疗集团等。其布局由市场因素决定,基本满足上海市场的涉外高端医疗需求。但目前公立三甲医院国际医疗服务发展还存在一定的困境,受到国内医改政策影响,未来发展前景不明朗;医务人员个人发展受限如职称晋升等,后备人才不足,医疗服务、文化背景有差异;与国际保险公司建立直付困难,尤其是公立医院没有保险专业团队,资金结算存在风险。 高端商业保险购买方主要由长期居住上海的境外雇员及家属,短期商务人士及游客和境内高端人群所组成。不同的文化背景导致其对医院的选择也存在一定的差异。如:外籍患者倾向于外资诊所;华裔及港澳台患者倾向于去综合性医院;重症及疑难病例选择三甲医院等。购买的保险也主要是患者在本国购买或中国境内购买。对于医疗机构的信息来源主要通过保险公司、领馆、公司和亲友推荐,广告等,但仍存在信息渠道不畅通、对购买高端商业保险认识不足或有疑虑等问题。由于上述原因,上海的商业健康保险仍处于一个相对滞后的状态。 高端医疗服务和商业健康保险合作案例分析 华山医院国际医疗中心是沪上最早提供涉外医疗服务的机构之一,集门急诊、住院、出诊、疫苗接种、健康体检、灾难救援、医疗保障、国际转运、教育培训和科研为一体的多元化医疗服务体。至今已为来自世界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累计40余万人次提供不同需求的医疗服务,境外人士达75%。自上世纪90年代初率先与商业健康险公司建立合作,开展直接理赔结算业务,现已与欧美、日本和国内20余家保险公司建立合作关系,保险收入占医疗总收入从最初仅为5%,以后逐年增多,截至2010年已达到35.9%。中心举办了四届“高端医疗服务与建设”国际研讨会,发起筹建上海市医学会涉外医疗研究会,为整合上海涉外医疗资源、推动上海现代医疗服务业的发展作出积极贡献。是美国、英国、德国等10国领事馆、国际国内商业保险公司和跨国企业的指定医疗单位。 加强上海医疗保障体系,促进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相关政策建议 根据国际商业健康保险不同模式分析并结合上海实际,提出建立上海商业健康保险新模式,即按医疗服务的不同需求,采用多种类型保险制度互补结合,既保障基本医疗,同时尽可能满足不同层次人群对医疗服务的需求(图1)。在满足基本医疗的同时大力发展高端特需医疗服务。医疗服务按大的框架分为基本医疗服务和高端医疗服务两部分。基本医疗服务由公立医院及部分私立医院提供;高端医疗服务目前主要由部分公立医院的涉外和特需医疗部门、中外合资医院和诊所等提供。建立多种类型医疗保险制度互补结合,保证医疗保障体系的可持续发展。基本医疗保险:即现有的城保、镇保和新农合等。由政府承担,通过多种形式筹措资金,强调全覆盖,体现公平性。基本医疗保险+补充保险相结合:对封顶线以上部分,宜引入补充保险,可以由政府推动或结合商业等各种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产品。以享受基本医疗服务的人群作为受益方,提高该人群的支付能力。补充保险可以由个人或结合集体共同出资购买,其费用低、受益面广,解决了部分“看病贵”的问题,是对广大人民群众基本医疗保险的一种补充保障;另外,作为购买基本医疗服务的资金扩充,大大增加了商业保险公司基本医疗保险产品市场的基数,降低了其健康险的运营风险,亦有利于商业健康险公司的发展。基本医疗保险+高端商业医疗保险相结合:采用分类支付的办法,对于有高端医疗服务需求的人群首先就其基本医疗服务范畴由基本医疗保险负担,而超出基本医疗服务的特殊服务需求,由商业保险公司根据市场需求和政策导向设计多层次、个性化的健康保险产品作为高端医疗保险产品来提供,包括市场上存在的涉外高端医疗、特需医疗和高端体检等。可由个人或单位集体共同购买,从而使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顺利接轨,满足多层次人群的医疗服务需求。 针对商业保险需求,政府应制定和完善相应的商业医疗保险法律法规,给予税收优惠和政策倾斜,大力开发和开放商业健康保险市场,降低准入门槛,积极鼓励国内知名保险公司及各种中小保险公司加入到健康保险的经营和管理中;有序引入管理经验丰富的海外健康保险公司和TPA公司;解决医院参与医疗保险经营管理和保险公司开办医院或收购医院的合法性[5];适时建设商业医疗保险统一结算平台。 合理规划高端医疗服务资源的布局,逐步将现代医疗卫生服务业纳入区域卫生规划管理。目前上海市20多家中外合资、合作营利性医疗机构,其布局基本由市场因素决定,浦东、虹桥两个国际医学园区的建设则体现了政府主导的作用。因此可结合市场机制与政府行为,在建设高端医疗服务园区的同时,更有效地在本市区域内合理配置高端医疗服务资源;健全现代医疗卫生服务业的行业准入制度,规范涉外医疗机构的设置及认证,可由市政府、市卫生局牵头,委托医学会等对医疗技术过硬、服务优质、保险结算严谨的高端涉外医疗机构进行认证并予以推荐。建立健全符合现代医疗卫生服务业发展的人才培养和引进机制,完善上海医疗卫生系统的人才结构,开放医师多点执业;将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聘自海外的医技人员纳入本市专业医技人员技术职称管理范围或给予对等职称认定;作出制度安排,使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可以培养或聘用满足其需求的住院医师;同步建立专业的财务保险结算团队,与商业医疗保险公司开展共同支付(Co-pay)等灵活结算服务。 国际知名企业均给其国际员工购买高端商业健康保险产品,而国内一部分效益好的集团公司如银行、国有大型控股公司已开始为员工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作为对员工的福利待遇。政府应出台相应措施来激励购买商业保险,依照企业的经营状况采取减免营业税或个人所得税的方法支持单位集体或个人共同出资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对于家庭或团体险出台优惠政策等,扩大商业保险购买者和受益者这一群体,达到保险提供方及被保险方共赢的局面。 商业健康保险论文:商业健康保险参与医疗保障的经验 一、扩大商业健康保险机构商业运作范围 商业健康保险机构在设计医疗保障产品时,政府医疗保险计划的基本内容为必备项目,各机构还可根据自身情况增加牙科、视力、疾病管理(护士服务、预约)等一些特色保障项目,供参保人自由选择。政府按人头支付基本项目,非基本项目则由参保人额外负担。以商业健康保险机构参与政府医疗照顾计划(Medicare)为例,商业健康保险机构提供的联邦医疗保险优先计划(MedicareAdvantage,简称MA)不仅涵盖Medicare所有项目,而且附加了诸如一些慢性疾病的附加保障项目,为了增强制度的吸引力,额外项目往往价格较低。此外,为有效提高人们的健康水平,MA还强调加强健康管理和疾病管理。不仅MA项目内容有所增加,投保人还可在Medicare和MA中自由选择。 二、英国商业健康保险参与医疗保障体系建设情况 英国是国家医疗保险模式的典型国家,提供从摇篮到坟墓的保障,不仅保障项目全面,而且收费低廉或完全免费。其医疗保障体系以国民健康服务体系(NationalHealthService,简称NHS)为主,商业健康保险是国民健康服务体系的重要补充,主要针对高收入、高要求人群。NHS始建于1948年,主要为国民提供免费或近似免费的全方位医疗服务。制度建立之初的确积极改善了英国人民的健康状况,受到国民一致的好评。但同时,政府的过多干预增强了制度公平性的同时,削弱了医疗服务效率。20世纪80年代,为了鼓励竞争,改变医院服务效率低下的局面,英国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与市场的作用,积极探索国民健康服务体系的市场化运作模式。 (一)推行政府外包服务采购 为了弥补英国整体医疗资源的不足,英国政府积极采用政府外包服务采购(FrameworkforprocuringExternalSupportforCommissioners,简称FESC),将国民健康服务体系的管理服务进行外包,由符合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承办。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审查商业保险机构。一般信誉好、资质优的商业保险机构才有资格承办,并根据不同的资质,提供不同的服务。如有些商业保险机构只提供政策咨询评估、购买服务具体组织工作等简单的、辅助性服务;有些商业保险机构凭借雄厚的实力可完全承担所有管理服务。一般商业保险机构只提取相应的管理费用,不承担经营风险。 (二)引进国外经验丰富的专业健康保险机构 为提高本国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引进先进的管理技术经验,英国政府采取公开招投标的方式,引进国外知名公司加入英国国民健康服务体系外包服务采购计划。目前,美国安泰、美国联合健保、美国恒诺、英国保柏等14家公司通过竞标加入英国政府外包服务采购计划。这些专业健康保险机构通过提供以下四项服务提供高质量和高效率的健康保障,主要有:一是评估现有医疗保障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和发展前景,为其提供未来改进的建议;二是通过承包和采购政府医疗保障计划的方式,完全承担医疗保障服务;三是通过审查医疗服务流程,规范医疗行为、控制医疗成本;四是利用商业健康保险机构的数据库网络平台进行分析,加强绩效管理。 三、德国商业健康保险参与医疗保障体系建设情况 德国是社会医疗保险模式的典型国家,由国家法律保障实施,一般由雇主和雇员共同缴费,实行家庭保障。德国医疗保障体系包括法定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以法定医疗保险为主,商业健康保险作为法定医疗保险的有益补充,目前覆盖人群约为830万,占总人口的10%左右[3]。近年来,人口老龄化、医疗技术进步以及医疗偿付制度的缺陷(对供需双方的费用节约缺乏激励机制)等导致德国医疗费用急剧增长,这成为德国医疗保险制度的主要问题。为解决上述问题,德国政府推行了一系列改革,具体举措如下: (一)兼顾商业健康保险与法定医疗保险的发展 德国医疗保障体系中,法定医疗保险与商业健康保险协调发展,两者界定清晰,权责分明。按照投保的强制性和自愿性,德国法定医疗保险的投保人分为义务参保人、自愿参保人两大类。对于义务参保人而言,参加法定医疗保险是一种强制义务,并不考虑本人以及雇主意愿。自愿参保人可以在法定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两者之间选择一种。为防止医疗服务过度使用,法定医疗保险设有许多限制性规定,这为商业健康保险留下了较大的发展空间。部分参加了法定医疗保险的人群,还愿意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补充产品。由此可见,商业健康保险不仅可以为未参加法定医疗保险的高收人人群、自由职业者提供基本医疗保障,还可以为已参加法定医疗保险的人群提供补充医疗保险,满足更高的医疗保障需求,商业健康保险是德国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政府鼓励医疗保险市场的多元竞争 1.将竞争机制引入疾病基金会法定医疗保险由政府负责立法和政策上的宏观调控,不直接干预医疗保险具体操作,也没有统一的法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而是全权交由疾病基金会经办。传统的疾病基金会是按区域或行业组建的,是准公共机构,依靠从基金收入中提取管理费维持运转。参保人不能自行选择,各基金会之间也缺乏竞争。为破解这一垄断局面,控制医疗费用,1996年,德国政府在疾病基金会中引入竞争,主要体现在:一是投保人可以自由选择(一般每三年选择一次)疾病基金会,并在不同的基金会之间转换[4];二是鼓励小规模的、地方性的疾病基金会兼并,以发挥规模优势;三是允许各基金会以特色服务、附加保障项目等作为竞争手段。各基金会可以根据投保人的偏好制定不同的收费标准与保险计划,并尽可能提供更多的、可供选择的服务形式和收费方案。2.建立风险结构补偿系统[5]为了规范商业保险公司间的竞争,避免出现由于自愿选择带来的逆向选择现象,德国建立风险机构补偿系统(RSA),所有商业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集中在一个“保费池”中,由一个联邦机构管理。根据每个投保人的年龄、性别和疾病风险等加权因素,每个医疗保险公司可以从该“健康基金”中获得一笔等于该风险群体平均治疗费的费用,并且商业保险公司需要依法在公司内部单列与政府合作的非营利业务。此外,根据德国监管要求,只有专业健康保险机构才可以销售健康保险产品。允许商业保险机构与法定医疗保险机构(即各类疾病基金会)提供相同的保险项目,平等竞争。居民可依据个人收入状况在法定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之间进行选择。 四、对我国的启示 (一)明确政府与市场定位 借鉴美、英、德三国实践经验,可以看出,无论是实行哪种医疗保障模式的国家,都非常重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但完全交由市场来运作是不可取的,容易造成“市场失灵”,还需政府这支“看得见的手”加强宏观调控。通行做法是政府负责构建制度基本框架,而框架内相关内容交由市场来填充。值得注意的是,政府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无缝衔接的前提是对自身的优势与劣势有清晰认识,为此需要明确各自在医疗保障领域的定位,合理确定各自的职责范围。在我国,保险市场发育不够成熟,政府始终要发挥主导性,负责制度的制定和监管,而在经办服务内容和方式方面,可充分发挥市场优势,多做探索和尝试,较大程度地提高效率。 (二)建立完善商业保险机构 参与医疗保障项目的政策法规首先,制定商业保险机构准入法规。包括经营健康保险的时间,人、财、物的配置,财务情况、信誉保证等方面。其次,建立健全招投标机制,规范招投标程序。最后,规范合同管理。在合同中应明确双方的权责、合作期限、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对超额结余及政策性亏损建立相应动态调整机制。此外,在选择商业保险机构时,可选择两家及以上保险机构,从而形成竞争关系。还可学习借鉴英国,引入国外经验丰富的保险机构,进而提升经办管理服务质量和效率。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医疗保障项目,坚持保本微利原则,具有很强的公益性,政府应制定和完善税收优惠政策,给予鼓励和支持。 (三)挖掘商业健康保险发展潜力 对于商业健康保险机构而言,可借助承办政府医疗保障项目这一发展契机,创立品牌,树立公司形象。商业保险机构还可依托政府医疗保障系统,交换信息,共享数据,解决心中一直“没数”的难题,进而开发更多适销对路的健康保险产品。此外,随着健康保险市场的成长成熟,商业健康保险机构应转变健康保险服务模式,向美国学习,为提高人们的健康水平,强调健康管理和疾病管理,由以前单纯注重疾病后的管理,向疾病前、疾病中、疾病后的综合性健康保障方向转变。 作者:王敏 黄宵 商业健康保险论文:商业健康保险市场现状 摘要: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们对健康越来越重视,商业健康保险市场的发展潜力巨大。但综观目前国内的健康保险市场,由于受多方面因素的制约,其发展速度、规模、质量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显落后。分析了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市场的发展现状与不足,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相关对策。 关键词:商业健康保险;专业化;建议 构建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服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一直是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各地方党委政府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全局性问题。商业健康保险是我国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和幸福。大力发展商业健康(医疗)保险,并把商业医保与社会医保结合起来,不仅有利于满足广大群众的医疗需求,而且有利于发展经济、稳定社会。 1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市场现状 近几年来,我国健康保险业务量迅速增长。十六大以来,商业健康保险快速发展,年均增长速度高于30%。2006年,健康险保费收入为375.66亿元,同比增长20.28%。2007年健康险保费收入为384.2亿元。健康险在人身险总保费收入的占比由1999年的4.2%增至2006年的8.8%。在业务总量继续增长的同时,健康保险市场和产品结构进一步优化。2006年,近100家保险公司开办了各类健康保险业务,其中包括:人保健康、平安健康等4家专业健康险公司,形成了经营主体多元化的竞争格局,专业健康险公司的保费收入近10亿元,市场份额提升较快。另外,健康保险的产品结构进一步优化。目前已提供健康保险产品近千种,分为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四大类,并开始向居民的健康管理等服务领域延伸。目前虽然产品仍然以疾病保险和医疗保险为主导,但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也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健康保障功能进一步显现。 2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发展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商业健康保险近几年获得了快速发展,但总体而言,目前我国商业健康保险还处于初级阶段,还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集中表现在:一是整体规模小。与国外商业健康保险发展情况相比,我国商业健康保险普及率很低。美国参加各种商业健康保险的人口占85%。我国台湾地区商业健康保险的覆盖率高达96%。2006年我国人均商业健康保险费支出还不到30元,是美国2001年的1/90;2006年我国商业健康保险深度仅为0.293%,低于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3%)。二是产品单一、同质性严重、市场供求矛盾突出。虽然目前市场上健康险产品近千种,但基本上表现为与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具有较强替代性的保险产品,或者是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团体补充医疗保险产品。并且集中在定额给付型的疾病保险产品,短期(如一年期)的产品居多。补偿性的医疗费用保险产品如个人住院费用医疗保险、门诊医疗保险产品少;长期保障的产品少。而这些恰恰是老百姓所需要的。这样,市场上一方面表现出社会公众对健康保险需求迫切,另一方面保险公司有效供给严重不足。三是保险费率偏高,保障程度偏低。老百姓生活确实需要商业健康保险,但事实上它与老百姓的距离却很远。对老百姓而言,目前商业健康保险最突出的问题是价格偏高,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是缺乏精算所需的疾病发生率和医疗费用率等基础数据,由于我国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疾病发病率和医疗费用率有很大不同,而且数据变化很快,监管部门要想制定出一张统一的、全国性的发病率表和医疗费用表难度很大,因此国内至今没有一张统一科学的发病率表和医疗费用表。保险公司为了避免收不抵支在产品定价上偏于保守,而高高在上的价格难以吸引更多的投保人以摊薄风险降低单位保费,从而造成恶性循环。从保障效果来看,保障程度偏低。对于重疾险,保险公司往往把风险控制放在首位,制定出非常苛刻的理赔条件。与普通人对于疾病保险的直观理解不同,市面上的重大疾病保险并非只要得了保险合同上规定的疾病就可以得到赔偿,事实上要获得赔付,不仅要得规定的病,还要按规定的方法诊断与治疗,甚至还要按规定的症状去生病。在很多情况下,当满足了保险合同的赔付条件,患者已经濒临垂死的境地,从而让疾病保险的保险目的失去了价值和意义。而健康保险的另一大类型-费用报销型保险,往往是一年期的短期险种,续保审察严格,并且有投保年龄上限,因而难以满足消费者的医疗保障需要。四是保险条款不严谨、不完善,管理的随意性大,实务操作不规范、缺乏统一标准。造成这一问题的重要原因在于缺乏专业化经营。目前,我国商业健康保险业务基本上采取附加于人寿保险业务由寿险公司统一经营的模式,缺乏专业性。完全用寿险、财产险的经营理念和组织来经营医疗险,造成产品开发、流程设计、风险评估、风险监控、专业培训和市场营销的系统偏差。 3发展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几点建议 3.1营造宽松良好的外部经营环境 给予商业健康保险应有的社会地位。国家应将其作为社会医疗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纳入其中,并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形式确定下来。财税政策支持。国家财税部门应该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鼓励商业健康保险的快速发展。一是应允许经营健康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享受以下税收优惠: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利润免征所得税。二是应允许参加商业健康保险的投保人,其缴纳的保费和获取的保险金享受以下税收优惠:若企业团体投保的保费支出部分,可以在一定额度内列入成本,在税前列支;个人缴纳的保费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且个人获取的医疗保险金也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提高商业健康保险的社会认同感。保险公司应定期运用典型赔付案例,积极宣传商业健康保险在保障社会安定、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的作用,大力普及健康保险知识,增强社会各界的保险意识,以提高商业健康保险的社会认同感与亲和力,使政府重视,政策支持,企业欢迎,百姓拥护。政府在健康医疗保险市场中应发挥积极的作用。政府应在以下方面有所作为:①积极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扩大覆盖面,使广大职工真正享有医疗保障。②加强对医疗服务提供者的管理。这是规范医疗行为、防范道德风险的关键。③对药品生产流通环节进行监控,从源头上治理“回扣促销”等不正之风,使患者既享受到较廉价的药品,同时又保证用药安全。 3.2注重市场调研,把握市场需求,重视产品开发战略 为使推出的健康险产品能够被市场所接受,保险公司必须注重市场调研,掌握不同地区、不同收入层次、不同年龄群体对商业健康险的需求状况,并在市场细分的基础上,根据自身实力确定目标市场。在险种开发方面,对于低收入、无保障的人群提供低价格、宽范围、低保障的险种;对于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职工人群,提供低价格、窄范围、高保障的险种;对于较富裕的年轻群体,提供价格与保障程度比例适中、保障期限长、保障范围有针对性的险种;对于高收入的中年群体提供高价位、保障全面的保险产品。 3.3实施人才培养战略,强化商业健康保险的专业化经营 商业健康保险是一项专业技术性强、管理难度大的业务,迫切需要一支高素质的人才队伍,如医学技术人才、精算人才等。保险人在开展健康险业务的同时,应切实加强对健康险专业人才的培养。有计划、有步骤地引进和储备一批医疗管理人才,建立起一支复合型的健康险专业人才队伍。 3.4保险公司应加强医保合作,积极探索与医疗服务提供者之间的有效合作途径 在健康保险的风险控制中,医疗服务提供者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探索建立医保双方的利益共享机制,有利于保险公司与医疗服务提供者建立有效合作关系,增强医疗服务提供者的风险控制意识,使保险公司在保证被保险人获得良好医疗保障服务的同时,能够有效控制经营风险。在实务中,医保双方主要有如下合作途径:(1)选择定点医院。保险公司可就健康保险保障范围内的医疗收费标准、医疗服务质量等内容,在各医院之间进行公开招标,引入竞争机制,从中遴选出若干服务规范、信誉良好的医疗机构,并与之签订合作协议。保户来此就医,只要属于保险范围内的病种,可不先缴费,而是事后由医院凭相关证据与保险公司结算,以切断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的“现金流”。如果非特殊原因,定点医院超过预先约定的费用标准,保险公司就要从付给医院的费用中扣减超过部分。如果节省了费用,医院则可以从保险公司拿到额外奖金。(2)选择合同医生。目前,医疗费用无从控制,其中较大原因乃是病人就医是一种随机性极强的无权选择,缺乏引导性。所以,保险公司有必要在定点医院中再选择合同医生,为费用控制装上“双保险”。(3)相机审查医疗服务。即保险公司可委派资深医师对定点医院和合同医生进行随机抽查,此举意在加强对医疗服务过程的协调管理,审核医院或医生所提供的施治方案和用药在医疗上是否必需和适当,以把好核赔关。(4)大力推进医疗服务提供者的网络建设。在针对医疗服务提供者的管理内容上,保险公司应积极推动定点医院的电子化建设,由从初级的病历调阅、治疗调查等手工管理模式,逐步转变为通过网络化来实现费用控制和医疗服务协调管理,从而形成管理式医疗。(5)保险公司通过参股或控股等方式,参与医疗机构管理,与医疗服务提供者之间真正实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统一体。总之,有效的医保合作模式可创造出政府、保险公司、医院、保户“四赢”的局面:政府解决了医改所带来的重大疾病无保障的难题,保险公司卸去了医疗费用无从控制的隐患,医院在医改冲击后找到了新的利润增长点,保户则获得了一份实实在在的健康保障。 3.5积极探索新型管理控制体系 一是建立专业的精算体系,注重积累精算数据,加强精算评估,科学厘订产品费率,防范产品开发风险;二是建立专门的核保核赔体系,制定和实施健康保险核保核赔管理制度,加快研发和推广健康保险专用的核保核赔管理手册等专业技术工具。 商业健康保险论文:商业健康保险在我国的发展诠释 人生一世,最宝贵的是生命,但没有健康,其他的又何从谈起呢?健康保险在中国该如何发展,成为每个人思考的问题。笔者针对当前中国健康保险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发展健康险的一些建议。 一、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的保险业发展迅速,保费收人以超过30%的速度增长。 与此相反,商业健康保险业从建国到医疗体制改革之前,几乎处于停滞状态,在医疗改革之后,才开始缓慢发展,但总体水平远远落后于广大群众的需求。总的来说,我国的商业健康保险业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健康保险品种单一,覆盖面窄 2003年7月18日,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起草的《健康保险管理暂行办法))(草拟)的讨论稿中写到:“健康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使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发生的费用或损失获得补偿或给付的一种保险。”这在中国是首次对健康保险的概念和业务范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文件中还写到:“健康保险具体包括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人损失保险和护理保险。”目前在中国保险市场上健康保险产品的种类主要包括疾病保险、医疗保险,而失能收人损失保险和护理保险在国内保险市场上几乎还是空白。 用工制度改革后,公费医疗面日益窄小,个人支付医疗费用的群体范围扩大,同时对医院有关数据和全社会的患病的概率难以掌握,给保险费率的精确计算带来一定的难度。此外,药品的价格普遍较高,随着医药科学的不断进步,检测手段日益改进,带来昂贵的医疗费用,使商业保险望而却步。尽管这几年保险公司也推出了不少新险种,但也只限在重大疾病,对覆盖面较大的疾病险种还显得苍白无力。另外,因为中国的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严重及中国的家庭结构倒置,护理保险在中国的发展前景非常好,但要发展起来仍需要相当长的时间;而对于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是一个全新的领域,大部分业内人士认为在现阶段中国发展这种险种的难度很大,主要障碍是缺乏社会诚信体系,保险公司很难控制风险。据统计资料显示,2003年1—7月份,我国健康保险保费收人148亿元,只占到同期寿险保费收人的8.9%;2000年我国卫生总费用4764亿元,商业保险公司的健康保险赔付额为12.9亿元,仅占全国卫生总费用支出的0.2%,我国健康保险覆盖面之窄是显而易见的。 2.没有专门经营健康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首先,从法律规定上看,没有明确界定健康保险业务的性质。2003年1月1日实施的修改后的《保险法》规定:“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这一规定改变了原来健康保险业务只能由人身保险公司经营的局面,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健康保险业务与人身保险业务的差异。但是保险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又规定:“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我国《保险法》仍将健康保险归为人身保险业务,保险业务的一些基本原则如补偿原则、代位原则和分摊原则在法律上仍不适用于健康保险业务,但实际上,健康保险区别于寿险,它比寿险更复杂,在理赔、定价、受益等方面要考虑的因素较多,而在某些方面却与财产保险有相似之处。 其次,从国内经营情况看,目前经营健康保险业务的公司,大都是经营寿险业务的公司,由于对健康保险在风险本质、精算方法、管理技术、服务内容等方面与寿险业务的差异性认识不足,从而在经营行为上表现出对不同人群的健康保险需求缺乏认真研究,不下功夫开发健康保险的风险控制技术,不注重建立健康保险的管理体系和专业人才队伍,而是沿用寿险的经营模式和方法在经营健康保险,在与医院的合作和管理方面更是缺乏创新。从发达国家的保险经营上看,寿险与健康保险不能或很少混业经营,有的国家将健康保险划为保险业的第三产业,在经营中与寿险和财险都区别开来,在精算上要考虑健康保险的长期和短期收益、稳定及波动程度,还有设计的复杂程度。因此,健康保险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独特领域,应有专门的健康保险公司来独立经营。 3.缺乏有效的风险管控体系 长期以来,由于公费医疗、劳保制度的存在,“病人看病,家属、医生搭车,国家买单”的思想普遍存在,而且根深蒂固,被保险人很难被带进商业保险的消费中来。在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医疗服务提供者成为拥有共同利益的行为主体,使得保险机构的费用控制很是被动。在健康保险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存在着最明显的信息不对称,被保险人对自己身体健康状况的了解往往比保险人更加全面,患有疾病的人比健康的人更加容易购买健康保险,这样就会产生逆选择风险,保险公司在核保时稍有疏忽,就有可能引起非常严重的后果。 另外,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也经常在健康保险中出现,尤其是在重大疾病保险中,更有甚者,被保险人与医生串通一气共同来欺骗保险公司以诈取巨额保险金。同时由于缺乏对疾病的专业知识和医疗技术壁垒的存在,患者只能被动地接受医生所提供的医疗服务,而作为理性经济人的医生,往往做出更合乎自身利益的选择,提供过度的医疗服务。这样肯定会导致不必要的高额检查项目、大处方的出现,而且,由于医疗服务在我国已有多年的发展历史,医疗服务提供者在机构和技术上的发展相对于商业保险来讲远远超前,医院有对医疗消费抉择的垄断权,而商业医疗保险公司很难介入到医疗服务当中,对医疗费用加以监督和限制。 4.商业健康保险在社会医疗保障中的地位不明确,社会大众对商业健康保险的认识还存在一定的偏差,风险防范意识和健康保障意识还不强。 商业健康保险作为社会保障重要组成部分,缺乏相应的制度保证。保险公司在承保、理赔核算等经营过程中缺乏以应有的法律规章进行自我保护和规范,有些人可能认为商业健康保险只是社会保障体系的补充。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扩展过程中,各地的执行标准也不完全统一,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保障程度,主管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力度和把握尺度等方面也有一定的差异,这种不统一为经营健康保险的进一步发展带来了困难。 当然,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其他因素,如法律环境、政策环境、政府职能的转换、医疗体制、医药销售分配、价格体制等等,都对健康保险的发展构成了干扰。 二、对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建议 1.明确健康保险地位,提高社会公众对健康保险的认识 首先,从法律上界定健康保险的概念,明确商业健康保险与社会医疗保险的界限,认识商业健康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同时,从财政上争取健康保险业务的税收优惠;其次,加大宣传力度,增强民众风险防范意识,用典型事例和客观的数字来进一步说明论证商业健康保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2.研究市场需求,加大创新力度,完善健康保险产品体系 健康保险业务的经营发展需要不断有新的险种来满足市场需求,各保险公司应在遵循商业健康保险的经营规律基础上,以准确的市场定位确定经营领域,同时根据自身的业务规模和管理水平,积极拓展健康保险新的业务领域,逐步完善健康保险产品体系。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试点,积极进行产品品种、经营模式、业务管理水平的创新,相关部门应及时总结经验,并进行推广。 具体来讲,在险种开发方面进行市场细分,提供与不同消费群体的健康保障需求相适应的产品,重点突出险种的保障功能,并积极引导消费者在购买健康保险产品时应着眼于其保障功能。总的原则是:对于低收人、无保障的人群,提供低价格、宽范围、低保障的险种;对于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人群,提供低价格、窄范围、高保障的险种;对于较富裕的年轻群体,提供价格与保障程度比例适中、保障期长、保障范围有针对性的险种;对于高收入的中年群体提供高价位、保障全面的保险产品。对产品推出的顺序问题,由于保险公司在推出健康险种的前期阶段,风险控制技术和经验数据的积累尚有一个过程,在无成熟模式可借鉴的前提下,应优先推出风险较易控制的险种,以团体补充医疗保险、短期健康险、定额给付型险种等业务为突破口,并可辅之以具有附加值的保险产品和服务项目,如开发医疗保险救助卡等,减少一些诸如门诊医疗保险等费用报销型险种的开发和推广。当保险公司风险控制能力达到一定水平时,再逐步扩大责任范围,增加费用报销型险种的供给和提高赔付限额等。待时机成熟后,再适时推出一些老人护理保险、长期住院保险等新型险种。 3.构建科学的专业健康保险经营体系,走专业化经营之路 保险业界应当首先从观念上转变对健康保险的认识,明确健康保险的特殊性,从而才能确保健康保险的专业化发展方向;其次,要设置专业健康保险经营机构,尽快设立一批专业的健康保险公司或在保险公司内部成立专门的健康保险部,同时还要完善各类中介管理主体以确保与医疗服务机构的有效合作,建立起完善的专业化经营体系;最后,从保险公司内部管理上,要完善专业管理制度体系,建立专业的精算体系,注重积累精算数据,加强精算评估,科学厘定产品费率,防范产品开发风险,建立专门的核保核赔体系,制定和实施健康保险核保核赔管理制度,加快研发和推广健康保险专用的核保核赔管理手册等专业技术工具,培养专业化的经营管理人才,开发建立健康保险专业化的信息管理系统。 4.建立有效的风险管控制度 在商业健康保险的经营中,风险控制至关重要,从目前情况看,保险公司风险管控水平严重滞后,已成为制约商业健康保险业务发展的瓶颈,因此在大力推动发展商业健康保险专业化的同时,一定要加强风险控制,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管控体系。 首先,要推进医疗服务机构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战略利益联盟,积极探索医保合作的途径,争取建立起一个政府、保险公司、医院、保户“四赢”的医保合作模式。保险公司可以在实务中采取各种途径,如可以对医院实行公开竞标来选择合作的定点医院,可以不定期地对定点医院的医疗活动进行抽查等等,以有效控制医疗费用,监督医疗服务活动。 其次,一定要严把承保关,根据不同健康保险产品的要求,对被保险人进行严格的体检,防止逆选择风险的发生,通过公司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掌握被保险人的健康信息,有针对性地采取预防措施及对医疗服务提供者和患者实施有力监督。同时对一些长期健康保险产品,还要注意调整费率。 第三,在健康保险产品设计时,注意引用医疗费用的合理分担技术。如在条款设计中恰当地应用除外责任,规定合理的免赔额、自负比例和支付限额等。 最后,理赔时一定要查清事实真相,以免发生骗保事件。理赔时除了要求被保险人提供相应资料、文件、单证外,还要去被保险人就医的医院核查,必要时还可与公安机关合作,以确保公平合理的保险金给付。 另外,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健康保险的监管作用也不容忽视,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应积极探索合理有效的监管模式,以保证商业健康保险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商业健康保险论文:商业健康保险改革探讨 摘要:2009年,我国新一轮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拉开了序幕,其对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影响又将如何?本文分析了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对商业健康保险市场潜力的影响机制,对我国当前商业健康保险潜力进行定量评估,并对此次新一轮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影响作了预测,最后就我国健康保险监管思路调整给出了建议。 关键词:保险市场;商业健康保险;市场潜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 2009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而拉开了我国新一轮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序幕。作为医疗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商业健康保险未来发展前景如何,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又对商业健康保险监管提出什么样的新要求,本文围绕这两个问题进行了探讨。 一、关于商业健康保险市场潜力的认识误区 从国内理论研究和经营实践来看,对商业健康保险市场潜力经常存在认识上的误区,其中最常见的是通过比较我国和欧美发达国家商业健康保险在人身保险中的业务占比或者商业健康险保费收入在卫生总费用中的占比,从比较差距得出我国商业健康险发展滞后、市场潜力巨大的结论。不可否认,欧美国家健康保险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其市场已高度成熟,代表了先进水平,其中有许多发展经验非常值得我国借鉴。然而,将欧美国家健康保险市场作为我国健康保险发展坐标的认识事实上脱离了各国医疗保障制度背景的差异,这种差异在经济发展水平相近情况下主要取决于各国不同的政治思想、社会价值、文化理念等因素,而这些因素难有优劣之分,且通常处于动态变化过程中,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福利主导型的医疗保障制度(以英国为典型)就比市场主导型(以美国为典型)优异,反之亦然。同样道理,我们也不能简单地把某个或某些国家的市场作为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市场潜力评估的基准。 医疗保障制度选择对商业健康保险的影响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不同制度背景下个人医疗负担责任不同,因而商业健康保险的市场需求也不同。例如在福利主导型的英国,2006年私人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例仅为12.7%,国民绝大部分的医疗费用由政府买单,个人预付公摊风险计划(Prepaidandrisk-poolingplans,主要是商业健康险)占卫生总费用的比例仅为l%左右;而在市场主导型的美国,2006年私人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例高达54,2%,政府主要承担老年人(Medicare)、低收入人群(Medicaid)的医疗费用,对于其他人群,几乎所有的医疗费用支出都由私人承担,因而商业健康险的市场潜力非常大,2006年美国个人预付公摊风险计划在卫生总费用中的占比将近36%。二是制度变迁导致个人医疗负担责任的变化,进而造成商业健康险市场需求的变化。以英国为例,私人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例由2000年的19.1%下降到2006年的12.7%,个人医疗负担进一步减轻,由此导致个人预付公摊风险计划占卫生总费用的比例也由2000年的约3.2%下降到2006年的约1.1%。 如表1所示,总体而言收入水平越高国家私人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例越低,这主要是因为越高收入国家的财政实力往往也越雄厚,且国家财政的“公共”职能也越明确,政府有更强的能力和意愿为国民提供医疗保障这一社会“公共产品”,从而个人担负的医疗责任也较轻。然而,对个人责任的强调也并不意味着商业健康保险市场就越发达,事实上个人责任在医疗费用融资中可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包括个人“自掏腰包”付费、国家强制储蓄、购买商业健康险等。以新加坡为例,医疗保障以全民保健储蓄计划(Medisave)为主,政府强制性地把国民收入的一部分以储蓄个人公积金的方式转化为保健基金用于未来的卫生支出。2006年新加坡私人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例高达66.9%,卫生费用主要由个人负担,而个人预付计划占私人卫生支出的比例仅为2.9%,商业健康保险市场份额很小。 二、商业健康保险市场潜力的决定因素 市场潜力反映了市场容量的大小,根本上取决于消费者的潜在需求。而消费者购买商业健康险的主要目的是要转移未来可能发生的由私人承担的医疗支出,因而决定商业健康险市场潜力的因素主要有两个:一是医疗费用增长趋势。当前,有许多因素驱动着全球医疗费用的增加,主要包括:健康优先的理念、医疗技术的进步、不良的生活方式、过度医疗化(即把行为问题当作医学问题来定义和对待)和人口老龄化等。分析我国卫生总费用历史数据,人均卫生支出由2000年的361.9元增长到2008年的915元,年均增长率高达12.3%。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医疗费用的增长将推动商业健康保险需求的增加。二是个人负担责任的变化。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统计,中国私人卫生支出在卫生总支出的比例由2001年的64.4%下降到2007年的54.7%,下降了近10个百分点,个人负担责任不断减轻,从而将导致全社会对商业健康保险潜在需求的相对减少。以上两方面因素共同作用决定了未来商业健康保险的市场潜力大小,由于医疗费用增长趋势和个人负担责任均处于动态变化过程,因而商业健康保险市场潜力也是不断变化的。 三、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市场潜力的静态评估 由于各国国情不同,我们很难确定一个全球范围适用的理想的个人实际卫生支出占比。另外,中国实行的社会医疗保障制度具有很强的特殊性,既不同于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以德国为代表),也不同于储蓄医疗保险制度(以新加坡为代表),而是独有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医疗保障制度,该制度实际上是以上两种制度的结合体。因而,关于个人实际卫生支出在卫生总支出的占比(2006年德国为13.2%,而新加坡为62.7%)我们也很难从其他国家或地区找到合适的参照对象。若以全球个人实际卫生支出水平(2006全球个人实际卫生支出在卫生总费用中的占比为21%)和2007年我国卫生数据推算,我国个人实际卫生支出在私人卫生支出的占比应为38.4%,则商业健康保险在私人卫生支出的占比应为61.6%。按照2007年我国6175.92亿元的私人卫生支出计算,商业健康保险的市场潜力约为3800亿元,而到2008年我国商业健康保险保费收入仅为585.46亿元,仅占潜在市场的15.4%。可见,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在医疗费用融资中的比重仍然很低,不仅远远低于发达国家水平,即使和一些发展中国家相比,也有很大差距。 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对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市场潜力的动态影响 (一)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对商业健康保险市场潜力的影响机制 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对商业健康保险市场的影响主要有两个方面: 1改革导致个人医疗支出负担责任的变化,其中影响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主要因素包括政府卫生投入的大小以及医疗保障制度设计。改革开放以来“医疗卫生体制变革的基本走向是商业化、市场化”,其结果是在很长一段时间中,政府卫生投入比重下降,而个人比重上升,“看病难、看病贵”成为全社会的一个突出问题。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商业健康保险日益受到广大老百姓的青睐,业务实现了飞速发展。如图2所示,1998~2003年,除2001年外,各年保费增长率均超过30%,其中1998、2002、2003年增长率甚至接近或超过100%。而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实力不断增强,中央及各级地方政府开始加大卫生投入力度,相应的个人卫生支出比重由2001年的60%下降到2007年的45.2%,个人医疗负担大大减轻。受此影响,相对前段时间的高速增长,2004~2007年商业健康保险业务增长率又急剧放缓,四年间年均增长率仅为12%左右。 数据来源:卫生总费用构成数据来源与卫生部卫生统计;健康险保费数据来源于中国保监会“保险统计信息系统”。 医疗保障制度设计方面。几次的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均对医疗保障问题十分重视,1997年的医改文件提出“改革城镇职工医疗保障制度”,开始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2003年,卫生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广大农民也开始纳入医疗保障体系。然而,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医疗保障的覆盖面一直非常狭窄。在城镇,除享受公费医疗的机关工作人员之外,医疗保障仅覆盖城镇职工,2006年参保人数占城镇总人口的比重不到30%。在农村,2006年新农合参保人数占农村人口的比重约55.6%。近年来,随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建立以及新农合的全面推广,我国社会医疗保障覆盖面大大提高。如图3所示,我国无社会医疗保险的人群在总人口中比重已由2003年的77.9%迅速下降至2008年的12.8%,下降幅度高达65个百分点。社会医疗保障的日益健全使得全社会个人医疗负担大大减轻,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人们对商业健康保险的潜在需求。 2改革影响商业健康保险的地位和发展环境。南开大学朱铭来教授认为,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商业健康保险在我国医疗保障体制中发挥的作用不大,其根本原因在于商业保险的地位不明确、经营环境制约严重。其核心问题在于,从制度层面来看,商业健康保险仅仅作为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有限的、简单的补充,没有成为国家医疗保障体系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此,笔者深表同意。事实上,在前几次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中,无论是1997年出台的《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还是2000年出台的《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和2001年出台的《关于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完全未涉及商业健康保险,商业健康保险作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一部分一直未能在政策层面予以明确,在法律层面更是一片空白。 (二)新一轮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背景下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市场潜力展望 此次新一轮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是要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是利国利民的一项重要战略举措。然而,就商业健康保险行业自身而言,此次改革的影响亦有两面性。 1不利影响。新一轮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方案将“政府主导”作为此次改革的一项基本原则,突出强调政府在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中的责任。国务院出台的《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提出,为了实现改革目标,政府将在未来3年追加8500亿元的卫生投入,其中中央政府的投入比例将有所提高。医疗保障制度方面,《意见》提出“到2011年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全面覆盖城乡居民”,到2020年普遍建立“比较健全的医疗保障体系”,确立了“全民医保”的发展目标。另外,近期的五项重点改革更是将“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放在第一的位置。综上所述,可以预见随着政府卫生投入的加大和基本医疗保障的逐步健全,个人医疗支出负担责任将进一步下降。 2有利影响。首先,新一轮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方案首次突破性地在政策层面对商业健康保险地位进行了明确,提出“加快建立和完善以基本医疗保障为主体,其他多种形式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为补充,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其次,改革方案将“积极发展商业健康保险”予以单独强调,提出“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适应不同需要的健康保险产品,简化理赔手续,方便群众,满足多样化的健康需求。”最后,政策对商业健康保险服务形式作了具体明确,即“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参加商业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解决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需求。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积极提倡以政府购买医疗保障服务的方式,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 未来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市场潜力取决于以上两方面因素的综合影响。比较而言,个人负担责任的下降趋势较为明确,而商业健康险发展环境优化对市场究竟能起到多大的推动作用则还有待观察。然而,可以确定无疑的是随着医疗费用的增长以及人民群众收入水平的提高,商业健康保险的巨大潜在需求将得到释放,未来很长一段时间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业务规模将不断扩大。 五、健康保险监管思路的调整 当前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市场规模与可挖掘市场潜力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商业健康险在缓解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方面发挥的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此次新一轮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对医疗保障体系进行了系统规划,赋予商业健康险更加明确的使命,也对商业健康保险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了配套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有必要对商业健康险的监管思路作相应调整。一是转变商业健康险发展成效的评价方式,突出行业社会责任。监管者应站在健全整个医疗保障体系、解决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宏观视角和高度考察商业健康险作用的发挥,既要关注健康险业务的增长,更要关注健康险在扩大医疗保障覆盖面、降低巨灾性医疗风险、提升医疗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改善国民健康状况等方面发挥的作用。二是完善健康保险产品和价格监管,突出顾全大局和保护消费者利益。在产品监管方面,不仅要关注商业健康险与社会医疗保险的互补性,还要关注商业健康险产品设计不合理对社会医疗保险机制有效运行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当前,随着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一些保险公司竞相降低免配额、自付比例甚至取消成本共担,而成本共担系社会医疗保险控制“道德风险”的一个主要机制。在价格监管方面,应考虑医疗保障制度变迁对商业健康险定价因子的影响。三是调整商业健康保险监管的重心,着力提升行业专业度和服务水平。此次新一轮的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对商业健康保险经营提出了更高要求,特别是对于政府委托业务,鼓励商业保险经办的基本前提是不能降低参保人员的医疗质量,包括医疗服务的可及性、医疗结算的便利性、健康质量改进等,监管者应着重加强对保险公司专业度和服务水平的监管。 商业健康保险论文:中国商业健康保险问题解决措施论文 关键词:保险健康 摘要:目前商业健康保险正被越来越多的人接受,成为大家解决医疗费用问题的最佳选择。但是,我国保险市场上的健康保险产品品种单一,缺乏专业的经营机构和有效的风险控制体系,为了更好地发挥商业健康保险的作用,必须走专业化经营之路。 人生一世,最宝贵的是生命,但没有健康,其他的又何从谈起呢?健康保险在中国该如何发展,成为每个人思考的问题。笔者针对当前中国健康保险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发展健康险的一些建议。 一、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的保险业发展迅速,保费收人以超过30%的速度增长。与此相反,商业健康保险业从建国到医疗体制改革之前,几乎处于停滞状态,在医疗改革之后,才开始缓慢发展,但总体水平远远落后于广大群众的需求。总的来说,我国的商业健康保险业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健康保险品种单一,覆盖面窄 2003年7月18日,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起草的《健康保险管理暂行办法))(草拟)的讨论稿中写到:“健康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使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发生的费用或损失获得补偿或给付的一种保险。”这在中国是首次对健康保险的概念和业务范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文件中还写到:“健康保险具体包括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人损失保险和护理保险。”目前在中国保险市场上健康保险产品的种类主要包括疾病保险、医疗保险,而失能收人损失保险和护理保险在国内保险市场上几乎还是空白。 用工制度改革后,公费医疗面日益窄小,个人支付医疗费用的群体范围扩大,同时对医院有关数据和全社会的患病的概率难以掌握,给保险费率的精确计算带来一定的难度。此外,药品的价格普遍较高,随着医药科学的不断进步,检测手段日益改进,带来昂贵的医疗费用,使商业保险望而却步。尽管这几年保险公司也推出了不少新险种,但也只限在重大疾病,对覆盖面较大的疾病险种还显得苍白无力。另外,因为中国的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严重及中国的家庭结构倒置,护理保险在中国的发展前景非常好,但要发展起来仍需要相当长的时间;而对于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是一个全新的领域,大部分业内人士认为在现阶段中国发展这种险种的难度很大,主要障碍是缺乏社会诚信体系,保险公司很难控制风险。据统计资料显示,2003年1—7月份,我国健康保险保费收人148亿元,只占到同期寿险保费收人的8.9%;2000年我国卫生总费用4764亿元,商业保险公司的健康保险赔付额为12.9亿元,仅占全国卫生总费用支出的0.2%,我国健康保险覆盖面之窄是显而易见的。 2.没有专门经营健康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首先,从法律规定上看,没有明确界定健康保险业务的性质。2003年1月1日实施的修改后的《保险法》规定:“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这一规定改变了原来健康保险业务只能由人身保险公司经营的局面,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健康保险业务与人身保险业务的差异。但是保险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又规定:“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我国《保险法》仍将健康保险归为人身保险业务,保险业务的一些基本原则如补偿原则、代位原则和分摊原则在法律上仍不适用于健康保险业务,但实际上,健康保险区别于寿险,它比寿险更复杂,在理赔、定价、受益等方面要考虑的因素较多,而在某些方面却与财产保险有相似之处。 其次,从国内经营情况看,目前经营健康保险业务的公司,大都是经营寿险业务的公司,由于对健康保险在风险本质、精算方法、管理技术、服务内容等方面与寿险业务的差异性认识不足,从而在经营行为上表现出对不同人群的健康保险需求缺乏认真研究,不下功夫开发健康保险的风险控制技术,不注重建立健康保险的管理体系和专业人才队伍,而是沿用寿险的经营模式和方法在经营健康保险,在与医院的合作和管理方面更是缺乏创新。从发达国家的保险经营上看,寿险与健康保险不能或很少混业经营,有的国家将健康保险划为保险业的第三产业,在经营中与寿险和财险都区别开来,在精算上要考虑健康保险的长期和短期收益、稳定及波动程度,还有设计的复杂程度。因此,健康保险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独特领域,应有专门的健康保险公司来独立经营。 3.缺乏有效的风险管控体系 长期以来,由于公费医疗、劳保制度的存在,“病人看病,家属、医生搭车,国家买单”的思想普遍存在,而且根深蒂固,被保险人很难被带进商业保险的消费中来。在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医疗服务提供者成为拥有共同利益的行为主体,使得保险机构的费用控制很是被动。在健康保险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存在着最明显的信息不对称,被保险人对自己身体健康状况的了解往往比保险人更加全面,患有疾病的人比健康的人更加容易购买健康保险,这样就会产生逆选择风险,保险公司在核保时稍有疏忽,就有可能引起非常严重的后果。 另外,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也经常在健康保险中出现,尤其是在重大疾病保险中,更有甚者,被保险人与医生串通一气共同来欺骗保险公司以诈取巨额保险金。同时由于缺乏对疾病的专业知识和医疗技术壁垒的存在,患者只能被动地接受医生所提供的医疗服务,而作为理性经济人的医生,往往做出更合乎自身利益的选择,提供过度的医疗服务。这样肯定会导致不必要的高额检查项目、大处方的出现,而且,由于医疗服务在我国已有多年的发展历史,医疗服务提供者在机构和技术上的发展相对于商业保险来讲远远超前,医院有对医疗消费抉择的垄断权,而商业医疗保险公司很难介入到医疗服务当中,对医疗费用加以监督和限制。 4.商业健康保险在社会医疗保障中的地位不明确,社会大众对商业健康保险的认识还存在一定的偏差,风险防范意识和健康保障意识还不强。 为社会保障重要组成部分,缺乏相应的制度保证。保险公司在承保、理赔核算等经营过程中缺乏以应有的法律规章进行自我保护和规范,有些人可能认为商业健康保险只是社会保障体系的补充。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扩展过程中,各地的执行标准也不完全统一,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保障程度,主管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力度和把握尺度等方面也有一定的差异,这种不统一为经营健康保险的进一步发展带来了困难。 当然,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其他因素,如法律环境、政策环境、政府职能的转换、医疗体制、医药销售分配、价格体制等等,都对健康保险的发展构成了干扰。 二、对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建议 1.明确健康保险地位,提高社会公众对健康保险的认识 首先,从法律上界定健康保险的概念,明确商业健康保险与社会医疗保险的界限,认识商业健康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同时,从财政上争取健康保险业务的税收优惠;其次,加大宣传力度,增强民众风险防范意识,用典型事例和客观的数字来进一步说明论证商业健康保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2.研究市场需求,加大创新力度,完善健康保险产品体系 健康保险业务的经营发展需要不断有新的险种来满足市场需求,各保险公司应在遵循商业健康保险的经营规律基础上,以准确的市场定位确定经营领域,同时根据自身的业务规模和管理水平,积极拓展健康保险新的业务领域,逐步完善健康保险产品体系。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试点,积极进行产品品种、经营模式、业务管理水平的创新,相关部门应及时总结经验,并进行推广。 具体来讲,在险种开发方面进行市场细分,提供与不同消费群体的健康保障需求相适应的产品,重点突出险种的保障功能,并积极引导消费者在购买健康保险产品时应着眼于其保障功能。总的原则是:对于低收人、无保障的人群,提供低价格、宽范围、低保障的险种;对于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人群,提供低价格、窄范围、高保障的险种;对于较富裕的年轻群体,提供价格与保障程度比例适中、保障期长、保障范围有针对性的险种;对于高收入的中年群体提供高价位、保障全面的保险产品。对产品推出的顺序问题,由于保险公司在推出健康险种的前期阶段,风险控制技术和经验数据的积累尚有一个过程,在无成熟模式可借鉴的前提下,应优先推出风险较易控制的险种,以团体补充医疗保险、短期健康险、定额给付型险种等业务为突破口,并可辅之以具有附加值的保险产品和服务项目,如开发医疗保险救助卡等,减少一些诸如门诊医疗保险等费用报销型险种的开发和推广。当保险公司风险控制能力达到一定水平时,再逐步扩大责任范围,增加费用报销型险种的供给和提高赔付限额等。待时机成熟后,再适时推出一些老人护理保险、长期住院保险等新型险种。 3.构建科学的专业健康保险经营体系,走专业化经营之路 保险业界应当首先从观念上转变对健康保险的认识,明确健康保险的特殊性,从而才能确保健康保险的专业化发展方向;其次,要设置专业健康保险经营机构,尽快设立一批专业的健康保险公司或在保险公司内部成立专门的健康保险部,同时还要完善各类中介管理主体以确保与医疗服务机构的有效合作,建立起完善的专业化经营体系;最后,从保险公司内部管理上,要完善专业管理制度体系,建立专业的精算体系,注重积累精算数据,加强精算评估,科学厘定产品费率,防范产品开发风险,建立专门的核保核赔体系,制定和实施健康保险核保核赔管理制度,加快研发和推广健康保险专用的核保核赔管理手册等专业技术工具,培养专业化的经营管理人才,开发建立健康保险专业化的信息管理系统。 4.建立有效的风险管控制度 在商业健康保险的经营中,风险控制至关重要,从目前情况看,保险公司风险管控水平严重滞后,已成为制约商业健康保险业务发展的瓶颈,因此在大力推动发展商业健康保险专业化的同时,一定要加强风险控制,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管控体系。 首先,要推进医疗服务机构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战略利益联盟,积极探索医保合作的途径,争取建立起一个政府、保险公司、医院、保户“四赢”的医保合作模式。保险公司可以在实务中采取各种途径,如可以对医院实行公开竞标来选择合作的定点医院,可以不定期地对定点医院的医疗活动进行抽查等等,以有效控制医疗费用,监督医疗服务活动。 其次,一定要严把承保关,根据不同健康保险产品的要求,对被保险人进行严格的体检,防止逆选择风险的发生,通过公司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掌握被保险人的健康信息,有针对性地采取预防措施及对医疗服务提供者和患者实施有力监督。同时对一些长期健康保险产品,还要注意调整费率。 第三,在健康保险产品设计时,注意引用医疗费用的合理分担技术。如在条款设计中恰当地应用除外责任,规定合理的免赔额、自负比例和支付限额等。 最后,理赔时一定要查清事实真相,以免发生骗保事件。理赔时除了要求被保险人提供相应资料、文件、单证外,还要去被保险人就医的医院核查,必要时还可与公安机关合作,以确保公平合理的保险金给付。 另外,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健康保险的监管作用也不容忽视,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应积极探索合理有效的监管模式,以保证商业健康保险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商业健康保险论文: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各种对策和举措论文 内容摘要: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们对健康越来越重视,商业健康保险市场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但综观目前国内的健康险市场,也存在不少问题,如产品单一,定价不合理,保险公司风险控制能力薄弱等。为加快商业健康保险发展,应积极探索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各种对策和举措。 关键词:商业健康保险费率厘定风险控制专业化经营 中国保监会在2000年颁发的42号文件中对商业健康保险作了这样的陈述:按保险责任,健康保险分为疾病保险、医疗保险、收入保障保险。疾病保险指以疾病发生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医疗保险是指以约定的医疗费用为给付条件的保险;收入保障保险是指以因意外伤害、疾病导致收入中断或减少为给付条件的保险。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们对健康越来越重视,以“人的健康”为保险标的的健康保险,存在巨大的发展空间。据专家预测,我国健康险2004到2008年间的市场规模约为1500亿元到3000亿元,而2003年健康险的保费收入不到300亿元,发展空间之大令人吃惊。如何探索中国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之路,成为众多保险学者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 一、国内商业健康保险的现状及问题 上世纪80年代初,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始在国内部分地区试办商业健康保险业务,1996年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推出为契机,健康险业务全面展开,各公司在原有的重大疾病保险和附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发出住院津贴保险、住院费用保险和高额医疗费用保险等一系列健康险产品。据国家统计局和中国保监会公布的数据,健康险的保费收入已从1997年的13.6亿元增长到2002年的104.1亿元(见表1)。诱人的数字背后,却是一个效益不容乐观的市场。目前,各家公司健康险的平均赔付率都较高,个别公司甚至达到、超过100%。 综观国内健康保险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产品差异小。尽管目前市场上商业健康险险种已超过300个,但整体上讲,产品差异性不大,主要是重大疾病定额给付保险、住院医疗费用补偿性保险和住院津贴等几类,而高额医疗费用保险、收入损失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综合医疗保险以及专项医疗服务等在国外很普遍的险种几乎是空白。显然,健康险经营的效益不佳使保险公司对开发新险种望而却步,而各家公司也未能在产品差异性上体现出自身的核心竞争力。 健康险产品在费率厘定上缺乏科学性,存在很大的风险隐患。从精算角度来看,健康险产品的定价基础是疾病发生率、疾病恢复率和医疗费用率,此外,不同地区的疾病发生情况和医疗费用水平不同,一个地区的经验数据不一定适合另外一个地区。我国健康险全面开展只有不足10年时间,保险公司积累的经验数据不足,精算定价中的通常做法是借用外国的数据并加以修改,这样测试出来的费率必然存在较大的误差。再者,目前国外健康险多为短期品种,长期险种几乎全部采用不保证保险费的设计,而目前国内的同类产品基本上都保证续保且保证保险费。随着社会和医学的发展,疾病的种类和发生情况也会有所变化,目前保险公司这种不考虑健康险产品设计时长期风险的做法确实存在很大的风险隐患。 保险公司的风险管控能力薄弱。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对健康险的风险控制能力十分薄弱,特别是难以控制医疗费用支出。健康险不同于普通寿险,它涉及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医疗机构三方。目前,保险公司和医院之间没有经济上的共担机制,无法做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保险公司难以介入医疗服务选择的过程中,无法认定医疗服务内容的合理性,也就无法控制医疗费用的支出。而医院由于无需承担任何风险,在自身利益的驱动下,任意增加医疗费用、延长住院时间、虚报医疗费现象时有发生,造成保险公司赔付数额增大。而保险公司尚未建立专门的健康险核保核赔制度,难以控制逆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发生。 这些问题的存在,归根到底是由于专业化程度较低造成的。专业人才匮乏,产品开发技术落后,风险控制能力薄弱,造成赔付率上升,盈利能力下降,直接影响到保险公司经营健康险的积极性和信心。 二、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对策建议 如何对症下药,使商业健康保险突破瓶颈大力发展呢?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国家应进一步明确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界限 因为,一般来说,社会保险只负责基本的医疗保险,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国家财力非常有限,补充医疗保险应交给商业保险公司来经营和运作;我国商业保险公司一直是经营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主体机构,经验最丰富,具有人才和技术优势;根据现行法规,社会保险部门、保险公司、行业内部等都可以经营健康险,多个部门同时经营,各自只注重自己的利益,容易政出多头,不利于管理,也不利于收集数据,不利于精算定价和产品研发等。 2.国家要给予商业健康保险更多的优惠政策 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企业年金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都有了一些列支渠道和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但仍不足以对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产生很大的推动作用,因为对经济效益较好,有能力办理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业来说,允许的列支比例太小;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未覆盖的人群,如城镇职工家属、城市流动人口、自由职业者、学生、农村人口等,没有规定明确的列支渠道,也没有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公众个人投保商业健康保险没有给予税收减免。如果国家能给予上述优惠政策,必将迅速推动和促进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 3.要在保险公司与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之间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机制 在保险公司与医疗机构之间建立这种双赢机制,会带来诸多有利条件。第一,有利于集合卫生部门、社保部门、保险公司等相关部门的数据,共同建立各类数据库,如投保人数据库、疾病数据库、医疗费用数据库、患者(或被保险人)数据库、药品数据库等。充分共享的数据信息,既便于管理,又便于服务,更重要的是,全面的信息和数据,便于产品的研究和开发,因为缺乏经验数据是制约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研发的重要因素之一;第二,可以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减少诸如客户在投保时不如实告知、住院医疗费用单据作假等问题,还可以杜绝或减少医患合谋、医院单独作假“谋取”保险公司利益等行为。 4.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保险意识 目前,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发展较慢,除了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方面的原因外,也确实存在公众保险意识不强的问题。目前我国居民储蓄存款高达11万亿元,其中相当大的比例是用来防病养老的,但一般公众都选择存银行,而不选择购买保险,这是公众保险意识很弱的一个明显表现,但其原因归根到底还是保险公司宣传不到位的问题。所以,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保险意识是目前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当务之急。 5.加强行业自律,制止不正当竞争 在团体健康险的展业中,过去有些寿险公司在与其他公司竞争时,往往采用向投保单位领导层赠送高额保单、返还高比例手续费、赠送汽车等贵重物品等手段来抢业务,企业年金保险的竞争中,采取“零管理费”承保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自杀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搅乱了市场,而且也损害了保险公司的自身利益。只有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市场行为,才能维持商业健康险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 6.积极进行商业健康保险专业化运作的探索 健康保险与一般的寿险险种相比,至少有两点不同之处:一是经营健险技术含量高、管理要求高。比如健康保险的精算,除了要考虑死亡率、利息率和费用率三个因素外,还要考虑疾病发生率、伤残发生率、医疗价格、地区差异等。再如健康保险的管理不仅涉及到核保、核赔、财务、人事管理,还包括医务管理、健康管理等;二是健康保险覆盖面广,涉及人群多。所以,健康险领域对保险公司的专业化要求是很高的,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可以进行的探索有:目前各家公司应尽快采取在公司内部设立专门的健康险事业部或建立专业子公司的经营模式。由于健康险业务的专业性、技术性和复杂性,保险公司要对其进行专业化管理,即在数据的收集和积累、产品定价、利润核算、风险评估方法、理赔管理、客户服务内容及方式以及与医院合作等方面建立相应的经营手段和风险管理方式。在管理体系上,健康险事业部或子公司应有独立的产品开发部门,负责市场调研、险种开发设计、费率厘定、条款拟定;业务管理部,负责核保理赔、保全等业务规则的制订、实施、检查以及与医院的合作和管理;有市场推动部,负责业务的市场推动、激励、销售的策划、人员的培训以及辅助销售渠道的开拓。这样,既有利于专业化管理,又可以共享资源,能提高经营者的积极性。 随着中国商业健康保险市场的不断成熟,应积极探索成立专业性健康保险公司的可能性。这种模式可以使公司将全部精力用于健康险业务的经营,在经营方式、风险控制方法、精算体系、保险公司和医疗机构合作、经验数据的处理、产品设计与定价、产品营销等方面进行更加专业化的研究和尝试,推动健康险业务的创新和发展,进而提升我国健康保险行业的专业化水平。另外,专业健康保险公司的设立,将有效促进健康保险市场的竞争,刺激原有保险公司加快健康险体系的改造,也有利于与国际保险业接轨,提升我国健康保险行业的经营水平。因此,在条件成熟的前提下,应鼓励商业保险公司独资成立、或与外资公司合资成立专业健康保险公司,这是促进商业健康保险快速发展的捷径之一。 商业健康保险论文:鉴国外做法定位商业健康保险论文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澳大利亚的医疗保障制度简介;澳大利亚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与政策扶持;“全民医保”背景下的商业健康保险定位;促进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政策措施进行论述。其中,主要包括:目前一个相当完善的社会福利网络已覆盖全国各地,社会福利种类多样而且齐全、澳大利亚的医疗系统是由联邦政府健康保险委员会、卫生和老龄部、州和地方政府医疗卫生部门、澳大利亚实行的是全民医疗保险制度、私人健康保险是全民健康保险的重要补充、与之相适应的商业健康保险制度也正逐步得到发展、参加私人健康保险的人数、比例有了明显增加、参保者的年龄结构与性别比例得到了优化、借鉴澳大利亚的经验,对我国商业健康保险进行重新定位、在现有医院体系框架内建立差异化的医疗服务层级、促进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健康保险的协调发展、国家应当为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提供政策扶持等,具体请详见。 摘要:本文在对澳大利亚医疗保障体系分析的基础上,通过运用实证研究的方法对澳大利亚政府促进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三次政策调整做了深入研究。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全民医保背景下商业健康保险的定位与发展思路。 关键词: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全民医保 澳大利亚是世界上实行社会福利制度最早、最好的国家之一,1910年开始建立社会福利制度。目前一个相当完善的社会福利网络已覆盖全国各地,社会福利种类多样而且齐全,公民从出生到死亡都可以享受名目繁多的福利津贴。在医疗福利方面,澳大利亚实行全民医疗保健制度,所有公民都必须参加医疗保险。并可免费在公立医疗机构获得基本医疗服务。这样高的医疗保障福利并没有阻碍澳大利亚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有44,9%的澳大利亚人购买了商业健康保险。当前我国正在建立覆盖全体公民的医疗保障体系,即“全民医保”,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对我国商业健康保险进行定位并促进其健康发展?澳大利亚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一、澳大利亚的医疗保障制度简介 澳大利亚的医疗系统是由联邦政府健康保险委员会、卫生和老龄部、州和地方政府医疗卫生部门,以及私立健康机构和私人医疗卫生从业者共同组成。 澳大利亚实行的是全民医疗保险制度.1973年颁布的《健康保险法》规定,每个公民都有享受同等机会的医疗保险.每个居民都必须参加医疗保险,所有居民均可免费在公立医院得到基本医疗服务。澳大利亚于1984年2月建立了全民健康保险制度(Medicare),通过全民健康保险制度和各州的医疗卫生计戈0,全体澳大利亚公民均可享受公立医院的免费医疗服务和全科医生服务。全民健康保险基金一部分来源于1,5%收入税,占20%,其余80%来源于.政府的拨款。目前个人收入税比例为:年收入在5万元澳币以内为1.5%;年收入在5万元澳币以上的为2.5%(不参加私立保险者);收入低于一定标准者免征健康保险收入税。基本的指导思想是“富者多出”和“尽力而为”。国家为病人支付的费用包括:在公立医院的看病费、手术费、住院(包括药品和饮食)费,不包括的费用有:牙科、理疗和按摩治疗、救护车服务等等。结账方式通常情况是,开业医生和医院与政府管理的全民保险基金统一结账。参加全民健康保险的公民可以获得一张保险证(MedicareCard),病人只需刷卡而不需要付现金。根据澳大利亚有关法律规定.医院和诊所不能向病人卖药,因此,同时实行“药品补贴计划”(PBS),政府每年公布一次PBS的药品目录,凡退休者和领取社会救济者(包括子女)在购PBS范围内药品时,不管药品实际价格多少,每张处方付费2.6澳元.当年支出超过135.2澳元时,可领取一张免费卡,凭卡在当年免费购药。对其余人(包括不参加医疗保险的人)每处方付费16澳元,不足16澳元按实际药价支付,当年药费支出超过312.3澳元时可申请优惠卡,当年购药时每处方只付2.6澳元。此外,全民健康保险还担负着在医院外进行治疗的大部分医疗费用,如看全科医生和专家门诊。全民健康保险负责负担这些费用的85%。 私人健康保险是全民健康保险的重要补充。虽然澳大利亚实行全民医疗保险,但由于《健康保险法》明文规定,在公立医院就诊时病人无权选择医生和病房,也不享受优先住院和治疗。因此,在澳大利亚,大约有44.9%的居民同时购买私人医疗保险。私人保险形式有两种:一是单人保险;一是家庭保险。私人医疗保险只提供医院服务,既可去私立医院看病,也可到公立医院以自费病人身份就医,但可选择医生和优先住院,政府负责支付75%的费用。其余由私人健康保险负责。澳大利亚私立医院的床位约占所有医院床位的四分之一。私立医院的开业医生为患者提供大多数无须住院的治疗,他们与领薪医生一道,为患者提供多种医疗服务。参加商业健康保险的澳大利亚人除了可以报销投保人在公立医院和私立医院的医疗费,还偿付投保人接受的一系列非医疗服务的费用,如进行理疗、看牙科以及购买眼镜的费用等全民健康保险不予报销的项目。如一年未使用私立健康保险基金者,还可获得奖励。联邦政府鼓励人们在使用医疗保健作为主要保障的同时也参加私人医疗保险,以更好地平衡公立医院和私立医院在整个卫生系统中的作用。 二、澳大利亚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与政策扶持 伴随着澳大利亚全民医疗保健政策的逐步完善,与之相适应的商业健康保险制度也正逐步得到发展。作为全民医疗保健政策的必要补充,其辅助作用也日益得到体现。澳大利亚的商业健康保险起步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从1997年到2001年,澳大利亚商业健康保险经历了三个主要发展阶段:私人健康保险激励方案(ThePrivateHealthInsuranceIncentivesScheme,以下简称PHIIS)、私人健康保险激励法案(ThePrivateHealthInsuranceIn,cen~vesAct,以下简称PHIIA)和终生健康保险计划(LifeTime]tealthCover,以下简称LTHC)。改革之前,参加商业健康保险的人1:3和比例都不是很高,在1997年只有占全部人口的29.7%参加商业健康保险。政策改革提高了商业保险的参保率,四年之后,也就是2001年,参保人数增加了400万,参保率达到了45%。在这三个改革阶段的实施过程中,政府的作用无疑是促进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主要原因。政策采取了一系列相应的激励措施与政策,并根据实施情况即时进行政策调整,促进了澳大利亚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 在第一个改革阶段,即1997年7月份到1999年1月份实施的私人健康保险激励方案(PHIIS),国家制定了三项具体的激励措施。该政策针对不同的收入群体分别采取不同的规定:人均年收入在3.5万澳元或者家庭年收入在7万澳元以下的个人,政府会每年给予25~125澳元不等的补贴,用以支付私人健康保险费用;人均年收入在3.55万澳元或者家庭年收入在7万澳元以上的个人,政府不再给予补贴;人均年收入在5万澳元以上或者家庭年收入在l0万澳元以上的个人,如果不参加商业健康保险则对其征收1%的医疗附加税。 在第二个改革阶段,即1999年1月份到2000年7月份实施的私人健康保险激励法案(PHIIA),国家制定了两项具体的激励措施。不管收人为多少,政府每年给予30%的补贴来支付私人健康保险费用;对高收人群体,即人均年收入在5万澳元以上或者家庭年收入在10万澳元以上的个人,国家仍然收取1%的医疗附加税。 在第三个改革阶段,即2000年7月份开始实施的终生健康保险计划(LTHC),用来提高私人健康保险的参保率。为了改善风险曲线,确保成员参保的连续性,国家制定了四项具体的激励措施。30岁之前或者在1999年7月到2000年7月期间参加商业健康保险的个人,政府终生给予低额健康保险津贴;在2000年7月,年龄为30岁或者以上的个人国家每年补贴2%的保费,直到补贴至保费的70%这个最高值为止;个人一旦参加了终生健康保险计划(LTHC),将有24个月的停交医疗附加税期,24个月之后该人之前交纳的医疗附加税将以每年2%的额度逐年累积到该人的家庭津贴里;1934年7月之前出生的人可以免除医疗附加税,政府还增加了对澳大利亚老年人的保费补贴:65岁以上的老人可获得35%补贴,70岁以上的为40%。之前参加私人健康保险激励法案(PHIIA)的人仍然按照原有规定实施。 通过以上三个阶段的改革措施与相关的政策扶持,澳大利亚的商业健康保险取得了较大的发展,具体表现在参加私人健康保险的人数、比例的增加以及年龄结构与性别比例的优化。 首先,参加私人健康保险的人数、比例有了明显增加。据澳大利亚私人健康保险管理委员会(PHIAC)和澳大利亚统计局(ABS)的数据,在改革之前的1997年约有776万人参加商业健康保险,约占总人口的29.7%,到2001年这一数字达到1176万人,占总人口比例约为45%,增长了15.3%。在政策实施的短短四年时间里取得了明显的成果。 其次,参保者的年龄结构与性别比例得到了优化。根据澳大利亚私人健康保险管理委员会(PHIAC)和澳大利亚统计局(ABS)的不完全统计,55岁以下的参保人数占总人口比例增长了16.6%;55—64岁男性女性均增长了14%;65—74岁男性增长了7%,女性增长了5%;75岁及以上男性增长了1.4%,女性增长了2.2%。 澳大利亚居民愿意参加私人健康保险的原因:一是政府给补贴,提高了个人缴费的使用效率,激励个人缴费;二是认为参加了健康保险更有安全感,可以解除很多后顾之忧。特别是老年人,其身体状况决定了承担医疗费用的应急成本会很高;三是认为参加了健康保险可以自由选择医生、避免等候期、服务质量好。但是也有一部分居民至今还没参加,他们不参加的原因:一是认为参加健康保险的费用高;二是认为制度没有统一,改革频繁,没有信誉保证;三是认为已经有公共医疗保障,没必要参加私人健康保险;四是有很少一部分人认为身体很好.没必要参加。 三、“全民医保”背景下的商业健康保险定位 澳大利亚的全民医疗保障制度将所有人纳入一个体系中,在这个体系内没有城市居民与乡村居民之分,没有公务人员与非公务人员之分,更没有公务人员之间的等级之分。在这个体系外,也没有一个由国家公共医疗资源建立的,为特殊群体服务的医疗保障体系。全体人民都在同一个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内,享受统一标准的医疗服务及同等的医疗保障待遇。在经历两年多的反复研讨和论证后,我国的新医改方案即将浮出水面。尽管医改方案的设计达十个版本之多,但在医疗保障制度构建上有一项基本原则是达成共识的,即政府须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努力打造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在此指导思想下,截至2007年末,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已经覆盖1.7亿人,7.3亿多农民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针对城镇非从业人员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试点也从今年开始在317个城市全面铺开。澳大利亚与我国国情及经济基础不一样,因此所实施的医保模式也不完全一样。澳大利亚人口少,经济基础好,实行的是全民统一的健康保险,而我国人口众多,经济还不富裕,实行的是针对不同群体分别设计的医疗保险,但是也基本实现了全覆盖,所以全民医保是我们改革的价值取向。在这个意义上说,我国和澳大利亚有相似之处。因此,澳大利亚在全民健康保险制度下的商业健康保险定位和政策对我们全民医保模式下的商业健康保险政策设计具有借鉴意义。 在一个成熟的保险市场,商业健康保险保费收入占人身保险保费收入的比例一般为30%左右。2006年我国的这一占比为8.81%;2005年我国医疗费用支出7400多亿元,同年商业保险支出仅18多亿元,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约5800亿元,医疗费用缺口为78.37%;同年商业健康保险提供的医疗费用支出仅占全国医疗费用支出的3%,个人自付部分的6%。现实表明,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严重滞后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全面推进商业健康保险制度创新是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必由之路。 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存在着一系列的障碍。首先,在整个医疗保障体中,商业健康保险的定位长期以来处于辅助、附属的地位,从制度层面来看,商业健康保险只是作为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没有成为国家医疗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在推行全民医保之前,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定位是作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补充来设计的,但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推行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建立,使得商业健康保险的空间逐步缩小。其次,政府未能统筹考虑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的协调发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社会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的定位不清,导致的直接结果是商业健康保险可操作的市场空间小,难以充分满足保险经营大数法则的要求,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看,它基本囊括了城市居民中最优质的投保人资源,他们有相当的固定收入,年龄结构也比较理想,而商业保险公司只能做一些补充险或是面向没有固定工作的人群,风险明显偏高。第三,社保机构强制推出企业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失去了在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中本应由商业健康保险来经营的补充医疗保险。 因此,需要借鉴澳大利亚的经验,对我国商业健康保险进行重新定位。国务院《关于促进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了商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我们对商业健康保险定位的基础。作为医疗保障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商业健康保险应当在和谐社会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这是我们对商业健康保险的基本定位。为此,.整合管理医疗保障制度,最大化发挥医疗保障制度的积极保护作用,最大化改善全体国民身心健康状况,提高全体国民的生活质量和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在这样一个分析框架下来寻求促进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政策思路。 四、促进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政策措施 澳大利亚在社会医疗保险全覆盖的基础上,商业健康保险也得到了很好的发展,这主要得益于政府对商业健康保险的合理定位和政策扶持。政府在建立全民健康保险的同时,为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留出了足够的空间。同时,及时进行改革和政策调整,通过政策激励,使商业健康保险得到了快速发展,参保率不断上高。政府鼓励人们在使用社会医疗保险作为主要保障的同时也参加商业健康保险,以更好地平衡公立医院和私立医院在整个卫生系统中的作用。我国可以借鉴澳大利亚的经验,采取以下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政策措施: 1.在现有医院体系框架内建立差异化的医疗服务层级。需求方面差异化的医疗保险和保障体系必须同时反映在供给方。政府可以考虑加大初级医疗体系建设的投入力度,重新分配目前医院财政补贴的流向。商业健康保险覆盖的中高收入人群的医疗需求可以在相当程度上由市场力量解决,政府应该调整干预方向,保证现有的医院能够为受保障人群提供充足的医疗服务的同时,发展高水平的私立医院。公立医院主要负责基本医疗,费用由社会医疗保险资金支付。私立医院的费用由商业健康保险支付。 2.促进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健康保险的协调发展,有效处理公平与效率问题。国家提供的社会医疗保险要与经济发展水平、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主要为中低收入群体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需求,重点体现社会公平,努力使各类人群享受相同程度的基本医疗保障。基本医疗保障以外的需求,应当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通过灵活多样的商业健康保险予以解决,充分体现不同经济收入水平参保者的权利与义务对等的效率问题。政府可以将大额医疗保险强制从社保机构剥离,交给商业健康保险公司来经营,同时发挥商业健康保险对基本医疗保险拾遗补缺的作用,理论上讲,可以用商业健康保险报销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线以下、封顶线以上和介于两者之间需要参保人个人负担的比例。但是为了避免基本医疗保险的共付机制遭到破坏,对于基本医疗保险中需要个人负担的部分,商业健康保险应当在合理的范围内提供额外保障。 3.国家应当为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提供政策扶持。这体现在对参保人的扶持和对保险公司的扶持。由于我国的财力有限,目前的首要任务是建立公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所以让政府直接给商业健康保险的参保人政府补贴的做法暂时还不可行,但目前政府可以做的是对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单位在~定限额内允许税前计入成本,对个人则免缴其购买健康险部分的个人所得税,个人获取的健康保险金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允许使用个人账户余额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提高个人账户的利用效率等。对保险公司的扶持可以体现在把部分社会医疗保险费用收缴和支付业务委托保险公司管理,对鼓励发展的健康险业务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甚至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 4.充分发挥商业健康保险在农村健康保险市场的作用。相对于城市完善福利保障制度而言,农村的健康保险的市场空间巨大。在农村医疗卫生保障体系中,商业健康保险的定位应该是:在农村健康保险市场中的主体地位,以及在多层次医疗保障中的重要支柱。具体措施:培育农民的保险意识,鼓励富裕起来的农民通过购买商业健康保险规避健康风险;在合作医疗中引入保险机制,通过与保险公司的合作,使大数法则和精算技术在合作医疗的运作中发挥作用;推进农村社会医疗保险的商业化运作,例如太平人寿在江苏江阴开展的政府牵头、商业保险参与运作的全市农村健康保险;发展农村补充健康保险,在经济发达的农村,农民对健康和医疗服务水平的要求迅速提高,合作医疗低水平的保障已经不能满足农民的需要,可以发挥商业健康保险的补充作用,满足人们对健康保障的差异化需求。 商业健康保险论文:商业健康保险经营 一、树立专业化经营理念 专业化经营理念是健康险专业化经营非常重要的内容。首先,要认识到健康保险与寿险、财产险有很大区别,精算基础的数据分布不同,定价方法不同,风险管控不同,必须专业化经营;其次,经营健康保险不是要控制住所有的风险,而是要知道哪些风险是可以控制的和怎样去控制,哪些是不可能控制的和怎样去回避;第三,保险要做大、做强、做优,而健康保险则以优为先,在优的基础上做强、做大,不能盲目要规模,我们需要的规模一定是有效益的规模,否则,必然是“规模越大,亏损越多”;第四,由于健康险中道德风险和逆选择的大量存在,所以,不是客户需要什么保障,我们就提供什么,对于该保障的要给予最充分的保障,该控制的要坚决控制。 二、采取专业化组织架构 专业化经营的组织架构有多种形式,可以是专业健康险公司,也可以是集团下的专业子公司,还可以是公司内的一个业务管理系列。 事实上,各种经营模式都各有其优势和不足(见表1),没有适合所有保险公司的标准模式,保险公司应根据其市场定位战略选择和发展目标选择适合自己的经营模式。 当然,最有效的组织形式是建立专业的健康保险公司。其战略意义在于:一是专业化经营的理念不再受干扰,可以高效地科学决策;二是有利于高素质专业人才的聚集、培养和成长;三是可以高效率地研发专门的风险控制技术、业务流程和信息管理系统;四是有利于形成健康保险的产品体系,有利于真正以客户为中心、真正能满足不同客户多层次的需求;五是有利于适合中国国情的商业健康保险与医疗服务提供者合作模式的探讨。 三、培养专业化人才队伍 商业健康保险是一项专业技术性强、管理难度大的业务,迫切需要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人才队伍,如医学技术人才、精算人才、核保核赔人才、统计分析人才等。而目前仅靠普通大学教育是无法解决健康保险所需要的复合型人才的。因此,一是在开展健康保险业务的同时,不仅应在公司内部着重加强对健康险专业人才的培养,而且,各公司要建立自己的“造血”机制,建立对健康险相关人员的专业培训体系,另外,通过人身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体系的平台,提升健康保险管理队伍的专业素质;二是应该有计划有步骤地从国外及其他和健康保险相关的行业领域引进一批专业人才,建立起一支能满足我国健康保险市场需要的复合型人才。 四、制定专业化管理制度 一是建立专门的核保和理赔体系。鉴于健康保险的风险控制特点,各保险公司应建立专门的健康保险核保和理赔体系;制定和实施健康保险核保人与理赔人的管理办法;加快研发和使用健康保险专用的核保、理赔手册等专业技术工具。 二是建立专业的风险管理制度。各保险公司一方面要加强内控制度的建设,另一方面应编写专门的健康险风险管理手册和管理指引,明确哪些风险是可以控制的和怎样去控制,哪些是不可能控制的和怎样去回避。 三是建立专业的精算体系。注重积累精算数据,加强精算评估,科学厘定产品费率,防范产品开发风险;要提升精算师在经营管理中的地位与作用。 四是建立专业的数据分析体系。商业健康保险的经营需要大量的基础数据、严密的精算分析支持。所以,保险公司应加大对经验数据的分析,为精算定价和产品开发提供支持。 五、建立专业化信息系统 专业化的信息管理系统不仅是实现健康保险专业化运作的基础和平台,而且对健康保险的风险控制和长远发展至关重要。在国外,专业健康险公司都有一套完善的专业系统平台,具有核保、核赔、数据分析、后期服务等诸多强大功能。我国保险公司应该通过自主开发或引进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和完善与健康保险业务相适应的信息管理系统,特别是完善健康保险的核保核赔管理系统和数据统计分析系统,满足业务发展和服务的需要。 六、进行专业化产品设计 目前,4家专业健康险公司和所有寿险公司,大部分产险公司都在经营健康险,健康保险产品数量超过300多个,看上去数量上很丰富,但实际上产品多数雷同,在市场上成气候的主要是医疗费用报销型、重大疾病、附加住院补贴等少数几个产品。保险消费者需求日益多样化,单一的健康险产品不能满足其需求,自然无法正常发展。对保险公司而言,产品没有细分则意味着风险加大。健康保险产品是根本,如果没有真正满足市场需求又维护保险公司利益的健康保险产品,那专业性经营健康保险只能是空谈。开发适合市场需求的健康保险产品,关系到保险公司能否在健康保险体系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及发挥作用的程度;关系到保险公司能否有效地填补基本健康保险建立后所留下的商业空间;关系到保险公司是否能长期、稳健地经营。保险公司必须就健康保险产品开发切实地做好市场调研、数据收集、数据分析等方面的工作。随着保险公司经营经验的积累和外部条件的逐渐成熟,逐步开发在保单中增加保证续保的条款等内容。有条件的公司,要有高瞻远瞩的战略规划,积极探讨目前我国市场少有但未来前景广阔的长期护理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全球医疗保险等险种的开发。 车险的发展经验值得健康险借鉴,车险产品已经从两年前的大一统费率发展到今天的从人从车从地域定价原则,考虑到各种风险隐患,产品高度细化了。根据风险不同收取不同的保费,这种产品设计可以提前识别风险,也体现了定价的公平,不致于让高风险的投保人驱逐低风险者。 七、提供专业化客户服务 健康险承保的是人的身体机能,其处于不断变化中,从承保前的体检、对投保人的询问,到承保过程中身体的检查、有关疾病的防治以及出险后的理赔等,都需要专业化的客户服务,其目的也在于控制风险,更好地为被保险人服务。 专业化客户服务除承保时能够有效防范风险外,还能提供日常的医疗诊治咨询服务,因为专业、细致,更能获得消费者的认同。现在的健康险客户服务是粗线条的,只注重出险后的理赔而缺少承保过程中的服务。有了专业化的客户服务队伍,很多风险是可以规避的,例如对那些投保长期健康险者定期回访,定期对某些项目进行体检,这种过程服务,对保险公司来说,能够化解风险,防患于未然;对客户来说,身体健康是最好的保障。 保险公司应为高端客户提供个性化的重点服务,为大众客户提供标准化的优质服务。保险公司应针对高端客户对价格不太敏感,但对服务品质要求很高的特点,加大服务投入,为高端客户提供更多附加值服务,比如为其安排年度体检、疫苗注射、协助建立医疗室、提供小药箱等,以进一步提高客户忠诚度,增加优质客户的满意度。 商业健康保险论文:商业健康保险 农村健康保障困境呼唤商业健康保险 我国医疗卫生体系的基础是在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20世纪70年代后期开始的经济改革对医疗卫生供给的基本体系提出了严峻的挑战。目前我国农村地区农产主要采取自费医疗的形式,他们用以规避健康风险的安全网主要由土地和家庭自我保障、亲朋好友互助、商业保险、政府和村委会的救济措施构成。越来越多的农民无力承受日益增长的医疗费用,己成为当前农村医疗卫生保障的突出矛盾。 一方面,农民成为几乎毫无保障的群体,另一方面,医疗费用的攀升超过了农民实际平均收入的增长幅度。1990年到1999年,农民平均纯收入由686.31元增加到2210.34元,增长了2.2倍。同期卫生部门统计的每人次平均门诊费用和住院费用,分别由10.9元和473.3元增加到79元和2891元,增长了6.2倍和5.1倍。这样,农村人均医疗保健支出占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消费支出的比重不断提高,医疗费用的增幅大大超过了农民的经济承受能力。 疾病和贫困是一对孪生兄弟。按照国际贫困标准,以年人均收入低于900元作为农村居民的最低贫困线,1999年我国农村的贫困人口仍然高达1.2亿人,其中50%集中在西部。在农村最贫困的农产(约占4%)中,50%左右属于因病致贫或因病返贫。根据1998年调查的5万户农民,贫困率是7%。如果把这些人的医疗费用除去,其净收入贫困率是10%。也就是说医疗费用这一项就使中国农民的贫困率增加了3个百分点。当前农村医疗保障问题,不仅仅是一个道义、公正问题,更是一个需要重视的经济问题。农村医疗保障体系的缺失,削弱了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由此导致的农民健康水平的下降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我国劳动力素质下降。创新农村医疗保障体系显得尤为必要和迫切。 借助于保险机制规避健康风险是农村健康保障体系创新的重要路径。发展农村健康保险既可以拓展和带动目前非常薄弱的农村保险业务,又可以服务于农村居民的健康保障,充分发挥商业保险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职能。 商业健康保险在农村卫生医疗保障体系中的定位 在农村卫生医疗保障体系中,商业健康保险应定位为:在农村健康保险市场的主体地位,以及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中的重要支柱(如图1所示)。 这种定位具体体现在以下诸多方面: (一)健康风险管理的示范作用 目前一些富裕起来的农民也往往通过购买商业健康保险规避健康风险。特别值得指出的是,农村的中小学校在很多地区是最大的投保群体。学校为所有在校生集体购买“学生平安险”,包括住院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尽管很多做法有“强制投保”之嫌,但客观上有利于广大农民增强利用保险机制规避健康风险。日渐扩张的商业健康保险具有健康风险管理示范作用,它可以在当前作为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前导。 (二)在合作医疗制度中引入保险运行机制 合作医疗试验陷入困境有很多原因,其中很重要的一条是没有很好地贯彻保险机制的基本原理和原则。 第一,不符合大数法则。根据健康保险的原理,最有经济效率的风险分担方式是在较大的投保人群中,对发生频率较低但治疗费用较高的疾病进行保险。可是目前的合作医疗多在村庄一级试行,对于资金筹集而言不可能形成具有经济规模的投保人群。如果将规模微小的基金仅用于补偿经济风险较高的疾病治疗费用,则因受益面太小而难以保持较高的缴款率。如果将补偿重点置于发生频率较高但治疗费用较低的疾病上,受益面虽然较大却并不经济,因为它既导致较高的管理成本又增加患者的交易费用。这种两难困境在目前推行的合作医疗制度框架内是无法解决的。因此,深化改革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引入契约共济的保险意识和保险制度的运行机制,扩大投保人群,不断提高保障社会化程度。 第二,缺乏精算技术的支持。合作医疗的费用筹集、给付水平一般都没有经过严格的、精算意义上的测算,大多是根据上年医疗费用支出作简单的匡算。但在合作医疗的实际运行中,投保人的逆选择、疾病发生率的不确定性、不同医疗费用控制技术的运用等都会影响合作医疗的运行效果,使之很难按初始目标运作。因此,非常有必要在合作医疗中引入保险精算,通过精算技术,对资金筹集、基金积累、给付水平等进行严格测算,这是合作医疗成功运行的前提和基础。 (三)农村社会医疗保险的商业化运作 社会化的医疗保险制度是农村医疗制度改革的方向和远期目标,目前我国正在全面改进“福利——风险型”的合作医疗制度,在原有合作医疗基础上实施市(县)乡(镇)两级统筹的大病风险医疗制度,进行社会化医疗保险制度(并与城镇职工医疗制度并轨,实行城乡一体)试点工作,逐步推广。为提高运行效率,可以探索商业化运营的模式。 如太平洋人寿就在农村社会健康保险的商业化运作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2001年11月,江苏江阴开展由政府牵头、商业保险参与运作的全市性农村健康保险。按照“行政领导、统一筹集、征管分离、定额补偿、专款专用、收支平衡”原则,商业保险公司建立起“以定点医院为基础、医保专员为依托、信息技术为手段”的立体化管理模式。江阴模式的成功运作引起包括国家卫生部等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和普遍关注,为农村社会医疗保险的商业化运作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四)农村补充健康保险 另外,在经济发达的农村地区,随着农民人均GDP和收入水平的增长加快。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健康和医疗服务水平的要求迅速提高,人们对合作医疗提供的低水平医疗服务已不再满足,社会医疗保险的基本保障也难以满足乡村工业化程度中高收入农民对较高质量健康服务的需求。商业健康保险作为重要补充,将满足人们对健康保障的差异化需求。 (五)作为广义的“农村保险”来经营 法国安盟保险公司进入中国市场经营国内保险公司望而却步的农业保险曾引起广泛关注。该公司提出的“农村保险”的概念对于商业保险公司在农村地区开展健康保险业务颇具启示意义。 按照安盟公司的界定,所谓“农村保险”是指全面介入农村市场,向农产提供一揽子的全面保障方案,无论人身保险还是财产保险,无论是生活方面还是工作方面,无论是农业领域还是非农业领域。(如图2所示) 将农村商业健康保险作为实施“农村保险”经营战略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发展农村商业健康保险的重要发展思路。 农村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空间 据法国安盟公司2002年9月对四川省的5个村庄、江苏省的3个村庄、吉林省的2个村庄的212个农产的调研,对40家农产的上门专访,农民对健康保险有显著的需求。(见表) 为深入研究包括商业健康保险在内的农村保险的需求状况,我们曾在陕西和福建两省的6个县进行了入户调查。调查表明,尽管目前购买保险的农民还不多,但被调查农民对保险表现出一定的兴趣和愿望,而且呈现出多元化的需求倾向。福建的农民兴趣最大的险种是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如果购买保险,有46.7%的人愿意购买健康保险。陕西的农民也表现出类似的意愿。这表明,目前农村存在着很大的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潜力。 我国农村保险市场存在巨大的潜力。据测算,如在20年内,我国农村保险市场水平能达到目前全国保险市场水平(保险深度为2%),那么,届时农村保险费收入将达到750亿元,年平均增长率为25%左右。由此可见,我国农村商业健康保险市场的潜力同样很大,特别是经济较发达地区的农村,市场潜力将首先在一定的条件下得到释放,潜在的保险需求易于转化为现实的有效需求,开发这些地区的农村商业健康保险在经济上是可行的。因此,如何有效增加农村商业健康保险的供给,以使潜在的农村健康保险市场早日浮出水面,是值得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农村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策略 (一)增加农村商业健康保险的供给 人们通常认为,农村保险市场发展滞后的主要原因在于农村居民对保险的有效需求不足。但调查结果表明,尽管农民的收入水平较低,风险保障意识比较落后,但农村保险市场尚没有得到很好开发,保险供给主体缺乏,让农民了解保险和投保的渠道很少,适合农村居民的保险商品也不多,因而他们的保险需求还得不到满足,即目前农村保险供给存在较大的缺口。 目前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都把业务重点放在大中城市,县级支公司的重点也在城镇。如福建浦城县的农村业务只占10%,城镇业务占了90%。这反映了保险公司对农村保险业务的认识不统一、重视不够、投入不足。因此,保险公司必须重视农村商业健康保险市场的培育和开发,改变商业保险经营机构设置的不适应性,在农村开办更多的代办所和办事处,开拓广阔的农村商业健康保险市场。 特别值得指出的是,保险公司开拓农村商业健康保险在战略上更有深远的意义。通过提供健康保险,保险公司可以有效地带动其他诸多险种的发展,从而有利于开拓整个农村保险业务。 (二)积极应对城乡疾病模式差异 人类在20世纪经历了一次疾病模式的转变,其重要标志使非传染病取代传染病成为致病和致残的主要原因以及平均死亡年龄的逐步上升。但中国在疾病模式转变的过程中面临着“不完全的疾病模式转变”,这突出表现在城乡疾病模式的差异上。城乡居民疾病模式差异表现在诸多方面:第一,死亡率和预期寿命的差距。1980年以来,农村地区人口的死亡率不仅明显高于城镇人口,而且出现了上升趋势。第二,疾病谱和死因谱的差异。农村地区,尤其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居民的患病率及其疾病构成、住院原因及其构成还是以感染性疾病和营养不良症为主导的疾病模式。以1998年住院病人疾病别住院率及其构成为例:在城市地区,脑血管病、冠心病,高血压病等慢性疾病是主要的住院原因;在农村地区,痢疾、病毒性肝炎、结核病、流感等传染性疾病列入前15位疾病。同时,受人口老龄化和人口流动的影响,农村地区也面临着疾病谱的变化,一些老年慢性病、新出现疾病(如艾滋病)的发病率也有所增加。第三,妇幼健康也存在很大差异。第四,危险因素的差异。在城市地区,环境污染、职业危害以及不良生活方式和行为成为主要的致病因素。而威胁农村居民健康的主要因素,则仍然是恶劣的生存环境、较差的卫生条件以及不良的营养状况等,这是与农村的地理位置、基础设施和收入水平密切相关的。同时,由于人口流动性增加,职业伤害和行为方式的致病比例提高,如肺炎、性病、艾滋病等。 城乡疾病模式存在上述诸多差异,而保险公司目前的健康保险产品却明显具有“城市偏好”,不适应农村疾病模式对产品的不同需求。因此,保险公司要针对农村居民疾病模式的特点,积极开发适应农村不同人群不同需求的健康保险产品。同时,保险公司还要积极参与农村地区卫生宣传、传染病防治等卫生保健工作,促进农村地区疾病模式的转变,有效地发挥商业健康保险特有的社会管理功能。 (三)树立良好的信誉 合作医疗试验难以成功的一个重要教训是,组织者出现信誉危机。农民对合作医疗的组织者不太信任,对合作医疗制度的公平丧失信心。特别是90年代以来,农村由于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干群关系非常紧张,农民对基层干部发生信任危机。一个信用缺失的机构是不可能组织社区各方面的资源来建立健康保健制度的。同样,保险公司的信誉是商业健康保险在农村能否顺利发展的关键问题。 从整体上看,农民利用现代保险机制转嫁健康风险的意识还很薄弱,购买保险的理念还很脆弱,此时周围参加保险的人对保险以及保险公司的感性认识将直接影响其购买意愿。这个时候保险公司的员工及其营销人员如不能坚持诚信,不能正确引导农民的保险消费,对保险公司形象的破坏力也将放大。因此,为了农村商业健康保险的长期良性发展,保险公司必须切实提高服务质量,树立诚信品牌。 商业健康保险论文:商业健康保险市场发展论文 国内商业健康保险的现状及问题 上世纪80年代初,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始在国内部分地区试办商业健康保险业务,1996年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推出为契机,健康险业务全面展开,各公司在原有的重大疾病保险和附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发出住院津贴保险、住院费用保险和高额医疗费用保险等一系列健康险产品。据国家统计局和中国保监会公布的数据,健康险的保费收入已从1997年的13.6亿元增长到2002年的104.1亿元(见表1)。诱人的数字背后,却是一个效益不容乐观的市场。目前,各家公司健康险的平均赔付率都较高,个别公司甚至达到、超过100%。 综观国内健康保险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产品差异小。尽管目前市场上商业健康险险种已超过300个,但整体上讲,产品差异性不大,主要是重大疾病定额给付保险、住院医疗费用补偿性保险和住院津贴等几类,而高额医疗费用保险、收入损失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综合医疗保险以及专项医疗服务等在国外很普遍的险种几乎是空白。显然,健康险经营的效益不佳使保险公司对开发新险种望而却步,而各家公司也未能在产品差异性上体现出自身的核心竞争力。 健康险产品在费率厘定上缺乏科学性,存在很大的风险隐患。从精算角度来看,健康险产品的定价基础是疾病发生率、疾病恢复率和医疗费用率,此外,不同地区的疾病发生情况和医疗费用水平不同,一个地区的经验数据不一定适合另外一个地区。我国健康险全面开展只有不足10年时间,保险公司积累的经验数据不足,精算定价中的通常做法是借用外国的数据并加以修改,这样测试出来的费率必然存在较大的误差。再者,目前国外健康险多为短期品种,长期险种几乎全部采用不保证保险费的设计,而目前国内的同类产品基本上都保证续保且保证保险费。随着社会和医学的发展,疾病的种类和发生情况也会有所变化,目前保险公司这种不考虑健康险产品设计时长期风险的做法确实存在很大的风险隐患。 保险公司的风险管控能力薄弱。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对健康险的风险控制能力十分薄弱,特别是难以控制医疗费用支出。健康险不同于普通寿险,它涉及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医疗机构三方。目前,保险公司和医院之间没有经济上的共担机制,无法做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保险公司难以介入医疗服务选择的过程中,无法认定医疗服务内容的合理性,也就无法控制医疗费用的支出。而医院由于无需承担任何风险,在自身利益的驱动下,任意增加医疗费用、延长住院时间、虚报医疗费现象时有发生,造成保险公司赔付数额增大。而保险公司尚未建立专门的健康险核保核赔制度,难以控制逆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发生。 这些问题的存在,归根到底是由于专业化程度较低造成的。专业人才匮乏,产品开发技术落后,风险控制能力薄弱,造成赔付率上升,盈利能力下降,直接影响到保险公司经营健康险的积极性和信心。 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对策建议 如何对症下药,使商业健康保险突破瓶颈大力发展呢?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国家应进一步明确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界限 因为,一般来说,社会保险只负责基本的医疗保险,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国家财力非常有限,补充医疗保险应交给商业保险公司来经营和运作;我国商业保险公司一直是经营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主体机构,经验最丰富,具有人才和技术优势;根据现行法规,社会保险部门、保险公司、行业内部等都可以经营健康险,多个部门同时经营,各自只注重自己的利益,容易政出多头,不利于管理,也不利于收集数据,不利于精算定价和产品研发等。 国家要给予商业健康保险更多的优惠政策 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企业年金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都有了一些列支渠道和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但仍不足以对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产生很大的推动作用,因为对经济效益较好,有能力办理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业来说,允许的列支比例太小;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未覆盖的人群,如城镇职工家属、城市流动人口、自由职业者、学生、农村人口等,没有规定明确的列支渠道,也没有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公众个人投保商业健康保险没有给予税收减免。如果国家能给予上述优惠政策,必将迅速推动和促进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 要在保险公司与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之间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机制 在保险公司与医疗机构之间建立这种双赢机制,会带来诸多有利条件。第一,有利于集合卫生部门、社保部门、保险公司等相关部门的数据,共同建立各类数据库,如投保人数据库、疾病数据库、医疗费用数据库、患者(或被保险人)数据库、药品数据库等。充分共享的数据信息,既便于管理,又便于服务,更重要的是,全面的信息和数据,便于产品的研究和开发,因为缺乏经验数据是制约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研发的重要因素之一;第二,可以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减少诸如客户在投保时不如实告知、住院医疗费用单据作假等问题,还可以杜绝或减少医患合谋、医院单独作假“谋取”保险公司利益等行为。 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保险意识 目前,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发展较慢,除了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方面的原因外,也确实存在公众保险意识不强的问题。目前我国居民储蓄存款高达11万亿元,其中相当大的比例是用来防病养老的,但一般公众都选择存银行,而不选择购买保险,这是公众保险意识很弱的一个明显表现,但其原因归根到底还是保险公司宣传不到位的问题。所以,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保险意识是目前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当务之急。 加强行业自律,制止不正当竞争 在团体健康险的展业中,过去有些寿险公司在与其他公司竞争时,往往采用向投保单位领导层赠送高额保单、返还高比例手续费、赠送汽车等贵重物品等手段来抢业务,企业年金保险的竞争中,采取“零管理费”承保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自杀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搅乱了市场,而且也损害了保险公司的自身利益。只有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市场行为,才能维持商业健康险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 积极进行商业健康保险专业化运作的探索 健康保险与一般的寿险险种相比,至少有两点不同之处:一是经营健险技术含量高、管理要求高。比如健康保险的精算,除了要考虑死亡率、利息率和费用率三个因素外,还要考虑疾病发生率、伤残发生率、医疗价格、地区差异等。再如健康保险的管理不仅涉及到核保、核赔、财务、人事管理,还包括医务管理、健康管理等;二是健康保险覆盖面广,涉及人群多。所以,健康险领域对保险公司的专业化要求是很高的,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可以进行的探索有: 目前各家公司应尽快采取在公司内部设立专门的健康险事业部或建立专业子公司的经营模式。由于健康险业务的专业性、技术性和复杂性,保险公司要对其进行专业化管理,即在数据的收集和积累、产品定价、利润核算、风险评估方法、理赔管理、客户服务内容及方式以及与医院合作等方面建立相应的经营手段和风险管理方式。在管理体系上,健康险事业部或子公司应有独立的产品开发部门,负责市场调研、险种开发设计、费率厘定、条款拟定;业务管理部,负责核保理赔、保全等业务规则的制订、实施、检查以及与医院的合作和管理;有市场推动部,负责业务的市场推动、激励、销售的策划、人员的培训以及辅助销售渠道的开拓。这样,既有利于专业化管理,又可以共享资源,能提高经营者的积极性。 随着中国商业健康保险市场的不断成熟,应积极探索成立专业性健康保险公司的可能性。这种模式可以使公司将全部精力用于健康险业务的经营,在经营方式、风险控制方法、精算体系、保险公司和医疗机构合作、经验数据的处理、产品设计与定价、产品营销等方面进行更加专业化的研究和尝试,推动健康险业务的创新和发展,进而提升我国健康保险行业的专业化水平。另外,专业健康保险公司的设立,将有效促进健康保险市场的竞争,刺激原有保险公司加快健康险体系的改造,也有利于与国际保险业接轨,提升我国健康保险行业的经营水平。因此,在条件成熟的前提下,应鼓励商业保险公司独资成立、或与外资公司合资成立专业健康保险公司,这是促进商业健康保险快速发展的捷径之一。 商业健康保险论文: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市场发展论文 内容摘要: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们对健康越来越重视,商业健康保险市场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但综观目前国内的健康险市场,也存在不少问题,如产品单一,定价不合理,保险公司风险控制能力薄弱等。为加快商业健康保险发展,应积极探索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各种对策和举措。 关键词:商业健康保险费率厘定风险控制专业化经营 中国保监会在2000年颁发的42号文件中对商业健康保险作了这样的陈述:按保险责任,健康保险分为疾病保险、医疗保险、收入保障保险。疾病保险指以疾病发生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医疗保险是指以约定的医疗费用为给付条件的保险;收入保障保险是指以因意外伤害、疾病导致收入中断或减少为给付条件的保险。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们对健康越来越重视,以“人的健康”为保险标的的健康保险,存在巨大的发展空间。据专家预测,我国健康险2004到2008年间的市场规模约为1500亿元到3000亿元,而2003年健康险的保费收入不到300亿元,发展空间之大令人吃惊。如何探索中国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之路,成为众多保险学者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 国内商业健康保险的现状及问题 上世纪80年代初,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始在国内部分地区试办商业健康保险业务,1996年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推出为契机,健康险业务全面展开,各公司在原有的重大疾病保险和附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发出住院津贴保险、住院费用保险和高额医疗费用保险等一系列健康险产品。据国家统计局和中国保监会公布的数据,健康险的保费收入已从1997年的13.6亿元增长到2002年的104.1亿元(见表1)。诱人的数字背后,却是一个效益不容乐观的市场。目前,各家公司健康险的平均赔付率都较高,个别公司甚至达到、超过100%。 综观国内健康保险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产品差异小。尽管目前市场上商业健康险险种已超过300个,但整体上讲,产品差异性不大,主要是重大疾病定额给付保险、住院医疗费用补偿性保险和住院津贴等几类,而高额医疗费用保险、收入损失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综合医疗保险以及专项医疗服务等在国外很普遍的险种几乎是空白。显然,健康险经营的效益不佳使保险公司对开发新险种望而却步,而各家公司也未能在产品差异性上体现出自身的核心竞争力。 健康险产品在费率厘定上缺乏科学性,存在很大的风险隐患。从精算角度来看,健康险产品的定价基础是疾病发生率、疾病恢复率和医疗费用率,此外,不同地区的疾病发生情况和医疗费用水平不同,一个地区的经验数据不一定适合另外一个地区。我国健康险全面开展只有不足10年时间,保险公司积累的经验数据不足,精算定价中的通常做法是借用外国的数据并加以修改,这样测试出来的费率必然存在较大的误差。再者,目前国外健康险多为短期品种,长期险种几乎全部采用不保证保险费的设计,而目前国内的同类产品基本上都保证续保且保证保险费。随着社会和医学的发展,疾病的种类和发生情况也会有所变化,目前保险公司这种不考虑健康险产品设计时长期风险的做法确实存在很大的风险隐患。 保险公司的风险管控能力薄弱。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对健康险的风险控制能力十分薄弱,特别是难以控制医疗费用支出。健康险不同于普通寿险,它涉及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医疗机构三方。目前,保险公司和医院之间没有经济上的共担机制,无法做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保险公司难以介入医疗服务选择的过程中,无法认定医疗服务内容的合理性,也就无法控制医疗费用的支出。而医院由于无需承担任何风险,在自身利益的驱动下,任意增加医疗费用、延长住院时间、虚报医疗费现象时有发生,造成保险公司赔付数额增大。而保险公司尚未建立专门的健康险核保核赔制度,难以控制逆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发生。 这些问题的存在,归根到底是由于专业化程度较低造成的。专业人才匮乏,产品开发技术落后,风险控制能力薄弱,造成赔付率上升,盈利能力下降,直接影响到保险公司经营健康险的积极性和信心。 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对策建议 如何对症下药,使商业健康保险突破瓶颈大力发展呢?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国家应进一步明确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界限 因为,一般来说,社会保险只负责基本的医疗保险,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国家财力非常有限,补充医疗保险应交给商业保险公司来经营和运作;我国商业保险公司一直是经营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主体机构,经验最丰富,具有人才和技术优势;根据现行法规,社会保险部门、保险公司、行业内部等都可以经营健康险,多个部门同时经营,各自只注重自己的利益,容易政出多头,不利于管理,也不利于收集数据,不利于精算定价和产品研发等。 国家要给予商业健康保险更多的优惠政策 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企业年金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都有了一些列支渠道和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但仍不足以对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产生很大的推动作用,因为对经济效益较好,有能力办理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业来说,允许的列支比例太小;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未覆盖的人群,如城镇职工家属、城市流动人口、自由职业者、学生、农村人口等,没有规定明确的列支渠道,也没有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公众个人投保商业健康保险没有给予税收减免。如果国家能给予上述优惠政策,必将迅速推动和促进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 要在保险公司与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之间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机制 在保险公司与医疗机构之间建立这种双赢机制,会带来诸多有利条件。第一,有利于集合卫生部门、社保部门、保险公司等相关部门的数据,共同建立各类数据库,如投保人数据库、疾病数据库、医疗费用数据库、患者(或被保险人)数据库、药品数据库等。充分共享的数据信息,既便于管理,又便于服务,更重要的是,全面的信息和数据,便于产品的研究和开发,因为缺乏经验数据是制约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研发的重要因素之一;第二,可以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减少诸如客户在投保时不如实告知、住院医疗费用单据作假等问题,还可以杜绝或减少医患合谋、医院单独作假“谋取”保险公司利益等行为。 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保险意识 目前,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发展较慢,除了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方面的原因外,也确实存在公众保险意识不强的问题。目前我国居民储蓄存款高达11万亿元,其中相当大的比例是用来防病养老的,但一般公众都选择存银行,而不选择购买保险,这是公众保险意识很弱的一个明显表现,但其原因归根到底还是保险公司宣传不到位的问题。所以,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保险意识是目前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当务之急。 加强行业自律,制止不正当竞争 在团体健康险的展业中,过去有些寿险公司在与其他公司竞争时,往往采用向投保单位领导层赠送高额保单、返还高比例手续费、赠送汽车等贵重物品等手段来抢业务,企业年金保险的竞争中,采取“零管理费”承保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自杀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搅乱了市场,而且也损害了保险公司的自身利益。只有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市场行为,才能维持商业健康险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 积极进行商业健康保险专业化运作的探索 健康保险与一般的寿险险种相比,至少有两点不同之处:一是经营健险技术含量高、管理要求高。比如健康保险的精算,除了要考虑死亡率、利息率和费用率三个因素外,还要考虑疾病发生率、伤残发生率、医疗价格、地区差异等。再如健康保险的管理不仅涉及到核保、核赔、财务、人事管理,还包括医务管理、健康管理等;二是健康保险覆盖面广,涉及人群多。所以,健康险领域对保险公司的专业化要求是很高的,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可以进行的探索有: 目前各家公司应尽快采取在公司内部设立专门的健康险事业部或建立专业子公司的经营模式。由于健康险业务的专业性、技术性和复杂性,保险公司要对其进行专业化管理,即在数据的收集和积累、产品定价、利润核算、风险评估方法、理赔管理、客户服务内容及方式以及与医院合作等方面建立相应的经营手段和风险管理方式。在管理体系上,健康险事业部或子公司应有独立的产品开发部门,负责市场调研、险种开发设计、费率厘定、条款拟定;业务管理部,负责核保理赔、保全等业务规则的制订、实施、检查以及与医院的合作和管理;有市场推动部,负责业务的市场推动、激励、销售的策划、人员的培训以及辅助销售渠道的开拓。这样,既有利于专业化管理,又可以共享资源,能提高经营者的积极性。 随着中国商业健康保险市场的不断成熟,应积极探索成立专业性健康保险公司的可能性。这种模式可以使公司将全部精力用于健康险业务的经营,在经营方式、风险控制方法、精算体系、保险公司和医疗机构合作、经验数据的处理、产品设计与定价、产品营销等方面进行更加专业化的研究和尝试,推动健康险业务的创新和发展,进而提升我国健康保险行业的专业化水平。另外,专业健康保险公司的设立,将有效促进健康保险市场的竞争,刺激原有保险公司加快健康险体系的改造,也有利于与国际保险业接轨,提升我国健康保险行业的经营水平。因此,在条件成熟的前提下,应鼓励商业保险公司独资成立、或与外资公司合资成立专业健康保险公司,这是促进商业健康保险快速发展的捷径之一。 商业健康保险论文:我国商业健康保险供需体系的影响因素与管理策略 摘 要:目的 构建商业健康保险供需影响因素的多级递阶结构模型,并识别各影响因素间的作用关系与传导环路,旨在促进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为完善我国的医疗保障制度提供理论支持。方法 采用解释结构模型方法。结果 影响商业健康保险供需体系的直接因素是“保险防范意识”,牵制商业健康保险供需体系的潜在因素是“年龄结构”,最基础因素是“教育水平”和“国内生产总值”。同时,各影响因素彼此存在着交互递阶效应,并聚积成“城镇化水平、保险政策和家庭支出结构”三个节点要素。结论 平衡商业健康保险供需体系需打牢教育及经济的基础,基于国家决策与家庭决策的双向调节,发挥规避风险的健康意识的能动作用,从而推进商业健康保险稳步发展。 关键词:解释结构模型 商业健康保险 影响因素 商业健康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对被保险人因遭受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损失或导致工作能力丧失所引起的收入损失,以及因为年老、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需要长期护理的损失提供经济补偿的保险[1]。健康保险需求作为一种派生需求,消费者购买商业健康险可提高医疗服务的可及性。商业健康保险作为社会医疗保险形成一种补充,与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状态充分吻合[2]。目前,商业健康保险供需不平衡在中国表现得尤为突出。虽然商业健康保险供需影响因素受到学者们广泛关注,但健康保险供需不平衡相关研究多集中于购买健康保险需求的原因和对某一微观因素的影响,对其内部结构和逻辑关系缺乏认识,鲜有涉及健康保险系统的综合性的分析[3]。该研究借助系统工程学中的解释结构模型法,试图探讨商业健康保险供需体系间的逻辑层次并揭示各因素间的结构关系,目的在于识别商业健康保险供需平衡发展关键因素并厘清内部逻辑。希望本研究可以推进我国商业健康保险事业的发展,并对完善我国医疗卫生保健体系提供一定参考。 1 资料来源与方法 1.1 资料来源 商业健康保险供需体系是一个庞大而繁杂的系统工程,运行机制与影响因素包罗万象。结合既往文献并借助该领域学者的辅助判断,总结并归纳出当前商业保险供需体系运行的影响因素包括以下14类[2-6]:家庭财务支出结构、产品价格、国内生产总值、健康水平、年龄结构、老龄化程度、受教育程度、医疗卫生水平、保险防范意识、现行的医保制度、产品匹配度、行业竞争、城镇化水平以及国家保险政策。 1.2 研究方法 解释结构模型法(Interpretative Structural Modeling,简称“ISM”)是John Warfield教授于1973年作为分析复杂社会经济系统结构问题而开发出的一种系统分析方法。ISM的优势在于通过系统元素间相互影响关系的辨识,将复杂系统分解成为直观的多级梯阶结构模型。ISM以定性分析为主,通过将抽象概念有向图化和相邻矩阵的逻辑运算得到可达性矩阵,然后进一步分解为层次清晰的多级递阶形。健康保险的风险主要来自疾病和意外事故。随着社会的发展,疾病的种类繁杂,具有易变性及不可预测性。受认识的局限,对其危险性的评估与预测非常困难,形成对商业健康保险市场上商品的需求必须满足两个方面的要求[2-4]:一是购买者的购买意愿;二是购买者的实际购买能力,二者缺一不可。然而,我国居民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现状应实了布尔迪厄的那句话,在一种文化中不言自明的道理在另一种文化中显得莫名其妙,一部分居民长期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满足自身需求,而另一部分居民对商业健康保险形同陌路[2-4]。平衡商业健康保险供需体系受到多方因素影响。因此,采用ISM技术识别出商业保险供需体系运行制约因素的结构及因素间的相互作用关系,具有较好的方法适用性和创新性。 1.3 建模步骤 第一,将商业健康保险供需影响因素进行编号如下:S1―家庭收入支出结构;S2―产品价格;S3―国内生产总值;S4―健康水平;S5―年龄结构;S6―老龄化程度;S7―受教育程度;S8―医疗卫生水平;S9―保险防范意识;S10―现行的医保制度;S11―产品匹配度;S12―行业竞争;S13―城镇化水平;S14―国家保险政策。 第二,构建商业健康保险供需影响因素的邻接矩阵A。通过判断要素集合中的每2个要素间是否存在二元关系,构建邻接矩阵A=()N×N,其中N=16,得到商业健康保险供需体系运行影响因素的邻接矩阵A阵。 第三,构建商业健康保险供需影响因素的可达矩阵M。利用解释结构模型在线计算平台,输入建立好的邻接矩阵,计算出商业健康保险供需影响因素的可达矩阵M阵。 第四,构建商业健康保险供需影响因素的一般骨架矩阵层级图。利用解释结构模型算法对可达矩阵进行层级化,通过进行结果优先的抽取方式,得到了商业健康保险供需影响因素的一般骨架矩阵层级图。 2 结果 通过商业健康保险供需影响因素的骨架矩阵层级图可见,我国商业健康保险供需体系的14个影响因素存在一个三级递阶结构。将三级阶梯结构依次命名为:基础因素、融合因素、潜在因素和外显因素,见表1。 通过骨架矩阵层级图结果可见,在纳入各影响因素相互作用关系后,进一步整理得到了直观层次结构模型,见图1。 2.1 基础因素与融合因素关系 影响商业健康保险供需体系基础因素为“教育水平和国内生产总值”。其一,商业健康保险供需体系运行受微观家庭思维观念的影响,从而影响家庭财务支配结构,归根结底就是教育水平的高低。其二,商业健康保险供需体系运行受宏观经济调控,经济的宏观调控直接影响国家相关政策制定,国家出台的保险政策规制,采取各种正式或非正式调和手段,有效梳理平衡商业健康保险供需体系,以此来带动医疗服务的可及性,作为现行医保制度下满足人们高层次需求的有效手段。 2.2 融合因素与潜在因素的关系 平衡商业健康保险供需体系的牵制因素是年龄结构(S5),我们将其命名为“潜在因素”,即:潜在判断、反映平衡商业健康保险供需体系程度的代表性评价指标。平衡商业健康保险供需体系运行的融合因素详见表1。由图1可知,融合因素彼此相互影响与相互制约,最终汇聚于“城镇化水平(S13)”这一节点要素,城镇化水平(S13)反映了年龄结构(S5)的成效。所以,城镇化水平(S13)是商业健康保险供需体系的“上聚焦点”,我们将其命名为“终极传导焦点”。由图1还可知,家庭收入支出结构(S1)与现行医保制度(S10)作为基础因素的初始传导点,即,商业健康保险供需“下聚焦点”,我们将其命名为“初级传导焦点”。 2.3 外显因素与潜在因素的关系 平衡商业健康保险供需体系的直接因素是保险防范意识(S9),我们将其命名为“外显因素”,即:最直观判断、反映平衡商业健康保险需求平衡程度的代表性评价指标。消费者的保险防范能力决定了商业健康保险的需求,在此过程深受年龄结构的影响,不同基数的年龄结构的规避风险健康意识不同,不同年龄结构也代表着当地的城镇化建设水平,年龄结构是经济实力与国家政策宏观与微观评价的重要指标,进而推动消费观念的升级,最终推进商业健康保险供需体系健康发展。 3 讨论与建议 基于上述商业健康保险需求影响因素的递阶结构与作用环路模型,针对我国商业健康保险需求影响因素现状以及运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现着重从4方面展开讨论并提出建议。 3.1 经济与教育的基础作用 由解释结果模型结果可知:教育水平和国内生产总值是商业健康保险需求基础因素。通过微观经济学效用理论可知[2-4],一个商品对于消费者的效用越高,那么消费者越渴望该商品,有更强烈的购买意愿。受教育程度代替风险厌恶程度来衡量人们对于购买商业健康保险需求及意向,消费者受教育水平越高,对商业健康保险的有效需求也越大。一是因为受教育程度多拥有较高的经济水平,具备购买健康险的能力;二是因为受教育程度更高的人风险管理的意识更强。国内生产总值GDP作为核算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综合性统计指标,反映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实力和市场规模,是国家政策制定的重要参考指标,同时影响国家保险政策的制定[5]。经济基础是商业健康保险的根本动力,并以国家保险政策作为反映形式。因此,夯实教育与经济基础[3,4],致力于提高全民教育水平及发展经济实力是平衡商业健康保险供需的根本。 3.2 国家政策与家庭决策的双向融合作用 基于解释结果模型结果:影响商业健康保险需求中融合因素是家庭费用输出结构、产品价格、产品匹配度、健康水平、年龄结构、老龄化程度、受教育程度、医疗卫生水平、医保制度、行业竞争和城镇化水平,并以家庭经济输出结构及医保制度为关键节点,家庭财政支出结构,对健康保险的投入的家庭决策与以国内经济为基础的保险政策及医保制度等国家政策相融合,共同经由上述因素彼此制约,上述结果我们发现城镇化水平成为各要素的关键节点,受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通过激化保险行业间的竞争,调整保险种类,以达到最佳的健康―产品匹配度,创新的保险产品,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健康保险的需要,关系到商业保险公司能否在医疗保险体系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以及发挥的程度[6]。家庭支出结构影响商业健康保险的投入,这种家庭决策和国家决策的双向融合,成为商业健康保险供需平衡的中流砥柱。 3.3 人口结构牵制作用 基于解释结果模型结果:年龄结构对商业健康保险需求具有牵制作用,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表明[7],低层次需求包括生理需求、安全需求,高层次需求包括社交需求、尊重需求和自我价值实现需求。不同年龄结构的居民安全需求不同,健康保险可以使人们因遭受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所引起的收入损失得到经济补偿[2,7],起到了满足人们安全的需求,不同年龄结构的居民其健康意识不同,年龄结构是平衡商业健康保险需求的潜在要素。 3.4 保险意识决定消费行为的能动作用 基于解释结果模型结果:保险意识最直接作用于消费者的购买行为,保险意识反映消费者风险意识并主动的,有目的,有选择,计划性的支配家庭对健康的消费输出结构。这种健康意识决定购买健康保险行为。行为经济学认为对于商业健康保险需求[2,9],人并不总是理性的,消费者希望得到公平对待和不同人认识并不总是一致,基于消费者的认识、认知及思维对于商业健康保险需求实现具有一定影响[2]。规避风险的健康意识决定商业健康保险的购买行为,保险意识是平衡商业健康保险需求的外显要素。 4 结语 该文归纳出商业健康保险需求的14类影响因素,应用解释结构模型法诠释出了影响因素间的层级关系及传导环路,鉴别出了关键因素及因素的逻辑关系,并提出针对性解决方案。即,平衡商业健康保险供需体系需夯实教育及经济的基础,基于国家决策与家庭决策的双向调节,发挥规避风险的健康意识的能动作用。本研究为商业健康保险需求因素提供了一个清晰的逻辑关系解释框架,希望为商业健康保险稳步推进提供一些参考。 商业健康保险论文:我国商业健康保险专业化经营探讨 [提要] 商业健康保险作为我国医疗保障体系的有力补充,其发展情况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的健康和幸福。近年来我国保费收入高速增长,而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却与此大相径庭。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健康保险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建议与解决方案,以期在如何发展商业健康保险过程中提供现实指导意义。 关键词:商业健康保险;专业化;赔付率;保费收入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健康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关键的角色。我国社会医疗保险的现状,使商业健康保险成为人们社会医疗保险的有效补充,这给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发展机会,同时也暴露出了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在发展中面临的种种问题。保险公司力图解决这些问题、逐渐提高经济效益和不断提升服务水平的有效路径就是专业化经营。我国保险市场已经出现了专业化的健康保险公司,本文对我国商业健康保险专业化经营之路进行了探析。 一、商业健康保险、商业健康保险专业化经营的概念 商业健康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保证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的直接费用或间接损失获得补偿的保险,包括疾病保险、医疗保险、收入保障保险和长期看护保险。疾病保险指以疾病的发生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医疗保险指以约定医疗的发生为给付条件的保险;收入保障保险指以因意外伤害、疾病导致收入中断或减少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长期看护保险指以因意外伤害、疾病失去自理能力导致需要看护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商业健康保险专业化经营是相对健康保险兼业而言的,也就是由专业的健康保险公司或在保险公司内设事业部、健康保险部,利用专业的人才、技术、信息管理系统等经营健康保险并对其进行单独核算。代表了商业健康保险经营的发展方向,包括经营理念专业化、经营主体的专业化、经营范围的专业化、管理制度的专业化、健康管理的专业化等。 二、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现状 商业健康保险在国内大部分是与寿险混合经营的,而国外健康保险和寿险是单独经营的。目前国内已经有六家专业健康保险公司,分别为:人保健康、平安健康、昆仑健康、和谐健康、太保安联、泰康健康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健康保险单独经营是发展趋势。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国内保险业复业时期。经过30多年的发展,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取得了一定的成就。 (一)业务规模较快增长、但仍有不足。由该图1我们可以看到,我国健康保险的保费收入在2011~2015年保持持续上涨的趋势,特别在2015年出现了最大的上涨幅度,保费增长823.29亿元,从绝对量和相对量上来看都是商业健康保险在我国一次高速的发展。随着个人卫生支出总体增速减慢,虽然商业健康保险的保费收入占个人卫生支出的比例逐渐上升,近五年都保持在8%以上。同时可以看出,商业健康保险保费收入占卫生总费用的百分比始终很低,近几年徘徊在3.5%左右,且未超过5%。从国际数据来看,2013年加拿大、美国商业健康保险占卫生总支出的比例分别为10.2%、16.4%;法国、日本、德国商业健康保险占卫生总支出比例分别为10.9%、10.2%、11.0%,韩国商业健康保险占卫生总支出比例为7.1%。由此可见,我国与国外相比,商业健康保险占卫生总费用支出的比重还有一定的距离,尚未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图1、图2) (二)健康保险专业化程度低下。目前,我国只有六家专业健康保险公司,与商业健康保险市场动作成熟的国家相差甚远。从图3中可以看出,专业健康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占健康保险总保费收入的百分比一直低于20%,可见我国专业健康保险公司的规模小,发展不稳定,不能在整个健康保险市场上形成规模效应。从整个人身保险市场来看,专业健康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规模所占比例就更加低了,2011~2015年间这一比例一直低于3%,远远低于发达国家成熟的保险市场30%的水平,如图4所示。(图3、图4) (三)赔付率高、且不稳定。国外一般将健康保险视为独立于财产保险的人寿保险的第三种保险,而我国因其与人寿保险的标的一样,都是人的生命和身体健康,所以将其与人寿保险混合经营。商业健康保险在人身保险中所占不足14.8%,且赔付额占人身险赔付额的比例不低于14.8%的问题,甚至在2011年健康保险的赔付额占到人身险赔付额的20.64%,同年健康险保费收入却只占人身险保费收入的7.12%。从图5可以看出,商业健康保险保费收入占人身保费收入的比例较平稳,一直保持在7%~15%之间。商业健康保险赔付额在人身保险赔付额中所占比例的变化突显出了健康保险管理问题多,赔付额波动大的问题。(图5、表1;注:太保安联与泰康健康管理公司未列及) 健康保险市场总体赔付率较高,在专业健康保险公司的经营情况中体现得更加明显。2011~2014年为专业健康保险公司发展初期阶段,各公司业务波动水平较大,可见目前我国专业健康保险公司中普遍存在着赔付率高且不稳定的现象。 三、完善我国健康保险专业化经营的对策 (一)健康保险公司经营层面。专业的健康保险公司应当用专业的营销手段来保证公司的产品在整个市场上的地位。其中最基本的在于明确自己的市场,针对不同的市场设计相应的营销策略。针对于城镇居民,商业健康保险的营销重点在于那些对基本医疗保险中自负比例需要分担的那部分消费者。而在农村地区,营销的重点则应该放在保费较低且普及性好的小额保险型产品上,同时也可以做到与“新农合”有效结合,与当地的社保机构合作,为其提供健康保险的管理服务,以其在城镇地区积累的成熟的经验,为农村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提供经办服务。同时,采用正确的营销手段和策略,强调健康保险产品的保障性而不是收益性,能扭转目前国内对健康保险存在极大误解的局面。国内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多为一些银保产品,并且很多采用电话营销的方式,加之展业人员对产品的具体情况介绍模糊,使很多人对商业健康保险的保障能力存在一定的怀疑。因此,要求展业人员在展业过程中遵循严格的业务流程,向消费者明确介绍产品的保障范围、保障程度以及后续的赔偿事宜,减少出险索赔时的纠纷,扭转国内对健康保险的曲解局面。 (二)健康保险产品层面。目前,整个健康保险市场应该重点发展“管理式”健康保险,一种真正能够使被保险人以较少的费用享受高质量医疗保健服务的产品,打破现在保险产品存在的“种类多,范围窄”的格局,在住院费用和诊疗费用保险的基础上,强调细化产品种类,发掘护理保险和失能保险的产品开发能力,开展健康管理的相关工作,建立一个完整的健康保险框架,满足我国不同层面上的医疗健康保障需求。 (三)健康保险服务层面。商业健康保险公司需要在业务承保利润不高的情况下,大力提高整体的服务质量,其中不仅包括传统的理赔服务,还包括伴随医疗健康服务的便利性服务,甚至包括与社会医疗保障部门合作的第三方管理服务、逐渐拓展开发的健康管理服务。商业健康保险的专业化经营最初可以以此为突破口,简化理赔程序提高理赔效率的同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和质量评估制度,从内部对客户服务做出真实评估,有利于公司快速规范售后服务,从最直观的角度提升商业健康保险公司的诚信水平,树立健康诚信的形象。 商业健康保险理论上之所以要进行专业化经营,是因为商业健康保险经营所涉及保险公司、医疗健康机构和被保险人三个方面,具有较大的道德风险,并且保险赔付率高、定价困难、经营难度大。从国际角度来看,健康保险发展最好的德国和美国,都采用了管理式医疗的方法,保险产品也是品种多质量高,并且国家都给予了明确的政策支持。相比较来看,宏观和微观层面都有很多因素制约着我国健康保险的发展,阻碍着我国健康保险专业化经营的发展进程。所以我们应当在公司经营、健康保险产品及健康保险服务方面专业化以期使健康保险得到更好更快的发展。
健康保险论文:健康保险的风险特征与产品创新 [摘 要] 健康保险由于经营风险大、管理成本高、管理难度大,面临普遍发展难题。过度医疗、逆选择等外界风险的大量存在,成为健康保险的发展瓶颈,健康保险产品创新成为走出困境的希望之路。因此,在产品创新导向上要注重将健康保险自身规律与市场需求规律有机结合,建立起以保险机构专业化经营管理为前提、以健康管理为基础、以保险机构与医疗机构有效合作为保证的健康保险风险控制机制;建立起以普遍性需求为主导、以区域性和个性化需求为辅助的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健康保险产品研发体制;创造出政府政策支持和具体优惠政策并举、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健康保险两个优势均能得到充分发挥的政策环境。 [关键词] 健康保险;风险特点;产品创新;风险控制机制;产品研发体制 一、健康保险的风险特征及发展现状 健康保险是人身保险三大业务系统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92条第2款明确规定:“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健康保险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本办法所称健康保险,是指保险公司通过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护理保险等方式对因健康原因导致的损失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一)健康保险产品自身的风险特点 1.与普通人寿保险相比较,健康保险具有不确定性的风险特点。人寿保险包括生存保险、死亡保险和生存与死亡两全保险,其精算依据主要是生命周期表,一般几十年可以不变。而健康保险的精算依据是经验数据,随时都可能发生变化。在实际生活当中,由于疾病是人的身体中的各种因素积累所致,呈现出复杂的过程,增加了疾病风险发生的不确定性。 2.与意外伤害保险相比较,健康保险具有多发性的特点。人身意外伤害的发生率往往以千分之几计,疾病发生率则以百分之几甚至十分之几计。因此,健康风险发生的随机性十分明显。 (二)健康保险可能产生的外界风险 1.医疗、药品价格上涨带来的风险。据统计数据显示,从1980年-2004年的25年内,人均收入增长10倍,医疗卫生费用支出增长35倍,年均增长24%,个人负担从21%上升至53.68%。由于健康保险承保周期的原因,医疗费用、药品价格的上涨,必然带来保险公司的费差损风险。 2.过度医疗的风险。医患利益不一致的过度医疗风险则最后转嫁给保险公司。 3.逆选择等道德风险。 4.人类自身抗疾病风险能力的降低。由于人们生活方式与饮食结构等原因造成的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等老年性疾病的年轻化趋势,都给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带来了新的风险。 (三)健康保险业务发展现状 1.业务总量很小。2006年保险业保费收入5 641.4亿元,健康保险保费仅占全国保费收入的6.68%,占人身保险保费收入的9.12%,显然与健康保险在整个保险业中的地位极不相称。 2.业务比重很低。健康保险在人身保险中所占比重: 2001年为4.32%,2002年为5.38%,2003年为8.03%,2004年为8.05%,2005年为8.4%,2006年为9.12%,而英、美等发达国家健康保险业务比重均在20%以上。 3.保险深度、保险密度极微。从保险深度来看,2005年全国健康保险保费收入312亿元,gdp为182 321亿元,仅占0.17%,2006年全国gdp为209 407亿元,健康保险也占 0.17%。从保险密度来看,2005年健康险人均保费24元;2006年健康险人均保费29元。 4.业务覆盖面极小。我国由商业医疗保险提供保障的人群仅占全国总人口的3%左右。而发达国家的这一比例一般都在60%左右。2005年我国卫生费用总支出7 590.3亿元,其中人均医疗保健支出583元,个人支出313元,占 53.68%,人均商业健康保险消费支出仅占个人卫生费用支出的7.66%,而美国这一比例为50%以上。 健康保险业务发展中出现的几种现象更应该引起关注。一是“蛋糕分割效应”。“发展主要靠分割现有的市场蛋糕,而不是思考怎样把蛋糕做大”,这一形象比喻指出了健康险产品同质化现象严重的根源所在。全国健康保险产品数量有300多种,在数量上很丰富,但实际产品多数雷同,仅有医疗费用报销型、重大疾病、附加住院补贴型等少数几个产品较为畅销。二是三个“1/3”。从经营风险上来看,健康保险由于其自身的风险特点,尤其是逆选择、过度医疗等外界风险的大量存在,时时都在困扰着各个保险主体。业内人士对健康保险普遍有这样一种估计:有赢利或微利的占健康保险业务的1/3,收入与赔付基本持平的占1/3,基本上亏损或严重亏损的占1/3。三是“三年赔付定律”。健康保险业务就一些单险种核算来看,基本上是第一年小赔,第二年中赔,第三年大赔。四是“简单中的复杂”。在医疗服务中,门诊是最为简单的方式,住院次之,大病治疗最复杂。但通过调研却发现,门诊医疗的赔付率最高,经营风险最大,成为“跑、冒、滴、漏”最严重的地方。 二、健康保险产品创新的探索 (一)健康保险产品创新的管窥 国泰人寿推出了“国泰关怀一生终身医疗保险计划”,该产品除提供一般性的医疗保障外,重点突出防癌保障,是第一个专业防癌医疗险,填补了市场上同类产品的空白。中国人寿的“国寿康源团体医疗保险(b型)”,不仅提供了通常的住院津贴,还包括从被保险人急救医疗费用,到住院期间的住院津贴、外科手术津贴,以至遗体转运、安葬等一个完整的就医链条保障。从最低保障到最高保障有四种计划可供选择,适合不同经济条件和保障需求的团体客户。光大永明的“康顺无忧重大疾病保障计划”,涵盖了包括癌症、急性心肌梗塞、良性脑瘤、肢体瘫痪等40种重大疾病,不仅有重大疾病的全面保障,更提供癌症复发额外保障及保证费率。产品、服务和销售只要向贴近客户需求的方向走一步,就是创新。 (二)健康保险产品创新的导向选择 在产品创新导向选择上,应将健康保险自身规律与市场需求规律有机结合,摆在首要位置,至少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市场需求与经济效益。应注重解决好是以市场需求为导向,还是以经济效益为导向的根本方向问题。 2.投入与产出。据统计数据显示,世界500强的保险企业,健康保险首年承保的经济效益为—8%,主要原因是疾病发生率、持续时间等风险标的具有不确定性,往往变动很大,管理成本高,以及医疗费用难以控制等问题的普遍存在。 3.防范风险与经营风险。健康保险风险具有经营层面风险和管理层面风险,容易忽视的是经营层面的最大风险是有效需求不足,一个保险产品承保人群越多,其分散风险的功能就越大,管理层面风险则与此相反。 4.稳健经营与长远发展。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企业,围绕各种风险谋求经营与发展是唯一的正途,遵循发展规律和经营原则是经营保险的必要前提,稳健经营是经营保险的基础和关键。对处于初级阶段的我国保险业,更应当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始终将提高持续发展、永续发展能力问题作为现在乃至将来的永恒课题。 (三)健康保险产品创新的条件探索 1.要建立起以保险机构专业化经营管理为前提、以健康管理为基础、以保险机构与医疗机构有效合作为保证的健康保险风险控制机制。现有的健康保险医疗费用控制模式,最明显的弊端就是作为承担最终责任的保险机构,缺少中间 (过程)控制手段,只是在医疗费用支出既成事实后,被动地承担经济补偿责任。其关键的环节就是保险机构与医疗机构之间,没有建立起“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合作机制。管理式医疗是保险机构和医疗机构的利益联盟,其最大的亮点是双方共同控制医疗费用,能有效地发挥医疗机构的积极性,且在一定程度上对道德风险有抑制和监控作用。健康管理是控制发病率、小病拖成大病的有效手段,可以从源头上控制医疗费用,且可以促进全民健康水平的提高。加之健康保险专业化经营管理,这一自身能力的增强,就能建立起保险机构、健康管理机构、医疗机构三方协同动作的健康保险医疗费用控制机制,为健康保险产品创新和发展创造内外结合的基础条件。 2.要建立起以普遍性需求为主导、以区域性和个性化需求为辅助的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健康保险产品研发体制。要解决这些问题就应在创新观念上抢先突破,考虑实施一种新的产品研发战略,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对消费需求广泛、保障人群众多、对全局影响大的健康保险产品,要举全行业之力,进行集中研发,采取招投标和合同协议方式,进行产品经营权购买。这样做便于政策扶持;有利于扶优限劣;便于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产品开发的专业化。对于区域性、不同层次及特殊保障需求的健康保险产品开发,可由各保险主体根据消费需求和自身能力进行自主开发。 3.要努力创造出政府政策支持和具体优惠政策并举、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健康保险两个优势均能得到充分发挥的良好政策环境。《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为保险业的改革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但具体落实到健康保险业务发展上,针对其风险特殊性的具体政策还不够明显,应争取更大的政策支持力度和具体的优惠政策,才能保证健康保险的创新和发展。从发达国家的经验看,如果商业健康保险和社会医疗保险承担的保险责任范围相同,商业健康保险的费率往往要低于社会医疗保险的收费水平,这实际意味着商业健康保险执行的是更为公平合理的费率,而最终受益的必然是保险消费者。 健康保险论文:智利健康保险制度改革分析 内容提要:本文介绍了智利健康保险制度改革后的基本框架,分析了其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原因,指出无论是从公平还是从效率的角度看,智利的模式都很难说是成功的。从全球范围来看,面对实践的挑战,健康保险的理论研究仍旧任重而道远。 关键词:智利,健康保险,制度改革 一、历史背景与发展进程 智利的健康保险是国家整个健康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1952年确立的综合健康保险制度规定,不仅健康保险的有关政策由国家制定,而且具体业务也主要由政府部门经办,国家免费提供大部分医疗服务,公共部门承担医院费用的90%,承担病人治疗费用的85%以上,这种体制一直持续了近30年。像其他由政府包办健康保险的国家一样,在1970年代末,智利健康保险制度出现了深刻的效率危机,包括医疗保险支出持续增加、国家财政负担过重等等,健康保险制度不仅成为了经济发展的瓶颈,而且成为了社会不稳定的重要潜在因素,健康保险制度的改革已经迫在眉睫。 1980年代初智利的政权更替为健康保险制度的根本转型提供了契机,在当时全球经济自由主义思潮占主导地位的意识形态支配下,智利健康保险的改革采取了节约成本、消除浪费、充分挖掘潜力、改善医疗卫生状况、减少不平等等方面的目标取向,实现了健康保险制度由政府主办向私营化、市场化方向的转变。与此同时,智利还调整了健康保险的管理体制和具体的政策措施,1981年,国家卫生服务体系和雇员国家医疗服务体系重组为国家卫生基金会(公营健康保险机构)和国家健康保险服务局(snss),作为公共部门履行政府对健康保险事业的责任。同时,中央政府下放部分卫生事业管理权利,初级健康保险交由市级管理。但是,智利健康保险的市场化并不彻底,健康保险也只是实行了部分私有化经营,从而确立了智利公共健康保险和私营健康保险同时并存的二元健康保险体制。 智利健康保险改革之初,虽然社会公众留恋社会医疗,排斥私营健康保险,但是由于政府在政策上遵从经济自由主义的理念,具有社会政策特色的公共医疗保险基金还是出现了普遍缩水和持续递减,健康保险部分私有化导致了私营保险机构的持续扩张,私营保险机构发展成为了智利最盈利的经济部门。1990年11月至1996年期间,私营健康保险机构的数量虽然没有变化,但是私营健康保险机构中的受益人却从1990年的210万人增加到1996年的380万人,强制健康保险制度中由私营健康保险机构承保的人数比例从1990年的19%上升到了 1996年的32%。1990—1996年,私营健康保险机构平均对每位受益人的医疗费用支出上升了 18%。然而1990年代后期,经济衰退加上私营健康保险机构创新能力不足,私营健康保险机构无力提供新产品来增加市场份额,使得智利私营保险没有出现大的发展,1999年后,参加私营健康保险机构人的数量几乎没有增长(sapelli and torehe,2001)。 私营保险公司的进入,使得整个健康保险部门成本意识增强,公营健康保险机构的运作似乎也获得了明显的成功。1981年的健康保险制度改革导致了公营保险体系的普遍重构,包括剥离部分功能和坚持消费者需求导向,在公营保险部门中引入了市场机制,使得制度效率大大提高,同时,促进了诊断和医疗需求的提高,并因此而提高了医疗保险的总支出。 二、智利健康保险制度的体制框架 智利虽然倡导健康保险运作的市场化,允许私营保险企业经营健康保险,但是对于投保人而言,健康保险却是强制性的,即政策范围内的所有人必须参加健康保险,只是具体参加公营还是私营保险人的保险,投保人可以自由选择。但是智利强制性的健康保险对象仅仅限制为在岗工人和退休工人,并未包括其他社会成员,受益人除了投保人本人之外还包括其家属。 (一)公营健康保险机构与私营健康保险机构的政策差别 公营健康保险机构与私营健康保险机构的主要政策差别之一是保险费与保险费率的不同。私营健康保险机构的保险费依据每个社区的费率确定,各个社区的费率大小是不一样的,具体到一个投保人,保险费又根据投保人的年龄、性别和家庭人数而有所差别。公营保险费率仅与受益人的收入有关,而与其年龄、受益人数和健康状况无关,每位购买公营保险的投保人交纳收入的7%作为保险费。 公营保险部门与私营保险差别之二是保障水平的不同,在公营健康保险机构(foivasa)中,每个人都交纳7%的健康保险税,获得相同的一揽子最低医疗服务。私营保险的保障水平取决于交纳的保险费的多少,交纳的保险费越多,获得的保障程度越高,反之则反是,即保险费和健康保险保障服务水平呈对等性。 (二)公营保险机构中投保人的分类 智利的公营健康保险机构根据投保人月收入由低到高分为a、b、c、d、e五个等级,a级属于法定的贫困人口,按照1995年12月确定的收入标准,b级月收入低于144美元,c级月收入为145—225美元之间,d级为月收入225美元以上的人,e级是极少数月收入特别高的人群,a、b、c、d四级分别占总人口的41.2%、31.5%、12.8%、13.9%。 公营健康保险机构为所有人提供预防、初级和二、三级卫生保健服务,投保人因病请假也给予补助。对受益人是妇女的,提供5个月的产前和产后假期津贴。对高收入者发给津贴证,在公立医院就诊时享受降价优惠,鼓励高收入者参加公营机构的健康保险。对于穷人公营健康保险机构规定可以免缴7%的保险税,在公立医院就医时自己也不需要付费,但在产前、产后因病缺工不享受津贴,并且不能到私营医院就诊。一般而言,a、b两类人在就医时个人不承担任何费用,c类人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约为总费用的10%,d类人约为20%。 (三)共付制(co—payment) 所谓共付制是指在出现医疗保险事件时,所发生的医药费用由保险人与受益人共同承担,它类似于共同保险。在智利,共付制被认为是对受益人的行为有强制约束,私营健康保险机构用共付制度来控制受益人的“道德风险”,降低了保险人承担的医疗责任,这被认为是智利健康保险制度模式中最显著的特色。由于健康保险的供方市场尚未规范,许多私营健康保险机构提供的健康保险方案保障程度往往很低,迫使受益人自己不得不承担大部分的医疗费用。 三、智利新健康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随着时间的推移,智利新的健康保险制度受到了公众越来越多的批评,这些批评对象主要是私营保险公司,其中比较突出的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所谓的“挤出精英(cream skimming)”,它指私营保险公司把那些收入比较高、健康状况比较好的人从公营保险制度中剥离出来,成为自己的保障对象,而把最需要健康保险的那一部分人,特别是低收入的穷人排除在私营保险制度之外。二是私营保险人提供的保障程度过低,主要表现在共付率很高,所谓“共付率”是指被保险人(投保人)承担的压疗费用比例。由于“挤出精英”问题,又引起了不为智利公众所注意的第三个问题,大量收入高而身体健康状况好的人离开了公共健康保险机构,因此使智利降低卫生保健公共支出的健康保险制度改革目标没能实现。反过来,公营健康保险机构为了改善财务状况,一方面推出新的措施吸引高收入、体质好的受益人,与私营健康保险机构争夺市场;另一方面,自1996年起也开始推行共付制度。公营健康保险机构医疗费用共付制度的推行,使得其中的受益人个人承担的医疗费出现了巨大增长,特别是对穷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负担。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健康保障服务水平和保险价格的双轨制。公营健康保险由国家卫生保健基金管理,其保险费与承保的人数和人口特征无关,均为投保人工资的7%,同时获得相同的保障服务。也就是说,公营健康保险制度的保险费随收入的增长而增长,保险价格仅仅是收入的增函数,由于个人收入存在差别,那么收入高的个人在获得相同医疗服务质量和数量的前提下,要付出更高的代价。并且,公营健康险一般要求受益人在公立医院接受医疗服务,因此选择公共健康险的人几乎无一例外地面临公共医疗服务供给方的诸多限制,如通常获得的医疗服务质量低,不能及时就诊,出现排队等待现象等。 私营健康保险制度的保障服务取决于个人有支付能力的需求,保险费依据家庭需要的保障水平和家庭成员的风险状况确定,保险费和保障程度之间是按照市场原则确立的对等关系,体现了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和公正性,较高的保险费就能获得较高质量和数量的医疗服务,并且医疗服务具有相当的便利性,能够随时获得,不会出现公营保险排队等待的现象。 这样,收入较高的人将会选择加入私营健康保险机构。高收入富裕家庭成员的健康状况一般也比较好,而高风险的穷人只能留在公营健康保险机构中。 第二,共付制度。由于政府对共付制度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私营保险人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导致了共付制成为其排挤高风险人群的手段。公营健康保险部门虽然也有共付制,但共付比例在同类人群中是一样的。而私营保险人是在了解了每一个投保人的社会经济条件之后,再确定每个受益人的共付比例的。往往收入越低的人群,在私营健康保险机构中自己承担的医疗费用比例高,而获得的经济保障程度却较低,因此共付制起到的作用是对中低收入群体获得私营健康保险设置了一个进入的附加障碍。总体上看,私营健康保险机构的经济保障程度基本没有超过医疗费用的三分之一,最低的到10%以下,病人不得不承担66—91%的经济负担。有研究证实,对于医疗费支出每年少于50万比索的人,自己付费占总费用的31.3%;医疗费用超过500万比索,受益人支付的占总费用的44.9%(ritmann m.,1998)。 第三,私营和公营健康保险的成长不是互相促进,而是相互约束。私营健康保险制度和公营健康保险制度的差异实际上为投保人提供了两种不同的契约机制,使投保人自动分成了两类,收入低、风险高的人留在公营保险体制内,而收入高、风险低的投保人则转向私营医疗保险制度。那么,公营保险制度中高收入的人向低收入人的补贴机制被破坏,政府对公营健康保险机构的投入增长不仅得不到抑制,增长的速度反而会更大。1995年智利政府为公立卫生健康提供了93280万美元,相当于智利国民人均67.59美元,或者公营健康保险机构870万人均 110.17美元(范桂高,2001)。1985年、1990年和1996年智利的医疗保健开支分别占gdp的百分比为1.6%、2.0%和2.3%(国际劳工局,2000:223)。这同智利改革健康保险制度是为了削减政府负担的初衷是相矛盾的。 公营保险为了改善财政状况已经推出了新的项目,吸引高收入的投保人留在供应保险制度之内,例如为高收入的人提供就诊津贴证明,使他们在公立医院看病享受费用优待,只需付更低的医药费用,从而形成了同私营保险争夺高质量的投保人的局面。 四、结论 智利健康保险制度能够强制性转型源于国家政体的剧烈变迁,这一点是很难为其他国家效仿的。同时,智利新的健康保险制度框架不仅没有实现政府的改革初衷,达到政府对卫生健康费用减少投入的目的,反而成为了扩大社会不平等的重要原因,削弱了社会保障制度稳定社会这一最基本的作用,从这个角度而言,智利的健康保险制度改革很难说是成功的,因此也不能成为其他国家效仿的模板。其原因在于,在健康保险制度中,医疗保健品的供给方、个人、政府和健康保险的承办者的目标是不一致的,而各参与主体又都有自己的信息优势,参与人的许多行为在事中无法观察到,在事后又无法验证,在这种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参与人依据特定的制度规则采取相应的策略行动,最后表现出来的经济变量的数据有很大的不同。智利健康保险体系的二元制度结构,以及公营和私营健康保险内部有差别的体制安排并不能消除这种信息不对称性,智利的健康保险制度并未完成这—使命,难以达到预期目标是可想而知的。事实上,健康保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仍然是世界范围内有待解决的难题,我国城市医疗保险的现有制度框架也没有解决这一问题,有报道说,在我国的许多地方出现用医保卡购买保健品、化妆品、儿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现象(白天亮,2005)。 经典的理论研究源于rothschild和stiglitz(1976)的竞争性市场框架下健康保险的逆向选择问题。该研究表明,由于投保人比保险人更了解自己的健康状况,那么保险人只好设定一个平均费率来适用一类投保人,但是,平均费率会导致那些健康风险低于该类平均水平的人退出保险,迫使保险人提高费率,而这又会导致更多的低风险人退出,在极端情况下,高额的保险费令人望而却步,保险市场会彻底崩溃。智利的健康保险制度没有出现上述情况,从整个社会来看,保险市场不仅能够正常运转,而且是智利盈利最高的行业。其原因在于智利的健康保险法规同竞争性的市场规则不一样,改变了参与人的博弈规则,在智利,受益人必须在健康保险市场之内,没有进入和退出市场的自由,改变了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的信息和权利结构,受益人不得不同市场上的某一家保险人订立保险契约,尽管具体同哪一家签约可以自由选择,而保险人凭借制订保险合同和自由选择投保人的权利,在利润最大化的驱使下,制定许多有利于自己的条款,同时,在为数可数的市场供给方的无限重复博弈过程中,相互之间会形成某种垄断的默契,对消费者实行价格歧视,提供保险服务的质量和数量都大大低于竞争性市场的情况。 关于健康保险问题的有影响的研究文献目前仍然局限于竞争性的市场制度,如何设计一种强制性与自由选择相结合的制度模式,揭示健康保险主体的私人信息,从而实现健康保险市场的帕累托均衡,还有待于进一步的研究。 健康保险论文:对我国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思考 摘要:一个国家的公共医疗保障制度,即国家医疗保障制度和社会医疗保障制度,对商业健康保险会产生一定的“挤出效应”,但仍然存在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空间,在我国商业健康保险更有着巨大的发展空间。我国健康保险经营不佳主要是没有进行合适的专业化经营,因此,应采取综合措施推进专业化经营,来提高我国保险公司健康险的水平,促进我国健康险市场的发展。 关键词:商业健康保险,专业化经营,医疗保障制度,赔付率,发展空间 一、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空间 一个国家商业健康保险的经营和发展与该国医疗保障制度密切相关,从理论上说,一个国家的公共医疗保障制度,即国家医疗保障制度和社会医疗保障制度,对商业健康保险会产生一定的“挤出效应”。但实践表明,即使在公共医疗保障制度保障水平较高的国家和地区,也仍存在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空间。 1.国家医疗保障制度。在国家医疗保障制度安排下,国家通过财政预算拨款作为医疗保险资金的主要来源,为国民提供几乎是免费的医疗保障,如英国、加拿大。从理论上说,实行国家医疗保障制度的国家,由于公共医疗保障制度对商业健康保险的“挤出效应”,该国的商业健康保险将受到很大程度的抑制。但由于国家医疗保障制度提供的服务质量不高、等待期长等缺陷,许多国民在国家免费提供的医疗保障之外还另外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以提高其健康保障水平。例如,加拿大实行国家医疗保障制度,国民享受免费的医疗保险,但商业健康保险保费收入仍然占寿险保费总收入的22%左右。 2.社会医疗保障制度。在社会医疗保障制度安排下,通过立法强制实施,保险基金主要来自雇主和雇员,国家财政给予补贴,如德国、日本、台湾地区。在社会医疗保障制度安排下,社会医疗保险虽然覆盖面广,但往往保障水平不高,商业健康保险仍然存在很大的发展空间。 3.商业健康保险制度。在这种健康保障制度安排下,政府只为特定人群(如老年人、残疾人、低收入者、军人)提供医疗保障,其他人群通过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提供医疗保障。如美国,美国的医疗保险制度是一种政府健康保险计划、私营健康保险计划和管理型医疗保险的结合体。除了老人和—些特殊群体,大多数美国人主要依靠雇主和(或)雇员本人购买的商业健康保险来提供医疗保障。美国是典型的以推行商业健康保险为主的国家,商业医疗保险覆盖人群超过总人口的 60%,商业健康保险保费收入约占人寿保险总保费的20%。 由此可见,无论是在实行国家医疗保障制度或是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国家,还是以实行商业健康保险制度为主导的国家,商业健康保险都存在较大的发展空间,其在寿险总保费收入中的占比通常高于20%。 我国的商业健康保险同样具有巨大的发展空间,据中国保监会公布的数据,2005年全国人身险保费收入3697亿元,健康保险费收入只有307亿元。如果我国的商业健康保险能达到寿险的20%,按2005年的寿险保费计算,商业健康保险费收入将达到739亿元,可见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潜力巨大。 二、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经营状况及其国际差距 (一)我国专业健康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 2003年,保监会出台《关于加快健康险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提出健康保险专业化经营的理念,要求保险公司建立专业化的经营组织,引导行业健康快速发展。2004年人保健康、平安健康等五家专业健康保险公司获准筹建,健康保险专业化经营迈出实质性步伐。2005年以来,人保健康、平安健康、昆仑健康和瑞福德健康四家专业化健康保险公司先后开业。 人保健康提出“健康保障+健康管理”的经营理念,即不仅提供事后补偿,还将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的健康服务,包括健康咨询、健康维护、就诊管理和诊疗服务等,目的在于改善客户健康状况,有助于保险公司降低赔付率和产品价格,增强竞争力。人保健康虽然可以依赖中国人保的强大品牌优势,但由于人保基本没有经营健康保险的经验和数据积累,经营难度较大。 平安健康保险公司将推出第三方管理服务等新型服务,引入“管理型医疗”模式。在产品上将会突破传统健康险的模式,为客户提供如眼科与牙科保健、老年看护等非传统健康险产品。平安健康保险公司将充分利用集团现有的保险成本优势、渠道优势、综合服务优势等,提高健康保险业务的盈利能力。以目前的形势来看,平安还处于“潜龙未动”状态,实力尚未显示。 其他专业健康险公司,昆仑健康和瑞福德健康已通过验收,但其目前核心岗位位置空缺且欠缺专业人才和经营经验,也没有提出让人刮目相看的“蓝海战略”,经营难度很大。 据保险公司的资料显示,我国各家保险公司经营商业健康险业务的综合赔付率均超过盈利平衡点,部分已涉足商业健康保险的公司也渐生退意,有的甚至已经在大规模地停止商业健康保险业务并欲逐步全面退出。 (二)国外健康险的经营状况 与之相对应,国外众多的以经营健康险为主业的公司却取得了不俗的业绩。2002年,国外共有8家以经营健康险为主业的公司人选《财富》500强,这些公司的经营状况为我国健康保险的发展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上述8家主要经营商业健康保险的保险公司的财务经营状况表明,经营健康保险不仅不一定亏本,甚至可以进入世界500强。尽管目前我国有些公司的商业健康保险经营状况不太好,但这并不意味着商业健康保险本身就必然经营不好,而是我们的风险控制能力薄弱。只要充分借鉴其他国家健康保险经营的成功经验,做好数据分析、风险控制、产品开发、客户服务、信息系统等基础性工作,我国的商业健康保险必将大有可为。 三、推进专业化经营,提高我国保险公司健康险水平 导致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发展困境的关键在于专业化经营的缺乏。专业化是健康保险的必由之路,这一点已在保险界形成共识,但如何进行专业化却是目前最应该探讨的问题,各保险公司应采取综合措施,不断推进专业化经营,来提高我国保险公司的健康险水平。 1.要建立专业化经营的组织架构。专业化经营的组织架构有多种形式,可以是专业健康保险公司,也可以是集团下的专业子公司,还可以是公司内的一个业务管理系列。事实上,各种经营模式都各有其优势和不足(见表2),没有适合所有保险公司的标准模式。保险公司应根据其规模、发展目标、市场定位和战略,选择适合自己的经营模式,而且我国各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也应该鼓励市场的多样性,关键在于赋予所选择的组织形式充分的技术开发、业务管理、产品开发等的权限和职能,彻底改变健康保险业务依附于寿险业务的状况。 2.要建立专门的核保和核赔体系。鉴于健康保险的风险控制特点,各保险公司应建立专门的健康保险核保和核赔体系;制定和实施健康保险核保人与核赔人的管理办法;加快研发和使用健康保险专用的核保、核赔手册等专业技术工具。要进一步发挥行业的力量,着手制定疾病表。 3.建立专业化的信息管理系统。专业化的信息管理系统不仅是实现健康保险专业化运作的基础和平台,而且对健康保险的风险控制和长远发展至关重要。传统的寿险业务管理系统集中解决的是业务流程、人机界面、系统集成等商用系统的共性问题。由于健康保险业务的复杂性、保险事故发生的频繁性,需要有效的过程管控系统,单纯的业务流程管理已远远不能适应健康保险的风险管控需要。公司可以通过自主开发或引进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和完善与健康保险业务相适应的信息管理系统,特别是完善健康保险的核保、核赔管理系统和数据统计分析系统,满足业务发展和服务的需要。 4.完善的专业管理制度体系的建设。首先,公司要加强内控制度的建设;其次是要建立专业的精算体系,注重积累精算数据,加强精算评估,科学厘定产品费率,防范产品开发风险;最后,还要提升精算师在经营管理中的地位与作用。 5.建立完善的健康保险产品体系。开发适合群众需要的健康保险产品,关系到保险公司能否在健康保险体系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及发挥作用的程度;关系到保险公司能否有效地填补基本健康保险建立后所留下的商业空间。随着保险公司经营经验的积累和外部条件的逐渐成熟,逐步开发在保单中增加保证续保的条款等。有条件的公司,要积极探讨长期护理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全球医疗保险等险种的开发。 健康保险论文:简述个案管理在健康保险理赔管理中的运用 论文 关键词:个案管理 健康保险 理赔 论文摘要:个案管理是一种促进患者康复降低医疗成本的管理模式,是一个多方协作的系统工程。通过分析在健康保险理赔过程中运用个案管理的意义和实施过程, 总结 了实现个案管理的必须条件,为保险公司降低保险赔付成本,控制经营风险提出了新的解决方案。 一、健康保险理赔中实施个案管理的必要性 健康保险赔付的复杂性、多样性决定了理赔人员必须根据特定的保险对象和索赔事件来开展赔付工作。例如伤病收入保险是对被保险人发生伤病后不能正常工作而给予的收入补偿,当保险人康复或返回到工作岗位时将停止给付。这类健康保险的赔付与疾病持续的长短以及投保人重新投入工作的意愿密切相关。而这又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被保险人自身的主观因素,这其中既有与保险动机无关的主观状态,如被保险人的情绪,心理状态等都会影响 治疗 的效果和身体机能的恢复,又有与保险动机相关的心态,如投保人为了取得保险赔付情愿一直处于疾病状态,将保险赔偿金作为收入损失的一种长期补偿,使其实际收入与正常工作时相差无几。 因此,在种种心态的趋势下,投保人隐瞒病情康复进展,或者不积极参加治疗的现象并不鲜见。此外还有相当多的外界因素也增加了保险公司赔付的风险,如使投保人重返工作岗位的职业培训效率低下,或者投保人不及时向保险公司披露他们已经重返工作岗位或不同的工作的信息。因此,建立一套基于索赔者全面资料的管理信息系统,本着给付应该的赔偿,帮助患者恢复工作能力的理赔原则,针对具体索赔事件进行个案管理,将是健康保险理赔管理的一个有效手段。 二、健康保险理赔管理中个案管理的实施过程 保险理赔管理自疾病或索赔发生时即开始介入,直到被保险人康复或重返工作岗位为止。个案管理是对传统理赔服务的拓展,涵盖了比较广泛的内容,它包括了解投保人的期望,防止投保人逆选择的发生,并预防导致长期索赔发生的潜在因素的出现;帮助索赔者制定出重返工作岗位的计划;需要对索赔者提供何种服务,以及如何提供这些服务等内容。保险公司本着赔付所有真实的索赔的原则,一旦完成对所有必要的资料的评估,就会按时支付保险金,同时也会采取合理的措施去防止不诚实的或欺诈性的索赔。根据健康保险的特点,个案管理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调查及评估 这是实施个案管理的资料收集阶段,在此阶段理赔人员要查验与索赔同时提供的资料,并将其与申请者的核保书进行对比。同时还要与保险公司的医疗顾问小组或医生进行初步讨论,对疾病对健康造成的影响、特定的职业责任和康复所需的大约时间等与理赔相关的主要问题有个清晰的了解。在调查过程中要收集的资料包括:客户的疾病情况、药物治疗详情、疾病病史、专科医生医疗报告及检查结果、职业、具体工作性质、工作环境、 经济 状况、家庭关系、生活安排、 法律 问题和将来的工作计划,等等。理赔专业人员在获取了上述详细资料后,就可以根据索赔者的实际情况来进行风险评估,评估报告中包括所有收集到的信息资料、索赔概况、可能的索赔原因以及预期的赔付风险等内容。 理赔人员在获得与索赔者相关的背景资料时,要注意加强双向沟通。一方面理赔人员要获取客户的信息,对客户的要求形成一个比较完整的认识;另一方面理赔人员也应当阐明保险公司责任,使客户明确理赔程序,增进与客户的协作,起到客户与公司沟通的桥梁作用。此外,在调查的过程中也要注重时效,应该在客户提交索赔申请后能尽早与客户接触,尽快建立起一个同客户相互协作的关系,以帮助客户早日重返工作岗位。 (二)制定个案行动计划 由于个案管理过程中涉及到多方面的协作,涉及到医疗康复机构、索赔者个人、索赔者的雇主、职业介绍机构、人才市场等各相关方面。因此要试图建立有效的协同合作关系,使相关方都参与到个案管理中,则需要一个充分具体的个案行动计划。这个计划是在与医疗机构、客户和其他相关方的商议下共同制定的,其中可以包括 治疗 计划、自我锻炼康复计划、定期复查计划、职业培训计划(当投保人不再适合原来的工种时尤为重要)等。在个案计划执行的同时,还要有紧密的时间管理,记录索赔者的复查资料,跟踪计划的实施情况。定期将计划执行情况与预期效果进行对比,考察个案管理是否起到了实效,并根据客户的病情和风险水平对个案计划进行不断的修订。同时也不能忽视索赔者自身的主观能动作用,要让客户承担起对计划完成的责任,积极配合,尽快地返回到工作岗位。 (三)寻求资源与协作 从上面的过程可以看出在个案管理下,理赔人员的角色是多重的,他对索赔人员的服务不仅仅局限在确定保险赔付上,还有许多与降低赔付水平有关的关联服务。在提供诸如治疗建议、康复计划、职业指导的服务时,往往还需要借助专业机构的协助。例如同医疗机构建立协作关系,向医生提供关于公司理赔管理方式方法的资料;又比如与专业的心理咨询机构合作从心理上对索赔者进行疾病康复的引导。 此外,理赔部门还要加强对保险公司其他部门员工如人员、客户电话服务中心,核保人员进行理赔管理模式的介绍,使他们详细了解公司的理赔管理理念。将个案管理的思想深入到保险的销售阶段,使其作为营销人员的工具,同时也让客户从一开始就体会到公司人性化的服务。 三、实现个案管理的条件 要营造新的理赔管理模式,在保险公司的理赔管理中推行个案管理,还需公司管理层和员工的共同努力,从多渠道努力创造条件来实现这一目标。首先,保险公司要从公司制度上对理赔规程进行新的概括,对个案管理的积极效应进行肯定。并通过收集个案管理的具体资料,逐步建立个案管理的管理信息系统,为保险公司全面系统地进行风险管理准备第一手的资料。 其次,要加强对理赔人员的培训。提高理赔员的交流技巧和面谈技能,比如如何采用积极聆听、沉思倾听等技术来建立和谐的气氛,以及进行解决冲突、处理悲痛和伤亡、对峙和谈判情景的角色扮演。通过经常性地组织理赔人员的相互讨论,来交流个案管理的心得。 最后,还要推行奖励和激励机制。对于运用个案管理技巧,有效处理理赔事件,以及同医疗机构等其他方联系建立起良好的协作关系做出了贡献的员工,应当给予嘉奖,使员工看到自己的工作成就,从而提高对自己工作的满意度。 个案管理是一个多方协作的系统工程,需要管理者有很强的横向思维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个案管理将传统的理赔工作提高到战略管理的高度,它不再将理赔管理的目标局限在降低保险赔付成本这一唯一的目标上,而是将其和保险公司的长远 发展 战略结合在一起,对于提高理赔质量,维护和发展客户关系,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着深远的意义。 健康保险论文:中美商业健康保险税收政策比较 [摘要]现阶段,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受到税收政策的制约。美国商业健康保险税收政策所取得的绩效及目前改革的动向,能够为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税收政策的改进提供借鉴。今后,为了更好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保障需求,我国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政策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寻求改进:在税率、税基设计上将健康保险区别于其他险种;对小规模保险公司予以税收优惠;对健康保险购买者实行税收扣减政策;建立减免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所得税的积极有效机制。 [关键词]保险税收,商业健康保险,医疗保险 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经过20多年的发展,虽已取得一些成绩,但仍远远不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保障需求。而缺乏相应的鼓励性保险税收优惠政策是制约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原因之一。 一、我国现行的健康保险税收政策 我国的保险税制是于1983年国家实行利改税后逐步建立起来的。根据现行税法,国家对保险业主要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两种主体税种,此外,还征收城建税、印花税、房产税、土地占用税等小税种。 (一)对保险公司的征税 从2001年起,我国对保险公司的营业税率进行了调整,分3年将营业税率由原来的8%下调至5%,另按营业税实纳税额征收7%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3%的教育费附加。但是对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到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医疗保险等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和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中国境内的保险机构和中国进出口银行为出口货物提供出口信用保险取得的收入;保险业实行分保的分保人所取得的保费收入;财产保险业务中的农业保险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按33%的比例税率征收(外国保险公司则适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法》征税)。国债利息收入免征所得税;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实行先征后返;寿险公司免征企业所得税。印花税方面,财产保险按保险费收入的0.1%贴花,农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公司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对投保者的征税 投保者。分为企业投保者和个人投保者。从企业方面来说,企业购买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的各项费用可在税前扣除,作为成本列支,企业按国家规定缴付的各类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在规定的比例内扣除,企业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可在计算应税所得额时如实扣除,企业为职工举办的补充养老保险缴费在工资总额的4%以内部分可以从成本中列支,进行税前扣除,保险公司给予投保企业的无赔款优待应计人企业当年应税所得额征税。对于投保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业,国务院出台《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2000年)申明确规定了要建立多层次社会医疗保险体系的政策,规定“有条件的企业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从成本中列支”;财政部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2003年)中明确企业投保补充医疗保险的资金来源在福利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直接计人成本。 对个人投保者,包括保费和保险赔款两个方面,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税法中没有明确个人缴纳的保险费用可以从应税所得中扣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局于1997年颁发的财税字[1997]144号文件规定,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的金融机构缴付的医疗保险金不计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医疗保险金,应将其超过部分并人个人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所获得保险赔款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前扣除,即对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美国的健康保险税收政策 保险业在美国经济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它不仅为团体和个人提供规避风险的担保,还可融通大笔投资资金。下面分别对寿险公司、寿险公司所得以及个人购买健康保险的税收政策进行讨论。 美国的州保费实行属地主义原则,寿险公司必须向其展业所在的州政府纳税,各州有不同的税种税率,且相差较大。大多数州都要征收保费税,保费税的计税基础一般是保险公司在该州所获得的保费,年金业务可以免税。少数州虽然对在本州注册的保险公司征收的保费税是以其全部保费为计征对象,但往往是代其他州征税。对于在本州注册的保险公司在本州境内取得的保费收入征税税率一般在1%—3%之间,对在外州注册的保险公司在本州取得的保费收入征税税率一般在0.75%-4.28%之间。联邦政府对保险公司在境外取得的保费收入征收特种消费税(即消费税),对在美国境外保险保费收入按4%征收,对在美国境外再保险保费收入按照1%征收。 对于寿险公司所得税,在一般情况下,美国国内收入署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应纳税年度的人寿保险和年金保险合同发生的所有死亡索赔和抚恤金及保险公司为此遭受的所有损失(无论是否确定),符合规定条件的留存保险准备储蓄银行,当它在各州法规授权许可下兼营人寿保险业务时,如果该人寿保险业务部门能与银行的其他部门分开,独立进行核算的话,则该银行除了可以选用一般性规定外,还可以选按(a)不管总所得或费用是否适当地分配到保险业务部门,按照规定税率征收的所得税;及(b)对该独立的寿险业务部门按i.r.c§801规定的税率计征的所得税之和缴纳代用税。当然,如果该寿险部门为一独立法人,则不适用上述规定,而按寿险业的规定进行征收。这种细化的税收规定兼顾了不同组织形式间的税收公平,也使税法上“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得到体现,防止利用公司的组织形式作为避税手段。对于保险公司的持续性发展,投资性活动收益的税收减免起到了一定支持作用。由于美国保险市场的竞争非常激烈,导致保险费用下降、边际利润降低,所以为了维持保险公司的生存发展,从业者不仅通过降低成本,提供特色服务等手段来保持市场份额,也要想尽办法获得持续稳定的投资收益。在税收政策上,美国由此也规定了保险公司在投资性活动中产生的一些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投资所得额中扣除,从而有利于保险业的风险保障功能的发挥。 对个人购买保险的税收政策,有雇主缴费团体医疗费用保险计划、个人健康保险、自由职业者的健康保险。对于雇主缴费团体医疗费用保险计划,雇主为雇员缴付的健康保险费可作为税前业务费用列支。对雇员而言,雇主缴付的保费也不看作是他(她)的应纳税收入。这就说明,雇员必须用多于雇主缴付的保费数额的余额,才能够购买到相同福利待遇的保险。当医疗费用保险支付给雇员医疗费用保险金时,雇员获得的这部分给付额是不作为他(她)的应税收入的。对于个人健康保险费用,个人医疗保险的保费开支没有特殊待遇。这部分开支只是另一种形式的医疗费用。它同其他医疗费用相加,如果总金额超过个人调整的收入额的7.5%,超额部分就可免税。 对于自由职业者的健康保险,1986年税收改革法案对自由职业者医疗费用开支制定了一条新的征税条款。如果这些人用自己的总收入购买健康保险,那么其中25%的保费可以免税,该比例随着之后不断颁布的法规而不断提高到30%,直到40%,1997年税收改革法案决定对自由职业者缴付的健康保险保费逐步提高免税比例,并最终实现全额免税。1998年和1999年所采用的免税比例是45%,2000年和2001年的免费比例为50%,2002年为60%,2003年至2005的免税比例为80%,2006年的免税比例将为90%,2007年之后将实现100%免税。一般而言,单一所有者企业、合伙制企业以及持有小企业2%股份以上的股东等均可以从中获益。尽管自由职业者有资格加入健康福利计划,但是如果该福利计划由该职业者的配偶的雇主提供,那么对该自由职业者就不适用保费的免税待遇。 自由职业者医疗费用开支的免税并不仅仅限于其超过调整总收入7.5%那部分余额,在2007年之前,健康保险费用的非免税与其他医疗费用的总开支超过调整总收入的7.5%部分也是免税的。 三、美国健康保险税收政策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从实践看,美国商业健康保险税收政策所取得的绩效及目前改革的动向,给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税收政策提供了一些可以借鉴的经验及启示。而我国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政策在一些方面确实存在着不足的地方,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改进我国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政策。 (一)在税率、税基设计上将健康保险险种区别于其他险种 由于健康保险的经营风险和其他的险种不一样,健康保险涉及保险人、投保人和医疗服务提供者三方关系,其风险不仅包括投保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逆选择、道德风险等,也包括难以对医疗行为进行有效控制而引发的财务风险。所以世界各国一般在财政政策上都给予健康保险业比较宽松的税收政策,营业税的税率都比较低,并且许多国家对健康险给予减免优惠政策,大力支持健康保险业的发展。我国现行的对保险公司征收的营业税税率高,且税基大。在连续3年下调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情况下,可以针对健康险的特殊性,相应的要求进一步降低税率,直至免征营业税。 在所得税税基方面,虽然我国在确定公司所得税税基时,将公司收到的股利和再保险分出业务获得的股利等从中扣除,其实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在对各种准备金制定合理的提取标准的前提下,允许应纳税年度的合同项下的赔款支出(包括已决未付款项)、符合规定条件的留存保险准备金、营业损失、其他赔偿责任人支付的赔偿金等项目据实予以扣除。这样从根本上有利于税源的培育,有利于保险业的持续发展。 (二)对小规模保险公司予以税收优惠 我国目前对外资的优惠办法及全国性的大公司所具有的先天优势,都对中小保险公司的发展构成了极大的冲击。对于小规模保险公司予以一定的税收优惠,可以说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借鉴美国的做法,对于小规模保险公司在计征所得税时,可以考虑以一定总应纳税所得额为界限区分是否为小规模纳税人,再对其按所得额的一定百分比作为费用列支,来提高征管效率。 (三)对健康保险购买者实行税收扣减政策 美国对购买某些指定的健康险保单支付的保费,实行税收扣减,从而鼓励健康险的购买。只是对国民购买无本地执照的保险公司或外国保险公司的保单,不予减税。如雇主缴费团体医疗费用保险计划中雇主为雇员缴付的健康保险费可作为税前业务费用列支。而我国的补充医疗保险仅笼统的规定企业为职工交纳的各种保险费用在规定的比例内扣除,具体限额是多少,没有明确规定,虽然国务院出台《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2000年)中明确规定,“有条件的企业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从成本中列支”;但是目前能享受这一待遇的企业只是少数,而且,在具体计算上是按计税工资总额还是按企业实际工资总额计算扣除也不明确。 (四)建立减免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所得税的积极有效机制 在美国,当个人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同其他医疗费用相加的总金额超过个人调整的收入额的7.5%时,超额部分就可免税。自由职业者用自己的总收入购买健康保险虽现在还要交纳一定比例的税款,但1997年税收改革法案决定对自由职业缴付的健康保险保费逐步提高免税比例,并最终实现全额免税。我国个人购买保险仅仅对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的金融机构缴付的医疗保险金才不计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人,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医疗保险金,应将其超过部分并人个人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我国社会保险覆盖面极为有限,保障程度也不高,而且,对于那些收入不高并且需要健康保险保障的人来说,消费者的收入和商业健康保险的价格影响了他们的购买能力。所以国家应从税收政策上鼓励居民购买商业健康险,增强自我保障的能力。争取减免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所得税,进一步鼓励和吸纳更多的居民个人参加商业健康保险。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有效发挥税收杠杆效应,提高商业健康保险市场的有效需求,促进商业健康保险的进一步发展。 我国保险涉税法律制度自形成以来,曾经在增加财政收入、体现政策导向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随着保险市场的发展,其存在的问题已经开始制约保险业的发展。实际上,为了保险业的做大做强,保险涉税制度改革已经如箭在弦。2004年“两会”,保险涉税问题被一再提及,前中国人寿董事长兼总经理王宪章先生认为,应通过优惠的税收政策对购买商业保险产品的投保人给予税收减免;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董事长马明哲则建议,允许居民个人用于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所支出的费用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鼓励个人将储蓄转化为健康保险,提升健康保障水平。保监会副主席魏迎宁也已明确表示,保险监管机构正在加强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机关的联系,争取减免个人购买健康保险的所得税,进一步鼓励和吸纳更多的居民个人参加商业健康保险,这无疑将会更强有力地推动我国健康保险的发展。 健康保险论文:农村商业健康保险的定位 借助于保险机制规避健康风险是农村健康保障体系创新的重要路径。在农村卫生医疗保障体系中,商业健康保险应定位为:在农村健康保险市场的主体地位以及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中的重要支柱作用。这种定位具体体现为:健康风险管理的示范作用;在合作医疗制度中引入保险运行机制;农村社会医疗保险的商业化运作;农村补充医疗保险以及作为广义的“农村保险”来经营等。 农村健康保障困境呼唤商业健康保险 我国医疗卫生体系的基础是在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20世纪70年代后期开始的经济改革对医疗卫生供给的基本体系提出了严峻的挑战。目前我国农村地区农产主要采取自费医疗的形式,他们用以规避健康风险的安全网主要由土地和家庭自我保障、亲朋好友互助、商业保险、政府和村委会的救济措施构成。越来越多的农民无力承受日益增长的医疗费用,己成为当前农村医疗卫生保障的突出矛盾。 一方面,农民成为几乎毫无保障的群体,另一方面,医疗费用的攀升超过了农民实际平均收入的增长幅度。1990年到1999年,农民平均纯收入由686.31元增加到2210.34元,增长了2.2倍。同期卫生部门统计的每人次平均门诊费用和住院费用,分别由10.9元和473.3元增加到79元和2891元,增长了6.2倍和5.1倍。这样,农村人均医疗保健支出占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消费支出的比重不断提高,医疗费用的增幅大大超过了农民的经济承受能力。 疾病和贫困是一对孪生兄弟。按照国际贫困标准,以年人均收入低于900元作为农村居民的最低贫困线,1999年我国农村的贫困人口仍然高达1.2亿人,其中50%集中在西部。在农村最贫困的农产(约占4%)中,50%左右属于因病致贫或因病返贫。根据1998年调查的5万户农民,贫困率是7%。如果把这些人的医疗费用除去,其净收入贫困率是10%。也就是说医疗费用这一项就使中国农民的贫困率增加了3个百分点。当前农村医疗保障问题,不仅仅是一个道义、公正问题,更是一个需要重视的经济问题。农村医疗保障体系的缺失,削弱了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由此导致的农民健康水平的下降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我国劳动力素质下降。创新农村医疗保障体系显得尤为必要和迫切。 借助于保险机制规避健康风险是农村健康保障体系创新的重要路径。发展农村健康保险既可以拓展和带动目前非常薄弱的农村保险业务,又可以服务于农村居民的健康保障,充分发挥商业保险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职能。 商业健康保险在农村卫生医疗保障体系中的定位 在农村卫生医疗保障体系中,商业健康保险应定位为:在农村健康保险市场的主体地位,以及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中的重要支柱(如图1所示)。 这种定位具体体现在以下诸多方面: (一)健康风险管理的示范作用 目前一些富裕起来的农民也往往通过购买商业健康保险规避健康风险。特别值得指出的是,农村的中小学校在很多地区是最大的投保群体。学校为所有在校生集体购买“学生平安险”,包括住院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尽管很多做法有“强制投保”之嫌,但客观上有利于广大农民增强利用保险机制规避健康风险。日渐扩张的商业健康保险具有健康风险管理示范作用,它可以在当前作为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前导。 (二)在合作医疗制度中引入保险运行机制 合作医疗试验陷入困境有很多原因,其中很重要的一条是没有很好地贯彻保险机制的基本原理和原则。 第一,不符合大数法则。根据健康保险的原理,最有经济效率的风险分担方式是在较大的投保人群中,对发生频率较低但治疗费用较高的疾病进行保险。可是目前的合作医疗多在村庄一级试行,对于资金筹集而言不可能形成具有经济规模的投保人群。如果将规模微小的基金仅用于补偿经济风险较高的疾病治疗费用,则因受益面太小而难以保持较高的缴款率。如果将补偿重点置于发生频率较高但治疗费用较低的疾病上,受益面虽然较大却并不经济,因为它既导致较高的管理成本又增加患者的交易费用。这种两难困境在目前推行的合作医疗制度框架内是无法解决的。因此,深化改革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引入契约共济的保险意识和保险制度的运行机制,扩大投保人群,不断提高保障社会化程度。 第二,缺乏精算技术的支持。合作医疗的费用筹集、给付水平一般都没有经过严格的、精算意义上的测算,大多是根据上年医疗费用支出作简单的匡算。但在合作医疗的实际运行中,投保人的逆选择、疾病发生率的不确定性、不同医疗费用控制技术的运用等都会影响合作医疗的运行效果,使之很难按初始目标运作。因此,非常有必要在合作医疗中引入保险精算,通过精算技术,对资金筹集、基金积累、给付水平等进行严格测算,这是合作医疗成功运行的前提和基础。 (三)农村社会医疗保险的商业化运作 社会化的医疗保险制度是农村医疗制度改革的方向和远期目标,目前我国正在全面改进“福利——风险型”的合作医疗制度,在原有合作医疗基础上实施市(县)乡 (镇)两级统筹的大病风险医疗制度,进行社会化医疗保险制度(并与城镇职工医疗制度并轨,实行城乡一体)试点工作,逐步推广。为提高运行效率,可以探索商业化运营的模式。 如太平洋人寿就在农村社会健康保险的商业化运作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2001年11月,江苏江阴开展由政府牵头、商业保险参与运作的全市性农村健康保险。按照“行政领导、统一筹集、征管分离、定额补偿、专款专用、收支平衡”原则,商业保险公司建立起“以定点医院为基础、医保专员为依托、信息技术为手段”的立体化管理模式。江阴模式的成功运作引起包括国家卫生部等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和普遍关注,为农村社会医疗保险的商业化运作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四)农村补充健康保险 另外,在经济发达的农村地区,随着农民人均gdp和收入水平的增长加快。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健康和医疗服务水平的要求迅速提高,人们对合作医疗提供的低水平医疗服务已不再满足,社会医疗保险的基本保障也难以满足乡村工业化程度中高收入农民对较高质量健康服务的需求。商业健康保险作为重要补充,将满足人们对健康保障的差异化需求。 (五)作为广义的“农村保险”来经营 法国安盟保险公司进入中国市场经营国内保险公司望而却步的农业保险曾引起广泛关注。该公司提出的“农村保险”的概念对于商业保险公司在农村地区开展健康保险业务颇具启示意义。 按照安盟公司的界定,所谓“农村保险”是指全面介入农村市场,向农产提供一揽子的全面保障方案,无论人身保险还是财产保险,无论是生活方面还是工作方面,无论是农业领域还是非农业领域。(如图2所示) 将农村商业健康保险作为实施“农村保险”经营战略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发展农村商业健康保险的重要发展思路。 农村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空间 据法国安盟公司2002年9月对四川省的5个村庄、江苏省的3个村庄、吉林省的 2个村庄的212个农产的调研,对40家农产的上门专访,农民对健康保险有显著的需求。(见表) 为深入研究包括商业健康保险在内的农村保险的需求状况,我们曾在陕西和福建两省的6个县进行了入户调查。调查表明,尽管目前购买保险的农民还不多,但被调查农民对保险表现出一定的兴趣和愿望,而且呈现出多元化的需求倾向。福建的农民兴趣最大的险种是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如果购买保险,有46.7%的人愿意购买健康保险。陕西的农民也表现出类似的意愿。这表明,目前农村存在着很大的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潜力。 我国农村保险市场存在巨大的潜力。据测算,如在20年内,我国农村保险市场水平能达到目前全国保险市场水平(保险深度为2%),那么,届时农村保险费收入将达到750亿元,年平均增长率为25%左右。由此可见,我国农村商业健康保险市场的潜力同样很大,特别是经济较发达地区的农村,市场潜力将首先在一定的条件下得到释放,潜在的保险需求易于转化为现实的有效需求,开发这些地区的农村商业健康保险在经济上是可行的。因此,如何有效增加农村商业健康保险的供给,以使潜在的农村健康保险市场早日浮出水面,是值得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农村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策略 (一)增加农村商业健康保险的供给 人们通常认为,农村保险市场发展滞后的主要原因在于农村居民对保险的有效需求不足。但调查结果表明,尽管农民的收入水平较低,风险保障意识比较落后,但农村保险市场尚没有得到很好开发,保险供给主体缺乏,让农民了解保险和投保的渠道很少,适合农村居民的保险商品也不多,因而他们的保险需求还得不到满足,即目前农村保险供给存在较大的缺口。 目前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都把业务重点放在大中城市,县级支公司的重点也在城镇。如福建浦城县的农村业务只占10%,城镇业务占了90%。这反映了保险公司对农村保险业务的认识不统一、重视不够、投入不足。因此,保险公司必须重视农村商业健康保险市场的培育和开发,改变商业保险经营机构设置的不适应性,在农村开办更多的代办所和办事处,开拓广阔的农村商业健康保险市场。 特别值得指出的是,保险公司开拓农村商业健康保险在战略上更有深远的意义。通过提供健康保险,保险公司可以有效地带动其他诸多险种的发展,从而有利于开拓整个农村保险业务。 (二)积极应对城乡疾病模式差异 人类在20世纪经历了一次疾病模式的转变,其重要标志使非传染病取代传染病成为致病和致残的主要原因以及平均死亡年龄的逐步上升。但中国在疾病模式转变的过程中面临着“不完全的疾病模式转变”,这突出表现在城乡疾病模式的差异上。城乡居民疾病模式差异表现在诸多方面:第一,死亡率和预期寿命的差距。1980年以来,农村地区人口的死亡率不仅明显高于城镇人口,而且出现了上升趋势。第二,疾病谱和死因谱的差异。农村地区,尤其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居民的患病率及其疾病构成、住院原因及其构成还是以感染性疾病和营养不良症为主导的疾病模式。以1998年住院病人疾病别住院率及其构成为例:在城市地区,脑血管病、冠心病,高血压病等慢性疾病是主要的住院原因;在农村地区,痢疾、病毒性肝炎、结核病、流感等传染性疾病列入前15位疾病。同时,受人口老龄化和人口流动的影响,农村地区也面临着疾病谱的变化,一些老年慢性病、新出现疾病(如艾滋病)的发病率也有所增加。第三,妇幼健康也存在很大差异。第四,危险因素的差异。在城市地区,环境污染、职业危害以及不良生活方式和行为成为主要的致病因素。而威胁农村居民健康的主要因素,则仍然是恶劣的生存环境、较差的卫生条件以及不良的营养状况等,这是与农村的地理位置、基础设施和收入水平密切相关的。同时,由于人口流动性增加,职业伤害和行为方式的致病比例提高,如肺炎、性病、艾滋病等。 城乡疾病模式存在上述诸多差异,而保险公司目前的健康保险产品却明显具有“城市偏好”,不适应农村疾病模式对产品的不同需求。因此,保险公司要针对农村居民疾病模式的特点,积极开发适应农村不同人群不同需求的健康保险产品。同时,保险公司还要积极参与农村地区卫生宣传、传染病防治等卫生保健工作,促进农村地区疾病模式的转变,有效地发挥商业健康保险特有的社会管理功能。 (三)树立良好的信誉 合作医疗试验难以成功的一个重要教训是,组织者出现信誉危机。农民对合作医疗的组织者不太信任,对合作医疗制度的公平丧失信心。特别是90年代以来,农村由于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干群关系非常紧张,农民对基层干部发生信任危机。一个信用缺失的机构是不可能组织社区各方面的资源来建立健康保健制度的。同样,保险公司的信誉是商业健康保险在农村能否顺利发展的关键问题。 从整体上看,农民利用现代保险机制转嫁健康风险的意识还很薄弱,购买保险的理念还很脆弱,此时周围参加保险的人对保险以及保险公司的感性认识将直接影响其购买意愿。这个时候保险公司的员工及其营销人员如不能坚持诚信,不能正确引导农民的保险消费,对保险公司形象的破坏力也将放大。因此,为了农村商业健康保险的长期良性发展,保险公司必须切实提高服务质量,树立诚信品牌。 健康保险论文:略论商业健康保险中健康管理的作用 一、我国商业健康保险中健康管理的现状 对保险公司而言,可以降低医疗费用支出,提高核心竞争力。一方面,健康信息管理便于保险公司收集被保险人第一手健康信息资料,有效防范投保人的逆选择和道德风险。通过健康评估和健康改善,可有效减少疾病危险因素,以事前较少的预防费用投入获得超值的健康回报和个人的健康改善,减少医疗费用的支出。另一方面,健康管理使服务内容得以扩展,除了人保健康在保险业内率先提出并确立了“健康保障+健康管理”的经营理念,开创了健康保险业健康管理的先河。2006年成立的昆仑健康保险坚持“以人为本”,以客户的健康为中心,秉承“治未病”的传统思想,创建了中医特色健康保障—服务模式,为客户提供融健康文化、健康管理、健康保险为一体的健康保障服务。 医疗服务市场竞争的不充分。目前,医疗服务市场上存在着垄断竞争的局面,许多公立医院并不需要保险公司为它们增加客源,极大地影响了健康管理效用的发挥。这主要表现在:事后付费的方式无法使保险公司在相对固定的保费基础上承担传送医疗服务的风险,无法使医生和医院承担起费用控制的职责。保险公司在和医疗机构合作中没有话语权和主导权。公司对医疗服务机构诊疗行为的监督和制约能力微乎其微,诊疗干预更是无从淡起。健康管理的开展只是保险公司单方面的行为,得不到医疗服务机构的配合支持。 健康保险信息系统不完善。健康保险信息系统是保险公司健康管理的技术基础,完善的信息系统有利于减少信息不对称的现象,它使得保险公司、医疗服务的需求方和医疗服务的供给者之间实现资源共享,从而可以使保险公司在承保前了解被保险人的具体风险情况,决定是否承保或以什么条件承保,有效地对被保险人进行监控评价,并据此提出健康改善措施,实时地介入客户的医疗管理过程,从而实现医疗费用的控制。但目前医疗信息资源尚未整合,保险公司和医疗服务机构的信息联网未实现,使同时参加了基本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的参保者,出现“一次看病、两次报销”或是“医院说能报,保险公司不给报”等诸多问题。这不仅不便于患者进行实时医药费用结算,影响了参保者的积极性,也不利于保险公司对医疗服务机构诊疗行为的风险管控。 保险公司健康管理水平不高。我国健康保险的健康管理处于起步阶段,和国外还存在较大的差距:其业务及管理费用支出较大,管理成本高。保险公司在数据收集、理赔调查和费用控制等各环节经验都不足,导致理赔率高,保费厘定不准确。另外,我国经营健康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众多,市场陷于非理性价格竞争中。大部分公司关注短期利益,出于抢占市场的目的,普遍重视开发客户与收取保费,忽略健康管理,这使得大多数保险公司的健康管理得不到广大客户的认可和接受。 二、完善商业健康保险中健康管理的对策建议 开发专业化产品体系。保险公司应在对市场细分、目标市场选择后,认真分析各类客户群体的需求,同时结合健康风险的特点,把健康管理元素融入到保险产品中,开发出适合客户需求的、专业化的、并能结合健康保险与健康管理服务项的综合保障计划。 分步骤地推行管理型医疗模式。国外健康管理运行的模式多为管理型医疡是一种集医疗服务提供和经费管理为一体的医疗模式,特点是保险公司直接参与医疗服务机构的管理。我国保险公司在不具备直接推行管理型医疗的情形下,只能根据具体情况分步骤实施:首先,保险公司提供针对高端客户的全程健康管理服务,针对小众客户的健康档案管理服务,提供面向大众的健康咨询服务,通过这些服务留住和吸引客户,增加健康保险的覆盖面,从而迫使医疗服务机构被动甚至主动地参与到保险公司推行的健康管理计划中。其次,与医疗服务机构之间通过契约的方式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机制,以更好地服务客户、控制风险。最后,伴随着健康管理工作经验的积累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深入,可以选择以自建医院或以股权方式控股医院,使保险公司既承担医疗费用风险,又能为客户提供健康管理服务,最终实现管理型医痣培养专业化人才。健康保险以人的身体作为保险标的,其风险本质在于伤病发生率及医疗服务的费用水平,其在精算、理赔、核算方面相对于寿险而言有独特之处。这就对健康保险从业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需要通晓金融保险知识,还需要通晓医疗卫生知识。保险公司应积极和国内高校、科研机构合作,吸引优秀人才加入公司,并对本公司员工进行定期培训和指导,或者有计划地把国内有经验的人员送到国外培训。同时,要注意为内部人才创造更加优越的发展空间,建立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另外,公司应注意外部人才的引进,将先进发达健康保险业国家的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引入公司。 优化和培育良好的医疗卫生环境。政府应加快实施《“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着力在全民基本医保建设、基本药物制度巩固完善和公立医院改革方面取得突破,增强医保的基础性作用。这必将有利于医疗机构竞争机制的形成,增加保险公司选择合作医疗机构的范围和机会,从而促成健康管理医疗服务系统的形成。另外,应加大对医疗服务市场行为的监督力度,避免医疗服务风险。协调建立完善的健康保险信息系统。政府应尽快打通保险机构和医疗服务机构、社保机构之间的医保信息通道,彻底解除束缚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技术性障碍。实现保险公司和医疗服务机构的良好对接,将分散的医疗资源进行有效整合、改善信息和医疗服务的信息协调机制,不仅能及时为医疗服务机构提供医学最新进展,分析最佳治疗方案,检测医疗费用。而且有利于保险公司实现与社保机构的联动审核和一站式医疗结算服务。通过该平台查询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理赔信息,既可帮助保险机构在承保时更有针对性地制订、优化商业健康保险的承保方案,又可进行远程专家会诊,提高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效率,这对提升保险公司形象和业务拓展具有重要意义。 给予税收等政策的优惠。相对于寿险而言,健康保险的发展还很不成熟,其发展壮大离不开外部环境的支持。政府应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和财政支持,采取免征健康保险业务营业税和所得税等措施。同时,国家应以法律形式,确定商业健康保险在整个医疗保障体系中的功能定位,明确规定其补充医疗保险的性质,从法律层面明确医疗保险应完全交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以扩大商业健康保险的客户群,增加保险公司在医保利益共同体中的谈判祛码,促进健康保险健康管理的有效应用,支持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 本文作者:桂鉴霞 单位:西南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健康保险论文:政府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工作意见 一、拓宽商业健康保险服务领域 (一)支持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创新。 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加大产品创新力度,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大力发展与基本医疗保险有机衔接的商业健康保险,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参加商业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解决基本医保之外的需求。加快发展老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开发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保障需求的各类产品,探索开发针对特需医疗服务需求、多元化多层次中医药服务需求、药品不良反应等新型保险产品。 (二)发展商业保险健康管理服务。 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提供全过程健康管理服务。加强健康风险评估和干预,提供疾病预防、健康体检、健康咨询、健康维护、慢性病管理、养生保健等服务,满足人们多样化的健康管理需求。通过健康教育和预防保健等手段有效降低发病率,提升参保人的健康水平。 (三)推动医疗执业保险发展。 扩大医疗责任保险覆盖面,2017年底基本覆盖全市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探索发展多种形式的医疗执业保险,支持医疗机构和医师个人购买医疗执业保险,加快发展医疗意外保险,降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执业风险。鼓励通过商业保险等方式提高医务人员的医疗、养老保障水平以及解决医疗职业伤害保障和损害赔偿问题。 (四)建立以医疗责任保险为主的医疗责任风险分担机制。 坚持“政策引导、政府推动、积极稳妥”的原则,把医疗责任保险纳入医疗纠纷与处置工作的总体部署,全面开展9县(市、区)医疗责任保险统保工作。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医疗责任保险的经营管理模式,建立医调会与保险理赔对接机制,尽快形成第三方调解与第三方赔偿新格局。创新医院管理与医疗风险控制模式,切实加快医疗责任保险推进步伐,在2016年底前完成乡镇卫生院及以上医疗机构的全覆盖。 (五)支持健康产业创新发展。 促进医药、医疗器械、医疗技术的创新发展,在商业健康保险的费用支付比例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探索建立医药高新技术和创新型健康服务企业的风险分散和保险保障机制,支持中医、妇幼保健类别的公立医疗机构创新、拓展医疗执业范围,帮助医疗机构破解发展中的融资难题和发展瓶颈,化解投融资和技术创新风险。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健康服务业产业链整合,通过直接投资、股权投资、战略合作或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等方式,设立医疗机构、养老社区、体检机构等,增加健康服务资源供给。 二、推动完善医疗保障服务体系 (一)规范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管理。 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原则,不断推进商业保险机构受托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在规范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基础上,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规范商业保险机构承办服务,科学制定招标评分标准,完善招投标程序,严格市场准入与退出标准、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依法合规、公开公正地选择受托商业保险机构。改进完善城乡大病保险风险调节机制,明确结余率和盈利率控制标准,结合地区经济发展实际,合理确定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根据地区城乡居民收入变化情况,合理调整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实现大病保险健康可持续发展。不断优化理赔服务流程,依托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为参保人提供“一站式”服务。建立健全独立核算、医疗费用控制等管理办法,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发挥精算、风险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优势,加强医疗费用管控,保障资金安全,增强抗风险能力。 (二)积极发展小额人身保险和老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商业保险作为市场化的风险分担机制,可在医疗保险的基础上,积极发展小额人身保险和老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通过对意外伤害所致的死亡、残疾等进行保障,与医疗保险形成优势互补,满足人们多层次、多样化的社会保障需求,激发个人参保的积极性和社会活力,减轻财政压力,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三)完善商业保险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合作机制。 鼓励各类医疗机构与商业保险机构合作,成为商业保险机构定点医疗机构。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发挥专业优势,引导医疗服务需求,加强医疗费用和风险管控,帮助缓解医患信息不对称和医患矛盾等问题,有效降低不合理的医疗费用支出。在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各类医疗保险经办服务的地区,商业保险机构要积极配合医保管理部门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管控,增强医保基金使用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探索运用股权投资、战略合作等方式参与公立医院改制。 三、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 (一)提升专业能力。 引导商业保险机构加强健康保险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优化人员队伍结构,强化从业人员职业教育,持续提升专业能力。根据经办基本医疗保险和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管理和服务要求,按照长期健康保险的经营标准,加强人员配备,着力提高医疗专业人员配备比例,提升专业经营和服务水平。 (二)提高服务质量。 引导商业保险机构进一步做好参保群众就诊信息和医药费用审核、报销、结算、支付等工作,提供即时结算服务,与基本医保同步实现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在省商业健康保险服务平台试点的基础上,继续推动商业健康保险的“一站式”赔付。商业保险机构要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发挥机构网点优势,不断创新和丰富健康服务方式。加强行业服务评价体系建设,规范健康保险服务标准。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 支持商业健康保险信息系统与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医疗机构信息系统进行相关的信息共享。政府相关部门和商业保险机构要切实加强参保人员个人信息安全保障,防止信息外泄和滥用。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加强健康保险信息系统建设,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提高对人口健康数据分析应用能力和业务智能处理水平。 (四)加强监督管理。 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各类医疗保障经办服务的监管制度,建立健全多部门参与的协同监管机制,加强对商业保险机构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取消经办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保险监管机构要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体系,加大商业健康保险监督检查力度,规范商业健康保险市场秩序。保险监管部门要会同商业保险机构完善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公开渠道和机制,建立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督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加强行业自律,倡导公平竞争与合作,共同营造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良好氛围。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各县(市、区)和市级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统筹谋划,将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纳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总体部署。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下,加强沟通和配合,完善政策,创新机制,协调解决商业健康保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积极促进商业健康保险持续健康发展。 (二)完善落实支持政策。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落实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鼓励社会资本投资设立专业健康保险公司,支持设立健康保险分支机构。各地要统筹考虑健康服务业发展需要,扩大健康服务业用地供给,支持利用存量房产和原有土地保障具有社会公益性的商业健康保险用地。 (三)加大宣传力度。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及互联网等媒体深入宣传、普及商业健康保险知识,增强人民群众的健康保险意识,重点推广商业健康保险满足人民群众非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方面的成功经验。 健康保险论文:双投双保健康保险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在校学生综合医疗保障水平,切实减轻学生患病时对家庭带来的经济负担,根据市府办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构建和谐社会,创建平安校园为目标,实施学生“双投双保”健康保险,既让学生享受到居民医保的惠民政策,又让学生得到学平险的双层保险,为广大学生和学生家庭提供更高水平、更加全面合理的风险保障。 二、实施范围、保险险种及期限 全县中小学、职业学校的在册及借读学生均属保险范围。 双投双保健康保险的险种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学生平安保险及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附加住院医疗保险。 保险期限为一年。即当年的3月1日至次年的2月28日。 三、“双投双保”健康保险缴费标准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30元,学生平安险40元。 四、保险待遇:学生参加“双投双保”健康保险后,住院不管是意外伤害还是疾病医疗,或者发生死亡事故,都能最大限度获得多个部门的补偿。 五、参保缴费办理程序 (一)在校学生的参保缴费工作由其所在学校具体负责落实。学生应提供身份证号,按照班级进行登记,收取保险费、发放保险单凭证、汇总、录入《学生保险清册》。 (二)学校将所收取的保险费款项分别存入县医保局和保险公司指定的帐户或由工作人员上门收取。经县医保局和保险公司核对无误后分别开具各自保险费缴费凭据给学校。 (三)县医保局根据学生参保登记情况录入医疗保险计算机管理系统。 六、就医和报帐管理 居民学生参加居民医保和学生平安险的,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后发生的医疗费,先到保险公司报账,然后凭资料复印件(加盖保险公司公章)到县医保局进行第二次报账;农村学生既参加新农合又参加居民医保和学生平安险三种保险的,先到保险公司报账,然后凭资料复印件(加盖保险公司公章)分别到县医保局和县新农合报账。报账比例分别按学生平安险、居民保险、新农合的规定给予核报。 七、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是一项民生工程,是由国家统一组织实施的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属于政府行为,是国家社会福利性保险,是一件惠及千家万户、造福子孙后代的好事实事,是构建和谐社会,让广大居民及中小学生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县委、县政府坚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从制度上确保人民群众病有所医的重大行动,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在校学生及其家庭的关心和爱护。各中小学、职业学校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全力以赴把这项关系民生的大事抓紧抓实抓好。 (二)强化宣传,广泛动员 全县各中小学、职业学校要认真做好学生及学生家长的宣传动员解释工作,要把学生“双投双保”健康保险的优越性讲深讲透。 一是参加“双投双保”,可以让学生充分享受到国家惠民政策带来的实惠,年各级政府财政将把对学生参加居民医保的贴补资金提高到60元/人·年,相当于个人缴费的两倍,个人帐户划账将提高到13.5元/人·年,报账比例也将有较大幅度的提高。 二是参加“双投双保”,可以提高学生的综合医疗保障水平。目前居民医保与学平险的平均报销率在40%-60%间,学生一旦发生较大医疗费用,将对学生家庭造成沉重的经济负担,特别是对贫困家庭尤为明显;居民医保与学平险组合实施“双投双保”健康保险,对提高学生的综合医疗保障水平、最大限度地获得补偿减轻学生家庭负担将起到积极作用。 三是实行“双投双保”,可以实现优势互补,扩大保险责任覆盖范围。居民医保有慢性病补偿、有个人帐户、带病可参保等方面优势。学平险有意外伤害门诊、有第三方责任意外死亡补偿等方面优势。 四是实行“双投双保”,可以规范医疗保险市场混乱行为。原来各家商业保险公司相互竞争、争相拉保,造成医疗保险市场混乱繁杂,致使各学校学生和家长无所适从,重复投保、漏保等现象经常发生。全县各中小学、职业学校统一实行“双投双保”可以进一步规范医疗保险市场,扭转医疗保险市场混乱局面。 五是动员农业户口学生参加居民医保,让学生享受到双重保障待遇。对已经参加新农合的农业户口学生,在自愿并做好工作的基础上,动员其再参加居民医保。参加新农合又参加居民医保的学生一旦发生疾病住院,既可以在新农合报账,又可以在居民医保报账,还可以在保险公司报账,可以享受三重待遇,这样大大提高了对学生的医疗保障力度,减轻家庭的负担。 (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教育部门要把实施学生“双投双保”健康保险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抓紧抓实。要把这项工作列入对全县各学校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要将“双投双保”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学校,并加强督查调度。要确保非农户口中小学生参加居民医保的参保率达92%以上。各有关学校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并指定专人负责学生参保工作。各学校要开好动员部署会议,培训好代办人员,做好参保、代收保费、统计上报、证件送审等工作。为了确保任务完成,县政府将适时组织督查组,对各学校工作进度情况进行督查,对完成任务好的单位进行通报表彰,对工作不力进展缓慢的单位将给予全县通报批评。 健康保险论文:商业健康保险发展分析论文 摘要:目前商业健康保险正被越来越多的人接受,成为大家解决医疗费用问题的最佳选择。但是,我国保险市场上的健康保险产品品种单一,缺乏专业的经营机构和有效的风险控制体系,为了更好地发挥商业健康保险的作用,必须走专业化经营之路。 人生一世,最宝贵的是生命,但没有健康,其他的又何从谈起呢?健康保险在中国该如何发展,成为每个人思考的问题。笔者针对当前中国健康保险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发展健康险的一些建议。 一、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的保险业发展迅速,保费收人以超过30%的速度增长。与此相反,商业健康保险业从建国到医疗体制改革之前,几乎处于停滞状态,在医疗改革之后,才开始缓慢发展,但总体水平远远落后于广大群众的需求。总的来说,我国的商业健康保险业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健康保险品种单一,覆盖面窄 2003年7月18日,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起草的《健康保险管理暂行办法))(草拟)的讨论稿中写到:“健康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使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发生的费用或损失获得补偿或给付的一种保险。”这在中国是首次对健康保险的概念和业务范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文件中还写到:“健康保险具体包括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人损失保险和护理保险。”目前在中国保险市场上健康保险产品的种类主要包括疾病保险、医疗保险,而失能收人损失保险和护理保险在国内保险市场上几乎还是空白。 用工制度改革后,公费医疗面日益窄小,个人支付医疗费用的群体范围扩大,同时对医院有关数据和全社会的患病的概率难以掌握,给保险费率的精确计算带来一定的难度。此外,药品的价格普遍较高,随着医药科学的不断进步,检测手段日益改进,带来昂贵的医疗费用,使商业保险望而却步。尽管这几年保险公司也推出了不少新险种,但也只限在重大疾病,对覆盖面较大的疾病险种还显得苍白无力。另外,因为中国的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严重及中国的家庭结构倒置,护理保险在中国的发展前景非常好,但要发展起来仍需要相当长的时间;而对于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是一个全新的领域,大部分业内人士认为在现阶段中国发展这种险种的难度很大,主要障碍是缺乏社会诚信体系,保险公司很难控制风险。据统计资料显示,2003年1—7月份,我国健康保险保费收人148亿元,只占到同期寿险保费收人的8.9%;2000年我国卫生总费用4764亿元,商业保险公司的健康保险赔付额为12.9亿元,仅占全国卫生总费用支出的0.2%,我国健康保险覆盖面之窄是显而易见的。 2.没有专门经营健康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首先,从法律规定上看,没有明确界定健康保险业务的性质。2003年1月1日实施的修改后的《保险法》规定:“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这一规定改变了原来健康保险业务只能由人身保险公司经营的局面,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健康保险业务与人身保险业务的差异。但是保险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又规定:“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我国《保险法》仍将健康保险归为人身保险业务,保险业务的一些基本原则如补偿原则、代位原则和分摊原则在法律上仍不适用于健康保险业务,但实际上,健康保险区别于寿险,它比寿险更复杂,在理赔、定价、受益等方面要考虑的因素较多,而在某些方面却与财产保险有相似之处。 其次,从国内经营情况看,目前经营健康保险业务的公司,大都是经营寿险业务的公司,由于对健康保险在风险本质、精算方法、管理技术、服务内容等方面与寿险业务的差异性认识不足,从而在经营行为上表现出对不同人群的健康保险需求缺乏认真研究,不下功夫开发健康保险的风险控制技术,不注重建立健康保险的管理体系和专业人才队伍,而是沿用寿险的经营模式和方法在经营健康保险,在与医院的合作和管理方面更是缺乏创新。从发达国家的保险经营上看,寿险与健康保险不能或很少混业经营,有的国家将健康保险划为保险业的第三产业,在经营中与寿险和财险都区别开来,在精算上要考虑健康保险的长期和短期收益、稳定及波动程度,还有设计的复杂程度。因此,健康保险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独特领域,应有专门的健康保险公司来独立经营。 3.缺乏有效的风险管控体系 长期以来,由于公费医疗、劳保制度的存在,“病人看病,家属、医生搭车,国家买单”的思想普遍存在,而且根深蒂固,被保险人很难被带进商业保险的消费中来。在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医疗服务提供者成为拥有共同利益的行为主体,本毕业论文由整理提供使得保险机构的费用控制很是被动。在健康保险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存在着最明显的信息不对称,被保险人对自己身体健康状况的了解往往比保险人更加全面,患有疾病的人比健康的人更加容易购买健康保险,这样就会产生逆选择风险,保险公司在核保时稍有疏忽,就有可能引起非常严重的后果。 另外,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也经常在健康保险中出现,尤其是在重大疾病保险中,更有甚者,被保险人与医生串通一气共同来欺骗保险公司以诈取巨额保险金。同时由于缺乏对疾病的专业知识和医疗技术壁垒的存在,患者只能被动地接受医生所提供的医疗服务,而作为理性经济人的医生,往往做出更合乎自身利益的选择,提供过度的医疗服务。这样肯定会导致不必要的高额检查项目、大处方的出现,而且,由于医疗服务在我国已有多年的发展历史,医疗服务提供者在机构和技术上的发展相对于商业保险来讲远远超前,医院有对医疗消费抉择的垄断权,而商业医疗保险公司很难介入到医疗服务当中,对医疗费用加以监督和限制。 4.商业健康保险在社会医疗保障中的地位不明确,社会大众对商业健康保险的认识还存在一定的偏差,风险防范意识和健康保障意识还不强。 为社会保障重要组成部分,缺乏相应的制度保证。保险公司在承保、理赔核算等经营过程中缺乏以应有的法律规章进行自我保护和规范,有些人可能认为商业健康保险只是社会保障体系的补充。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扩展过程中,各地的执行标准也不完全统一,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保障程度,主管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力度和把握尺度等方面也有一定的差异,这种不统一为经营健康保险的进一步发展带来了困难。 当然,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其他因素,如法律环境、政策环境、政府职能的转换、医疗体制、医药销售分配、价格体制等等,都对健康保险的发展构成了干扰。 二、对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建议 1.明确健康保险地位,提高社会公众对健康保险的认识 首先,从法律上界定健康保险的概念,明确商业健康保险与社会医疗保险的界限,认识商业健康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同时,从财政上争取健康保险业务的税收优惠;其次,加大宣传力度,增强民众风险防范意识,用典型事例和客观的数字来进一步说明论证商业健康保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2.研究市场需求,加大创新力度,完善健康保险产品体系 健康保险业务的经营发展需要不断有新的险种来满足市场需求,各保险公司应在遵循商业健康保险的经营规律基础上,以准确的市场定位确定经营领域,同时根据自身的业务规模和管理水平,积极拓展健康保险新的业务领域,逐步完善健康保险产品体系。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试点,积极进行产品品种、经营模式、业务管理水平的创新,相关部门应及时总结经验,并进行推广。 具体来讲,在险种开发方面进行市场细分,提供与不同消费群体的健康保障需求相适应的产品,重点突出险种的保障功能,并积极引导消费者在购买健康保险产品时应着眼于其保障功能。总的原则是:对于低收人、无保障的人群,提供低价格、宽范围、低保障的险种;对于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人群,提供低价格、窄范围、高保障的险种;对于较富裕的年轻群体,提供价格与保障程度比例适中、保障期长、保障范围有针对性的险种;对于高收入的中年群体提供高价位、保障全面的保险产品。对产品推出的顺序问题,由于保险公司在推出健康险种的前期阶段,风险控制技术和经验数据的积累尚有一个过程,在无成熟模式可借鉴的前提下,应优先推出风险较易控制的险种,以团体补充医疗保险、短期健康险、定额给付型险种等业务为突破口,并可辅之以具有附加值的保险产品和服务项目,如开发医疗保险救助卡等,减少一些诸如门诊医疗保险等费用报销型险种的开发和推广。当保险公司风险控制能力达到一定水平时,再逐步扩大责任范围,增加费用报销型险种的供给和提高赔付限额等。待时机成熟后,再适时推出一些老人护理保险、长期住院保险等新型险种。超级秘书网 3.构建科学的专业健康保险经营体系,走专业化经营之路 保险业界应当首先从观念上转变对健康保险的认识,明确健康保险的特殊性,从而才能确保健康保险的专业化发展方向;其次,要设置专业健康保险经营机构,尽快设立一批专业的健康保险公司或在保险公司内部成立专门的健康保险部,同时还要完善各类中介管理主体以确保与医疗服务机构的有效合作,建立起完善的专业化经营体系;最后,从保险公司内部管理上,要完善专业管理制度体系,建立专业的精算体系,注重积累精算数据,加强精算评估,科学厘定产品费率,防范产品开发风险,建立专门的核保核赔体系,制定和实施健康保险核保核赔管理制度,加快研发和推广健康保险专用的核保核赔管理手册等专业技术工具,培养专业化的经营管理人才,开发建立健康保险专业化的信息管理系统。 4.建立有效的风险管控制度 在商业健康保险的经营中,风险控制至关重要,从目前情况看,保险公司风险管控水平严重滞后,已成为制约商业健康保险业务发展的瓶颈,因此在大力推动发展商业健康保险专业化的同时,一定要加强风险控制,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管控体系。 首先,要推进医疗服务机构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战略利益联盟,积极探索医保合作的途径,争取建立起一个政府、保险公司、医院、保户“四赢”的医保合作模式。保险公司可以在实务中采取各种途径,如可以对医院实行公开竞标来选择合作的定点医院,可以不定期地对定点医院的医疗活动进行抽查等等,以有效控制医疗费用,监督医疗服务活动。 其次,一定要严把承保关,本毕业论文由整理提供根据不同健康保险产品的要求,对被保险人进行严格的体检,防止逆选择风险的发生,通过公司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掌握被保险人的健康信息,有针对性地采取预防措施及对医疗服务提供者和患者实施有力监督。同时对一些长期健康保险产品,还要注意调整费率。 第三,在健康保险产品设计时,注意引用医疗费用的合理分担技术。如在条款设计中恰当地应用除外责任,规定合理的免赔额、自负比例和支付限额等。 最后,理赔时一定要查清事实真相,以免发生骗保事件。理赔时除了要求被保险人提供相应资料、文件、单证外,还要去被保险人就医的医院核查,必要时还可与公安机关合作,以确保公平合理的保险金给付。 另外,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健康保险的监管作用也不容忽视,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应积极探索合理有效的监管模式,以保证商业健康保险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健康保险论文:全民医保健康保险发展管理 编者按:本论文主要从澳大利亚的医疗保障制度简介;澳大利亚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与政策扶持;“全民医保”背景下的商业健康保险定位;促进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政策措施等进行讲述,包括了私人健康保险是全民健康保险的重要补充、参加全民健康保险的公民可以获得一张保险证(MedicareCard),病人只需刷卡而不需要付现金等,具体资料请见: 【论文摘要】本文在对澳大利亚医疗保障体系分析的基础上,通过运用实证研究的方法对澳大利亚政府促进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三次政策调整做了深入研究。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全民医保背景下商业健康保险的定位与发展思路。 澳大利亚是世界上实行社会福利制度最早、最好的国家之一,1910年开始建立社会福利制度。目前一个相当完善的社会福利网络已覆盖全国各地,社会福利种类多样而且齐全,公民从出生到死亡都可以享受名目繁多的福利津贴。在医疗福利方面,澳大利亚实行全民医疗保健制度,所有公民都必须参加医疗保险。并可免费在公立医疗机构获得基本医疗服务。这样高的医疗保障福利并没有阻碍澳大利亚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有44,9%的澳大利亚人购买了商业健康保险。当前我国正在建立覆盖全体公民的医疗保障体系,即“全民医保”,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对我国商业健康保险进行定位并促进其健康发展?澳大利亚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一、澳大利亚的医疗保障制度简介 澳大利亚的医疗系统是由联邦政府健康保险委员会、卫生和老龄部、州和地方政府医疗卫生部门,以及私立健康机构和私人医疗卫生从业者共同组成。 澳大利亚实行的是全民医疗保险制度.1973年颁布的《健康保险法》规定,每个公民都有享受同等机会的医疗保险.每个居民都必须参加医疗保险,所有居民均可免费在公立医院得到基本医疗服务。澳大利亚于1984年2月建立了全民健康保险制度(Medicare),通过全民健康保险制度和各州的医疗卫生计戈0,全体澳大利亚公民均可享受公立医院的免费医疗服务和全科医生服务。全民健康保险基金一部分来源于1,5%收入税,占20%,其余80%来源于.政府的拨款。目前个人收入税比例为:年收入在5万元澳币以内为1.5%;年收入在5万元澳币以上的为2.5%(不参加私立保险者);收入低于一定标准者免征健康保险收入税。基本的指导思想是“富者多出”和“尽力而为”。国家为病人支付的费用包括:在公立医院的看病费、手术费、住院(包括药品和饮食)费,不包括的费用有:牙科、理疗和按摩治疗、救护车服务等等。结账方式通常情况是,开业医生和医院与政府管理的全民保险基金统一结账。参加全民健康保险的公民可以获得一张保险证(MedicareCard),病人只需刷卡而不需要付现金。根据澳大利亚有关法律规定.医院和诊所不能向病人卖药,因此,同时实行“药品补贴计划”(PBS),政府每年公布一次PBS的药品目录,凡退休者和领取社会救济者(包括子女)在购PBS范围内药品时,不管药品实际价格多少,每张处方付费2.6澳元.当年支出超过135.2澳元时,可领取一张免费卡,凭卡在当年免费购药。对其余人(包括不参加医疗保险的人)每处方付费16澳元,不足16澳元按实际药价支付,当年药费支出超过312.3澳元时可申请优惠卡,当年购药时每处方只付2.6澳元。此外,全民健康保险还担负着在医院外进行治疗的大部分医疗费用,如看全科医生和专家门诊。全民健康保险负责负担这些费用的85%。 私人健康保险是全民健康保险的重要补充。虽然澳大利亚实行全民医疗保险,但由于《健康保险法》明文规定,在公立医院就诊时病人无权选择医生和病房,也不享受优先住院和治疗。因此,在澳大利亚,大约有44.9%的居民同时购买私人医疗保险。私人保险形式有两种:一是单人保险;一是家庭保险。私人医疗保险只提供医院服务,既可去私立医院看病,也可到公立医院以自费病人身份就医,但可选择医生和优先住院,政府负责支付75%的费用。其余由私人健康保险负责。澳大利亚私立医院的床位约占所有医院床位的四分之一。私立医院的开业医生为患者提供大多数无须住院的治疗,他们与领薪医生一道,为患者提供多种医疗服务。参加商业健康保险的澳大利亚人除了可以报销投保人在公立医院和私立医院的医疗费,还偿付投保人接受的一系列非医疗服务的费用,如进行理疗、看牙科以及购买眼镜的费用等全民健康保险不予报销的项目。如一年未使用私立健康保险基金者,还可获得奖励。联邦政府鼓励人们在使用医疗保健作为主要保障的同时也参加私人医疗保险,以更好地平衡公立医院和私立医院在整个卫生系统中的作用。 二、澳大利亚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与政策扶持 伴随着澳大利亚全民医疗保健政策的逐步完善,与之相适应的商业健康保险制度也正逐步得到发展。作为全民医疗保健政策的必要补充,其辅助作用也日益得到体现。澳大利亚的商业健康保险起步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从1997年到2001年,澳大利亚商业健康保险经历了三个主要发展阶段:私人健康保险激励方案(ThePrivateHealthInsuranceIncentivesScheme,以下简称PHIIS)、私人健康保险激励法案(ThePrivateHealthInsuranceIn,cen~vesAct,以下简称PHIIA)和终生健康保险计划(LifeTime]tealthCover,以下简称LTHC)。改革之前,参加商业健康保险的人1:3和比例都不是很高,在1997年只有占全部人口的29.7%参加商业健康保险。政策改革提高了商业保险的参保率,四年之后,也就是2001年,参保人数增加了400万,参保率达到了45%。在这三个改革阶段的实施过程中,政府的作用无疑是促进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主要原因。政策采取了一系列相应的激励措施与政策,并根据实施情况即时进行政策调整,促进了澳大利亚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 在第一个改革阶段,即1997年7月份到1999年1月份实施的私人健康保险激励方案(PHIIS),国家制定了三项具体的激励措施。该政策针对不同的收入群体分别采取不同的规定:人均年收入在3.5万澳元或者家庭年收入在7万澳元以下的个人,政府会每年给予25~125澳元不等的补贴,用以支付私人健康保险费用;人均年收入在3.55万澳元或者家庭年收入在7万澳元以上的个人,政府不再给予补贴;人均年收入在5万澳元以上或者家庭年收入在l0万澳元以上的个人,如果不参加商业健康保险则对其征收1%的医疗附加税。 在第二个改革阶段,即1999年1月份到2000年7月份实施的私人健康保险激励法案(PHIIA),国家制定了两项具体的激励措施。不管收人为多少,政府每年给予30%的补贴来支付私人健康保险费用;对高收人群体,即人均年收入在5万澳元以上或者家庭年收入在10万澳元以上的个人,国家仍然收取1%的医疗附加税。 在第三个改革阶段,即2000年7月份开始实施的终生健康保险计划(LTHC),用来提高私人健康保险的参保率。为了改善风险曲线,确保成员参保的连续性,国家制定了四项具体的激励措施。30岁之前或者在1999年7月到2000年7月期间参加商业健康保险的个人,政府终生给予低额健康保险津贴;在2000年7月,年龄为30岁或者以上的个人国家每年补贴2%的保费,直到补贴至保费的70%这个最高值为止;个人一旦参加了终生健康保险计划(LTHC),将有24个月的停交医疗附加税期,24个月之后该人之前交纳的医疗附加税将以每年2%的额度逐年累积到该人的家庭津贴里;1934年7月之前出生的人可以免除医疗附加税,政府还增加了对澳大利亚老年人的保费补贴:65岁以上的老人可获得35%补贴,70岁以上的为40%。之前参加私人健康保险激励法案(PHIIA)的人仍然按照原有规定实施。 通过以上三个阶段的改革措施与相关的政策扶持,澳大利亚的商业健康保险取得了较大的发展,具体表现在参加私人健康保险的人数、比例的增加以及年龄结构与性别比例的优化。 首先,参加私人健康保险的人数、比例有了明显增加。据澳大利亚私人健康保险管理委员会(PHIAC)和澳大利亚统计局(ABS)的数据,在改革之前的1997年约有776万人参加商业健康保险,约占总人口的29.7%,到2001年这一数字达到1176万人,占总人口比例约为45%,增长了15.3%。在政策实施的短短四年时间里取得了明显的成果。 其次,参保者的年龄结构与性别比例得到了优化。根据澳大利亚私人健康保险管理委员会(PHIAC)和澳大利亚统计局(ABS)的不完全统计,55岁以下的参保人数占总人口比例增长了16.6%;55—64岁男性女性均增长了14%;65—74岁男性增长了7%,女性增长了5%;75岁及以上男性增长了1.4%,女性增长了2.2%。 澳大利亚居民愿意参加私人健康保险的原因:一是政府给补贴,提高了个人缴费的使用效率,激励个人缴费;二是认为参加了健康保险更有安全感,可以解除很多后顾之忧。特别是老年人,其身体状况决定了承担医疗费用的应急成本会很高;三是认为参加了健康保险可以自由选择医生、避免等候期、服务质量好。但是也有一部分居民至今还没参加,他们不参加的原因:一是认为参加健康保险的费用高;二是认为制度没有统一,改革频繁,没有信誉保证;三是认为已经有公共医疗保障,没必要参加私人健康保险;四是有很少一部分人认为身体很好.没必要参加。 三、“全民医保”背景下的商业健康保险定位 澳大利亚的全民医疗保障制度将所有人纳入一个体系中,在这个体系内没有城市居民与乡村居民之分,没有公务人员与非公务人员之分,更没有公务人员之间的等级之分。在这个体系外,也没有一个由国家公共医疗资源建立的,为特殊群体服务的医疗保障体系。全体人民都在同一个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内,享受统一标准的医疗服务及同等的医疗保障待遇。在经历两年多的反复研讨和论证后,我国的新医改方案即将浮出水面。尽管医改方案的设计达十个版本之多,但在医疗保障制度构建上有一项基本原则是达成共识的,即政府须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努力打造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在此指导思想下,截至2007年末,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已经覆盖1.7亿人,7.3亿多农民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针对城镇非从业人员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试点也从今年开始在317个城市全面铺开。澳大利亚与我国国情及经济基础不一样,因此所实施的医保模式也不完全一样。澳大利亚人口少,经济基础好,实行的是全民统一的健康保险,而我国人口众多,经济还不富裕,实行的是针对不同群体分别设计的医疗保险,但是也基本实现了全覆盖,所以全民医保是我们改革的价值取向。在这个意义上说,我国和澳大利亚有相似之处。因此,澳大利亚在全民健康保险制度下的商业健康保险定位和政策对我们全民医保模式下的商业健康保险政策设计具有借鉴意义。 在一个成熟的保险市场,商业健康保险保费收入占人身保险保费收入的比例一般为30%左右。2006年我国的这一占比为8.81%;2005年我国医疗费用支出7400多亿元,同年商业保险支出仅18多亿元,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约5800亿元,医疗费用缺口为78.37%;同年商业健康保险提供的医疗费用支出仅占全国医疗费用支出的3%,个人自付部分的6%。现实表明,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严重滞后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全面推进商业健康保险制度创新是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必由之路。 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存在着一系列的障碍。首先,在整个医疗保障体中,商业健康保险的定位长期以来处于辅助、附属的地位,从制度层面来看,商业健康保险只是作为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没有成为国家医疗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在推行全民医保之前,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定位是作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补充来设计的,但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推行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建立,使得商业健康保险的空间逐步缩小。其次,政府未能统筹考虑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的协调发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社会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的定位不清,导致的直接结果是商业健康保险可操作的市场空间小,难以充分满足保险经营大数法则的要求,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看,它基本囊括了城市居民中最优质的投保人资源,他们有相当的固定收入,年龄结构也比较理想,而商业保险公司只能做一些补充险或是面向没有固定工作的人群,风险明显偏高。第三,社保机构强制推出企业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失去了在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中本应由商业健康保险来经营的补充医疗保险。 因此,需要借鉴澳大利亚的经验,对我国商业健康保险进行重新定位。国务院《关于促进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了商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我们对商业健康保险定位的基础。作为医疗保障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商业健康保险应当在和谐社会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这是我们对商业健康保险的基本定位。为此,.整合管理医疗保障制度,最大化发挥医疗保障制度的积极保护作用,最大化改善全体国民身心健康状况,提高全体国民的生活质量和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在这样一个分析框架下来寻求促进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政策思路。 四、促进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政策措施 澳大利亚在社会医疗保险全覆盖的基础上,商业健康保险也得到了很好的发展,这主要得益于政府对商业健康保险的合理定位和政策扶持。政府在建立全民健康保险的同时,为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留出了足够的空间。同时,及时进行改革和政策调整,通过政策激励,使商业健康保险得到了快速发展,参保率不断上高。政府鼓励人们在使用社会医疗保险作为主要保障的同时也参加商业健康保险,以更好地平衡公立医院和私立医院在整个卫生系统中的作用。我国可以借鉴澳大利亚的经验,采取以下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政策措施: 1.在现有医院体系框架内建立差异化的医疗服务层级。需求方面差异化的医疗保险和保障体系必须同时反映在供给方。政府可以考虑加大初级医疗体系建设的投入力度,重新分配目前医院财政补贴的流向。商业健康保险覆盖的中高收入人群的医疗需求可以在相当程度上由市场力量解决,政府应该调整干预方向,保证现有的医院能够为受保障人群提供充足的医疗服务的同时,发展高水平的私立医院。公立医院主要负责基本医疗,费用由社会医疗保险资金支付。私立医院的费用由商业健康保险支付。 2.促进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健康保险的协调发展,有效处理公平与效率问题。国家提供的社会医疗保险要与经济发展水平、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主要为中低收入群体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需求,重点体现社会公平,努力使各类人群享受相同程度的基本医疗保障。基本医疗保障以外的需求,应当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通过灵活多样的商业健康保险予以解决,充分体现不同经济收入水平参保者的权利与义务对等的效率问题。政府可以将大额医疗保险强制从社保机构剥离,交给商业健康保险公司来经营,同时发挥商业健康保险对基本医疗保险拾遗补缺的作用,理论上讲,可以用商业健康保险报销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线以下、封顶线以上和介于两者之间需要参保人个人负担的比例。但是为了避免基本医疗保险的共付机制遭到破坏,对于基本医疗保险中需要个人负担的部分,商业健康保险应当在合理的范围内提供额外保障。 3.国家应当为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提供政策扶持。这体现在对参保人的扶持和对保险公司的扶持。由于我国的财力有限,目前的首要任务是建立公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所以让政府直接给商业健康保险的参保人政府补贴的做法暂时还不可行,但目前政府可以做的是对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单位在~定限额内允许税前计入成本,对个人则免缴其购买健康险部分的个人所得税,个人获取的健康保险金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允许使用个人账户余额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提高个人账户的利用效率等。对保险公司的扶持可以体现在把部分社会医疗保险费用收缴和支付业务委托保险公司管理,对鼓励发展的健康险业务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甚至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 4.充分发挥商业健康保险在农村健康保险市场的作用。相对于城市完善福利保障制度而言,农村的健康保险的市场空间巨大。在农村医疗卫生保障体系中,商业健康保险的定位应该是:在农村健康保险市场中的主体地位,以及在多层次医疗保障中的重要支柱。具体措施:培育农民的保险意识,鼓励富裕起来的农民通过购买商业健康保险规避健康风险;在合作医疗中引入保险机制,通过与保险公司的合作,使大数法则和精算技术在合作医疗的运作中发挥作用;推进农村社会医疗保险的商业化运作,例如太平人寿在江苏江阴开展的政府牵头、商业保险参与运作的全市农村健康保险;发展农村补充健康保险,在经济发达的农村,农民对健康和医疗服务水平的要求迅速提高,合作医疗低水平的保障已经不能满足农民的需要,可以发挥商业健康保险的补充作用,满足人们对健康保障的差异化需求。 健康保险论文:健康保险体制改革 一、各种商业健康保险经营形式的比较 (一)由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公司经营健康保险的形式 1.保险公司事业部形式。即保险公司设立专门的健康保险部来经营健康保险的形式。健康保险事业部一般充分享有产品的开发权、业务拓展权、市场推动权和利益分配权,与公司的其他部门形成相互、单独核算的关系,构成公司相对独立的业务体系,是公司健康保险的实际经营者和管理者。其优势在于:具有相对独立性,可以充分照顾到健康保险的特点以进行专业化经营,有利于产品的设计、开发、推广和风险控制,以及专业人员的培训和指导,从而有助于业务经营规模的扩大和利润的实现。同时,又可以共享保险公司的资源如销售网络、技术优势等。其不足为:健康保险的推广需要其他职能部门如营销部门、客户服务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因此,业务的开展会受制于其他部门的发展水平和投入规模,不利于业务规模的最大化,且与公司其他业务的冲突会降低健康保险的经营效率。 2.附加寿险(产险)形式。即将健康保险业务附加于寿险或产险业务上进行经营的形式。这种经营形式的优势在于:经营初期成本较低,可以有效地利用保险公司的共享资源,如营销网络、管理人员、技术开发数据等。其不足为:此种方式不可避免地将健康保险定位在寿险或产险的辅助和从属地位上,而寿险业务的内在特征和经营规律都与健康保险业务完全不同,产险业务的保险标的性质与法规适用也不同于健康保险,因此,两种业务经营理念上的冲突和矛盾将不利于健康保险业务的专业化经营和管理,且由于业务的开展要分拆到寿险(产险)公司的各职能部门,有关业务部门之间的协调性较差,因此,业务规模难以扩大,质量不易控制。 3.保险公司子公司形式。即保险公司以设立子公司的形式来专门经营健康保险。其优势为:由于已经具备了相当独立的组织体系,且实行内部的子公司化管理,因此,能够充分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利于健康保险的专业化经营。同时,可以充分共享保险公司的现有资源;子公司在设立上前期投入较小,一般无需另行申报、获取执照,业务的开展可迅速达成。其不足表现在:子公司的组建需要一定的技术、人才、资金条件,有一定难度,同时,需要与母公司协调关系,因此在经营观念上存在矛盾。 (二)专业健康保险公司形式 由保险公司专门进行健康保险经营的形式的优势在于:经营者的积极性较高,可以使公司专心围绕健康保险业务进行经营决策,彻底改变健康保险业务依附、从属于寿险或产险业务的状况,充分实现健康险业务的专业化经营,容易扩大业务规模,提高业务经营质量。而劣势在于:无法分享其他保险公司的资源,筹建成本较高,且经营初期成本较大。依所有权形式的不同,健康保险公司可以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和相互保险公司等组织形式。 依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建立的健康保险公司,其优势在于:其一,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能够建立起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有利于提高经营管理效率,并且由于同业竞争激烈,更能开发新险种,并采用相适应的新方法和新技术。其二,容易筹集巨额资金。健康保险公司业务的拓展是以偿付能力即自有资本为基础的,必须保证有足够的资本来源以支撑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其三,股份有限公司的大规模经营,降低了企业的经营风险,且能够通过上市进一步实行风险的转移和分散,符合健康保险的经营需要。其四,资金实力雄厚,便于网罗和培养人才,满足健康保险经营的技术需要,如产品设计、风险选择、分保安排、赔款处理等。其五,采取确定保费制,使投保人保费负担确定,符合现代保险的特征和投保人的需要,为业务的开展提供了便利。其劣势在于:其一,业务经营的利润压力大,因此,容易导致公司经营的短视和短期行为,加大经营风险。其二,以盈利为目的,因此在承保限制上较多,不利于保护投保人利益。其三,不利于防范和控制道德风险。健康险是道德风险频发的业务,据美国GAO的报告,健康保险赔付金额的10%是保险欺诈,而在我国,有关政府部门估计这一比例至少为30%. 依相互保险公司形式建立的健康保险公司,其优势在于:其一,相互保险公司的投保人同时为保险人,社员的利益也即被保险人的利益,因此可以有效避免保险中保险人的不当经营和被保险人的欺诈行为,比较适用于健康保险这种道德风险较大的业务。其二,保险费内不包括预期利润,所有资产和盈余皆用于被保险人的福利和保障,保险成本相对较低,保险费低廉,为经济条件相对较差的人们寻求健康保险保障提供了机会。其三,投保人可以参与公司盈余部分的分配,有利于鼓励投保人关心保险经营。其四,由于社员具有稳定性的特征,因此公司较为注重长远利益,不易出现短期行为。其劣势在于:其一,资金筹集不易,利用资本市场的能力有限。因此,在市场竞争中,与股份有限公司相比常处于不利地位。其二,保费采用课赋制,如遇经营不善,无法获得足额的赔偿。 (三)合作性质的健康保险组织 依合作社的形式建立的健康保险组织,一般表现为生产者合作社,即由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人员组织起来,为大众提供医疗与健康保险服务。如美国的蓝十字、蓝盾和健康维护组织。其建立可采取多种形式,如社区团体组织发起,由参保成员选出代表,组成理事会进行管理,自办医院,雇佣医生;由医疗保险公司组织发起;由医疗服务提供者即医生或医院发起和管理。由于保险人直接介入医疗服务过程,故使得传统的商业健康险业务经营中的保险公司、被保人、医疗服务提供者之间的三角关系转变为医疗机构(保险公司)与被保人的双向关系,使单纯的事后赔付改变为包括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在内的综合经营机制。其优势在于:其一,合作社属于社团法人,是非营利机构,故保费较为低廉,能解决低收入阶层的健康保险保障问题,另外,在经营中产生的利润基本上用于为社员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有助于政府全民保健社会目标的实现;其二,可以有效地防范供方风险,有利于控制医疗费用,提高利润;其三,有助于减少逆选择行为带来的损失,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确保大多数被保险人的正常利益;其四,投保人无需寻找医疗服务的提供者,且能够获得优质医疗服务。其劣势在于:对被保险人而言,医疗服务受限,选择面变小;筹资能力弱,发展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二、我国健康保险经营形式的选择 (一)我国现行健康保险经营形式的分析[3][4] 目前,我国人寿保险公司全部开展了健康保险业务,其经营形式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附加寿险形式,这是健康保险发展初期各家寿险公司普遍采用的经营形式。这种经营形式下,保险公司并没有明确的健康险经营目标,开展健康险主要是为了配合寿险业务的发展,险种多为寿险业务的附加险,条款责任简单,契约操作容易,风险管理上实行简单控制。二是寿险公司事业部形式。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推出为契机,我国第一个健康保险部于1996年7月在平安保险公司成立,此后,中国人寿、泰康、太平洋保险公司等也相继成立健康保险部,组建了专业化的健康保险人才队伍,初步实现了健康保险业务的独立运作和专业化管理。但由于各公司对健康险的认识还没有完全统一,健康险尽管设立了健康保险部,但不配备专业管理人员,不严格按照健康险风险控制流程进行风险控制的现象屡有发生,因此一些公司的健康险发展状况不容乐观。 由于以上两种经营形式都在一定程度上将健康保险定位于寿险的从属和辅助地位,以管理寿险的方式来管理健康险,忽视了健康保险的内在特征,违背了其经营规律,因此,都难以实现健康险业务的健康持久发展。 (二)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经营形式的选择[5] 由于各种健康保险的经营形式各具特点,有利有弊,没有普遍适用的健康保险经营形式,因此我国健康保险经营形式的选择应注意:一方面,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上,应当根据健康保险所面临的内外部条件选择相应的最佳经营形式;另一方面,各种经营形式并非一成不变,它们之间可以相互转化以适应健康保险的发展需要。目前,我国健康保险经营形式的选择应采取的具体措施为: 1.进一步促进现有保险公司健康保险的专业化经营 根据《保险法》修正案,财产保险公司也可以进入商业健康保险领域,因此,我国以后会存在人寿保险公司以及财产保险公司共同经营健康保险的状况。由于健康保险业务独特的专业性、技术性和复杂性,因此要求进行专业化的管理,即在数据的搜集和累积、产品定价、利润核算、风险评估方法、理赔管理、客户服务内容及方式以及医院合作与管理、销售方式等方面都应该建立相应的经营手段和风险管理方式,而这又必须以独立的组织架构和专业化的管理体系作保证。 独立、完善的组织架构是各项政令及专业化管理措施顺畅实施的通道,是专业化经营的组织保证。这种独立性体现在不同的层面上,可以是保险公司的专业子公司,也可以是保险公司事业部,但无论如何,都要赋予它独立的业务管理权和相当程度的人事任免权和利益分配权,对健康险的市场调研、产品开发、培训、销售、业务管理、风险控制等各个环节实行统一而全面的管理,构成公司健康保险的产品制作中心、风险控制中心、技术支援中心、市场推动中心和利润产生中心。 在管理体系上,健康保险事业部或子公司应有独立的产品开发部门,负责市场调研、险种的开发和设计、费率的厘定、条款拟定;业务管理部,负责核保、理赔、保全等业务规则的制订、实施、检查以及与医院的合作和管理;市场推动部,负责业务的市场推动、激励、销售的策划、人员的培训以及辅助销售渠道的开拓等。同时,事业部或子公司还应充分共享公司的资源,如销售渠道、技术优势和信息平台等。如在销售渠道上,除了在适当的地区建立自己的机构和队伍以外,还应充分利用公司原有的直接销售网络,并辅助以健康保险销售资格的管理与销售人员的培训。 2.尽快设立专业化的健康保险公司 专业化健康保险公司可以将全部精力用于健康保险业务的经营,在健康保险经营方式、风险控制方法、精算体系、保险公司和医疗服务提供者的合作、经验数据的处理、产品设计和定价、产品的营销等方面进行更加专业化的研究和尝试,推动健康保险业务的创新和发展,加大健康保险的发展规模,进而提升我国健康保险行业的专业化水平。另外,专业健康保险公司的设立,将有效地促进健康保险市场的竞争,刺激原有公司加快健康保险体系的改造和专业化发展,从而提升我国健康保险行业的经营水平。 3.从实际出发,适度发展相互形式的健康保险公司 当前我国国民保险意识普遍不强,人口素质尚待提高,诚信制度缺位,在健康保险的经营上存在严重的被保险人道德风险和欺诈行为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市场秩序的混乱,而相互形式的健康保险公司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此问题。相互保险公司的相互性主要体现在被保险人对保险公司的管理方面,因此可以有效地防止道德风险和欺诈行为的发生,同时其非营利性的经营目的使其更好地体现健康保险服务的社会公共性,因此在实践上应尽快尝试。 4.积极探索合作社性质的健康保险组织建立的可能性 一方面,健康保险中的供方风险一直构成健康保险管理上的难题,而我国由于医疗服务环境不规范,医疗偿付机制不合理,医疗机构普遍缺乏费用控制意识,对传统的商业健康保险的经营构成了巨大威胁;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在经济发展中的地区差异和城乡差异,以及伴随而来的收入分配不均,使得广大农村、欠发达地区以及部分城镇的居民经济负担能力仍然有限,不可能购买费率过高的营利性健康保险业务来获取保障。而合作社性质的健康保险组织可以解决以上问题。在此种健康保险组织中,可以实行医疗服务供方与保险方的一体化,从而控制医疗费用和供方风险,而其合作性及非营利性使其能够满足低收人人群的需要。因此,政府应积极鼓励其发展,以解决特殊地区和群体的健康保险保障问题,而保险公司也应在政策允许的条件下积极探讨介入此种经营方式的可能性。 健康保险论文:个案管理运用于健康保险理赔管理 论文关键词:个案管理健康保险理赔 论文摘要:个案管理是一种促进患者康复降低医疗成本的管理模式,是一个多方协作的系统工程。通过分析在健康保险理赔过程中运用个案管理的意义和实施过程,总结了实现个案管理的必须条件,为保险公司降低保险赔付成本,控制经营风险提出了新的解决方案。 一、健康保险理赔中实施个案管理的必要性 健康保险赔付的复杂性、多样性决定了理赔人员必须根据特定的保险对象和索赔事件来开展赔付工作。例如伤病收入保险是对被保险人发生伤病后不能正常工作而给予的收入补偿,当保险人康复或返回到工作岗位时将停止给付。这类健康保险的赔付与疾病持续的长短以及投保人重新投入工作的意愿密切相关。而这又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被保险人自身的主观因素,这其中既有与保险动机无关的主观状态,如被保险人的情绪,心理状态等都会影响治疗的效果和身体机能的恢复,又有与保险动机相关的心态,如投保人为了取得保险赔付情愿一直处于疾病状态,将保险赔偿金作为收入损失的一种长期补偿,使其实际收入与正常工作时相差无几。 因此,在种种心态的趋势下,投保人隐瞒病情康复进展,或者不积极参加治疗的现象并不鲜见。此外还有相当多的外界因素也增加了保险公司赔付的风险,如使投保人重返工作岗位的职业培训效率低下,或者投保人不及时向保险公司披露他们已经重返工作岗位或不同的工作的信息。因此,建立一套基于索赔者全面资料的管理信息系统,本着给付应该的赔偿,帮助患者恢复工作能力的理赔原则,针对具体索赔事件进行个案管理,将是健康保险理赔管理的一个有效手段。 二、健康保险理赔管理中个案管理的实施过程 保险理赔管理自疾病或索赔发生时即开始介入,直到被保险人康复或重返工作岗位为止。个案管理是对传统理赔服务的拓展,涵盖了比较广泛的内容,它包括了解投保人的期望,防止投保人逆选择的发生,并预防导致长期索赔发生的潜在因素的出现;帮助索赔者制定出重返工作岗位的计划;需要对索赔者提供何种服务,以及如何提供这些服务等内容。保险公司本着赔付所有真实的索赔的原则,一旦完成对所有必要的资料的评估,就会按时支付保险金,同时也会采取合理的措施去防止不诚实的或欺诈性的索赔。根据健康保险的特点,个案管理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调查及评估 这是实施个案管理的资料收集阶段,在此阶段理赔人员要查验与索赔同时提供的资料,并将其与申请者的核保书进行对比。同时还要与保险公司的医疗顾问小组或医生进行初步讨论,对疾病对健康造成的影响、特定的职业责任和康复所需的大约时间等与理赔相关的主要问题有个清晰的了解。在调查过程中要收集的资料包括:客户的疾病情况、药物治疗详情、疾病病史、专科医生医疗报告及检查结果、职业、具体工作性质、工作环境、经济状况、家庭关系、生活安排、法律问题和将来的工作计划,等等。理赔专业人员在获取了上述详细资料后,就可以根据索赔者的实际情况来进行风险评估,评估报告中包括所有收集到的信息资料、索赔概况、可能的索赔原因以及预期的赔付风险等内容。 理赔人员在获得与索赔者相关的背景资料时,要注意加强双向沟通。一方面理赔人员要获取客户的信息,对客户的要求形成一个比较完整的认识;另一方面理赔人员也应当阐明保险公司责任,使客户明确理赔程序,增进与客户的协作,起到客户与公司沟通的桥梁作用。此外,在调查的过程中也要注重时效,应该在客户提交索赔申请后能尽早与客户接触,尽快建立起一个同客户相互协作的关系,以帮助客户早日重返工作岗位。 (二)制定个案行动计划 由于个案管理过程中涉及到多方面的协作,涉及到医疗康复机构、索赔者个人、索赔者的雇主、职业介绍机构、人才市场等各相关方面。因此要试图建立有效的协同合作关系,使相关方都参与到个案管理中,则需要一个充分具体的个案行动计划。这个计划是在与医疗机构、客户和其他相关方的商议下共同制定的,其中可以包括治疗计划、自我锻炼康复计划、定期复查计划、职业培训计划(当投保人不再适合原来的工种时尤为重要)等。在个案计划执行的同时,还要有紧密的时间管理,记录索赔者的复查资料,跟踪计划的实施情况。定期将计划执行情况与预期效果进行对比,考察个案管理是否起到了实效,并根据客户的病情和风险水平对个案计划进行不断的修订。同时也不能忽视索赔者自身的主观能动作用,要让客户承担起对计划完成的责任,积极配合,尽快地返回到工作岗位。 (三)寻求资源与协作 从上面的过程可以看出在个案管理下,理赔人员的角色是多重的,他对索赔人员的服务不仅仅局限在确定保险赔付上,还有许多与降低赔付水平有关的关联服务。在提供诸如治疗建议、康复计划、职业指导的服务时,往往还需要借助专业机构的协助。例如同医疗机构建立协作关系,向医生提供关于公司理赔管理方式方法的资料;又比如与专业的心理咨询机构合作从心理上对索赔者进行疾病康复的引导。 此外,理赔部门还要加强对保险公司其他部门员工如人员、客户电话服务中心,核保人员进行理赔管理模式的介绍,使他们详细了解公司的理赔管理理念。将个案管理的思想深入到保险的销售阶段,使其作为营销人员的工具,同时也让客户从一开始就体会到公司人性化的服务。 三、实现个案管理的条件 要营造新的理赔管理模式,在保险公司的理赔管理中推行个案管理,还需公司管理层和员工的共同努力,从多渠道努力创造条件来实现这一目标。首先,保险公司要从公司制度上对理赔规程进行新的概括,对个案管理的积极效应进行肯定。并通过收集个案管理的具体资料,逐步建立个案管理的管理信息系统,为保险公司全面系统地进行风险管理准备第一手的资料。 其次,要加强对理赔人员的培训。提高理赔员的交流技巧和面谈技能,比如如何采用积极聆听、沉思倾听等技术来建立和谐的气氛,以及进行解决冲突、处理悲痛和伤亡、对峙和谈判情景的角色扮演。通过经常性地组织理赔人员的相互讨论,来交流个案管理的心得。 最后,还要推行奖励和激励机制。对于运用个案管理技巧,有效处理理赔事件,以及同医疗机构等其他方联系建立起良好的协作关系做出了贡献的员工,应当给予嘉奖,使员工看到自己的工作成就,从而提高对自己工作的满意度。 个案管理是一个多方协作的系统工程,需要管理者有很强的横向思维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个案管理将传统的理赔工作提高到战略管理的高度,它不再将理赔管理的目标局限在降低保险赔付成本这一唯一的目标上,而是将其和保险公司的长远发展战略结合在一起,对于提高理赔质量,维护和发展客户关系,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着深远的意义。 健康保险论文:商业健康保险市场发展论文 上世纪80年代初,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始在国内部分地区试办商业健康保险业务,1996年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推出为契机,健康险业务全面展开,各公司在原有的重大疾病保险和附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发出住院津贴保险、住院费用保险和高额医疗费用保险等一系列健康险产品。据国家统计局和中国保监会公布的数据,健康险的保费收入已从1997年的13.6亿元增长到2002年的104.1亿元(见表1)。诱人的数字背后,却是一个效益不容乐观的市场。目前,各家公司健康险的平均赔付率都较高,个别公司甚至达到、超过100%。 综观国内健康保险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产品差异小。尽管目前市场上商业健康险险种已超过300个,但整体上讲,产品差异性不大,主要是重大疾病定额给付保险、住院医疗费用补偿性保险和住院津贴等几类,而高额医疗费用保险、收入损失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综合医疗保险以及专项医疗服务等在国外很普遍的险种几乎是空白。显然,健康险经营的效益不佳使保险公司对开发新险种望而却步,而各家公司也未能在产品差异性上体现出自身的核心竞争力。 健康险产品在费率厘定上缺乏科学性,存在很大的风险隐患。从精算角度来看,健康险产品的定价基础是疾病发生率、疾病恢复率和医疗费用率,此外,不同地区的疾病发生情况和医疗费用水平不同,一个地区的经验数据不一定适合另外一个地区。我国健康险全面开展只有不足10年时间,保险公司积累的经验数据不足,精算定价中的通常做法是借用外国的数据并加以修改,这样测试出来的费率必然存在较大的误差。再者,目前国外健康险多为短期品种,长期险种几乎全部采用不保证保险费的设计,而目前国内的同类产品基本上都保证续保且保证保险费。随着社会和医学的发展,疾病的种类和发生情况也会有所变化,目前保险公司这种不考虑健康险产品设计时长期风险的做法确实存在很大的风险隐患。 保险公司的风险管控能力薄弱。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对健康险的风险控制能力十分薄弱,特别是难以控制医疗费用支出。健康险不同于普通寿险,它涉及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医疗机构三方。目前,保险公司和医院之间没有经济上的共担机制,无法做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保险公司难以介入医疗服务选择的过程中,无法认定医疗服务内容的合理性,也就无法控制医疗费用的支出。而医院由于无需承担任何风险,在自身利益的驱动下,任意增加医疗费用、延长住院时间、虚报医疗费现象时有发生,造成保险公司赔付数额增大。而保险公司尚未建立专门的健康险核保核赔制度,难以控制逆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发生。 这些问题的存在,归根到底是由于专业化程度较低造成的。专业人才匮乏,产品开发技术落后,风险控制能力薄弱,造成赔付率上升,盈利能力下降,直接影响到保险公司经营健康险的积极性和信心。 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对策建议 如何对症下药,使商业健康保险突破瓶颈大力发展呢?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国家应进一步明确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界限 因为,一般来说,社会保险只负责基本的医疗保险,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国家财力非常有限,补充医疗保险应交给商业保险公司来经营和运作;我国商业保险公司一直是经营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主体机构,经验最丰富,具有人才和技术优势;根据现行法规,社会保险部门、保险公司、行业内部等都可以经营健康险,多个部门同时经营,各自只注重自己的利益,容易政出多头,不利于管理,也不利于收集数据,不利于精算定价和产品研发等。 国家要给予商业健康保险更多的优惠政策 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企业年金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都有了一些列支渠道和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但仍不足以对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产生很大的推动作用,因为对经济效益较好,有能力办理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业来说,允许的列支比例太小;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未覆盖的人群,如城镇职工家属、城市流动人口、自由职业者、学生、农村人口等,没有规定明确的列支渠道,也没有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公众个人投保商业健康保险没有给予税收减免。如果国家能给予上述优惠政策,必将迅速推动和促进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 要在保险公司与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之间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机制 在保险公司与医疗机构之间建立这种双赢机制,会带来诸多有利条件。第一,有利于集合卫生部门、社保部门、保险公司等相关部门的数据,共同建立各类数据库,如投保人数据库、疾病数据库、医疗费用数据库、患者(或被保险人)数据库、药品数据库等。充分共享的数据信息,既便于管理,又便于服务,更重要的是,全面的信息和数据,便于产品的研究和开发,因为缺乏经验数据是制约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研发的重要因素之一;第二,可以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减少诸如客户在投保时不如实告知、住院医疗费用单据作假等问题,还可以杜绝或减少医患合谋、医院单独作假“谋取”保险公司利益等行为。 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保险意识 目前,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发展较慢,除了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方面的原因外,也确实存在公众保险意识不强的问题。目前我国居民储蓄存款高达11万亿元,其中相当大的比例是用来防病养老的,但一般公众都选择存银行,而不选择购买保险,这是公众保险意识很弱的一个明显表现,但其原因归根到底还是保险公司宣传不到位的问题。所以,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保险意识是目前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当务之急。 加强行业自律,制止不正当竞争 在团体健康险的展业中,过去有些寿险公司在与其他公司竞争时,往往采用向投保单位领导层赠送高额保单、返还高比例手续费、赠送汽车等贵重物品等手段来抢业务,企业年金保险的竞争中,采取“零管理费”承保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自杀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搅乱了市场,而且也损害了保险公司的自身利益。只有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市场行为,才能维持商业健康险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 积极进行商业健康保险专业化运作的探索 健康保险与一般的寿险险种相比,至少有两点不同之处:一是经营健险技术含量高、管理要求高。比如健康保险的精算,除了要考虑死亡率、利息率和费用率三个因素外,还要考虑疾病发生率、伤残发生率、医疗价格、地区差异等。再如健康保险的管理不仅涉及到核保、核赔、财务、人事管理,还包括医务管理、健康管理等;二是健康保险覆盖面广,涉及人群多。所以,健康险领域对保险公司的专业化要求是很高的,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可以进行的探索有: 目前各家公司应尽快采取在公司内部设立专门的健康险事业部或建立专业子公司的经营模式。由于健康险业务的专业性、技术性和复杂性,保险公司要对其进行专业化管理,即在数据的收集和积累、产品定价、利润核算、风险评估方法、理赔管理、客户服务内容及方式以及与医院合作等方面建立相应的经营手段和风险管理方式。在管理体系上,健康险事业部或子公司应有独立的产品开发部门,负责市场调研、险种开发设计、费率厘定、条款拟定;业务管理部,负责核保理赔、保全等业务规则的制订、实施、检查以及与医院的合作和管理;有市场推动部,负责业务的市场推动、激励、销售的策划、人员的培训以及辅助销售渠道的开拓。这样,既有利于专业化管理,又可以共享资源,能提高经营者的积极性。 随着中国商业健康保险市场的不断成熟,应积极探索成立专业性健康保险公司的可能性。这种模式可以使公司将全部精力用于健康险业务的经营,在经营方式、风险控制方法、精算体系、保险公司和医疗机构合作、经验数据的处理、产品设计与定价、产品营销等方面进行更加专业化的研究和尝试,推动健康险业务的创新和发展,进而提升我国健康保险行业的专业化水平。另外,专业健康保险公司的设立,将有效促进健康保险市场的竞争,刺激原有保险公司加快健康险体系的改造,也有利于与国际保险业接轨,提升我国健康保险行业的经营水平。因此,在条件成熟的前提下,应鼓励商业保险公司独资成立、或与外资公司合资成立专业健康保险公司,这是促进商业健康保险快速发展的捷径之一。 健康保险论文: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市场发展论文 内容摘要: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们对健康越来越重视,商业健康保险市场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但综观目前国内的健康险市场,也存在不少问题,如产品单一,定价不合理,保险公司风险控制能力薄弱等。为加快商业健康保险发展,应积极探索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各种对策和举措。 关键词:商业健康保险费率厘定风险控制专业化经营 中国保监会在2000年颁发的42号文件中对商业健康保险作了这样的陈述:按保险责任,健康保险分为疾病保险、医疗保险、收入保障保险。疾病保险指以疾病发生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医疗保险是指以约定的医疗费用为给付条件的保险;收入保障保险是指以因意外伤害、疾病导致收入中断或减少为给付条件的保险。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们对健康越来越重视,以“人的健康”为保险标的的健康保险,存在巨大的发展空间。据专家预测,我国健康险2004到2008年间的市场规模约为1500亿元到3000亿元,而2003年健康险的保费收入不到300亿元,发展空间之大令人吃惊。如何探索中国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之路,成为众多保险学者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 国内商业健康保险的现状及问题 上世纪80年代初,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始在国内部分地区试办商业健康保险业务,1996年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推出为契机,健康险业务全面展开,各公司在原有的重大疾病保险和附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发出住院津贴保险、住院费用保险和高额医疗费用保险等一系列健康险产品。据国家统计局和中国保监会公布的数据,健康险的保费收入已从1997年的13.6亿元增长到2002年的104.1亿元(见表1)。诱人的数字背后,却是一个效益不容乐观的市场。目前,各家公司健康险的平均赔付率都较高,个别公司甚至达到、超过100%。 综观国内健康保险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产品差异小。尽管目前市场上商业健康险险种已超过300个,但整体上讲,产品差异性不大,主要是重大疾病定额给付保险、住院医疗费用补偿性保险和住院津贴等几类,而高额医疗费用保险、收入损失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综合医疗保险以及专项医疗服务等在国外很普遍的险种几乎是空白。显然,健康险经营的效益不佳使保险公司对开发新险种望而却步,而各家公司也未能在产品差异性上体现出自身的核心竞争力。 健康险产品在费率厘定上缺乏科学性,存在很大的风险隐患。从精算角度来看,健康险产品的定价基础是疾病发生率、疾病恢复率和医疗费用率,此外,不同地区的疾病发生情况和医疗费用水平不同,一个地区的经验数据不一定适合另外一个地区。我国健康险全面开展只有不足10年时间,保险公司积累的经验数据不足,精算定价中的通常做法是借用外国的数据并加以修改,这样测试出来的费率必然存在较大的误差。再者,目前国外健康险多为短期品种,长期险种几乎全部采用不保证保险费的设计,而目前国内的同类产品基本上都保证续保且保证保险费。随着社会和医学的发展,疾病的种类和发生情况也会有所变化,目前保险公司这种不考虑健康险产品设计时长期风险的做法确实存在很大的风险隐患。 保险公司的风险管控能力薄弱。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对健康险的风险控制能力十分薄弱,特别是难以控制医疗费用支出。健康险不同于普通寿险,它涉及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医疗机构三方。目前,保险公司和医院之间没有经济上的共担机制,无法做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保险公司难以介入医疗服务选择的过程中,无法认定医疗服务内容的合理性,也就无法控制医疗费用的支出。而医院由于无需承担任何风险,在自身利益的驱动下,任意增加医疗费用、延长住院时间、虚报医疗费现象时有发生,造成保险公司赔付数额增大。而保险公司尚未建立专门的健康险核保核赔制度,难以控制逆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发生。 这些问题的存在,归根到底是由于专业化程度较低造成的。专业人才匮乏,产品开发技术落后,风险控制能力薄弱,造成赔付率上升,盈利能力下降,直接影响到保险公司经营健康险的积极性和信心。 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对策建议 如何对症下药,使商业健康保险突破瓶颈大力发展呢?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国家应进一步明确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界限 因为,一般来说,社会保险只负责基本的医疗保险,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国家财力非常有限,补充医疗保险应交给商业保险公司来经营和运作;我国商业保险公司一直是经营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主体机构,经验最丰富,具有人才和技术优势;根据现行法规,社会保险部门、保险公司、行业内部等都可以经营健康险,多个部门同时经营,各自只注重自己的利益,容易政出多头,不利于管理,也不利于收集数据,不利于精算定价和产品研发等。 国家要给予商业健康保险更多的优惠政策 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企业年金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都有了一些列支渠道和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但仍不足以对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产生很大的推动作用,因为对经济效益较好,有能力办理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业来说,允许的列支比例太小;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未覆盖的人群,如城镇职工家属、城市流动人口、自由职业者、学生、农村人口等,没有规定明确的列支渠道,也没有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公众个人投保商业健康保险没有给予税收减免。如果国家能给予上述优惠政策,必将迅速推动和促进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 要在保险公司与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之间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机制 在保险公司与医疗机构之间建立这种双赢机制,会带来诸多有利条件。第一,有利于集合卫生部门、社保部门、保险公司等相关部门的数据,共同建立各类数据库,如投保人数据库、疾病数据库、医疗费用数据库、患者(或被保险人)数据库、药品数据库等。充分共享的数据信息,既便于管理,又便于服务,更重要的是,全面的信息和数据,便于产品的研究和开发,因为缺乏经验数据是制约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研发的重要因素之一;第二,可以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减少诸如客户在投保时不如实告知、住院医疗费用单据作假等问题,还可以杜绝或减少医患合谋、医院单独作假“谋取”保险公司利益等行为。 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保险意识 目前,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发展较慢,除了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方面的原因外,也确实存在公众保险意识不强的问题。目前我国居民储蓄存款高达11万亿元,其中相当大的比例是用来防病养老的,但一般公众都选择存银行,而不选择购买保险,这是公众保险意识很弱的一个明显表现,但其原因归根到底还是保险公司宣传不到位的问题。所以,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保险意识是目前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当务之急。 加强行业自律,制止不正当竞争 在团体健康险的展业中,过去有些寿险公司在与其他公司竞争时,往往采用向投保单位领导层赠送高额保单、返还高比例手续费、赠送汽车等贵重物品等手段来抢业务,企业年金保险的竞争中,采取“零管理费”承保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自杀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搅乱了市场,而且也损害了保险公司的自身利益。只有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市场行为,才能维持商业健康险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 积极进行商业健康保险专业化运作的探索 健康保险与一般的寿险险种相比,至少有两点不同之处:一是经营健险技术含量高、管理要求高。比如健康保险的精算,除了要考虑死亡率、利息率和费用率三个因素外,还要考虑疾病发生率、伤残发生率、医疗价格、地区差异等。再如健康保险的管理不仅涉及到核保、核赔、财务、人事管理,还包括医务管理、健康管理等;二是健康保险覆盖面广,涉及人群多。所以,健康险领域对保险公司的专业化要求是很高的,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可以进行的探索有: 目前各家公司应尽快采取在公司内部设立专门的健康险事业部或建立专业子公司的经营模式。由于健康险业务的专业性、技术性和复杂性,保险公司要对其进行专业化管理,即在数据的收集和积累、产品定价、利润核算、风险评估方法、理赔管理、客户服务内容及方式以及与医院合作等方面建立相应的经营手段和风险管理方式。在管理体系上,健康险事业部或子公司应有独立的产品开发部门,负责市场调研、险种开发设计、费率厘定、条款拟定;业务管理部,负责核保理赔、保全等业务规则的制订、实施、检查以及与医院的合作和管理;有市场推动部,负责业务的市场推动、激励、销售的策划、人员的培训以及辅助销售渠道的开拓。这样,既有利于专业化管理,又可以共享资源,能提高经营者的积极性。 随着中国商业健康保险市场的不断成熟,应积极探索成立专业性健康保险公司的可能性。这种模式可以使公司将全部精力用于健康险业务的经营,在经营方式、风险控制方法、精算体系、保险公司和医疗机构合作、经验数据的处理、产品设计与定价、产品营销等方面进行更加专业化的研究和尝试,推动健康险业务的创新和发展,进而提升我国健康保险行业的专业化水平。另外,专业健康保险公司的设立,将有效促进健康保险市场的竞争,刺激原有保险公司加快健康险体系的改造,也有利于与国际保险业接轨,提升我国健康保险行业的经营水平。因此,在条件成熟的前提下,应鼓励商业保险公司独资成立、或与外资公司合资成立专业健康保险公司,这是促进商业健康保险快速发展的捷径之一。 健康保险论文:我国商业健康保险主体地位研究论文 摘要]我国目前的健康保障体系存在着总体结构不合理、商业健康保险所占比例偏低及发挥作用偏小等问题,这与商业健康保险在国家健康保障体系中的主体地位缺失直接相关。本文对商业健康保险主体地位欠缺造成的发展不足进行了详尽分析,并就如何在国家健康保障体系中建立商业健康保险的主体地位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健康保障体系,商业健康保险,主体地位,对策 一、现阶段我国健康保障体系基本现状及其国际比较 表1与图1直观地展示出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医疗卫生总支出的变动情况,从中可以看到,卫生总费用一直保持着较快的增长速度,在1990—2005年十五年间,基本上每五年卫生总费用就要翻一番左右,尤其在1990—1995年五年中,卫生总费用增长了近两倍。 这里特别要关注的,是卫生总费用的结构变化。从表1、图1与图2中我们看到的一个显著事实是:曾经占据卫生总费用绝大部分比例的政府预算卫生支出和社会卫生支出两项占比明显下降,而居民个人现金卫生支出的占比则显著上升。 这样的健康保障体系结构显然是不合理的,由此会引致一系列经济与社会问题。由于健康医疗支出具有很大的不可预知性,当个人在健康保障方面需要承受很重的经济负担时,不可避免地会加重心理压力而致使不敢或慎于消费,这种行为一旦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其结果便是社会总需求不足,并由此对经济增长形成抑制影响。另一方面,当一笔大额健康医疗支出成为当事者无法回避的现实时,其结果很可能导致当事人因病致贫或因病返贫,这对社会稳定及和谐社会构建无疑会形成负面影响。 改革和完善健康保障体系是世界各国都面对过的重大课题,为此也进行过多方面探索,一个共同经验是,很多国家通过发展商业健康保险,使商业健康保险成为该国健康保障体系中的重要支柱之一。从表2我们看到,一些发达国家如瑞士、法国和荷兰等,商业健康保险的普及率已达到覆盖全部人口的高水平,美国也达到80%的高普及率;这些国家商业医疗保险占医疗卫生总支出的比重多数都在10%以上(瑞士和澳大利亚略低,但也在5%以上),美国和乌拉圭更是超过35%。与此形成对照的是,尽管自本世纪来,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占卫生总费用的比例有了较快增长,但始终没有超过4%的水平,最近几年一直在3%左右的水平徘徊。与国外相比,我国商业健康保险显然还存在着很大发展空间。 完善我国健康保障体系可以借鉴国外经验,以发展商业健康保险来减轻居民个人健康费用负担。但是,目前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发展还很不充分,商业健康保险占卫生总费用的比例还很低,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潜力巨大。据麦肯锡咨询公司研究预测,至2008年,我国健康保险市场有1500亿~3000亿元的规模。而事实上,我国至2007年健康保险费收入仅为384.17亿元。一方面是巨大的商业健康保险潜在需求,另一方面是相对滞缓的商业健康保险供给。造成这种状况的根源,就在于商业健康保险在健康保障体系中缺乏主体地位并由此导致发展不足,由此也阻碍了商业健康险在国家健康保障体系中作用的发挥。 二、商业健康保险在健康保障体系中主体地位的缺失及其后果 我国的商业健康保险至今还游离在健康保障体系之外,由此也导致很多不良后果。 1、主体地位欠缺使商业健康保险无法有效控制医疗成本,导致产品开发受限。 医疗服务是一个垄断性很强的行业。首先是技术型壁垒,从事医疗服务工作的人员,第一步需要接受规定的教育、培训和实习,真正从业后,还需要考取职业资格证书,所以一般人无法轻易进入到医疗服务行业。由于高度的技术垄断性,人们无法确知医疗服务者提供的医疗服务是否恰当,是否存在过度医疗。除技术垄断外,我国医疗行业还存在人为的垄断风险。这导致医疗费用一直居高不下,而垄断利益则不断膨胀。于是,一方面,健康保险的赔付率节节上升;另一方面,商业健康保险人对开发其他老百姓有需求的健康产品反而望而却步,大大影响了商业健康保险作用的发挥。 2、主体地位欠缺使商业健康保险无法有效调控医疗资源。 我国一方面存在医疗机构规模上的垄断,目前绝大多数医院为全民或集体所有,私营、中外合资等形式的医疗机构所占无几。另一方面还存在政策垄断,我国基本医疗保险的受理单位一般局限于全民或集体所有医疗机构,所以这些医疗机构具有政策法令上的天然优势。同时,目前我国对某些行业进入医疗行业仍然有限制,比如现有法律就不允许商业保险人投资医院。在种种限制下,商业健康保险人无法有效调控医疗资源,无法与医疗机构结成真正的利益共同体,无法在事先、事中和事后对医疗服务进行全方位的监督、审核和检查,保险人因此也无法有效控制风险,这些因素都导致保险人运营商业健康保险的不确定性和成本大大提高。主体地位的欠缺使保险人很难突破现有医疗体系来有效规避原有的医疗风险、重新合理配置医疗资源、名正言顺地为老百姓安排健康保障,这给商业保险发挥健康保障作用带来了阻碍。 3、主体地位的欠缺使商业健康保险无法获得政策法令鼓励和支持。 虽然老百姓对商业健康保险有一定需求,但潜在需求要转变为现实购买力,还必须有可支配收入的支持。另一方面,保险产品毕竟属于非渴求商品,很多人不会自行主动购买,有时需要外界因素的激励或强制。很多国家,如美国、瑞士、澳大利亚等,都通过制定法律,要求符合规定的国民必须购买相应的商业健康保险。为此,很多国家出台了各种鼓励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优惠措施,如美国对雇主为雇员、个人或自由职业者等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制定了各自的税收减免优惠措施,并以强制性法令的形式推动商业健康保险开展业务。政府优惠政策的推出,一方面增加了购买商业保险的吸引力,同时也提高了民众的购买能力,能有效促进商业健康保险的推广。我国当前的状况是,国家只对企业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作出了相应规定,除此之外,再无其他对于基本医疗保险之外的健康保险的政策规定。而企业职工补充医疗也并非强制性要求,且很多补充医疗计划是由社保机构来承办,无助于健康保险发挥有效作用。 4、法律法令的空白增加了商业健康保险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的难度。 信息不对称是保险业永远的难题,特别对健康保险来说,逆选择和道德风险带来的困扰尤其大。总的来看,保险人往往处于不利地位,一方面,由于主体地位缺乏使保险人对相关医疗服务开展全面调查和审核非常困难,另一方面,在利用保险合同保护自己利益时,也因为保险法对健康保险相关规定的空缺而使保险人利益受到损害。我国的《保险法》对健康保险投保人未尽告知义务的处理并没有明文条款。尽管判例法系国家通过保险判例规定投保人负有健康状况告知的义务,但我国是成文法系国家,保险人引鉴国外判例未必能为法庭所接受,法庭最后可能作出有利于投保人的判决,保险人以法律手段化解信息不对称问题的意图也因此可能受挫。 三、建立商业健康保险主体地位的对策建议 1、国家通盘考虑健康保障需求,以立法形式推动商业保险进入健康保障体系。 从国际经验看,很多国家往往通过立法形式并采取具体措施来借助商业健康保险力量建设国家健康保障体系。第一种实现方式是,规定国民必须购买相应的健康保险。如美国的《健康维持组织法》(TheHealthMaintenanceOrganizationActof1973)要求确保雇员有可自行选择参加健康维持组织的权利;德国规定所有公民都必须参加健康保险,其中约有20%的高收入或自雇家庭选择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健康保险;1996年瑞士实施强制性健康保险,并要求保险公司一旦承保要保证续保,商业保险人同时为高收入者提供补充健康保险。第二种实现方式是,制定优惠的税收政策鼓励民众购买健康保险。如美国对雇主为雇员购买团体健康保险、自由职业者以及其他个人为自身购买健康保险都予以税收减免,对经营健康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采用较低的营业税税率,对健康险本身给予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澳大利亚政府对民众的私人健康保险费给予折扣优惠,而对没有购买私人健康保险的高收入者则实施加征1%医疗保健税的惩罚措施;瑞士的健康保险费用可享受税务减免,同时,地方政府通过提供收入补贴来帮助低收入者购买强制健康保险。借鉴国际经验,我国商业健康保险进入国家健康保障体系,也需要由政府力量来推动。一方面,政府应采取立法措施来确立商业保险人在国家健康保障体系的合法地位;另一方面,需制定切实的税收优惠政策来推动商业健康保险发展。 2、国家适当开放医疗资源,鼓励商业保险人合理调配医疗资源。 健康保险如果不与医疗服务提供者的利益关联起来并对其形成一定制约,很难将医疗费用增长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为此,很多美国商业健康保险人发起并逐步建立起以控制医疗服务提供者行为和实施预付款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健康维持组织(HealthMaintenanceOrganization,HMO),实践下来取得了较好成效。HMO的成功经验概括起来,主要有两点。其一是政府的大力支持。1971年,美国政府宣布将建立健康维持组织作为“国家卫生事业的战略方针”来推动;1973年,尼克松总统签署的《健康维持组织法》规定在经济上支持健康维持组织的发展。其二是HMO具有调控医疗服务提供者及其行为的能力。HMO拥有自己的医生、诊所或医院,HMO的医生主要是初级保健医生,HMO可对其医生雇员进行合理合法的监督管理;HMO还与医师团体或独立开业医师或独立开业协会签订协议,无论采取哪种形式的医疗服务,HMO都有明确的就诊制度,严格控制投保人的就医行为和医师的治疗行为,比如投保户只能去HMO指定的医院或医生处看病,如要选择医生,需要承担较高的自负额,所有的医疗需求必须先咨询初级保健医生,如果初级保健医生认为有必要才转给专科医生,而专科医生的很多医疗方案还需征得保险公司的同意。我国商业健康保险要获得良性发展,控制医疗成本是首先要考虑的问题。而要解决这个难题,可以借鉴HMO的做法,允许保险人合法利用医疗资源。为此,建议政府部门出台相应政策,鼓励医疗机构与健康保险人开展合作,并通过适当方式将目前相对分散、力量单薄的健康保险人联合起来,以增强健康保险人同医疗机构展开磋商的能力。同时,为真正实现商业健康保险人对医疗服务的监督和管理,还需解决保险机构投资医疗行业的法律障碍。 3、商业健康保险人提高风险控制技术,创造自身的主体地位。 健康保障体系要顺利和持续运行,有赖于成熟的医疗风险控制技术。目前,世界各国较多采用的医疗风险控制技术是相关诊断人群收费标准(DiagnosticRelatedGroup,DRG),即根据年龄、性别和治疗费用等因素划分每一相关诊断群,将每一相关诊断群的病情分级确定其平均医疗成本,制定相应的付费标准。另有一种费用控制方法是资源基础性相对价值计量法RBRVS(Resource-BasedRelativeValueScale),它是根据医疗行为使用的资源成本来确认每个医生或医疗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的相对价值。挂号费、诊疗费和医师职业责任保险费构成资源基础性因素,这些因素被转化成相对价值单位后再乘上每年更新的转换系数就成为应该向医疗服务提供者支付的金额,这个金额还根据不同地区进行调整。美国医疗照顾制度(Medicare)和几乎所有的健康维护组织(HMOs)都采用了这种方法。我国目前面临着严峻的医疗费用控制问题,尤其需要提升这方面的技术。商业健康保险应积极配合、支持风险控制和激励机制方面的研究,从整合医疗信息开始,深入研究相关控制医疗和就医行为的技术,改变医疗机构在定价上的垄断权,并建立有效的就医行为监督机制,提高整个健康保障体系的运行效率。藉此,商业健康保险将逐步创立和体现其在国家健康保障体系中的主体地位,不断促进自身发展。 4、政府有效监管健康保障提供者,保证健康保障体系的安全运行。 健康保障提供者的科学、规范操作是健康保障体系安全运行、百姓获得全面健康保险的保证,政府部门应对健康保障提供者予以有效监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6年9月颁布实施了《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对保险人经营商业健康保险作出了管理方面的要求。政府对希望进入健康保障体系、申请经营健康保险的保险人应进一步规定相应的准入标准,同时还要审核商业健康保险人的经营目标、业务规划、资金运用、技术实施等,并在商业健康保险人正式开办业务后对其进行定期检查,以保证商业健康保险能够切实履行提供健康保障的职责。对商业健康保险制订科学的监管制度并确保其贯彻实施,是确立商业健康保险主体地位另一个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 健康保险论文:全民健康保险财务危机研究论文 摘要:台湾全民健康保险自1995年实施至今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民众的健康有了基本的保障。但是,台湾健保也面临着严重的财务问题,至今已经爆发了三次财务危机。本文从台湾健保的管理制度、财务收入制度和财务支出制度等方面对其财务危机进行了分析,并总结出它为完善我国大陆健康保险制度提供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台湾;全民健康保险;财务危机 一.台湾全民健康保险的制度分析 台湾地区健康保险制度源于1950年的劳工保险,至20世纪90年代初已有13种健康保险。由于当时这种保险制度存在着如保险费交纳不一、医疗费用支付标准不一以及管理混乱等问题,从1988年开始台湾当局就组织人员着手规划实施全民健康保险,简称全民健保。1994年8月9日,台湾当局公布了“全民健康保险法”,1995年3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全民健康保险,至今已有十余年之久。 (一)台湾全民健保的制度模式 台湾全民健保前后规划了6年,台湾当局借鉴了国外的一些实施经验,同时结合台湾当地的社会经济状况与民众需要,创立了具有特色的社会健康保险体制。其制度模式的特点主要有如下几点: 1.中央集权的单一公营体制。在台湾的全民健保体系中,中央健康保险局是整个健保运作的具体承担者,充当保险人的角色。健保局总局综合管理全局业务,负责业务制度规划、督导、研究发展、人力培训、信息管理等。健保局总局下设6个分局,直接办理承保业务、保险费收缴、医疗费用审查核对及特约医疗机构管理等业务。在台湾,负责监督全民健保运作的机构有:负责监督保险业务的“全民健康保险监理委员会”、负责审议各项争议的“全民健康保险争议审议委员会”、负责协议与分配健保年度所需医疗费用总额的“全民健康保险医疗费用协议委员会”。这三个监督机构同健保局总局一起,向上对“行政院卫生署”负责,构成了全民健保的行政体系。 2.全民强制纳保。在台湾“全民健康保险法”中规定,凡是“中华民国”国民,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满四个月以上,都必须参加全民健保。此外,领有台湾地区居留证件的外籍人士,在台湾居留满四个月,也应该参加健保。可见,台湾全民健保是一种强制性的社会保险。被保险人依其职业类别与所属投保单位,共分为六大类:第一类为公营事业机构公务或公职人员,私立学校教职员,自营作业主和雇主;第二类为职业工人,外雇船员,自营作业和雇主;第三类为农民和渔民;第四类为军人眷属;第五类为低收入户;第六类为荣民(指早期的退伍军人)、荣眷等。投保者中有职业者应透过所属单位投保,没有职业的可透过乡(镇、市、区)公所投保。 3.保险费收缴以薪资为依据。在台湾全民健保中,保费收入是健保资金的主要来源。具体由三部分负担:一是被保险人缴纳的保险费;二是被保险人所在单位(雇主)为被保险人所缴的保险费;三是“政府”为一些特定被保险人(第四类、第五类低收入户和第六类无职业荣民)所提供的补贴。在所有的保险对象中,除第四、五、六类保险对象以全体保险对象每人平均保险费作为计算基础,其它都以被保险人的薪资所得为计算基础。被保险人的资本所得,包括营利所得和财产所得,则未列入费基计算。 4.自负盈亏的财务责任制度。为避免全民健保拖垮财政,台湾健保实行的是自负盈亏的财务制度,健保必须负责自身的财务平衡。为了健全健保财务制度,台湾当局制定了一些措施:(1)允许及时调整保险费率。健保法规定保险费率最高上限为6%,开办第一年为4.25%,至少每两年精算一次。根据精算的结果和财务收支情况,可以对费率加以调整。(2)提取安全准备金。为了避免医疗费暴增或因经济不景气、失业等原因导致的保险费收人减少和保险财务短期失衡,健保法规定每年应从保费收入总额中提取5%的安全准备金,以保证健保财务的稳健运行。 廖添土:台湾全民健康保险财务危机论析5.医疗费用部分负担制度。所谓的“部分负担”是指,民众就医除了健保给付外,仍须自己负担部分医疗费用。推行部分负担制度,是为了强化患者的医疗成本意识及个人责任,避免医疗资源的不当使用。同时,为了避免因实施部分负担制度加重一些贫困民众的经济负担而影响其正常就医,又订立了免除部分负担的相关措施。免除项目包括重大伤病、分娩、预防保健、山地离岛、慢性病连续处方笺等,免除对象涵盖低收入者、职业伤病患者、结核病患者及3岁以下儿童等弱势群体。 6.保险医疗给付范围广。参加了全民健保的台湾民众,在缴交保险费并领取健保卡后就可享受范围非常广的保险医疗给付。不管是牙医、西医还是中医门诊、急诊、住院、生育、预防保健、家庭病房、精神病社区康复等医疗服务都涵盖在保险给付的范围内,民众从小感冒到住院手术或重大疾病,仅需要担负部分负担费用,其余皆为保险给付。 (二)实施效果简评 台湾健保实施后,获得了国际上比较广泛的好评。健保开办后短短数年间,民众纳保率由1995的57.48%上升至2003年的98%,几乎全岛民众皆可接受健康保险社会保障,大大降低民众就医的经济障碍。特别是老、弱、妇、孺等医疗照护需求高的民众,就医不需花费昂贵的医疗费用就可享受医疗照护。台湾健保取得了全民纳保、民众满意度高、保障范围广、就医方便、保费低廉等成效。2000年,英国的《经济学人》在评估《世界健康排行榜》时,综合各项指标,将台湾地区列为第二名。美国知名期刊《健康杂志》(HealthAffairs),也于2003年5月份专文论述台湾全民健保的成就,给予了高度的评价。 二.台湾全民健康保险财务危机的实证分析 台湾健保实施十余年来取得了令人满意的成就,获得了台湾民众的支持。但是,健保的财务问题却始终未能得到解决,财务危机屡屡爆发。依《南方周末》2006年4月6日报道,从1995年至今,台湾健保的财政支出一直处于入不敷出的状态:收入每年的增长率为4.58%,而支出的增长率则达到5.71%。安全准备金至2004年只剩78.5亿元(新台币),健保面临着破产的危险。 资料来源:1.1995-2004数据来源台湾中央健保局会计室《安全准备提列情形表-依权责发生基础》2004;2.2005年数据来源《南方周末》2006-04-06报道,《台湾健保:医疗制度乌托邦?》 数据来源:台湾中央健保局会计室《安全准备提列情形表-依权责发生基础》2004 (一)第一次财务危机(1999~2000年) 如表1和表2所示,台湾健保开办的前三年,财务状况良好。这三年每年的健保财务收入均大于财务支出,安全准备金也由1995年的371.44亿元(新台币,下同)上升到1997年的615.59亿元。但是,1998年财务支出急剧增长,而收入却增长缓慢,当年的健保财务就略微失衡,支出比收入多了约15.6亿元,这一财务缺口由安全准备金来平衡。到了1999年,健保财务失衡更加严重,爆发了第一次财务危机。这年财务支出远远高于收入,财务逆差达210.03亿元,安全准备金一下子减少了35%,只剩389.96亿元。 针对第一次财务危机,台湾当局采取了一系列开源节流的措施。开源措施包括:查核投保金额、中断投保开单、协助弱势寻求补助、争取代位求偿、公益彩券盈余分配及烟品健康福利捐赠等。节流措施包括:防止医疗资源浪费、强化药品特材支付作业、查处医疗院所违规行为、落实医疗费用审查等。这些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到了2000年健保财务状况有所改善,财务支出比上年有所减少,收入增加了203.64亿,财务略微出现了盈余。 (二)第二次财务危机(2001~2003年) 自2000年健保财务有所改善之后的三年,健保又爆发了第二次财务危机,财务缺口又开始加剧,直到2003年才有所缓和。这三年财务支出年平均增长速度为5.87%,而收入年平均增长速度只有5.76%,安全准备金逐年减少,2003年只剩下82.8亿。 为了应对这次财务危机,台湾当局不得不调整保险费率,于2002年9月把保险费率由4.25%调整至4.55%,提高健保收入。其次,全面实施总额预算制度,适度控制医疗费用增长。总额预算制度是指由被保险人、医疗服务提供者及专家学者共同协议医疗费用的年度支出总额,在总额范围内依照支付标准表决定服务报酬的一种医疗费用支付制度,其目的是要医疗提供者共同承担财务风险责任,以合理控制医疗费用于预先设定的范围内。实施总额预算制度后,医疗费用得到一定的控制,年成长率在4%~5%之间。 (三)第三次财务危机(2004~至今) 在2003和2004两年,由于医疗费用得到有效控制,加上调涨保险费率增加了健保收入,财务形势有所缓和,但依然是入不敷出,到2004年底安全准备金只剩下78.5亿元。2005年财务支出又开始大幅上涨,但财务收入却反而小降,使得财务缺口达650亿元,安全准备金变为负数。在现有费率制度下,按照健保的财务预算,未来五年健保财务缺口将进一步拉大,健保的财务危机将更加严峻。 针对这次财务危机,当局采取了采取了包括长期和短期两套措施。短期措施主要是实施所谓的多元微调方案,主要措施包括投保金额上限由87600元调整至131700元、军公教投保金额由薪资的82.42%调整至87.04%、争取烟品捐赠及代位求偿收入及拉大小区医疗与大型医院门诊部分负担差距等。长期措施则是谋划推出二代健保规划,其目标是建立权责相符、财务收支平衡、扩大社会参与、提升医疗质量的健保制度。 三.台湾全民健保财务危机综合成因分析 台湾全民健保实施的是自负盈亏的财务制度,保证全民健保的财务平衡,是事关健保能否永续经营的重要问题。每次健保财务危机的爆发,当局都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挽救,但收效甚微,健保财务依然入不敷出。健保财务危机屡屡爆发,根源在于健保自身的制度缺陷。要达成健保的财务平衡,台湾当局就应该从健保的制度层面上做一番彻底而有效的改革。 (一)健保管理制度 1.中央集权的公营体制,不利于健保的正常运作。台湾全民健保管理制度是一种单一的公办公营体制,这种管理体制存在不少弊端。首先,单一保险人体制缺乏多个保险人之间的竞争,无法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优势,降低健保自身的运营成本,同时也无法满足民众多层次的健康保险需求。其次,中央集权的公营体制容易使“政府”的角色定位错误,致使健保行政与业务不分。在国际上实施社会性健康保险的国家(如德国),政府一般担任监督者及仲裁者角色,而非执行者。但在台湾健保的组织体制中,中央健康保险局既是管理者又是保险人,身具承保、医疗机构特约管理、支付标准订定、医疗费用审查与核付等多重身份。这种角色定位错误破坏了健保的正常运作体制,造成健保运作制度的畸形发展。 2.支出与收入缺乏连动机制,财务预算难以平衡。在台湾健保体制下,财务收支预算分别由“监理会”和“费协会”负责,收支预算相分离。其中,“监理会”的主要职能是提供法规咨询、收入面的费率制定与监督等,而“费协会”的主要职能是在总额支付制度下负责健保财务的支出预算。由于“监理会”与“费协会”相互分立,使得收入与支出的缺乏连动关系。如果“费协会”为了提升医疗服务质量而决定增加预算支出,而“监理会”却决定费率不动、其它收入也不增加,则两者之间会出现财务缺口。这种收入与支出预算相分离、权责不对等的机制,不利于健保财务收支平衡。 3.管理监督制度不健全,致使健保财产被侵吞。对台湾健保运作的监督主要由“监理会”负责。然而,由于台湾当局的无能和“监理会”监督的无力,健保财产一直不断的被侵吞。在台湾,政客、医界与不法集团串通“吃健保”的丑闻,屡屡见诸报端。据海峡都市报2006年3月31日报道,民进党“立委”林进兴、邱永仁所分别经营的两家医院,通过勾结假病患与假住院诈领健保费至少1.9亿和1.1亿。由此可见不法集团“吃健保”之猖獗,健保又岂能不爆发财务危机。 (二)健保财务收入制度 1.保险费负担不公。健保保险费的收取应充分重视负担的公平性,但是,台湾健保保险费的收取长久以来即存在着一些不公平的现象: 首先,工薪阶层负担沉重。由于保险费费基以薪资所得而非实际所得计算,因而健保财务主要由工薪阶层负担。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薪资所得占台湾民众总所得的比重逐渐降低(目前这一比例是55%),而其他所得,比如资本所得,所占的比重却逐渐升高。这种情况使得依靠薪资所得的工薪阶层保费负担越来越重,而大量资本所得者,拥有着巨额收入却不需分担保险费,显失公平。有报道说,台湾著名模特林志玲,年收入将近4300万,每个月的健保费,只要缴交604元,比许多上班族都还要低。另外,由于薪资收得占总所得的比重下降,客观上也使得健保财务收入增加的空间越来越小,影响健保财务平衡。 其次,保险费各类目之间负担差异较大。台湾健保把保险对象分为六类十四目,各类目保险对象本人、雇主及政府负担比例各不一样,造成类目之间保费负担的差异。比如,第一类保险对象的公营事业人员,缴交保费时不必以全部薪资投保,而且有投保薪资的上限,保费负担比第二类保险对象大大减轻。另外,在第二类别保险对象里,职业工会会员保费负担比普通工人低,因而,很多被保险人纷纷以加入工会等方式来转移投保身份,以逃避高额保费。 最后,家庭成员多的保险对象负担更重。在台湾健保体制下,家庭成员多者,除了要为自己购买保险外,还要为家庭成员购买保险,一个人往往要同时负责好几个人的保费。这使得家庭成员多又以全薪投保的民众负担十分沉重,而单身又未以全薪投保的民众负担较轻。 2.保险费费率僵化。依据“全民健康保险法”的规定,健保财务可以对保险费率进行及时的调整,以维持财务平衡。从医疗保健支出占GDP比值来看,OECD国家平均每年支出在7-9%,而台湾平均只有5.88%,因而相对于OECD国家,台湾保险费率还有一定的上调空间。但是,台湾健保自实行以来,费率也只调整一次,且幅度很小。这是因为在台湾特殊的政治体制下,要想通过上调费率来达成财务平衡,困难重重。首先,由于台湾特殊的政治环境,政治家的活动都是为选举服务。为了取得选民的支持,获得竞选的成功,政治家往往反对保险费率的调涨。其次,由于保费负担的不公,调涨保险费率也会受到民众的强烈反对,保险费率调涨举步维艰。 (三)财务支出制度 由于健保制度的“道德风险”,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都面临着医疗费用支出上涨的问题,因而都需要一套合理的制度来控制医疗成本,防止医疗浪费。台湾健保财务支出制度,就缺乏一套既保证民众健康不受损害又能合理控制医疗费用的机制。 1.总额支付制使民众健康受损。台湾全民健保实施之初医疗支付主要采用论量计酬制度,即按照医生提供的服务量、民众的用药量及住院天数等来计算健保的医疗给付。这种支付制度虽然方便医疗费用的计量,但是不利于对医疗费用的合理控制。为了多获得健保医疗给付,医疗提供者往往增加服务量和用药量,民众也往往增加就医次数,导致医疗费用快速增长。后来随着第二次健保财务危机的爆发,为抑制逐年高涨的医疗费用,台湾当局全面实施了总额支付制度。总额支付制度在控制医疗费用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由于其只在医疗供给方控制费用支出,并没有在医疗需求方面进行合理的控制,使得民众的医疗需求仍然十分庞大,民众的医疗资源浪费仍然十分严重。在高涨的医疗需求面前,医疗提供者为了控制医疗费用在预算的总额内,就不得不降低医疗服务质量,从而使民众的健康受损。 2.药价黑洞蚕食健保收入。台湾健保药价黑洞每年都要蚕食几百亿的健保收入。所谓药价黑洞,是指健保局支付医疗院所交付保险对象(病患)的药品费用,与医疗院所实际购买价之间所产生的差距。据人民日报网络版香港2000年7月19日报道,台湾健保每年损失的药价黑洞达200亿元。为减少药价黑洞,从1999年到2002年,健保局共进行了三次药价调降,试图解决药价黑洞问题。结果表明,这一措施收效甚微。因为在新的药价下,医院基于营运营利的现实考虑,会重新寻找可获取最大药价差的药品,以取代原先采购的药品。这样,不仅药价黑洞没有得到解决,民众的健康也受到了损害。 3.医疗资源浪费严重,促使支出急剧上涨。台湾虽然实行了总额支付制度,医疗费用有所控制,但是医疗资源浪费,还是十分严重。全民健保实施后,台湾人民变得“爱逛医院、爱拿药、爱检查”。据统计,台湾目前平均每人每年看病次数高达15.3次、药费占全部健保费四分之一、门诊医疗花费占总医疗费六成以上,民众“不看白不看”的心理十分普遍。其次,医疗院所“可住(院)可不住的,要住;可割(手术)可不割的,要割;可照(内视镜)可不照的,要照;可开(药)可不开的,要开”的浪费现象也屡见不鲜。由此可见,医疗资源浪费是台湾健保当前很重要的问题,导致了财务问题的日益恶化。 (四)其他客观因素 台湾健保财务失衡原因错综复杂,除上述原因外,还有其他一些客观的因素影响财务平衡。这些客观因素主要有:第一,台湾近年来经济发展不景气,财政日益恶化,企业纷纷外移,失业率上升,民众收入减少,使得健保保费收入锐减;第二,台湾人口的老龄化加剧了健保财务危机。随着台湾人口平均寿命的延长和出生率的下降,台湾人口老龄化非常严重。十年前65岁以上老人占总人口的5%,如今达到9.6%。人口老龄化使得健保医疗费用大副增长,加剧了健保危机;第三,医疗科技的日益进步和新药的不断开发,以及医疗给付范围的扩大,也都增加了医疗费用的支出。 四.借鉴意义 实施健康保险是提高我国人民生活水平和稳定社会的必要措施,是新形势下构建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生活的重要一环。由于我国仍然是个健康保险不发达国家,健康保险体制还不健全,社会医疗保险覆盖面低,因而,在新形势下完善健康保险体制是我国的重要任务。台湾全民健保实施十多年来,其改革的成功和失败,可为祖国大陆建立和完善健康保险制度提供可贵的借鉴意义。 (一)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建立多层次健康保险制度 1998年12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建立了以“低水平,广覆盖”为主要特征的新型医疗保险制度。这种医疗保险制度是与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其保障目标定位于满足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并且强调个人在医疗费用支出上的责任。但是,我国医疗保险改革的实践表明,单靠政府力量难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快速增长的多元化健康保障需求。发展商业健康保险,不仅可以满足广大群众多层次的健康保险需求,还可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降低社会健康管理成本,提高健康管理质量和效率,减轻政府负担,构建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 (二)建立有效的供方与需方医疗成本共同分担机制,控制医疗费用 为了防范“道德风险”,合理控制医疗费用,一个理想的医疗保险体系要能同时达到两个目标:一是保护消费者使其能避免患病时的财务风险;一是使医疗资源能够有效的运用。然而如果仅采用一个政策工具,而同时想达到这两个目标时,常陷于两难境地。因而,应该使供方成本分担制度与需方成本分担制度一起搭配使用,才可避免两难困境,同时兼顾风险保护与资源使用效率的双重目标。所以,完善我国的健康保险体制,必须寻求一套有效的供方与需方医疗成本共同分担机制,使民众健康在不受损害的情况下合理控制医疗费用。 (三)加快医疗卫生体制改革 目前,我国的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相对滞后,仍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如医院产权不清,医疗服务重视效率而忽视公平,民众看病难,看病贵等。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顺利与否关系到社会医疗保险体制改革的成败,关系到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和医疗卫生费用控制的效果。因而,要建立完善的社会健康保险体系,当务之急是加快我国医疗卫生体制的改革。 另外,完善我国的健康保险体制,还应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的财务监督制度,制定合理的保险费率,保证负担的公平。并且,还应该在农村大力推广医疗健康保险,使广大农民也有健康的保障。 健康保险论文: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研究论文 摘要:入世以来,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趋势给我国的保险带来前所未有的发展和变化。随着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化,花钱看病、投保买健康的观念将逐渐被人们所接受,这样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将有广阔的市场。但是目前,我国健康保险的发展还很落后,并且其发展还处于“小马过河”的阶段,所以商业健康保险亟待完善。本文在讨论商业健康保险发展问题的同时,阐述了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对策。 关键词:商业健康保险;保险政策;经营模式;医疗风险;保险产品;产品监管;发展对策 在许多国家的国民医疗保障体系中,商业健康保险都是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商业健康保险在健全我国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在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保障需求,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等方面都发挥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同时,作为商业保险中的一类重要业务,健康保险也越来越受到国内各家保险公司的青睐。以往的许多研究都表明,中国商业健康保险的市场潜力巨大。为此,根据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和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规律,笔者对中国商业健康保险目前的状况进行了描述,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商业健康保险应采取的经营和发展战略,期望这些分析和建议能对我国商业健康保险事业的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 一、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现状 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开始于上世纪80年代初国内保险业复业时期,经过二十多年的努力,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果,其主要表现在: (一)覆盖人群逐步扩大,业务规模迅速增长 据统计,2001年,商业健康保险承保数量首次突破1亿元,2002年达到了1.36亿元,当年保费收入达320.96亿元,比上年增长44.96%;自2003年3月非典疫情发生以来,健康保险保费收入持续增长,在非典最为严重的5、6月份,保费收入分别达37.19亿元和59.42亿元,大大高于上年26.75亿元的月均保费收入水平。 (二)经营主体不断增加,产品供给日益丰富 目前,已有29家寿险公司和8家财产险公司经营健康保险,提供的险种已经超过300种。除了传统的费用补偿型和住院津贴型产品,保险公司也开始涉足收入损失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等新领域。 (三)服务领域日益拓宽,社会影响明显扩大 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健康保险已经覆盖了包括电力、铁路、邮政、通讯等行业在内的各大行业,社会影响明显扩大。特别是在2003年上半年发生的非典疫情面前,保险业快速行动,采取加快理赔、加快产品开发、加快销售创新等特殊服务,在抗击非典的特殊时期,树起了保险业良好的社会形象,有力支援了国家抗击非典斗争,赢得了社会的普遍赞誉。 (四)对于国内健康保险的需求市场来说,市场潜力巨大 全国50个城市的保险需求调查显示,49.9%的城市居民考虑在未来3年内购买商业保险,其中预期购买健康保险的比例高达76%,在人身保险各类业务中占居第一位。 二、目前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障碍 (一)政策和法律等外部环境还不够完善 商业健康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保证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的直接费用或间接损失获得补偿的保险,包括医疗保险、疾病保险、收入保障保险和长期看护保险等。 2002年12月,中国保监会专门下发了《关于加快健康保险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了加快发展健康保险业务,加强健康保险专业化经营和管理,建立适应我国国情的健康保险发展模式等方面的原则要求。尽管在宏观的层面上,我国的健康保险已经具备了一定的法律基础,但是微观层次的不完善却一直阻碍着保险公司在商业健康保险方面的发展,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保险公司尚不具备法律赋予的可参与医疗服务定价及对医疗卫生资源的有效利用实施监控的权利;二是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具体的业务界限还不够清晰,存在社会保障机构开办商业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争夺业务的情况;三是对涉及医疗保险的诉讼案件,在审理及新闻媒体报道时,也往往存在偏袒被保险人的情况。凡此种种情况都使商业健康保险的进一步发展面临困难。 (二)商业健康保险经营模式的风险控制存在缺陷 我国现在采用的健康保险经营模式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缴付保费,然后被保险人到医疗服务提供者那里接受医疗服务,医疗服务工作者按照提供的医疗服务收费,而后被保险人付费后用付费凭据到保险公司那里报销索赔,保险公司间接地按照医疗服务提供者的服务进行付费。简而言之,就是“被保险人看病,医院治病收钱,保险公司买单”。这相当于保险公司作为第三方支付了医疗服务费用,是补偿性按服务付费的健康保险模式,我们把它简称为买单式健康保险模式。 买单式健康保险模式分离了医疗服务和保险服务,保险公司仅仅参加了保险服务,无法控制医疗服务,不可避免地在风险控制方面存在着缺陷,从而不能协调好保险人和医疗服务提供者两者之间的利益机制,导致保险公司和医院之间缺乏共同的经济利益,进而得不到医院配合,造成核保调查和理赔查勘困难重重,影响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 (三)保险公司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缺乏,不能满足市场的需要 根据我国健康保险发展的现状,目前保险市场上可以购买的健康保险产品主要包括基本住院医疗费用保险、住院医疗生活津贴保险、重大疾病保险等险种。但是市场上的健康保险产品,不论是产品设计还是保障水平,都存在或多或少的弊病。并且在产品销售上,各个层面的产品缺乏互补性。 一方面,基本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和住院医疗生活津贴保险都存在一定的缺点,即个人投保须附加于一定保额的主险之上。结果导致了实际投保率很低,给付率极高的情况。而重大疾病保险根据投保人选定的保险金额承保,长期寿险固定利率分定期保险和终身保险两种,实际投保率不高,短期给付率低,但高额保单承保风险极高。这些都无疑增加了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困难。另一方面,近年来,各保险公司都设计了许多保单,但普遍存在着保险责任相近、单一和缺乏创新的缺陷;同时开办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和生活津贴保险的保险期限太短(只有一年),使被保险人的利益得不到足够的保障,从而不能真正满足市场的需求。 (四)商业健康保险的基础设施不够坚实 商业健康保险是一项专业技术性强、管理难度大的业务。迫切需要一支高素质的人才队伍,包括医学技术人才、精算人才等。专业化的人才资源和计算机系统是商业健康保险的软硬件基础,我国保险公司在这两方面的基础建设比较薄弱,亟待加强。 在人才资源方面,我国的保险公司普遍缺乏一支既懂医学医疗又懂保险业务的复合型人才。首先,各保险公司都缺乏合格的医疗保险管理人员;因为健康保险涉及医学、保险和管理等多个领域,要求管理人员具备宽广的知识面和跨领域的背景,而符合如此要求的人才凤毛麟角。其次,保险公司的精算管理、险种开发、核保理赔和市场营销等岗位都急需熟悉健康保险的专业人才。最后,保险公司还缺乏合格的健康保险专业营销人员。 在系统设备上,许多保险公司还没有建立起健康保险业务的专业信息系统设备。现有的健康保险业务大多依靠寿险业务系统进行管理,相关的数据也按照寿险业务的标准进行记录和管理。这样导致保险公司无法实现健康保险业务的专业核保理赔功能,也无法记录统计健康保险业务迫切需要的各项医疗资料。没有健康保险的专业电脑平台,健康保险的专业化风险管理也就无从谈起,所以加强健康保险的专业信息系统建设不容忽视。 (五)健康保险的产品监管政策不到位 我国已经加入世贸组织,保险业在挑战和机遇面前,保监会应适时地调整和完善保险监管,以使我国保险业在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下得到发展,同时使我国的保险市场进一步向世界各国开放,从而达到双赢。 目前,各保险公司的健康保险产品的条款和费率都由总公司报保监会统一备案,报备的条款和费率没有弹性。但是健康保险的地域性要求很强,各地的自然情况和经济形式都不相同,各种疾病的发生率和医疗费用水平不同,相应的保险责任、免赔额限度、以及费率等保单要件要求也就不尽相同。因此,总公司统一备案的条款到达地方后很难完全适应当地的情况,不易得到市场的认同。现行的统一备案制使健康保险产品缺乏灵活性,不利于保险公司因地制宜地设计和调整健康保险产品条款,抑制了商业健康保险的市场拓展。 三、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对策 (一)争取政策支持,创造有利于健康保险发展的外部环境 随着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我国对商业健康保险的地位和作用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还出台了一系列有利于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相关政策。例如:保监会将继续加强与财政部、税务总局的联系,争取减免个人购买健康保险的所得税,进一步鼓励和吸纳更多的居民个人参加商业健康保险,加快健康保险专业化进程;同时,明确商业健康保险地位,准确界定与基本医疗保险的界限,规范市场经营环境。因此,目前中国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有着非常有利的外部环境,但是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还受到来自经营环境中的诸多因素特别是医疗服务方面一些因素的不利影响,在这些不利因素中,医疗机构的行为和医疗服务过程,特别是医疗服务成本的变化对商业健康保险所造成的影响,各家保险公司必须有一个清醒的认识。 (二)完善医疗风险控制体系,推进医疗机构和保险公司形成合作机制 如何建立对医疗风险的控制体系,是发展健康保险必须认真考虑的问题。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离不开卫生医疗系统的支持,并且,商业健康保险作为重要的筹资手段和市场化的制度安排,也能够成为卫生医疗体系改革的重要推动和促进力量。从这个角度出发,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和卫生医疗系统的发展有着共同的目标,应当携起手来,开展一些试点,进行一些合作,探索建立商业健康保险与医疗服务系统的合作模式,完善医疗风险控制体系,从而实现商业健康保险发展和卫生医疗改革的双赢。此外,协调有关政策,鼓励保险公司投资、参股医院,或与医院建立合同、契约关系等,探索与医院有效合作的各种方式;与财政部协商,在财务报表上增加一个科目,用于核算保险公司与医院“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费用支出和收入。这些都是完善医疗风险控制体系不可缺少的补充。 (三)设计合理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完善健康保险产品体系 产品是市场竞争中最重要的工具。根据健康保险的市场需求情况,制定正确的产品开发战略是经营成功的基础。目前社会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很窄,据统计2001年的覆盖人数不足8000万人,绝大部分居民没有得到医疗保障。各保险公司可以大力推出针对低收入且无保障人群的基本医疗保险、重大疾病保险和住院医疗生活津贴补助保险等险种;对于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职工人群,提供低价格、窄范围、高保障的险种;对于较富裕的年轻群体,提供价格与保障程度比例适中,保障期限长、保障范围有针对性的险种,对于高收入的中年群体提供高价位、保障全面的保险产品。同时结合国家医改动向,开发能长期适应医疗改革进展的商业医疗保险产品,争取长期的盈利空间;重视对广大农村医疗保险市场的产品开发,满足农民的医疗保险需求,使商业健康保险在保险密度上更进一步。 (四)建立专业化的信息管理系统,加快健康保险专业人才的培养 信息管理系统是实现健康保险专业化运作的基础平台,对健康保险的风险控制和长期发展至关重要。各保险公司应充分重视信息管理系统的开发,建立和完善与健康保险业务相适应的信息管理系统,特别是完善健康保险的理赔管理系统和统计分析系统。 人才培养是健康保险专业化发展的关键。各保险公司应制定健康保险专业人才的培养规划,加快健康保险专业人才的培养。采取多种途径培养健康险专业人才,特别是要重点培养高级管理人员和精算、核保、核赔、健康管理等专业人才,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五)加强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监管,创造良好的监管环境 保监会应抓紧出台健康保险产品管理办法,形成相配套的技术标准体系和风险管理体系,健全监管措施,为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和监管环境。 鼓励保险公司与部分地方政府和大型企事业单位积极开展合作,进行商业健康保险试点,健全服务方式和经营模式,为健康保险的进一步发展积累经验。同时,还鼓励保险公司结合当地市场特点,与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及医疗服务机构进行沟通协调,积极探索,因地制宜地发展多种形式的商业健康保险,制定出适合当地实际情况的产品,在不断的探索中加快商业保险发展的步伐。 健康保险论文:商业健康保险发展论文 摘要:一个国家的公共医疗保障制度,即国家医疗保障制度和社会医疗保障制度,对商业健康保险会产生一定的“挤出效应”,但仍然存在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空间,在我国商业健康保险更有着巨大的发展空间。我国健康保险经营不佳主要是没有进行合适的专业化经营,因此,应采取综合措施推进专业化经营,来提高我国保险公司健康险的水平,促进我国健康险市场的发展。 关键词:商业健康保险,专业化经营,医疗保障制度,赔付率,发展空间 一、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空间 一个国家商业健康保险的经营和发展与该国医疗保障制度密切相关,从理论上说,一个国家的公共医疗保障制度,即国家医疗保障制度和社会医疗保障制度,对商业健康保险会产生一定的“挤出效应”。但实践表明,即使在公共医疗保障制度保障水平较高的国家和地区,也仍存在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空间。 1.国家医疗保障制度。在国家医疗保障制度安排下,国家通过财政预算拨款作为医疗保险资金的主要来源,为国民提供几乎是免费的医疗保障,如英国、加拿大。从理论上说,实行国家医疗保障制度的国家,由于公共医疗保障制度对商业健康保险的“挤出效应”,该国的商业健康保险将受到很大程度的抑制。但由于国家医疗保障制度提供的服务质量不高、等待期长等缺陷,许多国民在国家免费提供的医疗保障之外还另外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以提高其健康保障水平。例如,加拿大实行国家医疗保障制度,国民享受免费的医疗保险,但商业健康保险保费收入仍然占寿险保费总收入的22%左右。 2.社会医疗保障制度。在社会医疗保障制度安排下,通过立法强制实施,保险基金主要来自雇主和雇员,国家财政给予补贴,如德国、日本、台湾地区。在社会医疗保障制度安排下,社会医疗保险虽然覆盖面广,但往往保障水平不高,商业健康保险仍然存在很大的发展空间。 3.商业健康保险制度。在这种健康保障制度安排下,政府只为特定人群(如老年人、残疾人、低收入者、军人)提供医疗保障,其他人群通过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提供医疗保障。如美国,美国的医疗保险制度是一种政府健康保险计划、私营健康保险计划和管理型医疗保险的结合体。除了老人和—些特殊群体,大多数美国人主要依靠雇主和(或)雇员本人购买的商业健康保险来提供医疗保障。美国是典型的以推行商业健康保险为主的国家,商业医疗保险覆盖人群超过总人口的60%,商业健康保险保费收入约占人寿保险总保费的20%。 由此可见,无论是在实行国家医疗保障制度或是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国家,还是以实行商业健康保险制度为主导的国家,商业健康保险都存在较大的发展空间,其在寿险总保费收入中的占比通常高于20%。 我国的商业健康保险同样具有巨大的发展空间,据中国保监会公布的数据,2005年全国人身险保费收入3697亿元,健康保险费收入只有307亿元。如果我国的商业健康保险能达到寿险的20%,按2005年的寿险保费计算,商业健康保险费收入将达到739亿元,可见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潜力巨大。 二、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经营状况及其国际差距 (一)我国专业健康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 2003年,保监会出台《关于加快健康险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提出健康保险专业化经营的理念,要求保险公司建立专业化的经营组织,引导行业健康快速发展。2004年人保健康、平安健康等五家专业健康保险公司获准筹建,健康保险专业化经营迈出实质性步伐。2005年以来,人保健康、平安健康、昆仑健康和瑞福德健康四家专业化健康保险公司先后开业。 人保健康提出“健康保障+健康管理”的经营理念,即不仅提供事后补偿,还将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的健康服务,包括健康咨询、健康维护、就诊管理和诊疗服务等,目的在于改善客户健康状况,有助于保险公司降低赔付率和产品价格,增强竞争力。人保健康虽然可以依赖中国人保的强大品牌优势,但由于人保基本没有经营健康保险的经验和数据积累,经营难度较大。 平安健康保险公司将推出第三方管理服务等新型服务,引入“管理型医疗”模式。在产品上将会突破传统健康险的模式,为客户提供如眼科与牙科保健、老年看护等非传统健康险产品。平安健康保险公司将充分利用集团现有的保险成本优势、渠道优势、综合服务优势等,提高健康保险业务的盈利能力。以目前的形势来看,平安还处于“潜龙未动”状态,实力尚未显示。 其他专业健康险公司,昆仑健康和瑞福德健康已通过验收,但其目前核心岗位位置空缺且欠缺专业人才和经营经验,也没有提出让人刮目相看的“蓝海战略”,经营难度很大。 据保险公司的资料显示,我国各家保险公司经营商业健康险业务的综合赔付率均超过盈利平衡点,部分已涉足商业健康保险的公司也渐生退意,有的甚至已经在大规模地停止商业健康保险业务并欲逐步全面退出。(二)国外健康险的经营状况 与之相对应,国外众多的以经营健康险为主业的公司却取得了不俗的业绩。2002年,国外共有8家以经营健康险为主业的公司人选《财富》500强,这些公司的经营状况为我国健康保险的发展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上述8家主要经营商业健康保险的保险公司的财务经营状况表明,经营健康保险不仅不一定亏本,甚至可以进入世界500强。尽管目前我国有些公司的商业健康保险经营状况不太好,但这并不意味着商业健康保险本身就必然经营不好,而是我们的风险控制能力薄弱。只要充分借鉴其他国家健康保险经营的成功经验,做好数据分析、风险控制、产品开发、客户服务、信息系统等基础性工作,我国的商业健康保险必将大有可为。 三、推进专业化经营,提高我国保险公司健康险水平 导致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发展困境的关键在于专业化经营的缺乏。专业化是健康保险的必由之路,这一点已在保险界形成共识,但如何进行专业化却是目前最应该探讨的问题,各保险公司应采取综合措施,不断推进专业化经营,来提高我国保险公司的健康险水平。 1.要建立专业化经营的组织架构。专业化经营的组织架构有多种形式,可以是专业健康保险公司,也可以是集团下的专业子公司,还可以是公司内的一个业务管理系列。事实上,各种经营模式都各有其优势和不足(见表2),没有适合所有保险公司的标准模式。保险公司应根据其规模、发展目标、市场定位和战略,选择适合自己的经营模式,而且我国各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也应该鼓励市场的多样性,关键在于赋予所选择的组织形式充分的技术开发、业务管理、产品开发等的权限和职能,彻底改变健康保险业务依附于寿险业务的状况。 2.要建立专门的核保和核赔体系。鉴于健康保险的风险控制特点,各保险公司应建立专门的健康保险核保和核赔体系;制定和实施健康保险核保人与核赔人的管理办法;加快研发和使用健康保险专用的核保、核赔手册等专业技术工具。要进一步发挥行业的力量,着手制定疾病表。 3.建立专业化的信息管理系统。专业化的信息管理系统不仅是实现健康保险专业化运作的基础和平台,而且对健康保险的风险控制和长远发展至关重要。传统的寿险业务管理系统集中解决的是业务流程、人机界面、系统集成等商用系统的共性问题。由于健康保险业务的复杂性、保险事故发生的频繁性,需要有效的过程管控系统,单纯的业务流程管理已远远不能适应健康保险的风险管控需要。公司可以通过自主开发或引进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和完善与健康保险业务相适应的信息管理系统,特别是完善健康保险的核保、核赔管理系统和数据统计分析系统,满足业务发展和服务的需要。 4.完善的专业管理制度体系的建设。首先,公司要加强内控制度的建设;其次是要建立专业的精算体系,注重积累精算数据,加强精算评估,科学厘定产品费率,防范产品开发风险;最后,还要提升精算师在经营管理中的地位与作用。 5.建立完善的健康保险产品体系。开发适合群众需要的健康保险产品,关系到保险公司能否在健康保险体系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及发挥作用的程度;关系到保险公司能否有效地填补基本健康保险建立后所留下的商业空间。随着保险公司经营经验的积累和外部条件的逐渐成熟,逐步开发在保单中增加保证续保的条款等。有条件的公司,要积极探讨长期护理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全球医疗保险等险种的开发。 健康保险论文:健康保险制度改革论文 内容提要:本文介绍了智利健康保险制度改革后的基本框架,分析了其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原因,指出无论是从公平还是从效率的角度看,智利的模式都很难说是成功的。从全球范围来看,面对实践的挑战,健康保险的理论研究仍旧任重而道远。 关键词:智利,健康保险,制度改革 一、历史背景与发展进程 智利的健康保险是国家整个健康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1952年确立的综合健康保险制度规定,不仅健康保险的有关政策由国家制定,而且具体业务也主要由政府部门经办,国家免费提供大部分医疗服务,公共部门承担医院费用的90%,承担病人治疗费用的85%以上,这种体制一直持续了近30年。像其他由政府包办健康保险的国家一样,在1970年代末,智利健康保险制度出现了深刻的效率危机,包括医疗保险支出持续增加、国家财政负担过重等等,健康保险制度不仅成为了经济发展的瓶颈,而且成为了社会不稳定的重要潜在因素,健康保险制度的改革已经迫在眉睫。 1980年代初智利的政权更替为健康保险制度的根本转型提供了契机,在当时全球经济自由主义思潮占主导地位的意识形态支配下,智利健康保险的改革采取了节约成本、消除浪费、充分挖掘潜力、改善医疗卫生状况、减少不平等等方面的目标取向,实现了健康保险制度由政府主办向私营化、市场化方向的转变。与此同时,智利还调整了健康保险的管理体制和具体的政策措施,1981年,国家卫生服务体系和雇员国家医疗服务体系重组为国家卫生基金会(公营健康保险机构)和国家健康保险服务局(SNSS),作为公共部门履行政府对健康保险事业的责任。同时,中央政府下放部分卫生事业管理权利,初级健康保险交由市级管理。但是,智利健康保险的市场化并不彻底,健康保险也只是实行了部分私有化经营,从而确立了智利公共健康保险和私营健康保险同时并存的二元健康保险体制。 智利健康保险改革之初,虽然社会公众留恋社会医疗,排斥私营健康保险,但是由于政府在政策上遵从经济自由主义的理念,具有社会政策特色的公共医疗保险基金还是出现了普遍缩水和持续递减,健康保险部分私有化导致了私营保险机构的持续扩张,私营保险机构发展成为了智利最盈利的经济部门。1990年11月至1996年期间,私营健康保险机构的数量虽然没有变化,但是私营健康保险机构中的受益人却从1990年的210万人增加到1996年的380万人,强制健康保险制度中由私营健康保险机构承保的人数比例从1990年的19%上升到了1996年的32%。1990—1996年,私营健康保险机构平均对每位受益人的医疗费用支出上升了18%。然而1990年代后期,经济衰退加上私营健康保险机构创新能力不足,私营健康保险机构无力提供新产品来增加市场份额,使得智利私营保险没有出现大的发展,1999年后,参加私营健康保险机构人的数量几乎没有增长(SapelliandTorehe,2001)。 私营保险公司的进入,使得整个健康保险部门成本意识增强,公营健康保险机构的运作似乎也获得了明显的成功。1981年的健康保险制度改革导致了公营保险体系的普遍重构,包括剥离部分功能和坚持消费者需求导向,在公营保险部门中引入了市场机制,使得制度效率大大提高,同时,促进了诊断和医疗需求的提高,并因此而提高了医疗保险的总支出。 二、智利健康保险制度的体制框架 智利虽然倡导健康保险运作的市场化,允许私营保险企业经营健康保险,但是对于投保人而言,健康保险却是强制性的,即政策范围内的所有人必须参加健康保险,只是具体参加公营还是私营保险人的保险,投保人可以自由选择。但是智利强制性的健康保险对象仅仅限制为在岗工人和退休工人,并未包括其他社会成员,受益人除了投保人本人之外还包括其家属。 (一)公营健康保险机构与私营健康保险机构的政策差别 公营健康保险机构与私营健康保险机构的主要政策差别之一是保险费与保险费率的不同。私营健康保险机构的保险费依据每个社区的费率确定,各个社区的费率大小是不一样的,具体到一个投保人,保险费又根据投保人的年龄、性别和家庭人数而有所差别。公营保险费率仅与受益人的收入有关,而与其年龄、受益人数和健康状况无关,每位购买公营保险的投保人交纳收入的7%作为保险费。 公营保险部门与私营保险差别之二是保障水平的不同,在公营健康保险机构(FOIVASA)中,每个人都交纳7%的健康保险税,获得相同的一揽子最低医疗服务。私营保险的保障水平取决于交纳的保险费的多少,交纳的保险费越多,获得的保障程度越高,反之则反是,即保险费和健康保险保障服务水平呈对等性。 (二)公营保险机构中投保人的分类 智利的公营健康保险机构根据投保人月收入由低到高分为A、B、C、D、E五个等级,A级属于法定的贫困人口,按照1995年12月确定的收入标准,B级月收入低于144美元,C级月收入为145—225美元之间,D级为月收入225美元以上的人,E级是极少数月收入特别高的人群,A、B、C、D四级分别占总人口的41.2%、31.5%、12.8%、13.9%。 公营健康保险机构为所有人提供预防、初级和二、三级卫生保健服务,投保人因病请假也给予补助。对受益人是妇女的,提供5个月的产前和产后假期津贴。对高收入者发给津贴证,在公立医院就诊时享受降价优惠,鼓励高收入者参加公营机构的健康保险。对于穷人公营健康保险机构规定可以免缴7%的保险税,在公立医院就医时自己也不需要付费,但在产前、产后因病缺工不享受津贴,并且不能到私营医院就诊。一般而言,A、B两类人在就医时个人不承担任何费用,C类人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约为总费用的10%,D类人约为20%。 (三)共付制(co—payment) 所谓共付制是指在出现医疗保险事件时,所发生的医药费用由保险人与受益人共同承担,它类似于共同保险。在智利,共付制被认为是对受益人的行为有强制约束,私营健康保险机构用共付制度来控制受益人的“道德风险”,降低了保险人承担的医疗责任,这被认为是智利健康保险制度模式中最显著的特色。由于健康保险的供方市场尚未规范,许多私营健康保险机构提供的健康保险方案保障程度往往很低,迫使受益人自己不得不承担大部分的医疗费用。转三、智利新健康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随着时间的推移,智利新的健康保险制度受到了公众越来越多的批评,这些批评对象主要是私营保险公司,其中比较突出的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所谓的“挤出精英(creamskimming)”,它指私营保险公司把那些收入比较高、健康状况比较好的人从公营保险制度中剥离出来,成为自己的保障对象,而把最需要健康保险的那一部分人,特别是低收入的穷人排除在私营保险制度之外。二是私营保险人提供的保障程度过低,主要表现在共付率很高,所谓“共付率”是指被保险人(投保人)承担的压疗费用比例。由于“挤出精英”问题,又引起了不为智利公众所注意的第三个问题,大量收入高而身体健康状况好的人离开了公共健康保险机构,因此使智利降低卫生保健公共支出的健康保险制度改革目标没能实现。反过来,公营健康保险机构为了改善财务状况,一方面推出新的措施吸引高收入、体质好的受益人,与私营健康保险机构争夺市场;另一方面,自1996年起也开始推行共付制度。公营健康保险机构医疗费用共付制度的推行,使得其中的受益人个人承担的医疗费出现了巨大增长,特别是对穷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负担。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健康保障服务水平和保险价格的双轨制。公营健康保险由国家卫生保健基金管理,其保险费与承保的人数和人口特征无关,均为投保人工资的7%,同时获得相同的保障服务。也就是说,公营健康保险制度的保险费随收入的增长而增长,保险价格仅仅是收入的增函数,由于个人收入存在差别,那么收入高的个人在获得相同医疗服务质量和数量的前提下,要付出更高的代价。并且,公营健康险一般要求受益人在公立医院接受医疗服务,因此选择公共健康险的人几乎无一例外地面临公共医疗服务供给方的诸多限制,如通常获得的医疗服务质量低,不能及时就诊,出现排队等待现象等。 私营健康保险制度的保障服务取决于个人有支付能力的需求,保险费依据家庭需要的保障水平和家庭成员的风险状况确定,保险费和保障程度之间是按照市场原则确立的对等关系,体现了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和公正性,较高的保险费就能获得较高质量和数量的医疗服务,并且医疗服务具有相当的便利性,能够随时获得,不会出现公营保险排队等待的现象。 这样,收入较高的人将会选择加入私营健康保险机构。高收入富裕家庭成员的健康状况一般也比较好,而高风险的穷人只能留在公营健康保险机构中。 第二,共付制度。由于政府对共付制度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私营保险人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导致了共付制成为其排挤高风险人群的手段。公营健康保险部门虽然也有共付制,但共付比例在同类人群中是一样的。而私营保险人是在了解了每一个投保人的社会经济条件之后,再确定每个受益人的共付比例的。往往收入越低的人群,在私营健康保险机构中自己承担的医疗费用比例高,而获得的经济保障程度却较低,因此共付制起到的作用是对中低收入群体获得私营健康保险设置了一个进入的附加障碍。总体上看,私营健康保险机构的经济保障程度基本没有超过医疗费用的三分之一,最低的到10%以下,病人不得不承担66—91%的经济负担。有研究证实,对于医疗费支出每年少于50万比索的人,自己付费占总费用的31.3%;医疗费用超过500万比索,受益人支付的占总费用的44.9%(RitmannM.,1998)。 第三,私营和公营健康保险的成长不是互相促进,而是相互约束。私营健康保险制度和公营健康保险制度的差异实际上为投保人提供了两种不同的契约机制,使投保人自动分成了两类,收入低、风险高的人留在公营保险体制内,而收入高、风险低的投保人则转向私营医疗保险制度。那么,公营保险制度中高收入的人向低收入人的补贴机制被破坏,政府对公营健康保险机构的投入增长不仅得不到抑制,增长的速度反而会更大。1995年智利政府为公立卫生健康提供了93280万美元,相当于智利国民人均67.59美元,或者公营健康保险机构870万人均110.17美元(范桂高,2001)。1985年、1990年和1996年智利的医疗保健开支分别占GDP的百分比为1.6%、2.0%和2.3%(国际劳工局,2000:223)。这同智利改革健康保险制度是为了削减政府负担的初衷是相矛盾的。 公营保险为了改善财政状况已经推出了新的项目,吸引高收入的投保人留在供应保险制度之内,例如为高收入的人提供就诊津贴证明,使他们在公立医院看病享受费用优待,只需付更低的医药费用,从而形成了同私营保险争夺高质量的投保人的局面。 四、结论 智利健康保险制度能够强制性转型源于国家政体的剧烈变迁,这一点是很难为其他国家效仿的。同时,智利新的健康保险制度框架不仅没有实现政府的改革初衷,达到政府对卫生健康费用减少投入的目的,反而成为了扩大社会不平等的重要原因,削弱了社会保障制度稳定社会这一最基本的作用,从这个角度而言,智利的健康保险制度改革很难说是成功的,因此也不能成为其他国家效仿的模板。其原因在于,在健康保险制度中,医疗保健品的供给方、个人、政府和健康保险的承办者的目标是不一致的,而各参与主体又都有自己的信息优势,参与人的许多行为在事中无法观察到,在事后又无法验证,在这种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参与人依据特定的制度规则采取相应的策略行动,最后表现出来的经济变量的数据有很大的不同。智利健康保险体系的二元制度结构,以及公营和私营健康保险内部有差别的体制安排并不能消除这种信息不对称性,智利的健康保险制度并未完成这—使命,难以达到预期目标是可想而知的。事实上,健康保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仍然是世界范围内有待解决的难题,我国城市医疗保险的现有制度框架也没有解决这一问题,有报道说,在我国的许多地方出现用医保卡购买保健品、化妆品、儿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现象(白天亮,2005)。 经典的理论研究源于Rothschild和Stiglitz(1976)的竞争性市场框架下健康保险的逆向选择问题。该研究表明,由于投保人比保险人更了解自己的健康状况,那么保险人只好设定一个平均费率来适用一类投保人,但是,平均费率会导致那些健康风险低于该类平均水平的人退出保险,迫使保险人提高费率,而这又会导致更多的低风险人退出,在极端情况下,高额的保险费令人望而却步,保险市场会彻底崩溃。智利的健康保险制度没有出现上述情况,从整个社会来看,保险市场不仅能够正常运转,而且是智利盈利最高的行业。其原因在于智利的健康保险法规同竞争性的市场规则不一样,改变了参与人的博弈规则,在智利,受益人必须在健康保险市场之内,没有进入和退出市场的自由,改变了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的信息和权利结构,受益人不得不同市场上的某一家保险人订立保险契约,尽管具体同哪一家签约可以自由选择,而保险人凭借制订保险合同和自由选择投保人的权利,在利润最大化的驱使下,制定许多有利于自己的条款,同时,在为数可数的市场供给方的无限重复博弈过程中,相互之间会形成某种垄断的默契,对消费者实行价格歧视,提供保险服务的质量和数量都大大低于竞争性市场的情况。 关于健康保险问题的有影响的研究文献目前仍然局限于竞争性的市场制度,如何设计一种强制性与自由选择相结合的制度模式,揭示健康保险主体的私人信息,从而实现健康保险市场的帕累托均衡,还有待于进一步的研究。
健康保险论文:健康保险的风险特征与产品创新 [摘 要] 健康保险由于经营风险大、管理成本高、管理难度大,面临普遍发展难题。过度医疗、逆选择等外界风险的大量存在,成为健康保险的发展瓶颈,健康保险产品创新成为走出困境的希望之路。因此,在产品创新导向上要注重将健康保险自身规律与市场需求规律有机结合,建立起以保险机构专业化经营管理为前提、以健康管理为基础、以保险机构与医疗机构有效合作为保证的健康保险风险控制机制;建立起以普遍性需求为主导、以区域性和个性化需求为辅助的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健康保险产品研发体制;创造出政府政策支持和具体优惠政策并举、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健康保险两个优势均能得到充分发挥的政策环境。 [关键词] 健康保险;风险特点;产品创新;风险控制机制;产品研发体制 一、健康保险的风险特征及发展现状 健康保险是人身保险三大业务系统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92条第2款明确规定:“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健康保险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本办法所称健康保险,是指保险公司通过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护理保险等方式对因健康原因导致的损失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一)健康保险产品自身的风险特点 1.与普通人寿保险相比较,健康保险具有不确定性的风险特点。人寿保险包括生存保险、死亡保险和生存与死亡两全保险,其精算依据主要是生命周期表,一般几十年可以不变。而健康保险的精算依据是经验数据,随时都可能发生变化。在实际生活当中,由于疾病是人的身体中的各种因素积累所致,呈现出复杂的过程,增加了疾病风险发生的不确定性。 2.与意外伤害保险相比较,健康保险具有多发性的特点。人身意外伤害的发生率往往以千分之几计,疾病发生率则以百分之几甚至十分之几计。因此,健康风险发生的随机性十分明显。 (二)健康保险可能产生的外界风险 1.医疗、药品价格上涨带来的风险。据统计数据显示,从1980年-2004年的25年内,人均收入增长10倍,医疗卫生费用支出增长35倍,年均增长24%,个人负担从21%上升至53.68%。由于健康保险承保周期的原因,医疗费用、药品价格的上涨,必然带来保险公司的费差损风险。 2.过度医疗的风险。医患利益不一致的过度医疗风险则最后转嫁给保险公司。 3.逆选择等道德风险。 4.人类自身抗疾病风险能力的降低。由于人们生活方式与饮食结构等原因造成的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等老年性疾病的年轻化趋势,都给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带来了新的风险。 (三)健康保险业务发展现状 1.业务总量很小。2006年保险业保费收入5 641.4亿元,健康保险保费仅占全国保费收入的6.68%,占人身保险保费收入的9.12%,显然与健康保险在整个保险业中的地位极不相称。 2.业务比重很低。健康保险在人身保险中所占比重: 2001年为4.32%,2002年为5.38%,2003年为8.03%,2004年为8.05%,2005年为8.4%,2006年为9.12%,而英、美等发达国家健康保险业务比重均在20%以上。 3.保险深度、保险密度极微。从保险深度来看,2005年全国健康保险保费收入312亿元,gdp为182 321亿元,仅占0.17%,2006年全国gdp为209 407亿元,健康保险也占 0.17%。从保险密度来看,2005年健康险人均保费24元;2006年健康险人均保费29元。 4.业务覆盖面极小。我国由商业医疗保险提供保障的人群仅占全国总人口的3%左右。而发达国家的这一比例一般都在60%左右。2005年我国卫生费用总支出7 590.3亿元,其中人均医疗保健支出583元,个人支出313元,占 53.68%,人均商业健康保险消费支出仅占个人卫生费用支出的7.66%,而美国这一比例为50%以上。 健康保险业务发展中出现的几种现象更应该引起关注。一是“蛋糕分割效应”。“发展主要靠分割现有的市场蛋糕,而不是思考怎样把蛋糕做大”,这一形象比喻指出了健康险产品同质化现象严重的根源所在。全国健康保险产品数量有300多种,在数量上很丰富,但实际产品多数雷同,仅有医疗费用报销型、重大疾病、附加住院补贴型等少数几个产品较为畅销。二是三个“1/3”。从经营风险上来看,健康保险由于其自身的风险特点,尤其是逆选择、过度医疗等外界风险的大量存在,时时都在困扰着各个保险主体。业内人士对健康保险普遍有这样一种估计:有赢利或微利的占健康保险业务的1/3,收入与赔付基本持平的占1/3,基本上亏损或严重亏损的占1/3。三是“三年赔付定律”。健康保险业务就一些单险种核算来看,基本上是第一年小赔,第二年中赔,第三年大赔。四是“简单中的复杂”。在医疗服务中,门诊是最为简单的方式,住院次之,大病治疗最复杂。但通过调研却发现,门诊医疗的赔付率最高,经营风险最大,成为“跑、冒、滴、漏”最严重的地方。 二、健康保险产品创新的探索 (一)健康保险产品创新的管窥 国泰人寿推出了“国泰关怀一生终身医疗保险计划”,该产品除提供一般性的医疗保障外,重点突出防癌保障,是第一个专业防癌医疗险,填补了市场上同类产品的空白。中国人寿的“国寿康源团体医疗保险(b型)”,不仅提供了通常的住院津贴,还包括从被保险人急救医疗费用,到住院期间的住院津贴、外科手术津贴,以至遗体转运、安葬等一个完整的就医链条保障。从最低保障到最高保障有四种计划可供选择,适合不同经济条件和保障需求的团体客户。光大永明的“康顺无忧重大疾病保障计划”,涵盖了包括癌症、急性心肌梗塞、良性脑瘤、肢体瘫痪等40种重大疾病,不仅有重大疾病的全面保障,更提供癌症复发额外保障及保证费率。产品、服务和销售只要向贴近客户需求的方向走一步,就是创新。 (二)健康保险产品创新的导向选择 在产品创新导向选择上,应将健康保险自身规律与市场需求规律有机结合,摆在首要位置,至少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市场需求与经济效益。应注重解决好是以市场需求为导向,还是以经济效益为导向的根本方向问题。 2.投入与产出。据统计数据显示,世界500强的保险企业,健康保险首年承保的经济效益为—8%,主要原因是疾病发生率、持续时间等风险标的具有不确定性,往往变动很大,管理成本高,以及医疗费用难以控制等问题的普遍存在。 3.防范风险与经营风险。健康保险风险具有经营层面风险和管理层面风险,容易忽视的是经营层面的最大风险是有效需求不足,一个保险产品承保人群越多,其分散风险的功能就越大,管理层面风险则与此相反。 4.稳健经营与长远发展。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企业,围绕各种风险谋求经营与发展是唯一的正途,遵循发展规律和经营原则是经营保险的必要前提,稳健经营是经营保险的基础和关键。对处于初级阶段的我国保险业,更应当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始终将提高持续发展、永续发展能力问题作为现在乃至将来的永恒课题。 (三)健康保险产品创新的条件探索 1.要建立起以保险机构专业化经营管理为前提、以健康管理为基础、以保险机构与医疗机构有效合作为保证的健康保险风险控制机制。现有的健康保险医疗费用控制模式,最明显的弊端就是作为承担最终责任的保险机构,缺少中间 (过程)控制手段,只是在医疗费用支出既成事实后,被动地承担经济补偿责任。其关键的环节就是保险机构与医疗机构之间,没有建立起“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合作机制。管理式医疗是保险机构和医疗机构的利益联盟,其最大的亮点是双方共同控制医疗费用,能有效地发挥医疗机构的积极性,且在一定程度上对道德风险有抑制和监控作用。健康管理是控制发病率、小病拖成大病的有效手段,可以从源头上控制医疗费用,且可以促进全民健康水平的提高。加之健康保险专业化经营管理,这一自身能力的增强,就能建立起保险机构、健康管理机构、医疗机构三方协同动作的健康保险医疗费用控制机制,为健康保险产品创新和发展创造内外结合的基础条件。 2.要建立起以普遍性需求为主导、以区域性和个性化需求为辅助的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健康保险产品研发体制。要解决这些问题就应在创新观念上抢先突破,考虑实施一种新的产品研发战略,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对消费需求广泛、保障人群众多、对全局影响大的健康保险产品,要举全行业之力,进行集中研发,采取招投标和合同协议方式,进行产品经营权购买。这样做便于政策扶持;有利于扶优限劣;便于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产品开发的专业化。对于区域性、不同层次及特殊保障需求的健康保险产品开发,可由各保险主体根据消费需求和自身能力进行自主开发。 3.要努力创造出政府政策支持和具体优惠政策并举、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健康保险两个优势均能得到充分发挥的良好政策环境。《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为保险业的改革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但具体落实到健康保险业务发展上,针对其风险特殊性的具体政策还不够明显,应争取更大的政策支持力度和具体的优惠政策,才能保证健康保险的创新和发展。从发达国家的经验看,如果商业健康保险和社会医疗保险承担的保险责任范围相同,商业健康保险的费率往往要低于社会医疗保险的收费水平,这实际意味着商业健康保险执行的是更为公平合理的费率,而最终受益的必然是保险消费者。 健康保险论文:智利健康保险制度改革分析 内容提要:本文介绍了智利健康保险制度改革后的基本框架,分析了其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原因,指出无论是从公平还是从效率的角度看,智利的模式都很难说是成功的。从全球范围来看,面对实践的挑战,健康保险的理论研究仍旧任重而道远。 关键词:智利,健康保险,制度改革 一、历史背景与发展进程 智利的健康保险是国家整个健康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1952年确立的综合健康保险制度规定,不仅健康保险的有关政策由国家制定,而且具体业务也主要由政府部门经办,国家免费提供大部分医疗服务,公共部门承担医院费用的90%,承担病人治疗费用的85%以上,这种体制一直持续了近30年。像其他由政府包办健康保险的国家一样,在1970年代末,智利健康保险制度出现了深刻的效率危机,包括医疗保险支出持续增加、国家财政负担过重等等,健康保险制度不仅成为了经济发展的瓶颈,而且成为了社会不稳定的重要潜在因素,健康保险制度的改革已经迫在眉睫。 1980年代初智利的政权更替为健康保险制度的根本转型提供了契机,在当时全球经济自由主义思潮占主导地位的意识形态支配下,智利健康保险的改革采取了节约成本、消除浪费、充分挖掘潜力、改善医疗卫生状况、减少不平等等方面的目标取向,实现了健康保险制度由政府主办向私营化、市场化方向的转变。与此同时,智利还调整了健康保险的管理体制和具体的政策措施,1981年,国家卫生服务体系和雇员国家医疗服务体系重组为国家卫生基金会(公营健康保险机构)和国家健康保险服务局(snss),作为公共部门履行政府对健康保险事业的责任。同时,中央政府下放部分卫生事业管理权利,初级健康保险交由市级管理。但是,智利健康保险的市场化并不彻底,健康保险也只是实行了部分私有化经营,从而确立了智利公共健康保险和私营健康保险同时并存的二元健康保险体制。 智利健康保险改革之初,虽然社会公众留恋社会医疗,排斥私营健康保险,但是由于政府在政策上遵从经济自由主义的理念,具有社会政策特色的公共医疗保险基金还是出现了普遍缩水和持续递减,健康保险部分私有化导致了私营保险机构的持续扩张,私营保险机构发展成为了智利最盈利的经济部门。1990年11月至1996年期间,私营健康保险机构的数量虽然没有变化,但是私营健康保险机构中的受益人却从1990年的210万人增加到1996年的380万人,强制健康保险制度中由私营健康保险机构承保的人数比例从1990年的19%上升到了 1996年的32%。1990—1996年,私营健康保险机构平均对每位受益人的医疗费用支出上升了 18%。然而1990年代后期,经济衰退加上私营健康保险机构创新能力不足,私营健康保险机构无力提供新产品来增加市场份额,使得智利私营保险没有出现大的发展,1999年后,参加私营健康保险机构人的数量几乎没有增长(sapelli and torehe,2001)。 私营保险公司的进入,使得整个健康保险部门成本意识增强,公营健康保险机构的运作似乎也获得了明显的成功。1981年的健康保险制度改革导致了公营保险体系的普遍重构,包括剥离部分功能和坚持消费者需求导向,在公营保险部门中引入了市场机制,使得制度效率大大提高,同时,促进了诊断和医疗需求的提高,并因此而提高了医疗保险的总支出。 二、智利健康保险制度的体制框架 智利虽然倡导健康保险运作的市场化,允许私营保险企业经营健康保险,但是对于投保人而言,健康保险却是强制性的,即政策范围内的所有人必须参加健康保险,只是具体参加公营还是私营保险人的保险,投保人可以自由选择。但是智利强制性的健康保险对象仅仅限制为在岗工人和退休工人,并未包括其他社会成员,受益人除了投保人本人之外还包括其家属。 (一)公营健康保险机构与私营健康保险机构的政策差别 公营健康保险机构与私营健康保险机构的主要政策差别之一是保险费与保险费率的不同。私营健康保险机构的保险费依据每个社区的费率确定,各个社区的费率大小是不一样的,具体到一个投保人,保险费又根据投保人的年龄、性别和家庭人数而有所差别。公营保险费率仅与受益人的收入有关,而与其年龄、受益人数和健康状况无关,每位购买公营保险的投保人交纳收入的7%作为保险费。 公营保险部门与私营保险差别之二是保障水平的不同,在公营健康保险机构(foivasa)中,每个人都交纳7%的健康保险税,获得相同的一揽子最低医疗服务。私营保险的保障水平取决于交纳的保险费的多少,交纳的保险费越多,获得的保障程度越高,反之则反是,即保险费和健康保险保障服务水平呈对等性。 (二)公营保险机构中投保人的分类 智利的公营健康保险机构根据投保人月收入由低到高分为a、b、c、d、e五个等级,a级属于法定的贫困人口,按照1995年12月确定的收入标准,b级月收入低于144美元,c级月收入为145—225美元之间,d级为月收入225美元以上的人,e级是极少数月收入特别高的人群,a、b、c、d四级分别占总人口的41.2%、31.5%、12.8%、13.9%。 公营健康保险机构为所有人提供预防、初级和二、三级卫生保健服务,投保人因病请假也给予补助。对受益人是妇女的,提供5个月的产前和产后假期津贴。对高收入者发给津贴证,在公立医院就诊时享受降价优惠,鼓励高收入者参加公营机构的健康保险。对于穷人公营健康保险机构规定可以免缴7%的保险税,在公立医院就医时自己也不需要付费,但在产前、产后因病缺工不享受津贴,并且不能到私营医院就诊。一般而言,a、b两类人在就医时个人不承担任何费用,c类人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约为总费用的10%,d类人约为20%。 (三)共付制(co—payment) 所谓共付制是指在出现医疗保险事件时,所发生的医药费用由保险人与受益人共同承担,它类似于共同保险。在智利,共付制被认为是对受益人的行为有强制约束,私营健康保险机构用共付制度来控制受益人的“道德风险”,降低了保险人承担的医疗责任,这被认为是智利健康保险制度模式中最显著的特色。由于健康保险的供方市场尚未规范,许多私营健康保险机构提供的健康保险方案保障程度往往很低,迫使受益人自己不得不承担大部分的医疗费用。 三、智利新健康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随着时间的推移,智利新的健康保险制度受到了公众越来越多的批评,这些批评对象主要是私营保险公司,其中比较突出的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所谓的“挤出精英(cream skimming)”,它指私营保险公司把那些收入比较高、健康状况比较好的人从公营保险制度中剥离出来,成为自己的保障对象,而把最需要健康保险的那一部分人,特别是低收入的穷人排除在私营保险制度之外。二是私营保险人提供的保障程度过低,主要表现在共付率很高,所谓“共付率”是指被保险人(投保人)承担的压疗费用比例。由于“挤出精英”问题,又引起了不为智利公众所注意的第三个问题,大量收入高而身体健康状况好的人离开了公共健康保险机构,因此使智利降低卫生保健公共支出的健康保险制度改革目标没能实现。反过来,公营健康保险机构为了改善财务状况,一方面推出新的措施吸引高收入、体质好的受益人,与私营健康保险机构争夺市场;另一方面,自1996年起也开始推行共付制度。公营健康保险机构医疗费用共付制度的推行,使得其中的受益人个人承担的医疗费出现了巨大增长,特别是对穷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负担。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健康保障服务水平和保险价格的双轨制。公营健康保险由国家卫生保健基金管理,其保险费与承保的人数和人口特征无关,均为投保人工资的7%,同时获得相同的保障服务。也就是说,公营健康保险制度的保险费随收入的增长而增长,保险价格仅仅是收入的增函数,由于个人收入存在差别,那么收入高的个人在获得相同医疗服务质量和数量的前提下,要付出更高的代价。并且,公营健康险一般要求受益人在公立医院接受医疗服务,因此选择公共健康险的人几乎无一例外地面临公共医疗服务供给方的诸多限制,如通常获得的医疗服务质量低,不能及时就诊,出现排队等待现象等。 私营健康保险制度的保障服务取决于个人有支付能力的需求,保险费依据家庭需要的保障水平和家庭成员的风险状况确定,保险费和保障程度之间是按照市场原则确立的对等关系,体现了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和公正性,较高的保险费就能获得较高质量和数量的医疗服务,并且医疗服务具有相当的便利性,能够随时获得,不会出现公营保险排队等待的现象。 这样,收入较高的人将会选择加入私营健康保险机构。高收入富裕家庭成员的健康状况一般也比较好,而高风险的穷人只能留在公营健康保险机构中。 第二,共付制度。由于政府对共付制度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私营保险人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导致了共付制成为其排挤高风险人群的手段。公营健康保险部门虽然也有共付制,但共付比例在同类人群中是一样的。而私营保险人是在了解了每一个投保人的社会经济条件之后,再确定每个受益人的共付比例的。往往收入越低的人群,在私营健康保险机构中自己承担的医疗费用比例高,而获得的经济保障程度却较低,因此共付制起到的作用是对中低收入群体获得私营健康保险设置了一个进入的附加障碍。总体上看,私营健康保险机构的经济保障程度基本没有超过医疗费用的三分之一,最低的到10%以下,病人不得不承担66—91%的经济负担。有研究证实,对于医疗费支出每年少于50万比索的人,自己付费占总费用的31.3%;医疗费用超过500万比索,受益人支付的占总费用的44.9%(ritmann m.,1998)。 第三,私营和公营健康保险的成长不是互相促进,而是相互约束。私营健康保险制度和公营健康保险制度的差异实际上为投保人提供了两种不同的契约机制,使投保人自动分成了两类,收入低、风险高的人留在公营保险体制内,而收入高、风险低的投保人则转向私营医疗保险制度。那么,公营保险制度中高收入的人向低收入人的补贴机制被破坏,政府对公营健康保险机构的投入增长不仅得不到抑制,增长的速度反而会更大。1995年智利政府为公立卫生健康提供了93280万美元,相当于智利国民人均67.59美元,或者公营健康保险机构870万人均 110.17美元(范桂高,2001)。1985年、1990年和1996年智利的医疗保健开支分别占gdp的百分比为1.6%、2.0%和2.3%(国际劳工局,2000:223)。这同智利改革健康保险制度是为了削减政府负担的初衷是相矛盾的。 公营保险为了改善财政状况已经推出了新的项目,吸引高收入的投保人留在供应保险制度之内,例如为高收入的人提供就诊津贴证明,使他们在公立医院看病享受费用优待,只需付更低的医药费用,从而形成了同私营保险争夺高质量的投保人的局面。 四、结论 智利健康保险制度能够强制性转型源于国家政体的剧烈变迁,这一点是很难为其他国家效仿的。同时,智利新的健康保险制度框架不仅没有实现政府的改革初衷,达到政府对卫生健康费用减少投入的目的,反而成为了扩大社会不平等的重要原因,削弱了社会保障制度稳定社会这一最基本的作用,从这个角度而言,智利的健康保险制度改革很难说是成功的,因此也不能成为其他国家效仿的模板。其原因在于,在健康保险制度中,医疗保健品的供给方、个人、政府和健康保险的承办者的目标是不一致的,而各参与主体又都有自己的信息优势,参与人的许多行为在事中无法观察到,在事后又无法验证,在这种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参与人依据特定的制度规则采取相应的策略行动,最后表现出来的经济变量的数据有很大的不同。智利健康保险体系的二元制度结构,以及公营和私营健康保险内部有差别的体制安排并不能消除这种信息不对称性,智利的健康保险制度并未完成这—使命,难以达到预期目标是可想而知的。事实上,健康保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仍然是世界范围内有待解决的难题,我国城市医疗保险的现有制度框架也没有解决这一问题,有报道说,在我国的许多地方出现用医保卡购买保健品、化妆品、儿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现象(白天亮,2005)。 经典的理论研究源于rothschild和stiglitz(1976)的竞争性市场框架下健康保险的逆向选择问题。该研究表明,由于投保人比保险人更了解自己的健康状况,那么保险人只好设定一个平均费率来适用一类投保人,但是,平均费率会导致那些健康风险低于该类平均水平的人退出保险,迫使保险人提高费率,而这又会导致更多的低风险人退出,在极端情况下,高额的保险费令人望而却步,保险市场会彻底崩溃。智利的健康保险制度没有出现上述情况,从整个社会来看,保险市场不仅能够正常运转,而且是智利盈利最高的行业。其原因在于智利的健康保险法规同竞争性的市场规则不一样,改变了参与人的博弈规则,在智利,受益人必须在健康保险市场之内,没有进入和退出市场的自由,改变了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的信息和权利结构,受益人不得不同市场上的某一家保险人订立保险契约,尽管具体同哪一家签约可以自由选择,而保险人凭借制订保险合同和自由选择投保人的权利,在利润最大化的驱使下,制定许多有利于自己的条款,同时,在为数可数的市场供给方的无限重复博弈过程中,相互之间会形成某种垄断的默契,对消费者实行价格歧视,提供保险服务的质量和数量都大大低于竞争性市场的情况。 关于健康保险问题的有影响的研究文献目前仍然局限于竞争性的市场制度,如何设计一种强制性与自由选择相结合的制度模式,揭示健康保险主体的私人信息,从而实现健康保险市场的帕累托均衡,还有待于进一步的研究。 健康保险论文:对我国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思考 摘要:一个国家的公共医疗保障制度,即国家医疗保障制度和社会医疗保障制度,对商业健康保险会产生一定的“挤出效应”,但仍然存在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空间,在我国商业健康保险更有着巨大的发展空间。我国健康保险经营不佳主要是没有进行合适的专业化经营,因此,应采取综合措施推进专业化经营,来提高我国保险公司健康险的水平,促进我国健康险市场的发展。 关键词:商业健康保险,专业化经营,医疗保障制度,赔付率,发展空间 一、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空间 一个国家商业健康保险的经营和发展与该国医疗保障制度密切相关,从理论上说,一个国家的公共医疗保障制度,即国家医疗保障制度和社会医疗保障制度,对商业健康保险会产生一定的“挤出效应”。但实践表明,即使在公共医疗保障制度保障水平较高的国家和地区,也仍存在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空间。 1.国家医疗保障制度。在国家医疗保障制度安排下,国家通过财政预算拨款作为医疗保险资金的主要来源,为国民提供几乎是免费的医疗保障,如英国、加拿大。从理论上说,实行国家医疗保障制度的国家,由于公共医疗保障制度对商业健康保险的“挤出效应”,该国的商业健康保险将受到很大程度的抑制。但由于国家医疗保障制度提供的服务质量不高、等待期长等缺陷,许多国民在国家免费提供的医疗保障之外还另外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以提高其健康保障水平。例如,加拿大实行国家医疗保障制度,国民享受免费的医疗保险,但商业健康保险保费收入仍然占寿险保费总收入的22%左右。 2.社会医疗保障制度。在社会医疗保障制度安排下,通过立法强制实施,保险基金主要来自雇主和雇员,国家财政给予补贴,如德国、日本、台湾地区。在社会医疗保障制度安排下,社会医疗保险虽然覆盖面广,但往往保障水平不高,商业健康保险仍然存在很大的发展空间。 3.商业健康保险制度。在这种健康保障制度安排下,政府只为特定人群(如老年人、残疾人、低收入者、军人)提供医疗保障,其他人群通过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提供医疗保障。如美国,美国的医疗保险制度是一种政府健康保险计划、私营健康保险计划和管理型医疗保险的结合体。除了老人和—些特殊群体,大多数美国人主要依靠雇主和(或)雇员本人购买的商业健康保险来提供医疗保障。美国是典型的以推行商业健康保险为主的国家,商业医疗保险覆盖人群超过总人口的 60%,商业健康保险保费收入约占人寿保险总保费的20%。 由此可见,无论是在实行国家医疗保障制度或是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国家,还是以实行商业健康保险制度为主导的国家,商业健康保险都存在较大的发展空间,其在寿险总保费收入中的占比通常高于20%。 我国的商业健康保险同样具有巨大的发展空间,据中国保监会公布的数据,2005年全国人身险保费收入3697亿元,健康保险费收入只有307亿元。如果我国的商业健康保险能达到寿险的20%,按2005年的寿险保费计算,商业健康保险费收入将达到739亿元,可见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潜力巨大。 二、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经营状况及其国际差距 (一)我国专业健康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 2003年,保监会出台《关于加快健康险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提出健康保险专业化经营的理念,要求保险公司建立专业化的经营组织,引导行业健康快速发展。2004年人保健康、平安健康等五家专业健康保险公司获准筹建,健康保险专业化经营迈出实质性步伐。2005年以来,人保健康、平安健康、昆仑健康和瑞福德健康四家专业化健康保险公司先后开业。 人保健康提出“健康保障+健康管理”的经营理念,即不仅提供事后补偿,还将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的健康服务,包括健康咨询、健康维护、就诊管理和诊疗服务等,目的在于改善客户健康状况,有助于保险公司降低赔付率和产品价格,增强竞争力。人保健康虽然可以依赖中国人保的强大品牌优势,但由于人保基本没有经营健康保险的经验和数据积累,经营难度较大。 平安健康保险公司将推出第三方管理服务等新型服务,引入“管理型医疗”模式。在产品上将会突破传统健康险的模式,为客户提供如眼科与牙科保健、老年看护等非传统健康险产品。平安健康保险公司将充分利用集团现有的保险成本优势、渠道优势、综合服务优势等,提高健康保险业务的盈利能力。以目前的形势来看,平安还处于“潜龙未动”状态,实力尚未显示。 其他专业健康险公司,昆仑健康和瑞福德健康已通过验收,但其目前核心岗位位置空缺且欠缺专业人才和经营经验,也没有提出让人刮目相看的“蓝海战略”,经营难度很大。 据保险公司的资料显示,我国各家保险公司经营商业健康险业务的综合赔付率均超过盈利平衡点,部分已涉足商业健康保险的公司也渐生退意,有的甚至已经在大规模地停止商业健康保险业务并欲逐步全面退出。 (二)国外健康险的经营状况 与之相对应,国外众多的以经营健康险为主业的公司却取得了不俗的业绩。2002年,国外共有8家以经营健康险为主业的公司人选《财富》500强,这些公司的经营状况为我国健康保险的发展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上述8家主要经营商业健康保险的保险公司的财务经营状况表明,经营健康保险不仅不一定亏本,甚至可以进入世界500强。尽管目前我国有些公司的商业健康保险经营状况不太好,但这并不意味着商业健康保险本身就必然经营不好,而是我们的风险控制能力薄弱。只要充分借鉴其他国家健康保险经营的成功经验,做好数据分析、风险控制、产品开发、客户服务、信息系统等基础性工作,我国的商业健康保险必将大有可为。 三、推进专业化经营,提高我国保险公司健康险水平 导致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发展困境的关键在于专业化经营的缺乏。专业化是健康保险的必由之路,这一点已在保险界形成共识,但如何进行专业化却是目前最应该探讨的问题,各保险公司应采取综合措施,不断推进专业化经营,来提高我国保险公司的健康险水平。 1.要建立专业化经营的组织架构。专业化经营的组织架构有多种形式,可以是专业健康保险公司,也可以是集团下的专业子公司,还可以是公司内的一个业务管理系列。事实上,各种经营模式都各有其优势和不足(见表2),没有适合所有保险公司的标准模式。保险公司应根据其规模、发展目标、市场定位和战略,选择适合自己的经营模式,而且我国各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也应该鼓励市场的多样性,关键在于赋予所选择的组织形式充分的技术开发、业务管理、产品开发等的权限和职能,彻底改变健康保险业务依附于寿险业务的状况。 2.要建立专门的核保和核赔体系。鉴于健康保险的风险控制特点,各保险公司应建立专门的健康保险核保和核赔体系;制定和实施健康保险核保人与核赔人的管理办法;加快研发和使用健康保险专用的核保、核赔手册等专业技术工具。要进一步发挥行业的力量,着手制定疾病表。 3.建立专业化的信息管理系统。专业化的信息管理系统不仅是实现健康保险专业化运作的基础和平台,而且对健康保险的风险控制和长远发展至关重要。传统的寿险业务管理系统集中解决的是业务流程、人机界面、系统集成等商用系统的共性问题。由于健康保险业务的复杂性、保险事故发生的频繁性,需要有效的过程管控系统,单纯的业务流程管理已远远不能适应健康保险的风险管控需要。公司可以通过自主开发或引进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和完善与健康保险业务相适应的信息管理系统,特别是完善健康保险的核保、核赔管理系统和数据统计分析系统,满足业务发展和服务的需要。 4.完善的专业管理制度体系的建设。首先,公司要加强内控制度的建设;其次是要建立专业的精算体系,注重积累精算数据,加强精算评估,科学厘定产品费率,防范产品开发风险;最后,还要提升精算师在经营管理中的地位与作用。 5.建立完善的健康保险产品体系。开发适合群众需要的健康保险产品,关系到保险公司能否在健康保险体系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及发挥作用的程度;关系到保险公司能否有效地填补基本健康保险建立后所留下的商业空间。随着保险公司经营经验的积累和外部条件的逐渐成熟,逐步开发在保单中增加保证续保的条款等。有条件的公司,要积极探讨长期护理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全球医疗保险等险种的开发。 健康保险论文:简述个案管理在健康保险理赔管理中的运用 论文 关键词:个案管理 健康保险 理赔 论文摘要:个案管理是一种促进患者康复降低医疗成本的管理模式,是一个多方协作的系统工程。通过分析在健康保险理赔过程中运用个案管理的意义和实施过程, 总结 了实现个案管理的必须条件,为保险公司降低保险赔付成本,控制经营风险提出了新的解决方案。 一、健康保险理赔中实施个案管理的必要性 健康保险赔付的复杂性、多样性决定了理赔人员必须根据特定的保险对象和索赔事件来开展赔付工作。例如伤病收入保险是对被保险人发生伤病后不能正常工作而给予的收入补偿,当保险人康复或返回到工作岗位时将停止给付。这类健康保险的赔付与疾病持续的长短以及投保人重新投入工作的意愿密切相关。而这又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被保险人自身的主观因素,这其中既有与保险动机无关的主观状态,如被保险人的情绪,心理状态等都会影响 治疗 的效果和身体机能的恢复,又有与保险动机相关的心态,如投保人为了取得保险赔付情愿一直处于疾病状态,将保险赔偿金作为收入损失的一种长期补偿,使其实际收入与正常工作时相差无几。 因此,在种种心态的趋势下,投保人隐瞒病情康复进展,或者不积极参加治疗的现象并不鲜见。此外还有相当多的外界因素也增加了保险公司赔付的风险,如使投保人重返工作岗位的职业培训效率低下,或者投保人不及时向保险公司披露他们已经重返工作岗位或不同的工作的信息。因此,建立一套基于索赔者全面资料的管理信息系统,本着给付应该的赔偿,帮助患者恢复工作能力的理赔原则,针对具体索赔事件进行个案管理,将是健康保险理赔管理的一个有效手段。 二、健康保险理赔管理中个案管理的实施过程 保险理赔管理自疾病或索赔发生时即开始介入,直到被保险人康复或重返工作岗位为止。个案管理是对传统理赔服务的拓展,涵盖了比较广泛的内容,它包括了解投保人的期望,防止投保人逆选择的发生,并预防导致长期索赔发生的潜在因素的出现;帮助索赔者制定出重返工作岗位的计划;需要对索赔者提供何种服务,以及如何提供这些服务等内容。保险公司本着赔付所有真实的索赔的原则,一旦完成对所有必要的资料的评估,就会按时支付保险金,同时也会采取合理的措施去防止不诚实的或欺诈性的索赔。根据健康保险的特点,个案管理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调查及评估 这是实施个案管理的资料收集阶段,在此阶段理赔人员要查验与索赔同时提供的资料,并将其与申请者的核保书进行对比。同时还要与保险公司的医疗顾问小组或医生进行初步讨论,对疾病对健康造成的影响、特定的职业责任和康复所需的大约时间等与理赔相关的主要问题有个清晰的了解。在调查过程中要收集的资料包括:客户的疾病情况、药物治疗详情、疾病病史、专科医生医疗报告及检查结果、职业、具体工作性质、工作环境、 经济 状况、家庭关系、生活安排、 法律 问题和将来的工作计划,等等。理赔专业人员在获取了上述详细资料后,就可以根据索赔者的实际情况来进行风险评估,评估报告中包括所有收集到的信息资料、索赔概况、可能的索赔原因以及预期的赔付风险等内容。 理赔人员在获得与索赔者相关的背景资料时,要注意加强双向沟通。一方面理赔人员要获取客户的信息,对客户的要求形成一个比较完整的认识;另一方面理赔人员也应当阐明保险公司责任,使客户明确理赔程序,增进与客户的协作,起到客户与公司沟通的桥梁作用。此外,在调查的过程中也要注重时效,应该在客户提交索赔申请后能尽早与客户接触,尽快建立起一个同客户相互协作的关系,以帮助客户早日重返工作岗位。 (二)制定个案行动计划 由于个案管理过程中涉及到多方面的协作,涉及到医疗康复机构、索赔者个人、索赔者的雇主、职业介绍机构、人才市场等各相关方面。因此要试图建立有效的协同合作关系,使相关方都参与到个案管理中,则需要一个充分具体的个案行动计划。这个计划是在与医疗机构、客户和其他相关方的商议下共同制定的,其中可以包括 治疗 计划、自我锻炼康复计划、定期复查计划、职业培训计划(当投保人不再适合原来的工种时尤为重要)等。在个案计划执行的同时,还要有紧密的时间管理,记录索赔者的复查资料,跟踪计划的实施情况。定期将计划执行情况与预期效果进行对比,考察个案管理是否起到了实效,并根据客户的病情和风险水平对个案计划进行不断的修订。同时也不能忽视索赔者自身的主观能动作用,要让客户承担起对计划完成的责任,积极配合,尽快地返回到工作岗位。 (三)寻求资源与协作 从上面的过程可以看出在个案管理下,理赔人员的角色是多重的,他对索赔人员的服务不仅仅局限在确定保险赔付上,还有许多与降低赔付水平有关的关联服务。在提供诸如治疗建议、康复计划、职业指导的服务时,往往还需要借助专业机构的协助。例如同医疗机构建立协作关系,向医生提供关于公司理赔管理方式方法的资料;又比如与专业的心理咨询机构合作从心理上对索赔者进行疾病康复的引导。 此外,理赔部门还要加强对保险公司其他部门员工如人员、客户电话服务中心,核保人员进行理赔管理模式的介绍,使他们详细了解公司的理赔管理理念。将个案管理的思想深入到保险的销售阶段,使其作为营销人员的工具,同时也让客户从一开始就体会到公司人性化的服务。 三、实现个案管理的条件 要营造新的理赔管理模式,在保险公司的理赔管理中推行个案管理,还需公司管理层和员工的共同努力,从多渠道努力创造条件来实现这一目标。首先,保险公司要从公司制度上对理赔规程进行新的概括,对个案管理的积极效应进行肯定。并通过收集个案管理的具体资料,逐步建立个案管理的管理信息系统,为保险公司全面系统地进行风险管理准备第一手的资料。 其次,要加强对理赔人员的培训。提高理赔员的交流技巧和面谈技能,比如如何采用积极聆听、沉思倾听等技术来建立和谐的气氛,以及进行解决冲突、处理悲痛和伤亡、对峙和谈判情景的角色扮演。通过经常性地组织理赔人员的相互讨论,来交流个案管理的心得。 最后,还要推行奖励和激励机制。对于运用个案管理技巧,有效处理理赔事件,以及同医疗机构等其他方联系建立起良好的协作关系做出了贡献的员工,应当给予嘉奖,使员工看到自己的工作成就,从而提高对自己工作的满意度。 个案管理是一个多方协作的系统工程,需要管理者有很强的横向思维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个案管理将传统的理赔工作提高到战略管理的高度,它不再将理赔管理的目标局限在降低保险赔付成本这一唯一的目标上,而是将其和保险公司的长远 发展 战略结合在一起,对于提高理赔质量,维护和发展客户关系,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着深远的意义。 健康保险论文:中美商业健康保险税收政策比较 [摘要]现阶段,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受到税收政策的制约。美国商业健康保险税收政策所取得的绩效及目前改革的动向,能够为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税收政策的改进提供借鉴。今后,为了更好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保障需求,我国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政策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寻求改进:在税率、税基设计上将健康保险区别于其他险种;对小规模保险公司予以税收优惠;对健康保险购买者实行税收扣减政策;建立减免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所得税的积极有效机制。 [关键词]保险税收,商业健康保险,医疗保险 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经过20多年的发展,虽已取得一些成绩,但仍远远不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保障需求。而缺乏相应的鼓励性保险税收优惠政策是制约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原因之一。 一、我国现行的健康保险税收政策 我国的保险税制是于1983年国家实行利改税后逐步建立起来的。根据现行税法,国家对保险业主要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两种主体税种,此外,还征收城建税、印花税、房产税、土地占用税等小税种。 (一)对保险公司的征税 从2001年起,我国对保险公司的营业税率进行了调整,分3年将营业税率由原来的8%下调至5%,另按营业税实纳税额征收7%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3%的教育费附加。但是对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到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医疗保险等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和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中国境内的保险机构和中国进出口银行为出口货物提供出口信用保险取得的收入;保险业实行分保的分保人所取得的保费收入;财产保险业务中的农业保险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按33%的比例税率征收(外国保险公司则适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法》征税)。国债利息收入免征所得税;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实行先征后返;寿险公司免征企业所得税。印花税方面,财产保险按保险费收入的0.1%贴花,农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公司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对投保者的征税 投保者。分为企业投保者和个人投保者。从企业方面来说,企业购买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的各项费用可在税前扣除,作为成本列支,企业按国家规定缴付的各类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在规定的比例内扣除,企业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可在计算应税所得额时如实扣除,企业为职工举办的补充养老保险缴费在工资总额的4%以内部分可以从成本中列支,进行税前扣除,保险公司给予投保企业的无赔款优待应计人企业当年应税所得额征税。对于投保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业,国务院出台《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2000年)申明确规定了要建立多层次社会医疗保险体系的政策,规定“有条件的企业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从成本中列支”;财政部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2003年)中明确企业投保补充医疗保险的资金来源在福利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直接计人成本。 对个人投保者,包括保费和保险赔款两个方面,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税法中没有明确个人缴纳的保险费用可以从应税所得中扣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局于1997年颁发的财税字[1997]144号文件规定,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的金融机构缴付的医疗保险金不计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医疗保险金,应将其超过部分并人个人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所获得保险赔款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前扣除,即对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美国的健康保险税收政策 保险业在美国经济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它不仅为团体和个人提供规避风险的担保,还可融通大笔投资资金。下面分别对寿险公司、寿险公司所得以及个人购买健康保险的税收政策进行讨论。 美国的州保费实行属地主义原则,寿险公司必须向其展业所在的州政府纳税,各州有不同的税种税率,且相差较大。大多数州都要征收保费税,保费税的计税基础一般是保险公司在该州所获得的保费,年金业务可以免税。少数州虽然对在本州注册的保险公司征收的保费税是以其全部保费为计征对象,但往往是代其他州征税。对于在本州注册的保险公司在本州境内取得的保费收入征税税率一般在1%—3%之间,对在外州注册的保险公司在本州取得的保费收入征税税率一般在0.75%-4.28%之间。联邦政府对保险公司在境外取得的保费收入征收特种消费税(即消费税),对在美国境外保险保费收入按4%征收,对在美国境外再保险保费收入按照1%征收。 对于寿险公司所得税,在一般情况下,美国国内收入署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应纳税年度的人寿保险和年金保险合同发生的所有死亡索赔和抚恤金及保险公司为此遭受的所有损失(无论是否确定),符合规定条件的留存保险准备储蓄银行,当它在各州法规授权许可下兼营人寿保险业务时,如果该人寿保险业务部门能与银行的其他部门分开,独立进行核算的话,则该银行除了可以选用一般性规定外,还可以选按(a)不管总所得或费用是否适当地分配到保险业务部门,按照规定税率征收的所得税;及(b)对该独立的寿险业务部门按i.r.c§801规定的税率计征的所得税之和缴纳代用税。当然,如果该寿险部门为一独立法人,则不适用上述规定,而按寿险业的规定进行征收。这种细化的税收规定兼顾了不同组织形式间的税收公平,也使税法上“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得到体现,防止利用公司的组织形式作为避税手段。对于保险公司的持续性发展,投资性活动收益的税收减免起到了一定支持作用。由于美国保险市场的竞争非常激烈,导致保险费用下降、边际利润降低,所以为了维持保险公司的生存发展,从业者不仅通过降低成本,提供特色服务等手段来保持市场份额,也要想尽办法获得持续稳定的投资收益。在税收政策上,美国由此也规定了保险公司在投资性活动中产生的一些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投资所得额中扣除,从而有利于保险业的风险保障功能的发挥。 对个人购买保险的税收政策,有雇主缴费团体医疗费用保险计划、个人健康保险、自由职业者的健康保险。对于雇主缴费团体医疗费用保险计划,雇主为雇员缴付的健康保险费可作为税前业务费用列支。对雇员而言,雇主缴付的保费也不看作是他(她)的应纳税收入。这就说明,雇员必须用多于雇主缴付的保费数额的余额,才能够购买到相同福利待遇的保险。当医疗费用保险支付给雇员医疗费用保险金时,雇员获得的这部分给付额是不作为他(她)的应税收入的。对于个人健康保险费用,个人医疗保险的保费开支没有特殊待遇。这部分开支只是另一种形式的医疗费用。它同其他医疗费用相加,如果总金额超过个人调整的收入额的7.5%,超额部分就可免税。 对于自由职业者的健康保险,1986年税收改革法案对自由职业者医疗费用开支制定了一条新的征税条款。如果这些人用自己的总收入购买健康保险,那么其中25%的保费可以免税,该比例随着之后不断颁布的法规而不断提高到30%,直到40%,1997年税收改革法案决定对自由职业者缴付的健康保险保费逐步提高免税比例,并最终实现全额免税。1998年和1999年所采用的免税比例是45%,2000年和2001年的免费比例为50%,2002年为60%,2003年至2005的免税比例为80%,2006年的免税比例将为90%,2007年之后将实现100%免税。一般而言,单一所有者企业、合伙制企业以及持有小企业2%股份以上的股东等均可以从中获益。尽管自由职业者有资格加入健康福利计划,但是如果该福利计划由该职业者的配偶的雇主提供,那么对该自由职业者就不适用保费的免税待遇。 自由职业者医疗费用开支的免税并不仅仅限于其超过调整总收入7.5%那部分余额,在2007年之前,健康保险费用的非免税与其他医疗费用的总开支超过调整总收入的7.5%部分也是免税的。 三、美国健康保险税收政策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从实践看,美国商业健康保险税收政策所取得的绩效及目前改革的动向,给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税收政策提供了一些可以借鉴的经验及启示。而我国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政策在一些方面确实存在着不足的地方,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改进我国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政策。 (一)在税率、税基设计上将健康保险险种区别于其他险种 由于健康保险的经营风险和其他的险种不一样,健康保险涉及保险人、投保人和医疗服务提供者三方关系,其风险不仅包括投保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逆选择、道德风险等,也包括难以对医疗行为进行有效控制而引发的财务风险。所以世界各国一般在财政政策上都给予健康保险业比较宽松的税收政策,营业税的税率都比较低,并且许多国家对健康险给予减免优惠政策,大力支持健康保险业的发展。我国现行的对保险公司征收的营业税税率高,且税基大。在连续3年下调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情况下,可以针对健康险的特殊性,相应的要求进一步降低税率,直至免征营业税。 在所得税税基方面,虽然我国在确定公司所得税税基时,将公司收到的股利和再保险分出业务获得的股利等从中扣除,其实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在对各种准备金制定合理的提取标准的前提下,允许应纳税年度的合同项下的赔款支出(包括已决未付款项)、符合规定条件的留存保险准备金、营业损失、其他赔偿责任人支付的赔偿金等项目据实予以扣除。这样从根本上有利于税源的培育,有利于保险业的持续发展。 (二)对小规模保险公司予以税收优惠 我国目前对外资的优惠办法及全国性的大公司所具有的先天优势,都对中小保险公司的发展构成了极大的冲击。对于小规模保险公司予以一定的税收优惠,可以说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借鉴美国的做法,对于小规模保险公司在计征所得税时,可以考虑以一定总应纳税所得额为界限区分是否为小规模纳税人,再对其按所得额的一定百分比作为费用列支,来提高征管效率。 (三)对健康保险购买者实行税收扣减政策 美国对购买某些指定的健康险保单支付的保费,实行税收扣减,从而鼓励健康险的购买。只是对国民购买无本地执照的保险公司或外国保险公司的保单,不予减税。如雇主缴费团体医疗费用保险计划中雇主为雇员缴付的健康保险费可作为税前业务费用列支。而我国的补充医疗保险仅笼统的规定企业为职工交纳的各种保险费用在规定的比例内扣除,具体限额是多少,没有明确规定,虽然国务院出台《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2000年)中明确规定,“有条件的企业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从成本中列支”;但是目前能享受这一待遇的企业只是少数,而且,在具体计算上是按计税工资总额还是按企业实际工资总额计算扣除也不明确。 (四)建立减免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所得税的积极有效机制 在美国,当个人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同其他医疗费用相加的总金额超过个人调整的收入额的7.5%时,超额部分就可免税。自由职业者用自己的总收入购买健康保险虽现在还要交纳一定比例的税款,但1997年税收改革法案决定对自由职业缴付的健康保险保费逐步提高免税比例,并最终实现全额免税。我国个人购买保险仅仅对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的金融机构缴付的医疗保险金才不计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人,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医疗保险金,应将其超过部分并人个人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我国社会保险覆盖面极为有限,保障程度也不高,而且,对于那些收入不高并且需要健康保险保障的人来说,消费者的收入和商业健康保险的价格影响了他们的购买能力。所以国家应从税收政策上鼓励居民购买商业健康险,增强自我保障的能力。争取减免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所得税,进一步鼓励和吸纳更多的居民个人参加商业健康保险。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有效发挥税收杠杆效应,提高商业健康保险市场的有效需求,促进商业健康保险的进一步发展。 我国保险涉税法律制度自形成以来,曾经在增加财政收入、体现政策导向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随着保险市场的发展,其存在的问题已经开始制约保险业的发展。实际上,为了保险业的做大做强,保险涉税制度改革已经如箭在弦。2004年“两会”,保险涉税问题被一再提及,前中国人寿董事长兼总经理王宪章先生认为,应通过优惠的税收政策对购买商业保险产品的投保人给予税收减免;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董事长马明哲则建议,允许居民个人用于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所支出的费用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鼓励个人将储蓄转化为健康保险,提升健康保障水平。保监会副主席魏迎宁也已明确表示,保险监管机构正在加强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机关的联系,争取减免个人购买健康保险的所得税,进一步鼓励和吸纳更多的居民个人参加商业健康保险,这无疑将会更强有力地推动我国健康保险的发展。 健康保险论文:农村商业健康保险的定位 借助于保险机制规避健康风险是农村健康保障体系创新的重要路径。在农村卫生医疗保障体系中,商业健康保险应定位为:在农村健康保险市场的主体地位以及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中的重要支柱作用。这种定位具体体现为:健康风险管理的示范作用;在合作医疗制度中引入保险运行机制;农村社会医疗保险的商业化运作;农村补充医疗保险以及作为广义的“农村保险”来经营等。 农村健康保障困境呼唤商业健康保险 我国医疗卫生体系的基础是在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20世纪70年代后期开始的经济改革对医疗卫生供给的基本体系提出了严峻的挑战。目前我国农村地区农产主要采取自费医疗的形式,他们用以规避健康风险的安全网主要由土地和家庭自我保障、亲朋好友互助、商业保险、政府和村委会的救济措施构成。越来越多的农民无力承受日益增长的医疗费用,己成为当前农村医疗卫生保障的突出矛盾。 一方面,农民成为几乎毫无保障的群体,另一方面,医疗费用的攀升超过了农民实际平均收入的增长幅度。1990年到1999年,农民平均纯收入由686.31元增加到2210.34元,增长了2.2倍。同期卫生部门统计的每人次平均门诊费用和住院费用,分别由10.9元和473.3元增加到79元和2891元,增长了6.2倍和5.1倍。这样,农村人均医疗保健支出占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消费支出的比重不断提高,医疗费用的增幅大大超过了农民的经济承受能力。 疾病和贫困是一对孪生兄弟。按照国际贫困标准,以年人均收入低于900元作为农村居民的最低贫困线,1999年我国农村的贫困人口仍然高达1.2亿人,其中50%集中在西部。在农村最贫困的农产(约占4%)中,50%左右属于因病致贫或因病返贫。根据1998年调查的5万户农民,贫困率是7%。如果把这些人的医疗费用除去,其净收入贫困率是10%。也就是说医疗费用这一项就使中国农民的贫困率增加了3个百分点。当前农村医疗保障问题,不仅仅是一个道义、公正问题,更是一个需要重视的经济问题。农村医疗保障体系的缺失,削弱了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由此导致的农民健康水平的下降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我国劳动力素质下降。创新农村医疗保障体系显得尤为必要和迫切。 借助于保险机制规避健康风险是农村健康保障体系创新的重要路径。发展农村健康保险既可以拓展和带动目前非常薄弱的农村保险业务,又可以服务于农村居民的健康保障,充分发挥商业保险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职能。 商业健康保险在农村卫生医疗保障体系中的定位 在农村卫生医疗保障体系中,商业健康保险应定位为:在农村健康保险市场的主体地位,以及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中的重要支柱(如图1所示)。 这种定位具体体现在以下诸多方面: (一)健康风险管理的示范作用 目前一些富裕起来的农民也往往通过购买商业健康保险规避健康风险。特别值得指出的是,农村的中小学校在很多地区是最大的投保群体。学校为所有在校生集体购买“学生平安险”,包括住院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尽管很多做法有“强制投保”之嫌,但客观上有利于广大农民增强利用保险机制规避健康风险。日渐扩张的商业健康保险具有健康风险管理示范作用,它可以在当前作为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前导。 (二)在合作医疗制度中引入保险运行机制 合作医疗试验陷入困境有很多原因,其中很重要的一条是没有很好地贯彻保险机制的基本原理和原则。 第一,不符合大数法则。根据健康保险的原理,最有经济效率的风险分担方式是在较大的投保人群中,对发生频率较低但治疗费用较高的疾病进行保险。可是目前的合作医疗多在村庄一级试行,对于资金筹集而言不可能形成具有经济规模的投保人群。如果将规模微小的基金仅用于补偿经济风险较高的疾病治疗费用,则因受益面太小而难以保持较高的缴款率。如果将补偿重点置于发生频率较高但治疗费用较低的疾病上,受益面虽然较大却并不经济,因为它既导致较高的管理成本又增加患者的交易费用。这种两难困境在目前推行的合作医疗制度框架内是无法解决的。因此,深化改革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引入契约共济的保险意识和保险制度的运行机制,扩大投保人群,不断提高保障社会化程度。 第二,缺乏精算技术的支持。合作医疗的费用筹集、给付水平一般都没有经过严格的、精算意义上的测算,大多是根据上年医疗费用支出作简单的匡算。但在合作医疗的实际运行中,投保人的逆选择、疾病发生率的不确定性、不同医疗费用控制技术的运用等都会影响合作医疗的运行效果,使之很难按初始目标运作。因此,非常有必要在合作医疗中引入保险精算,通过精算技术,对资金筹集、基金积累、给付水平等进行严格测算,这是合作医疗成功运行的前提和基础。 (三)农村社会医疗保险的商业化运作 社会化的医疗保险制度是农村医疗制度改革的方向和远期目标,目前我国正在全面改进“福利——风险型”的合作医疗制度,在原有合作医疗基础上实施市(县)乡 (镇)两级统筹的大病风险医疗制度,进行社会化医疗保险制度(并与城镇职工医疗制度并轨,实行城乡一体)试点工作,逐步推广。为提高运行效率,可以探索商业化运营的模式。 如太平洋人寿就在农村社会健康保险的商业化运作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2001年11月,江苏江阴开展由政府牵头、商业保险参与运作的全市性农村健康保险。按照“行政领导、统一筹集、征管分离、定额补偿、专款专用、收支平衡”原则,商业保险公司建立起“以定点医院为基础、医保专员为依托、信息技术为手段”的立体化管理模式。江阴模式的成功运作引起包括国家卫生部等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和普遍关注,为农村社会医疗保险的商业化运作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四)农村补充健康保险 另外,在经济发达的农村地区,随着农民人均gdp和收入水平的增长加快。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健康和医疗服务水平的要求迅速提高,人们对合作医疗提供的低水平医疗服务已不再满足,社会医疗保险的基本保障也难以满足乡村工业化程度中高收入农民对较高质量健康服务的需求。商业健康保险作为重要补充,将满足人们对健康保障的差异化需求。 (五)作为广义的“农村保险”来经营 法国安盟保险公司进入中国市场经营国内保险公司望而却步的农业保险曾引起广泛关注。该公司提出的“农村保险”的概念对于商业保险公司在农村地区开展健康保险业务颇具启示意义。 按照安盟公司的界定,所谓“农村保险”是指全面介入农村市场,向农产提供一揽子的全面保障方案,无论人身保险还是财产保险,无论是生活方面还是工作方面,无论是农业领域还是非农业领域。(如图2所示) 将农村商业健康保险作为实施“农村保险”经营战略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发展农村商业健康保险的重要发展思路。 农村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空间 据法国安盟公司2002年9月对四川省的5个村庄、江苏省的3个村庄、吉林省的 2个村庄的212个农产的调研,对40家农产的上门专访,农民对健康保险有显著的需求。(见表) 为深入研究包括商业健康保险在内的农村保险的需求状况,我们曾在陕西和福建两省的6个县进行了入户调查。调查表明,尽管目前购买保险的农民还不多,但被调查农民对保险表现出一定的兴趣和愿望,而且呈现出多元化的需求倾向。福建的农民兴趣最大的险种是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如果购买保险,有46.7%的人愿意购买健康保险。陕西的农民也表现出类似的意愿。这表明,目前农村存在着很大的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潜力。 我国农村保险市场存在巨大的潜力。据测算,如在20年内,我国农村保险市场水平能达到目前全国保险市场水平(保险深度为2%),那么,届时农村保险费收入将达到750亿元,年平均增长率为25%左右。由此可见,我国农村商业健康保险市场的潜力同样很大,特别是经济较发达地区的农村,市场潜力将首先在一定的条件下得到释放,潜在的保险需求易于转化为现实的有效需求,开发这些地区的农村商业健康保险在经济上是可行的。因此,如何有效增加农村商业健康保险的供给,以使潜在的农村健康保险市场早日浮出水面,是值得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农村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策略 (一)增加农村商业健康保险的供给 人们通常认为,农村保险市场发展滞后的主要原因在于农村居民对保险的有效需求不足。但调查结果表明,尽管农民的收入水平较低,风险保障意识比较落后,但农村保险市场尚没有得到很好开发,保险供给主体缺乏,让农民了解保险和投保的渠道很少,适合农村居民的保险商品也不多,因而他们的保险需求还得不到满足,即目前农村保险供给存在较大的缺口。 目前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都把业务重点放在大中城市,县级支公司的重点也在城镇。如福建浦城县的农村业务只占10%,城镇业务占了90%。这反映了保险公司对农村保险业务的认识不统一、重视不够、投入不足。因此,保险公司必须重视农村商业健康保险市场的培育和开发,改变商业保险经营机构设置的不适应性,在农村开办更多的代办所和办事处,开拓广阔的农村商业健康保险市场。 特别值得指出的是,保险公司开拓农村商业健康保险在战略上更有深远的意义。通过提供健康保险,保险公司可以有效地带动其他诸多险种的发展,从而有利于开拓整个农村保险业务。 (二)积极应对城乡疾病模式差异 人类在20世纪经历了一次疾病模式的转变,其重要标志使非传染病取代传染病成为致病和致残的主要原因以及平均死亡年龄的逐步上升。但中国在疾病模式转变的过程中面临着“不完全的疾病模式转变”,这突出表现在城乡疾病模式的差异上。城乡居民疾病模式差异表现在诸多方面:第一,死亡率和预期寿命的差距。1980年以来,农村地区人口的死亡率不仅明显高于城镇人口,而且出现了上升趋势。第二,疾病谱和死因谱的差异。农村地区,尤其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居民的患病率及其疾病构成、住院原因及其构成还是以感染性疾病和营养不良症为主导的疾病模式。以1998年住院病人疾病别住院率及其构成为例:在城市地区,脑血管病、冠心病,高血压病等慢性疾病是主要的住院原因;在农村地区,痢疾、病毒性肝炎、结核病、流感等传染性疾病列入前15位疾病。同时,受人口老龄化和人口流动的影响,农村地区也面临着疾病谱的变化,一些老年慢性病、新出现疾病(如艾滋病)的发病率也有所增加。第三,妇幼健康也存在很大差异。第四,危险因素的差异。在城市地区,环境污染、职业危害以及不良生活方式和行为成为主要的致病因素。而威胁农村居民健康的主要因素,则仍然是恶劣的生存环境、较差的卫生条件以及不良的营养状况等,这是与农村的地理位置、基础设施和收入水平密切相关的。同时,由于人口流动性增加,职业伤害和行为方式的致病比例提高,如肺炎、性病、艾滋病等。 城乡疾病模式存在上述诸多差异,而保险公司目前的健康保险产品却明显具有“城市偏好”,不适应农村疾病模式对产品的不同需求。因此,保险公司要针对农村居民疾病模式的特点,积极开发适应农村不同人群不同需求的健康保险产品。同时,保险公司还要积极参与农村地区卫生宣传、传染病防治等卫生保健工作,促进农村地区疾病模式的转变,有效地发挥商业健康保险特有的社会管理功能。 (三)树立良好的信誉 合作医疗试验难以成功的一个重要教训是,组织者出现信誉危机。农民对合作医疗的组织者不太信任,对合作医疗制度的公平丧失信心。特别是90年代以来,农村由于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干群关系非常紧张,农民对基层干部发生信任危机。一个信用缺失的机构是不可能组织社区各方面的资源来建立健康保健制度的。同样,保险公司的信誉是商业健康保险在农村能否顺利发展的关键问题。 从整体上看,农民利用现代保险机制转嫁健康风险的意识还很薄弱,购买保险的理念还很脆弱,此时周围参加保险的人对保险以及保险公司的感性认识将直接影响其购买意愿。这个时候保险公司的员工及其营销人员如不能坚持诚信,不能正确引导农民的保险消费,对保险公司形象的破坏力也将放大。因此,为了农村商业健康保险的长期良性发展,保险公司必须切实提高服务质量,树立诚信品牌。 健康保险论文:略论商业健康保险中健康管理的作用 一、我国商业健康保险中健康管理的现状 对保险公司而言,可以降低医疗费用支出,提高核心竞争力。一方面,健康信息管理便于保险公司收集被保险人第一手健康信息资料,有效防范投保人的逆选择和道德风险。通过健康评估和健康改善,可有效减少疾病危险因素,以事前较少的预防费用投入获得超值的健康回报和个人的健康改善,减少医疗费用的支出。另一方面,健康管理使服务内容得以扩展,除了人保健康在保险业内率先提出并确立了“健康保障+健康管理”的经营理念,开创了健康保险业健康管理的先河。2006年成立的昆仑健康保险坚持“以人为本”,以客户的健康为中心,秉承“治未病”的传统思想,创建了中医特色健康保障—服务模式,为客户提供融健康文化、健康管理、健康保险为一体的健康保障服务。 医疗服务市场竞争的不充分。目前,医疗服务市场上存在着垄断竞争的局面,许多公立医院并不需要保险公司为它们增加客源,极大地影响了健康管理效用的发挥。这主要表现在:事后付费的方式无法使保险公司在相对固定的保费基础上承担传送医疗服务的风险,无法使医生和医院承担起费用控制的职责。保险公司在和医疗机构合作中没有话语权和主导权。公司对医疗服务机构诊疗行为的监督和制约能力微乎其微,诊疗干预更是无从淡起。健康管理的开展只是保险公司单方面的行为,得不到医疗服务机构的配合支持。 健康保险信息系统不完善。健康保险信息系统是保险公司健康管理的技术基础,完善的信息系统有利于减少信息不对称的现象,它使得保险公司、医疗服务的需求方和医疗服务的供给者之间实现资源共享,从而可以使保险公司在承保前了解被保险人的具体风险情况,决定是否承保或以什么条件承保,有效地对被保险人进行监控评价,并据此提出健康改善措施,实时地介入客户的医疗管理过程,从而实现医疗费用的控制。但目前医疗信息资源尚未整合,保险公司和医疗服务机构的信息联网未实现,使同时参加了基本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的参保者,出现“一次看病、两次报销”或是“医院说能报,保险公司不给报”等诸多问题。这不仅不便于患者进行实时医药费用结算,影响了参保者的积极性,也不利于保险公司对医疗服务机构诊疗行为的风险管控。 保险公司健康管理水平不高。我国健康保险的健康管理处于起步阶段,和国外还存在较大的差距:其业务及管理费用支出较大,管理成本高。保险公司在数据收集、理赔调查和费用控制等各环节经验都不足,导致理赔率高,保费厘定不准确。另外,我国经营健康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众多,市场陷于非理性价格竞争中。大部分公司关注短期利益,出于抢占市场的目的,普遍重视开发客户与收取保费,忽略健康管理,这使得大多数保险公司的健康管理得不到广大客户的认可和接受。 二、完善商业健康保险中健康管理的对策建议 开发专业化产品体系。保险公司应在对市场细分、目标市场选择后,认真分析各类客户群体的需求,同时结合健康风险的特点,把健康管理元素融入到保险产品中,开发出适合客户需求的、专业化的、并能结合健康保险与健康管理服务项的综合保障计划。 分步骤地推行管理型医疗模式。国外健康管理运行的模式多为管理型医疡是一种集医疗服务提供和经费管理为一体的医疗模式,特点是保险公司直接参与医疗服务机构的管理。我国保险公司在不具备直接推行管理型医疗的情形下,只能根据具体情况分步骤实施:首先,保险公司提供针对高端客户的全程健康管理服务,针对小众客户的健康档案管理服务,提供面向大众的健康咨询服务,通过这些服务留住和吸引客户,增加健康保险的覆盖面,从而迫使医疗服务机构被动甚至主动地参与到保险公司推行的健康管理计划中。其次,与医疗服务机构之间通过契约的方式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机制,以更好地服务客户、控制风险。最后,伴随着健康管理工作经验的积累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深入,可以选择以自建医院或以股权方式控股医院,使保险公司既承担医疗费用风险,又能为客户提供健康管理服务,最终实现管理型医痣培养专业化人才。健康保险以人的身体作为保险标的,其风险本质在于伤病发生率及医疗服务的费用水平,其在精算、理赔、核算方面相对于寿险而言有独特之处。这就对健康保险从业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需要通晓金融保险知识,还需要通晓医疗卫生知识。保险公司应积极和国内高校、科研机构合作,吸引优秀人才加入公司,并对本公司员工进行定期培训和指导,或者有计划地把国内有经验的人员送到国外培训。同时,要注意为内部人才创造更加优越的发展空间,建立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另外,公司应注意外部人才的引进,将先进发达健康保险业国家的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引入公司。 优化和培育良好的医疗卫生环境。政府应加快实施《“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着力在全民基本医保建设、基本药物制度巩固完善和公立医院改革方面取得突破,增强医保的基础性作用。这必将有利于医疗机构竞争机制的形成,增加保险公司选择合作医疗机构的范围和机会,从而促成健康管理医疗服务系统的形成。另外,应加大对医疗服务市场行为的监督力度,避免医疗服务风险。协调建立完善的健康保险信息系统。政府应尽快打通保险机构和医疗服务机构、社保机构之间的医保信息通道,彻底解除束缚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技术性障碍。实现保险公司和医疗服务机构的良好对接,将分散的医疗资源进行有效整合、改善信息和医疗服务的信息协调机制,不仅能及时为医疗服务机构提供医学最新进展,分析最佳治疗方案,检测医疗费用。而且有利于保险公司实现与社保机构的联动审核和一站式医疗结算服务。通过该平台查询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理赔信息,既可帮助保险机构在承保时更有针对性地制订、优化商业健康保险的承保方案,又可进行远程专家会诊,提高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效率,这对提升保险公司形象和业务拓展具有重要意义。 给予税收等政策的优惠。相对于寿险而言,健康保险的发展还很不成熟,其发展壮大离不开外部环境的支持。政府应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和财政支持,采取免征健康保险业务营业税和所得税等措施。同时,国家应以法律形式,确定商业健康保险在整个医疗保障体系中的功能定位,明确规定其补充医疗保险的性质,从法律层面明确医疗保险应完全交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以扩大商业健康保险的客户群,增加保险公司在医保利益共同体中的谈判祛码,促进健康保险健康管理的有效应用,支持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 本文作者:桂鉴霞 单位:西南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健康保险论文:政府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工作意见 一、拓宽商业健康保险服务领域 (一)支持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创新。 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加大产品创新力度,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大力发展与基本医疗保险有机衔接的商业健康保险,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参加商业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解决基本医保之外的需求。加快发展老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开发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保障需求的各类产品,探索开发针对特需医疗服务需求、多元化多层次中医药服务需求、药品不良反应等新型保险产品。 (二)发展商业保险健康管理服务。 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提供全过程健康管理服务。加强健康风险评估和干预,提供疾病预防、健康体检、健康咨询、健康维护、慢性病管理、养生保健等服务,满足人们多样化的健康管理需求。通过健康教育和预防保健等手段有效降低发病率,提升参保人的健康水平。 (三)推动医疗执业保险发展。 扩大医疗责任保险覆盖面,2017年底基本覆盖全市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探索发展多种形式的医疗执业保险,支持医疗机构和医师个人购买医疗执业保险,加快发展医疗意外保险,降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执业风险。鼓励通过商业保险等方式提高医务人员的医疗、养老保障水平以及解决医疗职业伤害保障和损害赔偿问题。 (四)建立以医疗责任保险为主的医疗责任风险分担机制。 坚持“政策引导、政府推动、积极稳妥”的原则,把医疗责任保险纳入医疗纠纷与处置工作的总体部署,全面开展9县(市、区)医疗责任保险统保工作。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医疗责任保险的经营管理模式,建立医调会与保险理赔对接机制,尽快形成第三方调解与第三方赔偿新格局。创新医院管理与医疗风险控制模式,切实加快医疗责任保险推进步伐,在2016年底前完成乡镇卫生院及以上医疗机构的全覆盖。 (五)支持健康产业创新发展。 促进医药、医疗器械、医疗技术的创新发展,在商业健康保险的费用支付比例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探索建立医药高新技术和创新型健康服务企业的风险分散和保险保障机制,支持中医、妇幼保健类别的公立医疗机构创新、拓展医疗执业范围,帮助医疗机构破解发展中的融资难题和发展瓶颈,化解投融资和技术创新风险。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健康服务业产业链整合,通过直接投资、股权投资、战略合作或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等方式,设立医疗机构、养老社区、体检机构等,增加健康服务资源供给。 二、推动完善医疗保障服务体系 (一)规范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管理。 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原则,不断推进商业保险机构受托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在规范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基础上,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规范商业保险机构承办服务,科学制定招标评分标准,完善招投标程序,严格市场准入与退出标准、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依法合规、公开公正地选择受托商业保险机构。改进完善城乡大病保险风险调节机制,明确结余率和盈利率控制标准,结合地区经济发展实际,合理确定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根据地区城乡居民收入变化情况,合理调整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实现大病保险健康可持续发展。不断优化理赔服务流程,依托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为参保人提供“一站式”服务。建立健全独立核算、医疗费用控制等管理办法,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发挥精算、风险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优势,加强医疗费用管控,保障资金安全,增强抗风险能力。 (二)积极发展小额人身保险和老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商业保险作为市场化的风险分担机制,可在医疗保险的基础上,积极发展小额人身保险和老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通过对意外伤害所致的死亡、残疾等进行保障,与医疗保险形成优势互补,满足人们多层次、多样化的社会保障需求,激发个人参保的积极性和社会活力,减轻财政压力,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三)完善商业保险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合作机制。 鼓励各类医疗机构与商业保险机构合作,成为商业保险机构定点医疗机构。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发挥专业优势,引导医疗服务需求,加强医疗费用和风险管控,帮助缓解医患信息不对称和医患矛盾等问题,有效降低不合理的医疗费用支出。在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各类医疗保险经办服务的地区,商业保险机构要积极配合医保管理部门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管控,增强医保基金使用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探索运用股权投资、战略合作等方式参与公立医院改制。 三、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 (一)提升专业能力。 引导商业保险机构加强健康保险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优化人员队伍结构,强化从业人员职业教育,持续提升专业能力。根据经办基本医疗保险和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管理和服务要求,按照长期健康保险的经营标准,加强人员配备,着力提高医疗专业人员配备比例,提升专业经营和服务水平。 (二)提高服务质量。 引导商业保险机构进一步做好参保群众就诊信息和医药费用审核、报销、结算、支付等工作,提供即时结算服务,与基本医保同步实现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在省商业健康保险服务平台试点的基础上,继续推动商业健康保险的“一站式”赔付。商业保险机构要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发挥机构网点优势,不断创新和丰富健康服务方式。加强行业服务评价体系建设,规范健康保险服务标准。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 支持商业健康保险信息系统与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医疗机构信息系统进行相关的信息共享。政府相关部门和商业保险机构要切实加强参保人员个人信息安全保障,防止信息外泄和滥用。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加强健康保险信息系统建设,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提高对人口健康数据分析应用能力和业务智能处理水平。 (四)加强监督管理。 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各类医疗保障经办服务的监管制度,建立健全多部门参与的协同监管机制,加强对商业保险机构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取消经办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保险监管机构要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体系,加大商业健康保险监督检查力度,规范商业健康保险市场秩序。保险监管部门要会同商业保险机构完善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公开渠道和机制,建立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督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加强行业自律,倡导公平竞争与合作,共同营造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良好氛围。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各县(市、区)和市级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统筹谋划,将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纳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总体部署。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下,加强沟通和配合,完善政策,创新机制,协调解决商业健康保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积极促进商业健康保险持续健康发展。 (二)完善落实支持政策。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落实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鼓励社会资本投资设立专业健康保险公司,支持设立健康保险分支机构。各地要统筹考虑健康服务业发展需要,扩大健康服务业用地供给,支持利用存量房产和原有土地保障具有社会公益性的商业健康保险用地。 (三)加大宣传力度。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及互联网等媒体深入宣传、普及商业健康保险知识,增强人民群众的健康保险意识,重点推广商业健康保险满足人民群众非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方面的成功经验。 健康保险论文:双投双保健康保险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在校学生综合医疗保障水平,切实减轻学生患病时对家庭带来的经济负担,根据市府办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构建和谐社会,创建平安校园为目标,实施学生“双投双保”健康保险,既让学生享受到居民医保的惠民政策,又让学生得到学平险的双层保险,为广大学生和学生家庭提供更高水平、更加全面合理的风险保障。 二、实施范围、保险险种及期限 全县中小学、职业学校的在册及借读学生均属保险范围。 双投双保健康保险的险种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学生平安保险及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附加住院医疗保险。 保险期限为一年。即当年的3月1日至次年的2月28日。 三、“双投双保”健康保险缴费标准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30元,学生平安险40元。 四、保险待遇:学生参加“双投双保”健康保险后,住院不管是意外伤害还是疾病医疗,或者发生死亡事故,都能最大限度获得多个部门的补偿。 五、参保缴费办理程序 (一)在校学生的参保缴费工作由其所在学校具体负责落实。学生应提供身份证号,按照班级进行登记,收取保险费、发放保险单凭证、汇总、录入《学生保险清册》。 (二)学校将所收取的保险费款项分别存入县医保局和保险公司指定的帐户或由工作人员上门收取。经县医保局和保险公司核对无误后分别开具各自保险费缴费凭据给学校。 (三)县医保局根据学生参保登记情况录入医疗保险计算机管理系统。 六、就医和报帐管理 居民学生参加居民医保和学生平安险的,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后发生的医疗费,先到保险公司报账,然后凭资料复印件(加盖保险公司公章)到县医保局进行第二次报账;农村学生既参加新农合又参加居民医保和学生平安险三种保险的,先到保险公司报账,然后凭资料复印件(加盖保险公司公章)分别到县医保局和县新农合报账。报账比例分别按学生平安险、居民保险、新农合的规定给予核报。 七、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是一项民生工程,是由国家统一组织实施的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属于政府行为,是国家社会福利性保险,是一件惠及千家万户、造福子孙后代的好事实事,是构建和谐社会,让广大居民及中小学生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县委、县政府坚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从制度上确保人民群众病有所医的重大行动,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在校学生及其家庭的关心和爱护。各中小学、职业学校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全力以赴把这项关系民生的大事抓紧抓实抓好。 (二)强化宣传,广泛动员 全县各中小学、职业学校要认真做好学生及学生家长的宣传动员解释工作,要把学生“双投双保”健康保险的优越性讲深讲透。 一是参加“双投双保”,可以让学生充分享受到国家惠民政策带来的实惠,年各级政府财政将把对学生参加居民医保的贴补资金提高到60元/人·年,相当于个人缴费的两倍,个人帐户划账将提高到13.5元/人·年,报账比例也将有较大幅度的提高。 二是参加“双投双保”,可以提高学生的综合医疗保障水平。目前居民医保与学平险的平均报销率在40%-60%间,学生一旦发生较大医疗费用,将对学生家庭造成沉重的经济负担,特别是对贫困家庭尤为明显;居民医保与学平险组合实施“双投双保”健康保险,对提高学生的综合医疗保障水平、最大限度地获得补偿减轻学生家庭负担将起到积极作用。 三是实行“双投双保”,可以实现优势互补,扩大保险责任覆盖范围。居民医保有慢性病补偿、有个人帐户、带病可参保等方面优势。学平险有意外伤害门诊、有第三方责任意外死亡补偿等方面优势。 四是实行“双投双保”,可以规范医疗保险市场混乱行为。原来各家商业保险公司相互竞争、争相拉保,造成医疗保险市场混乱繁杂,致使各学校学生和家长无所适从,重复投保、漏保等现象经常发生。全县各中小学、职业学校统一实行“双投双保”可以进一步规范医疗保险市场,扭转医疗保险市场混乱局面。 五是动员农业户口学生参加居民医保,让学生享受到双重保障待遇。对已经参加新农合的农业户口学生,在自愿并做好工作的基础上,动员其再参加居民医保。参加新农合又参加居民医保的学生一旦发生疾病住院,既可以在新农合报账,又可以在居民医保报账,还可以在保险公司报账,可以享受三重待遇,这样大大提高了对学生的医疗保障力度,减轻家庭的负担。 (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教育部门要把实施学生“双投双保”健康保险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抓紧抓实。要把这项工作列入对全县各学校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要将“双投双保”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学校,并加强督查调度。要确保非农户口中小学生参加居民医保的参保率达92%以上。各有关学校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并指定专人负责学生参保工作。各学校要开好动员部署会议,培训好代办人员,做好参保、代收保费、统计上报、证件送审等工作。为了确保任务完成,县政府将适时组织督查组,对各学校工作进度情况进行督查,对完成任务好的单位进行通报表彰,对工作不力进展缓慢的单位将给予全县通报批评。 健康保险论文:商业健康保险发展分析论文 摘要:目前商业健康保险正被越来越多的人接受,成为大家解决医疗费用问题的最佳选择。但是,我国保险市场上的健康保险产品品种单一,缺乏专业的经营机构和有效的风险控制体系,为了更好地发挥商业健康保险的作用,必须走专业化经营之路。 人生一世,最宝贵的是生命,但没有健康,其他的又何从谈起呢?健康保险在中国该如何发展,成为每个人思考的问题。笔者针对当前中国健康保险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发展健康险的一些建议。 一、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的保险业发展迅速,保费收人以超过30%的速度增长。与此相反,商业健康保险业从建国到医疗体制改革之前,几乎处于停滞状态,在医疗改革之后,才开始缓慢发展,但总体水平远远落后于广大群众的需求。总的来说,我国的商业健康保险业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健康保险品种单一,覆盖面窄 2003年7月18日,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起草的《健康保险管理暂行办法))(草拟)的讨论稿中写到:“健康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使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发生的费用或损失获得补偿或给付的一种保险。”这在中国是首次对健康保险的概念和业务范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文件中还写到:“健康保险具体包括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人损失保险和护理保险。”目前在中国保险市场上健康保险产品的种类主要包括疾病保险、医疗保险,而失能收人损失保险和护理保险在国内保险市场上几乎还是空白。 用工制度改革后,公费医疗面日益窄小,个人支付医疗费用的群体范围扩大,同时对医院有关数据和全社会的患病的概率难以掌握,给保险费率的精确计算带来一定的难度。此外,药品的价格普遍较高,随着医药科学的不断进步,检测手段日益改进,带来昂贵的医疗费用,使商业保险望而却步。尽管这几年保险公司也推出了不少新险种,但也只限在重大疾病,对覆盖面较大的疾病险种还显得苍白无力。另外,因为中国的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严重及中国的家庭结构倒置,护理保险在中国的发展前景非常好,但要发展起来仍需要相当长的时间;而对于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是一个全新的领域,大部分业内人士认为在现阶段中国发展这种险种的难度很大,主要障碍是缺乏社会诚信体系,保险公司很难控制风险。据统计资料显示,2003年1—7月份,我国健康保险保费收人148亿元,只占到同期寿险保费收人的8.9%;2000年我国卫生总费用4764亿元,商业保险公司的健康保险赔付额为12.9亿元,仅占全国卫生总费用支出的0.2%,我国健康保险覆盖面之窄是显而易见的。 2.没有专门经营健康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首先,从法律规定上看,没有明确界定健康保险业务的性质。2003年1月1日实施的修改后的《保险法》规定:“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这一规定改变了原来健康保险业务只能由人身保险公司经营的局面,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健康保险业务与人身保险业务的差异。但是保险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又规定:“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我国《保险法》仍将健康保险归为人身保险业务,保险业务的一些基本原则如补偿原则、代位原则和分摊原则在法律上仍不适用于健康保险业务,但实际上,健康保险区别于寿险,它比寿险更复杂,在理赔、定价、受益等方面要考虑的因素较多,而在某些方面却与财产保险有相似之处。 其次,从国内经营情况看,目前经营健康保险业务的公司,大都是经营寿险业务的公司,由于对健康保险在风险本质、精算方法、管理技术、服务内容等方面与寿险业务的差异性认识不足,从而在经营行为上表现出对不同人群的健康保险需求缺乏认真研究,不下功夫开发健康保险的风险控制技术,不注重建立健康保险的管理体系和专业人才队伍,而是沿用寿险的经营模式和方法在经营健康保险,在与医院的合作和管理方面更是缺乏创新。从发达国家的保险经营上看,寿险与健康保险不能或很少混业经营,有的国家将健康保险划为保险业的第三产业,在经营中与寿险和财险都区别开来,在精算上要考虑健康保险的长期和短期收益、稳定及波动程度,还有设计的复杂程度。因此,健康保险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独特领域,应有专门的健康保险公司来独立经营。 3.缺乏有效的风险管控体系 长期以来,由于公费医疗、劳保制度的存在,“病人看病,家属、医生搭车,国家买单”的思想普遍存在,而且根深蒂固,被保险人很难被带进商业保险的消费中来。在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医疗服务提供者成为拥有共同利益的行为主体,本毕业论文由整理提供使得保险机构的费用控制很是被动。在健康保险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存在着最明显的信息不对称,被保险人对自己身体健康状况的了解往往比保险人更加全面,患有疾病的人比健康的人更加容易购买健康保险,这样就会产生逆选择风险,保险公司在核保时稍有疏忽,就有可能引起非常严重的后果。 另外,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也经常在健康保险中出现,尤其是在重大疾病保险中,更有甚者,被保险人与医生串通一气共同来欺骗保险公司以诈取巨额保险金。同时由于缺乏对疾病的专业知识和医疗技术壁垒的存在,患者只能被动地接受医生所提供的医疗服务,而作为理性经济人的医生,往往做出更合乎自身利益的选择,提供过度的医疗服务。这样肯定会导致不必要的高额检查项目、大处方的出现,而且,由于医疗服务在我国已有多年的发展历史,医疗服务提供者在机构和技术上的发展相对于商业保险来讲远远超前,医院有对医疗消费抉择的垄断权,而商业医疗保险公司很难介入到医疗服务当中,对医疗费用加以监督和限制。 4.商业健康保险在社会医疗保障中的地位不明确,社会大众对商业健康保险的认识还存在一定的偏差,风险防范意识和健康保障意识还不强。 为社会保障重要组成部分,缺乏相应的制度保证。保险公司在承保、理赔核算等经营过程中缺乏以应有的法律规章进行自我保护和规范,有些人可能认为商业健康保险只是社会保障体系的补充。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扩展过程中,各地的执行标准也不完全统一,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保障程度,主管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力度和把握尺度等方面也有一定的差异,这种不统一为经营健康保险的进一步发展带来了困难。 当然,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其他因素,如法律环境、政策环境、政府职能的转换、医疗体制、医药销售分配、价格体制等等,都对健康保险的发展构成了干扰。 二、对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建议 1.明确健康保险地位,提高社会公众对健康保险的认识 首先,从法律上界定健康保险的概念,明确商业健康保险与社会医疗保险的界限,认识商业健康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同时,从财政上争取健康保险业务的税收优惠;其次,加大宣传力度,增强民众风险防范意识,用典型事例和客观的数字来进一步说明论证商业健康保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2.研究市场需求,加大创新力度,完善健康保险产品体系 健康保险业务的经营发展需要不断有新的险种来满足市场需求,各保险公司应在遵循商业健康保险的经营规律基础上,以准确的市场定位确定经营领域,同时根据自身的业务规模和管理水平,积极拓展健康保险新的业务领域,逐步完善健康保险产品体系。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试点,积极进行产品品种、经营模式、业务管理水平的创新,相关部门应及时总结经验,并进行推广。 具体来讲,在险种开发方面进行市场细分,提供与不同消费群体的健康保障需求相适应的产品,重点突出险种的保障功能,并积极引导消费者在购买健康保险产品时应着眼于其保障功能。总的原则是:对于低收人、无保障的人群,提供低价格、宽范围、低保障的险种;对于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人群,提供低价格、窄范围、高保障的险种;对于较富裕的年轻群体,提供价格与保障程度比例适中、保障期长、保障范围有针对性的险种;对于高收入的中年群体提供高价位、保障全面的保险产品。对产品推出的顺序问题,由于保险公司在推出健康险种的前期阶段,风险控制技术和经验数据的积累尚有一个过程,在无成熟模式可借鉴的前提下,应优先推出风险较易控制的险种,以团体补充医疗保险、短期健康险、定额给付型险种等业务为突破口,并可辅之以具有附加值的保险产品和服务项目,如开发医疗保险救助卡等,减少一些诸如门诊医疗保险等费用报销型险种的开发和推广。当保险公司风险控制能力达到一定水平时,再逐步扩大责任范围,增加费用报销型险种的供给和提高赔付限额等。待时机成熟后,再适时推出一些老人护理保险、长期住院保险等新型险种。超级秘书网 3.构建科学的专业健康保险经营体系,走专业化经营之路 保险业界应当首先从观念上转变对健康保险的认识,明确健康保险的特殊性,从而才能确保健康保险的专业化发展方向;其次,要设置专业健康保险经营机构,尽快设立一批专业的健康保险公司或在保险公司内部成立专门的健康保险部,同时还要完善各类中介管理主体以确保与医疗服务机构的有效合作,建立起完善的专业化经营体系;最后,从保险公司内部管理上,要完善专业管理制度体系,建立专业的精算体系,注重积累精算数据,加强精算评估,科学厘定产品费率,防范产品开发风险,建立专门的核保核赔体系,制定和实施健康保险核保核赔管理制度,加快研发和推广健康保险专用的核保核赔管理手册等专业技术工具,培养专业化的经营管理人才,开发建立健康保险专业化的信息管理系统。 4.建立有效的风险管控制度 在商业健康保险的经营中,风险控制至关重要,从目前情况看,保险公司风险管控水平严重滞后,已成为制约商业健康保险业务发展的瓶颈,因此在大力推动发展商业健康保险专业化的同时,一定要加强风险控制,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管控体系。 首先,要推进医疗服务机构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战略利益联盟,积极探索医保合作的途径,争取建立起一个政府、保险公司、医院、保户“四赢”的医保合作模式。保险公司可以在实务中采取各种途径,如可以对医院实行公开竞标来选择合作的定点医院,可以不定期地对定点医院的医疗活动进行抽查等等,以有效控制医疗费用,监督医疗服务活动。 其次,一定要严把承保关,本毕业论文由整理提供根据不同健康保险产品的要求,对被保险人进行严格的体检,防止逆选择风险的发生,通过公司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掌握被保险人的健康信息,有针对性地采取预防措施及对医疗服务提供者和患者实施有力监督。同时对一些长期健康保险产品,还要注意调整费率。 第三,在健康保险产品设计时,注意引用医疗费用的合理分担技术。如在条款设计中恰当地应用除外责任,规定合理的免赔额、自负比例和支付限额等。 最后,理赔时一定要查清事实真相,以免发生骗保事件。理赔时除了要求被保险人提供相应资料、文件、单证外,还要去被保险人就医的医院核查,必要时还可与公安机关合作,以确保公平合理的保险金给付。 另外,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健康保险的监管作用也不容忽视,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应积极探索合理有效的监管模式,以保证商业健康保险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健康保险论文:全民医保健康保险发展管理 编者按:本论文主要从澳大利亚的医疗保障制度简介;澳大利亚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与政策扶持;“全民医保”背景下的商业健康保险定位;促进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政策措施等进行讲述,包括了私人健康保险是全民健康保险的重要补充、参加全民健康保险的公民可以获得一张保险证(MedicareCard),病人只需刷卡而不需要付现金等,具体资料请见: 【论文摘要】本文在对澳大利亚医疗保障体系分析的基础上,通过运用实证研究的方法对澳大利亚政府促进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三次政策调整做了深入研究。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全民医保背景下商业健康保险的定位与发展思路。 澳大利亚是世界上实行社会福利制度最早、最好的国家之一,1910年开始建立社会福利制度。目前一个相当完善的社会福利网络已覆盖全国各地,社会福利种类多样而且齐全,公民从出生到死亡都可以享受名目繁多的福利津贴。在医疗福利方面,澳大利亚实行全民医疗保健制度,所有公民都必须参加医疗保险。并可免费在公立医疗机构获得基本医疗服务。这样高的医疗保障福利并没有阻碍澳大利亚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有44,9%的澳大利亚人购买了商业健康保险。当前我国正在建立覆盖全体公民的医疗保障体系,即“全民医保”,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对我国商业健康保险进行定位并促进其健康发展?澳大利亚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一、澳大利亚的医疗保障制度简介 澳大利亚的医疗系统是由联邦政府健康保险委员会、卫生和老龄部、州和地方政府医疗卫生部门,以及私立健康机构和私人医疗卫生从业者共同组成。 澳大利亚实行的是全民医疗保险制度.1973年颁布的《健康保险法》规定,每个公民都有享受同等机会的医疗保险.每个居民都必须参加医疗保险,所有居民均可免费在公立医院得到基本医疗服务。澳大利亚于1984年2月建立了全民健康保险制度(Medicare),通过全民健康保险制度和各州的医疗卫生计戈0,全体澳大利亚公民均可享受公立医院的免费医疗服务和全科医生服务。全民健康保险基金一部分来源于1,5%收入税,占20%,其余80%来源于.政府的拨款。目前个人收入税比例为:年收入在5万元澳币以内为1.5%;年收入在5万元澳币以上的为2.5%(不参加私立保险者);收入低于一定标准者免征健康保险收入税。基本的指导思想是“富者多出”和“尽力而为”。国家为病人支付的费用包括:在公立医院的看病费、手术费、住院(包括药品和饮食)费,不包括的费用有:牙科、理疗和按摩治疗、救护车服务等等。结账方式通常情况是,开业医生和医院与政府管理的全民保险基金统一结账。参加全民健康保险的公民可以获得一张保险证(MedicareCard),病人只需刷卡而不需要付现金。根据澳大利亚有关法律规定.医院和诊所不能向病人卖药,因此,同时实行“药品补贴计划”(PBS),政府每年公布一次PBS的药品目录,凡退休者和领取社会救济者(包括子女)在购PBS范围内药品时,不管药品实际价格多少,每张处方付费2.6澳元.当年支出超过135.2澳元时,可领取一张免费卡,凭卡在当年免费购药。对其余人(包括不参加医疗保险的人)每处方付费16澳元,不足16澳元按实际药价支付,当年药费支出超过312.3澳元时可申请优惠卡,当年购药时每处方只付2.6澳元。此外,全民健康保险还担负着在医院外进行治疗的大部分医疗费用,如看全科医生和专家门诊。全民健康保险负责负担这些费用的85%。 私人健康保险是全民健康保险的重要补充。虽然澳大利亚实行全民医疗保险,但由于《健康保险法》明文规定,在公立医院就诊时病人无权选择医生和病房,也不享受优先住院和治疗。因此,在澳大利亚,大约有44.9%的居民同时购买私人医疗保险。私人保险形式有两种:一是单人保险;一是家庭保险。私人医疗保险只提供医院服务,既可去私立医院看病,也可到公立医院以自费病人身份就医,但可选择医生和优先住院,政府负责支付75%的费用。其余由私人健康保险负责。澳大利亚私立医院的床位约占所有医院床位的四分之一。私立医院的开业医生为患者提供大多数无须住院的治疗,他们与领薪医生一道,为患者提供多种医疗服务。参加商业健康保险的澳大利亚人除了可以报销投保人在公立医院和私立医院的医疗费,还偿付投保人接受的一系列非医疗服务的费用,如进行理疗、看牙科以及购买眼镜的费用等全民健康保险不予报销的项目。如一年未使用私立健康保险基金者,还可获得奖励。联邦政府鼓励人们在使用医疗保健作为主要保障的同时也参加私人医疗保险,以更好地平衡公立医院和私立医院在整个卫生系统中的作用。 二、澳大利亚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与政策扶持 伴随着澳大利亚全民医疗保健政策的逐步完善,与之相适应的商业健康保险制度也正逐步得到发展。作为全民医疗保健政策的必要补充,其辅助作用也日益得到体现。澳大利亚的商业健康保险起步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从1997年到2001年,澳大利亚商业健康保险经历了三个主要发展阶段:私人健康保险激励方案(ThePrivateHealthInsuranceIncentivesScheme,以下简称PHIIS)、私人健康保险激励法案(ThePrivateHealthInsuranceIn,cen~vesAct,以下简称PHIIA)和终生健康保险计划(LifeTime]tealthCover,以下简称LTHC)。改革之前,参加商业健康保险的人1:3和比例都不是很高,在1997年只有占全部人口的29.7%参加商业健康保险。政策改革提高了商业保险的参保率,四年之后,也就是2001年,参保人数增加了400万,参保率达到了45%。在这三个改革阶段的实施过程中,政府的作用无疑是促进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主要原因。政策采取了一系列相应的激励措施与政策,并根据实施情况即时进行政策调整,促进了澳大利亚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 在第一个改革阶段,即1997年7月份到1999年1月份实施的私人健康保险激励方案(PHIIS),国家制定了三项具体的激励措施。该政策针对不同的收入群体分别采取不同的规定:人均年收入在3.5万澳元或者家庭年收入在7万澳元以下的个人,政府会每年给予25~125澳元不等的补贴,用以支付私人健康保险费用;人均年收入在3.55万澳元或者家庭年收入在7万澳元以上的个人,政府不再给予补贴;人均年收入在5万澳元以上或者家庭年收入在l0万澳元以上的个人,如果不参加商业健康保险则对其征收1%的医疗附加税。 在第二个改革阶段,即1999年1月份到2000年7月份实施的私人健康保险激励法案(PHIIA),国家制定了两项具体的激励措施。不管收人为多少,政府每年给予30%的补贴来支付私人健康保险费用;对高收人群体,即人均年收入在5万澳元以上或者家庭年收入在10万澳元以上的个人,国家仍然收取1%的医疗附加税。 在第三个改革阶段,即2000年7月份开始实施的终生健康保险计划(LTHC),用来提高私人健康保险的参保率。为了改善风险曲线,确保成员参保的连续性,国家制定了四项具体的激励措施。30岁之前或者在1999年7月到2000年7月期间参加商业健康保险的个人,政府终生给予低额健康保险津贴;在2000年7月,年龄为30岁或者以上的个人国家每年补贴2%的保费,直到补贴至保费的70%这个最高值为止;个人一旦参加了终生健康保险计划(LTHC),将有24个月的停交医疗附加税期,24个月之后该人之前交纳的医疗附加税将以每年2%的额度逐年累积到该人的家庭津贴里;1934年7月之前出生的人可以免除医疗附加税,政府还增加了对澳大利亚老年人的保费补贴:65岁以上的老人可获得35%补贴,70岁以上的为40%。之前参加私人健康保险激励法案(PHIIA)的人仍然按照原有规定实施。 通过以上三个阶段的改革措施与相关的政策扶持,澳大利亚的商业健康保险取得了较大的发展,具体表现在参加私人健康保险的人数、比例的增加以及年龄结构与性别比例的优化。 首先,参加私人健康保险的人数、比例有了明显增加。据澳大利亚私人健康保险管理委员会(PHIAC)和澳大利亚统计局(ABS)的数据,在改革之前的1997年约有776万人参加商业健康保险,约占总人口的29.7%,到2001年这一数字达到1176万人,占总人口比例约为45%,增长了15.3%。在政策实施的短短四年时间里取得了明显的成果。 其次,参保者的年龄结构与性别比例得到了优化。根据澳大利亚私人健康保险管理委员会(PHIAC)和澳大利亚统计局(ABS)的不完全统计,55岁以下的参保人数占总人口比例增长了16.6%;55—64岁男性女性均增长了14%;65—74岁男性增长了7%,女性增长了5%;75岁及以上男性增长了1.4%,女性增长了2.2%。 澳大利亚居民愿意参加私人健康保险的原因:一是政府给补贴,提高了个人缴费的使用效率,激励个人缴费;二是认为参加了健康保险更有安全感,可以解除很多后顾之忧。特别是老年人,其身体状况决定了承担医疗费用的应急成本会很高;三是认为参加了健康保险可以自由选择医生、避免等候期、服务质量好。但是也有一部分居民至今还没参加,他们不参加的原因:一是认为参加健康保险的费用高;二是认为制度没有统一,改革频繁,没有信誉保证;三是认为已经有公共医疗保障,没必要参加私人健康保险;四是有很少一部分人认为身体很好.没必要参加。 三、“全民医保”背景下的商业健康保险定位 澳大利亚的全民医疗保障制度将所有人纳入一个体系中,在这个体系内没有城市居民与乡村居民之分,没有公务人员与非公务人员之分,更没有公务人员之间的等级之分。在这个体系外,也没有一个由国家公共医疗资源建立的,为特殊群体服务的医疗保障体系。全体人民都在同一个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内,享受统一标准的医疗服务及同等的医疗保障待遇。在经历两年多的反复研讨和论证后,我国的新医改方案即将浮出水面。尽管医改方案的设计达十个版本之多,但在医疗保障制度构建上有一项基本原则是达成共识的,即政府须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努力打造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在此指导思想下,截至2007年末,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已经覆盖1.7亿人,7.3亿多农民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针对城镇非从业人员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试点也从今年开始在317个城市全面铺开。澳大利亚与我国国情及经济基础不一样,因此所实施的医保模式也不完全一样。澳大利亚人口少,经济基础好,实行的是全民统一的健康保险,而我国人口众多,经济还不富裕,实行的是针对不同群体分别设计的医疗保险,但是也基本实现了全覆盖,所以全民医保是我们改革的价值取向。在这个意义上说,我国和澳大利亚有相似之处。因此,澳大利亚在全民健康保险制度下的商业健康保险定位和政策对我们全民医保模式下的商业健康保险政策设计具有借鉴意义。 在一个成熟的保险市场,商业健康保险保费收入占人身保险保费收入的比例一般为30%左右。2006年我国的这一占比为8.81%;2005年我国医疗费用支出7400多亿元,同年商业保险支出仅18多亿元,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约5800亿元,医疗费用缺口为78.37%;同年商业健康保险提供的医疗费用支出仅占全国医疗费用支出的3%,个人自付部分的6%。现实表明,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严重滞后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全面推进商业健康保险制度创新是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必由之路。 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存在着一系列的障碍。首先,在整个医疗保障体中,商业健康保险的定位长期以来处于辅助、附属的地位,从制度层面来看,商业健康保险只是作为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没有成为国家医疗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在推行全民医保之前,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定位是作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补充来设计的,但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推行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建立,使得商业健康保险的空间逐步缩小。其次,政府未能统筹考虑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的协调发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社会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的定位不清,导致的直接结果是商业健康保险可操作的市场空间小,难以充分满足保险经营大数法则的要求,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看,它基本囊括了城市居民中最优质的投保人资源,他们有相当的固定收入,年龄结构也比较理想,而商业保险公司只能做一些补充险或是面向没有固定工作的人群,风险明显偏高。第三,社保机构强制推出企业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失去了在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中本应由商业健康保险来经营的补充医疗保险。 因此,需要借鉴澳大利亚的经验,对我国商业健康保险进行重新定位。国务院《关于促进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了商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我们对商业健康保险定位的基础。作为医疗保障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商业健康保险应当在和谐社会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这是我们对商业健康保险的基本定位。为此,.整合管理医疗保障制度,最大化发挥医疗保障制度的积极保护作用,最大化改善全体国民身心健康状况,提高全体国民的生活质量和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在这样一个分析框架下来寻求促进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政策思路。 四、促进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政策措施 澳大利亚在社会医疗保险全覆盖的基础上,商业健康保险也得到了很好的发展,这主要得益于政府对商业健康保险的合理定位和政策扶持。政府在建立全民健康保险的同时,为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留出了足够的空间。同时,及时进行改革和政策调整,通过政策激励,使商业健康保险得到了快速发展,参保率不断上高。政府鼓励人们在使用社会医疗保险作为主要保障的同时也参加商业健康保险,以更好地平衡公立医院和私立医院在整个卫生系统中的作用。我国可以借鉴澳大利亚的经验,采取以下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政策措施: 1.在现有医院体系框架内建立差异化的医疗服务层级。需求方面差异化的医疗保险和保障体系必须同时反映在供给方。政府可以考虑加大初级医疗体系建设的投入力度,重新分配目前医院财政补贴的流向。商业健康保险覆盖的中高收入人群的医疗需求可以在相当程度上由市场力量解决,政府应该调整干预方向,保证现有的医院能够为受保障人群提供充足的医疗服务的同时,发展高水平的私立医院。公立医院主要负责基本医疗,费用由社会医疗保险资金支付。私立医院的费用由商业健康保险支付。 2.促进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健康保险的协调发展,有效处理公平与效率问题。国家提供的社会医疗保险要与经济发展水平、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主要为中低收入群体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需求,重点体现社会公平,努力使各类人群享受相同程度的基本医疗保障。基本医疗保障以外的需求,应当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通过灵活多样的商业健康保险予以解决,充分体现不同经济收入水平参保者的权利与义务对等的效率问题。政府可以将大额医疗保险强制从社保机构剥离,交给商业健康保险公司来经营,同时发挥商业健康保险对基本医疗保险拾遗补缺的作用,理论上讲,可以用商业健康保险报销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线以下、封顶线以上和介于两者之间需要参保人个人负担的比例。但是为了避免基本医疗保险的共付机制遭到破坏,对于基本医疗保险中需要个人负担的部分,商业健康保险应当在合理的范围内提供额外保障。 3.国家应当为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提供政策扶持。这体现在对参保人的扶持和对保险公司的扶持。由于我国的财力有限,目前的首要任务是建立公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所以让政府直接给商业健康保险的参保人政府补贴的做法暂时还不可行,但目前政府可以做的是对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单位在~定限额内允许税前计入成本,对个人则免缴其购买健康险部分的个人所得税,个人获取的健康保险金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允许使用个人账户余额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提高个人账户的利用效率等。对保险公司的扶持可以体现在把部分社会医疗保险费用收缴和支付业务委托保险公司管理,对鼓励发展的健康险业务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甚至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 4.充分发挥商业健康保险在农村健康保险市场的作用。相对于城市完善福利保障制度而言,农村的健康保险的市场空间巨大。在农村医疗卫生保障体系中,商业健康保险的定位应该是:在农村健康保险市场中的主体地位,以及在多层次医疗保障中的重要支柱。具体措施:培育农民的保险意识,鼓励富裕起来的农民通过购买商业健康保险规避健康风险;在合作医疗中引入保险机制,通过与保险公司的合作,使大数法则和精算技术在合作医疗的运作中发挥作用;推进农村社会医疗保险的商业化运作,例如太平人寿在江苏江阴开展的政府牵头、商业保险参与运作的全市农村健康保险;发展农村补充健康保险,在经济发达的农村,农民对健康和医疗服务水平的要求迅速提高,合作医疗低水平的保障已经不能满足农民的需要,可以发挥商业健康保险的补充作用,满足人们对健康保障的差异化需求。 健康保险论文:健康保险体制改革 一、各种商业健康保险经营形式的比较 (一)由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公司经营健康保险的形式 1.保险公司事业部形式。即保险公司设立专门的健康保险部来经营健康保险的形式。健康保险事业部一般充分享有产品的开发权、业务拓展权、市场推动权和利益分配权,与公司的其他部门形成相互、单独核算的关系,构成公司相对独立的业务体系,是公司健康保险的实际经营者和管理者。其优势在于:具有相对独立性,可以充分照顾到健康保险的特点以进行专业化经营,有利于产品的设计、开发、推广和风险控制,以及专业人员的培训和指导,从而有助于业务经营规模的扩大和利润的实现。同时,又可以共享保险公司的资源如销售网络、技术优势等。其不足为:健康保险的推广需要其他职能部门如营销部门、客户服务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因此,业务的开展会受制于其他部门的发展水平和投入规模,不利于业务规模的最大化,且与公司其他业务的冲突会降低健康保险的经营效率。 2.附加寿险(产险)形式。即将健康保险业务附加于寿险或产险业务上进行经营的形式。这种经营形式的优势在于:经营初期成本较低,可以有效地利用保险公司的共享资源,如营销网络、管理人员、技术开发数据等。其不足为:此种方式不可避免地将健康保险定位在寿险或产险的辅助和从属地位上,而寿险业务的内在特征和经营规律都与健康保险业务完全不同,产险业务的保险标的性质与法规适用也不同于健康保险,因此,两种业务经营理念上的冲突和矛盾将不利于健康保险业务的专业化经营和管理,且由于业务的开展要分拆到寿险(产险)公司的各职能部门,有关业务部门之间的协调性较差,因此,业务规模难以扩大,质量不易控制。 3.保险公司子公司形式。即保险公司以设立子公司的形式来专门经营健康保险。其优势为:由于已经具备了相当独立的组织体系,且实行内部的子公司化管理,因此,能够充分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利于健康保险的专业化经营。同时,可以充分共享保险公司的现有资源;子公司在设立上前期投入较小,一般无需另行申报、获取执照,业务的开展可迅速达成。其不足表现在:子公司的组建需要一定的技术、人才、资金条件,有一定难度,同时,需要与母公司协调关系,因此在经营观念上存在矛盾。 (二)专业健康保险公司形式 由保险公司专门进行健康保险经营的形式的优势在于:经营者的积极性较高,可以使公司专心围绕健康保险业务进行经营决策,彻底改变健康保险业务依附、从属于寿险或产险业务的状况,充分实现健康险业务的专业化经营,容易扩大业务规模,提高业务经营质量。而劣势在于:无法分享其他保险公司的资源,筹建成本较高,且经营初期成本较大。依所有权形式的不同,健康保险公司可以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和相互保险公司等组织形式。 依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建立的健康保险公司,其优势在于:其一,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能够建立起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有利于提高经营管理效率,并且由于同业竞争激烈,更能开发新险种,并采用相适应的新方法和新技术。其二,容易筹集巨额资金。健康保险公司业务的拓展是以偿付能力即自有资本为基础的,必须保证有足够的资本来源以支撑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其三,股份有限公司的大规模经营,降低了企业的经营风险,且能够通过上市进一步实行风险的转移和分散,符合健康保险的经营需要。其四,资金实力雄厚,便于网罗和培养人才,满足健康保险经营的技术需要,如产品设计、风险选择、分保安排、赔款处理等。其五,采取确定保费制,使投保人保费负担确定,符合现代保险的特征和投保人的需要,为业务的开展提供了便利。其劣势在于:其一,业务经营的利润压力大,因此,容易导致公司经营的短视和短期行为,加大经营风险。其二,以盈利为目的,因此在承保限制上较多,不利于保护投保人利益。其三,不利于防范和控制道德风险。健康险是道德风险频发的业务,据美国GAO的报告,健康保险赔付金额的10%是保险欺诈,而在我国,有关政府部门估计这一比例至少为30%. 依相互保险公司形式建立的健康保险公司,其优势在于:其一,相互保险公司的投保人同时为保险人,社员的利益也即被保险人的利益,因此可以有效避免保险中保险人的不当经营和被保险人的欺诈行为,比较适用于健康保险这种道德风险较大的业务。其二,保险费内不包括预期利润,所有资产和盈余皆用于被保险人的福利和保障,保险成本相对较低,保险费低廉,为经济条件相对较差的人们寻求健康保险保障提供了机会。其三,投保人可以参与公司盈余部分的分配,有利于鼓励投保人关心保险经营。其四,由于社员具有稳定性的特征,因此公司较为注重长远利益,不易出现短期行为。其劣势在于:其一,资金筹集不易,利用资本市场的能力有限。因此,在市场竞争中,与股份有限公司相比常处于不利地位。其二,保费采用课赋制,如遇经营不善,无法获得足额的赔偿。 (三)合作性质的健康保险组织 依合作社的形式建立的健康保险组织,一般表现为生产者合作社,即由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人员组织起来,为大众提供医疗与健康保险服务。如美国的蓝十字、蓝盾和健康维护组织。其建立可采取多种形式,如社区团体组织发起,由参保成员选出代表,组成理事会进行管理,自办医院,雇佣医生;由医疗保险公司组织发起;由医疗服务提供者即医生或医院发起和管理。由于保险人直接介入医疗服务过程,故使得传统的商业健康险业务经营中的保险公司、被保人、医疗服务提供者之间的三角关系转变为医疗机构(保险公司)与被保人的双向关系,使单纯的事后赔付改变为包括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在内的综合经营机制。其优势在于:其一,合作社属于社团法人,是非营利机构,故保费较为低廉,能解决低收入阶层的健康保险保障问题,另外,在经营中产生的利润基本上用于为社员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有助于政府全民保健社会目标的实现;其二,可以有效地防范供方风险,有利于控制医疗费用,提高利润;其三,有助于减少逆选择行为带来的损失,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确保大多数被保险人的正常利益;其四,投保人无需寻找医疗服务的提供者,且能够获得优质医疗服务。其劣势在于:对被保险人而言,医疗服务受限,选择面变小;筹资能力弱,发展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二、我国健康保险经营形式的选择 (一)我国现行健康保险经营形式的分析[3][4] 目前,我国人寿保险公司全部开展了健康保险业务,其经营形式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附加寿险形式,这是健康保险发展初期各家寿险公司普遍采用的经营形式。这种经营形式下,保险公司并没有明确的健康险经营目标,开展健康险主要是为了配合寿险业务的发展,险种多为寿险业务的附加险,条款责任简单,契约操作容易,风险管理上实行简单控制。二是寿险公司事业部形式。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推出为契机,我国第一个健康保险部于1996年7月在平安保险公司成立,此后,中国人寿、泰康、太平洋保险公司等也相继成立健康保险部,组建了专业化的健康保险人才队伍,初步实现了健康保险业务的独立运作和专业化管理。但由于各公司对健康险的认识还没有完全统一,健康险尽管设立了健康保险部,但不配备专业管理人员,不严格按照健康险风险控制流程进行风险控制的现象屡有发生,因此一些公司的健康险发展状况不容乐观。 由于以上两种经营形式都在一定程度上将健康保险定位于寿险的从属和辅助地位,以管理寿险的方式来管理健康险,忽视了健康保险的内在特征,违背了其经营规律,因此,都难以实现健康险业务的健康持久发展。 (二)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经营形式的选择[5] 由于各种健康保险的经营形式各具特点,有利有弊,没有普遍适用的健康保险经营形式,因此我国健康保险经营形式的选择应注意:一方面,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上,应当根据健康保险所面临的内外部条件选择相应的最佳经营形式;另一方面,各种经营形式并非一成不变,它们之间可以相互转化以适应健康保险的发展需要。目前,我国健康保险经营形式的选择应采取的具体措施为: 1.进一步促进现有保险公司健康保险的专业化经营 根据《保险法》修正案,财产保险公司也可以进入商业健康保险领域,因此,我国以后会存在人寿保险公司以及财产保险公司共同经营健康保险的状况。由于健康保险业务独特的专业性、技术性和复杂性,因此要求进行专业化的管理,即在数据的搜集和累积、产品定价、利润核算、风险评估方法、理赔管理、客户服务内容及方式以及医院合作与管理、销售方式等方面都应该建立相应的经营手段和风险管理方式,而这又必须以独立的组织架构和专业化的管理体系作保证。 独立、完善的组织架构是各项政令及专业化管理措施顺畅实施的通道,是专业化经营的组织保证。这种独立性体现在不同的层面上,可以是保险公司的专业子公司,也可以是保险公司事业部,但无论如何,都要赋予它独立的业务管理权和相当程度的人事任免权和利益分配权,对健康险的市场调研、产品开发、培训、销售、业务管理、风险控制等各个环节实行统一而全面的管理,构成公司健康保险的产品制作中心、风险控制中心、技术支援中心、市场推动中心和利润产生中心。 在管理体系上,健康保险事业部或子公司应有独立的产品开发部门,负责市场调研、险种的开发和设计、费率的厘定、条款拟定;业务管理部,负责核保、理赔、保全等业务规则的制订、实施、检查以及与医院的合作和管理;市场推动部,负责业务的市场推动、激励、销售的策划、人员的培训以及辅助销售渠道的开拓等。同时,事业部或子公司还应充分共享公司的资源,如销售渠道、技术优势和信息平台等。如在销售渠道上,除了在适当的地区建立自己的机构和队伍以外,还应充分利用公司原有的直接销售网络,并辅助以健康保险销售资格的管理与销售人员的培训。 2.尽快设立专业化的健康保险公司 专业化健康保险公司可以将全部精力用于健康保险业务的经营,在健康保险经营方式、风险控制方法、精算体系、保险公司和医疗服务提供者的合作、经验数据的处理、产品设计和定价、产品的营销等方面进行更加专业化的研究和尝试,推动健康保险业务的创新和发展,加大健康保险的发展规模,进而提升我国健康保险行业的专业化水平。另外,专业健康保险公司的设立,将有效地促进健康保险市场的竞争,刺激原有公司加快健康保险体系的改造和专业化发展,从而提升我国健康保险行业的经营水平。 3.从实际出发,适度发展相互形式的健康保险公司 当前我国国民保险意识普遍不强,人口素质尚待提高,诚信制度缺位,在健康保险的经营上存在严重的被保险人道德风险和欺诈行为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市场秩序的混乱,而相互形式的健康保险公司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此问题。相互保险公司的相互性主要体现在被保险人对保险公司的管理方面,因此可以有效地防止道德风险和欺诈行为的发生,同时其非营利性的经营目的使其更好地体现健康保险服务的社会公共性,因此在实践上应尽快尝试。 4.积极探索合作社性质的健康保险组织建立的可能性 一方面,健康保险中的供方风险一直构成健康保险管理上的难题,而我国由于医疗服务环境不规范,医疗偿付机制不合理,医疗机构普遍缺乏费用控制意识,对传统的商业健康保险的经营构成了巨大威胁;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在经济发展中的地区差异和城乡差异,以及伴随而来的收入分配不均,使得广大农村、欠发达地区以及部分城镇的居民经济负担能力仍然有限,不可能购买费率过高的营利性健康保险业务来获取保障。而合作社性质的健康保险组织可以解决以上问题。在此种健康保险组织中,可以实行医疗服务供方与保险方的一体化,从而控制医疗费用和供方风险,而其合作性及非营利性使其能够满足低收人人群的需要。因此,政府应积极鼓励其发展,以解决特殊地区和群体的健康保险保障问题,而保险公司也应在政策允许的条件下积极探讨介入此种经营方式的可能性。 健康保险论文:个案管理运用于健康保险理赔管理 论文关键词:个案管理健康保险理赔 论文摘要:个案管理是一种促进患者康复降低医疗成本的管理模式,是一个多方协作的系统工程。通过分析在健康保险理赔过程中运用个案管理的意义和实施过程,总结了实现个案管理的必须条件,为保险公司降低保险赔付成本,控制经营风险提出了新的解决方案。 一、健康保险理赔中实施个案管理的必要性 健康保险赔付的复杂性、多样性决定了理赔人员必须根据特定的保险对象和索赔事件来开展赔付工作。例如伤病收入保险是对被保险人发生伤病后不能正常工作而给予的收入补偿,当保险人康复或返回到工作岗位时将停止给付。这类健康保险的赔付与疾病持续的长短以及投保人重新投入工作的意愿密切相关。而这又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被保险人自身的主观因素,这其中既有与保险动机无关的主观状态,如被保险人的情绪,心理状态等都会影响治疗的效果和身体机能的恢复,又有与保险动机相关的心态,如投保人为了取得保险赔付情愿一直处于疾病状态,将保险赔偿金作为收入损失的一种长期补偿,使其实际收入与正常工作时相差无几。 因此,在种种心态的趋势下,投保人隐瞒病情康复进展,或者不积极参加治疗的现象并不鲜见。此外还有相当多的外界因素也增加了保险公司赔付的风险,如使投保人重返工作岗位的职业培训效率低下,或者投保人不及时向保险公司披露他们已经重返工作岗位或不同的工作的信息。因此,建立一套基于索赔者全面资料的管理信息系统,本着给付应该的赔偿,帮助患者恢复工作能力的理赔原则,针对具体索赔事件进行个案管理,将是健康保险理赔管理的一个有效手段。 二、健康保险理赔管理中个案管理的实施过程 保险理赔管理自疾病或索赔发生时即开始介入,直到被保险人康复或重返工作岗位为止。个案管理是对传统理赔服务的拓展,涵盖了比较广泛的内容,它包括了解投保人的期望,防止投保人逆选择的发生,并预防导致长期索赔发生的潜在因素的出现;帮助索赔者制定出重返工作岗位的计划;需要对索赔者提供何种服务,以及如何提供这些服务等内容。保险公司本着赔付所有真实的索赔的原则,一旦完成对所有必要的资料的评估,就会按时支付保险金,同时也会采取合理的措施去防止不诚实的或欺诈性的索赔。根据健康保险的特点,个案管理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调查及评估 这是实施个案管理的资料收集阶段,在此阶段理赔人员要查验与索赔同时提供的资料,并将其与申请者的核保书进行对比。同时还要与保险公司的医疗顾问小组或医生进行初步讨论,对疾病对健康造成的影响、特定的职业责任和康复所需的大约时间等与理赔相关的主要问题有个清晰的了解。在调查过程中要收集的资料包括:客户的疾病情况、药物治疗详情、疾病病史、专科医生医疗报告及检查结果、职业、具体工作性质、工作环境、经济状况、家庭关系、生活安排、法律问题和将来的工作计划,等等。理赔专业人员在获取了上述详细资料后,就可以根据索赔者的实际情况来进行风险评估,评估报告中包括所有收集到的信息资料、索赔概况、可能的索赔原因以及预期的赔付风险等内容。 理赔人员在获得与索赔者相关的背景资料时,要注意加强双向沟通。一方面理赔人员要获取客户的信息,对客户的要求形成一个比较完整的认识;另一方面理赔人员也应当阐明保险公司责任,使客户明确理赔程序,增进与客户的协作,起到客户与公司沟通的桥梁作用。此外,在调查的过程中也要注重时效,应该在客户提交索赔申请后能尽早与客户接触,尽快建立起一个同客户相互协作的关系,以帮助客户早日重返工作岗位。 (二)制定个案行动计划 由于个案管理过程中涉及到多方面的协作,涉及到医疗康复机构、索赔者个人、索赔者的雇主、职业介绍机构、人才市场等各相关方面。因此要试图建立有效的协同合作关系,使相关方都参与到个案管理中,则需要一个充分具体的个案行动计划。这个计划是在与医疗机构、客户和其他相关方的商议下共同制定的,其中可以包括治疗计划、自我锻炼康复计划、定期复查计划、职业培训计划(当投保人不再适合原来的工种时尤为重要)等。在个案计划执行的同时,还要有紧密的时间管理,记录索赔者的复查资料,跟踪计划的实施情况。定期将计划执行情况与预期效果进行对比,考察个案管理是否起到了实效,并根据客户的病情和风险水平对个案计划进行不断的修订。同时也不能忽视索赔者自身的主观能动作用,要让客户承担起对计划完成的责任,积极配合,尽快地返回到工作岗位。 (三)寻求资源与协作 从上面的过程可以看出在个案管理下,理赔人员的角色是多重的,他对索赔人员的服务不仅仅局限在确定保险赔付上,还有许多与降低赔付水平有关的关联服务。在提供诸如治疗建议、康复计划、职业指导的服务时,往往还需要借助专业机构的协助。例如同医疗机构建立协作关系,向医生提供关于公司理赔管理方式方法的资料;又比如与专业的心理咨询机构合作从心理上对索赔者进行疾病康复的引导。 此外,理赔部门还要加强对保险公司其他部门员工如人员、客户电话服务中心,核保人员进行理赔管理模式的介绍,使他们详细了解公司的理赔管理理念。将个案管理的思想深入到保险的销售阶段,使其作为营销人员的工具,同时也让客户从一开始就体会到公司人性化的服务。 三、实现个案管理的条件 要营造新的理赔管理模式,在保险公司的理赔管理中推行个案管理,还需公司管理层和员工的共同努力,从多渠道努力创造条件来实现这一目标。首先,保险公司要从公司制度上对理赔规程进行新的概括,对个案管理的积极效应进行肯定。并通过收集个案管理的具体资料,逐步建立个案管理的管理信息系统,为保险公司全面系统地进行风险管理准备第一手的资料。 其次,要加强对理赔人员的培训。提高理赔员的交流技巧和面谈技能,比如如何采用积极聆听、沉思倾听等技术来建立和谐的气氛,以及进行解决冲突、处理悲痛和伤亡、对峙和谈判情景的角色扮演。通过经常性地组织理赔人员的相互讨论,来交流个案管理的心得。 最后,还要推行奖励和激励机制。对于运用个案管理技巧,有效处理理赔事件,以及同医疗机构等其他方联系建立起良好的协作关系做出了贡献的员工,应当给予嘉奖,使员工看到自己的工作成就,从而提高对自己工作的满意度。 个案管理是一个多方协作的系统工程,需要管理者有很强的横向思维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个案管理将传统的理赔工作提高到战略管理的高度,它不再将理赔管理的目标局限在降低保险赔付成本这一唯一的目标上,而是将其和保险公司的长远发展战略结合在一起,对于提高理赔质量,维护和发展客户关系,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着深远的意义。 健康保险论文:商业健康保险市场发展论文 上世纪80年代初,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始在国内部分地区试办商业健康保险业务,1996年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推出为契机,健康险业务全面展开,各公司在原有的重大疾病保险和附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发出住院津贴保险、住院费用保险和高额医疗费用保险等一系列健康险产品。据国家统计局和中国保监会公布的数据,健康险的保费收入已从1997年的13.6亿元增长到2002年的104.1亿元(见表1)。诱人的数字背后,却是一个效益不容乐观的市场。目前,各家公司健康险的平均赔付率都较高,个别公司甚至达到、超过100%。 综观国内健康保险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产品差异小。尽管目前市场上商业健康险险种已超过300个,但整体上讲,产品差异性不大,主要是重大疾病定额给付保险、住院医疗费用补偿性保险和住院津贴等几类,而高额医疗费用保险、收入损失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综合医疗保险以及专项医疗服务等在国外很普遍的险种几乎是空白。显然,健康险经营的效益不佳使保险公司对开发新险种望而却步,而各家公司也未能在产品差异性上体现出自身的核心竞争力。 健康险产品在费率厘定上缺乏科学性,存在很大的风险隐患。从精算角度来看,健康险产品的定价基础是疾病发生率、疾病恢复率和医疗费用率,此外,不同地区的疾病发生情况和医疗费用水平不同,一个地区的经验数据不一定适合另外一个地区。我国健康险全面开展只有不足10年时间,保险公司积累的经验数据不足,精算定价中的通常做法是借用外国的数据并加以修改,这样测试出来的费率必然存在较大的误差。再者,目前国外健康险多为短期品种,长期险种几乎全部采用不保证保险费的设计,而目前国内的同类产品基本上都保证续保且保证保险费。随着社会和医学的发展,疾病的种类和发生情况也会有所变化,目前保险公司这种不考虑健康险产品设计时长期风险的做法确实存在很大的风险隐患。 保险公司的风险管控能力薄弱。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对健康险的风险控制能力十分薄弱,特别是难以控制医疗费用支出。健康险不同于普通寿险,它涉及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医疗机构三方。目前,保险公司和医院之间没有经济上的共担机制,无法做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保险公司难以介入医疗服务选择的过程中,无法认定医疗服务内容的合理性,也就无法控制医疗费用的支出。而医院由于无需承担任何风险,在自身利益的驱动下,任意增加医疗费用、延长住院时间、虚报医疗费现象时有发生,造成保险公司赔付数额增大。而保险公司尚未建立专门的健康险核保核赔制度,难以控制逆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发生。 这些问题的存在,归根到底是由于专业化程度较低造成的。专业人才匮乏,产品开发技术落后,风险控制能力薄弱,造成赔付率上升,盈利能力下降,直接影响到保险公司经营健康险的积极性和信心。 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对策建议 如何对症下药,使商业健康保险突破瓶颈大力发展呢?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国家应进一步明确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界限 因为,一般来说,社会保险只负责基本的医疗保险,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国家财力非常有限,补充医疗保险应交给商业保险公司来经营和运作;我国商业保险公司一直是经营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主体机构,经验最丰富,具有人才和技术优势;根据现行法规,社会保险部门、保险公司、行业内部等都可以经营健康险,多个部门同时经营,各自只注重自己的利益,容易政出多头,不利于管理,也不利于收集数据,不利于精算定价和产品研发等。 国家要给予商业健康保险更多的优惠政策 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企业年金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都有了一些列支渠道和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但仍不足以对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产生很大的推动作用,因为对经济效益较好,有能力办理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业来说,允许的列支比例太小;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未覆盖的人群,如城镇职工家属、城市流动人口、自由职业者、学生、农村人口等,没有规定明确的列支渠道,也没有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公众个人投保商业健康保险没有给予税收减免。如果国家能给予上述优惠政策,必将迅速推动和促进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 要在保险公司与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之间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机制 在保险公司与医疗机构之间建立这种双赢机制,会带来诸多有利条件。第一,有利于集合卫生部门、社保部门、保险公司等相关部门的数据,共同建立各类数据库,如投保人数据库、疾病数据库、医疗费用数据库、患者(或被保险人)数据库、药品数据库等。充分共享的数据信息,既便于管理,又便于服务,更重要的是,全面的信息和数据,便于产品的研究和开发,因为缺乏经验数据是制约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研发的重要因素之一;第二,可以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减少诸如客户在投保时不如实告知、住院医疗费用单据作假等问题,还可以杜绝或减少医患合谋、医院单独作假“谋取”保险公司利益等行为。 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保险意识 目前,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发展较慢,除了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方面的原因外,也确实存在公众保险意识不强的问题。目前我国居民储蓄存款高达11万亿元,其中相当大的比例是用来防病养老的,但一般公众都选择存银行,而不选择购买保险,这是公众保险意识很弱的一个明显表现,但其原因归根到底还是保险公司宣传不到位的问题。所以,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保险意识是目前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当务之急。 加强行业自律,制止不正当竞争 在团体健康险的展业中,过去有些寿险公司在与其他公司竞争时,往往采用向投保单位领导层赠送高额保单、返还高比例手续费、赠送汽车等贵重物品等手段来抢业务,企业年金保险的竞争中,采取“零管理费”承保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自杀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搅乱了市场,而且也损害了保险公司的自身利益。只有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市场行为,才能维持商业健康险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 积极进行商业健康保险专业化运作的探索 健康保险与一般的寿险险种相比,至少有两点不同之处:一是经营健险技术含量高、管理要求高。比如健康保险的精算,除了要考虑死亡率、利息率和费用率三个因素外,还要考虑疾病发生率、伤残发生率、医疗价格、地区差异等。再如健康保险的管理不仅涉及到核保、核赔、财务、人事管理,还包括医务管理、健康管理等;二是健康保险覆盖面广,涉及人群多。所以,健康险领域对保险公司的专业化要求是很高的,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可以进行的探索有: 目前各家公司应尽快采取在公司内部设立专门的健康险事业部或建立专业子公司的经营模式。由于健康险业务的专业性、技术性和复杂性,保险公司要对其进行专业化管理,即在数据的收集和积累、产品定价、利润核算、风险评估方法、理赔管理、客户服务内容及方式以及与医院合作等方面建立相应的经营手段和风险管理方式。在管理体系上,健康险事业部或子公司应有独立的产品开发部门,负责市场调研、险种开发设计、费率厘定、条款拟定;业务管理部,负责核保理赔、保全等业务规则的制订、实施、检查以及与医院的合作和管理;有市场推动部,负责业务的市场推动、激励、销售的策划、人员的培训以及辅助销售渠道的开拓。这样,既有利于专业化管理,又可以共享资源,能提高经营者的积极性。 随着中国商业健康保险市场的不断成熟,应积极探索成立专业性健康保险公司的可能性。这种模式可以使公司将全部精力用于健康险业务的经营,在经营方式、风险控制方法、精算体系、保险公司和医疗机构合作、经验数据的处理、产品设计与定价、产品营销等方面进行更加专业化的研究和尝试,推动健康险业务的创新和发展,进而提升我国健康保险行业的专业化水平。另外,专业健康保险公司的设立,将有效促进健康保险市场的竞争,刺激原有保险公司加快健康险体系的改造,也有利于与国际保险业接轨,提升我国健康保险行业的经营水平。因此,在条件成熟的前提下,应鼓励商业保险公司独资成立、或与外资公司合资成立专业健康保险公司,这是促进商业健康保险快速发展的捷径之一。 健康保险论文: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市场发展论文 内容摘要: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们对健康越来越重视,商业健康保险市场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但综观目前国内的健康险市场,也存在不少问题,如产品单一,定价不合理,保险公司风险控制能力薄弱等。为加快商业健康保险发展,应积极探索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各种对策和举措。 关键词:商业健康保险费率厘定风险控制专业化经营 中国保监会在2000年颁发的42号文件中对商业健康保险作了这样的陈述:按保险责任,健康保险分为疾病保险、医疗保险、收入保障保险。疾病保险指以疾病发生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医疗保险是指以约定的医疗费用为给付条件的保险;收入保障保险是指以因意外伤害、疾病导致收入中断或减少为给付条件的保险。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们对健康越来越重视,以“人的健康”为保险标的的健康保险,存在巨大的发展空间。据专家预测,我国健康险2004到2008年间的市场规模约为1500亿元到3000亿元,而2003年健康险的保费收入不到300亿元,发展空间之大令人吃惊。如何探索中国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之路,成为众多保险学者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 国内商业健康保险的现状及问题 上世纪80年代初,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始在国内部分地区试办商业健康保险业务,1996年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推出为契机,健康险业务全面展开,各公司在原有的重大疾病保险和附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发出住院津贴保险、住院费用保险和高额医疗费用保险等一系列健康险产品。据国家统计局和中国保监会公布的数据,健康险的保费收入已从1997年的13.6亿元增长到2002年的104.1亿元(见表1)。诱人的数字背后,却是一个效益不容乐观的市场。目前,各家公司健康险的平均赔付率都较高,个别公司甚至达到、超过100%。 综观国内健康保险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产品差异小。尽管目前市场上商业健康险险种已超过300个,但整体上讲,产品差异性不大,主要是重大疾病定额给付保险、住院医疗费用补偿性保险和住院津贴等几类,而高额医疗费用保险、收入损失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综合医疗保险以及专项医疗服务等在国外很普遍的险种几乎是空白。显然,健康险经营的效益不佳使保险公司对开发新险种望而却步,而各家公司也未能在产品差异性上体现出自身的核心竞争力。 健康险产品在费率厘定上缺乏科学性,存在很大的风险隐患。从精算角度来看,健康险产品的定价基础是疾病发生率、疾病恢复率和医疗费用率,此外,不同地区的疾病发生情况和医疗费用水平不同,一个地区的经验数据不一定适合另外一个地区。我国健康险全面开展只有不足10年时间,保险公司积累的经验数据不足,精算定价中的通常做法是借用外国的数据并加以修改,这样测试出来的费率必然存在较大的误差。再者,目前国外健康险多为短期品种,长期险种几乎全部采用不保证保险费的设计,而目前国内的同类产品基本上都保证续保且保证保险费。随着社会和医学的发展,疾病的种类和发生情况也会有所变化,目前保险公司这种不考虑健康险产品设计时长期风险的做法确实存在很大的风险隐患。 保险公司的风险管控能力薄弱。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对健康险的风险控制能力十分薄弱,特别是难以控制医疗费用支出。健康险不同于普通寿险,它涉及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医疗机构三方。目前,保险公司和医院之间没有经济上的共担机制,无法做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保险公司难以介入医疗服务选择的过程中,无法认定医疗服务内容的合理性,也就无法控制医疗费用的支出。而医院由于无需承担任何风险,在自身利益的驱动下,任意增加医疗费用、延长住院时间、虚报医疗费现象时有发生,造成保险公司赔付数额增大。而保险公司尚未建立专门的健康险核保核赔制度,难以控制逆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发生。 这些问题的存在,归根到底是由于专业化程度较低造成的。专业人才匮乏,产品开发技术落后,风险控制能力薄弱,造成赔付率上升,盈利能力下降,直接影响到保险公司经营健康险的积极性和信心。 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对策建议 如何对症下药,使商业健康保险突破瓶颈大力发展呢?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国家应进一步明确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界限 因为,一般来说,社会保险只负责基本的医疗保险,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国家财力非常有限,补充医疗保险应交给商业保险公司来经营和运作;我国商业保险公司一直是经营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主体机构,经验最丰富,具有人才和技术优势;根据现行法规,社会保险部门、保险公司、行业内部等都可以经营健康险,多个部门同时经营,各自只注重自己的利益,容易政出多头,不利于管理,也不利于收集数据,不利于精算定价和产品研发等。 国家要给予商业健康保险更多的优惠政策 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企业年金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都有了一些列支渠道和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但仍不足以对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产生很大的推动作用,因为对经济效益较好,有能力办理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业来说,允许的列支比例太小;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未覆盖的人群,如城镇职工家属、城市流动人口、自由职业者、学生、农村人口等,没有规定明确的列支渠道,也没有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公众个人投保商业健康保险没有给予税收减免。如果国家能给予上述优惠政策,必将迅速推动和促进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 要在保险公司与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之间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机制 在保险公司与医疗机构之间建立这种双赢机制,会带来诸多有利条件。第一,有利于集合卫生部门、社保部门、保险公司等相关部门的数据,共同建立各类数据库,如投保人数据库、疾病数据库、医疗费用数据库、患者(或被保险人)数据库、药品数据库等。充分共享的数据信息,既便于管理,又便于服务,更重要的是,全面的信息和数据,便于产品的研究和开发,因为缺乏经验数据是制约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研发的重要因素之一;第二,可以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减少诸如客户在投保时不如实告知、住院医疗费用单据作假等问题,还可以杜绝或减少医患合谋、医院单独作假“谋取”保险公司利益等行为。 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保险意识 目前,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发展较慢,除了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方面的原因外,也确实存在公众保险意识不强的问题。目前我国居民储蓄存款高达11万亿元,其中相当大的比例是用来防病养老的,但一般公众都选择存银行,而不选择购买保险,这是公众保险意识很弱的一个明显表现,但其原因归根到底还是保险公司宣传不到位的问题。所以,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保险意识是目前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当务之急。 加强行业自律,制止不正当竞争 在团体健康险的展业中,过去有些寿险公司在与其他公司竞争时,往往采用向投保单位领导层赠送高额保单、返还高比例手续费、赠送汽车等贵重物品等手段来抢业务,企业年金保险的竞争中,采取“零管理费”承保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自杀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搅乱了市场,而且也损害了保险公司的自身利益。只有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市场行为,才能维持商业健康险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 积极进行商业健康保险专业化运作的探索 健康保险与一般的寿险险种相比,至少有两点不同之处:一是经营健险技术含量高、管理要求高。比如健康保险的精算,除了要考虑死亡率、利息率和费用率三个因素外,还要考虑疾病发生率、伤残发生率、医疗价格、地区差异等。再如健康保险的管理不仅涉及到核保、核赔、财务、人事管理,还包括医务管理、健康管理等;二是健康保险覆盖面广,涉及人群多。所以,健康险领域对保险公司的专业化要求是很高的,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可以进行的探索有: 目前各家公司应尽快采取在公司内部设立专门的健康险事业部或建立专业子公司的经营模式。由于健康险业务的专业性、技术性和复杂性,保险公司要对其进行专业化管理,即在数据的收集和积累、产品定价、利润核算、风险评估方法、理赔管理、客户服务内容及方式以及与医院合作等方面建立相应的经营手段和风险管理方式。在管理体系上,健康险事业部或子公司应有独立的产品开发部门,负责市场调研、险种开发设计、费率厘定、条款拟定;业务管理部,负责核保理赔、保全等业务规则的制订、实施、检查以及与医院的合作和管理;有市场推动部,负责业务的市场推动、激励、销售的策划、人员的培训以及辅助销售渠道的开拓。这样,既有利于专业化管理,又可以共享资源,能提高经营者的积极性。 随着中国商业健康保险市场的不断成熟,应积极探索成立专业性健康保险公司的可能性。这种模式可以使公司将全部精力用于健康险业务的经营,在经营方式、风险控制方法、精算体系、保险公司和医疗机构合作、经验数据的处理、产品设计与定价、产品营销等方面进行更加专业化的研究和尝试,推动健康险业务的创新和发展,进而提升我国健康保险行业的专业化水平。另外,专业健康保险公司的设立,将有效促进健康保险市场的竞争,刺激原有保险公司加快健康险体系的改造,也有利于与国际保险业接轨,提升我国健康保险行业的经营水平。因此,在条件成熟的前提下,应鼓励商业保险公司独资成立、或与外资公司合资成立专业健康保险公司,这是促进商业健康保险快速发展的捷径之一。 健康保险论文:我国商业健康保险主体地位研究论文 摘要]我国目前的健康保障体系存在着总体结构不合理、商业健康保险所占比例偏低及发挥作用偏小等问题,这与商业健康保险在国家健康保障体系中的主体地位缺失直接相关。本文对商业健康保险主体地位欠缺造成的发展不足进行了详尽分析,并就如何在国家健康保障体系中建立商业健康保险的主体地位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健康保障体系,商业健康保险,主体地位,对策 一、现阶段我国健康保障体系基本现状及其国际比较 表1与图1直观地展示出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医疗卫生总支出的变动情况,从中可以看到,卫生总费用一直保持着较快的增长速度,在1990—2005年十五年间,基本上每五年卫生总费用就要翻一番左右,尤其在1990—1995年五年中,卫生总费用增长了近两倍。 这里特别要关注的,是卫生总费用的结构变化。从表1、图1与图2中我们看到的一个显著事实是:曾经占据卫生总费用绝大部分比例的政府预算卫生支出和社会卫生支出两项占比明显下降,而居民个人现金卫生支出的占比则显著上升。 这样的健康保障体系结构显然是不合理的,由此会引致一系列经济与社会问题。由于健康医疗支出具有很大的不可预知性,当个人在健康保障方面需要承受很重的经济负担时,不可避免地会加重心理压力而致使不敢或慎于消费,这种行为一旦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其结果便是社会总需求不足,并由此对经济增长形成抑制影响。另一方面,当一笔大额健康医疗支出成为当事者无法回避的现实时,其结果很可能导致当事人因病致贫或因病返贫,这对社会稳定及和谐社会构建无疑会形成负面影响。 改革和完善健康保障体系是世界各国都面对过的重大课题,为此也进行过多方面探索,一个共同经验是,很多国家通过发展商业健康保险,使商业健康保险成为该国健康保障体系中的重要支柱之一。从表2我们看到,一些发达国家如瑞士、法国和荷兰等,商业健康保险的普及率已达到覆盖全部人口的高水平,美国也达到80%的高普及率;这些国家商业医疗保险占医疗卫生总支出的比重多数都在10%以上(瑞士和澳大利亚略低,但也在5%以上),美国和乌拉圭更是超过35%。与此形成对照的是,尽管自本世纪来,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占卫生总费用的比例有了较快增长,但始终没有超过4%的水平,最近几年一直在3%左右的水平徘徊。与国外相比,我国商业健康保险显然还存在着很大发展空间。 完善我国健康保障体系可以借鉴国外经验,以发展商业健康保险来减轻居民个人健康费用负担。但是,目前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发展还很不充分,商业健康保险占卫生总费用的比例还很低,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潜力巨大。据麦肯锡咨询公司研究预测,至2008年,我国健康保险市场有1500亿~3000亿元的规模。而事实上,我国至2007年健康保险费收入仅为384.17亿元。一方面是巨大的商业健康保险潜在需求,另一方面是相对滞缓的商业健康保险供给。造成这种状况的根源,就在于商业健康保险在健康保障体系中缺乏主体地位并由此导致发展不足,由此也阻碍了商业健康险在国家健康保障体系中作用的发挥。 二、商业健康保险在健康保障体系中主体地位的缺失及其后果 我国的商业健康保险至今还游离在健康保障体系之外,由此也导致很多不良后果。 1、主体地位欠缺使商业健康保险无法有效控制医疗成本,导致产品开发受限。 医疗服务是一个垄断性很强的行业。首先是技术型壁垒,从事医疗服务工作的人员,第一步需要接受规定的教育、培训和实习,真正从业后,还需要考取职业资格证书,所以一般人无法轻易进入到医疗服务行业。由于高度的技术垄断性,人们无法确知医疗服务者提供的医疗服务是否恰当,是否存在过度医疗。除技术垄断外,我国医疗行业还存在人为的垄断风险。这导致医疗费用一直居高不下,而垄断利益则不断膨胀。于是,一方面,健康保险的赔付率节节上升;另一方面,商业健康保险人对开发其他老百姓有需求的健康产品反而望而却步,大大影响了商业健康保险作用的发挥。 2、主体地位欠缺使商业健康保险无法有效调控医疗资源。 我国一方面存在医疗机构规模上的垄断,目前绝大多数医院为全民或集体所有,私营、中外合资等形式的医疗机构所占无几。另一方面还存在政策垄断,我国基本医疗保险的受理单位一般局限于全民或集体所有医疗机构,所以这些医疗机构具有政策法令上的天然优势。同时,目前我国对某些行业进入医疗行业仍然有限制,比如现有法律就不允许商业保险人投资医院。在种种限制下,商业健康保险人无法有效调控医疗资源,无法与医疗机构结成真正的利益共同体,无法在事先、事中和事后对医疗服务进行全方位的监督、审核和检查,保险人因此也无法有效控制风险,这些因素都导致保险人运营商业健康保险的不确定性和成本大大提高。主体地位的欠缺使保险人很难突破现有医疗体系来有效规避原有的医疗风险、重新合理配置医疗资源、名正言顺地为老百姓安排健康保障,这给商业保险发挥健康保障作用带来了阻碍。 3、主体地位的欠缺使商业健康保险无法获得政策法令鼓励和支持。 虽然老百姓对商业健康保险有一定需求,但潜在需求要转变为现实购买力,还必须有可支配收入的支持。另一方面,保险产品毕竟属于非渴求商品,很多人不会自行主动购买,有时需要外界因素的激励或强制。很多国家,如美国、瑞士、澳大利亚等,都通过制定法律,要求符合规定的国民必须购买相应的商业健康保险。为此,很多国家出台了各种鼓励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优惠措施,如美国对雇主为雇员、个人或自由职业者等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制定了各自的税收减免优惠措施,并以强制性法令的形式推动商业健康保险开展业务。政府优惠政策的推出,一方面增加了购买商业保险的吸引力,同时也提高了民众的购买能力,能有效促进商业健康保险的推广。我国当前的状况是,国家只对企业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作出了相应规定,除此之外,再无其他对于基本医疗保险之外的健康保险的政策规定。而企业职工补充医疗也并非强制性要求,且很多补充医疗计划是由社保机构来承办,无助于健康保险发挥有效作用。 4、法律法令的空白增加了商业健康保险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的难度。 信息不对称是保险业永远的难题,特别对健康保险来说,逆选择和道德风险带来的困扰尤其大。总的来看,保险人往往处于不利地位,一方面,由于主体地位缺乏使保险人对相关医疗服务开展全面调查和审核非常困难,另一方面,在利用保险合同保护自己利益时,也因为保险法对健康保险相关规定的空缺而使保险人利益受到损害。我国的《保险法》对健康保险投保人未尽告知义务的处理并没有明文条款。尽管判例法系国家通过保险判例规定投保人负有健康状况告知的义务,但我国是成文法系国家,保险人引鉴国外判例未必能为法庭所接受,法庭最后可能作出有利于投保人的判决,保险人以法律手段化解信息不对称问题的意图也因此可能受挫。 三、建立商业健康保险主体地位的对策建议 1、国家通盘考虑健康保障需求,以立法形式推动商业保险进入健康保障体系。 从国际经验看,很多国家往往通过立法形式并采取具体措施来借助商业健康保险力量建设国家健康保障体系。第一种实现方式是,规定国民必须购买相应的健康保险。如美国的《健康维持组织法》(TheHealthMaintenanceOrganizationActof1973)要求确保雇员有可自行选择参加健康维持组织的权利;德国规定所有公民都必须参加健康保险,其中约有20%的高收入或自雇家庭选择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健康保险;1996年瑞士实施强制性健康保险,并要求保险公司一旦承保要保证续保,商业保险人同时为高收入者提供补充健康保险。第二种实现方式是,制定优惠的税收政策鼓励民众购买健康保险。如美国对雇主为雇员购买团体健康保险、自由职业者以及其他个人为自身购买健康保险都予以税收减免,对经营健康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采用较低的营业税税率,对健康险本身给予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澳大利亚政府对民众的私人健康保险费给予折扣优惠,而对没有购买私人健康保险的高收入者则实施加征1%医疗保健税的惩罚措施;瑞士的健康保险费用可享受税务减免,同时,地方政府通过提供收入补贴来帮助低收入者购买强制健康保险。借鉴国际经验,我国商业健康保险进入国家健康保障体系,也需要由政府力量来推动。一方面,政府应采取立法措施来确立商业保险人在国家健康保障体系的合法地位;另一方面,需制定切实的税收优惠政策来推动商业健康保险发展。 2、国家适当开放医疗资源,鼓励商业保险人合理调配医疗资源。 健康保险如果不与医疗服务提供者的利益关联起来并对其形成一定制约,很难将医疗费用增长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为此,很多美国商业健康保险人发起并逐步建立起以控制医疗服务提供者行为和实施预付款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健康维持组织(HealthMaintenanceOrganization,HMO),实践下来取得了较好成效。HMO的成功经验概括起来,主要有两点。其一是政府的大力支持。1971年,美国政府宣布将建立健康维持组织作为“国家卫生事业的战略方针”来推动;1973年,尼克松总统签署的《健康维持组织法》规定在经济上支持健康维持组织的发展。其二是HMO具有调控医疗服务提供者及其行为的能力。HMO拥有自己的医生、诊所或医院,HMO的医生主要是初级保健医生,HMO可对其医生雇员进行合理合法的监督管理;HMO还与医师团体或独立开业医师或独立开业协会签订协议,无论采取哪种形式的医疗服务,HMO都有明确的就诊制度,严格控制投保人的就医行为和医师的治疗行为,比如投保户只能去HMO指定的医院或医生处看病,如要选择医生,需要承担较高的自负额,所有的医疗需求必须先咨询初级保健医生,如果初级保健医生认为有必要才转给专科医生,而专科医生的很多医疗方案还需征得保险公司的同意。我国商业健康保险要获得良性发展,控制医疗成本是首先要考虑的问题。而要解决这个难题,可以借鉴HMO的做法,允许保险人合法利用医疗资源。为此,建议政府部门出台相应政策,鼓励医疗机构与健康保险人开展合作,并通过适当方式将目前相对分散、力量单薄的健康保险人联合起来,以增强健康保险人同医疗机构展开磋商的能力。同时,为真正实现商业健康保险人对医疗服务的监督和管理,还需解决保险机构投资医疗行业的法律障碍。 3、商业健康保险人提高风险控制技术,创造自身的主体地位。 健康保障体系要顺利和持续运行,有赖于成熟的医疗风险控制技术。目前,世界各国较多采用的医疗风险控制技术是相关诊断人群收费标准(DiagnosticRelatedGroup,DRG),即根据年龄、性别和治疗费用等因素划分每一相关诊断群,将每一相关诊断群的病情分级确定其平均医疗成本,制定相应的付费标准。另有一种费用控制方法是资源基础性相对价值计量法RBRVS(Resource-BasedRelativeValueScale),它是根据医疗行为使用的资源成本来确认每个医生或医疗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的相对价值。挂号费、诊疗费和医师职业责任保险费构成资源基础性因素,这些因素被转化成相对价值单位后再乘上每年更新的转换系数就成为应该向医疗服务提供者支付的金额,这个金额还根据不同地区进行调整。美国医疗照顾制度(Medicare)和几乎所有的健康维护组织(HMOs)都采用了这种方法。我国目前面临着严峻的医疗费用控制问题,尤其需要提升这方面的技术。商业健康保险应积极配合、支持风险控制和激励机制方面的研究,从整合医疗信息开始,深入研究相关控制医疗和就医行为的技术,改变医疗机构在定价上的垄断权,并建立有效的就医行为监督机制,提高整个健康保障体系的运行效率。藉此,商业健康保险将逐步创立和体现其在国家健康保障体系中的主体地位,不断促进自身发展。 4、政府有效监管健康保障提供者,保证健康保障体系的安全运行。 健康保障提供者的科学、规范操作是健康保障体系安全运行、百姓获得全面健康保险的保证,政府部门应对健康保障提供者予以有效监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6年9月颁布实施了《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对保险人经营商业健康保险作出了管理方面的要求。政府对希望进入健康保障体系、申请经营健康保险的保险人应进一步规定相应的准入标准,同时还要审核商业健康保险人的经营目标、业务规划、资金运用、技术实施等,并在商业健康保险人正式开办业务后对其进行定期检查,以保证商业健康保险能够切实履行提供健康保障的职责。对商业健康保险制订科学的监管制度并确保其贯彻实施,是确立商业健康保险主体地位另一个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 健康保险论文:全民健康保险财务危机研究论文 摘要:台湾全民健康保险自1995年实施至今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民众的健康有了基本的保障。但是,台湾健保也面临着严重的财务问题,至今已经爆发了三次财务危机。本文从台湾健保的管理制度、财务收入制度和财务支出制度等方面对其财务危机进行了分析,并总结出它为完善我国大陆健康保险制度提供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台湾;全民健康保险;财务危机 一.台湾全民健康保险的制度分析 台湾地区健康保险制度源于1950年的劳工保险,至20世纪90年代初已有13种健康保险。由于当时这种保险制度存在着如保险费交纳不一、医疗费用支付标准不一以及管理混乱等问题,从1988年开始台湾当局就组织人员着手规划实施全民健康保险,简称全民健保。1994年8月9日,台湾当局公布了“全民健康保险法”,1995年3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全民健康保险,至今已有十余年之久。 (一)台湾全民健保的制度模式 台湾全民健保前后规划了6年,台湾当局借鉴了国外的一些实施经验,同时结合台湾当地的社会经济状况与民众需要,创立了具有特色的社会健康保险体制。其制度模式的特点主要有如下几点: 1.中央集权的单一公营体制。在台湾的全民健保体系中,中央健康保险局是整个健保运作的具体承担者,充当保险人的角色。健保局总局综合管理全局业务,负责业务制度规划、督导、研究发展、人力培训、信息管理等。健保局总局下设6个分局,直接办理承保业务、保险费收缴、医疗费用审查核对及特约医疗机构管理等业务。在台湾,负责监督全民健保运作的机构有:负责监督保险业务的“全民健康保险监理委员会”、负责审议各项争议的“全民健康保险争议审议委员会”、负责协议与分配健保年度所需医疗费用总额的“全民健康保险医疗费用协议委员会”。这三个监督机构同健保局总局一起,向上对“行政院卫生署”负责,构成了全民健保的行政体系。 2.全民强制纳保。在台湾“全民健康保险法”中规定,凡是“中华民国”国民,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满四个月以上,都必须参加全民健保。此外,领有台湾地区居留证件的外籍人士,在台湾居留满四个月,也应该参加健保。可见,台湾全民健保是一种强制性的社会保险。被保险人依其职业类别与所属投保单位,共分为六大类:第一类为公营事业机构公务或公职人员,私立学校教职员,自营作业主和雇主;第二类为职业工人,外雇船员,自营作业和雇主;第三类为农民和渔民;第四类为军人眷属;第五类为低收入户;第六类为荣民(指早期的退伍军人)、荣眷等。投保者中有职业者应透过所属单位投保,没有职业的可透过乡(镇、市、区)公所投保。 3.保险费收缴以薪资为依据。在台湾全民健保中,保费收入是健保资金的主要来源。具体由三部分负担:一是被保险人缴纳的保险费;二是被保险人所在单位(雇主)为被保险人所缴的保险费;三是“政府”为一些特定被保险人(第四类、第五类低收入户和第六类无职业荣民)所提供的补贴。在所有的保险对象中,除第四、五、六类保险对象以全体保险对象每人平均保险费作为计算基础,其它都以被保险人的薪资所得为计算基础。被保险人的资本所得,包括营利所得和财产所得,则未列入费基计算。 4.自负盈亏的财务责任制度。为避免全民健保拖垮财政,台湾健保实行的是自负盈亏的财务制度,健保必须负责自身的财务平衡。为了健全健保财务制度,台湾当局制定了一些措施:(1)允许及时调整保险费率。健保法规定保险费率最高上限为6%,开办第一年为4.25%,至少每两年精算一次。根据精算的结果和财务收支情况,可以对费率加以调整。(2)提取安全准备金。为了避免医疗费暴增或因经济不景气、失业等原因导致的保险费收人减少和保险财务短期失衡,健保法规定每年应从保费收入总额中提取5%的安全准备金,以保证健保财务的稳健运行。 廖添土:台湾全民健康保险财务危机论析5.医疗费用部分负担制度。所谓的“部分负担”是指,民众就医除了健保给付外,仍须自己负担部分医疗费用。推行部分负担制度,是为了强化患者的医疗成本意识及个人责任,避免医疗资源的不当使用。同时,为了避免因实施部分负担制度加重一些贫困民众的经济负担而影响其正常就医,又订立了免除部分负担的相关措施。免除项目包括重大伤病、分娩、预防保健、山地离岛、慢性病连续处方笺等,免除对象涵盖低收入者、职业伤病患者、结核病患者及3岁以下儿童等弱势群体。 6.保险医疗给付范围广。参加了全民健保的台湾民众,在缴交保险费并领取健保卡后就可享受范围非常广的保险医疗给付。不管是牙医、西医还是中医门诊、急诊、住院、生育、预防保健、家庭病房、精神病社区康复等医疗服务都涵盖在保险给付的范围内,民众从小感冒到住院手术或重大疾病,仅需要担负部分负担费用,其余皆为保险给付。 (二)实施效果简评 台湾健保实施后,获得了国际上比较广泛的好评。健保开办后短短数年间,民众纳保率由1995的57.48%上升至2003年的98%,几乎全岛民众皆可接受健康保险社会保障,大大降低民众就医的经济障碍。特别是老、弱、妇、孺等医疗照护需求高的民众,就医不需花费昂贵的医疗费用就可享受医疗照护。台湾健保取得了全民纳保、民众满意度高、保障范围广、就医方便、保费低廉等成效。2000年,英国的《经济学人》在评估《世界健康排行榜》时,综合各项指标,将台湾地区列为第二名。美国知名期刊《健康杂志》(HealthAffairs),也于2003年5月份专文论述台湾全民健保的成就,给予了高度的评价。 二.台湾全民健康保险财务危机的实证分析 台湾健保实施十余年来取得了令人满意的成就,获得了台湾民众的支持。但是,健保的财务问题却始终未能得到解决,财务危机屡屡爆发。依《南方周末》2006年4月6日报道,从1995年至今,台湾健保的财政支出一直处于入不敷出的状态:收入每年的增长率为4.58%,而支出的增长率则达到5.71%。安全准备金至2004年只剩78.5亿元(新台币),健保面临着破产的危险。 资料来源:1.1995-2004数据来源台湾中央健保局会计室《安全准备提列情形表-依权责发生基础》2004;2.2005年数据来源《南方周末》2006-04-06报道,《台湾健保:医疗制度乌托邦?》 数据来源:台湾中央健保局会计室《安全准备提列情形表-依权责发生基础》2004 (一)第一次财务危机(1999~2000年) 如表1和表2所示,台湾健保开办的前三年,财务状况良好。这三年每年的健保财务收入均大于财务支出,安全准备金也由1995年的371.44亿元(新台币,下同)上升到1997年的615.59亿元。但是,1998年财务支出急剧增长,而收入却增长缓慢,当年的健保财务就略微失衡,支出比收入多了约15.6亿元,这一财务缺口由安全准备金来平衡。到了1999年,健保财务失衡更加严重,爆发了第一次财务危机。这年财务支出远远高于收入,财务逆差达210.03亿元,安全准备金一下子减少了35%,只剩389.96亿元。 针对第一次财务危机,台湾当局采取了一系列开源节流的措施。开源措施包括:查核投保金额、中断投保开单、协助弱势寻求补助、争取代位求偿、公益彩券盈余分配及烟品健康福利捐赠等。节流措施包括:防止医疗资源浪费、强化药品特材支付作业、查处医疗院所违规行为、落实医疗费用审查等。这些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到了2000年健保财务状况有所改善,财务支出比上年有所减少,收入增加了203.64亿,财务略微出现了盈余。 (二)第二次财务危机(2001~2003年) 自2000年健保财务有所改善之后的三年,健保又爆发了第二次财务危机,财务缺口又开始加剧,直到2003年才有所缓和。这三年财务支出年平均增长速度为5.87%,而收入年平均增长速度只有5.76%,安全准备金逐年减少,2003年只剩下82.8亿。 为了应对这次财务危机,台湾当局不得不调整保险费率,于2002年9月把保险费率由4.25%调整至4.55%,提高健保收入。其次,全面实施总额预算制度,适度控制医疗费用增长。总额预算制度是指由被保险人、医疗服务提供者及专家学者共同协议医疗费用的年度支出总额,在总额范围内依照支付标准表决定服务报酬的一种医疗费用支付制度,其目的是要医疗提供者共同承担财务风险责任,以合理控制医疗费用于预先设定的范围内。实施总额预算制度后,医疗费用得到一定的控制,年成长率在4%~5%之间。 (三)第三次财务危机(2004~至今) 在2003和2004两年,由于医疗费用得到有效控制,加上调涨保险费率增加了健保收入,财务形势有所缓和,但依然是入不敷出,到2004年底安全准备金只剩下78.5亿元。2005年财务支出又开始大幅上涨,但财务收入却反而小降,使得财务缺口达650亿元,安全准备金变为负数。在现有费率制度下,按照健保的财务预算,未来五年健保财务缺口将进一步拉大,健保的财务危机将更加严峻。 针对这次财务危机,当局采取了采取了包括长期和短期两套措施。短期措施主要是实施所谓的多元微调方案,主要措施包括投保金额上限由87600元调整至131700元、军公教投保金额由薪资的82.42%调整至87.04%、争取烟品捐赠及代位求偿收入及拉大小区医疗与大型医院门诊部分负担差距等。长期措施则是谋划推出二代健保规划,其目标是建立权责相符、财务收支平衡、扩大社会参与、提升医疗质量的健保制度。 三.台湾全民健保财务危机综合成因分析 台湾全民健保实施的是自负盈亏的财务制度,保证全民健保的财务平衡,是事关健保能否永续经营的重要问题。每次健保财务危机的爆发,当局都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挽救,但收效甚微,健保财务依然入不敷出。健保财务危机屡屡爆发,根源在于健保自身的制度缺陷。要达成健保的财务平衡,台湾当局就应该从健保的制度层面上做一番彻底而有效的改革。 (一)健保管理制度 1.中央集权的公营体制,不利于健保的正常运作。台湾全民健保管理制度是一种单一的公办公营体制,这种管理体制存在不少弊端。首先,单一保险人体制缺乏多个保险人之间的竞争,无法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优势,降低健保自身的运营成本,同时也无法满足民众多层次的健康保险需求。其次,中央集权的公营体制容易使“政府”的角色定位错误,致使健保行政与业务不分。在国际上实施社会性健康保险的国家(如德国),政府一般担任监督者及仲裁者角色,而非执行者。但在台湾健保的组织体制中,中央健康保险局既是管理者又是保险人,身具承保、医疗机构特约管理、支付标准订定、医疗费用审查与核付等多重身份。这种角色定位错误破坏了健保的正常运作体制,造成健保运作制度的畸形发展。 2.支出与收入缺乏连动机制,财务预算难以平衡。在台湾健保体制下,财务收支预算分别由“监理会”和“费协会”负责,收支预算相分离。其中,“监理会”的主要职能是提供法规咨询、收入面的费率制定与监督等,而“费协会”的主要职能是在总额支付制度下负责健保财务的支出预算。由于“监理会”与“费协会”相互分立,使得收入与支出的缺乏连动关系。如果“费协会”为了提升医疗服务质量而决定增加预算支出,而“监理会”却决定费率不动、其它收入也不增加,则两者之间会出现财务缺口。这种收入与支出预算相分离、权责不对等的机制,不利于健保财务收支平衡。 3.管理监督制度不健全,致使健保财产被侵吞。对台湾健保运作的监督主要由“监理会”负责。然而,由于台湾当局的无能和“监理会”监督的无力,健保财产一直不断的被侵吞。在台湾,政客、医界与不法集团串通“吃健保”的丑闻,屡屡见诸报端。据海峡都市报2006年3月31日报道,民进党“立委”林进兴、邱永仁所分别经营的两家医院,通过勾结假病患与假住院诈领健保费至少1.9亿和1.1亿。由此可见不法集团“吃健保”之猖獗,健保又岂能不爆发财务危机。 (二)健保财务收入制度 1.保险费负担不公。健保保险费的收取应充分重视负担的公平性,但是,台湾健保保险费的收取长久以来即存在着一些不公平的现象: 首先,工薪阶层负担沉重。由于保险费费基以薪资所得而非实际所得计算,因而健保财务主要由工薪阶层负担。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薪资所得占台湾民众总所得的比重逐渐降低(目前这一比例是55%),而其他所得,比如资本所得,所占的比重却逐渐升高。这种情况使得依靠薪资所得的工薪阶层保费负担越来越重,而大量资本所得者,拥有着巨额收入却不需分担保险费,显失公平。有报道说,台湾著名模特林志玲,年收入将近4300万,每个月的健保费,只要缴交604元,比许多上班族都还要低。另外,由于薪资收得占总所得的比重下降,客观上也使得健保财务收入增加的空间越来越小,影响健保财务平衡。 其次,保险费各类目之间负担差异较大。台湾健保把保险对象分为六类十四目,各类目保险对象本人、雇主及政府负担比例各不一样,造成类目之间保费负担的差异。比如,第一类保险对象的公营事业人员,缴交保费时不必以全部薪资投保,而且有投保薪资的上限,保费负担比第二类保险对象大大减轻。另外,在第二类别保险对象里,职业工会会员保费负担比普通工人低,因而,很多被保险人纷纷以加入工会等方式来转移投保身份,以逃避高额保费。 最后,家庭成员多的保险对象负担更重。在台湾健保体制下,家庭成员多者,除了要为自己购买保险外,还要为家庭成员购买保险,一个人往往要同时负责好几个人的保费。这使得家庭成员多又以全薪投保的民众负担十分沉重,而单身又未以全薪投保的民众负担较轻。 2.保险费费率僵化。依据“全民健康保险法”的规定,健保财务可以对保险费率进行及时的调整,以维持财务平衡。从医疗保健支出占GDP比值来看,OECD国家平均每年支出在7-9%,而台湾平均只有5.88%,因而相对于OECD国家,台湾保险费率还有一定的上调空间。但是,台湾健保自实行以来,费率也只调整一次,且幅度很小。这是因为在台湾特殊的政治体制下,要想通过上调费率来达成财务平衡,困难重重。首先,由于台湾特殊的政治环境,政治家的活动都是为选举服务。为了取得选民的支持,获得竞选的成功,政治家往往反对保险费率的调涨。其次,由于保费负担的不公,调涨保险费率也会受到民众的强烈反对,保险费率调涨举步维艰。 (三)财务支出制度 由于健保制度的“道德风险”,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都面临着医疗费用支出上涨的问题,因而都需要一套合理的制度来控制医疗成本,防止医疗浪费。台湾健保财务支出制度,就缺乏一套既保证民众健康不受损害又能合理控制医疗费用的机制。 1.总额支付制使民众健康受损。台湾全民健保实施之初医疗支付主要采用论量计酬制度,即按照医生提供的服务量、民众的用药量及住院天数等来计算健保的医疗给付。这种支付制度虽然方便医疗费用的计量,但是不利于对医疗费用的合理控制。为了多获得健保医疗给付,医疗提供者往往增加服务量和用药量,民众也往往增加就医次数,导致医疗费用快速增长。后来随着第二次健保财务危机的爆发,为抑制逐年高涨的医疗费用,台湾当局全面实施了总额支付制度。总额支付制度在控制医疗费用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由于其只在医疗供给方控制费用支出,并没有在医疗需求方面进行合理的控制,使得民众的医疗需求仍然十分庞大,民众的医疗资源浪费仍然十分严重。在高涨的医疗需求面前,医疗提供者为了控制医疗费用在预算的总额内,就不得不降低医疗服务质量,从而使民众的健康受损。 2.药价黑洞蚕食健保收入。台湾健保药价黑洞每年都要蚕食几百亿的健保收入。所谓药价黑洞,是指健保局支付医疗院所交付保险对象(病患)的药品费用,与医疗院所实际购买价之间所产生的差距。据人民日报网络版香港2000年7月19日报道,台湾健保每年损失的药价黑洞达200亿元。为减少药价黑洞,从1999年到2002年,健保局共进行了三次药价调降,试图解决药价黑洞问题。结果表明,这一措施收效甚微。因为在新的药价下,医院基于营运营利的现实考虑,会重新寻找可获取最大药价差的药品,以取代原先采购的药品。这样,不仅药价黑洞没有得到解决,民众的健康也受到了损害。 3.医疗资源浪费严重,促使支出急剧上涨。台湾虽然实行了总额支付制度,医疗费用有所控制,但是医疗资源浪费,还是十分严重。全民健保实施后,台湾人民变得“爱逛医院、爱拿药、爱检查”。据统计,台湾目前平均每人每年看病次数高达15.3次、药费占全部健保费四分之一、门诊医疗花费占总医疗费六成以上,民众“不看白不看”的心理十分普遍。其次,医疗院所“可住(院)可不住的,要住;可割(手术)可不割的,要割;可照(内视镜)可不照的,要照;可开(药)可不开的,要开”的浪费现象也屡见不鲜。由此可见,医疗资源浪费是台湾健保当前很重要的问题,导致了财务问题的日益恶化。 (四)其他客观因素 台湾健保财务失衡原因错综复杂,除上述原因外,还有其他一些客观的因素影响财务平衡。这些客观因素主要有:第一,台湾近年来经济发展不景气,财政日益恶化,企业纷纷外移,失业率上升,民众收入减少,使得健保保费收入锐减;第二,台湾人口的老龄化加剧了健保财务危机。随着台湾人口平均寿命的延长和出生率的下降,台湾人口老龄化非常严重。十年前65岁以上老人占总人口的5%,如今达到9.6%。人口老龄化使得健保医疗费用大副增长,加剧了健保危机;第三,医疗科技的日益进步和新药的不断开发,以及医疗给付范围的扩大,也都增加了医疗费用的支出。 四.借鉴意义 实施健康保险是提高我国人民生活水平和稳定社会的必要措施,是新形势下构建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生活的重要一环。由于我国仍然是个健康保险不发达国家,健康保险体制还不健全,社会医疗保险覆盖面低,因而,在新形势下完善健康保险体制是我国的重要任务。台湾全民健保实施十多年来,其改革的成功和失败,可为祖国大陆建立和完善健康保险制度提供可贵的借鉴意义。 (一)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建立多层次健康保险制度 1998年12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建立了以“低水平,广覆盖”为主要特征的新型医疗保险制度。这种医疗保险制度是与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其保障目标定位于满足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并且强调个人在医疗费用支出上的责任。但是,我国医疗保险改革的实践表明,单靠政府力量难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快速增长的多元化健康保障需求。发展商业健康保险,不仅可以满足广大群众多层次的健康保险需求,还可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降低社会健康管理成本,提高健康管理质量和效率,减轻政府负担,构建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 (二)建立有效的供方与需方医疗成本共同分担机制,控制医疗费用 为了防范“道德风险”,合理控制医疗费用,一个理想的医疗保险体系要能同时达到两个目标:一是保护消费者使其能避免患病时的财务风险;一是使医疗资源能够有效的运用。然而如果仅采用一个政策工具,而同时想达到这两个目标时,常陷于两难境地。因而,应该使供方成本分担制度与需方成本分担制度一起搭配使用,才可避免两难困境,同时兼顾风险保护与资源使用效率的双重目标。所以,完善我国的健康保险体制,必须寻求一套有效的供方与需方医疗成本共同分担机制,使民众健康在不受损害的情况下合理控制医疗费用。 (三)加快医疗卫生体制改革 目前,我国的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相对滞后,仍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如医院产权不清,医疗服务重视效率而忽视公平,民众看病难,看病贵等。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顺利与否关系到社会医疗保险体制改革的成败,关系到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和医疗卫生费用控制的效果。因而,要建立完善的社会健康保险体系,当务之急是加快我国医疗卫生体制的改革。 另外,完善我国的健康保险体制,还应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的财务监督制度,制定合理的保险费率,保证负担的公平。并且,还应该在农村大力推广医疗健康保险,使广大农民也有健康的保障。 健康保险论文: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研究论文 摘要:入世以来,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趋势给我国的保险带来前所未有的发展和变化。随着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化,花钱看病、投保买健康的观念将逐渐被人们所接受,这样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将有广阔的市场。但是目前,我国健康保险的发展还很落后,并且其发展还处于“小马过河”的阶段,所以商业健康保险亟待完善。本文在讨论商业健康保险发展问题的同时,阐述了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对策。 关键词:商业健康保险;保险政策;经营模式;医疗风险;保险产品;产品监管;发展对策 在许多国家的国民医疗保障体系中,商业健康保险都是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商业健康保险在健全我国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在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保障需求,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等方面都发挥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同时,作为商业保险中的一类重要业务,健康保险也越来越受到国内各家保险公司的青睐。以往的许多研究都表明,中国商业健康保险的市场潜力巨大。为此,根据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和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规律,笔者对中国商业健康保险目前的状况进行了描述,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商业健康保险应采取的经营和发展战略,期望这些分析和建议能对我国商业健康保险事业的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 一、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现状 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开始于上世纪80年代初国内保险业复业时期,经过二十多年的努力,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果,其主要表现在: (一)覆盖人群逐步扩大,业务规模迅速增长 据统计,2001年,商业健康保险承保数量首次突破1亿元,2002年达到了1.36亿元,当年保费收入达320.96亿元,比上年增长44.96%;自2003年3月非典疫情发生以来,健康保险保费收入持续增长,在非典最为严重的5、6月份,保费收入分别达37.19亿元和59.42亿元,大大高于上年26.75亿元的月均保费收入水平。 (二)经营主体不断增加,产品供给日益丰富 目前,已有29家寿险公司和8家财产险公司经营健康保险,提供的险种已经超过300种。除了传统的费用补偿型和住院津贴型产品,保险公司也开始涉足收入损失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等新领域。 (三)服务领域日益拓宽,社会影响明显扩大 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健康保险已经覆盖了包括电力、铁路、邮政、通讯等行业在内的各大行业,社会影响明显扩大。特别是在2003年上半年发生的非典疫情面前,保险业快速行动,采取加快理赔、加快产品开发、加快销售创新等特殊服务,在抗击非典的特殊时期,树起了保险业良好的社会形象,有力支援了国家抗击非典斗争,赢得了社会的普遍赞誉。 (四)对于国内健康保险的需求市场来说,市场潜力巨大 全国50个城市的保险需求调查显示,49.9%的城市居民考虑在未来3年内购买商业保险,其中预期购买健康保险的比例高达76%,在人身保险各类业务中占居第一位。 二、目前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障碍 (一)政策和法律等外部环境还不够完善 商业健康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保证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的直接费用或间接损失获得补偿的保险,包括医疗保险、疾病保险、收入保障保险和长期看护保险等。 2002年12月,中国保监会专门下发了《关于加快健康保险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了加快发展健康保险业务,加强健康保险专业化经营和管理,建立适应我国国情的健康保险发展模式等方面的原则要求。尽管在宏观的层面上,我国的健康保险已经具备了一定的法律基础,但是微观层次的不完善却一直阻碍着保险公司在商业健康保险方面的发展,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保险公司尚不具备法律赋予的可参与医疗服务定价及对医疗卫生资源的有效利用实施监控的权利;二是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具体的业务界限还不够清晰,存在社会保障机构开办商业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争夺业务的情况;三是对涉及医疗保险的诉讼案件,在审理及新闻媒体报道时,也往往存在偏袒被保险人的情况。凡此种种情况都使商业健康保险的进一步发展面临困难。 (二)商业健康保险经营模式的风险控制存在缺陷 我国现在采用的健康保险经营模式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缴付保费,然后被保险人到医疗服务提供者那里接受医疗服务,医疗服务工作者按照提供的医疗服务收费,而后被保险人付费后用付费凭据到保险公司那里报销索赔,保险公司间接地按照医疗服务提供者的服务进行付费。简而言之,就是“被保险人看病,医院治病收钱,保险公司买单”。这相当于保险公司作为第三方支付了医疗服务费用,是补偿性按服务付费的健康保险模式,我们把它简称为买单式健康保险模式。 买单式健康保险模式分离了医疗服务和保险服务,保险公司仅仅参加了保险服务,无法控制医疗服务,不可避免地在风险控制方面存在着缺陷,从而不能协调好保险人和医疗服务提供者两者之间的利益机制,导致保险公司和医院之间缺乏共同的经济利益,进而得不到医院配合,造成核保调查和理赔查勘困难重重,影响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 (三)保险公司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缺乏,不能满足市场的需要 根据我国健康保险发展的现状,目前保险市场上可以购买的健康保险产品主要包括基本住院医疗费用保险、住院医疗生活津贴保险、重大疾病保险等险种。但是市场上的健康保险产品,不论是产品设计还是保障水平,都存在或多或少的弊病。并且在产品销售上,各个层面的产品缺乏互补性。 一方面,基本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和住院医疗生活津贴保险都存在一定的缺点,即个人投保须附加于一定保额的主险之上。结果导致了实际投保率很低,给付率极高的情况。而重大疾病保险根据投保人选定的保险金额承保,长期寿险固定利率分定期保险和终身保险两种,实际投保率不高,短期给付率低,但高额保单承保风险极高。这些都无疑增加了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困难。另一方面,近年来,各保险公司都设计了许多保单,但普遍存在着保险责任相近、单一和缺乏创新的缺陷;同时开办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和生活津贴保险的保险期限太短(只有一年),使被保险人的利益得不到足够的保障,从而不能真正满足市场的需求。 (四)商业健康保险的基础设施不够坚实 商业健康保险是一项专业技术性强、管理难度大的业务。迫切需要一支高素质的人才队伍,包括医学技术人才、精算人才等。专业化的人才资源和计算机系统是商业健康保险的软硬件基础,我国保险公司在这两方面的基础建设比较薄弱,亟待加强。 在人才资源方面,我国的保险公司普遍缺乏一支既懂医学医疗又懂保险业务的复合型人才。首先,各保险公司都缺乏合格的医疗保险管理人员;因为健康保险涉及医学、保险和管理等多个领域,要求管理人员具备宽广的知识面和跨领域的背景,而符合如此要求的人才凤毛麟角。其次,保险公司的精算管理、险种开发、核保理赔和市场营销等岗位都急需熟悉健康保险的专业人才。最后,保险公司还缺乏合格的健康保险专业营销人员。 在系统设备上,许多保险公司还没有建立起健康保险业务的专业信息系统设备。现有的健康保险业务大多依靠寿险业务系统进行管理,相关的数据也按照寿险业务的标准进行记录和管理。这样导致保险公司无法实现健康保险业务的专业核保理赔功能,也无法记录统计健康保险业务迫切需要的各项医疗资料。没有健康保险的专业电脑平台,健康保险的专业化风险管理也就无从谈起,所以加强健康保险的专业信息系统建设不容忽视。 (五)健康保险的产品监管政策不到位 我国已经加入世贸组织,保险业在挑战和机遇面前,保监会应适时地调整和完善保险监管,以使我国保险业在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下得到发展,同时使我国的保险市场进一步向世界各国开放,从而达到双赢。 目前,各保险公司的健康保险产品的条款和费率都由总公司报保监会统一备案,报备的条款和费率没有弹性。但是健康保险的地域性要求很强,各地的自然情况和经济形式都不相同,各种疾病的发生率和医疗费用水平不同,相应的保险责任、免赔额限度、以及费率等保单要件要求也就不尽相同。因此,总公司统一备案的条款到达地方后很难完全适应当地的情况,不易得到市场的认同。现行的统一备案制使健康保险产品缺乏灵活性,不利于保险公司因地制宜地设计和调整健康保险产品条款,抑制了商业健康保险的市场拓展。 三、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对策 (一)争取政策支持,创造有利于健康保险发展的外部环境 随着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我国对商业健康保险的地位和作用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还出台了一系列有利于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相关政策。例如:保监会将继续加强与财政部、税务总局的联系,争取减免个人购买健康保险的所得税,进一步鼓励和吸纳更多的居民个人参加商业健康保险,加快健康保险专业化进程;同时,明确商业健康保险地位,准确界定与基本医疗保险的界限,规范市场经营环境。因此,目前中国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有着非常有利的外部环境,但是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还受到来自经营环境中的诸多因素特别是医疗服务方面一些因素的不利影响,在这些不利因素中,医疗机构的行为和医疗服务过程,特别是医疗服务成本的变化对商业健康保险所造成的影响,各家保险公司必须有一个清醒的认识。 (二)完善医疗风险控制体系,推进医疗机构和保险公司形成合作机制 如何建立对医疗风险的控制体系,是发展健康保险必须认真考虑的问题。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离不开卫生医疗系统的支持,并且,商业健康保险作为重要的筹资手段和市场化的制度安排,也能够成为卫生医疗体系改革的重要推动和促进力量。从这个角度出发,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和卫生医疗系统的发展有着共同的目标,应当携起手来,开展一些试点,进行一些合作,探索建立商业健康保险与医疗服务系统的合作模式,完善医疗风险控制体系,从而实现商业健康保险发展和卫生医疗改革的双赢。此外,协调有关政策,鼓励保险公司投资、参股医院,或与医院建立合同、契约关系等,探索与医院有效合作的各种方式;与财政部协商,在财务报表上增加一个科目,用于核算保险公司与医院“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费用支出和收入。这些都是完善医疗风险控制体系不可缺少的补充。 (三)设计合理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完善健康保险产品体系 产品是市场竞争中最重要的工具。根据健康保险的市场需求情况,制定正确的产品开发战略是经营成功的基础。目前社会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很窄,据统计2001年的覆盖人数不足8000万人,绝大部分居民没有得到医疗保障。各保险公司可以大力推出针对低收入且无保障人群的基本医疗保险、重大疾病保险和住院医疗生活津贴补助保险等险种;对于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职工人群,提供低价格、窄范围、高保障的险种;对于较富裕的年轻群体,提供价格与保障程度比例适中,保障期限长、保障范围有针对性的险种,对于高收入的中年群体提供高价位、保障全面的保险产品。同时结合国家医改动向,开发能长期适应医疗改革进展的商业医疗保险产品,争取长期的盈利空间;重视对广大农村医疗保险市场的产品开发,满足农民的医疗保险需求,使商业健康保险在保险密度上更进一步。 (四)建立专业化的信息管理系统,加快健康保险专业人才的培养 信息管理系统是实现健康保险专业化运作的基础平台,对健康保险的风险控制和长期发展至关重要。各保险公司应充分重视信息管理系统的开发,建立和完善与健康保险业务相适应的信息管理系统,特别是完善健康保险的理赔管理系统和统计分析系统。 人才培养是健康保险专业化发展的关键。各保险公司应制定健康保险专业人才的培养规划,加快健康保险专业人才的培养。采取多种途径培养健康险专业人才,特别是要重点培养高级管理人员和精算、核保、核赔、健康管理等专业人才,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五)加强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监管,创造良好的监管环境 保监会应抓紧出台健康保险产品管理办法,形成相配套的技术标准体系和风险管理体系,健全监管措施,为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和监管环境。 鼓励保险公司与部分地方政府和大型企事业单位积极开展合作,进行商业健康保险试点,健全服务方式和经营模式,为健康保险的进一步发展积累经验。同时,还鼓励保险公司结合当地市场特点,与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及医疗服务机构进行沟通协调,积极探索,因地制宜地发展多种形式的商业健康保险,制定出适合当地实际情况的产品,在不断的探索中加快商业保险发展的步伐。 健康保险论文:商业健康保险发展论文 摘要:一个国家的公共医疗保障制度,即国家医疗保障制度和社会医疗保障制度,对商业健康保险会产生一定的“挤出效应”,但仍然存在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空间,在我国商业健康保险更有着巨大的发展空间。我国健康保险经营不佳主要是没有进行合适的专业化经营,因此,应采取综合措施推进专业化经营,来提高我国保险公司健康险的水平,促进我国健康险市场的发展。 关键词:商业健康保险,专业化经营,医疗保障制度,赔付率,发展空间 一、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空间 一个国家商业健康保险的经营和发展与该国医疗保障制度密切相关,从理论上说,一个国家的公共医疗保障制度,即国家医疗保障制度和社会医疗保障制度,对商业健康保险会产生一定的“挤出效应”。但实践表明,即使在公共医疗保障制度保障水平较高的国家和地区,也仍存在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空间。 1.国家医疗保障制度。在国家医疗保障制度安排下,国家通过财政预算拨款作为医疗保险资金的主要来源,为国民提供几乎是免费的医疗保障,如英国、加拿大。从理论上说,实行国家医疗保障制度的国家,由于公共医疗保障制度对商业健康保险的“挤出效应”,该国的商业健康保险将受到很大程度的抑制。但由于国家医疗保障制度提供的服务质量不高、等待期长等缺陷,许多国民在国家免费提供的医疗保障之外还另外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以提高其健康保障水平。例如,加拿大实行国家医疗保障制度,国民享受免费的医疗保险,但商业健康保险保费收入仍然占寿险保费总收入的22%左右。 2.社会医疗保障制度。在社会医疗保障制度安排下,通过立法强制实施,保险基金主要来自雇主和雇员,国家财政给予补贴,如德国、日本、台湾地区。在社会医疗保障制度安排下,社会医疗保险虽然覆盖面广,但往往保障水平不高,商业健康保险仍然存在很大的发展空间。 3.商业健康保险制度。在这种健康保障制度安排下,政府只为特定人群(如老年人、残疾人、低收入者、军人)提供医疗保障,其他人群通过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提供医疗保障。如美国,美国的医疗保险制度是一种政府健康保险计划、私营健康保险计划和管理型医疗保险的结合体。除了老人和—些特殊群体,大多数美国人主要依靠雇主和(或)雇员本人购买的商业健康保险来提供医疗保障。美国是典型的以推行商业健康保险为主的国家,商业医疗保险覆盖人群超过总人口的60%,商业健康保险保费收入约占人寿保险总保费的20%。 由此可见,无论是在实行国家医疗保障制度或是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国家,还是以实行商业健康保险制度为主导的国家,商业健康保险都存在较大的发展空间,其在寿险总保费收入中的占比通常高于20%。 我国的商业健康保险同样具有巨大的发展空间,据中国保监会公布的数据,2005年全国人身险保费收入3697亿元,健康保险费收入只有307亿元。如果我国的商业健康保险能达到寿险的20%,按2005年的寿险保费计算,商业健康保险费收入将达到739亿元,可见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潜力巨大。 二、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经营状况及其国际差距 (一)我国专业健康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 2003年,保监会出台《关于加快健康险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提出健康保险专业化经营的理念,要求保险公司建立专业化的经营组织,引导行业健康快速发展。2004年人保健康、平安健康等五家专业健康保险公司获准筹建,健康保险专业化经营迈出实质性步伐。2005年以来,人保健康、平安健康、昆仑健康和瑞福德健康四家专业化健康保险公司先后开业。 人保健康提出“健康保障+健康管理”的经营理念,即不仅提供事后补偿,还将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的健康服务,包括健康咨询、健康维护、就诊管理和诊疗服务等,目的在于改善客户健康状况,有助于保险公司降低赔付率和产品价格,增强竞争力。人保健康虽然可以依赖中国人保的强大品牌优势,但由于人保基本没有经营健康保险的经验和数据积累,经营难度较大。 平安健康保险公司将推出第三方管理服务等新型服务,引入“管理型医疗”模式。在产品上将会突破传统健康险的模式,为客户提供如眼科与牙科保健、老年看护等非传统健康险产品。平安健康保险公司将充分利用集团现有的保险成本优势、渠道优势、综合服务优势等,提高健康保险业务的盈利能力。以目前的形势来看,平安还处于“潜龙未动”状态,实力尚未显示。 其他专业健康险公司,昆仑健康和瑞福德健康已通过验收,但其目前核心岗位位置空缺且欠缺专业人才和经营经验,也没有提出让人刮目相看的“蓝海战略”,经营难度很大。 据保险公司的资料显示,我国各家保险公司经营商业健康险业务的综合赔付率均超过盈利平衡点,部分已涉足商业健康保险的公司也渐生退意,有的甚至已经在大规模地停止商业健康保险业务并欲逐步全面退出。(二)国外健康险的经营状况 与之相对应,国外众多的以经营健康险为主业的公司却取得了不俗的业绩。2002年,国外共有8家以经营健康险为主业的公司人选《财富》500强,这些公司的经营状况为我国健康保险的发展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上述8家主要经营商业健康保险的保险公司的财务经营状况表明,经营健康保险不仅不一定亏本,甚至可以进入世界500强。尽管目前我国有些公司的商业健康保险经营状况不太好,但这并不意味着商业健康保险本身就必然经营不好,而是我们的风险控制能力薄弱。只要充分借鉴其他国家健康保险经营的成功经验,做好数据分析、风险控制、产品开发、客户服务、信息系统等基础性工作,我国的商业健康保险必将大有可为。 三、推进专业化经营,提高我国保险公司健康险水平 导致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发展困境的关键在于专业化经营的缺乏。专业化是健康保险的必由之路,这一点已在保险界形成共识,但如何进行专业化却是目前最应该探讨的问题,各保险公司应采取综合措施,不断推进专业化经营,来提高我国保险公司的健康险水平。 1.要建立专业化经营的组织架构。专业化经营的组织架构有多种形式,可以是专业健康保险公司,也可以是集团下的专业子公司,还可以是公司内的一个业务管理系列。事实上,各种经营模式都各有其优势和不足(见表2),没有适合所有保险公司的标准模式。保险公司应根据其规模、发展目标、市场定位和战略,选择适合自己的经营模式,而且我国各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也应该鼓励市场的多样性,关键在于赋予所选择的组织形式充分的技术开发、业务管理、产品开发等的权限和职能,彻底改变健康保险业务依附于寿险业务的状况。 2.要建立专门的核保和核赔体系。鉴于健康保险的风险控制特点,各保险公司应建立专门的健康保险核保和核赔体系;制定和实施健康保险核保人与核赔人的管理办法;加快研发和使用健康保险专用的核保、核赔手册等专业技术工具。要进一步发挥行业的力量,着手制定疾病表。 3.建立专业化的信息管理系统。专业化的信息管理系统不仅是实现健康保险专业化运作的基础和平台,而且对健康保险的风险控制和长远发展至关重要。传统的寿险业务管理系统集中解决的是业务流程、人机界面、系统集成等商用系统的共性问题。由于健康保险业务的复杂性、保险事故发生的频繁性,需要有效的过程管控系统,单纯的业务流程管理已远远不能适应健康保险的风险管控需要。公司可以通过自主开发或引进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和完善与健康保险业务相适应的信息管理系统,特别是完善健康保险的核保、核赔管理系统和数据统计分析系统,满足业务发展和服务的需要。 4.完善的专业管理制度体系的建设。首先,公司要加强内控制度的建设;其次是要建立专业的精算体系,注重积累精算数据,加强精算评估,科学厘定产品费率,防范产品开发风险;最后,还要提升精算师在经营管理中的地位与作用。 5.建立完善的健康保险产品体系。开发适合群众需要的健康保险产品,关系到保险公司能否在健康保险体系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及发挥作用的程度;关系到保险公司能否有效地填补基本健康保险建立后所留下的商业空间。随着保险公司经营经验的积累和外部条件的逐渐成熟,逐步开发在保单中增加保证续保的条款等。有条件的公司,要积极探讨长期护理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全球医疗保险等险种的开发。 健康保险论文:健康保险制度改革论文 内容提要:本文介绍了智利健康保险制度改革后的基本框架,分析了其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原因,指出无论是从公平还是从效率的角度看,智利的模式都很难说是成功的。从全球范围来看,面对实践的挑战,健康保险的理论研究仍旧任重而道远。 关键词:智利,健康保险,制度改革 一、历史背景与发展进程 智利的健康保险是国家整个健康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1952年确立的综合健康保险制度规定,不仅健康保险的有关政策由国家制定,而且具体业务也主要由政府部门经办,国家免费提供大部分医疗服务,公共部门承担医院费用的90%,承担病人治疗费用的85%以上,这种体制一直持续了近30年。像其他由政府包办健康保险的国家一样,在1970年代末,智利健康保险制度出现了深刻的效率危机,包括医疗保险支出持续增加、国家财政负担过重等等,健康保险制度不仅成为了经济发展的瓶颈,而且成为了社会不稳定的重要潜在因素,健康保险制度的改革已经迫在眉睫。 1980年代初智利的政权更替为健康保险制度的根本转型提供了契机,在当时全球经济自由主义思潮占主导地位的意识形态支配下,智利健康保险的改革采取了节约成本、消除浪费、充分挖掘潜力、改善医疗卫生状况、减少不平等等方面的目标取向,实现了健康保险制度由政府主办向私营化、市场化方向的转变。与此同时,智利还调整了健康保险的管理体制和具体的政策措施,1981年,国家卫生服务体系和雇员国家医疗服务体系重组为国家卫生基金会(公营健康保险机构)和国家健康保险服务局(SNSS),作为公共部门履行政府对健康保险事业的责任。同时,中央政府下放部分卫生事业管理权利,初级健康保险交由市级管理。但是,智利健康保险的市场化并不彻底,健康保险也只是实行了部分私有化经营,从而确立了智利公共健康保险和私营健康保险同时并存的二元健康保险体制。 智利健康保险改革之初,虽然社会公众留恋社会医疗,排斥私营健康保险,但是由于政府在政策上遵从经济自由主义的理念,具有社会政策特色的公共医疗保险基金还是出现了普遍缩水和持续递减,健康保险部分私有化导致了私营保险机构的持续扩张,私营保险机构发展成为了智利最盈利的经济部门。1990年11月至1996年期间,私营健康保险机构的数量虽然没有变化,但是私营健康保险机构中的受益人却从1990年的210万人增加到1996年的380万人,强制健康保险制度中由私营健康保险机构承保的人数比例从1990年的19%上升到了1996年的32%。1990—1996年,私营健康保险机构平均对每位受益人的医疗费用支出上升了18%。然而1990年代后期,经济衰退加上私营健康保险机构创新能力不足,私营健康保险机构无力提供新产品来增加市场份额,使得智利私营保险没有出现大的发展,1999年后,参加私营健康保险机构人的数量几乎没有增长(SapelliandTorehe,2001)。 私营保险公司的进入,使得整个健康保险部门成本意识增强,公营健康保险机构的运作似乎也获得了明显的成功。1981年的健康保险制度改革导致了公营保险体系的普遍重构,包括剥离部分功能和坚持消费者需求导向,在公营保险部门中引入了市场机制,使得制度效率大大提高,同时,促进了诊断和医疗需求的提高,并因此而提高了医疗保险的总支出。 二、智利健康保险制度的体制框架 智利虽然倡导健康保险运作的市场化,允许私营保险企业经营健康保险,但是对于投保人而言,健康保险却是强制性的,即政策范围内的所有人必须参加健康保险,只是具体参加公营还是私营保险人的保险,投保人可以自由选择。但是智利强制性的健康保险对象仅仅限制为在岗工人和退休工人,并未包括其他社会成员,受益人除了投保人本人之外还包括其家属。 (一)公营健康保险机构与私营健康保险机构的政策差别 公营健康保险机构与私营健康保险机构的主要政策差别之一是保险费与保险费率的不同。私营健康保险机构的保险费依据每个社区的费率确定,各个社区的费率大小是不一样的,具体到一个投保人,保险费又根据投保人的年龄、性别和家庭人数而有所差别。公营保险费率仅与受益人的收入有关,而与其年龄、受益人数和健康状况无关,每位购买公营保险的投保人交纳收入的7%作为保险费。 公营保险部门与私营保险差别之二是保障水平的不同,在公营健康保险机构(FOIVASA)中,每个人都交纳7%的健康保险税,获得相同的一揽子最低医疗服务。私营保险的保障水平取决于交纳的保险费的多少,交纳的保险费越多,获得的保障程度越高,反之则反是,即保险费和健康保险保障服务水平呈对等性。 (二)公营保险机构中投保人的分类 智利的公营健康保险机构根据投保人月收入由低到高分为A、B、C、D、E五个等级,A级属于法定的贫困人口,按照1995年12月确定的收入标准,B级月收入低于144美元,C级月收入为145—225美元之间,D级为月收入225美元以上的人,E级是极少数月收入特别高的人群,A、B、C、D四级分别占总人口的41.2%、31.5%、12.8%、13.9%。 公营健康保险机构为所有人提供预防、初级和二、三级卫生保健服务,投保人因病请假也给予补助。对受益人是妇女的,提供5个月的产前和产后假期津贴。对高收入者发给津贴证,在公立医院就诊时享受降价优惠,鼓励高收入者参加公营机构的健康保险。对于穷人公营健康保险机构规定可以免缴7%的保险税,在公立医院就医时自己也不需要付费,但在产前、产后因病缺工不享受津贴,并且不能到私营医院就诊。一般而言,A、B两类人在就医时个人不承担任何费用,C类人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约为总费用的10%,D类人约为20%。 (三)共付制(co—payment) 所谓共付制是指在出现医疗保险事件时,所发生的医药费用由保险人与受益人共同承担,它类似于共同保险。在智利,共付制被认为是对受益人的行为有强制约束,私营健康保险机构用共付制度来控制受益人的“道德风险”,降低了保险人承担的医疗责任,这被认为是智利健康保险制度模式中最显著的特色。由于健康保险的供方市场尚未规范,许多私营健康保险机构提供的健康保险方案保障程度往往很低,迫使受益人自己不得不承担大部分的医疗费用。转三、智利新健康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随着时间的推移,智利新的健康保险制度受到了公众越来越多的批评,这些批评对象主要是私营保险公司,其中比较突出的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所谓的“挤出精英(creamskimming)”,它指私营保险公司把那些收入比较高、健康状况比较好的人从公营保险制度中剥离出来,成为自己的保障对象,而把最需要健康保险的那一部分人,特别是低收入的穷人排除在私营保险制度之外。二是私营保险人提供的保障程度过低,主要表现在共付率很高,所谓“共付率”是指被保险人(投保人)承担的压疗费用比例。由于“挤出精英”问题,又引起了不为智利公众所注意的第三个问题,大量收入高而身体健康状况好的人离开了公共健康保险机构,因此使智利降低卫生保健公共支出的健康保险制度改革目标没能实现。反过来,公营健康保险机构为了改善财务状况,一方面推出新的措施吸引高收入、体质好的受益人,与私营健康保险机构争夺市场;另一方面,自1996年起也开始推行共付制度。公营健康保险机构医疗费用共付制度的推行,使得其中的受益人个人承担的医疗费出现了巨大增长,特别是对穷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负担。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健康保障服务水平和保险价格的双轨制。公营健康保险由国家卫生保健基金管理,其保险费与承保的人数和人口特征无关,均为投保人工资的7%,同时获得相同的保障服务。也就是说,公营健康保险制度的保险费随收入的增长而增长,保险价格仅仅是收入的增函数,由于个人收入存在差别,那么收入高的个人在获得相同医疗服务质量和数量的前提下,要付出更高的代价。并且,公营健康险一般要求受益人在公立医院接受医疗服务,因此选择公共健康险的人几乎无一例外地面临公共医疗服务供给方的诸多限制,如通常获得的医疗服务质量低,不能及时就诊,出现排队等待现象等。 私营健康保险制度的保障服务取决于个人有支付能力的需求,保险费依据家庭需要的保障水平和家庭成员的风险状况确定,保险费和保障程度之间是按照市场原则确立的对等关系,体现了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和公正性,较高的保险费就能获得较高质量和数量的医疗服务,并且医疗服务具有相当的便利性,能够随时获得,不会出现公营保险排队等待的现象。 这样,收入较高的人将会选择加入私营健康保险机构。高收入富裕家庭成员的健康状况一般也比较好,而高风险的穷人只能留在公营健康保险机构中。 第二,共付制度。由于政府对共付制度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私营保险人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导致了共付制成为其排挤高风险人群的手段。公营健康保险部门虽然也有共付制,但共付比例在同类人群中是一样的。而私营保险人是在了解了每一个投保人的社会经济条件之后,再确定每个受益人的共付比例的。往往收入越低的人群,在私营健康保险机构中自己承担的医疗费用比例高,而获得的经济保障程度却较低,因此共付制起到的作用是对中低收入群体获得私营健康保险设置了一个进入的附加障碍。总体上看,私营健康保险机构的经济保障程度基本没有超过医疗费用的三分之一,最低的到10%以下,病人不得不承担66—91%的经济负担。有研究证实,对于医疗费支出每年少于50万比索的人,自己付费占总费用的31.3%;医疗费用超过500万比索,受益人支付的占总费用的44.9%(RitmannM.,1998)。 第三,私营和公营健康保险的成长不是互相促进,而是相互约束。私营健康保险制度和公营健康保险制度的差异实际上为投保人提供了两种不同的契约机制,使投保人自动分成了两类,收入低、风险高的人留在公营保险体制内,而收入高、风险低的投保人则转向私营医疗保险制度。那么,公营保险制度中高收入的人向低收入人的补贴机制被破坏,政府对公营健康保险机构的投入增长不仅得不到抑制,增长的速度反而会更大。1995年智利政府为公立卫生健康提供了93280万美元,相当于智利国民人均67.59美元,或者公营健康保险机构870万人均110.17美元(范桂高,2001)。1985年、1990年和1996年智利的医疗保健开支分别占GDP的百分比为1.6%、2.0%和2.3%(国际劳工局,2000:223)。这同智利改革健康保险制度是为了削减政府负担的初衷是相矛盾的。 公营保险为了改善财政状况已经推出了新的项目,吸引高收入的投保人留在供应保险制度之内,例如为高收入的人提供就诊津贴证明,使他们在公立医院看病享受费用优待,只需付更低的医药费用,从而形成了同私营保险争夺高质量的投保人的局面。 四、结论 智利健康保险制度能够强制性转型源于国家政体的剧烈变迁,这一点是很难为其他国家效仿的。同时,智利新的健康保险制度框架不仅没有实现政府的改革初衷,达到政府对卫生健康费用减少投入的目的,反而成为了扩大社会不平等的重要原因,削弱了社会保障制度稳定社会这一最基本的作用,从这个角度而言,智利的健康保险制度改革很难说是成功的,因此也不能成为其他国家效仿的模板。其原因在于,在健康保险制度中,医疗保健品的供给方、个人、政府和健康保险的承办者的目标是不一致的,而各参与主体又都有自己的信息优势,参与人的许多行为在事中无法观察到,在事后又无法验证,在这种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参与人依据特定的制度规则采取相应的策略行动,最后表现出来的经济变量的数据有很大的不同。智利健康保险体系的二元制度结构,以及公营和私营健康保险内部有差别的体制安排并不能消除这种信息不对称性,智利的健康保险制度并未完成这—使命,难以达到预期目标是可想而知的。事实上,健康保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仍然是世界范围内有待解决的难题,我国城市医疗保险的现有制度框架也没有解决这一问题,有报道说,在我国的许多地方出现用医保卡购买保健品、化妆品、儿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现象(白天亮,2005)。 经典的理论研究源于Rothschild和Stiglitz(1976)的竞争性市场框架下健康保险的逆向选择问题。该研究表明,由于投保人比保险人更了解自己的健康状况,那么保险人只好设定一个平均费率来适用一类投保人,但是,平均费率会导致那些健康风险低于该类平均水平的人退出保险,迫使保险人提高费率,而这又会导致更多的低风险人退出,在极端情况下,高额的保险费令人望而却步,保险市场会彻底崩溃。智利的健康保险制度没有出现上述情况,从整个社会来看,保险市场不仅能够正常运转,而且是智利盈利最高的行业。其原因在于智利的健康保险法规同竞争性的市场规则不一样,改变了参与人的博弈规则,在智利,受益人必须在健康保险市场之内,没有进入和退出市场的自由,改变了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的信息和权利结构,受益人不得不同市场上的某一家保险人订立保险契约,尽管具体同哪一家签约可以自由选择,而保险人凭借制订保险合同和自由选择投保人的权利,在利润最大化的驱使下,制定许多有利于自己的条款,同时,在为数可数的市场供给方的无限重复博弈过程中,相互之间会形成某种垄断的默契,对消费者实行价格歧视,提供保险服务的质量和数量都大大低于竞争性市场的情况。 关于健康保险问题的有影响的研究文献目前仍然局限于竞争性的市场制度,如何设计一种强制性与自由选择相结合的制度模式,揭示健康保险主体的私人信息,从而实现健康保险市场的帕累托均衡,还有待于进一步的研究。
1、PLC技术优点 1.1促进机电一体化的实现 PLC设备重量轻,运算速度快,便于安装,且编程简洁,可采用简明的梯形图、逻辑表或者语句表,便于开发与调试,能很好的将计算机技术和工业环境结合在一起,有利于促进机电一体化的实现。 1.2可靠性高 传统的机械电气控制装置很容易受到干扰,而PLC技术充分的利用集成电路技术,采用相关隔离模块,具有较强的抗干扰能力。此外,PLC还具有自我诊断功能,当机械电气控制装置出现故障时,PLC会启动诊断系统并报警,这样工作人员就能够及时发现PLC的故障和产生此故障相关的原因,进而对其进行维修和防护[1]。 1.3能够应用在不同类型的电气系统中 PLC技术具有能对机械产生的过程进行控制、数据处理和数据预算等功能,且在CPU基础上,可根据用户需求扩展外部模板,灵活的改变控制系统的功能和规模,因此能够应用于不同类型的电气系统中,促进机械生产。 2、PLC技术的具体应用形式分析 2.1技术设计中的应用 在机械装置的生产运行中,PLC技术能够贯穿其生产技术应用工序。在机械电气装置的生产设计中,人们也会应用到PLC技术,并且将其技术的应用落实到现实的生产技术管理实施中,在装置的设计中应用PLC技术应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1)按照机械电气装置应用的类型,以及其工作的环境和领域,对PLC技术应用进行方案设计,在方案设计中,应该注意方案的可实用性[2]。2)在技术设计中,应该对技术设计中的问题进行分析,保障数据的应用具备可靠性,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在技术的应用实施中,能够发挥出其高效率的控制管理作用。3)在技术的设计和装置设备结合中,应该注重对其结合中的兼容性控制,保障设备的运行不受到干扰。 2.2空气压缩机中的应用 在传统的机械装置电气控制中都是采用单片机进行机械功能的控制发挥,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机械装置的应用会受到干扰。由于单片机的控制不能实现全面化处理,所以在现实应用中还存在着很多的缺陷,为了缓解这种现状,需要对其技术应用进行提升,PLC技术的应用,在一定程度上转变了这点。在机械装置空气压缩机的处理中,将PLC技术有效的应用到其系统设计中,在其技术的控制管理下,能够实现技术应用效率的提升。作为一种可编程控制技术,PLC技术的应用在一定程度上将高危控制技术实现了自动化转变,实现了指令性控制压缩系统管理,提升了其系统应用的效率。 2.3开关逻辑中的应用 在机械装置的电气控制中,涉及到很多的开关,在各种开关的带动下实现了装置运行的动力支撑。通过PLC技术的应用,能够对其装置运行中的开关逻辑控制,保障在开关逻辑的控制中,能够梳理出装置应用的工序。同时在PLC技术的应用下,其还可以作为继电保护器进行设备的开关控制。在这种装置的控制下,有效的实现了整体性的应用效率提升。同时在PLC技术的应用下,还可以借助其技术应用中的芯片控制替换掉继电保护装置,在功能上实现了多样性转变[3]。因此,在机械电气控制装置的设计中,一定要将PLC技术应用到其装置系统控制中的开关逻辑管理中,这样才能保障装置的应用。 2.4集中控制系统中的应用 PLC技术作为可编程控制系统,在其系统的运行中,能够实现对装置的系统总控处理,通过其控制,能够实现装置的总控系统应用效率提升。作为保障机械电气控制系统运行的关键性控制系统,集中控制系统,在其应用中,能够有效的发挥出其系统控制应用的效率,但是在现实系统的应用中,为了保障系统装置的安全性运行,所以需要对其系统的控制安装总控枢纽,保障在总控枢纽的应用下,能够发挥出系统控制的作用[4]。PLC技术的应用,能够实现对其装置控制中的集中系统控制应用,通过集中控制系统的应用能够实现生产设备的运行效率总体提升,因此,需要加强对其技术应用和PLC技术的应用整合设计。 2.5分散式控制系统中的应用 在机械电气装置的控制中,其分散式系统的控制对于整体的系统控制具有重要作用,通过PLC技术的应用能够将分散式系统的应用集中控制起来。并且在现实技术的应用中,能够实现对装置控制中的对象分解,通过分解之后的装置能够实现类别化生产工序控制。在PLC技术的应用下,能够对分散系统中的不同对象进行指令操作控制,通过其信号的传输控制,能够实现对整体的工序布控,还能够保障机械生产的高效率运行。另外,在分散式控制系统的运行中,其系统的运行需要进行实时数据的传输控制,在PLC技术的控制下,能够为其实时性数据的传输控制提供保障,保障了生产工序的稳定性运行。 3、结束语 综上所述,PLC不仅可以更好实现电气控制装置的保护,还能促进企业生产效率和机械电气控制行业的发展。本文通过对机械电气控制装置中PLC技术的具体应用进行分析,希望能充分发挥其特性,以期促进PLC技术的应用。
1引言 市政道路管道建设作为我国城市化建设发展中的重要性建设因素,在其建设过程中,需要按照市政道路建设管道施工建设需求,及时将对应的施工技术应用方法和现实施工技术结合在一起,并且按照对应的施工技术应用需求,将市政管道施工技术应用创新,保障在其技术的创新中,能够为整个市政道路管道施工技术应用提供参考。本文针对城市道路塌陷案例分析市政道路管道施工工艺及质量保证新方法研究,能够在分析过程中,按照市政道路施工中的技术应用需求进行对应的技术创新研究,对于提升市政道路施工质量具有重要性研究意义。 2城市道路塌陷案例简介 按照城市道路塌陷案例分析,结合广东省珠海市西环城路塌陷案例进行了分析,整个道路塌陷区域位于珠海市西环城路B-2536段,事发路段现场由于上方的水流引导出现故障,造成了区域内大范围积水,当积水面积达到一定范围时,其会对路段造成负载压力增大现象,这对于整体道路的运行以及城市运行都具有重要影响,由于此次道路塌陷区域为市政排水管道断裂,造成了公路下方出现了大量的积水,并且管道排水径流量较大,按照其对应的事故出现区域内的塌陷考察现状,将其对应的塌陷现场照片进行了分析。 3市政道路管道施工工艺分析 3.1基槽开挖技术 基槽开挖技术应用在整个市政道路管道施工技术应用中占据着重要的位置,承担着市政管道施工技术应用控制需求,在整个基槽开挖技术实施中,应该按照基槽开挖技术的处理要求,及时将对应的技术实施要点明确,并且要结合具体的施工技术要点控制需求,将基槽开挖参数设计好,一般情况下为了便于市政道路管道建设施工管理,在进行管道建设施工质量控制中,应该按照施工技术应用需求,及时将施工技术应用中的基槽挖掘深度设计好,一般情况下,基槽开挖深度应该控制在20~30cm之间,这样才能保障基槽建设的质量,同时也能满足整个工程施工技术应用,对管道建设中的质量技术应用需求控制。并且在整个基槽开挖过程中,其对应区域内的技术处理应该注重对基槽周边的防水材料处理,保障其防水处理中,能够按照市政道路管道施工中的建设需求,及时将对应的施工技术应用要点控制好,以此提升市政道路管道建设施工质量提升。 3.2土方施工技术 土方施工技术也是市政道路管道施工中较为常用的一项施工技术,在其施工技术应用过程中,注重的是对施工技术应用中的土方施工技术处理要点分析,并且按照市政道路管道施工技术应用中的需求,及时将其施工管理中的土方施工要点进行了规划,以区域性施工技术为例,在市政道路管道施工中,按照不同的管道施工技术处理需求,将其施工管理技术应用中的土方挖掘距离设定为50m,也就是每隔50m设置一个土方,土方的设置参数为深度2.5m,宽度1.4m,整个土方施工作为管道施工中的中继施工技术控制,保障在其施工技术过程中,能够按照市政管道施工建设中的技术应用需求去控制对应的施工质量,同时在施工技术的应用过程中,除土方施工技术应用之外,应该将对应施工区域内的土方技术实施需求,及时将对应施工技术应用中的防水工作及管线的梳理工作处理好,保障在管道的建设应用中,通过土方施工,能够控制对应施工区域内的施工区域技术应用要点,满足市政施工道路控制技术应用需求。 4市政道路管道施工技术创新方法 4.1前期施工技术 创新在市政道路管道施工技术的应用创新研究中,应该将施工技术应用从初期施工中的技术应用创新开始,即在施工前期技术应用过程中,为了将整体施工技术应用控制能力提升上来,需要在施工技术应用过程中,及时针对其施工管理技术应用中的前期施工准备工作进行控制实践,及时将对应的施工技术处理中的材料筛选技术,以及对应的施工准备技术处理控制好,保障在施工准备工作的开展中,能够按照具体的施工技术应用需求去控制对应的技术处理要点,以此提升整体施工技术创新优化能力。例如,在前期施工技术的应用过程中,将施工中的放线技术应用,以及对应的施工区域内的管道内部管线走向分析好,这样才能按照对应的管线施工技术应用控制,及时将对应施工技术应用创新工作开展实践好,以此作为满足整体市政道路管道施工技术应用创新性发展技术应用需求。 4.2中期施工技术 创新中期施工技术创新在整个市政道路施工中也占据着重要的位置,要想保障施工技术应用质量提升,就应该注重对中期施工技术应用中的技术创新,及时将对应的技术创新管理工作开展和现实施工中的技术应用结合在一起。作为市政道路管道工程建设管理者,在进行管道建设施工管理中,应该及时按照对应施工管道建设中的需求,将施工中的技术应用实践创新控制好,这样才能满足市政道路施工中的技术应用控制实践性能力提升。中期管理技术创新中需要对施工管理技术应用中的监督人员素质加以控制,保障其在施工管理技术的应用过程中,能够按照创新技术应用需求,去控制对应的施工技术应用要点,比如在施工现场中针对现场技术应用标准的控制,需要现场施工技术管理人员能够进行及时监督,只有保障了其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才能实现整体施工技术的创新化发展,以此满足整体管道施工中的技术应用需求。 4.3后期施工技术 创新后期施工技术创新对于市政道路管道施工技术应用创新也具有重要性影响,只有保障在后期施工技术的应用中,能够将对应的技术应用创新化发展元素展现出来,才能在其技术的应用创新化发展中,全面的展现出道路工程建设施工管理质量,以此作为整个工程施工技术的创新化发展需求。整个后期施工技术的创新化发展中,应该按照施工技术应用中的需求,将对应的施工收尾工作处理好,保障在其施工收尾工作的处理中,能够按照市政道路管道施工技术应用需求,去控制对应的施工技术实践,这样才能满足市政道路工程施工建设质量提升,同时也能够为整体的施工技术应用创新化发展奠定基础,对于市政道路管道施工技术应用质量提升具有重要性保障意义。按照施工后期技术创新,采用信息遥感技术将对应施工技术应用中的技术控制施工效果进行检测,在检测中,能够根据结果及时进行对应区域内的施工技术实施效果反馈,并且能够及时进行对应的施工技术应用整改,以此满足市政道路管道施工技术应用需求。 5结语 综上所述,在我国当前的城市化建设发展中,针对城市建设发展中的道路管道建设越来越重视,整个城市管道建设中,其担负着整个城市运行的重要性控制协调因素。整个管道内部有城市运行电缆,也有城市通信光缆,因此应该注重对其施工质量控制,这样才能保障管道建设的作用得以发挥。通过本文的研究和分析,将市政道路管道施工工艺及质量保证新方法归纳为三部分,一是在前期施工中的技术创新;二是中期施工技术的创新发展;三是后期施工技术的创新。借助以上三点技术创新,能够将整体的市政道路管道施工技术应用能力发挥出来,实现市政道路管道建设质量提升。
目前,医院的长远发展离不开财务会计内部控制管理工作的功劳,医院建立财务会计内部控制体系不仅能够保障医院抵御一定的财务风险,还能在发展道路中不断的改进完善自身,同时创新医疗体系,提升自身的竞争力,进一步推动医院能够可持续发展。 一、加强医院财务会计内部控制的原因 (一)有利于财务审计机制完善 加强医院财务会计内部控制,能够严格要求医院管理者树立对财务审计工作正确的认识,充分保证内审部门的独立性,不让审计工作流于形式,进一步提高医院的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因此,加强内控工作能够有利于财务审计机制的完善。 (二)有利于财务监督机制健全 医院落实财务内部控制工作少不了财务监督机制的配合,只有二者相互监督才能将相关管理工作落到实处。然而现阶段,大多数医院并未建立完善的监督体系,这是影响医院财务会计内控工作质量的关键因素。因此,只有加强内控管理才能保障监督机制的顺利实施。 (三)有利于树立正确的财务认识 由于受传统财务管理理念影响严重,很多医院管理者对财务内控工作缺乏正确的认知,认为财务内控工作只用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即可,在实践过程中并未加强重视,从而相关财务人员也并未引起重视,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财务内控工作的顺利展开。因此,只有加强内部控制工作,才能有效促进正确财务认知的提升。 二、完善医院财务会计内部控制体系的对策 (一)创建完善的财务审计机制 医院财务会计内部控制管理工作中,财务审计工作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故而医院应创建完善的财务审计机制,通过该机制积极收集并掌握医院的财务资讯,对财务流动情况的数据进行科学分析,在恰当的时机对内部控制工作做出合理的总结,并制出报表,从而进一步加强财务监督工作。从某方面可以看出,财务内控报告不仅能够帮助相关工作人员对相关政策能够针对性的解读,从而做出客观的分析评价,进一步完善财务审计机制,同时还能保障该审计机制体系能够进一步监督落实到位。另一方面,为了最大限度保障审计机制工作的严密性以及完整性,工作人员还能够采取审计控制法以及问卷调查法,进一步保障审计财务会计内控工作的顺利展开。 (二)创建完善的财务内控机制 一般而言,医院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机制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沟通交流、风险控制、活动控制以及环境控制。因此,在创建完善的财务内控机制时,一定要主要围绕这四个部分展开工作。第一,在环境控制环节,应要求医院各个部门采用统一的管理模式、管理条例内容,从而在环境方面实现统一,达到共同发展的目的;第二,在风险控制环节,首先得创建风险控制评估管理部门,根据相关数据进行科学合理的财务分析,能够准确真实的分析出医院的财政状况,从而预测出财政风险,进一步作出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第三,在活动控制环节,当医院开展某些财务活动时,一定要充分认识到该活动的价值性以及社会效益,从而能够做到心中有数,进一步为医院财务内控体系的控制工作作出保障。 (三)创建完善的财务监督机制 当医院建立一套完善的财务内控机制,就必须相应的建设财务监督机制,只有完善的财务监督机制才能保障内控机制能够顺利的落到实处,进一步保障相关财务人员作出的数据报表的真实性、合理性以及科学性。 (四)提升财务人员的专业素养 实施财务内部控制管理工作的是财务人员,只有当财务人员的专业素养得到保证时,才能确保相关财务工作能够顺利展开。因此,医院应定期为相关财务人员进行培训讲座,交流学习,并鼓励财务人员自身进行专业知识再造,进一步完善自身的不足,不断的完善自己,才能保障医院财务内控工作的质量。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随着医疗体制的改革发展,医院一定要重视财务会计内部控制管理工作,在实践过程中不断的改进并完善内部控制机制。此外,结合医院自身特性,有效解决财务会计内控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难题。只有如此才能有效提升医院在改革潮流中站稳脚跟,促进医院改革发展进程的加快。
浅谈自然灾害物流管理:我国自然灾害应急物流的发展与对策研究 【摘 要】如何应对自然灾害是全世界人民共同应对的问题。应急物流的高效运作能够降低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因而引起了理论界的广泛关注。本文针对应急物流的概念、特点、保障机制、实现途径等进行阐述,进而建立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应急物流系统。 【关键词】应急物流;应急物流体系;快速反应机制 引言 近年来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自然灾害灾害频发,给人类的生存和社会发展构成了严重的威胁。突发的自然灾害会给人类造成毁灭性的打击,经济损失更不可估量。2008年初南方地区雪灾、5月汶川大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日本地震引发的核设施破坏都对人类的生存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需要大量的应急物资来处理伤员救助、灾后重建等工作,为使突发性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极小化,要求在极短时间内调配大量的物资,客观上要求构建快速、高效的应急物流体系。 1.应急物流基本理论研究方面 1.1 应急物流的概念 应急物流是为应对自然灾害以追求时间最短和损失最小化的物流需求,它是从物资的供应地运到需求地的一个实体流动过程,包括:获取、加工、储存、配送、运输、装卸以及信息处理能力[1]。 1.2 应急物流的特点 突发自然灾害包括地震、洪涝、飓风、泥石流等。与一般物流相比,应急物流的特点主要有:突发性、不确定性、急迫性、非常规性[2]。 (1)突发性。现代技术还远不能准确监测各种自然灾害的发生时间,这是区别于普通物流的最主要特征。 (2)不确定性。人们无法确定自然灾害持续时间,以及影响的范围和强度。因此,应急物流的内容具有不确定性。 (3)急迫性。在最短的时间内,以最快的流程和最安全的方式来进行应急物流保障。应急物流速度的快慢,决定了自然灾害造成损失的大小。 (4)非常规性。普通的物流运行机制将不能满足应急情况下的物流需要,必须要有一套应急的物流机制来组织和实现物流活动。 2.我国应急物流存在问题方面 2.1 高物流运作成本 危机一旦发生,各级政府就会组成相应的危机处理领导小组,以危机的及时处理作为压倒一切的中心工作。这种运作机制是一把“双刃剑”[3]。一方面,国家会运用行政命令手段统一组织指挥物流保障机制的运行,调动全国人民的力量保障应急物资的供应,它从时效性上解决了对物资的需求。另一方面,运用行政手段必然会产生高昂的成本。由于还没有形成比较成熟的法律保障机制,全国各地都会紧急供应应急物资,会造成应急物流的体系紊乱。 2.2 基础保障设施落后 物流基础设施包括通讯系统、交通运输网络、物资储备设施和物流信息网络等。08年南方雪灾造成的电力系统瘫痪,由于缺乏相应的基础保障设施,以至于居民区大面积停电,尤其是交通不便的山区。雪灾影响了南方大部分地区,给人们的生活造成严重的影响。 2.3 组织协调不够完善 自然灾害发生后,要在最有效的时间内把所需救灾物品送到灾区,这是应急物流的关键所在。当通讯网路中断后,组织协调短板尤为明显。急需救灾的地点不能够及时得到所需的物资,而相对不严重的地区却涌现大量的物资,造成了资源的浪费。救灾物品来源广泛,有个人的捐赠、地方的捐助、国家的调配、国际人道主义的援助等,而相应的组织协调机制跟不上灾情的变化。 2.4 信息的有限性 由于突发自然灾害事件的随机性和不确定性,很多信息随着事态的发展而变化,在有效的时间内,决策者掌握的信息不够全面,在信息的反馈和处理中,信息的准确性难以得到保证。决策的效果关系到灾区人民的生命安全,这是对决策者的严格考验。 2.5 应急物流管理专业队伍与装备匮乏 应急物流是一个系统化、专门化的工程,其特点是受难灾区范围广、密集度大,对救灾物资的需求量大,需求的时间短,而且这些物资来源广泛。目前我国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调配运送方式,我国还没有专业化的应急物流管理专业队伍,甚至一些救灾的装备还需要国际人道主义的援助。如:一些大型的物资运输机和专业性的救援装备。应急物流面临的任务艰巨,需要专业人员来处理相应的救援设备,而相应的救助体系还没有成熟,没有相应的救助队伍,灾害一旦发生,就会难以自救,大部分地区以铁路和公路作为物资的运输方式,交通运输工具的落后严重影响了应急物流的运输效率。 3.应急物流问题的对策研究方面 3.1 应急物流的公共应急机制方面 为了使应急物流系统高效运转,应该建立和完善国家的行政制度和公共政策。包括要建立国家预控中心,应急物资的采购、运输以及物资的发放机制,资金的筹集、发放和监管。这需要国家的宏观调,形成以一种有效的制度。建立应急物流公共机制的目的在于使应急物资能快速、及时、准确地到达事发地。要使整个应急物流体系形成高效运转的大系统,应从全局出发统筹应急物流的建设与发展。 3.2 高效的应急物流信息技术平台 建立应急物资信息系统、应急物流预案数据库,构筑应急运输方案自动生成的应急物资运输调度平台,以及基于GPS、GIS的应急物资运输监控平台。突发灾害事件发生后,我们可以借助先进的物流信息平台,在最短的时间内,根据灾区反馈到的信息做出合理的分析、判断。从应急物流的目标出发,制定合理的物流配送、运输方案,在物资的运送过程中,可以借助于GPS、GIS等先进的手段进行全程监控。 3.3 应急物资储备战略 应急物资储备是应急物流实施成功的一个重要方面。它影响着应急物流的反应速度和最终成效[4]。国家应该储备大量的应急物资以备不时只需,拥有了战略物资储备,就可以在灾害发生短时间内,达到应急物流的系统目标,尽可能降低灾区的损失。国家与一些实力雄厚的公司签订战略物资保障协议,同时给企业一些优惠措施,保障战略物资的供给。同时,国家可以建立一些战略性的物资储备仓库,各省市相应制定物资储备战略,建立健全的物资储备制度。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制定出一个比较系统科学的应急物流体系。 4.结语 总体来说我过应急物流业的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还没有形成系统的科学体系。本文根据对应急物流的特点和我国目前的发展现状,针对问题提出了一些可行的建议。随着人类防范抵御突发性自然灾害和公共卫生事件意识的增强,应急物流理论的发展一定会越来越成熟。 浅谈自然灾害物流管理:自然灾害下应急物流体系的构建 [摘要] 本文主要从构建应对自然灾害的物流体系进行研究,提出了一些应急物流的构建措施,以期在救灾重建中起到一定建议作用。 [关键词] 自然灾害 应急物流 构建 一、自然灾害下应急物流体系的构建 应急物流是指为应对重大疫情、严重自然灾害、军事冲突等突发事件而对物资、人员、资金的需求进行紧急保障的一种特殊物流活动。它具有突发性、不确定性、非常规性,以及弱经济性等特点。应急物流包括由突发性因素产生的应急物流需求和满足这些物流需求而进行的应急物流供给活动。 我国目前应急物流存在的主要问题:(1)我国现行的应急物流保障机制具有以行政命令为主要手段、不计物流运作成本和代价高昂的特点。(2)应急物流配送指标体系不健全,配送方式欠灵活,交通运输存在较大问题。(3)应急物流信息化程度偏低难以满足应对紧急状态的要求。(4)应急物流指挥体系不完善,军地物流服务保障自成体系、各自为政。 1.利用先进信息技术进行应急物流管理 GIS主要用于支持地理查询及最终的空间决策。GIS在应急物流中的价值在于将设计用来做决策支持的技术整合到一个对于大量重大空间决策有迫切需求的领域所产生的利益。由于这个原因,最近几年里,GIS 在应急物流中的应用变得非常活跃。利用信息技术和GIS有效地改善应急物流。 2.由政府和港口经营组织及社会力共同参与的应急组织系统 这种应急组织系统通常包括政府机构、非政府公共组织、新闻媒体、港口及临港企业、港口腹地的相关组织等主体,政府与港口组织共同制定应急计划并且明确分工, 关系到国家经济安全的突发事件由政府出面协调处理一般性事故事件由港口出面组织协调处理。 3.把社会物流纳入到应急物流体系 (1)推动物流的社会化功能的全面发展,让全社会认识到物流的社会价值;(2)建立和完善政府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特别是物流部门与非物流部门的协调机制;(3)中国应急物流机制的建立,还有赖于专业第三方物流和逆向物流产业的发展。 4.建立应急物流保障机制 (1)监测预警及应急预案机制。监测与预警是一切应急事件救援、处置、处理的基础,各级职能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收集、归纳、整理、分析相关信息,并将有关信息上请下达,形成联动。对早期发现的、影响可能较大的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灾害性突发事件,应通过主管领导或管理部门会同卫生、防疫、地质、气象、消防、防洪、环保等有关专家进行风险预测评估,提供预警意见,及早采取应对措施。 (2)全民动员机制。应急物流中的全民动员机制可通过传媒和通信告知民众受灾时间、地点,受灾种类、范围,赈灾困难情况,工作进展,民众参与赈灾的方式、途径等。 (3)政府协调机制。紧急状态下处理突发性事件的关键在于政府职能的有效发挥,主要包括:对各种国际资源、国内资源的有效协调、组织和调用;及时地提出解决应急事件的处理意见、措施或预案;组织筹措、调拨应急物资、应急救灾款项;根据需要紧急动员相关单位生产应急抢险救灾物资;采取一切措施和办法协调、疏导或消除不利于应急物资保障的人为因素和非人为障碍。 (4)应急基金储备机制。应急物流活动中的资金流是不可忽视的管理环节,尽管国家每年都从财政预算中预留部分资金用于重大突发性事件和自然灾害的应对与处理,但这无疑是杯水车薪。应急基金能否可以像养老保险基金一样纳入社会保险值得探索,当然接受社会捐赠是各国普遍采用的一种形式。应急基金的筹措和管理无论方式如何,法制化、规划化和经常化是十分重要的。 5.建立军地物流一体化下的应急物流 加强基于军地物流一体化下应急物流的建设是一项针对性强的有效措施。具体的应急保障模式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种:一是地方直接应急保障,军方支援。地方直接应急保障适用于较小规模和范围的紧急情况,如局部地区的水灾、干旱、泥石流、塌方等。灾情发生时,由地方政府组成应急机构统一组织指挥救援, 并向军队请求必要的援助。二是军方直接应急保障,地方支援。这种方式多适用于平时部队训练、演习和小规模武装摩擦期间。三是军地联合应急保障。这种应急保障模式应用范围广泛。在发生大规模自然灾害、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等时国家应当迅速启动国家应急系统,建立应急指挥中心,果断采取措施加以应对。军地双方在应急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调度下,密切配合,互相支援,发挥各自物流系统的优点,实现国家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优化配置。 6.加强交通运输保障 (1)完善应急物流交通运输动员法规体系,使全社会的物流交通保障力量“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构建应急物流交通运输动员法规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要着眼于经济建设和应急的双重需要,优先抓好敏感地区,如洪涝易发区、地震频发区等地区的应急物流交通运输动员法规体系建设。 (2)抓好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确保应急物流交通运输保障的全程顺畅。一要建好路网。交通路网建设在满足经济建设需要与国防要求上是一致的,完全可以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战备效益结合起来。二要建好衔接工程。所谓衔接工程,主要是联接铁、公、水、空、管道各运输渠道,与运输密切相关而又不纯属运输线路的工程设施。为提高应急能力,衔接工程的建设标准一定要高。 二、结论 本文针对我国自然灾害较多的情况,提出了建立应急物流体的一些建议。加强应急物流的保障机制,建立军地一体化的物流体系,交通上的保障,以及现代信息技术的支持等方面构建有效的应急物流体系。 浅谈自然灾害物流管理:论我国自然灾害应急物流科学运行的策略 [摘要] 我国是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自然灾害发生之后,救灾过程中是救灾应急科学运行显得尤为重要。应急物资、人员、资金能及时到达灾区,降低不可预知的运作风险,道路通畅、人员调配等顺利进行,科学、系统、高效、经济的应急物流管理体系需要着实进行。 [关键词] 自然灾害应急物流;科学运行 虽然近年来国家对应急管理建设给予了高度重视,各地也都开始着手建立应对特大自然灾害的决策指挥体系,并且初步形成了以职能部门为主的应急支持体系,民政部在整个救灾体制中占据着特殊的位置,但是民政部仅仅是中央的一个部委,难以指挥领导其他部委,救灾中其职能也主要在于负责灾民的生活救助。应急物流体系的各个职能分属不同部门管理,比如救灾物资的运输、采购和配送等均由不同部门管辖,无形中增加了协调难度和沟通成本。各地应急管理仍然没有一个集中的物流业务平台,没有信息共享、统一运作的应急平台。 一、我国自然灾害应急物流的现状 经过汶川地震、舟曲泥石流、雅安地震等灾害的发生,我国应急管理体制,应急救援系统也逐步提升,其应急物流管理工作也较为科学、规范和高效,一直学习发达国家科学的管理体系和方法,美国、日本、德国的应急物流管理各具特色,在构建和完善我国应急物流管理体系的研究中有许多值得借鉴的地方。 我国尚未建立起规范运行的自然灾害应急物流管理体系,只是建立了一个自然灾害应急物资的供应、运输、配送、发放主要依靠各级政府的运作体系雏形。该体系,虽然具有一定的功能,在一些灾害救助中也发挥了其应有的作用,但在 突发性重大灾害的紧急救助方面仍存在着明显的不足。应急物流的组织和运作体系,应急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应急物流交通运输网络,应急物流信息系统和平台建设、应急物流资金、技术和装备建设,应急物流的法律法规和预案体系,应急物流专业队伍建设等方面都需要不断完善和加强。 自然灾害发生后,我国通常临时成立指挥部门,临时紧急召集制订的救援计划,临时抽调大量人员,在较为无序的状态下组织各类应急物资的采购、运输、储存、调拨、配送、回收工作,从而影响了应急物流组织和运作的经济性、科学性和时效性。 由于应急物流管理信息分散,信息传输手段落后,缺乏互联互通、信息反馈的共享机制,导致应急物流指挥与管理信息的丢失、遗漏和延滞,造成应急物流能力降低、应急物流指挥和运用应急物资迟缓和应急物流的无序状态。 应急采购和捐赠物资的来源管理方面,呈现多样化、分散、临时、自发性强,所供应物资在质量、规格、包装等方面差别很大,还使审计监管难度增大,也不利于救灾物资和款项的统一配送和使用,增加不必要的物流损耗。虽然民间主体捐赠了大量物资,但由于救灾信息不能及时共享,这些捐助物资也出现了种类或时间上的供需失衡。运输资源难以系统、科学的统筹调配。这就是为什么救灾初期应急物资缺乏,供求不平衡,而在救灾后期救援物资供应过多、浪费严重等问题产生的原因。 二、我国自然灾害应急物流科学运行 (一)要明确灾害发生时的应急物流环境 即要明确发生的是单纯的自然灾害、还是复合型的突发事件。因为随着社会的发展、高科技的应用、天气的变化,单纯的自然灾害正在向复合型的突发事件转变,而复合型突发事件的救灾需求更加复杂,无论是救灾物资的数量、种类还是分布半径等方面,这对应急物流的组织和实现意味着更大的困难和挑战。 (二)需构建高效的应急物流组织和运作 包括应急物资供应渠道、运输网络、配送体系、统一的指挥中心和决策部门、沟通与协调机制等。有效运转必须有强有力的政府职权,并依靠政策法规行使其职能。 (三)需搭建权威的应急物流信息管理体系 该体系应具有一个适应性强、功能全面、反应灵敏的信息网络中心,并组织众多商业物流中心和物流企业加盟,依托政府公共信息平台,组成一个应急物流信息网络,在灾害发生时,通过该网络灵活抽调各加盟单位组成保障体系,将各处资源调动起来。 (四)需健全应急物流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等 要完善应急物资采购、储备、运输、组织机构设立及其职能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理顺政府、社会、企业、个人在应急物流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还要尽快出台合理的应急物流补偿政策。 (五)需完善应急物流预案体系 科学完善的应急物流预案,是确保应急物流快速反应、果断处置、有效保障的基础。应急物流预案在内容上应科学、合理和可行,应对应急物流的具体运作、组织协调、风险控制等进行系统规定,以减少应急物流的无序性,保证应急物流通道的畅通无阻。 (六)需要大力整合应急物流资源 要对应急物流的物资资源、人力资源、信息资源、交通网络资源通过建立高效、合作、协调的机制来进行整合管理。 (七)进一步提高物流基础设施和装备的发展水平 建议在现有应急物流贫乏的基础设施前提下,借助军用运输装备、专用线路及相关设施实现应急物资的快速配送。并在平时储备一些专用的应急物流设备,例如专用运输车辆、专用的破冰除冰设备、疏通道路的大型机械等。 (八)需构建应急物流预警管理体系 应急物流运作过程中,由于灾害情境的复杂性和灾害演变的不确定性,加上应急物流管理体系中各环节、各流程存在大量管理失误、管理缺陷、管理错误行为等,内外风险因素叠加、耦合,又会产生更大、更复杂的风险事件,因此,需要借鉴预警思想,从构建自然灾害应急物流预警管理体系的高度来构想整个应急物流管理体系的框架。 浅谈自然灾害物流管理:重大自然灾害下黑龙江省粮食应急物流的库存控制研究 摘 要:一直以来,我国受自然灾害影响严重,特别是近年来发生的重大自然灾害对社会经济发展带来极大损失,也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巨大威胁。灾后如何及时有效开展应急救援,最大限度降低损失是必须考虑的重点问题。本文从粮食应急物流的概念、特征及库存控制定义和内容出发,对黑龙江省粮食应急物流库存控制存在的问题及影响因素进行剖析,在此基础上探讨针对性的改进对策,以确保粮食应急物流得到有效控制。 关键词:重大自然灾害;黑龙江;粮食应急物流;库存控制 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后,对物资需求将大大提升,特别是对粮食供应上。但在此种情况下,不可能通过正常的采购来供应,那就需要预先储备好粮食,并在最短时间内顺利送达灾区。科学合理的粮食应急物流的库存不但能在重大自然灾害的救援中迅速供应上保障性物资,同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储备成本,减少对各类社会资源的占用。黑龙江省拥有辽阔耕地面积,是我国最为重要的一个商品粮生产地,在重大灾害的粮食应急物流中发挥着重大作用。如何科学控制粮食应急物流的库存是新时期黑龙江省粮食储备部门必须重视和解决的问题。 一、关于粮食应急物流及库存控制 1.粮食应急物流 所谓粮食应急物流,就是基于最大化时间效益及最小灾害损失,把应急粮食顺利、安全、足量的自储备点运送到灾区,解决灾区粮食需要,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稳定社会的一个物流活动。和一般性粮食物流相比,其具有这几个特征: (1)突发性,由于自然灾害发生是突发的,因而对应急粮食的供应也必然是突发性的,是无法预见的,这是粮食应急物流最为突出的特点。 (2)紧迫性,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如应急粮食未及时供应,则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基于此,应急粮食必须在第一时间送至灾区,及时分发给群众,以减少灾害的危害。此外,灾后除受灾群众需应急粮食外,大量救援人员进入灾区,也较大地增加了粮食需求,应急粮食可否及时顺利送达是救援工作是否顺利的关键。所以,应急粮食物流具有时间上的紧迫性。 (3)阶段性,因自然灾害在发生之后的不同阶段内,灾区对应急粮食需求也是相应变化的。所以,应急粮食管理部门必须依照自然灾害发生的情况,制定针对性的救援策略,向灾区供应应急粮食,直至债后重建完成为止。 (4)弱经济性,粮食应急物流工作首要目标是效率,而非单纯的经济效益,为确保灾区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甚至可不惜一定成本满足需求。 2.库存控制 库存控制,就是在确保需求可充分满足基础上,使对物资仓储而产生的各类成本和最小而采取的针对性、有效性控制的措施和技术。具体而言,就是根据企业实际状况应用一定技术和采取专业方法,确定最佳库存量、订货时间、订货批次、具体数量等,进而达到一定库存目标,譬如:库存成本最小化、服务水平最大化等。在内容上,库存控制主要有确定物资最佳的仓储量、仓储结构、订货周期及动态调整等,通过最小化成本开展库存管理,最大限度满足企业生产和市场需求。 二、黑龙江省粮食应急物流库存控制中的问题及影响因素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应急粮食储备的重视,黑龙江省不断推进地方粮食储备,调整充实应急加工、销售企业,加快完善市粮食应急体系,大大提升了全省粮食安全应急保障能力。同时,已建立集粮食资源管理、交易、政务管理及数据库于一体的信息平台,库存控制和管理水平有所提升。但在库存控制方面仍存在一定的问题,且受诸多因素影响。 1.存在的问题 (1)成本增加问题 在库存控制成本上,粮食应急物流不仅包括一般物流的物资采购、运输、仓储等成本,同时在应急粮食不足时,还包括自其他地区调运物质的额外成本。前文提到粮食应急物流是以保障受灾群众安全、降低灾害损失及维护社会稳定为目标的。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对库存成本未能全面考虑到。从当前黑龙江省库存控制情况看,为保障粮食应急的充足供应,以致于在采购成本和库存成本增加。此外,应急粮食物流是临时开展的,而在短时间内集中调运大量应急粮食,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物价,使得成本升高。 (2)数量控制问题 当前,黑龙江省的应急物质的采购制度尚未健全,还不够规范,使得应急粮食采购存在一定的无序性。此外,应急粮食物流具有突发性,以致于采购数量难以确定,也就不能准确预测库存数量。通常在供应应急粮食中,会面临此种情况,就是受运输条件限制在灾后第一时间不能顺利送达灾区,造成应急粮食需求难以满足,但在救灾的中后期会大量急粮食运入,此种情况对库存控制提出了挑战,在后期库存数量会大幅增加,影响到库存的有效控制。 (3)管理人员不足 一方面,应急物流人才培养路径缺乏。现阶段,大多数院校物流专业未开始应急物流及库存控制的有关课程,以致于难以培养应急物流专业人才。此外,应急物流领域的建设和发展离不开人才支持。另一方面,应急粮食库存的管理人员通常是临时自粮食储备部门各抽调而来的,一般不具备应急物流的管理知识,使得库存控制缺乏合理性、科学性,需专业管理人员开展相关工作。 (4)仓储能力欠佳 黑龙江省担负着全国应急粮食物流的重大职责。但在逐年增加粮食储备量同时,既有仓储设施未能的及时更新和维护,伴随时间推移逐步老化、陈旧。调查发现,大多数国有粮食储备单位的设施、设备均存在一定的老化问题,50%以上的仓储设备是上世纪生产和建设的,当中有诸多面临大修乃至报废问题。在此种情况下,黑龙江省年损失粮食储备容量超过两亿公斤。同时,仓储能力的欠佳还使得每年粮食储备损失率超1%,总量打5000万吨,由此造成粮价内含30%的物流成本。 2.影响库存控制的因素 从黑龙江省粮食应急物流的库存控制现状看,通常受这几方面的因素影响:(1)交通运输,对于应急粮食物流而言,运输是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不但影响到灾区救援及时性,还会影响到应急物流成本控制。如受灾点交通系统发达,则有利于应急粮的应急调度,进而更好满足灾区需求。换言之,交通相对发达地区,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后,就可自多个地区获得粮食,进而需要的应急粮食就少,库存相应较低;相反地,交通欠发达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后,因无法自外界及时调运应急粮食,对应急粮食需求就大,因而库存上也相应增加。(2)政府支持,在重大自然灾害的应急救援中,政府发挥着主导效用,政府对某地区应急粮食物流越重视,则库存就越多;反之,如政府对某地区的应急粮食储备重视度不够,那么该地区的应急粮食库存就少。(3)易变质性,粮食具有易变质性,所以在存储上需采取更为严格的技术措施,且存储时间不应过长。此外,因粮食的这一特性,在存储一段时间后,必然有损耗,这是应急粮食和其他应急物资不同的地方。所以,在确定最佳库存量时必须将变质量考虑进来,已得到修正后最佳库存量。 三、改进和强化黑龙江省应急粮食物流库存控制的对策 1.加强库存控制成本管理 一方面,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后,政府部门必须当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成立粮食应急物流管理小组,以便及时应对应急粮食调运。同时,要尽快掌握自然灾害类型、发生区域、影响区域、严重程度等情况,制定针对性方案以确保库存的有序控制,以免价格较大波动,增加成本。另一方面,在考虑粮食应急物流采购、运输及仓储等成本同时,还应加强从其他粮食充足或方便运输地区调运粮食,以便减少额外成本。对于此种情况,可在自然灾害多发区域的周边做好应急粮食储备,一旦突发重大自然灾害,可及时从周边地区调运粮食运送灾区,可有效控制库存,减少库存管理成本。 2.科学确定库存控制数量 应依照以往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粮食采购实际制定预案,在发生灾害后能够根据预案和灾区需要合理采购,以便有效控制库存量。对于交通系统健全,配送能力满足情况下,把应急粮食在灾后第一时间送至灾区,以免出现“前少后多”情况,更好的控制粮食应急物流库存量。也不得盲目调运,以免造成粮食存量较大波动,需合理安排粮食调运和发放。同时,为进一步提升区域性粮食应急物流仓储控制的有效性,还需应用投资、金融、财政等方式,鼓励满足条件的区域内企业积极参与到物流仓储中,特别有一定粮食深加工能力的企业。尽快建立一个多元化区域政府性仓储和社会性仓储相结合的库存控制机制,打造阶梯式库存控制体系,在政府宏观指导下保障区域性粮食的稳定、合理调运。 3.推进应急物流人才培养 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的物流专业应尽快开设应急物流和库存控制有关课程,以便培养专业的应急物流人才。此外,国家及政府必须重视应急物流人才培养的重要性,加大投资和建设力度,包括加大设施投入,在高校创建应急物流模型和实验室等。在粮食应急物流库存控制上,应聘用专业人才进行相关工作。 4.加快应急粮食仓储建设 在新建仓储设施同时还应不断强化既有粮食仓储基础设施的更新和改造工作,以便提升区域粮食应急物流库存管理能力。一方面,要对已有投资、融资等方式进行改革,鼓励社会企业参与到粮食仓储的更新改造中,让地方应急物流仓储设施具有相应的粮食收、储及应急保障等功能。另一方面,应尽快建立能适应新时期粮食生产、仓储、物流的科学化、系统化粮食应急物流库存设施,并要鼓励有条件、有能力的种粮大户建设有干燥设施的仓库。此外,还应建立完善各级应急粮食物流仓储设施的维护制度,加强地方粮食仓储基础设备的管理,特别是要保证各地区的粮食仓储设施的所有权、管理权等关系,未能得到经许可的不得违规变更的产权。必须确保既有粮食仓储设施不减量、用途不变,确保粮食应急物流库存得到有力控制。 5.强化库存控制信息管理 首先,政府应积极加强宏观调控,通过信息采集及传输方法,提高信息的分析和应用能力,以确保应急粮食能够及时安全送抵灾区。其次,对于大型粮食加工企业应严格按粮食等级分类,编制科学的预算报告。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后,能够依照预算报告,结合实际调运应急粮食。再次,应建立健全粮食信息网络,合理布设粮食信息采集点,以便及时掌握粮食市场的动B,及时对库存进行调整,确保库存量的合理。最后,要完善粮食应急物流信息系统,对于灾区的相关信息能够及时反馈,保障粮食的安全、足量送到。 四、结语 总而言之,要充分认识到粮食事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而作为我国最大的商品粮生产基地---黑龙江省,在粮食应急物流库存管理中有着重要地位。基于黑龙江省粮食应急物流库存控制的实际,应充分借鉴国内乃至国外先进的应急粮食库存管理和控制经验,强化库存控制,要加强库存数量、库存成本方面的控制,同时要加强应急物流人才培养,为粮食应急物流库存管理提供人才支持,还要推进应急粮食仓储更新和改造,提高库存能力,重视库存信息管理,如此才能实现优质高效的粮食应急物流库存控制和管理。 浅谈自然灾害物流管理:面向重大自然灾害我国应急物流体系的研究 摘 要:自然灾害对于人们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的威胁,加之我国国土面积广阔,地形复杂,受自然灾害影响区域较多,加强自然灾害预防,构建完善的应急物流体系,成为当下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必须考虑的一个重要议题。完善的应急物流体系构建,要注重对重大自然灾害应急物流体系的特征进行把握,保证重大自然灾害下的应急物流体系具有较好的协调性和联动性,在重大自然灾害发生之后,能够快速制动,更好地满足救灾工作。本文在对这一问题分析过程中,就当下我国应急物流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结合实际情况,针对问题,构建完善的应急物流体系。 关键词:重大自然灾害;应急物流体系;协调运作 应急物流是指在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等紧急事件发生后,能够提供应急物资,将灾害产生的影响和破坏降至最低。应急物流体系针对于应急物流建设情况,形成一整套的发展体系,保证应急物流的功能和作用得到最大化的发挥。我国生态环境恶化问题较为严重,导致自然灾害频发,加上受到恶劣天气影响,或是其他因素影响,导致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几率相对较高,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较大的威胁。加强应急物流体系建设,并对现有应急物流体系存在的缺陷予以完善,提升应急物流体系的智能化水平,是防控重大自然灾害,降低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的关键举措,在实际工作当中,必须对这一问题予以足够的重视。 一、应急物流特征分析 应急物流建设主要针对于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等紧急事件,其特征与紧急事件特点有着密切的关联性。关于应急物流的特点,我们可以从下面分析中看出: 1.突发性 应急物流主要针对于自然灾害等紧急事件,而这些紧急事件的发生,具有突发性和偶然性。应急物流同样具有这样的特征,它需要根据自然灾害等紧急事件的具体情况,快速制动,能够在紧急事件发生后的第一时间,为受灾地区提供物资支援,从而对灾害产生的危害进行降低,以最大限度的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2.随机性 自然灾害具有突发性的特征,这就导致应急物流发展过程中,随机性较强,它需要很对于自然灾害的实际情况,从而做出相应的反应。人们在对自然灾害预防过程中,只能够对自然灾害进行防控,但是无法对灾害发生的地点、时间以及发生形态进行把握。例如在汶川地震爆发之前,专家们虽然预感到了地震,但是却无法准确认定,从而导致汶川地震发生后,造成了巨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而在进行抗震救灾过程中,面临着重大自然灾害,应急物流需要结合灾区情况,进行物资供应。这种情况下,随机性较大,也给应急物流建设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3.紧急性 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会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巨大的威胁,并且重大自然灾害具有持续性的特征,在进行救援过程中,必须对这一问题予以较好的把握。应急物流针对于重大自然灾害的特征,必须尽最大可能地降低灾害带来的损失。这就需要应急物流能够在第一时间运输现场,从而对灾区人民进行有效救助。从这一点来看,应急物流紧急性较强。 4.多主体性 应对重大自然灾害过程中,人们在抗震救灾时,不单单包括了政府机关,还涉及到了医院、社会、普通民众等多个方面。汶川地震发生后,在抗震救灾过程中,全社会乃至整个国际社会都对其进行了救助。可见应急物流建设,需要对其多主体性的特征予以把握,从而对救援物资进行有效整合,能够快速地运输到救援现场。 5.经济性较弱 应急物流建设,主要考虑到了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带来的人员伤亡和财a损失,力求最大限度地降低危害。应急物流具有紧急性的特征,其必须快速制动,这就使其对物质价格的考虑降低,以时间作为主要考虑点。 二、当下我国应急物流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 目前来看,我国应急物流体系建设过程中,应急物流预案欠缺考虑,在实际抗震救灾过程中,组织系统的能动性较差,导致物流资源整合面临一定的困难,限制了应急物流体系的功能和作用。我国应急物流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具体体现在以下几点: 1.尚未建设健全的应急物流预案 在对重大自然灾害处理过程中,我国会成立暂时性的指挥组织,并根据灾害发生情况,制定相应的救援方案。但是在这一过程中,暂时性的指挥组织建设完成后,需要对灾区情况进行考虑,并且进行物资采购过程中较为仓促,导致物资运输效率降低,不利于快速地进行救灾,势必会导致灾害区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较大的问题出现。同时,应急物流建设缺乏预案,导致物资采购的成本相对较高,可能导致资金浪费的现象存在。缺乏应急物流预案建设,无法对应急物流体系的功能进行发挥,导致应急物流体系在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时,快速制动能力较差。 2.并未充分关注组织系统的作用 在应对重大自然灾害过程中,临时救援组织的重视度较高,缺乏对常设机构作用的关注,导致在救灾时,原有的组织结构作用未得到发挥,可能影响到组织系统的工作效率。同时,应急物流组织系统缺乏有序性,在实际管理过程中,各个部门的独立性较强,彼此之间缺乏有效联动,其功能和作用的发挥受到了较大的限制。 3.分配渠道限制急救作用的发挥 在进行赈灾物资分配过程中,分配渠道较多,导致配送效率较低,从而使应急物流体系的作用未得到较好的发挥。同时,多渠道的物资配送体系应用,导致调配的秩序较为混乱,使得调配成本增加,调配效率降低,给应急救灾工作带来了较大的阻碍。 4.应急物流体系信息化程度较差 智能化水平较低主要体现出应急物流体系建设过程中,信息系统的功能性未得到发挥,人工管理模式仍占据主要地位。面对重大自然灾害的应急物流体系建设,由于忽略信息系统管理的效率性,导致应急物流管理存在着效率低、质量差的问题,难以对人力、物力、财力进行协调,无法发挥资源最大化配置优势。 三、面向重大自然灾害的应急物流体系建设分析 面向重大自然灾害的应急物流体系建设,要注重把握应急物流体系建设对于应急救灾的重要性,能够做好对重大自然灾害的预警和监控,并能够对灾害的数据信息进行收集和处理,为救灾工作提供有效指导。同时,应急物流体系建设应该关注于各个部门之间的相互协调,能够使相关信息进行告诉传递,从而为应急救灾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1.组织体系建设 在进行应急救灾过程中,组织体系建设工作必须予以足够的重视,从而使组织效率得到较好的提升,能够形成统一指挥和统一领导的应急组织模式,能够对应急救灾问题进行较好的解决。应急组织体系建设,要注重对各个方面的力量进行协调,能够构建一个权威性较强、专业化程度较高的组织协调体系,能够对应急救灾工作进行统一的指导,保证应急救灾工作效率得到大幅度的提升。组织体系建设,可从以下几点进行考虑: 第一,构建应急物流预警办公室,这一办公室的决策机构为各级国家政府。各级国家政府在应急预警过程中,要注重加强各个部门的职责,能够对重大自然灾害进行有效的监控,一旦发生险情后,能够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保证应急物资供应工作能够更加及时、可靠。 第二,构建完善的应急物流指挥中心,能够对应急物资运输救灾地区进行有效指挥,保证物资快速运达,以降低重大自然灾害带来的损失。应急物流指挥中心需要结合实际情况,下设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办公室、应急物资配送管理办公室、信息管理办公室,保证组织协调体系能够快速制动,各个部门之间能够就应急救灾工作进行较好的协调,从而对灾情进行有效控制。 第三,构建完善的组织协调运行机制。运行机制完善,可以从建立一种由上而下的运行机制:国家组织协调机构--省级组织协调机构--市级组织协调机构--县级组织协调机构,国家组织协调机构对省级组织协调机构进行控制,省级对市级进行控制,市级对县级进行控制,这种层层控制的运行机制,可以使各个部门在进行物资运输和救灾管理过程中,提升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2.储备体系建设 结合应急物流体系的发展特点来看,其具有紧迫性和随机性的发展特征,为了保证快速地针对于灾区情况进行救灾工作,需要对应急物流储备体系建设工作予以把握。这一过程中,要注重预知性,能够对灾情进行分析,并结合预先储备、临时采购、接受援助的发展原则,保证物资获取快速、高效。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建设,需要设置应急物资储备中心、应急物资采购中心和应急物资接收中心三个部分,各个部分的职能需要明确化,以保证其在应急救灾过程中,功能和作用得到较好的发挥。 (1)应急物资储备中心 应急物资储备中心的建设,主要针对于储备物资进行管理和储存。应急物资储备中心会根据可能发生的灾情情况,进行日常的物资储备,一旦在发生灾情后,能够派上实际用场。应急物资储备中心的建设,要注重提升物资储备规模,改变原有的规模小、来源单一的问题,使救灾物资准备更为丰富,以满足救灾发展需要。 (2)应急物资采购中心 应急物资采购中心的建设,针对于应急物资储备中心而言,当应急物资储备中心存在救援物资不足的情况,需要根据储备计划和实际情况,事先进行物资采购。同时,当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启动紧急采购程序,保证物资采购能够具有较好的效率性,并且也需要具备一定的预知性和预防性特征。 (3)应急物资接收中心 当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应急物流储备体系建设不单单需要考虑到常规的物资储备和物资采购,也需要对救灾过程中的社会各界捐助物资进行较好的接收。应急物资接收中心的建设,针对于接收的物资进行快速分拣、分级、包装等工作,保证接收的物资能够快速地运输到灾区。 除此之外,在进行物流储备中心建设过程中,要注重以中央政府作楹诵模各个地方政府进行辅助,保证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建设更加完善。同时,在进行物流储备中心建设时,要注重提升工作效率,保证其在灾害发生时能够快速反应,第一时间投入到救灾工作当中。 3.信息化建设 加强应急物流体系信息化建设,是提升应急物流系统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的关键。在应急物流信息化建设时,要注重对原有的物流运输体系进行优化,加强对物流运输的智能化管理,从而满足救灾实际需要。应急物流体系信息化建设,要注重对GPS系统和遥感系统进行应用。GPS系统主要包括了主服务器、路由器、用户三个部分;遥感系统涉及到了GIS服务器、服务器、防火墙三个部分。GPS系统和遥感系统需要结合,对网络进行利用,保证数据信息有效的传播。信息化建设过程中,需要构建完善的信息处理系统,包括了日常管控、决策辅助、信息基础、重大危险源控制等系统,以提升应急物流体系的工作效率和质量。 同时,应急物流体系信息化建设,要注重对物流配送体系进行优化,从配送线路优化、配送内容优化、配送资源优化三个方面进行考虑,提升物资运输的效率,使救灾物资快速抵达救灾现场。 四、结束语 面对重大自然灾害的应急物流体系建设,要注重把握组织结构建设、储备体系建设、信息化建设,保证应急物流体系能够快速制动,降低重大自然灾害带来的损失和危害。应急物流体系建设,关系到了应急救灾过程中,能否对灾情信息进行快速获取,并根据灾情信息,快速地进行应急物资运输,保证灾区人们能够得到物资,维持正常的生活。同时,应急物流体系建设,要注重对信息技术进行利用,提升应急物流体系的智能化发展水平,以有效应对重大自然灾害。
水利水电工程具有复杂、多元等特点,因而对施工要求也有着较大区别,施工过程中,引进先进的施工技术,对水利水电工程基础设施的建设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通过将先进的施工理念及技术同“工程管理”理念相融合,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科学有效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模式,在保障水利水电安全施工的前提下,促使水能、电能间的有效转换,施工技术水平、工程管理水平关系到水电工程的整体安全。 一、施工技术和管理技术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方面的重要性 (一)施工技术的重要性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各行业竞争日趋激烈,不难想见,水利水电工程的施工技术水平直接影响水利企业的竞争力和社会地位。水利水电工程通过将水能转化为电能,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水资源能够得到充分利用。从某种角度来看,施工技术将对水利水电工程的建设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先进的施工技术不仅可以充分符合水利水电工程的建造,还能够建设功能全面的水利水电工程,进一步对工程整体施工质量起到有效提升作用,实现其功能性、合理性发展。 (二)管理技术的重要性 不可否认,管理的健全度对于水利水电工程各方面施工将起到不容忽视的作用。施工作业的整体性、各施工模块质量均将对水利水电工程的质量安全产生影响。而水利水电工程的工程管理水平可以体现出项目的一体化以及合理化程度,规范各种施工管理要求,科学合理的配置人力资源等,包括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施工机械设备加以日常养护及维修;针对相关资金的收支处置,应保证审批的科学性。对于水利水电工程有着重要影响,通过良好的工程管理制度确保水利水电工程在工期内完成施工。 二、水利水电设施在建设中所使用的施工技术 (一)水利设施中的围堰技术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过程中,上游河流汇入问题是必须需要考虑的,针对这一工作项目,可以选择修筑围堰的方式进行,通过调整上游河水流入的具体方向,通过建造基坑的方式来保障上游流向变化过程中水利水电工程能够正常施工。围堰技术原理是通过精密计算之后,综合考虑施工的机械设备和材料,制定符合具体情况的围堰方案。做好施工之前的准备工作,首先应该预估上游水流并且做好准备措施,强化紧急情况的解决措施的制定能力,最终确保水利水电工程的顺利施工。 (二)关于土坝的施工技术 在土坝施工过程中,土坝变形、渗水等情况发生概率较高,为了避免这种施工问题出现,土坝施工前应该制定一系列的措施对其进行防范,具体来讲比如在土坝施工之前通过防渗加固施工技术,土坝防渗技术作为一项较为先进的施工技术,能够有效的避免土坝出现的各种变形以及渗水问题。其原理基础为土坝中灌入浆体,实现加固土坝土质的牢固性,进而稳定了土坝的整体结构,很大程度实现了土坝的防水以及防渗功能。在土坝施工之前,需要做好一系列的准备工作,比如施工土质、地形、水流以及整体结构的具体情况,在施工时机的选择上以现实情况为参考,确保土坝顺利施工。 三、水利水电设施在建设中施工管理的应用 (一)制度保障 创设完善的管理机制对于水利工程而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并且也是工程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及核心所在。为进一步提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管理效率,应相应创设完善的管理机制,针对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加以有效征集,并对所收集资料加以梳理后,分析原因及相关影响因素,并根据结果对管理机制的相关细则加以有效调整,使管理原则得以与发挥自身的管理职能以及服务职能。其所收集数据应当包括材料损耗、人力资源配置、设备投入运作实际情况、资金收支详情等,并且应注重分析工作的科学性以及合理性。根据分析结果,并利用科学手段对工程中的各项程序等加以准确核算。再者,也应根据上述数据,相应创设工程用档案,其内容应尽可能详尽,并注意日常的信息记录工作,包括材料使用、人员调度、机械状态等,以便于为其他类似工程起到参考作用,提高工程的整体管理质量。根据实际情况所需,严格规定水利水电施工各项工序的施工标准参考值,确保本制度的有效运作。 (二)安全保障 安全问题一直是人们关注的重点课题,在确立施工管理机制时,应着重强调对安全模块的建设。一方面,应从思想上促使相关人员提升自身安全意识,例如施工安全意识、安全管理意识等;另一方面,也应定期开展培训讲座,提高施工人员以及管理人员的操作水平以及理论水平,提升整个工程作业的技术水平。对于突发情况、失误情况,应第一时间上报,并相应作出正确处置,特殊情况下应采取责罚措施。再者,施工单位也应成立专门的安全巡查小组,定期对整个工程的施工模块进行安全隐患排查,从根本上降低安全事故的发生概率。 (三)效率保障 较高的施工效率不仅仅能够保障水利水电工程缩短施工周期,还能够有效的控制施工成本,高效的施工效率有效的推动着水利水电工程经济以及社会效益的提升。水利水电施工单位应该制定相应的考核制度,通过科学合理的考核方式来保障考核制度的落地实施,进一步将考核的标准以及内容进行整理编制以落实考核制度,进一步为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效率提供机制保障。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对于水利水电工程来说,施工技术和工程管理水平对水电工程的安全运行有着直接影响。应该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具体的特征和功能对施工技术和管理技术进行改进和应用,在此基础上,避免出现由于技术性问题造成的施工安全问题,通过这样的方式不仅为水里水电工程提供安全保障,还保障了其经济性。
新会计企业税务管理篇1 在会计准则的影响下,合理的税收筹划可以帮助企业纳税行为更加科学,同时还能够增强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力,使企业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通过合理的税收筹划,企业调整内部管理机制,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准,树立良好形象,对企业的未来发展具有非常大的帮助,企业必须认可税收筹划。建立适合自身发展的税收筹划政策,利于税法完善,提高企业员工的纳税意识。企业为求发展而制定的税收筹划方案,对于我国经济体制来说,还能够优化产业结构,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起到一举多得的效果,对于企业以及市场未来发展具有全新的研究意义。 一、新会计准则要求 本文就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分析,随着我国经济体系的发展以及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推行,各国之间的连接更加紧密,国际合作变得频繁。为了更好的适应经济发展,更新会计准则是必然趋势,在经济上发挥着不可取代的积极作用。在会计准则的影响下,企业之间的财务管理工作也迎来了重大发展时期。例如,可落实以下几项目标原则。 (一)目的原则 在新会计准则中,可以提出更加明确的财务管理目标。新会计准则的提出,使企业能够更好地制定财务信息,并就企业资产的运行情况,如资金动态、投资融资情况、可行性运营模式点等进行分析。企业还需要满足报表使用者的个性要求,保障报表使用者能够更好地了解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补充性以及完善经济模式的发展,推动了技术进步[1]。相较于传统的会计准则,由于人工智能、互联网等高新技术得到广泛应用,新会计准则与企业的应用环境更为贴切,展现出自身的便捷性、科学性优势。例如,企业的交易方式改为线上交易,线上交易方式不仅能够保留较长时间,同时还能够确保交易的真实性以及公平性。企业之间通过互联网以及大数据,了解彼此之间的资产以及债务情况,记录整个企业交易过程。通过全新交易平台,双方企业能够了解对方各时期的经营状况和效益情况,公开透明,保障企业财务信息的真实性以及可靠性[2]。 (二)会计准则的变化 实行全新的税收筹划分类体系,可以更好的落实税收筹划的原则。如合法性原则、事先筹划原则以及成本效益原则。在合法性原则中,合法性原则是指不能违背整个税法规定,在税收法律中,需要规范纳税主体的行为。同时,也需要就征税主体的行为进行规范[3]。在进行税收筹划前,纳税主体需要根据税法规定合法纳税,确保税收筹划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进行。在事前筹划原则中,实行事先筹划可以保证企业在进行筹划之前,安排企业纳税义务,落实企业的投资经营策略,明确纳税主体的行为,减轻税法负担。在成本效益原则上,合理的税收筹划可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但如若为了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盲目增加各项支出,或者虚假列支费用等,也会增加企业税收成本和税收风险。因此,在进行税收筹划前,必须做好成本效益分析和测算,制定切实可行的税收筹划政策,引导企业形成良性的经营模式[4]。 二、新会计准则下企业税务管理与筹划的积极意义 在新会计准则下,加强税收管理以及筹划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计划经济体制影响下,部分企业缺乏一定的纳税观念,企业纳税主体对于税收筹划也缺乏足够的认知,会使税收筹划的概念以及内容存在偏差。此外,在税务机关征收税法的方式方法上,我国依然存在着一定的漏洞。例如,很多企业为保障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仍会存在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躲避税收。企业在运营过程中缺乏对于税收筹划问题的重视,而新会计准则的颁布以及实施,对于企业的税收管理具有非常重要的直接意义,具体可包含以下几方面。 (一)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在企业发展过程中,采取合理的税务管理以及筹划,可以降低企业的经营投入[5]。例如,新会计准则分析了企业的成本效益,借助成本核算,在合理范围内采取恰当的税务筹划方式,降低企业的纳税额度,减少企业支出。税务筹划的规定,从整体上降低了企业生产经营所需要的成本以及费用,提升了企业的整体收益,保障企业的市场经济利益。在进行税收筹划前,企业通过常规的运营方法,在市场缺乏竞争力,但通过合理的税收筹划措施,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使企业能够将压降的成本应用至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准以及完善经营模式上,发挥更大的效能,有利于提高企业的市场占有率,有助于企业的转型升级。 (二)提高纳税管理能力 在新时代经济的影响下,会计从业人员呈现大规模增长的趋势。大批优秀的会计人员加入到企业的税收管理以及筹划中,会计从业人员更加重视自身能力的提升。会计从业人员意识的觉醒,进一步激发企业做好财务团队建设的深层能力,同时也可以为企业储备更多的财务力量,充分发挥财务人员参谋助手、决策向导和服务支持等作用。 (三)降低企业纳税风险 企业税务管理能力以及税收筹划能力的提升,能够有效降低企业纳税风险。通过税务筹划的控制机制,企业可以完善内部控制管理模式,从政府监督以及社会角度出发,发现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完善,降低企业涉税风险。 三、新会计准则对企业税务管理与筹划的影响 在新会计准则下,企业税务管理与筹划需要分析二者之间的影响,具体可包含以下几点。促进会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新会计准则的有关要求,明确规定了核算的相关内容,规范、完善了企业的纳税流程,为企业的后续发展提供了合理参考依据。由于新会计准则的提出,对于企业的亏损以及收益提出了更为具体的要求以及措施,这在一定程度上也降低了企业的税务管理以及税收筹划风险,可以保障企业的各项经济活动顺利开展,增强企业经济活动的监督[6]。因此,新会计准则的实施,不仅调整了企业的资产负债状况,同时还有就所有者权益的核算方式进行更新,为会计税务核算以及筹划提供理论依据,也对企业的税务管理提供了较大便利。且由于新会计准则的颁布以及实施,对会计核算可以进行相应调整,在一定程度上全面降低了企业的纳税额度,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新会计准则的颁布以及实施,保障企业经济压力全面降低,不仅可以促进企业发展,还能够保障会计行业执业的合理性[7],规范自身的税收行为,避免企业出现逃税、漏税等不良现象,对于税法具有明显的研究意义。 (一)规范以及完整纳税流程 新会计准则的颁布以及实施,对于我国会计行业起到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新会计准则是我国税收领域的一项重要举措,不仅加强了企业监督以及经济调控,还可以保障我国会计行业能够实现健康方向发展,满足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需要。对于企业经济转型,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从现有制度上而言,新会计准则的颁布以及实施对企业的各项经济活动以及会计核算提供了参考依据,而企业内部会计从业者在税收筹划以及核算上,也有了更加详细的参考。可以规范企业税务核算的具体流程,并将企业各项经济活动更加全面的进行反映。在新会计准则的颁布以及实施中,很大程度上规范了会计从业人员的行为,有利于会计行业向更加专业化的方向发展[8]。 (二)促进企业财务制度的完善 从会计准则的颁布以及实施上,可以提高会计行业的发展水准,保障会计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调整会计执行规划。原会计准则在会计实施规范上,有一定的模糊性,而新会计准则对于这些地方进行修改,明确企业各项经济活动的操作模式,保障企业各项经济业务能够有章可循。会计准则也显著提高了会计从业人员的业务操作能力以及税务管理水准,在新经济常态的影响下,企业发展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就必须加强对于税务管理的控制能力[9]。融合企业财务监督,建立健全的企业财务管理监督机制,使企业对于社会管理的风险意识能够具有全新的认知能力,促使企业财务数据真实性、合理性,提高企业的税务管理水准。 四、新会计准则下强化企业税务管理与筹划的措施 在新会计准则下,强化税务管理以及措施,可从以下几点进行。第一,提高纳税人对于企业财务管理以及税收筹划的重视程度,并保障二者之间能够更好的实现发展。新会计准则势必要求企业加强对于税收管理以及筹划管理的重视程度,在企业经营发展中,也将极大的提高财务人员自身税务管理能力,最大限度的实现税收筹划绩效,加大企业对于相关人员的管控[10]。例如,加强企业管理层对于税收风险的防范意识,并提高管理层人员的税务管理以及税收筹划专业技能。此外,在税收筹划的各环节中,考虑潜在的税收风险,保障税务筹划人员在制定相关方案时,能够将各项风险因素充分考虑,降低企业风险的同时,保障企业税收利益最大化。最后,企业还可将税务管理筹划工作与文化建设进行结合,将对企业员工产生积极影响,为企业的税收管理以及筹划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第二,注重税收筹划的成本效益。在新会计准则中,对于各项会计事项进行调整处理,明确了相关规定,提高了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例如,企业应当增强自身的会计管理工作。在税收筹划方面,注重税收筹划的成本效益原则。在税收筹划以及管理中,其根本目的为了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增强企业的成本效益,实现企业经济利益最大化。因此,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首先,分析企业在运行过程中涵盖的各种成本效益。例如,包含了各项隐藏成本,保障制定的税收筹划策略能够将企业获得的经济利益降至最低。其次,制定多种税收筹划方案,并从众多方案中选择最优方案。在规定范围内,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实现企业最终的战略目标。最后,税收筹划必须全员制定、全员参与。在进行税收管理时,整合各部门的相关财务数据,并结合相关人员进行商议决策,有效避免财务信息失真导致的企业少缴税问题发生,减少企业涉税风险。第三,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结合原有的会计准则缺乏统一的会计处理原则以及方法问题,就与各税务机关的联系性不足进行改进。例如,税务机关的联系度明显降低,针对此类问题,新会计准则要求税务机关之间加强沟通以及联系,确保会计准则信息能够与会计体系协调一致。对于发展中的企业而言,增强自身的税务管理能力,可以从企业自身入手。例如,树立良好的管理形象,通过网络、电话等形式,加强企业以及税务机关的联系,并保障形象能够被税务机关认可。此外,企业还需要加强与税务相关部门的沟通咨询,以便了解最新的税收相关政策,尤其是有利于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及时掌握相关信息,为企业的税务筹划工作提供参考,充分利用,合理范围内最大限度降低企业税负。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以及奖惩机制,改变企业工作人员的态度以及工作积极性[11]。第四,税收筹划对于增值税、所得税的更新。在对增值税的税收筹划中,使用新会计准则明确收入时,有可能会发生收入确认进度落后的问题。造成此类现象的原因,在于企业会计准则在用户获取产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而现行的会计准则提出当风险以及报酬转移时确认收入,不同的确认时点就会对企业的关键财务指标以及相关比率产生影响,并进一步影响到企业自身的盈利。此外,企业销售收入与增值税的缴纳也有很大关联,增值税是对企业各项经济活动增值部分缴税的税额。因此,在新会计准则影响下,必须对增值税加强税收筹划,明确整个产品销售的收入时间点,并以此计算销售增值部分。而在对所得税的税收筹划中,企业提供了多种税务核算方式。在实施以及颁布相关会计准则后,对企业采取的会计核算方法进行限制。企业在计算所得税时,通过负债表等方法,强化整个税务管理筹划目标,改变企业销售的结算方式、存货计价方式等。对企业所得税进行筹划的根本目的可以更好的保障企业在合理范围内降低财务风险,减轻企业的税收压力,保障企业能够得到长远发展[12]。 五、结语 综上所述,通过研究分析可以更好地明确新会计准则的颁布以及实施对于企业的影响。在新会计准则的颁布以及实施后,企业税务管理以及税收筹划将会得到显著提升,在保障企业能够合理的进行税务管理时,企业还可解决税务管理所带来的相应挑战。在后续,会计人员必须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具备敏锐的洞察力,感知企业收入变化,以便根据企业不同时期提出不同的税务管理以及筹划方案。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全新的税收筹划目标,增强工作人员的税务管理以及筹划意识,为企业的税收管理出谋划策,降低税收压力的同时,提高企业的运营能力以及经济效益。在本文的研究中,通过以下几方面对新会计准则下企业税务管理以及税收筹划进行优化。从纳税人对于企业财务管理以及税收管理的重视程度出发,保障整个制度能够有效推行。此外,注重税收筹划的成本效益,并对会计业务进行明确规定以及调整。就税务机关进行沟通,改变原有会计准则缺乏统一性以及数据模糊的问题。从增值税、所得税出发,对税收筹划进行有效更新,可以保障企业可持续发展,解决目前出现的各项问题。 作者:王辛 单位:山东国惠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新会计企业税务管理篇2 从大环境形势上来看,新会计准则的推出不仅可以有效顺应当前经济全球化发展态势,同时也可以有效满足国际经济与贸易的可持续发展要求。对于企业税务管理与筹划工作而言,新会计准则的推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减轻企业部分税务负担,并可增强企业市场核心竞争能力,具有重要的推行意义。结合当前新会计准则的践行发展情况来看,新会计准则逐渐发展成为贯穿企业税务管理与筹划工作的重要保障,可帮助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然而,因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导致新会计准则的提出对企业税务管理与筹划工作产生了一定的消极影响,亟待解决。 一、新会计准则的理念要求分析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深入发展,国际贸易合作关系越来越密切。且随着新会计准则的持续更新与推广应用,中国企业进入国际市场的难度降低,并在促进企业经济发展以及社会经济发展方面起到了良好的推动作用。其中,对于企业税务管理工作而言,在新会计准则的理念要求下,企业税务管理工作目标及内容发生了明显变化[1]。 1.目标明确 新会计准则针对企业财务管理工作进行了统筹规划与合理部署。其中,要求企业财务管理人员应该为投资者提供企业详细资产负债情况以及经营管理情况等,目的在于满足使用者实际需求的同时,保障使用者可以第一时间明确企业财务状况。 2.调整更新会计要素 新会计准则针对会计要素进行了适当更新与调整,如新会计准则针对企业现有资产以及负债收入进行了重新定位与调整,为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提供了良好的内在保障。 3.补充完善会计准则 随着互联网以及人工智能技术的推广应用,新会计准则主动立足于大环境发展趋势,在细节内容上变得更加健全完善以及贴近环境形势变化。举例而言,企业及用户方面可利用公共网络交易平台保障交易过程的真实性与安全性。同时,也可以利用互联网以及大数据信息库等公共平台,增强交易双方的信任程度,保障双方可以明确对手资产以及债务情况,为交易过程提供良好保障[2]。 二、新会计准则对企业税务管理与筹划带来的正负面影响 新会计准则的提出给企业税务管理与筹划工作带来了深远影响,其中在影响形式表现方面,主要可以从正面影响与负面影响两个方面进行研究与分析。 1.正面影响 新会计准则推行一段时间后,企业税务管理与筹划工作无论是在内容形式方面,还是在理念目标方面均发生了明显变化。但是从客观角度上来看,新会计准则的出台在正面影响方面远超过负面影响。其中,正面影响主要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研究与分析。首先,新会计准则的出台促进企业可以实现盈亏口径的统一规划目标。新会计准则重点针对债务重组规章制度进行了统筹规划与合理部署,通过不断降低企业税务管理风险,缩短办理企业纳税时间。其次,新会计准则的出台对企业无形资产进行了定义分析,为制造产业带来了全新的发展机遇。新会计准则针对无形资产费用进行了精确划分,主要将其细化分为开发支出与研究支出两种。其中,若企业实际开发支出与新会计准则要求基本相符,那么企业方面可对开发支出进行资本化处理,并在处理的前提条件下,结合摊销原则,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对于研究支出而言,企业方面可以将研究支出纳入企业经营盈亏工作当中,以保障企业税收压力得以减轻。最后,与原有财务规章制度不同,新会计准则针对借款费进行了重新规划与制定。这样一来,不仅可以拓宽资本化范围,同时也可以拓宽税务筹划范围,企业税负压力会明显减轻。 2.负面影响 新会计准则出台之后,企业税务管理与筹划工作虽迎来了全新的发展机遇,但是其所面临的挑战也不在少数,对企业税务管理与筹划工作的良好发展带来负面影响。结合实际情况来看,新会计准则对企业税务管理与筹划工作带来的负面影响主要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研究与分析:一方面,新会计准则针对超前税务进行了合理规定。虽从客观角度上来看,这种规定的提出具有较强的前瞻性,但是从实际角度上来看,关于超前税务的规定并未与当前阶段的税务及相关法律实现统一。如此一来,直接导致企业纳税时间以及任务所面临的不确定因素增多。换句话说,企业所承担的税务风险也会明显增强。另一方面,新会计准则针对企业实施成本计量方法进行了统筹规划与合理部署,并对纳税企业价值观进行了良好引导。但是这样一来,会导致部分企业税收筹划工作量明显增加,且成本数额提升,容易对企业经济收入造成不良影响。最重要的是,可能会对企业今后市场核心竞争力的提升造成不良影响。 三、新会计准则形势下企业税务管理与筹划工作的优化发展措施及路径分析 为更好地促使企业税务管理与筹划工作得以适应新会计准则发展形势,企业必须始终坚持按照与时俱进、积极创新的原则要求,克服当前阶段所面临的诸多变化以及不确定因素,保障企业税务管理与筹划工作得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为确保新会计准则形势下企业税务管理与筹划工作优化发展,建议相关人员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实现对企业税务管理与筹划工作的统筹推进与合理部署。 1.高度重视企业财务管理人员培训工作,为新会计准则的良好实施提供保障 新会计准则在会计要素以及部分细则规定方面与旧会计准则存在较大出入。在当前税务管理与筹划工作过程中,会计管理人员更习惯以旧会计准则方法为工作标准,对于新会计准则的细则要求缺乏掌握。这样一来,很容易对企业税收管理与筹划工作进度造成滞后性影响,严重时,可能会对企业经营管理造成风险性影响。对此,建议企业领导者应该加强对新会计准则的推广应用力度[3]。一方面,企业领导者应该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要求,加强对新会计准则内容的宣传推广力度,让每一位财务工作人员都能深刻意识到新会计准则的重要性。另一方面,企业领导者应该定期组织财务管理人员参与新会计准则的相关培训活动,财务管理人员加深个人对新会计准则的认知程度。除此之外,财务管理人员应该以身作则,利用工作之余加强对新会计准则的学习,通过不断丰富个人的知识储备力量,高效推进新会计准则在企业税务管理与筹划工作中的发展进程。 2.强化企业税务管理与筹划意识,规避各类税务风险问题 结合当前发展情况来看,部分企业在税务管理与筹划工作方面存在意识不强的现象。通常会将企业税务管理与筹划工作视为企业成本支出的一个环节,对于细节内容缺乏重视。在新会计准则发展背景下,企业必须加强对税务管理以及筹划工作的重视程度。一方面,企业管理层应该深刻意识到新会计准则对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带来的全新变化与机遇挑战。同时,也应该深刻意识到新会计准则对企业税务管理与筹划工作带来的正面影响与负面影响。另一方面,企业在财务管理工作期间,应该深化相关人员的税务风险防控意识。重点针对税务管理与筹划期间可能存在的成本核算风险以及税务风险进行提前识别与分析,目的在于保障税务核算的精确性。除此之外,企业应该针对税务管理与筹划工作进行统筹规划与合理部署,可主动立足于新会计准则发展背景,制定多个符合标准的纳税方案,并从中选择最优方案进行应用,以保障企业成本支出可以最大程度降低 3.积极构建大数据平台体系,健全完善企业税务管理与筹划制度 在新会计准则背景下,企业税务管理与筹划应该主动立足于信息化发展趋势,可通过借助大数据平台形式,健全完善企业税务管理与筹划制度内容。结合以往企业税收与筹划工作情况来看,因各部门财务统计口径以及部分属性不同,导致在财务管理方面存在诸多难点问题,如汇总难度大、财务人员工作负担大等。同时,在开展税务管理与筹划工作过程中也会面临较多不确定因素的影响,相继出现税务核算失误问题。对此,建议在新会计准则背景以及新经济发展形势下,企业方面可通过构建大数据平台对企业各部门财务数据进行汇总处理,尽量在提高企业税务管理与筹划工作水平的前提条件下,减轻财务人员工作量。在此基础上,财务管理人员可利用大数据平台对税务管理方案进行优化改进。可主动利用大数据运算功能,对相关方案内容进行优化分析,减轻企业税收压力。 四、结语 为保障新会计准则背景下企业税收管理与筹划工作得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建议企业方面应该准确立足于新会计准则发展背景及趋势,通过不断增强企业财务人员税务意识以及风险防控意识等,加强对筹划成本效益以及税收管理工作的贯彻落实力度。除此之外,企业方面还应该深入研究新会计准则细节内容,制定科学合理的税务管理与筹划方法,尽量为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足发展提供保障。 作者:文磊 单位: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南方分公司 新会计企业税务管理篇3 从当前的实际情况可知,因为我国经济获得了快速发展,企业数量进一步增多,导致行业竞争越来越激烈。从当前管理者的角度来讲,其需要进一步更新管理理念,对于市场竞争具有更大程度的认识。通过科学有效的税务管理工作能够使企业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纳税,降低企业的成本支出,对其实际发展来讲,具有更大程度的帮助。新会计准则的颁布对企业税务管理工作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对管理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所以在这一情况下,企业需要构建出更加完善的税务计划,保证企业利益不受影响,也可以在新会计准则之下,更加有效地促进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 一、新会计准则的概述 (一)新会计准则特点 首先是规范性,新会计准则本身在价值计量债务重组等方面做出了全新的定义,并利用了更加先进的方式,而且其将债务重组之后的收益列入到了当期损益之中,通过这一方式能够使会计准则更加规范。在实际利用的过程中,因为其属于财务部门颁布的,所以拥有更强的权威性,能够为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提供基础,借助这一方式,不仅可以提高信息的准确性,还可以为税务管理与筹划工作提供更大程度的帮助。其次是可靠性,新会计准则是按照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的,能够有效地保证客观与公正原则,使市场处于良好的发展状态。除此之外,其还拥有更强的相关性,在这一基础上,能够使企业对市场信息进行调查,提高会计信息的有效性。最后是发展性,新会计准则发展性主要是从当前的实际情况、企业发展水平还有市场经济的基础上形成的,所以其能够拥有更强的发展性,可以满足我国的实际需求,使新会计准则符合当前的实际情况。 (二)新旧会计准则的差异 首先是目标变化的差异,在新会计准则的背景下,对企业财务目标提出了全新的要求,企业提供的信息需要更加详细,例如企业所提供的财务情况和经营情况等,保证信息的使用者能够满足自身的实际需求。在这一基础上,使其对企业的实际情况更加了解。其次是对会计要素进行了调整与更新,新会计准则提出之后,会计要素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变化,主要表现在负债收入和当前资产调整方面。通过这一方式,能够使新会计准则更加完善,并获得更大程度的发展[1]。企业在实际进行税务管理和筹划的过程中,需要以新会计准则为基础,保证有关工作能够更好地展开。最后则是债务重组方式存在一定的差异,新会计准则对于财务重组做出了全新的规定,借此提高企业的经济收益,在债务偿还方面,无论是现金还是非现金的偿还方式,新会计准则都做出了更加完善的要求。从这一角度来讲,通过改善财务管理的环境,对企业财务工作发展提供了较大程度的帮助。 二、新会计准则对企业税务管理与筹划的作用 (一)积极作用 首先是能够降低企业的纳税额度,从企业的实际情况可知,对纳税工作的重视程度进一步提高,在新会计准则的利用下,已经满足了这一要求,而且能够降低企业的成本支出,对其实际发展来讲,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无形资产方面,新会计准则将其分为了开发与研究两部分支出,在后期,开发支出能够实现资本化的调节,而研究支出则会纳入到同期损益之中。在会计要素方面,新会计准则对其作出了进一步的细分,能够使其更好地展开管理与筹划工作。在企业实际生产与经营的过程中,其可以进一步对有关工作进行调节,降低纳税额度,避免企业承担过高的风险,使其经济收益进一步提高,保证其不断向前发展。其次是可以进一步降低企业的税收筹划空间,在利用新会计准则的过程中,能够从企业发展的角度出发,为其提供资金援助,还可以降低税收所带来的影响。从这一角度分析可知,新会计准则拓展了企业的资本范围,并且可以使可资本化资金和借款费用得到调节。在这一基础上,可资本化的范围与可使用的资金利用效果能够获得更大程度的进步。最后是降低企业成本核算风险。首先新会计准则的利用可以使企业的债务重组细节得到改善,避免造成浪费,对于企业的债务重组中资本核算来讲,具有非常好的效果,能够降低在成本核算中出现问题的可能性。其次会计准则的推出,使企业在纳税方面得到优化,不仅可以使企业的成本核算工作获得进步,而且还能够降低企业在纳税方面需要的时间。总结来讲,企业在新会计准则的帮助下,本身的税务管理和筹划工作不仅可以更加简单,避免受到成本核算等方面带来的风险,而且还可以使企业能够更好地展开管理工作,对其整体发展来讲,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二)消极作用 首先是其会导致企业税收筹划与管理的风险进一步提高,因为伴随着新会计准则的落实,各个地区对于税收政策的了解并不相同,导致在实际进行税务筹划与管理的过程中,其会面对更高的风险。在相关规则中,我国企业税务管理规章制度和有关税法与新会计准则相比存在明显的差异,而短时间内无法使其获得更大程度进步[2]。在很多地区进行税务管理工作的过程中,其使用的方法各不相同,如果企业在新会计准则之中,并没有展开科学的规划和严格的落实各项税收管理规定,导致其承担更高的风险,使企业的税收更高。其次是使财务风险系数进一步提高,公允价值在原来的会计准则之中,并没有出现,而且我国大多数企业一般情况下,都是利用成本计量法,新方法的利用会使税务规划的成本进一步提升,而且也会使财务工作量进一步增加。新方法的利用会提高企业经济收益受损情况,如果这一问题比较严重,还会使企业的财务风险进一步增加,对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会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最后是会增加税务管理部门的工作量,有关部门在实际工作中,需要拥有一定的超前性。因为现阶段税法和相关制度之间还存在很多问题,例如制度不够统一,对于企业来讲,纳税任务和纳税时间甚至纳税法则方面都不是非常确定,导致企业本身在税务工作方面会承担一定的风险。企业的税务管理部门需要通过消耗更多的时间与精力加强有关风险的管控,提高企业自身税收管理方面的效果。除此之外,企业还需要在新会计准则的基础上,更新自身管理制度,并进行推广工作,而有关工作同样需要由税务部门展开,所以也会消耗一定的精力,导致税务管理部门的工作量进一步增加。 三、新会计准则下企业税务管理与筹划的方式 (一)创建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新会计准则对企业财务管理工作产生了较大程度的影响,为了使其能够发挥出更好的效果,企业必须加强财务管理工作的改革,使其能够更好地满足新会计准则的实际需求。企业在针对会计准则进行研究的过程中,需要了解其对自身财务管理工作所造成的影响,不仅需要展开管理体系的优化,还要积极有效地改变企业财务管理模式,判断企业本身的管理体系。而在这一过程中,就会涉及到会计科目的利用和表格填写等内容。在实际展开改革的过程中,需要从细化的角度出发,改进财务管理的整体效果,提高企业会计信息的准确性与有效性,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使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能够按照相关规定获得更大程度的提高,可以实现长久发展,为企业的经济建设提供更大程度的帮助。 (二)加强企业税务管理的水平 从当前的实际情况可知,很多企业并没有认识到税务管理在企业发展中的意义,也没有利用相关资源提高自身的整体管理水平,导致我国企业本身在财务管理方面的能力并不是非常强,无法确认其自身在市场发展中的具体位置与环境。伴随着新会计准则的制定与实施,市场环境出现了明显的改变,而且在这一情况下,为了满足当前实际需求,需要从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发,做出更大程度的优化与变革,通过提高资金的利用水平,规范企业的风险防范能力,提高税务管理水平,进而获得更好的效果。从这一角度来讲,企业需要制定出更加有效的税务管理防范体系,在完成基础工作的过程中,还需要加强税务与保险方面的管控效果,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度,对工作人员进行监管,避免因为管理工作存在问题,导致企业出现严重的贪污等情况,使企业的资金能够被更加合理地利用。其次则是有关管理部门在提高资产安全性管理的过程中,还需要判断其中是否存在各种违法行为,并将有关事件的处理结果告知工作人员,提高有关工作的严肃性,避免出现严重问题。在面对一些特殊工作时,需要为工作人员提供一定的职权,使其能够利用这一权利完成相关工作,防止企业出现严重的财务风险,通过加强财务风险管理工作,降低其带来的负面影响。最后是对企业的财务电子数据和贷款合同等进行备份,非财务人员和档案管理人员不能获取相关资料,避免因为资料外泄使企业承担更高的风险与损失。 (三)强化企业工作人员的技能 新会计准则的落实,不仅可以对企业的财务管理情况产生一定的影响,而且也会要求有关管理人员进一步提高自身的工作水平,满足市场的实际需求。新会计准则不仅会对企业的经济情况提出要求,企业本身的资产负债情况也要更加真实与有效,可以借此了解企业的真实情况。会计准则不仅仅对企业的经济收益更加关注,而且也重视企业资产运行的实际情况、企业盈利方式还有企业未来的发展情况。在判断企业资产情况的基础上,也会重视其资产的总体质量是否存在各种安全隐患。企业需要在新会计准则的基础上,进行相应的优化,针对当前的实际工作模式进行深入分析,发现企业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在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制定更加有效的解决方式[3]。在这一情况下,使财务管理人员提高自身的工作能力,在新会计准则实施的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需要拥有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可以在自身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降低相关问题所带来的影响。所以工作人员需要对新会计准则有更加全面的了解,认识到其出现变更的主要作用和意义,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保证自身能够在市场发展中占据稳定的地位,促进企业财务管理能力的进一步提高,使企业拥有更强的竞争力。 (四)借助大数据完善管理体系 首先,在实际管理筹划之中,因为财务统计在各个部门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所以会导致企业综合管理难度明显提高,使财务工作人员需要完成更多的工作。其次是如果企业各个部门之间无法进行积极有效的沟通,配合程度相对较低,也会导致企业的税务管理与筹划工作出现很多问题,例如税收核算质量下降等情况,因为受到相关问题的影响,会导致企业本身在纳税管理筹划方面出现问题。伴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经济的快速发展,大数据技术在各个领域之中都发挥出了非常好的效果。对于企业来讲,其需要建立完善的大数据平台,并通过这一平台提高企业内部交流水平,借助这一方式不仅可以使财务数据的利用效果进一步提高,还能够使财务工作人员的工作量降低,使税收筹划与管理工作的整体水平获得更大程度的进步。除此之外,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人员可以通过大数据对企业的实际收支情况进行了解与判断,找到自身需要的会计信息,而财务工作者也能够将相关信息作为税务管理的基础,并使用大数据技术使其更好地符合企业实际情况。大数据技术的利用能够改善企业税务管理成本,科学地展开纳税工作,降低企业本身承受的压力,拓展企业的获利方式。 四、结论 综上所述,从当前的实际情况来讲,伴随着新会计准则的不断落实,企业会面对不同的发展机会,但是也会遭遇各种困难。在这一背景下,企业要想实现长远发展,就需要从自身的税务管理与筹划工作出发,提高整体管控水平,在这一基础上,伴随着企业的发展过程,从整体角度出发,加强整体管控效果,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能力,使其可以利用更加有效的方式,降低企业的纳税程度,提高其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金红英.大数据时代下企业税务管理面临的挑战与对策[J].纳税,2020,14(35):34-35. [2]石雅谊.新税改下施工企业税务管理存在问题及应对策略[J].纳税,2020,14(31):25-26. [3]任艳滢.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税务管理与筹划的对策分析[J].企业改革与管理,2020,17(20):198-199. 作者:林冬英 单位:南平高速开发有限公司
纺织品出口论文:国内纺织品出口贸易处境以及发展走势 宰国际纺织品服装贸易近30年的配额体制结束.世界纺织品服装贸易从2005年1月1日开始步入”后配额时代”。作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的中国.也是世界纺织品出口贸易大国.注定要成为这个新时代的主角。从2005年年初开征纺织品从量出口关税.到后来宣布调高部分纺织品出口关税,再到后来的取消纺织品出口关税.我国纺织品出口贸易新闻不断从中美、中欧纺织品贸易摩擦.到多轮纺织品贸易磋商.纺织品贸易已成为一个越来越热门而敏感的话题。从政府官员到学者到外贸从业人员甚至到普通老百姓都对我国纺织品出口贸易的发展日益关注。 一、我国纺织品出口贸易面临的环境及发展趋势 1、贸易自由化背景下,区域性优惠安排增加的趋势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一步加深,世界各国之间经济和贸易的联系与依赖日益增强.对贸易保护主义形成一定程度的制衡,要求贸易自由化的呼声也越来越大。1986年,关贸总协定将纺织品回归自由贸易的议题纳入乌拉圭回合谈判.并决定成立世界贸易组织取代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95年.世贸组织成立.其宗旨就是主导世界贸易总体趋势朝自由化方向迈进。纺织品配额的取消本身就是贸易自由化的有力例证。因此.从长远来看.国际贸易包括纺织品贸易的大环境是自由化。 但是.全球贸易自由化并不是全球性自由贸易。在贸易自由化背景下全球贸易体系中出现区域贸易协定急剧增长的趋势。截至2003年1月1日.在WTO备案的区域贸易协定总数达到259个在这些区域贸易协定中有许多专门针对纺织品的贸易优惠安排。如1994年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就取消了北美三国之间纺织品进口的配额限制和关税.逐步实现其区域内纺织品贸易自由化。再如美国(2000年贸易与发展法》,赋予加勒比海邻近24个国家以及撒哈拉以南48个非洲国家生产的服装输往美国.在关税和配额方面享有优惠。在欧盟.其内部各国之间纺织品和服装的进口关税已全部取消。欧盟还通过与地中海国家签订《联系国协定》.与巴尔干半岛地区国家签订《联系与稳定协定》.推动双边的纺织品贸易一体化和自由化。欧盟还与南非、墨西哥、智利等国分别签订《自由贸易协定》,分阶段地逐步取消纺织品配额和关税。事实上,包括正在谈判中的美洲自由贸易区和构想中的泛欧洲——地中海自由贸易区都把纺织品服装问题作为一个特别重要的问题来对待.并考虑特殊的安排。促进区域内纺织品贸易自由化,以对抗区外竞争者越来越成为这些区域贸易协议的重要内容。 大大加强的区域贸易优惠安排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全球多边贸易体制所达成的惠及所有WTO成员的自由贸易制度。这种发展趋势对我国纺织品出口贸易也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这些区域贸易优惠安排为贸易转移提供了机会,在对区域市场形成保护.促进与既定贸易伙伴国的贸易发展的同时,事实上减少了各成员按照比较利益原则增加从中国进口纺织品的可能性,增添了我国产品在其区域内扩大市场份额的难度。 2.贸易争端背景下,关税壁垒被重新利用的趋势 从2005年1月1日开始.纺织品全球配额取消。作为WTO的成员国中最大的纺织品出口国.中国理所当然地享受纺织品配额取消的利益。但是,配额取消带来的自由贸易仅100多天就被美欧的频繁设限打破。4月4日,美国启动针对3类中国纺织品进口的保障程序;4月6日.欧盟公布对中国纺织品特限行动指南;4月28日,美国对l4大类来自中国的纺织品进行特保调查同日欧盟对我9类纺织品启动特保调查5月13日,美国决定对3个类别的中国服装产品重新实行配额限制5月18日,美国对我4种产品采取特保”;5月22日.中国宣布自6月1日起大幅度提高74种纺织品出口关税税率;5月23日,欧盟对和麻纱启动特保程序;5月25曰.欧盟宣布推迟对我和麻纱启动特保程序5月27日,美国正式对我4类纺织品实行进:13限制措施,设限期到2005年12月31日止月27日.欧盟对我T恤和麻纱提出正式磋商请求;5月30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6月1日起取消81种纺织品出口关税;6月,中美、中欧纺织品贸易磋商开始……中美欧纺织品贸易争端的背后,很重要的原因是因为发达国家面临纺织品进口增长为推卸责任将矛头指向中国.希望通过打击我国的纺织品出口以转移国内压力。但是,随着中国政府外交策略的转变.单方面地实施限制或是特保的效果越来越难以掌控.而且即使是在发达国家内部也出现种种责难。因此.关税壁垒作为WTO认可的贸易保护措施正出现被重新利用的趋势。2004年欧盟、美国、日本纺织品服装行业总体平均进口关税水平分别为9%、lO.2%、8%.并承诺在2005年将纺织品服装平均关税分别约束至7.9%、8.9%、6.6%。虽然发达国家纺织品服装平均关税约束水平较低但是下降幅度有限并呈现以下特点:(1)关税升级现象。以欧盟为例,享受最惠国待遇的供应方向欧盟出口纺织品时遭遇的关税结构为:原料平均关税为0。7%,纤维平均税率为5-3%,纱线平均税率为6.3%,织物平均税率为9.1%,服装平均税率为11.9%.从原料到服装的关税升级现象十分明显.使服装制成品的有效关税大大高于其名义关税:(2)关税高峰现象。以美国为例,美国至少对200种纺织品制定了高于18%的从价关税税率,对部分羊毛及人造纤维的征税超过30%,一些特定服装的从价税达到33%,甚至更高。就其发达国家纺织品服装关税安排特点来看.关税仍然是直接影响竞争力并形成不公平竞争的最直接的因素。 3。自由保护主义背景下,贸易限制手段多样化趋势 进入后配额时代的世界纺织品贸易并未从此真正步入自由贸易。在许多纺织品进口国不安地要求延长配额取消时限时,我们就已经体会到这一点。配额取消后,国际纺织品贸易保护不会随之消失,相反将以一种新的形态继续配额的影响。如果说配额制度是一种有限制的贸易保护主义的话(毕竟受多边协议和增长率的限制),这种新形态就是一种自由保护主义了。一方面,各种贸易限制措施层出不穷另一方面,贸易限制实施更为自由.因为这些措施不是多边的,而是双边甚至是单边的。 利用“二保一反”措施实施贸易限制。”二保一反指我国《入世协定书》中所规定的“纺织品特别保障措施、“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和反倾销措施”。按照我国《入世协定书》中规定,所有世贸组织成员在截至2008年12日前,如遇自中国进口的纺织品在短期内数量激增、价格下跌,对其造成市场扰乱”,可运用纺织品特别保障措施条款对中国纺织品实施进1:3限制:也可在截至2013年12月10日前(即中国入世后12年内).运用“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条款对中国纺织品实施进口限制也可在截至2016年l2月10日前(即中国入世l5年内)根据反倾销措施条款在确定倾销时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可以预见各国以二保一反实施的贸易救济将成为我国今后很长~段时间内纺织品出口的主要障。 利用生态标准等技术贸易壁垒形成出口屏障。近年来欧美等发达国家纷纷提高了产品的技术标准同时以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生命安全为由.对产品制定了苛刻的绿色环保要求。目前.纺织品服装领域主要盛行的欧盟生态标签和生态纺织品认证已造成我国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货和出口限制并成为我国纺织品国际市场准入的“绿色屏障”利用劳工标准制造贸易障碍。近年来.国际上兴起一些新的企业认证体系——企业社会责任标准,主要涉及到企业的社会责任和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目的是希望企业在赚取利润的同时.主动承担对环境、社会和利益相关者的责任。客观地说.社会责任标准是人类物质文明上升到精神文明的一种体现。但是,随着发展中国家制成品出31的大量增加.发达国家抨击发展中国家忽视劳工权益的呼声也日益高涨。在我国,纺织品服装基本属于劳动密集型产品.受社会发展水平的影响.大多数地区企业的生产很难符合西方发达国家的社会责任标准。因此,这些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的存在可能成为制约我国纺织品出口的又一大障碍。 4.新市场出现的背景下,纺织品市场价格下降的趋势 世界纺织品服装贸易的回归WTO体制在一定程度上冲击和削弱了一些双边或区域自由贸易协定给与特定国家的优惠和特权.那些由此而产生的贸易也将部分被取消,生产和贸易扭曲将会被消除。当纺织品服装贸易不再受到数量限制.世界将出现一个巨大的、有待开发的市场。配额取消使发达国家的纺织品服装市场变得更为开放,增加更多的贸易机会。此外,发展中国家迫于发达国家的压力将进一步开放其国内纺织品服装市场新的市场也会使发展中国家之间的贸易日益扩大。 在出现新的市场的同时,世界纺织品市场价格出现下降的趋势以美国为例自1996年以来其纺织品服装的进口价格持续下降.欧洲、日本和许多其它市场也是这样。究其原因,主要是进口服装的价格总体呈下降趋势,而进口服装在整个纺织品进口中占很大比重。配额取消后,来自低成本生产国的产品比重上升,进口纺织品服装价格还将不断下降,将使纺织品市场价格下降的趋势继续延续。一方面,进口价格持续下跌,给进口国带来明显的福利净增加效应;另一方面.价格下降的趋势继续下去将对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条件产生不利的影响 5.市场集中程度加深背景下。市场竞争加剧的趋势 如果说世界纺织品服装市场在配额取消前呈现的是一个不完全竞争市场的话,那么,进入后配额时代后,它将成为一个几乎完全竞争的市场但是,在分析日本和美国的纺织品服装在1995年到2001年期间各自前5位的供应国和地区所占的贸易比重(表1)时,可以发现分别作为非配额国家和配额国家的日本和美国.其进口纺织品服装市场表现出不同的市场集中程度。2001年日本前五大进31服装供应国已基本垄断了日本进口服装市场.而相比之下,美国前五大服装供应国占美国进口服装市场的一半还不到。因此.可以预计,随着配额的取消.美国及其它原设限国进口纺织品服装市场集中程度将进一步加大。 因此.取消配额后,市场开始进行激烈的重组,过去靠配额的庇护生存的企业面临抉择。在这个市场中,企业之间的竞争更趋激烈,商品的价格逐渐下降,行业利润趋薄。在高端产品市场,我国产品仍将与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竞争;在低端产品市场,我国则将与为数更多的具有基本相同比较优势的发展中国家竞争,这其中既包括东南亚国家,又包括墨西哥和加勒比海地区国家等中南美洲的一些国家。纺织品服装市场竞争加剧的趋势不可避免。 二、我国纺织品出口贸易拓展的对策建议 在日趋严峻的出口环境下.我国纺织品贸易要持续增长.必须有的放矢地拓展纺织品出口贸易。笔者认为可以从两方面着手。 1.对外拓展贸易市场 一方面,巩固和拓展传统出口市场。众所周知.欧、美、日是我国纺织品服装出口的传统市场.在我国纺织品服装出口的国家和地区分布中一直占较大比重.一直以来我国每年有超过的纺织品服装出口是输往这些国家和地区。而欧、美、日同时又是世界纺织品服装进口的大国.2003年仅美欧纺织品服装进口就达2300亿美元。如果我们对美欧市场占有率增长一个百分点,就意味着可增加2O多亿美元的贸易额。因此,欧、美、日仍应是我国纺织品服装出口贸易市场拓展的重点。 但是如果出口市场过分集中于某个或某几个市场.会造成对出口市场的依赖.增加贸易的不稳定性。从第一部分的分析我们已经注意到,这些传统市场出现的市场竞争加剧、各种关税及有针对性的非关税限制措施的利用以及区域优惠安排的趋势对我国纺织品服装贸易带来发展障碍。要想在后配额时代的纺织品贸易中寻求进一步发展,优化全球出口市场的战略布局是十分重要的。因此,拓展贸易市场要实行多元化战略在巩固和拓展传统市场的同时积极培育和拓展周边和新兴市场比如俄罗斯韩国和中东等市场。以俄罗斯为例有统计数据显~,2003年俄罗斯纺织品服装进口额比2002年增长了103个百分点从其经济的发展趋势来看,可以预计未来对于占尽地利的中国,纺织品服装出口俄罗斯将会有更大的发展空间。 2。对内拓展出口动力 目前我国纺织品服装出口仍是价格驱动.2004年我国出151177亿件服装平均每件服装的价格仅有3.51美元出1360亿双鞋,平均每双鞋的价格不到2.5美元。在这种价格驱动下,我国的纺织品服装贸易形成了一种”数量大价格低“的现象。这其中有国际市场竞争加剧的客观原因也有国内企业由于“对外出口偏好”而过度竞争的原因,还有我国纺织品服装贸易主要出口常规产品附加值不高的原因。 众所周知出口数量大价格低极易招致进口国的贸易争端和报复(比如“二反一保”等)。因此我们有必要实现贸易动力的转型尽快地调整出口企业的产品结构提高出口产品的附加值和品质以质量带动纺织服装出口贸易的发展这同时也是回避某些非关税壁垒的有效手段。 但是企业是为了追求利益而生存的。部分出口企业可能因为短期利益的驱动同时又缺乏长远的眼光而惰于收集信息并适时调整生产结构。所以不能奢望仅仅通过企业的觉悟实现动力转型这个目的需要政府和行业协会从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一方面政府综合运用财政、税收利率等经济手段刺激微观经济主体——企业生产高档面料和精品成衣等高附加值的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品加快外贸增长方式从数量增长为主向以质取胜的转变。 另一方面行业协会也要进一步发挥作用在积极引导和规范纺织服装出口产品之问的竞争秩序的同时,加强信息咨询和行业预警积极出台各种贸易救济措施让日益升级的贸易摩擦损失降到最低为拓展纺织服装出口贸易提供保证。 纺织品出口论文:小议知识产权保护对纺织品出口的影响 摘要:我国纺织品出口在取得快速发展的同时,不得不面对竞争越来越激烈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环境,为了解决我国纺织品出口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完善我国纺织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促进我国纺织品行业的整体发展,本文以我国纺织品知识产权保护为研究对象,对我国纺织品所面临的国内外知识产权保护进行分析,寻求我国政府和纺织品出口企业应该采取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知识产权纺织品出口知识产权保护 纺织业是我国最早开放进人国际市场的产业,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纺织工业已踏入国际市场,成为我国最大的净创汇产业之一,并且在国民经济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我国的纺织品在取得骄人成绩的同时,也存在诸多制约行业快速发展的问题。其中,纺织品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显得尤为突出。我国纺织品行业发展速度与纺织品产品知识产权保护相脱节,知识产权意识不全面,制度不健全等,这些问题都将成为严重制约着我国纺织品行业快速发展的重要因素。 一、我国纺织品出口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及成因 1、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立较晚,只有短短的20多年的时间,但发展速度较快。1980年3月3日,我国政府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了加人书。同年6月3日起,我国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20多年来,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尤其在纺织品行业取得显著成绩,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建立起了比较健全的知识产权执法体系,为我国纺织品出口迅速增长创造了良好客观环境,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保障。并且,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也日益与TRIPS协议相协调,这些都对我国纺织品企业进驻国际市场提供了法律层面的保障。 我国纺织品知识产权保护也存在诸多问题: (1)纺织品知识产权保护的观念和意识比较薄弱。由于产业结构的原因,我国很多出口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既不重视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也不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甚至践踏他人的知识产权。还有一些人只注重申请国内专利而不去申请国外专利,使得专利流失。 (2)纺织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完善。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虽然颁布实施了《专利法》、《商标法》等一系列涵盖知识产权保护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法规,发表了《中国知识产权的新进展》白皮书等。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制度比较分散,各个法律法规之间缺乏有机整合,甚至出现条例内容、责任限定、管理部门之间的相互冲突。 (3)我国纺织品总体科技水平不高,产业化水平低下。据世界银行估计,中国纺织品专利技术实施率仅为10%左右,纺织品相关科技成果转化为商品并取得规模效益的,仅占科技成果总数的IS%-20%,远远低于发达国家60%-80%的转化率。 2、我国纺织品知识产权保护不完善成因 (1)内部原因 第一,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尚不完善。我国有些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和TRIPS相关法律还有很多不同甚至有许多空白,我国目前还没有出台反垄断法。 第二,我国纺织品出口企业科技创新不足,企业自主生产性不强。我国在纺织品出口的量上具有绝对的优势,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商品仅占全部商品的万分之三,先进的纺织设备70%依赖进口,作为原始积累的模仿就不再有生存空间。我国纺织品出口多以定牌、贴牌为主。 (2)外部原因 随着我国加人WTO以后,国外的跨国企业为了维持自己的地位,排挤我国纺织品出口企业进人市场,有时会通过滥用其权利的手段来达到这一目的。同时,受全球纺织业市场前景不确定性、美元急贬、原油价格跌宕起伏、美国次贷危机、人民币升值、劳动力成本上升等多种因素影响,我国纺织行业面临着巨大的困难和挑战。 二、知识产权保护对我国纺织品出口的影响 1、积极影响 (1)促使我国建立健全了纺织品出口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系。在纺织品出口知识产权保护实践中,我国不断完善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两条途径、并行运作”的纺织品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目前,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机制相互补充并通畅、有效运作,积极、有效地保护了我国纺织品出口知识产权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赢得了社会公众的普遍赞誉。 (2)改善纺织品商品出口结构,冲破纺织品出口限制。服装和深加工产品仍是我国纺织品出口贸易的主体。我国纺织品出口企业应大力发展高附加值的纺织品产品,增加高档纺织品与服装的出口比重,提高单位产品的平均价值,从而提高售价;就纺织品材料来说,我国纺织品企业应多采用绿色环保、符合人体健康需要的材料,从而避免纺织品出口时受到国际准则的阻碍。 (3)促进我国纺织品出口数量进一步发展。随着中国纺织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断完善与发展,我国纺织品出口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逐步制度化、规范化,从而我国纺织品企业可以利用知识产权保护形成高新技术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4)有利于先进的纺织品技术的引进。我国纺织品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高将极大促进中国纺织品企业通过合资或其他合作方式获得技术。严格的纺织品知识产权保护将使国外的纺织品技术提供方减少对侵权行为的担忧,愿意向中国的纺织品技术受让方提供较先进的技术。 (5)从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高度,将保护纺织品知识产权确立为国家战略。我国已经着手开展国家纺织品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工作,建立一个符合国情、实际可行、科学合理、充满创新的国家纺织品知识产权战略,在2008年,我国推出了“1+20"模式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它将基于纺织品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交易三大平台的建设,从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深人推进我国纺织品知识产权事业做大做强。 2、消极影响 (1)国外纺织品知识产权保护不利于纺织品行业发展。国外纺织品企业在纺织品贸易政策中会极力与知识产权保护挂钩,通过强制性措施来实施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这样的纺织品知识产权的保护无疑扩大了我国与发达国家纺织品行业之间的差距,技术差距愈加严重。 (2)发达国家和跨国公司动辄提起纺织品知识产权争端和诉讼,国内纺织品企业受到较大冲击。据统计,自我国人世以来,我国企业遭遇较大的国际专利纠纷有20多起,诉案赔偿额逾10多亿美元。知识产权诉讼已不仅仅是法律手段,而更是纺织品市场策略和竞争手段。 (3)助长了发达国家和跨国公司滥用知识产权壁垒,国内纺织品出口企业生存困难。发达国家和跨国滥用纺织品知识产权独占优势,扭曲正常的纺织品国际贸易,比较典型的:通过特别立法措施的方式设置纺织品知识产权壁垒,如美国知识产权的“337条款,’:滥用纺织品技术垄断和控制。 三、我国加强纺织品知识产权保护的策略 1、政府主体保护知识产权的对策 (1)我国政府应尽快制定完善的纺织品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要积极培育我国纺织品的自主知识产权,促进我国纺织品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出口,变被动挨打为主动出击,以大幅度提高我国纺织品自主创新能力和国家核心竞争力,适应经济全球化和纺织品知识产权规则国际化的发展趋势,增进和维护我国国家利益。 (2)完善法律体系保护纺织品知识产权。 2、纺织品企业自身加强知识产权知识保护的策略 (1)积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我们纺织品企业应当积极制定相关企业发展计划,加大对技术研发和技术创新的投入,提高纺织品出口企业自主创新的能力,全力打造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民族品牌,提高纺织品出口企业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2)要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善于运用知识产权保护和发展自己。我国纺织品出口企业要尽快建立起本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及时将企业自主研发的新成果、新技术、新发明和新创意到国内外有关部门申请知识产权注册,有效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树立品牌,增强意识。由于我国的一些企业在早些年没有商标保护意识,大量的国内驰名商标被在国外抢注,如“同仁堂”,“青岛啤酒”等。因此,我国纺织品出口企业要充分吸取这些教训,时刻注意自己的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 (4)加强申请,促进保护。我国加人世贸以来,纺织品出口企业因知识产权纠纷引发的经济赔偿案件不断发生。因此我们应从多个角度,立体地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如: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机构、高专利申请率等。 在竞争日益激烈的纺织品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环境中,我国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并完善纺织品出口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纺织品企业也应在此基础上树立信心,加快纺织品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提高其自主创新能力,同时,充分利用国家鼓励纺织企业“走出去”的政策,顺应国际市场的变化,克服国外纺织品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对我国纺织品出口的影响,维护其出口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纺织品出口论文:纺织品出口企业应对反倾销探索 [摘要]全球纺织品贸易进入无配额时代之后,失去了保护伞的各纺织品进口国将更多地利用反倾销措施抵制我国纺织品的涌入。美国对华纺织品频繁的反倾销严重损害了我国纺织品行业的出口环境和国际竞争力,本文在剖析美国对华纺织品反倾销原因后,针对性的提出提升我国纺织品企业出口竞争力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中国纺织品出口企业美国反倾销 一、我国纺织品贸易出口现状 1.出口规模快速增长。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发展突飞猛进,进出口贸易发展迅速。2009年,中国对外贸易总额高达2.21万亿美元,出口12016.7亿美元,全年贸易顺差1960.7亿美元。纺织业是我国最早开放进入国际市场的产业,也是我国在国际市场上成长最好、增长最快、发展最完善的产业。我国加入WTO后,随着出口规模的不断扩大,纺织品出口从2001年的534.4亿美元猛增到2009年约1670亿美元,占全国出口总额14%,八年中出口增长近3倍。据最新统计数据,2009年我国纺织品服装进出口总值为1882.56亿美元,占全国外贸进出口总值的8..53%,其中出口总值1713.32亿美元,占全国出口总额的14.26%,进口169.24亿美元,占全国进口总额的1..68%,贸易顺差为78.76亿美元。 2.出口贸易地区分布。我国从1994年成为世界上最大的纺织品出口国以来,纺织品出口额约占世界纺织品出口总量的五分之一。在我国纺织服装出口的所有国家和地区中,美国、日本、我国香港排名前三位。据统计,我国出口纺织品到达美国市场的比率达2O.14%。2009年我国对美国、日本及我国香港地区的纺织服装出口金额分别为为278.37亿美元、220.80亿美元和139.98亿美元,与上年分别同比增长3.44%、0.27%和下降12.88%。另外,2009年我国对欧盟的纺织品服装出口总额为370.79亿美元,与上年同比下降7.13%。2009年1月~12月中国出口编织电热毯中,美国、日本和欧盟27国是最大的出口地,分别占国内出口总量的39%、31%和15%。 3.美国对华纺织品反倾销现状。从美国对华反倾销案件总量上看,截至2009年,我国遭遇反倾销案件已高达178件。从美国对华反倾销案占国总案的比例看,1980年以来稳步上升,1980年~1985年为6.3%,乌拉圭回合上升到9.1%,WTO成立后的10年里,其对华案比例一直在不断上升,2009年已升至55.6%。今年6月,美国商务部裁定,以所谓中国产机织电热毯对美国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为由,同意对中国输美机织电热毯实施最高达174.85%的反倾销制裁。8月上旬,美国商务部公告,由于计算错误,决定修改对原产于中国的编织电热毯的反倾销终裁结果。电热毯产品的出口利润大约在4%~5%之间,如果被征收77.5%,甚至174.85%的反倾销税,美国客户肯定承受不了这个涨幅,中国不少相关企业只能被迫退出美国市场。这也意味着,从去年7月开始的美对华电热毯反倾销调查一案将有最终结果,国内企业应诉并未取得良好结果。美方此举也令纺织业界担忧,其是在“投石问路”,以电热毯这个相对冷门品类的商品,试探国内企业应诉能力和反应速度,可能会蔓延至其他大门类纺织品。 二、美国对华纺织品反倾销的原因 1.不断扩大的中美贸易逆差。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贸易账户赤字日益恶化,与之相对应,美国对华反倾销数量呈现波动性增长趋势。WTO的第一年,美国是对我国反倾销立案最多的国家,提起调查的案件高达12起。2006年美国对华逆差高达1442.6亿美元,占美国外贸逆差总额的19%,1996年~2006年贸易账户赤字年均高达4291.8亿美元,2008年逆差高达6959亿美元。奥巴马政府上台后在减少贸易逆差方面竭尽所能,并把扭转逆差作为一项核心经济政策,提出转变美国经济发展模式的4个方向,其中首要一项就是要更多依靠出口。一年来,美国积极推动与韩国、哥伦比亚、巴拿马等国的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同时不时挥舞“保护主义大棒”以限制进口。作为美国主要贸易伙伴,也是美国最大的贸易逆差国,中国无疑是美国贸易政策调整的重点对象,成为遭受美国反倾销最多的发展中国家。 2.次贷危机下保护本国相关行业和降低失业率的需要。近几年,美国经济增长放缓,甚至2006年房地产市场出现了衰退,由此引起的次贷危机使得美国经济元气大伤。中国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品的出口直接冲击着美国的同类产业。在美国国内经济尚未完全回暖的情况下,其一定程度需要通过国内的贸易保护主义保护本国相关行业的利益,导致其对中国发起调查范围更大,立案标准更宽,反倾销税的税率更高的反倾销调查。另一方面,反倾销还可作为美国政府转移视线的有效途径。政府面对强大的就业压力时,将问题归咎于国外的不公平竞争以缓解国内矛盾。有资料统计,美国失业率与对华反倾销趋势基本符合正方向变化关系(见图3)。尤其在大选时,运用反倾销打击外来商品,保护国内企业和就业者利益,降低失业率,以迎合工会和国内产业的要求,成为美国国内两党拉选票的重要筹码,所以大选年间对华反倾销案会呈上升趋势。 3.反对贸易保护主义的宣言不过是“表面文章”。近年来,随着资本主义国家经济发展不平衡,以及国际竞争的日益激化,美国的出口商品日益受到日本和西欧的挑战,其世界经济贸易中的霸主地位逐渐下降。在此种情况下,美国力图通过贸易保护主义政策来维护自身的经济和政治利益。仅仅在美国对华纺织品采取反倾销制裁一天前,G20峰会刚刚发表了《二十国集团多伦多峰会宣言》,就反对贸易保护、推进商业和投资等达成共识。同时,美国总统奥巴马在和我国国家主席会谈时也表示,“美国希望看到一个非常成功、繁荣的中国,美方反对贸易保护主义。”事实上,今年以来中美两国间的贸易纷争一直在持续,中方的钢材等相关出口产品则成了贸易战的重灾区。相关的反对贸易保护主义的宣言不过是相关国家的“表面文章”,并不能真正对缓解贸易纷争起促进作用。 4.对美出口市场结构单一,企业贸易管理模式落后。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外贸经营权的下放,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数量急剧增加,又多为规模不大的中小企业,贸易管理模式落后,销售策略单一,再加上国家宏观管理措施不配套,因而出现了哪种出口商品的成本低、在国外市场有利可图,各出口企业就在国际市场营销中一味采取低价竞争策略,急功近利,过度投入的局面。同时,在产品结构上,我国出口较多的是纺织机电及化工等附加值相对偏低的劳动密集型产品,缺乏自主品牌,本身容易被误认为倾销。另外,中国纺织品出口市场结构过于单一,主要集中在北美和西欧市场。 5.滥用贸易救济措施及产品标准。随着行业危机加深和更多行业陷入困境,作为控制进口有效便利的手段,反倾销、反补贴被美国政府视为常规的贸易救济措施而继续利用。美国还动用国内贸易法中201保障措施、421特别保障措施。钢铁、汽车、信息产品、家具、纺织等行业均可能成为美国设限的重点领域。实际上,近几年美国仍在继续实施不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伯德修正案,其产业部门针对其他贸易伙伴已经提出了大量的两反指控。美国凭借其在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优势,在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知识产权等问题上大做文章。美国实施不久的消费品安全促进法案,规定所有消费品生产商和进口商必须提交证书,保证进口产品符合美国的规定和标准。 三、应对美国反倾销提升我国纺织品出口的对策建议 1.积极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提升中国政府解决中美贸易纷争的能力。中国加入WTO后,我国可以依靠世界贸易组织这个平台争取更多权益。在应对美国反倾销时,应充分利用WTO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对于美方不合理的滥用反倾销进行贸易保护的做法,中国政府可向WTO争端解决机构提起申诉。同时,要加强对WTO规则的研究,以便在今后WTO规则的评价及修改中充分利用中国在WTO多边贸易体系中的发言权,争取早日修改国际反倾销规则,取消对中国的歧视性规定,尽快得到公正待遇。2001年11月开始的多哈回合目前正在进行之中,我国应在本轮谈判中努力争取属于自己的权益。我国政府也可与美国政府进行谈判,对其一些不合理或歧视性的做法进行必要的抗争,说服其改变或放弃原来的观点和做法,努力提高解决中美贸易纷争的能力,加快中美贸易健康发展。 2.转变出口经营战略,提高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可持续竞争力。我国纺织品出口企业既要充分利用劳动力和原材料价格低廉的优势,同时又要对美国市场进行认真调研,充分了解出口产品在美国市场上的成本供求及收益状况等,正确规划企业发展战略和科学进行经营决策,选择市场空间较大的项目,合理制定并及时调整出口产品价格,树立以质量取胜、以服务取胜的经营理念,提高质量档次、增加科技含量、增强品牌意识,力争以优质的产品和服务进入美国市场,改变中国产品长期以来低质低价的形象,由单一的价格竞争转变到综合的非价格竞争,增强产品的可持续竞争力。 3.完善出口区域市场结构,寻找新的国际市场通道。加入WTO以来,中国纺织品出口贸易额持续增长,但由于出口市场结构过于单一,导致过多企业激烈竞争,争夺有限的市场。由于企业的目标市场单一,如若遭到欧美等国的反倾销,则企业的价格优势将不复存在,严重则会导致企业的生存问题受到威胁。因此,我国纺织品出口企业应从单一市场化向多元市场化战略转变,将出口战略目标定位为全球范围。这样,不仅可帮助企业因避免为进入单一市场而进行的激烈竞争,同时帮助企业摆脱因过度依赖单一市场生存而实施的低价策略。就算企业因某一贸易摩擦问题而退出某一目标市场,仍有其他的市场来维持企业的生存与可持续发展,而不至于使企业的生存受到威胁。 4.中美双方协商有关产品的反倾销贸易标准。外贸经营权由审批制改为登记制以后,国家采取行政手段限制和规范企业贸易行为越来越少,纺织商会要根据国际纺织品市场需求情况和外贸敏感度对纺织服装行业及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原材料和能源消耗、生产安全、产品质量、环保、劳动保障等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在纺织品反倾销认定标准上,美方和中方也有不同的理解。当然,美方肯定是不会完全考虑中方利益的。中国政府应积极与美方沟通,协商有关产品的反倾销贸易标准,制定纺织品进出市场准入标准和认证体系,充分了解美国反倾销法规,制定一个可操作的、量化的、让双方都能理解的准则。在商务部支持下,联合有关部门和专家制定国际上认可的行业标准,规范企业行为,促进纺织品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纺织品出口论文:纺织品出口策略研究论文 编者按:本论文主要从保障措施的法源分析及比较;后配额时代我国纺织品服装出口遭遇的特保措施;后配额时代我国应对特保措施的主要策略等进行讲述,包括了四种保障措施的法源分析、四种保障措施的比较、关欧等国对我国纺织品服装出口实施特保措施、欧美对我国实施特保措施援引法律的不合理之处等,具体资料请见: 论文关键词:纺织品服装保障措施特保措施242条款 论文摘要:2005年1月1日,延续了30多年的全球纺织品配额制度被全面废除。本文在对四种保障措施进行法源分析和比较的基础上,指出我国纺织品服装出口在后配额时代第一年所遭遇的特保措施,并从政府、企业、行会三个层面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2005年1月1日,延续了30多年的全球纺织品配额制度被全面废除。我国纺织品服装出I:2I大幅增加,为保护本国相关产业不受损害,欧美等国在后配额时代频繁对我国纺织品服装出口实施特保措施。对此,我国政府、企业和行会应采取措施积极应对。本文在对四种保障措施进行分析和比较后对该问题作了重点讨论。 一、保障措施的法源分析及比较 (一)四种保障措施的法源分析 为维护公平贸易和正常的竞争秩序,世界贸易组织允许成员方在进口产品过激增长给其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情况下,使用保障措施以保护国内产业不受损害。保障措施和反倾销、反补贴都属于贸易救济措施,不同的是,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针对的是不公平贸易行为——价格歧视,而保障措施则针对的是进口产品激增的情况。由于美欧等国担心中国人世后,纺织品服装进口的急剧增长会扰乱其市场秩序,损害其国内相关产业。所以在中国人世时特别要求中国政府做出一些特殊承诺,这些承诺反映在《中国加入议定书》(下文简称《议定书》)和《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下文简称《报告书》)的具体条款中。简言之,WTO其他成员方可以通过以下四种途径对我国纺织品服装实施保障措施。其中,第一种也被称为“一般保障措施”,而后三种则通常被称为“特殊保障措施”。 1.依据《关贸总协定》第19条和《保障措施协议》对我国纺织品服装实施保障措施 《关贸总协定》第19条和《保障措施协议》规定了一般保障措施制度。基本内容是:如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和因一缔约方承担总协定义务(包括关税减让在内)而产生的影响,使某一产品输入到这一缔约国领土的数量与国内生产相比绝对或相对增加,以致对该领土内生产同类产品和/或直接竞争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则该缔约方在防止或纠正这种损害所必需的程度和时间内,可以对上述产品全部或部分地暂停实施其所承担的义务,或者撤销或修改减让;实施保障措施应针对正在进口的该类产品,而不考虑其来源。 2.依据《纺织品和服装协议》对我国纺织品服装实施过渡性特别保障措施 《纺织品与服装协议》第6条规定,在纺织品、服装贸易回归关贸总协定的1O年过渡期中(自1995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开始起算),除已纳入GATI’I994的纺织品或服装产品外,各成员在过渡期内可实施特定的“过渡性保障措施(TransitionalSafeguardMeasures,简称TSM)”,即如果某一未受配额限制的特定纺织品或服装产品进口数量增加,对生产同类和/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的实质威胁,则可对该产品的进口实行配额限制等措施,如果是单个成员的进口出现急剧和实质性的增加,可对该特定出口成员的特定产品实施配额限制。该过渡性保障措施既可以通过磋商后达成的协议实施,也可以单方面实施,但需要由纺织品监督机构(TMB)审议。《纺织品与服装协议》是WTO协议中唯一规定了自行废止内容的协议,在10年过渡期后(即2005年1月1日以后),随着配额限制的全部取消。该协议本身也就不存在了,理论上第6条关于在过渡期采取保障措施的规定也随之失效。 3.依据《议定书》第16条的规定对我国纺织品服装实施过渡性特别保障措施 根据《议定书》第16条的规定:如原产于中国的产品在进口至任何WTO成员领土时,其增长的数量或所依据的条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生产者造成或威胁造成“市场扰乱”,则受影响的WTO成员可请求与中国进行磋商要求中国采取行动以防止或补救此种市场扰乱,如在中国收到磋商请求后60天内双方未能达成协议,则受影响的WTO成员有权对此类产品撤销减让或限制进口。且在迟延会造成难以补救的损害的紧急情况下,受影响的WTO成员可根据一项有关进口产品已经造成或威胁造成市场扰乱的初步认定,对中国的产品采取不超过200天的临时保障措施,并提出进行双边磋商的请求。如果WTO某一成员认为在上述第一种情形下基于“市场扰乱”所采取的限制中国产品的行动(包括中国自己同意进行的主动自我限制行动)造成或威胁造成中国产品进入其市场的“重大贸易转移”,则该成员可请求与中国和/或有关WTO成员进行磋商。如此类磋商未能达成协议,则请求进行磋商的WTO成员在防止或补救此类贸易转移所必需的限度内,有权针对该产品撤销减让或限制自中国的进口。该条款实施的期限为2001年12月11日至2013年12月11日。 4.依据《报告书》的规定对我国纺织品服装实施过渡性特别保障措施 根据《报告书》第241至242段(也作242条款)的规定,2008年12月31日以前,其他成员方仍可以对原产于我的纺织品服装采取限制措施,如果WTO其它成员认为《纺织品与服装协定》所涵盖的原产于我国的纺织品服装自《WTO协定》对我国生效之日起,由于市场扰乱,威胁或阻碍这些产品贸易的有序发展,则该成员可请求与我国进行协商,以期减轻或避免此市场扰乱。如双方在90天的磋商期内,未能达成满意的解决办法,则磋商将继续进行,提出磋商请求的成员可继续实行限制。 (二)四种保障措施的比较 为了对上述四种保障措施有一个更清晰的认识,本文以表格的形式列出其异同点。 通过表1分析可知,一般保障措施的实施条件最苛刻,实施标准最高,且依据无歧视原则适用于所有成员方,故实施时会遭遇较大的阻力。而后三种特殊保障措施中,《纺织品服装协议》的实施条件较严,且该协议于2005年1月1日以后,随着配额限制的取消已自动废止。所以在后配额时代,针对原产于中国的纺织品服装,欧美等国实施特保措施时更愿意援引《议定书》和《报告书》的相关法规,这两项特保措施的实施门槛较低,且实施形式和实施期限更为灵活,即使最终磋商失败,也为提出磋商请求的成员方赢得了宝贵的时间,便于其调整本国的外贸政策。 二、后配额时代我国纺织品服装出口遭遇的特保措施 (一)关欧等国对我国纺织品服装出口实施特保措施 2005年1月1日,延续了3O多年的全球纺织品配额制度被全面废除后,原属于配额产品的我国纺织品出口大幅增长,据统计,2005年1至4月,我国纺织品出口额312亿美元,同比增长18.4%,其中对欧出口39亿美元,增长幅度为82%,对美国的增长幅度为250%。为此,欧美等国援引《议定书》的第16条和《报告书》的242条款频繁对我国实施特保措施。 1.美国 2005年3月21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将于4月对纺织品实施特别检测设施,该措施使美国海关对进1:3纺织品的监控预警期从6周缩短到2周,以便其迅速出台相应的保护措施;2005年4月4日美国纺织品协议执行委员会决定对部分原产于中国的棉制针织衬衫、棉制裤子以及棉制和化纤制内衣等三类纺织品发起纺织品特保调查;两天后,美国制造商贸易行动联盟、美国纺织团体协会、美国纺织协会、美国棉花协会和名为“团结起来”的工会组织5家纺织行业组织,向美国纺织品协议执行委员会提交特别保障措施申请,要求对原产于中国的7种、14大类纺织品服装实施特别保障措施,这些产品占2004年美国进口中国纺织品服装总额的8.1%。5月13日,美国纺织品协议执行委员会正式宣布对我国的棉制针织衬衫、棉制裤子、棉制及化纤制内衣3类纺织品采取特保措施,理由是这些纺织品“正在威胁和扰乱美国的市场,并要求其今年进入美国市场的数量最多只能增长7.5%;仅5天后,该委员会再次对我国的棉布和人造纤维男衬衫(包括男童衬衣)、人造纤维布裤、人造纤维针织男女衬衣以及精纺棉纱4类纺织品实行进1:3配额限制。截止到11月8日,中美双方就纺织品服装出1:3共进行七轮谈判,其间,美不断扩大受限产品的范围和条件,我国纺织品服装企业遭受的损失也与日俱增。 2.欧洲 2005年3月10日欧洲服装及纺织业组织EURATEX提出申诉,要求对原产于中国的针织紧身衫及套头衫、棉质或人造纤维装等12类纺织品服装实施市场保护限制。4月6日,欧盟委员会公布《对华纺织品特别限制行动指南》,明确指出欧盟设限的标准,以2004年中国纺织品占欧盟进1:3总量的百分比为准,将进口产品分为四类,各类产品在2005年到2008年间每年都有一个增长,若超过规定的增长率,欧盟则进行特保调查。4月底,欧盟正式宣布将对中国9类纺织品服装展开为期6O天的特别限制调查,且正严密监测从中国进口的另外11类产品的交易情况。如果调查发现中国纺织品确实破坏了欧盟市场的市场秩序,欧盟可自动启用临时特保措施,对中国纺织品加以限制。5月17日,欧盟贸易委员曼德尔森以2005年第一季度欧盟从中国进1:3的T恤和麻纱增长过快,且扰乱欧盟市场为由,提议与中国方面进行正式磋商。并声称,如果正式磋商未果,欧盟将会对这两类纺织品实施“紧急特保”措施,将其2005年进1:3数量的增长率控制在7.5%以内。一周后,欧盟纺织品委员会通过了曼德尔森的提议,并于5月27日正式启动对T恤和麻纱的“紧急特保”程序。 3.其它国家 除美欧外,土尔其、巴西、厄瓜多尔等一些发展中国家也以不同的形式对我国纺织品服装采取限制或发出信号。如2005年1月中旬,厄瓜多尔纺织业工业协会援引《中国人世议定书》的第16条,由其政府提出申请,要求对我国271种纺织品采取特保措施,征收5%一3CHD%的关税。这些措施无疑使我国的纺织品服装出口雪上加霜。 (二)欧美对我国实施特保措施援引法律的不合理之处 欧美对我国设限的主要依据是《报告书》的242条款,但援引该条款的前提条件是必须有确凿的数据证明中国纺织品服装在美欧确实存在扰乱市场、威胁阻碍贸易发展的情况,且两者构成因果关系。正如商务部部长所言,“美欧等国仅凭三四个月的数据就草率对中国设限,是没有道理的,也是不科学的。”同时应客观理性的看待我国纺织品服装出口的“激增现象”:首先,尽管2005年1—4月我国对欧美市场有一个总体增长,但也存在两个下降,一是增幅逐月下降,二是纺织品服装出口占中欧、中美贸易的比重逐月下降。其次,美欧把发展中国家最具出1:3潜力的产品配额保留到最后一刻,美国保留了90%,欧盟保留了70%,所以在2005年1月1日全球纺织品配额制被全面废除后,我国纺织品服装出口出现“激增现象”。再次,这种“激增”是一种正常增长,因为它是由过去长期扭曲自由贸易的配额体制转向现在纺织品一体化、自由化过程中所发生的现象,这和正常贸易过程中某一年、某一个时期、某种产品的突然激增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情况,该情况是可以预见的。 欧美在实施特保措施的法律程序上也存在着不合理之处。他们总是单方面宣布将对中国的部分纺织品服装出口采取特保措施,并未及时与中方进行磋商。他们所倡导的自由贸易实际遵循着“双重标准”,一方面对其本国具有竞争力的产品极力要求自由贸易,另一方面,对于发展中国家能够挑战他们产业的一些产品(如纺织品服装)推行贸易保护主义。 三、后配额时代我国应对特保措施的主要策略 面对欧美等国频繁的特保措施,我国应变被动为主动,以变应变,积极寻求建立和谐的贸易体制。本文主要从政府、企业、行会三个层面来分析具体的应对策略。 (一)从政府层面看 1.在保持自身立场的同时应变对抗为对话,争取以和谐的方式解决贸易争端 自美欧对我国纺织品服装出口实施特保措施以来,我国政府已与美欧代表进行了多次磋商。6月11日,中欧终于就中国部分输欧纺织品问题达成协议,签署了《备忘录》。根据《备忘录》,欧盟承诺对源自中国的棉布、T恤衫、套头衫、裤子、女式衬衫、床单、女连衣裙、胸衣、桌布、亚麻纱等1O类纺织品终止调查,对实现一体化的中国纺织品克制使用242条款;双方同意,自2005年6月11日至2007年底,对上述十类纺织品合理确定基数,并按每年8%至12.5%的增长率确定中方对欧出口数量。而中美双方经过七轮磋商,历时半年,最终于11月8日达成协议,并签署《备忘录》。两个《备忘录》的签署,不仅符合中、美、欧三方的利益,而且充分体现我国政府在解决贸易争端中的积极主动性,为解决其他贸易争端提供成功范例。 2.以变应变,适时调整本国的对外贸易政策 为了稳定出口,减少贸易摩擦,实现贸易一体化的平稳过渡,我国政府决定从今年1月1日起到2007年12月31日止,对全球出口的外衣、裙子、衬衫、裤子、睡衣、内衣等7大类33个敏感类别的148个服装税号,采取从量计征方式加征出口关税。从6月1日起,对上述产品中的74种纺织品提高出口关税税率,多数产品的税率比原来提高了4倍,并对亚麻单纱开征出口关税。但美欧对我国主动采取的限制出口措施反映平淡,反而不断加大采取特保措施的力度,在2005年5月达到高峰。对此,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不得不在5月30日宣布,2005年6月1日起对81项纺织品取消征收出口关税,其中包括先前要提高关税的74种纺织品。此外,商务部在7月7日公布了《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商品目录》,明确列出输欧10类纺织品2005年的第一次分配全国总量。这些对外贸易政策的及时调整,不仅降低了我国纺织品服装厂商的出口风险,而且表明我国政府在制定时外贸易战略时更加成熟、灵活。 (二)从企业层面看 1.提高纺织品服装的质量,改变价格策略 我国的纺织品服装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同发达国家的产业结构具有互补性,而同印度等发展中国家相比,产业结构严重趋同,再加上国内企业间的激烈的竞争,往往造成纺织品服装出口商竞相压价来扩大市场份额,创造更多的外汇,从而促使进L=I国采取反倾销和特保措施等贸易壁垒来保护本国产业。因此,我国企业要改变这一被动局面,就应该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和品牌附加值,加大纺织品服装研发和创新的力度,加强保护知识产权,发展和培育自己的知名品牌,抛弃低价竞争策略,以质优价廉开拓国际市场。 2.实施出口市场多元化战略和“走出去”战略 市场多元化可以降低出口市场过分集中带来的贸易风险。目前,我国出口到香港地区、日本、美国和欧盟四大市场的纺织品及服装,约占出口总量的70%。出口市场的过度集中,极大地增加了出口的不稳定性和风险性。因此,我国企业在后配额时代应主动开拓其他国家市场,尤其是东欧、中东、南美地区和独联体等轻纺工业相对不发达或竞争优势相对较弱的国家市场。 实施“走出去”战略、开展国际化经营是我国纺织品服装企业在后配额时代保持持续竞争力的有效途径。那些拥有先进技术、雄厚资本、知名品牌、一流管理的国内企业在海外直接投资设厂,不仅可以将贸易壁垒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而且可利用东道国的某些税收优惠,不断扩大当地市场份额,获取更多的利润。 (三)从行会层面看,应充分发挥纺织行业协会的积极作用,建立贸易壁垒预警机制 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规范出口秩序方面的监督、指导作用,形成我国纺织品服装出口贸易有序发展的有效外部监督及服务机制。在后配额时代,新的贸易机会必将带来新的投资热潮,更多的纺织企业将参与出口贸易,我国出口企业间的竞争很可能加剧。因此,有必要通过政策指导和行业协会等机构的工作,引导投资方向,控制低水平的扩张,避免不必要的能源浪费及过度的内耗,加强行业问和企业问的自律和互律,共同面对挑战,避免恶性竞争和出口的无序扩张。 此外,要加强纺织行业协会与国外相关行业组织的联系,重点关注进口的市场动态及企业对我国纺织品服装出口的反应,在国内外建立双重贸易壁垒预警机制,以使我国纺织品服装出口商有充分的信息和时间调整出口战略,避免特保措施带来的巨大损失。例如.面对美国不断升级的特保措施,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仅在7月就两次发出红色预警信息,要求国内纺织企业暂停对美出口的部分纺织品服装,同时在网站上及时公布《美国对中国设限纺织品出口检测日报》,这种透明化的预警监测制度使企业及时了解到对美出口的动态信息,有利于将企业的损失和风险降到最低。 纺织品出口论文:贸易动力转型拓展纺织品出口贸易论文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我国纺织品出口贸易面临的环境及发展趋势;我国纺织品出口贸易拓展的对策建议进行论述。其中,主要包括:贸易自由化背景下,区域性优惠安排增加的趋势、贸易争端背景下,关税壁垒被重新利用的趋势、自由保护主义背景下,贸易限制手段多样化趋势、进入后配额时代的世界纺织品贸易并未从此真正步入自由贸易、利用“二保一反”措施实施贸易限制、用生态标准等技术贸易壁垒形成出口屏障、利用劳工标准制造贸易障碍、新市场出现的背景下,纺织品市场价格下降的趋势、对外拓展贸易市场、巩固和拓展传统出口市场、对内拓展出口动力、出口数量大价格低极易招致进口国的贸易争端和报复等,具体请详见。 2004年12月31日.世界《纺织品及服装协议》(ATC)到期.主宰国际纺织品服装贸易近30年的配额体制结束.世界纺织品服装贸易从2005年1月1日开始步入”后配额时代”。作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的中国.也是世界纺织品出口贸易大国.注定要成为这个新时代的主角。从2005年年初开征纺织品从量出口关税.到后来宣布调高部分纺织品出口关税,再到后来的取消纺织品出口关税.我国纺织品出口贸易新闻不断从中美、中欧纺织品贸易摩擦.到多轮纺织品贸易磋商.纺织品贸易已成为一个越来越热门而敏感的话题。从政府官员到学者到外贸从业人员甚至到普通老百姓都对我国纺织品出口贸易的发展日益关注。 一、我国纺织品出口贸易面临的环境及发展趋势 1、贸易自由化背景下,区域性优惠安排增加的趋势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一步加深,世界各国之间经济和贸易的联系与依赖日益增强.对贸易保护主义形成一定程度的制衡,要求贸易自由化的呼声也越来越大。1986年,关贸总协定将纺织品回归自由贸易的议题纳入乌拉圭回合谈判.并决定成立世界贸易组织取代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95年.世贸组织成立.其宗旨就是主导世界贸易总体趋势朝自由化方向迈进。纺织品配额的取消本身就是贸易自由化的有力例证。因此.从长远来看.国际贸易包括纺织品贸易的大环境是自由化。 但是.全球贸易自由化并不是全球性自由贸易。在贸易自由化背景下全球贸易体系中出现区域贸易协定急剧增长的趋势。截至2003年1月1日.在WTO备案的区域贸易协定总数达到259个在这些区域贸易协定中有许多专门针对纺织品的贸易优惠安排。如1994年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就取消了北美三国之间纺织品进口的配额限制和关税.逐步实现其区域内纺织品贸易自由化。再如美国(2000年贸易与发展法》,赋予加勒比海邻近24个国家以及撒哈拉以南48个非洲国家生产的服装输往美国.在关税和配额方面享有优惠。在欧盟.其内部各国之间纺织品和服装的进口关税已全部取消。欧盟还通过与地中海国家签订《联系国协定》.与巴尔干半岛地区国家签订《联系与稳定协定》.推动双边的纺织品贸易一体化和自由化。欧盟还与南非、墨西哥、智利等国分别签订《自由贸易协定》,分阶段地逐步取消纺织品配额和关税。事实上,包括正在谈判中的美洲自由贸易区和构想中的泛欧洲——地中海自由贸易区都把纺织品服装问题作为一个特别重要的问题来对待.并考虑特殊的安排。促进区域内纺织品贸易自由化,以对抗区外竞争者越来越成为这些区域贸易协议的重要内容。 大大加强的区域贸易优惠安排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全球多边贸易体制所达成的惠及所有WTO成员的自由贸易制度。这种发展趋势对我国纺织品出口贸易也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这些区域贸易优惠安排为贸易转移提供了机会,在对区域市场形成保护.促进与既定贸易伙伴国的贸易发展的同时,事实上减少了各成员按照比较利益原则增加从中国进口纺织品的可能性,增添了我国产品在其区域内扩大市场份额的难度 2.贸易争端背景下,关税壁垒被重新利用的趋势 从2005年1月1日开始.纺织品全球配额取消。作为WTO的成员国中最大的纺织品出口国.中国理所当然地享受纺织品配额取消的利益。但是,配额取消带来的自由贸易仅100多天就被美欧的频繁设限打破。4月4日,美国启动针对3类中国纺织品进口的保障程序;4月6日.欧盟公布对中国纺织品特限行动指南;4月28日,美国对l4大类来自中国的纺织品进行特保调查同日欧盟对我9类纺织品启动特保调查5月13日,美国决定对3个类别的中国服装产品重新实行配额限制5月18日,美国对我4种产品采取特保”;5月22日.中国宣布自6月1日起大幅度提高74种纺织品出口关税税率;5月23日,欧盟对和麻纱启动特保程序;5月25曰.欧盟宣布推迟对我和麻纱启动特保程序5月27日,美国正式对我4类纺织品实行进:13限制措施,设限期到2005年12月31日止月27日.欧盟对我T恤和麻纱提出正式磋商请求;5月30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6月1日起取消81种纺织品出口关税;6月,中美、中欧纺织品贸易磋商开始……中美欧纺织品贸易争端的背后,很重要的原因是因为发达国家面临纺织品进口增长为推卸责任将矛头指向中国.希望通过打击我国的纺织品出口以转移国内压力。但是,随着中国政府外交策略的转变.单方面地实施限制或是特保的效果越来越难以掌控.而且即使是在发达国家内部也出现种种责难。因此.关税壁垒作为WTO认可的贸易保护措施正出现被重新利用的趋势。2004年欧盟、美国、日本纺织品服装行业总体平均进口关税水平分别为9%、lO.2%、8%.并承诺在2005年将纺织品服装平均关税分别约束至7.9%、8.9%、6.6%。虽然发达国家纺织品服装平均关税约束水平较低但是下降幅度有限并呈现以下特点:(1)关税升级现象。以欧盟为例,享受最惠国待遇的供应方向欧盟出口纺织品时遭遇的关税结构为:原料平均关税为0。7%,纤维平均税率为5-3%,纱线平均税率为6.3%,织物平均税率为9.1%,服装平均税率为11.9%.从原料到服装的关税升级现象十分明显.使服装制成品的有效关税大大高于其名义关税:(2)关税高峰现象。以美国为例,美国至少对200种纺织品制定了高于18%的从价关税税率,对部分羊毛及人造纤维的征税超过30%,一些特定服装的从价税达到33%,甚至更高。就其发达国家纺织品服装关税安排特点来看.关税仍然是直接影响竞争力并形成不公平竞争的最直接的因素。 3。自由保护主义背景下,贸易限制手段多样化趋势 进入后配额时代的世界纺织品贸易并未从此真正步入自由贸易。在许多纺织品进口国不安地要求延长配额取消时限时,我们就已经体会到这一点。配额取消后,国际纺织品贸易保护不会随之消失,相反将以一种新的形态继续配额的影响。如果说配额制度是一种有限制的贸易保护主义的话(毕竟受多边协议和增长率的限制),这种新形态就是一种自由保护主义了。一方面,各种贸易限制措施层出不穷另一方面,贸易限制实施更为自由.因为这些措施不是多边的,而是双边甚至是单边的。 利用“二保一反”措施实施贸易限制。”二保一反指我国《入世协定书》中所规定的“纺织品特别保障措施、“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和反倾销措施”。按照我国《入世协定书》中规定,所有世贸组织成员在截至2008年12日前,如遇自中国进口的纺织品在短期内数量激增、价格下跌,对其造成市场扰乱”,可运用纺织品特别保障措施条款对中国纺织品实施进1:3限制:也可在截至2013年12月10日前(即中国入世后12年内).运用“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条款对中国纺织品实施进口限制也可在截至2016年l2月10日前(即中国入世l5年内)根据反倾销措施条款在确定倾销时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可以预见各国以二保一反实施的贸易救济将成为我国今后很长~段时间内纺织品出口的主要障。 利用生态标准等技术贸易壁垒形成出口屏障。近年来欧美等发达国家纷纷提高了产品的技术标准同时以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生命安全为由.对产品制定了苛刻的绿色环保要求。目前.纺织品服装领域主要盛行的欧盟生态标签和生态纺织品认证已造成我国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货和出口限制并成为我国纺织品国际市场准入的“绿色屏障” 利用劳工标准制造贸易障碍。近年来.国际上兴起一些新的企业认证体系——企业社会责任标准,主要涉及到企业的社会责任和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目的是希望企业在赚取利润的同时.主动承担对环境、社会和利益相关者的责任。客观地说.社会责任标准是人类物质文明上升到精神文明的一种体现。但是,随着发展中国家制成品出31的大量增加.发达国家抨击发展中国家忽视劳工权益的呼声也日益高涨。在我国,纺织品服装基本属于劳动密集型产品.受社会发展水平的影响.大多数地区企业的生产很难符合西方发达国家的社会责任标准。因此,这些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的存在可能成为制约我国纺织品出口的又一大障碍。 4.新市场出现的背景下,纺织品市场价格下降的趋势 世界纺织品服装贸易的回归WTO体制在一定程度上冲击和削弱了一些双边或区域自由贸易协定给与特定国家的优惠和特权.那些由此而产生的贸易也将部分被取消,生产和贸易扭曲将会被消除。当纺织品服装贸易不再受到数量限制.世界将出现一个巨大的、有待开发的市场。配额取消使发达国家的纺织品服装市场变得更为开放,增加更多的贸易机会。此外,发展中国家迫于发达国家的压力将进一步开放其国内纺织品服装市场新的市场也会使发展中国家之间的贸易日益扩大。 在出现新的市场的同时,世界纺织品市场价格出现下降的趋势以美国为例自1996年以来其纺织品服装的进口价格持续下降.欧洲、日本和许多其它市场也是这样。究其原因,主要是进口服装的价格总体呈下降趋势,而进口服装在整个纺织品进口中占很大比重。配额取消后,来自低成本生产国的产品比重上升,进口纺织品服装价格还将不断下降,将使纺织品市场价格下降的趋势继续延续。一方面,进口价格持续下跌,给进口国带来明显的福利净增加效应;另一方面.价格下降的趋势继续下去将对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条件产生不利的影响5.市场集中程度加深背景下。市场竞争加剧的趋势 如果说世界纺织品服装市场在配额取消前呈现的是一个不完全竞争市场的话,那么,进入后配额时代后,它将成为一个几乎完全竞争的市场但是,在分析日本和美国的纺织品服装在1995年到2001年期间各自前5位的供应国和地区所占的贸易比重(表1)时,可以发现分别作为非配额国家和配额国家的日本和美国.其进口纺织品服装市场表现出不同的市场集中程度。2001年日本前五大进31服装供应国已基本垄断了日本进口服装市场.而相比之下,美国前五大服装供应国占美国进口服装市场的一半还不到。因此.可以预计,随着配额的取消.美国及其它原设限国进口纺织品服装市场集中程度将进一步加大。 。 因此.取消配额后,市场开始进行激烈的重组,过去靠配额的庇护生存的企业面临抉择。在这个市场中,企业之间的竞争更趋激烈,商品的价格逐渐下降,行业利润趋薄。在高端产品市场,我国产品仍将与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竞争;在低端产品市场,我国则将与为数更多的具有基本相同比较优势的发展中国家竞争,这其中既包括东南亚国家,又包括墨西哥和加勒比海地区国家等中南美洲的一些国家。纺织品服装市场竞争加剧的趋势不可避免。 二、我国纺织品出口贸易拓展的对策建议 在日趋严峻的出口环境下.我国纺织品贸易要持续增长.必须有的放矢地拓展纺织品出口贸易。笔者认为可以从两方面着手。 1.对外拓展贸易市场 一方面,巩固和拓展传统出口市场。众所周知.欧、美、日是我国纺织品服装出口的传统市场.在我国纺织品服装出口的国家和地区分布中一直占较大比重.一直以来我国每年有超过的纺织品服装出口是输往这些国家和地区。而欧、美、日同时又是世界纺织品服装进口的大国.2003年仅美欧纺织品服装进口就达2300亿美元。如果我们对美欧市场占有率增长一个百分点,就意味着可增加2O多亿美元的贸易额。因此,欧、美、日仍应是我国纺织品服装出口贸易市场拓展的重点。 但是如果出口市场过分集中于某个或某几个市场.会造成对出口市场的依赖.增加贸易的不稳定性。从第一部分的分析我们已经注意到,这些传统市场出现的市场竞争加剧、各种关税及有针对性的非关税限制措施的利用以及区域优惠安排的趋势对我国纺织品服装贸易带来发展障碍。要想在后配额时代的纺织品贸易中寻求进一步发展,优化全球出口市场的战略布局是十分重要的。因此,拓展贸易市场要实行多元化战略在巩固和拓展传统市场的同时积极培育和拓展周边和新兴市场比如俄罗斯韩国和中东等市场。以俄罗斯为例有统计数据显~,2003年俄罗斯纺织品服装进口额比2002年增长了103个百分点从其经济的发展趋势来看,可以预计未来对于占尽地利的中国,纺织品服装出口俄罗斯将会有更大的发展空间。 2。对内拓展出口动力 目前我国纺织品服装出口仍是价格驱动.2004年我国出151177亿件服装平均每件服装的价格仅有3.51美元出1360亿双鞋,平均每双鞋的价格不到2.5美元。在这种价格驱动下,我国的纺织品服装贸易形成了一种”数量大价格低“的现象。这其中有国际市场竞争加剧的客观原因也有国内企业由于“对外出口偏好”而过度竞争的原因,还有我国纺织品服装贸易主要出口常规产品附加值不高的原因。 众所周知出口数量大价格低极易招致进口国的贸易争端和报复(比如“二反一保”等)。因此我们有必要实现贸易动力的转型尽快地调整出口企业的产品结构提高出口产品的附加值和品质以质量带动纺织服装出口贸易的发展这同时也是回避某些非关税壁垒的有效手段。 但是企业是为了追求利益而生存的。部分出口企业可能因为短期利益的驱动同时又缺乏长远的眼光而惰于收集信息并适时调整生产结构。所以不能奢望仅仅通过企业的觉悟实现动力转型这个目的需要政府和行业协会从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一方面政府综合运用财政、税收利率等经济手段刺激微观经济主体——企业生产高档面料和精品成衣等高附加值的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品加快外贸增长方式从数量增长为主向以质取胜的转变。 另一方面行业协会也要进一步发挥作用在积极引导和规范纺织服装出口产品之问的竞争秩序的同时,加强信息咨询和行业预警积极出台各种贸易救济措施让日益升级的贸易摩擦损失降到最低为拓展纺织服装出口贸易提供保证。 纺织品出口论文:出口退税率与纺织品出口分析论文 摘要:近年来,国际间贸易摩擦不断,尤其是我国纺织行业,屡遭国外反倾销、特保,国内人民币汇率调整及出口退税率下调。本文从正反两方面分析了我国纺织品出口退税率下调所带来的影响——压力与契机,进而提出了新形势下促进我国纺织品出口企业发展的对策。 关键词:出口退税纺织品出口对策 2006年9月14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了《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调整了部分出口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将纺织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3%降低至11%,并于当年9月15日起执行。 目前,我国大部分纺织品出口企业为中小型企业,主要靠低价竞争出口。近年随着劳动力成本大幅攀升、棉花等原材料价格不断上涨,中国纺织品的价格优势已逐渐趋弱。出口退税率下调为我国的纺织品出口带来的巨大压力,但同时也成为我国企业进行产品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契机。 一、出口退税率下调给我国纺织品出口带来的压力 1.利润空间进一步缩小 纺织品出口退税下调进一步压缩了我国纺织品出口的利润空间。据中国第一纺织网监测数据显示,2005年国内主要纺织子行业平均净利润率在2%~5%左右,纺织全行业平均净利率仅为3.48%。2006年1至7月份,除棉纺行业、丝绸行业平均净利润率略有上升之外,其他行业净利润率均比2005年有所下降。纺织品出口退税率下调2%,将使纺织全行业净利润率下调0.06%。从退税率下调对不同子行业的影响来看,化纤行业影响最大,净利润率将因此下调0.21%,其次为麻纺行业,净利润率将因此下调0.13%,其他行业净利率可能下调幅度在0.04%至0.07%左右。这意味着某些纺织品出口将面临“零利润”的生存困境。 2.出口增量下降 纺织品出口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但出口退税率的影响也是显而易见的。1996至1998年国家退税率下调,加上东南亚金融危机,纺织品服装出口年均递增3.2%;1999至2002年,退税率上调,期间纺织品服装出口年均递增12.75%;2004年出口退税率下降为11%,纺织品服装出口比2003年同期降低6.2个百分点。2005年初纺织品配额全面取消,2005到2006年7月,纺织品出口贸易递增21个百分点;2006年9月退税率下调,加之目前我国纺织品国内生产成本增加,国外不断遭遇反倾销、特保政策,出口增量难以持续高增长。 3.国内生产能力过剩 我国纺织品的生产能力一直处于饱和状态,随着纺织品出口的增加,纺织业投资的快速增长,近几年纺织品生产能力的过剩已经十分明显。出口退税率下调之后,那些低技术含量、低附加值的纺织品将会大量退出国际市场,国内纺织品产能过剩将面临巨大压力。如何应对新的形势,是摆在纺织品出口企业眼前的严峻课题。 二、出口退税下调给我国纺织业带来新的契机 1.促进纺织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目前我国纺织行业产能过剩、过度竞争、效率低下,出口退税率下调,将促使整个行业进行新的结构调整,抑制过剩行业固定资产投资、淘汰落后产能,为优质企业让出更大的市场空间,提升行业整体竞争力。从长期来看,有利于促进我国纺织产业的结构优化和升级,最终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集群。2.促使纺织品出口企业调整产品结构,提升产品竞争力 我国大部分纺织品出口企业为中小企业,主要靠低价竞争出口。近年随着劳动力成本大幅攀升、棉花等原材料价格不断上涨,中国纺织品的价格优势已逐渐趋弱,出口退税率下调,促使纺织品出口企业调整出口产品结构,开发新产品,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成产品的竞争力。 3.有利于缓解贸易争端,减少贸易摩擦 尽管中欧、中美达成纺织品协议,但中国纺织品的产能、产量、出口量等均居世界首位,因此2007年欧美等发达国家将更多地利用反倾销、市场经济地位、社会责任标准等新措施限制中国纺织品的出口。从大环境来看,出口退税率的下调有利于减少中欧、中美贸易在这一领域内的摩擦,同时也会促进出口企业对新市场的开拓,可在非洲、拉美、澳大利亚等非设限国家或地区寻求新市场。 三、新形势下促进我国纺织品出口企业发展的对策 1.加强自主创新,培育自主品牌 目前我国纺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差,缺乏核心竞争力,全行业自主创新的比例不足10%,品牌建设能力较弱。据统计,2005年我国纺织品服装出口额达到1175.35亿美元,占全球纺织品服装贸易额的24%,纤维加工量占到全球的三分之一,但自主品牌在其中所占比重不足10%,其余90%均为无牌、贴牌和定牌出口,基本上没有形成国际影响的品牌。我国企业应改变以产能扩张为主的发展方式,增加研发投入,培育和提升自主品牌,依靠技术和品牌提高产品附加值,提高核心竞争力;加快企业经营管理理念和品牌文化创新,提高对国内外市场的快速反应能力。同时各级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也要采取多种措施,比如通过税收政策和纺织品配额分配等,鼓励吸引企业和社会资金对纺织品技术创新的投入,培育自主品牌,使我国纺织业尽快适应全球化竞争的新形势。 2.拓展国内外市场营销渠道 中国的纺织服装行业应当在注重国际市场的同时,亦应高度重视国内市场,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作为新兴的纺织服装消费市场,中国已经得到全球商家的重视。中国纺织服装行业在为中国劳动力创造大量就业的同时,也造就了大量有支付能力的国内消费群体。我国纺织品企业应该在外销受退税率调整影响而下降时,应尽快开发适销对路的内销产品,利用自身优势,成为国内市场的主导,从而弥补企业在海外市场所失去的利润。近年来,国内纺织品服装消费需求量增加,特别是城市对中高档服装的需求量很大,农村对纺织品的购买力也得到提升。纺织品企业要紧紧抓住国内市场需求量的新变化,尽快开发适销对路的产品,不要舍近求远,把国内市场拱手相让。 同时,在开拓国际市场方面,应积极开拓国外营销网络。单一的营销模式已无法适应纺织业快速发展,我国的防治出口企业应高度关注国外市场变化,掌握第一手信息,开拓国外营销网络,掌握出口价格的话语权。在国外市场的区域选择上,不能过渡依赖美国、西欧等国家和地区。应积极开拓新的市场,特别是非设限地区的市场应是纺织品出口企业市场战略的核心。通过质量和价格提升,确保现有欧美高端市场,同时利用低价优势大力开发拉美、非洲、中东等非设限市场。 3.进行产品结构调整和升级,走服装等成品、名品出口路线 我国纺织品的出口竞争力几乎完全来自于低价优势。过渡依赖低价策略,在市场上必然会招致负面影响反应。面对激烈的国际贸易争端,我国纺织品出口企业应认清形势,及早采取相应的措施,加快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目前我国的纺织品出口仍主要以传统的衣着纺织品为主,家用、工业纺织品仍是“短腿”,出口企业应根据国外市场需求对出口产品结构进行调整。提升产品的核心竞争力,掌握更多的具有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实现由低附加值、低技术含量的初级纺织品向服装等成品过渡,同时推广并提升自有品牌,实现由成品到名品的过渡。 纺织品出口论文:论税率对纺织品出口影响 摘要:近年来,国际间贸易摩擦不断,尤其是我国纺织行业,屡遭国外反倾销、特保,国内人民币汇率调整及出口退税率下调。本文从正反两方面分析了我国纺织品出口退税率下调所带来的影响——压力与契机,进而提出了新形势下促进我国纺织品出口企业发展的对策。 关键词:出口退税纺织品出口对策 2006年9月14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了《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调整了部分出口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将纺织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3%降低至11%,并于当年9月15日起执行。 目前,我国大部分纺织品出口企业为中小型企业,主要靠低价竞争出口。近年随着劳动力成本大幅攀升、棉花等原材料价格不断上涨,中国纺织品的价格优势已逐渐趋弱。出口退税率下调为我国的纺织品出口带来的巨大压力,但同时也成为我国企业进行产品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契机。 一、出口退税率下调给我国纺织品出口带来的压力 1.利润空间进一步缩小 纺织品出口退税下调进一步压缩了我国纺织品出口的利润空间。据中国第一纺织网监测数据显示,2005年国内主要纺织子行业平均净利润率在2%~5%左右,纺织全行业平均净利率仅为3.48%。2006年1至7月份,除棉纺行业、丝绸行业平均净利润率略有上升之外,其他行业净利润率均比2005年有所下降。纺织品出口退税率下调2%,将使纺织全行业净利润率下调0.06%。从退税率下调对不同子行业的影响来看,化纤行业影响最大,净利润率将因此下调0.21%,其次为麻纺行业,净利润率将因此下调0.13%,其他行业净利率可能下调幅度在0.04%至0.07%左右。这意味着某些纺织品出口将面临“零利润”的生存困境。 2.出口增量下降 纺织品出口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但出口退税率的影响也是显而易见的。1996至1998年国家退税率下调,加上东南亚金融危机,纺织品服装出口年均递增3.2%;1999至2002年,退税率上调,期间纺织品服装出口年均递增12.75%;2004年出口退税率下降为11%,纺织品服装出口比2003年同期降低6.2个百分点。2005年初纺织品配额全面取消,2005到2006年7月,纺织品出口贸易递增21个百分点;2006年9月退税率下调,加之目前我国纺织品国内生产成本增加,国外不断遭遇反倾销、特保政策,出口增量难以持续高增长。 3.国内生产能力过剩 我国纺织品的生产能力一直处于饱和状态,随着纺织品出口的增加,纺织业投资的快速增长,近几年纺织品生产能力的过剩已经十分明显。出口退税率下调之后,那些低技术含量、低附加值的纺织品将会大量退出国际市场,国内纺织品产能过剩将面临巨大压力。如何应对新的形势,是摆在纺织品出口企业眼前的严峻课题。 二、出口退税下调给我国纺织业带来新的契机 1.促进纺织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目前我国纺织行业产能过剩、过度竞争、效率低下,出口退税率下调,将促使整个行业进行新的结构调整,抑制过剩行业固定资产投资、淘汰落后产能,为优质企业让出更大的市场空间,提升行业整体竞争力。从长期来看,有利于促进我国纺织产业的结构优化和升级,最终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集群。2.促使纺织品出口企业调整产品结构,提升产品竞争力 我国大部分纺织品出口企业为中小企业,主要靠低价竞争出口。近年随着劳动力成本大幅攀升、棉花等原材料价格不断上涨,中国纺织品的价格优势已逐渐趋弱,出口退税率下调,促使纺织品出口企业调整出口产品结构,开发新产品,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成产品的竞争力。 3.有利于缓解贸易争端,减少贸易摩擦 尽管中欧、中美达成纺织品协议,但中国纺织品的产能、产量、出口量等均居世界首位,因此2007年欧美等发达国家将更多地利用反倾销、市场经济地位、社会责任标准等新措施限制中国纺织品的出口。从大环境来看,出口退税率的下调有利于减少中欧、中美贸易在这一领域内的摩擦,同时也会促进出口企业对新市场的开拓,可在非洲、拉美、澳大利亚等非设限国家或地区寻求新市场。 三、新形势下促进我国纺织品出口企业发展的对策 1.加强自主创新,培育自主品牌 目前我国纺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差,缺乏核心竞争力,全行业自主创新的比例不足10%,品牌建设能力较弱。据统计,2005年我国纺织品服装出口额达到1175.35亿美元,占全球纺织品服装贸易额的24%,纤维加工量占到全球的三分之一,但自主品牌在其中所占比重不足10%,其余90%均为无牌、贴牌和定牌出口,基本上没有形成国际影响的品牌。我国企业应改变以产能扩张为主的发展方式,增加研发投入,培育和提升自主品牌,依靠技术和品牌提高产品附加值,提高核心竞争力;加快企业经营管理理念和品牌文化创新,提高对国内外市场的快速反应能力。同时各级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也要采取多种措施,比如通过税收政策和纺织品配额分配等,鼓励吸引企业和社会资金对纺织品技术创新的投入,培育自主品牌,使我国纺织业尽快适应全球化竞争的新形势。 2.拓展国内外市场营销渠道 中国的纺织服装行业应当在注重国际市场的同时,亦应高度重视国内市场,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作为新兴的纺织服装消费市场,中国已经得到全球商家的重视。中国纺织服装行业在为中国劳动力创造大量就业的同时,也造就了大量有支付能力的国内消费群体。我国纺织品企业应该在外销受退税率调整影响而下降时,应尽快开发适销对路的内销产品,利用自身优势,成为国内市场的主导,从而弥补企业在海外市场所失去的利润。近年来,国内纺织品服装消费需求量增加,特别是城市对中高档服装的需求量很大,农村对纺织品的购买力也得到提升。纺织品企业要紧紧抓住国内市场需求量的新变化,尽快开发适销对路的产品,不要舍近求远,把国内市场拱手相让。 同时,在开拓国际市场方面,应积极开拓国外营销网络。单一的营销模式已无法适应纺织业快速发展,我国的防治出口企业应高度关注国外市场变化,掌握第一手信息,开拓国外营销网络,掌握出口价格的话语权。在国外市场的区域选择上,不能过渡依赖美国、西欧等国家和地区。应积极开拓新的市场,特别是非设限地区的市场应是纺织品出口企业市场战略的核心。通过质量和价格提升,确保现有欧美高端市场,同时利用低价优势大力开发拉美、非洲、中东等非设限市场。 3.进行产品结构调整和升级,走服装等成品、名品出口路线 我国纺织品的出口竞争力几乎完全来自于低价优势。过渡依赖低价策略,在市场上必然会招致负面影响反应。面对激烈的国际贸易争端,我国纺织品出口企业应认清形势,及早采取相应的措施,加快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目前我国的纺织品出口仍主要以传统的衣着纺织品为主,家用、工业纺织品仍是“短腿”,出口企业应根据国外市场需求对出口产品结构进行调整。提升产品的核心竞争力,掌握更多的具有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实现由低附加值、低技术含量的初级纺织品向服装等成品过渡,同时推广并提升自有品牌,实现由成品到名品的过渡。
浅谈农民工职业发展:新生代农民工职业发展的影响因素及对策 摘要:文章在已有文献的基础上,首先分析了新生代农民工的概念内涵和特点,接着就新生代农民工的职业发展影响因素进行了总结,最后提出了解决新生代农民工职业发展的对策,并进行了总结和展望。 关键词:新生代农民工;职业发展;对策 新生代农民工问题为社会关注的重点问题之一,新生代农民工占整个农村流动劳动力人口的大部分,他们是未来城市发展的不可或缺的重要后备劳动力资源。 1 新生代农民工的概念内涵和特点 ①概念内涵。新生代农民工是指1980年以后出生、年龄在16-30岁之间、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外出务工、主要从事第二、第三产业劳动,但户籍身份是农民的劳动者。目前,我国新生代农民工超过1亿人,已成为农民工群体的主体,是当代中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对于父辈,新生代农民工群体特征有许多积极的变化,如文化程度总体较高,有较远的人生职业规划等,但也存在技能和经验较少、就业质量较低、公共服务可及性差等问题。 ②新生代农民工特点。文化综合素质普遍提高。新生代农民工普遍接受了较多的受教育机会。因此,他们往往具备比父辈更高的文化水平,大多具备初中以上学历,部分农民工还获得了高中生或者中专生学历。生活需求多样化。新生代农民工大多接受了教育,他们对电脑等高科技产品大多了解和使用,他们在城市里打工也会注重自身精神文化生活的追求,城市里丰富多彩的文化生活和潜在的发展机遇以及方便的上网条件也吸引着他们,另外,维权意识和法律意识增强。 2 新生代农民工职业发展的影响因素 ①工作技能和职业教育水平。虽然新生代农民工相对于他们的父辈来说,具备了年龄和学习能力的优势,但是他们较低层次的工作技能和职业教育水平依然会在他们职业发展的早期产生影响。由于缺乏专而精的技术本领,在面临城市劳动力市场选择时,往往处于不利地位,只能被动接受一些简单而重复性的工作。 ②农民工家庭环境和工作文化。我国八十年来以来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大多数的新生代农民工是独生子,一方面他们的父母必须要由他们来赡养,承担着养老压力,另一方面他们大部分人已经或即将面临子女教育问题,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新生代农民工的职业发展。 ③现行的户籍制度。我国现存的长期实行的是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制度,大多数的新生代农民工希望通过作者简介:锡福亮,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工商管理学院人力资源管 理专业。自己的努力在城市里买房过城里人生活,但是由于户籍制度的限制,新生代农民工只能人在城市工作,而户籍在农村。 ④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尽管我国颁布了新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但是我们应该看到,新生代农民工并没有获得相应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这些都为新生代农民工职业发展带来了后顾之忧。 3 新生代农民工职业发展的对策 ①加强新生代农民工的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加强对新生代农民工的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是推动他们职业顺利发展的重要条件,各地政府也应该根据当地的经济结构调整,对农民工提供实用的职业培训,对新生代农民工进行专业化、多样化的职业培训,促进他们职业的发展。 ②改革户籍制度,放宽中小城市落户条件。政府应该加强对户籍制度的改革,简化城市落户的办理程序,加快落实放宽中小城市、小城镇的落户政策,促进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市,使他们获得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的权益。 ③完善新生代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应该建立符合新生代农民工特点的社会保障体系,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现行的城镇社会保障制度,对不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创新机制妥善解决。 ④完善法律法规,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完善的法律法规能给农民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带来法律保障,有利于他们的职业发展。因此,我国应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健全劳资纠纷协调机制,形成农民工工资合理增长机制。 4 结语 新生代农民工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力量,其职业发展的好坏一定意义上影响着国家未来的经济竞争力。文章通过对新生代农民工职业发展的影响因素和对策的探讨,对促进新生代农民工职业发展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浅谈农民工职业发展:市场经济环境下新生代农民工职业发展路径研究 [摘 要]随着经济发展,新生代农民工占农民工务工比例越来越大,多数选择在城里生活,有部分比例的农民工返乡创业或工作,进城新生代农民工职业发展呈现多元化格局。新生代农民工职业发展是市民化的需要,也是发展现代农业、建设新农村和培育新型农民的最重要出路之一。加强新生代农民工职业发展研究,并以此指导新生代农民工的职业规划和发展路径,必然能提升这一特殊群体的内在潜力和整体素质。 [关键词]新生代农民工 一、新生代农民工职业发展的基本情况 为全面了解了新生代r民工发展情况,笔者采取抽样调查的方式调查了石柱县32个乡镇300多位新生代农民工,共发放问卷350份,回收问卷332份,其中有效问卷306份。主要调查了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务工单位性质与行业等基本情况及其在职业发展过程中面临的一些问题。 本次课题的被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如下: 在性别比例上,其中男性比例约为35.14%,女性比例约为64.86%。按照年龄来统计,20岁以下人数占比2.01%、20岁至30岁的人数占比为50.24%,30至37岁人数占比为28.15%,37岁以上人数占比为19.6%。按照受教育程度来统计,小学文化人数占比为11.25%、初中文化人数占比为57.36%,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人数占比为31.39%。从行业来看,第二、第三产业人数占比分别为36.55%和63.45%,按照单位性质来统计,国有企事业单位占7.80%,个体经营单位占76.01%,其它占16.19%。 二、新生代农民工职业发展的困境 1.职业流动性高,“短工化”趋势明显 在个人储蓄情况的调查中,40.20%的调查对象只能攒下极少的工资,21.45%的收支互抵,4.62%的入不敷出。主要原因是新生代农民工在地区、企业甚至行业间“跳来跳去”,工作持续时间短,流动性高,他们思想不成熟,吃不了苦,受不了委屈,换工作常常是“一时冲动”,有些甚至在无积蓄也无下家的情况下选择任性离职,这样不仅会导致其收入、储蓄状况的持续恶化,最关键是对其职业发展产生了较大的负面影响,成为阻碍新生代农民工职业发展的一大障碍。 2. 升职预期过于悲观,发展动力不足 在职业发展动机中,良好的职业发展预期是发展动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坚定信心、克服苦难的基础动力。但大多数的新生代农民工认为自己的升职前景不明朗,还有相当一部分人的态度较为悲观。在针对升职希望的调查中,仅有19.36%的新生代农民工认为自己在两年内有升职的希望,40.15%没有明确的看法,另有21.32%认为自己难以升职。悲观的升职预期造成了新生代农民工职业发展动机水平较低,阻碍其职业长期良好的发展。 3.创业意愿高,幻想多于行动 由于新生代农民工群体所从事的工作大多处于较差的工作环境和更残酷的就业竞争,所以相当数量的调查对象期待通过成功创业实现自己的人生目标,达到自己想要的生活。调查中,43.45%的新生代农民工将创业列为职业发展的目标,创业意愿很高。但实际上,大多数新生代农名工对创业毫无概念,仅停留在设想阶段;还有一些想法很多,但对于具体怎么去创业,对创业政策和环境都缺乏基本的了解。 4.差别化对待,同工不同酬 调查发现,新生代农民工主要从事劳动密集型的工作,可替代性高,处于低级别的从属地位,普遍存在同工不同酬的现象。而企业在招用新生代农民工时,常常采用模糊化的合同甚至不签订合同,且在执行过程中多存在对新生代农民工的歧视行为,使得其合法权益难以实现。 5.心理问题较多 在城市打工的新生代农民工常常处于这样的矛盾境地:他们看到城市的同龄人过着时尚阳光的生活,而自己过着清苦单调的生活;他们正处在一个最爱体面的人生阶段,却常常遭到无数的白眼和蔑视;他们处在培养自尊和自信的关键阶段,却很少得到尊重;他们不满于现状,却又由于文化、能力有限,找不到更好的工作。总之,这一切因素造成了新生代农民工面临着不同程度的心理问题,而且又极其缺少疏通解决的渠道。 二、新生代农民工职业发展的路径及策略 (一)政府层面 1.进一步深化改革户籍相关政策 在我国二元户籍制度的框架下,农民工在城市的发展总是受到诸多方面的限制和阻碍,虽然同在一个城市工作生活,同为城市的建设发展贡献力量,但是他们不能享受到和城里人同等的待遇和相对平等的权利,这对他们的自尊心无疑造成了深深的伤害。因此,政府要加快户籍制度改革,进一步简化农民工在城市办理上户等程序,加快落实放宽中小城市、小城镇的落户条件,使农民工也能够获得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的权益。除了降低农民工入城的基本门槛,还要逐步提升农民工的福利待遇保障,研究将城镇户籍与其关联的福利相分离,设计更为公平合理的福利分配制度,让农民工也能加入到共享发展大蛋糕的分配中来。近些年,重庆在这方面先行先试,其户籍制度改革于2010年8月15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正式施行,目的就是要让农民工穿上城市就业、社保、住房、教育、医疗的“五件衣服”,同时脱掉农村承包地、宅基地、林地这“三件衣服”,并着手制定和修订了人口管理、就业养老、教育医疗、住房保障、农村产权处置等相关配套政策,使得户籍制度改革平稳有序推进,取得了一定成效。 2.推进制度创新保障住房需求 农民工背井离乡来到城市工作,衣食住行样样都是大事,但其中住房问题是重中之重,也是难中之难,因此,应加大对农民工的住房保障力度,政府要发挥其主导作用。首先,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在解决农民工住房需求上进行制度创新,研究出台相应的有利于农民工在城市租房购房的政策。其次,可以借鉴公私合作开发廉租房的模式,以利税优惠、财政补贴、用地审批简化等多种方式吸收社会力量参与农民工住房建设;还有可以扩大城市公租房申用对象范围,取消仅限城镇户籍使用的限制,让满足条件的农民工也能享受这一优惠政策。再次是要保障农民工的租住房消费能力,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多种水平和多种层次上设置其参与条件,扩大其覆盖范围,适当将部分农民工纳入其中;同时针对农民工流动性的特点,对其用途范围及提取条件等也可相应放宽,比如公积金用于租房、公积金异地一次性提取等。 3.搭建更有效的就业信息平台 择业是新生代农民工常常遇到的问题,择业途径的单一、择业信息的闭塞以及与自身期望和能力不匹配等问题经常困扰着他们。调查中显示有超过六成的新生代农民工希望政府能够提供更多的就业信息和就业指导。有效的就业信息指导有助于新生代农民工进入到更适合自己的工作岗位,并取得更好的成长性,减少其就业的盲目性和不必要的高流动。为促进新生代农民工更好的择业就业,政府和社会应集中更多力量,发挥主流媒体的宣传优势以及新媒体全方位、多角度、传播快等特点,充分整合劳力供需双方的信息资源,搭建实时、高效的就业信息平台。地方政府应该完善农民工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加大服务平台的覆盖面,提升就业信息的传播效率;还要规范职业中介市场,加大对职介所的监督巡查力度,保障新生代农民工求职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4.加强职业教育和职业发展指导 众所周知,发展职业教育是把我国劳动力从数量优势转变成人力资源优势的重要举措。职业教育能够提升新生代农民工的职业技能、职业道德,让他们拥有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和更长远的职业生涯。新生代农民工主要从事劳动密集型行业,他们的工作技术含量低,具有很高的可替代性,而加强职业技术培训,让他们取得一技之长,就可能转向技术密集型行业,突破从底层劳力向上晋升的关键门槛。由此可见,职业教育为新生代农民工加载文化知识和职业技能的全新属性,使其能够全面“提素”,更好地择业就业,进一步实现其职业尊严。因此,政府要出台政策鼓励新生代农民工参加职业培训,并加大资金投入发展职业教育,比如创办新型的农民工职业大学、创新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广播电视大学办学模式,为新生代农民工提供更有效更便利的职业教育和培训服务;还要加强与社会组织的合作,集中社会各界资源,加强对新生代农民工的职业规划指导和心理健康疏导,引入有实力的企业针对新生代农民工创业较为集中的行业和常见问题进行创业指导。 (二)企业层面 1.保障新生代农民工的合法劳动权益 此次调查反馈结果显示,新生代农民工的劳动权益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主要问题表现为工资待遇低、工作时间长、同工不同酬、劳动合同签订率低,以及企业拖欠工资等。针对这些问题,企业应该担当起自己的社会责任,保障新生代农民工的合法劳动权益。首先,在薪资结构设置方面,企业应该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上涨等因素,适当提高新生代农民的工基本工资,调整基本工资和加班工资的比例,改变新生代农民工因基本工资低而不得不加班的窘境;同时还要准时足额支付新生代农民工工资,并设计其它适合他们的福利政策,充分保证其休息休假的权益。其次,企业应该与新生代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以保证用工规范。在劳动合同中应充分体现新生代农民工的各项基本权益,除了规定基本工资外,还应该将养老、医疗、生育、工伤、失业保险纳入合同条款,还可以根据实际条件将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等其它形式的福利纳入合同中,保证新生代农民工与其他职工同工同酬,并且在执行的过程中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实施,让新生代农民工充分享受到各项应有的权益。 2.培养新生代农民工的管理能力 在此次调查中,有超过半数的新生代农民工认为对自己的升职预期持悲观态度,认为阻碍其职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就是管理能力的欠缺。特别是对于有创业意向的或者正走在自主创业道路上的新生代农民工,管理能力不仅能为其在企业工作时升职加薪铺平道路,还能成为其创业发展中不可或缺的关键素质。目前,在现有的企业培训管理体系中,对于新生代农民工的职业规划培训都仅限于基本技能的培训,对于新生代农民工的定位也是熟练的操作工人,这样就使得他们难以走出低层次、低价值的藩篱。因此,针对新生代农民工的兴趣和实际情况,企业应该在F有的培训项目中,新增一些适合他们的管理方面的培训,提供丰富的管理相关领域的学习资源,创造实践管理能力的平台,为其以后走上管理岗位奠定坚实的基础。 3.营造人性化工作环境 工作是人作为生命的基本存在方式,人通过工作获得回报,实现自身价值,而体面工作则体现了人的基本尊严。企业做为用人单位,为新生代农民工提供工作的场所,应该营造人性化的工作环境,充分体现其人文关怀的主体作用。首先,应该保障新生代农民工在工作过程中的健康和安全,提供一个良好的、使劳动者权益得到充分保障的工作环境。其次,应将企业文化与新生代农民工的利益诉求相融合,给他们提供的不仅是安身立命的工作,更应该是安居乐业的生活,工作之外还要充分考虑学习、娱乐、生活等需求,尽可能地完善这些方面的场所和设施。此外,还要研究创建学习型工作场所,可通过人力资源的获得和物质资源的获得两种方式来获得。在人力资源的获得方面,可采用导师制、专题研讨、团队学习等形式建立起学习型组织,为新生代农民工提供人力资源方面的帮助;在物质资源的获得方面,企业应建立起在常规工作任务解决中的“常用知识库”,并在学习型组织成熟后建立起适合本组织员工的学习课程。 (三)个人层面 1.培养合理的消费观念 新生代农民工与他们的上一辈相比较,有着完全不同的价值观念和消费理念,他们更加认同城市青年的消费理念,追求更优越的生活条件,并且自我意识更强烈,更注重个人兴趣爱好的发展。与城市青年一样,很多新生代农民工喜爱潮流的服饰以及新型的电子设备,并且为此花费巨大,有些甚至远远超过自身的承受能力。新型的消费观念体现了时代的进步,但是个人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消费能力形成更加合理的消费观念,一味跟随时尚将消耗很大比例的收入造成少积蓄甚至无积蓄的情况,不利于个人职业的稳定性。新生代农民工应该改变超前的、盲目的、无计划的消费观念,结合工资水平和职业规划发展,合理分配生活、学习、娱乐及储蓄等占自己收入的比例,特别是要改变心理定位和尊严认同的标准,改变只要外在向城市青年看齐,物质上追赶城市标准就实现了自己城市人尊严的想法,应该更多注重于自身能力素质提升和职业长远发展上来,让每一笔消费都用在刀刃上,让自身得到锻炼。 2.培养理性的职业态度 新生代农民工在新的时代、新的农村环境下长大,比其上一辈来说,受过更多教育,但很大一部分在农村时很少接触农活,缺少吃苦耐劳的韧劲。一方面,他们对待工作有着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能力不足又使得现实与预期有差距。他们过于注重内心感受而不考虑社会实际,一些新生代农民工有不合理的职业期待,在面对工作中的不如意时,也就产生了不理性的职业态度,比如不服从领导、爱耍性子、遇事一走了之等等情况普遍存在。理性的职业态度是其职业发展的根基,新生代农民工应该正确看待社会现实和自身能力,在职业的选择及发展过程中能够更加理性客观,注重能力的提升而不是单纯的待遇的多寡,注重职业发展的稳定性而不是自己对工作的喜厌。还要多关注自身心理的健康发展问题,正确看待理想与现实的差距、个体之间的差距,摆正心态,对自己的职业生涯应该有一个长远的、发展的、理性的认知。 3.培养自我学习能力 新生代农民工要提高自身综合素质、让自己的职业能够向上向好发展,学习能力的培养是重中之重,而这种能力的养成除了大环境的支持和引导,最重要的因素还是新生代农民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和方法的正确选择。首先,新生代农民工在物质资源和时间资源的分配上应该更多的向学习方面倾斜,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和金钱去学习职业技能,给自己充电保证能够胜任更高级工作岗位的要求。其次,应培养对自己高度负责的态度。个人学习能力的提高,职业的良好发展所带来的收益和回报归自己直接享用,因此新生代农民工不能等,也不能靠,要对自己的人生负责,主动地抓住一切学习机会充实自己。第三是学习的选择性也十分重要,新生代农民工应根据自身情况进行选择性学习,多钻研职业技能、市场、管理等方面的知识,为职业发展或是自主创业奠定良好的基础。 (课题主持人:罗丽莎;课题组成员:欧小蓉、刘洋、李术华) 浅谈农民工职业发展:新生代农民工职业发展探析 摘 要:后人口红利时代下的产业转型迫切需要新生代农民工寻求适合的发展路径,基于人力资本视角,通过对皖西北五县一市新生代农民工人力资本现状和职业发展状况的问卷调查和数据分析,找到新生代农民工职业发展困境,提出解决对策,实现其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新生代农民工;人力资本;职业发展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推进,新生代农民工开始取代老一代农民工成为城市产业工人的主力军,农民工群体内部结构发生了显著变化。然而由于我国长期实行城乡二元分割的社会管理制度以及社会阶层的日益固化,使得新生代农民工在职业发展的过程中阻力重重。与后人口红利时代的产业转移以及由此带来的城市化和工业化发展的要求相比,新生代农民工的知识、技能、心理等人力资本状况显得尤为不足,发展前景令人堪忧。因此,有效引导新生代农民工确定合理的发展路径,在谋求自身最佳发展的同时最大限度的为社会创造最大效益是当今社会急需解决的问题。 美国经济学家schultz从宏观角度阐述了人力资本概念、人力资本投资内容及其对于经济增长的重要作用,他认为人力资本是体现在人身上的知识、技能存量和健康;白菊红、郝清等对我国农村人力资本存量、增量和人力资本投资及其运行机制进行研究,并对农村人力资本积累与农民收入分配的关系进行分析。刘万云提出新生代农民工人力资本的3个维度和7项指标,分析了新生代农民工人力资本维度的相互关系。学术界对农民工发展过程中的问题,如农民工权益保障、城市身份、子女教育、医疗及社会心理问题等和提高农民工就业、创业能力的研究较多,而针对新生代农民工发展路径的研究较少。姚俊从与老一代农民工的比较分析来研究新生代农民工的发展取向,通过调查问卷将其分为3种:返乡务农、返乡非农发展和留城发展,最后得出新生代农民工更向往城市生活,因此要注重自身能力建设的结论。罗竖元主张引导新生代农民工由“生存型择业”转化为“发展型择业”,通过树立正确择业观、提升择业能力、拓展社会支持网络和优化择业环境等4个方面来实现。 以上研究存在的局限性,主要表现为:一是对农民工人力资本的研究十分有限,仅仅局限于企业角度来考虑保证新生代农民工人力资本价值的重要性,没有涉及农民工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培养等农民工人力资本的构成要素问题;二是缺少从新生代农民工的角度出发研究人力资本价值的提升和职业发展的选择;三是结合后人口红利时代背景和人力资本视角研究新生代农民工职业发展尚属空白。针对这些局限性,本文从新生代农民工人力资本视角出发,把农民工问题的研究由宏观社会分析引导到微观人力资本研究,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构建新生代农民工的“人力资本指标评价体系”,通过分析和论证为新生代农民工增强就业创业能力、确定发展方向提供参考路径,同时也为用工企业、政府、社会机构等评价新生代农民工人力资本价值提供参考依据,并从有利于促进新生代农民工的创新发展出发提出相应策略和建议。 一、新生代农民工人力资本与职业发展现状分析 (一)对调研地区选择和数据来源的说明 为深入了解新生代农民工人力资本状况,基于阜阳和亳州两地均为劳务输出大市,且外出务工的农民工们分布在全国各地,就业环境与职业的多元化可保证调查数据的代表性,课题组于2012年6月至9月对阜阳地区、亳州地区等五县一市新生代农民工进行的一项关于发展状况问卷调查。这次调查采取随机抽样调查的方式,其抽样框为该两区所辖临泉县、颍上县、太和县、涡阳县、界首市和利辛县的全部新生代农民工。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500份,收回问卷456份,经过筛选,有效问卷421份。问卷回收率为91.2%,有效回收率为84.2%。此外我们通过与部分新生代农民工的交谈,以及走访各级政府机构和部分企业的工作人员来补充了解相关信息。 (二)对问卷设计的说明 初步的研究告诉我们:新生代农民工人力资本状况与其职业发展的选择显著正相关。基于此,我们对新生代农民工人力资本评价确定为知识、能力、素质、健康4个方面。其中知识主要从两个维度进行测量,包含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能力包含实践能力和学习能力。素质从基本品格和责任感两个方面进行评测量。健康的测量包含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如表1) 在问卷中,主要围绕“新生代农民工在知识、能力、素质和健康方面的人力资本状况”,以及“新生代农民工的职业发展现状”设计问题来获取新生代农民工未来职业发展的信息。 (三)新生代农民工人力资本状况描述 1.知识状况。从收回的有效样本中,小学及以下文化程度的约占总人数的2.8%,初中文化程度的约占42.6%,高中学历约占总人数的37.8%,专科以上学历的约占16.8%,新生代农民工受教育水平比传统农民工受教育水平的比例有很大幅度提高,但与城市青年相比依然存在着较大的差距。文化知识水平偏低会导致新生代农民工学习能力弱,专业知识的匮乏使得他们缺少竞争力,无法适应环境新变化。 2.能力状况。从受调查的有效样本中可以看到,参加过正规技术培训并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新生代农民工约占总人数的29.5%,以“学徒工”的方式接受简单技能训练的新生代农民工约占60%,还有约10.5%的新生代农民工从未参加过任何技术培训。 3.个人素质和健康状况。受访的新生代农民工中绝大多数都是在建筑业、制造业和服务业,工作环境比较恶劣,普遍存在加班现象或是高强度工作,直接导致新生代农民工较差的身体状况。另外据调查显示,约67.8%的新生代农民工表示承受力脆弱和缺少责任感,约82%的新生代农民工对在城市生活感觉迷茫,有焦虑感和自卑心态。 (四)新生代农民工的职业状态 1.薪酬水平无吸引力。据调查显示,与传统农民工相比,新生代农民工工资水平虽然有了显著提高,但工资水平较高的一般都集中在建筑业、采掘业等劳动强度大的行业中,因此所谓的高工资被新生代农民工们生动地描述为“血汗”钱。而一般普工工种的工资水平较低,都集中在劳动密集型行业内,对于新生代农民工来说,这种薪酬现状缺少吸引力。 2.工作流动性高。受访者中约64.5%的新生代农民工认为从事的工作枯燥乏味,无激情;73%的人不愿意从事时间长、强度大的工作;57%的人愿意选择能获得技能和经验的行业或者是自主创业;86%以上的受访者都有过两次以上的跳槽经历,因此,新生代农民工们的工作流动性相当高,流动性高的原因则在于他们对工作现状不满,如果不加以引导,既浪费自身时间又无法给社会带来价值创造。 3.择业选择面狭窄。根据调查显示,约72.5%的受访者在劳动密集型行业就业,从事的是低技能和体力为主的工作,劳动时间长、工作强度大,工资水平不高。从调查结果分析来看,新生代农民工受到自身思想观念、自身素质、掌握知识和技能等条件限制,只能在低端劳动力市场中徘徊,可选择的就业面十分狭窄。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新生代农民工的职业现状面临着发展困境,他们试图用跳槽的方式解决问题,希望找到一份不完全依靠体力劳动的职业,但是自身的知识水平和专业技能制约着新生代农民工们朝着高报酬的知识型和技能型行业流动,因此就陷入到一种恶性循环的职业发展中。 二、新生代农民工职业发展对策探讨 新生代农民工的人力资本状况与其职业发展息息相关,在后人口红利时代带来的产业升级与转型的背景下,新生代农民工要想获得职业的可持续发展,就要加大人力资本的投资,这不能仅依靠新生代农民工自身,政府、企业、农民工自身都是投资的主体。显然,对新生代农民工的人力资本投资是缺乏积极性的。政府方面有一些好的顶层设计,但落实起来困难重重,或者制定的政策对于新生代农民工来说不具备足够的吸引力,不能满足他们当下的需要;用工企业不愿意投入很大成本去培养新生代农民工,也不期望和员工建立长期的雇佣关系,更愿意依靠不间断的市场招聘来解决用工问题;新生代农民工自身不愿意也负担不起在知识、健康、技能方面的投资,所以人力资本投资的动力明显不足。 加大对新生代农民工人力资本的投资是一项长期的任务,既需要政府做好宏观的顶层设计,加强政策主导与推进,也需要用工企业愿意投入成本培训与培养,更需要新生代农民工自身转变观念,做好人力资本投资的规划。这样才能实现新生代农民工职业的可持续性发展。 (一)加强政府扶持力度,构建组织机构与投入保障体系 首先要在各级政府内部设立专门的农民工管理机构或是成立专门的农民工服务性组织,工作职责主要是负责政策的制定与落实、继续教育与培训、就业创业指导、权利维护等内容。其次,各级政府应加大资金投资力度,并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督和审计工作。第三,政府要充分调动当地高职院校、社会机构等第三方力量,开展对新生代农民工的人力资本投资活动,开展技能培训、建立民工学校、提供就业创业咨询等,减轻政府的压力,更好地为新生代农民工服务。最后,政府应考虑用立法的形式要求农民工必须持证上岗,强制要求农民工接受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二)调动用工企业的积极性 首先要引导用工企业从长远的眼光看待问题,注重对新生代农民工的培养会获得更长期稳定的经济回报。用工企业为农民工们提供技能提升的工作环境,也会给企业带来直接明显的益处,工作效率提高,员工的组织承诺感和认同感增强,引导企业不要惧怕员工的工作流动,以更加开放的姿态对待员工的培养。其次,以优惠政策和补贴激励用工企业加大对农民工的人力资本投资。企业的首要任务是以利润为中心的,不能把政府和社会应承担的责任全部推向企业,要给企业更多的激励政策,引导其回报社会。 (三)提高新生代农民工自身素质 首先转变新生代农民工的思想观念,帮助其确立可持续发展的职业理念。思想观念是行动的先导,只有思想上重视人力资本的提升,才能真正落实到行动上,主动接受知识和技能培训,彻底摆脱迷茫空虚状态,也避免陷入“眼高手低”的尴尬境地。其次,利用多种渠道提升人力资本。新生代农民工应该积极利用政府政策、社会各级机构支持以及用工企业提供的培训来提高文化程度和专业技能,从而增强自身的综合素质,实现职业的可持续性发展。 浅谈农民工职业发展:关于新生代农民工职业发展问题的调查报告 【摘 要】新生代农民工问题是传统农民工问题在新阶段的延续、体现和发展。在新生代农民工职业发展中存在着文化程度不高、职业技能培训欠缺、收入水平低、社会保障机制缺乏、缺少明确的适合自身发展的职业规划和对未来发展信心度不高等制约因素,立足于这些问题,有针对性地对症下药,不仅有利于他们由“生存型择业”向“发展型择业”成功转型,而且对改变农民工队伍的构成、缩小城乡差距,实现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新生代农民工;职业发展;黄石 一、前言 新生代农民工是指1980年以后出生,年龄在16-30岁之间,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外出务工,主要从事第二、三产业劳动,但户籍身份仍是农民的劳动者①。近年来,党和政府以及社会各界给予新生代农民工越来越多的关注,在十二五规划中,强调在工业化、城镇化深入发展中同步推进农业现代化是“十二五”时期的一项重大任务,必须坚持把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根据木桶理论,一个国家的兴旺与发展,并不取决于社会最富有的那一部分人,而是取决于社会中弱势群体的发展状况,而新生代农民工做为社会的弱势群体之一,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并解决新生代农民工在职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促使其由“生存型择业”向“发展型择业”成功转型,让他们职业发展的前景更广阔,从根本上能融入城市,加快其市民化进程,促进“三农”问题的解决,真正实现城市和农村协调发展,建成全面发展的小康社会。 二、调查方法与对象 1、调查对象 此次调查对象为黄石市的新生代农民工,调查地点主要选取黄石港区、西塞山区、下陆区、铁山区四个城区和大冶市、阳新县中新生代农民工主要分布地区。 2、调查方法 本次调查采取问卷调查和访谈相结合的方式收集相关的资料,主要以问卷调查为主,结合定性和定量的方法进行综合的分析。在发放问卷的过程中选取部分对象进行深入访谈。本次问卷调查共发放问卷220份,回收有效问卷为211份,共9张废卷,有效回收率达95.91%。在剔除无效问卷后对数据进行各种统计分析。 三、制约黄石市新生代农民工职业发展的因素及原因分析 (一)从新生代农民工自身分析 1、文化程度虽然有所提升,但仍处于较低的知识水平 由于农民对教育重视程度不够和家庭经济状况不好,再加之附近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匮乏和专业培训机构稀少且办学质量差等多方面因素,导致了农村孩子考不上高中不愿上中专,考不上大学不愿上大专,而直接辍学在家或外出打工的普遍现象。而且我国目前1100多万进城务工者子女普遍都存在着入学难、受教育不平等等问题。 调查显示,虽然黄石市新生代农民工的文化程度相比老一代农民工得到了很大提升,但中专及以上文凭的仅占15.4%,平均受教育年限为9.8年,也就是说大部分新生代农民工差不多初中毕业后就放弃了学业,开始了打工生活。调查中44.35%的新生代农民工都认为受教育程度是阻碍自己融入城市工作和生活的主要原因,多数都是在受教育程度低、没有一技之长的情况下就踏上了外出打工之路,这直接或间接限制了他们的工作范围,无法在一些高端产业发展,只能从事一些对文化和技术水平要求低的工作,这又进一步拉大了他们与城市的距离。 2、对生活和工作有较高的期望值,但缺乏知识技能的补充 从全国来看,农民工继续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重视程度不够,当地政府政策扶持落实不到位。一些培训机构设立的内容与实践脱节、与农民工的就业需求严重脱节,赶不上时代变化的要求,培训的内容单一、枯燥,缺乏实用性,在基础职业素质、职业规划等方面的培训很少或几乎不会涉及。黄石市在农民工的职业培训方面也遭遇同样的问题:培训的师资薄弱,教学质量难以保证,导致很多农民工抱怨“想学的没学到,学了的也是白学”,既浪费钱,又浪费精力。加上新生代农民工工作时间长、劳动强度大,工作之余他们更倾向于选择轻松的休闲方式,而不愿意将业余时间和精力花在学习培训上。 调查显示,除去日常吃穿住等必要的开支,黄石新生代农民工在手机、上网上的开支最多,达到54.09%,与之对比的是,用在学习培训上的开销还不到10%。业余时间以看电视、上网和去娱乐场为主,分别占到53%和51%;上网从事的活动也多以看视频、玩游戏、聊QQ、听歌等休闲活动为主,很少一部分人会借助网络扩充自己知识面和信息面;每逢节假日,城市大大小小的网吧里看到最多的就是这些新生代农民工,他们少则停留几个小时,多则甚至玩上几天。 3、没有明确的职业规划,对自身未来的发展信心度也不高 由于社会环境纷繁复杂、信息变化日新月异,再加上新生代农民工大多是年龄小、文化程度不高、经验缺乏的年轻人,不能充分认识到制定职业规划的重要性,或者缺乏制定符合自身发展的具体的职业发展规划。他们很少了解自己需要什么,对自己的优劣势也认识不清,在找工作中缺乏思考的空间,不能找到适合自己发展的工作。在他们寻找工作初期,往往容易受到身边其他新生代农民工择业的影响,“趋众”现象十分普遍。 在调查中,51.18%的黄石新生代农民工对自己未来发展道路很模糊,没有明确的职业规划,而且还有18.02%的新生代农民工则根本没有过职业规划,存在走一步是一步的生活心理。对未来职业规划制定的欠缺,也导致了他们对自身未来发展信心程度普遍不高,对自身的前途发展显得十分迷茫。仅占到26.09%的新生代农民工对自身未来发展信心程度非常充满信心,大部分人则显得信心度不足。这就导致了他们喜欢随大潮,不愿只呆在一个单位踏踏实实的工作,频繁变换就业单位,而每变换一次工作,他们总是要从基层工作做起,职位得不到提升,逐渐让他们对工作失去了兴趣,觉得单调、乏味,在工作态度上也越来越散漫。 (二)从外界环境分析 1、工作时间长,工资待遇水平总体偏低 在国家统计局的《2009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中,2009年度全国新生代农民工平均月收入要比上一代农民工低将近14%。据调查显示2011年黄石市将近70%的新生代农民工月收入都处于2000元以下,经EXCEL数据分析得到平均月收入为1685元,较2009年数据涨幅只有26.9%。 另外,新生代农民工中同工不同酬现象十分严重。《报告》中指出以受雇形式从业外出农民工平均每个月工作26天,每周工作58.4小时,其中每周工作时间超过劳动法规定的44小时的外出农民工占89.8%,平均劳动时间最长的是住宿餐饮业的农民工,他们每周的工作时间超过60小时,但却得不到相应的工资报酬。另外,许多用人单位为了降低企业成本,常常以各种借口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 2、参保率低,社会保障机制严重缺乏 新生代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机制十分缺乏。首先,社会二元户籍制度壁垒使得新生代农民工很难享受城镇职工所具有的失业、工伤、医疗等保障权益;其次,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只涉及城市非农户口居民,没有覆盖到新生代农民工;再次,新生代农民工就业岗位流动性大,单位变动频繁,存在现在缴纳社会保险金,将来离开打工城市时享受不到医保,拿不到退休金的顾虑心理;最后,由于他们缺乏社会经验,维权能力依然不足。 调查显示,黄石新生代农民工所在单位已为他们办理的社会保险项目不仅种类不齐全,而且占到51.18%的新生代农民工其所在单位没有为他们办理任何保险。此外,据国家统计局数据表明,不仅是在黄石,全国各主要行业中新生代农民工的社会保障覆盖率都较低,普遍在27%以下,各主要行业中的社会保障覆盖率均严重低于国家标准。另外,许多用人单位非法招收童工现象十分普遍。据调查显示,黄石外出务工、年龄在30岁以下的新生代农民工中年龄在18岁以下的就占到9%。 三、扩展新生代农民工的职业发展空间的对策与思路 (一)提升新生代农民工的受教育程度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各项教育法规,统筹推进农民工子女的学前教育、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严厉惩处中小学存在的巧立名目收费问题,确保免费义务教育的真正实施;在农村要加大教育宣传力度,宣传的形式多样化,并定期开设相关知识讲座,让农民从思想上认识到知识的重要性;对存在男儿上学,女孩养家等封建思想的农民,村支书要积极开展劝导工作。 2、对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难问题,各地应以国家“两位主”政策为主线,并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进行补充和完善。为解决公办学校座位不够问题,当地政府可与民办学校进行磋商协调,对愿意接纳进城务工随迁子女的民办学校采取资助、减免收费等优惠政策,达到双受惠的结果。总之,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保障,以公办中小学为主,发挥民办校拾遗补缺的作用,确保进城务工随迁子女入学的全覆盖,使每一个孩子都有书可读。 (二)提供能够适应社会发展需求的职业培训和技能培训 1、以农村初高中毕业未升学、想读书又没书读的新增农民工和已进城务工的农村农民工为职业技能培训重点,落实十七大中提出的“加强就业观念教育”,通过职业技能培训,让新生代农民工能够与时俱进,形成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新择业观。 2、在资金上,当地政府应拨出一定的专项资金,对农民工的培训费用进行多种方式的补助,改善技能培训机构的办学条件,各级工会组织要将职工教育培训的职责落到实处,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抓好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培训的“雨露计划”。 3、在培训内容方面,抓住他们学习能力和接受能力强的特点,以提高他们整体综合素质为主,强化专业技能培训为辅。顺应社会发展需求,选择就业需求量大、实用性强、简单易学的就业技能进行培训,在培训专业职业技能的同时兼顾基础文化、法律规章、职业修养等多面的培训,提高培训质量,做到多而不杂,样样实用。 (三)确定新生代农民工合理的最低工资,并逐步提高他们的工资水平 各省市应结合全国最低工资标准和本地区的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制定出合理的农民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适合新生代农民工工资水平和增长幅度的工资正常增长机制。进一步完善企业工资支付的法律法规,各地劳动保障部门为农民工提供便利的举报投诉机制,加强监控,一经核实用人单位中存在变相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以不正当理由加班的行为、拖欠工资行为,不仅给予严重的惩处,还要向社会公布。 (四)禁止招工单位使用童工,保护未成年新生代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首先,认真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不定期得对各用人单位进行巡查,尤其是在未成年人出没多的地方进行严格排查;在放假期间、校实习期间,学校要积极配合执法部门开展工作,禁止用人单位来校招生。其次,要在各个村开展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宣传工作,让父母认识到让未成年子女打工的危害,为他们形成一道保护伞。最后,积极利用社会和媒体的力量,形成童工举报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 (五)加大对新生代农民工的知识宣传力度,丰富他们的精神生活 工会组织要充分保障新生代农民工的权益,真正落实维护劳动者权益的法规。抓住新生代农民工的喜好,以丰富多彩的形式开设普法知识节目。各用人单位在条件允许的条件下可以修建图书室和文娱活动室,在农民工聚集地加强有关设施建设,方便他们看电视、看报、上网,同时定期要开展相关的法律知识讲座,积极开展普法知识活动,丰富他们的精神生活。新生代农民工要抓住机会,认真学习,做到知法、懂法并用法。 (六)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扩大新生代农民工中的社会保险覆盖面积 各地政府要确保当地企业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各用人单位要定期检查工作地的安全状况和防护措施的实施情况,要对农民工进行安全知识、工伤预防知识的岗前培训,出事后能为他们提供补偿、治疗等全面的工伤保障。鼓励新生代农民工积极参加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对新生代农民工缴纳的社会保险金在退保时除归还个人上缴费用外,同时还应部分或全部退还企业缴纳部分作为新生代农民工的工资补助,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结算制度。
煤矿采矿工程篇1 引言 煤炭资源从古至今就是我国的一项重要资源,是我国能源的的主要来源之一。但是我国现阶段的煤矿开采技术还不完善,对于资源的浪费现象十分严重,开采工程的安全性也得不到很好的保障。正是因为这种情况,对煤炭资源采矿工艺进行不断的完善改进,有利于煤炭资源的高效利用,更能保证煤炭开采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促进我国煤炭行业向着更加健康的方向发展。 1.现阶段煤矿开采的主要技术手段 (1)空场采矿 煤炭开采过后,在整体的矿体中会留下大面积的空区,将周围岩体与矿柱对空场进行支撑,这种方法叫做空场采矿法。这种方法进行采矿时,所暴露出来的煤矿面积很大、采矿工程的各项工序可以十分全面的展开,这是空场采矿的优点,但是他也存在着一些缺点,比如在采矿工程完成之后,必须要及时的对空场区域进行填充,以防止危险发生。在我国现阶段所使用的填充空场区域的主要方法有:分段填充法、浅孔填充法、矿柱法等等。 (2)崩落式采矿法 在使用崩落式采矿法前,必须要先在矿体的四周挖掘出一些巷道进行运输使用,在从矿体的上方或者是下方对巷道进行深度挖掘进行一定的扇形空间,但扇形空间挖掘结束之后,需要主要对这些扇形空间进行爆破,将爆破后的煤炭进行开采收集。使用崩落式采矿法采矿挖掘的工作量并不是很大,而且进行采矿的现场结构也十分简单明了,这大大的降低了采矿工程的成本,又提高了煤炭采集的工作效率。但是也有了比较严格的限制条件,不能够随意使用。 (3)露天开采 这种开采方法属于我国现阶段最常用的一种开采方法,我国有的煤炭矿层埋深并不是很深,有的甚至在地表层的下方,所以只要移除了煤矿的表层土壤,下方煤矿自然而然的就裸露在空气当中。我国现阶段煤矿发生危险主要都是由于矿井坍塌而引发的,所以对煤矿进行露天开采可以大大的提高采矿工程的安全性,也可以使采矿工程的成本有一定程度的降低。主要的操作步骤为第一步先将工程使用的炸药安置在地表土壤与煤矿之间,主要目的是炸开表面土层;第二步将炸开的土层进行清理,这一步主要是用机器进行的,在使用钻头等工具将裸露出来的煤矿打碎,碎煤块进行加工处理收集就完成了开采工作。 (4)地下开采 可以使用地下开采的煤层主要是处在距离地表层较远,埋深较深的煤矿。由于埋深较深,想要清除煤矿表面的土壤所需要的工作量十分巨大,强行开采的话会使得工程成本大大增加,为了减少工程成本,提高采矿开采效率就必须要对这些类型的煤矿进行地下开采。地下开采是十分危险的,必须要充分的考虑地形地质因素,在进行开采之前要先对煤矿周围的地质进行全面的分析,保证在开采时周围地质能够提供有效的支撑,避免出现煤炭矿井坍塌的情况,保障煤矿开采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 2.改进完善煤矿开采工艺的主要方法 (1)完善各级的管理规章制度 任何工作、行业想要十分有序的发展进步,离不开明确的规章制度的管理。采矿工程采矿工艺想要获得有效的进步发展,就必须对采矿工程做出十分明确的规范化管理。在制定规章制度之前,首先应该弄清楚我国现阶段煤矿开采工程中主要的问题存在于哪几个方面,在针对这些问题进行专业的规范管理。制定这些规章制度主要是帮助采矿工程能够有效的发扬自身的优点,避免自身的缺点,通过整体的协调,来达到提升煤矿开采工作效率,保障煤炭工程开采安全性的主要目的。首先,政府职能部门需要加强对煤矿企业的动态监测,了解其经营和生产的具体情况,结合当地煤矿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管理制度;其次,定期对企业的设备情况和生产技术进行有效分析,如果企业的生产设备落后、生产技术过时,需要督促企业进行设备更新和优化,防止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2)加大人才队伍建设投入 人才是实现行业发展和国家昌盛的基础保障,其在煤矿生产中占据主导地位,因此,为了提升开采效率、确保生产安全,煤矿企业需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力度,构建一支职业化、专业化以及技能化的工作团队。首先,企业需要从社会中和高校中积极引进具有较强操作能力的专业人才,为企业发展做好人才储备工作,为人才提供更加优越的待遇和宽阔的发展空间,为其解决后顾之忧,让人才安心工作,将所有的精力和智慧用于采矿技术和工艺的研究和创新中;其次,企业要对现有人员加强专业技术培训,结合生产实际情况,建立以及完善考核制度,通过考核的人员才能上岗,否则就需要继续学习,尤其针对存在安全隐患、专业技术要求较高的操作岗位,必须坚持持证上岗原则,并且定期加强专业技术考试;最后,安全是生产的首要任务,企业需要给予安全培训以高度重视,定期组织人员开展安全教育,提升所有员工的安全意识。 3.煤矿开采工艺技术的发展前景 (1)工艺的科技智能化 我国施行改革开放以后,取得了十分显著的效果,各方面的科学技术获得了很大的进步。在我国现阶段计算机互联网技术已经深入到了各个行业领域之中。其中在煤矿开采工程中最常使用的高科技技术主要有:无线电通讯技术、自动化采矿技术、GPS对煤矿进行定位等等这几种。煤炭开采工艺向着智能化的方向发展已经是必然趋势,随着我国科研人员的不断研究突破,深度矿井进行无人开采在不久的将来就会实现,这种方法不仅仅提高了煤矿开采的整体工作效率,还可以避免发生危险对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产生伤害,可以最大程度的提升我国煤炭产业的经济效益。 (2)更加注重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 由于煤炭资源是一种短时间内的不可再生资源,如果开采时不加以节制,对生态环境会造成不小的影响,虽然就目前来看国民的经济生产总值得到了一定的提升,但是从长远角度来看,过多的对煤矿使用,会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随着新阶段人们的环保理念不断的上升,追求美好生态环境的追求越来越高,这就要求煤炭开采工艺需要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向着环保的方向改进。 4结语 通过本篇论文的讨论,我国现阶段的煤炭开采工程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对于煤矿行业发展进步存在着一定的制约性。为了能够有效的提升采矿工程的经济效益,保证整个行业有效的进步发展,对于开采手段的不完善还应该彻底的贯彻落实。 作者:张奋勤 单位:太原东山五龙煤业有限公司 煤矿采矿工程篇2 0引言 近几年,我国经济实力的提高离不开煤炭资源的支持,同时经济实力的提高也促进了煤炭产业的快速发展。尤其是现阶段随着煤炭资源这一不可再生能源的大量消耗,世界各国都格外重视本国煤炭资源开采合理性的提高。但是现阶段应用于煤炭资源开采的一系列工艺和技术都缺乏先进性,所以不仅煤炭工程的开采效率无法提高,还存在着比较严重的浪费问题,这就不可避免的限制了煤炭资源利用率的提高。由于煤炭资源的利用关系到我国工业领域的发展,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所以如何提升煤矿采矿工程的工作效率以及提升煤炭资源的利用率是目前煤炭产业必须思考的问题。因此,针对现阶段煤矿开采工艺和技术,煤炭产业必须不断对其进行及时的改进和创新,并将其与自身的特点结合起来,不断提高我国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水平。 1煤矿采矿中工艺技术的重要性分析 煤炭资源是由动植物尸体在地表下长期与空气隔绝,进而经过一系列复杂的物力化学变化演变而来。由于煤层气的存在,导致煤炭资源的开采工作存在很大的危险性,稍不注意就有可能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因此煤炭企业应该制定出详细的开采计划,这样才能够提升煤矿采矿工程的安全性,最大程度上保障煤炭开采工人的人身安全,进而提升企业的经济效益。现阶段,由于我国煤炭资源的需求量日渐提升,所以很多规模较小的煤矿企业跻身于煤炭资源开采领域进行煤矿的开采,但这些小企业进行煤炭资源开采工作时,由于其安全设施不合理,尤其是在比较复杂的地质结构进行煤炭资源开采时,安全事故的发生概率大幅提高。随着我国煤炭资源的大量开采,那些开采难度小的煤矿数量明显减少,所以以后我国的煤炭资源开采工作难度将不可避免的升高。如果现阶段应用于煤炭资源开采工作的采矿工艺和技术先进性没有得到有效提高,那么煤炭资源的开采效率将不可避免受到影响,同时采矿工作人员的工作危险性也会进一步增加。所以煤炭企业应该不断改善和创新煤炭资源开采的工艺和技术,并切实提高采矿工艺与技术的选择合理性。 2现阶段煤矿开采的现状分析 目前我国煤炭企业有着非常多的采矿工艺和技术,所以在进行煤炭资源开采时有着非常高的选择性。由于我国的煤炭资源分布不规律,不同区域的地质结构有非常大的差异。因此在不同区域进行煤炭资源开采时,选择合理的采矿工艺和技术就变得尤为关键。合理采矿工艺和技术的应用不仅能够保障煤炭资源的开采工作得以顺利进行,还能在最大程度上提升煤炭资源的开采效率以及降低煤矿开采对于周围环境的不利影响。所以,为了将煤矿开采工作对周围环境的不利影响以及由于开采技术的问题给煤炭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降到最低,在对采矿工艺与技术进行合理选择的同时,还要不断对其进行创新。 3煤矿采矿工程中的采矿工艺与技术探讨 3.1露天煤矿技术的应用 在采矿中露天煤矿是我国一项比较常见的采矿技术,此技术的安全系数在开采时会较高一些,采矿的方式便是通过煤矿上层的遮挡物进行有效的转移工作,然后便能够建立出一个完整的露天采矿基地。这种露天的采矿技术如果在开采过程中没有发生极特殊的情况便不会发生上层矿石塌方情况。这种露天煤矿技术能够很好的避免采矿人员在施工中出现危险的事故,同时露天采矿技术还可以通过大型的机械设备进行高效的施工,在机器的充分帮助下可以使露天开采的建设水平得到极大效率的提升。合理的应用露天煤矿技术,能够使采矿工程能够准时的完成交工,但是虽然露天煤矿技术具有较高的安全质量优势,但并不是所有的煤矿产区都会适合此技术。因此在使用露天煤矿技术时,应当充分勘测煤矿产区,露天采矿技术一般使用在煤矿层较浅的地区[1]。 3.2空场采矿 煤矿开采后,整个矿体上会有较大的矿石间隙而周围的岩石柱和矿柱将支撑着整个空场,这称为空场开采矿法。当这种方法用于采矿时,煤矿的裸露面积非常大可以充分开发各种采矿工程流程,这就是采矿的优点。但是确实有一些缺点,例如完成采矿工程之后为了可以有效的避免危险必须及时填充空白区域。现阶段,我国在空旷地区进行填埋的主要方法有分段填埋法、浅井填埋法、矿柱法等。 3.3地下开采工艺 在对煤矿进行开采时,需要由浅层向煤矿深部进行开采。由于浅层的煤矿日益减少,开始向深部挖掘。地下开采工艺相对较为危险,在开采时会出现地压较大的情况,主要是因为煤矿中的原岩应力、煤矿岩体塑性大、在进行煤矿的地下深部开采时对矿石的作用导致矿山的整体压力变大,从而表现出较强的地压,为煤矿的地下深部开采造成一定难度,需要使用专业的检测仪器安全有序的进行相应开采工作。 4采矿工艺与技术应用的改进措施 4.1重视人才培养,切实落实责任 人力资源工作对于企业发展来说至关重要,因此需要定期对煤矿公司的工作人员进行定期的培训,这样才能够逐渐使工人培养起安全生产的意识,以及逐渐提高煤炭资源的开采效率。而且为了开展好煤炭资源的开采工作,煤炭企业需要建立起一支专业性很高的队伍。首先煤炭企业应该注重采矿和技术创新人员的责任意识培养,随后不断提高采矿和技术创新人员的工作能力。另外不断完善煤炭企业的相关制度,切实落实相应的责任也是不可或缺的,只有这样才能够使员工的责任心得到有效的激发。 4.2改善煤矿生产行业的管理制度 改善煤炭开采技术的最好方法是分析具体问题并制定完善的科学管理体系,从而将煤矿开采问题得到有效的改善。管理体系的内容不仅应该包括对采矿技术的审查,还应包括对煤矿公司的惩罚从而进一步使煤炭行业能够找到其缺点和解决方案,并清楚地了解未来的发展方向。管理制度的改善可以使煤炭行业有意识地自我调节,从而有助于提高煤炭效率[2]。 5煤矿采矿工艺技术的发展趋势 5.1煤矿采矿的智能化趋势 随着我国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其在我国的很多领域中都实现了大规模的应用。信息技术的应用给采矿行业的未来发展提供了方向,然而现阶段煤炭资源的开采工作中还主要依赖于机电自动化技术,但是随着信息技术在煤炭资源开采中应用的不断深化,煤矿采矿工程的智能化水平将会实现大幅提高。甚至随着煤矿采矿工程智能化的不断提高,未来将会实现煤矿开采无人化的目标。相较于传统的煤矿采矿工程,信息化技术主导的新型煤矿采矿工程不仅能够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概率,同时还能够最大程度上提高煤炭资源的开采效率,保障煤炭企业经济效益的稳步提高。 5.2煤矿采矿的生态化趋势 现阶段,煤炭资源的开采会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破坏,随着绿色煤矿观念的提出,改善煤炭资源开采过程中的浪费问题及对矿山环境进行必要的保护已经成为当前煤炭企业的重要目标,同样这也关乎到煤炭资源是否能实现可持续利用,所以说这就是未来煤矿采矿的生态化发展趋势。这就要求煤炭企业不断创新煤矿开采技术,并提高煤矿开采对于环境的不利影响,切实提升煤炭资源开采环境的环境友好性。 6结语 综上所述,近几年,我国经济水平实现了快速的提升,我国煤炭资源的大量利用在其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其次,现代社会无论是工业还是人民的日常生活都已离不开煤炭资源的支持,可见煤炭资源与我国社会各方面都有着非常紧密的联系。由于我国煤炭产业的发展速度过快,导致应用于煤矿采矿工程中的一系列工艺技术缺乏足够的先进性,极大的限制了我国煤炭资源的开采效率和利用率的提升。 作者:马云龙 单位:山西乡宁焦煤集团台头前湾煤业有限公司 煤矿采矿工程篇3 前言 煤矿资源是目前我国很多地区生产生活必须的重要资源,而开采煤矿一直以来都是风险性较高的工作,在采矿过程中容易因为各种因素,威胁到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针对这种情况,需要对采矿工艺和技术进行总结和分析,让从业者对采矿工艺和技术有充分的了解,在工作当中尽可能的保障效率和安全,使煤矿开采工作保持健康发展。 1.分析煤矿采矿工程中采矿技术具备的重要性 目前在煤矿开采行业当中,很多煤矿施工采用的安全措施,对于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并不能提供充分地保障,尤其是开采环境较为复杂,地质结构复杂的煤矿开采区域,会由于地质原因,造成人身安全威胁进一步增大,如果没有合适的开采工艺和技术,很容易诱发煤矿开采事故。因此,在煤矿开采过程中,针对开采环境调整开采工艺和技术,是十分必要的,并且,需要管理人员对采矿工艺和技术有全面的了解,才能在选择过程中做出最好的选择,保障开采工作的安全性[1]。 2.分析采矿技术具备的基本特征 采矿技术首要的一个特点是明确的针对性,我国在多年的矿产开采过程中积累了大量的经验,也发现了许多的煤矿采矿技术,这些技术针对不同的矿区特点,能够适应各种环境,尽可能保障工作人员的安全性和开采效率。其次,煤矿开采技术有一定的复杂性,由于煤矿开采环境本身的复杂性限制,采矿技术需要适应各种各样的环境,因此技术本身也会具有一定的负载型。同时,采矿技术的应用只能够尽可能的降低在工作过程中存在的风险性,不能完全避免,当技术工艺应用不到位时,则容易产生风险,使技术本身的应用存在一定的风险性[2]。 3.分析煤矿采矿工程技术种类 (1)采用炮采放顶煤采煤技术 炮采放顶煤采煤技术是煤矿采集工作当中常用的采矿技术,炮采放顶煤采煤技术会使用滑移支架放顶采煤的方式,使用支柱以及顶梁作为滑移顶梁的重要结构,在进行采矿的过程中,后梁和前梁会充分连接,将支架支柱作为液压单体柱。煤矿工作的技术人员和工人会根据煤矿开采的实际需求,调整支架的使用数量[3]。 (2)合理应用充填式采矿技术 充填式采矿技术在煤矿开采工程的应用当中,一般作为常用的支护方式,随着煤矿开采工作的不断推进,工作人员会将一部分填充材料安置在采空区当中,通过填充材料给予的支护作用,控制煤矿地表的松动,便于工作人员进行回采工作。一般,充填式采矿技术会应用在开采高品位矿石、稀缺矿石、贵重矿石等重要矿体当中,其对地表强大的保护作用、应用后给予工作人员强大的安全保障,对废料的高效利用、强大的场地适应效果以及高回采率和低贫化率的特点是其应用的主要优势,但是本身由于技术需要大量的劳动力、由于充填材料带来的较高成本、生产效率不足且工艺复杂等缺点,该技术还有待完善[4]。 (3)科学运用机械化采矿技术 现阶段下,机械化的采矿技术十分常用,工作人员会针对不同的工作模式,以露天开采的形式和地下开采的形式,应用机械化采矿技术。在露天条件下,机械化采矿技术需要将杂质和废料从矿体上分离。在开采过程中,机械化采矿技术的应用需要坚持自上而下的原则,并且,开采过程中要尽可能的避免对自然环境造成破坏[5]。 (4)分析大采高一次采全厚综合机械化技术 目前大采高一次采全厚综合机械化技术随着科技发展,开始不断的完善和成熟,在应用到实际煤矿开采工作当中时,发挥了良好的作用。大采高一次采全厚综合机械化技术在实际应用当中,表现出了对采煤环境的强大优化效果,能够尽可能的避免煤矿开采发生的损失,保障开采工作尽可能的节约成本,并且能够使煤矿采矿工作的效率得到显著的提升,为施工工人提供强大的安全保障,是目前在煤矿开采技术方面发展较快、前景较好的技术,但是目前仍然存在一些需要完善补充的不足[6]。 (5)煤矿地下开采方式 当煤矿层处于地下时,就必须应用地下开采技术。煤矿层处于地下的情况较为常见,煤矿在地表下方,并且和地表存在较远的距离,只有地下开采技术才能够满足开采工作的要求。不过,目前应用于实际开采工作的地下开采技术,需要相对较好的混进条件,并且开采过程中安全系数不足,工作人员在开采准备阶段和开采过程中还需要充分优化采矿层的划分,并且通过专业的探测设备分析矿层物质,才能够为地下开采工作提供科学的帮助,在效率、质量、安全性上都还有着较大的完善空间[7]。 4.分析煤矿采矿工程中采矿工艺具体方法 (1)构建塌陷预警系统 在现如今的时代发展中,人们能有着发达便利的生活,煤炭行业可以说是功不可没,但是在煤矿生产过程中仍然存在很大的问题。由于这些问题,在煤炭行业的实际生产过程中出现了各种困难。所以说,如何把握好煤矿安全生产的关系,能否与煤矿生产技术有机的结合起来,这是现如今所需要解决的一大难题[8]。在开展煤矿开采过程中,危险性是长期存在并且程度不同的,在现如今的煤矿开采工作当中,如果继续使用传统的煤矿开采技术,会导致煤矿开采工作的安全系数不足,威胁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我国的煤炭资源在很长时间内都是重要的消耗性资源,并且广泛利用于各种领域,由于煤炭作为矿物资源天生具备高价值耐储存等特性使得煤炭挖掘业在很长时间内都是极为重要的产业,也取得了很大的发展。而煤炭的挖掘工作中,挖掘煤炭工作的安全性显得非常重要,所以对煤矿采煤工作中,需要构建塌陷预警系统作为必须的安全保障。煤矿企业通过科学化的技术对煤矿进行开发生产,不仅保障了煤矿开发生产过程的安全高效性,还能有效地降低生产成本,给生产工作人员带来更有效的安全保障力度。 (2)提高采矿技术研究力度 提升在技术研究方面的投入是保障技术创新的基本条件和基本要求,在研究过程中需要对工艺和技术进行完善和优化,加大科研发展的力度,提升发展速度。煤矿生产重点省市的政府需要加大扶持力度,使企业有更强的创新动力,使技术研发和工艺更新能够更快更好地发展。 (3)完善前期勘查工作 在进行对矿山的正式开采工作之前,首先要对矿山的地质构造做好了解和勘察工作,对于其中容易影响到稳固性的地质条件,要提前做好预防和控制措施[5]。其次,开采单位要选择专业的勘测设备,对矿山地区的整体地质结构进行精确详细的勘探,做好地质条件的记录,并分析矿井内部,在岩石结构上存在的区别[6]。对于矿井下的地下水情况勘查好具体的分布状态。相关工作人员可以通过地震雷达探测技术,对开采区域范围内的地质条件构成状况进行判断,重点针对褶皱、断层以及岩层空隙等分布状况来进行分析,有效保证煤矿开采工作可以避开一些地质条件比较复杂的不安全区域,提高煤矿开采工作的效率和安全性。在矿山的开采工作当中,矿山开采的线路规划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工作,要考虑到线路推进过程中稳固性问题,做好开采路线的设计,同时,对路线中下的地质结构做好实时的勘测,思考稳固性和地质结构之间存在的联系,做好加固工作。在正式的矿山开采过程中,应该应用更加尖端的科技设备,保障勘测数据的精确性,同时通过高端设备,更好的进行对地质结构数据的分析和了解,针对性的制定安全保护措施,避免出现意外情况,借助尖端设备,做好矿山开采过程中稳固性的参数监测,动态的对其进行维护和固定,保障了高稳固性,避免出现矿山事故或是影响工作效率。通过对矿山的具体参数进行实时的监测,并定期采集地质结构信息,将其绘制成剖面图,帮助开采单位进行分析和规划调整。另外,在开采过程中,对于开采规划要实现动态的调整,对于开采过程中,当发现后续的规划存在不足之处时,尽快的进行调整,避免影响到后续的开采工作。 5.结语 在未来科技发展与社会不断进步之下,煤矿行业会得到更进一步的发展,且开采工艺会不断提高,所以各种开采技术对于整个煤矿挖掘工作都能起到积极作用,应该进一步的进行推广,同时相关从业人员要对煤矿挖掘工作本身进行管理优化,尽量避免危险发生,排查细节安全隐患,提升安全程度,同时也是为企业提升收益,助力我国的煤矿挖掘事业有着更为长远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苏康康.煤矿采矿工程中的采矿工艺与技术探讨[J].石化技术,2020,27(06):281+283. [2]刘键.煤矿采矿工程中的采矿工艺与技术简述[J].石化技术,2020,27(04):30+35. [3]安清彪.煤矿采矿工程中的采煤工艺与技术分析[J].江西化工,2020(02):223-224. [4]刘财.煤矿采矿工程中的采矿工艺与技术分析[J].内蒙古煤炭经济,2020(06):181. [5]王智慧.煤矿采矿工程中的采矿工艺与技术探讨[J].矿业装备,2020(01):32-33. [6]张克群.煤矿采矿工程中的采矿工艺与技术分析[J].工程技术研究,2020,5(02):34-35. [7]赵军华.浅谈煤矿采矿工程中的采矿工艺与技术分析[J].科技资讯,2019,17(23):65-66. [8]张奋勤.煤矿采矿工程中的采矿工艺与技术分析[J].当代化工研究,2019(07):158-159. 作者:张海明 单位:山西省阳泉市南庄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庄分公司
市政工程管理应用篇1 1市政工程管理应用BIM技术的优缺点 1.1应用BIM技术的优点 应用BIM技术能够构建工程三维模型,同时融入成本控制与施工进度,构建5D模型,能更加全面地反映工程实际情况,帮助管理人员实现工程的可视化管理与实时跟踪,可以更好地配置资源,保障工程顺利开展。应用BIM技术可以对施工进行全过程模拟,提前找出施工工艺方面存在的不足,及时合理调整施工方案,避免出现返工等情况。此外,以往的市政工程管理中存在严重的滞后性,只能在问题发生后采取措施,导致管理成效不理想。而BIM技术的应用,则能事先模拟施工组织方案,帮助管理人员预测可能出现的问题,并提前制定控制方案,避免施工中出现问题。BIM技术还可用于施工交底,借助BIM技术可视化的特点,帮助施工人员更好地掌握施工重点难点,解决施工技术难题。涉及市政工程管理的多个部门,可借助BIM技术的可视化以及动态进行有效沟通,使各部门工作更加协调。 1.2应用BIM技术的缺点 虽然在市政工程管理中应用BIM技术可为管理工作提供有力支持,但也存在一定的不足。例如目前我国应用BIM技术的大环境不够成熟,未能构建完善的应用标准体系。BIM相关软件缺少协同管理,加之目前BIM技术方面的人才缺乏,尤其是既懂管理又懂BIM技术的复合型人才更加缺乏,导致BIM技术的作用与优势得不到充分发挥,不利于管理水平的提升。此外,BIM技术的应用成本较高,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技术的应用和推广。BIM技术在市政工程中应用的效益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比如人才的流失等,导致企业的前期投入得不到回报,面对这种情况,很多企业在应用BIM技术时比较慎重,不利于该技术的推广。 2BIM技术在市政工程管理中的应用 2.1BIM技术在设计管理过程中的应用 设计是市政工程的初始阶段,应用BIM技术能够为该阶段的管理提供支持,通过BIM技术能够将勘测、地基建设、挖方以及审核等方面的施工情况直接呈现给管理人员,模拟各个阶段施工,帮助制定工程工期,还可以帮助管理人员结合不同施工阶段整理所需的材料及相关资源等。另外,应用BIM技术的模拟设计功能,能够更好地分析图纸设计存在的不足,及时进行完善。比如应用BIM技术构建图示数据,通过模拟运算测试重点结构的连接情况。通过这种方式可提前排除工程中的安全隐患,保障市政工程建设安全,降低工程风险。此外,应用BIM技术还可以帮助落实各部门的设计要求,实现各部门间的交互与沟通,为设计阶段的管理提供了极大便利。 2.2BIM技术在资金管理中的应用 (1)可借助BIM技术准确计算工程量,为资金投入提供参考依据。由于市政工程较为复杂,加之地势不均匀、施工现场不平整等,使得土方开挖和回填的工程量计算难度较大,采用人工计算的方式很容易出现误差。针对这一问题,可应用BIM技术展示地形图,结合地形图中展示的回填高度和方位等进行精确计算。通常工程量的计算都是通过套用公式计算,这种计算方式难以准确把控各项损耗,严重影响了成本管理的精确性。应用BIM技术实现精准建模,以模型为基础计算工程量,可以更好地保障计算的精确性,为资金管理提供有力的支撑。(2)由于市政工程资金周期较长,应用BIM技术可形成实际资金曲线,并与计划资金进行对比,可直接呈现资金的使用情况,更好地掌握资金结余以及亏损情况,同时BIM技术还可以分析资金使用情况、找出资金使用差异的原因。(3)管理人员借助BIM5D平台,可直接掌握实际机械台班与实际工日,且与计划相对比,帮助管理人员分析台班及工日浪费原因,这极大地提升了资金管理水平,减少了浪费现象。 2.3BIM技术在施工管理中的应用 首先,应用BIM技术能够为施工现场管理提供支持,建立施工现场立体模型,可更加直观地展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可更加全面地掌握施工现场,更好地布置场地、协调施工现场。其次,BIM技术可为施工进度管理提供支持,应用BIM技术能够构建工程三维模型,融入成本控制与施工进度构建5D模型,模型中包含时间维度,管理人员可借助5D模型比对施工进度计划与实际施工进度,找出差异并分析原因,以调整施工进度计划,加强施工进度的管理。提升施工进度的管理水平,保障工程如期竣工。再次,应用BIM技术能为施工安全管理提供支持。通过构建的三维信息模型,帮助管理人员事先找出施工存在的安全风险及隐患,提前制定防范措施。同时还可借助BIM模型模拟防范措施,确保各项措施安全有效。最后,高危项目施工前,还可应用BIM技术对施工人员技术交底,更加全面地了解施工风险,降低安全事故发生率。 2.4BIM技术在地形勘察管理中的应用 市政工程涉及城市内部的重新规划,在工程开展前需进行地形勘察,为工程设计及施工方案等的制定提供参考。通过地形勘察了解市政工程地形状况,结合地形状况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但传统勘察方式的人工消耗量较大,需通过人工进行地形及地质等的测绘及勘探。这不仅增加了人力成本,还会受到地形的限制,若地形复杂,很难保障地形勘察的准确性,而BIM技术的应用则可以有效避免这些问题。通过无人机采样,将地标高程数据导入BIM软件中,借助BIM软件实现地形的模拟,使地形勘察更加便捷,数据信息更加精确。 3结语 市政工程管理是保障市政工程顺利开展的关键,由于市政工程项目较为复杂,因此需要进一步加强管理,提升管理效率。BIM技术的应用有力提升了市政工程管理水平,在设计、资金以及施工等环节中均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应进一步加强BIM技术的应用,使其更好地为管理工作服务。 作者:胡义焕 江杨俊 李炜 单位: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市政工程管理应用篇2 0引言 近年来,随着市政工程规模逐渐加大,施工新技术及新材料日益普及,项目工期紧张,造价高等问题日益凸显,对工程造价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利用BIM技术能够实现造价管理的升级转型,发挥其优势,有利于从根源上提升造价管控工作的整体性,保障工程造价控制的质量。 1BIM技术的功能 BIM技术能够将二维图纸转换为三维立体结构,其通过建立模型,将建筑结构信息与二维图纸进行融合,建立可视化结构。与此同时,BIM技术能够将信息进行汇总以及划分,及时提取与成本管理工作相关的信息,提升了传统工程管理工作的效率。为了使BIM技术能够充分发挥自身作用,应重视施工现场的勘察工作,确保结构模型与工程现场实际情况相符合,保障BIM技术的适用性与实用性。 2BIM技术在市政工程造价管控中的作用 BIM技术在市政工程造价管控工作中最为显著的优势在于能够提升工程量的准确度。传统的工程量计算工作需要配置大量的专业造价管理人才,结合二维图纸开展工程量计算工作,输入基础数据费时费力,不可避免会出现缺项、漏项的情况,导致造价管理的精准度得不到充分保证。但将BIM技术融合至工程量计算中,BIM技术自动汇总系统能够在几秒内对建立的三维结构工程量进行汇总,极大地降低了工程管控费用,改善了传统工程造价管控的局限性,同时,提升了工程造价管控的精确性,确保精细化管理工作能够顺利开展。BIM技术还能够结合信息类型,实现管理信息的整合,为各个管理部门提供有针对性的信息,实现了信息共享,保障了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整体性[1]。 3BIM技术在市政工程造价管控中的应用 3.1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是工程的起始阶段,科学的投资决策是保证项目经济效益的重要因素。在此阶段开展造价管控,主要是应用投资估算指标,开展当前项目的投资估算工作,但项目具有复杂性及多样化的特点,导致已存在的投资估算指标很难系统全面地确保估算的准确性。借助BIM技术可建立信息模型,应用其信息储存功能,通过已建工程的详细工程资料,实现多个建设方案的经济比选,能够有效改善传统投资估算中存在的问题,对当前工程造价进行精准估算,得出更为可靠的造价预估结果,从而提升决策工作的准确性。 3.2招投标阶段 近年来,市政工程项目数量以及工程量逐渐增加,为招投标带来了一定难度。而将BIM技术与招投标进行融合能够有效改善传统招投标阶段造价管理的局限性,有利于减少人为因素带来的操作失误和资源、资金浪费现象。BIM技术能够实现数据分析,通过数据分析得出结果,明确各个投标单位的实际情况,为招投标工作提供坚实的基础。当前,绝大多数市政工程招投标工作准确性不高,在实际操作中,也常出现违规现象,降低了招投标工作质量。而应用BIM技术能够提升招投标工作的精准度,确保招标单位从实际情况出发,科学分析整个项目,提升工程质量,保障项目的社会及经济效益[2]。 3.3施工阶段 BIM技术在市政工程造价管理中应用范围比较广泛。传统图纸设计工作量较大,存在众多专业交叉环节,若协调不当,则会影响整个设计进度。而通过BIM技术检查功能,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因设计原因而造成的施工变更签证问题,有效控制造价。在实际施工阶段,还能够提高方案的合理性,发挥指导作用,为后续项目的良好开展提供依据。与此同时,应用BIM技术开展图纸预算工作,能够提升预算的精确度。当前市政工程图纸工程量预算工作强度比较大,应用BIM技术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人为工程预算出现的误差,通过建立BIM数据模型,有助于合理分析施工图纸,将其与CAD软件相结合,能够建立更为完整的项目成本模型,保障造价结果的精确度。此外,由于BIM技术建立的信息模型能够充分反映项目建立的全过程,将其与施工进度计划进行融合,能够明确各个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节点,有利于提高成本管控工作的质量。施工阶段的成本管控工作较为复杂,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资源,若人员间交流不充分,则将影响成本管控工作的质量。而应用BIM技术开展工程管理工作,其内部数据库能够实现统计功能,管理人员仅需要结合BIM数据库就能开展管理工作,这改善了传统成本管理工作沟通不畅的局面。 3.4竣工阶段 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将直接影响项目的经济效益。市政工程施工阶段较为复杂,分部分项工程较多,涉及施工图纸、签证单、合同等一系列计费依据,竣工验收工作难度较大,耗费时间精力较多。而在此阶段中充分融合BIM技术,能够降低结算阶段工程造价管理工作难度,施工单位仅需结合竣工验收图纸,建立BIM信息模型,即可实现工程量核验,相对于传统人为核算模式,这不仅降低了核算工作难度,还能避免因人为因素而对竣工结算工作产生的负面影响。此外,竣工结算阶段程序较为复杂,涉及施工单位与各个参建单位的对接,应用BIM技术的信息共享模式,能够直接实现对接,从根源上避免对接阶段出现纰漏,保障竣工结算工作顺利开展。 4结语 综上所述,BIM技术具有可视化、参数化等优势,在建筑领域中有着良好的应用效果,对完善设计方案、施工方案及管理方案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将BIM与工程造价有效结合,能够提高造价管理工作的效率及准确性。 作者:刘亚梅 单位: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市政工程管理应用篇3 1工程造价控制的重要作用 从工程开始到最后完工这整个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总和叫工程造价。通常情况下,一个建设工程的规模与投入资金成本较大,而且其建设周期较长,对周围的市场有一定的积极带动作用。另外,一个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与其在建设过程中所投入的人力物力资源有直接关系。因此,对工程的建设周期、资金投入、规模大小、施工材料等都需要进行提前的规划估计建设。一个优秀的工程前期规划对整个工程项目的设计建设都至关重要,项目管理人员通过科学合理的造价控制来对整个工程所需的材料、器械、施工队伍等进行控制,通过造价控制工作降低整个工程的投入成本,合理优化工程建设施工工作,提升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 2目前市政工程造价管理存在的问题 2.1工程造价控制落实不到位 近年来,我国建筑行业的飞速发展,但是对市政工程来说,建筑施工仍是采取传统的模式,缺乏科学合理的工程造价控制,主要是因为一些市政企业在承接了相应的市政工程后,缺乏科学合理的工程造价管理体系。对市政工程来说,它与普通的建筑工程存在较多的不同,市政工程大多都是建设在市区,相应的建设施工过程会影响比较多的部门,市政施工部门要做好沟通协调工作。但是就目前的实际状况而言,一些市政施工单位只注重自身利益,对工程造价管理不严格,缺乏充足的沟通协调,导致市政工程受到严重影响。 2.2相应的数据分析不全面 在对工程造价管理方面,现在存在较多的问题,其中比较严重的就是相应的工程造价数据分析不完善,对市政工程来说,需要对较多的数据进行详细的计算分析,其中对工程造价的管理主要包括以下三个阶段:概算编制、预算编制以及结算编制。对不同的阶段来说,相应的数据侧重点不同,每个阶段以后所得的数据结果不同。因此,对工程造价来说,需要通过这些数据进行全面分析研究,然后根据施工工程的实际状况合理把控造价。 2.3数据共享的效果有待提高 对市政工程而言,要是其中某一个步骤存在问题,就一定会造成不好的影响,对市政工程来说最关键的步骤就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办法实施共享,这种情况造成没有办法科学合理配置资源,让预计的支出跟实际所花费的费用有比较大的出入。不仅如此,大部分的工程都没有进行充分的考虑,工程的进展全部根据施工方的施工速度进行,这种情况造成信息混乱的现象。 3市政工程造价管理应用BIM技术的好处 使用BIM技术给市政工程造价管理工作提供了方便。首先,其使得工程造价管理模式更加健全。使用BIM技术使得市政工程数据的收集更加简单方便,跟以前的造价管理相比较来说,现在所得到的数据更加准确。其次,强化了工程量核算方面的精确性。在工程造价管理过程中,对某部分数据核算的精确性要求是非常严格的,很多情况下常常会因为一点点的误差而给工程带来恶劣的影响,使用BIM技术恰恰科学合理地避免了这一现象的发生。 4BIM技术在市政工程造价管理中的应用 4.1设计阶段 在市政工程刚刚开始设计的时候,需要提出多种设计方案,并对其实施相应的研究分析,挑选出最科学合理的方案实施。利用BIM技术能得到更加全面的数据信息,同时选择出更加适宜的方案,按照设计方案使得项目的进行更加稳定高效。因为市政工程项目跟很多专业内容都有关系,所以在实施工程的过程中,很难避免出现问题,因此需要科学合理运用BIM技术,充分发挥其功能,把数据进行准确的统计,使得项目在进行过程中没有问题发生,最大限度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这样就算发生了意外状况,建设单位掌握了准确的数据,也可以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和解决。 4.2招投标阶段 在招投标过程中,招标单位所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上面有很多的数据,同时计算量也是非常大的,这时如果按照以往的方式进行计算,不仅消耗了人力和物力,而且非常容易发生计算错误的情况。然而,如果在这个过程中科学合理运用BIM技术,除了可解决计算困难这个问题之外,BIM技术还能帮助投标方更加完整了解项目状况以及工程量,便于投标方比较工程量,这样也可以防止大量的纠纷以及误解出现。 4.3施工阶段 市政工程的关键就是施工,将BIM技术科学合理运用在施工过程中,可以帮助工程建立相应的模型,使得有关工作人员合理进行工程造价管理,保障资源的有效利用,做到人员以及资源利用率的最大化,实现控制成本的目标。除此之外,在施工过程中使用BIM技术能帮数据核算人员分担工作压力,同时使得核算的结果更加精确可靠。 4.4其他阶段 除了上述的几个阶段之外,决策阶段和竣工阶段都需要BIM技术的支持。在决策过程中,使用BIM技术可以了解整个项目实施的可操作性。在进行市政工程之前,如果决策发生了失误,就会造成非常大的经济损失,在决策这个过程中,工作相对来说比较复杂,也比较困难,需要对比大量的数据才能做出正确的决策,所以,利用BIM技术能综合现实状况来评估项目,辅助相关人员探究方案的可操作性,同时辅助发现更加合理的方案。在竣工这个过程中,BIM技术的运用也比较普遍,其主要任务是储存工程的资料同时优化竣工结算。利用BIM技术建设模型,可以做到信息共享,而且在结算的过程中,能直接获取工程结算的全部资料,不但非常方便而且节约了大量的时间,这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工作的效率。 5结束语 对市政工程造价管理来说,运用BIM技术主要就是给平时的工作带来方便,比如准确的处理数据、实时监测造价工作以及及时反馈等。然而,BIM技术最关键的特点在于可以保障以及优化市政工程的整体效益。总而言之,科学合理运用BIM技术,同时积极主动地开拓创新,发掘出BIM技术的更多潜能,从而能促进市政工程造价管理水平的提高。 参考文献: [1]孙梦筱,赵谦.基于BIM技术的市政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J].工程技术研究,2018(15):131-132. [2]栾凤娇,谭晓慧,薛松.BIM技术在全过程造价管理中的应用[J].市政技术,2015(5):192-196. 作者:王雯 韩利菲 单位:山东坪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财政研究论文:构建和谐社会公共财政研究论文 摘要:公共财政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物质基础和政策手段,构建和谐社会也对财政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当前,我国财政对构建和谐社会形成了一定制约,应着力构建“和谐财政”: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努力解决“三农”问题;完善税收制度;促进社会公平;建设“生态财政”。最终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为和谐社会的建设提供必要的政策和财力支持。 关键词:和谐社会;公共财政;生态财政 一、构建和谐社会对财政建设的要求 社会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系统,由此也决定了和谐社会内涵的复杂性和广泛性。不同学者对和谐社会的理解也不尽一致。有的认为,和谐社会最根本的特征是和谐的利益关系;有的认为,构建和谐社会就是建立一个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配套的社会利益均衡机制,从而形成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还有的认为,和谐社会是指“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以上观点从不同的侧面阐述了和谐社会的内涵。综上所述,和谐社会是指社会内部本身以及社会与其自身相关的事物之间保持的一种协调状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强调人与人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又要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长期的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子系统之间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需要财税、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制度等与之相配套。应积极运用财政政策使每个公民都能享受到经济增长给其带来的实惠,使其自身得到全面发展,从而增强社会认同感,避免各种不和谐现象的发生。与构建和谐社会相适应的是和谐财政政策。所谓和谐财政政策,是指既能有效支撑和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与发展,又能保证财政体系自身和谐循环的财政方针、准则和措施的总称。与以往的财政政策相比,和谐财政政策应更加注重公共产品配置的公平,实现公共产品均等化;更加注重财力分配的基本均衡,缩小地区间因经济发展水平不同造成的财力差异;更加注重财政政策的公平公正,为各种市场经济主体提供平等的财政条件。 二、财政政策对构建和谐社会制约的主要表现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由于各项制度建设滞后,难免产生各种不和谐因素。诸如居民收入分配差距问题;地区、城乡差别问题;生态环境持续恶化等。以上不和谐因素的产生固然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但与财政政策不完善也有很大关系,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不同地区居民享受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不均等从公平角度讲,同一个国家居民应该享受到大致相同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不因居住地区不同而有较大差别。全国性公共产品由中央政府提供,各地不会有太大差异。地方性公共产品由各地方政府提供,在现行的财政政策框架下,地方性公共产品的多少与当地政府财力有直接联系,而政府财力又是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的。不同省区之间,特别是东部地区与中西部地区之间,人均财力差距非常明显。2003年人均财政支出,最大与最小的省份差达8.58倍;并且同一省区内财力差距也较大,如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地区2004年人均可支配财力分别是东西两翼和粤北等山区的7.7倍和6.6倍。财力差异造成各地方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能力不同,不同地区居民享受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不均等。 2.“二元”财政结构彰显城乡差别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出发,政府财政应有助于缩小城乡差别。相反,由于我国“二元”财政结构的存在进一步拉大了城乡差别。一是政府对于同一种公共产品,在城乡之间的提供方式不一样。如在教育、道路等方面,城市居民基本上可低价甚至免费使用,其成本主要由政府承担;而在农村则主要是通过名目繁多的非税方式由农民自己承担,财政只给予少量或根本不给补贴。二是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广大农村居民尚未纳入社会保障的范围。近年来,我国政府逐步加强了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扩大了社保对象范围,但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滞后。在占全国人口60%的农村人口中,社会保障仅限于在小部分城镇劳动者中实施,使得城乡社保覆盖率之比高达22∶1。 3.居民收入分配差距持续拉大,财政调节乏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的一个重要职能是调节收入分配,避免贫富差距过大,维持相对公平。当前,收入分配差距在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单位,甚至同一单位不同岗位之间都呈现持续拉大的态势。从整体上看,我国的基尼系数已经接近0.5,早已超过0.4的国际警戒线标准,如果不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很可能引发社会动乱等不稳定因素。现行财政调节功能存在明显不足,主要体现在税收调节作用未能充分发挥。一是不同收入阶层税负不均衡,从税负公平角度而言,税负应与纳税能力相适应。而我国事实上却出现了中低收入者税负相对过重,富人税负轻的“逆向调节”现象。由于当前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过低,税率过高,又缺乏合理的减免和退税制度,造成中低收入者税负过重。据统计,2004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的65%来源于工资、薪金所得,且中低收入者占了绝大多数。二是税制体系不完善,财产税相对缺失。根据国际经验,个人所得税调节作用的充分发挥必须要有与之相配套的财产税。由于我国遗产税、赠予税等税种的缺失,使税收难以发挥对高收入群体的“削峰”作用。 4.财政宏观调控乏力,影响了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 由于长期以来我国采取粗放式经济增长模式,导致自然资源大量消耗,环境质量严重下降,生态环境遭到破坏,资源短缺、国土沙化、饮用水源的污染等因素对我国经济发展构成很大制约。然而,财政宏观调控在推动经济结构调整、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作用发挥不够,粗放式的经济增长方式没有得到根本性转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 三、构建和谐财政的设想 公共财政应通过完善各种政策、制度,构建“和谐财政”,为建设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1.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为公共服务均等化奠定基础 实现地区间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指消除地方差异和主体差异,各地方政府能够按照全国一般标准和居民的生存需求,提供基本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应建立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保障机制,重点是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一是变基数法为因素法。按照因素法合理确定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转移支付额,将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税负高低、城市化程度、人口、教育状况等因素作为转移支付的主要依据,通过对各种因素综合分析确定支付规模,提高转移支付的科学合理程度;二是采取灵活多样的转移支付形式。要把一般性补助、平级补助、专项补助、特别补助等形式有效结合;三是调整转移支付结构。现行转移支付很大一块是通过税收返还形式进行的,经济发达地区税收返还所占份额最大,反而加剧了地区间财力不均衡。由于税收返还的状况短期内难以改变,为抵消其不利影响,应调整转移支付的地区分配结构,重点向中西部贫穷地区倾斜。 2.加大解决“三农”问题的财力支持力度,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针对目前我国城乡之间差距过大的现实,应发挥财政政策导向作用,使财政收入分配适度向“三农”倾斜,缩小城乡差距,促进城乡协调发展。一是财政投资重点由城市转向农村。新增财政支出和固定资产投资向“三农”倾斜,逐步建立稳定的农业投入增长机制,大力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农业发展后劲。二是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大力支持农村公益事业发展,新增教育、文化、卫生等财政支出应主要用于农村,进一步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逐步实现公共产品的城乡“一体化”供给。三是完善税费减免和财政补贴政策。建立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的长效机制,维护农民的正当利益。四是增加农民就业培训支出。对农民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增强农民的就业能力,有利于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增加农民收入。 3.完善税收制度,促进收入分配的公平缩小收入差距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税收制度则是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要逐步完善税收制度。一是完善税制设计。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重点应放在高收入阶层,适当减轻中等收入者的税负,通过提高起征点、降低税率、减免退税制度等,缩小中、低收入者与富人之间的收入差距。应将目前的分类课征制改为混合课征制或综合课征制,有利于加大对高收入阶层的调节力度,真正体现公平税负的原则。同时,应将各种补贴、福利等全部纳入工资范围征税。二是加强税收征管,提高税务管理和监督的技术水平,加强对偷税、逃税、避税行为高发领域的监管力度。对私营企业家、文艺体育界明星、外企高级雇员、房地产开发商、知名经济学家、律师、官员等“新富阶层”的收入实施重点监控。三是适时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遗产税是个人所得税的补充,可以有效防止个人所得税的流失。此外,在开征遗产税的同时还应开征赠与税,以防止被继承人生前将财产通过赠与方式逃避缴纳遗产税。 4.建设“生态财政”,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当前,资源紧缺和环境污染等问题已对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构成严重制约,应加强财政在生态社会转型过程中的作用,支持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在财政政策上,加大对生态建设和环境建设的支持力度,建设“生态财政”,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及节约型社会的建立,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良性循环。一是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增加生态环境保护和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二是完善生态补偿机制。进一步完善排污收费制度,并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利用谁补偿”的原则,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三是大力支持发展循环经济。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通过税收优惠等政策积极引导社会资金进入资源循环利用领域,促进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建立。 财政研究论文:公共财政研究论文 关键字:公共财政进程市场化范围 一、问题的提出20世纪90年代初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提出后,我国关于公共财政改革的研究和讨论逐渐兴起。1998年全国财政工作会议第一次提出了建设公共财政的要求;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建议》明确将建立公共财政初步框架作为“十五”时期财政改革的重要目标: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提出了健全公共财政体制的改革目标。发展市场经济需要相应的公共财政制度配合已经成为共识。但是,在总体认识日渐清晰的同时,我们对公共财政具体内容和活动范围的理解却比较混乱。本文的研究基于如下判定:公共财政的出现旨在纠正市场失灵。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的公共化决定了财政的公共取向,这是公共财政产生的制度性根源。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市场—政府的动态关系决定着公共财政的范围。因此,一种经济运行只要是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基础方式,其财政模式就必然应该是公共性质的或趋向于公共化的。本文的研究方法将着眼于历史数据和经验的分析(注:由于时间跨度和各国的差异,统计数据的口径会有一定出入;另外转轨国家数据的准确性也存在一定的质疑。但不会对本文的观点产生影响。作者在采集资料过程中尽可能做到统一和标准。),有些材料可能是读者熟知的,但希望通过本文结构的安排和选取资料的特殊角度,能有助于论题的阐述。二、市场经济中的公共财政Ⅰ:纵向演进的线索就市场经济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发展的一般历史过程而言,公共财政范围的变动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我们以欧美的财政理论和美国的财政实践为主来进行考察:1.自由竞争时期的全面排斥阶段。这一阶段的市场被认为从三个方面实现着自我调制节:(1)供给为自己创造需求,市场经济不会发生需求不足的经济危机;(2)市场经济有趋于充分就业均衡的自然倾向;(3)利息率能调节储蓄和投资达到均衡,政府不应干预生产资源的配置。在这样一个无阻力的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中,严重和长期的危机和萧条状况被认为不可能出现,市场机制总会通过供求调节而自行得到恢复。在这种条件下政府的作用受到否定和排斥,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被对立起来,政府经济活动范围局限于很小的领域。“廉价政府”决定了财政对资源的配置权也是弱小的、无足轻重的,公共收支规模较小、活动范围狭窄(注:公共财政的形成是资产阶级斗争的结果,夺取公共收支的最后控制权是其形成的根本标志。1787年英国国会通过“统一基金法案”,标志着现代国家预算制度的确立。在美国由于整个世纪政府所需资金有限,加上关税收入充足,不太需要通过支出来制衡收入,其预算和会计法令以及预算署到1921年才确立。也就是说在联邦政府成立(1789年)后的132年中并没有规范的国家预算制度。)。“市场失灵”的范围是以亚当·斯密为代表的古典主义的,主要是指涉及国家安全、公共秩序与法律、公共工程与设施以及公共服务等。从1870年到第一次世界大战,美国联邦政府支出占gdp的比重平均低于3%;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到1930年前,联邦政府支出仍保持在接近3%的水平(注:大卫·n·海曼:《公共财政:现论在政策中的应用(第六版)》,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年版。)。在1825年资本主义世界爆发第一次经济危机以后的一百多年中,资本主义经济事实上的确基本能够靠市场机制本身的调节保持经济的正常运行。2.1929年大萧条后的全面干预阶段。随着资本主义经济迅速发展、市场经济充分发达,制度演进产生的内在矛盾也在日渐累积和深化。到1929年危机和大萧条爆发时,其严重程度已直接威胁到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生存,人们发现“一旦抛弃了完全竞争,那个推断自由放任的作用很可能导致以最有效率的方式来满足需要的看不见的手的原理就不复存在”(注:萨缪尔森:《经济学》,第62页,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凯恩斯将资本主义国家普遍存在的经济危机和大量失业定义为一种由有效需求不足导致的短期非均衡状态。主张政府通过财政政策增加投资需求,使总需求与总供给的均衡达到充分就业的均衡,市场机制得以重新恢复。财政政策实施效果的核心在于消费倾向,其政策传导过程表现为财政政策手段收入分配变化社会总需求改变财政政策目标实现。这一阶段“市场失灵”的范围是凯恩斯主义的,除了传统范围的“市场失灵”,更主要是指市场经济的外部性、垄断、分配不公、经济波动、信息不对称等。这些缺陷的弥补客观上需要政府介入,在微观领域以效率准则为主导,关注公共产品提供的效率和政治决策的效率;在宏观领域以公平准则为主导,关注收入再分配和宏观调控问题,通过政策调控稳定经济运行。公共财政在这一阶段逐渐形成三大职能,即有效配置资源、公平收入分配和稳定宏观经济(注:musgrave,r.a.,thetheoryofpublicfinance:astudyinpuliceconomy.newyork:mcgraw-hillbookcompany,1959.)。财政活动的范围随着政府职能的扩展而迅速扩大。发达国家的政府支出从1960年占gdp的28%迅速上升到1994年的50%(注:imf工作人员:《世界经济 展望:1996年5月》,中国金融出版社1996年版。)。美国的政府支出比重虽然一直偏低,但仍然从1929年的10%左右跃升到30%左右。随着对“市场失灵”认识的深化,以及公共产品理论的确立,政府行为与市场活动形成了一体化和相互替代的关系,公共支出广泛进入新的“市场失灵”的领域,传统的支出结构随之发生调整。从美国联邦支出的变动情况来看,1945-1975年国防支出占联邦支出的比重从89.49%下降到26.03%;而增长较快的主要是健康、医疗、收入保障、社会保障等转移性支付,其中收入保障从1.23%上升到15.09%,社会保障从0.29%上升到19.46%,整个转性支付的比重从1.75%上升到42.21%.可见联邦支出应对“市场失灵”的领域已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伴随这种变化的还有联邦净利息支出的大幅增长,其比重上升了一倍:财政支出结构的以上变动,尤其是转移性支付在公共总支出中地位的上升,是政府运用财政支出工具实现财政政策目标的直接表现,也是政府直接实施其公平社会收入政策的表现。在收入方面,税制结构也相应发生了重大变化。在美国这一时期以所得税和薪给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取代了早期以关税等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所得税尤其是个人所得税实行累进税制起到了自动稳定器的作用,配合了这一时期政府运用财政政策干预经济、实现政策目标的需要。3.“滞胀”之后的适度调整。凯恩斯之后,新古典综合派的“混合经济”思想居于主流,公共财政范围的扩大促成了二战后20多年的繁荣。但是由于财政政策只能通过心理因素的调节解决流通环节的疏导和价值实现问题,而并不解决生产环节资本与劳动的内在矛盾,只能缓解问题、暂时解决问题或使问题以被扭曲的方式出现,而不能真正消除市场实现危机的周期性出现,并且政府作用的滥用也带来了“政府失效”的问题。20世纪60年代中期以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出现的滞胀就是一个例证。随着政府大量干预经济所暴露的失灵出现,20世纪80年代以来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又进入新的调整阶段,货币主义、公共选择学派、理性预期学派向新古典主义复归,西方社会出现了国有经济私有化的浪潮。20世纪90年代以后私有化已突破了原先被认为自然垄断的领域,如电力、电信行业等。在这一背景下,政府支出占gdp的比重普遍有所回落,尤其是在欧洲,美国政府支出的比重也停止了继续攀升的势头,趋于平稳。支出结构也发生了一些变化,从2000年美国联邦支出来看,随着冷战的结束国防支出的比重进一步下降到16.46%;转移性支付总体上呈持续上升趋势,已达到56.73%,但有关收入分配方面的支出比重已逐渐趋于稳定,有关社会保障、医疗等福利性支出比重继续上升;随着债务规模的扩大,净利息支出的比重已上升到12.46%.财政活动范围的逐步趋于稳定,公共支出的效率、公共产品的私人供应受到重视(注:科斯理论的贡献正是对公共产品一定要由政府提供提出了质疑,推动了公共产品私人供应问题的研究。)(如福利制度从公共生产转向私人生产),资源的公共使用受到更严格的管理和调整。成熟市场经济制度的演进线索表明,市场经济在发展的过程中,其配置资源高效率的一面不断提高,其配置失灵和无效的一面也不断显现。这种失灵由传统的公共性产品的提供扩大到市场运行的机制性、功能性障碍,突出表现在宏观经济运行的不稳定和收入分配不平等方面,内在矛盾的调和需要政府的介入,调控成为一项重要的职能,公共财政范围的扩大和作用的增强使财政逐渐走向公共经济化。但是这种调和是动态的,市场的高级化本身会消化一部分失灵(注:一些交易费用学派的学者认为,市场失效与市场发展的层次有关。市场失效只是说明了某种最简单的契约形式,在节省交易费用和保证有效的激励方面的失败,并不是广义的市场(包括企业制度等复杂的契约关系)的失败。正像货币和银行制度没有发明出来时,人们发现很多经济活动将不能通过物物交换的低级市场进行,人们可以说那是市场失效。实际上,正是低级市场的失效产生了对高级市场形式和制度创新的需要。(参见杨小凯:《当代经济学与中国经济》,第16-17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使市场重新替代政府,同时政府的介入本身也有失灵的一面。二者的关系处于动态中,公共财政的范围也必然处于实践演进中,呈现出从国防、行政管理等守夜人职能到大量的政府投资、公共产品的生产、收入分配的公平,再到以福利化为导向的社会保障等特征。可以说西方财政制度的演变史,是公共财政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不断发展和完善的历史,公共财政始终以弥补市场失效为职能界定的依据。三、市场经济中的公共财政Ⅱ:横向展开的比较除了市场经济纵向演进中公共财政范围的变动,在横向展开的线索中,一般市场经济原则下形成的不同的市场经济制度模式、不同的政府—市场关系、不同的财政活动范围,也是个分鲜明的。同样在自由竞争时期,与英法为代表的财政少干预经济的自由主义思想相反,德国历史学派提出并实施了国家干预主义的思想,希望通过国家干预实现经济发展,克服其后进性 。其基本观点是反对古典经济学的自由主义,主张实行社会改良主义,宣传国家有机体学说,强调国家活动的生产性,主张扩大财政职能和财政支出。德国历史学派的出现和政府—市场关系模式的形成,显然并不主要是市场经济一般意义的要求,而是其他多种因素作用的结果(注:这一思想虽然后来成为国家干预主义的渊源,特别是凯恩斯主义的论据,但事实上20世纪30年代开始的财政调控经济的原理并不同于历史学派的背景,而是市场经济发展阶段的一般要求,二者在出发点和目标上都有差异。)。1929年大危机后,随着政府干预经济的加强,发达国家的公共支出普遍扩大,但是各国增长的幅度又存在很大的差异。美国政府支出占gdp的比重从1929年的10%左右上升到30%左右,最高年份在40%以上;瑞典中央政府支出占gdp的比重在20世纪早期低于7%,到20世纪末全部政府支出占gdp的比重已超过2/3(注:大卫·n·海曼:《公共财政:现论在政策中的应用(第六版)》,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年版。)。20世纪80年代以后各国市场经济制度逐渐趋于成熟,公共财政的范围和作用也趋于稳定,政府—市场关系的差异性形成了市场经济体制下不同的制度模式。比如美国政府微调型市场经济模式,法国计划引导下的市场经济模式,德国“市场经济+国家调节+社会保障”的社会市场经济模式,瑞典社会福利市场经济模式,日本政府导向型市场经济模式。政府支出比重的差异性反映了这种模式的多样性。政府支出结构的差异性也有助于描述这种特征。以1995年为例,在公共产品的支出中,美国的比重最高,其中主要反映了其作为超级大国在国防上的庞大开支;merit产品(优值品)支出中,瑞典、法国、德国该项支出占gdp的比重都比较高,反映出对教育、健康等社会服务的重视,美国该项支出占gdp的比重虽然不高,但占政府总支出的比重却最高,说明政府对这方面的支出也是十分看重的;转移支付在各国政府支出中几乎都处于最重要的位置,可以看出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对收入分配、社会福利的重视。瑞典的转移支付占政府支出的比重虽然不是最高的,但占gdp的比重明显高于其他国家,体现了福利国家的特征,法国、德国的此项支出也很大。经济服务支出主要是指政府对自然垄断行业的投资和对农业等的补贴,德国、日本在这方面的支出比重明显高出其他国家很多,体现出政府对这些领域的积极介入,美国该项支出占gdp的比重最低,则与其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特征有关。公债利息支出中,美国所占比重较大,反映了扩张性财政政策的持续后果,瑞典所占比重较大则反映了福利开支过大带来的压力。不同市场经济制度模式的形成和公共财政范围的差异性,表明在市场经济一般性规律之外,还有更多复杂的因素在改变着政府与市场效率的比较,在影响和决定着一国政府的职能和财政配置资源的权限。从上述国家的比较中,大致可以归纳出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1)经济发展阶段的制约。经济发展阶段决定着市场发育程度和经济发展水平,从而决定了“市场失灵”的范围和政府职能的范围。一般而言,经济发展水平较低,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会比较突出,政府既要培育市场发展,又要弥补市场不足,组织经济活动。东亚国家在经济起飞阶段都实施过强有力的政府干预。(2)一国的国际地位和发展战略的制约。先行国在其经济社会充分有序发展后开始进入起飞阶段,在国际竞争中享受先发优势。后起国大都在内部未充分发育的情况下面对现代经济的压力,必须要通过制定有偏重的发展战略,借助外部先进技术和资金等后发性优势实现经济起飞,而这一点是一般性的市场调节无法做到的。经验证明没有发展战略和国家创新机制的比较优势,只会使落后国家处于竞争的低端。国际竞争环境从外部决定了一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模式,并最终决定了政府在发展战略中的特殊作用。日本以私人企业制度为基础,资源按市场原则进行配置,政府以强有力的计划和产业政策对宏观经济运行实行导向,以达到经济发展的预期目标。(3)不同的国家性质和政治制度的制约。财政对资源的配置并不是通过供求调节和价格波动来完成的,而是要通过特定的政治程序来安排,并受到特定的国家利益或政党目标的制约。比如美国分权自治的联邦制度和三权分立的政权决定了其政治民主化程度较高,权力制衡机制较为完备,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容易受到监督;东亚国家大都具有政治专制与经济自由相结合的二元特征,政府对经济的主导作用较强;瑞典模式的核心实际上是社会占统治地位的国家与私人资本主义之间的一种“历史性妥协”,在混合经济体制基础上实行社会民主主义和广泛的社会福利政策。(4)社会、历史、文化等因素的制约。非经济因素的初始条件的差异对市场经济模式和公共财政范围的影响不容忽视。比如美国坚持传统的个人奋斗的信条,德国政府干预经济的观念受到康德国家的生产性功能、黑格尔国家“非物质资本”论等思想的深刻影响,东亚国家政府作用的发挥则受到儒家伦理精神所塑造的集体主义、忠诚奉献等思想影响。日本市场经济制度 模式的形成既受到历史上农业社会和财阀的影响,又受到二战后特定统制时期的影响。四、转轨经济中的财政公共化Ⅰ:csb、cis国家的考察(注:csb:中、南欧及波罗的海国家,包括阿尔巴尼亚、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保加利亚、克罗地亚、捷克和斯洛伐克、爱沙尼亚、匈牙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地区、波兰、罗马尼亚、斯洛伐克共和国、斯洛文尼亚。cis:独联体国家,包括亚美尼亚、阿塞拜疆、白俄罗斯、乔治亚、吉尔吉斯斯坦、哈萨克斯坦、格鲁吉亚、摩尔多瓦俄罗斯、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乌克兰、乌兹别克斯坦。有时还用到ceb:中欧及波罗的海国家,包括捷克和斯洛伐克、爱沙尼亚、匈牙利、拉脱维亚、立陶宛、波兰、斯洛伐克共和国、斯洛文尼亚。)现代市场经济总体上具有国家干预的特征。在正常演进的市场经济中,政府干预经济活动的范围基本上同“市场失灵”的范围相适应,政府—市场的边界有一个历史形成和发展的过程。在转轨经济中,由于市场是通过体制转换来建立,没有自然形成的过程,人们的观念、市场制度的建设、经济发展水平、转轨中的体制关系等因素,使情况又更为复杂一些。既然以现代市场经济作为转轨的一般目标模式,向市场机制的过渡就并不意味着政府从经济活动中完全退出,而是政府管理经济职能的转变,即在体制转换过程中、在未来新的市场体制基础条件下,如何使政府职能处于恰当的位置。另外,在经济转轨过程中,作为改革的设计者和主要推动力量的政府,还对市场形成本身起着重要作用。1989年以来,波兰、匈牙利、捷克和斯洛伐克以及俄罗斯等原苏联国家和东欧各国先后制定并实施“向市场经济过渡”纲领和计划。在财税体制转轨方面,主要是按照“华盛顿共识”的方案,通过改革使国家财政向公共财政转化,缩小原有的财政范围和规模。财政职能转变的重点是两个:一是财政作为政府行为不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主要是解决市场不能满足的一些社会公共需要;二是国家调控宏观经济的方式由以直接行政方法为主转向以间接经济方法为主,通过实行分税制,在中央级预算中建立转移支付项目。但在实际执行中,情况远比预想的差甚至完全相反。“休克疗法”的核心是政府从传统资源配置方式中迅速退出,这一步骤主要通过大规模的私有化和自由化来完成。但政府退出的结果并不是预期中的市场配置效率,而是产出的大幅下降,企业经营状况的持续恶化。在国家收入不断减少的情况下,各国的财政收入、财政支出出现了大幅下滑的趋势。一方面政府的迅速退出导致财政汲取能力的大幅下降。在转轨国家中,企业曾经是国家收入的主要来源,改革初期大量的国有企业进行了私有化,国家对于这些企业失去控制就意味着对失去了对财政的控制,cis国家的政府收入占gdp的比重从1992年的38%下降到1998年31%,csb国家则从44%下降到了39%(注:worldbank,adeeadeoffiscaltransition,workingpaper(15031)。)。另一方面,财政支出比重的迅速下降意味着政府基本放弃了对经济的调控。cis国家总支出占gdp的比重从1992年的56%下降到2000年的33%;ceb国家的财政支出占gdp的比重从1992年的48%下降到2000年的42%.在这种新自由主义影响下,国家最大限度地离开市场经济的结果是经济的大幅衰退和持续的通货膨胀。以俄罗斯为例,1992年1月关于价格自由化的总统令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生效,标志着以私有化、自由化和市场化为基本方向的经济转轨开始(注:其中主要的改革措施包括:(1)从1992年1月2日起,一次性大范围放开价格,90%的零售商品和85%的工业品批发价烙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2)实行严厉的双紧政策,即紧缩财政与货币,企图迅速达到无赤字预算、降低通胀率和稳定经济的目的。(3)取消国家对外贸的垄断,允许所有在俄境内注册的经济单位可以参与对外经济活动,放开进出口贸易。(4)卢布在俄国内可以自由兑换,由原来的多种汇率过渡到双重汇率制(在经常项目下实行统一浮动汇率制,在资本项目下实行个别固定汇率制),逐步过渡到统一汇率制。(5)快速推行私有化政策。)。在随后的一年内政府以最快的速度、最大的规模从资源配置中退出。配合政府管理经济职能的完全放弃,财政范围不断缩小,财政支出大大削减。政府过快退出带来两个方面的突出问题:一是转轨过程中经济危机与财政危机形成对峙局面,导致稳定经济与稳定财政的措施相互矛盾。如果采取稳定经济、遏制生产下降的措施,则必须运用政府手段扩大投资;如果着眼于解决财政危机、压缩预算赤字,则要求大幅削减政府支出,减少国家投资。二者的不相容性使稳定经济和稳定财政这两个目标不可能兼得。在这种矛盾下,俄罗斯政府采取了优先稳定财政货币的紧缩政策,但在短缺和衰退的背景下,必然导致国内经济情况的进一步恶化。同时,紧缩财政政策还造成企业税收负担过重,税额竟占企业利润的70%,而政府为追求无赤字预算又竭力压缩国家集中生产性投资,结果整个经济缺乏投资主体和投资热情。由于政府管理经济职能在转轨初 期的迅速退出,政府支出从1992年占gdp的51.9%下降到1993年的39.9%,导致1992年基本建设投资总额减少45%,gdp增长率为-19.0%,通货膨胀率高达1353.0%,社会再生产过程的循环和周转条件被全面破坏。经济运行从此进入漫长的恢复中,到2000年俄罗斯的gdp总量仍然只相当于1990年的64%(注:worldbankcountryofficedata:maddision(1982)。)。二是形成了转轨过程中的制度真空,使转轨失去了应有的驾驭。“休克疗法”的失败除了目标设计上的脱离实际,其实施的路径一开始就排斥和否定政府在转轨中的作用,否定政府在市场制度形成中的作用,一味地追求理想市场条件下的理想结果,即只要让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就可以达到经济的均衡发展。结果导致了新旧制度衔接上的制度真空,引发资源的非法配置,财政无法实施有效的干预。与此同时,政府在宏观调控方面和保护本国经济方面软弱无力,经济衰退引发社会动乱和政治动荡。这种转轨给国家和人民带来的动荡和贫困一直延续了多年之后。才引起各方的反思。“华盛顿共识”因拒绝政府在经济发展和转轨中的积极作用而受到广泛批评(注:stiglitz:moreinstrumentsandbroadergoais:movingtowardtheposterannuallecture(helsinki,finland)。)。1999年底普京总统提出“俄罗斯思想”,重新强调国家在政治、经济体制建设中的作用,即通过政治上建立强有力的国家政权体系与加强中央权力,保证俄罗斯实现市场经济的改革(注:普京指出:1.俄罗斯必须在经济和社会领域建立完整的国家调控体系,这是指让俄罗斯国事政权体系成为国家经济和社会力量的有效协调员,使它们的利益保持平衡,确立合理的社全发展目标和规模、为目标的实现创造条件的机制。2.在经济转轨的方法上,今后只能采用渐进的、逐步的和审慎的方法,切忌1990年代机械搬用西方经验的错误做法,强调俄罗斯必须寻觅符合本国国情的改革之路。3.重视社会政策。对俄罗斯来说,任何会造成人民生活条件恶化的改革与措施基本上已无立足之地。([俄]普京:“千年之交的俄罗斯”,原载《独立报》1999年12月30日))。在这种思想指导下,1999年俄罗斯经济出现复苏,1999年俄罗斯国内生产总值增长5.4%,工业生产增长8.1%,基层企业的财政状况良好,企业利润同比增长2%,外贸顺差约为400亿美元;2000年在全球经济出现颓势的情况下,俄罗斯经济反倒爆出亮点,经济增长率达到9.0%,工业产值增长率约为9.5%,一些部门特别是轻工业部门增长更快,达到150-200%,投资比上一年增长了近20%,外汇储备达到300亿美元,全年的国际收支差额达到10年来最高值约600亿美元,通货膨胀率被控制在21%以内。2001、2002年gdp分别保持了5.0%和4.3%的增长速度(注:imf,worldeconomicoutlook2003:growthandinstitution;俄通社-塔斯社莫斯科2000年12月21日电。)。五、转轨经济中的财政公共化Ⅱ:中国样本的分析从实践来看,我国将建立公共财政框架作为新时期财政改革的重要目标,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用不断增强、国民经济不断发展、财政改革不断深化而逐步认识和明确的。改革开放特别是1994年财税体制改革以来,我们一直在努力探索和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财政体制,在这期间尽管没有明确提出建立公共财政的目标模式,但我们已经在财政“公共化”实践中进行了很多探索与突破。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经济资源的配置服从于国家计划,市场的作用受到排斥和禁止。高度集中的计划管理体制决定了高度集中的财政管理体制,传统的财政理论将财政职能定位于生产建设型,财政代替企业成为社会投资主体,成为社会再生产的主要构成要素。全社会基本建设投资的80%以上由财政拨款安排,财政基本建设拨款在整个财政支出中占30-40%,居于首位。这一阶段财政运行机制的基本特征是以低价收购农副产品和低工资为基础,企业利润上缴为主要形式的特殊财政收入机制(注:在1957-1977年的20多年里,通过农副产品低价这一形式,逐民承担了总额约6000亿元的“低价暗税”;1956年以后城镇职工经常性的工资升级被中止,在以后的20多年里基本没有变动;企业留利率也一直很低,1978年只有3.7%.),大而宽的财政支出机制(注:财政职能延伸到社会各类财务职能中,包揽生产、投资乃至职工消费,覆盖了包括政府、企业、家庭在内的几乎所有部门的职能。),高度集中的财政管理机制。经济运行的好坏直接取决于财政投入产出的效果,财政安排生产、安排消费—积累比例、安排基建的效果。经济运行的矛盾直接反映为财政收支的矛盾。在这样的体制背景下,财政的首要任务是直接发展经济。我国财政公共化的改革是与市场化进程相衔接的,在渐进的过程中可明显划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财政通过逐步退出传统的资源配置领域推动经济运行机制的市场化,以存量缩小的方式体现自身职能向公共化内涵的转变。从改革开始一直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本框架建立起来之前,是我国从计划向市场转轨一个比较长的量变积累期, 时间跨度大致从1978年到1992年。这期间从转轨而言是要在打破旧体制约束的同时引入新体制的活力,并使新旧体制配置资源的能力和范围发生此消彼长的变化,使新的体制逐渐酝酿、形成;就发展而言是要实现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到20世纪末基本达到小康,完成经济发展的前两步。因此这一阶段的经济运行同时包含了改革与发展两个主题,财政活动范围的界定十分复杂。一方面财政作为计划体制下资源配置的枢纽必须被打破,以便让体制外的资源能够寻求自发组合的方式,这就是我们讲的财政放权让利的过程。放的是资源配置权,让的是配置资源的范围,从而在计划体制的边界上才有了企业自主权的扩大、企业和个人收入分配比重的提高、银行经营业务的扩大、物资流通的放松等等,而这一切正是形成以利益为导向、以供求为平衡、以资本社会动员和形成为核心的市场化机制的雏形。另一方面,在配置方式的转型过程中,财政必须继续承担确保社会经济基本稳定的任务,这其中包括保持财政-国有企业的纽带关系(税收)以确保基本的平衡能力、支撑能力;保持对经济建设的较大投入以确保对经济总量的基本维持能力;保持对利益受损者的补贴以确保转轨的平滑度。这时的财政既要主动推进改革,又实际承担着改革所带来的损失和成本,收支矛盾加大,平衡能力下降。财政对经济的干预方式是多重的,既有直接作为生产主体、投资主体的部分,也有让出一部分资源让市场因素、市场主体经营的部分。财政的角色是多重的,财政与经济的关系也比较混乱、复杂。由于市场机制尚在形成中,市场与政府的关系界定还不清晰,市场缺陷和对政府职能的要求不突出,财政的职能也缺乏清晰界定的前提和基础。因此这一阶段总体上是一个传统资源配置方式逐渐被削弱、瓦解的过程,这种被削弱、被瓦解既表现为财政在经济增长中地位和比重的下降,也表现为财政体制内部分权化过程中,中央财政地位和比重的下降。其实质是财政对经济资源配置能力的下降和中央财政对整个财政资源配置能力的下降。由于与这种下降对应的市场化配置资源和分权化配置资源的上升,因此在本质上是一个机制转换的过程、是一个制度变迁的过程。严格地讲,财政在这一阶段属于被改革的对象,其体制变动既来自于改革的压力,也来自于对维持基本平衡能力的底线的死守,因此还没有找到适应新体制要求的体制框架。但是这种渐进退出所带来的制度变迁效果是积极的,既推动了市场机制的逐渐形成,又保证了经济的稳定增长。与俄罗斯相比,我国财政支出占gdp的比重虽然也呈下降趋势,但这种趋势是平滑的、渐进的,体现着政府传统职能的渐进退出和市场机制的渐进生成。另一个支撑这种渐进退出的证据是在这一阶段长期保持的财政对国有企业、居民等的各种政策性补贴。这些补贴在改革初期的迅速增长与财政支出占gdp比重的下降形成反向作用,在总量缩减的同时起到了结构性补偿的效果,对于价格改革和国有企业经营起到了稳定器的作用。第二阶段:财政通过自身改革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财政体制框架,逐渐将财政公共化的目标定位于弥补市场失灵,同时在这一过程中以增量拓展和存量的结构性调整,继续完成传统职能的退出和对改革进程的驾驭。1992年我国确立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改革的终极目标,并判定已经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后,我们实际上进入了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时期。在此以后的过程中,由于市场机制已经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市场的效率和失灵都同时暴露出来,我国经济发展的特殊性也在明显地显现出来,人们对市场、对政府有了更为深入的认识(注:我们在政策导向上开始明确提出“我国市场发育还不成熟,必须加快市场体系的培育和发展……同时要看到,市场也存在着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的一面,国家必须对市场活动加以正确的指导和调控”。更为重要的是由于“我国是发展中的大国,又处在经济体制转轨、产业结构升级和经济快速发展的时期,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尤为重要……经验证明,微观经济越放开,市场化的进程越快,要求宏观调控越有力和灵活有效。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要有必要的集中和相应的手段”。(参见:《正确处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若干重大关系》(1995年9月28日),《十四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第1468页))。我们在实践中逐渐突破了市场化初期将市场经济等同于无政府、将政府等同于“守夜人”的极端、古典思想的束缚,对财政地位及职能的认识也就更深入了一步。即经济体制转轨、传统资源配置方式的转换、财政按传统方式配置资源能力的削弱,并不应该等同于财政地位的被削弱。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政府的介入为市场经济的运行提供了基本保证。财政面临的根本问题是在推进市场化改革、退出传统资源配置领域的同时,如何通过职能转型以适应新体制要求。1994年我们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工商税制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改革,第一次真正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建立新的财税体制框架。在很短的时间内迅速提高了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财政收 入占国内生总值两个比重,1994-2001年全国财政收入增加2.14倍,年均增长17.8%,全国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由11.2%提高到17.1%,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在体制调整后迅速由1992年前的38.6%左右提高到55%左右,实际运行中一直在52-56%之间。这次体制改革的实质是财力结构的调整,是财政在财权上的振兴。“两个比重”的提高主要是通过税制改革扩大税基、分税制改革划定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所带动的积极性的提高来实现的。这一改革改变了改革以来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从1978年的31.2%下降到1994年的11.2%连续15年日益积弱的趋势,增大了财力安排上总体的回旋余地,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财政体制承载1998年以来积极财政政策的能力。因此,从实际效果来看,体制对市场化进程的适应与配合是积极的。但是体制在某些方面的过渡性特征也是明显的,突出表现在财政职能的界定和各级财政的关系界定上,并导致财政在支持经济发展的方式上缺乏明确的界定,财政收支结构和范围还不尽合理;财政在支持其他事业发展方面的职能界定还不清晰。这些过渡性特征仍然对经济社会发展构成体制性的约束。在随后的近10年中,我们的认识和实践又经历了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比如“集中财力,振兴国家财政,是保证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重要条件”(注:参见:《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1997年9月12日),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强调“衡量财税工作做得好不好的根本标准,就是要看是否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巩固,是否有利于维护好、实现好和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否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安全、促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注:参见:《关于财政税收工作问题》(2000年1月19日),《建立稳固平衡强大的国家财政》,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6-7页。)。“在努力促进先进生产力的发展和增加财政收入的前提下,将财政支出主要用于满足我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社会公共需要,包括政治、经济、科学、教育和文化等方面的公共需要……”(注:参见李岚清:《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逐步建立公共财政框架》(2000年11月20日),《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逐步建立公共财政框架》,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3页。)。在此基础上,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对新时期市场—政府的关系作了新的界定,明确提出在“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的同时,要“健全国家宏观调控,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体制保障”,要“切实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要在完善财税体制的基础上,“完善财政政策的有效实施方式”(注:参见《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2页,第21-23页。)。伴随这一过程,我国在税制方面的改革(如所得税分享、税费改革)、支出结构的调整(增加对社会保障、教育、科学等的支出)也在渐进推进中。总体上中国的经济改革是在政府主导下进行的。为了能够充分利用已有的组织资源,保持制度变迁过程中社会的相对稳定和新旧制度的有效衔接,政府在改革出台的时机、步骤的把握、利弊的权衡、变迁进程的调整等方面都起着决定性的组织和领导作用,财政也为推动制度变迁掌握着资源配置权限与范围的进退尺度,在市场培育和市场弥补两方面发挥作用。中国政府在转轨中的作用以及财政政策的效果也越来越受到国际组织的肯定。根据1996年世界经济论坛和瑞士国际管理与发展研究院每年组织和公布国际竞争力评价,转型国家国际竞争力比较要素及排名中,中国以26名的高分排列在所有转轨国家的第一位。在对政府作用进行评价时,中国在6个大的方面、30多个指标综合排名转轨国家第一位。六、小结关于如何认识公共财政的范围,本文有如下基本看法:(1)财政活动的范围是围绕政府与经济的关系展开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一问题转化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市场的私人特征和效率原则决定了财政的公共特征和公平原则。二者构成了资源配置的两种方式和两种价值取向。因此研究公共财政的隐含前提是市场经济背景,首要内容是这一背景下动态的政府—市场关系,也就是说,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决定了政府职能的边界,并最终决定了公共财政的范围。(2)在这样的认识下,公共财政的研究既是一个理论命题,更是一个实践框架。一种经济运行只要是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基础方式,其财政模式就必然应该是公共性质的或趋向于公共化的。只是囿于市场发育程度和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其公共财政的进展程度以及与其配套的职能、体制、管理系统会有很大的不同。(3)并且财政在作为一个经济范畴的同时,也是一个政治范畴,既要强国富民,又要治国安邦。财政通过收支活动进行的资源配置,从方式上讲不是以价格波动 和市场出清来进行,而是通过政治程序来完成;从目标上讲不仅局限于经济增长和效率最大化,还有特定的国家利益和目标。因此不同的国家性质和政治制度使公共财政的内容和形式更为复杂。再加上社会、历史、文化等因素的影响,同一个公共财政命题下,实践框架呈现出多样性和特殊性。(4)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关于政府职能强化、财政活动范围扩张的案例至少有两种类型:一是市场过弱、经济发展水平较低条件下,政府干预以弥补市场功能的不足;二是市场经济发展到高级阶段,市场机制运行的内在矛盾深化,需要政府进行一定的替代和矫正。(5)对于转轨国家而言,公共财政建设有着与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完全不同的历程。西方的公共财政是在市场形成与发展过程中、在政府财政活动中自然形成的;转轨国家的公共财政则要在经济体制由计划向市场转轨过程中、在政府职能转换中、在传统计划型国家财政的基础上、通过政府的主动安排和作用来形成。不论转轨路径如何选择,财政公共化的内涵事实上都包括两个步骤:一是以财政传统职能的退出推进市场化的形成,二是以逐渐生成的市场机制界定和规范财政活动的范围。因此财政公共化与经济市场化的契合情况直接决定着转轨的绩效。关于“市场失灵”和公共财政的关系,从已有的实践来看下列方面都曾经是必须考虑的因素:(1)市场自身固有并随其发展而发展的缺陷。包括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自由竞争必然导致垄断,垄断使市场价格高于均衡价格,市场交易量低于均衡交易量,资源配置达不到帕累托最优,市场出现障碍;市场不能很好解决的经济行为外在性问题,无法协调的社会利益与私人利益的矛盾;市场机制不能有效解决的宏观经济均衡问题。(2)市场发育不完善而出现的功能缺陷。主要是指由于受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成长阶段的限制,市场结构和市场功能还残缺不全,各种市场尤其是要素市场缺乏良好的组织,市场信息不灵敏、不准确,不能及时正确地反映产品、劳务和资源的真实成本,从而导致市场本身应具有的资源配置功能不能有效发挥。对于这种性质的缺陷总体上要通过市场本身的发展来消除,但在转轨过程中政府一定程度的弥补和替代、政府以积极措施促进市场发育(如明晰产权、加强法制建设等),是必须兼顾好的两个动态方面。(3)政府应该退出尚未退出导致的市场缺陷。主要是指政府干预过多或不适当干预所造成的市场扭曲,这是转轨经济中特有的现象。在从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转轨过程中,政府从传统职能的退出、财政从传统资源配置领域的退出,都不是一次性完成的,而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在政府退出与市场进入的过渡状态,传统的“政府缺陷”仍然发生作用,配置的冲突和扭曲会普遍存在,如诸候经济、行政性垄断、双轨制、按隶属关系划分的财政体制等。这些缺陷的消除将取决于改革进程。(4)转轨过程中由于改革战略的失误、试错、纠错而产生的市场失灵。如激进改革战略失误所造成的经济衰退、资源配置低效、非法、经济社会政治动荡等,这种失灵的代价巨大,并且必然伴随一个重新强化政府和培育市场的过程。另一类是由于有限理性和认知能力不足而在“边学边干”中试错的成本,以及对经济运行的影响。(5)在转轨本身的发生、发展上的失灵。市场不可能在计划体制下自发产生,不可能自发地设定转轨的路径,也不可能自发地推动转轨向前演进。政府必须始终对体制转轨秩序进行控制和调节。政府是新制度的供给者,通过逐步制定和完善一系列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则来组织市场,完成制度变迁,软弱的政府不可能完成推进市场化进程的任务。(6)制度属性对市场的约束。市场调节作用的发挥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和计划指导下进行,必须考虑特殊的政治制度。引导非公有制主体在追逐利润目标的同时兼顾社会福利目标,消除经济运行的盲目无政府状态和保证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要通过利益机制和制度约束来实现(注:例如邓小平对中国经济转轨的制度性界定是,“我们的改革,竖持公有制为主体,又注意不导致两极分化。……这就是坚持社会主义”。(《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139页))。转轨经济中的政府职能包括对冲突的控制(体制冲突、利益冲突)、对发展战略的控制、对经济的保护、对变革路径的选择、对受损者的补贴、对宏观经济的稳定。总体上是在资源配置方式的替代过程中对制度设计、步骤、目标,对由此对经济运行、社会稳定等方面的影响加以控制和管理。转轨本身是一个极为复杂的过程,财政活动的范围覆盖了上述所有的六个方面。评价政府行为和财政活动的标准并不是对某些西方规则的符合,而应以经济运行的效率根本(注:1996年世界银行发展报告《从计划到市场》将经济转型的长期目标界定为,“建立一种能使生活水平长期得到提高的繁荣的市场经济”,显然对市场经济的目标是有严格限定的。),至少狭隘地理解公共财政是难以满足实践要求的。 财政研究论文:地方财政研究论文 关键词:财产税地方财政税收归宿 一、引言 按照受益范围的大小,公共产品可分为全国性的公共产品和区域性的公共产品。全国性公共产品的受益范围覆盖整个国家,每个区域的居民都能同等消费,因而代表区域居民利益的地方政府不会自愿提供,只能由代表整个国家居民利益的中央政府提供。相反,区域性公共产品的受益仅局限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因而其他区域的地方政府不会提供,只能由代表该地区居民利益的地方政府提供。税收是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价值补偿,因而税收收入和税收权限的划分也应当与公共产品的提供相对应。为提供全国性公共产品而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征收的税种,其税收收入和税收权限应归属于中央政府;为提供区域性公共产品而选择在区域范围内征收的税种,其税收收入和税收权限应归属于地方政府。 作为地方支出项目的资金来源,财产税在世界各国地方财政中占有重要地位①。然而,目前各国学者对财产税是否属于受益税的争论尚未停止,一些学者也在试图寻找能够替代财产税为地方政府筹集资金的其他税种(Oates,2001)。财产税税负最终由谁负担?用于何处?能否采用其他收入予以替代?通过研究财产税归宿找到上述问题的答案,有利于明确财产税的经济效应和在地方财政中所应发挥的作用,从而合理制定财产税政策,改善地方财政状况。 从研究方法上看,税收归宿可以分为绝对税收归宿、平衡预算归宿和差别税收归宿。绝对税收归宿考察当其他税和政府支出不变时某种税收的经济影响,是最基本的税收归宿分析方法。平衡预算归宿考察的是税收与政府支出计划相结合所产生的分配效果。也就是既分析税收的归宿,又考虑通过税收取得的政府支出的用途。差别税收归宿考察的是政府预算保持不变时,以一种税替代另一种税的归宿差异。本文从的财产税绝对税收归宿入手,对平衡预算归宿和差别税收归宿进行一次全面的考察。 二、绝对税收归宿:谁负担了财产税 传统观点在分析中采用局部均衡方法,并将财产税划分为对土地课税和对建筑物课税两部分,认为财产税是对土地和建筑物课征的一种货物税,税收归宿取决于相关的供给和需求曲线。对于土地而言,只要数量无法改变,其供给就是完全无弹性的,因而全部税负由土地所有者承担。如果土地的供给不是固定的(例如城市土地供给可以扩展至毗邻农用土地的市郊地区;同样,通过填埋改造也可以增加土地的数量),那么税负则由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分担,比例取决于供给和需求的弹性。对于建筑物而言,由于建筑业在长期内可以按市场价格取得所需资本,因而建筑物的供给曲线是完全水平的。如果资本无法在建筑部门取得预期收益,就将转移至其他部门。因此,对建筑物征收的财产税能够向前转嫁给消费者。对于财产税的收入分配效应,传统观点指出,对土地部分课征的财产税,取决于来自于土地所有权的收入是否随着收入的增加而提高。同样,对建筑物课税的累进性取决于随着收入的增长,用于住房部分的收入是提高还是下降②。 与传统观点相反,Miesezkowski(1972)采用Harberger的税收归宿一般均衡模型(两个生产部门、全国范围内固定的资本存量以及一定的政府服务水平)分析地方财产税的归宿。后来人们将Miesezkowski,Zodrow,Wilson等人的观点合称“新观点”。Miesezkowski指出,传统的局部均衡分析没有考虑整个经济中所有地区广泛征收财产税时的一般均衡效应。他在模型中假设全国的资本供给完全无弹性,因此资本所有者作为一个群体承担全国范围内的财产税。 Miesezkowskiki将这一效应称为财产税归宿中的利润税部分。由于资本所得在富有阶层收入中所占比重更大,因而财产税归宿中的利润税部分具有较高的累进性。该结论与上述传统观点截然相反。此外,在税收相对较高的地区,财产税使资本从该地区流出,降低了该地区生产要素(土地和劳动力)的生产能力和要素回报率。资本流入税收相对较低的地区,这些地区的工资和土地价格提高而住房和商品价格下降。Miesezkowski将其称为财产税归宿中的货物税效应,并指出,货物税效应扭曲了经济中的资本配置,使资本从高税收地区转移至低税收地区,直至所有地区资本的税后收益相等。 可见,采用局部均衡分析与采用一般均衡分析的假设前提与结论的差异是显著的。笔者认为,这种差异的产生,主要源于对问题分析的角度不同。传统观点想要解释的是某一特定地区的财产税归宿,而一般均衡方法着重考察一个国家整体的财产税归宿。当考察问题的角度发生变化时,结论产生某些差异就不足为奇了。况且,两种观点并非完全对立。当某一地区的财产税相对于全国的平均税率而言较高时,该地区的消费者就将以更高的商品购买价格承担这种货物税效应。这时,财产税归宿的传统观点就可以视为一般均衡观点的一种特例。实际上,财产税是一种地方税,地方政府在讨论征收财产税所产生的效应时,似乎并不关心其他地区的资本收益和房屋的消费者,它们只考虑本地区居民所负担的税收以及对本地区经济所造成的扭曲。地区税收负担的增加,主要是通过货物税效应产生影响,利润税效应作用很小,因而总体效应是累退的。其他地区的利润税效应将被货物税效应的收益所抵消,从而将所有税收负担留给课税地区。课税地区的税收归宿不仅是累退的,而且该地区承受所有的税收负担。从整个国家的财产税体系上看,财产税的税收负担则包含累进性因素,但地方居民则视财产税为累退的。由于财产税主要是作为一种地方税发挥作用,因此后一角度显得更为重要,即货物税效应是问题的主要方面。 三、平衡预算归宿:受益观点与新观点之争 由于财产税是地方财政支出的重要来源,因此在分析财产税归宿时,考虑财产税的用途显然是必要的。对于财产税的平衡预算归宿问题,同样存在着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被称为“受益”观点。该观点基于Tiebout(1956)的分析框架,假设消费者具有“用脚投票”的完全流动性,地方政府间存在竞争。这使得各地区的公共服务相对于个人需求而言具有同质性,因此在该框架下地方公共服务的提供总能保持在有效的水平上。受益观点最先由Hamilton(1975)提出,他将财产税作为地方最重要的筹资手段纳入Tiebout模型,并从四个方面对模型加以扩展:假设地方公共服务提供的是满足私人需求的产品,因而公共服务的人均成本是固定的,地区规模与公共服务的有效性无关;通过居住用财产税为地区服务筹资;房屋市场模式明确,有足够的地区可以满足住房和公共服务需求,换言之,与理想的税收及支出对应的住房供给是完全有弹性的;地方政府制定了严密的地区法规,能够确定地区内住房的最低价格。在上述情况下,个人不会因财产税的征收或提高调整其房屋消费,个人按照对住房和公共服务的偏好选择居住地区,正如在最初的Tiebout模型中,配置到公共部门的资源是有效的,因为财产税作为一次性总付税,相当于支付地方公共服务的成本。此外,用于住房的资本配置是有效的,各家庭间不产生收入的分配效应。换言之,具有严格地区法规、能够保证同质住房以及财产税的完全资本化在房屋价格上体现出差异的居住用财产课税体系,相当于不具有扭曲效应的使用费。Fischel和White将这一方法扩展至对工业资本征收的财产税,假定企业在地区间具有较高的流动性。同样,在适当的地区法规下,工业财产税相当于为政府公共服务支付的费用(GeorgeR.Zodrow,2001)。 另一种观点即“新观点”。以Miesezkowski的一般均衡分析为基础,Zodrow-Miesezkowski(1986)在考虑财产税用途的前提下,对原有模型进行了修改,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假设政府在模型中按照Coumot-Nash方式竞争(认为其他地区的财政政策和资本收益不变),因此地方税收和公共支出是内生的;模型考虑地方公共服务对个人效用水平的影响,个人效用函数包括地方服务,允许个人对地方服务具有不同的需求;按照Tiebout和受益观点所强调的个人对地方公共服务需求不同,允许个人在地区间流动,每个地区中的个体在其对公共服务的需求方面是同质的;模型包括一种简单的土地使用范围形式。分析的结果表明,引入Tiebout特征后,一般均衡分析的基本结论并未改变。只要资本随着地区间财产税的差异而在地区间流动,且资本供给在全国范围内固定,财产税归宿中就将包含利润税和货物税两方面的内容。 这说明,尽管受益观点和新观点的前提和结论存在差异,但在二者的分析中,某一地区的地方支出都与财产税负担紧密相连。实际上,由于地方土地所有者(尤其是房屋所有者)居住在课税地区,消费者价格的提高局限于地区生产和消费的商品,因此新观点中明显具有受益观点的特征;换言之,通过提高地方财产税筹集地方政府支出而增加的负担完全由地方居民负担。 新观点的受益特征与实际的受益观点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得到结论的过程与后者不同:按照新观点,地方要素和消费者的税收负担产生于因课税而导致的资本流出。对于受益观点和新观点的争论,一直以来从未停止。笔者认为,既然财产税是一种地方税,那么在考虑地方财政支出时将其视为一种受益税显然更符合财政联邦制的概念——各级次的政府在其范围内提供公共服务,并自行为之付费③。然而,这种受益税是相对意义上的,或者说是地区间或各政府级次间受益税,而不是绝对意义上的个人间受益税。在绝对的受益税情况下,税收实际上成为一种使用者收费,即公共服务的价格,因而不产生超额负担,对资本市场没有扭曲效应,研究其归宿问题就显得毫无意义。而事实上财产税是一种相对意义上的受益税——从全国范围上看是累进的,从地区角度看则是累退的。 四、差别预算归宿:财产税的替代性收入来源 由于地方政府提供的主要是地区受益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因此有必要掌握自身的收入来源。作为地区性公共产品的价值补偿,财产税一直在地方政府收入中占有重要比重。然而,在实践中,财产税的估价容易导致征纳双方的争执矛盾,按季或年度征收且由纳税人直接缴纳又经常使纳税人感到税收负担格外沉重,因此地方居民往往向地方政府施加压力,要求减轻财产税负担④。在这种情况下,各国开始寻找替代性的收入来源。对地方政府而言,财产税的替代性收入来源主要包括销售税(或增值税)、所得税、使用者收费,以及来自更高级次政府的转移支付。在上述收入中,使用者收费对于地方政府而言是一种不断增长的、颇受欢迎的收入来源。使用者收费被广泛地用于为卫生服务、开发许可、公用事业、文化景点等筹集资金。但是,作为一种为公共产品和服务筹资的收入来源,使用者收费局限于具有排他性的服务。因此,对于地方政府有义务提供的很多产品和服务(如贫困救济、基础教育、治安等)而言,使用者收费是不合适的。 除使用者收费外,销售税(或增值税)和所得税也是地方政府考虑的主要对象。与地方财产税相比,地方所得税和销售税确实具有一些优点。由于更高级次的政府(中央政府或州、省级政府)通常也征收这两种税,因此,由更高级次的政府代为征收和管理,能够节省遵从和管理成本。此外,这两种税收的弹性都要好于财产税,并且在大部分情况下可以自行申报。相比之下,财产税的税基需由税务管理部门进行估测,所费时间较长,而且通常被纳税人认为是武断和不合理的,税收收入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也不大。将销售税和所得税作为地方收入主要来源的问题是,一方面,由于更高级次的政府同时征收销售税和所得税,因此,如果地方政府将其作为主要的收入来源,那么边际税率将会非常高。另一方面,销售税和所得税的税基要比财产税税基具有更大的流动性。个人完全可以通过在邻近的地区购物或工作,以避免缴纳地方销售税和所得税。 更高级次政府的补贴是地方政府的又一收入来源。事实上,几乎所有地方政府的财政资金中都包含着自身收入和上级补助,但二者所占比重各地差异较大。一种极端的形式是Tiebout-Hamilton-Fischel模式,地方政府提供广泛的公共服务体系,家庭选择适当的居住地区,以享有其希望得到的公共产品。在该模式中,地方财政具有市场化的特征:家庭在选择居住地区时“用脚投票”,有效地“购买”希望得到的公共服务,税收如同市场决定的价格一样发挥作用。另一种极端形式则在地方财政体系中强调地方服务的平等性,地方政府应发挥基本的再分配作用。在该模式中,地方收入中很大一部分依赖于转移支付,中央政府通过征收全国性的税收在筹集收入中发挥基础性作用,中央分配大量的补助给地方政府,用于地方公共支出。支持后一种模式的人认为,主要依靠中央政府收入的财政体系更有效率,也更为公平。因为更高级次的政府可以更为有效地使用累进税,这一方面提高了税制的公平性,另一方面也使人们无法通过在各地区间迁徙而避税,减少了扭曲性地区决策引起的超额负担。此外,在集权财政体制下,可以采用平均的方式将资金分配给地方政府,从而使各地区间的财政机会更为平等。尽管这些观点指出了更高级次政府补贴的优越性,但笔者认为,该模式的最大缺陷在于忽视了税收与政府支出决策之间的联系。实际上,地方政府想要作出正确的财政决策,就必须权衡公共支出的成本与收益——理想的结果是将支出调整至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的点上。如果资金来源于其他地方,这一联系就被割断:公共支出项目的边际收益不再等于其边际成本。有关地方公共服务范围和水平的决策很可能变成地方与更高级次政府间关于地方公共项目补贴规模和形式的谈判结果。因此,决定在边际上扩大还是缩小地方公共项目时,地方税收必须发挥主要作用,以使这些决策的成本和收益在复杂的决策中成为主要的决定力量。 五、中国财产税改革:税收归宿理论的引申 改革开放后,中国对财政体制进行了渐进性的改革,并于1994年建立了以分税制为基础的财政体制。分税制财政体制实施后,中央政府收入由之前的20%左右提高至50%以上,并且至今一直保持着这一水平(国家统计局,2004)。然而,在地方政府的收入份额大大降低的同时,其支出任务并未相应减少,70%的公共支出仍由地方政府负担,其中超过55%的部分落在县、乡政府肩上(WorldBank,2002)。中央政府财政收入的集权化和原有地方支出责任的保留使地方财政捉襟见肘。为了满足地方居民对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需求,地方政府不得不寻找替代性的收入来源。在众多可选择的渠道中,不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预算外收入和没有纳入预算外管理的非预算收入不在中央政府的预算控制范围之内,成为地方政府弥补财政收支差额的两种最为常用方法⑤。世界银行(2002)估计中国目前的预算外收入和非预算收入占GDP的20%,其中2/3由地方政府支配。Wong(1998)估计1994年中国的预算外资金高达2100亿元,占GDP的4.7%。Gang(1998)的案例分析结果表明,中国乡镇政府的大部分公共支出是通过非预算资金筹集的。例如,广东省某镇1993—1994年90%的基础教育支出成本通过非预算资金弥补;浙江省温州地区某镇94%的道路建筑资金和50%的政府行政支出来源于非预算资金。按照他的估计,中国南方城市的政府收入中,1/3来源于预算收入,其余部分由预算外和非预算收入弥补。 预算外收入和非预算收入的使用反映了中国从中央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的一种进步和改良,因为二者体现了地方纳税人对地方公共产品的偏好与满足这些偏好的资金之间存在更为紧密的联系,从而使财政资源的配置更有效率。尽管具有上述优点,但二者的负面效应更加明显:首先,由于各地方政府征集预算外资金和非预算资金的能力不同,因而地区间差距进一步扩大。实践表明,经济发达地区比不发达地区更容易从地方经济中取得资金,结果是不发达地区处于更为不利的地位。由于预算外资金和非预算资金的征集会减少中央财政的收入规模,因而中央政府采用转移支付以减轻地区差异的能力同样降低,欠发达地区的财政状况面临着进一步恶化的风险。其次,由于非预算资金完全由地方政府自由支配,不受中央政府监督,因而地方政府往往以降低其税收负担为条件要求企业为地方公共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投入资金。换言之,相对于预算资金而言,地方政府更加倾向于可以自行支配的预算外或非预算资金。这无疑将削弱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不利于达到稳定经济的政策目标。最后,预算外资金和非预算资金的取得大部分是无规则的。这种不透明的制度安排也为地方官员的腐败敞开方便之门。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规范地方财政体制,减少通过预算外资金和非预算资金筹资的负面效应已经成为下一步财政体制改革的关键问题。笔者认为,加快财产税的改革将是解决该问题的一剂良药。该结论的得出主要基于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第一,中国的税制改革已经到了必须处理省级以下财政关系的阶段。虽然分税制改革确立了中央与省级政府之间的收入分配关系,但并未明确省级以下财政关系。实际上,与中央——省级政府收入——支出不配比一样,省级以下政府也存在这一问题。尽管大多数公共支出发生在县乡级次上,但收入分配却并未与支出模式相符。因此各级地方政府间也应建立规范的财政关系。财产税属地方税,如果下一步的改革集中于地方财政体制,那么财产税必然成为主要的改革对象。第二,加快财产税改革也符合中央政府希望地方政府减少使用预算外资金和非预算资金的愿望。实践表明,每当中央政府试图抓紧对地方财政的控制,省级以下政府通常都采用非正式的预算安排予以应对。可以说,忽略省级以下政府作用的改革方式必然无法削弱预算外资金和非预算资金的使用。因而,在未来的改革中,中央政府必须对地方财政予以重视。财产税的改革不仅不会使中央利益受损,还将有利于帮助其实现建立以税收为基础的财政体系和地方政府减少使用预算外资金和非预算资金的目标。允许地方政府拥有财产税的管理权将有助于激励预算外资金和非预算资金向正式的预算体系转化,从而更加便于中央政府监控。第三,推进财产税的改革还将有助于防止地区差距的进一步扩大。财产税不仅征收了地理位置租金,而且要求公共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的主要受益者支付成本。用财产税替代预算外资金和非预算资金,无疑有助于消除非正式预算筹资方法所导致的负面激励效应,实现中央政府所提出的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战略目标。 财政研究论文:农产品国际竞争力财政研究论文 内容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农产品国际贸易的竞争日趋激烈。如何既不违背WTO农业规则,促进本国农业的发展,又能充分利用本国的资源禀赋优势,合理组织农产品生产,扩大农产品出口,增强本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已成为世界各国政府制定农产品生产与贸易发展战略的出发点。本文根据农业生产的资源配置与资源耗费情况,以及农产品国际贸易格局,提出提升中国主要农产品国际竞争力的财政政策措施。 关键词:农产品竞争力国际贸易财政支持政策 世界农业科技的发展和农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要求世界农业发展专业化生产并实现国际分工。农业国际化主要表现在世界农业多边管理框架基本形成,农业国际交流日益频繁,农业技术合作日益增强,农业外国直接投资大规模增加,农产品国际贸易日益扩大,其主要特征是农业管理规则国际化、生产国际化和市场国际化。市场是世界农业经济发展的基础,是推动经济增长的动力之一。由于生产销售国际化的发展,任何农产品都与国际市场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市场不断取长补短,趋于融合。 中国在耕地面积不断减少、农业生态环境日益恶化、对农业投入明显不足的同时,农业科技总体水平又较落后,农业科技贡献率只有42%,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农业资源利用效率和农业生产率的提高,制约了农业的持续稳定增长。因此,根据比较优势原理,采取积极有效的财政政策,加大政府对农业的支持力度,提高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就成为中国农业发展的重要选择。 农产品比较优势与农产品国际竞争力 比较优势反映了一国资源禀赋与贸易结构关系,反映出国家之间由于一国资源禀赋的差异所导致的产业以及对外贸易结构模式的差异。决定农产品比较优势的因素较多,其中以国内生产成本、边境价格、汇率最为显著。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国内生产成本由于国内外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而最小化,边境价格由国际市场供求关系决定,而汇率将更为真实地反映本币的换汇成本。根据Pearson提出的国内资源成本理论(DomesticResourceCosts,简称DRC),测算出中国主要农产品的比较优势与国际竞争力如下: 粮食产品中,大米具有比较优势,小麦和玉米处于比较劣势,缺乏国际竞争力。从比较优势度(1-DRC)来看,小麦在1993年已缺乏国际竞争力,比较优势度降为-0.20。2001年小麦比较优势度为-0.11。玉米从1996年起缺乏国际竞争力,2001年为-0.07。只有大米仍具有比较优势,2001年为0.35。 油菜籽、大豆处于比较劣势,缺乏国际竞争力。从比较优势度和农产品社会净收益两种评价方法看,大豆在1990年-1994年均具有比较优势,但从1995年开始,大豆的比较优势度和农产品社会净收益均持续下降,1995年比较优势度为-0.03,社会净收益为-0.04元/公斤;2001年比较优势度为-0.04,社会净收益为-0.09元/公斤,已缺乏国际竞争力。油菜籽在1990年-1995年具有比较优势,但从1996年起油菜籽已缺乏国际竞争力,比较优势下降很明显;社会净收益2001年为每公斤-0.06元,资源配置效率明显下降。 棉花比较优势下降很快,已缺乏竞争力。1996年起棉花已不再具有比较优势,比较优势度1996年为-0.05,2001年降为-0.46;社会净收益1996年为-0.51,2001年为-0.37。 生猪具有稳定的比较优势。生猪是中国少有的一直保持比较优势的农产品。1990以来生猪的比较优势度一直在0.37-0.59之间,最好优势度在1993年为0.61,2001年为0.42。从社会净收益来看,生猪具有较高的资源配置效率。1993年-1995年维持在高收益水平上,社会净收益分别为每公斤1.17元、2.44元和1.83元,即使在农产品收益普遍下调的1999年,生猪的社会净收益也有1.30元,2001年达到1.6元。 苹果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从比较优势度和社会净收益看,苹果的比较优势很显著。苹果在1990年-2001年的比较优势度一直在0.74以上。苹果的社会净收益NSP也一直保持在较高的收益水平,1990年-2001年期间有8年超过每公斤2元的收益水平。苹果是目前中国较具国际竞争力的产品。 分地区来看,农产品比较优势表现为: 华北、东北、华东和华南地区的部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小麦生产具有比较优势。最具比较优势的是黑龙江省,其次为山东省,其后比较优势度依次为河北、天津、河南、安徽,说明这些地区更适宜发展小麦生产。而西北、西南地区的小麦生产则明显处于比较劣势,这些地区小麦生产不具有竞争力,不适合发展小麦生产。 稻谷生产总体上具有一定的比较优势。稻谷是最主要的粮食作物,产量一直占全国粮食总产量的40%以上,种植面积占全国粮食播种面积的22%-30%。稻谷生产主要集中于华南双季稻作区、华中双季稻作区、西南高原单双季稻作区、华北单季稻作区、东北早熟单季稻作区和西北干燥区单季稻作区等6个大区。大米生产具有明显比较优势的地区是整个东北地区及华南和西北部分地区,而华北地区大米生产不具有比较优势。 玉米是重要的粮食作物和饲料作物,种植面积和总产量仅次于稻谷和小麦,其生产主要分布在东北春播玉米区、黄淮海平原夏播玉米区、西南山地玉米区、南方丘陵玉米区、西北灌溉玉米区、青藏高原玉米区等6个主产区。东北地区玉米生产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 大豆生产主产区有比较优势。大豆原产地在中国,是重要的油料作物和优质蛋白来源,全国各地均有大豆生产,但以东北和黄河中下游及淮河流域为主。辽宁、吉林、黑龙江大豆生产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黄淮地区大豆生产除河南、陕西和山东具有一定的比较优势外,其他省区均缺乏比较优势;福建和云南则缺乏比较优势。 提升农产品国际竞争力的财政政策 提升农产品国际竞争力需顺应农业国际化的发展趋势,以国内外两个市场为导向,以区域比较优势为基础,依靠科技引进、研究和推广,推动农业科技进步,着力改善农产品的品种和质量,实现农业发展增长方式的根据转变,促进农业结构优化升级,增强农业国际竞争力。 传统的财政农业投入政策主要围绕农产品数量增加为主要内容,投入重点放在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生产上,对改善农产品质、农业科技、农产品市场建设、农业保险制度的建立、农业收入支持体系等方面的投入不够,投入力度也不足。在农业发展新阶段,中国政府需加大财政对农业的投入力度,并按照WTO农业协议,优化财政农业投入结构,逐渐压缩竞争性项目的投入,扩大公益性、服务性项目的投入。 扩大财政对农业的投入规模,提高财政农业投入占财政总支出的比例 世界农业发展经验证明,政府财政农业投入的规模对农业发展具有极为重要作用。农业是高度依赖土地、水、气候等自然资源的产业,维系农业的稳定发展,首要条件是农业有良好的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其内部环境就是具有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较高素质的农业生产经营者,广泛应用的农业科技等;外部环境主要是市场体系的建立与完善、价格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农业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农业税收制度的完善等。创建良好的农业内部环境与外部环境重在政府的财政投入。近年来中国政府加大了对农业的投入,但力度仍显不够。在财政经济明显转好的情况下,每年财政对农业的投入占农业生产量总值的比重一直处于4%左右水平,这一比例即使在发展中国家也算是很低的;财政对农业投入占财政总投入的比重一直徘徊在7%-8%之间,如果扣除具有广泛外部性的水利基础设施等投入,则这一比例更低,仅4%-5%之间,这种投入力度对于增强农业基础地位,提升农业的国际竞争力,显然是不够的。WTO农业协议及中国与其他国家达成的双边协议不仅未限制政府加强对农业的投入力度,而且还为政府加大对农业的支持提供了一定的空间,即不仅可以争取没有上限的“绿箱”政策,而且可以在农业生产总值的8.5%或某一个产品产值的8.5%以内对农业或某一特定农产品进行“黄箱”政策范围内的支持。因此,国家在财政收入和支出不断增加的同时,需重视对农业的投入,在未来5年内财政对农业的投入占农业生产总值的比重年均需达到5%以上,10年内需达到10%的水平(含“绿箱”投入);财政对农业投入额占财政支出总额的比例应逐年有所提高,近5年需达到10%以上的规模,10年内需达到15%以上的规模。 优化财政对农业投入结构,提高政府对农业的支持效率 国家财政对农业的投入结构集中反映出财政资金在农业支出中的分配构成,体现了政府对农业的投入重点和投入方向,是财政农业投入政策的组成部分。不断优化财政农业投入结构是财政投入政策追求农业投入效率的主要路径。 增加对农业基础设施的投入,以提高农业的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未来几年内,财政需加大对农田水利设施的投入,改善重点流域的水利设施。注重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投入,支持农田水利设施的配套建设和维修保护,重点支持节水灌溉设施建设,支持小流域治理和雨水集蓄利用,以及土地的整治,提高农业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注重对农业科技的研究、引进和推广的投入。中国目前农业科技总体水平同发达国家相比落后较多,甚至不如一些发展中国家,农业科技贡献率只有42%,而发达国家一般为60%-80%,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农业资源利用效率和农业生产率的提高,制约了农业的持续稳定增长。农业科技研究、引进和推广具有典型外溢性特征,属于公共财政职能范围。在中国财政农业投入结构中,对农业科技的投入明显不足。1950年-1962年13年间,以及1968年-1970年3年间,国家财政对农业科技基本上没有投入,以至于根本就没有列入到财政预算中。1950年-2000年国家财政用于农业科技研究、引进和推广的支出为85.08亿元,仅占这期间国家财政农业支出总额的0.78%,剔除未列入当年预算的年份16年,财政对农业科技年均投入仅2.43亿元,这一比例比世界上最低收入国家的平均数还要低。《农业法》规定国家对农业科技投资增长率要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但实际上,从《农业法》颁布实施至今,国家财政对农业科技投入一直维持在每年10亿元以下,1997年以前还只在5.5亿元以下,1985年-1995年每年仅2-3亿元,根本就没有增加,有些年份还有所减少;1998年开始才有所增加,但也只有9.14亿元,1999年还有所减少,为9.13亿元,2000年有所增加,为9.78亿元。按照《农业法》规定,国家财政对农业科技的投入增长每年应高于当年经常性财政收入的增长,但是,由于基数很低,即使财政对农业科技投入增长幅度高出经常性财政收入较多,其总额也很少。因此,根据中国现有农业科技水平、农业发展状况及财政经济实力,国家财政对农业科技的投入首先应在总额上有大幅度增加,基数至少不低于30亿元。在此基础上,再根据财政收入增长幅度和财政用于农业支出增长幅度确定财政对农业科技投入的增长幅度。就财政农业投入结构而言,目前需将财政对农业科技三项费用的投入比例由现在占财政农业投入总额的0.8%左右提高到2%以上,适当减少对具有竞争性项目,如农业综合开发方面的一些生产性投入。 按照公共财政要求和世贸组织农产品国内支持政策原则,逐步扩大对农业事业性投入的比重,压缩对农业生产性投入的比重,注重对农产品质量标准与农业病虫疫情防治体系、农产品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和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投入。 注重财政资金的投入重点,加大对一些具有比较优势农产品生产区域的投入 稻谷、小麦、大豆、玉米等农产品的生产在东北具有比较优势;水果、蔬菜、生猪的生产在华中、华北、华南均具有优势,国家财政宜选择在这些地区建立比较优势农产品生产基地,集中财政资金进行投入。2001年由农业部在东北组织实施的“大豆振兴工程计划”已取得明显的成效,值得推广。 用好WTO农业规则,优化财政对农业的补贴政策 财政对农业补贴是世界各国政府支持和保护农业的最主要手段。中国现有的农业国内支持(AMS)水平很低,1996年-2001年间的国内支持水平还是负值,平均为-79.36亿元。这种支持水平固然说明了中国在加入WTO的谈判以及加入WTO以后不需要承诺减让农业国内支持,但是,如此低水平的农业国内支持,无论与国外相比,还是出于中国这样一个农业大国的实际考虑,明显不利于农业持续发展和农民收入提高。因此,政府除加大对农业的补贴力度外,还需不断优化财政补贴政策,建立和完善政府的农业补贴机制。在补贴对象和补贴重点的选择上,目前除重点补贴粮食生产者外,还需注重对农业保险业的补贴,支持建立农业灾害保障机制,促进农业保险业的发展。 财政研究论文:科学发展观中性财政研究论文 财政部长金人庆同志在上海举行的“全球扶贫大会”闭幕式上提出,中国财政政策将随着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而转向中性,这一与时俱进的财政政策调整思路是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观在财政领域的充分发挥和集中体现。 一、财政平衡观与积极财政政策的可持续性问题 经过对财政平衡问题长期不懈的研究,我总结出“财政收支矛盾与平衡转化规律”的基本命题,即财政收支是绝对的不平衡与相对平衡的对立统一体。因此,财政可根据客观经济形势的变化,采取“相机抉择”的办法,担负起以自身收支的短期不平衡实现社会总供需平衡的宏观调控的重要职能,进而积极达成在更高收入水平上动态、长期、稳固的财政平衡的实现,为下一轮“逆风向而动”的财政政策的实施创造条件。而要实现这一财政与经济的良性循环,关键就在于把握好财政失衡导致政策不可持续性所引致的淡出时机的选择问题。 我国自1998年来实施的积极财政政策作为我国主动、自觉根据外疲(世界经济疲软,影响出口)、内缩(通货紧缩,国内需求不足)的严峻宏观经济形势作出的一次扩张性财政政策的有益、成功尝试,拉动我国经济逐步走出周期性低谷,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但以社会供需总量为主要调控的对象的扩张性财政政策,只是一定时期内的特殊政策,本身具有的双重不可持续性也决定了其淡出也需相机抉择。首先,以“补平波谷”为己任的扩张性财政政策所要解决的主要矛盾具有不可持续性,因此也必须随宏观经济周期的变化而调整,敏锐地判断时机并积极采取措施化解在宏观经济中出现的新矛盾。其次是财政赤字规模与国民经济承受能力的限制而导致的政策实施上所具有的不可持续性,因为过度扩张财政政策所引发的财政收支失衡矛盾的加剧必然会产生不良后果,如巨大的赤字不但会丧失动员社会资源功能,而且由此而来的政府债务危机如不加以有效控制,有可能引起经济总量更严重失衡,甚至导致社会动荡和政治不稳等宏观问题,倒逼财政政策此时不得不被动调整。 目前是我国积极财政政策主动淡出、积极向中性转向的最佳时机。首先,期望以政府投资拉动民间投资,解决需求不足导致的通货紧缩的政策目标已实现:从1998年以来平均拉动我国经济增长1.5个百分点,促成2003我国经济增长率达到9.1%,国民经济出现增长态势,进入了经济增长的上升通道,因此积极财政政策可以“功成身退”了。若缺乏对宏观形势判断僵化思维贻误政策调整最佳时机,则可能出现过犹不及的情形:一方面过度增加的国债基本建设投资作为政府行为不利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投资的政策效应也必将出现递减,甚至影响到产业结构调整和宏观经济平衡,另一方面中央国债投资往往需要地方资金和银行信贷配套,国债投资项目的长期性也可能造成银行体系的坏帐问题等。其次,积极财政政策持续6年,从判断政府偿债能力的两个实质性指标来看,即国债偿还率和中央债务依存度不断提升并早已超过警戒线,我国财政,尤其是中央财政面临很大的偿债压力和很高的债务依存度,而且地方隐性负债和或有负债问题如无法妥善解决,最终还得依靠中央财政,所以国债风险恐怕比表面指标所表现的更严重。因此目前我们的当务之急是通过渐进性的安排,在保证必要的继续工程和重点支持高科技、西部大开发以及振兴东北工业基地资金需要的前提下,尽可能地压缩新增国债规模,尽可能地放慢支出进度,调整优化支出结构,尽可能地通过加强征管增加收入,积极、适时减少财政(税收)政策扩张倾向,而逐步淡出的这么一个动态过程,实际上也就是实现向总量平衡的中性财政政策逼近的过程。 二、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结构性宏观调控与中性财政政策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得出的科学发展观是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发展阶段的我们党和政府的发展理念,其实质是要求我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全面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重要目的,即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关系;协调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原则,协调就是要在发展中实现速度与结构、质量、效益的有机统一,促进发展的良性循环;可持续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可持续发展就是要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充分考虑环境、资源和生态的承受能力,保持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而只有对经济、社会结构、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等宏观结构性问题进行有效的调控,才能从制度上、体制上根本保证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这点中性财政政策仍将责无旁贷。 中性原则是一个政策目标,也并非绝对的不偏不倚,正如相对税收中性论,从微观机制与宏观导向相结合角度来诠释社会主义税收中性与税收调控两者矛盾统一关系。现阶段中性财政政策意味着保持财政收支规模不人为扩张或压缩,保持财政收支的相对平衡,因此对中性财政政策不应该作为绝对理解,而应该以相对中性意义上理解,即宏观总量中性影响与宏观结构调控的对立统一。公共财政论作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特殊的运行论,是有值得正处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的我国借鉴的地方,特别是市场失灵论:市场失灵既包括了宏观经济总量失衡,又包括了外部性、市场垄断、信息不对称、收入分配不公等,这些正常运行的市场所不能解决的问题有可能导致经济、社会结构性失衡,因此财政要以非市场化方式作用于这些领域,这点是与财政本质论的财政调控职能不谋而合的。我国正处于转轨时期,我们还担负着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本身的任务,这些都要求财政在尊重市场对资源的基础性配置作用的前提下,“相机抉择”地对国民经济总量进行宏观调控,扩张、紧缩和中性的财政政策就是依据对总量调控力度大小而言所作的划分,而无论何种财政政策,只要是健全完善的财政政策也都应内在的包含着“对症下药”的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深层次的结构性矛盾的任务,现阶段我国向中性财政政策的转向就是力求实现向财政收支的大体平衡的目标逼近,以保持社会供需总量基本平衡和经济社会的稳定,同时“有保有压”、“有奖有抑”地调整支出结构,侧重于对经济、社会结构、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等宏观结构性问题进行调控,以保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现阶段我国宏观经济运行的主要矛盾正是结构性失衡,即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不合理,社会分配差距有拉大倾向、经济粗放式增长,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尚需进一步深化。从投资、消费、出口这拉动经济的三架马车的表现来看,首先是投资增长率偏高,投资结构不合理。就投资产业而言,2004年1至5月,第二产业投资以超出一、三产业数倍的速度增长了47.8%,虽然6月份增速下降为16.2%,但由此得出过热宏观经济已实现了“软着陆”的结论还为时尚早;就投资行业而言,部分行业如钢铁、有色金属、机械出现投资规模偏大、低水平重复建设现象,而在这些投资过度的行业中,其内部一些有利于提高技术水平、环保节能、促进产品升级换代的投资项目却仍显不足,直接导致产业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就投资形式而言,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过快,规模过大,由此带来重要原材料、能源及交通运输的“瓶颈”制约,加剧了重要生产资料价格上涨的结构性通货膨胀。其次,投资与消费关系不协调,居民消费倾向长期偏低。经济运行中的一些深层次问题并没有因为积极财政政策而得到根本解决,集中体现在居民消费倾向偏低,成为阻碍经济长期健康运行的因素。中国平均消费倾向在积极财政政策实行后经历的不升反降现象,不仅是平均收入提高所导致边际消费倾向递减因素引致的,而且很可能是在体制转型过程中所积累的一些经济、社会结构性问题的集中反映。首先,由于城乡二元结构、区域二元结构导致基尼系数有可能超过了40%,高收入组的低消费倾向直接拉低了社会平均消费倾向;其次,国有企业改革和资本密集型投资对劳动力就业人口排挤效应,失业对这部分人群消费能力的抑制;最后,社会保障体系的不健全,基础教育在部分农村地区非义务化,高等教育的产业化倾向,都增加了居民的储蓄倾向。第三、出口结构低层次。虽然2003年我国已挤身世界第四贸易大国,但却仍非贸易强国,低附加值产品为主的出口结构不仅不利于提高外向型经济的竞争力和产业结构的调整,而且也容易遇到反倾销、技术壁垒等方面的贸易摩擦。 因此,目前财政政策的目标应适时调整为预防通货膨胀、为各项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为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而此时主动转向中性财政政策可谓是正值时机、对症下药。 三、以人为本,积极促进向中性财政政策的转向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说明了发展的目的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向中性财政政策的转向也必须以人为本,才能体现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才能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具体而言,当前要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新一轮体制性、结构性税制改革要注重效率原则与公平原则的统一,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为模式的税改涉及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地方税、农业税制和税收管理体制等方方面面,体现了广义税收中性所内含的效率与公平的统一:效率原则包含两个层次,一是行政效率原则,提出了税务工作应努力减少自身给微观主体带来的效率损失,具体而言我们应进一步优化税收征管工作,一方面严厉打击各种走私活动,严格杜绝偷税、漏税、骗税现象的发生,另一方面要简化税制和办税手续,增强税务机关纳税服务意识,使税收征管走上法制化、人性化轨道。二是经济效率原则的宏观非中性,即税收应发挥对经济、社会结构、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等宏观结构性问题调控的“奖抑效应”,按照不同领域税负水平有增有减的原则,对有利于实现五个统筹的投资、消费实行低税率、轻税负,相反,对于一些发展过热的或环境污染、能源浪费严重的行业或行为加征重税,倡导人们的健康投资和消费观念,促进市场机制发挥最大效率,实现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公平原则同样包括两个层次,一是公平承担税制负担以实现收入公平分配的社会公平原则,这就要求我们加快各项税费改革的步伐,特别是要坚决取缔农村一切不合理的收费和摊派,逐步取消农业税,减轻农民负担实现横向公平,同时更好的发挥个人所得税的“内在稳定器”功能,实行综合与分类征收相结合,提高扣税标准,加大对高收入阶层的征收力度,运用免税手段支持弱势群体如下岗职工的再就业,促进各阶层以能力为标准分担税负的纵向公平原则的实现,充分发挥税收对社会利益结构的调整功能;二是经济公平原则,要求我们统一内外企业所得税,完善消费型增值税试点推广工作,消除重复征税,激发民间投资消费热情,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为社会公平竞争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2、调整直接财政支出范围、增加转移性财政支出比重,多渠道落实人的全面发展。一方面国债直接投资除了继续完成积极财政政策基础设施建设在建项目的收尾工程外,向五个统筹领域倾斜并注重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引导功能,比如进一步支持西部生态破坏严重地区“天保工程”的顺利实施,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自然生态平衡的协调统一,打破过去仅仅以财政投入拉动多少GDP增长速度为考量政策的唯一标准,更多关注人文指标、资源指标和环境指标,只有当经济、社会与自然三者协调发展,才能使物质财富积累的同时,维护生态文明,创建精神文明,满足人的全面需求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与此同时,要积极探索财政补贴、贴息等转移性支出形式,加大转移性支出力度,改善转移性支付的办法,逐步实现公共产品的均等化,更切实的让人民群众受益。如在向三农倾斜方面,配合直接投资向农村诸如水、电、气、道路基础设施倾斜,财政转移性支出可以采取“增收”与“减负”并举的方式:在增加农民收入这方面,一方面在流通环节间接补贴保护农民的合理收益和农业生产的积极性,如利用财政资金建立农副产品的价格保护机制,以合理的保护价收购农副产品,并对农民购买种子、化肥等农业生产必须的生产资料实行优惠价格供应,另一方面可以运用粮食风险基金作为资金来源,更多采取直接补贴农民方式,并加大这一补贴占粮食风险基金的比重,此外还可拨出财政资金用于农业生产性专项贷款,对农产品深加工企业的生产经营贷款实行贷款贴息,以支持农业发展和农村经济转型等;在减轻农民负担方面,重要的举措就是加强对农村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的投入,如财政能有效的支持逐步取消农村地区的基础义务教育收费,则根据目前我国农村地区基础教育的收费水平,作一个保守的估计,许多农户每年就可从这项教育体制改革中减轻负担200-300元,同时提高了农村居民的综合素质和健康水平,实现人的全面发展。 3、加快预算制度改革,实现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的阳光财政。以人为本的中性财政政策的实施应该在强化预算内部监督的基础性作用的前提下,更多的重视来自审计部门、人大以及作为纳税人的公众的外部监督,促进预算高度透明、谋取公众利益的最大化为特征的阳光财政的实现。为此,首先要在借鉴发达市场经济国家预算管理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预算管理制度的基本框架,继续推进部门预算的基本管理模式、国库集中收付模式、收支两条线管理、政府采购制度等一系列预算改革:部门预算中的细化预算、透明预算是国库集中收付、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和政府采购改革的基础;规范的国库收付、收支两条线管理又是落实部门预算、保障政府采购的条件;政府采购反过来又为部门预算提供依据、为国库集中收付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改革提供操作客体,这些同步推进、相互配合、彼此促进的改革必将极大的提高预算透明度和内部监督的刚性。其次,注意审计监督与人大监督的结合,提高监督有效性。从现实情况来看,一方面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的干涉,但由于其归属于国家行政机关系统,既要对同级政府负责,又要审计监督同级政府的财政行为,因而审计的独立性、权威性和客观性不可避免要受到影响和削弱,另一方面,宪法、预算法和审计法赋予了人大对财政预算的审计监督权,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它的工作班子还欠缺为人大及其常委会提供有效、高质量的服务能力,因而在目前建立人大审计还不成熟的情况下,只有把两者有机结合才能使得人大与审计机关对财政监督工作更富成效、更具权威。最后要自觉转变政府观念,积极创造条件使人民群众能够了解预算、参与预算、监督预算。要逐步做到政府预算收支计划的制定、执行以及决算的形成等过程都向社会公开,让人民群众知情,引导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听取和注意接受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真正做到以人为本的阳光预算、阳光财政。 财政研究论文:农村资金财政研究论文 一、农村公共品的理论分析 农村公共品是指在农村地域范围内,用于满足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公共需要的一类物品。对于农村公共品而言,政府必须充分发挥其财政保障作用,通过一定的机制,保障农村公共品的有效供给,这是由农村公共品的性质决定的。 (一)农村公共品具有一般公共品的性质 1.农村公共品具有非排他与非竞争的特性。由于存在非排他性与非竞争性,在农村公共品的供给中,基于市场的资源配置将会出现“搭便车”现象,从而不可避免地造成供给不足,难以达到帕累托最优。而政府的强制性融资方式能够很好地解决该问题,实现农村公共品的有效供给。 2.大多数农村公共品具有外部性。外部性的存在将导致私人的边际效益与成本偏离社会的边际效益与成本,无法达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所以农村公共品的市场供给是无效的。为了保障其有效供给,政府需要建立财政保障机制,通过矫正性的税收、财政补贴等手段,调整私人边际效益或成本,矫正外部性。 3.部分农村公共品具有规模效应。部分农村公共品的单位成本会随着供给规模的增加而呈现出下降的趋势,如就农村科技推广这一公共品而言,小村庄的分散供给是低效率的,但是当土地相对集中后,可以更好地使用新技术、推广机械化,产生规模效应。这类农村公共品的市场供给同样是无效的,会出现私人收费成本过大、浪费性重复建设等问题,所以应当由政府通过一定机制保障其有效供给。 (二)农村公共品具有区别于一般公共品的特性 1.农村公共品具有生产分散性。农村公共品的生产分散性是指农民能够用于公共品供给的资金较为分散,这是由农业生产的特点和农村分散的经营方式决定的。由于存在这种生产分散性,一些在城市中可以由私人提供的公共品,在农村中只能由政府通过发挥财政资金的保障作用,保障其有效供给。 2.农村公共品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农村公共品的受益范围相对较小,因此农民就能够通过一定的渠道反映其实际需求,上级政府也可以通过这些渠道,了解农民的需求意愿,并在此基础上,做出合理的供给决策。而且在多数情况下,农村公共品是否有效提供,直接关系农民的受益程度,因此农民也愿意表达其需求意愿。基于这一特性,政府的财政保障机制,应以满足农民需求为基础,使上级政府的供给决策能够反映农民的需求意愿。 3.农村公共品具有边缘性。所谓边缘性是指农村社区处于中国行政区划的最底层,乡镇以上各级政府提供的全国性或地方性公共品都有可能覆盖到农村,这就使得农村公共品供给具有多层次性。这一特性要求各级政府的财政资金保障机制,应当以供给资金均衡为目标,通过合理确定其供给决策,保证公共品在农村分布的数量和质量。 二、现行农村公共品供给资金财政保障机制的缺陷 (一)基层政府财政收入有限 在农村公共品的供给中,地方财政收入,特别是基层财政收入,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目前的财政体制下,中央财政收入主要由一些税源广泛、税收收入稳定、征收成本较低的税种组成。但是,相比之下,基层财政收入则主要依靠一些小额、零星的税种,基层财政缺乏支柱财源。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深入,特别是农业税和特产税取消后,基层财政空间被进一步压缩,预算赤字缺口比较大。为了支持农村税费改革的巩固与完善,2006年起财政每年将安排1000亿元以上的资金,其中中央财政每年将通过转移支付补助地方财政780亿元,但这与税费改革之前政府和农村社区组织通过各种形式每年实际收缴的1500亿元~1600亿元相距甚远。税费改革使得基层财力受到影响,削弱了其能够用于农村公共品的财力保障。 (二)基层政府支出范围不合理 在分税制的财政体制下,基层政府的重要经济职能之一就是提供辖区范围内的公共品。但是,目前基层政府的支出范围偏大,挤占了原本应当用于公共品供给的一部分财政资金,导致公共品供给的财政投入不足。目前,我国县乡两级的人员经费支出增长大大超过财政收入增长,尽管近几年对乡镇进行了合并或撤销,但也存在减机构不减人员的问题。行政体制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导致政府运行成本上升。 (三)转移支付难以体现对农村公共品供给的资金扶持 1.专项拨款难以体现中央政府的政策意图。在各项转移支付中,专项拨款应当能够促进基层政府农村公共品供给的积极性。但目前专项拨款存在以下问题:一方面,资金范围太宽,用于支持准区域性公共品供给的资金所占比例较低,数额较少;另一方面,在确定拨款额和配套资金的配套率时,并没有充分考虑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在一定程度上拉大了地区间公共品提供水平上的差距,而且容易诱使一些地方政府伪造配套资金,调取专项拨款。 2.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率低下。目前财政部门只管拨款、不问资金使用去向的现象仍然相当普遍,这使得中央拨付的资金在使用中存在严重的挤占、挪用、截留、沉淀等问题。而这些资金经过层层截留,下拨到农村后,基层政府往往还要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资金、项目运作,这些机构和行政人员也占用了大量的资金,这都影响了资金的使用效率,导致能够真正用于农村的项目资金很少。 三、完善农村公共品供给资金财政保障机制的对策 (一)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合理界定基层政府的职能范围 1.应改变现有基层政府的财政体制,借鉴先进省份经验,全面推广“乡财县管”。乡镇的财政可以由县级政府负责管理,这样可以利用县级政府的财力,有效提供农村公共品,同时利用县级财政的约束力,防止腐败现象、资金挪用现象的发生。 2.乡镇作为一级政府仍有必要存在。截至2004年底,我国县级单位共有2862个(其中县级市仅374个),而村民委员会共有652718个,不可能由县级单位直接面对行政村,在二者之间应当有一级乡镇政府,并逐步将其发展为社区公共事务活动的中心,这将更加有利于农村的发展。 3.基层乡镇政府的职能应当有所转变。即从现在的全能型、多功能的政府向有限功能的政府转变。其首要职能应是保障农村公共品的有效供给,满足辖区范围内居民的公共需要,其职能范围应当被界定为接受县级政府的委托,负责农村公共品的具体提供过程,并向县级政府负责,保证农村公共品的数量和质量。 (二)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的供给决策权,稳定供给资金来源 基层政府对农村公共品的财政保障能力不足,在很大程度上,与政府间供给决策权的混乱有关,因此,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在农村公共品供给中的决策权,才能稳定农村公共品的资金来源,确保农村公共品的有效供给。具体而言,中央政府应当负责提供全国性公共品,如义务教育、计划生育等,并确保其在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的均匀分布。对于地方性公共品,应根据受益范围,由地方各级政府提供。对于准区域性公共品,如农村病虫害防治、农村职业教育等,在地方政府供给的同时,中央应适当干预地方的供给决策。通过明确的制度安排,确定各级政府的供给决策权,稳定农村公共品的资金来源,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公共品资金的供给问题。 (三)完善地方税体系,壮大地方政府提供农村公共品的财力 取消农业税之后,地方财政尤其是基层财政的负担比较大,如果不采取相应的措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农村公共品的供给。为此,必须加强地方税体系的建设。 1.在合理界定地方收入规模的基础上,明确地方税的主体税种,建立地方流转税(包括营业税)和地方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为主体的双重主体税种的地方税体系。主要措施是改革城市维护建设税,将其由附加税改为专门的地方流转税,从而保证地方税税基的广泛、收入的稳定、征管的便利。 2.完善辅助税种。财产税是地方税收的重要税种,具有税基稳定、税收收入保障性好的特点,结合我国国情,在规范地方税管理体制的基础上,完善财产税、资源税及一些行为目的类税收,并将其作为地方税收的辅助税种。 3.在全国统一税收政策的前提下,中央下放部分税收的管理权限,地方根据情况确定税种,决定具体税收制度,确定开征或停征,即地方对一部分税种具有相对较完全的税收管理权限。 (四)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1.建立促进地区公平的转移支付制度。为了保证农村公共品供给资金的均衡分布,应通过促进地区公平的转移支付制度,调整地区之间的既得利益,逐步缩小地区之间财政保障能力存在的差距,实现财力水平的相对均衡。特别是对目前财力不足的贫困地区,应提高无条件转移支付所占的比重。 2.注重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的完善,逐步缩小辖区内地区间财力的差距。加大省财政的转移支付力度,充分利用转移支付制度来平衡地区间财力差距,保证不同地区农村公共品供给的均衡,特别是对存在辖区外部性的农村公共品(如环保和教育)应当通过转移支付,对供给方做出一定的补偿,实现外部性的内在转移。 3.调整现行转移支付的结构,充分发挥专项拨款对农村公共品供给的保障作用。对专项拨款进行合理分类,同时在确定地方政府配套比率时充分考虑各种因素,保证专项拨款的合理分配,同时加强对专项拨款资金的管理,争取实现转移支付资金的“一步到位”,避免资金的再分配。 (五)完善其他配套措施 1.农村金融扶持。考虑到我国农村发展的实际情况,仅仅依靠有限的财政投资显然是不够的,因此,政府应适当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农业信贷的资金总量。首先,给予支农贷款税收政策优惠,对支农贷款给予合理的补偿,如建立贷款利息补贴制度,通过补贴贷款利率,降低贷款利率水平;其次,建立农业贷款的保障机制,如通过建立农业贷款担保基金、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以及向农业倾斜的信贷激励机制,对积极支持农业发展而使经济效益受到影响的农业金融部门给予必要的奖励,从利益上鼓励金融部门增加农业信贷投入的有效供给。 2.简化政府层级,推广省直管县。我国基层政府财政困难、转移支付制度不完善等都和我国政府级次过多有着密切的关系。我国目前有五级政府,实行“一级政府,有一级财政”,而且每一级政府又都要求机构健全,并与上级政府部门相对应,这无疑会导致基层政府机构臃肿,财政供养人员增多。为此,应借鉴国际经验,简化政府层级,推广省直管县,将市级政府与县级政府改成平级政府,市级政府只管理城市自身,县级政府改由省级政府直接管理,取消市级财政与县级财政的结算关系,从而减少财政资金的流转环节,降低交易费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财政研究论文:社会保障和公共财政研究综述 【摘要】本专题文献综述共涉及四个部分。公务员之家,全国公务员公同的天地第一部分将就社会保障与公共财政之间的宏观关系进行文献研究综述;第二部分的综述内容是社会保障与公共财政支出;第三部分的综述内容是社会保障与公共财政收入;最后一部分的综述内容是社会保障与公共财政预算之间的关系。 一、社会保障与公共财政之间的宏观关系 ⒈社会保障与公共财政之间关系的基础 尽管有少数学者认为社会保障属于公共经济学的研究范畴,而非公共财政学的研究范畴赵志耘、郭庆旺,但目前学界大多将公共财政与社会保障的关系作为研究对象。社会保障,尤其是基本社会保障与公共财政产生联系的主要原因是基于社会保障纯的公共物品性质胡鞍钢。正因为如此,社会保障成为最大的政府开支方案,。虽然有学者认为社会保障并非纯的公共物品,而是介乎社会公共需要和私人个别需要之间的,在性质上难以严格区分的半公共物品,但仍然承认它常常要由政府部门给以提供高培勇。另一方面,政府的财政拨款成为社会保障资金的一个固定的和主要的来源渠道,也是政府站在社会保障前台的标志郑功成。总而言之,社会保障的公共或半公共性质以及政府在社会保障中的重要作用是社会保障与公共财政产生联系的基础。 ⒉社会保障与公共财政之间的关系 林治芬认为,从历史发展进程上看,随着經济体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财政体制和社会保障方式也相应地发生了变化,财政体制从原来的国家财政转变为公共财政;社会保障方式从原来的企业保障转变为社会保障。因此,市场经济是公共财政和社会保障共同的来源。从时间顺序上看,社会保障则先于公共财政产生。在社会保障普遍发展成为一种制度时,就自然融入了公共财政之中林治芬。除了来源上的一致性之外,公共财政与社会保障之间的共同点还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林治芬:社会保障和公共财政的主体都是国家;分配对象都主要是剩余产品;分配特征都包括强制性和无偿性;两者的作用目标都是为了弥补完全市场的缺陷。因此,社会保障的本质是一种财政分配关系。相应地,公共财政理论也要求社会保障制度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种有效的稳定机制而存在刘颖,财政加大对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是政府转变职能,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重要内容张左己。 此外,社会保障与公共财政的三大职能之间也联系密切:林治芬认为,从公共财政的资源配置职能方面分析,国家发行国债常常借助于社会保障基金,世界各国普遍规定社会保障基金的一定比例用来购买国债。公共财政分配职能中的福利性转移支出本身就是社会保障的内容。在公共财政稳定经济的职能中,社会保障税税率以及社会保障支出等可以自动调节经济波动林治芬。而张馨、袁东等人认为,通过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制度来平抑经济运行的萧条与过热,是公共财政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实现稳定经济职能的重要手段。因为,社会保障制度下的济贫支出和失业保险费支出与经济形势的反向运动具有促进经济回升或抑制经济衰退的作用张馨、袁东。 目前,学界已基本达成普遍共识,认为社会保障是公共财政的主要组成部分。相关政府高层指出,要加快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公共财政,进一步调整和优化财政收支结构,将财力主要用于社会公共需要和社会保障方面李岚清。在学术界,有学者通过对国外社会保障制度历史发展的研究,认为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建立和健全,与国家财政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有着直接的关联,社会保障是国家财政资金运用和现代公共财政的一个重要方面王家新、乔均。另有学者分析认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与之相适应的公共财政的建立和完善,财政支出结构尚有进一步调整的空间,使整个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例达到%蔡社文。社会保障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也表示,各级财政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例,由目前的%左右逐步提高到%%。财政预算超收部分除法定支出外,主要用于充实社会保障资金张左己。相应地,公共财政对社会保障投入不足也已是普遍的共识:有学者指出,目前我国财政的主要问题之一就是对社会保障事业投入力度不够张高峰,社会保障是目前财政收支项目当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缺位”领域高培勇。而正是由于政府支出用于增加社会福利方面的支出很少,使得公共预算没有引起公众关注刘怡。除了资金上的支持之外.财政对社会保障的支持还体现在:承担社会保障运行的费用和实行税收优惠两个方面郑功成。 当然,公共财政与社会保障之间也存在着明显的区别,林治芬认为,这种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就主体而言,政府是财政分配的唯一主体,而社会保障中的分配主体除政府之外还包括其他类型的社会性团体;第二,社会保障的集中分配程度要低于财政分配,社会保障的分配是财政分配的一个组成部分;第三,财政资金的分配完全遵循无偿性的原则,而社会保障这里主要是指社会保险的分配则遵循权利与义务相结合的原则林治芬。 社会保障与公共财政之间的相互影响主要体现在收入和支山两个方面林治芬:从收入方面看,社会保障基金实质上是财政资金的转移和让渡,如果不征收社会保障税费,那么这部分价值就会以利润或所得税的形式流入财政收入。同时,社会保障基金节余为政府举债提供可能,社会保障基金成为政府公债的重要筹资渠道,这必然会对财政分配产生很大影响。从支出方面看,社会保障资金筹集和支付方式、范围和标准等的确定与调整,都会影响到国家财政支出。比如企业社会保险费税前列支会减少财政的所得税收入。至于由财政预算内支付的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等项目对财政支出的影响力就更为直接了。社会保障的资金收支数量直接、间接地影响财政收支分配的规模和结构。社会保障多收了,财政势必要少;社会保障支出增加,财政负担必然加重。 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不同组成部分性质有所区别,与公共财政的关系也因此有所不同:国家财政应当对社会救济与社会福利事业承担主要责任,而由于社会保险最终追求的是自我平衡,因此国家财政应当与社会保险保持适当距离,全国社会保险基金也不宜盲目追求规模,应当适量郑功成。林治芬也认为,在社会保障的三个子系统中,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的财政性要强于社会保险。就社会保险而言,国家只承担一种组织管理职能而不应过多介入林治芬。但是面临目前社会保险资金紧缺,尤其是养老保险基金的历史欠债问题,大多数学者则认为政府有责任通过扩大公共财政的社会保障支出来弥补历史欠账。 另有学者研究了预算外资金与社会保障之间的关系,研究认为,预算外资金也应属于公共财政的范畴,但它是各个部门、地方、单位、企业小金库的基础,由各个部门自行筹集和使用,除了用于公共支出外,很大一部分用于实物发放、职工福利和应付政府各个部门的集资摊派。这种做法与地方社会保险金社会化的统筹,存在利害冲突,违背了社会统筹同舟共济的原则,阻碍全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中国城市社会救济制度改革研究》课题组。 财政研究论文:浅谈财政研究中的统计分析方法 【摘 要】现阶段,财政研究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在了解财政收入及支出、制定科学决策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统计分析方法在财政研究中的应用,不仅能够提高财政研究有效性,还能够保证财政工作顺利进行。文章将对统计分析方法概念及其重要意义进行分析和研究,并阐述统计分析方法在财政研究中的具体应用,以期为我国财政工作可持续发展提供参考和建议。 【关键词】财政研究;统计分析方法;概念;应用 一、前言 近年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我国财政工作面临的压力日渐增大,为了能够更好地进行财政分析工作,积极引进统计分析方法显得尤为必要,利用统计分析方法,不仅能够更加直观、清晰了解各项工作实际情况,还能够提高财政分析工作准确性,为此,加强对财政研究中统计分析方法的研究具有积极意义。 二、统计分析方法概念及其重要意义 1.概念 统计学主要研究对象为客观事物数量特征及关系,作为一种关于数据收集、整理及分析等一体化方法论科学,也是实证研究的重要手段之一。统计分析法将研究对象的数量、规模等各类数量关系作为基础,通过揭露事物之间的相互关系、规律等,最终对事物做出准确的解释及预测。 在科学技术快速发展背景下,电子应用设备逐渐成为人们生活、工作中不可缺少一部分,为统计分析法的推广提供了极大支持,统计分析法也逐渐成为各学科研究中的重要方法。在具体应用中,通过利用分析法中的数学方式、模型等获取相关数据、信息及资料,并进行整理及分析,最终获得定量结论,实现研究目标。 统计分析法是一项科学的分析方法,在具体应用中,要确保历史统计数据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如果缺乏准确性,势必会直接影响后续决策科学性。 2.重要意义 统计分析法在财政分析工作中的应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统计人员及部门需要完成任务的重要手段。一项完整统计调查活动涉及调查、设计及整理等多项内容。为此,在完成调查工作后,便要进行分析工作。利用统计分析法开展财政分析工作,不仅能够为管理者提供完整的统计分析报告,提高决策科学性,还能够客观、具体反应财政各项工作实际情况、提高财政人员工作质量及效率,在编制统计分析报告过程中,能帮助财政人员及时发现自身存在的问题,并积极进行学习和提升,以提高财政研究工作水平,为此,利用统计分析法开展财政分析工作显得尤为必要。 三、统计分析方法在财政研究中的具体应用 1.合理确定选题 选题是财政分析工作的首要环节,具体可以通过积累统计数据方式进行,将数据进行对比,并对不同之处进行分析,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从而确定选题方向,还可以通过对工作情况等进行了解,将实际工作作为根本出发点,以更好地完成分析报告。不仅如此,还可以通过了解时事等方式完成选题工作,并将本企业作为题目,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章制度,为后续财政研究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2.收集相关资料 资料作为统计分析工作的主要依据,没有资料的支持,那么研究工作也将无法开展,在进行分析之前,收集相关真实、完整的资料十分必要。在资料收集过程中,需要加大对资料严谨性的关注力度:首先,利用统计报表,由于统计报表各项目较为完整,利用报表收集相关资料,能够保障资料完整性;其次,收集相关部门资料,财政研究工作涉及范围较广,为此,为了能够提高资料全面性,要加强对原始资料的收集;再次,整理专题资料。整理的专题资料主要是对某个目标进行研究,具有一定针对性,利用这类资料,能够提高研究工作有效性;最后,实际调查是最为直接的一种方式,财政人员能够直接获取自己所需的资料,能够保障资料质量。 3.加强对资料的整理 通常情况下,原始数据资料不能够进行直接汇总,需要进行相应加工和整理。目前,可以利用计算机软件代替手工形式整理资料,如利用excel软件统计数据,将数据录入到计算机当中,便于后续工作的开展,同时,财政人员可以利用平衡推算、因素推算等形式对数据进行相应的估算,对数据进行排序和分类,最后构建统计图表,以清晰的查看各要素之间的关系,相比较传统统计工作,通过这种方式,不仅能够提高工作效率,还能够最大限度减少失误,提高财政研究有效性。 4.选择合理方法进行分析 统计分析作为关键环节,选择合理方法能够达到预期研究目标,常见的财政研究统计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第一,对比法,将存在关系的要素进行对比,如静态或者动态对比;第二,分组法,主要是指按照统计分组理论,将数据资料进行分组处理,如比例等,而后开展分析工作;第三,平均法,利用平均指标分析财政现象的构成特征、依存关系等,揭露财政工作存在的不足之处等。除了上述方法之外,还包括动态法和因素法,在具体使用中,可以结合实际工作需求,选择合适的方法。 5.制定分析报告 制定统计分析报告是对上述过程的总结和归纳,为此,统计分析报告要在统计资料基础之上,应用简洁、明确文字进行表述,充分反映客观现实。在统计分析报告编写中,要注重采用说明性应用文体,提高措辞规范化,清楚的表达事物之间的关系。 结论:根据上文所述,统计分析方法在财政研究中的重要性日渐突出,为此,财政人员要重视该方法,并加大对统计分析方法的研究力度,结合丰富的实践经验,使统计分析法在财政研究工作中最大限度发挥积极作用,从而提高财政研究工作有效性。 财政研究论文:中国地方财政研究的特色与趋势 摘要:地方财政研究涉及经济学、管理学和政治学等学科,为更好地解决当前地方财政运行中的困难和问题提供了智力支持。本文以《中国学术期刊网络出版总库》(CNKI)1994―2013年中国地方财政研究论文的关键词进行检索得到的数据为基础,对20年来中国地方财政问题研究的特色与趋势进行描述和分析。我国地方财政在对过去30年中国经济增长起到助力作用的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困难和不利因素,学术界对地方财政问题的关注度基本处于有增无减的态势,从文献检索中发现虽然地方财政的发文数量在增多,但是综述性统观的文章仍然偏少,即便是已有的综述也仅是对已有文献在内容上的简要概括和重复,缺乏地方财政研究领域相关基本数据的支持。中国地方财政研究的进一步发展,要注意前车之鉴,已有研究中出现的问题不应该在未来的研究中持续出现,要结合实际调整研究方向,既需要在做好基础理论研究的同时也注重实证研究,更需要根据地方财政运行中显现的种种问题不断开拓新的研究领域,更好地推进学科向纵深领域不断发展。 关键词:地方财政;府际财政关系;财政结构:财政研究 一、引言 地方财政是我国财政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地方财政具体包括省(直辖市)级、市(地区)级、县(市)级和乡(镇)级四级,保持地方财政的健康稳定发展,对于一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中国的财政体制改革从20世纪50年代至今,按照“放权一让利一分权”的路径逐渐展开,对中央和地方的财权、事权进行了调整。1994年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对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特别是省级财政)在分配关系上实现了规范化,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改革还是有一定的遗留问题,比如省以下的分税制并未彻底落实。我国地方财政在对过去30年中国经济增长起到助力作用的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困难和不利因素,学术界对地方财政问题的关注度基本处于有增无减的态势,从文献检索中发现虽然地方财政的发文数量在增多,但是综述性统观的文章仍然偏少,即便是已有的综述也仅是对已有文献在内容上的简要概括和重复,缺乏地方财政研究领域相关基本数据的支持。以数据为基础的文献考察不仅能为后续的研究提供坚实的事实基础,也能提供某种理论延伸的契机。 为了弥补既往研究所缺,需要系统、科学、客观地分析我国地方财政研究的重点领域和趋势,本文将根据CNKI 1994-2013年中国地方财政研究论文检索的相关数据,通过对有关文献标引的关键词进行考察分析来展现这一研究的发展和变化。对于论文来源需要作以下两点说明:(1)不可否认,全国人文社会科学期刊超过3000家,发表地方财政研究的论文很多,CNKI来源期刊是其中一小部分,但CNKI来源期刊无疑是有极高的文献收藏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覆盖每一个学科与空间,目前是作为考察与评价我国学术现状及学术影响力的有力工具,权威性毋庸置疑,因此,其有效性是明显的;(2)CNKI收录的文献来源包括期刊、报纸、硕士博士论文、会议论文、图书等,每一类型文献都有自身特点,从文献的时效性、规范性、理论性等方面综合考虑,学术文章能兼顾上述特征,因此本文数据检索与统计的基础是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和CSSCI来源期刊,当然,少部分符合此条件的期刊没有进入中国知网,但由于本文并不对某一特定期刊进行统计分析,而是较长时段的总体情况考察,因此对结果的影响差异可以忽略。 二、中国地方财政研究的概况 从CNKI中选取1994-2013年这20年有关地方财政研究文献的关键词后,基于分布与聚类考察的目的,首先将每年出现频率最高的部分关键词列出,并统计这些关键词在每年文献中出现的次数,这样做一方面考察了每年地方财政研究中“最热”关键词的分布,另一方面也显示了地方财政研究重点的变迁。表1就是从CNKI的中国地方财政研究文献中选取的在各年份出现频率较高的13个关键词,关键词旁边括号中的数字表示该关键词在当年文献中标引的次数。其次就是将选出来的13个关键词按照相近性或相关性进行分类,根据每一类中各关键词主要涵括的研究领域进行“分块”研究,以便我们对地方财政研究的广度和深度有更清晰明了的认识。 为了使关键词所反映的主题既有针对性又不失全面性,本文对所选取的关键词进行了一定的处理: (1)去掉了一些虽然出现频率非常高但含义过于宽泛或者针对性不够明确的关键词,比如“地方政府”、“财政政策”、“转移支付”和“公共财政”,这样做更容易抓住关键词所反映主题的针对性和时效性;(2)合并了含义大致相同的关键词,比如将“地方财政支出结构”并入“地方财政支出”,将“物业税”划人“财产税”统一用“财产税”进行统计,“地方财政困难”和“地方财政困境”虽然一直出现但是频次不那么高,所以统一划入“地方财政风险”进行统计;(3)每年度选取标引次数最高的13个关键词,对于频率相同者,选取和地方财政研究领域关联性较大的进行统计;(4)有些板块的研究与板块中具体关键词重复,如地方财政收入板块与关键词“地方财政收入”相同,这表现出总体与具体的差别。 表1反映了1994-2013年间我国地方财政研究的主要方向以及研究发展变化的过程,尤其需要注意的是每年地方财政研究中出现频数最高的关键词,表明了当年研究的“最热点”,也为大致掌握中国地方财政研究方向的变化提供了客观的数据和资料。通过对1994-2013年间研究的高频关键词进行初步观察我们可以发现,地方财政研究涉及地方政府职能的方方面面,重点研究地方政府收支活动。与此相关反映在表1中就是有些关键词虽然不是每年都以最高频出现,但始终排在前列,只是排序稍有变动,如“分税制”,1994年分税制改革是新中国成立以来规模最大、范围最广、内容最多的一次财政体制改革,在整个改革历程中是极为重要的篇章,为我国进一步发展夯实了基础,其影响之深远是不言而喻的。有些关键词在前几年几乎未出现过,但是在后几年突然变成了高频关键词,比如“地方政府债务”,与此相反,有的关键词在前几年出现频率较高。但是近几年出现的频率在减少,比如“农村税费改革”,这显示出了地方财政研究的政策导向性和时效性。20年间,“分税制”和“农村税费改革”各占据了5年的最高频关键词,“地方财政风险”变动的幅度与其他关键词相比显得较大。总体上来看,各关键词在每年出现的频数基本都在增加,表明对地方财政研究的关注度在不断上升。 三、中国地方财政研究的板块结构 在对1994-2013年CNKI中地方财政研究文献标引关键词进行粗略的分布考察之后,我们有必要在此基础上做进一步更细致的聚类分析,同时也从一定角度对关键词分布的内在联系进行考察。根据表1中所列地方财政研究的高频关键词,将20年间地方财政研究领域划分为以下四个板块:地方财政收入、地方财政支出、地方财政体制改革、地方财政运行,每一板块下再划分细的分支研究方向。以下就是将表1中所列关键词对应到上述四个板块中进行的简要描述与分析。 1 地方财政收入 地方财政收入按照来源主要分为税收收入、中央转移支付收入、非税收入②、债务收入和其他收入。表1所列的文献标引关键词中主要涉及如下三个:地方财政收入、地方税、财产税。考虑到部分关键词间的关联性,下文会将这些关键词放在一起进行分析。 图1中“地方财政收入”词频变化的总趋势为先下降再上升,1994--1999年基本处于下降阶段,1999---2003年较平稳,2004--2012年上升速度很快,词频从14增加到了125.9年间增加了近8倍,到2013年又略微有下降。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自2007年以来,中国地方财政收入占财政总收入的比重逐年提高,2011年地方财政收入首次超过中央财政收入。2011年全国财政预算收入10.37万亿元,其中,中央本级收入5.13万亿元,地方本级收入5.24万亿元,这也是1999年以来,地方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例首超50%。这就不难理解近几年地方财政收入研究迅速上升的原因,撇开地方财政收入占财政总收入的比重提高这一事实不说,对财政收入的研究是地方财政研究不可回避的话题,其重要性在地方财政研究中是不言而喻的,分析我国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来源及其规模,使其管理更符合现代化建设和保证地方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的要求具有重要意义。 地方税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由地方政府征收、管理和支配。1994年分税制改革划分了国税和地税两套征管系统,对地方税这一新出现的概念的研究必然会呈上升趋势,随着改革的推移,地税系统逐渐完善,对地方税本身的关注度逐渐降低,标引次数也随之略有下降。2005年之后,对地方税的研究开始处于平稳状态,但这并不绝对代表着对地方税的研究在减少,合理的解释应是对其研究不再停留在宏观层面,而是细化到对地方税具体税种的研究,对地方税某一领域的深入研究逐渐成为地方财政研究的发展方向,具有代表性的就是财产税。从图3中可以看到对财产税的研究从分税制开始时就有,并且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趋热,2011年之前基本处于上升状态,但真正开始被研究是在2004年。2009年国务院公布了《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提出要深化房地产税制改革,研究开征物业税(属于财产税),对应在图3中表现为2009年到2010年财产税这一关键词的标引次数陡然上升,一年内增加了63%,在2010年达到了峰值。再进一步细分,对财产税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物业税,也就是后来的房产税上,2011年房产税在上海、重庆等地开始试点改革,可以说多年探讨开征可行性的研究初步有了结论,当然在此并不是说房产税在全国开征有了可行性,只是既然中央政府已经开始实行改革,再去探讨可行性的意义就不再那么显著,对房产税的研究就逐渐开始下降,因而财产税的研究标引次数也就开始下降。 我国现阶段地方税具体包括营业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部分)、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等。很多国家都把财产税作为地方税的主体税种,目前我国地方财政收入很大一部分来自与土地、房地产有关的税收和收费,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土地财政④,因此,构建较为完善的地方税种体系,培植较为广泛和稳定的地方税税源就显得很有必要,同时将现行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整合为财产税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开征的可行性是值得进一步探究的。 2 地方财政支出 与地方财政收入相对应的是地方财政支出,地方财政支出是地方政府实现其职能的重要手段,主要用于保障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大致包括一般公共服务、公共安全、科教、文化体育、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等支出。地方财政支出的方向直接显示着地方政府的活动范围和方向,分税制改革以来,地方财政支出的规模不断扩大,对支出的范围、结构、规模和监管是研究的主要方向,本板块的分析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地方财政支出、农村税费改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 在进行标引关键词统计时将“地方财政支出结构”并人了“地方财政支出”,事实上地方财政支出研究的分支很多,但在数据统计时发现只有“结构”这一分支标引次数靠前,其重要性可见一斑。从图4中不难发现,对地方财政支出的研究从1994年到2005年间变化并不太大,这是因为我国对财政的传统研究以收入为主,随着近年来要求以支出规模为主进行预算的改革意见的提出,对支出的研究从2006年开始呈上升趋势,并在2009年达到最大值,再结合我国政府在出现变化的年份中出台的相关政策进行考察,出现这些变化的原因就比较明显了。中央政府2006年宣布全面取消农业税,2009年开始实行新农保试点,这些举措都使地方政府开始面临更为严格的财政纪律约束,也迫使地方财政为执行中央的政策而增加了支出。当然我们应该意识到,虽然惠农政策一直在提出,但是财政对“三农”的支出力度依然不够,而对基础建设的支出又过高,支出结构需大力进行调整,所以伴随着支出结构的调整,要着重解决地方财政支出“越位”和“缺位”的问题,优化支出结构,新农保和农村税费改革就涉及调整地方财政支出结构的政策。 新农保的全称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为原则,最大特点就是政府将对农民缴费给予补贴,并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我国作为农业大国,解决好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是改善民生的重中之重,尤其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和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外流,农民的养老问题是地方政府不得不面对的问题。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提出改变了以往农民自缴保费的筹资模式,由政府对农民投保进行补贴,而这项对农民养老提供保障的重担主要落在了地方政府的身上,强化了地方政府的责任,由此也引出一个问题,即地方政府的财政支持能否到位是政策落实的关键,各地方政府在财力方面存在差别因而面对的财政压力也不同,在一些经济不发达的地区,尤其是到了县一级的地方政府,地方财政的筹资困境已经成为制约新农保良好运行和顺利推进的一个阻碍因素⑤。我们从图4中已经发现在提出新农保试点改革的当年对地方财政支出的研究有明显上升,可见地方财政支出对新农保这一政策落实的重要性,虽然新农保本身的研究稍显滞后,但是也明显的反映出了研究的政策导向性。 同样作为惠农政策,农村税费改革是由中央自上而下推动的旨在减轻农民负担的改革,和新农保一样都是为了解决好“三农”问题,是规范农村分配制度的重要举措。这一改革最初于2000年在安徽省进行试点,然后从2002年开始逐步扩大到全国各省市,因此在图6中我们可以看到标引关键词从2000年开始出现大的变化,整个发展趋势呈倒V型。从实际情况来看,农村税费改革确实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农民负担,但是也减少了地方财政收入,因此该有的各项支出就无法到位,比如乡镇学校经费捉襟见肘,义务教育投入不足,无法偿还已有债务等,在某种程度上弱化了地方政府尤其是乡镇政府的实力。 无论是财政支出结构改革还是农村税费改革以及税制改革,都是围绕着“公共财政”这一改革方向和目标进行的,归总到一点就是要对我国的整个财政体制不断进行优化,亦即地方财政体制改革。 3 地方财政体制改革 中国的财政体制从新中国成立以来经历多次变迁,但真正意义上的改革还是要从1978年改革开放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说起,财政体制改革在整个经济体制改革中始终扮演着重要角色,而中央和地方的财政关系又是财政体制改革的中心之一,归结起来主要是三点:财权、事权、财力,只有这三个要素分配的均衡和谐才能使每一级政府都正常运行,更好地履行各项职能。图7显示了对地方财政体制改革研究两个比较密集的时期。一是1994年分税制改革主要着眼于调整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之间的财政关系,对省以下财政关系怎样理顺并没有做具体要求,而是由各省自行处理省级以下政府财力的划分,但事实上省以下并没有很好地落实分税制,各级政府的职责范围也没有明确合理地划分,这就导致一些地方出现了基层财政困难和基层政府职能的弱化。这种财权上移事权下移的方式虽然改变了中央政府财政拮据的局面,但却使得县乡政府出现负债,严重影响了政府职责的履行,如农村义务教育、农村社会保障、农村医疗等,虽然中央政府出台政策的初衷是好的,但往往“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并导致了一系列不良后果,比如“土地财政”的出现与发力。另一个研究集中期是2008年至2009年,2008年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开始调整宏观经济政策,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2009年中央政府了2000亿元地方债,我国的《预算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人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⑥,与此同时,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快速增长,再加上地方政府之前以各种名义举借的债务,不得不考虑此时发债可能引起的地方政府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并对土地政策、房地产市场、公共服务的提供等产生影响,因此中央政府发行地方债这一行为必然引起学界的关注。 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是我国财政体制改革中的重要一步,采取的是自上而下推动的渐进式改革,也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持续时间最长的一项财税制度。本着“朝前看”的指导思想,使我国的财政体制朝着更加规范合理的方向迈进,同时改变了地方政府的行为,即张五常在《中国的经济制度》中提到的,使其更具有竞争性,促进中国近30年经济高速增长⑦。在分税制的实施初期,确实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对其研究也主要集中在优势方面。比如它使得政府间的财政关系趋于稳定,直接增强了中央的财政实力。按照税种划分了国税与地税两套税收征管系统,调动地方政府积极性的同时也有效防止了税收流失。由此可见分税制改革对我国经济调整和优化的重要作用是不言而喻的。然而,没有任何一项制度是可以解决经济社会中所有问题的,分税制也如此。在实施的后期,分税制的一些弊端也逐渐显现,比如所谓分税只分到了省一级,省以下税收收入的划分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事权、财力具有不确定性,在“非对称分权”的情况下,出现了地方财政困难的局面,在一些经济不太发达的中西部地方,县乡政府负债的现象并不少见。从图8中我们可以看到对分税制的研究基本是处于下降趋势,这可能是因为研究方向转向了由分税制带来的一些问题,比如在后面的图11中可以看到对“地方政府债务”的研究一直处于上升趋势,尤其是在分税制实施的后期上升明显。分税制改革后各级政府之间协调力度加大是促进财政分权的重要原因之一。 1994年分税制改革就是一种财政分权的尝试,西方财政分权理论的核心观点是地方政府更接近公众,更了解辖区内居民对公共服务的选择偏好及效用,因此能更好地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中国的财政分权是在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发展起来的,这是与西方财政联邦主义的重要区别⑧。在分税制之前的财政改革主要是围绕着让利和放权来进行,但是有“一放就乱,一乱就收,一收就死,一死再放”的怪圈。分税制引出的财政分权,是一种新体制框架的构建,在政府与市场之间、各级政府之间形成了新的权责利关系,明确划分了中央和地方的利益边界,这一次分权的改革调动了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极大地推动了地方经济增长,但也引出地方政府债务的问题。在图9中对财政分权的研究在2007年才开始出现明显的上升,我们可以理解为随着中央治理方式和中央地方之间关系的变化,财政分权这一改革措施引出的一些在制度设计之初未考虑到的后果已经引起了学术界的注意,比如近几年的地方政府债务,这些问题在分权的初期是没有显现的,但由于分税制和地方激励机制的不完善等因素随着分权的运行逐渐显现出来。 由于财政体制改革的逐步推进,中央财政紧张的局面有了很大的改观,中国的财政体制更加规范健全,但是也引发了地方财政运行的种种问题,比如地方财政风险、土地财政等。 4 地方财政运行 财政体制改革至今,主要有两次比较重要的调整:第一次是1994年以分税制为基础的财税体制改革,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原则,将税种统一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分设中央与地方两套税收征管机构;第二次是1998年中央政府提出了建立以公共财政为改革目标,试图按照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客观要求的模式建立财政为公共产品服务、提供财力保障并满足公共需要的财政管理体制。目前对于体制层面的宏观研究已慢慢淡出研究的重点领域,从以下几个图中我们可以发现研究领域开始转向了由这一制度运行而对经济社会产生的一系列影响,主要包括地方财政风险、地方政府债务、地方经济发展和土地财政等等。 地方财政风险主要有债务风险、收入风险和支出风险等,风险的大小一方面取决于引起风险的因素,另一方面取决于地方政府的财政实力,即政府能否有效化解风险。从纵向来看,因为一些制度层面的原因,我国地方政府中省市一级财政风险相对较小,而县乡一级政府普遍有财政困难的现象:从横向来看,东中西部的经济发展水平差别较大,不同地区的地方财政风险的程度和化解风险的能力也有所不同。经济发展相对滞后的中西部地区,地方财政风险的问题就相对比较突出,经济发展水平比较高的东部地区,抵御财政风险的能力相对较强。在图10中我们可以看到对地方财政风险的研究集中在2003年前后,结合国家的财税政策来看,2002年启动了农村税费改革,改革的重担实际上最终落到了基层的县乡一级政府身上,在财权和事权不对等的情况下,农村基层政府普遍存在收入困境,政府运转不灵。农村税费改革政策本身是好的,但在落实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却非常值得引起注意,因此对地方财政风险的研究自然就上升了。另外,对地方财政风险的研究在2011年前后又有小幅的上升,可以理解为是对地方政府债务问题又重视起来了。 可以说地方政府债务是造成地方财政风险的最主要原因,虽然目前我国《预算法》明确规定地方政府不能举债,但是地方政府债务问题却普遍存在着,尤其是县乡一级政府债务问题比较突出,而且债务来源相对于省市级政府来说更为复杂,这与现行的财政体制、行政管理体制都不无关系。目前大多数省以下政府的税收收入分配方式采取的是分成制,更进一步来说,一方面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划分不清,另一方面分税制改革又造成财权上移事权下移,县乡政府缺乏稳定的财政收入,上级政府转移支付的规模较小甚至不到位都是债务形成的原因。从图11中可以发现,对地方政府债务的研究从2010年左右才开始出现明显变化,标引关键词从2009年的41个增加到2011年的109个,两年间这种成倍的显著变化反映了学界对地方债务问题的高度关注。根据统计署2010年的第35号公告,截至2010年底,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107174.91亿元,是2009年本级地方财政收入的3倍,其中,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67109.51亿元,占62.62%;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23369.74亿元,占21.80%;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其他相关债务16695.66亿元,占15.58%。2010年国务院专门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清理地方融资平台债务,严格控制地方信贷规模,因此也就不难理解对于地方政府债务的研究在2010年开始大幅上涨的原因,伴随着控制债务规模的政策出台并付诸实施,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也就逐渐开始下降。 税负水平和地方经济发展可以说是相互影响的关系,地方经济的发展可以促进税制的优化和税收收入的增加,同时税收政策又是影响地方经济的重要因素,税制不合理会阻碍地方发展经济的积极性,因此在1994年分税制改革时,对地方经济发展的研究相对其他年份比较多。地方政府在地方经济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促进地方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增强地方经济稳定增长的能力是每一个地方政府的职责所在。上文分析到地方政府债务在2010年左右膨胀到了非常庞大的规模,这极大地增加了地方财政风险,这种负债的形成除了与财政体制有关外,与地方政府一味追求地方经济发展速度也不无关系。由于缺乏健全的约束机制,地方政府倾向于支持“铁公基”等对地方经济发展和GDP增长有直接拉动作用的项目,虽然这确实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发展,使得城市土地大幅增值,但是也造成了地方政府的巨额债务负担,这就不难理解对地方债务和地方经济发展的研究在2010年都呈上升趋势,作为二者结合造成的后果,“土地财政”引人关注。 近年来我国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形式表现出一个明显的特征――土地财政,这一现象是伴随着我国财税体制改革、土地使用有偿化改革等一系列改革措施的实施出现的,发展的历史并不长,但是普遍存在性和存在的规模不容小觑。在图13中我们也可以发现这一点,对土地财政的研究是在2009年以后才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分税制改革后,地方政府在转移支付力度不够以及不被允许主动发行地方债的情况下,要维持政府的基本运转、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和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主要依靠地方财力的增加,而地方税收收入又难以在短时间内大幅增长,房地产业的迅速兴起正好为此提供了契机,在现有的“招拍挂”制度下,地价和房价互相推动着上涨,已成为欠发达地区和新兴地区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支撑,同时也在各级地方政府中普遍存在着,只是规模大小不同而已。然而这种给地方政府带来收入的模式却使得地方财政收入结构脆弱,经济结构失衡,耕地流失严重,引起民生问题凸显,从长远来看,“土地财政”模式是不可持续的,必须加以改变,尤其是在近几年房价的涨跌成了全民关注的热点话题,在这样的情况下,对土地财政的研究必然会呈上升的趋势。 四、总结性评述:特点与趋势 以上就是对1994-2013年CNKI中地方财政研究文献标引关键词的分布与聚类分析,所选取的这些关键词涵盖了当今地方财政研究的大多数领域,既包括宏观层面的,也包括中观层面和微观层面的,从这些关键词在20年间的分布和数量变化大致可以观察到中国地方财政研究的变迁特点,并且可预测其未来的主要发展趋势。 首先,地方财政研究与时下政府出台的各项财税政策联系密切,注重时效性和贴近现实性,偏向于政策导向型。从上文的图表分析中可以明显地看出这一点,各关键词峰值出现的年份往往都是在某项与之相关政策出台的同期,可以说财税政策的变化引领着地方财政研究的发展方向。并且在时间上具有一定的延续性。在未来的研究中,政府财税政策的变化依然会左右地方财政研究的走向,即地方财政的研究依然会是政策导向型。财政本身就是以政府为主体的经济行为,政府出台的各项财税政策、法律法规或多或少都会对地方政府的行为造成影响,因此对地方财政的研究必然会随宏观政策的变化而变化,过去20年对地方财政的研究已经很好地证明了这一点。至于从哪个角度或哪个层面去切人理解各种政策或者改革措施,则因人而异。 其次,规范研究多于实证研究,尤其是案例实证研究较少。某些财税政策在出台的初期公众对其比较陌生并且在当时有意义,因而可能规范研究多一些,但随着治理方式和中央地方关系的变化,该政策不再如出台初期那样符合实际情况,此时就需要更多的实证研究。因此可以推测,未来地方财政真正有意义的研究会偏向于实证研究,扎扎实实地解决实际问题。从关键词分析中可以发现,目前对地方财政运行过程中的困难、问题的成因和对策研究相比1994年前后纯粹的财政理论研究要更加突出。比如,地方财政研究主要围绕分税制来展开,对于分税制制度本身的研究已渐渐淡出,相反,分税制等一系列财税改革措施对现实的经济生活产生的各种影响逐渐成为研究的重点,因为分税制的继续存在是毋庸置疑的,所以对其实际影响的研究以及如何去补救负面的影响显得更有实际意义,也再次体现出地方财政研究的时效性和现实性。 第三,地方财政研究宏观、中观、微观层面并存,微观层面的研究日渐凸显,即更偏向于研究大框架下的小分支。在关键词的统计和选取过程中发现宏观层面的词数量非常多,虽然宏观研究也是学术研究不可缺少的部分,但是在如今中观、微观研究的学术价值可能更高一些。中央出台的财税政策本来就是宏观的,如果研究再从宏观层面去进行,就显得缺乏实际意义,作为应用经济学的财政学,尤其是地方财政这一领域的研究自然应该选取较小的主题切入,从微观的层面去研究问题,从学术角度验证具体财税政策的合理性,提出改进意见,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完成从理论到实践再到理论的辩证过程,这样有利于中央各项财税政策在地方的落实过程中得到带有学术研究支撑的科学评估,为政策的落实和完善提供实证分析的理论支持。 第四,地方财政研究不仅涉及经济学领域,也涉及政治学领域,“财”和“政”互相影响,密不可分,这种跨学科的研究有助于推进地方财政研究向纵深方向发展,为交叉学科的发展提供契机。随着“公共财政”改革目标的推进,以及地方财政贴近人民群众现实利益的特点,对地方财政的研究必然还会出现新的领域。近年来“土地财政”研究的兴起就很好地印证了这一点,再加上地方财政与地方政府的各种行为联系密切,在进行研究时地方政府学是不可回避的理论支撑,因此跨学科的研究领域出现也不是问题。 通过对CNKI 1994-2013年中国地方财政研究论文的关键词相关数据的整理分析,我们从大多数已有文献综述不同的视角出发,对近20年来中国地方财政研究的特点和发展趋势作了较为细致的描述和分析。对地方财政收入板块的分析发现,对财政收入的研究呈下降趋势。近几年的研究只是在引起收入变化的具体税种方面有上升趋势,研究方向需要聚焦到“公共财政”制度建设上来,使地方财政收入来源更加公开透明、收支管理更加规范化;对地方财政支出板块的研究发现,与地方财政收入研究呈下降趋势相反。对地方财政支出的研究呈上升趋势,这是目前学术界较为关心的话题,这与国家出台的一系列政策不无关系,最重要的是地方政府支出规模近年来呈现膨胀趋势,地方政府普遍负债,引起了学术界的关注;对财政体制改革板块的分析发现,财政体制研究是最具有政策导向性的,在一项宏观政策颁布的当年和前后一两年对该政策的研究一定会呈明显的上升趋势,提醒我们在今后的研究中也要注意紧跟宏观政策的变化,多做实证研究;对地方财政运行板块的研究表明,学术界已经注意到了财政体制改革所引起的一系列或好或坏的后续效应,并适时地提出了科学评估的合理化建议。中国地方财政研究的进一步发展,要注意前车之鉴,已有研究中出现的问题不应该在未来的研究中持续出现,要结合实际调整研究方向,既需要在做好基础理论研究的同时也注重实证研究,更需要根据地方财政运行中显现的种种问题不断开拓新的研究领域,更好地推进学科向纵深领域不断发展。 财政研究论文:我国公共财政研究综述 摘 要:发端于1978年的改革开放在引起中国经济体制剧变的同时,也深刻地影响了我国财税体制。公共财政作为中国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学术界引起广大学者的极大关注。当前,国内学者主要围绕公共财政的内涵、特点,存在问题、实现路径及政策建议等方面展开研究, 本文针对上述问题对公共财政研究进行了综述。 关键词:公共财政;改革;研究综述 一、公共财政的内涵与特点 (一)公共财政的内涵 关于“公共财政”这一概念,学术界有如下几种观点:张馨将“公共财政”定义为:国家或政府为市场提供公共服务的分配活动或经济活动,它是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一种财政类型或模式。高培勇认为“公共财政”是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而进行的政府财政收支活动模式。 贾康则认为“公共财政”是指以社会权力中心代表公众利益、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而发生的理财活动,属于社会再生产分配环节上的公共分配。社会主义财政,即建立在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导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基础上的财政分配。 白文杰给出了公共财政的基本内涵:公共财政是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一套制度框架,是以满足公共需要为目的、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为核心内容,以弥补市场失灵为活动范围的一种以政府为主体的资源配置方式。 虽然学者们对“公共财政”的定义各不相同,但都涉及到“市场经济”、“社会公共需要”和“分配”这样的关键词。由此可见,学者们在对“公共财政”本质、内涵方面的理解是一致的。 (二)公共财政的特点 目前学者们普遍认为“公共性”是公共财政最显著的特征。高培勇从三个方面总结公共财政制度的基本特征:第一,公共性。以满足整个社会的公共需要作为界定财政职能的口径;第二,非赢利性。以公共利益的极大化作为安排财政收支的出发点和归宿;第三,规范性。以依法理财作为财政收支运作的行为规范。同时指出:上述的基本特征,只不过是一个相对完善的公共财政制度的“底线”,而非全部。张映芹认为“‘公共性’作为公共财政的典型特征,必然贯穿于公共财政全过程”。 冯俏彬总结公共财政的两个基本特征,一是以满足全体社会成员的公共需要为主,表现在财政支出上,公共支出在全部财政支出中占据了绝大部分的比重;二是公众参与各项财政决定。其中第二个特征由于涉及政府与公民的关系问题,是一个更具有实质意义、更加重大的政治与经济问题。因此认为公共财政即民主财政。 二、我国公共财政建设存在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中,不断推进财政体制改革,自1994 年开始实行“分税制”以来,无论是在政策效果、还是在经济效益方面都取得了显著成果。这些成果包括:分税制财政体制、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政府采购制度等。但是,当前我国公共财政建设依然面临很多的问题。 白文杰指出,我国公共财政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包括:(1)公共财政收支规模问题;(2)公共财政收支结构问题;(3)公共财政预算管理中的问题;(4)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问题; (5)财政政策问题。 戴微认为,我国在财政信息公开上存在很多问题,主要体现在财政信息公开的内容不完善、财政信息公开的质量不高、现行财政信息公开机制难以满足多层次需求。 许金柜从体制改革的角度,认为当前我国公共财政存在的、应该着力解决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财政的公共性不足。(2)财政体制改革法治化不足。(3)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整体上均等化效应不足。(4)地方事权与财权、财力不匹配,县乡财政日渐困难。 三、我国公共财政实现路径与政策建议 针对我国公共财政中出现的问题,学者们从不同角度提出了政策建议。 邓子基认为,要使公共财政制度成为促进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助推器,要改革完善相关财税政策和制度,推行政府绿色采购制度,支持建立市场化交易与补偿制度。杨志勇则从构建规范化的政府预算制度、规范化的政府收入体系、规范政府间财政关系、高效的财政政策调控体系四个方面提出建议。曾康华提出,还须在省以下财政体制、结构性税制调整及预算管理的精细和民主等方面深化改革。 贾康从六个方面针对我国公共财政制度建设和改革创新提出建议:一是实行“扁平化”改革,减少财政层级;二是进一步理清政府事权和职责,形成三级支出责任明细单;三是构建财权与事权相呼应、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税体制,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和税源总分制度;四是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五是构建有利于发展方式转变和走创新型国家道路的财税体制;六是改进和优化公共政策与公共管理。 白文杰从如下三个方面对我国公共财政建设进行思考:(1)回归政府职能本位,以“公共财政”建设为核心;(2)调整财政收支结构与方向,努力由“建设财政”、“吃饭财政”转向公共财政与民生财政;(3)加强公共财政预算改革和管理。 综上,学者们对公共财政已形成较为完整的研究框架,在公共财政的内涵、特征、存在问题等方面取得了不少共识。在取得研究成果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如重宏观研究、轻微观研究,主要表现在倾向于研究政府在公共财政中的作用,对地方政府、公民、社会组织这些主体的研究较少。这为本文进行下一步的深入研究提供了研究方向. 财政研究论文:土地财政研究:地方政府“经济人”行为模式 20世纪90年代以来,伴随着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和大规模的城市发展,土地财政收入逐渐成为地方政府的主要收入,形成了靠卖地筹资并将资金投入大规模城市经营,形成的财政缺口进一步靠卖地来弥补的地方财政恶性循环,并引发了一系列城市问题。土地财政作为一种不可持续发展的模式已广为诟病。 土地财政一直受到学术界广泛关注。对于其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财税制度不合理。二是土地管理制度不完善。三是政府行为失范。笔者认为,土地财政作为一个复杂的问题,绝不是某个单一因素引起的,但各方面因素却应有主次之分。土地财政的主体是地方政府,应从地方政府的行为模式入手分析问题的内因,并以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来解释其他因素的作用机理。 一、土地财政现状及问题 (一)土地财政的现状 在地方财政收入中,土地出让金收入所占比重近几年一直呈上升趋势,2010年全国水平达40%,远远高于世界同期平均水平的20%。2011年财政部公布的数据显示,全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3.3万亿元,同比增长22%,占地方财政收入总额36.60%,创下历史新高。而财政部近日公布的数据显示,2012年前三季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为17936亿元,同比下降23.1%,一些地方政府开始出现财政危机。由此可见,土地收入已经成为地方财政的支柱,地方政府财政对土地的依赖性过大。 (二)土地财政引发的问题 首先,引发了地方财政的恶性循环。地方政府借助“市场化”的土地出让方式推高房价地价,进而带动房地产行业的迅猛发展。房地产行业的繁荣引发资本大量流向该行业,同时房价的居高不下对其他消费品产生挤出效应,造成经济结构失衡。其次,土地财政还引发了一系列城市发展问题。在以政府为主导、土地为保障的城市建设中,城市土地利用率极低,盲目横向扩张,造成了严重的资源浪费。而且城市的规划扩张中,大量的拆迁引发不和谐因素,侵害了当地百姓的利益。 二、土地财政原因分析:基于地方政府“经济人”行为模式 (一)地方政府的“经济人”行为模式 1.地方政府“经济人”行为假定。根据布坎南的理论,地方政府作为中央政府的派出机构和人,首先应具有“政府人”的特质,该特质要求地方政府完全代表该地区人民和社会的总利益,除此之外没有自己独立的利益目标。其次,地方政府作为一个由具有“经济人”特质的官员组成的机构,也具有理性“经济人”的特质。 2.地方政府在“经济人”行为模式下多重利益权衡。地方政府利益可以分解为三个层面的利益:地方利益、地方政府部门利益、地方政府官员利益。首先,地方政府承担着社会管理责任,必须考虑和维护地方利益,这是地方政府的宏观利益。其次,地方政府作为中央政府的派出机构,必须考虑和维护地方政府部门的利益,这是地方政府的中观利益。再次,地方政府是由政府官员组成的,官员的“经济人”特征决定了其必须考虑和维护地方政府官员的利益,这是地方政府的微观利益。 3.土地财政中地方政府 “经济人”行为的具体表现。土地财政问题,就是地方政府利益分解的偏误。地方政府过多地注重政府部门利益和政府官员个人利益,忽视地方利益,在政府双重角色的权衡中更多地偏向于一种“经济人”的角色。具体到土地财政当中:一是地方政府利用土地最大限度地赚取收入,忽视了对土地利用的后续管理。二是地方政府热衷于将财政收入投入到对城市的经营中,进一步推高房价地价,赚取土地增值所带来的溢价收入和相关税费收入。 (二)土地财政中地方政府“经济人”行为模式的产生原因 1.激励机制不合理――官员政绩考核制度。我国政府官员的考核制度并非一种完善的激励机制。在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指标设置及权重划分上,往往片面强调用经济增长指标考核干部,不能反映社会全面发展、可持续发展以及公民的实际利益。例如,只看重GDP、财政收入之类数量指标,轻视反映经济结构优化、经济发展潜力、经济运行成本等指标,导致片面追求经济总量的高速增长,而忽视经济质量的优化。 2.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预算约束制度和行政问责制。第一,缺乏严格的预算管理制度。土地财政作为一个财政问题,本应受到预算的严格约束。土地财政的失控发展则表明预算约束严重不足,这是由于我国地方政府预算监督机制的法定性破坏严重。一方面,各级政府预算不具有法律效力及约束力;另一方面,执法主体、法律责任的不明确,不可操作性致使部分执法机关和监督部门不严格执行预算法,且无法追究他们违反预算约束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二,缺乏有效的行政问责制度。我国行政机关实行首长负责制,权责对等意味着首长具有一等的决策权,这就容易造成寻租行为和决策失误。在土地管理中,政府决策失误或失败现象随处可见,但少有官员为此而被问责。究其原因,主要是目前的行政问责制存在不足:一是行政问责主体局限。行政问责的主体目前只局限于政府部门内部上级对下级的问责,这在上、下级存在连带责任关系时是无效的。而土地财政基本上是地方各级政府都存在的问题,其引起的后果在各级政府中也都相似,上级政府基本不会就此类错误追究下级政府责任。二是行政问责范围局限。目前行政问责仅局限于那些已经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影响的失职事件,而对于那些尚未产生不良影响但可能存在失职情形的行为还没有纳入问责范围。而土地财政问题中的决策失误、短期工程,其危害性在近期一般不能表现出来。三是行政问责程序局限。行政问责启动程序上,目前还局限于党政机关,很少由人大、法院或公众等其他主体来启动。 三、政策建议 (一)构建地方政府综合型绩效考核系统 西方国家在绩效考核方面起步较早,已做出了一些成功的尝试。当前我国的政府绩效评估的发展虽还处于雏形阶段,但通过借鉴国外经验已有了成功的案例。比如香港和山东烟台的服务承诺制,都收到了良好的效果。笔者基于比较适合于我国推行的服务承诺制,提出以下制度建设的参考意见: 1.完善立法。中央应完善绩效考核方面的立法,对政府行为的约束机制提供强大的法律保障。同时中央各相关部门应当依据本部门实际,在法制要求的基础之上进行科学合理的制度设计,明确公民在社会公共服务的各个方面享受的权利与服务,拓展绩效考核的深度。 2. 加大服务承诺的公开化。首先,地方政府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以“服务公众,发展经济”为出发点,提出政府各部门的服务承诺,并向社会公开。其次,应该将服务承诺的标准、投诉程序、违约责任向社会公开,便于公众监督,使承诺真正落到实处。再次,在各个部门的承诺到期日,部门应当做出相应的总结并将其公开,便于公众了解上一工作年度服务承诺的兑现情况。 3. 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通过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可以使承诺的兑现考核明晰。例如香港屋宇署为加强对服务承诺的监督,将客户服务经理的姓名写在办公地点的总接待处,并公布监察机构名单,承诺每年将服务情况的检查结果与已定标准互相对比, 接受监督。参照这些经验,政府部门可以采用内部对比考核以及外部公众实时监督反馈的形式建立考核机制,确保服务承诺的有效兑现。 (二)完善土地相关收支的预算管理制度 1.确保土地收支预算管理的刚性。与土地相关的各项收支要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随意变动或超收、超支。另外,可考虑建立土地出让基金制度。 2.确保土地出让专项基金的独立性、安全性及科学性。对于土地出让专项基金,应严格按照《国办10号文》的规定,地方国土资源部门应与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和定期对账制度,确保土地出让专项基金的独立性和安全性。土地专项基金的使用要科学化,明确各项用途的支出比例,确保惠及民生的项目资金到位。 (三)完善地方政府的问责制度 通过借鉴国外经验,笔者认为我国在构建完善的问责制度时可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1. 完善问责制度的法律保障。我国行政问责制度还比较松散,缺乏完整的确保行政责任的法律体系,也没有制定专门的行政问责制方面的法律法规。同时,宪法规定的政治问责制度,由于缺乏明确细致的程序性规定而难以发挥效力。所以,要构建系统的问责制度,必须在法律层面对其进行规范和保障,将政府官员在决策和日常政务当中失职的情形详细列举出来,对问责的启动和实施程序固定下来,便于实施。 2.扩展问责制度的调整范围。我国的政府官员问责制主要处理政府主要官员违风党纪或影响较大的行为,调整范围过小。政府官员作为人民利益的代表,不应只用接近于法律底线的准绳约束其行为。所以,应加大问责制度调整的范围,将政府日常管理和投资决策的效果也纳入问责范围,对于决策失误、行为示范应追究相关官员的责任。具体到土地财政问题,就是将政府对于土地出让基金预算的违反,以及城市建设项目投资当中的项目决策失误、低效浪费的面子工程都纳入问责制度调整范围。 3.扩大问责制度的主体范围。我国问责制度的问责主体主要是上级领导,是一种内部问责,缺乏来自社会其他组织以及公民的问责途径,责任的判定不是自下而上的反馈结果,而是由上级主观认定,很难实现客观公正。所以,要实现对地方政府官员全面、客观的问责机制,必须扩大其问责主体。 (作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财税学院) 财政研究论文:民国时期的财政研究及对当前财政改革的启示 内容提要:辛亥革命后,随着现代国家的建立,财政理论研究获得了较快的发展,研究体系也逐渐完善。尽管民国时期财政研究的内容非常广泛,但主要集中在“公共财政”与国家财政的关系、财政制度改革、财政收入来源、财政与金融的关系、地方财政等五个方面,这对当前的财政改革仍然有着强烈的启发意义。 关键词:民国财政思想;财政制度变迁;经济思想史 民国初年,随着南京国民政府的成立,财政理论研究也获得了较快的发展,研究体系逐渐完善。鉴于对民国财政思想的研究业已成为中国经济思想史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试图在对民国时期财政研究的概况进行梳理的基础上,从“公共财政”与国家财政的关系、财政制度改革、财政收入来源、财政与金融的关系、地方财政研究等五个方面对民国财政思想展开全方位的透视。 一、民国财政研究概况 据民国经济学家唐庆增先生的统计,从1928年到1936年,商务印书馆出版的中国经济学社丛书共19种31册,在中国经济学社丛书19种中,财政类书籍居第一①,财政类7种,金融类5种,劳工与人口2种,其他5种。 胡寄窗在《中国近代经济思想史大纲》中,对1901至1949年间自撰和翻译的经济著作刊行总数进行了多角度的统计分析,按照学科分类,财政学、经济原理、货币学位列前三。已有的研究表明,“五四”以后,由于自西方留学返国的经济学家增多,逐渐支配高等学校经济科学的讲坛,加之20世纪最初20年译自日本的经济著作多是由西方引入,于是,西方尤其是英美经济原著的译本数量在这一时期一直占据压倒优势。但是,通过对经济学不同分支学科的细分可以发现,财政学著述中以日文译本为多,而经济学原理和货币银行方面则以西文译本为多。以下依据北京图书馆编《民国时期总书目1911―1949》对民国时期的财政学著作出版情况进行统计分析。这一时期的著作主要分为三类,一是财政学理论,二是中国财政问题研究,三是外国财政问题研究。 (一)财政学理论 对民国时期总书目的整理发现(见表1),这一时期中国的财政学体系已经比较完善,财政学著作包含财政学、比较财政学、财政政策论、国家财政制度、国家预决算、政府会计、税收、国债、地方财政、战时财政等领域,国人的财政学专著已经超过译著数量,但对于国外财政学著作的翻译仍占据很大部分,译自日本的财政学著作在整个财政学译著中仍然占主要部分,租税理论和市政研究著作则主要译自美国。 (二)中国财政问题研究 由表2中的中国财政问题研究著作构成可以看出,民国时期的税收制度研究是财政问题研究的重点,而在税收研究中田赋以及所得税问题的研究又是重点中的重点。其次关于财政制度与管理体制的研究在民国时期财政制度现代化改革中处于显要地位,关于财政制度的研究专著有《中国财政制度与财政实况》(杨汝梅著,中华书局,1935),《公库制析述》(秦汉平著,公利出版社,1941),《公库制度》(阮有秋著,新建设出版社,1941),《中国现行公库制度》(杨骥著,正中书局,1941),《中国公库制度》(杨承厚编著,中央银行经济研究处,1944),《中国预算制度刍议》(吴贯因编著,内务部编译处,1918),《中国之预算与财务行政及监督》(吴贯因著,建华书局,1932),《中国预算制度与财政实况》(杨汝梅著,中国计政学会,1934),《五权宪法的预算制度》(王延超著,博文书局,1944),《国地财政划分问题》(李权时著,世界书局,1929),《中国财政收支系统论》(马大英著,中国财政学会丛书,1944)。 对中国财政宏观问题的研究突破就财政论财政的研究视角,将财政制度改革与中国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问题紧密结合,著作有《中国财政论》(金国珍著,商务印书馆,1931),《中国经济建设中之财政》(贾士毅著,中国太平洋国际学会丛书,1932),《中国财政问题》(罗介夫著,太平洋书店,1933),《中国财政问题》(朱契著,国立编译馆,1934),《怎样检讨财政问题》(崔敬伯著,国立北平研究院经济研究会,1936),《中国财政的经济基础》(崔敬伯著,国立北平研究院经济研究会,1936),《中国财政中的金融统制》(崔敬伯著,国立北平研究院经济研究会,1937),《中国财政之病态及其批判》(孙怀仁著,生活书店,1937),《中国财政问题》(叶云龙著,商务印书馆,1937),《中国战时财政论》(闵天培编著,正中书局,1937),《战时的财政和金融》(符灿炎著,商务印书馆,1938),《中国的战时财政》(金天赐著,中山文化教育馆,1938),《财政学与中国财政――理论与现实》(马寅初著,商务印书馆,1948)。 公债作为政府筹资手段不断在国家财政中扮演重要角色,因此关于公债问题研究的专著逐渐增多,如《公债论》(晏才杰著,新华学社,1921),《国债与金融》(贾士毅著,商务印书馆,1930),《中国战时公债》(尹文敬著,财政评论社,1943),《公债市场》(投资周刊社编,中国文化服务社,1947),《国债辑要》(蒋士立编,商务印书馆,1915),《内国公债史》(徐沧水编,商务印书馆,1923),《中国的内债》(千家驹著,社会调查所,1933),《中国之内国公债》(王宗培著,长城书局,1933)。 民国时期对财政史的研究也是这一时期的主要内容。代表著作《民国财政史》(贾士毅著,商务印书馆,1917),《民国续财政史》(贾士毅著,商务印书馆,1932),《中国财政史》(胡钧著,商务印书馆,1920),《中国财政制度史》(常乃德著,世界书局,1930),《中国经济制度变迁史》(霍衣仙著,北新书局,1936),《中国财政史纲》(谭宪澄著,工商学院,1937),《民国财政简史》(贾德怀编,商务印书馆,1941)。 (三)外国财政问题研究 在对外国财政的研究方面(见表3),统计表明国人对日本财政的研究著作在数量上和研究的广度上都远大于对英国、美国和苏联的研究。对日本的财政问题研究主要涉及财政制度、战时财政、地方财政、公债、税收、国库制度和财政史等几个领域。主要著作《日本财政》(赖季宏编著,商务印书馆,1939),《日本之地方财政》(刘百闵编,日本评论社,1933),《日本之地方财政》(周宪文著,正中书局,1933),《日本财政制度》(南柔编,日本评论社,1933),《战时日本财政》(陈宗经著,商务印书馆,1943)。对英国财政研究的专著有《英国所得税论》(金国宝著,商务印书馆,1924),《英国战时财政金融》(财政金融研究所编,中华书局,1940),《英国战时财政论》(张白衣著,商务印书馆,1945)。对于美国和苏联的财政书籍主要是编译或译著的形式。国人这段时期之所以对日本财政问题的关注远远超过英美和苏联,原因有二:一是日本与中国是一衣带水的邻邦,都受到过西方殖民者的侵略,但在走向现代国家方面日本却远远领先于中国,是中国前进的榜样;二是日本崛起后率先将魔爪伸向中国,成为中国的大患,因而国人无论是处于学习的需要还是御敌的需要,都不能不将极大的注意力转向日本。 除了财政研究著作之外,民国时期以“财政”命名的期刊有43种,大概分为三类,第一类是财政公报,主要公布国民党政府和财政部的命令、法规和章程,第二类是财政评论和财政学报,主要研究财政金融理论,并对有关政策和经济问题进行探讨,第三类是各地方政府的财政刊物,刊登政府的财政法令、公文及财政状况以资事实上和学术上之研究。1939年元旦创刊的财政学学术刊物《财政评论》是我国民国时期创办的第一个也是最重要的财政学学术刊物,发表了许多财政名家的学术成果。此外,还有一些经济类期刊涉及财政问题,如《中国经济问题》(中国经济学社年刊第1卷,1929年3月,商务印书馆发行),刊载有关财政问题的文章17篇。《经济建设》(中国经济学社年刊第2卷,1929年11月,商务印书馆发行),刊载有关财政问题的文章13篇,主要是学社社员在1928年财政会议与经济会议中的各种提案。《经济学季刊》(1930年4月创刊,1937年5月停刊,商务印书馆与黎明书局发行)刊登有关财政问题的文章49篇,在该刊物的各类文章中位居第三。 二、民国时期财政研究中的若干问题 (一)学理上的“公共财政”思想与实践中的国家资本财政 民国时期中国的财政学引入西方的“公共财政”与“公共经济”等现代财政术语,并在此基础上构建自己的财政学教学体系。陈启修1924年的《财政学总论》指出:“财政者公共团体之经济或经济经理也;易词言之,即国家及其他强制团体当其欲满足其共同需要时关于所需经济的财货之取得、管理及使用等各种行为之总称也。”类似的分析和观点,在当时几乎所有的财政学著作中都存在着。如我们现今所能见到的20世纪20年代的寿景伟、张澄志,30年代的姚庆三、李权时和尹文敬,40年代的王延超等人的财政学论著,在财政概念的分析上无不如此。而曹国卿的《财政学》在1947年的第三版中,通过分析“财政”词源,明确使用了“公共财政”的概念。当时的公共财政观是从公共经济的角度分析财政问题的,对于公私经济的讨论出现在诸多财政学书籍中。陈启修在其《财政学总论》中基于经济主体的不同将经济分为五大种类,一为个人经济,二为企业经济,三为公共经济,四为国民经济,五为世界经济,并讨论财政这一公共经济与其他经济的一般关系。他用图形的形式生动地表述为“个人经济为几何学上之点,则企业经济为由点而成之线,公共经济为包含点与线之面积,而国民经济则为包含点线面之体积,以个人及企业经济之厚薄为高度,乘面积而得者也……世界经济为各国民之经济之结合,故可用包含各种体积之球形体表之”[1]。 在绝大多数财政学教科书基于公共财政视角以“财务行政秩序论”,“公共经费论”,“公共收入论”,“收支适合论”作为基本框架的同时,有学人基于财政趋势的变化,认为应将公共企业论作为单独的一部纳入财政学中②,虽然这一建议未被著者采纳③,但是,这一问题的提出可以说是从学理上认识到了公共财政与国家资本财政的区别,虽然当时对公共财政与国家资本财政的关系问题还没有较深的认识,但是在民国的财政实践过程中对于国家资本的财政管理体制问题的讨论是值得当下研究者关注的一个问题,毕竟这一问题也是至今困扰我国公共财政改革的重大问题。 (二)财政制度改革 公库制度、预算制度和超然主计制度是民国时期财政制度改革的三大主体,这是在广泛借鉴各国财政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据中国国情制定出来的。关于推行计政的几个问题,在《计政季刊》中有如下论述,“一国政治的设施,赖财政为基础。而财政又须计政为之监督与推进。在积极方面,则国家凡百兴革事业,有所准绳。可得按既定实施计划。在消极方面,则防止贪污,杜绝舞弊,避免横征暴敛非法之收入。减少不经济之支出。”[2]民国十六年(1927年)国府奠都南京后,首先以整顿财务行政为急务,先后公布各种财政法规,成立审计部,又于民国二十年(1931年)确立超然主计制度,其理论基于联综组织原则,互相平衡,互相牵制,冀国家财政进于健全清明之途。此联立系统构成包括收支行政系统(统一的收支命令系统),超然主计系统(建设的计政系统),就地审计系统(监督的计政系统),公库出纳系统(独立的国库系统),其执行机关为财政部或财政厅(执行收支系统),主计处或会计处(建设计政系统),审计部或审计处(监督计政系统),中央国家银行或之金融机关(执行公库出纳系统)。以上组织,在纵的方面,则系统分明,各自独立。在横的方面,则联立综合,互相衡制。 在公共财政制度建设过程中,值得关注的是在三民主义的发展框架下,国家资本在国民经济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鉴于国家资本经营运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建设的成败,因此学术界在讨论国营事业内部经营制度的同时,也开始从国家财政的角度讨论国营事业的预算问题。目前掌握的关于国营事业预算问题的资料有《论编造公有营业基金预算之范围》,载于《财政评论》第5卷第3期;《论国营事业之预算制度》,《我国现行营业预算制度之商榷》,载于《财政评论》第12卷第5期;《公营事业应否适用公库制度论》,载于《银励》(重庆市银行业学谊励进会编)第1卷第5期。 (三)财政收入思想 中央与地方的分税制改革也是贯穿民国时期税制改革始终的一个重要问题。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以后,设立中央财政机构和地方财政机构。中央财政机构为财政部,作为南京政府管理监督全国财务行政的总机关,总揽全国财政收支。地方财政机构有两类:一类是中央派出处理国家收支的机构,如财政特派员、关监督、盐运使、统税局、印花烟酒税局、直接税办事处等。另一类是处理地方财政收支机构,各省设财政厅,管理全省财政收支预决算的编制以及对县财政的监督。县设财政科,管理全县财政收支、预决算的编制及各项税收。针对北洋政府时期各级财政收支不清,地方截留中央财力的现象,南京政府1928年11月正式公布施行《划分国家收支地方收支标准案》,将财政体制定为中央与省二级制。1934年,南京政府又公布了《财政收支系统法》,将财政体制由过去中央与省二级制改为中央、省、县三级制,提高县市地方政府的地位。1941年起,为适应抗日战争的需要,实行国家与地方自治两级财政,省级并入中央。1946年7月1日,南京政府修正公布《财政收支系统法》,重新确立中央、省、县三级财政体制。 税收改革思想是民国财政思想的主体,不仅在民国时期对中国财政问题研究中有关税收的论著占据了绝对的多数,而且在时人的论著中也可以看到当时对于税收改革思想的重视,“财政学中之最关重要者厥惟赋税”,“将来中国要整理财政,当然首先租税,而租税之中,尤以田赋一项为最重要。”[3]民国时期税收改革的主要内容就是整顿旧税,创办新税,建立新的税制。这一时期由于大量国外的税收译著的出现,国人对租税问题已经有了更新的认识,但民国战乱不断的环境影响了税收制度的改革,严重迟滞了现代税制建立的步伐。 (四)财政与金融的关系 财政与金融的关系是近代中国经济发展过程中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时至今日,发展中国家和转轨国家仍然面临着如何处理政府财政与资本市场之间关系的问题。资本市场和政府财政间的相互关系,从微观经济学视角看,是公私产品生产和融资的两种不同机制;而从宏观经济学视角看,则是媒介储蓄与投资的两种不同机制。从交易费用视角看,两者在资本要素配置上具有基于交易费用比较基础上的制度替代关系,而从产权视角看,两者又具有了内生关系。因为国家是产权结构界定的主体,自然成为影响资本市场效率的根源,而国家之所以构造出特定的产权结构则与其获取租金的财政需要息息相关,反映在中国制度变迁实践上就是:国家及其财政需要既是资本市场兴起的关键,而国家单方面获取租金的财政需要又是造成资本市场困境的根源。 民国时期以财政与金融为研究对象的论著有贾士毅的《国债与金融》(商务印书馆,1933),崔敬伯的《中国财政中的金融统制》(国立北平研究院经济研究会 ,1937),其他关于财政与金融的关系问题散见于报刊中,马寅初和章乃器是当时对这一问题探讨比较多的学者,参见《马寅初全集》(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和《章乃器文集》(华夏出版社,1997)。这一时期学术界对于财政与金融关系的认识已经较为成熟。崔敬伯在《中国财政中的金融统制》中从学理上对财政与金融的关系做了精辟的阐述,“‘财政’与‘金融’无论在辞义上,或是在实际上,都应该分清,而不容相混。财政是‘国家经济’(State Economy)的经理,金融则系‘国民经济’(National Economy)的权衡。在‘社会化经济’未曾实现以前,国家经济与国民经济,在体制上,是要分别保持其独立性的。因为国民经济的活动,妨害了国家经济,固不可;但是因为国家经济――即财政――的方便,遂以国民经济为牺牲,使之陷于长期的混乱,当然也不是‘健全财政’(Sound Finance)所能容。所以在实际上,财政与金融,务必要系统分明,不相侵扰” [4]。同时,他也从经济现实出发,认为“现在的经济流通,早不是实物交换经济,也不尽是货币经济,而是‘信用经济’的时代。不仅国民经济要受信用经济的支配,国家经济――即财政――也要受信用经济的支配。政府财政的收支,在数量上很难恰恰相抵,在时期上也不容易恰恰相值;为财政与金融彼此调剂起见,收入多而支出少的时节,可以存在银行,转而流通于市场;支出多而收入少的时节,也可以借自银行,藉资财政的周转。在这信用经济时代,政府虽然属于公经济的主体,无妨同私人经济一般,也可以同银行开户头,也可以向金融市场行贷借;财政与金融,尽可以取得自然而合理的联系,这便是财政学上所称之‘公共信用’(Public Credit)或公债(Public Debt)”[5]。 民国时期财政与金融关系认识的成熟与实践过程中的由财政与金融逐渐融合所导致的局势的失控是否可以作为如今构建立宪式公共财政制度的否证,将是探索财政与金融关系问题的一个独特的视角。 (五)地方财政研究 陈启修在《财政学总论》第五编设“地方财政论”专章,给以地方财政学研究重要的地位,他认为“地方财政学者研究地方自治团体之财政之学问也。地方财政学上之原理,与国家财政学上之原理,相同者固多,不但从一般的理论上言之,所谓公共财政(Public finance)学实必须包含二者而后始得完全。且即从特殊的问题观之,仅观国家财政上之事实,亦实不足明问题全体之真相……故研究国家财政学者同时必须研究地方财政学。” 关于何谓地方的概念问题,直至民国三十一年一月一日(1942年)依照《改订财政收支系统实施纲要》划分之后,自治财政系统才从以往向以省地方为单位改为以县市为单位。中国行政序列向来没有市的建制,城乡之间在行政上并没有严格的区分。1908年清廷实施预备立宪,颁布《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第一次以官方的名义明确城市为一政治单位。从此,中国开始了城乡合治向城乡分治的转变。但是,在自治财政建设初期,根据地方税收的实际情形,中央已陷地方于附庸之地位。而欲实现县地方为有独立性之自治单位,举凡地方之管、教、养、卫诸要政,均为实现新县制之中心工作,凡此各项经费当以地方自筹为原则。由于中国县地方原无独立财源,而原有各项规定收入与建立自治财政的要求殊难适应,因此剖析地方财政现有特征,并在建立系统的公共财政进程中探索如何处理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关系问题,同时立足于自治财政,建立地方的税收制度,尤其是理顺田赋与土地税的关系问题,并不断建立健全地方预算制度、审计制度,以及完善地方财务机构建设,提高地方财务行政管理效率,如此诸多问题的提出与探讨就成为民国时期伴随着地方财政建设始终的重要问题。 20世纪20年代随着中国市政改革实践的推动,中国学术界出现了一股研究市政问题的新思潮,产生了一批市政学著作,如前文所述,同时出版了《市政评论》,《市政研究》等刊物。与此同时,面对当时的县乡财政困境,学术界通过调查研究和撰写专著对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办法展开了广泛而深入的讨论。与县财政及地方赋税紧密相关的调研即有定县赋税调查、南开大学经济学院“县政调查”、中央政治学校地政学院田赋调查以及中央大学经济系田赋附加税调查等等。除调研之外还有大量相关论著出版,如汗血月刊社编辑的《田赋问题研究》、方显廷编《中国经济研究》(下)、刘世仁的《中国田赋问题》、程方的《中国县政概论》,彭雨新的《县地方财政》,朱博能的《县财政问题》。此外,在《地政月刊》《东方杂志》《中国农村》《财政研究》《财政评论》《复兴委员会会报》《益世报财政周刊》《汗血月刊》《中山文化教育馆季刊》等刊物上还发表了大量与县财政及地方赋税相关的文章。 三、民国时期的财政研究对当前财政改革的启迪 通过对民国财政研究的简单梳理,可以看出公共财政与国家资本财政之间的关系问题对于近代中国来说一直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虽然建国以后形成的计划经济型财政模式将公共财政内化到国家财政当中,淡化了公共财政与国家资本财政之间关系处理的问题,但现阶段转轨过程中建立的公共财政与国有资产财政的“双元财政”模式又再次将处理两种财政之间的关系问题摆在了改革者的面前。从经济思想史的视角对民国时期的财政制度改革实践及由以产生的公共财政与国家资本财政之间关系的认识进行整理研究,无疑是对目前公共财政制度建设问题认识的一个有益的拓展。 近代以来随着信用经济的发达,财政与金融的关系逐渐紧密,而以政府主导的社会经济变革又将国家经济与国民经济糅合在了一起,因此对于财政与金融关系处理的得当与否就成为国民经济是否良性发展的一个关键问题。民国时期金融思想和金融制度的逐步健全与完善是离不开积极财政政策的支持和推动的,“财政中的金融统制”,“财政政策中的金融措施”等等提法足可见这一时期财政与金融的融合。时人从学理角度对财政金融关系问题的探讨与实践过程中财政金融政策实施之间的差异,对我们认识经济发展和制度变迁过程中如何处理财政与金融的关系问题提供更为厚重的思想史实。 民国时期的地方财政建设是整个财政制度改革中的重要部分,伴随工业化出现的城市建设和乡村建设问题,时人在引入国外地方财政研究的同时,从国情出发进行了试点建设并展开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这些宝贵的思想资料对当前解决地方财政问题具有一定的历史借鉴意义。 总之,民国时期的财政研究对中国目前财政改革的启发是多方面的,我们应该重视对民国财政思想的研究,这样才能古为今用,更好地服务于当前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生活经济学论文:浅谈生活中的经济学 摘要:经济学这个词一直被看作是一门专业性较强的研究学科,是运用专业方法对经济现象和行为进行分析,对未来市场趋势进行科学性的预测,但是经济学原理和经济学思想却是源于生活实践中的,本文主要针对日常生活中的常见行为进行分析,旨在说明其实日常生活中处处都是经济学。 关键词:经济学;生活 经济学可以是专业很强的研究学科,也可以是人们日常行为和交流的集中思考和反映。经济学可以很高深,也可以很普及,我们的生活中处处有导师经济学的影子,经济学成为人类日常生活和交流的基本构成形式。 一、日常生活中的经济学分析 1.机票的经济学分析 机票常常会出现打折的情况,经常会遇到飞机临起飞前如果还有空座,机票价格甚至会低至一至二折的情况,这个时候买机票是非常划的来的,可以以超低的价格买到可能低于成本价的机票。从表面上看,这样低于成本的机票价格是航空公司损失了,但是从另一个角度看,飞机即将起飞,一趟飞行所耗费的成本已经基本固定,空置的座位如果以较低的价格吸引顾客购买和乘坐,成本基本不变,反而增加了边际收入,航空公司的整体收入反而增加。所以,这实际上是一件双赢的交易,运用低于公允价值的价格却能增加收入,这就是对经济学中的边际收入的体现。 2.打折的经济学分析 商场打折是最常见的促销手段之一,各种打折方式,绑定这苦方式的制定都是为了给顾客带来消费占便宜的消费心理刺激的同时,积极的抢占市场份额。打折同城会出现“一件八折两件七折三件六折”这样的标语,这让消费者看到之后觉得自己可以低于市场同等价格的情况下购买到同样质量的商品,而且买的越多越划算,顾客本身对于商品的市场定位有一个自我认知,当觉得商品的销售价格低于市场价值并在自己的接受范围之内时,便会达到价格和心理上双向满足,会及其顾客强烈的购买欲。这个时候顾客以低于市场普遍认知的价格购入商品,觉得自己占了便宜,从表面上看是商品生产商和销售商让利给顾客。实际上,在促销的同时,商品制造商运用打折的优势吸收了更多市场闲散资金,优先抢占了市场份额,增加了自己品牌的效益和宣传度,并且在这样的情况下,商品制造商还可以趁机减少库存,降低挤压和风险,加速资金回笼和再投资和再生产,促进自身的运转和经济发展。 二、工作、理财的经济学分析 1.工作的经济学分析 社会已经进入一个高速运转的经济型社会,社会的整个运转就是一个经济流通的过程,人人成为生产者,也成为消费者,在这个过程中,每个人都成为市场这个大经济体的重要组成部分,促进了市场分工和专业化生产的产生和不断发展。例如,一个人日常生活中的衣食住行全部都有人提供,可以在不同的供应场所进行需求上的满足,同时,人们参与工作,通过出售劳动力而获取相应的劳动报酬,作为自己的生活支出和经济来源。人类在生活中整体进行的就是生产和消费的活动。人类因为自身的需求和劳动产生构成了社会上的供求关系,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形成和发展,自身就是市场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总体来看,现代社会就是一个人人都买,人人都卖的生活经济学,人们在经济发展中同时扮演了生产者和消费者的角色。 2.收入支出理财的经济学分析 物质基础生活的必需品,作为上层生活的基础,在人们生活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合理理财与消费成为现代生活中人们每天都要思考和处理的问题。所谓现在的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现象也是跟物质追求相关的经济学产物。各国家有不同的消费观,例如美国为了促进年市场经济的发展,鼓励消费,导致美国人非常喜欢消费,储蓄能力下降,但是市场经济受到长期的刺激一直处于比较活跃的状态,市场活跃可以促进行一轮的生产和消费,不断推动美国经济向前发展。而中国则不同,中国人民普遍危机意识极爱强,这个社会福利发展还没达到发达国家水平有一定关系,其次也跟中国人的消费观念有一定关系。中国人口众多,市场需求一直较大,这也给中国经济提供了良好的市场环境。中国人民的储蓄能力较强,储蓄事业发达,一定程度上也能集中民间闲散资金,百姓的存款还可以给自身生活带来一定的物质基础保障,稳定社会安定。 细说到生活中的理财思想,理财的主要内容包括收入和支出两部分,怎样能够做到开源节流,怎样又能够让生活过的有品质,这些都成为理财的热议话题。日常生活中,一个家庭的所有收入减去所有支出就等于这个家庭本月创造价值的结余价值。经济学理论上支出一个家庭用于满足基本生活必需品所花费价值占创造总价值的比例越高,那么这个家庭的生活水平就越低,结余越少,就离温饱和赤贫线越近。如果这个家庭尽量降低生活支出,增加结余,虽然可以增加积蓄,但是物质生活没有了质量保证,也不等于是生活水平的提高。因此,一个家庭要创造更多的收入来源,增加剩余价值,才能拥有更加有品质的生活,满足除了温饱需求以外的更多精神层次上的需求,这反映开源才是改善生活的根本办法,当然理性的节流也是十分必要的。这些日常生活中的收入和支出的理财也正是经济学道理的现实反映。 三、结语 经济学已经成为人类生活与交流的重要纽带,成为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人们生活中处处透露着经济学的智慧,不论是日常生活中的经济活动,还是我们的日常工作和消费,以及生活中关于收入支出的理财,全部都是对于经济学的具体体现,也是生活经济学的结晶,生活本身就是一本经济学大全。 生活经济学论文:应用型人才经济学教学要用经济理论解释现实生活 摘要: 生活中处处都有经济学,经济学教学要善于挖掘日常生活中的例子,用经济理论来解释现实生活,用现实生活说明经济理论。要用经济理论解决学生可能遇到的一些问题,并用经济理论引导学生为人处世,从而从全方位提高学生素质。 关键词: 应用型人才教学;经济学教学;经济理论;现实生活 0 引言 经济学是经济管理类专业的专业基础课程,学生学习的好坏不仅会影响到后续课程的学习,对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也会有着直接影响。由于经济管理类专业大多是以招收文科考生为主,数学基础比较差,对经济学有些难以理解。有时候,尽管老师在讲台上讲得天花乱坠,学生听起来却觉得干巴巴的、索然无味,像是过眼烟云,很难有好的教学效果。作为科任老师,我们可以改变自己的教学方法,用经济理论解释现实生活,用现实生活说明经济理论。现结合我自己多年来教学的经验,谈谈我对应用型人才经济学教学的一些看法。 1 善于挖掘日常生活中的事例作为教学案例 经济学是一门研究资源的配置与利用的科学,而生活中处处都面临的各种各样的选择,这就涉及到经济学。生活中处处都有经济学,从起床到睡觉,从穿衣到吃饭,从睡眠到读书、游戏、身体的锻炼以及购物、聊天、休息,从生活起居到谈情说爱,都存在着资源配置与利用,存在着经济学问题。经济学的问题比比皆是、俯首可拾,比方说,我们通常会遇到这种情况:一个人在外面走路,会感到孤单,甚至有时候会有一种不安全的感觉,于是,见了陌生人他也可能会跟对方主动打招呼聊天、一起走一段路。经济理论很容易就可以解释这些事情,因为跟他人聊天可以增加自己的效用,两个人走路跟一个人走路相比,两个人走路可以打发寂寞时光、可以增加安全感,从而增加他们的效用,这也是一个帕累托改进。用这些日常生活中司空见惯的事情,来谈经济学,学生容易接受,也容易引发学生的兴趣。带着兴趣与没有兴趣来学习同一门课程,其效果将是天渊之别。 2 善于用经济学知识解释日常生活中的现象 生活中虽然处处都有经济学,但要利用经济理论解释它们却需要我们经常去思考。例如,关于物质与爱情之间的关系问题,一般人认为,物质是基础,但有了一定的物质基础之后,物质和爱情何者更加重要,他们的关系如何,这可以用经济理论来分析。 我们可以用U表示效用,M表示物质,L表示爱情,a、b、α、β、γ为不为零的常数,它们的关系式可以表示为:U=aMα+bMβLγ。这个式子就较好的描述了一般人的物质与爱情的关系的观点。当M=0时,不管L是否为零,U都等于0,说明物质是基础,没有物质基础爱情也不能当饭吃。β、γ的大小代表物质与爱情孰轻孰重,当β γ时,更加看重物质;当β 只要我们用心的去思考,就可以发现日常生活中存在太多的现象可以用经济理论来解释。甚至我们所说的一些在理的话,都包含了经济学原理。例如,在电视连续剧《乔省长和他的女儿们》的大结局中乔省长有一句台词:“如果一个人有了害人之心就不可救药了。”用经济理论如何解释这句话呢?经济学有一个经济人假设,人总是在谋求自己的利益,有害人之心的人总是把别人情况变好当作是件使自己效用减少的事情,为了增加自己的效用水平,在自己情况不能变好的情况下,他只能通过损害别人利益来提高自己的效用水平。 3 善于用经济学知识解释社会现象 经济理论不仅应该解释日常生活中的现象,而且要解释社会现象。几乎所有的社会现象都可以用经济理论来解释。最常见的社会现象如失业、通货膨胀、经济增长、房产问题、三农问题、人民币汇率问题、经济危机、欧洲债券危机等等,这些典型的经济现象无一不是经济问题,都可以用经济理论来分析。有些社会现象,看起来不是经济问题,但也可以用经济理论来解释,如很多人在感叹物质文明取得长足进展的同时,惊呼道德沦丧问题。著名的经济学家加利·S·贝克尔(Gary S·Becker)就因把经济分析方法推广到人口增长、家庭、教育、犯罪和处罚、歧视等社会问题研究领域,在1992年获诺贝尔经济学奖。同样地,经济理论还可以解释我国的文凭热、证件热、国考热、宰客门,甚至可以解释考生的作弊现象;也可以解释日本因地震而造成核泄露后中国出现的“抢盐风波”,甚至可以解释为什么我国反腐倡廉将是一件长期而艰巨的工作。有人对城乡居民的幸福因子做过调查,结果显示:生活条件差得多与收入低得多的农村居民比城市居民的幸福指数更高。这种结果让常人难以理解,但在经济学里面,解释这种现象却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正如常人所说的“幸福不是你拥有的多,而是你计较得少”。 生活经济学论文:生活事例、学术笑话与西方经济学教学 摘 要:西方经济学及其相关分支学科的教学内容中充满大量图表、数学公式与概念术语,这给经济学教学提出很多挑战。本文以经济学概念与分析视角为例,就如何将生活事例、学术笑话作为辅助手段引入西方经济学教学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西方经济学;学术笑话;理性人假设;帕累托效率 国内高校尤其是财经类院校普遍开设西方经济学原理(微观经济学、宏观经济学)课程,学生人数众多。世界上不少著名大学把经济学原理作为通识教育的一部分,给全校新生开课。实际上,西方经济学原理在经济学的各分支学科中也有广泛应用。有学者认为,西方经济学实际上是一门市场经济学,是对西方发达的市场经济运行实践的经验概括和理论总结,揭示了市场经济运行的机理和一些重要的经济变量之间的关系,形成一套较为完整的分析框架和较为有效的方法体系,因而可以用来解释经济当事人的行为和经济现象,为制订经济政策和进行经济管理提供思路。在我国高校开设西方经济学,主要目的是教给学生经济学基本原理和分析经济问题的方法[1]。 从教学内容、所占学时以及影响力等方面来看,西方经济学已经超过政治经济学,成为我国高校经济学基础理论教学的主要内容。那么西方经济学的教学效果如何呢?国外曾有个笑话,大意是调侃经济系的学生毕业后只记得“供给”、“需求”等少数名词。著名经济学家巴曙松为康奈尔大学弗兰克教授的《牛奶可乐经济学3》作推荐序时,曾经感慨:“在经济金融相关课程和课题的教学和研究中,一直让我感到困惑的事情是为什么读了四年经济学本科的学生,甚至已经拿到经济学硕士学位的学生,当用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分析社会问题的时候往往显得不得要领、隔靴搔痒?为何一些经济学教科书上完美无瑕的政策却受到大多数民众的反对?为何那些专业学习的学生们往往只能把基本的经济原理停留在书本上和课堂里?”[2] 根据笔者的阅读经验以及有限观察,经济学课程教学效果不尽如人意。事实上,许多本科生甚至是研究生,学完充满大量“可怕的”图表、晦涩难懂的专业术语与一阶导数的初级与中级经济学之后,确实也许还能记住“供给”、“需求”、“边际效用”、“通货膨胀”等少数词,但没有学会经济学的思维方式,不能用经济学概念与原理深度分析社会问题。 本科生的各类经济学课程,知识体系虽然比较成熟和完善,不少知识也并不晦涩深奥,但是教学上依然需要创造性。现实状况要求我们不断提高专业能力,创新教学方式,改善西方经济学以及相关课程的教学效果。笔者曾观摩国内外著名经济学家以及优秀教师的教学,发现大家尽量将生动的生活事例引入课堂,或将课题的研究成果与学科前沿知识引入专业课,激发学生兴趣等。这些给了笔者很大启发,我们尝试将挑选的日常生活事例、学术笑话引入西方经济学教育,增强教学的趣味性与学术性,改进教学效果。以下介绍初步思考与做法,抛砖引玉。 一、生活事例与经济学基本概念 有学者认为,经济学教学方式创新,其精要在于帮助学生掌握和熟练运用经济学的“三种语言”(经济语言、生活语言和数学语言),营造妙趣横生的经济学课堂,以培养学生的经济学兴趣,引导学生真正像经济学家一样思考,从而对学生的经济学思维产生持久、真实和积极的影响力[3]。笔者非常认同这些理念与做法。道不远人,经济学应直面现实,从现实生活与日常体验中获取教学灵感。以下是与“理性人”假设相关的一些例子。 经济学在一般情况下假设人们是理性的,具有理性偏好(rational preference)。消费者可以对各种各样的消费组合进行打分或排序,这一行为反映了消费者的偏好。理性的偏好具备完备性与可传递性两个特点。笔者举的例子是: 如果张三同学下课后到食堂吃饭,假设选项有三项:叉烧饭、烧鸭饭、切鸡饭。那么,理性的消费者应该能给这三项排序。在给定的预算约束下,叉烧饭更好,还是烧鸭饭更好,或者是两者无差异,张三要能给出一个明确的排序,这就是偏好的完备性假设。如果张三认为叉烧饭比烧鸭饭好,烧鸭饭比切鸡饭好,那么张三应该认为叉烧饭比切鸡饭好,这才满足偏好的可传递性假设;否则就不满足。 笔者进一步提出三个问题,如果一个消费者的偏好不满足可传递性假设,其行为会有什么特点?一个骗子如何利用这一点从中获利?儿童是否有可能出现不满足偏好可传递的行为?从课堂效果来看,同学们感觉例子很生动,问题也比较别致。通过例子加深了对“理性偏好”的理解。 经济学以及福利经济学一般假设人们是自身幸福水平的最好裁判,一个人的偏好(体现为各种选择)与其福祉或者说快乐是一致的。但是,偏好有可能偏离福祉,这有几种理由:首先,由于无知和不完全预见性,一个人偏好的东西不一定符合他真正的福祉。其次,一个人的偏好不仅受到自己福祉的影响,而且受到此人对别人福祉考虑的影响。最后,个人可能有非理性偏好。这又有几种情况:人们有一种牺牲未来甚至完全忽视未来的倾向;存在过多的享乐诱惑和强烈的生物欲望;某些人可能会执拗地坚持某些习惯、风俗、原则或其他东西[4]。 笔者根据日常生活中的许多典型事例解释上述知识点,例如恋爱中的信息不对称与不完全预见性,还有养老金制度的例子。各类组织的职工每个月要依法缴纳养老金,这是一个司空见惯的事情,而做学问就应该不疑处有疑:强制性公共养老保险体系存在的理由有哪些?从这个问题出发,我们指出人们很可能由于无知或短视,导致年轻时储蓄不足(类似于年轻时锻炼不足与阅读不足,恐怕没有多少人后悔自己读书期间锻炼太多,读书太多),加上其他现实原因,导致对强制性公共养老保险体系的需求。这些由基本概念拓展而来的知识对深刻理解社会保障制度的功能有帮助,对于企业员工福利管理制度的制订也有其参考意义。 此外,在真实商业世界中,超市、电影院、饭馆的诸多做法可以用于解释许多经济学概念。例如超市的定价策略可以联系价格需求弹性这一重要概念。此外,现实中不缺乏关于价格歧视、逆向选择、道德风险等方面的例子。用精心挑选的、学生熟悉的日常例子讲解经济学,学生理解与记忆效果较好,也更了解什么是“像经济学家那样思考”。 生活经济学论文:《经济生活》与《经济学常识》的对接 摘 要:《经济生活》与《经济学常识》有着内在的联系。《经济学常识》是必修模块《经济生活》的延伸和扩展。《经济生活》主要讲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关知识,《经济学常识》以近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脉络(从传统市场经济到当代市场经济,从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市场经济到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市场经济)为线索,以市场经济发展的不同历史时期经济学面对的问题、研究的任务,特别是所取得的具有重大影响的经济学理论和观点为主题,在此基础上增加了部分内容,它与《经济生活》是相得益彰、互为补充的。 关键词:《经济生活》 《经济学常识》 内容结合点 一、《经济生活》与《经济学常识》的主要内容及其关联 《经济生活》模块涉及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领域,包括四个单元,即:生活与消费、生产、劳动与经营、收入与分配、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四个单元体现的学科知识是消费的意义、投资的意义、财政的意义、经济建设的意义;体现的生活逻辑是如何花钱、如何挣钱、如何管钱、如何发展;体现的生产逻辑是如何生产、谁来生产、为谁生产、怎样生产。《经济生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帮助学生认识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知道社会主义国家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社会生产力,各项工作都要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了解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点;认识现实生活中常见的经济现象,获得参与现代经济生活的必要知识和技能,理解公平与效率的关系;珍惜诚信的价值观,增强法律意识,培养进取精神;树立科学发展观。 《经济学常识》是思想政治新课程必修模块《经济生活》内容的延伸和扩展。其主要内容由两部分构成,一是原课程标准中的经济常识中关于劳动价值论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面的内容,一是新增加的不同历史时期主要经济学派产生背景、主要观点等内容。整个模块以近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脉络(从传统市场经济到当代市场经济,从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市场经济到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市场经济)为线索,结合不同时期的政治、经济、文化条件,有选择地了解一些关于市场经济的理论与观点,评析这些理论建树对当时经济、社会产生的影响,有助于初步认识什么是经济学。把握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理论的精髓,理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探索过程。坚定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想信念。 生活经济学论文:初探为生活而教的教学理念下中职经济学课 【摘 要】中职教育在于培养技术型、实用型人才,在中职经济学基础课堂中将教学理念、内容、方式与实际生活紧密联系,成了当前课程改革的重点,在本文就以上几个方面进行研究和探讨。 【关键词】中职 教学 课程改革 实践 伴随着国家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和新课程改革的春风,中职教育的春天也随之而至。要切实让中职教育得到发展,仅仅依靠政策和改革是不行的,这还需要我们广大的教育工作者在实践中不断挖掘。在最近的示范课观摩中,笔者发现这些课无论是教学理念、教学内容、教学方式都体现了中职课程改革的精神,这给我很大的触动也让我对目前所的教的中职经济学课程进行了深入的反思和改进,并根据笔者所教的中职经济学课程做了如下革新。 一、深入为生活而教的教学理念 职业技术教育换言之是就业教育,除了少部分的学生继续上高校深造外,大多数的中职学生在毕业后都将迈进社会、面临就业。因此,在中职教育中我们所坚持的教学理念就是“面向社会,面向市场,以服务生活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换言之就是根据社会和市场的需要和要求设置相应的课程,选择实用的教学内容进行教学。 在这样的教学理念下,经济学基础作为一门经贸、财会、商务专业的基础课。虽然有着严密的理论体系,抽象的理论框架,但在教学中自然不能将其普教化,纯理论化。一方面教学中要考虑到要与社会生活紧密联系,与生产技能相联系,另一方面,要考虑到中职学生的学习水平,在教学中要让学生感到有兴趣并且能学以致用。让每一位学生在努力下都学有所得,学有所用,使每一位学生在聆听过后都得到不同的生活启发,最终使不同的学生在这门课上得到不同的发展,这便是对中职经济基础课程教学的基本理念诠释。 二、深化教学内容讲解的生活化 中职经济学基础课不同于普通的基础课程教学,它是职业技术教育中重要的文化课,而且也是职业技术教育中一门实用的专业课。经济学基础作为学习其他专业理论和技术的基础和入门,为学生今后深入的学习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这一点在教学中早已得到共识。但是我们知道作为一本讲述经济学理论的书其中避免不了许多专业名词、严谨晦涩的书面表达方式、繁琐的公式、复杂的图表,而也正是这些使大多数中职学生望而却步。从过往的实际教学情况来说,经济学基础课与专业实用性和学生基础水平严重脱节,导致学生学习目的不明确,甚至对所学知识不知所云,由于这门课一般开设的比较早,等到后面的专业课中用到某一部分知识时,往往已成过眼云烟,消散在九天云外了。总而言之,经济学基础课根本没有发挥出应有的功能。 事实上,经济学本身就是一门由简单的常识加上复杂术语包装起来的学问,经济学理论的建立都是基于日常生活的各类现象。因此在教学中,我尽量把那些生硬的书面表达方式、复杂繁琐的计算公式以及抽象陌生的曲线表格转化成在生活中常用、常见的事物、现象。用购物、吃饭、恋爱、婚姻、法律这些生活要素将经济学基础中晦涩难懂的原理解剖分析,用故事的形式将教学内容融入其中,并将故事编织起来让每一个学生体验这其中所蕴含的原理。 举例来说,当学生在学边际效用价值论时,书上的概念阐述是这样的“商品的价值取决于效用,并以稀少性为条件;价值尺度是边际效用;不能直接满足人的欲望的生产资料的价值,由最终消费品的边际效用决定;市场价格是买卖双方物品效用主观评价彼此均衡的结果。”对于科班出身的学生来说这段话或许不难理解,但是对于中职学生,很有可能一来就被这段话弄蒙,对于接下来的学习其兴趣自然是荡然无存了。因此在课堂中,我先通过记者采访美国总统罗斯福问他对三次连任有何感想,总统让记者连吃三块三明治的故事引入。调动起学生们的兴趣。再通过生活中的进餐的例子进行比喻说明,让学生回想吃自助餐时的场景。当你进入自助餐厅尝到的第一片烤肉和离开餐厅前,勉强吃下去的最后一片肉的感觉,就会让学生对的边际效用有深刻的理解了。在理解了理论原理之后,就可以举一反三引导学生将生活中得一些现象做出解释。例如,人们离不开水,水比钻石有用的多,离开钻石人们只会觉得可惜,可离开了水人们将很快死去,而为什么钻石比水卖得贵?还有人们要靠食物来存活,但是事实上食物在发达国家的家庭中,食物所占的开支比例却不断地减少,难道食物对他们不重要?等等 在新课改政策和多年教学经验的启发下,结合中职教育教学的理念和中职学生的自身水平,将经济学基础课大量的经济学原理、概念与实际生活相联系,使整个教学内容生动有趣,简单易懂,在教学中起到了良好的成效。 三、采用多变教学手段开展生活化的实践活动 在过去的教学中老师通常是以纯理论教学为主,缺少教学辅助工具,“满堂灌”现象十分普遍,再加上中职学生的基础知识相对薄弱,往往对基础课程与教学方式产生排斥心理,此外,这种教学方式下传授给学生的知识往往脱离实际,到实际的工作岗位上根本用不到。为了改变这一现状在中职教学中采用多变的教学手段,开展丰富的社会实践活动成了教学改革的当务之急。 中职教学以技能教学为重点,以服务就业为中心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随着时代和社会的进步变迁老师必须以当前社会、市场、岗位的需要改进方式,创新模式。因此,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做到学做结合,手脑并用,切实提高实训、实作、实验的教学质量是学生就业的重要保障。在教学中学校、老师应在现有的条件下多为学生创造实践、实习、见习的机会,通过校企结合、工学结合,让学生半工半读在学中做,在做中学,从而使学生的技能得到立竿见影的提高,为将来走向社会做好准备、打好基础。 四、结语 新课程的改革和发展,对于中等职业技术教育这是一个难得的机遇,同时也是一个巨大的挑战。如何提高中职教育教学质量,如何培养符合社会要求的人才,如何改变中职教育在社会和民众心中的印象,成为当前每位老师的职责和任务。在挑战面前我们要克服落后守旧的思想,坚持一切为学生服务,为就业服务的教学理念,秉承不怕失败、勇于创新的精神。充分利用现有的资源和优势,将教学与社会和市场需求紧密联系起来,力争为社会培养技术型、实用型人才。 生活经济学论文:经济学家告诉你生活中的猫腻 美国康奈尔大学经济学教授罗伯特・弗兰克是个问题制造者。他把经济学当做了博物学,让学生们写短文,提出生活中的问题,并从经济学的视角做出回答。 为什么牛奶装在方盒子里卖,可乐却装在圆瓶子里卖 原因之一可能是,软性饮料大多是直接就着容器喝的,所以,由于圆柱形容器更顺手,抵消了它所带来的额外存储成本。而牛奶却不是这样,人们大多不会直接就着盒子喝牛奶。 可就算大多数人直接就着盒子喝牛奶,成本效益原则亦显示,它们不大可能装在圆柱形容器里贩卖。不错,方形容器的确能节约货架空间,但牛奶一例中节约的空间,显然比软性饮料一例中来得更划算。超市里大多数软性饮料都是放在开放式货架上的,这种架子便宜,平常不存在运营成本。但牛奶则需专门装在冰柜里,冰柜很贵,运营成本也高。所以,冰柜里的存储空间相当宝贵,从而提高了用方形容器装牛奶的收益。 为什么女装的扣子在左边,男装的扣子却总在右边 毕竟,全世界90%以上的人(无论男女)都是右撇子,用右手从右边扣扣子要容易多了。那么,为什么女装扣子在左边?在这个例子中,好像真的是历史说了算。17世纪扣子最初问世的时候,只有有钱人的外套上才钉扣子。按当时的风俗,男士自己穿衣服,女士则由仆人帮着穿。女士衬衣上的扣子钉在左边,极大地方便了伺候女主人的仆人们。男士衬衣的扣子在右边,不仅因为大多数男人们是自己穿衣服,还因为用右手拔出挂在左腰上的剑,不容易被衬衫给兜住。 如今,为什么女装扣子依然留在左边呢?规范一经确立,就很难改变。既然所有女装衬衫的扣子都在左边,成衣商提供扣子在右边的女士衬衣,就很冒险 为什么鲸鱼濒临灭绝,鸡却没有繁衍之忧 几乎每年环保主义者都会上街游行,谴责国际捕鱼业对许多大型海洋哺乳生物的生存造成了威胁。可没有人上街抗议,号召大家拯救小鸡。这是为什么呢?简单来说,鸡从来没当过濒危物种。但这就引出了另一个问题:为什么有的物种濒临灭绝,有的却没有? 鲸鱼的数量持续下降,是因为没有人拥有它们的产权。它们畅游在国际海域,而有几个国家拒绝履行国际禁止捕鲸协议。相反,世界上多数的鸡都有主人。你从自家笼子里抓一只鸡杀掉,你拥有的鸡数量就减少了一只。如果养鸡是你的谋生手段,那么,你必然有着强烈的动机,要使送去市场卖的鸡和新养的鸡在数量上保持平衡。这就解释了前者濒于灭绝、后者繁衍不息的原因。 为什么不少学校要求学生穿校服 倘若学生能够自由选择衣服,就必须考虑到自己传递给别人的暗示信息。比方说,要是有人希望传达自己是个大胆姑娘的信息,她说不定就会穿得惊人地大胆豪放。要是有人希望显得成功、一切尽在掌握,或许会穿格外名贵的衣服。可诸如大胆、名贵表达的都是相对含义。倘若有许多学生都开始穿着能凸显这些规范的衣服,那么规范本身就会发生变化。就好像雄麋鹿的犄角一样,过不了多久,学生中间就会掀起昂贵的衣着竞赛。可见,穿校服虽然限制了学生们自我表达的能力,却减少了在衣着竞争上所投入的货币及情感成本。 生活经济学论文:爱上“经济学”,爱上日常生活 感谢罗伯特・弗兰克的《牛奶可乐经济学》,让我开始思考我在超市买完东西后,只加了10元钱就拿到了一瓶红酒,是不是真的占到便宜了。事实上,付钱时我并不清楚它的味道如何,因为我以前并不知道这个牌子。仅仅10元钱而已,我没有考虑我是否真的需要这瓶红酒。我在想,我是不是又做了一回超市的价格实验小白鼠? 我还想到每次在屈臣氏收银台结账时,工作人员总是询问是否要加一些钱换购某些商品。我知道经常会有人选择换购,但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这样做。还有,中国的星巴克,原先有小杯、中杯和大杯咖啡3种,后来杯子升级,出了超大杯,小杯不见了。这是不是告诉我们其实小杯咖啡是最划算的? 看《牛奶可乐经济学》之前,我不会思考这些事情,因为它们是生活里司空见惯的,甚至是“小”事一桩。但我现在却体会到了用经济学的眼光,观察和思考日常生活的乐趣,甚至有些爱上经济学了。 读完《牛奶可乐经济学》,我想告诉你的是:生活里,没有什么是理所应当的。而经济学不应该只是“可怕的图表”,经济学原理是隐藏在生活的各个角落里的,等着我们发现它。当我们想对别人讲述这些有趣的发现时,不应该只是拿出数据和图表,而应该像讲故事一样。 就连作者也认为《牛奶可乐经济学》成功的原因在于,通过解答日常生活里的有趣小问题,帮助读者对基本的经济学原理有了深刻的理解。一旦掌握了这些最重要的基本原理,人们就会克制不住地想要利用它去洞穿这个世界的所有真相。 那么,当我们真的像作者所说的那样,用经济学原理去探索生活和世界时,我们应该用故事化的视角去看待这一切。事实上,这种事情我们在孩童时代就干过。儿童会把事情编成故事,当他们尝试理解生活时,会利用故事化的视角看待个人经历,以此为进一步思考的基础……如果他们不能以一种叙述性结构理解事情,就记不牢靠,以后也不能随时拿出来细细琢磨。 只是随着我们长大,这种“本领”就退去了,因为我们的脑子里充斥了过多的规则、公理和原则,开始对生活“见怪不怪”。 和以前编辑部推荐过的《怪诞行为学》一样,这本同样畅销的《牛奶可乐经济学》也可以称做“问号书”。两本书中谈到的都是一些大家习以为常、司空见惯的事情,作者的做法是把句号换成问号。两本书的区别是,《牛奶可乐经济学》讲的是“博物经济学”,《怪诞行为学》讲的是“行为经济学”。 在问号向句号的转换过程中,我读到的是一个个有趣的小故事。 比如。弄明白“为什么雄海象比雌海象个头大”,就理解了机会成本;弄明白“为什么打开冰箱时,冷藏柜会亮。冷冻柜却不会亮”,就理解了成本效益原则…… 此时,经济学已经脱离了干枯的独立概念,而成为一种思考方式。 我想,弗兰克真的应该感谢出版社的编辑,给了这本书如此亲民的名字,如果真的用《牛奶可乐经济学》的英文原名直译一《经济博物学家:日常生活密码的破译研究》的话,作者这些谐趣的发现,将会被掩盖在如此严肃的书名中,谁还有兴趣拿起来翻一下呢? 生活经济学论文:政治经济学家的生活经济学 老弗里德曼(密尔顿・弗里德曼)写过《价格理论》(1976年第一版),此书成为20世纪下半叶几乎整整两代经济学家的思想范本。10年之后,老弗里德曼的儿子,戴维・弗里德曼,也写了一本《价格理论》(1986年第一版),叫做“中级教材”。我认为,戴维・弗里德曼把价格理论写到了引人入胜的境界。过了10年,1996年,戴维又写了一本教科书,标题若直译,应当是《隐藏着的秩序:日常生活的经济学》。这一阶段,戴维进入了创作高峰期,发表了一系列文章,论域广阔,涉及政治经济学、法律经济学、社会学与经济学。2000年,普林斯顿大学出版社出版了他的《法律秩序:一个经济学叙说》。 与密尔顿・弗里德曼的文字相比,戴维的文字更幽默,所论事例也更多出自现代生活世界。 我很遗憾地发现,2003年9月,当《隐藏着的秩序》中译本问世时,中信出版社把这本书的标题译作了“弗里德曼的生活经济学”,完全隐去了主标题,并且副标题也被冠以“弗里德曼”的名字,颇有混淆大众视听之嫌。它的三位中译者,文笔似乎可以接受,但难达上乘。例如,中译本第24页有一个小标题,“naive price theory”,指的是普通消费者凭感觉常常以为正确的“天真的价格理论”,却被翻译为“婴儿价格理论”。 无论如何,这是一本好书,所以,它需要批评。中文里说到“批评”,原意是读者以毛笔在作者的文字上“批”写自己的“评”见。所以,今天的读者,因为不能“批”,所谓“批评”,就只是评论一番而已。 戴维・弗里德曼,目前在加州的桑塔克拉拉大学任法律教授,1965年获得哈佛大学学士学位,主修化学与物理学,1971年获得芝加哥大学博士学位,专业是“物理学”。戴维是物理学家吗?这是一个可能引发争议的问题――戴维确实有物理学博士学位,但他是一名出色的经济学家,当然啦,经济学被视为社会科学中的物理学,不过,经济学不应当把自己变为物理学。 可以肯定的是,从父亲那里,戴维继承了某些经济学直觉。他讨论了我们日常生活中发生着的许多“公共”现象,站在经济学立场上。熟悉经济学教科书的读者都明白,“公共”现象的经济学讨论,比“私人”现象的经济学讨论来得困难,或许困难得多。这是因为“公共”现象总要涉及私人行为的“外部效果”,从而使得马歇尔和老弗里德曼的“局部均衡”的经济学分析方法不得不拓展到“阿罗-德布鲁”一般均衡模型的视野里面去,可是,局部均衡与一般均衡,都需要排除外部效果,以便确保均衡的存在性和稳定性。 戴维在《隐藏着的秩序》第一章,开篇就叙述了公共交通问题――数量足够大的私人交通工具,可以造成公共道路的拥挤,从而降低每一私人交通工具的效用。由此,他提出了公共政策的经济学视角。这一视角也被称为"理性选择"视角,因为它假设人的一切行为,甚至婴儿的哭喊,都有理性可循。更进一步,受到动物行为学当代研究的鼓舞,戴维声称,不仅人类,而且一般生物,他们的行为都可以具有理性。 所谓“隐藏着的秩序”,按照康德的注释,应当指我们以理性的目光审视万物,试图为他们的行为建立秩序。戴维在这本教科书里为人类行为建立的秩序,我概括地称为“政治经济学”――广义的,不是狭义的。 例如,他在这本书的第21章,也是最后一章,“爱情与婚姻经济学”里提出这样一个合乎经济学逻辑的问题:“为什么人们会与自己所爱的人结婚,而不是与自己兴趣相投,或是相互能取长补短的人结婚?” 戴维给出的解释是:(1)一方面,与别人的儿女相比,父母更愿意照料亲生的儿女。另一方面,演化生物学告诉我们,爱情是人类性生活完满的必要条件。所以,由相爱而结婚的,其儿女可以获得更高的生存概率;(2)爱情可以降低夫妻之间讨价还价的费用,因为爱着对方,所以愿意不斤斤计较自己的得失。所以,相爱而结婚的概率,比不相爱而结婚的概率高,当然有反例,只是反例的概率较低而已。 在“生活的经济学”这个题目下,戴维提出的看法,许多都合乎我们的生活常识,还有许多,违反了我们的生活常识,尽管这些看法合乎经济学的逻辑。 那些合乎逻辑而反对我们的生活常识的命题,吸引我们去了解它们,因为它们增进了我们的生活知识。 生活经济学论文:经济学诠释“城市让生活更美好” 城市区别于农村的一个基本特点,是人口有规模地集中居住。为什么要集中居住?可能会有各种不同的解释。譬如,在人类社会的早期,城市大多有城墙,城墙内人口集中居住,是为了安全。而且,以这种方式保证特定人群的安全,也是比较经济的。 如果我们把集中居住视为城市生活方式的一个要素,那么,从经济学的视角可以给出哪些解释呢?说城市最早就是农民赶集的地方,是不会错的。那时,分散居住的农民在约定的时间到一个固定场所做买卖,这个固定场所就是市场。随着时间的推移,在市场的周围就聚集了与这个市场相关的人们,亦即靠这个市场生存和发展的人们。他们在满足某种市场需求的同时,相互间也会产生需求,由此就衍生出其他市场。由一个集市到城镇,城市的雏形就形成了。 市场上的供给,即交易的商品,最早就是农民剩余的农产品,尔后有一些手工制品。就在这些手工制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内部分工,极大地提高了劳动生产率。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描述的生产别针的手工作坊,就因为分工,使生产别针的效率成十倍、百倍地提高。如此一来,生产成本大幅度降低,价格随之下降,需求开始上升,交易量迅速增长,市场规模也就在不经意间扩大了。尤其是由内部分工演进的社会分工,(今天所说的外包,就是社会分工)形成了专业化生产体系,规模经济成为可能。专业化、规模经济从供给的角度,乃至供给与需求相互作用的角度,对市场的扩张、城市的发展作出了决定性的贡献。 国际贸易理论还给出了生产地靠近市场的解释,那就是,在过去的很长时间里,运输成本的高低是决定贸易能否实现的基本因素,因此,使生产地尽可能靠近市场,就成为必须。由此,也就有了生产厂商聚集的一个理由。此外,在公共基础设施的作用日益凸显,以及一次次技术革命的影响下,无论生产厂商,还是服务厂商,由于聚集所产生的共享效应、学习效应和范围经济(当同时生产两种及以上产品的费用低于分别生产每种产品时,所存在的状况被称为范围经济)效应都更加显著,因此,城市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就显得越来越重要。 如果说上面主要是从交换、生产的角度看城市的形成和发展,那么,从消费、生活的角度,我们还能看到些什么呢?由于市场上集中了足够多的生产厂商,它们间的竞争,使消费者获得了多样化的、便宜的商品或服务。用当下中国城市市场的商品价格大多低于农村市场,城市的CPI水平低于农村的现实,就可以解释为什么城市居民能够得到更多的消费者剩余。 再加上生产的集聚、市场的集聚,就能够更多地吸纳就业,并使从业者获得相对于农村更高的收入,这也是大量年轻人向往城市、向往大城市的重要原因。与此同时,公共基础设施的完备与共享,知识和经验的学习与分享,都使得经济学视角的城市生活方式,有着较高的正外部性和性价比,进而使大部分人口云集这里,追求更美好的生活。 当然,由于某些制度的缺失,社会建设和文化建设的滞后,多少会抵销城市生活方式的优越性,这是不容忽视的现实。例如,目前中国大中城市的高房价,就与保障性住房制度没有得到有效执行有关,进而使得城市居民,尤其是城市新移民的生活质量受到较大影响。 又如,由于城乡二元结构的存在,那些今天虽然生活、工作在城市的农民工及他们的子女,并没有享受到与城市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义务教育和其他福利。这就告诉我们,城市的发展不仅仅是一个经济发展的问题,而是一个在经济发展的同时,社会、政治和文化共同发展的问题。 世博会是城市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一方面,世博会(特别是这次中国上海世博会)将城市的优点、优势高度浓缩地展现于一个特定区域,从产品的博览,到生活方式、科技创新和生态文明的展示,世博会走过了一条与时俱进的道路;另一方面,城市也利用世博会,使原本推动城市发展的因素,如市场的发育,要素的集聚,产业的升级和功能的优化,都得到了具有根本性意义的进步。 也就是说,将城市的发展与世博会联系起来,是找到了对世博会的最佳诠释。同时,将各个国家在世博会传播的理念――科学与技术、文化与文明、绿色与环保……既集中地展现,又大力地弘扬,将使城市的发展、国家的发展和世界的发展都进入一个崭新的时代。 生活经济学论文:军人生活保障社会化法制建设的经济学分析 【摘要】 文章通过分析军人生活保障社会化法制的供给与需求特点,指出军人生活保障社会化法制建设的供需均衡状况,提出了军人生活保障社会化法制建设的两点建议。 【关键词】法制建设 供需均衡 立法 执法 任何一种法制建设的均衡状态都可以被视为这种法制的供需均衡状态,也就是国家的政府机构所提供的法律制度能够满足社会民众对法律制度的潜在和实际的需要。因此,军人生活保障社会化法制建设也可以进行供需分析,确定供需主体,找出军人生活保障社会化法制建设的理想均衡状态。 一、军人生活保障社会化法制的供给能力 军人生活保障社会化法制的供给主体是军队的立法、执法和司法部门,他们在给定的社会环境下,提供规范生活保障社会化行为的法律制度。军人生活保障社会化法制的供给具有四个特点:第一,法制供给者与需求者效用函数的近似一致性。一般商品在交易的过程中,交易利益会在供需双方之间进行分配,形成双方的利益变化。而法制的交易则由需求者完全占有交易利益,供给者是一个完全的利他主义者。 可以用下式表示军人生活保障社会化法制市场上供需双方的效用: Ux=f(Uy);dUx/dUy=-A(A为正常数) 其中X代表军人生活保障社会化法制供给者,Y代表需求者,U代表效用。 法制是一种公共产品,是无法明确界定所有权的产品,一旦生产出来就无法限制他人从中获得利益。军人生活保障社会化法制就是一个典型的公共产品。军队为完成军人生活保障社会化任务提供关于生活保障的各项法制,各项法制一旦提供出来就被所有参与军人生活保障社会化各个主体共同利用,不存在着排他性。第二,法制供给者的效用函数存在“内在性”。制度经济学家沃尔夫认为:“内在性是国家机关组织内确定的用以指导、规则和评估机构运行和组织成员行为的准则目标,与该组织的法定职能、社会公共目标之间存在着不一致。在军人生活保障社会化法制的供给过程中,军队的立法部门无法避免个人价值观对立法的影响,由于立法机构独立的价值观社会公共目标之间存在差异,从而引起相关法制建设的偏移。第三,法制供给具有不确定性。军人生活保障社会化法制供给无法满足需求的根本目的。在军人生活保障社会化活动中,法制的需求方所要获得的是公平的交易、合理的市场秩序和有效的资源配置,而军人生活保障社会化的相关法制则并不能直接满足需求方的这些目标,只能提供促进这些目标形成的相关保证措施。第四,法制供给具有强制性和垄断性。军人生活保障社会化法制尽管只是军队后勤保障领域的相关法制,但却代表着国家统治阶级的意志,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强制军地双方的保障部门必须遵守并执行。同时,军人生活保障社会化法制只能由军队和政府的主管部门提供,其他任何部门所制定的具体规则都要受到根本法的限制。 二、军人生活保障社会化法制的需求意愿 在军人生活保障社会化法制的需求主体是进行各种生活保障社会化活动的军地双方保障部门。需求主体需要用法制来捍卫自身的权利,履行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并预期在一定法律的规范下能实现的最大利益。同时,法制的需求是一种非市场需求,属于制度需求的范畴,主要具有三个特点:第一,法制需求具有赢利性。在军人生活保障社会化活动中,需求主体对法制的需求主要来源于通过法制来获取潜在的未来的利益。如果一项法制不能给保障部门带来任何收益,即便是有关部门确立了这项法制,法制实施与否都不对保障部门产生任何实质性的影响,也不可能起到规范军人生活保障活动的作用。因此,军人生活保障法制是必须给需求主体带来利益的。第二,法制需求具有层次性。军人生活保障社会化活动具有不同的层次划分,从基层单位到总部机关都需要进行生活保障,因而军人生活保障社会化活动在不同的级别上具有不同的特征。不同层次的需求主体对军人生活保障的相关法制具有不同的“既得利益”和“潜在利益”,每个层次的需求主体对法制的关注点也各不相同。第三,法制需求具有不确定性。军人生活保障社会化法制的需求内容和需求量是难以准确测量的,每个层次的法制主体都具有不同的法制需求内容,从而在整体的法制建设中形成了多方向的需求表现,形成法制需求的不确定性。同时,法制产品的公共品属性决定了对法制产品的需求只能通过公共选择进行表达,因而不可能像普通商品一样通过对数量的确定决定需求量,这也形成了法制需求的不确定性。 三、军人生活保障社会化法制的供求均衡状态 1、静态均衡分析 军人生活保障社会化法制的静态均衡是在某一个固定时点上,法制供给和需求相等的情况,如图1所示。 在图1中,纵轴代表的是法制的价格,可以表达为保障部门遵守军人生活保障社会化的法制而不得不失去的未来收益。横轴代表的是法制的数量,表示的是立法的未来收益。法制供给曲线向左下方倾斜,表示立法部门提供的法制与获得的未来收益之间是正比例关系,其实际意义为,当立法部门提供更多更有效的法制时,军人生活保障社会化的未来收益将得到大幅度提高。法制需求曲线向右下方倾斜,表示保障部门失去的未来收益与法制数量之间是反比例关系,其实际意义为,当保障部门受到过多的法制的规范时,会丧失其主观能动性,为了守法而不得不放弃的未来收益越来越大。 法制的供给线S与需求线D相交于点E,E点代表的是在一定的法律环境下,军人生活保障社会化的立法与守法成本相等的情况下,立法的数量为q0,相对应的保障部门守法的成本为P0。当其他条件不变时,随着法制供给的改变(增加或减少),供给曲线会向右或向左移动到S1和S2;同样,当其他条件不变时,随着法制需求的改变(增加或减少),需求曲线会向右或向左移动到D1和D2。由供需的不同变化会引起均衡状态的不断变化,从而引起供需主体对预期收入的变化。例如,立法部门主动提供相关法制,而保障部门没有改变,则均衡点就从图中的E0点移动到E1点。在E1点,保障部门由于违法而减少的预期收入将大大增加,从而增加了保障部门守法行为的可能性。 2、动态均衡分析 军人生活保障社会化法制的动态均衡是在不同的时点上,由供给和需求相等的所有的点组成的变化轨迹,如图2所示。 由于军人生活保障社会化法制的供给受到国家发展政策、方针的影响很大,容易波动,军人生活保障社会化法制供给的弹性大;同时,保障部门只要得到关于保障任务的相关政策指导,就不会主动要求增加相关的法制,形成的需求弹性小。图中,随着每一次均衡的形成,均衡点都远离最初的均衡点E,呈现出均衡点发散分布的特点。 四、军人生活保障社会化法制建设的建议 1、立法方面的改革 在军人生活保障社会化法制建设的立法方面,要加快后勤立法,使后勤活动的各个方面有法可依。首先,要完善军人保障社会化的立法体制。我军的军人生活保障社会化法制的立法体制是包含在后勤立法体制中的,体制已经基本确立,但仍没有形成健全的立法体制。应根据当前的实际问题,通过一定的渠道和形式,改进和完善现行的立法体制,以保证和维护军人生活保障社会化法制的统一,在进一步健全法制工作机构的基础上,明确不同立法主体的立法范围。其次,必须增强军人生活保障社会化法制立法规划和计划的可行性、科学性与权威性。要使立法规划和计划具有可行性,关键是要处理好法制的供需矛盾,既考虑军人生活保障社会化实践对立法的需要,又要考虑实际,量力而行,避免贪多求全的做法。增强立法规划和计划的科学性,就要按照立法的客观规律确定立法指标,安排和部署立法项目,使规划、计划所确定的立法指标体系和立法项目,与实际需要和可能相一致,与法制体系对立法发展的需要相协调。树立立法规划和计划的权威性,必须通过立法形式,对军人生活保障社会化法制的立法规划、计划的编制原理、编制机关、编制程序等内容,以及规划计划的执行、变更权限、违反规划计划责任等做出明确规定,使立法真正按照计划有组织地进行。最后,要完善军人生活保障社会化法制的、废止制度。在军人生活保障社会化法制的方面,相关法制经过审查批准后,要按照一定的形式,通过一定的媒介予以正式公布。应该加大法制的发行量与发行面,让法制关系主体确实了解相关法制的规定。在军人生活保障社会化法制的废止方面,要根据实际情况的发展,及时清理并明令废止已经失效的法制文件,保持立法的完整性和严肃性,以便于军地双方的保障部门实施。军地双方在文件废止时,要考虑和征求对方意见,只有双方意见一致时,才能废止。 2、执法方面的改革 在军人生活保障社会化法制建设的执法方面,要把严格依法办事当成军人生活保障社会化法制建设的核心和关键,要克服以权代法、以言代法、以情代法、以罚代法、赏罚不明的做法,切实贯彻执行军人生活保障社会化法制。执法行为是一个权力行使过程,是否合法、合理,关系到军事后勤执法的成败,需要加以约束和控制,必须通过立法控制、行政控制与司法控制加强对军人生活保障社会化法制执行的控制。 首先,依靠完善法律规范来控制执法行为,实现立法控制。要完善军人生活保障社会化法制执行主体的行为规范,使军人生活保障社会化法制执行主体在执法过程中由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要完善军人生活保障社会化法制执行主体的法律责任;通过建立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给军人生活保障社会化法制执行主体增加适度的动力和压力,对军人生活保障社会化法制执行主体的执法行为进行合法、合理的引导和调节,形成军人生活保障社会化法制执行主体的依法执法的自觉性。 其次,要通过国家和军事行政机关内部和外部的管理和监督对执法行为进行控制,实现行政控制。可以实行上级对下级的监督,专门监督和行政复议这三项措施。 最后,要通过军事法院对执法主体的执法行为进行控制,实现司法控制。从司法控制的有效性来看,司法控制可以有效控制执法主体的违法行为,还可以充分发挥各种监督手段的作用,更可以提高对执法行为控制的效率。 生活经济学论文: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经济学分析 [摘 要]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存在是为了维护全体公民的基本生存权利。相比较城市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而言,中国农村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还处于刚刚起步阶段,同时学者们对于我国全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经济可行性问题持有不同意见。通过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需求面进行供给面经济学分析,可以证明中国建立和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确实可行的。 [关键词]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需求;供给 一、问题的提出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以保障居民基本生活为目的,科学、合理地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然后对其家庭成员的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给予差额补助(多吉才让,2001)。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普遍实行的以保障全体公民基本生存权利为目的的社会救助制度,它根据维持最起码的生活需求的标准设立一条最低生活保障线,每个公民当其收入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而生活发生困难时,有权利得到国家和社会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标准提供的现金和实物救助(唐均,1998)。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作为一种解决贫困问题的补救机制,是现代化国家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中必不可少的基本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最后一道“安全网”(毕天云,2003)。 国际上并没有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之分,但是我国自建国后一直到改革开放前,在城乡二元经济结构背景下,我国对城镇居民实行了就业与社会保障合二为一,就业者生、老、病、死全都由国家(单位、企业)包下来的国家保障模式。而在广大农村,农民绝大多数被束缚在土地上,土地成为其惟一的生活保障来源,形成了一种以家庭保障为主,集体保障为辅的保障模式,这种保障模式政府几乎不直接承担责任。正是这种与二元社会保障体系相适应的政府参与形式在很大程度上加剧了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之间不平等的社会保障待遇,并且在某种程度上成为政府迟迟不介入农村社会保障的历史缘由之一。直到1994年,山西省民政厅才在阳泉市开展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试点。1996年,民政部正式印发了《关于加快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意见》,全国试点范围扩展到256个市县(杨海波,2006)。此后数年我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才得以稳步发展。 尽管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零星试点”取得了一定成绩,但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原民政部长多吉才让(2001)认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一是一些地方和同志的认识还不到位”。“二是立法滞后”。“三是由于财力紧张,一些地方的保障资金难以落实,实际覆盖范围小,制度难以落到实处”。“四是相关政策不落实,配套措施跟不上。”这些问题在6年之后的今天仍然存在(参见表1和表2的数据)。在目前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下,全国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经济上是否具有可行性是一个迫切需要回答的重大课题。 二、理论回顾 随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以及逐步完善,政府和学术界也开始将精力和目光转向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低保开始得到重视,学术界对农村低保的研究也取得了一些成绩,综合已有的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重要性或必要性;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基本框架;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难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法制化;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对策与建议;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经济可行性等问题(杨海波,2005)。其中,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经济可行性问题成为争论的“焦点”,学术界主要有以下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目前到今后一段很长的时间里,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不可行的,原因在于资金不足。代表人物邹文开认为,如果按人均625元收入为标准,我国农村还有贫困人口3000万人;如果按人均865元收入为标准,则有9000万人;如果按照世界银行人均1天1美元的国际贫困线计算,则有1~2亿人。因此,农村低保的人口规模将长期在3000万~1亿人之间。如把这么大的一群贫困人口纳入低保范围,按全国平均补助金额人均312元计算,3000万人需要93.6亿元,9000万则需280.8亿元。若以年人均720元为基数,3000万人则需216亿元,9000万人需要648亿元,每增加1000万人需增加72亿元。按中国的财力,每年支出这么多资金,是难以承受的。因此,他指出,设想通过农村低保制度一劳永逸地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问题,仅仅是理想主义的思维方式,近乎“纸上谈兵”。他建议:“在今后较长的一段时间内,不宜在全国农村推行低保制度。比较好的方式是大力实施2003年民政部推行的“农村特困户救济制度”(邹文开,2004)。 第二种观点认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不论是从经济上还是从其他因素上说都是可行的。《中国社会报》评论员写道:“中央领导多次指出,当前,不是缺乏资金,也不是缺乏粮食,如果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那就一定是工作作风存在问题。”此言甚是。郑功成(2004;2003)认为,我国已经具备了加快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经济条件。“资金不足是一个表象,我们要更深入考虑的是为什么资金不足、什么样的资金不足。”这个问题的症结,他认为是责任不清。“责任清楚了,我们才能知道我们需要哪些资金、需要多少,也才能知道到哪里去获得这些资金…如果责任清楚了,资金也就不是问题了。”“社会保障制度并不必然和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它与政府的政策取向以及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政治文化因素密切相关。”从世界各国社会保障发展历程和现实状况看,谁都不可否认经济发展水平在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和发展中的基础作用,但又并非完全取决于经济发展,“它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也是社会、经济、政治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张左己,2000)。杨立雄(2003)也认为,从世界162个国家和地区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看,其中70个国家和地区包含了农村,其保障对象为全部农村人口或农民。其中,有相当数量是与中国发展水平相当的非社会主义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实际上,只要具备了一定的经济水平,每个国家和地区均可以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杨翠迎(2003)在考察各国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经济条件时发现,斯里兰卡在1987年人均GDP只有368.9美元,但斯里兰卡政府却为广大农民建立了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因此,她认为,以中国现在的综合国力,在农村也可以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在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可行性问题上,现有研究的焦点都集中在经济可行性上(从理论上简略的论述)以及为建立此项制度积累的经验上,但其不足之处就是没有研究我国现在农村究竟有多少贫困人口,需要多少资金,中国政府每年有没有能力承担这部分资金的支出,因而没有说服力。据此,笔者试图提出更有说服力的分析。 三、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经济学分析 (一)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需求面分析 我国农村需要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到底有多少?很多反对者立论的依据都认为中国农村贫困人口基数太大导致最低生活保障需求惊人,而事实是怎么回事呢?如表3所示: 表3资料显示,自2000年以来全国农村贫困人口规模和人口比重出现了显著的下降,绝对贫困人口规模下降了1 061万人,人口比重下降了1.2个百分点,低收入贫困人口规模下降了2 663万人,人口比重下降了3个百分点。中国政府在反贫困方面的成就为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创造了前提条件,以2006年的数据来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为1 509.1万人,占绝对贫困人口的70.26%,占低收入人口的42.51%,可以预见在未来三年内中国完全可以建立覆盖全部绝对贫困人口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截至目前,全国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的省份已达25个。在已经建立农村最低保障制度的省份中,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不同的农村低保标准。一般来说,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村低保标准高于内陆地区。例如,浙江省确定的年农村低保线接近1 800元;福建省自2004年以来是1 000元,今年调高到1 200元;山西省的平均标准是每人每年676.5元。据此测算农村最低保障的资金需求确有困难,但是根据历史数据完全可模拟出资金需求。 根据表1和表2的数据,2004年全国平均每年每人支出233.58元,2005年全国平均每年每人支出218.18元,2006年全国平均每年每人支出182.89元,2007年全国平均每年每人支出281.12元(预估),从过去几年的数据来看,建立覆盖全国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资金需求在39.28亿元(以2006年贫困人口规模和年最低支出计算而来)到99.8亿元(以2006年低收入贫困人口规模和年最高支出计算而来)之间,这一数据大致可以估计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资金需求。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供给面分析 如前所述,由于我国反贫困政策取得了显著成效,农村绝对贫困人口不断减少,这已为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创造了前提条件。那么我国到底有没有足够的资金投入来发展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事业呢?如图1: 中国近几年国民经济继续保持平稳较快发展状态,2006年国内生产总值209 407亿元,增长10.7%,国家财政状况基本良好。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也越来越重视农村各个方面的建设,在政策方面给与很多优惠,大力扶持农村经济发展。国家为了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加大了财政投入力度,2006年中央财政超收2 500多亿元,其中有241亿元用于社会保障事业。2007年中央财政安排社会保障支出2 019亿元,比去年增加247亿元,2 019亿元的资金总额非常可观,如果国家分配合理,保证其中适当的份额用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支出,那么这一部分对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进一步发展无疑是具有重大意义的。 亚洲开发银行2004年的题为《关于建立农村低保制度、全面解决农村温饱问题的建议》指出,中国政府从1986年以来启动了历史上规模最大的有组织的开发性扶贫计划。未获温饱的农村贫困人口从1985年的1.25亿减少到2002年底的2 820万(目前按新的标准只剩下约2 300万)。剩下的未获温饱的农村贫困人口是居住在不适宜人类生存、条件恶劣的地区或最终需要搬迁移民的居民。其中也有相当大部分是患有长期慢性疾病或体弱多病失去正常劳动能力的人。对这几部分人口继续沿用开发性扶贫方式,不仅成本很高,而且也很难根本解决问题。亚洲开发银行认为中国可以通过建立农村低保制度来从根本上解决2 820万人均年收入在627元以下农村人口的温饱问题,这种方式解决问题比开发扶贫投入少,而且更见效。这种建议如得到采用和实施,那么我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供给面将大面积拉大。 在农村,农村社会保障其他项目也得到很大发展。2006年,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工作取得了比较明显的进展,各项指标均提前完成。农村九年义务教育正在落实中,中小学生学杂费用减免幅度很大,而农村养老保险,孤寡老人的“五保政策”也基本落实到实处,这些项目中很多是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重合的,这些相关制度、政策的落实也缓解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资金需求压力。 事实上,对于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资金供给问题,正如经济学者吴敬琏所说,从每年上万亿元的公费吃喝、公费用车、公费出国等支出中节约一部分,“全民低保”的费用已经足够了。 四、结论与建议 通过以上对于中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需求面和供求面的测算,可以预见中国建立健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前景还是比较乐观的,问题的关键不在于资金的来源问题,更多在于制度管理方面。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背景下,要全面推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一是要合理分配城乡间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时代背景下,政策要更多地向农村倾斜,同时加强对资金的管理;二是健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法制,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有法可依;三是正确处理扶贫和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关系,可以以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方式来扩大扶贫面和增强扶贫效果,使两者形成合力;四是正确处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的关系,不重复浪费资金,同时促使其协调发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五是实现“地方政府为主,实行属地管理”,各级地方政府应当把农村低保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省级政府应当加大对农村低保的投入,中央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生活经济学论文:中国城市生活用水价格改革的经济学分析 摘要:中国现阶段面对水资源短缺、浪费、污染严重的严峻形势,城市生活用水需求大幅增长,供水成本增加,对水价调整改革的呼声不断。单一水价与阶梯式水价两种计量方式有优劣,在中国,整体上应沿用单一水价的计量方式,在经济发达地区进行阶梯式水价的试点施行。另外,还应推行对弱势群体用水的政策性补贴,形成更加完善的供水体系,加强用水设施的技术规范等。 一、城市生活用水的经济学定义 水资源从经济学角度上是一种可循环利用的环境资源,属于一种公共财产资源,“具有消费竞争性,却难以禁止其他消费者使用的资源。由于限制和控制其他消费者对公共财产资源使用有很大难度,所以私人很难对其进行管理,除非其他消费者自己约束自己的行为。”①中国虽然有一定的水资源管理措施与法律,但是因其管理和执行不力,造成了类似于生物学家加雷特・哈丁所提出的“公地悲剧”,其表现在,废污水的排放不断的增加,水体质量不断恶化,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的排放也由1998年的409亿t和184亿t增加到2007年的500亿吨和250亿t,分别增长了22.2%和35.9%,废污水排放总量增长了26.5%。② 城市居民的生活用水是指经供水公司对水库以及其他形式的地表水甚至是地下水进行处理之后,通过输水设施进入千家万户的水资源。城市居民生活用水有两种属性,即社会属性和经济属性,“所谓社会属性是指水是人民生活的最基本的必需品之一,是维持一个社会正常运转的最基本条件之一,享有清洁的水应属于最基本的人权范畴。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水具有公共品的性质。但水又同时具有经济属性。所谓经济属性是指水必须通过耗散自然资源和人力资源被生产出来然后才能被人所消费。既然是被人生产出来的,那么就应当在经济上是有效率的,否则就是对资源的浪费。而要使得在经济上有效率,水价的制定是至关重要的一环。”③所以说,“城市生活用水,不是直接由市场产生的商品,这意味着他不能通过市场过程获得一个能真实反映其真实价值的价格。”④也就是说,城市居民的生活用水具有使用上的公用性、生产上的垄断性和销售上的地域性等特点,不能单纯追求利润,政府必须加以价格管制。城市生活用水关系到每个家庭,其没有可替代资源,价格弹性很小,尤其是在中国大部分地区现行的水价计量方式下,呈现出供给完全弹性的特征。 二、中国城市生活用水存在的主要问题 中国是一个人均水资源并不丰富的国家,并且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以及对水资源粗放式的使用,中国水资源总量不断减少,2007年比1999年降水量减少3%,地表水资源减少11%,地下水资源减少9%,水资源总量减少10.4%,总体情况严峻。而总供水量与生活用水量也在不断攀升,2007年比1998年生活用水增长30.8%,总供水量增加6.4%。所幸的是,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中国的水资源利用效率有很大的改善,其中万元GDP用水量呈现绝对的减少,从1998年的683m3减少到2007年的229m3,减少高达66.5%(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如图1所示)。但这依然改变不了中国城市供水与缺水的现状。笔者对城市生活用水的水价格调整与改革研究的主要目的是解决以下两个问题: (一)城市居民生活用水浪费问题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中国城市居民的生活用水也因为不断丰富的物质消费而不断的增大,由于单一水价计量方式的普遍实行,承袭了旧有的低廉水价,使得城市居民节水意识淡薄,而且所使用的用水设施为追求形式上的美观而设计上存在不合理之处。“从经济学的观点来看,对于像水这样具有外部性的特殊商品而言,因为它的总成本由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共同组成,而水的消费者在其决策的时候只考虑自身的私人成本,不考虑社会成本,市场出现失调。消费者只考虑私人成本时的用水量要大于考虑了社会成本后的用水量,它们相差的部分就是被浪费的水量。这就是说市场已经不能正常地反映供需关系,水资源由于它的外部性而被大量地浪费。”⑥但是,城市生活用水是不能离开市场的,只能通过具有效率的经济制度和措施来规范。 (二)供水企业的成本问题 对于供水单位而言,水是生命之源,供水单位责任重大,无论如何都需要保证居民的用水需要。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各地的水资源在不断地减少,例如:水资源污染致使其不达标准、降水量下降、干旱等,并且各种维护费用与新设备的升级换代都给供水企业造成很大的成本压力。研究发现,“中国的水价还不够满足水务部门有效运行的需要,更不能从根本上达到水资源长期可持续利用的要求。”⑦而亏损则由政府以补贴的形式回补缺口,这样又造成相关企业和部门的效率低下,政府运行成本加大,反而更有利于城市高收入群体,造成福利的分配不均。 三、中国城市生活用水价格调整与改革的经济学分析 中国水价调整与改革是必然的,水价调整不是简单的定价,还要考虑城市低收入居民的福利,而且要通过其价格机制来促进居民的节水意识,满足供水系统的利益,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发展等多方面因素。在调整与改革问题上,调整指的是在原有水价计量方式基础上价格的上涨;而改革则是水价计量方式的变化,具体的依据为国家计委和建设部在1998年联合颁布的《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还有已经在部分城市施行的阶梯式计量水价。 从城市居民和供水单位两者来看,主体在城市居民,供水单位处于被动。笔者从简单的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需求供给模型来分别分析对比水价调整与变革,以寻找现阶段最适合中国国情的水价政策建议。 (一)单一水价计量方式下的价格变动 单一水价计量方式是中国计划经济时代由政府制定,兼顾各类城市居民利益的一种福利水价。笔者以简单的经济学需求曲线来分析,假设城市居民对日常生活用水的需求曲线D1(不考虑其他因素)是向右下方倾斜的(见图2a)。单一水价计量方式的供给曲线S1,价格为p1,供给曲线完全弹性(见图2b)。 两者得出均衡需求Q1。现在需求曲线随着生活水平提高和收入增加而上升为D2,与供给曲线S1相交于点A,得出需求量Q2,包括日常生活需要的增加和大量浪费。此时就需要提高水价,以价格机制来约束城市居民的生活用水量,同时弥补城市供水系统运行成本的亏损。假设水价提高为p2,价格提高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居民减少水资源的浪费从而减少需求,需求曲线变为D3,与供给曲线S2相交于点B,得出需求量Q3(见图2c)。在这一点上Q3解决了城市居民的浪费问题。而在价格没有变化之前,居民支出为面积P1AQ2O,而对于价格变动之后为P2BQ3O,只要P2BCP1≥CAQ2Q3,就可以使其能够多支付给供水系统一定费用,而通过价格的综合考虑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供水系统亏损的问题。⑧ 单一水价计量方式作为计划经济产物,缺点是主要的,表现在: 1. 单一水价造成用水浪费,并且不断刺激扩大需求。在单一水价运行下,水资源消费越多,对社会福利的享受越多,这就鼓励了对水需求的增加,而对于城市居民来说上涨水价来约束浪费行为作用较小。 2. 城市居民用水福利分配不均。水资源消费越多也就表示对社会福利的享受越多,单一水价计量方式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对人民具有一种浓厚的福利色彩。但是随着中国城市居民的贫富差距不断拉大,单一水价计量方式就造成了高收入者反而更多地享受了社会福利。 3. 单一水价计量方式无法反应递增的边际供水成本。由于水资源的不断减少和水体的污染,供水成本不断增加。“从稀缺性的角度来看,这是个最糟糕的一种定价方法,单一水价制使得水资源的边际成本成为0。”⑨另外,水价的变更关系到国计民生,不能够不断和随便调整,美国的“图森状况”就是很好的例子⑩,仅仅靠单一水价的上涨调整无法从根本上解决供水系统面临的困境,并且带有很大的滞后性。但是,单一水价计量方式在中国运行时间很长,城市居民对其运作方式十分熟悉,并且操作简单,不受居民住户人数、用途的限制,灵活,福利面广。虽然有众多缺陷,中国绝大部分地区至今依然沿用这种水价计量方法,调整面临压力。 (二)阶梯式水价计量方式 阶梯式水价计量方式能够解决一些单一水价计量方式的弊端,是近年来中国很多专家学者所推崇的一种水价计量方式。其已经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城市尤其是东部沿海地区推行试点,运行效果显著。 阶梯式水价计量方式需要首先确定一个需求量Qa,其表示能够基本满足城市居民日常生活需要的用水量。根据国际和国内经验表明“无需多阶水价,仅以二阶水价为宜”{11},二阶的价格定为Pa和Pb(见图3)。 S为阶梯水价计量方式下的供给曲线。当需求量Q 从中国的国情出发,如果要整体调整成为阶梯式水价,就需要从单一水价计量方式变更为阶梯式水价计量方式,在这里就面临在哪个点上来改变的问题(见图2c)。主要有两个点适合于改变,其一是水价上涨之后的最终的需求量Q3,另一点为需求刚刚增长的Q2。很明显,在最终的Q3这个点上是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的用水量,符合Qa的要求,但是当我们定在这一点上的时候,城市居民的用水需求必然会由D2继续向左移动,就会牺牲城市居民的利益,因此是不足取的。再看需求刚刚增长的Q2这一点,制定一个价格P2′,当需求量Q≥Q2时,按照上述价格收取水费;而当QQ3,也就是说制定的基础需求量要高于基本生活需求的用水量,这也就是表现在中国许多试点城市的Qa都要高于人民生活基本需求的原因,当然这个弊端可以在施行的过程中慢慢地改进。 2009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循环经济促进法》在修订中删除了关于阶梯式水价的相关条款,这说明虽然阶梯式水价计量方式在中国香港和新加坡运行比较完善,但是对于中国大部分地区还有很大的不适应。主要表现在: 1. 阶梯式水价计量方式以住户为单位,要求实行1户1表。但是对于中国的一般家庭而言,人口数量不均,比如1个5口之家与1个3口之家之间的用水量是无法相同,而我们制定的Qa就面临着是以几口之家为标准来制定这个用水量的问题,而且一户一表的改造工程需要相当大的资金和较长时间的投入,所以,阶梯式水价计量方式并不适应中国现阶段大部分地区的实际情况。 2. 对于供水企业来讲,由于阶梯水价两个价格之间有一定的差距,所以供水部门就有更充足的动力去提高用水大户的服务,也就是提高对用水需求量大、收入较高的城市居民的用水服务质量,而逐渐忽视普通家庭尤其是低收入群体的用水服务{12},这样就会拉大城市生活质量的差距,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 3. 通过对阶梯式水价计量方式的经济分析,已经得出阶梯式水价计量方式难能很好解决供水成本的回收问题。对于普通的城市居民来说,同时提高两个水价也是比较难以接受,调整难度较大,很难大面积推广,仅限于某些经济发达地区的部分城市。而且经济分析表明,Q2并不是最优的Qa,而是要高于城市居民日常生活必需的用水量,不能很好地起到约束城市居民浪费行为的作用。 四、政策建议 “缺水不仅是未来将面临的问题,对于世界上很多地区,它已经是个严重的问题了。除非立即采取预防措施,否则情况会更糟。尽管到现在还没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但问题是可以解决的。”{13}应该说,在城市生活用水的改革上,并不存在积重难返的情况,还要在整体上沿用单一水价的计量方式,但是政策和价格上需要作出调整,阶梯式水价计量方式可在经济发达地区试点施行,暂不适合全国推广。具体的政策建议为: 1. 推行对弱势群体用水的政策性补贴。在现阶段,主要还是施行以补贴弱势群体为主,对其依然施行水价p1,而对其他居民用户则按照图3中水价上涨后的价格p2。也就是说仍然按照单一水价计量方式,并以补贴的形式解决福利问题,这样可以解决弱势群体的福利问题,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水资源的浪费,缓解供水系统的运行困难。 2. 形成更加完善的供水体系。积极在污水处理后的回用、海水淡化、增大集水区等手段上加大投资和促进中水使用的研究,实现水源多样化,尤其是在中国西部严重缺乏水资源的地区。但是由于中国的特殊国情,这些办法应该首先从东部沿海的城市逐渐铺开,并且在二级城市中发展,然后逐渐向西部欠发达地区推展。这是因为东部沿海地区经济水平较为发达,用水量大,有经济条件来实现污水处理所需要的投资。而西部严重缺水的地区,应该先从如何增加水源来着手,保障城市用水的充足,从而维持工业和生活的正常进行。 3. 对城市居民用户进行一户一表的技术改造,形成用水设施的技术规范。加快一户一表技术的改造工作,只有抄表到户,才可以根据每家每户的精确用水量实行收费。{14}在这里所提到的应该是在未来的发展阶段,对于阶梯式水价必然会进入千家万户。同时,国家需要制定相关用具和设施的规格要求,直接对企业进行严格要求,真正做到节水、节能,禁止生产水资源消耗大的用具,从源头上扼制水资源浪费的现象。 4. 用水高峰与非高峰期之间的价格差别。“高峰时期的价格应高于非高峰时期的价格。正是高峰时期的用水给供水系统施加了压力,刺激了扩大供水能力的需求。”{15}因此,高峰时期让城市居民高价支付因其扩大供水能力所带来的额外成本,能够约束用水高峰期的用水浪费行为。这种价格的措施,在世界各国很少采用,但是对中国地域广、气候复杂的情况,很有现实意义。 5. 加强对公众环境和水资源短缺意识的培养。在实行经济调整与改革措施时,需要在措施施行的前期就要做好广泛的宣传工作,进行水资源方面的教育,并且发动社会各界学习节水节能的知识,这样伴随经济措施的实施,会达到良好的效果从而避免出现“图森状况”,使人们自觉地形成节水习惯,积极贯彻新的水价制度,关心水资源的保护。
工业信息化论文:试论信息化与西部地区新型工业化 [摘要]信息化将有助于提升西部地区的产业结构级次,实现西部地区产业结构现代化和高级化。结合西部地区区域经济发展的特点,通过改造传统产业,发展信息产业,加快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推进政府信息化、工业企业信息化和社会公共领域信息化工程的建设,走可持续发展的新型工业化道路。 [关键词]信息化 西部地区 新型工业化 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这是关系国民经济全局紧迫而重大的战略任务”。同时指出,“要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大力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促进工业由大变强,提升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现代服务业,加强基础产业基础设施建设,……” 关于推进有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的重要性,在“十六大”报告中也曾指出,“实现工业化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艰巨的历史性任务信息化是我国加快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必然选择。坚持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路子”。 新型工业化首先是工业化。我国目前已总体上处于工业化的中期阶段,尚未完全实现工业化,这是多数经济学者的共识。由于世界科技革命迅猛发展,信息化浪潮席卷全球,发达国家都已进入后工业化阶段,在这种条件下,我们已不能再走传统工业化的道路。新型工业化的特点,一是科技含量高,二是经济效益好,三是资源消耗低,四是环境污染少,五是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较好地体现了我国人均资源短缺和劳动力相对富裕的现状。 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由于长期受自然条件和人文环境的影响,以东部为主体的发达地区和以中西部为主的欠发达地区长期存在巨大的差距。统计资料表明,发达地区在国民生产总值、工农业产值、外资利用额、外贸进出口额等方面明显领先。西部地区国民经济的发展水平与东部发达地区相比,不仅有较大差距,即使与国内平均水平相比,也有一定的差距。西部地区的工业化程度总体尚处在初级阶段。 实现西部地区经济的“跨越式”发展,就必须在西部地区大力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走以信息化推动新型工业化的道路。 一、信息化是推进西部地区新型工业化的核心 1.有助于优化西部地区的产业结构 信息化的主要内容包括:核心层、支撑层与应用层三个方面。核心层是信息网络和信息资源;支撑层包括信息化所需的人才队伍、信息技术、信息产业和信息化所需的各种规制环境;应用层包括应用实效、政府导向、消费观念、用户需求、市场供应和价格定位等。 西部地区在实现工业化过程中,必须寻求新兴主导产业来化解经济发展中形成的各种制约因素,带动经济持续、快速和稳定增长。信息技术产业是直接开拓人类信息功能的产业,主要由集成电路产业、计算机产业、通讯产业、网络化产业软件产业和信息服务产业构成。其具有先导性、基础性、高关联性和高成长性的特点。它的发展能促进生物技术、纳米技术、超导技术和航天航空技术等新兴技术及其产业的发展,并带动教育、研究、信息服务、咨询等新型服务业的发展。从产业的增长潜力、就业功能、带动效益、生产率上升率、技术密集程度以及可持续发展性等方面来综合考虑,确定以信息技术产业为代表的高新技术产业作为主导产业,一方面会促进以知识为产品的软件、生物技术以及信息技术硬件等新型产业的发展,技术密集型产业的比重会上升;另一方面,还会促进以管理和传输信息为主的产业发展,如远程通讯、银行、保险、广告、法律等。这些都必将提高知识和技术在经济增长中的贡献,优化西部地区的产业结构,为西部地区的产业升级和可持续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2.有助于实现西部地区产业结构现代化和高级化 产业结构高级化是指产业结构高质量、高水平、健康协调运行的结构机制,其实质是随着科技发展、分工深化、规模扩大,产业结构不断向高附加值化、高技术化、高集约化提升,形成产业高次化,产业高附加值化和产业高加工度化。 信息化是在工业化高度发展的推动和支持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但其一旦出现和发展起来,便会反过来改造传统工业领域,使现代工业加速自动化、信息化的过程,最终可能将传统的工业生产改造成信息化工业生产。要利用信息技术加快发展金融、物流、旅游和咨询业,提高第三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增强西部地区的产业结构整体素质,培植竞争力,实现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形成以高新技术产业为先导、基础产业和制造业为支撑、服务业全面发展的新的产业格局,保证区域经济的良性循环。 3.有助于促进西部地区经济结构调整、提高就业水平和推动城镇化建设 随着信息化战略的实施,必然加快西部地区国有经济的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国有资本逐渐退出竞争性领域,区域内国有电子、信息企业的公司制改组改造力度的加大,民营电子、信息高科技企业将得到大力扶持。通过兼并联合、租赁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电子、信息企业的改革,非公有制企业的实力不断壮大,它势必将彻底改变由于西部地区所有制结构、产业结构单一的现状,使区域经济结构的合理优化,直接增强经济发展的后劲。 4.有助于促进西部地区科学教育事业发展,实现人才集聚 信息化建设与科教兴国相辅相成,信息化既是科教兴国的重要内容,又是实施科教兴国的重要手段。西部地区工业化的实现,之所以经济发展长期滞后,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人才匮乏,而人才问题根本又在于作为人才培养的基本途径的科学教育事业长期发展过缓。 信息化将改善西部地区信息环境,为文化科学教育事业提供新平台。一方面,信息化环境的改善,可在客观上促进信息化知识在全民的普及;另一方面随着电信、电视和计算机“三网合一”信息网络工程的实施,西部地区国民教育将突破传统的时间和空间限制,e-learning将真正体现教育的公平性,为西部地区培养和储备人才,从而实现西部地区的人才集聚,为经济发展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 5.有助于实现西部地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信息化将推动西部地区产业结构高质、高水平、健康协调运行的结构机制的形成,其实质是随着科技发展、分工深化、规模扩大,产业结构不断向高附加值化、高技术化、高集约化提升,形成产业高次化。产业高附加值化,产品价值中所含剩余价值比例大,具有较高的绝对剩余价值率和超额利润。产业高技术化,产业广泛采用高新技术,技术密集程度较高。产业高集约化,产业组织合理化、科学而灵活,有较高的规模经济效益。产业高加工度化,即加工深度化。产业高次化,产业秩序从传统的一、二、三次产业转向四、三、二、一次产业。实质上,将实现西部地区产业发展的高效益、低能耗、少污染和多就业的可持续发展。 总之,从国家经济发展的层面看,不少国家通过信息化实现了跳跃式发展,或者在国际分工中占据了有利的位置,爱尔兰和印度在软件业中的成功就是典型的例子;而从区域经济发展的层面看,也出现了美国西部“硅谷”发展的神话。这些经验都应该对我国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带来有益的启示。 二、西部地区新型工业化进程中信息化建设的限制因素 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中,以中西部为主的西部地区经济建设整体水平有了明显提高,但与东部经济发达地区相比,仍然存在着很大差距。从工业化和现代化进程的角度看,西部地区在科学技术特别是生物、电子、网络等高新技术上,与发达地区相比较劣势非常明显。从信息化建设的基础条件看,发达地区与西部地区在信息资源获取、掌握及运用信息技术水平方面的差距已经拉开,形成了“数字鸿沟”。 西部地区企业信息化建设严重滞后,使得这些地区的企业与发达地区企业以及国外企业之间失去了竞争与协作的基础平台,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西部地区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合作与交流的进程。西部地区企业信息化水平很低,必然造成企业在研发、生产工艺、管理、成本控制、营销等方面成本增加,企业整体运行效率降低,竞争中必然处于劣势。同时,也极大地限制了西部地区企业按现代企业模式成长。信息化条件下企业的成长是知识型的、跨越式的,而这是完全依赖于企业获取、占有、处理、反馈信息的能力的高低。企业信息化建设的滞后,使西部地区企业成长处于传统的企业成长环境,企业扩张和发展极其缓慢,企业难于融入世界经济主流,很难快速形成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对西部地区经济有强大带动力的企业群体。 根据上面的分析,可以将在推动西部地区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发展战略的实施过程中存在的这些制约因素,概括起来主要有:从宏观角度来看,限制性因素主要有:(1)企业、社会与政府的信息化程度都还较低,实施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发展战略的外部环境较差;(2)信息基础设施较落后,网络带宽不足,转输速度慢,资费昂贵,较大程度上制约了西部地区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发展战略的实施;(3)政策和法制建设条件还不成熟,缺少宏观约束和激励机制;(4)地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支持和引导不够。由于国家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发展战略正在实施之中,缺乏成功的指导性经验,客观上制约了西部地区企业这一战略的实施;(5)服务中介机构有待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从微观层面看,影响信息化建设的主要因素有:(1)企业管理者对电子商务和企业信息化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对此工作重视程度不够。信息经济是以知识和信息为基础的经济,信息经济的发展将改变企业竞争力的内涵。决定企业竞争力的关键不再是资本,而是知识、信息和技术;(2)企业缺乏工业技术与信息技术兼备的高层次、复合型人才实施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发展战略难以顺利起步;(3)r d政策、资金支持力度还较小,企业资金投入有限;(4)基础工作不规范、组织管理制度不够完善。企业管理基础难以适应实施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发展战略的需要,亟待进行调整建设和完善;(5)内部资源有一定改观,但远远不能满足企业信息化的需要;(6)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面临系统庞杂、功能复杂、投资巨大、实施周期长、见效益慢的局面,企业大多效益欠佳,发展后劲和实力有限,积极性较低。 三、推进西部地区信息化建设的对策 1.加强信息网络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信息基础设施是信息化发展的基础和前提,是顺利推进信息化的保障,同时也是信息化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随着国家信息服务业的发展,全国经济信息网、企业产品信息网行业信息网、国际互联网等一大批经济数据网的上网开通通过网络使信息资源得到充分利用不仅是全球经济热点,也已经成为区域经济发展的关键。对西部地区而言,要加快信息网络的建设和加强管理,坚持推进“三网合一”工程,坚持统筹规划,统一技术体制和标准,使网络结构和布局趋于合理化、科学化。要采用先进技术实现网络融合的平稳过渡和升级换代,逐步建设宽带高速信息网,大力发展信息高速公路,进一步优化西部地区实施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发展的基础环境和条件。 2.推动信息技术产业化 信息技术的发展是其产业化及广泛运用的前提。西部地区要围绕信息产业的发展,加快从事系统开发集成及信息服务业的企业建设,把信息产业为主的高新技术产业作为重点培育对象,作大、作强信息产业为主的高新技术产业,推动信息产业为主的高新技术产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要加快制定相关的政策和措施,鼓励工业企业调整产业结构大力发展信息产业为主的高新技术产业,鼓励和吸引国内外资金发展信息产业为主的高新技术产业。要重视在以集成电路和软件技术为重点的核心技术上取得重大突破,要加快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支持和提升计算机与网络产品、通讯产品、数字视听产品和新型元器件等产品的发展掌握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的主动权。要重视加快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建设,使工业企业的新产品开发建立在计算机辅助设计与制造的基础上,努力提高技术装备和工艺流程的信息化水平,增加产品的科技含量。 3.加大信息技术对西部地区传统产业的改造 要重视借助现代信息技术引进现代化、先进的管理理念,并强化企业管理制度、技术的改革,使信息化技术的引进实现从单项应用向集约化、综合化、网络化应用方向发展。应用的主要目的是节能、降耗、减少污染、提高产品质量。应用的重点应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同时,也要积极引导中小型企业应用信息技术加快企业改造,要通过广泛应用信息技术,加快企业产品更新换代,提高市场竞争力,促进企业生产技术和管理现代化,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 4.进一步促进西部地区科技和教育领域的信息化 科技教育部门一方面要加快自身的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辅助科研和教育的计算机网络系统,提高科技教育水平,另一方面要肩负起信息化人才培养的重任。充分利用多种教育资源,加快各类信息化人才培养速度,提高专业人才、管理人员的素质和水平,提高广大劳动者的信息化技能,不断增强全民信息化意识。 5.加快与西部地区发展相关信息化社会环境的建设 信息化带动工业化,要有相应的信息化社会环境保证。加快区域国民经济宏观管理部门的信息化建设,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率;提高金融、海关、税务、外贸、商检等部门和行业应用信息技术的水平,使金融、财税、外贸的宏观调控在西部地区经济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加快发展面向经济和社会的信息服务业。信息服务业是信息产业中最具活力与潜力的新兴产业,它直接服务于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对于开发、信息利用、信息增值具有重大带头作用。 6.重视和加强对企业开展信息化工作的指导 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基本单元,其信息化程度是国家信息化建设的基础和关键。对西部地区而言,现阶段的主要任务在于引导企业将已有的各种以信息技术为主的高新技术与企业的生产有效结合,实现科技成果的转化与推广,积累经验,增强企业发展的后劲。要实现这一目的,地方政府相关管理职能部门一方面要结合地区经济发展对信息化工作的需要,制定本地区企业信息化发展规划,为企业开展信息化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另一方面,还应进一步加强对本地区企业信息化工作的具体指导,并采取切实措施保证各项政策的具体实施。通过政府和企业的有效合作,推动西部地区企业信息化的开展。 综上所述,以中西部为主体的西部地区要实现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发展的新型工业化发展目标,政府、企业各级各类人员要树立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发展的意识;要制订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的发展计划,通过政策调控,引导企业加快信息化建设;要鼓励企业积极发展信息技术含量高的产业,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要通过快捷的信息服务,使企业能够有条件采用先进适用的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通过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有效缩短与发达地区的发展差距,将比较优势转化为竞争优势,以促进经济快速、可持续发展。 工业信息化论文:信息化与新型工业化问题研究 论文关键词:信息化 新型工业化 论文摘要:本文通过深入分析信息化、工业化、新型工业化的内涵,从论和时间的视角,研究信息化在新型工业化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并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实际,针对如何促进工业化与信息化的融合,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实现新型工业化,提出了对策建议。 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加速信息化与工业化的融合,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是未来相当长时期指导各项经济工作的基本方针。但在许多地方的实践中看,在对什么是新型工业化、怎样才能走上新型工业化路子等问题的认识和把握上还有差距。在党的“十七大”精神指导下,本文根据理论分析和调查研究,分析信息化与工业化的关系,研究信息化在新型工业化中的地位和作用,围绕如何用信息化带动工业化问题提出建议。 一、对新型工业化的理解和认识 党的十六大对新型工业化的完整表述是:“坚持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路子”。要真正理解和把握新型工业化的路子,首先要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信息化、工业化、新型工业化等概念及其内涵。 所谓“化”是指由一种特定的力量引起的持续的、内在的改变,在形态上表现为一种趋势,一种进程。在“化”的过程中,这种力量与被作用的事物不是简单的叠加或混合,而是通过渗透达到融合,成为不可分割的有机体,使事物发生某种质变。信息化是指伴随着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而出现的、以信息作为重要的生产和生活资源的一种持续的社会改造和进化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信息和信息技术被广泛应用于人类的生产和生活的各个方面,并引起社会结构各个方面发生深刻变化。而工业化是相对以农业经济为主的社会形态而言的,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以机器大生产和城市化为主要特征,不断增加工业经济比重,普及工业产品的应用,改变生产方式,改变经济结构、社会结构的过程。它是就整个社会形态而言的,不仅包括经济结构的变化,而且包括社会、文化、观念、心理等等整个社会生活方式的变化。 信息化与工业化是人类文明进程中的两个重要发展阶段,是现代化的两个基本标志。信息化是建立在高度的工业化基础之上的,是工业化和科技进步到一定程度的结果。信息化既不能超越工业化,更不能代替工业化,但是信息化可以带动工业化,加速工业化进程,并使其运行方式发生深刻变化。国际上,信息化和工业化正在处于相互促进、相互融合中。“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就是站在战略高度提出来的,符合我国现阶段社会发展情况的一种新型工业化道路和信息化模式;是建立在客观规律基础上的跨越式发展战略;是适应时代变化, 利用后发优势,加速实现现代化的重要决策。 所谓新型工业化是就工业化的实现方式而言,是对工业化的质的描述和要求,它区别于传统工业化的特点是: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党的十六大明确表述我国新型工业化的实现途径是“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既不是工业经济比重的简单增加或工业内部结构的简单调整,也不是单纯的采用新技术、新方法。而是像党的十七大强调的那样:“大力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促进工业由大变强”。 信息化主导着新时期工业化的方向,贯穿于新型工业化的始终,是新型工业化道路的关键,加速新型工业化进程的一切方略都必须围绕“信息化”这个核心手段展开。离开信息化,无论怎样的高技术化,怎样的经济结构,都不可能成为新型工业化,只有用信息化武装起来的工业化才是新型工业化。及时而有力地抓住信息化所带来的机遇,发挥后发优势,实现社会生产力的跨越式发展,是时代的需要。为此,各级政府要“大力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把信息化作为“覆盖现代化建设全局的战略举措”。 我省面临经济和社会转型与发展的双重压力,必须强化各方面对新型工业化的认识和理解,统筹考虑经济与社会、国际与国内的各种因素,把信息化与工业化的双重任务统一起来,落实到各项方略和实际工作中去。 二、信息化对工业化的带动作用 以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信息技术应用为主要特征的信息化过程表现出极为强大的普适性、扩散性、渗透性、融合性和创新性。这些特性决定了信息技术对工业生产的影响无处不在,信息化能够持续地、全方位、全过程地进行,并不断深化对工业化的影响,形成了信息化与工业化相互促进的新型工业化。因此,信息已经同能源、材料一样成为基本的生产要素,并且成为现代经济竞争、市场竞争的核心和关键要素。 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的实现途径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指明工业化的方向。新型工业化必须在信息化的框架内进行,以信息化为方向,不能脱离信息化的思路。二是促进工业产业的增长。信息技术的引入,带动技术创新,一方面通过增加制造能力、丰富产品、适应个性化需要,扩大工业生产;另一方面直接带动整个信息设备制造业的市场需求。三是促进结构调整。利用信息资源和信息技术,改造原有的工业格局和工业企业的生产、管理和销售,使整个工业领域资源配置有效、结构合理。四是提升工业经济运行质量。通过信息化提高资源利用率、提升企业运转效率,提升产品的质量和服务能力,提升整个产业的活力。五是节约交易成本。通过电子商务,打破地域限制、缩短交易时间,减少交易成本。六是扩大市场需求。通过信息技术的采用,可以创造需求、创造市场,带动工业化的更大发展。 三、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的战略着力点 目前我国正处于工业化的中期阶段,信息化的带动作用主要应体现在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解决技术水平低、产品科技含量低、管理落后、市场效率低、竞争力差等突出问题上,并以此作为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的着力点。 1、以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为突破口,加速制造业信息化 产业升级是个渐进的有序流动过程,传统产业正在从发达工业化国家和地区向正在工业化的国家和地区转移,我国这种产业的转入国。把握新的历史机遇,把工业化与信息化结合起来,走用信息技术提升传统产业,加快产业优化升级的新路,是建设新型工业化的需要。只要大力引进先进的信息化技术加以优化改造,就能够大大节约传统工业升级换代的时间和成本,后来居上,发展出先进的工业生产力。 信息技术与传统技术相结合,对传统制造业最具有革命性作用是导致了制造系统智能化。现代智能化的企业并不全是高科技的软件企业,大量的智能企业是依靠计算机辅助制造技术消减成本、节约能源、减少浪费,生产传统产品如奶制品、家具、金属制品,甚至水泥等的企业。 要采用各种措施,大力推进企业信息化。一是用信息技术提高企业装备水平。在生产、制造方面,应用信息技术对原有装备进行技术升级,以适应工业生产智能化、柔性化、高速、高效的要求。二是用信息技术改造工业流程,提高企业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生产能力。三是用信息技术提高传统产品的电子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提高产品科技含量,优化价值链,延长传统产品生命周期。 2、充分利用信息资源和信息手段,推进企业管理信息化 信息技术作为管理的工具加入到了管理领域,导致了管理由科学管理向信息管理转变,实现了管理学的又一次革命,使一些过去无法实现的管理思想、管理方法得以实现。现代的信息管理革命的内容主要可归纳为几方面:一是管理结构的扁平化。信息技术在管理领域的应用,实现了信息传递、处理的电子化,导致了管理结构由金字塔结构向扁平结构转变。二是管理方式柔性化。大量规范化、日常管理被模块化的电子信息系统替代,能够很容易地根据管理的需要进行组织结构和管理流程调整,以适应形势和管理的需要。三是管理过程民主化。信息化打破了信息的少数人垄断,使管理的公开化、民主化、科学化成为可能。 目前我国企业管理尚处在经验管理向科学管理转变时期,进入到信息管理层次的企业还不是很多,这说明在我省用信息技术改进管理还有很大的空间。 3、大力发展电子商务,扩大市场渠道,提高交易效率 现代电子商务是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整合商务活动中的信息流、资金流和物流所创造新的商务模式。一是极大地降低了传统交易活动中的产品搜寻和价格谈判成本,提高了交易效率。二是信息网络与传统交通网络相结合形成的现代物流系统,通过信息技术的优化和整合,最大限度地降低了交易活动中的物流成本和最大限度地节约了物流的时间。中小企业与市场特别是国际市场的通道难以建立,交易成本巨大,大大限制了中小企业的市场空间。电子商务是解决这类企业市场通道的最佳选择,也是成功之路。 4、采取有效措施,促进人的信息化 我国信息化的硬件投入十分迅速,但是在信息化进行大量投入的同时,信息化对传统工业化提升作用不明显,根本的原因就是人的信息化不到位。 因此要尽快促进人的信息化。一是采用组织手段,提高各级领导对信息化战略地位的认识,加深他们对信息化作用、如何发挥信息化效能的理解和把握,提高他们的信息化决策能力。二是提高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信息化知识水平,增强他们把信息化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决策相结合的能力。三是提高全社会对信息手段、工具、设备的利用能力,提高全社会对信息化管理的适应性和自觉性。 工业信息化论文:论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中的区域产业结构升级 论文 关键词:信息化与 工业 化融合 区域 经济 产业结构 优化升级 论文摘要: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 发展 现代 产业体系,大力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促进工业由大变强”这一新思想,从产业系统上看,“两化融合”通过对区域主导产业的优化、对辅助产业和基础结构的提升、对新兴产业的催生,促进区域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一、“两化融合”对区域主导产业的优化 区域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区域产业结构的先进合理和主导产业的正确选择.主导产业既是现代经济发展的驱动轮.也是形成合理的区域产业结构的核心。现代区域经济的增长。从根本上讲是产业部门成长的过程,而成长首先是从主导产业部门成长开始著名经济学家罗斯托认为主导产业的发展对区域经济的增长会产生扩散作用.把自身已有的优势辐射到其产业链上相关的产业中去.进而带动整个区域经济的发展。这一扩散作用的根本在于创新的优势,“在这些部门中,革新创造的可能,或利用新的有利可图或至今尚未开发的资源的可能.将造成很高的增长率并带动这一经济中其他方面的扩充力量”。 “两化融合”本身就会形成区域主导产业。一方面.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及其在各个领域的广泛利用。 区域 经济 结构调整有赖于积极推动流通、运输等领域的信息化进程。普及推广终端数字设备、条码技术、pos系统、 电子 订货系统、edi技术,实现电子订货、电子转账和票证自动处理。完善大中型商贸 企业 局域网。实现与虚拟商贸社区的互联。建设物流信息公共平台,实现生产、物流、海关、码头、商检、口岸等物流信息系统的一体化。整合公路、铁路、民航、水运、邮政、仓储等部门的信息资源,推进电子商务在服务业中的普及应用。 “两化融合”能促进区域主导产业的增值。信息化与 工业 化融合对于资本的增值作用明显。主导产业是一区域的经济结构支柱,而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会锦上添花,通过技术创新,将使生产的可能性边界不断扩大,从而提高经济效益;相反,缺乏了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支持的主导产业将在区际贸易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境地。一方面,该区域主导产业产品难以进入外部市场.即使进人后也会因为产品技术含量低、档次不高而缺乏竞争力,致使主导产业的经济效益维持在低水平上。从我国实际来看,同样是汽车产业.如果简单观察就会发现,在吸引科技能力较强、“两化融合”较突出的一些经济区域中的汽车企业,一般处于中高档市场而在一些“两化融合”能力较低的省市中,即使把汽车生产作为主导产业之一,往往也只能进人中低端市场两者经济附加值的高低、对区域经济 发展 贡献力度的大小不言而喻。 “两化融合”将实现区域主导产业的飞跃。区域主导产业是一定地域空间经济在较长一段时间内经过理性和非理性的碰撞、市场竞争与政府引导后大浪淘沙的产业选择主导产业能在一定时期内支撑起区域经济的发展,但受产品生命周期及区际竞争的影响,不可能永葆长青。在既有主导产业已显颓势、新的区域主导产业尚未成型时,只有依靠“两化融合”来提高区域主导产业的生产率、改进其产品质量、完善其产品性能。从而提高产业竞争力,延长以至推进区域主导产业再获发展“两化融合”对于区域主导产业的优化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制造业在当今我国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在一些地区。信息化发展使制造业发生了非同凡响的改变.不仅使其制造精度大为提高.也促进其产品有了实质性的变化。 二、“两化融合”对区域辅助产业和基础结构的提升 “两化融合”能提高区域辅助产业和基础结构的效率。相对于主导产业的规模效应和受关注程度.辅助产业和基础结构在区域产业结构中往往处于“两化融合”的后端.即信息化建设和投资量一般不集中于此处。但正因为此,“两化融合”在区域辅助产业和基础结构中一旦出现并加以利用,其生产效率将得到更为显著的提高。譬如.在一发达的经济中心。由于产业群和人群的高度集中.难免会出现大量的塞车和运输难题而运输管理的信息化创新。可以大大提高了物流、人流的速度,也客观上提高了资本流动的速度.会大大促进区域经济以至主导产业的发展 “两化融合”会改进区域辅助产业和基础结构的生产方式。在区域产业结构中,处于次席位置的辅助产业和基础结构环绕主导产业而进行.但却因“两化融合”的作用.将使其改变生产方式。如循环型环保产业的兴起,在融入了信息化元素后.不再是过去那种简单的处理各种废弃物。像2005年2月底.福建省首家垃圾焚烧发电厂在晋江建成。该发电厂采用先进的焚烧发电技术,通过信息化的管理.焚烧后的垃圾废渣和尘灰可加工成水泥砖和水泥添加剂.垃圾利用率达99%。 “两化融合”可以形成宽广的区域辅助产业和基础结构。利润是资本追逐的目标.市场经济条件下产业结构的建构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资本的流动。随着区域主导产业因“两化融合”产生的优化发展.既会带动相关产业的前进,又会产生强大的市场需要,从而吸引大量投资的涌入。而且.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也会使区域辅助产业和基础结构产生新的亮点,诱导资本的投入。在此情况下.区域辅助产业和基础结构的规模和领域会增大一方面体现聚集效益,使其生产成本降低,最大化利用资源;另一方面,会开拓区域辅助产业和基础的边界范围.能为主导产业提供更多、更优质的服务.挖掘更大的增值空间。 区域经济结构调整有赖于积极推动流通、运输等领域的信息化进程。普及推广终端数字设备、条码技术、pos系统、电子订货系统、edi技术,实现电子订货、电子转账和票证自动处理。完善大中型商贸企业局域网。实现与虚拟商贸社区的互联。建设物流信息公共平台,实现生产、物流、海关、码头、商检、口岸等物流信息系统的一体化。整合公路、铁路、民航、水运、邮政、仓储等部门的信息资源,推进电子商务在服务业中的普及应用。 工业信息化论文:物流信息化建设烟草工业论文 一、烟草工业物流信息化建设现状 我国烟草工业物流体系包括18个工业公司、99个生产点,以及33个省级商业公司和367个商业配送中心,基本上形成了一张覆盖全国的物流网络。烟草工业物流规模庞大,结构复杂,但发展至今仍一直处于分散和独立的状态,在观念、标准、技术、设备、人才方面存在诸多问题,不能形成完整的物流服务链条,已经成为制约烟草工业发展的一大瓶颈。各工业企业物流信息化水平偏低,尽管陆续建成和实施了一些物流信息系统,如运输管理系统、仓储系统、GPS系统等等,但信息系统建设不完整、信息资源浪费严重、数据缺乏统一标准、现有系统之间相互孤立、信息化建设发展极为不平衡等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了烟草工业物流的现代化进程与发展速度。 二、烟草工业物流信息化建设目标 依据行业物流发展要求,遵循国家局“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统一标准,深度集成;快速拓展,持续推进”总体思路,依据“统一平台、统一数据库、统一网络”的技术要求,工业企业物流应以流程梳理和优化为基础,统筹数据采集、业务处理和管理决策三个应用层面,搭建一个覆盖全面、各向畅通、反应便捷、运作高效的物流信息化体系。 三、烟草工业物流信息化应用架构设计 a)烟草工业物流战略架构。根据行业战略发展规划,物流将作为支持性的业务进入企业核心价值链,与原料、技术、营销三大核心业务共同构成各工业公司核心竞争力。在这种架构下,要求各工业企业物流提供整体服务,同时与三大中心一样,作为核心单位,承担工业物流管理职能,乃至部分供应链服务职能。b)烟草工业物流运作模式。烟草工业物流普遍采用“集中管理、分级实施”的业务运作模式。根据生产、销售、采购需求,制定物流计划,物流中心(公司)根据计划实施运输、仓储等物流作业。上述模式要求对工业企业的各类物流信息实现统一管理,并通过物流中心(公司)实现整体运作和管理。通过对工业内部的信息流和物流的统一管理,将采购物流、生产物流、销售物流环节由物流中心(公司)实行统一组织,打通供应链物流环节,构筑成为一体化物流体系。c)烟草工业物流信息化应用架构设计。基于核心物流业务发展以及物流中心(公司)运行的需要,烟草工业物流信息化建设应充分考虑自身特点和需求。同时,物流信息化系统的规划及应用与行业系统、工业公司相关系统有着密切的关联,需要遵循行业和各工业公司的信息化总体规划和技术标准。依据对相关工业公司信息化现状的分析,物流信息化总体应用架构可以按下图进行归纳:整个应用架构可分为工业物流信息化应用架构及相关外部系统两大部分。就烟草工业物流来说,主要应用应包括决策支持、综合管理、业务管理、业务协同、作业执行以及自动化支持等六大功能板块,以实现整个工业物流不断发展的运营和管理需求。d)烟草工业物流信息化应用系统设计。基于对物流中心(公司)信息化应用架构的设计内容,整合各项应用之间的关联要素和共同点,物流中心(公司)的关键应用系统设计如下图所示:整个应用系统设计包括三个主要层次,一是决策管理层:它是针对业务管理及决策支持等应用功能而设计开发的物流综合管理系统或模块,可以与国家局行业物流系统实现对接,同时也为工业公司物流运营和管理提供数据支持。二是业务处理层:包括智能运输调度与数字仓储管理两大核心系统,以及相对独立的商务结算系统。三是物联网数据采集层,包括GPS/LBS/GIS系统、车载及手持系统、RFID系统、监控系统等。 四、烟草工业物流信息化技术架构设计 a)整体技术架构。按照国家局提出的“统一平台”要求,烟草工业物流信息化应用系统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架构应以安全、可维护、易拓展、高效率为设计基础,促进技术构架与业务的相互融合、协同工作,使得物流应用系统能够随需而变,满足业务部门的需求。通过对相关工业公司的调研和需求分析,对技术架构进行了如下设计:整个技术架构通过基础资源层、数据交换层、信息资源层、服务引擎层、业务应用层、展现层来搭建物流信息体系,并通过信息安全保障、运维保障体系来确保信息系统安全稳定。b)关键技术设计i.服务引擎层设计。服务引擎层设计主要采用工作流引擎技术,支持BPEL标准,支持SOA架构,支持子流程、流程分支等基本的工作流功能。ii.业务逻辑引擎设计。业务逻辑引擎使用工厂设计模式,通过XML配置文件,运用类反射机制,完成系统业务逻辑部分的定制工作。物流信息系统通过内置的业务逻辑引擎,可以实现业务逻辑部分的高配置性。iii.调度规则引擎设计。采用高效、灵活的调度规则引擎,对于自动配车、自动配载、订单拆分等核心规则的调整或优化,可通过前台可视化配置或定义,无需要后台编程实现,支持热插拔规则变更,易于维护。iv.持久层管理组件设计。采用Cosconetwork.DAO库数据库持久层组件,通过对JDBC进行轻量级的对象封装,来完成应用程序和数据库之间的交互操作,使得系统在更换数据库时将花费更小的代价,也为系统数据权限的实现带来了很大的方便性。 五、总结 本文根据烟草工业物流的现状和发展方向,对工业物流信息化系统的应用和技术架构进行了研究,提出了系统总体框架和建设思路,并结合实际工作将其运用到了某工业公司的物流信息化建设规划之中。该设计方案贴合实际,灵活方便地实现了物流信息化建设目标和要求,通过近一年的设计和调整,依据设计方案进行的信息系统建设已经开始实施并取得了较好效益。 作者:毛凡楷王如龙单位:湖南大学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 工业信息化论文:企业信息化和工业化的交互 1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的内涵 “深度”词语的含义: (1)深浅的程度;向下或向里的距离。 (2)达到的程度很深。 (3)(工作、认识)触及事物本质的程度。 (4)事物向更高阶段发展的程度。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从具体技术方面包括技术融合、产品融合、业务融合、产业衍生四个层次,而且要求基础信息化广泛、深入本质,向着产业升级换展。从其内涵出发,推进两化深度融合要抓好以下五个方面:推进信息化在工业和建筑业领域的应用和融合,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推进信息化在服务业领域的应用和融合,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推进信息化在农业、能源、交通等基础行业的应用和融合,促进现代农业和能源交通发展;大力推进信息化在自主创新、中小企业和城镇化发展等方面的应用和融合,提升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的驱动力;推进信息化在节能减排、产业聚集、政府服务等方面的应用和融合,改善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的保障支撑条件。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的实施以应用在企业为主,尤其是制造业。将先进的信息技术与企业的传统工业相结合,提升企业在行业内的竞争力,为企业谋求更多的利益。企业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这一过程本质上是一个信息过程,即企业将新知识、技术、系统和工艺等生产要素重组后引入企业中应用的过程。企业不仅需要通过主动搜寻,处理加工和分析研究相关的信息,还需要促进新信息在企业内部有效流动为企业赢得更多的效益。 2企业两化深度融合及其信息保障体系 2.1企业两化深度融合对信息的需求性企业两化深度融合对信息的需要范围涉及各个领域,全面而深入。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1)信息需求的准确性、完整性和系统性。信息技术、信息系统或信息产品等用于企业时要求企业人员(包括:战略层人员、战术层人员和作业层人员)准确、全面和系统的掌握与此相关的所有信息,所谓“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准确性是对企业人员在获取信息时最基本的也是最重要的要求。完整性、系统性是要求企业人员将信息化融入本企业时,借鉴成功企业实例,提高应用效率,减少不必要的浪费。 (2)信息需求获取的多样性。企业两化深度融合对信息的需求范围广泛而深入,因此企业人员在获取信息时要从多渠道,多角度来获取多样信息,即信息源的多样性。企业中的信息源包括企业的内部信息源和企业外部信息源,如:专利文献、政策汇编、技术手册、标准汇编、研究报告,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和动态性资料汇编、市场、客户、产品样本、实物、会议等。随着内联网、外联网和互联网的发展,企业开发或购买的数据库以及信息服务机构提供的数据库,行业网站等陆续都成为企业重要的信息源。 (3)信息需求的依赖性。信息需求的依赖性主要体现在对信息服务机构的依赖性。在这个信息爆炸的社会,企业自身往往无法有效的满足对信息的需求,信息服务机构的出现便解决了企业的这一困扰。为了高效、便捷的获取信息资源,企业对信息服务机构的依赖性也越来越强。 (4)信息需求的阶段性。企业信息需求具有明显的阶段性,例如:企业开发新的信息系统时,在启动、实施和检验阶段对信息的需求特点分别是选择性、调整性和反馈性。在信息系统的启动阶段,企业人员需要选择适合企业需求的信息,以此建立适应企业的信息系统。在实施阶段,企业人员需要不断调整信息需求,使其集中于信息系统的进展情况。在检验阶段,企业人员需要对信息需求进行不断反馈,信息需求的重点是信息系统的适用性和稳定性。 2.2企业两化深度融合的信息保障体系的内涵和要求随着“信息”地位的不断提高,信息和信息系统安全已成为21世纪关乎国家安全的关键因素。尤其是网络时代的兴起,信息化程度空前提高,企业带来更多效益的同时,伴随而来的也就是风险增加、漏洞丛生等“负效应”。信息保障便受到很多企业的青睐。信息保障的对象是信息以及处理、管理、存储、传输信息的信息系统;目的是采取技术、管理等综合性手段,使信息和信息系统具备机密性、完整性、可用性、可认证性、不可否认性,以及在遭受攻击后的可恢复性。企业两化深度融合是一个高度依赖信息活动的过程,对信息和信息保障有着强烈的要求,因此要推进企业两化深度融合的进程,保证成功率,就必须构建适合企业的信息保障体系。企业两化深度融合的信息保障体系应该是一个基于促进两化深度融合的,具有强大的数据采集、加工、存储、传递和利用能力的系统。其目标是为企业提供良好的信息服务,即能够提供时效性好、价值高、质量好、针对性强、全面系统的信息资源,提供促进企业在两化深度融合的强有力的信息支持,降低风险,提高企业两化深度融合的成功率。因此企业两化的信息保障体系具有如下要求: (1)具有强大的信息采集、加工、存储、传递和利用的能力。为了实现企业两化的深度融合,企业能够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通过企业内外部各种信息源获取多样性的信息资源,对大量的信息资源进行信息抽取,最终得到结构化的分类数据供企业决策者参考。 (2)具有畅通的信息渠道。畅通的信息渠道是信息保障体系必备条件之一,其目的是消除信息噪声,减少信息失真和污染程度,以保证信息的安全和准确度,供决策者做出正确的决策。 (3)具有良好的环境适应性。企业两化深度融合的信息保障体系需要具有一定的弹性,即具有良好的环境适应性。企业时刻受到内外部环境的影响,因此企业两化深度融合的保障体系能够随着环境的变化而调整,增补新的功能以满足企业的信息需求。 3企业两化深度融合的信息保障体系的构建 根据信息保障体系的内涵和要求,构建促进企业两化深度融合的信息保障体系时,需结合其关键影响因素。由于各个因素之间存在联系性和制约性,使得在构建信息保障体系时,需统筹各项因素。 3.1信息保障体系的关键影响因素 (1)信息基础设施以计算机为主体的信息基础设施是企业两化深度融合的信息保障体系的硬件基础。企业内外部环境、政策、市场需求和客户需求等信息的搜集、存储、加工、传递和利用均依赖于企业的信息基础设施,强大而稳定的硬件基础便成为信息保障体系的坚强后盾。信息系统是企业两化深度融合信息保障体系的软件基础设施,在信息保障体系中同样发挥着支持性的作用。企业中信息系统主要包括:MIS、DSS、EIS、ERP、SCM、CRM等以及企业信息系统网络,如:企业内联网(Intranet)、企业外联网(Internet)、电子商务\电子数据交换信息系统(EC\EDI)和全球商务信息系统(CALS)等。 (2)信息资源信息资源是信息保障体系的产物,其质量优劣,直接影响了企业两化深度融合的进程。由于信息保障体系对信息的获取方式多样性的特点,同样决定了信息资源的多样性,包括:两化深度融合后企业输出产品的客户喜爱度、产品市场占有率、竞争者的市场占有率等市场信息;政府扶持、资金力度支持和企业相关税收等政策信息;银行贷款利率、风险投资等金融信息以及先进的管理水平、管理技术和先进的管理经验等管理信息。信息资源一般都以网络信息资源和非网络信息资源存在于企业内外部。因此信息资源的获取程度是信息保障体系构建不可获取的因素。 (3)信息人信息人主要指企业中的信息主管、信息技术人员和信息工作人员。信息人的素质直接影响到信息服务的质量。因此信息人是一种复合型人才,即具有专业的信息技术能力,又具有敏锐的洞察力,可以有效辨别信息的真伪。当然,信息人是不可多得的人才,企业在引进信息人才的同时,也要大力培养企业内部人员的信息能力。 (4)信息文化企业信息文化对企业两化深度融合的促进发挥着关键性的作用,因此信息文化也是构建信息保障体系必要的因素之一。企业信息文化对企业具有积极的导向、凝聚、激励、约束和辐射功能,企业信息文化建设的滞后会严重影响企业的信息化建设进程,制约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的形成。 (5)评价体系标准的信息评价体系也是构建信息保障体系不可或缺的影响因素,它可以对企业两化深度融合的程度进行定量的评价,以此判断企业两化深度融合的进程和状况。 3.2信息保障体系的构建基于以上信息保障体系的关键影响因素,企业两化深度融合的信息保障体系主要从以下几方面构建: (1)建立企业互助和信息服务平台相结合的信息保障体系。随着社会信息量的不断加大,信息资源复杂多变,企业内部信息系统应用的局限性往往让我们对信息需求可望而不可行,这也阻碍了企业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的进程。为了提高信息资源的获取度和利用度,首先:加强企业内部各部门的信息交流和传递,避免信息孤岛和信息污染等信息无法高效率传递和共享的现象。其次:可以加强企业--企业中间的相互交流,利用各企业的优势查缺补漏,实现信息资源的共同开发和共享,也可以发展国际交流获取国外先进的信息资源、信息技术和管理经验等。企业在互助的同时也可以与信息服务机构建立起长期合作关系,借以利用信息服务机构先进的信息服务,获取有利于企业两化深度融合的信息。因此企业互助和信息服务平台相结合的信息保障体系是必要的。 (2)建立利于企业两化深度融合的网络信息资源和非网络信息源相结合的信息保障体系。信息资源是信息保障体系的输出成果,其质量好坏直接关系到企业两化深度融合进程,因此企业应该利用企业扎实的基础设施将从网络获取的信息资源同企业获取的非网络信息资源(如:会议记录、专利文献、产品说明书等)结合起来,从多渠道、多角度获取企业的信息资源,保证信息资源的完整性、系统性和准确性,并可以达到创新企业信息需求和集成信息资源的目的,为促进企业两化深度融合提供完整的信息基础。 (3)建立信息收集能力和信息技能相结合的信息保障体系。随着网络信息交流在信息获取渠道中地位的提升,企业员工对信息的收集,辨认能力以及成为企业关注的焦点,因此信息服务人员希望企业员工可以掌握住网络信息源分布,网络信息检索等相关信息技能,所以企业管理者应该承担起向信息工作人员培训网络技能的任务,并向他们传递最新的信息源动态变化和常用网络技术的知识。 (4)建立一套具有标准评价体系的信息保障体系。企业两化深度融合的信息保障体系的质量、效果必须进行系统的,科学的评价。通过有效的评价,可以定量的判断出企业两化深度融合的进程和融合中出现的问题,有则改之,无则加勉,总结经验和教训,为下一步的发展做好铺垫。目前,我国还没有制定出科学的评价体系,因此我们在建立评价体系时一定要秉着科学性、层次性、整体性、可行性和对比性的原则。 4结论 在信息保障体系构建中企业的信息制度、信息组织结构和信息文化等同样不能比忽略,企业当然也要结合自身情况应用适合自己的信息保障,提升企业产品在行业中的竞争力,获取更大的利益。作为中国经济转型中强有力的代表--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这一政策的指定体现了我们党和政府对信息化和工业化和我国经济转型的深刻认识。因此,本文的信息保障体系的构建希望能够为企业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的顺利进行提供微薄之力。 作者:徐迎迎单位:安徽财经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学院 工业信息化论文:浅析工业行业信息化 摘要:用岭回归削弱多重共线性的影响,对中国工业行业36个分行业信息化建设的贡献率进行测定和分析。各行业信息化建设贡献率的差异较大,且在总体上超过了资本和劳动的贡献率。 论文关键词:中国工业行业;信息化;经济增长;贡献率 按传统的增长理论,经济增长取决于可利用物质、资本和劳动力等要素,这些物质、能源是有限的,绝大多数是不可再生的、不可共享的。因此,一些经济学家为经济增长的潜力而担忧。信息是同物质、能源构成客观世界的三大要素之一,它是无限的、可再生的、可共享的。经济信息化的主要特征是信息要素广泛渗透到人类社会各种经济活动之中,社会经济发展主要不是有赖于物质材料的增加与新能源的开发,而是有赖于信息力量的推动。全球范围的信息化使信息基础结构成为国民经济的新支柱,以互联网为物理基础建立起来的电象空间成为人类的一种新型生存空间。信息化建设投资很大,信息化基础设施的建设速度很快,但却不容易将信息化的投入和产出建立内在联系,准确明显地测算出信息化建设的效益来。科学评价信息化投资的方向及其效益,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 1文献回顾及研究问题的提出 1.1国内外研究现状 20世纪90年代初美国副总统戈尔致力于“信息高速公路”建设,由此引发了美国经济持续1O年高增长、低通胀的“新经济”。为了给美国政府最高宏观决策提供数量分析依据,美国商务部从1998年4月1513起,定期《浮现中的数字经济》报告(后改为《数字经济2000)系列),其中对信息技术产业对美国经济增长的贡献做了总结性描述,报告采集数据,得出结论,认为IT对“新经济”起着决定作用。 为进行信息经济的投入产出分析,M.波拉持(1997)提出一套依据一般的投入产出数据编制信息投入产出表的理论与方法。Weill(1992)分析了电子管制造业IT投资对绩效、销售增长等的影响1。Yosri(1992)对31个主要食品公司研究了1987到1990年间IT支出与税收贡献之间的关系2。GeraldR.Moody(1997)研究了食品存储业信息技术1980到1990年应用后的经济绩效3。Mahmood等(1998)分析了I1r投资对公司生产力的影响4。DewanandKraemer(2000)就生产函数中IT对GDP的影响问题,用36个国家1985到1993年的数据进行了关联度分析5。TheophanisStratopoulos,BruceDehning(2000)比较了运用IT成功的公司和运用IT不太成功的公司,证明IT运用成功的公司有好的财务业绩6。PeterE.D.Love,ZahirIrani(2004)对126个建筑机构作了调查分析,评估IT投资与利润、成本的关系7。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信息化建设起步较晚,20世纪80年代中期才开始对信息化理论进行研究。主要从三个方面展开:一是,从区域经济的角度,研究信息化对区域经济的带动作用。如:朱幼平(1996)对1980一一1992年间中国实际GDP与信息、资本和劳动要素用CD函数进行回归分析,得出信息要素对国民经济增长的贡献最高8。袁正(2003)认为我国的信息化发展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呈明显正相关9。常永华(2003)利用灰关联分析方法,分析了信息化与西部经济发展的关系,指出西部地区经济落后的主要原因是信息化水平落后10。 二是,从产业经济的角度,研究信息化对产业经济的影响。如:陶长琪(2001)对信息产业与传统产业的经济增长进行了定量分析比较11。尹海洁(2002)认为,信息化使第二产业不再成为劳动力密集的产业,第三产业吸纳劳动力的能力也越来越低12。汪斌、余冬筠(2004)估计了信息化对我国国民经济的带动度和对三大产业的差别影响,发现信息化对工业增长的贡献最大13。 三是,从企业经济的角度,研究企业信息化带来的效益。如:王志江、郭东强(2001)用数据包络分析方法,讨论了企业信息化建设投入产出的相对有效性问题14。国家信息化测评中心(2004)推出了第一个中国企业信息化指标体系,第一次将“建设有效益的信息化”的要求以评价指标的形式落到实处。 1.2对国内外研究的评析 在信息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研究方面,现有研究主要集中在信息化对国民经济的影响、企业信息化及效益等领域,而对信息化对行业的贡献以及信息化在行业内部作用机理等方面的研究则很少。这一方面是由于相关指标和数据的缺乏,另一方面也是由于对行业领域信息化的特点缺乏系统性的分析和探讨。具体来讲: 一是,现有研究过分宏观或过分微观。如:研究主要集中在区域信息化与区域经济、三产业的信息化水平及其影响、企业信息化的效益等。缺泛行业层面的研究,特别是对工业行业各分行业的信息化水平及其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等领域缺少研究。 二是,在用计量模型进行分析时,没有考虑多重共线性的影响。 三是,有的研究结论不一致甚至矛盾。如:陶长琪11(2OO1)认为“信息化对第二产业影响最大,其次是第三产业,再次是第一产业”,而汪斌、余冬筠l3(2004)认为“信息化对第二产业增长的贡献率最大,其次是第一产业,对第三产业的带动比较弱”等。 本研究力求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在中国工业行业信息化建设贡献率研究方面取得进展。 为了保证所分析行业及数据在横向和纵向的可比性及数据的可获得性,本文不分析:木材及竹材采运业、其它矿采选业、其它制造业、武器弹药制造业,且只研究1995——2003年间的数据。行业按《中国统计年鉴》的顺序排列,设置的代码如表1。 y用行业增加值,用行业人数,是行业信息化水平(具体分析及计算过程参见作者论文)。 3对时间序列数据的研究 3.1时间序列数据的一般多重线性回归分析 对中国工业行业36个分行业的时间序列数据按式(3)回归分析。可以得出结论: R均接近l,说明该模型的拟合度比较好,即该模型的回归效果较好。F检验均通过,说明y与K、L、,四个变量对数的线性关系成立。 但有较多的系数没有通过t检验,且有较多的VIF值大于10,说明存在严重的多重共线性。资本、劳动之间存在多重共线性,特别是信息化测度指标体系中包含有资本和劳动的因素,信息化水平与资本、劳动之间的多重共线性更不能忽视。 3.2时间序列数据的岭回归分析 3.2.1岭回归分析(以H34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为例)。图1为不同k值时各变量的回归系数连成的曲线,该曲线被形象地称为岭迹。可见,当k到达0.1附近时,三条岭迹都开始变的平稳。本研究k取0.1。 岭回归分析与一般多重线性回归分析回归系数的标准误比较,表3。可见,岭回归分析中各自变量回归系数的标准误均比一般多重线性回归分析回归系数的标准误小。 3.2.2信息化建设贡献率的差异。对中国工业行业36个分行业的时间序列数据均作岭回归分析,并对信息化建设贡献率由低到高排序,如表4。 通俗地说,在该时期内,中国工业行业信息丰裕系数的对数每增长一个单位,能够引发工业生产总值指数的对数平均增长0.5791个单位。尽管上述定量分析结果中不能绝对排除存在自相关因素,但分析结果总体上表明的信息要素成为中国工业经济增长的重要来源这一结论依然是可信的。 信息化对工业内部各分行业的带动作用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并非是同步。这可能与信息化向这些行业的渗透、扩散、或这些行业运用信息技术改造本行业的力度等存在较大的差别相关。其中作为国家的基础工业和装备工业,信息化对黑色金属矿采选业(H3)、有色金属矿采选业(H4)带动作用相对较弱尤其值得关注。 4对横截面数据的分析 对横截面数据进行岭回归分析,取信息化贡献率、资本贡献率、劳动贡献率标准化后的系数作图,图2。 可见,信息化贡献率大于资本贡献率,而资本贡献率又大于劳动力贡献率。资本贡献率、劳动力贡献率、信息化贡献率的变化趋势均趋于平缓。 5结论 中国工业行业经济增长与信息化、资本及劳动三者之间有很好的相关关系。经济的增长是由信息、资本、劳动三种要素决定的。其中,信息要素的作用为最大,应该把信息化作为促进中国工业经济增长的主要方式,即通过增加工业经济建设中信息要素的比重为原动力来带动工业经济的快速增长。同时,注意解决某些行业信息化贡献率低的问题。 工业信息化论文:信息化带动工业化 加速航空工业发展 本文介绍了信息技术、信息产业和信息化的内涵及特点,分析了我国社会经济的状况和应该采取的对策,论述了推进信息产业化和产业信息化、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的做法,最后对如何应用信息技术加速航空工业的发展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信息化工业化航空工业 信息技术的应用和信息产业的发展已成为一个国家技术经济实力和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标志。据统计,在发达国家信息技术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60%以上,1996年美国gdp增幅中的1/3来自数字化和网络化为特征的信息产业。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也纷纷以应用信息技术和发展信息产业为突破口,采用跨越式发展战略,扬长避短,发挥优势,大力发展自身的信息产业(如日本和韩国的微电子业、印度的软件业、台湾的电脑及外设业),从而带动相关产业以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 一、信息技术革命和国家信息化 1.信息技术 信息是有关事物现象的记录和说明。而信息技术主要指信息的获取、传递与处理的有关技术。现代信息技术以微电子技术为基础,以计算机技术为支柱,包括微电子技术、光电子技术、光导技术、自动化技术、通信技术、计算机技术和人工智能技术等。主要有三项: (1)微电子技术。它是微型电子元器件和电路的研制、生产以及用它们实现电子系统功能的技术领域。在这个领域中最主要的就是集成电路技术。微电子技术就是随着集成电路技术、特别是大规模集成电路技术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一门新兴技术。目前正向着高度集成、高速、低功耗、低成本的方向发展。它是电子计算机、通信设备及整个信息技术的基础。 (2)电子计算机技术。电子计算机是人类制造出来的信息加工工具。电子计算机技术就是有关计算机硬件和软件的研制及使用的技术。目前电子计算机发展的方向是:以risc(精简指令系统计算机)、并行处理、多媒体技术为主,软件和网络相应发展。 (3)通信技术。就是信息的采集、存储及传输技术。如果说电子计算机是现代社会的“大脑”,那么由程控交换机、大容量光纤、通信卫星及其它现代化通信装备交织而成覆盖全球的电信网络就是现代社会的“神经系统”。数字化、宽带化、综合化、智能化现代通信网络就是通信技术发展的总趋势。 2.信息产业 信息产业是指现代信息设备和软件的生产制造,以及利用这些设备进行信息的采集、储存、传递、处理与服务的部门的总和。狭义的信息产业是指电子信息工业,广义的信息产业是指信息设备业(包括硬件和软件)、信息网络业和信息服务业。目前在发达国家新兴信息产业迅速发展,已成为农业、工业、服务业之后的第四产业,并将进而发展为主导产业。 3.国家和社会的信息化 就是在农业、工业、科技、国防及社会生活各方面,广泛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深入开发、利用信息资源,实现社会生产和人类生活全面信息化的过程。这个过程是逐步推进、交互发展的。首先是信息产业化,然后是产业信息化、社会信息化,再后是区域信息化、企业信息化和家庭信息化。国家信息化系统的总体框架由信息源(各种数据库、信息库)、数据传输网络(信息高速公路)以及各种信息应用系统所构成。 信息化不仅在物质领域,同时在精神文化领域都是一场深刻的革命。信息技术的普及和应用形成了全社会的信息网络和知识库,信息知识和智慧成为社会、经济和个人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生产和生活方式的变革必将引起人们思想观念和思维方式的更新。人们之间交往的发展、精神生活的丰富、智慧和创造力的发挥、道德水平的提高、选择空间的扩大、日常生活质量的提高和世界上多种文化的交融和共生等都反映了信息社会新的文明形态。因此,信息化社会的出现将可能开启人类文明的新纪元。 二、我国社会现状分析及应采取的对策 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生产和国民经济取得很大发展。建立了比较庞大的工业体系,信息产业也取得令人瞩目的成就。但是从总体上看,与先进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技术装备落后,高消耗、低效益,粗放经营,自动化、信息化水平低。1999年我国信息产业国内生产总值占全国gdp的比重只有3.4%,对全国gdp增长量的直接贡献率只有10%左右。在我国,工业和农业等传统的物质生产经济仍居主导地位,工业化和现代化远远没有完成,仍然是一个比较落后的工业农业国,属于尚没有完成工业化的发展中国家。 那么我们应该采取什么样的对策呢?能不能跨越工业化直接驶入信息化的快车道?或者等完全实现了工业化再来推进信息化呢?不行,这两种做法都是不可取的。 第一,工业经济时代是不能跨越的。因为无论社会怎样发展,物质产品的生产和消费都是最基本的人类活动,任何经济形态都要围绕物质产品实体来进行资源配置。工业生产技术是人手的延伸,而信息化生产技术是人脑的延伸。“脑”的发达可以导致生产过程的知识密集和智慧化,但物质产品实体的最终完成还要借助于"手"。因此,加工制造工具在信息经济中仍然是一线"劳动大军"。虽然信息经济以智力资源为主要依托,但生产过程的展开必须配以相应的自然资源,信息经济的运转要以工业经济的一定水平为基础。这就是说,尽管人类社会正迈向知识经济和信息时代,但物质生产仍将是发展社会经济和提高生活水平的基础,而工业化特别是提高制造业的科技水平,仍然是现在和今后一段历史时期内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题。 第二,不能消极等待。要抓住信息技术革命的发展机遇,在加速实现工业化的同时,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实现技术上的跨越式发展。首先,从基础资源的形式看,我们可以避免以大量消耗能源等自然资源为代价,而转向以知识为资源基础来实现工业化。其次,从主导性生产工具的换代来看,我们可以减少那些以大量应用加工制造工具为特点的传统产业,转而发展以信息化生产工具为特点的现代高新技术产业,从而快速缩短与发达国家的差距。此外,从现代化发展的时序来看,既然人类已经开始步入知识经济时代,那么“后发现代化”就可能发挥其“后发优势”,不去经历那些不再必要的传统现代化历程。例如,近年来我国在电子计算机和通信产业方面跨越模拟化阶段而一步进到数字化阶段,农业上更多地依靠信息技术和生物技术等就是证明。 所以,采取的对策应该是:既要加速工业化、又要推进信息化,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要抓住机遇、迎头追赶、局部突破、跨越式发展。 三、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 这要从信息产业化和产业信息化两方面来做。 1.大力发展信息产业,实现信息产业化 最近十年,我国信息产业突飞猛进,电子、邮电、广播电视行业发展很快,信息装备提供能力、信息传输能力和信息服务能力明显增强,为我国信息化发展奠定了基础。特别是计算机硬件产业,平均每年以45%以上的速率增长。从1993年开始实施的“金桥”、“金卡”、“金关”、“金税”等信息化重大工程取得成效。国家公共经济信息网工程、计算机互联网工程、公用数据网等国家信息基础设施已经启动和实施,通信基础设施和网民已经覆盖了中国的重要城市。世界上最长的京、汉、广光纤通信干线已经开通,七横八纵的光纤通信网络正在建设。国家及许多省市和部门都制定了信息化发展规划。信息技术和信息产业在我国社会和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和影响越来越大。 (1)要把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作为信息化的核心内容,抓好宏观经济决策、工农业生产、科技教育和社会生活等领域的信息资源开发; (2)要加强国家信息网络特别是高速宽带信息网络的建设和管理; (3)通过国家信息化建设带动信息产业的发展,大力开发超大规模集成电路,加快发展信息设备制造和软件产业,提高自主开发能力和系统集成能力; (4)集中力量加快“金”字工程的建设; (5)积极发展信息服务业,改善电子信息产业内部结构,服务于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 (6)促进科技教育领域的信息化,提高科技教育水平,加快信息化人才培养,提高广大劳动者信息化技能,增强全民信息化意识; (7)加快国民经济重点领域的信息化建设; (8)与行政管理和技术管理相结合,抓紧制定信息化立法规划,逐步形成信息化法制体系。 2.用信息技术武装传统工业,推动产业信息化 (1)用信息技术武装、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通过微电子、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应用,推动产业研究开发和设计水平的提高和工艺技术的变革。例如,在机械制造业发展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cims),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运用各种先进工艺技术和管理方法,把企业的技术、经营和人员集成起来,把机制的改革、机构的改组、技术的改造和科学管理集成起来,这是加速传统制造业工业化、现代化和信息化的切入点和必由之路。 (2)通过电子商务特别是企业间电子商务的应用,推动营销、运输和服务方式的变革,降低成本,扩大工业品市场规模。 (3)通过促进信息产品与传统产品的融合,以及信息技术在新产品中的广泛应用,增加产品的信息技术附加值。 (4)加速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信息化进程,实现现代化管理。突出全球化的"现代意识管理",突出知识化的"智能资本管理",突出网络化的"模块组织管理",突出产销一体化的"生态营销管理",突出创新化的"技术开发管理",突出竞争化的"人才激励管理"。从而盘活存量资本,提高生产质量和工作效率,增强企业的活力和竞争力。 四、应用信息技术,加速航空工业发展 航空工业是典型的制造业和高技术产业,信息技术的应用和信息化对航空工业的振兴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航空产业信息化,就是运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和现代管理思想,实现研究、设计、制造、试验、生产、经营、采购、维护、管理等全过程的自动化、网络化和智能化。具体包括研究设计的信息化、加工制造的信息化、试验的信息化、管理的信息化、经营贸易的信息化和保障服务的信息化。 为了实现这个目标,需要抓紧三个方面的基本建设: (1)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包括全行业通讯网络和各单位的园区网; (2)信息资源的建设,包括各种数据库和资料库; (3)信息应用系统的建设,包括各单位、各部门、各专业的应用系统。这是信息技术与各应用领域专业技术相结合的多学科互相渗透的复合系统,是信息化建设的主体和难点。 产业信息化是涉及许多方面的系统工程。针对我国航空工业的具体情况,建议抓住主要矛盾,重点突破,逐步推进。笔者以为,研究设计信息化和加工制造信息化是最影响全局的重要关键,应集中力量首先加以突破。 研究设计信息化,核心是推广应用计算机辅助设计技术,包括计算机辅助设计(cad)、计算机辅助分析(cae)、计算流体动力学(cfd)、计算结构力学、计算材料学和数值仿真等。通过计算机数值计算和仿真,可在加工制造之前提前进行航空产品部件、系统和整机的性能、耐久性、可靠性及重量的计算、评估和优化,减少或省去“设计——加工——试验——再设计”的多次循环,使航空产品从“传统设计”转向“预测设计”的新阶段。 加工制造信息化,核心是推广应用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cims),包括计算机辅助设计(cad)、计算机辅助制造(cam)、计算机质量控制(caq)、制造资源管理系统(mrpⅱ)等及其集成。cims工程的目标,就是实现多个厂所异地协同无纸设计制造航空产品。 计算机辅助设计系统和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的推广应用,将大大缩短航空产品研制周期,节省研制经费,提高研制质量,从而加速航空工业的振兴发展和现代化。 工业信息化论文:浅析信息化带动钢铁工业持续健康发展 摘要:在这个信息时代之中,信息化技术逐渐深入到各个方面之中,钢铁工业也开始受到了信息化技术的深刻影响,并且在钢铁企业内逐渐呈现出一种信息化管理的经营模式。本文将简单分析信息化技术在发展钢铁工业中的重要性,然后对钢铁工业信息化进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探究,最后提出三个应对措施来促进信息化在钢铁工业中的发展。 关键词:信息化;钢铁工业;发展 1信息化在发展钢铁工业中的重要性 随着计算机与网络技术的深入发展,信息化逐渐融入了钢铁行业的发展之中,并对钢铁工业的发展产生重要的影响,具体可以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将信息技术应用于钢铁制造业能够优化化钢铁企业的生产与管理。在钢铁行业内引进信息化技术,建立一套完整的数据系统,并且通过大数据分析,不仅能够使得数据的统计分析更加准确快捷让企业的产品更加的适应市场需求,而且能够节约人工、降低成本、提高产品质量。第二个方面信息化能够使得钢铁工业持续健康发展。信息化是现今社会发展的趋势,而且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主流,所以引进信息化技术成为了钢铁工业这类传统性行业进行改革创新的重要手段。实行信息化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提高管理水平、进行产业升级,这样才能使得钢铁企业紧跟社会发展,进而提高整个产业的发展水平。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信息化对于钢铁工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2钢铁工业信息化发展的问题与策略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我国的钢铁行业得到了更加全面、更加快速的发展。同时钢铁行业的发展也带来了诸多的新问题,面临着更多新的挑战。接下来将对当前钢铁工业发展面临的问题进行分析,进而从信息化的角度提出几个措施来解决这些问题。 2.1钢铁工业发展进程中出现的问题 目前来说,钢铁工业的发展过程中主要有两个问题。一是环境保护的标准越来越高对钢铁工业的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近年来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大量的钢铁企业遍地开花,短时间内满足了经济快速发展对钢铁的大量需求。与之相伴的是钢铁产能的上升带来的污染环境问题日益严重。所以节能减排开始列入政府部门的重点工作之中,环保的标准也越来越高。而钢铁工业在本身是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要想把能耗和污染降下来势必要向信息化手段寻求帮助,运用信息化管理的手段来切实完成合理利用资源、减少废物排放、合理排放等目标。第二个问题是我国钢铁行业整体信息化水平有待提高,产品结构不合理,产品附加值不高,高端产品比例低,低端产品恶性竞争比较严重。当达涅利、奥钢联等先进的钢铁企业将自家的产品应用于空客A380、迪拜的世界第一高楼BurjKhalifaTower时,我们还在为低端的订单争得头破血流大打价格战。提升产品质量,满足市场需求,已经成为我国众多钢铁企业迫不及待要解决的问题了。没有技术附加值的钢材没有竞争力,没有准确把控市场走向的钢铁企业也终将被淘汰。以上问题都是钢铁工业信息化进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2.2促进钢铁工业信息化发展的措施 针对上面的分析,接下来提出三个措施来建设钢铁企业的信息化发展,以信息化的手段来推动钢铁工业的健康持续发展。第一个措施是明确钢铁企业信息化的目标。从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出发,钢铁企业信息化的发展目标不能仅仅定位在对产品的质量管理上,还应该更加全面、更加深入。譬如,我国的钢铁企业可以将其信息化目标定为五个阶段:应用初级阶段、应用实施阶段、流程标准化阶段、组织及业务整合阶段、通过信息技术实现增长阶段。第二个措施是要提高钢铁工业信息化水平,应该加强与国际先进信息化企业的合作。我国的钢铁企业可以通过与其他有实力的公司进行合作,相互借鉴学习。在企业管理与信息化的研究项目之中建立联系,相互配合,资源共享,这样才能从实际去解决问题达到目标。除了明确信息化的目标、加强与其他企业的合作之外,钢铁企业还可以通过完善企业发展的技术路线以及系统的框架来完善钢铁工程的信息化发展。目前来说,钢铁企业信息化发展过程中存在着重要的两条技术路线,一是定制的产销一体化,另一个是套装软件技术路线。纵观社会的发展,以及考虑以后企业未来的可持续发展,这两条技术路线必将是融合在一起的,这样才能保证钢铁企业的健康发展,所以钢铁企业必须重视将这两大技术路线的融合于企业的发展之中。而在系统框架上,钢铁企业也对自身的企业框架进行考虑研究,完善企业内部的系统架构。以上就是为促进钢铁工业信息化发展提出的三个措施。在钢铁行业内引进信息化技术,能够促进钢铁工业的可持续发展,对于钢铁企业的发展也有极其重要的意义。钢铁工业信息化是一个长期性的过程,需要企业管理人员不断根据实际的变化与要求采取相应的措施来改进,综合运用各种资源来促进钢铁企业的长久发展,进而能带动我国钢铁行业的整体水平的提高,使得我国钢铁工业的信息化建设迈向一个新的高度。 作者:刘港 单位:河钢唐钢不锈钢公司
浅谈土地经营权流转:关于农用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思考 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最重要的自然资源,是人类的财富之母,是一切生产和生存的源泉。我国人多地少,人地矛盾突出,改革土地制度,通过市场机制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显得尤为重要。我国在国有土地制度方面的改革已见成效,形成了系统的法律规则和市场运作机制。相比之下,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改革却明显落后于市场的要求,要进一步巩固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成果,运用现代产权理论,合理界定和安排农用土地产权,完善现行农用土地政策,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合理、有效流转,促进农村生产力更快发展。 一、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农村生产力发展的现实选择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以家庭承包为主的经营方式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但随着改革的深入,农村深层次矛盾不断涌现,三农问题日益凸现,其症始问题就是农民增收困难。是什么原因导致农民增收减缓?理性分析,除了市场因素,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土地的效益未能很好地发挥出来。回顾20多年农村改革的历程,不难发现,以家庭承包为主的生产责任制,明确了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的分配方式,打破了大锅饭,把农民的懒性从平均主义的桎梏中解放出来,农民的生产热情空前高涨,极大地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但是随着农产品量的增加,农产品价格开始走低,农民开始品尝到市场调节的苦果,人们开始注意到,在劳动力的因素解放以后如何让土地的效益解放出来。于是结构调整开始在中国农村成漫卷之势。 然而,农业经济结构的调整步履艰难。其实,当人们意识到农业经济结构需要调整的时候,农村的经济结构调整就已经走过了一段充满欣喜也充满艰辛的路。顺着农村经济结构调整走过的历程,有三步清晰可见。第一步是1978年至1984年,这次调整主要是稳定粮食种植面积,发展家庭小规模养殖;第二步是1985年至1991年,这次调整主要目标是加速粮食转化,大力发展畜牧、水产,调整步子大,但卖难问题依然突出;第三步是1992年至上世纪末,主要目标是提高效益,扩大规模。这次调整农产品供给量得到了较大提高,但农民收入却因农产品价格的低迷而增长迟缓。 农业结构调整难,难就难在我国农村农民的素质较低。目前农村的情况,年轻和素质高的外出谋生,老人和素质低的以及脱不开身的在家种田,在这种情况下,农业结构调整很大程度取决于示范作用,在一个或多个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其成员中没有示范带头的,这些集体经济组织的结构调整就停滞不前。现实的选择就是吸收外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其他社会成员参与到这些集体经济组织的结构调整中来,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一)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现实基础。在充分市场化的条件下,如果资金、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的流动是自由的,农业的平均利润也会被调整到与工业、商业相类似的水平,这就是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现实基础,也就是说农地经营权流转的现实基础就在于其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农地经营权的社会化、市场化趋势,要求其克服封闭性,逐渐突破社区限制,向更广阔的空间寻求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要求其发挥市场机制在农村土地资源配置过程中的基础性调节作用;要求其实现使用权主体的利益最大化,充分保护农民的权益。 (二)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空间。我国现行法律,给农地经营权的流转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宪法修正案第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1998年的《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四款也作了类似的规定。这里的“土地使用权”既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也包括集体土地使用权,而集体土地使用权则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也包括农用土地使用权。这里的“转让”就是流转,即有偿使用。另外,《土地管理法》第63条也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法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该条的立法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耕地,因此农用土地流转应当受下面两个条件的制约:1、流转的土地必须用于农业建设而不得用于非农业建设,即受让农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从也只能从事农业建设的组织和个人。2、只有在法定的特殊条件下,流转的土地才可以用于非农业建设。 二、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现实问题及法律、政策问题 农用土地的现状是:一方面许多人弃耕进城打工谋生,大量土地请人代耕或撂荒,另一方面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及外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扩大规模经营需要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这就为承包土地经营权提供了市场空间,但我国现行法律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提供的空间较窄,限制过多,有些政策规定较为原则,操作性不强,而法律调整又相对滞后。这就给实际工作带来了相当难度和困难。自1985年国家在政策上允许有偿转包土地开始,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便在全国各地农村开展起来,随着形势的发展,很多省份很多地方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作了大胆的探索,从实践的情况看,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 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主要是依靠行政方式推动。尽管1984年国家已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15年不变,1995年国家又规定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但各地都通过行政方式进行了多次土地调整。尤其是近年来,由于农业规模经营以及农业产业化结构调整的需要,以行政推动的方式进行土地流转更为突出,有些地区不尊重农民意愿随意收回农民承包土地,搞重新发包、出租和集体统一经营,这种行政命令的流转方式造成农村土地承包期不稳定,承包关系频繁变动以及农民土地利用短期行为等问题,损害了农民的利益。 (二) 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机制不健全。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还受到种种因素的制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还不完善。目前,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形式以转包为主,形式比较单一,流转主要在邻里和亲戚之间进行,而且流转的内容简单。由此可见,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还处于自发阶段,既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又缺乏有效的市场机制,难以通过有效的流转实现农地资源的优化配置。 (三) 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操作程序不规范。由于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多自发形式,土地流转双方往往贪图方便而不遵循一定的程序以及履行必须的手续,也没有通过流转合同或者契约来规范流转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通常采取“口头协议”的方式进行私下流转,造成土地承包关系的混乱,土地流转无序进行,导致纠纷越来越多。 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的是来自政策和法律的不完善。根据现有法律法规、政策及实践中的做法,我国土地经营权流转方面存在以下几方面的不足: (一) 政策局限:土地承包经营使农用土地实现了“两权分离”,土地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可以分属于集体和农民两个不同的主体,使农用土地制度在原有基础上得到了有效的改革和平稳的调整。土地承包经营权细化给农民,初步实现了土地权利义务的统一,既维护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基本框架,又使制度有了新的内容和发展。同时,采取承包的生产经营方式也和农民习惯的农耕劳作方式有效衔接,得到农民和社会各界拥护,新旧体制平稳进行,制度改革所支付的社会成本很低,改革带来的效益显著,改善了农民的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然而,由于客观历史条件的限制,土地承包经营引起的农用土地制度改革是在缺乏成熟理论准备与系统的政策设计的情况下进行的,家庭土地承包制度只着重对农业生产经营方式进行调整,不可能深入地涉及农用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问题,因此与城镇的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相比,农用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既不规范,也不系统,更不彻底。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完善,这种制度的弊端逐渐显现出来,并严重影响着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和城乡经济结构的调整。 首先,农用土地的产权体系不完整,土地产权主体不清。由于土地承包引起的“两权分离”,从土地产权角度看并不完整,也不清晰。土地分别包含哪些产权,集体土地所有权权能,承包经营权如何界定,以及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应划分为几个不同的产权层次都未明确,甚至在这种土地制度中产权主体也是不清的,不仅有关产权分别属于什么主体无明确说法,就连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乡、村还是组一直存在着争议,其所有权权益如何分配更无法论及。 其次,承包土地的权利是含混和残缺的。承包和经营实属两种不同的经济行为,在生产组织和经营方式上非属于同一层次,享有的土地权能也不同,笼统不加分割难以形成明晰的土地产权。严格地说,目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仅是一种在土地上耕作的权利,并非真正意义的地权,除了承包土地的行为权利明确属于农民外,有关转包、租赁、抵押、转让等其他土地权利均未进行设定,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的行为主体是农民还是集体也不明确。 第三,土地承包经营权不稳定,未能按土地物权的属性给予保障。土地承包获得的土地具有物权的特征,但目前却以债权的形式给予保障。土地权利稳含或附属于经济承包关系中,以承包合同的形式表现,当社会经济条件变化引起承包关系变化时,土地的承包关系也随之改变,同时,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的一种契约关系,隐含于承包关系中的土地权益就与第三方无关,所以,无论怎么强调承包稳定关系不变,只要合同不复存在或出现问题,承包关系、土地权益也将不复存在,剩下的只是合同双方当事人自己内部的债务纠纷。从法律属性上讲,这样的土地关系是难以稳定的,对土地权益的保障也是不可靠的。 农用土地制度的缺陷,造成了目前农业、农村和农民的一系列深层次矛盾和问题。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土地所有权权益不清,使集体经济组织常侵害农民权益,半数农民分不清土地是集体还是国家的,自己的土地权益如何体现,征地补偿经常发生纠纷。承包土地使用权不明确,承包关系又靠经济合同来确定,土地的权利义务和使用时间就随承包合同的变更而改变,随着承包关系的调整而增减,土地承包形成的土地权利无法稳定,也无法把农民承包的土地当作一种财产权来保护。 由于承包土地的权利义务缺失,在保证了土地关系稳定的同时,也使农村劳动力和土地“离不可分”,大量的劳动力密集于相对少的土地之上,劳动生产率低下,农民增收困难。同时,按农户均分的小块土地,适应了现有农村生产力的需要,但因土地在产权上是凝固的,难以满足适度规模经营中归并土地的要求,生产要素无法重新配置,使农业经济结构的调整下于要么重新调整土地承包关系,要么放弃规模经营的尴尬局面。此外,缺失了土地产权权益的生产责任制,虽然起到了最基本的“社会保障”作用,但因土地无法转包、出租、流转经营,与土地相联的生产任务使农民象“候鸟”式的随农耕季节在城市与乡间迁徒,以完成承包和打工两种不同的生产和谋任务,剩余劳动力无法顺利地向二、三产业转移。 (二) 法律滞后。土地法律制度的根本目的,是土地资源的保护和有效利用。土地法律制度的调整对象,是土地权属关系、利用关系、流转关系和管理关系。正如有学者认为,中国现行土地管理法律对土地产权制度的安排,都是建立在政府供给土地资源的基点之上的,也就是说,现行的土地产权制度都是在政府所允许的范围的制度创新,是政府供给土地资源的制度完善,是政府对土地产权的管理,即土地行政的制度安排,而不是土地产权制度本身的诱致性发育。关于农地经营权流转的问题,《土地管理法》及《土地承包法》远滞后于政策及行政法规、司法解释。1998年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意见》的通知,同意其关于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和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前提下,经发包方同意,允许承包方在承包期内,对承包标的依法转包、转让、互换、入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但严禁擅自将耕地转为非耕地。)1998年10月14日的《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规定:“农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要坚持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法进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农户转让。”最高人民法院早在1986年就制订了《关于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对转让、转包两种流转方式进行了明确的规定。1999年重新颁布的《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进一步规定了转让、转包、互换、入股四种流转形式。 (三) 限制过严。第一,主体的限制。按《土地管理法》第14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第15条规定:“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此可见,农地使用权主要限于本社区内的农民之间,非本社区的个人或组织受让农地使用权作为例外受到严格的限制。第二,流转的前提是必须经发包方同意。如《农业法》第13条规定:“承包期间,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转包所承包的土地、山岭、草原、滩涂、水面”。农业部1994年12月《关于稳定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意见》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包、转让、入股、抵押,但必须经发包方同意。第三,流转形式较少。就目前有关规定来看,主要限于转包、转让、入股、互换四种形式,如《农业法》第13条,《森林法》第15条等都只规定了以上四种形式,而对于出让、出租、抵押等形式则缺乏应有的规定。 纵观农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现状,至少有十个方面的问题需要在政策和法律上予以完善,以便在实际工作中加以规范。一是流转范围的封闭性;二是流转的无契约性;三是流转的无序性;四是主体地位不平等性;五是流转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性;六是流转性质不明确性;七是政府干预过度性;八是补偿机制缺失性;九是流转市场发育滞后性;十是流转机制缺乏法律保障性。只有解决这十个方面的问题,才能规范各种形式家庭承包的土地经营权流转运行机制,才能使家庭承包的土地经营权流转符合“自愿、依法、有偿”的要求,达到依法维护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实现农村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推进农用土地适度规模经营。 三、 完善农用土地产权制度,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理顺土地经济关系,统筹各方利益,是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关键。必须以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针,按照土地产权构建“三权分离”的农用土地产权体系,创造性地发挥土地的基础作用和产权制度的优势。 (一) 集体土地所有权: 集体土地所有权为农用土地产权体系中最高层次的产权形态,其上可设置承包土地使用权等其他土地权利。集体土地为组、村或乡集体所有,以组拥有所有权为主要形式;土地的处置权由所有权主体行使,可用于开展农业生产、发包、入股、出租等经营活动,并可获取土地所有权收益;所有权的组织和实现形式可实行土地股份合作制,土地所有权益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而取得,每个成员都有均等而不可分割的权益;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得买卖,除土地交换、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拆、国家征用征购土地时才能发生所有权转移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土地的一项最主要物权,所有权主体和每个集体的成员平时都享有土地带来的所有权收益,征地时可适当分割土地补偿。 (二) 承包土地使用权: 承包土地使用权是集体土地所有权下的一个完整、独立的土地产权形态。土地使用年期为30年或70年,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民有获得该权利的优先权,使用权人也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民为主,一般以承包或“四荒”拍卖方式取得承包土地使用权。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可按户均分承包的方式获得使用权,已在第一、二轮承包延包中承包了土地的农民则应直接界定为取得承包土地使用权;在土地使用年期内,承包土地使用权之上可附设土地经营权等他项权利,土地可由使用权人自己使用,也可以入股、转包、出租予以他人经营,经土地所有者同意,还可以用于抵押融资,暂不允许转让;承包土地使用权按不动产的特性给予法律保障,一经取得并通过政府土地登记,使用权人和土地权利义务不能再随意改变,必须改变的,当事人要按市场价格向使用权人支付土地财产损失的补偿;承包土地使用权是土地的一项基本物权,取得使用权需支付相应的土地费用或地价、地租,使用权人平时享有利用或经营土地使用权带来的收益,在国家征用土地时还可获得丧失土地使用权的损失补偿。 (三) 土地耕作经营权: 土地耕作经营权是在承包土地使用权上附设的一种他项权利。承包土地使用权人可将其土地耕作经营权单独以转包、分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经营,经营期可根据经营的需要由承包或租赁双方自行商定;对土地转包、分包、出租等经营活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其他农民具有承包、承租的优先权,经本职工作集体经济组织的2/3成员同意后,土地可对外转包、分包、租赁;在不超越承包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内,土地耕作经营所涉及的经营费用、经营方式、经营时间、生产任务和责任等均由合同约定,并可随合同改变而改变;土地耕作经营权具有一定的债权属性,取得经营权也需支付相应的土地费用或地租,但经营者主要的收益来自于农业耕作和生产而非土地。经营期内如国家征用土地,经营者有权获得青苗补偿及经营损失补偿。 按现代产权理论构建的农用土地“三权分离式”产权体系,适应了我国土地资源紧缺的国情,满足了今后农村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不仅为农村土地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多样化和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而且从根本上保障了土地使用权,还可以使农民从农产品生产经营真正转变为对土地资产的经营,促进剩余劳动力顺利向二、三产业、向城市转移,农村生产和生活方式根本改观,从而实现城乡经济结构的战略调整。 完善农用土地产权体系是一项关系农村社会安定和农村经济持续发展的大工程,是一场关系到农村市场经济体系建设的,目前农用土地产权制度的巨大优势已日趋彰显,一旦得以顺利实现,将极大地促进农村生产力发展,彻底解决当前农业、农村和农村面临的土地问题。 浅谈土地经营权流转:试论土地经营权流转与农村养老保障资金的筹措 论文关键词:农村养老保障 资金筹措 土地经营权流转 论文摘要: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现象日益盛行、农村面临杨俊养老保障问题的形势下,我们可以探索通过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来为转让农户养老提供部分养老保障资金,本文在分析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对于农村养老保障资金的筹措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的基础上,提出了大胆的设想和建议;通过某种制度安排让某一中介组织介入,代替那些转让经营权的农户做好长远的养老准备。 我国已经进入人口老龄化国家行列,在养老保障问题上面临着非常严峻的形势,尤其在广大农村地区,农民的养老问题更加突出。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统计数据,至2004年底,我国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达9857万人,占人口总数的7.6%。”同时,根据第五次人口普查的结果显示,中国80%以上的老年人口居住在农村。这个庞大的农村老年群体与城市老年群体最大的差异就是他们有劳动能力时没有工薪,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后,不能享受到退休金待遇,生活缺乏基本保障。据统计,2000年只有5. 5%农村老人得到不同程度的生活与服务保障,还有90%以上的农村老人主要依靠家庭养老。传统的家庭养老在我国有着深厚的经济和文化基础,但随着社会经济的深人发展、计划生育国策的执行、人们生活方式和观念的巨大转变,现有的家庭养老方式已经无法再满足农村老年人的养老需要。因此,积极探索可行的农村养老保障方式势在必行。 众所周知,要彻底解决农村养老保障问题的关键在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只要有了充足的资金支持,农村养老保障问题就自然迎刃而解。但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社会经济的发展是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的。在我国农村面临严峻养老问题时,我们不能全部寄望于无法预期的经济发展,而应该努力寻找既有的资源和力量以应对眼前的问题。农村地区的经济财政资源一般比较贫乏,但这并不表明广大农村就没有任何资源优势,我们不应该忽视在广大农村地区有着最宝贵的资源—土地。所以,笔者认为,农村养老保障问题的解决可以考虑以农民这份最宝贵的资源为切人点,做好“土地”这篇文章。 一、关注已经兴起并正在逐步盛行的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流转现象,利用好“土地”这份农村最宝资源,以应对日益紧迫的农村养老问题 所谓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就是拥有对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我国农村土地的流转开始于1985年,至今已有20年的历史了。到目前为止,我国已探索出了多种多样的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形式,主要包括自由流转、租赁倒包、股份合作、抵押、托管、拍卖等等。据统计,截止2001年底,全国以各种形式流转经营权的耕地已占承包耕地总面积的6%—8%,发达地区流转的耕地占承包地的比例最高县市达到20%—30%,一般超过10%;内地流转的耕地占承包地的比例最高县市达到10%—20%左右,一般在5%左右。如至2001年底,浙江省流转耕地占全省耕地总面积的13. 500;福建省为10. 7%;安徽约为5%。世界银行的一份研究报告指出:当人均GDP低于500美元时,农民以分散的自给自足土地经营为主;当人均GDP大于1000美元之后,土地的商业运动和市场价值才能显现出来,表现在土地经营者有扩张规模的需求,土地拥有者有转让土地的愿望,二者的共同作用形成了土地的集中效应。以此为标准,随着我国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不难预料,土地流转的现象在今后将更加盛行。所以,在农村面临严峻养老问题的情况下,非常有必要对土地经营权的流转与农村养老保障资金的筹措功能进行挖掘。 二、建立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过程中的农村养老保障资金筹措模式 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问题,理论界在最近几年做了大量的研究工作。但在对待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意义上,大部分人只是把目光投放在它对巩固和完善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率、增加农民收人、推进农村工业化和城市化以及现代化等方面,在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对于完善和健全农村养老保障的可能性这一块还缺乏理论上的探讨和研究。虽然现实中许多地方在实践上有所探索和尝试,但对这个问题缺乏理论上的关注有可能会使我们失去为农村养老保障筹措资金的契机。 从现实看,绝大部分地方对待土地经营权流转的“补偿”方式过于简单,过于关注短期收益。无论是土地的流转采用租赁倒包、股份合作、抵押、托管、拍卖中的哪一种形式,经营权发生流转时,作为转让方的农户只是简单地一次或多次从经营权接受方那儿拿到相应的货币或实物补偿(包括租金、分红、拍卖所得等等),而缺乏中间组织对这份补偿进行更合理的规划和管理。大部分农户在拿到这份补偿时,由于“短期行为”,头脑中大都还没有“养老防老”这根弦,缺乏更长远的考虑。因此,我们在此做一个大胆的设想,为了农民长远的“养老防老”利益的需要,非常有必要通过某种制度安排让某一中间组织(政府的相关部门、社会上某些特定的机构,如保险公司等,都是这种中间组织的潜在扮演者)介人,代替那些转让经营权的农户做好长远的养老准备。具体做法就是:经营权接受方把原来直接交给经营权转让方农户的全部补偿中的一部分(比如说:全部补偿的10%一20%)缴纳给这一中间组织作为转让经营权农户的养老保障资金,并由这个组织代为运营和分配,最终也由该中间组织向这些农户提供相应程度的养老保障。 养老保障资金虽从经营权接受方直接缴纳,但它属于全部补偿的一部分,所以缴纳养老资金的主体仍然应该是经营权转让方农户。因此,建议设立土地流转农户养老帐户,除了把经营权转让户缴纳的养老保障资金全部充人这个帐户,同时为了檄发农户缴费的积极性,更是为了明确政府的责任,政府应当注人相应比例(比如说:全部补偿的5%一10%)的财政补贴;甚至可以设立成匹配基金形式,即经营权转让户向这个帐户每缴纳一元钱,国家就要对等地为他再存人一元钱。 但我们也要注意到每个农户帐户的基金有限,因此可以规定农户在一定期限内(如:5—10年)不能动用这个帐户基金。因为当前就面临生活困难的转让经营权的老年农民在一定的时期内除了其它与原有的保障方式外,他们起码可以使用扣除了养老资金后的补偿来保障他们的养老问题。同时,每个帐户的有限的基金只能满足经营权转让户有限时间内养老保障之需,很难多代际延续。而且,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年轻一代的农民将会离开土地,成为被雇佣者和自雇佣者,只要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把他们纳人保障范围,他们今后的养老就可以不依赖这个帐户了。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方式是多种多样,对失去土地经营权农户的补偿方式肯定也是多种多样的,因此,转让经营权农户对其缴纳的养老保障资金的方式以及中间组织对这份补偿的管理和分配方式也理所当然应该多样化。为了增强管理的有效性,中间组织在具体操作时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1.适合性原则。一方面,各地之间实际情况的差异,中间组织本身存在的形式以及其所采用的管理、分配经营权转让户所缴保障金的方式应当与当地的实际情况相适合;另一方面,经营权流转方式的不同,涉及到的农户缴纳资金的方式应当与经营权的流转方式相适合,比如:流转采取租赁方式的适合缴纳他们获得的部分租金,采用股份合作形式的较适合采取多次提取农户的部分分红,等等。 2.规范性原则。一方面,国家和地方应当制定相应的制度或规则对中间组织本身以及它对农户缴纳的养老资金的经营和管理进行规范;另一方面,农户因经营权流转方式不同而造成他们养老金缴纳方式不同,为避免缴纳的无序和混乱,也就更需要规范。比如,不同流转方式所应采用的养老金具体缴费方式、缴纳的数额或比例等等,都需要明确的规范。 3.强制性原则。发生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农户必须以一定的方式缴纳一定比例的补偿金,而不能采取自愿性原则。这主要是为了克服某些农户因他们的“短视”而拒绝缴纳进而影响到他们今后的养老保障。因此,只要发生土地流转,中间组织就应当及时收取农户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障资金。 4.专用性原则。农户把部分补偿金缴纳给中间组织,是希望中间组织代替他们管理好、经营好他们的养老资金,以至于在他们需要时能得到与他们缴纳额相适合的保障。因此,中间组织必须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挪为他用,以免损害缴费农户的合法权益。对于没有发生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农户,因为他们没有向组织缴纳资金,所以他们无权享受由发生土地经营权流转农户提供的保障资金。 三、通过土地经营权的流转而为流转经营权的农民筹集部分养老保障基金具有现实意义和实践价值 1.它可以为贫困地区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农民提供一定程度的养老保障。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很不平衡,在一些不发达地区,土地流转的补偿可能会较低,因此,有人可能会质疑这种基金筹集方式在经济不发达地区实行的意义。所谓农村养老保障保障的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需要,而农民的基本生活需要和城里人是不同的,农村生活保障标准是比较低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相当于贫困线)每人每月300元,有的达到400元。在农村,国家人口计生委在部分农村给那些当年带头搞计划生育而后来没有子女的孤寡老人每年发放600元生活补贴,每月仅50元就可帮助他们解决基本生活问题。所以,只要农户帐户能为经营权转让户的老年农民每月提供几十元钱就能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2.它明确了国家在农村养老保障资金筹措上的责任。当前,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基金筹集的一个主要特点是: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政策扶持。这种基金筹集模式突出以自我保障为主的原则,减轻了政府财政负担。然而,农村老年人本身属于社会最弱势的群体之一,依靠他们缴费筹资恐怕很难;农村集体经济的衰弱和解体使得大部分农民得不到集体的资助。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对农村养老保障仅仅给予政策上的扶持,实际上是推却应负的责任,其不利于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完善与健全。如果在我们所设想的农村养老资金筹集模式中,政府通过向农户养老帐户注人相应的财政支持,实际上是政府用实际行动明确了在解决农村养老保障问题上的责任。 3.它无疑也是一条可以为农村养老保障筹集部分资金的路子。农村老龄化人口数是如此的庞大,无论哪一部门、哪一种途径都无法单独担当为其提供养老保障的重任,因而,养老保障资金来源应当也必须多元化。我们必须积极探索各种可能的渠道为养老保障融资,充分利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有偿”原则,可以为经营权流转户农民提供部分养老保障资金。因此,忽视土地经营权流转对农村养老保障筹资的可能性意义,也就可能使我们失去一条有效的融资渠道。 4.它向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逐步完善与发展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利用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来获取农村养老保障资金在目前还无法让全部农民都享受到这份保障,甚至没能完全满足经营权转让户农民的养老要求,但至少它有利于扩展我国现有农村养老保障的覆盖面。只有拥有了保障资金,农村养老保障才不会仅仅停留于口号上。 如何利用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来为解决我国农村地区老年农民的养老问题筹措资金是一个新课题,它会涉及到相关部门与制度的配套改革,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而且,农村养老保障所需要的资金是如此的庞大,我们的政府和社会还必须在拓展和开辟融资渠道上承担更大的责任。 浅谈土地经营权流转:试论土地经营权流转与农村养老保障资金的筹措 论文关键词:农村养老保障 资金筹措 土地经营权流转 论文摘要: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现象日益盛行、农村面临杨俊养老保障问题的形势下,我们可以探索通过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来为转让农户养老提供部分养老保障资金,本文在分析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对于农村养老保障资金的筹措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的基础上,提出了大胆的设想和建议;通过某种制度安排让某一中介组织介入,代替那些转让经营权的农户做好长远的养老准备。 我国已经进入人口老龄化国家行列,在养老保障问题上面临着非常严峻的形势,尤其在广大农村地区,农民的养老问题更加突出。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统计数据,至2004年底,我国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达9857万人,占人口总数的7.6%。”同时,根据第五次人口普查的结果显示,中国80%以上的老年人口居住在农村。这个庞大的农村老年群体与城市老年群体最大的差异就是他们有劳动能力时没有工薪,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后,不能享受到退休金待遇,生活缺乏基本保障。据统计,2000年只有5. 5%农村老人得到不同程度的生活与服务保障,还有90%以上的农村老人主要依靠家庭养老。传统的家庭养老在我国有着深厚的经济和文化基础,但随着社会经济的深人发展、计划生育国策的执行、人们生活方式和观念的巨大转变,现有的家庭养老方式已经无法再满足农村老年人的养老需要。因此,积极探索可行的农村养老保障方式势在必行。 众所周知,要彻底解决农村养老保障问题的关键在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只要有了充足的资金支持,农村养老保障问题就自然迎刃而解。但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社会经济的发展是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的。在我国农村面临严峻养老问题时,我们不能全部寄望于无法预期的经济发展,而应该努力寻找既有的资源和力量以应对眼前的问题。农村地区的经济财政资源一般比较贫乏,但这并不表明广大农村就没有任何资源优势,我们不应该忽视在广大农村地区有着最宝贵的资源—土地。所以,笔者认为,农村养老保障问题的解决可以考虑以农民这份最宝贵的资源为切人点,做好“土地”这篇文章。 一、关注已经兴起并正在逐步盛行的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流转现象,利用好“土地”这份农村最宝资源,以应对日益紧迫的农村养老问题 所谓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就是拥有对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我国农村土地的流转开始于1985年,至今已有20年的历史了。到目前为止,我国已探索出了多种多样的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形式,主要包括自由流转、租赁倒包、股份合作、抵押、托管、拍卖等等。据统计,截止2001年底,全国以各种形式流转经营权的耕地已占承包耕地总面积的6%—8%,发达地区流转的耕地占承包地的比例最高县市达到20%—30%,一般超过10%;内地流转的耕地占承包地的比例最高县市达到10%—20%左右,一般在5%左右。如至2001年底,浙江省流转耕地占全省耕地总面积的13. 500;福建省为10. 7%;安徽约为5%。世界银行的一份研究报告指出:当人均GDP低于500美元时,农民以分散的自给自足土地经营为主;当人均GDP大于1000美元之后,土地的商业运动和市场价值才能显现出来,表现在土地经营者有扩张规模的需求,土地拥有者有转让土地的愿望,二者的共同作用形成了土地的集中效应。以此为标准,随着我国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不难预料,土地流转的现象在今后将更加盛行。所以,在农村面临严峻养老问题的情况下,非常有必要对土地经营权的流转与农村养老保障资金的筹措功能进行挖掘。 二、建立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过程中的农村养老保障资金筹措模式 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问题,理论界在最近几年做了大量的研究工作。但在对待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意义上,大部分人只是把目光投放在它对巩固和完善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率、增加农民收人、推进农村工业化和城市化以及现代化等方面,在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对于完善和健全农村养老保障的可能性这一块还缺乏理论上的探讨和研究。虽然现实中许多地方在实践上有所探索和尝试,但对这个问题缺乏理论上的关注有可能会使我们失去为农村养老保障筹措资金的契机。 从现实看,绝大部分地方对待土地经营权流转的“补偿”方式过于简单,过于关注短期收益。无论是土地的流转采用租赁倒包、股份合作、抵押、托管、拍卖中的哪一种形式,经营权发生流转时,作为转让方的农户只是简单地一次或多次从经营权接受方那儿拿到相应的货币或实物补偿(包括租金、分红、拍卖所得等等),而缺乏中间组织对这份补偿进行更合理的规划和管理。大部分农户在拿到这份补偿时,由于“短期行为”,头脑中大都还没有“养老防老”这根弦,缺乏更长远的考虑。因此,我们在此做一个大胆的设想,为了农民长远的“养老防老”利益的需要,非常有必要通过某种制度安排让某一中间组织(政府的相关部门、社会上某些特定的机构,如保险公司等,都是这种中间组织的潜在扮演者)介人,代替那些转让经营权的农户做好长远的养老准备。具体做法就是:经营权接受方把原来直接交给经营权转让方农户的全部补偿中的一部分(比如说:全部补偿的10%一20%)缴纳给这一中间组织作为转让经营权农户的养老保障资金,并由这个组织代为运营和分配,最终也由该中间组织向这些农户提供相应程度的养老保障。 养老保障资金虽从经营权接受方直接缴纳,但它属于全部补偿的一部分,所以缴纳养老资金的主体仍然应该是经营权转让方农户。因此,建议设立土地流转农户养老帐户,除了把经营权转让户缴纳的养老保障资金全部充人这个帐户,同时为了檄发农户缴费的积极性,更是为了明确政府的责任,政府应当注人相应比例(比如说:全部补偿的5%一10%)的财政补贴;甚至可以设立成匹配基金形式,即经营权转让户向这个帐户每缴纳一元钱,国家就要对等地为他再存人一元钱。 但我们也要注意到每个农户帐户的基金有限,因此可以规定农户在一定期限内(如:5—10年)不能动用这个帐户基金。因为当前就面临生活困难的转让经营权的老年农民在一定的时期内除了其它与原有的保障方式外,他们起码可以使用扣除了养老资金后的补偿来保障他们的养老问题。同时,每个帐户的有限的基金只能满足经营权转让户有限时间内养老保障之需,很难多代际延续。而且,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年轻一代的农民将会离开土地,成为被雇佣者和自雇佣者,只要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把他们纳人保障范围,他们今后的养老就可以不依赖这个帐户了。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方式是多种多样,对失去土地经营权农户的补偿方式肯定也是多种多样的,因此,转让经营权农户对其缴纳的养老保障资金的方式以及中间组织对这份补偿的管理和分配方式也理所当然应该多样化。为了增强管理的有效性,中间组织在具体操作时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1.适合性原则。一方面,各地之间实际情况的差异,中间组织本身存在的形式以及其所采用的管理、分配经营权转让户所缴保障金的方式应当与当地的实际情况相适合;另一方面,经营权流转方式的不同,涉及到的农户缴纳资金的方式应当与经营权的流转方式相适合,比如:流转采取租赁方式的适合缴纳他们获得的部分租金,采用股份合作形式的较适合采取多次提取农户的部分分红,等等。 2.规范性原则。一方面,国家和地方应当制定相应的制度或规则对中间组织本身以及它对农户缴纳的养老资金的经营和管理进行规范;另一方面,农户因经营权流转方式不同而造成他们养老金缴纳方式不同,为避免缴纳的无序和混乱,也就更需要规范。比如,不同流转方式所应采用的养老金具体缴费方式、缴纳的数额或比例等等,都需要明确的规范。 3.强制性原则。发生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农户必须以一定的方式缴纳一定比例的补偿金,而不能采取自愿性原则。这主要是为了克服某些农户因他们的“短视”而拒绝缴纳进而影响到他们今后的养老保障。因此,只要发生土地流转,中间组织就应当及时收取农户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障资金。 4.专用性原则。农户把部分补偿金缴纳给中间组织,是希望中间组织代替他们管理好、经营好他们的养老资金,以至于在他们需要时能得到与他们缴纳额相适合的保障。因此,中间组织必须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挪为他用,以免损害缴费农户的合法权益。对于没有发生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农户,因为他们没有向组织缴纳资金,所以他们无权享受由发生土地经营权流转农户提供的保障资金。 三、通过土地经营权的流转而为流转经营权的农民筹集部分养老保障基金具有现实意义和实践价值 1.它可以为贫困地区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农民提供一定程度的养老保障。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很不平衡,在一些不发达地区,土地流转的补偿可能会较低,因此,有人可能会质疑这种基金筹集方式在经济不发达地区实行的意义。所谓农村养老保障保障的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需要,而农民的基本生活需要和城里人是不同的,农村生活保障标准是比较低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相当于贫困线)每人每月300元,有的达到400元。在农村,国家人口计生委在部分农村给那些当年带头搞计划生育而后来没有子女的孤寡老人每年发放600元生活补贴,每月仅50元就可帮助他们解决基本生活问题。所以,只要农户帐户能为经营权转让户的老年农民每月提供几十元钱就能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2.它明确了国家在农村养老保障资金筹措上的责任。当前,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基金筹集的一个主要特点是: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政策扶持。这种基金筹集模式突出以自我保障为主的原则,减轻了政府财政负担。然而,农村老年人本身属于社会最弱势的群体之一,依靠他们缴费筹资恐怕很难;农村集体经济的衰弱和解体使得大部分农民得不到集体的资助。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对农村养老保障仅仅给予政策上的扶持,实际上是推却应负的责任,其不利于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完善与健全。如果在我们所设想的农村养老资金筹集模式中,政府通过向农户养老帐户注人相应的财政支持,实际上是政府用实际行动明确了在解决农村养老保障问题上的责任。 3.它无疑也是一条可以为农村养老保障筹集部分资金的路子。农村老龄化人口数是如此的庞大,无论哪一部门、哪一种途径都无法单独担当为其提供养老保障的重任,因而,养老保障资金来源应当也必须多元化。我们必须积极探索各种可能的渠道为养老保障融资,充分利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有偿”原则,可以为经营权流转户农民提供部分养老保障资金。因此,忽视土地经营权流转对农村养老保障筹资的可能性意义,也就可能使我们失去一条有效的融资渠道。 4.它向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逐步完善与发展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利用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来获取农村养老保障资金在目前还无法让全部农民都享受到这份保障,甚至没能完全满足经营权转让户农民的养老要求,但至少它有利于扩展我国现有农村养老保障的覆盖面。只有拥有了保障资金,农村养老保障才不会仅仅停留于口号上。 如何利用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来为解决我国农村地区老年农民的养老问题筹措资金是一个新课题,它会涉及到相关部门与制度的配套改革,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而且,农村养老保障所需要的资金是如此的庞大,我们的政府和社会还必须在拓展和开辟融资渠道上承担更大的责任。 浅谈土地经营权流转:关于促进农村土地经营权中长期规范流转的建议 摘要:十七届三中全会专门就农村改革发展作出了重大决议,意味着党的工作重心从城市开始转向农村,而党的十七大明确了发展现代农业是新农村建设、实现农村全面发展的主要抓手,现代农业离不开适度规模经营,在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归属不变和农民人均1~2亩田的条件下实施农业规模经营,只有依靠土地经营权流转、集中才能形成。没有土地经营权流转就没有适度规模经营,就没有农业现代化,也就没有农村的全面发展。 关键词:农村;土地经营权;中长期;规范流转 一、我区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历程和现状 1.流转历程。1982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在解决多劳多得问题、空前调动农民积极性、农村面貌显著变化的同时,由于乡镇企业转移了相当部分的劳动力,出现了荒田、以现金抵农业税和定购任务的现象。通过外引劳力、内促大户的政策,至20世纪90年代中期,10亩以上大户完成全区粮食定购任务的80%以上,规模经营初步形成。1998年开展了期限30年、田块到户、取消定购任务的二轮承包,农民对土地的义务下降导致人人要地,规模经营显著退缩。近年来,在政府引导和生产成本高涨的逼迫下,土地经营权开始自发或委托流转、规模经营逐年上升。 2.流转现状。至2008年11底统计,我区土地经营权流转总面积30万亩,占总耕地面积77.3%,其中10亩以上规模经营面积25.2万亩、5 458户。有委托流转与个人转包二种流转方式,分别占64%、36%。流转期限分季节性流转、短期流转、中长期流转(五年以上)三种,期限五年以下占总流转面积的75.6%。 二、当前土地经营权流转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 1.各级对流转的认识和重视还不够。由于农业所占产业比重低,财政贡献很少;农民的自由职业身份和相对贫困导致对农民工作难做,面广量大牵涉问题多;受“自愿”流转的政策制约,不好采用行政手段等等原因;担心事倍功半、出力不讨好,不如顺其自然慢慢来,再等十年农民自然减少,将来规模经营自然形成;或等待中央有关退出农民身份政策的出台。在流转服务方面基层干部存在怕难、怕烦、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思想。 2.流转的规范性存在欠缺,亟须加强服务指导。占1/3流转面积的农户采用“口头协议”,未通过流转合同来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带来了纠纷和隐患。有的虽有流转协议,但条款不全、表述不够具体清晰,给村组织调解带来困难。缺少一个共享的流转平台、上门引导的服务机构和流转的促进政策。 3.流转期短,不利于农业持续发展。据统计,全区土地流转期限五年以下占总流转面积的75.6%。过短的流转期限,使经营主体不敢在土地、机械、设施上做大的投入,做一年算一年,缺乏长远考虑。由于可持久掌握经营的土地面积不足,无法吸引农民子承父业,学习农业、投身农业,导致农民人均年龄50岁以上、专业农民人均55岁以上、年轻农民供给断档的局面。 4.目前的规模经营者仍然存在面积过小、技术素质有待提高的问题,同时意欲流出者存在生活费用担忧。大部分种粮大户因规模尚在50亩以下,家庭人均年收入仍在全区平均数以下,规模尚显不足。除流转引导、服务不足原因外,另一原因是部分兼业农民担心工作不稳以求口粮自给和部分65岁以上的老年农民因养老保障不足坚持着自给自足的生产生活方式,导致流出土地的农户比例少于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比例。多数规模经营者在技术的掌握和应用、单产和效益方面仍有较大的提升空间,有待于对其加强培训和服务。 三、促进土地经营权中长期规范流转的对策建议 土地经营权流转是破解现代农业发展瓶颈的主要合法手段。本区农业仅占gdp的4%,但劳动力却占总劳动力的25%,发达的第二、三产业需要农村多余劳动力的转移;1.04万元农民人均收入只有11%来自农业,农民收入来源已多元广泛,兼业农民是目前农民队伍的主流;近年我区社保力度和覆盖面不断提升,正在逐步消除农民土地流转的后顾之忧;现代农业我区已有较为扎实的基础。 (一)提高对土地经营权流转重要性、迫切性、规范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和监督 我区经济总量已达中等发达国家水平,人均gdp近1万美元,第二产发达、第三产兴旺,但农业农村仍然落后、农民未富,产业之间相差大、不协调,严重影响了社会和谐、阻碍了内需启动,有违社会公平、共同富裕的宗旨。三农发展迟后制约着第二、三产业的进一步发展,社会的和谐稳定迫切需要发展三农,迫切需要现代农业,因此也迫切需要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流转。 按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循以下流转原则:一是不变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搞活使用权原则,维护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流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承包权证规定的期限。二是“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不得违背农户意愿,强迫流转。流转收入必须全额归流出方所有。三是有利于现代农业发展原则。流转要与农业产业结构升级和提高粮食生产效率效益相结合,尽量符合发展方向和区域布局要求。四是坚持耕地和环境保护原则,维护可持续生产能力。五是出入平衡原则,先有意欲流入者登记在册,后有流入者同意签订合同。 区府要成立流转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农村工作一项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区农林局、各镇乡街道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承担指导、协调、服务、管理和监督职能。 (二)增加职能,服务并促进土地经营权规范流转 一是政策先行、大力宣传,鼓励农户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多种形式流转,鼓励农户委托村经济合作社统一流转;鼓励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有资金的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工商企业、农业科技人员投资开发农户流转的土地,保留本镇社员享受流转土地的优先经营权。二是区农林局、镇乡农办要建立班子、配备专人;建立以村经济合作社为主体的中介服务组织。三是明确职能,建立考核,为意欲流入的经营者与可能流出的农户牵线搭桥、规范工作。四是制定流转合同的签订(解除)、备案、保管、公证等相关规定和流转合同样本。五是搞好对流转工作者的培训,使其熟练业务、掌握流转规定。六是自上至下一级对一级的定期监督、抽查,以完善档案和台账管理,提高合同的签订率和规范率,防止形式流转和假流转。七是建立镇乡仲裁机构,妥善处理现有的流转纠纷,修订、补订流转合同。做好土地片区内不愿流转农户的田块调整工作,以利日常作业管理,规模连片,避免矛盾。八是开发专用软件,创建土地承包和流转的信息化平台,逐步实现区、镇、村三级联网。 (三)财政支付转移农村以促进中长期流转,引导人才、技术、设施等要素的长期投入 1.确定区、镇二级财政合理负担比例,对区、镇二级工作班子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对村级中介服务组织提供如下工作经费:按2009年委托合同流转总面积按亩给予基本补助,流转期限五年及五年以上,按亩再予奖励补助。全村已货币安置的村按流转总面积、流转率、五年以上流转率各占1/3权重进行排序,分等补助。 2.对于将剩余承包年限全额(年限、面积)委托村流转的农民,除享受出租收入、财政补助外,同时享受失业救济金和失土农民养老保障资格(全村已货币安置村除外)。委托村流转年限达五年及五年以上的,每亩给予流出者一定的补助。财政补助资金应按出租年限平均每年支付,以减轻年度财政负担。 3.支持流入者规模经营。按“扩规模、减户数、提素质”的要求,控制外来户,减少经营户,扩大户平均面积,提升劳动力素质。一是在2008年基础上,每新增一户30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给村适当的财政补助。二是鼓励发展以土地为纽带的股份合作社,对新建且入股面积500亩以上、合同期限十年以上的农业股份合作社,给予每家一定额度的一次性补助。三是加大农业基础设施投入,土地整理、标准农田建设、特色农业产业基地建设、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与土地流转要紧密结合,已通过流转形成规模经营的,要优先立项;仍然要解决标准农田不标准的问题,重点是出水沟不畅通,出水不灵、因涝减产常年发生。四是信贷和用地政策支持,要逐年增加农业信贷额度,重点支持规模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农业基地的管理用房在用地政策上要有所倾斜,在搭建时鼓励不破坏耕地的建筑方法。 4.加强主体培训,提高经营绩效。引导农民子继父业,保障农业后续发展。规模经营解决了现代农业的规模基础,绩效如何还靠经营主体的综合素质,发展现代农业必须有相应的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充分发挥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的作用,继续大力开展学历、绿证、阳光工程、农民实用技术等各类培训,提高经营主体的知识层次和科技水平;大力实施新型农民培训工程,引导农民子承父业,保障农业后续动力;培育农业乡土人才,培育一支“年纪轻、素质好、能创新”的现代农民队伍。鼓励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参与农业规模化经营,促进规模经营主体的多元化。利用农民合作社的体制优势,广泛开展“合作社+农户”、“合作社+公司”、“合作社+公司+农户”等生产模式,积极探索合作社带领社员致富的新路子。利用工商企业的资本和管理优势,开发建设一批规划起点高、示范带动力强、经营效益好的农业产业化基地。做好规模经营大户的技术服务工作,在良种良法推广、技术难题破解、病虫害预测预报、农资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一如既往地给予全力支持,切实解决广大规模经营户们的现实困难。 5.对流出经营权的农户实施关爱加激励政策,解除其顾忧。一是要进一步增加农村老年人的生活保障费。老年老保是党在农村最受欢迎的政策之一,目前,本区一半农民55岁以上且绝大多数是专业农民,文化低,接受新东西能力差,如能流出该群体的土地经营权,则主体素质和规模经营将有大的提升,建议流转能与老年老保的额度挂钩。二是对二轮土地承包期间一次性委托流转给村的农户给予激励政策;允许已流转的农户重签长期流转合同。三是要适当考虑流出农户土地增值效益和长远利益,鼓励以村组织牵头的股份合作流转。四是要政府牵头、部门协作,加强经营权流出者转岗就业培训,提高他们择业竞争力。五是要研究农民土地承包权、农民或社员身份的退出机制。研究后要积极向上建议退出土地承包权、退出农民或社员身份的实施办法,将“减少农民才能致富农民”的口号落在行动上。
水利水电工程管理篇1 0引言 水利工程不仅与农业生产具有密切的关系,同时还关系着国家的经济发展。因此,做好水利工程施工中的安全管理与质量控制工作十分重要。然而,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还存在很多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会对工程质量管理效果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进而影响到工程的质量。因此,展开对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与质量控制的研究十分有利。 1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措施 1.1强化安全管理制度 在水利工程施工的过程中,安全居于首位。所以,就施工单位来说,就应该构建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首先,将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到个人,增强施工中涉及到的每一个部门的安全意识,确保在出现安全问题时可以找到相关负责人,更好地处理安全问题,其次,引入先进的施工技术与施工设备,及时淘汰老旧、问题频出的施工设备,降低施工中由于施工设备问题造成的安全问题。与此同时,还需要对施工中的主要位置进行监督与控制。在实际开展施工之前,应提前查看关键位置,如果发现问题就要及时处理,防止事故的发生。最后,重视施工场地的安全生产。在实际施工的过程中,严格按照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执行。 1.2保障施工安全,完善补救措施 在水利工程施工的过程中,要确保施工所用设施与装备的正常运行。在施工设备使用之前,相关人员应提前对其安全性进行查看,确保各项指标与施工条件符合。另外,在使用施工设备的过程中,有关负责人还要对设备运行的状态进行实时监控与维护,确保施工安全、高效运行。在设备实际运行的过程中,如果发现其存在问题,就要暂停工作,找到问题所在,并及时维修。施工人员应当严格根据施工准则进行工作,施工单位还要设立设备抢修部门,以保证故障发生时能够第一时间得到处理。 2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的影响因素在实际进行水利工程施工中,质量控制工作会受到很多因素影响,包括人员因素、材料因素以及环境因素等,如图1。 2.1人员因素 严格来讲,施工人员是需要经过专业考核选拔的,然而,在实际工作开展的过程中,大多数施工人员并没有上岗证,这就无法保证其专业性,从而对水利工程施工的质量造成一定的影响。2.2材料因素水利工程在施工种需要用到很多种类的施工材料,而不同类型的施工材料存在不同的质量检验指标,特别是那些新材料,由于其特殊性,就会导致质量检测的准确性受到影响。所以,加强施工材料的质量检测和控制十分关键。 2.3环境因素 水利工程施工区域通常位于水利枢纽处,并且大部分都是受到地形、地质以及水文的影响。例如:在进行河道施工时,应对水流加以控制,如有条件还要用人工进行疏导。同时,在施工时,还要考虑气候的影响,在冬季雨雪天气或在夏季高温天气时都需要做好相应的措施,以降低环境因素对施工的影响。 3水利工程施工质量的控制措施 3.1建立完善的施工质量保障体系 在水利工程建设施工的过程中,施工质量的确保需要从制度的方面着手,构建水利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制度。第一,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施工质量管理体系,明确施工中需要注意的事项;第二,建立责任制度,把事故责任分配到个人,确保施工中遇到问题能及时找到相关人员,以便更好地解决问题;第三,落实施工质量保障制度,并将其贯彻到施工的各个环节。在现实施工的过程中,应切实监管施工材料、方法,从而保证水利工程的安全与质量。 3.2提升施工人员素质 施工单位要定期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专业素质与综合水平。保证每一位人员持证上岗,以免在施工队伍中混入不合格人员。与此同时,还要增强施工人员的责任感,严格按照施工制度施工,对于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失误要勇于承担责任,并且能够及时解决,从而保证工程的进度和质量。 3.3加强工程质量监督力度 对于施工单位而言,在施工过程中,不但需要有完整的施工质量控制理论,并且应分析水利工程的质量分析报告、质量控制图表。在水利工程开展的过程中,相关人员要严格检查施工的各个过程,并且要及时反馈质量信息。针对施工方来说,要设立专业的质量检查与控制小组,不定期检查工程质量。通常而言,应将重点施工领域与施工步骤作为主要检查内容,特别是需要对水利工程的隐蔽部分、主要的工程以及竣工阶段进行检查,确保无一遗漏。从施工开始,要将监督的责任落实到个人,既可以使日常监督正常进行,也可以达到施工质量预期的高要求。 4结语 总而言之,水利工程是一项关乎民生的工程,其施工质量的好坏会对人们的生产生活产生直接影响。因此,做好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与质量控制工作就显得尤其重要,探讨水利工程施工中的安全管理与质量控制探讨具有实际的现实意义。 作者:孙德刚 水利水电工程管理篇2 前言 水利水电工程的施工周期比较长,并且施工量相对较大,在施工过程中的技术要求也比较高。此外,在水利水电施工过程中很容易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为了确保工程的施工质量,必须重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工作。在当前的水利水电工程发展过程中,项目规模在不断增大,数量也在不断增多,虽然促进了水利水电企业的进一步发展,但是市场竞争也更加激烈。为了保证水利水电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有较强的应对能力,需要不断提升企业的施工技术水平,同时要开展有效的质量管理工作,才能够保证企业的长远稳定发展。 1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概述 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施工内容主要包括机电设备安装、水工大坝施工、水土建筑物施工、水利堤防施工以及河湖整改施工等。在这些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外界很多因素都会对施工质量产生影响,再加上水利水电工程的施工本身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必须对水利水电工程的施工质量进行有效管理,才能保证水利水电工程投入使用后能够充分发挥作用。水利水电工程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水利水电工程量较大。在水利水电工程投入使用后,必须具有泄洪、蓄水、挡水的功能,因此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必须确保水电工程建筑的防渗性能、耐磨性以及抗冲击能力等。这导致对施工技术的要求更高,特别是水利水电工程基本上是在地质条件比较恶劣的地区进行建设的,会增加工程建设难度,导致工程建设量大。第二,外界因素的影响多。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时,主要是在交通不便的地区,并且在实际施工中需要进行水下作业,导致施工难度增加。外界因素很容易对水利水电工程的施工质量产生影响。在实际施工中,地形条件、天气状况以及水流情况等都会对施工质量产生影响。为了确保施工的安全性,如果温度在5摄氏度以下,风速在20m/s以上时,都要停止施工。第三,施工安全系数较低。在水利水电施工中,施工环境都比较恶劣,对施工技术的使用要求就比较高。这会增加施工难度,再加上存在大量的岩石爆破作业,如果没有进行严格的质量管理工作会对施工质量产生极大影响。并且会导致坍塌事故发生可能性上升,对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产生极大影响。 2影响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的因素 在当前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过程中会对施工质量产生影响的因素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第一,工作人员专业水平不高。在水利水电施工过程,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及综合素质是影响施工质量的主要因素之一。如果工作人员的质量控制意识比较薄弱,会导致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机制不能贯彻落实,从而影响施工质量的管理水平。第二,施工材料以及机械设备存在问题。施工材料不达标会直接影响工程施工质量,而机械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如果存在故障,不仅会影响工程的施工质量,并且容易引发安全事故,威胁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第三,在施工过程中所使用的施工技术不科学不先进。施工技术是保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的主要因素之一,如果所使用的施工方法与水利水电工程的要求规范不符合,会影响工程施工效率,并且会导致水利水电工程的施工质量存在漏洞。 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措施 3.1加强对施工材料和机械设备的质量控制 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过程中,材料会对水利水电工程的施工质量产生直接影响。如果没有进行有效的材料质量管理工作,会导致后续施工不能正常进行,不仅影响施工效率,并且会影响整个工程的质量。这就需要施工企业开展有效的施工材料质量管理工作。首先,要根据水利水电工程的施工设计方案,对施工时所需要的材料种类、数量以及性能要求等进行准确了解和掌握。在掌握材料资料的基础上,制定严格有效的材料采购清单。其次,在对材料进行采购时,需要对相关的材料进行仔细的市场调查工作,对材料的市场行情有充分了解之后,从有质量保证的大生产厂家处进行材料采购。同时要与厂家签订材料质量保证协议,确保生产出来的材料质量符合水利水电工程的施工要求。最后,在材料进入到施工现场时,还要进一步加强材料质量的检测工作,可以利用抽样检查的方法进行检测,进一步对材料质量进行有效控制。此外还要做好材料保管工作,要根据材料的性能要求以及对储存环境的要求进行科学保管,防止在材料保管过程中出现严重的损耗情况而影响施工成本。在实际施工过程中,除了对材料的质量进行严格管理之外,还需要对施工过程中所使用的机械设备进行科学管理。首先,在选择机械设备时,要根据施工技术方案确定能够正常稳定运行的机械设备。其次,机械设备进入施工场地后,需要根据机械设备的性能以及使用规范将其放置在合适的施工现场。最后,在机械设备使用的过程中必须开展有效的机械设备检查保养工作。除了对机械设备使用之前进行日常检查之外,更重要的是要根据机械设备本身的情况制定有效的定期检修和保养制度,以便及时掌握机械设备的具体运行情况,防止因为机械设备存在故障而影响施工效率和施工安全性。 3.2开展有效的施工监管工作 在施工过程中开展施工质量监管工作,主要是由施工企业、监理单位、项目法人以及设计工作人员共同承担的。为了保证施工质量监管工作的全面性以及合理性,必须对各个单位所需要承担的具体责任进行明确划分。其中项目法人是施工质量监管工作的主要责任方,在实际施工过程中,项目法人必须能够对各方工作的积极性进行充分调动,同时要开展施工质量管理工作。首先,必须根据水利水电工程的具体情况建立科学完善的施工质量检查规范。在制定质量检查规范的过程中,需要根据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的实际特点以及在施工过程中需要重点关注的施工环节,保证施工质量检查规范的有效性以及可行性。此外,在设计人员完成项目施工方案设计工作后必须做好技术交底工作,确保施工人员能够全面掌握施工技术。在开展质量检查的过程中,必须对施工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进行全面监督和检查。施工完成后,质量监理部门必须开展有效的质量验收工作,及时发现工程项目中存在的质量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其次,在进行施工质量监管工作时,要重视全过程质量监管工作。在项目设计阶段就要开始质量监管工作,设计人员要根据工程的设计要求对设计中的各个施工环节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工作,并且要对施工文件以及签证制度进行严格的审核。在施工之前,施工单位还需要根据设计方案以及工程项目的施工特点制定有效的施工管理机制,确保能够在施工过程中对施工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工作。在施工阶段,项目法人、施工单位要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进行全程动态化的质量监督工作,确保施工质量管理制度能够贯彻落实。并且要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责任机制,保证能够有专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细节质量控制工作。 3.3加大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 在水利水电施工质量管理过程中,施工人员以及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会对质量管理工作的效果产生一定影响。因此,要加大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力度,重视提高施工人员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以及综合素质。水利水电企业可以通过定期开展教育培训讲座的方法强化施工人员以及管理人员的质量控制意识。除此之外,要根据企业自身的发展情况以及发展目标,制定科学合理的员工培训制度,将员工培训工作与员工的绩效福利等进行联系,能够督促员工积极主动提升自身的专业技术以及综合能力。特别是对新工艺以及施工设备进行引进的过程中,重视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工作人员能够对新的施工工艺以及新的机械设备有全面具体掌握,才能够保证新工艺以及新设备能够在水利水电施工过程中充分发挥作用,借此提升水利水电工程的施工质量。 3.4重视引进新技术 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过程中还存在很多问题会对施工效率和施工质量产生一定影响。这就需要施工企业根据水利水电工程的发展情况对先进的施工工艺进行引进,同时要加强对水利水电施工技术的改进和创新,提升水利水电施工技术的应用水平,在对先进的施工工艺以及先进施工设备进行引进和应用的过程中,需要对相关的管理方法进行适当改进和创新,确保管理方法与施工工艺以及施工机械设备之间能够相适应。这样才能够促进施工工艺的有效应用,从而确保水利工程的施工质量。 4结束语 总而言之,水利水电工程在当前的社会生产活动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促进水利水电企业的长远发展,必须重视我国水利水电施工质量管理工作。在当前的水利水电施工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会对施工效率和施工质量产生一定影响。这就需要相关企业和单位加强施工问题的研究力度,同时开展有效的质量管理工作,保证水利水电行业能够健康稳定发展。 作者:李辉 李川 夏晓庆 单位:徐州市铜山区水利机械化施工处 水利水电工程管理篇3 引言 众所周知,水利水电工程具有较强的功能性作用,然而在实际施工中同样具有一定的危险性特征,尤其在建设施工阶段或竣工投入应用阶段出现任何意外状况,均有可能会对周边地区生态环境带来极其严重的恶劣影响。对此,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尤为关键,管理人员必须提升对工作的重视程度,能够从细节方面提高项目管理质量,有效避免工程项目中所存在的各类危险事故,以最大化减少相关危险事故的发生,保障水利水电工程的利国利民性与长远应用需求。 1水力资源管理机制分析 随着国力水平的不断发展,我国对水力资源开发利用水平也在不断提升,而在此之间的水利工程建设也逐渐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水利工程管理机制不断完善趋势中,水利工程功能性发展日趋丰富化。以往的水利工程仅仅是为了满足防洪抗旱之需求,然而现阶段水利工程不仅可以充分发挥防洪抗旱功能,土工室在集供水、水力发电中起到了相当重要的影响,甚至可以说现代人的日常生活,均离不开水利工程的综合性功能。从近些年来的三峡水电站建设、引黄济青工程建设发展成果来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对群众生活质量具有极其重要的保障作用,也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功能项目建设的专业性要求,因此为了能够有效提升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设质量,重视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变得尤为重要。 2水利水电项目管理所存在问题 2.1成本控制质量不足 在部分情况下,对于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管理工作来讲最为常见的问题即成本控制质量明显不足。主要原因在于政府财政资金投入比较少,同时许多电力企业在电力价格控制方面的措施工作不够到位,导致有可能会面临企业破产的危机。从另外一方面来看,许多项目管理人员未具备良好的施工成本控制意识,难以有效控制项目施工成本,在实际施工中会遗留许许多多的资源浪费问题。除此之外,电力工程决算存在着滞后性问题也比较普遍,尤其在成本支出方面,由于其不及时的特征,导致实际工期可能会产生延误影响,最终导致水利水电工程造价明显上升。 2.2安全保障措施落后 在安全保障措施方面,电力项目安全保障同样存在着许多问题。同时,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操作不规范原因,加上部分操作人员缺乏必要的责任意识,实际工作未能够严格遵循电力企业的硬性要求,甚至在衔接操作步骤中会屡屡出现差错,严重情况下会直接违反企业相关的安全操作要求。除此以外,部分企业过于盲目追求经济效益,严重忽略了对施工材料、施工设备的采购要求,在很大程度上可能会引发项目安全事故,甚至会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 2.3人员素质不够专业 由于部分项目管理人员缺乏应有的工程造价意识与工程效益观念,对整体项目管理质量带来的影响不可谓不大。以采购阶段为例,这些项目管理人员只会遵循制定好的预算计划来达到控制成本的目的,未能够在深入了解采购合同的相关规定要求中遵守合同约定,导致实际采购环节中未及时购买必要的附属设备,这样一来很容易引发采购预算超标的问题。另外值得一提的是,一部分项目管理人员在实际工作中所表现出来的实践专业性、操作水平明显难以满足项目管理工作的需求,由于缺乏专业化培训工作,更未具备良好的管理经验、先进的管理技术,实际项目管理工作显然缺乏科学性。部分施工人员甚至在未接受岗前培训、没有施工经验,甚至缺乏必要的施工理论,通过某些途径来直接上岗,这样一来无疑加剧了水利水电工程事故的发生率。 2.4质量监督力度不足 对于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监督措施而言,员工责任制度往往占据着重要地位,然而在此之间,以往的项目经理管理制度在实际项目中显得比较被动,无法准确掌握实际项目进度,更遑论如何科学合理地控制项目进度,加上缺乏必要的风险防范,导致项目施工质量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另外,在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中,事先未能够结合相关工作标准要求对每一位工作人员的具体工作内容进行合理分配,这样一来在很多情况下,不同项目部门之间的工作人员存在着各司其政的问题,难以形成有效、完善的沟通机制,甚至极易引发各种矛盾,在具体项目中很难有效开展各项工作。 2.5管理制度严重落后 最后即制度方面的问题,部分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在项目管理制度发展中未能够及时跟进电力行业的先进化发展趋势,在很大程度上呈现着较为落后的现象,实际管理制度明显存在着滞后现象。加上相关项目管理人员未能够重视制度改革工作,一味沿袭较为落后的管理制度,导致实际项目管理工作与部分工程存在着一定的脱节现象。尤其在实际施工中,当出现某些不规范施工行为,由于制度的落后,导致未能够及时进行针对性处理,甚至在恶性循环中带来十分严重的不良后果。 3优化水利水电项目管理相关问题的策略 3.1正确控制成本溢出 为了能够在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管理工作中提升管理质量,成本控制问题十分重要。本文建议,为了能够正确控制成本溢出问题,要加强对成本投入、产出的分析质量,并从项目施工各环节细节方面进行分析,尤其在投入技术、经济支出、组织体系等方面,确保成本控制目标能够紧贴企业经营效益,促进项目效益的进一步提升。而对于施工现场的施工材料,同样需要做好进一步的强化管理工作,确保周转资金得以正常流动。政府方面也需要加强对市场各类经营行为的监督作用,在明确现有的政策支持中,提高监督管理质量,确保项目采购环节中,施工材料的采购规范性质量,在保证市场竞争的公正性中,尽可能地减少额外的采购成本。建议项目管理人员需要制定一次性采购计划,在提高材料采购质量严格性,确保能够紧密结合施工工序的各类标准进行采购,减少因采购问题而出现返工的现象,这样一来不仅可以有效避免材料质量问题,同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节约施工成本。最后针对施工项目的供料计划来讲,根据实际施工状况合理调整供料计划,尤其在材料质量与数量方面的指标,要加强把关质量,提高验收工作质量,针对实际工作做好对设计方案的调整工作,同时还要能够在其中积极采用较为先进的技术手段、在满足施工项目材料标准条件中,合理调控工程造价。 3.2优化安全保障措施 优化安全保障措施,可以帮助项目管理人员在项目活动开展中提高全面监控质量,能够实时跟进活动进程进行管理,尤其当某些环节出现质量问题之际,可以第一时间针对问题原因进行深入分析,从而能够在其中制定针对性解决方案,在帮助项目质量的进一步优化而言具有显著的积极作用。然而为了能够真正促进项目管理监督职能的全面发挥,项目管理模式的创新尤为关键,是推动水利水电项目的安全性质量与时效性的重要因素。因此,在实际项目管理工作中,必须要严格落实监管职能,能够加强对项目活动开展过程中所出现各类不规范、错误行为的监管质量,尽可能地降低其中的安全隐患,有效避免质量问题的发生。与此同时,企业还要能够积极开展各类事故的模拟演练活动,能够从模拟演练中不断提升项目人员的专业能力与事故应变能力,并在不断提升各自的保护意识中,促进项目施工的安全性操作质量。 3.3加强合同风险管理 在开展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中,资金支持尤为重要,而现阶段绝大多数水利水电工程承包商需要先行垫付工程资金,根据实际工程量对建设单位申请相应的工程款,而在此之间,为了能够确保水利水电工程如期开展并顺利完工,施工单位要能够通过多种渠道不断提升其资金筹措能力,同时还要能够严格依据合同条款来申请工程款,确保能够如约完成工程建设项目。然而尤其部分国际工程中可能会存在汇率风险,因此承包商需要做的就是能够预防汇率风险,提高对汇率变动的分析质量并及时做好相应的预测工作,尤其对于那些可能会影响汇率变动的相关因素进行综合性考虑,客观预测实际的汇率变化状况。所以在签订承包合同之前,要充分考虑到实际的汇率因素,能够在价格制定方面优先考虑自身的实际状况,另外还可以通过购买工程险来达到合理转移风险的目的,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实际工程建设中可能会产生的汇率风险,有效控制经济损失,最大化保障工程效益。 3.4加强人员培训质量 对于水利水电工程质量而言,参与工程的工作人员专业素质十分重要,因此要加强对这些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质量,保障水利水电工程在实际开展中具有较强的人才基础质量。同时要注意的是,培训工作需要严格定期进行开展,能够从培训工作中不断提升工作人员对各类设备仪器的操作能力、能够了解具体工作原理、结构组成部分等,不断强化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另外对于项目管理人员而言同样需要不断提升自己,能够增强工程项目的安全意识,有效促进自身业务水平的提升,提升管理层各自人员的沟通质量,合理改善现阶段的项目管理工作质量,可以通过岗前培训、淘汰机制来不断提升项目队伍专业素质。 3.5提高质量监督作用 在针对水利水电工程制定工程质量管理计划中,需要确保计划的系统性与有效性,能够结合项目整体状况进行如期汇报,时时刻刻以提升项目工程质量为目标,因此需要不断提高对项目的质量监督作用。本文建议应当从如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首先应当成立质监小组,能够在明确监督控制点中不断提高施工质量的监督作用,从整个施工活动中融入质量管理理念,严格按照相应的标准来提升管理质量,在发现隐患问题可以第一时间进行汇报并采取针对性处理措施。其次还要能够针对项目管理制度不断进行完善,务必要保障有规可依、有据可查、有错必改,能够提高部门与部门之间的协调性,从不断提升职能发挥质量中保障项目施工质量。 4结束语 总的来说,水利水电工程对于国民生计而言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而在这其中的项目管理质量尤为重要,所以项目管理人员务必从成本控制、安全保障、人员培训以及质量监督等方面不断提升工作质量,保障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的不断发展。 参考文献 [1]孙美玲.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管理的问题及优化方案[J].环球市场,2020(3):343. [2]袁仲乾.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管理的问题及优化方案[J].绿色环保建材,2019(12):254-255. [3]张云英.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管理存在的问题与优化策略[J].江西农业,2017(12):67. 作者:李满春 单位:陇西县城投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经济学论文:当代社会经济生活变化的经济学分析 20世纪即将过去,新的世纪即将来到,在世纪之交放眼世界,社会经济生活有些什么重大的变化呢?美国麻省理工学院经济学家莱姆特·瑟罗出版的新书《创造财富》中说:“人类生活在前所未有的科技大发展的年代。放眼过去,到处都是令人惊奇的新生事物:‘虚拟现实’和‘网络空间’已成为大众的语言;‘因特网’和笔记本电脑已使电脑购物成为现实;新科技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甚至改变了人们居住空间的地缘分界……一个接一个的奇迹令人眼花缭乱,无疑,一块充满了新的发展机遇的领域已经展现在人们眼前。”瑟罗称这是“第三次工业革命”。 第一次工业革命发生在18世纪末,其标志是人类生产从以农业为主转向以制造业为主;第二次工业革命发生在19世纪末,其标志是电气化给人类的生产、生活带来巨大的变化(如机械动力代替了人的体力劳动,电灯、电话带来了新的照明和通讯等);第三次工业革命发生在20世纪下半叶,其标志是人类的经济活动从以制造业为主,转向以服务业为主。在这样的时代,放眼世界,社会经济生活呈出如下变化: (一)富者相对越来越富,穷者相对越来越穷。 在这里,“富与穷”是要表明社会财富的分配和占有在国家之间、企业之间、个人之间不平等的现象加剧。其主要原因是新技术的开发和利用,对社会财富的创造,比任何时候都快,而开发和利用新技术的企业家成为社会财富的最多拥有者。有人说“在过去15年中美国出现的亿万富翁比有史以来的总和还多”。1982年,美国只有13位亿万富翁,而到1998年秋天美国有189位富翁。这些富翁的资产价值都是在亿美元以上,其中第一名是美国的比尔·盖茨。这个公司1986年上市,当年每股获利0.19美元,现年每股赢利有1.54美元,也就是说这10多年来每股赢利上升了8倍。但是它的股价升了500倍,今年7月16日每股价格为99.4375美元,每股价格与每股盈利相比(P/E)即市盈率是60倍,而且最近5年都稳定在这个水平。这样使微软股票的市值超过了5000亿美元。如果未来五年能够持续过去五年的增幅,则这一股票的市值可能超过5万亿美元,相当于美国GDP的1/10,而比尔·盖茨的个人财产将达1万亿美元以上。如果把比尔·盖茨的公司当成一个国家,并以GDP来衡量,则当前,它在世界上占第11位,(仅次于美国78000亿美元,日本42000亿美元,德国21000亿美元,法国14000亿美元,英国13000亿美元,意大利11500亿美元,中国9000亿美元,巴西8200亿美元,加拿大6000亿美元,西班牙5300亿美元)。有人说“比尔·盖茨富有能够敌国”,可以说毫不夸张。 从什么是财富和比尔·盖茨对财富的占有,我们能够得出:(1)当代,财富的创造不主要是劳动力作用于劳动对象,而主要是大脑对新技术的开发和利用;(2)财富的价值不完全取决于对财产现值的评价,更重要的取决于人们对财产的未来预期;(3)财富不仅以实在的物质产品的形式存在,而且以虚拟的有价值证券的形式存在。 富人越来越富,表明财富越来越集中,有什么力量可以使财富分散呢?答案只能是科学、技术平等的开发和利用。有人说“经济全球化的强大动力将确保财富分散”。但不同国家有不同的文化背景和经济环境,历史学家戴维·兰德斯在他的《富国与穷国》一书中说:“经济发展的历史告诉我们,不同的文化造就了各国经济状况的不同”。所以,穷者越来越穷除了因为不能平等地获得开发和利用科技的机会外,关键在于社会制度、思想观念和政策选择存在着差距。 (二)社会和经济发展的不均衡,人们价值观、消费习惯的改变带来新兴产业的出现和经济理论的调整。 由于历史的和社会的原因,发展不均衡是始终存在的。这种不均衡不仅表现在区域经济上,而且表现在人们的收入上。由于区域经济和人们收入上的差距,改变着人们的价值观、生活方式和消费习惯,这种改变产生的经济效应不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而是社会财富的转移。有资料表明:人们进入老年以后,闲置的货币收入比年轻人多,基于这种“不均衡”,聪明的企业家便建立和发展休闲产业。一些企业家利用这种不均衡成了亿万富翁。我国一些地区依靠旅游业的发展富起来了,证明了除了新技术的开发和利用外,还能够利用社会和经济发展中的不均衡走上致富的道路。这种变化还表明: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人们收入的增加,人类用以获得生存资料付出的劳动时间减少,休闲时间增加。休闲时间增加为休闲产业兴起创造条件,休闲产业兴起不仅成为人类经济生活的转折点,如上述人类的经济活动从以制造业为主转向以服务业为主成为第三次工业革命的标志,而且改变着传统的经济理论和对一国经济发展的评价。如传统的经济理论通常都认为“所得”与“成本”是货币形式的收入与支出,而当代,一些经济学家把休闲时间的取得也认定是人类生活的所得,相反,休闲时间的丧失是人类生活的成本。再如,有的经济学家认为,一个国家的国民所得达到一定限度后,对人类带来的福祉、效益会逐渐递减。因此他们反对以GDP作为国家最终追求目标,主张人类素质的提高,经济可持续发展。这是“人本主义”观点,其含义是,在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同时,人类获得自身的发展。从这一观点出发,联合国开发计划署1990年提出了人力发展指标。 (三)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取决于创新变革精神。 当代各种社会主体(包括企业和个人)只有在竞争中生存和发展,生存和发展的背后意味着优胜劣汰。是自己优胜劣汰,还是让别人优胜劣汰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选择。让别人优胜劣汰会形成抗争,会遇到既得利益者的反抗,结果也许付出的成本代价大,所以,聪明的企业家通常选择“自己优胜劣汰”,成功的企业家必须自我毁灭,才能保存自己。为此,需要走的途径是:扩大规模;在企业内部引进和开发技术。企业扩大规模包含着破坏旧的,创造新的;引进和开发技术也是“吐故纳新”。当代企业的规模扩大到一省、一国,乃至全世界,企业内部引进和开发技术的费用占了企业支出的相当比例,但必须指出引进和开发技术是一回事,利用引进、开发的技术成果使之产生效益又是另一回事 。一般说来,引进、开发技术,企业耗费的成本大,收益小,而利用已开发的技术成果对社会产生的效益大,成本小。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要发挥政府的作用,让政府与企业合作,即开发技术由政府投资,而利用已开发的技术成果由企业投资。在这一方面,北美与欧洲相比各有特点,欧洲人与美国人一样都注重技术开发,但欧洲人不如美国人注重已开发的技术成果的利用。 (四)政府的控制力下降,企业的扩张力上升。 政府作为社会的权威部门具有强大的控制力。虽然这种控制力主要在国内,而不主要在国外,但国外的某种因素干扰也能削弱政府的控制力。由于高科技的发展和资本追逐利润的趋动,各国政府难以控制信息的传递和资本流动,特别是在改革开放的力度加大的情况下,更是如此。政府控制力的下降会产生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有序与无序”的选择,即是选择强化政府干预,只让人们有必要的自由,还是弱化政府干预,让人们有更多的自由。实践证明:“有序”是必要的,但不能过度;“无序”也是不可少的,但不能越界。有序过度会抑制人们的革新精神和创造力;无序越界会抵销人们的团队精神和共合力。企业扩张力的上升,除了已开发的科技成果的推动和市场的推动外,20世纪末的企业并购起着“火上加油”和“互为因果”的作用。有人说1998年是“喜结良缘”的大好年,这一年创下了企业并购的最高记录,全球主要工业国家企业并购事件12500多起,价值总额超过16000亿美元。企业并购除了增强自己实力,增大自己无形资产,有利于竞争、提高运营效率外,重要的是控制、取代、左右一方,即控制一个行业、一个区域乃至一个国家,取代地方企业、某国企业、相关企业,左右科学技术、社会发展的趋向。要看到企业扩张力的上升,不仅影响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而且影响到人类的政治经济生活、社会的进步和科技的发展。 (五)通货紧缩是下一世纪的难题。 有人说20世纪是通货膨胀的世纪,而21世纪是通货紧缩的世纪,理由是20世纪存在着规模巨大的、连续不断的战争,战争使参战国不得不实行通货膨胀政策,进而影响全世界,而21世界战争将受到各种因素的抑制,人类能够“和平共处”,通货膨胀政策将退出历史舞台。这样的评论似乎有点简单、武断。但不可否认,怎样消除通货紧缩将是21世纪的难题。 通货紧缩,简单地说,就是流通中作为交易媒介的货币减少,物价持续下跌。引起这种状况的因素,主要有:(1)生活必需品过剩。科学技术迅速发展,财富的增长在较短的时期中超过过去的若干倍,反映在人们的劳动与收入中,是劳动时间可以大大减少,休闲时间可以相应增加。经济学诺贝尔奖获得者美国芝加哥大学着名经济学家罗伯特·W·弗格尔说“在美国,一个正常的人一年可以劳动2700小时,而维持一家人的物质生活水平只要520小时,约占20%”,这表明:如果仅仅为了维持一家人的吃穿用住,则只要付出20%的劳动所挣的收入就足够了,而80%的劳动所挣的收入处于闲置状态。对此,他撰文说:“经济的快速发展、消费结构将发生深刻变化,美国在1875年,食品、服装和住房等生活必需品占消费的75%,而教育和保健仅占2%,消遣为18%。到1995年,生活必需品占消费的15%,教育和保健几乎与食品、服装和住房的消费份额相当。但消费中增长最大的是消遣,1995年,仅消遣一项就占到支出总额的67%”。这表明在物质产品消费基本或完全满足以后,经济的发展就不再以生活必需品为主了,而必须为人们提供消遣的条件,发展休闲产业。所以,当代无论是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或在部分发展中国家,经济的发展与人们消费结构的改变都存在着不适应,为人们生活必需的物质产品生产过剩。这种生产过剩,必然导致物价持续下跌。(2)生产能力过剩。不少产品的生产能力过剩,家用电器、汽车生产过剩已经是公认的事实。有资料说“世界的生产潜力至少比可预计的消费多出1/3”。在生产能力如此过剩的情况下,企业为了最大限度地发挥生产能力,存在着降价压力,所以产品价格下跌是必然的趋势。(3)新技术的开发和利用促使价格下降。在这一方面最明显的是能源、矿产品和农产品,这些年来由于新技术在这些领域的广泛运用,使得石油、黄金和农产品的价格大幅度下降。(4)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劳动成本降低。当代,随着人口的增加,需要就业的劳动力扩大。存在着降低工资的压力。有的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实行“弹性上班制”,这样可以降低成本。(5)生产从高成本地区向低成本地区转移,为价格下跌创造条件。(6)经济危机增大降价压力,因为只有降价,才能增加出口。 在通货紧缩的条件下,实际利率上升(名义利率加物价下跌率),不利于债务人还债,降低投资者借钱投资的积极性,因此,要克服通货紧缩给经济发展带来的危害,要在政策上调动投资者的积极性,同时着力改善供给,特别是消除生产过剩。 社会经济学论文:当代社会经济生活变化的经济学分析 20世纪即将过去,新的世纪即将来到,在世纪之交放眼世界,社会经济生活有些什么重大的变化呢?美国麻省理工学院经济学家莱姆特·瑟罗出版的新书《创造财富》中说:“人类生活在前所未有的科技大发展的年代。放眼过去,到处都是令人惊奇的新生事物:‘虚拟现实’和‘网络空间’已成为大众的语言;‘因特网’和笔记本电脑已使电脑购物成为现实;新科技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甚至改变了人们居住空间的地缘分界……一个接一个的奇迹令人眼花缭乱,无疑,一块充满了新的发展机遇的领域已经展现在人们眼前。”瑟罗称这是“第三次工业革命”。 第一次工业革命发生在18世纪末,其标志是人类生产从以农业为主转向以制造业为主;第二次工业革命发生在19世纪末,其标志是电气化给人类的生产、生活带来巨大的变化(如机械动力代替了人的体力劳动,电灯、电话带来了新的照明和通讯等);第三次工业革命发生在20世纪下半叶,其标志是人类的经济活动从以制造业为主,转向以服务业为主。在这样的时代,放眼世界,社会经济生活呈出如下变化: (一)富者相对越来越富,穷者相对越来越穷。 在这里,“富与穷”是要表明社会财富的分配和占有在国家之间、企业之间、个人之间不平等的现象加剧。其主要原因是新技术的开发和利用,对社会财富的创造,比任何时候都快,而开发和利用新技术的企业家成为社会财富的最多拥有者。有人说“在过去15年中美国出现的亿万富翁比有史以来的总和还多”。1982年,美国只有13位亿万富翁,而到1998年秋天美国有189位富翁。这些富翁的资产价值都是在亿美元以上,其中第一名是美国的比尔·盖茨。这个公司1986年上市,当年每股获利0.19美元,现年每股赢利有1.54美元,也就是说这10多年来每股赢利上升了8倍。但是它的股价升了500倍,今年7月16日每股价格为99.4375美元,每股价格与每股盈利相比(p/e)即市盈率是60倍,而且最近5年都稳定在这个水平。这样使微软股票的市值超过了5000亿美元。如果未来五年能够持续过去五年的增幅,则这一股票的市值可能超过5万亿美元,相当于美国gdp的1/10,而比尔·盖茨的个人财产将达1万亿美元以上。如果把比尔·盖茨的公司当成一个国家,并以gdp来衡量,则当前,它在世界上占第11位,(仅次于美国78000亿美元,日本42000亿美元,德国21000亿美元,法国14000亿美元,英国13000亿美元,意大利11500亿美元,中国9000亿美元,巴西8200亿美元,加拿大6000亿美元,西班牙5300亿美元)。有人说“比尔·盖茨富有能够敌国”,可以说毫不夸张。 从什么是财富和比尔·盖茨对财富的占有,我们能够得出:(1)当代,财富的创造不主要是劳动力作用于劳动对象,而主要是大脑对新技术的开发和利用;(2)财富的价值不完全取决于对财产现值的评价,更重要的取决于人们对财产的未来预期;(3)财富不仅以实在的物质产品的形式存在,而且以虚拟的有价值证券的形式存在。 富人越来越富,表明财富越来越集中,有什么力量可以使财富分散呢?答案只能是科学、技术平等的开发和利用。有人说“经济全球化的强大动力将确保财富分散”。但不同国家有不同的文化背景和经济环境,历史学家戴维·兰德斯在他的《富国与穷国》一书中说:“经济发展的历史告诉我们,不同的文化造就了各国经济状况的不同”。所以,穷者越来越穷除了因为不能平等地获得开发和利用科技的机会外,关键在于社会制度、思想观念和政策选择存在着差距。 (二)社会和经济发展的不均衡,人们价值观、消费习惯的改变带来新兴产业的出现和经济理论的调整。 由于历史的和社会的原因,发展不均衡是始终存在的。这种不均衡不仅表现在区域经济上,而且表现在人们的收入上。由于区域经济和人们收入上的差距,改变着人们的价值观、生活方式和消费习惯,这种改变产生的经济效应不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而是社会财富的转移。有资料表明:人们进入老年以后,闲置的货币收入比年轻人多,基于这种“不均衡”,聪明的企业家便建立和发展休闲产业。一些企业家利用这种不均衡成了亿万富翁。我国一些地区依靠旅游业的发展富起来了,证明了除了新技术的开发和利用外,还能够利用社会和经济发展中的不均衡走上致富的道路。这种变化还表明: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人们收入的增加,人类用以获得生存资料付出的劳动时间减少,休闲时间增加。休闲时间增加为休闲产业兴起创造条件,休闲产业兴起不仅成为人类经济生活的转折点,如上述人类的经济活动从以制造业为主转向以服务业为主成为第三次工业革命的标志,而且改变着传统的经济理论和对一国经济发展的评价。如传统的经济理论通常都认为“所得”与“成本”是货币形式的收入与支出,而当代,一些经济学家把休闲时间的取得也认定是人类生活的所得,相反,休闲时间的丧失是人类生活的成本。再如,有的经济学家认为,一个国家的国民所得达到一定限度后,对人类带来的福祉、效益会逐渐递减。因此他们反对以gdp作为国家最终追求目标,主张人类素质的提高,经济可持续发展。这是“人本主义”观点,其含义是,在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同时,人类获得自身的发展。从这一观点出发,联合国开发计划署1990年提出了人力发展指标。 (三)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取决于创新变革精神。 当代各种社会主体(包括企业和个人)只有在竞争中生存和发展,生存和发展的背后意味着优胜劣汰。是自己优胜劣汰,还是让别人优胜劣汰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选择。让别人优胜劣汰会形成抗争,会遇到既得利益者的反抗,结果也许付出的成本代价大,所以,聪明的企业家通常选择“自己优胜劣汰”,成功的企业家必须自我毁灭,才能保存自己。为此,需要走的途径是:扩大规模;在企业内部引进和开发技术。企业扩大规模包含着破坏旧的,创造新的;引进和开发技术也是“吐故纳新”。当代企业的规模扩大到一省、一国,乃至全世界,企业内部引进和开发技术的费用占了企业支出的相当比例,但必须指出引进和开发技术是一回事,利用引进、开发的技术成果使之产生效益又是另一回事。一般说来,引进、开发技术,企业耗费的成本大,收益小,而利用已开发的技术成果对社会产生的效益大,成本小。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要发挥政府的作用,让政府与企业合作,即开发技术由政府投资,而利用已开发的技术成果由企业投资。在这一方面,北美与欧洲相比各有特点,欧洲人与美国人一样都注重技术开发,但欧洲人不如美国人注重已开发的技术成果的利用。 (四)政府的控制力下降,企业的扩张力上升。 政府作为社会的权威部门具有强大的控制力。虽然这种控制力主要在国内,而不主要在国外,但国外的某种因素干扰也能削弱政府的控制力。由于高科技的发展和资本追逐利润的趋动,各国政府难以控制信息的传递和资本流动,特别是在改革开放的力度加大的情况下,更是如此。政府控制力的下降会产生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有序与无序”的选择,即是选择强化政府干预,只让人们有必要的自由,还是弱化政府干预,让人们有更多的自由。实践证明:“有序”是必要的,但不能过度;“无序”也是不可少的,但不能越界。有序过度会抑制人们的革新精神和创造力;无序越界会抵销人们的团队精神和共合力。企业扩张力的上升,除了已开发的科技成果的推动和市场的推动外,20世纪末的企业并购起着“火上加油”和“互为因果”的作用。有人说1998年是“喜结良缘”的大好年,这一年创下了企业并购的最高记录,全球主要工业国家企业并购事件12500多起,价值总额超过16000亿美元。企业并购除了增强自己实力,增大自己无形资产,有利于竞争、提高运营效率外,重要的是控制、取代、左右一方,即控制一个行业、一个区域乃至一个国家,取代地方企业、某国企业、相关企业,左右科学技术、社会发展的趋向。要看到企业扩张力的上升,不仅影响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而且影响到人类的政治经济生活、社会的进步和科技的发展。 (五)通货紧缩是下一世纪的难题。 有人说20世纪是通货膨胀的世纪,而21世纪是通货紧缩的世纪,理由是20世纪存在着规模巨大的、连续不断的战争,战争使参战国不得不实行通货膨胀政策,进而影响全世界,而21世界战争将受到各种因素的抑制,人类能够“和平共处”,通货膨胀政策将退出历史舞台。这样的评论似乎有点简单、武断。但不可否认,怎样消除通货紧缩将是21世纪的难题。 通货紧缩,简单地说,就是流通中作为交易媒介的货币减少,物价持续下跌。引起这种状况的因素,主要有:(1)生活必需品过剩。科学技术迅速发展,财富的增长在较短的时期中超过过去的若干倍,反映在人们的劳动与收入中,是劳动时间可以大大减少,休闲时间可以相应增加。经济学诺贝尔奖获得者美国芝加哥大学著名经济学家罗伯特·w·弗格尔说“在美国,一个正常的人一年可以劳动2700小时,而维持一家人的物质生活水平只要520小时,约占20%”,这表明:如果仅仅为了维持一家人的吃穿用住,则只要付出20%的劳动所挣的收入就足够了,而80%的劳动所挣的收入处于闲置状态。对此,他撰文说:“经济的快速发展、消费结构将发生深刻变化,美国在1875年,食品、服装和住房等生活必需品占消费的75%,而教育和保健仅占2%,消遣为18%。到1995年,生活必需品占消费的15%,教育和保健几乎与食品、服装和住房的消费份额相当。但消费中增长最大的是消遣,1995年,仅消遣一项就占到支出总额的67%”。这表明在物质产品消费基本或完全满足以后,经济的发展就不再以生活必需品为主了,而必须为人们提供消遣的条件,发展休闲产业。所以,当代无论是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或在部分发展中国家,经济的发展与人们消费结构的改变都存在着不适应,为人们生活必需的物质产品生产过剩。这种生产过剩,必然导致物价持续下跌。(2)生产能力过剩。不少产品的生产能力过剩,家用电器、汽车生产过剩已经是公认的事实。有资料说“世界的生产潜力至少比可预计的消费多出1/3”。在生产能力如此过剩的情况下,企业为了最大限度地发挥生产能力,存在着降价压力,所以产品价格下跌是必然的趋势。(3)新技术的开发和利用促使价格下降。在这一方面最明显的是能源、矿产品和农产品,这些年来由于新技术在这些领域的广泛运用,使得石油、黄金和农产品的价格大幅度下降。(4)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劳动成本降低。当代,随着人口的增加,需要就业的劳动力扩大。存在着降低工资的压力。有的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实行“弹性上班制”,这样可以降低成本。(5)生产从高成本地区向低成本地区转移,为价格下跌创造条件。(6)经济危机增大降价压力,因为只有降价,才能增加出口。 在通货紧缩的条件下,实际利率上升(名义利率加物价下跌率),不利于债务人还债,降低投资者借钱投资的积极性,因此,要克服通货紧缩给经济发展带来的危害,要在政策上调动投资者的积极性,同时着力改善供给,特别是消除生产过剩。 社会经济学论文:苏联社会经济学意识研究 本文作者:希罗科拉德 为了能够活下去,人们要么完全脱离学术工作[沙波什尼科(Н.Н.Шапошнико)],要么完全更改学术专业,停止研究经济理论问题[斯卢茨基(Е.Е.Слуцкий)],要么投入执政党领导发起的同“人民敌人”斗争的运动[皮里亚文(Пилявин)]。在后一种情况中,科学被意识形态所顶替,而学者则变成了党的宣传员。后一种社会学的“学者”在20世纪30年代中期人数众多,正是其中的一些人构成了那时苏联政治经济学的基本队伍。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就是在我国经济学所处的这种艰难时刻开始形成的。值得注意的是,这一过程是按照上级命令进行的,并非经济科学内部的发展逻辑使然。 1936年年初,联共(布)中央通过关于政治经济学大纲和教科书的决定。其中谈到教授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必要性。20世纪30年代中期之前,人们在“苏维埃经济理论”和“经济政策”(这门课在1933年取代了“苏维埃经济理论”,然而在理论和方法方面两者并无太大差别)的框架内研究了苏维埃经济。这纯粹是描述性的教程。它们给学生提供未经加工的说明国民经济某些部门发展的实际材料,经济政策的主要措施。实际上其中并没有理论,如果除去诸如“计划(苏维埃经济理论)或者无产阶级专政(经济政策)乃是苏维埃经济运动的规律”之类的议论。经过对上述联共(布)中央决定的讨论达成共识:经济政策教程“乃是经济措施史教程,而不是政治经济学教程。那种经常建立在部门观之上的经济政策教程,不能深入说明整个苏维埃经济制度发展的基本特点和规律性”③。 然而,承认对苏联经济做政治经济学研究的必要性本身,远不足以赋予这种研究以真正的理论性质。对苏联经济发展动力的唯意志论的观念仍然是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基石,也是执政党积极灌输的观念,是解决这一问题难以克服的障碍。这种观念也从苏维埃经济理论和经济政策的教程原封不动地转移到“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上去。身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初创阶段的波里林(Б.Борилин)强调:“社会主义经济学的规律性是社会主义工农国家自己创造的。”④在这种方法论基础上当然根本无法建立真正的科学。不是偶然的,常常有人抱怨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缺乏理论,这种怨言一直延续到伟大的卫国战争时期,由于可以理解的原因,此时经济理论的方法论问题被推到次要的地位。1937年4月《布尔什维克》杂志的社论指出:“……我们的经济学杂志,例如《经济问题》,很少或者几乎不提理论问题。这些杂志不研究也不反映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问题。”⑤这种状况当然不是偶然的。20世纪30年代斯大林在发展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名义下创造了阶级斗争随着社会主义建设成就的增长而尖锐化的理论。 斯大林这样做依据的是列宁以及斯大林本人的各种发明,尤其是上述理论。在建成社会主义基础之后正式承认阶级斗争必然尖锐化,是为了扩大大规模镇压,在这以后已经几乎没有人来创立和发展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了——到30年代末有学识的经济学理论家已被消灭殆尽;至于青年学者,他们无法获得必要的理论修养,被党教育坏了,不能把理论同意识形态区分开来。由执政党的政策造成的战前苏联经济科学的尖锐危机明显表现在以下事实上,1937年经济研究所没有发表一项学术成果,甚至一本小册子,虽然其计划中有137项,1937年3月,苏联科学院主席团认为研究所的工作不及格;1938年经济研究所总共出版了两本小册子;1940年年底《经济问题》杂志指出,“最近几年”经济学家的著作“几乎没有提出一个国民经济的大问题”①。 直到1943年斯大林才明白,露骨的唯意志论是同真正的科学不相容的,并且这正是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研究注定失败的原因之一。1943年第7~8期《在马克思主义旗帜下》杂志的社论反映了斯大林对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对象和任务的新理解,其中写道:“没有规律,没有合乎规律发展的地方,也就没有科学的地位”,“一个社会,不论其形式如何,都是按照立足于客观必然性的基础之上的一定的规律发展的”。由此得出结论,存在客观的社会主义经济规律。不过立即做了重要的补充:这些规律是通过“人们的意识和意志”表现出来的,因此这是“被认识到的规律,被苏维埃国家自觉地运用和利用于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中的规律”。列举的这种规律的例子就是“国家工业化和农业集体化”。 上述补充意味着承认社会主义经济规律的客观性质是表面上的,新观念的真正使命是赋予当时经济政策的重要方向以客观经济规律的地位,从而保持对这一政策的绝对正确的信念。竭力赋予政治口号以科学的外衣的努力在斯大林的著作《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中也可以清楚地看到。这种原罪在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中始终没有能够消除。在它存在的整个时期都一直在意识形态上帮助执政党,为其服务,这是它的主要职能。赫鲁晓夫时期苏联的主导经济学家们指出,“我国研究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方面的基本内容”是由“苏联进入开展共产主义社会的建设决定的”②。稍后承认,提出开展共产主义建设这样的目标纯属乌托邦。20世纪70年代苏共宣布在苏联建设发达的社会主义社会。后来承认,这过急了。苏共中央在苏共第27次代表大会所做的政治报告中说:“……关于发达社会主义的提法在我们这里广泛流传的看法是针对解决共产主义建设任务的道路和时间的简单化的观念的。但以后对发达社会主义解释的着重点逐渐混乱了。 往往把事情仅仅归结为确认成就。与此同时,把经济转入集约化轨道、劳动生产率的增长、改善居民供应、克服消极现象等许多迫切问题却没有给予应有的注意。这是自觉不自觉地以特殊的方式为延缓解决业已成熟的任务做辩解。今天,在党宣布和实施加速社会经济发展的方针的时候,这种态度是不能容许的。”③在所有这些场合党宣布了某种政治目标,这些目标后来又被认为是错误的,被遗忘了。而经济学家每一次都要论证其伟大、其现实性,并研究达到目标的道路。稍后相关的著作也同样被遗忘了。从以上所述可以得出结论,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首先是共产党为解决其意识形态任务而建立的(虽然不仅限于此)。而由于党的方针不断变化,即使被认为苏联大经济学家的著作也很快就过时了。#p#分页标题#e# 现在只有其中的少数著作还可以用来解决迫切的经济问题,主要是一些研究同部门经济相关的问题或者探讨经济研究的专门方法的著作,其作者因此尽苏联时期最大之可能摆脱了政治和意识形态。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肤浅性还与下面的情况有关,即它总是把自己看作是取代当代世界经济思想的唯一选择,而当代世界经济思想被它看作是“资产阶级的”,因而只能予以谴责和批判。对十月革命前的多数俄国经济学家的遗产也采取贬低或者公然敌视的态度。需要从苏联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可悲的经验中吸取教训,以扭转当代俄国经济科学的落后状态。 社会经济学论文:和谐社会经济学 一、和谐的理论 1.凯恩斯——《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 约翰·梅纳德·凯恩斯(JohnMaynardKeynes,1883—1946)是英国经济学家,1936年发表了《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凯恩斯认为,就业量决定于有效需求不足,有效需求决定于消费倾向和投资引诱。在资本主义制度下所存在的资本相对过剩和严重的失业问题是由于有效需求不足造成的,单单依靠私营经济的市场自动调节,不可能保证社会资源的使用达到充分就业的水平,而必须依靠国家干预经济来提高社会的消费倾向和加强投资引诱,以扩大社会有效需求,注重财政政策的作用,采取“普遍福利”政策,增加国家投资和国家消费,甚至通过赤字财政政策,达到抑制经济危机和充分就业的目的。 2.庇古——收入均等化 1920年,英国著名经济学家阿瑟·赛西尔·庇古(ArthurCecilPigou,1877—1959)在其边际效用价值学说基础上,出版了最著名代表作《福利经济学》,第一次建立起福利经济学理论体系。根据边际效用递减的作用,如果一个人的欲望不变,他所持有的某种商品越多,那么他对增加单位所获得的效用就越少,因而他对增加的单位愿意支付的货币量(单位价格)也就越少。给穷人增加一单位货币收入和给富人增加一单位货币收入相比,前者的满足程度一般大于后者。国家可以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的调节,给低收入阶层进行各种补助和救济,向穷人提供免费教育、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公共交通、降低房价及房租等社会服务,让社会上一切人的收入的边际效用都趋于相当,实现社会成员“收入均等化”,使社会满足总量增加,社会福利随之增大。 3.艾哈德——《大众的福利》 路德维希·艾哈德(LudwigErhard,1897—1977)在德国实施经济改革时,提出了适应“社会市场经济理论”的社会保障观。在其所著《大众的福利》一书中,比较完整的阐述了其社会保障思想:社会保障必须以经济效率、经济激励为前提;社会保障必须依靠劳动者自己的力量,只有当个人负责还嫌不足或者必须停止时,国家和社会的义务才能发挥作用;现代社会保障不能涵盖所有的群众,必须要有限度,有相当大的一部分公民由于地位和职业的因素完全可以自立;福利国家的路走不通,主张全体公民的自主选择及自担责任和风险。 4.奥肯——把“馅饼做大些” 亚瑟·奥肯(ArthurOkum,1928—1980)在分析了美国社会存在的贫富悬殊现象后,认为以机会均等促进经济,在有效率的经济中增进平等,当经济“平等”与“效率”双方发生冲突的情况下,无论哪一方牺牲都必须以公平为前提。主张依靠国家对大企业的支持,提高效率,加速经济增长,扩大收入;通过累进所得税、转移支付等措施,由国家对收入再分配过程加以调节,以缓和贫富之间的对立。在这整个经济战略中,提高效率以促进经济增长,乃是全局关键。否则,即使把经济馅饼切得再均等,社会各阶层到时也会为分割这一块小“馅饼”而激化矛盾。 5.贝弗里奇——《社会保险与相关服务报告》 1942年12月,英国社会保险和联合事业部际委员会主席、著名经济学家W·H·贝弗里奇(WilliamBeveridge,1879—1963)勋爵,从英国获得长久的安全考虑,经过周密的调查研究,向英国政府提交了一份名为《社会保险与相关服务报告》(又称《贝弗里奇报告》)。报告提出了社会保障有三种主要途径,1945年8月,英国工党执政,贝弗里奇的设计报告得以实施,不仅为英国福利国家的建立奠定了基础,也对世界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二、和谐的功能 一个和谐的社会,应当是人的生活水平不断得到提高,公民权利不断得到保障,综合素质不断得到提升,社会公平不断得到改善的社会。 1.调节收入分配 社会保障作为一种收入分配机制,既是国家提供再分配的一种形式,又是对初次分配留下来的贫富差距进行修正。社会保障对收入再分配的效应主要表现在:一是调节代际收入再分配和代内收入再分配。二是调节同代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再分配。三是调节国民收入再分配。社会保障作为社会自我调节的手段,其作用在于干预社会再生产过程,在一定限度内减弱社会产品分配不均等的现象,给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予以保障。 2.促进社会公平 社会保障作为实现社会公平的一种必须手段和重要方面,是通过下列方式达到其目标的:一是为社会成员提供参与机会公平的保障。二是维持社会成员发展起点公平与过程公平。三努力缩小社会成员发展结果的不公平。当前,看病难,就业难、缴费难、维权难的问题还很突出,要下决心从根本上解决制度性建设问题。3.调整社会心理 人从需要到满足的过程,是一个心理变化十分复杂的过程,极易引起心理与环境的失调,这时就需要对这种失调进行调适。社会保障制度正是能够满足人们生存需要而应运而生的社会活动的一个重要内容,扮演了调适人们心理与环境的角色:给人以满足感,保证了每一个公民有基本的生活条件,力图从根本上消除人与人不平等的现象。给人以安全感、尊重感和价值感。4.保护生存延续 社会保障作为社会系统中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主要功能之一是保护种的繁衍和社会劳动力再生产的正常进行。人对经济社会发展所起的作用,主要是通过人作为生产者和消费者的统一而实现的。数千年的人类发展文明史,都是现役劳动者必然要供养后备的劳动者和退伍的劳动者的循环反复。为了使劳动力和物质资料再生产有计划地协调发展,必须使劳动者在退出劳动年龄的基本生活需要方面得到社会保障,实现生存延续。 5.稳定社会秩序 按照美国著名的功能主义社会学家塔尔科特·帕森斯社会系统划分的观点,社会保障是社会稳定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社会范围内筹集社会保险基金,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的再分配方式,使社会成员在横向上彼此互助互济,在纵向上实现不同年龄劳动者的代际赡养、抚育,力求实现收入的“均等化”。这样可以有效地缓和社会矛盾,消除社会不稳定的因素,促进社会秩序的稳定,有利于新型道德观念的建立和延续。 三、和谐的举措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的公共产品供给不足,公共服务体系能力不强。因此,必须解决好人们在年老、患病、失业、工伤、生育以及生活遇到暂时困难时能够获得物质帮助等问题。 1.扩大就业 各级政府应当积极实施发展经济与促进就业并举的战略,不断提升经济增长的就业容量,缓解劳动力总供给和总需求的矛盾。加大对就业困难群体的帮助扶持力度,特别是高度重视“零就业家庭”的就业问题。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和培训,加快提高劳动者的技能和素质,培养能够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多技能、高技能的劳动者。 2.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 社会保险覆盖面是反映社会保障制度实施程度的重要指标。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就是扩大了社会公平。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齐心协力,使社会保险覆盖面迅速扩大。当前,要下大力气把养老、医疗、工伤这三个险种全面覆盖到各种所有制企业和全体职工,不仅做到政策制度全覆盖,而且做到实际参保全覆盖,真正实现全员参保、应保尽保。要针对全社会普遍存在的看病贵、就医难的问题,加快医疗保险的制度改革与完善,使城乡有别的医疗保险的覆盖面更加合理。并应特别注意保障进城务工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权益的落实。 3.发展和谐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现代社会经济生活中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直接关乎和谐社会的建设。近年来我国劳资冲突不断上升,集体争议以每年30%的速度递增,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侵犯。为此,要通过加强制度机制建设,保证劳动关系协调和谐。首先,加强劳动关系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积极推动《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其次,政府有关部门要探讨建立整套应对劳资冲突的化解系统,加快劳动关系协调制度机制建设。再次,加强劳动争议调解体系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建设,使和谐劳资关系的建设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第四,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建立健全权责法定、制度配套、监察高效、保障有力、行为规范、廉洁为民的劳动保障监察体制。 4.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的最后的安全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并适时进行调整确定。政府民政、劳动保障部门应创造条件,不断探索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国家救济、社会帮扶、劳动自救相结合的低保制度与社会保险制度相互补充的有效途径。 5.提高财政社会保障能力 社会保障属于最基本的公共产品。在构建和谐社会中,要加快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步伐,充分发挥公共财政的作用,科学安排和使用社会保障资金,完善就业和再就业的财政支撑体系和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使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的保障有重要的物质基础和财力保证。尤其要把全民低保作为社会保障的第一支柱,保证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以解决市场经济下初次分配造成的社会不公,使全体社会成员能够共享经济发展的成果。 摘要:经济学为社会保障理论与政策实践的发展提供了丰厚的营养,对解决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安排中的某些政策与技术选择难题、构建和谐社会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本文从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出发,从经济学的视角阐述了社会保障和谐论的基本理论及功能作用,提出了为使全体社会成员共享经济发展成果而应重视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及推进实施。 关键词:经济学;社会保障;和谐社会 利益和谐是保证社会和谐的基础,社会保障体系又是实现社会和谐的制度支撑。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编织一张给软弱者以救助、国民以安全感的社会保障网,对促进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十分重要。 社会经济学论文:和谐社会经济学 摘要:无论是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还是在市场经济不发达国家,完全依靠市场机制的自发作用都不可能实现一般均衡的帕累托最优状态。这种情况的存在被称为市场失灵。造成市场失灵的原因是微观经济缺乏效率、宏观经济缺乏稳定性、社会分配缺乏与效率相适应的公平性。要解决这些问题,建设和谐社会,就必须发挥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调节作用,建立统筹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体制机制。 关键词:和谐;社会;经济学 一、构建和谐社会的经济学依据——市场失灵 无论是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还是在市场经济不发达国家,完全依靠市场机制的自发作用都不可能实现一般均衡的帕累托最优状态。这种情况的存在被称为市场失灵。 1.微观经济缺乏效率 市场经济中的调节机制并不一定促使微观经济提高效率。 (1)市场不能满足公共物品的有效供给。另外,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一些投资金额大、回收周期长、经济效益低,同时对国计民生具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如果只是通过市场来供给,同样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 (2)外部效应问题的存在。由于价格体系受到的影响是外来的,存在没有经济报偿的经济交易。这种外部性对消费者和生产者都会产生影响。似乎外部性能够通过双方的讨价还价来解决,但是当交易成本存在时外部性则被视为市场失灵的根源。 (3)自然垄断市场的存在。当提供某种商品的固定成本超过可变成本时,生产者为了长期保证获得稳定的生产资料,就会与上游产业联合或干脆将其兼并入自己的企业中,也就是说在市场的运作下生产必然导致联合,从而导致自然垄断。 2.宏观经济的不稳定性 在经济周期的作用下,国民经济仅靠市场来调节,尤似“孤帆航海”。在市场经济的大海中,一旦面临狂风暴雨般的经济危机、股市崩溃、投机泡沫、金融危机,给予国民经济的打击就可能是致命的。这种不稳定性有时也表现为重复出现的通货膨胀和失业,或消费和投资不平衡。在把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基础性手段的条件下,我国宏观经济运行的稳定性问题并没有完全解决。一旦国内外市场上有些风吹草动,市场调节机制可能失灵的情况下,如果政府又缺乏有力的宏观调控手段,就有可能引起国民经济发展的较大波动。 3.社会分配缺乏与效率相适应的公平性 一个国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始终存在着效率与公平的问题。市场机制不能充分发挥作用,不仅会引起效率低下问题。也可能引起分配不公问题。具体观察我国经济领域的实际情况,一方面存地在比较严重的下岗失业问题、城市居民贫困、农民收入增长缓慢甚至绝对降低的问题;而另一方面又存在腐败、不法收入、税收体制不完善导致高收入阶层没有及时足量纳税,社会分配不公等问题。城乡差别、区域差别、行业差别仍然广泛存在。近年来,在经济和国民收入快速增长,居民消费的恩格尔系数正在不断地下降的同时,同期基尼系数却在不断攀升。这表明我国收入分配的差距已经拉大。 二、构建和谐社会的主体——政府 现代市场经济是市场经济与公共经济的混合经济。公共经济就是政府经济,它研究的是政府部门为弥补市场缺陷的职能活动。也就是说,政府是弥补市场失灵的主体,而市场失灵又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依据,因此,政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主体。 1.政府经济是弥补市场失灵的主体 (1)政府是提供公共物品的经济主体。通过基础设施建设以保证整个国民经济有良好的“硬件条件”。同时,政府可以承担那些投资规模大、资金回收期长而又是对经济发展起重大影响作用的项目,如国防建设、教育、医疗卫生等。这样,既解决了市场不能提供公共物品的有效供给问题,保证了国民经济正常运行。同时,政府投资在过程中还可以解决相当一部分下岗工人的再就业问题,也可以带动其他相关产业的投资和生产,从而推动经济的繁荣。 (2)政府可以通过建立良好的政治、经济、法律等制度和具体的运行体制,制定各级各类中长期的发展规划,降低交易成本,为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软条件”。制度或体制是一个国家经济正常运行的基本保障,如缺乏良好的激励制度,个人或企业的勤奋劳作未能获得应有的报酬,就会降低其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小而言之是企业的损失,若社会的大气候如此,损失的就是国家了。 (3)政府可以利用利率、国债、汇率、税收、预算等经济调控手段来“熨平”经济周期,使经济导入持续稳定的发展。凯恩斯的国家干预使西方世界走出了20世纪30年代的大萧条;1998年以来我国政府的积极财政政策的稳健的货币政策支撑,我国顺利走过了亚洲金融危机的岁月,而且7年来一直保持7%以上的GDP的增长率,成为世界经济的“一枝独秀”。(4)政府可以通过收入政策、税收政策和其他相关政策,努力缩小地区、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的差距。通过加强对区域发展的协调和指导,积极推进西部大开发,有效发挥中部地区综合优势,支持中西部地区加快改革发展,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鼓励东部有条件地区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在收入分配方面,政府要进行效率与公平兼顾的导向,通过政策的倾斜,对不同地区的社会成员之间进行公平与否评价和调整。 2.政府经济是不和谐因素的主体。目前,我国存在众多的不和谐因素,主要表现有以下几方面。 (1)就业问题严重。据有关部门估算,在宏观经济运行三大指标中,就业指标最不理想,城镇真实的人口失业率从2003年的10.99%上升到了2005年的11.45%. (2)国内的不平等程度加剧。2004年虽然农民收入增速达近几年的最高点,但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扩大势头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贫富差距严重。 (3)“三农”问题依然是最大的发展难题。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推进,部分处于城市边缘地带的郊区镇、村逐步被划入城市市区管理,农民变身市民。如果城市不能为他们创造就业岗位,他们就会变成城市贫民,这种情况应引起警惕。 (4)社会安全网问题。中国的问题不仅仅在于失业率高和社会差距不断拉大,而在于缺乏一个覆盖全社会的安全网。第五教育不平等将影响我国长期发展与和谐。在当前形势下,教育问题必须从社会发展中单独分离出来研究和解决。现在看来,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教育产业化、卫生产业化甚至社会事业产业化的目标和政策实际上是很模糊的,其模糊性主要表现在缺乏对于目的和手段的准确界定。 以上不和谐因素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导因素是政府,因为这些问题都是微观经济主体所无能为力的社会问题,其解决当然也就应当具有社会经济管理职能的政府担当此任。 三、构建和谐社会的关健——政府改革 政府既然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主体,而在现实社会中又存在众多的不和谐因素。那么,如何加快政府改革就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关健。 1.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完善制度建设 从现阶段的实际出发,逐步制定和形成不同层次的、系统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通过建章立制。为政府自身行为、社会活动和公共事业的发展提供科学的规则,为公共管理的社会化和公共服务的市场化提供制度安排。在制度的保证之下,应重点提高政府自身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政府引导管理其他组织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 (1)要强化公共服务能力,健全公共服务体系。 (2)不断提高社会管理水平的能力,完善人口和就业管理,加强社区管理,改进社会管理方式。 (3)要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能力,搞好市场监督和管理。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强化政府对社会秩序特别是市场秩序的监管功能。四是加强政府部门的专业化建设,依法行政。科学行政,提高行政效率。 2.推动建立统筹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体制机制 按照统筹方略,结合实际,从根本上解决社会发展滞后于经济发展的问题。构建现代化国民教育体系和终身教育体系。在保障基础教育的同时,要不断提高高层人才的培养能力,加快培育高水平专业技术教育体系。要加强基础研究和高技术研究,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进一步改革公共卫生管理体制,提高地区公共卫生服务水平和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能力。尽快建成覆盖城乡、功能完善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体系。注重改善农村医疗卫生条件。深化文化体制改革,逐步建立党委领导、政府管理、行业自律、企事业单位依法运营的文化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逐步理顺收入分配关系,最大程度地降低社会风险。 3.推动建立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体制机制 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战略是政府的长远目标,也是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必然选择。在发展中优化经济布局,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增长方式,是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主要手段。要切实改变区域产业结构趋同现象,形成各具特色、整体协调的产业布局。要大力发展节材、节能、节水、节地、环境友好的高新技术,大力发展绿色制造业、服务业和环保产业,逐步形成环境友好的产业结构,推动发展模式从资源依赖和投资驱动为主向资源集约和创新驱动的模式转变。要创建环境资源市场,有效降低治理成本。要积极拓展利用全球资源的空间,有效缓解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的矛盾。 社会经济学论文:节水型社会经济学 摘要:本文从资源的稀缺性出发,提出了“丰水”地区优化水资源配置的必要性,进而指出“丰水”地区建设节水型社会的重要意义;然后,通过对生产函数的描述,直观反映了“丰水”地区建设节水型社会的过程与效果;最后,在前面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丰水”地区建设节水型社会的建议。供都江堰灌区等“丰水”地区参考。 关键词:丰水节水型社会建设经济学 目前,全社会对于水资源形势和节约用水的认识正在不断提高,然而在“丰水”地区是否应建设节水型社会的问题上,人们却仍存在着不同的看法。对于“丰水”地区建设节水型社会,有的人不关心,有的人不支持,甚至还有的人只把它作为要项目、要资金的“口号”……“丰水”地区为什么要建设节水型社会,如何建设节水型社会?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理论与实践问题。本文试图运用经济学方法分析“丰水”地区节水型社会建设的必要性和动力等问题,推进人们对“丰水”地区节水型社会建设的认识。 一、资源稀缺性与“丰水”地区优化水资源配置 水作为人类生存不可或缺的战略资源,其总量与可利用量是十分有限的。随着自然环境的变化,人类生产、生活水平的提高,可用水资源(下称水资源)已经变得越来越稀缺。对水资源稀缺性的认识决定了我们必须要对水资源进行优化配置。 水资源的稀缺是长期的、全局的、绝对的,水资源的丰沛是短期的、局部的、相对的。个别地区虽然习惯上被称为“丰水地区”,但并不意味着其可以利用的水资源是无限的。第一,“丰水”是相对的,它只是相对于其它地区“不缺水”,也就是说该地区可能是“相对缺水”。(“丰水”是一个大家广泛使用却没有严格界定的术语,水文学在多年平均径流量的基础上提出了丰水年(期)、平水年(期)和枯水年(期)的概念,现实中,人们约定俗成地把长江流域以南称为“丰水”地区,这是相对而言的。笔者认为是否“丰水”应视水资源的供需两方面而定,同时这是一个具有动态性质的概念);第二,该地区水资源在时空分布上极可能是不平衡的,例如四川省水资源就具有时空分布不均的特性;第三,水资源形势正在由“丰水”向“缺水”转化,这不仅包括自然条件的变化,用水需求量的提高,还包括人为污染造成可用水资源量的减少;第四,如果水成为商品,那么该地区对水商品的供给将是有限的。 因此,就“丰水”地区而言,虽然在某些情况下无用水之忧,但并不等于水资源不稀缺。既然水资源稀缺,那么就有必要优化配置。这里的优化既包括局部的优化,也包括全局的优化。局部的优化指在“丰水”地区内的不同地方和时期之间优化水资源配置。全局的优化则是指在“丰水”和缺水地区之间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 二、优化水资源配置与“丰水”地区建设节水型社会 建设“节水型社会”的提出有其深刻的社会历史背景。在此之前,人们首先提出的是“节约用水”。作为“缺水”的应对之策,其目的主要是节约水资源用量。随着对水资源形势和经济社会发展认识的进一步深化,“建设节水型社会”作为一项重大战略,提上了议事日程。 “节水型社会”充分地体现了优化水资源配置的思想。节约水资源用量只是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浅层特征,而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实现用水效益的最大化,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最终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才是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根本目标。 “节水型社会”是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的有效战略措施。传统的主要依靠行政措施推动节水的做法,手段单一,管理体系不健全,公众参与程度不够,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节水型社会”通过建立以水权、水市场理论为基础的水资源管理体制,形成以经济手段为主的节水机制,能够提高全社会的自觉节水意识,把节水工作贯穿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的全过程,从根本上改变节水乏力的状况。 “丰水”地区建设“节水型社会”是其优化水资源配置的必由之路。 首先,就局部优化而言,“丰水”地区建设节水型社会势在必行。由于“相对缺水”的存在、水资源在季节分配上的不平衡、“丰水”向“缺水”转化的动态性,“丰水”地区同样面临着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效益,促进经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任务。那种认为“我们这里不会缺水,没必要建设节水型社会”的观点是一种短视的行为。 其次,就全局优化而言,节水型社会建设是“丰水”地区优化水资源配置的动力和保障。全局的优化并不必然带来局部的优化。局部的边际成本和收益不等于全局的边际成本和收益,“丰水”地区就没有自觉、自愿节约用水的动力。初始水权的确立和水市场的建立,使节约出来的水转化为商品,转化为经济效益,从而使“丰水”地区的边际成本和收益与全局的边际成本和收益趋于一致,为“丰水”地区节水提供了动力,同时也保护了“丰水”地区节水的积极性。 三、“丰水”地区建设节水型社会的经济学描述 为了对“丰水”地区建设节水型社会的情况进行直观的反映,笔者将“丰水”地区节水型社会建设的经济效果描绘如下。 (一)静态的初始生产曲线 设静态下全社会初始生产函数为F(X),其中F(X)代表产量,X代表水资源用量。 一般情况下,图中横轴代表水资源用量,纵轴代表产量。生产函数曲线BAC代表了在一定的生产水平下,水资源用量与经济效益的关系。 BA段边际产量递增,随着水资源用量的增加,产量逐渐增加;水资源用量达到A,产量达到最大;AC段边际产量递减,随着水资源用量的继续增加,产量逐渐减少。由于AC段中,水资源用量是可控的(用多少水,由人决定,用多了,可以把用水量减下去,洪涝灾害除外),故用虚线表示。 (二)缺水地区建设节水型社会描述 假设缺水地区生产函数与全社会相同,水资源用量受到水资源量的限制,最大水资源量为d,那么其产量只能达到D点,无法达到A点。该地区通过建设节水型社会,提高了水资源利用效率,改变了初始的生产函数,则形成了新的曲线B‘A’C‘。 该社会通过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生产函数变为F‘(X),生产函数曲线改变为B’A‘C’,从而在可用水资源量为d时,实现了比过去D点高得多的产量D‘。我们把BAC向B’A‘C’的转变视为节水型社会建设的过程。 可从我国的现实中找到例证。1991年以来,我国耕地平均每年因干旱受灾减产粮食280亿公斤,城市、工业缺水60亿立方米,影响工业产值2300亿元。由于缺水,我国的生产函数曲线达不到最优点A.与此同时,我国万元GDP用水量2002年为537立方米,是世界平均水平的4倍,这说明我们完全有可能改善生产函数,在缺水的情况下,通过建设节水型社会,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实现高得多的GDP. (三)“丰水”地区建设节水型社会描述 以都江堰市为“丰水”地区代表,在现有的用水水平或者说生产函数下,可用水资源量有时为d(不妨设为最小值),小于最佳需求量a,有时为e(不妨设为最大值),大于最佳需求量a.在后一种情况下,为了达到经济效益的最大值,都江堰市放弃了多余水量,故其产量在D和A之间变动。 都江堰市建立节水型社会也可能会出现两种不同的效果。 建立了如缺水地区的生产函数,通过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益和效率,实现在较少的可用水资源量X下的较高产量F‘(X),如:在d下的产量D’。这时,一方面,实现了较高的产量F‘(X),(F’(X)属于[D‘,A’]);另一方面,节省了水资源e-X((e-X)属于[0,e-d]),进入水市场,带来了直接经济效益(未考虑初始水权界定限制)。 另建立了新的生产函数,通过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实现在较多的可用水资源量X下的较高的产量F‘(X)。这时,一方面,实现了较高的产量F’(X)(F‘(X)属于[D’,E])‘;另一方面,节省了水资源e-X((e-X)属于[0,e-d]),进入水市场,带来了直接经济效益(未考虑初始水权界定限制)。 总之,促使生产函数优化的过程就是“丰水”地区节水型社会建设的过程。虽然这个过程漫长而复杂,需要应对各种影响因素的变化以及带来的各种风险,但是描述,我们可以看到,“丰水”地区建设节水型社会的经济效益是显而易见的。 四、推进“丰水”地区节水型社会建设的对策思考 上面的分析对生产函数进行了简化,以直接地描述节水型社会的过程。实际上产量不仅是用水量的函数,更是其它多个自变量的函数F(X1,X2,X3,X4,X5…),我们可以把X1、X2、X3、X4、X5分别定义为水资源用量、劳动力素质(包括用水意识)、生产技术(包括用水技术)、生产结构(包括用水结构)、经济体制(包括管水体制)等。生产函数之所以能够变化,是众多自变量共同作用的结果。优化生产函数,建设节水型社会也必须从以上众多因素入手。 当前,推进“丰水”地区节水型社会建设首先要提高“丰水”地区政府、企业、公众对水资源形势的认识,充分认识水资源的稀缺性,克服“我们不缺水,不需要节水”的片面观念,增强人们对“丰水”地区建设节水型社会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其次,进一步完善已有的工作手段,改进节约用水工作,提升用水技术和生产结构。制定好流域水资源规划、产业结构调整规划,加大节约用水投入,加强水资源项目建设,实施总量控制定额管理,推行计划用水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推广应用节水技术和器具、实施节水三同时四到位等,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经济、行政手段优化水资源配置。 第三,加大制度创新力度,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建立以水权、水市场理论为基础的水资源管理体制,形成以经济手段为主的节水机制,解决“丰水”地区节水型社会建设成本收益不对称的问题,从根本上建立“丰水”地区优化水资源配置的长效机制。在水权、水市场制度建立之前,建议国家考虑对“丰水”地区节水、调水区调水给予适当的转移支付。 第四,建立健全专职节水工作机构和投入机制,加大节水行业的科研和培训力度,培养高素质的管理队伍,加快节水型社会的建设步伐,提高节水型社会建设的管理水平和质量。 社会经济学论文:社会经济学的研究对象与重建依据 我们把市场竞争中的弱势群体及其转化机制确定为社会经济学的研究对象,包含着前后相关的两个问题,一是市场竞争中的弱势群体范畴是怎么来的;二是这样思考的依据是什么。 1、市场竞争中的弱势群体范畴来源 中国市场化取向改革的20多年里,对于“三农”问题,中共中央发了7个“一号文件”;失业问题,社会除了逐步建立和完善保障制度之外,央行等4家宏观决策机构于2002年12月,颁布了《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中小企业问题,政府更是做出了不懈的努力,直至2002年6月29日“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这样,对它们进行科学抽象和综合研究,就存在一个客观的现实基础;把这些群体共同面临的生存和发展环境,共同的生产和交换活动,共同的要求和愿望,抽象出来进行综合研究,是理论工作者责无旁贷的使命。这就是市场竞争中的弱势群体范畴对象及来源。 市场竞争中的弱势群体与社会保障意义上的弱势群体不同。第一,前者具体是指农民、失业工人、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主,偏重于对象的机会缺失,后者具体是指老、弱、病、残以及妇女和儿童,偏重于对象的生理特点;第二,前者一般都有劳动能力,一部分人还有科技能力和管理能力,其中不乏创造性人才,需要的是公平、合理的机会,后者一般都缺乏生存和发展的能力,需要的是社会的救济和关爱;所以第三,研究前者的目的为了发现、发明或创建新的社会运行机制,研究后者的目的是为了完善社会分配救助办法。 我们之所以把市场竞争中的弱势群体与社会保障意义上弱势群体区别开来,目的之一就是要把社会经济学与福利经济学区别开来。公务员之家版权所有 2、社会经济学重建的确定依据 社会经济学重建的确定依据来自历史的思想材料和现实的社会实践两个方面。 第一,历史的思想材料。任何新的学说必须首先从已有的思想材料出发,重建社会经济学也不例外。我们通过学术检索和学术追踪,确认西斯蒙第是社会经济学的创始人。社会经济学的开山之作虽然叫《政治经济学新原理》,但内容却是反映小生产者的利益并为之服务的知识体系,《共产党宣言》称之为“小资产阶级社会主义”道理也在这里。 第二,现实的社会实践。除了宗教,实证哲学和唯物辩证法都承认,理论来源于实践。即便科学史上没有社会经济学或“小资产阶级社会主义”,我们也要创造这样一种知识体系出来。因为市场竞争中的弱势群体是客观存在,社会为转化市场竞争中的弱势群体出台了那么多的政策和法规,作为理论工作者特别是从事基础研究的理论工作者,不能熟视无睹,必须面对,必须对这种社会现象给予科学解释和系统说明。 到目前为止,社会经济学内部已经形成了两个流派,一个是古典传统“福利导向”的社会经济学,简称“福利学派”;一个是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贝克尔等人在“经济帝国”思想支配下创建的社会经济学,简称“帝国学派”。我们研究方向的定位是“边缘学派”。“边缘学派”与“福利学派”的区别在于,作力点不是社会财富分配不公,而是发现或设计新的社会运行机制,使我们所关注的社会群体有为社会创造更多财富的公平机会;“边缘学派”与“帝国学派”的区别在于,作力点不是分析解剖妨碍人们“清休”、影响人们安全的各种社会现象,而是要对形成物欲横流、以强凌弱社会的运行机制进行全面反思。 社会经济学论文:网络时代社交的社会经济学 计算Facebook的路数的“棋谱”有两门,分别是社会学和经济学。社交网络这盘棋,棋路与其它的棋非常不同。一方面,要有经济学家的算路,否则就会象推特那样,叫好不叫座;另一方面,要有社会学家的算路,否则就会象Myspace那样“速灭杀丁”。 鉴于国内还看不到一家SNS(社会网络化服务)可以很好平衡这门算路,后来者目前就有一个很好的居上机会,通过掌握深入的算路,提前发现未来商机,实现咸鱼翻身。 沿着Facebook的方向,再往前走几步,我们将期待怎样的未来? 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借助理论。如果把人生比成一盘棋,理论家好比支招的人,他可以比下棋的人多算几步、甚至十几步、几十步。 计算Facebook的路数的“棋谱”有两门,分别是社会学和经济学。社交网络这盘棋,棋路与其它的棋非常不同。一方面,要有经济学家的算路,否则就会象推特那样,叫好不叫座;另一方面,要有社会学家的算路,否则就会象Myspace那样“速灭杀丁”。 鉴于国内还看不到一家SNS(社会网络化服务)可以很好平衡这门算路,后来者目前就有一个很好的居上机会,通过掌握深入的算路,提前发现未来商机,实现咸鱼翻身。 网络社交的理论界桩 网络时代的社交有其特殊的社会和经济学意义,从社会学和经济学角度我们都可以了解到网络社交的重要性,而社会学和经济学也必须面对自己在网络社交时代的新发展。 具体聚焦到网络社交这个主题上来,我们发现“棋谱”或“菜谱”相当多,首先需要梳理一下。社会学与经济学的交叉,依重心的不同,形成两类差异很大的学科,一类叫社会经济学,以经济人为重心;一类叫经济社会学,以社会人为重心。 社会经济学,又称社会问题经济学(如夏普等《社会问题经济学》第18版),内部已经形成了两个流派:一个是古典传统“福利导向”的社会经济学,简称“福利学派”。国内这一分支的(如白雪秋 、宋国兴主编《社会经济学》)与夏普一样,主要研究弱势群体利益相关的贫困、失业、环境污染、走私等社会问题,与社交网络无关;一个是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贝克尔等人在“经济帝国”思想支配下创建的社会经济学,简称“帝国学派”,从经济人角度研究成瘾等社会行为背后的理性选择。 经济社会学,又称新经济社会学,以别于早期的经济社会学。主要分为两个流派,一个是低度社会化理论,主要从交易费用角度在经济学中引入社会因素,如威廉姆森的制度经济分析,国内是汪和建的《迈向中国的新经济社会学》。一个是过度社会化的观点。 如果以棋谱比喻,社会经济学注重“实地”,经济社会学注重“外势”;如果以菜谱比喻,社会经济学偏重“炒菜”,强调物化的因素,经济社会学偏重 “汤菜”,强调人化(或文化)的因素。 在所有这些理论中,最有助于我们分析象Facebook这样的SNS的理论,无疑是新经济社会学这一支,包括格兰诺维特的理论(代表作《镶嵌:社会网与经济行动》),国内有张其仔的《新经济社会学》。因为它们与网络社交的关系最相关。 旧经济社会学与新经济社会学的最大区别,就在网络理论的有无。“新”主要新在网络上。这个网络虽然本意不是指互联网,但与SNS关系更为密切,因为它是指人际互动网络。 格兰诺维特的社会网理论,有别于低度社会化理论之处在于,他不认同交易费用的决定作用,因为认为那太经济化、物化,而强调信任在网络中的作用,也就是强调人心的作用。但格兰诺维特又不同于一般社会学家以一般道德的观点解释诚实行为,认为那过于社会化,“人”化,而强调在人与人互动中产生的信任起决定作用,有点象经济学中强调的有限重复博弈对合作的影响。 打下上述这些算路上的关键界桩,我们就可以深入实质性的分析,看理论为网络社会提供了什么指引,而网络社交又给理论出了哪些难题。 网络社交中的深度判断 1、仅有关系不行,还要有信任 中国是个非常讲关系的国家,格兰诺维特在建立社会网理论时,特别看好中国。他说“研究社会网的社会学”“应该在中国社会的研究中占有重要的一席”。据说他爱吃中国菜,而且还能在一家一家中餐厅中比较出正宗与否。于是纽约州立大学石溪分校的中国学生,轮流请吃,关系大为密切。以致美国学生大为吃醋,说他爱中国学生甚于美国学生。 关系并不是社会学的专利,经济学中也有关系。当关系作为社会概念最初引入经济学时,还不能同经济人行为区别开来。经济学中讲的关系是契约关系,是基于原子论的一个个孤立个人之间的物化关系。 在网络社交实践中,我们看到一种竞争,就是以Facebook为代表的熟人网络与Myspace为代表的生人网络之间的竞争。按照契约关系理论以社会化为优先的标准,熟人网络是低级的,因为是私人关系;生人网络才是高级的,因为是公共关系。后者比前者的社会化程度高。因此应该是Myspace赢,而Facebook输。但实际情况并不是这样。我在Myspace死亡前半年提前给他总结的第一位死因就在这里:“Facebook的理念是分享,发展的是熟人之间的关系,做的是礼品经济;Myspace的理念则是发现,发展的是生人之间的关系,做的社会化。Myspace把SNS误解为社会化,是主要死因。SNS的本质是社会资本,即关系加信任,相比较而言,二者都有关系,但Myspace缺信任,因此天然有残缺。” 我个人一直认为,把SNS当作社会化,是一个SNS从业者至今仍存在的极大思维误区。它与扎克伯克关于SNS的原创思路正好相反。坚持认为SNS是社会化模式,会由于理论基本面上的失误,导致商业实际操作上的两方面误区。一是社会化必然导向认为公共关系高于私人关系,把这一点绝对化,会把社会网操作成经济网,而失去社会网的内在活力。二是社会化会必然导向以交易成本最低为取向,而失于发挥信任对网络的增值作用。契约本质上是非信任关系,是在信任度为零条件下进行交易的原则。信任一直被排除在经济学之外。按此逻辑操作,难以把建立信任这种基于“社会”的长处和优势真正引入经济。 我们从理论上总结出的SNS以生命换来的教训,格兰诺维特在互联网出现之前,就提前预言了。问题在于搞互联网的不爱看书,也不爱通过杂志学习知识,而偏爱拿自己的小命耍着玩。我们现在来看格兰诺维特在四十年前指出的导致Myspace死亡的问题的理论根源所在。他在批评经济与社会结合中的“低度社会化”倾向时,指出其中基本面上的问题在于过度迷信“经济”,而忽视“社会”。 以经济方式,外在地处理信任问题是否可行?威廉姆森用交易费用理论对待网络关系中的诚信,有一个严重问题:它直接在理论基本面上,就会产生与网络模式冲突的悖论。格兰诺维特揪住威廉姆森《市场及科层》中基本观点上的一个致命问题不放。这就是,威廉姆森交易费用理论将直接导致以科层制,而不是扁平化网络来处理信任和网络欺诈。格兰诺维特讥之为缺乏文化的“利维坦”。我们不可想象SNS为解决诚信问题,而诉诸科层制的办法。现在小结一下,社会学和经济学在交叉融合中,对网络社交提出的第一个指导性的意见在于,把异质关系网络和信任,作为社会人特有的长处加以吸收。按照社会网理论推论,网络社交中的关系应该不是指契约关系。可以认为,网络社交所建立的关系,是有别于“你是你,我是我”的契约关系,而属于“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非契约关系。不是物化的关系,而是人化的关系。这里与经济相对的社会,不应被理解为社会化,而应理解为与物相对的心,即与物化理性相对的人本。 社会经济学论文:和谐社会经济学的构建方式分析 【摘要】无论是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还是在市场经济不发达国家,完全依靠市场机制的自发作用都不可能实现一般均衡的帕累托最优状态。这种情况的存在被称为市场失灵。造成市场失灵的原因是微观经济缺乏效率、宏观经济缺乏稳定性、社会分配缺乏与效率相适应的公平性。要解决这些问题,建设和谐社会,就必须发挥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调节作用,建立统筹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体制机制。 【关键词】和谐,社会,经济学 一、构建和谐社会的经济学依据 1.微观经济缺乏效率。市场经济中的调节机制并不一定促使微观经济提高效率。市场不能满足公共物品的有效供给。另外,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一些投资金额大、回收周期长、经济效益低,同时对国计民生具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如果只是通过市场来供给,同样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外部效应问题的存在。由于价格体系受到的影响是外来的,存在没有经济报偿的经济交易。这种外部性对消费者和生产者都会产生影响。似乎外部性能够通过双方的讨价还价来解决,但是当交易成本存在时外部性则被视为市场失灵的根源。 2.宏观经济的不稳定性。在经济周期的作用下,国民经济仅靠市场来调节,尤似“孤帆航海”。在市场经济的大海中,一旦面临狂风暴雨般的经济危机、股市崩溃、投机泡沫、金融危机,给予国民经济的打击就可能是致命的。这种不稳定性有时也表现为重复出现的通货膨胀和失业,或消费和投资不平衡。在把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基础性手段的条件下,我国宏观经济运行的稳定性问题并没有完全解决。一旦国内外市场上有些风吹草动,市场调节机制可能失灵的情况下,如果政府又缺乏有力的宏观调控手段,就有可能引起国民经济发展的较大波动。 3.社会分配缺乏与效率相适应的公平性。一个国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始终存在着效率与公平的问题。市场机制不能充分发挥作用,不仅会引起效率低下问题。也可能引起分配不公问题。具体观察我国经济领域的实际情况,一方面存地在比较严重的下岗失业问题、城市居民贫困、农民收入增长缓慢甚至绝对降低的问题;而另一方面又存在腐败、不法收入、税收体制不完善导致高收入阶层没有及时足量纳税,社会分配不公等问题。城乡差别、区域差别、行业差别仍然广泛存在。近年来,在经济和国民收入快速增长,居民消费的恩格尔系数正在不断地下降的同时,同期基尼系数却在不断攀升。这表明我国收入分配的差距已经拉大。 二、构建和谐社会的主体 1.政府经济是弥补市场失灵的主体 一是政府是提供公共物品的经济主体。通过基础设施建设以保证整个国民经济有良好的“硬件条件”。同时,政府可以承担那些投资规模大、资金回收期长而又是对经济发展起重大影响作用的项目,如国防建设、教育、医疗卫生等。这样,既解决了市场不能提供公共物品的有效供给问题,保证了国民经济正常运行。同时,政府投资在过程中还可以解决相当一部分下岗工人的再就业问题,也可以带动其他相关产业的投资和生产,从而推动经济的繁荣。 二是政府可以通过建立良好的政治、经济、法律等制度和具体的运行体制,制定各级各类中长期的发展规划,降低交易成本,为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软条件”。制度或体制是一个国家经济正常运行的基本保障,如缺乏良好的激励制度,个人或企业的勤奋劳作未能获得应有的报酬,就会降低其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小而言之是企业的损失,若社会的大气候如此,损失的就是国家了。 三是政府可以利用利率、国债、汇率、税收、预算等经济调控手段来“熨平”经济周期,使经济导入持续稳定的发展。凯恩斯的国家干预使西方世界走出了20世纪30年代的大萧条;1998年以来我国政府的积极财政政策的稳健的货币政策支撑,我国顺利走过了亚洲金融危机的岁月,而且7年来一直保持7%以上的GDP的增长率,成为世界经济的“一枝独秀”。 2.政府经济是不和谐因素的主体。目前,我国存在众多的不和谐因素,主要表现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国内的不平等程度加剧。2004年虽然农民收入增速达近几年的最高点,但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扩大势头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贫富差距严重。 二是“三农”问题依然是最大的发展难题。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推进,部分处于城市边缘地带的郊区镇、村逐步被划入城市市区管理,农民变身市民。如果城市不能为他们创造就业岗位,他们就会变成城市贫民,这种情况应引起警惕。 三是社会安全网问题。中国的问题不仅仅在于失业率高和社会差距不断拉大,而在于缺乏一个覆盖全社会的安全网。教育不平等将影响我国长期发展与和谐。在当前形势下,教育问题必须从社会发展中单独分离出来研究和解决。现在看来,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教育产业化、卫生产业化甚至社会事业产业化的目标和政策实际上是很模糊的,其模糊性主要表现在缺乏对于目的和手段的准确界定。 以上不和谐因素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导因素是政府,因为这些问题都是微观经济主体所无能为力的社会问题,其解决当然也就应当具有社会经济管理职能的政府担当此任。 三、构建和谐社会的关健――政府改革 1.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完善制度建设。从现阶段的实际出发,逐步制定和形成不同层次的、系统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通过建章立制。为政府自身行为、社会活动和公共事业的发展提供科学的规则,为公共管理的社会化和公共服务的市场化提供制度安排。在制度的保证之下,应重点提高政府自身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政府引导管理其他组织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要强化公共服务能力,健全公共服务体系。不断提高社会管理水平的能力,完善人口和就业管理,加强社区管理,改进社会管理方式。要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能力,搞好市场监督和管理。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强化政府对社会秩序特别是市场秩序的监管功能。四是加强政府部门的专业化建设,依法行政。科学行政,提高行政效率。 2.推动建立统筹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体制机制。按照统筹方略,结合实际,从根本上解决社会发展滞后于经济发展的问题。构建现代化国民教育体系和终身教育体系。在保障基础教育的同时,要不断提高高层人才的培养能力,加快培育高水平专业技术教育体系。要加强基础研究和高技术研究,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进一步改革公共卫生管理体制,提高地区公共卫生服务水平和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能力。尽快建成覆盖城乡、功能完善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体系。注重改善农村医疗卫生条件。深化文化体制改革,逐步建立党委领导、政府管理、行业自律、企事业单位依法运营的文化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逐步理顺收入分配关系,最大程度地降低社会风险。 3.推动建立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体制机制。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战略是政府的长远目标,也是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必然选择。在发展中优化经济布局,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增长方式,是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主要手段。要切实改变区域产业结构趋同现象,形成各具特色、整体协调的产业布局。要大力发展节材、节能、节水、节地、环境友好的高新技术,大力发展绿色制造业、服务业和环保产业,逐步形成环境友好的产业结构,推动发展模式从资源依赖和投资驱动为主向资源集约和创新驱动的模式转变。要创建环境资源市场,有效降低治理成本。要积极拓展利用全球资源的空间,有效缓解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的矛盾。 社会经济学论文:和谐社会经济学分析 【摘要】无论是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还是在市场经济不发达国家,完全依靠市场机制的自发作用都不可能实现一般均衡的帕累托最优状态。这种情况的存在被称为市场失灵。造成市场失灵的原因是微观经济缺乏效率、宏观经济缺乏稳定性、社会分配缺乏与效率相适应的公平性。要解决这些问题,建设和谐社会,就必须发挥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调节作用,建立统筹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体制机制。 【关键词】和谐,社会,经济学 一、构建和谐社会的经济学依据 无论是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还是在市场经济不发达国家,完全依靠市场机制的自发作用都不可能实现一般均衡的帕累托最优状态。这种情况的存在被称为市场失灵。 1.微观经济缺乏效率。市场经济中的调节机制并不一定促使微观经济提高效率。市场不能满足公共物品的有效供给。另外,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一些投资金额大、回收周期长、经济效益低,同时对国计民生具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如果只是通过市场来供给,同样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外部效应问题的存在。由于价格体系受到的影响是外来的,存在没有经济报偿的经济交易。这种外部性对消费者和生产者都会产生影响。似乎外部性能够通过双方的讨价还价来解决,但是当交易成本存在时外部性则被视为市场失灵的根源。 2.宏观经济的不稳定性。在经济周期的作用下,国民经济仅靠市场来调节,尤似“孤帆航海”。在市场经济的大海中,一旦面临狂风暴雨般的经济危机、股市崩溃、投机泡沫、金融危机,给予国民经济的打击就可能是致命的。这种不稳定性有时也表现为重复出现的通货膨胀和失业,或消费和投资不平衡。在把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基础性手段的条件下,我国宏观经济运行的稳定性问题并没有完全解决。一旦国内外市场上有些风吹草动,市场调节机制可能失灵的情况下,如果政府又缺乏有力的宏观调控手段,就有可能引起国民经济发展的较大波动。 3.社会分配缺乏与效率相适应的公平性。一个国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始终存在着效率与公平的问题。市场机制不能充分发挥作用,不仅会引起效率低下问题。也可能引起分配不公问题。具体观察我国经济领域的实际情况,一方面存地在比较严重的下岗失业问题、城市居民贫困、农民收入增长缓慢甚至绝对降低的问题;而另一方面又存在腐败、不法收入、税收体制不完善导致高收入阶层没有及时足量纳税,社会分配不公等问题。城乡差别、区域差别、行业差别仍然广泛存在。近年来,在经济和国民收入快速增长,居民消费的恩格尔系数正在不断地下降的同时,同期基尼系数却在不断攀升。这表明我国收入分配的差距已经拉大。 二、构建和谐社会的主体 现代市场经济是市场经济与公共经济的混合经济。公共经济就是政府经济,它研究的是政府部门为弥补市场缺陷的职能活动。也就是说,政府是弥补市场失灵的主体,而市场失灵又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依据,因此,政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主体。 1.政府经济是弥补市场失灵的主体 一是政府是提供公共物品的经济主体。通过基础设施建设以保证整个国民经济有良好的“硬件条件”。同时,政府可以承担那些投资规模大、资金回收期长而又是对经济发展起重大影响作用的项目,如国防建设、教育、医疗卫生等。这样,既解决了市场不能提供公共物品的有效供给问题,保证了国民经济正常运行。同时,政府投资在过程中还可以解决相当一部分下岗工人的再就业问题,也可以带动其他相关产业的投资和生产,从而推动经济的繁荣。 二是政府可以通过建立良好的政治、经济、法律等制度和具体的运行体制,制定各级各类中长期的发展规划,降低交易成本,为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软条件”。制度或体制是一个国家经济正常运行的基本保障,如缺乏良好的激励制度,个人或企业的勤奋劳作未能获得应有的报酬,就会降低其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小而言之是企业的损失,若社会的大气候如此,损失的就是国家了。 三是政府可以利用利率、国债、汇率、税收、预算等经济调控手段来“熨平”经济周期,使经济导入持续稳定的发展。凯恩斯的国家干预使西方世界走出了20世纪30年代的大萧条;1998年以来我国政府的积极财政政策的稳健的货币政策支撑,我国顺利走过了亚洲金融危机的岁月,而且7年来一直保持7%以上的GDP的增长率,成为世界经济的“一枝独秀”。 2.政府经济是不和谐因素的主体。目前,我国存在众多的不和谐因素,主要表现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国内的不平等程度加剧。2004年虽然农民收入增速达近几年的最高点,但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扩大势头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贫富差距严重。 二是“三农”问题依然是最大的发展难题。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推进,部分处于城市边缘地带的郊区镇、村逐步被划入城市市区管理,农民变身市民。如果城市不能为他们创造就业岗位,他们就会变成城市贫民,这种情况应引起警惕。 三是社会安全网问题。中国的问题不仅仅在于失业率高和社会差距不断拉大,而在于缺乏一个覆盖全社会的安全网。教育不平等将影响我国长期发展与和谐。在当前形势下,教育问题必须从社会发展中单独分离出来研究和解决。现在看来,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教育产业化、卫生产业化甚至社会事业产业化的目标和政策实际上是很模糊的,其模糊性主要表现在缺乏对于目的和手段的准确界定。 以上不和谐因素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导因素是政府,因为这些问题都是微观经济主体所无能为力的社会问题,其解决当然也就应当具有社会经济管理职能的政府担当此任。 三、构建和谐社会的关健――政府改革 政府既然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主体,而在现实社会中又存在众多的不和谐因素。那么,如何加快政府改革就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关健。 1.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完善制度建设。从现阶段的实际出发,逐步制定和形成不同层次的、系统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通过建章立制。为政府自身行为、社会活动和公共事业的发展提供科学的规则,为公共管理的社会化和公共服务的市场化提供制度安排。在制度的保证之下,应重点提高政府自身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政府引导管理其他组织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要强化公共服务能力,健全公共服务体系。不断提高社会管理水平的能力,完善人口和就业管理,加强社区管理,改进社会管理方式。要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能力,搞好市场监督和管理。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强化政府对社会秩序特别是市场秩序的监管功能。四是加强政府部门的专业化建设,依法行政。科学行政,提高行政效率。 2.推动建立统筹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体制机制。按照统筹方略,结合实际,从根本上解决社会发展滞后于经济发展的问题。构建现代化国民教育体系和终身教育体系。在保障基础教育的同时,要不断提高高层人才的培养能力,加快培育高水平专业技术教育体系。要加强基础研究和高技术研究,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进一步改革公共卫生管理体制,提高地区公共卫生服务水平和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能力。尽快建成覆盖城乡、功能完善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体系。注重改善农村医疗卫生条件。深化文化体制改革,逐步建立党委领导、政府管理、行业自律、企事业单位依法运营的文化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逐步理顺收入分配关系,最大程度地降低社会风险。 3.推动建立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体制机制。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战略是政府的长远目标,也是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必然选择。在发展中优化经济布局,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增长方式,是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主要手段。要切实改变区域产业结构趋同现象,形成各具特色、整体协调的产业布局。要大力发展节材、节能、节水、节地、环境友好的高新技术,大力发展绿色制造业、服务业和环保产业,逐步形成环境友好的产业结构,推动发展模式从资源依赖和投资驱动为主向资源集约和创新驱动的模式转变。要创建环境资源市场,有效降低治理成本。要积极拓展利用全球资源的空间,有效缓解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的矛盾。 社会经济学论文:一个社会经济学角度的观察和思考 [关键词]权力;女性;性别差异 [摘要]女性获得解放来自政府政策的支持与自身对其生育行为的控制,接受更多教育是女性获得权力的有效途径。传统的权力部门是企业和政府部门,通过研究女性高管和女性政府官员,本文对男女在权力部门中的性别差异进行了梳理。研究发现:在企业中,女性能进入企业高管的比例远低于男性,但现存企业女性高管比例和企业价值正相关;女性高管在企业决策方面也和男性存在着显著的不同;而女性政府官员则对于腐败的容忍度更低。 [中图分类号]D4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2826(2013)05-0080-10 一、导言 大量社会学、心理学和经济学的研究表明,女性和男性之间的性别差异显著存在,除了表现在消费、投资,而且还表现在劳动力市场上的性别工资差距以及雇佣差异等等。事实上,全世界范围内女性的收入都低于男性。在欧盟,这个差距大概是15%,而在英国,这个差距为17%,美国的性别收入差距为23%。更有甚者,根据联合国的报告,这个差距在发展中国家会更大:在亚洲,这个差异大约为35%,而在非洲大约为46%,在拉丁美洲,该差异会达到51%。而且这种差距无所不在,其差异由多个内在因素导致。比如,行业差异、职业差异以及职位差异都会导致性别收入差异。一项研究发现,当女性走上企业高层后,其性别收入差距会变得更大,男女高管的性别收入差异甚至能达到30%。 这一系列数据说明,性别歧视不容忽视,而如何对其进行经验检验,从贝克尔(Becker,1957)和阿罗(Arrow,1973)的研究开始,主要集中在两个群体的收入不平等上,但很少有研究考虑到雇佣过程中的歧视行为。然而,事实上,很多领域和职业都被揭示存在基于性别差异的工作雇佣过程差异。比如说,戈尔丁和罗斯(Goldin and Rouse,2000)通过研究交响乐团的招聘发现,当在主考人和应聘者之间拉一道帘子,从而采取“盲听”的方法,可以有效减少对于女性音乐家的性别歧视。当然,这从另一面也说明了雇佣过程的确存在着性别歧视。 更进一步地,性别差异还表现在包括风险、竞争以及社会偏好等各个方面,从而影响到人们的决策,进而影响到人们的效用函数,并最终影响其福利状态。研究发现,女性难以和男性以相同的路径抵达其帕累托最优。戈尔丁(Codlin,2004)的研究也表明,女性有工作但是没有职业,女性选择去职场工作更多地是为了生存而非进一步发展。 然而,即便如此,我们也能看到,众多成功女性走上历史舞台,进入包括政治、学术以及企业经营等传统的男性领域,而且取得了不菲的成就。那么,对这些女性而言,性别差异是否依然存在?通过研究这些有权力的女性其成功路径和福利后果,可以进一步探究阻碍女性发展的障碍及瓶颈。而且,上述研究并没有深入探讨这些差异的表现是否是女性和男性自主选择的结果。或者说,如果女性愿意追求和男性在面对选择时相同的结果,现行制度环境是否提供给女性拥有和男性同样的抵达其目的的路径。继而,我们想知道,究竟是什么赋予女性权力,而当拥有了更多发展自身的权力时,女性是否和男性有着同样的表现?怀着这样的疑问,本文梳理了社会经济学方面的相关文献,期冀能够得到更为稳健的研究结论。 本文其余部分的安排如下:第二节从避孕药的发明和政府政策两个层面梳理了女性获取权力的来源;第三节基于企业中的女性,综述了当女性拥有权力时,和男性在企业中存在哪些显著差异;第四节则从腐败这个社会问题出发,厘清了女性和男性在面临腐败时的性别差异;第五节则在总结全文的基础上给出了现有研究的不足及以后的研究方向。 二、什么赋予女性权力:一个历史视角 要想知道究竟是什么赋予女性权力,我们必须从历史的视角来看待女性是如何获取发展自身的权力的,进而得到一个思路更为清晰的研究脉络。 首先,我们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来度量女性的发展。通常意义上,度量女性发展的指标包括以下几项:接受大学教育的比例、职业等级、劳动参与率、初婚年龄等等。如果用这些指标来衡量,研究发现,即便女性和男性的不平等依然存在,但是女性也以比男性更快的增长速度在发展。戈尔丁等人(Goldin et al,2006)的研究也发现,在20世纪60年代末期到70年代早期,女性与男性相比,包括收人及受教育程度在内的各项指标,其比率以起初很慢后来则很快的速度增长。比如说,1960年,完成本科教育的男女比例为1.60:1,在读的男女比例为1.55:1,然而,到了2003年,这个比例变成了1:1.35和1:1.30。不仅如此,女性不单单选择接受更多教育,其接受教育的方式也发生了显著变化。第一,女性在中学开始接受更多的包括数学等自然科学的教育。第二,在大学,众多女性开始选择和男同学同样的专业。第三,受教育程度和职业的联系更加紧密,女性开始不仅仅只有工作,而且开始拥有属于自己的职业。袁晓燕(2012)用中国的数据也得出了这一结论。 这一现象背后的逻辑非常清楚,一个人谋求发展,最重要的路径之一是进入高收入行业,而更高收入的职业总是与其专业技能紧密相连,所以当年轻女性期待拥有更高的社会参与率及社会认同度,她们就会去提高自己的受教育程度,进而改变她们大学的课程和专业。而且,职业的期许会激励女性选择更晚的初次婚育年龄。研究发现,女性选择更晚初婚年龄对其职业发展更为有利。当然,这一结论的一个潜在前提就是女性可以自主选择自己的婚育年龄。是什么给予女性这样的自主选择权呢?戈尔丁和卡茨(Goldin and Katz,2002;2008)发现,在20世纪60年代末期到70年代早期,女性的发展经历了一个从山谷到山峰的转变(the valley t0 the summit)。而这些转变集中在那些20世纪40年代出生的女性身上。为什么变化会出现在这个年龄段的女性身上呢?因为20世纪60年代初期,在食物和医药管理委员会的许可下,口服避孕药在已婚妇女中开始广泛使用,到20世纪60年代末期,未婚女性也有权利使用口服避孕药。而这恰逢40年代出生女性的生育阶段。口服避孕药的出现,使得女性可以自由控制自己的生育行为,进而降低其在婚姻方面的成本,而且将避孕的主动权更多控制在自己手里,最终使得女性可以合理规划自己的人生。相关数据表明,20世纪70年代的女性,其受教育程度及劳动参与率都显著提高,最终表现出性别工资差异的逐渐减小。 社会经济学论文:从信息社会经济学的角度谈效率与公平 【摘要】西方经济学对于效率与公平的看法以及西方经济学错误的本质在于没有区分物质社会和信息社会。信息社会经济学对其的批判以及分别从物质社会以及信息社会不同的历史背景下对效率和公平的看法。 【关键词】效率 公平 信息 效率最开始是由意大利经济学家帕累托在《政治经济学教程》中提出的,因此效率也指的是帕累托效率或帕累托最优状态。在现代的西方经济学中,对帕累托最优状态主要存在着两种解释:第一种解释指的就是已经没有其他的方法来重新组织生产和分配以便增进人人的满足状态;另外一种解释指的就是任何改变都不能让一个人的境况变好而不让别人的境况变坏的情况。 现代西方经济学则认为,就算是最有效率的市场制度依然会产生巨大的不平等,也就是所谓的“市场失灵”。然而另外一些经济学家,如福利经济学家奥肯认为政府应持着公平和平等的原则对收入和财富进行分配。对于效率和公平的这个问题,西方经济学界便产生了两种相互对立的意见,于是就形成了两派,也就是效率优先派和公平优先派。 效率优先派的观点主要包括:⑴市场天生就是平等的,平等也可以通过市场自发形成的,所谓的干预也只是把一些人的收入转移给另一些人,把一些人的偏好强加给另一些人,然而这其实就是最大的不公平。⑵通过“公平”来取得收入也是会损害效率的。如果每个人都能够通过“公平”来取得收入,就一定会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没有什么体制来刺激人们去生产或者是生产得更多更好,并且实际上,大多数福利国家都存在这个问题;二是把一些人的收入转移到另一些人手里,就会阻碍前者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因此而使社会效率受到损失。 持公平优先派的观点包括:⑴不公平就会损害人们工作的热情,以至于降低效率。并且收入分配的不公平还会导致权力和机会的不平等,这是因为在西方经济中,权利和金钱相交换,并且权力还能够成为财富和收入的源泉,但是财富和收入就不一定会与他们的努力程度成正比了。⑵平均分配是一种最好的分配。因为每个人需要的满足程度是不可以用来比较的,效用的程度也是不可以量化的,因此勒纳认为,既然效用不能用来测量每个人或每群人的边际效用曲线的高低也就无法预知什么样的分配方式可以获得最大福利。 但是信息社会经济学认为,西方经济学最本质的错误就在于没有看清楚物质社会和信息社会的区别。现代西方经济学是以工业革命以前的经济运行模式为基础的,其研究主题基本属于既定资源的最优配置问题,与现代社会如何创造新资源的经济发展问题本质上是两个不相干甚至是互不相容的问题。因此,西方经济学可以归结为资源配置经济学。但是在工业革命以后,情况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社会经济运行模式的改变不只是体现在简单的收入水平方面,不只是收入增加了多少倍,而是更具有意义的社会经济活动的内容、性质与规律的根本性变化。此时,如何创造更多新资源,可以以怎样的方式创造怎样的新资源,新资源的创造会产生怎样的后果等经济发展问题。因此,经济学在描述现实经济状况时,必须立足于恰当的经济运行模式之上,以保证其描述的合理性。即,在描述工业革命以前的经济状况时,应该以工业革命以前的经济运行模式为基础,而在描述工业革命以后的经济状况时,则应该以工业革命以后的经济运行模式的特点为基础。信息社会经济学认为在研究效率和公平的这个问题上,首先应做的就是讲社会历史区分为物质社会和信息社会两个阶段,作为经济分析的基础。因为,一方面社会经济活动是随着历史条件变化而变化的,不同时期,社会经济活动会有不同的内容、特点与规律;另一方面,经济学应该是实现现实经济状况的反映,它所揭示的经济活动特征与规律,必须与一定的历史条件相联系,只能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特征与规律 在物质社会,由于生产的条件以及生产的方式一直不变,社会能够追求的目标也只是维持既定资源效率最大化。由于难以有新知识出现,社会生产利用的是不变的知识体系。在生产知识基本固定的情况下,包括人的能力、国际经济联系以及社会制度、社会经济活动能够利用的种种资源、能够采用的种种生产技术或方式和能够生产的种种产品也都是固定不变的,并且各种经济事物以及它们之间的联系也都大部分是稳定的。在这种背景下,社会上的每一个人(指工作的人)都从自己的父辈学习、以及生活磨练都大致拥有了差不多的技能。因此,社会不需要专门的去强调效率,因为在物质社会的背景下所有的一切都是重复再重复的。正是大家都拥有着相同的技能,因此,这时公平就显得尤其重要。大家付出了等效的劳动力,就应该获得同样的报酬。政府就应该进行干预,本着公平和平等的原则,对收入和财富进行分配。 在信息社会,由于迅速涌现的新知识的冲击,新知识的涌现已经是一种常态,社会经济活动所利用的生产知识体系是不断变化的,社会能够利用的资源、能够采用的生产方式以及能够生产的产品等也会不断的变化,各种经济事物及其之间的联系也是处于持续的变化过程中的。因此,这个时候效率就更加重要了。人的作用对社会的影响取决于他的知识状况。而且,在信息社会条件下,社会必需的生产知识不仅规模庞大而且基本上已脱离日常生活的范围,使得想及时获取必要的生产知识的人必须依靠非自动传播渠道。人们就需要不停的通过教育等途径不断提高自己,以达到不断提高工作效率的目的。明显,拥有的知识越多,能力就越强,效率也就越高,相应的也就应该得到更多的报酬。 社会经济学论文:曲阜市肺结核病人社会经济学调查分析 摘 要 目的:了解曲阜市肺结核病人的社会经济学现状,分析肺结核病病人的社会和经济因素以及卫生服务利用特征,为改善结核病控制服务提供依据。方法:采用问卷调查法,以问卷形式对调查对象进行逐项调查和记录。调查对象是曲阜市乡镇所有2008年1月1日~2009年12月31日登记的肺结核病人。结果:肺结核病人家庭经济水平较低,门诊费用与性别、年龄、报销费用有关。结论:农村因经济条件和医疗条件的相对落后,依然是肺结核多发地区。患者的患病因素来源于个人、家庭和不同生活环境以及卫生服务利用的差异,对肺结核病人要实行免费检查与治疗和新农合报销政策。 关键词 肺结核 社会 经济学 卫生服务利用 肺结核是严重危害人类的传染疾病。据世界卫生组织统计,全世界每年大约有800万新发活动性结核病例,并造成将近300万人口的死亡,75%的病例正处在创造经济价值的旺盛时(15~54岁),一个成年人患结核病将平均损失3~4个月的工作日,这将使一个家庭损失20%~30%的收入,如果患者死亡将平均损失15年的收入,结核病对社会经济造成间接影响[1,2]。据调查,曲阜市平均每年发现活动性肺结核病人400余例,由于肺结核病人治疗时间较长,如果不能正规治疗,极易出现耐药,并且这部分病人是传染源,能够传染给周围人群,另外在治疗期间不能从事正常的生产生活,同时,病人如果出现耐药,将花费2万~3万元用于治疗,在某种程度上对病人、家庭和社会造成一定的影响。 为了解我市肺结核病人的社会经济学现状,近期,我单位结核病防治科对2008年1月1日~2009年12月31日登记管理的肺结核病人进行社会经济学调查,现将调查结果报告如下。 资料与方法 调查对象:2008年1月1日~2009年12月31日登记管理的601例肺结核患者。 调查方法:本次调查由结核病防治科工作人员采取面对面询问方式收集原始数据,并有专人负责调查质量的控制和调查表的审核工作。 调查内容:本次调查内容主要包括:病人的一般信息,病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包括年家庭收入、支出情况、患病前后收入对比情况等。 统计分析:对原始数据资料进行编码整理后,全部输入计算机,用ACCESS建立数据库。在计算机录入程序中设定了相应的逻辑控制及核查程序,及时指出调查填表和录入时产生的错误,有效地控制录入数据的质量。录入完成后,进行简单的逻辑统计分析,将异常值进行统计处理,最后将数据资料运用SPSS13.0软件进行单因素的统计分析。 社会经济学论文:以信息社会经济学的视角研究我国高等教育存在的问题 自西方人力资本理论提出以来,教育问题得到了各国重视。但是,西方人力资本理论从投入产出的关系出发,把教育看成是人力资本投资,只要投入大,产出高,对社会的贡献就大。在此基础上,强调了高等教育的发展,因为高等教育投资对GDP的贡献大。我国在人力资本理论的影响下,只对教育投资的规模及形式加以重视,却忽视了教育的质量、内容等,扭曲了教育传播知识的作用,使学生的能力得不到真正提高。信息社会经济学因此对人力资本理论的不足进行了批判和重建。 一、高等教育的功能 信息社会经济学认为,教育是知识传播的途径,是人的能力提高的决定因素之一。在知识迅速涌现的今天,人们需要掌握和吸收的知识的难度在不断增大。随着经济的发展,知识不断增长,教育的作用也越来越突出。教育分为基础教育和高等教育。其中,基础教育提供的主要是大量的基础性知识,高等教育(大专、本科、硕士、博士)提供的主要是专业知识,它对于学生的认知能力和社会技能的提高有显著的影响。不论是基础教育,还是高等教育,都应该把知识的获得作为教育的目的。一般来讲,基础教育都实现了学生们获得知识的目的,在应试教育体制下,学生的基础知识还是比较扎实的,而高等教育却并没有真正体现出对社会的贡献。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高等教育并没有达到增加学生的知识、提高学生的能力的目的,或者说并没有培育出适合社会发展进步的人才,也就是高等教育的提供现代知识体系的功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二、我国高等教育存在的问题 我国高等教育不能起到有效传播知识的作用,是由我国的教育体制、社会观念等决定的,并不是高等教育资本投入决定的。当前,我国高等教育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教育质量低下。从我国高等教育提供的知识内容和结构看,我国的高等教育没有很好地提供现代知识体系,主要表现在:首先,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高等教育提供的知识水平普遍较低,受教育者从事经济活动的能力较低,很多毕业生都只能纸上谈兵,基本没有实际操作的经验和能力。其次,我国高等教育专业和课程设置比较盲目,专业趋同现象严重,提供的知识结构不合理,传授的知识比较陈旧,高校的教育内容与社会需求之间存在一定的偏差,也就是毕业生的能力与用人单位的需求之间存在差异。 2.教育体制不合理。我国高等教育是文凭教育机制,这会使受教育者只是为了获得文凭或者分数,而不是为了获得知识,也就扭曲了高等教育传播知识的作用。另外,我国大量的人才外流使得受教育者的知识不能在我国得到有效利用,使我国比较缺乏的发展资源更加稀缺,这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影响很大。我国教育体制存在问题,对受教育者的学习动机也产生了不良的影响。如今,我国一些大学生把追求文凭作为学习的主要动机,在学习期间缺乏追求知识的动力和压力。再加上通信网络的发展,特别是网络游戏的发展,一些高校学生不能自控,整天沉迷于网络游戏中,学习敷衍了事,甚至投机取巧,这也使得教育传播知识的功能被弱化。 3.教师素质比较低。教师担负着对广大学生传授知识、培养能力、完善素质的责任,其自身的素质状况对于教育的效果有直接的影响。目前,我国高校中有很多教师并没有掌握现代知识体系,或者虽然专业理论知识比较扎实,学术研究水平较高,但教学能力不强,教学的效果也不好。 三、促进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措施 高等教育要实现知识的传播,促进知识的增长,从而缩小或者消除与发达国家之间的知识差距。因此,高等教育发展的措施就是尽可能地把知识充分有效地传播给新一代。 1.转变观念。教育是能力提高的重要途径,它的目的是实现知识的有效传播。信息社会经济学认为应该首先转变观念,转变西方经济学对我们根深蒂固的影响,深刻认识到教育是提高知识文化素质最重要的手段,是消除我国与发达国家之间知识差距的措施,而不是人力资本理论认为的人力资本投资问题,不能用成本收益比较机制来衡量。要清楚地认识到资本投入不是教育发展的决定因素,虽然投资越多对教育越有利,但并不代表投资越多教育效果越有效。教育所产生的效果主要应该取决于教育的体制、内容和结果等,资本投资只是起到辅助的作用。 2.教育体制改革。从知识传播的角度看,高等教育要实现知识有效传播,从而达到提高人的能力的作用,必须对高等教育发展的机制进行改进。我国高等教育机制属于文凭教育机制,使教育不能充分有效地发挥其功能。因此,应设法建立素质教育机制,使高等教育更好地起到知识传播的作用,培养受教育者的知识文化素质,提高动手操作能力,提高质量。同时,还应不断深化教学改革,做到人才培养适应市场的需要。当然,还必须设法激励受教育者追求知识的动力,让他们有学习的压力。 3.提高教师素质。教师的素质对于高等教育受教育者的影响比较直接,他们掌握发达的现代知识体系,对受教育者知识的传播有很大的促进作用。对于我国高等教育来说,高校必须拥有厚基础、强素质的高校师资队伍,他们可以通过引进外国学者或者本国留学生,也可以通过我们国家自己培养。教师素质高,可以充分掌握发达的现代知识体系的教学水平。当然,这些也需要我国合理的教育体制、经济运行机制的形成才能实现。 除此之外,合理的社会规范作为促进知识增长的激励机制,对于高等教育的知识传播也有不可忽视的作用。高等教育要顺利实现其作用,教育的基础设施和手段有助于其功能的充分发挥。因此,在强调教育体制、观念、教师素质的同时不能忽视像社会规范、教育基础设施等次要而必不可少的因素。 总之,对我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大国来说,要实现经济发展与知识增长,实现缩小或消除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教育是必不可少、不可替代的途径。
市场经济论文:试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渠道 摘要:本文通过对我国当前社会保障基金筹集的现状、问题的分析,说明必须建立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承担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模式,并且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了三方各自在资金筹集中的地位和责任,明确了各自应承担的方式和份额,以及对基金筹集的财政管理问题。 以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和杜会福利为基本内容的社会保障制度作为现代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和标志,已广为人们所认识和接受。综观当今实行市场经济比较成功的国家,都无一例外的有着比较完备的社会保障体系。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起步较晚,一度成为制约国有企业改革和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滞后因素。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首要环节和核心问题是建立符合市场经济体制总体要求的社会保障基金筹集渠道,因为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模式筹集和建立社会保障基金是社会保障制度得以建立并正常运行的前提和财力保证。 一、我国当前基金筹集的现状及问题 回顾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历程,大体上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新中国成立至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这一阶段从1951年政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开始,在城镇全民所有制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逐步建立了以劳动保险为核心内容的社会保障制度,这一阶段基金的筹集主要由国家和企业负担,职工个人不负担任何社会保障费用。第二阶段是从改革开放开始,特别是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将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内容和目标以后,我国有步骤地进行了以养老、医疗、失业为重点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出台了一系列有关养老、失业、职工医疗等方面的暂行规定,并在全国陆续选定了若干城市作为试点,以积累经验、发现问题,为全国性推广奠定基础。这一阶段在筹资方式上进行了一步步的改革,先后实施过多种筹资方案。后来在全国大面积推行了企业职工养老金社会统筹办法,起步阶段以市县为统筹基本单位,参加统筹的企业采取“以支定收、现收现付”的办法。到1993年末,国有企业全部实现了市县级以上统筹;集体企业的职工养老保险统筹达到1927个县;外商投资企业统筹达到800多个县。在此基础上,国家又决定逐步提高各地社会统筹的层次,从市县级统筹逐步过渡到省级统筹。 由此可见,经过几年的改革,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来源和筹措方式目前正处在新旧交替的特殊阶段。一方面,旧的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资金筹措模式已经渐渐解体,而另一方面新的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筹资方式还刚刚起步,远未达到规范化、系统化的要求。这种新旧交替的现状导致了现阶段各种相互矛盾的做法并存的局面,出现了过渡阶段特有的特点,也存在明显的问题。 首先,虽然国家不再统揽一切社会保障经费的筹措,但国家和企业的负担仍然很重。国家负担重除了因为由国家财政支撑的项目如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继续由国家负担外,还因为国家目前还负担着一部分本应由三方共同分担的社会保险费用。如目前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实际上是由国家财政在负担;虽然在“两江”等地进行了职工医疗制度改革,但就全国范围而言,公费医疗制度的基本框架也依然没有实质性变化。企业在现阶段的负担仍然过重。据统计,到1993年末,全国共计有59万户各类所有制企业,8000多万职工和近20__万退休工人参加了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分别占城镇企业职工的60%和退休人员的80%。但就费用的筹集来源而言,绝大部分由企业统筹,个人缴费率还不足1.5%。 其次,与国家和企业负担过重相联系,特别是由于企业负担过重,又导致社会保障基金收缴困难。有的地方强制性统筹甚至演变成了“友情”募集。以1993年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情况为例,全国平均收缴率为86%,较往年下降7%一8%,有的市、县情况更为严重。基金收缴困难存在客观原因,当前国有企业亏损严重,在这样的情况下再负担过重的社会保险费用实在难以承受,而在国家行政强制统筹收费的情况下,企业也只有采取拖欠的办法。 第三,由于采取行政方式,按各地具体情况征收统筹基金,而统筹的范围层次以市县为主,省、地、县各种规格的均有,交纳统筹基金的比例和计算办法,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性质均存在差异,这导致出现一个突出问题,即各地各自为政,各地方财政和企业的负担水平极不平衡,从而社会保障的社会性未能得到充分体现,降低了统筹基金分担社会风险的能力。 第四,基金多家负责筹集,管理体制不畅,基金筹集欠规范。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涉及到劳动、人事、卫生、民政、财政以及行业系统统筹部门和保险公司,特别是许多部门都错误地把养老保险视为一块肥肉,各争一块,造成政出多门、多头经办、标准各异、业务交叉的“多龙戏水”局面,直接影响到社会保障制度的声誉。而今年劳动与社会保障部的成立,标志着社会保障工作将逐步走向统一,这一问题也将相应得到解决。 可见,从克服我国目前社会保障资金筹集上的缺点,规范社会保障资金的筹措渠道,减轻国家和企业负担等诸多方面考虑,我国应借鉴国外经验,建立由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模式,以给我国社会保障事业提供可靠的资金来源。 二、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筹基金的筹资渠道 按照三方共同负担的原则,国家、企业(劳动者所在经济单位)及劳动者个人都要按照一定的方式和比例承担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并且通常是以国家立法形式明确下来的。 (一)国家财政在社会保障基金筹集中的地位和作用 在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过程中,国家财政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可忽视的。长期以来,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主要依靠国家财政和企业,企业在 计划经济条件下是统收统支的,所以实际仍是财政负担。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方向之一是社会保障社会化,要逐步减轻国家财政的沉重负担。因而今后国家财政在社会保障基金筹集中的作用应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它扮演的是组织者和管理者的角色。其首要任务是尽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搞好社会保障的立法工作以疏通、理顺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渠道,为社会保障资金提供稳定的有法律依据的资金来源。另外,作为组织者和管理者,在有关的经济政策方面如税收、利率方面给予社会保障事业适度的优惠,以促进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如:根据《民政部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规定,对于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国家要给予政策扶持,其扶持办法主要是通过对乡镇企业支付集体补助予以税前列支体现。 其次,要适度承担一部分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政府在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中主要应该承担的是那些只能由财政支撑的保障项目,包括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区服务四项。因为社会救济、优抚安置和社会福利属于国民收人再分配的范畴,体现国家对达不到基本生活水平的人群及特殊人群应尽的救助责任,体现公平的原则,只能是由国家财政支付资金。而社区服务起始阶段也是由财政支撑兴办的项目。以上保障项目资金的筹集是国家财政要承担的主要部分。 除此之外,从国家财政对社会保险事业的支持角度看,国家财政主要负担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管理社会保险支出的行政费用,这是因为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属于非营利性事业机构,其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开支理所当然应由财政支出。二是通过财政拨款弥补社会保险费用收支不足的部分,即在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过程中,国家财政扮演着“最后出场”的角色,是社会保险的后盾。在社会保险基金的各个项目发生困难收不抵支的情况下,国家财政包括各级地方财政在内要给予适当补贴。诚然.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应按照保险的原则,主要由企业和个人负担。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采用的均是这一方式。但社会保险一旦出现收不抵支的情况,财政必须给予补贴。因为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是不允许出现收支不平衡的,具体而言,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困难时。由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失业保险计划发生困难时,由地方财政给予补贴。 政府所承担的上述社会保障基金份额是通过财政预算拨款的方式进行的。即通过国家预算的转移性支出项目来完成,其资金的来源是政府的一般性税收,支出属于国家预算支出项目。在目前未设立单独的社会保障预算、国家财力不足的情况下,财政所能拨付的社会保障资金也受到整个国家财政收支状况的影响。但从规范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方式角度来说,应该明确国家财政究竟应承担多大的份额,给予哪些方面以最后补贴,并测算出这一部分所占的比例。这对于克服我国现行社会保障基金筹集缺乏刚性、非规范化的缺点是大有帮助的。目前,我国有关专家认为国家财政应承担的份额.比例大约是全部社会保障费用的30%一40%(含社会福利、社会救济基金支出在内),如果是在这个比例之间,国家的负担应该说是有所减轻的。这里还有一点值得说明,财政所承担的社会保障份额并非仅仅指中央财政,也包括各级地方财政在内,如失业救济发生困难即由地方财政予以补贴。 由此可见,在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中,国家主要承担的是那些只能由国家财政支撑的保障项目如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等,至于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国家只作为支持者、后盾的角色出现,主要还是依靠企业和职工个人。 (二)企业和个人在社会保险基金筹集中的责任和义务 在三方共同负担社会保障基金的原则下,劳动者所在经济单位(企业)和劳动者个人必须按照自己的承受能力承担相应的社会保险基金份额。根据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和要求,我国要逐步采取由企业与个人共同负担社会保障费(税)的办法,并实行养老、医疗保险的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社会保障费(税)将成为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 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社会保险费,具体操作办法是;首先,由职工所在企业单位和职工本人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照规定的比例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交纳社会保险费。然后,在企业为职工交纳的社会保险费中提取一定比例,形成统筹基金,以体现社会保险的社会互助性质,职工个人交纳的社会保险费及企业为职工交纳的社会保险费的另一部分则记人职工个人帐户。其中,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实行个人帐户之前已退休或即将退休的老年人的退休金或医疗费。个人帐户主要用于职工个人养老金或医疗费的支付。至于企业和个人所承担的具体比例各项基金有所不同: 1、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比例1995年3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要求各地区按照国务院推荐的两个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中的一个方案改革本地区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两个方案对我国养老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渠道及基金的设立作了具体规定。各地按所选方案规定的比例迅速组织了基金筹集工作。到目前为止、已有22个省、市、区出台了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改革方案、全国已有61.7万户企业、8738.2万职工和2241.2万离退休人员参加了地方退休费用社会统筹、总覆盖面约为1.2亿人。据不完全统计,1996年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达1020亿元。但两种方案的实施也导致出现了全国各地个人帐户比例、企业缴费比例、管理层次和待遇支付标准的不同,为此于1997年8月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要来各地按照新的统一的方案尽快实现并轨。方案重新规定企业和个人的承担比例。 新方案规定,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包括划人个人帐户的部分),少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因离退休人数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确需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的,应报劳动部、财政部审批。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干本人缴费工资的4%,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有条件的地区和工资增长较快的年份,个人缴费比例提高的速度应适当加快。同时规定,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的部分要逐步降至3。 从上述新方案规定可以看出以下几点:规定了企业总的社会保障负担水平,这有利于减轻国有老牌企业的负担,为消除企业之间负担畸轻畸重的不公平现象提供了依据;在企业和个人承担的份额中,随着个人负担份额的逐年提高,企业负担呈逐年下降趋势。这体现了减轻企业负担、发挥个人在筹资中的作用的精神。 2、医疗保险费用的筹集比例由于我国原有的医疗保险制度(公费医疗制度和劳保医疗制度)缺乏合理的医疗经费筹措机制和稳定的医疗费用来源、因而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存在着职工医疗经费紧张的问题,而另一方面有限的医疗资源又浪费惊人。经济体制改革以后,国家组织在江苏镇江和江西九江两地先行进行了职工医疗制度改革试点。1996年4月开始,试点又逐步扩大到57个城市。这些试点均采用了建立社会统筹医疗基金与个人医疗帐户相结合的医疗社会保险制度,其资金来源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两方面构成。 用人单位缴纳的比例,“两江”均规定改革之初以本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与离退休人员费用总额之和为基数,暂按10提取。今后根据经济发展和实际医疗费用水平变化适时调整。职工个人缴纳的比例,改革起步时暂按本人年工资总额的1%缴纳,今后随经济发展和工资增加逐步提高。为不过多增加职工负担,职工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应在增加工资的基础上进行。 职工个人和用人单位按上述比例缴纳的医疗保险费要按一定比例分别进行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和个人医疗帐户。镇江市职工医疗制度改革 实施方案规定个人医疗帐户中的基金来源于三个部分:一是职工个人按年工资总额的1%缴费部分,二是用人单位按职工个人年工资总额10%提取的医疗保险基金,要按不同比例(45岁以上和45岁以下)计入个人医疗帐户;三是用人单位按退休人员个人年退休费用10%提取的医疗保险基金,其中一半划入个人医疗帐户。用人单位为职工缴费的其余部分及用人单位按退休人员个人年退休费用10%提取的医疗保险基金的另一半则进入社会统筹医疗基金,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集中调剂使用。九江市对个人医疗帐户及社会统筹基金的来源也有类似规定。 事实证明,新的医疗保险制度很好地落实了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渠道问题,所以它既可以满足生病职工的医疗需要,同时也可以避免药品浪费等问题,提高了医疗资源的使用效益。 3.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比例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是在1986年7月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之后逐步建立起来的。失业保险建立至今,发放了大量失业救济金和医疗费,并建立了一系列转业训练基地、生产自救基地,对解决我国失业人员基本生活问题起到了较好的作用。 目前,失业保险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是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企业要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6%一l%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失业保险费,具体的缴费费率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机构根据本地的失业状况确定;失业保险计划发生困难时,由地方财政给予补贴。职工个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情况来看,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均不同于养老保险,它一般都是由政府和企业(雇主)负担,职工个人不交纳或只交纳名义上的失业保险费,但鉴于我国目前及今后的人口和就业压力,我国宜拓宽失业保险基金的筹措渠道,按照三方共同负担的原则筹集失业保险基金,起步阶段职工个人所缴纳部分可以采取较低的比例,不致给职工个人造成负担。 综上所述,在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中,国家主要是通过财政拨款的方式来支撑、支持社会保障事业,企业和个人要按一定比例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障基金主要来源于这两条渠道,由三方共同负责。那么如何才能明确体现三方的权利与义务、规范三个行为主体的行为、保障三方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这除了加强各项社会保障的立法、执法、宣传工作力度之外,将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纳入国家预算进行统一管理,能从根本上有助于问题的解决。 三、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应统一纳入国家预算 目前,我国虽然已经确立了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社会保障费用的原则,并且已着手在养老、医疗等项目上实施或试点,但现在纳入国家预算的仅仅是由国家财政直接拨款的保障项目,如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军人抚恤及行政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障,并且行政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障经费虽然包括在预算内,但与行政事业单位的经常性支出混淆不清。至于企业职工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包括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各项社会保障基金目前都由其主管部门管理,这部分社会保障基金目前还属于预算外资金范畴。这种局面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资金管理的混乱,致使各项基金提取的比例以及管理请水平偏高,结余投资运营混乱,流失、挪用、浪费现象时有发生。据调查,陕西省5年内共动用了养老保险基金2.5亿元。因此,为了保证国家、企业、个人各方筹集的社会保障基金能专门用于社会保障事业,必须尽快改变目前预算内、外分散管理的格局,将社会保障资金统一纳人国家财政预算管理。 统一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就必须单独建立社会保障预算,为此,首先要将现行的由经常性预算和建设性预算组成的复式预算改为由政府公共预算,社会保障预算和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组成的三式预算,并重新划分收支。将社会保障方面的收支全部纳人社会保障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也包括目前尚未纳人、属预算外资金的部分社会保障收支。社会保障预算和政府其他预算之间必须保持相互独立,特别要注是不得将社会保障收人用于弥补政府公共预算赤字或挪作其他用途。关于这一点是许多国家在实施社会保障预算实践中得出的普遍经验。 其次要确定社会保障预算收人的来源。社会保障预算的收人主要来源于三方面:一是国家按照三方共同负担的原则面向全社会征收的社会作障税,目前我国是按照这一原则征收各类社会保险费;二是政府的社会保障拨款;还有社会保障基金积累部分的投资收益。社会保障税由财税机关会同劳动保险业务部门根据社会保障工作需要和可能共同制定其税率、征收范围,分别由个人和用人单位缴纳;政府社会保障拨款即应由国家财政负担的社会保障支出可直接从政府公共预算划转;投资收益是政府将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余额用于投资所获收益。 同时还要确定社会保障预算支出项目。社会保障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拨付给劳动保险部门建立各项社会保障基金,具体包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医疗保险基金支出以及社会福利基金支出,社会救济支出等项目。各项基金的金额。应由财政部门纳入社会保障预算统一安排。 最后是关于社会保障预算的收支平衡问题。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预算必须保持收支平衡。社会保障预算不同于政府其他预算,一般不得发生赤字。若发生赤字,应提高社会保障税的税率或重新调整社会保障支出的范围和标准,或者增加政府的社会保障拨款,以保证预算的平衡。而社会保障盈余应开展运营,主要用于购买国债以及银行储蓄,也可用于政府担保的投资项目,以确保社会保障资金的保值增值。 将全部社会保障资金统一纳入国家财政预算,有利于强化对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但也还必须解决相关的一些问题。如必须有相应的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出台,作为准绳;要协调、规范社会保障各管理部门的职责和工作。最主要的是要改缴纳各类社会保障费为统一的社会保障税,并解决社会保障基金统筹层次过低问题。关于以社会保障税取代目前的规费形式已有许多文章述及,这里不再赘述。社会保障基金统筹层次过低问题的解决取决于几个方面的因素:一是社会保障税的开征,按统一的税率征税,统一各地基本保障水平,有助于问题的解决;二是各地经济及社会保障事业本身的发展速度、程度。目前国家已决定统一全国基本养老金收缴比例,这对于解决统筹层次过低问题是一大突破。相信随着整个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上述一系列问题将逐步得到解决,规范化的社会保障资金筹集渠道将逐步确立。 综上所述,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今后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将按照三方共同负担的原则,主要依靠两条渠道:一条是社会保障税收人,它来自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一定比例共同缴纳的社会保障税;一条是国家财政的转移性支出,它来自于国家的一般性税收收入。其中,社会保障税将逐步成为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筹资的主渠道,而财政则构成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坚强后盾。上述两条筹资渠道均应统一纳入国家财政预算,建立社会保障预算进行管理和监督。 市场经济论文:市场经济下行政法的效率职能 提要:理论界关于行政法的职能的研究取得了很大成就。近年来涌现了一系列关于行政法职能的理论,各理论都有一定道理,然而,作为对现代行政权和现代行政管理活动起作用的行政法必须承担的效率职能却鲜有研究。行政法的效率职能要求行政系统确立新的价值体系、确立新的体制结构、确立新的技术知识分系统、确立新的行政过程、确立新型人际关系。 关键词:行政法的职能、效率、法律表现、市场经济 所谓行政法的效率职能是指行政法在对行政权的全面作用和调适过程中,促使行政权效率化、效能化、明显社会效果化的职能。它是对行政法传统的控权职能、程序职能等职能的必要补充。从发达国家的行政法制实践看,20世纪中期后,不单单强调行政法的民主性、程序性,更重要的在于突出行政法的科学性和超前调控性。一方面是由行政的迅速发展所决定的,另一方面也是由国家管理中的权利义务的新取向所决定的。最根本的决定因素在于社会结构和经济模式以及经济参与主体的自由意志。众所周知,本世纪五六十年代以后,世界一体化的经济市场逐渐形成,传统的劳动价值理论被劳动和信息双重价值论所取代。就是说,在当代不仅劳动决定价值,而且信息也决定价值。使整个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有了显著的信息色彩。为了适应社会和经济生活的新变奏,行政管理不得不发生一场革命。50年代产生于美国的X理论和Y理论以及60年代在日本出现的Z理论就生动地体现了这场革命的实质。显然,对行政权进行约束和限制的行政系统的外壳已难以容纳新的行政权和行政管理的内核。其立法机关不得不对原来的行政法规进行修改和废止,补充和制定新的行政法规。在一些单行性的行政法律文件中确立“行政自由裁量制度”、“制度”、“时效制度”、“简易程序制度”、“紧急处理制度”等等。这些制度集中到一点就是促使行政权具有高度的、规范化的效率模式。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效率职能已成为各发达国家行政法的基本职能。 一、市场经济下行政法效率职能的科学内含 行政法的效率职能不但是市场经济的必须要求,而且有相对完整的科学内含。以市场经济下政府职能和行政管理的状况而论,行政法的效率功能有如下强烈要求。 其一,效率功能要求行政系统确立新的目标——价值目标。任何行政系统或行政机构都以一定的目标为存在的前提。行政目标甚至是行政体系和行政机构的决定因素,它赋予了行政权独有的特性,决定了行政活动的原则、行政机构的组织体系等。同时,行政机构处在一定的社会、经济、文化、政治、民族等环境中,无论机构总体还是机构中的个人都受这些环境的影响和制约,因而形成了相对独立的价值体系。为了使这种目标和价值体系适应政府大系统,国家往往制定一系列的法律规范将其确定下来并形成定式。我国传统的行政系统目标价值体系既是由历史延续下来的,又是计划经济的产物,更是行政法程式化、权威化、一统化功能的必然结果。市场经济下行政法的效率功能要求确立新的目标——价值体系。其基本含义是:以政府责任法和公务员权利义务立法确立新型的行政系统与社会以及经济、文化诸事务的关系形态,使行政系统的目标具有服务、统筹等属性,使政府行政价值以市场为基本观念。 其二,效率功能要求确立新的体制结构。行政体制结构是指行政系统的分层、分工和相互协作关系。包括权责关系、信息技术流通关系、工作流程关系和各级别之间的勾通关系等等。科学合理的体制结构是机构是否高效工作的关键。以前我国行政机制结构弊端很多,正如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多次指出的,机构臃肿、人浮于事、相互扯皮、职责不明、权责不清、踢皮球等。这些弊端导致了两个结果:一是机构消耗过大,即总体行政开支和职员的个人消耗。据财政部公布,这两项开支近年来呈上升趋势。二是机构不能高效工作,使得行政管理职能难于实现,甚至一些机构的存在已成为一种社会负担。目前这种行政体制结构恰恰是行政法效率功能的对立物。那么,依效率功能新建立的行政体制结构应当一则具有较少的规模,机构数和职员数都应少而精;二则机构层级应当少,不能有较多的中间环节;三则行政机构的工作过程和流程关系应当短而有序,等等。新的体制结构的确立应与行政组织法的完善同步。就是说,通过有关的行政组织法实现体制结构上的效率化。 其三,效率功能要求在行政系统内部确立技术知识分系统。现代行政系统越来越朝着知识化、专业化、技术化方面发展。行政机构的组成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管理知识和管理业务技术。而且每个政府部门都有自己的专业化要求,只有一定知识结构的人才能够胜任。市场经济对政府行政系统的知识和技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使行政的效率功能在这方面体现出来,刚性的行政编制法是不可缺少的。通过行政编制法使机构设置从工作需要出发,考虑机构是否需要,是否能够胜任和适用工作。机构不能重叠,对于多余的要依法撤销、合并。机构的设置必须从提高工作效率出发,包括办事环节等。另外,在一个行政系统内,各机构合理分工、任务明确、职责分明,最主要的是通过刚性编制确定行政机关的员额,并考虑人员的知识和其它比例关系。 其四,效率功能要求确立新的行政管理过程。行政管理过程是行政机构的动态要素,也就是机构如何活动,依什么序列活动和具体的活动过程等问题。对于一个行政机构体系和单个的行政机关来讲,其活动可分为三种类型,三者的有机结合构成了一个活动序列。行政机构的目标价值、社会职能就是通过活动过程的循环往复而实现的。这三类活动包括:1.战略性活动。即把行政机构与社会环境和其他环境联系起来制定计划和实施方案的活 动。机构中较高层次的人员和组织的活动大多属此类。2.协调性活动。主要是机构内部活动,使内部各机构和人员协调工作,它由机构中的中层机关和人员来完成。3.作业性活动。就是机构中的各种操作活动。计划经济体制下这三类活动都较前发生了质的变化。行政法的效率功能将使行政活动过程具有较高的效率,以相应的行政法制度保证高效性,如通过行政程序法确定公开化制度、听证制度、会议制度、工作交接制度、期限制度等。 其五,效率功能要求在行政系统内部确立新型人际关系。行政机关是由相互作用着的个人、集体、单位、部门所组成的,其中各个公职人员的行为与动机、地位与作用以及相互关系,单位、部门的利益关系,个人的感情、态度、影响,集体的价值观都是诸种人际关系的因素之一。然而,决定人际关系的因素还在制度方面。计划经济体制以及在其下形成的人际关系往往呈现出极大的中庸、折衷等色彩,上级对下级以指挥集合和下级对上级以绝对服从为主要关系形态,而不是依法合理执行职务的权利义务关系。市场经济下,要求人际关系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纽带,互相支持、互相监督、共同对行政过程起作用。当然,新的关系形态要通过确立新的行政法原则和新的行政法规来实现。上列行政法效率功能的科学内涵既是今后行政立法的方向,也是行政执法实践必须予以考虑的。 二、行政法效率职能的法律表现 市场经济下行政法的效率职能不但使行政法制体系有了全新的含义,更使行政法的调控手段发生了深层次的变化。笔者认为这种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由同步调整到超前调控。法律与社会的发展可表现为三种关系形态:一是置后于社会,此种情况下,法律落后于社会的发展和进程,往往起着阻碍社会向前发展的作用。二是与社会同步,即法律能够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但这种适应是被动的、消极的。三是超前于社会进程,此时法律承担了预测功能、信息功能,可以为社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行政法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也往往表现为上列三种情形,当行政法对社会关系的调整落后于社会进程时,便起到了相反的作用,各法律规范自身的价值也就丧失。在行政法对社会关系的调整还能适应当时的经济、文化、政治水平时,它自身的价值仅实现了一部分。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我国行政法制体系对社会关系的调整要么是滞后的,要么是同步的。如有些法律规范认可了政府行政部门的一统化权力,而忽视了管理相对一方的自主性。市场经济对行政法的时代特征提出了新的要求,除了与时代同步外,最重要的是要承担超前性的调控职能。现代社会是信息化的社会,各种社会关系具有复杂性、多变性、未来性等特点。那么,作为承担效率职能的行政法不仅要积极地适应和调整现有的社会关系,更重要的是能够设定和在一定范围内调控即将出现的社会关系。要有一定的预测性和超前调控性。 (2)由程式到疏通。行政法学中有一个根深蒂固的观念就是认为行政法的核心任务就是为行政机关的活动提供范式和程序。该观念不只是学者所特有的,立法者往往也有此种观念作为行政立法的出发点。它作为意识范畴对行政法制实践、尤其对行政立法起着重要指导作用。受其影响我国传统行政法突出了程式化的特性。换言之,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法制所追求的是严格的程式和行政过程中的工作环节。一个行政行为的做出,要经过许多道环节,许多道手续,往往贻误时机。行政管理相对人在取得某项权利时也要经过复杂的程式。例如,在我国有关行政许可证的取得,须经过六至八道环节。显然,程式化的行政立法倾向、行政执法过程既不适应市场对政府职能的要求,更不能适应各市场参与者在市场经济下活跃的经济行为。所以,效率职能要求行政法的法律表现必须由程式化转化为疏通化。即市场经济下,行政法的主要目的是疏通行政管理的各个环节,促使行政系统内部形成一个完整的运行系统。不致于出现阻塞、中断等不良现象。疏通各管理相对人之间的经济权益、政治权益、文化权益关系,最大限度地减少管理对象间的摩擦。疏通行政机关所管理的各种社会事务。很明显,疏通和程式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法律表现。疏通所肯定的行政法制手段是宏观调控,而程式则强调行政权的全面干预。 (3)由规范到转化。行政法是用以规范行政过程和行政管理关系的,这似乎已成为一种毋须证明的真理。然而,笔者认为,市场经济下行政法的转化作用似乎比规范作用更重要。规范作为行政法的法律表现其实质在于,确认各种现存的行政管理关系,确认行政关系中的权利义务,约束行政主体和管理相对一方当事人,其立足点在于维护已经存在的行政法秩序。显而易见,规范性的法律表现很难创设出新的社会关系,更难于起到调动全社会积极性的作用。而行政法的效率职能要求必须由规范的法律表现转变为转化的法律表现。所谓转化,我们认为包括三个有机联系的含义:首先,通过行政法把抽象的权力关系和社会关系转化为固定的形式,使每一个特定的权力关系具有法律的外壳。而这个外壳能够容纳各种变化了的新的权利义务关系,使行政权力受到法律原则和市场原则的限制。其次,把各市场参与主体传统的政治信念和经济信念转化为适应市场要求的价值观念。再次,通过行政权把各种社会因素转化为促进市场发展的物质力量。如果说,规范的法律表现侧重法律静态倾向的话,那么,转化的法律表现则使行政法具有了明显的动态属性。正是这种动态性体现了行政法的效率职能。 (4)由侧重制裁到侧重激励。现代管理一般有两种手段,即“棍棒”和“胡萝卜”。前者指通过制裁、强迫等手段使管理相对人就范。后者指通过引诱或诱导的方式使管理者服从管理。我国传统行政侧重前者,就是说,为了实现行政法的社会价值,国家赋予了行政机关制裁、强制、命令等权力,并把此作为主要的行政手段,促使相对义务当事人忠实履行义务。但没有给激励以应有的法律地位。市场经济下,无论行政机关还是被管理者,都呈现出了极大的主动性,就行政机关的职权行为而论,应当是主动的、积极的而不是消极的、被动的。就相对人对市场的参与来讲,亦应是自觉的、自愿的。这就要求,行政法无论对行政机关的作用还是对相对一方当事人的作用都应以诱导为主。国家必须在行政法上确立相应的激励制度。通过建立激励机制调动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积极性,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真正成为一种自觉、自愿、自主和平等的经济制度。 市场经济论文:分析我国市场经济下经济法的发展研究 论文摘要:随着我国成功加入WTO已经有了几年的时间,我国市场经济法受到国际经济法的影响较深,已经有了很大的改变,本文主要就当前市场经济下,我国经济法的发展进行解读,希望为我国市场经济法的完善提供一些参考。 经济法是国家从整体经济发展的角度,对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管理和调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的概念是经济法学研究的首要问题,也是经济法立法,司法等活动的基础问题。改革开放30年间,我国市场经济有了很大的发展,市场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产生了许多相关的问题,在经济转轨的过程中,如何运动法律进行市场调节,合理干预经济发展,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是当前市场经济下经济法要解决的问题。 一、经济法对市场经济发展的作用 1.促进对外经济联系,发展国际经济合作 在坚持独立自主、自力更生的同时,坚定不移地实行对外开放的经济政策,是我国发展国民经济的战略方针。当代科学的进步,生产专业化和协作的日益发展,促使各国在经济上的联系不断加强,任何一国,包括社会主义国家在内,在考虑发展本国经济时,都必须着眼于国际关系的总体。我国经济法是正确体现对外开放政策的具体法律规范,它调整我国利用外资和外国技术过程中与外国政府、外商之间所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 2.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增强经济活力 企业管理是搞好微观经济活动的根本措施,是我国国民经济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我国经济法规定的经济核算制是企业进行经营管理的基本制度。它要求企业必须合理利用人力、物力、财力,以尽可能少的劳动消耗,取得尽可能大的经济效益,同时,规定了必须合理安排和科学地组织生产,掌握现代化的科学管理方法,在生产技术水平不断提高的基础上,使劳动生产率不断提高。对于企业不计成本、不计消耗、浪费严重,造成损失的现象,以及在履行经济合同中的违法情况,还规定了经济制裁。总之,经济法要求企业一切经济工作都要把经济效益放在重要位置,建立和健全各种生产经营责任制和一整套符合客观经济规律要求的管理制度,促进企业认真改善经营管理。不断提高企业素质和劳动生产率。 二、市场经济发展中经济法存在的问题 我国改革开放30多年来,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已经建立,法制建设速度和成就是不能否认的。但同样必须承认的是,我国目前的市场经济法治状况令人担忧,由于法律责任这块短板的存在及长期得不到弥补,公权力滥用的现象不仅没有得到有效遏制,而且还继续呈现发酵、膨胀状态。公权力滥用方面,选择性执法是其着例。选择性执法的本质是为了获取部门、地方、行业,甚至个人非法利益,将本应履行、不能放弃的职责、公权力视同可以行使、可以放弃、甚至可以交换的私权利,随意、恣意执法,权力商品化,造成法律适用的不公,增加了市场环境的不可预期,降低了违法的成本,减损了法律的实效,破坏了法律的权威,使法律失信于民。 三、完善经济法的策略 1.完善经济行政立法 经济行政立法在建立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中具有重要作用。经济行政法就是规范政府对经济的管理和监督关系,维护公平竞争,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目前,我国颁布了许多经济行政立法,在实践中也起到了应有的效果。但有一些立法和规范性文件质量不高,这主要是因为我国许多经济立法是由行政部门起草的,而某些部门在起草中注重争权,导致不少立法中同一事情有诸多部门参与管理或有权处罚,以致于某种违法行为发生后,多个部门相互扯皮或均不予管理,造成职责不明,责任不清。一些法律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且法出多门,造成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中任意解释的余地很大,执法的标准尺度也极不统一,甚至有的规定之间发生冲突。还有一些规范性文件没有做到透明、公开、客观、公正、合理。这些都表明我们的立法质量需要尽快得到提高。按照世贸组织的有关协议要求,各成员国的法律必须透明、公开、客观、公正、合理;凡可能影响商业环境贸易条件的规定及措施均要求公布,法律不能与公认的公平贸易条件相抵触。按照这一标准,我们现有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清理、修改和完善。 2.制定和完善加强宏观调控方面的法律 市场经济并不是自发的无序的,由于市场机制本身带有一定的自发性和盲目性,在任何国家都要颁布一些经济立法,以加强对经济的宏观控制,我国也不例外。尤其是在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原有的计划体制并没有得到完全的改变,而新的市场法治秩序尚没有完全形成,在这种情况下加强宏观调控更显得必要。我国刚刚制定了十五规划,其中许多内容需要通过立法加以确定。例如,有关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积极的 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启动市场和扩大内需的方针等等,都需要通过立法加以确定。 四、小结 经济法对于实现经济体制调整,巩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和发展社会主义上层建筑,对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要不断对经济法进行完善,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市场经济论文:对市场经济中企业销售的财务实证探析 销售差异分析这个方法是用来衡量各个因素对造成销售出现差异的影响程度。产品销售量分析:选择不同的产品,选择相应的时间,生成相应业绩分析数据。例如,某公司年度计划要求在第一季度销售4000件产品,售价为1元,售额为4000元。季度末却只销了3000个产品,而且售价仅为0.8元,销售额为2400元。实际比计划销售额少40%,差异为1600元。造成这一差异的因素是销售额下降和价格降低,问题是这两个因素对造成销售额差异的影响程度如何,从计算结果可知,造成销售额差距主要是由于没有实现销售量预定目标。微观销售分析通过对产品,销售地区以及其他方面考察来分析未完成销售目标的原因。选择不同的片区,选择相应的时间,可对选中的片区生成业绩分析报告。如假设某公司在3个地区市场销售,销售目标分别为1500件、500件和2000件,总数为4000件,而实际销售量分别是1400件、525件和1075件。三个地区市场完成的销售量与计划目标差距分别为7%、+5%、-46%。可见,地区市场差异是造成销售差距的主要原因。 实证分析 1.公司简介菖菖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机床、机器零部件加工、法兰制作。公司组织机构严密,经理层负责日常生产、销售,在全国较有名气,产品销往华北、华南地区,个别零部件远销海外。2.菖菖公司基本生产销售情况菖菖公司是一家制造业的企业,主要生产三种不同型号的机床零部件xa5012、xa502、xa602。下文中我们将分别以甲、乙、丙来代称。在工业企业经济活动分析中,产品产量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为社会提供的产品数量,一般有三种指标来衡量即实物量、价值量、劳动量指标。所谓实物量指标是指用适合产品特征、性能并能够体现产品使用价值的计量单位计算的产量指标。他能够比较鲜明的体现产品的使用价值量,但是却不能综合反映整个企业的产量规模。价值量指标是以货币为计量单位表示的根据产品产量计量的指标,通常称为产值。劳动量指标是用小时表现的产品产量,一般用定额工时计算。3.产品品种计划完成情况分析由于企业生产的产品不止一种,不同品种的产品之间是不可相互替代的,产品结构不仅影响企业对社会需求的满足也影响企业未来的销售状况。因此,对产品品种的分析也是产品生产计划完成情况的一个重要方面。在分析产品品种计算实际产值时,对完成或超额完成计划的产品按计划产值计算,不计算超额部分;对没有完成计划的产品,按实际产值计算,也就是不能用超产品种多完成的产值抵补未完成计划品种少完成的产值。下面将展开分析:产品品种计划完成率=完成计划产量的品种数/列入考核对象的全部品种数品种计划完成程度=按不抵补原则计算的实际产量/计划总产量由以上模型套入相应数据分析可以看出,企业分析期三种产品全都在考核对象之列,可以清楚的知道甲产品、乙产品和丙产品哪个产品没有完成计划任务,哪个产品完成了计划任务。4.全部产品销售完成情况分析销售在传统的经济管理理论中被认为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三阶段之一,是企业能够保证连续运营的基本条件。因此,对产品销售的分析也就有着不寻常的意义。全部产品销售完成情况分析就是通过对销售收入总额是否完成计划,以及对产品各个品种销售的分析来为企业扩大产品销售,提高经济效益提供依据。产品销售计划完成率=不抵补销售收入/计划销售收入=36250000/37350000≈97.1%从上表可以看出,企业全部产品销售量和销售额都完成了计划任务。其主要原因是甲产品和丙产品的大幅超额完成计划,甲产品比计划增加540000元完成任务,超额2.4%;丙产品实际比计划增加了950000元完成计划,超额37.3%。总销售收入增加了390000元,比计划增加1.04个百分点。但按不抵补原则,企业的销售计划完成程度却没有达到预期目标,他的产品销售计划完成率为97.1%,仅差2.9%未完成计划,但没有影响销售业绩。 结论及建议 总的来看企业在分析期内,虽然生产计划没有得到很好的完成,但是他的销售结果还是很好的。结合企业具体的情况进行更深一层的分析,可以找出使企业不能完成生产计划的原因并加以改正,同时也可以通过分析找出使企业最终能够在生产计划没有实现的情况下却有着比较好的销售状况的真正原因。以上模型的应用和分析,能够为企业在未来避免走弯路、提高经济效益提供有力的数据支持。整个模型不仅说明生产均衡化能够为企业带来诸多的好处,还可以减少企业的库存,缩短各个产品的制造周期。由于市场需求瞬息万变,对于企业生产与销售最为重要的是针对市场变化的应对能力。如果采用均衡化、小批量的生产,企业就能够提高对市场的适应性,随时根据市场需求的变化幅度调整生产,降低产品的生产周期,以提高效益。 市场经济论文:从市场经济角度重新理解学习型组织 目前,创建学习型组织在我国企业界以及整个社会掀起了一股热潮。社会上出现了各种有关学习型企业理论学习班、研讨会,创建学习型社会、学习型城市、学习型企业、学习型社区等口号此起彼伏。学习借鉴“学习型组织理论”这种当今世界最前沿的管理理论本来是一件好事,反映了我们跟踪世界管理潮流的可贵进取精神。但在这个过程中,出现了对学习型组织理解的泛化、庸俗化、片面化的现象,最突出的表现是一些单位或个人根本就不去认真领会学习型组织的内涵和本质,望文生义地认为学习型组织就是组织员工开展学习活动,或对员工进行培训,把“学习型组织”错误地理解成了“组织型学习”,使创建学习型组织成了一种赶时髦的形式主义。 一、被误读的学习型组织 北京索奥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总裁张成林在mit读博士时曾听一位老教授讲起,斯隆学院一个年轻教授刚刚出了一本名为《第五项修炼》的书,异常火爆畅销。可他当时处在该书所说的“碎片化”的学习压力之中,无暇关注邻近大楼里彼得。圣吉的火爆。 十年后在挪威理工大学(ntnu)新泰富研究院(sintef)时,张成林的夫人美达。霍斯曼在sol欧洲研讨会上结识了彼得,后来还成了他的博士后。张成林记得在挪威和彼得第一次见面,彼得就说中国传统文化中有关人的修养和修身的方法,在西方几乎是完全陌生的,但对现代组织中的自我超越和系统思考修炼意义重大,大有开发的价值和潜力。 5月,张成林参加了《新智囊》杂志举办的“智囊沙龙”企业责任论坛,会上国资委改革局原副局长周放生先生引用副总理在美国回答金融危机起因问题时所讲的话,就两个字:“贪婪”。很显然,没有自我超越,这样或那样形式的“贪婪”就早晚会使组织和个人的“生意”覆灭;不认识个人或个体(组织乃至国家)行为在(全球)“系统问题”中的角色并承担相应的变革责任,也不会有真正的系统思考和协作解决系统问题的方案。但如何才能使长期被忽视的东方数千年经典人本文化底蕴的种子,在由西方现代外向型文化主导的(中外)组织机构中生根发芽并与时俱进呢?如何使有关人的成长、发展和修养提升的可能性,在组织管理、教育界乃至社会中形成广泛认同并付诸开发实践行动呢?尤其对中国的组织机构,这是个严峻而深刻的时代挑战。 前几年张成林和美达负责协调sol中国项目和“谊来亚”国际创新领导人进修项目(elias),就一直带着这个问题。在各种论坛、培训班、研习班上,他被问及最多的是,到底什么是“学习型”组织?却几乎没有人问,到底什么是“修炼”,或者,什么是组织的修炼? 在张成林看来,学习型组织,英文learningorganization,直译是“学习中的组织”,或“学习实践中的组织”,或“获取(知识和能力)过程中的组织”;在《第五项修炼》一书中,特别是第一章末“心灵的转换”一节,更是强调其精神取向和行动能力。由于它并没有特别的“型”或“式”的含意,所以译成“学习型”有很大歧义,还特别影响了这套理论和以往案例在中国的学习和实践。只是它早已成为习惯用语,恐怕要一直沿用下去。 张成林进一步分析说,中国在进行前所未有的转型——要成为创新型国家,要推动世界和谐,甚至引领全球可持续发展。因此,中国的组织要成为创新型组织,其实正需要突破各种已有的“型”和“式”,并真正培育团队和组织的深层沟通和互动协作,这样才能有强大的“团队”,才能改变“三个和尚没水吃”、都要当“龙头”或“鸡头”的传统习惯。可持续发展的挑战不能靠简单地使用过去熟悉的方法,靠解决危机中的问题、靠灭火消除“危”;根本的出路在于创新,在于寻找“机”;而且关键在跨界协作,即超越传统条块划分、部门或集团利益界限的利益相关方组成的社群协作。靠学习西方2工业化时代的“型式”不行了;靠精英个人“才能”、“背景”和领袖“魅力”驱动的家长式领导模式来实现企业发展,像中国过去30年那样,恐怕也不是未来的根本方法了。 学习不是搞“运动” 在创建学习型组织的时代,一定要弄清楚学习型组织的实质,最怕那些根本不是学习型组织的组织滥竽充数,冒充学习型组织。这种冒充会大大地延误学习型组织创建,而且也会因此败坏学习型组织的名声,降低人们学习的兴趣。 北京仁达方略管理咨询公司董事长王吉鹏认为,“学习型组织”理论是在知识经济时代应运而生的管理理论,是当今世界最前沿的两大管理理论之一。曾经有些人一看学习型组织理论,就以为是谈论学习意识和学习方法的理论。其实,它是一项管理理论。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上很多优秀的企业,如通用电气、壳牌石油、摩托罗拉、att等,都争相成为学习型组织的典范。在我国,自开始也掀起了一股创建学习型组织的热潮,涌现出了“学习型企业”、“学习型社区”、“学习型家庭”、“学习型城市”等等,一时颇有“乱花渐欲迷人眼”的景象。但是,在形势一片大好中,中国的学习型组织研究与实践却出现了“泛化”和“虚化”的倾向。 在理论研究方面,学习型组织(learningorganization)的内涵不断扩大,从最早的“组织学习”(organizationallearning)扩展到“知识管理”(knowledgemanagement)、组织行为学、战略管理、企业文化、人力资源管理、社会心理学、信息技术等领域,其内容越来越庞杂。这种倾向可能有利于学习型组织理论体系的完善,但同时也有可能使学习型组织成为一个无所不包的“大杂烩”,失去 自己的特色,也失去持久的生命力。在理论研究方面,学习型组织的虚化表现为浮躁、不踏实,只是停留在表面,讲讲大道理,或做些官样文章,更有甚者是随便拼凑和抄袭。国内学习型组织领域内大部分“专家”根本没有企业实践,将一些经典理论的理解和读后感再加上一些管理哲理和管理故事到处贩卖。不可否认,学习型组织理论来自海外,在其发展的初期,翻译、引介非常重要,介绍性、描述性的文章也是有价值的,但由于学习型组织需要结合组织及其外部环境的机制、文化背景,如果我们不塌下心来深入研究中国企业的实际情况,学习型组织就难以在中国生根、发芽、开花、结果。在这方面,目前不仅缺乏深入研究和原创性的研究成果,甚至是案例整理也流于浅薄。 在实践领域,这种泛化倾向的一种表现是挪用概念,将其范围不适当地延展。不仅出了各种各样小到“学习型个人”、“学习型领导”、“学习型班组”、“学习型社区”,大到“学习型城市”、“学习型政党”和“学习型社会”等名词,而且,这些不同范畴的组织特性也存在显著差异,如果用同一理论去套用,肯定滑稽可笑;如果用不同理论去“自说自话”,又难以令人信服。这种泛化还表现在什么都被贴上“学习型组织”的标签,包括培训、企业文化建设、战略规划与业务流程优化、信息技术应用,甚至送温暖活动、兴趣小组、读书会等等……学习型组织建设虽然是一个系统工程,但如果企业的每一项活动都被作为学习型组织的重要内容,那时的学习型组织将会是一番什么景象?很难令人想象。 学习型组织在实践领域的虚化表现为,很多组织把学习型组织创建活动形式化、表面化,只停留在口号上,没有落实到行动中,没有与企业的业务结合;或者只当成领导者个人的“政绩”,到处去“炒作”,实际上是敷衍了事。 市场经济论文: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行为分析 在当今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如何发挥作用已成为一个世界性的课题,处于市场经济发展不同阶段的国家,都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研讨本国政府的行为和职能的变化。我国目前正处于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时期,政府如何作出有效的行为才能既顺利地完成这一过度并适应新的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又正确地处理好政府与企业、社会的关系,这是我国现实社会需要加紧理论上研究、急需解决的焦点问题,也是反映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趋势的前沿问题。因此,对政府行为的特性、作用、范围及其方式等问题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不仅具有深刻的理论意义,而且对于搞好宏观调控,加快国民经济市场化进程,建立和完善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 政府的特性及其作用的再认识 政府作为一种社会组织,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政府就是指全部的国家机构,即包括全部立法、司法和行政机构,它可以视为等同于国家;狭义的政府,就只是包括国家的行政机关。本文在论述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行为时,采用的是广义上的政府概念。 我们虽然可以在广义上把政府视为等同于国家,但这并不能因此而可以掩盖政府本身的特性。政府是由许多不同的部分及其相互联系(运行机制)所组成的一个非常复杂的有机整体(或称系统),政府自身具有一定的结构:在相互关系即运行机制上,政府具有一定的权力结构,政府以国家的名义行使权力,这种权力的行使表现出自上而下的垂直性和强制性;在组成形式上,政府具有一定的组织结构,它包括:主要组成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区域层次结构,主要组成为不同部门或行业政府的部门(行业)职能结构以及与此相关的因各级各类不同职别的政府首脑、政府官员、一般公务人员所构成的官僚结构(在社会主义国家称为干部或公务员结构),行政、立法、司法机关包括在部门(行业)职能结构之中。 政府结构对政府行为产生重大的影响,不同的结构、不同的运行机制和组成为政府结构的不同部分,都将产生不同的政府行为,对社会经济的发展也产生着不同的影响。因此,在分析政府的行为时,不但要分析权力的运行机制,还要分析政府系统的整体行为、分析构成政府系统的各个部分如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不同部门(行业)的政府行为,甚至代表政府行事的政府官员的行为。弄清楚这一点,有助于界定政府行为的范围及方式。政府行为就是指政府根据宪法和法律,通过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的事务进行组织、管理和控制的活动,是国家权力的运用和实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离开了市场的力量来侈谈政府的干预和控制,只能是原有体制复旧,或者是天真的幻想;也正是国为市场的巨大力量,才更需要政府的引导和适当的宏观调控,需要人文社会因素的参与和制约,我们才能在市场经济的大海里趋利弊害,不迷失方向。 从政府概念的分析中,由此我们可以分析出政府的特性:强制性和公共性即社会性。 关于政府的公共性即社会性特征,马克思、恩格斯曾明确指出:“现代的国家政权不过是管理整个资产阶级的共同事物的委员会罢了”。①这一著名论断不仅揭示了资产阶级国家的本质,而且说明管理资产阶级的共同事务是资产阶级国家的主要特征,不过,它的管理方式不同于个别资本家或工厂主管理工厂企业的方式,它主要通过立法形式进行管理并具有强制的性质。因此,“国家”或政府的公共性(即社会性)特征的主要表现在于,它是“整个社会的正式代表”,关于“国家”或政府的强制性特征,列宁曾明确指出:“国家一直是从社会中分化出现的一种机构,一直是由一批专门从事管理、几乎专门从事管理或主要从事管理的人组成的。人分为被管理者和专门的管理者,后者属于社会之上,称为统治者,称为国家代表。这个机构,这个管理别人的集团,总是把持着一定的强制机构,实力机构,不管这加之于人的暴力表现的原始时代的棍棒,或者是奴隶制时代较为完善的武器,或是中世纪出现的火器,或是完全根据现代最新技术造成的二十世纪的奇妙武器,反正都是一样。”2“当专门从事管理并因此而需要一个强迫他们意志服从暴力的特殊强制机构卿监狱、特殊队伍及军队等)的特殊集团出现时,国表,是社会在一个有形的组织中的集中表现”,它体现的正是表面上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因而它总是要集中反映和代表整个社会的利益和意志。家也就出现了。”列宁的这段论述揭示了公共权力是“国家”或政府的另一个基本特征。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认真理会政府所具有的上述特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其一,政府不同于一般的社会组织,因而,试图用其他任何社会组织来代替政府行使对社会的管理,都是行不通的。现代社会管理本身所具有的政治性尚未消除,目前我们需要一个有活力的、强大的和非常活跃的政府。其二,单纯地从政府本身来研究政府特性的研究方法已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上述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政府所作的精辟论述,为我们理解、研究政府莫定了理论基础。但不能只停留在对政府本身进行研究的传统思维的框架上。在当今市场经济条件下,应该把市场经济分析纳入政府研究的视野之中,从社会客观需求的角度来研究政府怎样提供符合社会需求的行为;我们也只有通过这一角爽的研究,才会发现政府本身的政治性与政府要满足社会需求之间存在着内在冲突,即政府的政治性是政府满足社会需求的障碍,而只有当政府的政治性与政府满足社会需求这两个方面在根本上是一致的情况下,障碍才会削除。关于政府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反作用,正如恩格斯在致施米特的信中所指出的,国家权力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可能有三种: (一)它可以沿着经济发展方向起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就会使经济发展比较快些; (二)它可以沿着与经济发展相反的方向起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它现在在每个大民族中经过一定的时期就都要遭到崩溃; (三)或者是它可以阻碍经济发展沿着某些方向走,而推动它沿着另一种方向走。这第三种情况归根到底还是归结为前两种情况中的一种。但很明显,在第二种和第三种情况下,国家权力给经济发展造成巨大的损害,并能引起大量的人力和物力的浪费。”4所以恩格斯又说:“一切政府甚至是最专制的政府,归根到底都只不过是本国状况所产生的经济必然性的执行者。它们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好的、坏的或不好不坏的――来执行;它们可以加速或延缓经济发展及其政治和法律的结果,可是最终它们还是要遵循这种发展。”⑤ 在这里,恩格斯对于国家政府对经济发展的反作用所作的精辟论述,表明了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这一原理。但是,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谈政府的作用,井不能只满足于这一原理,我们必须越来越多地使政府成为经济基础的内生因素而起作用。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政府,总是要运用市场机制在一定程度上达到其目的。 二、政府行为的范围 政府行为的范围问题,实际上是权力运用问题,即政府的控制能力问题。为了能够更加清楚地说明这一问题,我们不得不对有关的模糊认识进行深刻的阐述。 1.在市场经济下,政府放权,限制政府权力在经济体系中的使用范围,并不意味着权力的消失,而是意味着部分权力的转移。政府放权过程不是单纯地下放政府权力和实行政企分开,而是一个双向过程:一方面体现出权力要集中,如国家的宏观调控权;另一方面,权力要下放。也就是说政府对经济生活的宏观调控的程度与政企分开、权力下放的程度是一种互相制约的关系。要想停止政府对企业微观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就必须强化政府对宏观经济生活的调控能力,否则就会导致经济生活的失控混乱。政府下放的只是部分权力,是把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权力切实交给企业。弄清这一点,有助于吸取我国改革中的经验教训,加速我国市场化进程,建立和完善政府宏观调控机制。 2.在市场化过程中企业和社会权力的强化并不必然地意味着政府权力的弱化。关于这一问题的认识,众所周知,在经济体系中政府权力范围的广泛程度和政府行使权力的有效程度并不是一回事,如果抽象地、笼统地谈权力的强弱就混淆了这种区别。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调节作用,市场化要求限制政府权力在经济体系中的使用范围,也就是要把政府权力在经济体系中的使用限制在其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同时,根据权力有限的原则,正如加里?沃塞曼所论述的:“权力有限的政府原则意味着政府的权力要受被管理者的权力和自由所限制。这一原则基于立宪政府的根本思想:人们把宪法列举的权力和职责授予政府,同时把其余的权力留给自己。这项政府协定意味着政府的行动必须依据法律规定,而法律是得到被管理者的同意(虽然是间接的)而批准的。”因此,在经济体系中,对政府权力需要限制的是权力使用的范围,而不是范围内政府行使权力的有效性。在政府权限力所能及的范围之内,政府应拥有不可动摇的绝对权威。 3.政府在经济体系中行使权力的范围、程度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政府在市场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不同时期,政府行使权力的范围、程度也会有所不同。这种发展变化,是由市场经济发展各个阶段上的具体情况决定的,具有客观性。经济发展阶段上市场经济发育程度和经济发展水平两者之间存有较大的关联,一般地,在市场经济发育程度不高,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情况下,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就比较突出,因为培育市场体系发展,弥补市场的缺陷和不足,组织经济活动,都必须依靠政府力量才能完成。而在市场发展较成熟、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情况下,政府作用的程度和范围就有所下降,市场作用变的越来越大,在这种情况下,政府重新选择经济运行机制,采取积极不干预的经济政策就成为必要。因此,正确认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前所处的发展阶段是有效发挥我国政府作用的关键。我国目前正处于转轨时期,经济、社会矛盾都呈现出许多新特点:新旧两种体制并存与交替,新体制的框架虽已初具规模,但市场体制还很不完善,市场体系还尚未形成,由此必将产生许多摩擦与问题;既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保证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方向,又要实行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经济形式;经济高速增长与高通胀并存;经济运行中存在着阶段性周期波动;经济运行速度快,但结构效益低;经济市场化、国际化程度不断提高,但人员、企业素质和宏观与微观管理水平却跟不上形势的需求;贫富两极分化;东西部差距;国际上政府与经济的关系日益密切,一体化的趋势更加明显等等。因此,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进行市场经济建设,政府作用的力度就要大,范围也要广。 总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从根本上解决了我国如何建设社会主义的问题,也就是政府如何发挥其组织社会主义经济文化建设的作用的问题。在市场经济发展模式上,因具体国情不同、因国际环境条件不同,我们不能走西方国家先是完全放任自由的市场经济,然后才有国家干预的市场经济的发展道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仅要求我们根据国际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必须实施有效的政府宏观调控;同时也要求我们尽量研究、熟悉市场、把握市场规律,尽可能避免与市场规律相冲突的政府宏观调控行为。为此,在转轨时期,我国政府的活动范围可概括为:制定和执行宏观调控政策;搞好基础设施建设,创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培育市场体系,监督市场运行和维护平等竞争;调节社会分配和组织社会保障;控制人口增长;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管理国有资产和监督国有资产经营;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 三、政府行为的方式 政府行为的方式就是政府权力的实施方式,它直接表现为一种调控能力。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行为以什么样的方式表现出来,就显得十分重要。 关于这一点,萨瓦斯有一句名言:“政府的职责是掌舵而不划浆。直接提供服务就是划浆,可政府并不擅长于划浆”。的确,多掌舵少划浆的政府才是力量更加强大、更具有生机和活力的政府。因为,说到底,那些为航船掌舵的人对目的地影响的力量远比那些划浆的人要大得多。 掌舵只是一个形象而深刻的比喻,其含意是表明了政府的控制能力。-因此,政府行为的方式问题,也就是政府如何调控社会、调控市场的问题。当然,正如掌舵人与划浆人的关系一样,政府对社会、市场的调控,是方向上的调控,其所要达到的结果是使社会和谐有序地发展,使企业充满生机和活力;凡是市场能办的,政府就不去办,凡是能由社会做的,就让社会去做。 那么,究竟政府通过什么样的行为方式来达到对社会和市场的调控呢?显然是政府通过制定、执行政策和法规、通过对社会、市场行为的规范与监督,从而达到对社会和市场的宏观调控。这种决策,制定和执行法规、规范和监督的行为方式,都是政府似国家的名义行使权力,以表现出极大的强制力。这些方式,都是政府所享有的决策权、执行权、行政立法权、监督权的具体运用。 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任何政府均享有决策权,县级以上的政府均享有制定行政法规的权力。制定全国统一的有关方针、政策和行政法规,处理全国性和对于国家具有战略意义以及其他只适宜由中央政府处理的问题,只能由中央政府作出决策;各级地方政府对其管辖范围内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但是,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政府这两项权力的实行,应该强调两点:第一,市场经济要求我们把政策制定(掌舵)同服务提供(划浆)分开,因此,在实施过程中也要求我们把高层管理和具体操作分 开,即把决策权和事权分开。政府层级越高,决策权越大;政府层级越低,操作性工作越多,这样就能做到不同级别的政府各有其使命和目标,各有其行动的范围和自主的权限,否则的话,即使是中央政府也会被具体操作的任务分散精力,基本的指导性决策便无法作出。为此,宏观调控权必须集中在中央政府,重大事务的决策权必须集中在高一级政府,这也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职权的一个原则。第二,无论是政府的各项决策、各项行政法规的制定,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决不允许有任何一级政府的决策、制定的行政法规与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与上一级政府的决策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相冲突的现象存在。否则,将不是社会、企业的原因使社会、企业失去了政府的控制,而是政府本身把社会搞乱了。这是地方主义,各自为政现象产生的根源。强调这一点,对于建立统一的市场和市场经济的新秩序极为重要。 任何一项法律、法规、政策和决策,都是靠政府的执行行为才能在社会中产生效力,发挥作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切政府机关不仅都必须依法行政、程序化行政,而且还应该通过严格地执行政策、法律,使人们认识到法律不但可以用来惩治邪恶,还可以用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达到人们自觉守法的社会效果。党的“十五大”提出以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决不是老调重弹,而是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是党的领导方式,政府行为方式的重大改革,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 监督既是上级对下级,政府对社会、企业行为的检验与再规范,也为政府制定决策和法规提供依据。因此,监督必须同样具有强制力。监督并不只是舆论的宣传,而必须建立一支专业的监督队伍。政府自身应有一个较完善的监督体系和监督机制,并有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监督手段。同时,还要把政府监督、党内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结合起来。监督的作用就在于纠正错的,并追究违法者的责任,使社会真正纳人政府的调控之下。 在市场化过程中,要正确理解和运用政府决策、制定、执行和监督的行为方式,有两方面值得强调:首先,市场化过程和反腐败、机构改革,建立高效廉政的政府必须同步。从历史的状况上分析,之所以有些行政性主管部门不愿被撤销和摆脱企业,当然有条件不成熟的社会环境因素存在,但更重要的是利益的驱使所致。党的“十五’喷提出推进机构改革,把综合经济部门改组为宏观调控部门,调整和减少专业经济部门,其意义远不只局限于机构改革本身,而是推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化进程的重大举措。其次,要实现政企分开,就要把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权力切实交给企业。这一点自我国改革以来就开始做了或者邢分地做了,但为什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没有从根本上真正实现政企分开呢?关键还在于没有弄清楚政府不能象企业那样来运作。政府和企业是根本不同的两种机构组织:企业的行为动机是最大限度地获取利润,政府的行为动机是使社会既充满生机和活力,又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企业的收人大部分来自顾客,政府的大部分收入则来自纳税人;企业的动力通常来自社会竞争,政府则来自垄断。因此,作为民主的和开放式的政府而言,其基本的使命是“办好事”,决定社会的前途,而不是挣钱。政府必须经常提供能满足社会、企业和个人所需求的行为,并不问其支付能力与否,这样政府也就做不到象企业那样的市场效率。但政府的效率是通过企业、杜会的效率而体现的,是一种社会效益。因而政府也就不应该有其自身的利益,更不应该参与到生产经营的经济行业。政府是以裁判者的身份参与到经济活动之中,但却不能与“运动员”分享比赛奖品。政府虽然不能象企业那样来动作,但并不等于政府不应有企业所具有的那种责任心和实干精神。如果我们不能弄懂政府为何不能象企业那样来动作的道理,那么,政府将是企业化的政府。在买卖自由、契约自由、经济联系和经济交往千丝万缕的市场条件下,又如何能做到政企分开呢? 市场经济论文:市场经济与政治发展研究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与完善,以及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和进步,政治发展的任务必然随之产生。根据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在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指导下,积极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治发展的道路和模式,确立马克思主义的政治发展观,是当代政治科学的重要任务。 政治发展的课题是当代政治科学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本世纪五六十年代,一些发展中国家纷纷实现了国家的独立和民族的解放。然而在这些满目疮痍的国度里,不仅面临着经济发展的任务,而且同样面临着政治发展的任务。在这种情况下,西方的一些政治学家受到经济学家和社会学家对于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研究的启示,提出了政治发展的概念,对发展中国家的政治发展问题进行了广泛的研究,并进而产生了所谓政治发展的理论。这种理论致力于为新兴独立的发展中国家提供一种政治发展的模式和道路,使这些国家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逐步走向现代化。 许多当代政治学家为政治发展理论的建立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他们的一些著作也因而成了政治发展理论的代表作,如勒奈的《传统社会的消失》(1958)、阿尔蒙德和科尔曼合著的《发展中地区的政治》(1960)、阿普特的《政治现代化》(1965)、派伊的《政治发展面面观》(1966)以及亨廷顿的《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1968)等等。 一般的政治发展理论以政治体系从一种形态到另一种形态的转化和变迁为研究对象,这就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政治发展的不同阶段和过程。因此,西方政治发展理论一般把政治发展分为三个基本阶段,即传统社会的政治形态、过渡社会的政治形态以及现代社会的政治形态。 根据政治发展理论,所谓的传统社会,是指那种政治结构尚未出现较为复杂的分化,社会政治形态还处于比较原始的状态,如那些尚不具备完整国家性质和形态的部落、部族和部落联盟,这种社会在现在的世界上已不多见。所谓的现代社会,是指那些政治意识形态高度发达,政治结构已明显分化而且政治决策能力已相当高的社会。在当今世界上,除了极少数的传统社会以及为数不多的现代社会以外,更多的是过渡社会的过渡型政治形态。 一些政治发展理论对政治发展的模式提出了概念性的框架。撇开其次要的方面,大致有以下一些主要的内容:第一,政治参与的扩大。在传统政治形态中,社会成员中只有少部分人能够参与到政治过程之中,而绝大多数社会成员只能是消极被动的被统治者。随着政治的不断发展,社会成员参与政治过程的人越来越多,新的政治成分参与政治过程越来越快。政治系统越发达,这种参与的程度也就越大。第二,政治结构的分化。阿尔蒙德写道,“政治发展在结构方面的表现就是分化。在分化中角色发生变化,变得更加专门化或自主化,出现了新型的专门角色,出现了或创造了新的专门化的结构和次体系。主管征税、训练官员、传递信息、维持秩序和动员支持等等的专门组织建立起来了,或是从原来的结构中分离出来了。所谓角色分化和结构分化,不仅仅是指新一类角色的出现和旧一类角色的变化,而且包括角色之间或结构之间相互关系上可能发生的变化”[1]。在传统社会,结构分化的程度是很低的,同一个结构或角色同时承担着若干不同的社会功能,而同一个功能又往往由若干性质不同的结构或角色承担。政治发展之后,社会的各种政治结构发生功能分化,不同的结构分别承担着不同的政治功能。第三,政策能力的提高。在政治参与的不断扩大以及政治结构的充分分化基础上,政治体系将日益增强其影响国内外环境的能力。社会的发展带来了政治体系功能的不断增强,政府的活动范围和活动规模也随着政治发展程度的提高而不断扩大。在政治发展的社会中,政府的职能范围已经相当广泛,传统上不属于公共管理的事务,也越来越多地为政府所左右。政府的管理对于社会的发展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西方政治发展理论的根本宗旨,是要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一种政治发展的道路和模式。但是,这种理论明显的西方主义色彩,又使得这种理论实际上并没有在广大的发展中国家引起多大的反响。一些政治学者也注意到,政治如同自然现象,具有明显的生态特征。一定的政治体系模式本来就具有一定的环境基础,离开了特定国家的政治环境条件,试图用一个统一的规范模式来影响不同国家的政治发展,显然是不可能收到预想之效果的。 政治发展理论产生之后,其研究范围很快得到了扩展。人们认为,无论是就政治发展的含义还是就它的目标来说,政治发展绝对不仅仅是发展中国家独有的任务。和经济的发展一样,政治的发展也是一个不间断的永无终极点的过程。即使是在一些政治学者看来政治已有足够发展的国家,其政治状况也不是说达到了尽善尽美的程度。事实上,任何国家都毫无疑问地存在着政治发展的任务。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同时也是一个新型的社会主义国家,因而同样面临着政治发展的任务。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作为政治上层建筑基础的经济体制以及社会生产力都得到了飞速的发展,成了政治发展的直接动力。近20年来,我国的改革从农村包工包产到组的责任制,到包产包工到户的责任制,最后到全面推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从扩大企业自主权,到城市经济体制的综合改革,到多层次、多形式、多方位的对外开放,最后到建立市场经济体制战略目标的提出,都标志着我国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迅猛发展和深刻变革。这种情况无疑构成了上层建筑的发展动力。 同时,我们也注意到,我们经济发展战略目标的内涵,已远远超出了经济发展本身,而直接间接地涉及到了政治发展领域的问题。现代社会已经越来越使经济和政治错综复杂地交织在一起,离开了经济而谈政治和离开了政治而谈经济一样,往往使人们既不能理解政治也不能理解经济。在现代社会条件下,经济必须在政治的包容下才能得以运转,经济的发展同样也必须得到政治的支持和推动。所以如果在经济发展的同时没有对政治的发展提出规划和设计,那么事实上也就不可能使经济发展的战略得到顺利的实施。正如邓小平同志指出的那样,“现在我们的经济体制改革进行得基本顺利 。但是随着改革的发展,不可避免地会遇到障碍。……重要的是政治体制不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现在经济体制改革每前进一步,都深深感到政治体制改革的必要性。不改革政治体制,就不能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不能使经济体制改革继续前进,就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阻碍四个现代化的实现”[2]。 政治发展的动力不仅产生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发展和变迁,而且还产生于人民生活结构的变化。改革开放以及由此带来的经济的发展使我国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得到了普遍的提高。根据人的生活结构及其需要的一般规律,在物质生活达到了一定的满足之后,精神生活、文化生活、政治生活以及其他各种社会生活的需要也就随之产生。50年代我们在概括当时的社会基本矛盾运动时曾提出,当时的社会主要矛盾是生产力的发展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的需要的矛盾。这种概括当然符合当时的客观情况,但是如果从现在的情况来看,日益增长的恐怕就不仅仅是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而且还有政治生活、精神生活以及其他社会生活等等多方面的内容。 尤为重要的是,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分配制度和福利制度等等的变革,使社会的利益关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一个突出的现象是,社会的利益在地区与地区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以及个人与个人之间得到了充分的分化。而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就更加希望参与政治生活,影响政治过程,以维护其自身的合法利益。所有这些,都构成了政治发展的基本动力。 在经济发展的同时重视政治的发展,早就为我们党所认识。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邓小平同志一再强调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在邓小平的一系列讲话中,他反复指出了现行政治体制的弊端以及与经济体制和经济发展的不适应性。例如,他指出,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领导体制,妨碍了从国务院到地方各级政府的强有力的工作系统的正常运转,影响了工作效率;干部管理权限的过分集中,压抑了人才的脱颖而出,不利于把一大批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干部提拔到急需的工作岗位上;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妨碍了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和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实行;机构重叠、人浮于事、官僚主义使机构失去了活力,压抑了人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等等。对此,邓小平指出,建设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是一场革命,“这场革命既要大幅度地改变目前落后的生产力,就必然要多方面地改变生产关系,改变上层建筑,改变工农业企业的管理方式和国家对工农业企业的管理方式,使之适应于现代化大经济的需要”[3]。如果现在再不实行不仅包括经济体制而且也包括政治体制在内的改革,“我们的现代化事业和社会主义事业就会被葬送”[4]。1980年,邓小平同志又发表《党和国家领导体制的改革》一文,更加明确地指出,“为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为了适应党和国家政治生活民主化的需要,为了兴利除弊,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以及其他制度,需要改革的很多。我们要不断总结历史经验,深入调查研究,集中正确意见,从中央到地方,积极地、有步骤地继续进行改革。”[5]在1986年9月至11月间,邓小平又几次提出了政治体制改革问题,并就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他指出,“我们政治体制改革总的目标是三条:第一,巩固社会主义制度;第二,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第三,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调动广大人民的积极性。”[6]可以看到,邓小平同志为我们确立的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完全符合由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提出的政治发展的基本方向。 在当代我国社会政治和经济始终交织在一起的情况下,一方面,经济的变革和发展已经对政治的发展提出了要求;另一方面,正如邓小平所说,没有政治上的变革和发展,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也必然会遇到障碍。根据唯物主义的观点,经济的发展决定着政治的发展,并为政治的发展开辟前景和道路。但是人类社会的发展同样给人以另一方面的启示,即任何一次经济发展的飞跃,它必然存在着一定政治变革的背景。恩格斯指出:“政治、法律、哲学、宗教、文学、艺术等的发展是以经济发展为基础的。但是,它们又都互相影响并对经济基础发生影响。并不是只有经济状况才是原因,才是积极的,而其余一切都不过是消极的结果。这是在归根到底不断为自己开辟道路的经济必然性的基础上的互相作用。例如,国家就是通过保护关税、贸易自由、好的或者坏的财政制度发生作用的。”[7]无论是在宏观上还是在微观上,我们都可以看到,任何一种经济上的伟大成就,必然存在着它的政治原因和理由。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建设的飞速发展,显然是政治变革的直接结果。对政治发展理论作出过重要贡献的政治学者阿尔蒙德说得好,“政治发展一方面是社会经济现代化的结果,但它另一方面越来越成为现代化的原因”[8]。因此,采取积极的态度推进政治的发展,不仅是完善政治体系本身的要求,同时也是经济发展的重要条件。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随着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许许多多政治发展的课题展示在我们的面前,需要我们积极稳妥地、合理有序地去研究解决的途径。因而,通过政治发展的研究,为我国的政治发展提供一些理论上依据,既是政治科学的重要任务,也是推进我国政治稳定健康发展的基本前提。研究政治发展的课题很多,从目前以至未来一段时期的情况来看,有这样的一些问题是特别值得政治学研究的。 第一,研究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职能,如何使其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成为我们国家深化改革的战略目标。而市场经济体制得以正常运转的一个根本要求,就是如何处理市场与政府的基本关系。因而可以说,市场经济的体制是否得以顺利建立以及正常运转,其关键之点就在于能否规范政府管理的职能。几年来,在经济动力的促进下,我国的政府管理职能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但是由于几十年计划经济体制的惯性,使得一种能够满足市场经济体制运行的政府管理体制应该说还远远没有形成。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政府的角色还没有完全到位,政府的职能还没有完全理顺,因而不能不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政治发展的首要课题。 第二,研究抑制腐败行为的途径,以建立清正、廉洁、高效的政府管理系统。社会转型中的腐败问题,历来是困扰政治统治的一大毒瘤。这不仅是因为腐败带来了国家和集体以及人民利益的巨大损失,而且更为重要的是,腐败行为直接导致了政府管理系统的权威受损,使人民对于国家和政府的认同意识受到严重影响;正因为这样,又使得政府管理 的效率和质量下降,形成一种恶性循环的统治关系。政治发展理论对于腐败的研究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因为按照一般的规律,腐败问题在社会转型以及经济与政治发展的过程中表现得尤为突出。我们党和政府对于腐败问题一开始就有清醒的认识,因而采取了切实的措施,对腐败现象和腐败行为给予了坚决的打击。多年来,我们的反腐败斗争取得了可喜的成就,同时也初步形成了一套有效的对付腐败行为的制度规范,使腐败现象和腐败行为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抑制。但是,要从积极的角度建立一种能够有效抑制腐败得以滋生的政治环境和政治制度,则需要政治发展的进一步推进。 第三,研究政治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以建立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实现国家政治统治的长治久安,是任何一种政治统治追求的重要目标,同时也是变革社会所面临的重要课题。但是,一种能够实现长治久安的政治体系,从根本的意义上说,存在于这个政治体系之中而不是存在于其外。就是说,探求一种政治体制的稳定之途,应致力于从这个政治体制自身的完善结构以及科学运行等方面入手。邓小平同志在谈到党和国家领导制度改革的时候,反复强调了制度建设的重要性,他认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不是说个人没有责任,而是说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9]。历史的经验需要我们认真地来对待这个问题,需要我们通过政治发展的研究以及实际的政治发展,从政治制度的完善方面来寻求国家长治久安的途径。这既是政治发展的重要课题,也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长久之计。 市场经济论文:职业教育适应市场经济的需求 一、瞄准市场,调整思路,准确定位,主动适应职业个性需求 以市场为导向,适应企业需要,保持自身鲜明特色及其无法替代性,是高等职业教育的生命力所在。职业教育不同于普通高等教育的根本特性,在于它对市场利益主体个性需求的针对性及适应性,即职业个性 1、发展高等职业教育,从瞄准职业个性需求出发。高等职业教育的准确定位是职业,是职业个性的特殊需要。因此,我国职业教育的科学发展,应坚持以适应职业个性需求为目标,以培养职业人才资源为主题,以操作性,应用性学科建设为主线,以改革不适应市场经济个性化需要的职业教育体制机制为动力,采取先培养后录用,先录用后培养,先找出路后招生,先同用人单位签订培训合同后招生,或者定人定向定职培养等多种形式的办学路子。 2、各用人单位,招生院校,招生计划制定部门,组织精干人力深入市场和基层,认真调查和研究,详细摸清各市场利益主体所需职业人才的知识结构,专业比例,技能构成,变动趋势及总量规模。有条件时,用人单位与相关高职院校或招生计划制定部门签订协议,意向书等,亦可采取由各利益主体根据市场走向及自身未来个性化人才需求上报计划,教育主管部门根据个性需求向各相关职业院校下达招生培养计划的方法,并以这些数据作为高职院校及其主管部门进行准确定位,主动适应积极应变的基本依据。 3、根据用人单位的需求确定专业设置,进行学科建设。从根本上改变学校按传统思维定势进行学科建设,按现有专业师职力量招生培养的职业教育现状,实行按用人单位的个性需要设置专业,确定课程,进行学科建设,逐步实现用人单位需要什么样的人,高职校就培养什么样的人的稳定性与适应性,应变性,灵活性相统一的高等职业教育体制。根据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类型的需要设置或变更专业,增减课程和增删内容。 4、主动适应个性需求,坚持学以致用原则,科学确定个性和知识结构及其课程设置。坚持学以致用原则,是职业教育的显着特征。学而无用,如同不学。职业教育的卖点,使学生学会做人,胜任职业之事。教学内容的选择上,要以他们在未来职业岗位上有用,够用为宜,同时,还要教会他们应用所学知识,提高学生应用知识的能力和技巧。 5、在教学大纲的制定,教材选编,教学内容处理与方法的应用上,组织有丰富教学经验和一线有实际工作经验的高级技术人员,工程,管理等相关方面的专业人才共同研究商定。对于不适应个性化职业需求的原大纲,教材内容要大刀阔斧删减、调整。不同职业院校不同类型的学生,使用不同的教材。要编写出适合职业特点,针对岗位需要的,反应职业发展变化,以够用为原则的融理论知识与基本技能训练为一体的实用型教材。教材要适应学生边学边练的职业要求。 6、对高职院校教师更应突出职业道德责任感、专业技术水平和实际动手能力。鉴于在我国短期内不可能建立各级各类职校各专业师资的培训基地,立足于本校培养,选优秀毕业生留校任教,或许更符合个性化实际。选派优秀教师去国内外学校,企业进修,聘用有实际技能的一线高级技术骨干,工程技术专家和高管人员作兼职教师,教授等,都是省时省力省费用的有效途径。 二、尊重受教育者的个性权利,激发学生自身潜能与积极实现个人价值,满足用人单位的个性需求 职业高校教学是以未来职业要求为目标,以学生的个性发展、终生发展为主线的教育。高等职业院校树立以学生为本的观念,尊重学生个性价值及人格尊严,使之主动完善自我。在实践教学中,兼顾学生创新意识、能力的培养。如请发明者,研制人给学生作报告,引导,鼓励学生重视和积极参与科研活动,为职业创造打下基础。职业教育实行学分制,鼓励学生勤工俭学,为他们尽早适应社会独立工作提供时间和空间。给学生更多,更大的个性发展,实践锻炼机会。通过勤工俭学,基地训练与单位实习,培养他们对环境适应能力和机遇意识,职业能力与自立精神,竞争能力与协作精神,职业行为能力和职业法规意识等,以名副其实地反映职业教育的本质属性。 三、加强对高等职业教育的学术研究 随着市场利益主体的个性化特征日益明显,加强对职业个性与职业教育个性特点方面的学术研究,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通过一些重要课题的研究,寻求适合本国国情的职业教育模式;及时掌握市场动态,抓住市场利益主体的个性化需求,就抓住了职业教育的“牛鼻子”。四、加强对职业教育的管理为了遏制浮躁情绪和单纯被利益驱动的倾向,建立严格的审批制度和完善的评价体系是必要的。我们要把国外的高知名度,高水平职业教育的普遍原则,成功经验,通行做法同本国实际结合起来,制定合乎中国市场经济个性化行业,职业及岗位发展要求的考核,评价细则,进行年度,日常考核,实行优胜劣汰机制,规范和激励高职院校健康发展。 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机构改革分析 我国目前正处于国民经济市场化的历史进程中。如何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上,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研讨政府的行为和职能的变化,分析和研究我国政府机构的改革,并使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相适应,这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机构改革的根源分析 政府作为一种社会政治组织,是由许多不同的部分及其相互联系所组成的一个非常复杂的有机整体,是上层建筑重要的组成部分,马克思主义认为,政治关系是不能脱离经济而孤立存在的,它归根到底是由经济关系决定的,有什么样的经济关系就产生什么样的政治关系;当经济关系发生变化时,就必然地要引起政治关系发生变化。基于这一原理,我们认为,政府机构与市场经济关系和社会发展的矛盾日益突出是其需要改革的深刻根源。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但从产生来看,新中国是诞生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是在当时社会主义苏联的影响下,主要按“苏联模式”所建立的。“苏联模式”在政府行政管理体制上的重要特点就是认为社会主义制度和计划管理制度必须对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都实行中央高度集权的管理体制,把计划作为资源配置的唯一手段,国家实行统一计划、统一政策、统一指挥的办法去管理经济;政府部门直接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政府权力无所不及,其触角涉及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政府权力和经济权力的界限、政府与企业的界限已经湮灭,诸如经济资源完全由政府以指令性计划加以配置,企业从人、财、物到产、供、销完全由政府支配;并由此使政府权力日益强化,政府机构愈加臃肿庞大。这样,也就形成了我国高度集权的政府行政管理体制。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的经济关系、经济体制的发展变化,是伴随着我们对计划与市场问题及其相互关系的认识开始的。这种认识又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十二大,讲的是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十二届三中全会《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了社会主义经济是在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新概念;十三大时,提出了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体制应该是计划与市场内在统一的体制;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提出了建立适应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的计划经济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1992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正是由于我们对计划与市场问题及其相互关系的认识步步加深,我国实行了以市场为取向的经济改革,采取了扩大地方和企业自主权、扩大市场调节范围的改革措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根本上改革了传统僵化的计划经济体制。 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开展和经济关系的变化在客观上要求政府转变职能,从经济事务的微观管理中解脱出来,做到政企分开,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把属于企业的生产经营自主权还给企业,属于市场调节的职能转移到市场,属于辅助性、技术性、服务性的职能交给事业单位和服务性组织,最大限度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这就必然地要求改革原有高度集权的政府行政管理体制。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践中,我党深刻认识到了这一点。1992年在党的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提出了下决心进行行政管理体制和政府机构改革,切实做到转变职能、理顺关系、精兵简政、提高效率和尽快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1997年党的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实行政企分开,把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权力切实交给企业;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进行机构改革。 从1992年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到现在已经历经了六年多的时间,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正日趋完善,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交流不断扩大,现代化建设突飞猛进;国有企业的改革也由试点正转入全面推进的阶段。在这种情况下,与传统经济体制相应的政府机构极大地阻碍了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其所表现的弊端更加明显:政企不分,政府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不能形成科学决策的投资体制,容易造成责任不清和决策失误,难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主要依靠行政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许多本应该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或者通过社会中介组织来解决的问题,也是通过设立政府机构管理,把过多的社会责任和事务矛盾集中在政府身上;政府机构重叠庞大,人浮于事的现象严重,不仅滋生文牍和官僚主义,助长了贪污腐败和不正之风,也给国家财政造成了沉重负担。这都表明,政府机构与日益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相适应性,是政府机构需要改革的深刻根源;行政体制和机构改革的严重滞后,阻碍了国民经济市场化的进程和生产力的迅速发展,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 二、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定位分析 机构是政府运转的组织载体,是形式,政府的职能才是根本。转变政府的职能,既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又是政府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职能能否按市场经济的要求转变到位,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而转变政府职能和搞好政府机构改革又是以合理界定政府职能为前提。 政府作为国家机器的组成部分,具有公共性和强制性的特征。关于政府的公共性特征,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一文中指出:“一切政治权力起先总是以某种经济的社会的职能为基础的。”1政府的这种公共性特性主要表现在,它是整个社会的正式代表,是社会在一个有形的组织上的集中表现,它体现的正是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总是要集中反映和代表整个社会的利益和意志。 关于政府的强制性特征,列宁曾明确指出:“国家一直是社会中分化出来的一种机构,一直是由一批专门从事管理、几乎专门从事管理或主要从事管理的人组成。人分为被管理者和专门的管理者,后者属于社会之上,称为统治者,称为国家代表。”2 由此可见,政府并不是一般的社会管理机构,而是与强制机构联系在一起的,政府的管理是以强力为后盾的,而管理 本身又成为强制机构能够维持的基础。居于社会之上的管理者――国家代表,用强制机构使他人意志服从政府权力,使被管理者在一定秩序中生活,这才是政府管理的真正本质。政府的这种“超经济的强制”性特征,主要是来源于国家政权的力量,表现为一种政府权力,政府就是依靠国家权力而发生作用的机构。因此,政府具有什么样的职能,我们不但要从它是否运用国家权力这一点来考虑,国家权力成了划分政府职能与非政府职能的基本界限;而且,与公共性特征相联系,政府又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社会经济关系决定着政府的职能。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政府职能将越来越简化,纯行政性机构将会逐渐减少,工作内容也将逐渐减化。社会越向前发展,越进步,政府的这种公共性特征就越突出。在这种过程中,也就越需要政府按照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转变其职能。 上述关于政府基本特性的认识,是我们合理界定政府职能的理论前提。但是,由于政府职能会随时间、地点、条件和社会经济关系的改变而发生变化。因此,在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转轨时期,我国政府的职能主要包括:1强化市场经济法制建设,创造平等竞争的市场秩序与环境;2深化国有企业改革,造就市场经济的微观主体;3培育和完善市场体系;4依靠宏观调控手段,保证社会经济的稳定与增长;5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充当公共物品的提供者;6制定并实施分配与再分配政策,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7加强国际经济交流与合作,促进本国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8转变职能和精简机构,实现政府自身的改革。 从对我国转轨时期政府职能的界定中,至少可以得到两点带有普遍意义的经验启示:一点是,市场具有极大的重要性,它是提高效率的关键,因而也是提高国际竞争能力和保持经济持续增长的关键。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应该将这条原则作为自己的指导原则。如果由于热切希望加速经济的发展,而偏离市场运行所要求的路线太远时,就应该根据这一原则重新调整自己的方向。政府的努力不仅仅限于切实增强自己的经济作用这一方面,还应该注意到努力加强市场的力量,提高市场的效力,既要利用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的力量,推进经济的发展,与此同时,也要运用计划和其它干预方式,引导市场的发展方向并矫正市场的失效。我们不能限制商品货币关系,也不能只把商品货币关系当成核算的工具,而应该根据社会主义经济具有商品性的特点,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第二点是,必须依据本国市场经济发展水平的具体程度来确定政府的职能。一国的经济,在由落后的农业国向工业国转变阶段中和完成工业化发展过程中,这两个不同发展阶段,政府的职能是不同的。在发展的初始阶段,为了迅速地摆脱经济落后的制约局面和较快地建立起相当规模的工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政府对经济进行广泛的、决策性的干预,这对于许多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几乎是唯一的选择。我国的情况也是这样,为了排除经济增长的传统障碍,建立各种能够促进经济发展的机构和经济条件,常常需要运用政府的资源或是用发展战略产品的办法,来进行宏观调控。而在工业化深入发展的阶段,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原有的政府干预制度几乎无一例外地造成效率低下和发展的阻滞,市场的作用将会逐渐变得更为重要。因此,在整个这一过程中,政府必须负责按照市场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形势的需要来建立、调整乃至撤消某一些机构。由此看来,转轨时期我国所实行的政府机构改革必须坚持以政府职能转换为中心的改革方向。但我们也必须清楚,这并不等于政府对经济的撒手不管,完全听凭市场;我们必须注意到我国目前经济发展水平还较低、市场发育不健全、经济规范化程度差、法制基础相当薄弱的现实,从而正确对待政府职能的转变和机构改革。 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机构改革的思路分析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向前发展,邓小平同志1980年8月在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作了《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讲话,这是我国进行政府机构改革的指导性文件。但是,从改革的效果来看,“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的“怪圈”、“顽症”、“难区”,常常伴随着我国改革的左右,困惑着改革者和决策者。关于这一点,只要我们对历次政府机构改革的思路进行分析,更不难发现: 第一,之所以会形成“怪圈”,是因为机构改革没有从转变政府职能这个关键问题入手,或在改革中没有把它落到实处;只是在机构的裁减和隶属关系的转移上想“点子”、“抠”人头。十三大提出了机构改革必须抓住转变职能这个关键,但由于我国政治与经济二元化的过程只是初始阶段,政府部分除直接经营着庞大的公共服务行业以外,还各自从其管理的经济活动中抽取实实在在的利益,而一个部门、地区的经济发展好坏更直接关系到主要领导人的政绩。所有这些,无形之中将政府与企业的利益紧紧地捆在了一起。政治与经济的结盟,政府行为尤其是地方政府行为的过分商业化,社会组织的“官本位”化以及法治结构与功能的被分割,使政府行政权力继续在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起着决定一切的作用。同时,由于对政府职能的转变认识不够,传统的经济体制还没有彻底被打破,企业对于政府的依赖性还存在,结果使这一改革方案未能付诸实施。实践证明,在政府职能不变,工作量不变,人员职责不清的情况下,机构虽然合并的合并,撤的撤,但原有职能没有从根本上转移或消失,领导方式、工作作风没有改变,这样,改革的风头一过,又增人设机构,重蹈旧制,终于形成了一个走不出去的“怪圈”。市场经济条件下所进行的政府机构改革,要吸取过去的教训,把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分开作为第一位的原则。 转变政府职能并不只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它要求具体分解每一项具体的行政权力,并对其存在的理由,政府宏观调控的方式以及这种行政权力会给社会带来的成本与收益等进行全面的考察。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转变政府职能,就是要求政府做到不该管的退出来,该管的管好。其中,不该管的是企业、生产、流通等,该管的是社会公共管理。公共管理职能是市场经济中政府最基本的职能。 第二,之所以会成为“顽症”,是因为政府机构改革没有从根本上打破原有的行政管理体制的模式,没有真正触动高度集权、政企不分、部门分割的要害部门和基本格局。分析起来,政企不分的根源是在于“政治权力和经济权力结合在一起”的体制,而这两种权力的“结合一体”,正是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的核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机构改革应以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有中国特色的行政管理体制为目标。在具体作法上,首先,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调整政府组织结构,按照不同的职责,政府机构合理划分为宏观调控部门、专业经济管理部门、教育科技文化、社会保障和资源管理部门以及国家政务部门。加强宏观经济调控部门,调整社会服务部门,加强执法监管部门,发展社会中介组织,这样,才能真正把政府职能切实转变到宏观调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来,把生产经营的权力真正交给企业。其次,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调整政府部门的职责权限,明确划分部门之间的职能分工,把相同或相近的职能交由同一个部门承担,这样,才能真正克服责任不清、互相推诿、机构重叠庞大、人浮于事、多头管理、政出多门的弊端,做到机构真正精简。这样的改革,对旧的行政管理体制的要害部门和基本格局,无疑是一个有力地冲击,再也不是在旧体制内的“不良循环”。 值得指出的是,以转变职能和实行政企分开为要害的政府机构改革,并不意味着政府权力的消失,而意味着部分权力的转移;在改革和市场化过程中,企业和社会权力的强化也并不必然地意味着政府权力的弱化。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权力范围的广泛程度和政府行使权力的有效程度并不是一回事,市场经济所要求的只是把政府权力在经济体系中的使用限制在其应有的职能范围之内。正如加里?沃塞曼所说:“权力有限的政府原则,基于立宪政府的根本思想。”3因此,在机构改革和市场经济中,实行职能转变和政企分开,对政府权力需要界定和限制的是权力使用的范围,而不是职能范围内政府行政权力的有效性;相反,在政府职能范围内,政府应拥有不可动摇的绝对权威。 第三,之所以会出现“难区”,是因为改革没有进行总体规划,只囿于在单个部门的增减上做文章,未能领会社会经济关系决定政府职能,紧紧抓住适应市场经济这个主旋,进行统筹谋划、配套设计、周密处理。一个部门的问题解决了,其它部门的问题却又突出了。所以,改革的错位往往使改革达不到预期的目的。政府机构改革自然就成了屡攻不破的“难区”。 改革是一项综合的社会系统工程,它不但涉及到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人民的生活,涉及到发展和稳定的全局,也涉及到所进行改革的部门的权力、干部的切身利益和人员的分流,这也是历次机构改革的难点。改革一定要打破这种狭隘的利益观念。市场化进程和反腐败、机构改革、建立高效廉洁的政府必须同步。很明显,之所以有些行政性主管部门不愿被撤销或摆脱企业,有些政府官员不愿从琐细事务中摆脱出来,关键是利益的驱使所致。因为主管的事务越细越多,就越接触利益,就越能享有特权,也就越容易以权谋私。这不仅是改革的巨大阻力,也是市场化过程的极大障碍。 过去政府机构改革的教训,应当成为现在改革成功的经验。总体而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政府机构改革,在思路上应把握如下几点。 第一,应该明确政府机构改革,在性质上,是一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新的行政管理体制对旧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革命。既是一场体制上的革命,就要打破旧体制,建立一种新的管理体制;它不是一阵风,不是一朝一夕所能完成的,它需要一代人,甚至几代人的共同努力。因此,必须发挥社会舆论的宣传作用,使改革的观念深入人心,增强人们的改革意识。因为任何一个体制的革命,都是以意识的更新为先导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机构改革也不例外。 第二,政府机构改革必须首先确定一个与市场经济要求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改革目标和总体方案;制定一系列切实可行的改革原则。这些目标、方案和原则,不是凭空想象的,也不是空洞的政治口号,而应该是由社会经济关系所决定,是来自于社会的。其次就是要组织力量自上而下,有领导、有步骤的实施,使之落到实处,使目标得以实现,而决不能一拥而起,一蜂而散。 第三,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政府机构改革必须围绕政府职能转变、政企分开这个中心,合理界定政府职能和权力的范围。当务之急,就是要按照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开的原则,通过政府与企业相互关系的变革实现政企分开。改革既然是一场体制的革命,就不能再象过去那样,当遇到问题时,就收回权力,或者在改革浪潮之下,把不该下放的权力也随意下放。 第四,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化的宏观管理知识最主要。因此,进行政府机构改革,建立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管理体制,公务员队伍的素质极为重要。培养和造就大批懂得管理、有专业知识、熟悉国家方针、政策,有现代化意识的高素质的公务员,既是政府机构改革的重要任务,也是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需要,没有这样一批素质好的公务员在政府机构里工作,改革也不能取得最后成功。 市场经济论文:再论公有制和市场经济结合 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结合(以下简称“结合”)是学术界关注的老话题。由于这不仅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能否建立,而且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命题是否成立,因而,这是一个伴随改革推进时常引起困惑而又无法回避的“尖端”问题。笔者7年前也写过有关“结合”的文章,本以为可不必再议,但近来随着一些国有企业战略性退出,人们的困惑更为严重,认识分歧更为突出,必须在理论上进行深入的探讨,至少应从以下三个方面作进一步研究。 一、“结合”的必要性 “结合”的必要性来自于公有制适应生产力发展的潜力、优势和市场经济的客观必然性。 现阶段发展市场经济的必然性已被广泛地认同,不必赘述。问题的关键是,对于现代生产力发展,公有制是否适合并且具有优越性。 按照马克思主义观点,社会化大生产协调发展,首先,要求宏观经济系统中的微观组织——企业能自我协调投资与消费的比例,从而为总供需的平衡奠定基础。其次,要求宏观能进行有效地调节。这不仅依赖调节者雄厚的经济实力,而且需要微观积极配合。这就提出了财产制度的适应性问题。在马克思看来,资本主义私人占有制必然带来生产和消费的对抗性矛盾,资本主义经济危机就是植根于资本主义基本矛盾。西方国家进入凯恩斯时代以及前一阶段美国经济持续增长的现实似乎又使人们产生了种种疑惑。其实,凯恩斯虽然避开资本主义财产制度,依据心理规律考察总供需结构,但最终还是承认在资本主义社会必然存在“有效需求不足”。 二战以后,美国经济发展的轨迹明显地告诉人们:凯恩斯主义的政府创造需求政策对凯恩斯以前的尖锐矛盾(生产过剩危机)虽在一定时期起到缓解作用,但进入20世纪70年代以后,出现了经济滞胀,这表明凯恩斯主义是以积累矛盾为代价去缓解当前矛盾的。供给学派和货币学派的政策主张及其运用虽然有助于凯恩斯以后矛盾的缓解,但凯恩斯以前的矛盾又会尖锐起来。美国1990—1991年的经济衰退以及2001年第三季度以来出现的衰退和萧条就是明显的反应。前一时期美国经济的持续增长主要得益于高新技术产业尤其是信息技术产业的国际优势。据统计,美国的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国民生产总值的:请记住我站域名%,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占总投资50%以上。由于在世界范围内,美国高新技术产业具有明显的领先优势,使其产品畅销于全球市场。正是由于国际贸易、经济全球化缓解了发达国家的国内市场矛盾,才有可能使这些国家处于持续增长状态。但这不等于整个资本主义制度体系内根本矛盾消失了,更不等于多数资本主义国家可以摆脱困境。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规律的作用,领先国家的状态改变同样不可避免。 当然,资本主义私有制目前依然具有生命力。适应市场竞争是该所有制存在的主要依据。市场竞争中的经济人追求利益最大化,是市场经济规律作用的一种表现形式。私人所有权关系具有内在的天然保护资本的功能,加上政府的必要调节,该类所有制所容纳的生产力并未完全释放。另外,国内市场的饱和对于具有开拓国际市场能力的发达国家而言,在较长时期内并未形成危机。然而,如前所述,社会发展的趋势必将证明,这种所有制必然成为历史性的过渡类型。 需要说明的是,现阶段的公有制优势只能通过公有为主的混合所有制结构来体现,这一所有制结构的最大潜力就在于适应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生产的发展趋势,因而是更具有生命力的一种所有制结构。从质的层面分析,它不排斥私人经济的应有比例和渗透机制,从而与构建适应市场竞争机制的要求无根本冲突。值得赞许的是,它对于需求的扩张提供了内在的机理。较大比例的公有资本运作着眼于民众利益,加上在此基础上的政府调控,也是致力于共同富裕的目标,这就能在很大程度上克服由私有制造成的需求不足的矛盾。从现实状态看,似乎不尽如人意,因为我国也存在需求不足、通货紧缩现象。即使避开判断的争议,以需求不足为客观事实,也可作具体分析。其一,对需求不足感受最强烈的是走向开放的国内企业。近年来,大批跨国公司进入中国市场,凭借其资本实力和技术优势迅速获得不断上升的市场占有率。这样,就经济全球化而言,市场扩大了,但对于原国内企业,市场则销售若能回升,实际上是需求的盲目扩张。现在商店中大量积压商品相当一部分就属于低档次重复商品。从所有制结构观察,这属于调整中过渡现象,是计划经济惯性的产物。其三,正常经济运行中的购买力不足如名牌产品同样难以销售,一方面与上述两种原因导致的企业陷入困境(职工收入下降)有关,也与消费结构调整相联系。现在,一方面新的消费热点受种种条件制约一时难以到来,如汽车消费、豪宅消费等;另一方面原有消费层次普及过快,这种脱节式的消费状态自然带来购买力不足。从这里看不出所有制结构选择的失当。 总之,“结合”的必要性决定于财产制度选择的合理性,这种合理性不仅体现在趋势上,而且体现在现实经济运行过程之中。 二、“结合”的可能性 人们之所以对“结合”缺乏信心,主要原因在于存在三大疑虑:一是感到公有制企业无法真正成为市场主体,不仅政企无法真正分离,而且自负盈亏也存在制度性障碍,负盈不负亏是必然结果;二是认为公有制企业无法建立人格化机制,无人负责必然缺乏第一推动力;三是认为现实中公有制企业普遍效率低下,国有企业使用了三分之二的资源,却只能对GDP作出三分之一的贡献。 公有制企业能否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成为市场主体,这需要作深入研究。首先,就自主经营而言,怀疑者主要指国有企业。其实,这里存在两个误解:一是未区分国有企业竞争性和非竞争性两种类型,将政企分开泛指全部国有企业。对于非竞争类企业,如关系国家安全、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以及自然垄断企业,并不存在真正意义的政企分开,政府举办这类企业主要着眼于提供公共福利。二是混淆了资产与经营上的政企关系。有一种观点认为,只要政府掌握资产,就不可能有严格意义上的政企分开。应该承认,在资产上政企很难分开,因为只要政府成为国有资产的代表组织,政府必然与投资企业存在产权上的归属关系,但并非一定通过行政系统去操作,可构建独立的资产管理组织,通过选择投资主体运用授权经营的方式去运作。政企分开作为企业成为市场细胞的基本条件,主要指在生 产经营活动上,政府不直接进行行政干预,由企业自主经营,这在政府拥有尤其是部分拥有所有权并且在政资分离的状态下是完全可以做到的。现实操作过程中企业日常经营权已经基本到位,相对于计划经济体制中的附属物发生了根本的转变。当然,由于政资分离还未彻底,部分政府干预行为的消失还有一个过程,但无论如何,政府放弃对竞争型国有企业的直接行政干预必将成为现实。公有企业能否具备市场经济所要求的自负盈亏状态,对此要作具体分析。 自负盈亏,是指企业作为利益结合体相对于其他经济主体和政府而言,自我承担盈亏责任,即企业利益的损益与其经营状况直接联系。根据企业利益联系人的损益程度可将自负盈亏分为三个层次:一是经营者、劳动者的收益与企业经营直接挂钩,职工不吃企业的大锅饭。二是经营者、劳动者的就业机会与企业经营挂钩,经营者、劳动者不捧铁饭碗,在企业经营过程中承担失业风险。三是财产损益与企业经营挂钩。这是从所有者的角度来看自负盈亏的,即财产的保值增值维系于企业经营,并直接关联所有者的切身利益。第一层次的自负盈亏是最低程度的自负盈亏;第一层次加第二层次的自负盈亏是中等程度的自负盈亏;如果三个层次的自负盈亏同时存在,这是完全意义上的自负盈亏。此外,对自负盈亏与企业自我约束行为的联系也应作恰当的判断。自负盈亏固然是企业自我约束行为产生的基础,但也不是唯一的因素。影响企业约束行为的另一种因素是企业精神或称企业文化,包括经营者的责任感、事业心、企业职工的主人意识和凝聚力等等。健全的自负盈亏制度和催人奋进的企业精神状态,这是企业行为合理的基本保证,两者缺一不可,并且具有互补性。近年来,公有企业尤其是国有竞争企业通过内部机制(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改革,明显改善了自负盈亏的状态。在人们的视野里,那种负盈不负亏的形象开始消失,分配、就业已和企业经营状况紧紧地捆绑在一起,职工的危机感逐渐增强,计划经济年代存在的懒散劳动状态基本不复存在。即使从产权意义上看自负盈亏,关系职工整体利益的法人财产也进入了自负盈亏的轨道,加上公有企业精神文化上的特有优势,公有企业的自我约束行为塑造不会遇到根本性障碍。 公有制企业能否建立人格化机制,这是一个亟待探讨的课题。人格化机制的核心是:出资人利益通过人格化行为得以维护和放大。在企业发展的初始阶段,如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其人格化行为主要通过投资人自身行为去实现。随着社会化程度不断提高的公司制尤其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诞生,人格化行为则体现为出资人行为和人行为的组合,并且人行为比重日渐增大,因为股权愈是分散,个人的影响力愈小。尽管人行为往往由于内部人控制而难免偏离人格化行为,但出资人为了追求资本流动效益和投机效益,总是予以认可或采用某些防范措施(健全法人治理结构等),尽力减少损失,与此同时,公司制依然成为企业发展的主导形式。值得注意的是,在一些市场经济的发达国家如美国常常出现这样的情形:股本资金来源多数是各类基金,而基金的相当一部分是无主投入如公共资金和私人捐献等。这表明随着生产社会化程度提高和企业组织形式的演进,人格化行为的实现形式也在改变,即由单纯的出资人行为转变为更多地依赖人行为。 市场经济论文:试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犯罪 郭绍扬 经济犯罪是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致使国民经济或集体经济、他人物质利益受到严重损害,因而应受到刑罚惩罚的行为。研究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犯罪的新特点,提出相应打击和预防犯罪的对策,以保障我国正在进行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是我们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市场经济系件下经济犯罪诱发因素 不同的社会经济条件,有不同的犯罪诱发因素。我们可以从市场经济有关特点来看犯罪诱发因素的一些变化:一是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每一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是作为利益关系表现出来”(恩格斯语),拜金主义必然诱使一些人钻社会需求和价格的空子,干方百计捞钱,甚至非法占有他人或社会劳动,从而走向贪污、盗窃、抢劫等犯罪道路。二是市场经济的竞争性,必然在一定程度上激发本来潜在的一些违法乱纪因素,不仅很可能使一些竞争中的失利者、失意者挺而走险,以身试法,而且也可能使有的人为了获得最大限度的盈利,不惜搞歪门邪道,走向犯罪深渊。三是在对外开放的活动中,西方一些腐朽思想、道德观念、价值观念通过多种渠道对人们潜移默化,为经济犯罪提供了外部条件。经济价值、实用价值在等价交换原则的影响下,成为部分人的行为准则。 二、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犯罪的特点 1、职业性:有的人为了获得更高的利益或满足某种邪恶的欲望,把自己的精力和时间用于实施犯罪活动。 2、职务性:由于思想疏导工作弱化,有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务过程中,以身试法,以权谋私。 3、技术性:大多数罪犯为了减少风险,往往在作案时非常重视技术的运用和提高,犯罪工具(包括交通、通讯、武器装备等)、犯罪手段、作案方法、反侦察等方面,都有技术化倾向。一些在社会竞争中失意的科技人员、知识分子,也可能主动或在犯罪分子的协迫下为犯罪提供技术服务。 4、组织性:犯罪分子为了增加作案成功机会,往往采取团伙作案,大至武装走私贩毒,小至街头勒索,均是多人联手作案,结帮行凶,表现为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 5、渗透性:为了与社会对抗和获取更多的财物,以及在案发后有保护力量,犯罪 团伙往往有意识地向政府机关、甚至是执法机关进行渗透。 6、隐蔽性:指的是犯罪主体以合法身份进行的法人犯罪。这种犯罪的特点,一般都是经过精心策划的故意犯罪。 7、复杂性:就犯罪主体、犯罪目的和犯罪手段而言,情况母益复杂,犯罪主体呈多元化. 以上所迷的经济犯罪特征,都是与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这一新情况分不开的,这是我们采取防范和打击经济犯罪时应充分考虑的。 三、预防经济犯罪的基本本对策 1、强化社会舆论的积极导向作用。我们要通过各种渠道强化社会舆论的积极导向作用,坚持“两手抓”的方针,把发展市场经济与加强法制建设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树立市场经济法制观念,加强社会主义的思想道德建设,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素质,着力减少社会矛盾,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防止经济犯罪的发生,为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2、强化经济立法,建立和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要根据市场经济规律客观要求,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以保证市场有序运行,真正贯彻社会主义公共利益的原则以及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促进市场经济运行的规范化和法制化。 3、强化司法和执法队伍建设,进一步改善社会治安力量,努力增强社会控制机制。充分发挥这些职能部门在发展市场经济中的保驾护航作用,以推动和促进在全社会形成一种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环境,从深层上解决经济领域的违法犯罪现象。 4、强化技术防范,加大打击经济犯罪的力度。首先要高度重视技术防卫设施与装置的研制与应用,不断提高设备性能,以适应社会各方面的保安防卫的需要,以新技术、新设备装备有关专业人员;其次,要充分重视技术防卫装置的安装和利用。通过强化技术防范,进一步强化社会防范和打击违法犯罪的能力,以保证社会治安环境的安定,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使社会治安与经济发展相适应,与社会进步相协调。 市场经济论文:财税改革要服务市场经济全局 魏革军:非常感谢您接受《中国金融》杂志的采访。新一届政府在调整结构、深化改革方面作出了很多部署。国务院批转的《关于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确定今年在行政体制、财税、金融等领域加大改革力度,而财税改革是其中的重点。那么您认为,进一步推进财税改革有哪些重要意义? 贾康:我国经济持续30多年高速增长,与财税改革的推进密不可分,在几轮重大的经济体制改革中,财税改革都成为先行者和突破口。随着我国经济总量的持续增长,收入分配不公、经济结构失衡、资源环境瓶颈等问题越来越明显。财政是国家政权“以政控财、以财行政”的分配体系,财税问题实质是公共资源配置体系与机制问题,具有“牵一发动全身”的联动效应,与公共权力主体的改革息息相关,也和社会整体资源配置机制的优化息息相关。 上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以放权让利和“分灶吃饭”财政体制为突破口,启动了经济体制改革。1993~1994年,以统一财务会计制度起步,实行税利分流制度开路,统一税制为主旋律,初步理顺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特别是以分税制结合转移支付理顺了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规模最大、范围最广、内容最深刻的一次财税改革,形成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间接调控的财税体制基本框架,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全面、持续发展。1998年后,我国又明确提出公共财政转型建设,实行部门预算、政府收支分类、收支两条线、国库集中收付、完善税制等多项改革,提高了财政收支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1994年的财税改革中有些问题没来得及深入研究和实际推进,如政府间事责事权细分、地方税收体系建设、转移支付制度的完善以及公共财政体制建设等,均有待继续推进。20年来,国内外经济形势和我国经济社会运行状况发生了巨大变化,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都需要在深化财税改革中加以解决。当前宏观环境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加剧了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难度。 比如,经济结构失衡成为影响我国经济质量和效益提高的主要问题,发展方式仍然粗放,产业升级和服务业发展不尽如人意,资源环境制约加剧。在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中,企业所占份额较高,居民内部的收入差距有所扩大,基尼系数高达0.47以上。再有,中央与地方政府分权方面,宪法中仅有原则性规定,实际除外交、国防等少数事权专属中央外,地方政府事权在很多方面与中央政府事权同构。各级政府之间的职责也缺乏立法层面的界定,出现财力向中央集中,而事责向地方尤其是基层政府集中的现象。有人将其形容为“中央财政喜气洋洋,省级财政满满当当,市级财政勉勉强强,县乡财政哭爹喊娘”。由于收入能力有限,地方政府对土地出让金依赖严重,加上“GDP挂帅”机制作怪,地方平台公司失控,大规模隐性举债,财政风险积累不容忽视。 总之,我国目前仍处于可大有作为的战略机遇期,也处于矛盾凸显期和改革深水期,财税改革任务紧迫。如果不能在短期内使改革有较大突破、缓解各种矛盾、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不但会丧失发展机遇,还可能使各种矛盾集中爆发,危及国家稳定和长治久安。 魏革军:从财税体制自身运行角度来看,您认为,当前存在哪些突出矛盾和问题? 贾康:从财税体制角度来看,我认为主要有以下问题: 一是政府收入体系存在结构性问题。从收入总量来看,非税收入比重偏高,规范程度不足。比如,2012年一般预算收入中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即狭义宏观税负)为19.4%,再加上社会保障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在内的全口径政府收入(即广义宏观税负),占GDP的比重超过了32%。从税制结构看,我国间接税收入占比接近70%,与OECD成员国相比,处于最高水平;流转税收入占比过高,所得税、资源税、财产类收入占比过低。这种税制结构意味着消费大众(其中大多数又为低中收入群体)承担大部分税负;直接税尤其是个人所得税和财产税占比过低,无法体现量能纳税的基本原则。适于作为地方大宗财源的资源税和财产类税基窄和税负轻导致地方财源不足。 二是政府支出体系存在一些矛盾和问题。财政支出和公共资源过多地用于经济建设和投资领域,干预了微观经济运行,扭曲了价格信号,严重干扰了市场机制基础性作用的发挥,对民生投入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不足。大量采用企业补贴,降低了政策效用,比如上市公司2013年就获得各种名目的财政补贴570亿元。 三是预算收支体系不完整,部门色彩明显。全口径政府预算还未到位,规范性的公共预算收支占全部政府收支的比重不过60%,政府性基金、社保和国资预算的部门色彩浓重;预算编制透明度不高,细化不够;预算的编制、审议、执行、监督各环节制衡机制不强。 四是政府间财政关系不够明晰,不同级次间职责不清,税基不顺。比如,政府和市场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作用不清,政府间事责事权划分不清,中央与地方之间、省以下各级政府之间事责事权界定不明晰,基层政府的支出责任与财力保障不匹配现象尤为严重。另外,我国地方税体系建设严重滞后,地方缺乏稳定、自主、大宗的财力财源。转移支付制度不够规范,专项转移支付决策随意性较强。 五是财税其他领域的矛盾与问题也较为突出。比如,地方债务管理制度欠缺,政府债务风险增大。地方政府通过地方融资平台等非正规方式举债随意性强,收支不透明,资金使用效率低,债务风险增大。地方债的审批、发行、使用、统计、监督各环节均缺乏基本、完整的制度,数据准确性和透明度极低,财政部门不能全面掌握债务信息。再比如,财税基础信息缺失,没有全国性的信息系统,财政收入、支出及其相关信息尚未形成共享机制,严重制约了财税管理效率的提高以及重大改革科学决策方案的设计实施等。 市场经济论文:市场经济与财务报告规范研究 刘 威 [提要] 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为我国会计理论的研究开辟了新的土壤。研究会计理论,规范我国的证券市场,特别是规范我国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是当前会计学术界应重视研究的课题之一。本文从三个方面对市场经济和财务报告的规范问题进行探讨。第一部分提出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是否需要对公司的财务报告进行规范的问题;第二部分从财务报告规范的性质、行为和影响等方面探讨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对财务报告进行规范的问题;最后一部分归纳了财务报告规范理论给我们的一些启迪。 一、市场经济条件下是否需要对财务报告进行规范 对这一问题的讨论,主要有两种观点:市场调节论和政府规范论。 (一)市场调节学说 市场调节学说认为,如果市场是完全有效的,那么公司的财务报告如何呈报应由市场调节来决定,没有必要做更多规范。支持这一学说的有理论、信号理论和私有合同理论。 1.理论 理论认为:公司的投资者与公司的经营者之间存在委托关系,这种关系是通过签定契约来实现的。在签定契约时,双方都希望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因此契约的实现就是他们的利益最大化的实现。财务报告体现的是经营者管理公司的业绩,是投资者评价公司的经营者是否履行契约的最可靠的依据。因此,公司的财务报告呈报是经营者自愿履行契约的行为。如果有人怀疑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可靠性,那么投资者可聘请审计师,通过审计鉴证来解决。 在公司经营者的报酬与公司的利润存在一定的相关性的前提下,对财务报告的规范越多,公司编制财务报告的成本就越高。因此,公司的经营者就不会赞成市场对财务报告需要规范。从投资者的角度看,只要他们手中有衡量经营者业绩的依据,即契约中的各项规定很详实有效,他们也不希望对财务报告有更多的规范,因为规范越多,他们支付的监督费用也就会越大。 2.信号理论 信号理论源自于市场竞争,市场竞争向供求双方发出产品供销的信号。公司定期向市场呈报财务报告,这也是市场经济竞争机制的产物。如果公司自愿向市场公布财务报告,公司财务报告披露的信息越充分,公司的筹资成本就越低,公司就能赢得竞争,带来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这个结论已被美国许多学者的实证研究报告证实。因此,经济利益的驱动是公司能够向市场公布财务报告的核心。公司自愿呈报财务报告信息有三种情况:经营好的公司,有动机公布公司好的财务信息,因此,这些公司会自愿公布财务报告;经营中等的公司,因为怕被认为经营不好,所以也有自愿呈报财务报告的动机;经营不好的公司,如果不呈报财务报告,就可能被市场默认为是经营不好的公司,因此有压力去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营业绩,也会自愿呈报公司的财务报告。 因此,信号理论认为,市场已有一只“看不见的手”来规范公司财务报告的呈报,就不需要再有更多的对公司财务报告的规范。 3.私有合同理论 对于上述的两种观点或许有人会提出:公司呈报的财务报告的信息并不能满足个别使用者的需求。对此私有合同理论认为,他们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去设法得到它,即通过签订私有合同或出资去购买。 如果市场上存在职业的财务分析家,那么财务报告的信息使用者就可以通过与职业财务分析家签订私有合同,来获得需要的信息。如美国证券市场上的机构投资者。另外,信息使用者也可以通过购买专业的报纸或杂志来获得所需的信息。购买时发生的支出,就是信息使用者为获得财务信息所支出的成本。这也可归结为是市场常常利用“看不见的手”,来调节信息产品的供求关系和价格,从而达到对市场上的信息产品进行合理的配置。 私有合同理论进一步提出,公司的财务报告是一种信息产品,政府并不需要对公司的财务报告的信息如何披露,进行强制性的规范。公司的财务报告如何编制和呈报,完全可以由市场上的供求关系来决定。因此,对公司财务报告的规范应采用放权(Deregulation of disclosure)的政策。 (二)政府规范论 政府规范论认为,一个完全有效的市场事实上是不存在的。因此政府必须对公司的财务报告进行规范,同时,这也是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目标和利益的。 1.市场并不是一个完全有效的,有时往往失灵。有以下三个具体理由: (1)如果政府不对公司的财务报告进行规范,那么市场上就会出现生产信息产品的垄断 者。 如果市场是一个竞争的、但不规范的市场,那么生产的竞争就会带来垄断。其后果是,垄断产品的价格提高了,生产的数量减少了,最后导致市场上产品的短缺,使产品的使用者购买和消费这一产品的成本增加。公司的财务报告在市场上是一种信息产品,它同样符合其他产品在市场上进行竞争的一切规则。因此,根据成本效益原则,政府应该对财务报告这一信息产品进行规范,才能有效抑制信息产品生产垄断者的产生,降低全社会信息产品的购买和使用的成本。 (2)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的失误,会导致财务报告的信息的质量下降。 尽管公司有向市场自愿公布财务报告的动机,但是如果政府不对财务报告进行规范,就可能会影响到公司财务报告的质量。因为公司经营者对财务报告编制的方法的选择性一般较大,各公司间的财务报告的信息的可比性较差,如果没有统一的财务报告信息规范的标准,就市场的总体来看,财务报告信息就会失去可比性,导致财务报告的信息质量不高和有用性程度的下降。而如果审计师在审计时缺乏统一的审计依据,则可能导致审计的失误,即没有发现公司财务报告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的财务报告的信息的质量问题对市场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要依靠投资者对资本市场的信心,而投资者对资本市场建立的信心来自于高质量的财务报告的信息。因此,政府必须对财务报告进行规范,使会计信息能够满足财务报告使用者的需要。 (3)公司财务报告具有“公共产品”的特征。 公司的财务报告作为该公司会计的信息产品,具有公共产品的基本特征。最明显的有两个:一是消费的非排他性;二是生产的非竞争性。消费的非排他性表现为可以被所有与它相关的使用者免费使用,因此它的生产成本往往得不到合理的补偿。如果在一个市场生产的产品是可以被消费者进行免费使用的,那么生产者就不愿意生产这种产品,导致这种产品在市场上的短缺,这就是公共产品的非竞争性的表现。显然,如果会计信息产品是短缺产品,这样的状况是不利于市场的健康发展的,因此政府必须对财务报告进行规范,以防止和解决信息产品的短缺问题。 但是这样做也会带来另一个问题,即规范所带来的成本应由谁来承担。如果由政府承担,就成为政府对财务报告信息呈报的公司的一种“补贴”,这会导致公共产品的生产过剩;如果由公司承担,就会增加公司的经营成本,公司则不会赞成政府这样的规范。对于这个问题如何解决,我们将在本文的第三部分讨论。 2.社会经济发展的目标和社会经济利益的驱动,要求政府对公司财务报告进行规范。 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目标是:能够使全社会的资源得到最 优的配置,使社会获得最大的利益。为了达到这一目标,仅依靠市场的调节是不够的,政府必须对市场进行必要的规范和调整。因为在一个不规范的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信息产品的生产者和使用者各自所拥有的信息是不对称的,如果不纠正这种信息的不对称,那么市场的竞争就可能不公平。对此,政府规范学说认为,规范财务报告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市场竞争的公平性,使市场上的生产者和消费者都具有对称的信息;法典理论解释:规范就是为了解决社会各个集团之间的利益的合理分配。规范具有公开性和民主性。因此,对财务报告进行规范,是完全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目标和基本利益的。 二、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对财务报告进行规范 (一)财务报告规范的性质 对公司财务报告进行规范,看起来是一种经济行为,实质也是一种政治行为。规范本身具有政治行为的性质,它与政府行为具有密切的关系。如我国对财务报告规范机构主要是政府,财政部代表国家政府行使规范的职能。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尽管是一个民间组织,但得到了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强有力的支持。SEC是美国的一个准立法机构。1973年SEC公布的第150号公告(ASR150),阐述SEC与FASB的关系。“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通过其公告和解释性文件所颁布的原则、标准和实务,将由本委员会作为具有重要的实质性的支持来加以考虑,而那些与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公告相对立的意见将被认为不具有这方面的支持。” (二)财务报告规范的行为 财务报告规范的行为是指参与制订规范的主体的行为。规范的成功与否,规范的参与者就显得特别重要。特别是政府作为财务报告规范的主要参与者,对规范行为有着极大的影响。以美国为例,FASB在制订会计准则的过程中遵循的程序是,准则的起草、准则的讨论、举行听证会、投票表决。而最后准则是否能够在市场上由各公司采纳,取决于SEC的认可程度。从美国的历史看,国会和SEC都曾有否定FASB已制订的会计准则的先例。SEC的官员曾这样认为,由民间组织FASB制订会计准则、然后由SEC批准会计准则的实施,这是最好的模式,因为既能发挥专家在制订中的作用,又能体现准则实施过程中所必须的政府的权威性。而我国的财务报告的规范主体是政府,这样的规范主体显然代表了我国国家和政府的利益。 (三)财务报告规范的影响 财务报告规范的影响是指财务报告规范实施的后果。财务报告规范的实施会影响到方方面面的财务报告的使用者,涉及到他们各自的经济利益。 Watts and Zimmerman(1978)的实证研究表明,对于即将公布的规范财务报告的新准则,财务报告的使用者的影响是不同的:1.对于政府来说,政府一般会支持新准则的制订与实施,以更好地规范市场经济的运行。2.对于公司的经营者来说,如果新准则能够给公司带来更多的收益,那么公司的经营者会积极地应用新准则;反之,则会反对应用新准则。3.对于审计师来说,在一般的情况下,审计师会支持新准则的应用以减少审计师的审计风险。但是,如果新准则要求公司财务报告的信息披露越多,那么审计的风险就会越大,审计师就可能反对新准则。4.对于财务报告信息的免费使用者(Free-riders)如财务分析家来说,他们一般都会支持新准则的应用,并希望新准则越多越好。在这种情况下,准则的制订者就应十分谨慎,因为财务报告的规范越多,就意味着公司编制财务报告的成本就越大,这些成本应由谁来承担?这是准则制订者必须考虑的一个问题。 三、市场经济条件下财务报告规范理论给我们的启迪 (一)在制订财务报告规范时,必须要考虑它所产生的经济后果 既然财务报告规范的主体是政府,它的行为是一种政治行为而不是经济行为,那么规范所产生的影响有多大、经济后果如何就应成为规范时最重要的问题。如美国把财务报告规范研究归为“会计政治经济学”(Political Economy of Accounting)。在美国会计学术界,如何规范财务报告、改进财务报告已成为会计理论研究的主流。 我国目前正处于市场经济的形成和财务报告的规范的探索阶段。1992年至今的8年中,我国颁布了十多个会计准则,但对会计准则的颁布和实施产生的经济后果、经济影响,会计学术界却研究得不多。如我国在八十年代初就引进了西方国家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的思想,但至今在企业的会计实践中却应用得并不广泛;稳健性原则是西方会计中常采用的一个基本原则,但为什么在我国应用时有些企业愿意采纳,有些企业却不愿意采纳;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采用会计准则来规范公司的财务报告,可使公司会计人员有更多的选择公司会计政策判断机会,但我国会计准则实施后也会产生如此的影响吗? 笔者十分赞成刘峰、李少波(2000)的观点。他们撰文认为当前我国在制订会计准则中存在的问题,可归为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由于会计理论的研究不够而引起的知识存量不足,对会计准则制订产生不良影响;二是我国制订和公布的各项会计准则都体现了很强的英美取向,即会计准则无论在外表上还是在具体内容上,都借鉴了英美模式。他们认为:我国目前为止的会计研究总体水平不高,很多研究是对同一问题在低水平上的重复。 (二)重视对公司财务报告规范所产生的成本,解决好“公共产品”的成本分配问题。 公共产品的成本分配问题,是由政府对公司财务报告的规范具有强制性这一特征所带来的。如果规范财务报告的准则过多,就会带来公司编制财务报告的成本的增加和准则在应用上的困难。尽管人们认为美国是一个对公司财务报告规范比较完善的国家,但是美国也有许多会计学家批评FASB制订的准则过多,目前FASB制订的准则有130多个,每年的费用高达1500万美元,制订的成本过大。我国在制订准则的过程中必须引以为戒,不能认为制订的准则越多越好,也不能认为大、中、小公司都必须应用同一的准则,更不能认为所有的企业都应与国际接轨。会计准则的制订和实施应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相结合,以减少不合理的成本的支出。另外,过去对于“公共产品”的成本分配问题,会计界研究的不多。SEC曾设想:随着财务报告规范的增多,编报成本的增加部分应由财务报告信息的使用者来承担。但究竟如何操作还有待于在实践中探索。 市场经济论文:WTO法律规则对我国市场经济法治的影响 目录 一、根据WTO法律规则和我国对外承诺的要求,商事经济立法改革步伐应当提速 二、中国加入WTO后,政府干预市场经济走向法治势在必行 三、完善企业立法,推动国内外投资者的投资热潮 四、我国“入世”后消费者权利的法律保护前瞻 我国“入世”对于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来说,既是一次严峻的挑战,也是一次难得的历史机遇。虽然我国“入世”在短期内会遇到一些前所未有的问题和困难,但从总体上看,我国“入世”符合我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入世”后我国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也要作出相应的完善。中国能否真正融入世界经济、并从中受益,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是否有一个好的游戏规则;而其关键在于法律环境的改造与建立。20年来改革开放的经验已经证明了这一点。鉴于我国政府、企业和消费者直接面临WTO的影响,本文拟从探讨我国商事经济立法改革方向的基础入手,分别剖析 一、根据WTO法律规则和我国对外承诺的要求,商事经济立法改革步伐应当提速 为切实履行我国作为WTO成员国根据WTO法律规则(含宗旨、原则、具体协定等)应当承担的义务和对WTO及其成员国所作的承诺,实现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现代化,实现政府和国内外企业、消费者、投资者、劳动者和社会经济团体的法律角色定位,必须按WTO规则要求和对外承诺,从中国的市场经济和法治建设的实践出发,大胆借鉴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先进的经济立法经验,以确认和保护市场经济体制为价值取向,义无反顾地进行经济立法改革,构建门类齐全、结构协调、功能合理、层次分明、动态开放、与市场经济规律相契合、与国际惯例相接轨的经济法律体系。鉴于我国不少经济立法文件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或者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过程中制定的,因而有许多条款打着计划经济的烙印。因此,必须抓紧对现有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地方性立法文件中与WTO规则和对外承诺相抵触的条款进行一次认真彻底的清理,该废止的,坚决废止。至于在满足WTO规则和对外承诺方面尚付阙如的条款,应当根据世贸组织规则和对外承诺抓紧制定。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推进经济立法改革的主要动因不仅来自于WTO及其成员国的施压,更重要的是来自于我国对吸引外商投资、拓展国际贸易的经济利益驱动。这就决定了,为了最大限度地吸引外资和充分利用好WTO,我国立法改革除了真心实意地满足WTO多边规则的要求外,还应当尽可能多地参照国际惯例(并不一定写入WTO规则)对我国经济立法进行除旧布新的改革。例如,WTO《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TRIMS)的协议》的内容只涉及与货物有关的投资措施的效力问题,而未对成员国的一般投资政策作出系统规定。但为了强化国内外投资者对我国企业法律制度的信心,我国企业立法就不能仅仅满足于《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TRIMS)的协议》的要求。而是要主动借鉴WTO主要成员国(包括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先进立法经验,构筑良好的投资法律环境。可见,我国的经济立法改革要想抓住这次难得的历史机遇,就应当采取主动挑战自我的雄姿,而非被动应付的态度。 虽然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已修改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海关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但上述立法改革仅仅是废改立工作的开始。除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加入WTO的需要,抓紧制定和修改相关的法律,如制定《反垄断法》,修改《对外贸易法》和《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法律外;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应当抓紧对有关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进行审查、清理。据2001年3月的初步统计数字,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拟修改的外经贸行政法规、规章共有148件,拟废止的共有571件,以适应加入WTO的需要和维护公平贸易。2001年10月6日朱镕基总理签发的《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指出,国务院对截至2000年底现行行政法规共756件进行了全面的清理,废止了71件行政法规;对80件行政法规,宣布失效;对1994年至2000年底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令废止的70件行政法规,统一公布。此外,地方立法中违反WTO规则的条款,尤其是分割市场、具有地方保护主义色彩的条款,也要抓紧废止。 要充分发挥我国法律在推动、保护和规范自由贸易和公平竞争方面的积极作用,迫切需要抓紧制定与完善四个领域的经济立法:一是市场主体立法(包括公司法、证券法、投资基金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合作社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法、中介机构立法);二是市场行为立法(包括债法、票据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三是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立法(包括产业政策法、政府采购法、经济行政指导法、行政许可法、行政 合同法);四是社会保障立法(包括社会保险法、社会救济法等)。 通过法律形式确认的部门腐败是最大的腐败。一些政府部门打着法治的招牌,企图运用立法形式把本部门不应享有的权力和利益合法化。建议立法机关在委托政府部门起草法律时,警惕一些政府部门利用立法手段巩固部门利益、争权夺利,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倘若立法机关一味鼓励或纵容政府部门起草法律,极易导致政府部门的行政权力膨胀,甚至有可能使政府侵害公民人权与基本自由、侵害企业商事权利与利益的非法行为或脱法行为合法化,立法机关的立法权也会被行政权吞没。这与我国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背道而驰。 由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现行不少立法是由政企不分的政府部门起草的,其中包含着不少有违公平原则、维护垄断利益、剥夺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条款。如《电力法》第60条[1]之规定,就大大低于《民法通则》第123条[2]之规定对于消费者的保护力度。从长远看,立法机关应当收回立法草案起草权,亲自起草法律,避免委托政府部门起草法律。中央政府有权制定行政法规,中央政府组成部门有权制定行政规章,但无权起草法律。如果立法机关工作人员专业和编制有限,可委托法学专家起草法律,然后提交立法机关审议。当然,政府及其部门作为成千上万社会利益集团的一种,还可以就法律草案发表意见、甚至与法学家争鸣商榷。建议立法机关对现有法律中包含的某些确认和纵容政府部门腐败的恶法条款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理,该废止的,坚决废止。 行政机关制定的法律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有可能私自塞入部门利益的条款,甚至背离立法宗旨。另外,让行政机关集规则制定权、规则执行权和规则监督权于一身,既不合乎公平理念,也容易滋生腐败。目前立法机关授权国务院或国务院组成部门制定法律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的做法亟需改革。经济法律的制定应当尽量详细、具有可操作性,原则上不应依赖于实施细则。否则,经济法律过于原则、抽象、圆滑,就丧失了存在意义。《海商法》是我国唯一一部不需要实施细则的商事法律。这一立法典范应当对今后的经济立法具有启发价值。即使确需制定实施细则,也应当由立法机关自己亲自制定。当然,这并不排除立法机关就某些专业知识向专家和实践部门咨询。此外,在立法机关收回经济立法权之后,立法权必然较以前有所扩张。因此,预防立法机关在立法过程中的腐败又将是一个崭新的课题。 二、中国加入WTO后,政府干预市场经济走向法治势在必行 以邓小平南巡和中共十四大为标志,我国开始从根本上摆脱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藩篱、清除轻视法治的左倾思想,实现国家从依靠计划手段和行政命令管理计划经济到依靠市场机制和法律手段驾驭市场经济的伟大历史转变。但无庸讳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彻底建立起来。相反,我国目前仍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变型阶段。而我国加入WTO将进一步加快我国经济市场化、市场法治化的历史进程。 市场经济固然不是行政经济、计划经济和审批经济,但也决不是放任自流、无法无天的经济。市场也有盲目性和局限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不是甩手掌柜,不能对已经或者即将到来的市场失灵、金融风险和经济混乱采取大撒把的态度。政府对市场经济进行适度干预是必要的。但是,政府如何干预才能顺应市场经济全球化、法治化的历史潮流,取得适度、公平、高效的预期效果,便成为一个难点问题。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无论企业的市场活动,还是政府的干预行为,都要服从法治的要求。近年来,依法治企的呼声日益高涨,企业要依法经营的认识趋于统一。但对经济行政法治的强调仍然有些黯然失色。总结多年来政府管理经济的经验教训,要真正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政府必须率先垂范、以身作则,甘当法治改革的促进派而非抵制派。否则,就难以避免行政权的腐败变质,就难以赢得企业和社会公众的信赖、敬重与合作,就难以有威望求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依法办事。 WTO促进世界自由贸易和鼓励公平竞争的宗旨,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法制统一原则和司法审查原则,以及WTO代表的一系列多边贸易规则,不仅仅影响着企业和消费者等市场主体的切身利益,而且对于我国政府干预市场经济提出了更加严格的法治化要求。 强调政府干预市场经济走向法治化,就是要把政府干预市场经济过程中的每一个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包括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和行政环节都纳入法治化轨道。在该目标取得后,经济行政行为将完成以下转变:由恣意行政转为法治行政,由专横行政转为民主行政,由审批行政转为监控行政,由压制行政转为促进行政,由管卡行政转为服务行政,由黑箱行政转为公开行政,由低效行政转为高效行政,由政府本位行政转为企业本位行政。这对政府来说既是一次机遇,也是一个挑战。要实现这一改革目标,应当推出一系列标本兼治的重大法律举措。 (一)树立经济行政法治观念是政府行为走向法治化的前提 政府部门要自觉抛弃人治和官本位的封建思想、树立法治行政光荣的观念。政府部门要真正认识到,依法办事,不麻烦,也不吃亏。因为,强调依法行政的最终目的不是刁难政府、让政府难堪、束缚政府的手脚,而是督促政府更加高效、合法地发动行政权,从而做到积极而不越位、守法而不无为、干预而不添乱、有权而不滥权。因此,强调依法行政对于政府来说,即是一种制约和督促,也是一种关心和爱护。 法律对于经济行政行为的巨大作用,不仅体现在经济行政纠纷的事后救济上,而且体现在经济行政纠纷的事先预防上;不仅体现在消极地减少和预防由于法律失误和法律风险所导致的国家、企业和消费者损失上,而且体现在积极地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和鼓励企业和消费者创造和积累社会财富上;不仅体现在规范经济行政机关与企业、投资者、消费者、社会经济团体之间的行政关系上,而且体现在规范经济行政机关之间、经济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行政关系上。可见,强调依法行政具有消防与预防、去病与保健、治标与治本、规范与保护兼重的功能。 行政权介入市场经济的范围极其广泛,内容十分丰富,稍有不慎就会出现行政权的滥用,导致市场秩序的混乱,甚至诱发金融风险和经济危机。这绝非耸人听闻。经济行政机关必须从思想上把依法行政摆到经济行政工作一盘棋的首位。领导干部要象重视红头文件、领导讲话和会议决议那样,重视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带头学习法律知识,认真吃透市场经济法律的基本原理和精 髓,树立依法行政的好样板。对于领导干部的素质和知识结构来说,法律水平与政策水平具有同等程度的重要性。 法律人才是高级管理人才。加强法治工作是经济行政行为规范化的内在要求,是政府工作水平上档次的重要表现。除了领导重视,还要在每个经济行政机关中配备一定比例的高素质的专职法律工作者。他们作为本部门的法律顾问有权介入各个职能机构开展经济行政活动的全过程。对未经法治机构审核的法律文件,各级经济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坚决拒签。要鼓励法治机构在经济行政行为之前参与、影响经济行政行为的决策过程,力求防患于未然。很明显,如果经济行政机关在作出某项行政行为之前,充分进行了法律论证,那么既可以避免自身的违法、违规行政行为,也可以事先采取措施避免企业和市场主体的违规行为;更重要的是,还可以直接降低经济行政的成本、提高全社会的经济效益。 要在政府官员中继续加大普法力度,务求每位政府官员都熟知涉及本行业的相关法律和法规,以及WTO的相关法律规则。为保障依法行政的先进管理机制制度化、长期化和稳定化,建议建立政府官员法律知识资格考试制度,只有通过司法部组织的相应考试的政府官员才能上岗。既得利益和期待利益影响甚至决定思想观念。因此,增强政府官员的法治观念,也要发挥奖惩制度的作用。对于行政法治工作有功、作出贡献的的官员,实行精神和物质奖励;对于那些法治观念淡漠、轻视法律知识学习、不喜欢依法行政的政府官员,应当在任免、考核、晋升时建立一票否决制。对于违法行政、给国家和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和其他重大事故的官员,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要严格区分政府的双重法律角色,禁止行政权力侵害民事权利 国家与政府是两个既相区别、又相联系的概念。政府是国家机关之一种,只代为行使国家行政权,无权干扰立法和司法工作。而国家经济行政权的职能主要是由政府,特别是经济行政机关承担的。 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作为公权主体的国家和作为私权主体的国家被人为地混淆起来。不仅企业的法人所有权或法人财产权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国家作为企业投资者所享有的股东权和国家作为公权主体所享有的行政权也是混沌不清的。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正是凭借着行政管理者与企业投资者的双重身份直接干预各行业和各企业的生产经营等微观经济活动。这一做法曾被误以为社会主义的一个优越性受到长期肯定。 我国当前要严格区分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所享有的经济行政权与其作为国家财产人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区别的实益在于,政府在参与不同的法律关系时,享有不同的权力(权利),负有不同的职责(义务)。例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订立和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时,扮演着私权当事人的角色,应当象普通买方一样,履行其对供应商的付款义务,享有对供应商的合同权利;在对侵害消费者行为予以行政处罚时,扮演着公权力主体的角色,享有行政处罚权。因此,政府应当时刻牢记自己在不同场合下的法律角色。为约束政府滥权,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所享有的经济行政权与其作为国家财产人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应当交由不同的政府部门或其他法定主体行使。 为彻底贯彻政企分开、官商分开的原则,建议尽快制定《商事主体法》,明确规定哪些人有资格成为商法上的商事主体、从而取得商事权利能力与商事行为能力,明文禁止禁止政府部门和政府官员从事商事活动,并切实斩断他们与企业之间有形、隐形的金钱纽带。出台《商事主体法》既与国际惯例接轨,也符合中国国情,更是依法整顿投资与贸易秩序的题中应有之义。立法机关应当正确认识商法与民法之间的特别法与普通法关系。商事法律关系具备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特点,但也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商事法律关系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在法律依据、主体、客体和内容等方面存在诸多区别,不容混淆。就主体而言,商事主体不同于一般民事主体,商事权利能力不同于民事权利能力,商事行为能力不同于民事行为能力。政府部门和官员都可以成为民事主体,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但不能成为商事主体,非依法律特别规定,不能取得商事权利能力与商事行为能力。既不能以商事主体制度吞没、代替民事主体制度,也不能以民事主体制度吞没、代替商事主体制度。 从法理上看,政府不是商事主体,而是公法主体,以追求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为价值取向。但目前一些政府部门在营利性的商事活动中仍然陷得比较深。政府应尽快远离投资与贸易等商事活动,毅然决然地与商事主体脱钩。政府部门不得“下海经商”、从事投资与贸易活动,不得搞有偿行政、有偿担保、收取超过工本费以上的审批费和管理费,不得向企业拉赞助、“化缘”。对那些热衷于商事活动、且乐此不疲、甚至“师出有名”的政府部门,国家要尽快将其商事权利能力阉割掉。 目前一些政府下属的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如资产评估、设计、咨询、会计、审计、律师、工程监理等机构)应当彻底与政府脱钩。最为“经济警察”的市场中介服务机构要具有竞争性、公正性,就不能成为政府的“摇钱树”和“第三产业”。脱钩后,政府部门不得为了私下收取介绍费、好处费,而向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客户来源;不得向作为管理相对人的企业指定某家中介服务机构,也不得向企业作出某种带有倾向性的暗示,更不得以“不批准”相胁迫。 为确保政府官员履行对党和人民所负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防止个别奸诈的政府官员暗渡陈仓,参酌外国立法例,《商事主体法》应当明文禁止政府官员或明或暗地以各种形式瞒天过海、非法从事商事活动。被禁止的商事活动,是指政府官员以任何方式,主动或被动地参与的,任何与其所负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相悖的的各类商事活动。既包括办企业、开公司的投资行为,也包括贸易行为;既包括直接的商事活动,也包括间接的商事活动。政府官员不得 持有公司股份,更不得接受公司馈赠的“干股”或“好汉股”。政府官员也不得在公司任职,从事经营管理工作。根据《公司法》第58条之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这意味着,政府官员既不得兼任公司董事、董事长,也不得兼任经理、总经理、监事、监事会主席,就是影子董事、隐名董事也不行。为杜绝腐败、确保公平竞争与公正交易,除了铲除政府官员的实质性经商活动之外,还要很刹一下政府官员与商人进行不正当私人结盟的歪风邪气。对政府官员违背上述禁止性规定的经营所得,国家享有归入权。若有关国家机关对此熟视无睹或束手无策,因而拒绝或怠于行使归入权,任何公民个人均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为了国家的利益,对违法经商的官员提起代表诉讼,从而实现国家的归入权。 虽然政府行政权力与其民事权利是互相分离的,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权力与民事权利存在着诸多密切联系。例如,行政权力在特定条件下是物权、债权和股东权等商事权利取得的一个合法途径;根据民商立法的邀请和授权,行政权力还可以为商事权利赋予公信力。前者如行政划拨,或者如行政登记。在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过程中,二者极易相互交织,共同作用于某一企业或市场主体,甚至相互发生碰撞。那么,行政权力是否就永远优于民事权利(含商事权利)呢?行政权力是否就能当然地在市民社会中“一竿子插到底”、直接决定所有民事权利的得丧变更呢? 回答是否定的。从理论上看,行政权力与民事权利(含商事权利)之间泾渭分明、井水不犯河水。行政权的效力射程原则上仅局限于行政法律关系之中。行政权对市场经济的干预不得非法侵入意思自治领域、侵害市场主体的商事权利(如,不得擅自对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实现国有化征收)。否则,公法与私法、经济法(实质上是行政法的特别法)与商法(实质上是民法的特别法)的划分也就丧失了意义。行政权与商事权利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二者效力没有高低之别。认为“行政权高于商事权利,部门红头文件高于商事合同”的观点是错误的。有效的合同就是法律,而法律的效力高于违法行政部门的“红头文件”。有些行政机关试图运用行政权以干扰、限制和阻挠商事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显然不妥。例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就不能消灭股东的公司清算权。否则,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无法了结,善意第三人和股东的利益难以得到应有的保护。行政机关还要区分强行性行政法律规范中的效力性规定与训示性规定。市场主体的某一商事行为如果违反了前者,不仅导致相应的行政处罚,商事行为也归于无效;如违反了后者,虽承受相应的行政处罚,但商事行为依然有效。 (三)政府干预市场经济应限制在五种法律层次上 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为数众多、职能重叠、效率低下的政府部门有权直接干预企业的人财物产供销等生产经营活动。政府部门向企业发号施令的必然结果是,不能形成科学决策的投资体制,容易造成责任不清和决策失误,难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近年来,虽然政府对市场经济的控制有所减弱,但仍然存在着必要干预不足、不必要干预过滥的问题。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必须根据邓小平理论和经济法的一般原理,恰当地界定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范围。 界定的原则是,既要重视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方面的基础性作用,又要注意发挥政府在弥补市场机制缺陷、维护良好市场秩序方面的导向和校正作用;既要着力塑造和保护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市民社会,预防政府行政权对商法自治领域的不当侵入,又要强调和树立政府在经济生活中的应有权威;既要告别政府万能论,避免重弹政府大包大揽的老调;又要摒弃政府无为论,反对漫无边际地削弱政府职能;既要坚决转变和革除政府直接管理企业的旧职能,又要创造性地扩充和发展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新职能。 基于以上考虑,以经济行政机关和企业的相互关系为座标,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法律形式可以从以下五个层次上去观察: 1·尊重市场主体自治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简称尊重型干预)。 这是第一层次的干预,既是WTO自由贸易和公平竞争宗旨的要求,也是市场经济的要求。市场主体(含企业和消费者)自治,也称私法自治(Prinzip der privatautonomie)或意思自治原则(L‘autonomie de la volonte humaine)强调,市场主体在法律强行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容忍的范围和限度内,有权为了追求自身的经济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各种商事行为,从而为自己创设一定的商事权利、设定一定的商事义务,国家对此只能消极地予以确认和保护,而不能积极地予以干涉和妨碍。企业商法自治原则是市场经济和市民社会的需要和体现,也是现代商法和经济法的共同基础。市场主体自治原则又可以引申出两项基本原则:(1)市场主体财产权利尊重(绝对或不可侵)原则。无论是物权(含所有权与他物权),还是债权,抑或股东权;也无论是消费者权利,还是企业权利,都应得到政府的尊重。对企业来说,尤为如此。因为,企业生存和盈利的前提条件是,拥有实实在在的财产所有权(包括法人所有权)、特别是可以使用的资源,最为典型的包括资本、劳动、管理与技术。(2)行为自由原则。行为自由原则,既包括双方行为自由(契约自由),也包括单方行为自由,还包括多方行为自由(如章程自由)。尽管有些当代法学家发出了“合同死亡”的慨叹,但契约自由在商法中作为一项根本原则并未发生动摇,而且在知识经济和网络经济时代获得了再生与扩张。行为自由原则有助于企业放心大胆地开展商事流转,缔结商事关系,取得利润的最大化。 在我国加入WTO之后,有必要根据WTO促进自由贸易和公平竞争的宗旨,重新审视和修改我国目前有关市场监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和行政惯例,进一步扩张市场主体自治空间,尊重企业财产权利和经营自由,满腔热忱地推动企业主体的商人化、法人化和平等化,推动企业行为的市场化、自由化、契约化、竞争化、公平化、公正化、规范化和诚信化。政府作为市场经济中的“裁判员”,要主动撤离资源的配置活动,不得随意越过市场、直接干预企业的投融资等商事活动,更不得与民争利。 为保护投资者的投资自由,有必要对各类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乃至上市公司)的设立采取以登记制为原则,以审批制为例外的立法态度,限制审批制范围,扩大登记制范围;根据国民待遇原则,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也应采取这一立场。原则上,对于包括外国投资者在内的股权转让行为,都不应当再以政府主管部门的审批为生效条件。为确保投资者选择企业组织形式的自由,有必要承认一人公司、有限合伙、隐名合伙等多种企业组织形式。 为保护合同当事人契约自由,有必要排除行政权力对合同订立和履行行为的干预,尊重交易形式的多样性(包括在立法严格规制下重新允许合法传销行为)。行政机关制定的范本合同,仅具有对当事人的建议作用,不应当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应当仅仅由于当事人未采用范本合同而影响其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对于合同登记、合同备案、合同鉴证,均应尊重合同当事人自愿,行政机关不得干 预,更不得歧视未登记、未备案、未鉴证的合同效力。当然,属于法定强制登记范围(如不登记就不能生效或者不能对抗第三人)之外的合同,不在此限。 针对超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核定的经营范围而订立的合同的效力,有必要进一步扩大契约自由的空间。1993年之前,我国对企业的经营范围采取了一种十分苛刻的态度。如,1987年7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经济合同法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曾指出,“工商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准登记或者主管机关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正当的经营活动。超越经营范围或者违反经营方式所签订的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例如:非法经营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耐用消费品的;零售商经营批发业务的;代销商搞经销的;只准在特定地区内销售的进口商品,未经批准私自流入其他地区的,等等,均应按无效合同处理。全部为超营项目的,全部无效;部分为超营项目的,超营部分无效”。 但1993年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开始解放思想,对经营范围采取了较为宽松的解释方法,从而达到了成全合同当事人、尽量使合同有效、加快商事流转的社会效果。1999年12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就正确地指出,“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因此,只要商事主体与他人签订的商事合同不具备法定的无效事由,没有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规定,即使一般性地超越了经营范围,也属于有效合同。 当然,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1条之规定,超出经营范围的公司经营活动,要承受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包括责令改正、罚款等)。从国际公司立法的发展趋势来看,淡化对经营范围的法律管制也是大势所趋。英美法系虽曾有越权(Ultra Vires)原则之规定,但大都已经废除。我国企业登记立法亦应从之。笔者认为,在立法修改之前,只有违反强行性法律规范(包括效力性规定与训示性规定)的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才应承受行政法律责任;至于一般的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则不应承受行政法律责任。 强调市场主体自治,是政企分开、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民事权利由政府回归市场主体的关键。因为绝大多数商事活动是靠无形的手,即市场主体的个体自我调节机制去实现的。在这个意义上说,尊重型干预就是不干预、少干预;微观干预最少的经济行政机关是最好的经济行政机关。鉴于我国多年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政府尚未完全养成自觉尊重市场主体自治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习惯,政府的这种尊重义务应当被视为当前我国经济行政机关对企业所负的首要义务。要在实践中做到这一点,就需要在观念上打破人们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盲目迷信国家和政府、甚至认为国家和政府万能的固有观念。在相当长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阶段,我国将实行“小政府、大市场、大社会”的市场经济体制,国家和政府不可能为公民和企业提供“从摇篮到坟墓”的一揽子福利,并因此而取消公民和企业的自我奋斗。 2·保护企业公平竞争与公正交易应有秩序(简称保护型干预)。 这是第二层次的干预。仅仅尊重市场主体自治是不够的。因为企业的经营自由,在不法利益和不良动机的驱使下,有可能被滥用。假冒伪劣、限购排挤、商业贿赂、商业欺诈、虚假广告、非法传销、倾销、搭售、绑标、围标、行政垄断、经济垄断等丑恶商事现象也会滋生蔓延。没有健全的市场管理法治,就没有消费者和企业赖以公正交易和公平竞争的大舞台,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信号也会失真,从而误导企业行为。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政府应当及时运用法定的行政登记权限、行政调查权限、行政处罚权限、行政调解权限,确认合法商事行为的效力,坚决制止和反对损害消费者和竞争者利益的不法、不正当行为,为企业和经济组织创造良好的公平竞争与公正交易秩序,努力培育和维持一个涵盖各类生产要素的、成熟、开放、诚实、公平、统一的社会主义大市场。在我国加入WTO之后,随着审批范围的萎缩,登记范围则会逐渐扩张。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内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强化登记机关的职责,为提高商事行为的公信力和透明度,保护善意第三人,降低全社会的交易成本,推动我国信用制度的建立,发挥积极作用。要维护市场经济的公正性、公开性、公平性,经济行政机关必须发挥应有的保护性职能。但政府不得为了私利而限制公平竞争、垒起行政垄断和地方保护主义的“篱笆墙”。所谓“地方保护主义是块臭豆腐,闻着臭、吃着香”的实用主义态度必须予以纠正。 保护型干预与尊重型干预是密切相连的。因为,保护企业公平竞争与公正交易应有秩序,实际上就是要保护企业商法自治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不被滥用。但要明确,企业商法自治原则受到了侵害,并不必然导致行政权的干预。在很多情况下,博大精深、体系严密的民商法原则和制度,包括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合同制度、制度、侵权制度和民事责任制度等,都足以被市场主体自觉运用,从而铲除不法、不当的市场行为,理顺受害人与不法、不当行为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恢复市场的正常秩序。而且,即使行政权介入的结果,导致了不法、不当行为人的行政法律责任,也不能代替受害人与不法、不当行为人之间私法关系的再调整。经济行政机关以行政罚款代替民事赔偿的做法更是错误。 3·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简称宏观调控型干预)。 这是第三层次的干预。政府直接管理经济的传统模式要尽快向宏观经济调控模式转变。在真正还权于企的同时,把大多数经济行政行为由政府对企业的直接、微观管理模式转变为间接、宏观调控模式。把综合经济管理部门改为宏观调控部门,绝不是简单的名称更换。宏观经济调控要“抓大放小”,该管的管住、管好;不该管的,放开、放活。宏观经济调控的对象与其说是企业,不如说是市场。因为,政府原则上不能直接介入企业的微观商事活动,对企业决策直接产生影响作用的,与其说是政府,不如说是被政府引导和调控的市场。政府、市场、企业这三者的关系可以概括为政府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 宏观经济调控以追求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宏观利益为目标。如果说市场机制和商法自治原则的主要功能是保持和增强企业的个体活力,那么宏观调控和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的主要功能是对国民经济进行合理的调节,确保国民经济经济有序运行。所谓“没有微观管理权,宏观调控权必然用不好”的观点是错误的。 要确保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方向正确、效果良好,就必须明确宏观调控的目标。在实践中,对此存在着广狭不同的解释。狭义解释仅限于经济增长率和全国商品零售价格涨幅;广义解释除覆盖这两项内容外,尚包括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居民消费价格涨幅、财政收支差额、货币发行量、外贸进出口总额、人口自然增长率、城镇登记失业率、农村贫困人口减少数量、主要工 农业产品产量、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基本建设计划新增主要生产能力、广播电视人口覆盖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实际增长率。 笔者认为,宏观调控的目标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在不同的社会经济政治背景下,有着不同的内容。但不管在何时何地,宏观调控的目标还是具有一些本质性的要求,那就是:平衡经济总量,优化经济结构,防范金融风险,抑制通货膨胀,推动国民经济的稳定、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其中,总量平衡与可持续发展是宏观调控目标中的精髓。当然,这种目标需要因时制宜、因地制宜,允许在不同的情形下有所侧重。 为了实现宏观调控的目标,就要设计一系列宏观经济调控手段。这些手段主要包括:(1)政策引导。即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方针和产业政策,在此基础上制定行业规划和行业政策,控制总量平衡,规划和调整产业布局;(2)杠杆引导。即根据产业政策和规模经济要求,运用利率、税率、汇率和价格政策等经济杠杆,引导企业调整产品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实现资源合理配置;(3)信息引导。政府要及时各类与企业经营密切相关的宏观调控政策及其贯彻情况的反馈信息,从而引导企业决策行为;(4)市场准入。即政府为了实现特定的宏观调控的目标,根据法律规定,对适格企业发放行政许可。未获行政许可的企业不得进入特定市场。为兼顾宏观调控的有效性与经济行政的廉洁性与公正性,应当严格规制政府发放行政许可的范围与程序。行政许可的适用范围要少而精。(5)行政指导。即政府为了实现特定的社会经济利益目标,运用其享有的行政权,引导和规劝企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6)法律监督。事中和事后的监督,与事先引导同等重要。政府要加强对企业商事行为的监督检查,制止违反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破坏宏观调控的企业活动。 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绝不是互相孤立、互不搭界的。它们应当彼此协调、相互衔接、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一个内在统一的有机整体,即宏观调控体系。在一部庞大的全国性宏观调控大机器中,每个调控部门只不过是一个螺丝钉。因此,各个宏观调控部门一定要识大体、顾大局,随时牢记共同的宏观调控目标。要强调部门间的团结、合作、沟通、默契和团队精神。宏观调控机制内部不能发生内耗。要力戒不同的宏观调控手段之间各自为战、互不协调,甚至互相矛盾、互相抵销、让企业和市场主体搞不清究竟以哪个调控手段的马首是瞻。 应当明确,宏观调控法的重心与其说是规制被调控者的行为,不如说是规制调控者的行为。宏观调控者应当自觉接受法律的规制和监督。 4·促成企业享受法定权利和利益(简称促成型干预)。 这是第四层次的干预。这一干预的特点是促成和帮助企业取得最佳的经营效果。它既不同于消极的尊重型干预和保护型干预,也不同于直接的给付型干预。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例如,提供企业决策和经营活动所需要的信息和咨询;协调企业与其他单位之间的关系,保障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为企业正常的购并活动、投融资活动和其他商事活动,清除地方政府、政府部门或其他社会组织的不正当干预;为企业摆脱历史包袱、轻装上阵而建立和完善职工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体系。 政府进行促成型干预要注意度的把握,力求帮忙而不添乱、热情而不专断,力戒喧宾夺主、包办代替,更不得助纣为虐。例如,政府可以为民营企业的合并和重组创造条件,但不得越位干预,硬性捏合、拉郎配;政府可以为企业的股票上市清除障碍,但不得搞“捆绑上市”、“包装上市”的恶作剧;若此等等。 5·向企业提供某种经济利益(简称给付型干预)。 这是第五层次的干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适当的经济利益给付也是必要的。经济行政机关有义务为了推动整体社会经济利益(如鼓励开发中西部地区、保护环境、鼓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而向企业提供政府采购、政府补贴和奖励(如退税、贴息)等经济利益。为了提高政府采购行为的透明度,同时保护好政府采购人与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早日出台《政府采购法》已经迫在眉睫。经济行政合同将愈来愈成为国家干预市场经济的重要有效形式。 政府的给付型干预不仅适用于企业,而且也适用于作为公民个人的劳动者、消费者、投资者等市场主体。如政府有义务为劳动者创造就业机会、提供社会保障体系等。从广义上说,经济行政机关向企业提供的信息和社会服务,实质上也是一种给付,只不过与传统的财物型给付有所不同而已。 给付型干预是围绕特定的宏观经济调控政策,或者为了国民经济的整体利益而展开的,不是为了企业的个体经济利益而搞扶贫救济、“普渡众生”。应当充分体现平等对待的原则,不得开后门。因而,这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无止境地向企业输血、企业无休止地向经济行政机关要钱要物的“跑部钱进”现象不同。 值得注意的是,政府进行给付型干预时,既要遵守我国法律规定,也要遵守WTO规则。我国政府目前针对某类企业、某类产品、某类地区、某类产业提供补贴、贷款和税收优惠的政策,有违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所反对和限制的补贴专向性原则以及被禁止补贴的规则,急需作出如下调整:要么彻底取消,要么普遍实行。例如,对出口产品或企业特别是先进技术型企业和产品出口型企业所得税和流转环节税的退抵减免、成本或费用补贴、利润减免或返还、折旧或科技费用提取、贷款或购置土地优惠等变相资助,即被《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所禁止。又如,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在所得税税率、税收减免、税收返还三个方面对外资企业实行了分地区、有重点、多层次的税收优惠办法,创设了所谓的“超国民待遇原则”,既违反WTO规则中的国民待遇原则,也为《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所禁止。再如,近年来我国政府对512户国家重点企业实施了“双保”性质的封闭贷款和一些技术改造贴息贷款等一系列扶持政策,也有悖WTO规则,在我国加入WTO后不宜继续推行。 (四)经济行政权的行使要遵守法定、效率、公平、人权尊重、透明度和司法审查六原则 1.经济行政权法定原则 经济行政权法定原则应予尊重。虽然政府与被干预企业之间不平等,但也要贯彻经济行政权主体法定、内容法定与发动程序法定原则。要杜绝违法行政、脱法行政、卖法行政、弄法行政。经济行政权的行使不仅要合乎行政法,也要合乎民商法和经济法的规定。民商法和经济法实质上都是对经济行政权的限制。因为行政权力与商事权利都是资源的法律配置方式,二者此消彼长。商事权利的应有生存空间被确认、扩大了,行政权力的滥用空间也就相应地缩小了。 不仅具体行政行为要合法,抽象行政行为也要合法。在政府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时,既要大胆地推进经济体制改革、果敢地进行制度创新,也要注意避免无谓的名词创新,预防和减少不应有的概念混乱。经济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中的术语应尽量与现行法律和基本法学原理中的术语一致起来。为解决好这一问题,政府部门应当自觉、主动地聘请法学家参与经济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论证、起草和把关。 2.效率原则 经济行政权的行使要体现合法性原则,也要体现效率原则。政府要增强服务和效率意识,自觉树立尊重市场主体合法利益的市场主体本位意识,从骨子里面剔除轻视企业权利、鄙视商法自治的封建官本位意识。要增强政府的公仆意识,必须十分强调纳税人的主人意识、公民的人权意识。一些政府工作人员误以为“经济法治”是指政府用法律手段(法)治企业、整企业,而不是指依法保护、成全、服务于企业。这种观念急需转变。要破除官气十足的衙门作风,克服“门难进、脸难看、话难说、事难办”的怪现象,制止公 文丢失、公文旅行、审批速度过慢、甚至谎称公文丢失、拖着不办、坐等进贡行贿等封建社会旧官场上恶劣伎俩的重演。经济行政机关应当有一部可资遵循的、对办事期限作出明确规定的《行政程序法》。依笔者之见,如果经济行政机关超过了法定办事期限,仍然不给予明确答复,既不表示同意,也不表示反对;那么,有关的企业和市场主体有权推定经济行政机关已经默示地表示同意。此种推定权,应当得到包括办事拖拉机关在内的所有经济行政机关,乃至全社会的尊重。其他经济行政机关不得以该机关没有审批、盖章为由,拒绝为企业和市场主体提供行政服务。 此外,各部门经济行政权的界定,既要分工明确、提高行政效率,避免各部门之间由于职能的不当交叉而互相推诿、互相争权;又要互相制衡,避免某一部门的经济行政权过分集中,出现“部门权力垄断”;还要互相衔接,避免出现三不管的问题。 3.公平原则 经济行政权的行使要体现公平原则。政府在行使行政权时,应当找准自己的角色定位。政府是企业竞争游戏中的“裁判员”。政府应当站在中庸、公允、超然的立场上,对于所有市场主体都一视同仁,而不得厚此薄彼,随意为某些企业开小灶、开旁门左道。 强调公平原则,也是政府干预市场经济走向法治化的题中应有之义。原因在于,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法律基础不是国家所有制,而是社会管理者的法律角色。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是投资的主体。专业经济行政机关正是靠在国家所有制的大树上直接管理企业、对企业的设立和经营活动进行层层审批的。经过二十年来的改革开放,不仅国有经济的规模日益扩大,而且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格局已经展开,企业的投资主体日趋多元化,企业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法律基础只能是社会管理者的法律角色,舍此无他。 既然是全社会的管理者和人,政府在行使行政权时,对于所有市场主体当然要平等对待、一碗水端平。政府不得为了增进自己由于私利而偏爱的某些企业的利益,而去剥夺、限制其他企业的合法权益。既不能在投资者所有制性质上有所偏袒,也不能在贫富企业间、大小企业间、内资与外资企业间、本地与外地企业间有所歧视。 为实现经济行政权的公平行使原则,既要注重经济行政的公开化,也要强调经济行政的民主化和科学化。例如由官员、学者和社会公众代表所组成的专家委员会制度就应导入经济行政机关的决策体制。不仅宏观调控政策的制定要实行专家委员会制(如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委员会),其他重大经济行政行为也要实行专家委员会制,如政府采购的招标评审委员会等。 4.人权尊重原则 经济行政权的行使要体现人权尊重原则,实现人道主义行政或仁政。我国历来重视人权问题,已经加入17个国际人权公约,签署了联合国《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并且正在研究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党的十五大报告在谈到健全民主制度时,在党的历史上第一次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了党的政治报告。现代社会之所以要赋予和保护人权,主要是由于公民个人的生存和发展面临着政府滥用权力(包括经济行政权)的威胁。因此,经济行政机关在发动行政权时,必须顾及、尊重公民的人权与基本自由,既包括第一代人权(民事权利和政治权利),也包括第二代人权(经济、社会、文化权利),还包括生存权和发展权等。即使行政权的发动符合法定原则,也不能侵犯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人权与基本自由也是经济行政行为的最低道德基线。只有同时符合法定原则和人权尊重原则的经济行政行为,才是既合法(legal)又正当(legitimate)的。 在经济体制转轨变型期间,经济行政权与人权发生碰撞、冲突的概率和机会极大。在这种情况下,若二者无法同时兼顾,应当采取人权优于经济行政权的价值取向。经济行政机关对此不可等闲视之。例如,经济行政机关不能以片面强调行政审批手续为由,捣毁没有社会保障和收入来源的老年人摆地摊的个体营业活动。又如,政府无权为了社会公共利益之外的其他目的(例如为了帮助港商或外商赚大钱),强迫城市繁华地段的居民搬迁,搬迁后不予及时、充分、有效、妥善的补偿和安置,更是有违人权保护的精神;即使政府强制居民搬迁的各种行政批文一应俱全,也不能逃脱人权法对经济行政权的约束。普通百姓与百万富翁在人格尊严和价值上是平等的。再如,除非情况紧急又合乎法律规定,政府的宏观经济调控措施不得剥夺、妨碍、限制公民的人权与基本自由。 5.透明度原则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灯泡是最有效的警察。没有监督或监督流于形式的经济行政权必然产生腐败。现在的问题是,经济行政机关的工作和生活往往处于很神秘的状态,离一般纳税人十分遥远。现实经济生活中,有些政府部门制造和虚假统计数字,企业、学者、社会公众向有关部门查询信息经常受到冷遇和刁难,就是有些政府部门之间也是互相保密、甚至有偿提供信息。长此以往,将会严重背离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宗旨。 为确保经济行政权的廉洁、提高经济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借鉴证券法上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建议在全国实施经济行政行为公开化的阳光工程。除确需保守国家秘密的情形,政府都有义务及时、全面、真实地向社会披露。经济行政机关的职责、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和办事期限如何;每月、每周、每天都干了哪些工作;公费吃喝、坐车(包括车辆的种类、档次、价格)和住房情况如何;政府采购和重大投资项目的招标等政府经济行政行为,以及其他与广大纳税人利益密切相关的各种情况,都要形成真实、易懂的文字,并备置于经济行政机关的办公场所。经济行政机关还应当经济采用现代通讯技术,及时全面地通过政府公报、大众传媒和电脑互联网等信息载体以上经济行政信息。 与经济行政机关信息披露义务相对应的,是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所有人民都有权监督经济行政行为。不仅上级行政机关、同级权力机关,而且所有纳税人、企业、大众传媒、社会经济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都对此享有知情权。每位纳税人在办公时间之内,都有权前去查阅,也有权自费复印有关内容。经济行政机关对于这种知情权必须予以尊重,并满腔热情地提供有关方便和条件,如为方便纳税人复印有关内容而购置复印机等。如果纳税人的知情权遭到了经济行政机关的无理拒绝,纳税人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舆论监督成本低、覆盖面广、社会影响快而深远。经济行政机关应当满腔热情地鼓励和支持大众传媒对其经济行政行为进行经常而有效的监督。新闻记者是党的喉舌,是党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而表扬先进、鞭挞丑恶的忠诚卫士。当前,新闻记者在披露违法经济行政行为时,不时受到明目张胆的破坏和干扰。建议参照处理妨害公务的违法行为的有关政策和法律,严厉查处殴打新闻记者、破坏新闻记者采访工作顺利进行的各类违法犯罪案件。另一方面,新闻监督也要依法进行。大众传媒要恪守新闻监督的真实性、客观性、中立性和公正性原则,承担起应有的社会责任。 要切实加大权力机关的监督力度,克服权力机关在经济法律监督机制中的监督权威虚置现象。政府是由同级权力机关选举产生的。权力机关当然有权对经济行政权的运作行使监督权。政府的主要负责人还应定期向国家权力机关述职、接受质询。权力机关还有权对经济组织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这对于制止行政权专横,确保经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妥当性和效益性意义重大。 6.司法审查原则 为确保经济行政权的行使符合法治精神,必须把经济行政行为置于法院的司法审查范围。具体行政行为自不待言,就是抽象行政行为也不能游离于司法审查之外。鉴于违法的抽象行政行为(包括违反法律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造成的损害从广度上和深度上都甚于具体经济行政行为,自由裁量行为也容易逸出法治框架,有必要尽快承认和加强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为的司法审查权。 魔高一尺,道高一丈。法院对自由裁量型经济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既需要法院的勇气,更需要法院在公正解释法律和公平原则、综合衡量各种利益关系的基础上发挥法院的司法自由裁量权。只承认经济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而否认法院的司法自由裁量权,就无法把经济行政权的行使纳入法律的监督和控制之下。 鉴于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相比具有自身的特殊性,为稳妥起见,确定法院管辖权的原则应当是,各级人民法院有权对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也有权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但下级人民法院无权对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政府在行使经济行政权的过程中,拒绝或怠于履行自己所负的法律义务、或者滥用职权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就经济行政机关的行政责任而言,以其对应的权利主体为准,可分为对国家所负的行政责任和对管理相对人所负的行政责任。其中,对国家所负的行政责任又可分为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在两类责任并存的时候,从切实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的角度来说,追究经济行政机关对管理相对人所负的责任处于更加根本、基础的地位。这也是现代法治社会权利本位思想的必然要求。以行政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为准,对管理相对人所负的行政责任又分为行政侵权责任与行政违约责任。政府违反了其与经济组织订立的经济行政合同应承担行政违约责任。政府就其侵犯经济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承担行政侵权赔偿责任。 政府承担行政侵权赔偿责任的具体行政行为从外延上看,包括:(1)违法实施的行政处罚(如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2)违法对财产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如查封、扣押、冻结);(3)执火明杖地乱征收财物、乱摊派费用、乱化缘的行为;(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如瞎指挥、非法干预商事活动的行为、侵害企业商誉权、商业秘密的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既包括积极的作为,也包括消极的不作为。除了法定的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情形外,如果经济行政机关由于无过错而实施了某一具体行政行为,虽不属于行政侵权行为,不应予以行政赔偿,但仍应予以行政补偿。 企业和经济组织遭受的侵害,既可以体现在财产权方面,也可体现在人格权方面。按照我国《国家赔偿法》,目前经济行政机关的行政侵权责任只限于财产权方面,对财产权造成损害又坚持直接损失赔偿原则,拒绝接受实际损失赔偿原则,从而把企业遭受的间接利益损失(即期待利益损失)请求权拒之门外。殊不知,间接利益损失和直接损失一样,也是实际损失,把间接利益损失请求权排斥在外,诚属不公,亟待改革。 三、完善企业立法,推动国内外投资者的投资热潮 (一)抓紧修改公司法 公司制度作为现代社会的伟大发明之一,是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原动力。要发展市场经济,推动国有企业的公司制改革,就得有一部科学、完善的《公司法》。我国《公司法》到2000年7月1日,即将施行8周年。由于我国公司实践起步较晚、公司法理论研究薄弱、起草时间仓促等原因,致使《公司法》存在不少缺陷,修改《公司法》已迫在眉睫。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9年12月25日作出的《关于修改公司法的决定》,增设了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放松了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和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允许在证券交易所内部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开辟第二板块市场。这些修改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毕竟不是对《公司法》的全面修正。 修改《公司法》应当坚持以下指导思想:既强调保护股东的权利(含自益权与共益权),也强化股东的足额出资义务;既强调公司的营利性,也强调公司的社会责任;既强化公司董事和经理的忠实义务与善管义务,也注重保护他们的创业精神;既尊重股东的投资自由和股东权益,也保护善意第三人和交易安全;既立足于中国国情,也与世界发达国家的公司法接轨;既扩张公司自治和股东民主的范围,也注重强化登记机关和登记行为的公信力;既要解决好企业进入市场的问题,简化公司设立程序;也要解决好企业退出市场的问题,填补公司解散程序中的立法空缺,如清算人缺位的问题;更要解决好公司治理和投融资中的难点问题。 应当完善的具体制度很多,将其主要者列举如下:(1)进一步丰富股东权的内涵与外延,切实保护好股东权;尤其是规定股东行使代表诉讼提起权的条件和程序,以强化股东对大股东、公司董事和经理的监督与制衡。(2)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借鉴法国经验,将“双层制”与“单层制”同时作为可供公司章程选择的公司治理机构模式。在“双层制”下,把监事会重新确定为董事会的上位机关,监事会有权任免董事会的成员,以强化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在“单层制”下,应当全面导入英美法系的独立董事制度;进一步完善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将这两种制度推向雇工规模达到一定数额的所有公司,而不问该公司是国有公司,还是民营公司,是内资公司,还是外资公司。(3)建立健全公司经营者的约束机制与激励机制。既要明确公司董事和经理善管义务的折衷性标准,导入经营判断原则,规定董事和经理责任保险制度,也要设计一套面向公司经营者的年薪制度和股票期权制度等激励机制。(4)针对控制股东滥用资本多数决原则的现象,有必要确认控制股东的对小股东所负的诚实义务。(5)有必要把公司社会责任写入立法宗旨或公司目的条款,实现公司目标的营利性与承担社会责任并重。(6)为强化投资者在投资及经营中的欺诈行为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应当导入公司法人资格否认理论,明确规定出资不齐、抽逃出资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必须纳入《公司法》调整轨道 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实质,就是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实现国有企业的公司化。要尊重《公司法》的权威,把每一个国有企业纳入《公司法》的调整轨道,建立明晰的产权结构和廉洁高效的公司治理结构。 为促进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建立,必须严格区分国家参与的行政法律关系与国家参与的民事法律关系(含商事法律关系)。一方面,从国家公权力执掌者的地位出发,强化国家对市场的适度干预职能;另一方面,明确国家作为企业投资者所享有的股东权(包括自益权与共益权);企业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对国家股东及其他股东投入的资本和企业财产积累享有神圣的法人所有权。国家行政权、国家股东权与企业法人所有权“三权分离”的模式即股东权模式,是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根本出路。企业只对投资人负责,而不是对政府部门负责,国家原则上不能再直接管理企业。当然,要在实践中彻底划清国家的两种职能和身份还需要一个过程。 有人认为,国有企业的投资主体是缺位的。这是一种误解。国有企业的投资主体很明确,那就是国家。真正处于虚位状态的是国家股权的人,而非国家本身。有鉴于此,国家股权的人必须界定清楚。当前,这一人身份是由政府、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共同承担的。从近期看,要鼓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与行使经济行政权的政府部门脱钩。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是私法人,受破产法的规制,以确保其与其他商事主体间的公平竞争秩序,落实国家作为公司股东所享有的有限责任利益。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是公法人,为防止其滥用权力,从长远看不应作为代行国家股权的主体。从长远看,国家财产人应当向商事公司方向发展。 为降低国家投资风险,建议把政府代表国家投资的范围限制到法定范围,例如企业不愿、无力或不适合投资的公用事业领域和少数产业开发领域。为减少国家股权的多环节多层次成本(包括腐败现象),应当严格限制国有独资公司的适用范围,不宜把国有独资公司作 为国企改革的主要方向。鉴于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后,国家股在大多数公司中仍将处于大股东的支配地位、国家股东权的机构有可能滥用资本多数决原则、也极有可能把传统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弊端传染到现代企业制度中去,国家所持的股份原则上可以界定为在股东大会上没有表决权、但在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分配上享有累计优先权的股份。这样既可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又可充分调动其他股东的积极性;既减少国家股东权的成本,又能避免其他股东和公司经营者侵害国家股东权益,有一举四得之效。 按照股东平等、国家股东权有进有退的原则,应当允许国家股东权依法自由流转。既要稳妥地探索国有股权减持的作价方案,避免国有股减持对证券市场的不必要负面影响,强化投资者信心;也要探索增进国家股东利益的其他新途径,如允许国家股东购买其他公司的股份,等。 (三)落实抓大放小的方针,完善公司集团立法和中小企业促进法 可以预言,我国加入WTO后,世界级公司巨星、尤其是跨国公司集团将纷纷到中国安营扎寨、占领市场。有必要通过兼并、联合等手段组建一大批以母子公司关系为纽带的、“航空母舰”式的、我国企业按照金字塔形式层层控股的、资本充裕化、经营多角化、管理科学化、品牌民族化、利润理想化的巨型公司集团。搞公司集团,眼睛不必只盯在国有企业上,凡是有实力的城镇集体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甚至外商投资企业都可以被吸收到国家控股的公司集团里面来。在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参与组建企业集团时,应当获得国家股东机构的批准,而不宜由企业经营者擅自拍板;但国家股东机构在批准时,应当秉持审慎原则,进行充分论证,切忌“拉郎配”、“归大堆”。 相应地,国家应尽快完善公司集团立法。我国现行《公司法》以若干股东设立独家公司的“核心公司家庭”为假定调整对象。当时,立法者尚未预料到公司作为股东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复出资设立孙公司、孙公司又出资设立曾孙公司的“四世同堂乃至五世同堂公司家庭”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性。有必要借鉴发达国家的立法例,从规范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建立公司集团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制度、保护子公司债权人与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方面,实现对母公司利益、子公司债权人利益及小股东利益的均衡保护。从单纯规范单一公司,到同时规范单一公司与公司集团,反映了立法者对公司法律现象的认识规律,体现了现实经济生活对立法的迫切需要。 在完善公司集团立法的同时,为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还要抓紧制定《中小企业促进法》。因为,包括国有中小企业在内的中小企业在活跃城乡经济、满足社会多方面需要、吸收劳动力就业、开发新产品、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等方面,已经并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运用法律手段,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也是一大国际趋势。例如,为改善经营环境,鼓励企业、尤其时中小企业的设立和发展,欧盟(包括其前身欧共体)为协调各成员国的中小企业立法,在欧盟和欧共体层次上出台了一系列措施。欧共体理事会先是于1986年11月3日通过了《中小企业行动纲领》,又于1988年6月30日通过了《关于改善经营环境、采取措施推动欧共体范围内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发展的决议》,并于1989年7月28日通过了《欧共体理事会关于改善经营环境、推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发展的决定》。《中小企业促进法》的宗旨在于:消除妨碍中小企业发展和设立的不合理的行政、金融和法律限制,从制度上保障全社会能够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咨询、市场开拓、筹资融资、贷款担保、技术支持、人才培训等服务,并着重扶持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企业向“专、精、特、新”的方向发展,同大企业建立密切的协作和伙伴关系,提高生产的社会化水平。 (四)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机制,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我国上市公司的现行治理状况,既暴露出了《公司法》和《证券法》的立法瑕疵和不足,也暴露出了证券市场监管机构和司法机构在执行《公司法》和《证券法》方面的无能和低效,更暴露出了广大中小投资者在依法护权方面的软弱和无奈。近年来上市公司中的琼民源、红光、银广夏等一系列公司肆无忌惮地编造虚假财务资料、欺骗广大投资者,且有中介机构为其摇旗呐喊的丑闻,一而再、再而三地印证了这一点。 为强化我国上市公司对外国投资者的吸引力,切实改进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水平,提高公司经营的透明度,确保公司经营者对广大投资者负责,必须推出一系列标本兼治的过硬措施。如严格划分行政权力与股东权利,切实做到政府部门与母公司、上市公司之间的政企分开;强化信息披露制度;加大对上市公司经营层、证券公司、机构投资者等市场主体沆瀣一气,实施内部人交易和其他违法交易行为的法律规制力度,等等。但完善公司治理的关键,在于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享有实实在在的权利。尤其要明确,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和其他广大股东利益,投资者有权对公司经营者、中介机构、机构投资者的违法行为、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提起民事诉讼(含股东个体诉讼、股东代表诉讼、股东集体诉讼),获得民事损害赔偿和救济;投资者有权对证券市场监管者的违法行政行为(含作为与不作为),提起行政诉讼,获得国家赔偿和救济。对于我国广大中小股东对公司的董事、其他经营者和中介机构提起的民事诉讼被一些基层法院无故驳回的错误做法,在我国加入WTO之后已经到了非扭转不可的地步了。在许多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法官以法律没有规定为由拒绝受理民事诉讼案件是违法的。例如,《法国民法典》第4条明确规定:“法官借口法律无规定、不明确或者不完备而拒绝审判者,以拒绝审判罪追诉之”。我国未来的《民法典》或者现行的《法官法》、《法院组织法》都应当采取这一立法态度。法院更不得以当事人提起的诉讼不属于现有的法院立案案由而拒绝受理案件。至于公司经营者和中介机构的违法行为已被追究行政法律责任,不应成为法院拒绝受理以被处罚者为被告的民事诉讼案件的理由。须知,要把投资者权益保护运动全面推入21世纪,必须综合运用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大克星。其中,民事责任在法律责任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对于实施欺诈行为、侵害投资者权利的管理人、托管人和其他投资基金当事人,应当借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经验,实行惩罚性赔偿制度。三大法律责任在许多具体情况下,是同时适用、并行不悖的。所谓“罚了不赔、赔了不罚”的说法是十分错误的。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法律的补偿、制裁和教育这三大功能。 值得一提的是,在发达国家有“经济警察”之美誉的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等中介机构,作为市场经济中不可或缺的环节,其是否具有较强的公信力、独立性和公正性,直接关系到我国加入WTO后的中国证券市场的兴衰成败。因此,应当完善相关立法,以强化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实现中介机构执业标准与国际惯例接轨。涉及对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条文,应当具有明确的表述。例如,《证券法》的第161条规定,出具虚假报告的中介机构“应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但是,究竟何为“负有责任的部分”,这种表述就显得非常模糊。完善上述中介机构立法势在必行。 (五)实现外商投资企业立法与公司立法的并轨,赋予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 我国从1979年以来陆续制定了三部外商投资企业立法。在《公司法》出台之前,我国已经颁布了三套外商投资企业立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外资 企业法》。而这些外商投资企业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与三套外商投资企业立法就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的情形不少。 这三套外商投资企业立法对于吸引和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与经营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从立法技术上和实体内容看,还存在着不少缺陷。外商投资企业立法已经不再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例如,根据其中在《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将外方投资者界定为“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而对中方投资者的界定中却没有“个人”。显然,这对中国的个人投资者不公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界定为“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公司不必设立股东会和监事会。而国内投资主体办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1993年制定的《公司法》应当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三套组织机构。例如,根据外商投资企业立法,外商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绝对审批制,一律报经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批准;而根据《公司法》第8条规定,国内股东要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登记制为主、审批制为辅的原则。 鉴于现行外商投资企业立法的某些特别规定,不仅不合乎国际通行的公司治理结构,也大大落后于我国现行的公司立法,为鼓励外商投资,应当尽快废止现已落后的三套外商投资企业立法,实现外商投资企业立法与《公司法》的并轨。凡是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组织机构、股东权、合并、分立、破产、解散、清算和财务、会计等事项的,都应与内商投资的公司一体纳入《公司法》的调整轨道,立法者不应当、也没有必要就这些内容作出与《公司法》相重叠、相抵触的规定。不必要的立法内容的重叠,是立法技术粗糙的集中表现,是各国立法者最忌讳的败笔之处。而不必要的立法内容的抵触,则直接违反了市场经济社会中的平等原则,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而应当采纳的国民待遇原则更是背道而驰。在合同法领域,1999年新《合同法》的出台标志者涉外经济合同法、经济合同法与技术合同法的三足鼎立局面的结束,也标志者中国与外国的法人、自然人与其他组织之间在合同领域已经确立了平等原则。既然在行为法和债法领域能贯彻中外平等的原则,在组织法和公司法领域也不应存在例。 至于不采取法人形式的外商投资企业,当然不能适用《公司法》。但可以分别纳入《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作社法》的调整范畴。当然,针对外商投资的特殊性,立法者可以考虑制定《外商投资促进法》。但是,该法不是商法中的组织法,不是公司法的特别法,而属于经济法中的促成型干预法,具有浓厚的公法色彩,主要规制允许、限制、鼓励、禁止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以及政府鼓励外商投资的经济杠杆。 在外商投资企业立法修改之前,应当明确《公司法》与三套外商投资企业立法之间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也就是说,《公司法》与三套外商投资企业立法就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优先适用外商投资企业立法;《公司法》就某一事项没有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立法对此有规定时,应当适用外商投资企业立法;《公司法》就某一事项有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立法对此无规定时,应当适用适用《公司法》;《公司法》与三套外商投资企业立法就同一事项均无规定时,应当适用《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如资本多数决定原则、股东平等原则)和公司法理。法院和仲裁机构裁决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纠纷时,也应当根据上述精神确定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据。 四、我国“入世”后消费者权利的法律保护前瞻 我国广大消费者将是我国“入世”后的最大受益者。由于我国“入世”后要进一步削减关税,逐步取消一些非关税壁垒,来自其他世贸组织成员国的物美价廉的商品将会源源不断地进入中国市场。届时,我国的买方市场将更加不可逆转地形成和发育,我国消费者将会需有更多的选择自由,外国进口日常家电等耐用消费者品的价格将会进一步下调。除了商品之外,外国高质量的金融、保险、旅游、娱乐、电信等服务也将纷纷登场,供我国消费者选择。更为重要的是,我国国内的生产者、销售者和经营者也将在外国同行的竞争压力面前,被迫开发和采用高新技术,进一步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降低商品和服务价格,从而对消费者提高更多的便利和实惠。我国不少国有企业(如电信、金融、保险、商业批发等企业)曾长期处于垄断地位,即使消费者对其服务不满意,也只得忍气吞声。但外国竞争者的进入,将会从根本上杜绝这一问题。因为,消费者可以“用脚投票”或者“用钞票投票”,冷落那些官商作风沿袭多年的企业。 不断涌来的外国商品、服务和外国商家,既意味着消费者可以更自由地“用脚投票”或者“用钞票投票”,也意味着消费者会面临更多的诱惑和陷阱。因此,在中国大幅降低外国货进入中国市场门槛的同时,应当切实提高我国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水准。这就需要改革和完善现行立法,加大对消费者权利的保护力度,强化商家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例如,《消法》中虽然规定了“经营者有警示义务”,但对国外商品的说明是否必须使用汉语,则语焉不详,需要进一步细化。以下仅对我国入世后消费者权利保护的前瞻问题作一初探。 (一)消费者权利和商家义务将会进一步扩张 消费者权利不是一项权利,而是一束权利。以其内容为准,消费者权利可分为自益权与共益权,前者指消费者为维护自身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如公平交易权;后者指消费者为维护广大消费者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如监督权。以其行使人数为准,消费者权利可分为个体性权利(单个消费者即可行使的权利,如多项消费者权利)与集体性权利(数个消费者共同行使的权利,如结社权)。可分为以其产生依据为准,消费者权利可分为法定权利(法律赋予的权利)与约定权利(商家与消费者约定的权利,即合同权利)。以其保护的法律依据为准,法定权利又可分为《消法》确认的权利与其他法律(如宪法、民法通则)确认的权利。《消法》列举了消费者的九大权利(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含惩罚性赔偿请求权、结社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监督权)。除了这些权利之外,消费者还享有其他法律赋予的一系列权利,如隐私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游行示威权、言论自由等。随着我国入世和法治改革步伐的进一步加快,消费者享有的各项权利和自由(含联合抵制特定商品的自由)将会越来越多。 与消费者权利对应的商家义务也将日趋缜密。商家所负的法定义务绝不限于《消法》第16条至第25条规定的十项法定义务。其他法律也有许多条款扩张了商家的法律义务,从而强化了消费者权利。诸如《合同法》规定了商家对消费者所负的先合同义务、缔约过错责任、合同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格式合同条款、商家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竞合时消费者的选择权、合同解释规则等,即属此类。 除了法律意义上的义务,商业伦理意义上的商家义务,也会获得进一步重视与强化。有良心的商家可以在法定义务的门槛之上,向消费者承诺履行更高层次的义务。例如,虽然《消法》第45条规定商家对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商家可以更加慷慨地承诺:只要保修期内一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即负责更换或者退货,也可以承诺无理由退货。 为确保消费者权利的兑现和商家义务的履行,消费者将享有更有效的法律救济手段。例如,《合同法》对商家违约实行严格责任原则和实际损失赔偿原则,从而为违约商家赔偿消费者遭受的原始实际损失(含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以及二次实际损失(即投诉成本,含支出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害)铺平了法律道路。又如,为维护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人民法院应当以实现法律的补偿、制裁和教育功能,尊重和保护消费者权益为价值取向,公正审理消费者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维护消费者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精神损害赔偿很难由立法者确定一个固定的数额,应当赋予人民法院必要 的自由裁量权,以便在具体个案中找到相对公平的赔偿标准。但是,这一自由裁量权的运用必须慎之又慎。再如,在仲裁与诉讼程序上,对于技术含量高、消费者消费知识匮乏、或者争议事实发生在商家的经营场所之内的消费争议可以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以解决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不仅消费者权利的内容将会日益丰富,而且消费者权利的保护的主体也会进一步扩大。例如,电信、互联网、金融、保险、法律、医疗、交通、娱乐、旅游、购房装饰装修等新兴领域的消费者群体将会日益壮大。 (二)进一步完善消费者保护立法,抓紧清理、废止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立法文件 消费者法绝不局限于《消法》一部法律,而是一个由民事法律规范、行政法律规范与刑事法律规范构成的、成龙配套的法律体系。例如,《民法通则》中有关消费者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合同法》有关消费者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的规定,《产品质量法》有关商家产品质量责任的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商家竞争规则的规定,《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与《个人独资企业法》有关商家投资者责任的规定,都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息息相关。 保护消费者权利绝非《消法》一部法律所追求的立法宗旨,而是我国整体市场经济立法的宗旨之一。凡是与消费者权益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都应接受该宗旨和原则的约束和指引,不得与之相冲突。建议立法机关尽快对现有法律中确认和纵容垄断企业不当利益的条款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理,该废止的,坚决废止。例如,随着我国“入世”步伐的不断加快,除了公有制医院,非公有制医院、外商投资医院(包括外商独资医院、中外合资医院)、乃至于外国医院将会进入我国医疗服务市场。可以预言,未来的医疗事故纠纷将逐渐增多。为理顺医患关系,有必要废止过时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将医疗事故纠纷导入《消法》、《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调整轨道。 (三)正确理解普通法与特别法的相互关系,适用对保护消费者有利的法律规范 在实践中,在适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时,存在普通法与特别法的相互关系问题。但一般法和特别法是相对的。例如,相对于《民法通则》而言,《消法》是特别法;相对于《消法》而言,涉及特定消费领域的行业管理法是特别法。一般法和特别法在适用上是特别法优先适用,一般法补充适用的关系。 在立法机关废止有关法律(尤其是行业管理法)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条款之前,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调解机构可否仅适用这些条款,而拒绝适用作为一般法的《消法》、《民法通则》或者《合同法》呢?例如,有人将《邮政法》有关邮局投递延误免于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视为特别法规定,从而排除适用一般法有关违约责任的规定。该观点颇值商榷。 一部法律(包括民法通则、消法以及行业管理法)中既有民事法律规范,也有行政法律规范,有时还有刑事法律规范。因此,《民法通则》有关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属于民事法律规范,《邮政法》有关邮局投递延误免于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也属于民事法律规范。虽然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理,《邮政法》的规定理应优先于《民法通则》适用。但是,不管是普通民事法律规范,还是特别民事法律规范,都是民事法律规范,都要遵循公平、诚实信用原则。违反该原则的民事法律规范,不应予以适用。易言之,《邮政法》有关邮局投递延误免于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固然不应予以适用,但原因不在于该规定不是民事法律规范,而在于该民事法律规范违反了民法和消法的基本原则(如公平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不应予以适用。当然,从根本上说,立法机关应当追根溯源,尽早废除《邮政法》中的不公平的特别民事法律规范。对于涉及其他垄断性行业的法律规定,也应采取这一态度。 (四)强化商家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 现代公司法中的公司社会责任理论认为,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包括职工利益、消费者利益、债权人利益、中小竞争者利益、当地社区利益、环境利益、社会弱者利益及整个社会公共利益等内容,既包括自然人的人权尤其是社会权,也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权利和利益。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的理论依据在于公司的经济力量及其推动社会权实现的社会义务。公司的社会责任与人权中的社会权,尤其是消费者权利紧密相连。 商家对消费者所负的社会责任,既包括商法意义上的社会责任,也包括商业伦理意义上的社会责任。商法为商家设定的社会责任是有限的,而商业伦理为商家设定的社会责任则是无限的。 聪明的商家不仅应当成为守法经营的模范,而且应当成为诚实敦厚的儒商。缺乏商业道德、不诚实守信的商家,即使算得上合法商家,也必将为广大消费者所唾弃。商家应当把增进消费者利益视为公司的经营目标和行为指南之一,而非赚钱的手段。当消费者利益与股东利益发生冲突时,商家应当尽力兼顾二者利益;如果二者实在无法兼顾,消费者利益应当优先考虑。实际上,商家对消费者承担社会责任,既是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基础,也是商家占领市场份额、赚取利润的远期经营方略之一。商家在激烈竞争中获胜的唯一法宝就是尊重消费者的权益,及时对消费者关注的热点问题、价值和目标作出反映,及时按照消费者需求调整自己的经营思路和市场营销战略,注重在降低生产和交易成本的同时,尽可能地向消费者提供更多的实惠、便利和承诺。因此,《公司法》应当调整董事只对公司和股东利益负责的传统立法态度,授权董事在作出公司经营决策时适当考虑消费者的利益。商家应当制定并公布充分尊重消费者利益的、系统全面的《消费者政策》。 为强化商家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还应积极探索消费者代表参与公司董事会的新路子。具体说来,鼓励与保护消费者代表步入公司决策层,并赋予其全方位的知情权、与股东董事、职工董事一道就公司的经营战略、投资计划、产品开发、产品质量检验等重大问题参与表决的决策权、就涉及消费者切身利益的问题行使的否决权等积极、有效的权利。目前,许多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积极推行独立董事制度试点。独立董事中应当有适量的消费者利益代表。当然,消费者董事必须来自消费者,由消费者所选,并为消费者服务,不能为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公司所收买,不能与制假卖假的奸商同流合污、狼狈为奸、助纣为虐。因此,消费者董事应当具有很高的素质,既要有德,始终不渝地把消费者利益的维护放在自己的心坎上;还要有能,通晓公司的经营管理,熟悉公司生产或经营的商品的有关知识,尤其是该商品对消费者切身利益的影响,从而做到耳聪目明,不为奸商的巧言令色和表面文章所欺骗,更有效率地在产品和服务投入市场之前为广大消费者站好岗、放好哨。为确保消费者董事的廉洁与效率,立法中还要规定消费者董事对广大消费者的定期社会报告义务,这种报告要在新闻媒介上公开。 为鼓励商家善待消费者,立法者应当要求商家导入社会公开法律机制,把消费者等利害关系人与股东和债权人一道纳入社会公开机制的保护伞下面,并把信息公开披露的内容由传统的财务性公开,扩大到包括财务性公开和社会性公开在内的广泛内容。消费者协会还应组织商家制定科学的指标评价体系,建立商家社会信用评级制度,帮助消费者行使购物的投票权。 (五)建立快速解决小额消费纠纷的法律机制 1.小额消费纠纷应当引起全社会重视 在小额消费纠纷中消费者与财大气粗、深谙商品和服务知识的商家相比,往往处于弱者地位。例如,消费者在投诉和起诉中支出的费用都是由自己预付的,而商家的诉讼费用却可以打入经营成本;消费者为了讨回“小额的公道”,有可能影响自己正常的工作和生活,而商家却可以从容地委托律师和雇员与消费者展开拉锯战和持久战。消费者的弱者地位,恰恰说明了妥善处理小额消费纠纷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丘建东和高河垣等为赢得小额官司而提起的诉讼被社会褒奖为公益诉讼。 一种观点认为,小额消费纠纷案件的诉讼成本过高,主张消费者应当忍让。此说动摇了有关机构受理小额消费纠纷的积极性,而且削弱了消费者的权利意识,助长了商家的侥幸投机心理。实践证明,公正而及时地解决小额消费纠纷有利于补偿消费者遭受的损失,制裁商家的不法、不道德行为,警醒其他商家好自为之,增强消费者的安全感和自信感,刺激消费需求,拉动市场内需。 2.鼓励商家与消费者通过友好协商化解纠纷 一旦发生小额消费纠纷,消费者和商家应当首先选择友好协商的方式化解矛盾。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小额消费纠纷,对于消费者来说省时、省力、省钱,对于经营者来说有利于保持自己对消费者负责的良好形象,避免伤害消费者的感情,有利于延续和巩固过去形成的客户关系。许多商家设立了专门机构,受理消费者的小额投诉,取得了一定效果。对商家而言,为取得友好协商的成功,有必要保持应有的风度和姿态,切忌纠缠于细枝末节。 3.进一步提高行政调解和民间调解的成功率 商家与消费者在通过协商解决纠纷时,往往偏执于一端之理,很难听进对方当事人的不同意见,致使协商很容易搁浅。而由消费者协会出面以调解方式解决小额消费纠纷,省去了消费者与商家因为参加仲裁与诉讼所要投入的大量人力、物力与财力,也不伤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感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也可根据消费者的请求,主持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调解。但由于调解机制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之上,且调解机构的人员编制、调查手段有限,更无强制执行手段,致使大量小额消费纠纷无法通过调解解决。 4.加快设立小额消费纠纷法庭 诉讼克服了协商与调解过程中有可能出现的久商不决、久调不决的缺点,有利于及时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使双方早日投入到各自的工作、生活和经营活动中去。各级法院理应扭转“抓大放小”的错误观念,对小额消费纠纷案件采取积极的态度,及时、公正地受理和审结各类小额消费纠纷案件。 一些地方人民法院积极设立专门审判机构审理小额消费纠纷案件。例如,黑龙江省绥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目前已设立73个保护消费者权益合议庭,并吸收消费者协会等组织的代表担任陪审员;湖南省常德市也先后在全市9个基层人民法院设立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法庭。鉴于小额消费纠纷案件量大面广,关系到千家万户,有必要在全国推广小额消费纠纷案件专门审判机构试点工作。建议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小额消费纠纷案件的特殊性、以及运用传统的民事诉讼程序审理小额消费纠纷的障碍,根据《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制度,人民法院在审理小额消费纠纷案件中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设立专门审判机构处理小额消费纠纷案件有法律依据。根据《消法》第30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这里的“采取措施”当然包括设立小额消费纠纷审判机构在内。 设立专门审判机构处理小额消费纠纷案件一般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在立案、审理、判决和执行诸环节充分体现简便、快捷的原则,重点解决立案难、执行难的问题。为避免消费者遭受旷日持久的讼累,人民法院应当尽量引导消费者与商家在诉讼过程中达成调解协议。从长远看,小额消费诉讼应当由目前的简易程序跨入特别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制。另外,《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集团诉讼登记制度也可适用于小额消费诉讼,从而方便广大消费者在其他消费者起诉时搭便车。 5.尽快打通消费纠纷的仲裁途径 同诉讼相比,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原则,具有省时、省钱、省事的简易性特点,能够充分体现消费者与商家的意思自治。但各地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商事纠纷较多,而对面大量广的小额消费纠纷无暇顾及。尽快打通消费纠纷的仲裁途径,既是完善仲裁制度的需要,也是推进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浙江、辽宁、山东、河北、河南等地消费者协会与仲裁委员会共同努力,设立以消费者协会为依托的仲裁委员会分支机构,专门受理消费纠纷,尤其是小额消费纠纷案件,收到消费者与商家好评。该类分支机构的仲裁员多由消费者协会的工作人员担任。 如果目前的仲裁机构无力受理大量消费争议,又不同意下设消费争议仲裁分支机构,可否设立具备法人资格的消费争议仲裁委员会呢?回答是肯定的。根据《仲裁法》第10条之规定,仲裁委员会由符合法定条件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这里的“统一”二字,含有反对滥设仲裁机构之意,但在措辞上有别于“唯一”。设立消费争议仲裁机构,要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扎实试点,稳步推进,切忌一哄而上。仲裁机构制定仲裁规则时应当充分考虑小额消费争议仲裁的特点,拟定好简易程序规则。 为推动更多的消费争议案件进入仲裁程序,各级消费者协会应当鼓励商家自愿向消费者承诺将其未来可能发生的消费者争议提交特定仲裁机构。这种承诺,一旦被消费者接受,就构成了仲裁协议,消费者就可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而无需再与商家另订仲裁协议。商家是否愿意作出这一承诺,是衡量一个商家是否具备诚信资格的重要指标。一旦商家作出承诺,除了仲裁协议和选择仲裁的承诺,商家在保修卡、产品说明书等文件中所作的仲裁条款对商家也具有约束力,应予鼓励。 处理消费争议的仲裁员应当符合法定任职条件,具有良好法律知识修养和过硬的职业道德素质,不断改进开庭审理艺术。为早日化解消费争议,加速市场经济流转,还应鼓励商家与消费者之间调解结案。 6.处理协商未果的小额消费纠纷需要配套法律机制的建立与健全 小额消费纠纷的解决需要一系列配套机制的支撑。例如,为应对消费者无力聘请律师的问题,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法律援助制度,设立小额消费诉讼基金;消费者协会依据《消法》第32条和《民事诉讼法》第15条之规定,有权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包括担任消费者的诉讼人);等等。 要建立健全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监督体系,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国家公权力的监督,消费者、商家等市场主体的监督,以及新闻媒体、社会团体(消协、行业协会)等社会权力的监督。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握有国家赋予的行政监管权限、行政处罚权和裁判权,要坚决强调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杜绝执法与司法中的腐败与专横。 市场经济论文:市场经济下对学生德育工作的思考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了广阔的开放市场,这种大环境拓宽了学生的视野,活跃了学生的思想,使其看到自己未来事业的前景。但同时市场经济的负面效应也会在学生的价值取向上发生作用,因此在思想品德教育的策略方法上应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定位,以适应发展变化了的形势的需要。 一、充分认识市场经济对德育的负面影响 首先表现在外向型经济对学生的思想影响。改革开放国门大开,外向型的“三资”企业,中西方文化混融,各种思潮纷纷涌入,使学生所处的文化环境发生了变化,一些不健康的思想开始悄悄侵蚀学生的灵魂。涉外企业中的外方管理方法、手段及思想意识潜移默化地向学生渗透,一些学生盲目崇洋。收入待遇等因素使一些毕业生将外企作为择业的热点目标,国营企业即使有正式录用名额也不受他们青睐,祖国意识在一些学生的心目中渐渐淡化。其次是市场经济与学生价值观念的转变。由于部分学生对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认识不足,界线划不清,不能全面理解其共性、特性和作用,以及积极主流与消极支流的关系,致使认识上出现误区,价值观念发生扭曲。商品经济的等价交换是市场经济的一个原则,一些学生错误地将其视为思想行为的准则,导致了做事讲价钱,付出要索取,把自己的行为用“等价交换”来衡量。在为社会付出的价值观上具有浓厚的“务实性”,在利他的同时首先要利己,更有甚者表现出只顾自己的方便和利益,而不顾他人和社会公德,认为生活的真谛就是享受。无私奉献已不再成为人的价值范畴,造成理想境界的空虚。第三是劳动力市场及用人制度的变化,提出了新的人才质量要求。 企业之间的人才竞争,对劳动者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就要求为企业输送人才的院校在培养人才上向质量要效益,应培养出觉悟高、能力强、懂理论、会操作的复合型人才。企业为适应商战竞争,还突出表现在管理制度、管理手段上的变化,强调制度的执行与制裁要奖罚分明。培养人才与工厂生产的产品一样,受到供求关系的制约,培养的人才类型、规格、特点、素质及管理手段,必须与人才市场的需求、管理制度相吻合;否则,我们的毕业生将会在人才市场的竞争中失去竞争力,甚至失去人才市常第四是市场经济给思想品德教育带来的困难。在我国市场经济运行中,社会观念的变化,知识的更新,信息的接受,对教育者和被教育者来说几乎是同步的。 就学生而言,他们的社会接触面及接受新事物的速度远比在校门内的教师要广、要快得多。因此,教育者往往不能提前把握社会环境的发展与变化,当学生身上已反映出一定的思想问题时,教师才被动地去进行教育,这给德育工作带来极大的困难,使教师的说教显得软弱无力,针对性不强,更谈不上“及时”甚至“超前”了,造成对在校生思想品德教育滞后的局面。 二、对在校生进行德育的思考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搞好德育工作的思路应是: (一)突出爱国主义的教育主线在多元化的社会环境中,院校德育要坚定地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并将其作为思想教育的主旋律,引导学生在接触开放的文化环境时,自觉抵制民族虚无主义和崇洋媚外的思想,把爱国主义教育落到实处,由感性到理性,由浅入深,引导学生由爱父母———爱师长———爱他人———爱集体,最后上升到爱祖国。 (二)加强对树立正确人生观的引导德育的价值在于培养学生的“悟”性,使其认识到如何做人。社会经济的发展使人们的价值取向呈现多元性。然而学校的德育必须坚持一元化的导向,使学生明白社会所容纳的并不都是时代所提倡的。价值的真谛在于无论是社会价值还是自我价值,都要通过自身劳动来实现。说到底,人的价值就是更多地为社会创造和奉献。进行人生观教育,首先要让学生明白人活着为什么,怎样生活和做什么。在这个基础上结合学生的思想实际进行理想教育,从学生生活的最贴切处入手,诱发他们的生活理想,从而激发出强烈的职业理想,把社会理想、为祖国做贡献的理想教育落实到学生的职业理想上。理想是动力,也是激励,在理想的驱动下产生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从而树立起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 (三)树立新时期人才质量的德育观市场经济的发展使人们认识到,最终决定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速度的根本不是物质资源,而是人才资源,当今市场的激烈竞争,实质是人才质量的竞争。做为为社会输送人才的高等院校,在德育上要积极探索新时期对人才质量的要求,建立新时期的人才质量标准。新时期人才质量标准,已不再单纯是过去那种踏实加肯干、服从命令听指挥的类型,而是思想和能力是复合型、适应型、开拓型的人才。因此,在德育上要给学生全方位的意识和能力,培养学生具有职业意识、创业意识、敬业意识、质量意识、竞争意识、公关意识、科技意识和法制意识,同时要在实践中培养学生良好的自省能力,能经受挫折和失败的考验。 总之,新时期的院校德育应培养出个性全面和谐发展的人、现代的人和国际型的人。 (四)德育管理制度和手段要与企业管理相衔接学校的德育是培养人才的基础工程,德育必须把参照系由封闭的院校教育转向人才市场和企业要求上来,这一转变要求学校在德育管理制度和教育方法上都随之进行相应的转变,使之与企业的要求相衔接。如若不然,学生在校接受的是一套管理方法,到企业后是另一套,这将增加学生的不适应性,减低学生在社会上的竞争力。 为此,必须做到: 1、在日常行为规范上要与相应的企业要求衔接,把企业要求职工的行为规范,作为学校培养学 生日常行为的部分规范要求,同时要设置专业环境,在环境中训练学生的日常行为。 2、德育的管理制度和方法要与企业管理相适应。一位饭店的总经理说:“你们学生不及格还有补考机会,而在企业做错了一件事就难以挽回”。因此,在校的德育管理要与企业要求吻合。首先,应突出制度化管理,将规章制度熟知熟记,严格按制度办事,奖罚分明;其次,是在制度的执行上不能沿用“事不过三”、“下不为例”等旧的教育方法,制度不容违犯,否则就要受到处罚;第三,要适当减少耐心说服的思想教育过程,加强针对性和时效性,培养学生自律和自我调节的能力,否则就不能适应企业化管理的环境。 3、使学生进入人才市场参与竞争。创造条件使他们参加各种形式的供需见面会。在平时的学习、社会工作及各项评比和比赛中为他们设计竞争舞台,创造优胜劣汰的竞争氛围,以提高学生的社会适应性,达到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在共同的目标导向下,进行协调发展的良性循环,从而提高德育的针对性。 4、加强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市场经济活跃,人才竞争激烈,毕业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他们能否承受竞争机制冲击的淘汰和排挤?能否经受挫折的考验?实践证明,学习好的学生不一定能在社会中经受住挫折和胜利的考验,这就要求德育应把培养学生健康的心理素质放到首位。新时期的素质教育包括:道德品质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劳动技能素质和心理健康素质。教师应成为学生的“保健医”,把培养健康的心理素质作为培养新时期人才的着眼点,使学生增进心理环境的内稳性和肌体对环境的有效适应性,以积极主动、平衡灵活、正确理智的心理状态去适应和协调社会环境,成为竞争中的强者。这首先要培养学生对竞争的心理适应力。在校期间应为学生设计竞争的舞台和竞争的环境,训练学生对竞争的适应力。教师针对出现的问题进行心理诱导,使学生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能力、优势,积极参与竞争。其次是培养学生的预见性。做好上岗前的心理准备,采用请进来、走出去的方法,了解人才市场情况,理论联系实际,交给学生解决问题的理论方法,塑造出身体健康、道德健康、心理健康的人,使其在激烈的竞争中健康成长。 5、加强信息反馈和教师的理论培训。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德育能否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应注意以下两点:(1)加强社会信息反溃经常了解社会思想动态,推断哪些社会事务可对学生产生影响,使教育走在学生思想意识形成之前。经常了解企业管理对人才需求的变化,及时扩充学生的应变能力。(2)要经常对教师进行社会主义德育理论的培训。加强班主任(辅导员)工作,建设一支忠于党的教育事业的政治思想工作队伍,深入到学生中了解他们的思想、学习和需求。尤其是在社会变革的每次微小变化前,首先对教师进行理论指导,使教师具备指导学生的理论准备,注意学习新知识和新技术,不断更新观念,紧握教育的主动权,使教育具有超前性。 针对学生中出现的问题而采取相应的对策,是增强德育工作实效性的有力保障。综上所述,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德育工作,是教育工作者面临的新课题,重在实践的探索和理论上的总结。北京旅游学院管理系在德育上推出的“三自教育”、“学生行为守则”及参与各项活动的“严、细、活、竞、创”的五字要求和“教师形象”的讨论,正是在市场经济下对学生进行德育的思考、探索和实践,相信在全系师生的共同努力下,定会结出丰硕的成果。
刑事诉讼法论文:论新旧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论文摘要 本文就中国新旧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合法权益保护的变化展开系统系剖,以找到其中的不足,采取措施,解决问题。针对新刑事诉讼法的具体背景,展开有关被害人合法权益保护的积极探讨,这是日常对于法制的要求,也是一种必然发展的趋势,在此过程中,我们要积极进行刑事诉讼法系统的分析,找到运行中的漏洞,展开有效的监督、执法,从而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有利于促进国家的法制建设等。 论文关键词 新旧刑事诉讼法 被害人合法权益 方案设计 具体措施 一个国家脱离了严格的法制系统,必然就不能得到长久的发展,这就需要做好日常的法制工作的事情,在具体环节中,综合利用各种措施,进行积极的法制改革,以维护被害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政治运行的稳定性,有利于社会和谐社会的构建,有利于促进国家发展的稳定环境。 一、关于新刑事诉讼法制定的背景 近年来,中国的刑事诉讼法系统取得了一系列完善,但是其中仍然存在着不足,需要我们进行系统的剖析,找到其中运行的不足。 随着经济的发展,中国法制建设取得了一系列进步,经济、政治与法制之间形成了一种良好的互动,尤其是这几年来的政治建设的展开,为中国经济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驱动力,在此过程中,民主法制化逐渐成为中国政治建设的重点,党的十五大会议开展以来,中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一系列成果,确定了依法治国的优良战略,它有利于中国经济建设的大力发展,有利于完善中国仍然存在漏洞的政治体制,在这一过程中,党的执政方式与执政理念取得了巨大的改变,有利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蓬勃发展,有利于中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健全。在此其中党的领导方式发生了一系列变革,在新出台的刑事诉讼法中,重点强调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强化了对国家权利的监督,有利于国家行政执法部门的建立健全,有利于国家经济政治建设的广阔深化。在这一过程中,被害人的相关权益有所提升,有利于保证中国公民的合法利益、合法权利,这是新经济形势下,公民权利与国家机关的平衡和谐。 自从改革开发以来,中国的政治建设取得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这一过程中,中国的政治改革,逐渐得到深化,并且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市场机制的完善,中国公民的意识也得到一系列提升,公民本身更加注重以及明确自身的合法权益。新型的政治建立有利于公民合法权益的觉醒,有利于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在这一条件下,改革的成果得到了法律的保护,从而有利于中国经济建设的规则性,另一方面国家经济的稳定发展,为政治建设提供了巨大的物质基础。两者之间的相互促进,避免了经济体制改革引起的社会动荡,秩序紊乱问题,也解决了政治改革,没有强大物质做保证的问题。有利于整个国家机器的合理有序运行,有利于人们日常生活的正常进展。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推动,少数国家的推动霸权主义,强权政治,以至于各种意识形态的渗透,对国家日常的经济政治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有效防止国外势力的政治意识渗透,我们要积极进行相关刑事诉讼法的改革,以确保中国刑事诉讼法系统的建立健全,有利于保证中国公民的人权,以避免西方意识形态的侵入,保证国家机器的合理运转。这与国家进一步推动刑事诉讼法改革是分不开的,需要我们进行大力推动,以保证国家的政治形象,避免被其他国家利用人权借口进行攻击,也避免其他国家意识文化的渗透,在此过程中,我们要明确刑事诉讼的根本目的,进行具体系统的改革。 二、关于新旧刑诉法变化的分析 目前,刑事诉讼法,有利于针对目前的国际形势,国内实情,给出正确的解决方式,有利于中国刑事诉讼法系统的建立健全,有利于保证中国人民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形成国家与公民之间的良性监督,有利于维护国家司法的公正性,有利于打击社会违法犯罪活动,有利于巩固社会主义市场秩序,有利于国家政治建设的顺利开展,有利于促进中国社会主义法治意识的改善深化,有利于公民良好法治意识的养成,有利于国家司法行政体制的建立健全,有利于解决中国在政治建设中遇到的一些问题,进行具体指导,具体解决,以确保国家政治建设的稳定推动,促进中国司法建设的日益深化。 中国新刑事诉讼法的改革,进一步保障了人民的合法权利,有利于保证人权,有利于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实现。在以前的旧刑事诉讼法中,由于有些规定的不明确,不能很好的保证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从而不利于中国的司法政治体制的深化完善。在旧的诉讼法中,被害人与检察院的关系没有做到完善的和谐性,有时候不利于对被害人的权益实现,在一些情况下相当于公民的合法权益被剥夺。在新刑事诉讼法之后,被害人的权益维护问题得到了一些改善,有利于被害人直接参与相应的诉讼程序中,有利于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的维护,在此过程中,有利于被害人与国家司法行政体制的和谐稳定,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被害人与国家政治建设的协调,有利于国家政治建设的平稳运行,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有利于国家经济建设与政治法制建设的有效结合,共同发展。新刑事诉讼法的建立健全有利于保证中国司法政治体制的建设,有利于促进中国政治的顺利开展,有利于中国公民权利权益的实现。 通过新旧诉讼法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到,国家司法体制建设的日益完善,中国公民权利范围的日益提升,有利于中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有利于中国法制社会的建立健全,更有利于提高中国的政治实力,树立良好的国际形象,以应对国外不良意识形态的侵蚀。 三、关于被害人合法权益在法律规定上的缺陷分析 在日常司法行政建设中,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密切, 它不是那种简单的对立关系,而是一种相对权利关系,是同一刑事诉讼中的对象、主体。在实际法制建设中,新刑事诉讼法,不能对两者的权利权益关系给出一个系统的公平性,也就是相对公平性,这不利于保证中国公民的合法权益,比如在新刑事诉讼法法中,缺少对被害人委托诉讼人权限的具体规定,不能合理的进行权利划分,也就不能形成良好的司法环境,不利于形成相对平等的诉讼权利与公平性的诉讼地位。国家司法机构应该加大这方面的完善,促进辩护人权利系统的完善,以有利于建立健全中国的司法行政建设,有利于中国各个诉讼阶段的顺利进行。有利于保证中国公民的合法权益。在新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诉讼人的权利范围没有给出具体的划分,导致人的权限不明确,不能在具体的刑事诉讼案件中,确保该确保的权利,避免该避免的问题。这些东西对于中国法制建设的发展是非常不利的,需要国家行政司法部门给予相关重视,以确保中国政治建设的蓬勃发展,以实现现阶段中国刑事诉讼系统的建立健全,有利于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在具体的刑事诉讼案件中,关于被害人的上诉问题,总是遇到一些麻烦,新刑事诉讼法中也缺乏了相应对于被害人上诉权利的详细规定,只是给出一些大体的方案。这对中国司法机构保证被害人的权益水平是很不利的,不利于保证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一定程度上影响社会政治生活的稳定,不利于中国构建社会主义法制社会,在这一过程中,要建立健全国家司法体制,健全新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体制关于人权权益的保护更加完善健全。 在实际诉讼案件中,一些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仍然没有得到根本改善,依然根据以前相关诉讼法的规定,将被害人的范围限制在一个小范围里,不利于中国司法行政体制的完善,不利于中国政治建设的建立健全。由于新出台的刑事诉讼法不能对被害人范围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这就不能避免在实际生活中,被害人相关权益保障的缺乏,不利于打击目前社会中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利于保证国家政治建设的稳定进行,不能很好实现目前国家对于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也就不能适应目前国家日益严峻的政治形势,不能保障中国政治建设的平稳运行。针对目前新型犯罪的日益增多,对于日常增长的法人犯罪率,我们需要积极的进行刑事诉讼法体系的建立健全,稳定社会政治秩序,以促进中国政治建设的顺利运行。针对具体情况,扩宽被害人的应用范围,以满足当前形势犯罪斗争形势的发展需要,扩大被害人的适用范围,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被害人合法权益的提升,有利于被害人日常政治权益的维护。 四、关于实施新刑事诉讼法的必要性分析 随着经济体制建设的发展,中国各种性质的犯罪形势与以往存在着巨大的不同,在传统的刑事司法中,注重的是国家经济效益与政治效益的维护,违法犯罪分子的危害性。国家公诉机关取代被害人的相关权利,一定程度上,不能让被害人渗入到司法体系中,不利于被害人具体权益的保证,不利于被人害权益系统的延伸完善。在以前的体系下,被害人起到的作用是辅助国家公诉机关进行办案,并且其缺乏必要的灵活性,限制了被害人相关权利的发挥。随着新刑事诉讼法的出行,被害人的合法权利得到了相对提升,具有一定的控制权与灵活性,有利于实现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保证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在实践中,硬性的刑事法律调整所产生的结果有时候与社会所期望达到的结果有所差别。对被害人而言,伤害既已造成,这时候理性的做法应该是从利益最大化的角度来考虑问题,这里的利益包括经济利益和精神利益,经济利益用以弥补人身和财产损失,精神利益则是通过惩罚犯罪人使被害人或是被害人家属获得心理上的慰藉。对犯罪人而言,在自由和经济损失之间,自由总是显得更加可贵一些,大多数人在经济能力允许的情况下还是愿意选择刑事和解的。刑事和解不仅有利益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更能保正刑事被害人利益最大化的实现。 通常来说,有些刑事案件可以避免,但是由于犯罪人与被害人当时的情绪冲动或者其他因素的影响,导致双方矛盾的恶化,在导致刑事案件之后,双方可能出现后悔的举动,甚至有些犯罪人和被害人之间是亲戚、朋友、远亲等的关系,新刑事诉讼法法中的冲突双方的和解设定,有利于缓和双方矛盾,改善双方的关系,有利于促进社会秩序的和谐,有利于保证国家政治法制建设,有利于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尽可能的降低被害人的损失。有利于调动犯罪人与被害人在刑事案件中的能动作用,有利于双方的沟通交流,有利于双方关系的缓和,有利于减少不必要的矛盾,促进社会环境的和谐。 五、关于新刑诉法对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分析 纵观中国不同的历史时期,可以发现中国社会每个时期的政治建设特点都是不同的,在新中国建立之前,别害人的权益根本不能得到有效保证,人权掌握在皇帝的手中,刑事诉讼程序的主动者是国家中央集权机构,而被动者只是被害人,这段时期是没有人权,缺乏基础人权保证的社会。随着新中国的建立,国家刑事诉讼法制体系的建立健全,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日益的改善,其在国家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日益提升,有利于中国被害人权利的保证,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治体制改革,进入了一个发展的高潮,在此过程中,相关人们的权益得到了维护,中国人权保证日益得到了维护。 刑事诉讼法论文:略谈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的保护 被害人是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现代各国对刑事犯罪的追诉,有的采取国家追诉主义,即检察官公诉垄断主义,有的采取国家追诉和私人追诉相结合,但是不管采取何种方式,诉讼制度发展的趋势是在充分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同时也重视加强对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保护。八届人大四次会议修改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诉法)正是把充分保障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作为修改重点之一,进一步强化了对被害人的法律保护。被害人内容上的修改是新刑诉法最引人注目的变化之一。本文试就现行刑诉法与新刑诉法中被害人的不同规定加以比较分析,以此透视一下二者在立法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方面的变化趋势。 一、关于被害人法律规定上的变化 (一)法条数量上的变化 现行刑诉法涉及被害人的条文有10条,其中将“被害人”一词直接用于规定的仅有8条;而新刑诉法关于被害人的条文有20条,其中涉及被害人一词的规定就达17条。新刑诉法较现行刑诉法改动了110处,其中补充、修改有关被害人的规定占改动问题的七分之一。刑诉法修改决定对被害人的原有规定之所以大幅度地增补,旨在平衡打击与保护的关系,增强被害人的控诉功能。同时力图通过被害人诉讼保护这一窗口,体现我国刑事诉讼的民主化程度。 (二)被害人诉讼地位上的变化 现行刑诉法第五十八条将被害人列为诉讼参与人之列,其诉讼地位与证人相似,不同于证人之处是被害人享有一定的申请权或申诉权。现行刑诉法中的被害人不属于诉讼当事人,一般不直接参与诉讼,只是由于人身和财产安全受到了犯罪行为的侵害,才与刑事诉讼发生联系,其参与刑事诉讼是被动的,其在诉讼活动中始终处于被动地位。被害人诉讼权利受诉讼地位的制约,其诉讼权利的行使主要依靠并通过司法机关对犯罪追诉行为的实施而达到自身合法权益保护之目的。改现行刑诉法第五十八条为新刑诉法第八十二条,将“被害人”修改为“诉讼当事人”。被害人由诉讼参与人变为当事人,这一规定上的变化使其由被动变为主地,势必将形成同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对等且独立的诉讼地位,这将大大提高被害人直接参与刑事诉讼的程序,为其更好地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提供更多的契机。 (三)被害人诉讼权利上的变化 现行刑诉法中的被害人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其诉讼地位有近似于当事人之处,执行一定的控诉职能,有一定的独立请求权,但不是当事人,有证人的作用,而不是证人。现行刑诉法中的被害人实质上是介于证人和当事人之间的一种诉讼参与人,是具有一定独立请求权的特殊证人。其诉讼权利主要有:①控告犯罪和请求赔偿经济损失。控告后如果不立案,有权申请复议;②对人民检察院免诉和不起诉决定有申诉权;③可以亲自参加法庭审理,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证人、被告人发问,有权参加法庭辩论;④在自己的诉讼权利受到非法限制或剥夺时,有权提出控告;⑤委托人依法参加诉讼。新刑诉法则对被害人在不同诉讼阶段的权利作了比较系统的规定:①控告权。对被害人的报案或控告列出专款加以规定;②对不立案决定提出异议权;③侦查起诉过程中对证据或者案件处理发表意见权;④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权;⑤直接起诉权;⑥参加法庭审理权;⑦申请提出抗诉权;⑧对生效裁判的申请权。此外,被害人作为诉讼当事人,还被明确赋予申请回避权和委托诉讼权。 现行刑诉法中被害人作为诉讼参与人,其诉讼权利带有较大的局限性,权利范围相对狭窄。被害人权利的局限性在现行刑诉法中最显著的表现有三:第一,诉讼权利的行使往往受到一定条件的限制,相对滞后。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决定其不能直接参加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其权利也只有在诉讼中的部分阶段体现出来,而且一般要在司法机关作出某种诉讼行为之后,才能行使自己的权利。譬如,被害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的申诉权,要在人民检察院作出免诉或不起诉决定之后才能行使。第二,某些诉讼权利的法律依据有限。被害人的委托权现行刑诉法中没有规定,根据律师暂行条例和司法实践,被害人在起诉后,开庭前可以委托律师或近亲属担任其诉讼人参加法庭审理,其委托权的行使仅限于法庭审理阶段。第三,诉讼权利范围窄小。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主要局限于控告权、申请复议权和申诉权等一些补救性权利。窄小有限的权利范围直接束缚、抑制了被害人控诉职能的发挥。鉴于现行刑诉法中被害人规定的种种局限性,新刑诉法首先提高了被害人的诉讼地位,规定被害人是诉讼当事人之一,明确赋予被害人申请回避权和委托诉讼权,并将委托诉讼权扩及整个诉讼阶段;其次,对被害人在诉讼全过程中的诉讼权利作了系统而具体的规定。主要体现是一方面进一步完善了被害人的控告权、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权、参加法庭审理权和对生效裁判的申诉权等原有权限的适用规定;另一方面增设了被害人对不立案决定提出异议权、侦查起诉过程中对证据或案件处理发表意见权、直接起诉权和申请提出抗诉权等新权项的规定。新刑诉法完善并扩展被害人的诉讼权限、丰富其权项内容,有利于提高被害人直接参与诉讼的广度和深度,强化了被害人作为公民个人的法律保护,充分体现了新刑诉法既注重依法惩治犯罪,又注重保证诉讼民主,维护公民权利的立法宗旨。 (四)被害人与公检法机关关系上的变化 近年来,人民群众对“告状无门”的问题反映强烈。有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害后,投诉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立不上案,甚至不被受理;有的立案了,对被告人却该逮捕的不逮捕,该起诉的不起诉;法院判案,也存在着重罪轻判,该判不判等问题。究其原因,不可否认这背后常有“权钱交易”的腐败现象和不负责任的官僚主义作祟;但也不能忽视公检法在刑事诉讼中的诉讼行为缺少外部力量的有效制约,尤其是缺乏被害人一方的制约。 被害人诉讼地位的提高和权利的扩展必然对公检法行使职权产生制约,从而使公诉案件的被害人与公检法机关的关系发生“质”的变化。现行刑诉法实施中,被害人的诉讼权利、诉讼行为在不同诉讼阶段分别受到三机关不同程度的制约。其诉讼行为以三机关的主诉讼行为为前提而存在,属于辅助性、附属性或补充性的行为。纵观我国公诉案件追诉活动的全过程,不难看出,我国现行的刑事追诉形式是国家追诉。公检法机关在国家追诉活动中始终起着主导作用,被害人成为附属。诉讼中的公检法与被害人存在着制约与被制约的关系,被害人无法约束影响公检法的诉讼行为,其投诉难、告状难的问题在所难免。造成此问题的症结是现行刑诉法关于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保障规定明显匮乏,关于被害人对公检法机关诉讼行为的反制约缺少规范。笔者 认为,立法界修改现行刑诉法时可能出于这两方面的考虑,在新刑诉法里建立了一套新制度,增补了三项重要规定: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被害人对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检察机关不立案、不追究的,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对一审判决不服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其中对不立案提出异议权、申请提出抗诉权的规定是被害人通过合法手段间接制约、监督公安机关、人民法院诉讼行为的立法规范。直接起诉权是三项规定中反制约特色最突出的一项,这一规定表明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若不服或不满公安、检察机关阶段性的追诉结果(结论),可以直接起诉(自诉)。直接起诉权的行使,可以使公诉案件转化为自诉案件,使国家追诉转化为个人追诉(自诉)。这实际上扩大了自诉的范围,有利于解决“告状难”的问题,使被害人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积极性提高了,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被害人对公安、检察机关的制约和监督,保障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可以预测,新刑诉法实施后,公诉案件的刑事追诉将构成以国家追诉为主要形式,个人追诉为补充形式的双轨追诉机制。为依法惩治犯罪,行使国家追诉权的公检法机关与拥有自诉权的被害人双方在诉讼中将形成相对独立、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新型关系。 二、关于被害人规定上的不足及立法建议 被告人与被害人,本是犯罪行为中相对的双方,作为刑事诉讼主体,被害人应享有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相同或相对的权利,然而,新刑诉法中双方的某些诉讼权利既不相同,也不对等,被害人的权利规定明显存在两点缺陷:其一,新刑诉法缺乏被害人委托诉讼人权限方面的规定。被害人作为诉讼当事人之一,其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应有同等的诉讼地位和对等的诉讼权利,推而及至,其委托诉讼人也应与辩护人享有对等的诉讼权利,具有同等的诉讼地位。新刑诉法关于辩护人的权利规定得系统、完善、具体且贯穿于不同诉讼阶段,便于操作。相比而言,关于被害人委托诉讼人的规定仅见于新刑诉法第四十一条,此条规定也仅仅是列举了诉讼人的范围,没有述及诉讼人的权限。被害人的诉讼人与辩护人在权限规范上的不对等、不均衡,无疑是新刑诉法的疏漏之处。其二,新刑诉法缺少被害人上诉权的规定。对于应不应该赋予公诉案件被害人上诉权,是这次修改刑事诉讼法争议比较大的一个问题。对此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如果赋予公诉案件被害人上诉权,势必产生两大弊端,一是导致上诉案件数量大大增加,不利于二审法院开庭审理案件;二是将使上诉不加刑原则名存实亡,形同虚设。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能够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另外,在被害人上诉的案件中,上诉的被害人与人民检察院的关系也难于处理。赋予公诉案件被害人上诉权弊大于利。另一种意见认为,注重保护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当代刑事诉讼发展的潮流和趋势。现行刑诉法在保障被害人诉讼权利方面规定得很不够。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依法行使检察权,不是被害人的代表,对于被害人请求抗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并不一定会提出抗诉,因此应赋予公诉案件被害人以上诉权。上述两种意见都有其道理,笔者倾向于第二种意见。笔者则认为,尽管上诉权的适用中可能会出现诸多棘手的问题,但上诉权是被害人的一项固有必要的诉讼权利,不可取消或剥夺。取消上诉权,就会破坏被害人诉讼权利的完整性,这与人权保障的全面性要求不相适宜。赋予被害人上诉权,还可减少刑事终审裁判后的申诉现象。权衡利弊,为了既避免赋予被害人上诉权可能产生的弊端,又加强对被害人作为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保障,笔者建议对被害人的上诉权可限制有条件的适用。即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一审判决、裁定不服,可以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不符合抗诉条件的,决定不抗诉的,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此外,关于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范围,现行刑诉法是指正当权利或合法利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适用对象包括自然人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组织。对这一解释,《刑诉法》修正案既未修改补充,又未出台新规定,致使被害人的适用对象依旧狭窄、套用,不能适应当前犯罪斗争形势的需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当前法人犯罪和其他新型犯罪日趋增多,犯罪中经济损失或合法利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受害方往往是法人和国家。法人、国家能否成为被害人?若将法人、国家界定为被害人,其诉讼权利由谁行使?笔者认为,扩大被害人的适用范围势在必行。建议在新《刑事诉讼法实施细则》中重新界定被害人的内涵,划定被害人的范围,将被害人的适用对象扩及到法人和国家,适应当前惩治各类犯罪的需要。同时还应明确规定:若被害人是法人的,其法定代表人可依法行使被害人的诉讼权利;若被害人是国家的,在国家利益遭受犯罪行为不法侵害,受到一定程度损失的情况下,从立法上应根据具体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犯罪客体来具体确定被害人。即确定有职责代表国家保护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的社会关系,依法有义务维护国家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利益不受侵害的国家职能机关或主管机关为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由其具体承担国家作为被害人的权利和义务。诉讼中在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情况下,若其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的决定,只要其有证据证明其所维护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国家利益遭受了犯罪嫌疑人犯罪行为的不法侵害,可代表国家作为被害人行使自诉权,以维护国家的合法权益,挽回国家的经济损失。 为顺应世界潮流和刑事诉讼发展的客观规律,借鉴其他国家的有益经验,在促进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民主化方面突出被害人的立法保护,笔者建议全国人大应制定专门的法律,采取下列措施对被害人的权益予以切实保障。首先,扩大被害人适用对象的范围;其次,对被害人的控告权在情况紧急时的相应保护措施;第三,对不立案决定、不起诉决定的申请复议权,司法机关应慎重对待,在规定期限内,将不立案的原因和复议结果及时告知被害人;第四,赋予被害人对未生效的判决和裁定有限的上诉权;第五,确立被害人在参加庭审活动中与被告人同等的诉讼权利;第六,扩大对被害人法定赔偿损失的范围,确立被害人先行对被告人财产进行预防扣押的申请权;最后,确立对被害人的国家补偿制度。 刑事诉讼法论文:分析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研究 论文摘要 近几年来,刑事诉讼法的研究不只是在内容上的拓展,在研究方法上是也是多种多样的,但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关系却没有被拿来研究,也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本文就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关系、现在的困境以及解决的办法来对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之间的关系进行研究。 论文关键词 刑法 刑事诉讼法 协调统一 在我国法律的实践过程中发现,行法和刑事诉讼法之间存在着很多不协调的问题,二者互动不明显,无论是在法制观念上还是在立法和司法的实践中,二者的关系都是分离、割裂甚至是断层。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因为犯罪联系到一起,他们是和谐统一的有机整体,他们有着共同的价值取向,都受到刑法政策的知道,在我国法律历史上是并存的,所以,对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关系的认识,对于树立形式一体化的观念和整体立法是非常重要的。 一、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之间的关系 (一)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在本质上是因为犯罪而联系在一起的 犯罪时人和人之间因为利益的冲突而发生恶变,从而产生了犯罪,犯罪这一行为不仅仅是侵犯了当事人的利益,更严重的是破坏了社会正常的秩序,为了消除犯罪这种不理性的行为,国家就一定要对这种犯罪行为进行规范,所以,刑法以及保证刑法能够顺利实施的一系列诉讼法就产生了。 格兰威尔·威廉斯在《刑法教科书》中是这一命名犯罪的:“犯罪是一种可以引起刑事诉讼并导致刑罚的违法行为。”因为犯罪的联系,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关系更加密切,没有刑事诉讼这一程序,案件就没有办法展开认定,犯罪的不到打击,刑事纠纷也不能解决,刑法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所以刑事诉讼是刑法两个最近被要素——犯罪和刑罚之间一个连接,是一个过程。 反过来说,刑事诉讼法也是离不开刑法的,刑法是对保护对象的权利和义务进行规定,如果一旦没有了刑法,那么定罪量刑就没有了标准,诉讼过程也会无的放矢,刑事诉讼法也没有了实际的意义,对于国家惩处犯罪来说,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都有着不可缺少的作用,他们的共同的功能就是处理犯罪引发的刑事纠纷,真是因为这样,才把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联系到一起,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 (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价值取向是一样的 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关系中可以看出,刑法和心事诉讼法的密切关系,不仅表现在书本上的字里行间,更重要的是在精神层次和理念上的默契,在价值取向上具有相同的特点,“正义所关注的是法律规范与制度安排的内容,它们对人类的影响,以及它们在人类幸福与文明建设中的价值。”正义的体现,是刑法的最终的追求,而这一追求靠的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二者之间的相互配合和相互作用。 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关系遇到的困境 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在我国是非常重要的,他们是我国的基本的法律,同时他们的关系也是非常密切的,二者互相配合,和谐发扎。但是在我国的法制实践中,二者的关系还石出现了很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对二者的关系认识理解上存在误差 在认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关系的方面,存在着两种极端的认识,一是在我国法律的发展史上,都是延续着“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古老观念,刑事诉讼法的地位没有得到体现,而是作为刑法的附属品与其他的法律合并存在,这种情况延续到现在社会。二是随着法律程序法基础理论的发展,尤其是程序正义理论的导入,刑事诉讼法的价值被很多学术研究者逐步的认识了解,并且去提升它的地位,在学术界开始引起一番实体与程序那个重要的争论。 (二)对于刑事立法来说,没有考虑协调统一的特点 对于国家来说,立法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活动,在立法的程序中,一定要保证规范和严密,并且要考虑到其他的法律,保证协调统一,但是我国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立法时间不能同步,这就造成了刑事诉讼法在处理犯罪问题时候的不协调。 (三)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都收到形势政策的指导影响 形势政策值得是一些能够代表国家权利的公共机构为了实现社会正义和维护社会的稳定,围绕着预防、控制和惩治犯罪所采取的策略和一些有力的措施,还有对这些策略和措施鞥够涉及到的犯罪嫌疑人、犯罪人和被害人所采取的态度。国家在形势政策的指导下创立设置了刑罚,刑事诉讼的中心任务就是对刑事责任进行落实,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形势政策的最终决定意义才得以体现。 在刑事立法、司法和执法的过程中,每一个环节都体现着刑事的政策,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是刑事政策的一个载体,刑事政策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制定的一个依据和标准,刑事政策的精神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体现出来,刑事政策可以说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灵魂和核心。 三、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实现良好关系发展的方法 (一)在观念上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联系起来 观念是行动的先导,要解决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当前的这种不密切的关系现状,首先就要从观念上改变认识,重新对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进行定位,这是能够正确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关系处理好的一个基本的前提,在对待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关系上,对任何一方面的重视或者是疏忽都是片面的,过度的对程序独立价值的强调,牺牲了实体的价值,这种方法只是架空了刑事实体法,并且让刑事程序的本身失去了存在了价值。但是,如果没有实体法的支持和指导,程序的推进是盲目且没有目的性的,在实体法的立法过程中冒然将动态的诉讼过程切断,留着一些看着很美好的刑法的制度,最后却没有一点实用价值。 所以,无论是立法、司法还是进行理论性的研究,都应该将刑事一体化的观念摆在前头,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联系起来思考问题,将原先的重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之间的区别,却忽略二者之间的联系将他们分开对待的陈旧思想,从根本观念上纠正“重实体,轻程序”等一些不科学的观念,对二者的关系要理性的对待和认识,真正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区别和联系,以及二者是和谐统一的有机整体这一观念竖立起来。 (二)在立法的时候注意立法的整体性 在立法的层面正确处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关系,能够保证二者的互相呼应和配合是非常重要的,要想在立法的过程中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二者衔接的自然通常,就要将它们密切联系,看成是一个整体,这样才能减少二者之间的冲突,在系统配合的上才能做到完美。对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实施和废止也应该做到时间的统一,在制定刑事诉讼法的时候,要宠妃考虑刑法相对应的问题,同样的,在制定刑法的时候也要将刑事诉讼法的问题考虑进去,将二者的实体法规范完美结合,对他们进行探讨和沟通的时候也要保证是同时进行的,保证二者在立法方面的协调统一和互动。除了注意立法时候的协调统一,在二者法律的内容规定上和技术方面也应该做到协调,心思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条文内容中,要注意协调,多推敲文字记述的处理,对二部法律内容上出现的矛盾和不协调的地方要尽量避免,努力做到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互相交流和共同发展。 (三)在刑事立法之前,应该做好前期准备 在刑事立法之前,预测工作是不能避免的,法律的制定和修改是一个非常复杂和系统的工程,所以,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自身的特点应该和当前社会发展、经济形式等各方面相结合,制定者不仅要有远见,还要有良好的预测性,能够提出立法的方向、趋势和立法的重点,喂将来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能够创建一个良好的关系打下坚实的基础。 (四)在学科研究方面也要建立一个良好的联系 由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是属于不同的法律部门的,他们都具有自己独立的理论基础和研究的对象及领域,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被放在两个不同的学科领域进行研究,因为这种划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关系更加疏远,各自发展,没有互动也没有联系,对于二者的发展和沟通是非常不利的,导致很多刑法的研究者都忽略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关系的研究,学习刑法的只研究刑法,学习刑事诉讼法的只研究刑事诉讼法,将它们越拉越远,二者的研究者对彼此的领域有的只是简单的涉及,却做不到像研究本学科一样精通,这种后果就是研究者们在研究法律上各自为政,思想停留在一定的地步不会前进,这种思维模式,造成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之间的联系被切断,很想交叉研究的缺乏,就造成了对很多问题的研究都只是表面性的,做不到深入的研究。 所以,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研究领域,就要做到知识的相互联系和使用,对研究二者的学者要进行知识的普及和联系,鼓励他们多将二者联系起来,从研究的领域解决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关系遇到的瓶颈问题,这样不仅能够确定立法的严密和准确性,保证二者之间的亲密联系和和谐统一,更重要的能够促进我国立法的准确稳定的进行,更好的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服务,创建一个和谐统一的安定社会。 刑事诉讼法论文:仅凭同案被告人揭发不能定罪───兼谈对刑事诉讼法第46条的理解 陈某与曾某因合伙经营事务发生纠纷,于92年8月30日下午,纠集甲、乙、丙、丁四人,言明去“教训”曾某。随后,五人于当晚二十时许,驱车赶至曾某居住的工棚。陈某留在车上,甲等四人下车后,用拳脚和携带的凶器将曾打伤,致曾头部、躯干部多处受伤,倒地不起。作案后,陈某担心被围攻,立即率领甲等四人乘车逃离现场。后曾某因肝脏破裂,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陈某回到住处后,害怕曾某伤情严重,产生严重后果,随又连夜返回现场查看情况。当晚,陈某和丙、丁三人被公安人员抓获,甲、乙二人闻风潜逃。2001年11月12日,甲荒车毓踩嗽弊セ窈笠扑凸榘浮I笪适保⒍《私曳⒓锥质凳┥撕υ承形猓?其余被告人和现场证人均未证实甲实施了伤害行为。甲自己亦只供认到了现场,但未曾动手参与殴打曾某。 审理本案中,对被告人陈某系主犯,认定其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没有疑义。但对甲的处理上,产生了分歧,主要有两种意见:第一,甲事先明知是去“教训”曾某,并相随数人一同前去现场,同案其他俩被告人丙、丁均检举揭发甲分别在工棚内和工棚外参与殴打被害人,是本案实行犯之一: 第二,甲拒不承认有动手直接伤害曾某的情节,只有丙、丁这两个同案被告人检举揭发,而其他同案被告人陈某(主犯)、乙和证人均未证实甲动手打人,仅凭丙、丁的口供,不能认定甲动手参与殴打被害人。即,甲不是实行犯,而是帮助犯。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了七种证据,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就是七种证据之一,并规定“以上七种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在共同犯罪中,常常遇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揭发举报案外人或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即“攀供”,其具有多大的证明力,其可采信和可信性如何,必须经过查证属实,切忌追求“内心确信真实”,满足于“高度盖然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又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并提出了证据要“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反映了法律对口供慎之又慎的态度。 上述运用证据的原则和证明标准,都要求我们在对口供进行审查判断时,要审查口供是在什么情况下取得,是否受到外界干扰影响?如引诱、逼迫、威胁、暗示等,逼供和串供等情况是否存在?还有这些口供是否合情合理,是否前后一致,对同一事实情况是否一致,有无矛盾之处?要审查其动机和与案内其他证据能否一致,相互印证。 我们知道,口供具有双重特征:一方面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最清楚,可能是案件最真实、最全面、最具体的证据材料;另一方面,由于案件的处理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罪责有直接利害关系,出于各种动机,他们会作出虚假的供述和辩解或虚假的检举揭发。一方面是证据的一种,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另一方面又具有辩护的性质,是诉讼权利的行使。因此,口供的真实成份与虚假成份并存,有时也可能全部是虚假的成份。口供自身的这种特点,也要求我们对其从形成过程、内容、动机和与案内其他证据的关联程序来查证。本案五被告人在共同实施伤害曾某行为中,究竞甲是否有罪?在作案中起了多大的作用,处于什么犯罪地位?而甲及其辩护人认为本人确未动手,亦无证人证实,仅凭丙、丁二被告人的“攀供”,不能认定其有罪,应作出无罪的推定。下面按照前述审查口供的要求作一下分析:首先丙、丁的口供从来源、形成过程上看,没有证据反映出存在有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或存在串供;从口供的内容上看,丙、丁二人在涉及实施暴力时,均对自己的行为轻描淡写,且相互推诿。在具体细节上亦不完全一致。如丙说甲在工棚内动手打人,丁说甲在工棚外动了手。可见,对甲动手打人这一点虽然是一致的,但时间、地点不能吻合;从动机上看,不能排除丙、丁二人无推卸罪责,逃避处罚的可能性。恰恰相反,证人林某证实,在实施殴打行为的人当中只看清楚丙、丁两人实施殴打行为,且动用了凶器,这俩人是“主攻手”。心理学告诉我们愈是罪行严重,愈会在对其追究责任时将罪过推得一干二净,本能使然。从平素表现看,丙、丁二人不务正业,游手好闲,且有前科,作案当天才来到包工头陈某的工地,并非同甲乙二人一起打工劳动。故丙、丁二被告人“攀供”的真实性质更加值得怀疑;从与案内其他证据的联系来看,丙、丁的口供无法得到印证。因为,再无其他证据证明甲实施了殴打被害人的行为,那么,丙(或丁)的口供只能用丁(或丙)的口供来印证,但这又会面临一个无法解决的逻辑矛盾:用真实性值得怀疑的事实去证明另一个事实的真实性。这也正是“先入为主”在逻辑上的矛盾表现之一。通过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丙、丁的口供不能查证属实。 (2)再换一个角度来分析。把被告人供述、辩解理解为仅指甲本人的口供,那么,丙、丁的口供只能作为证人证言来对待。同样可以发现,由于丙、丁二被告人受其诉讼地位和复杂心理活动的影响,不能排除其没有隐瞒事实真象,编造谎言,蒙混过关的动机,也即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且在重要细节上陈述并不完全一致,其证言亦不能证明甲动手殴打被害人。而且,由于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口供,因其相互检举揭发与对其本人的定罪处罚有相当的利害关系,即使甲、丙、丁三被告人口供相互一致,也即甲作出了不利于自己的供述,就是在这种情况下也必须满足严格的限制条件,如绝对排除串供、逼供、诱供的可能性,在侦查、起诉、审判各阶段均未翻供,细节基本一致,分别指认的现场情况相互吻合,符合情理,且无不良动机等等,才能谨慎地以口供作为定案的根据。特别是在涉毒、贿赂等具有证据种类单一化特征案件的审理中,尤需严把此关。 (3)甲虽不能认定为与丙、丁是同一犯罪地位的实行犯,但其仍然是有罪的,不能因未直接动手打人即可作出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甲从主犯陈某的工地随同其他被告人出发时,即已明知此行前去打架,是去“教训”曾某,而且是结伙行凶。甲未以任何言辞或行为表明自己是搭乘顺车外出办事或纯粹看热闹,其余被告人亦无这样的认识。这说明,在主观上,甲的个人认识和意志与其他同案被告人及犯罪嫌疑人的认识和意志已经联结成他们共同的认识和犯罪意志,那就是──“教训”曾某。客观上,甲自己也承认进入作案现场。从工棚内的挑衅、撕打到工棚外的暴力行为,整个过程均能较为详细地描述出来,这一事实已查实。即使其本人确未曾直接动手打人,但其冷眼相观,即不劝阻,又不制止,在客观上一方面助长了实施殴打行为者(即实行犯丙、丁等)的嚣张气焰,从而使其更加有恃无恐,恃无忌惮,使犯罪行为升级化。另一方面也使被害人及其身边的人产生畏惧心理,不敢反抗。甲的这种冷漠态度和“坐收渔利”的行为并没有切断自己先前伙同他人乘车前来打人的预备行为与共同犯罪的联系,从而丧失与犯罪结果之间的原因力作用。在这种特定的场景 中,甲的不作为实际上对犯罪的完成起到了促进的作用,远远超过了道德的底线,超出了道德所能调整的范围,应受刑法的调整。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替实行犯出主意,想办法,撑腰打气,站脚助威等均属于对实行犯的精神性帮助,其与物质性帮助一样,同样也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从犯,是帮助犯。而帮助犯只有在及时制止实行犯的犯罪行为,并且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情况下,才构成犯罪中止,显然,被告人甲的不作为是与此背道而驰的。 (4)虽然,对被告人甲动手参殴的事实不能认定,即甲不是实行犯,但对其站脚助威的行为则完全可以认定,即甲是帮助犯。而起主要作用的实行犯可以作为主犯量刑,对本案而言,个别实行犯的实行过限要由全体实行犯承担过限的刑事责任,帮助犯只能作为从犯来量刑,不承担过限的刑事责任。后者在刑罚幅度上要轻于前者。因此,这样处理也符合“疑罪从无,疑罪从宽”的原则精神。 (5)有人认为刑事诉讼法46条中的“被告人”应包括共同犯罪中的同案其他被告人,笔者认为可以。关于被告人口供,从内容上可以分为三层意思:承认犯罪或指控的事实,叫供述;说明自己罪轻、无罪,是辩解;还有对他人犯罪行为的陈述,则为检举揭发(本文仅指对同案其他被告人的检举揭发)。供述纯粹是针对自身行为,而检举揭发则是矛头指向别人,所述事实皆由他人所为。以本案为例(仅指甲是否动手这一事实展开讨论),甲与丙、丁的口供可分为几种情况: 1、甲不供认被指控的犯罪事实,而丙、丁却检举揭发之; 2、甲不承认犯罪,丙、丁亦未检举揭发其犯罪事实; 3、甲供认自己的罪行,丙、丁亦有相同的口供印证; 4、甲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而丙、丁的口供不能与其相互吻合。 5、甲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丙、丁亦交待了各自的犯罪事实。 对了第1种情形,前面已论证了它的不可信性,在此不再讨论。第4种情形属传统意义上的“只有被告人供述”,对其如何处理,法律已有明确规定,即不能认定甲动手参殴;第3种情况,表面上看甲、丙、丁三人口供都能一致,相互吻合,似乎可以定案了。但实际上,丙、丁亦处于被告人地位,受其复杂的心理动机(如报复、陷害他人、相互推诿、蒙混过关、出于私情包揽罪行等)影响,对其口供真实性的怀疑是相当合理的,也是正常的,符合一般经验法则。因此,如果除被告人口供外其他种类的证据一点也没有,绝对不能轻易定案,除非满足所有严格的限制条件。至于第2种情形,则属典型的“没有被告人供述”,此时就要靠其他证据来认定,只要确实充分亦可认定甲动了手。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的是1、3两种情况。审判人员往往为在审限内结案或不使罪犯逃避惩罚,勉强以丙、丁二被告人的检举揭发来认定甲动手打被害人的犯罪事实,作为定案的根据。而且在审查被告人供述与案内其他证据是否一致时,将同案其他被告人的检举揭发放在同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同等证据地位上来印证待证事实,这是一个误区。被告人的口供笼统地讲既包括甲的供述、也包括丙、丁的检举揭发。但仔细研究, 刑事诉讼法第46条中的“只有被告人供述”,仅指甲(或丙、丁等)承认自己犯罪或有被指控的事实存在,即“供述”:“没有被告人的供述”,则指甲(或丙、丁等)说明自己罪轻或无罪的辩解,甚至对他人罪行的检举揭发。这里不能将“供述”扩大解释为“口供”。因此,把这一点搞清楚,“被告人”的范围有多大则不言自明了。现在反过来再看第5种情形,就可以发现甲、丙、丁三被告人所供认的罪行均关乎自身,亦未相互纠缠,是清一色的“被告人供述”,此时如无其他证据,他们的供述无法得到查证属实,当然不能认定甲动手打人这一情节。可见,无论是被告人的供述,还是辩解和攀供,它们都处于同一的证据地位,具有相同的特性,尽管出自数个被告人之口,但对其互证力不应期望过高,即“不轻信口供”,一般情况下,一定要慎之又慎,尤其是在被害人死亡未留下任何陈述,即死无对证的情况下,更不能轻易用同案被告人的口供互证其罪。而要把着力点应放在口供外的其他证据补强上,放在调查研究上,要“淡化”口供。这既是口供自身特征的内在要求,也是保障人权,杜绝刑讯逼供,促使司法人员提高办案水平特别是侦察水平的大势所趋。立法者的本意也正在于此。 刑事诉讼法论文:浅论对新刑事诉讼法中技术侦查措施规定的反思 论文摘要 技术侦查侦查措施的使用无不涉及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因而从适用对象、批准权限,以及每一措施的适用方式和期限,都要按照法律规定严格进行,坚决杜绝违反程序使用、越权使用和滥用。故此次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我国存在已久的技术侦查措施进行法律上的规范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一个巨大进步,也是势在必行的一步。 论文关键词 新刑事诉讼法 技术侦查措施 进步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郎胜于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说明中指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犯罪情况的变化,一方面,要完善侦查措施,赋予侦查机关必要的侦查手段,加强打击犯罪的力度;另一方面,也要强化对侦查措施的规范、制约和监督,防止滥用。”经济社会的发展,科学技术的发展,刑事犯罪的攀升与犯罪手段的智能化、技术化,已经成为不可争议的现实。这一现实告诉我们,不仅侦查观念要更新,而且侦查模式、技术手段更要更新;另外,在侦查行为方面,由于不规范导致的冤假错案也时有发生,收集证据中的违法乱纪现象,滥用侦查权的问题,一直比较突出,侦查权运行的现状急须加强制约和监督。针对以上的问题,《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在侦查程序方面作了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批准,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决定由特定人员实施秘密侦查,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的交付;明确规定采用技术侦查、秘密侦查措施控制下交付收集的材料可以作为证据适用。 一、对技术侦查措施进行法律上规定,是对权力限制的必要体现 “绝对的权力产生绝对的腐败”,刑事诉讼活动其主要特征之一在于国家公权力的参与,故需加强对公权力制约,规范公权力的行使是处于打击惩罚犯罪的合理需要。由于公权力带有天然的扩张性,所以必须对其严加控制防范,以防其成为脱缰之野马。刑事诉讼法作为规范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自然具备了公法的属性,即应通过合理的程序设计有效控制国家公权力的运行,防止因公权力滥用给被追诉人造成损害。“权力趋于腐败,绝对的权力便绝对地腐败”,应把权力制约为修法的重中之重,这是实现其保障人权目的的必然要求。只有这样刑事诉讼法才是一部“民权法”而非“治民法”。在刑事诉讼法中,事关重要的首为侦查权。侦查权是刑事诉讼中的“双刃剑”,既关系到犯罪的控制又关涉犯罪嫌疑人基本权利的保障,因此,应当缜密设计,以防止权力滥用给犯罪嫌疑人权利造成侵害。在此次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其中之一亮点是新增了“技术侦查”一节,把技术侦查和秘密侦查从现实中的“幕后”推至立法的“台前”,修正案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人民检察院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交由相关机关执行、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适用对象以及期限等相关规定,通过这些规定来进一步增强技术侦查的外部制约因素,从而减少技术侦查行为恣意的可能。 二、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技术侦查措施规定了相关原则 在此次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其中之一亮点是新增了“技术侦查”一节,从第一百四十八条到第一百五十二条不难看出,条文本身对技术侦查措施做出了相关的规定。 首先,“重罪”原则。“重罪”原则指所采取的技术侦查措施要与侦查机关所要保护的公共利益相适应。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去讨论技术侦查措施,技术侦查的投出要与收入成正比,起码不至于失衡,俗话说“杀鸡焉用牛刀”,如果对轻微的刑事案件而采取与之不相符的或者说投入成本大的技术侦查措施,那就必然会浪费国家的司法资源,不符合侦查成本效益分析原则;因为它对公民基本人权的侵犯性比传统侦查行为的侵犯性更为严重。在此次的刑事修正案中,首先规定的就是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案件的性质,明确规定公安机关采取措施的为“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检察院的为“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同时修正案也通过以上条文明确除此之外无其他例外情况。 其次,人权保障原则。从保障人权角度讲,由于技术侦查措施所主动介入的事件(活动)性质有时会尚未确定(即是否犯罪事件),此时所采取的侦查措施是建立于“假想犯罪”之上的,于是它也就可能会对公民的隐私权、通讯自由权等人权造成侵犯。从保障人权角度分析第一百五十条,其对公民的基本权益在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时也做出了保障。在采取措施时,应注重保障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在进行俗称“卧底侦查”的时候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于此同时也规定了,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对期限的延长也做了相对的规定。 再次,侦查程序法定。程序法定原则对于诉讼法的重要性不言而明,而现代刑事诉讼中同时亦具有全局性指导意义的重要作用,刑事程序法定包括立法和司法两层含义:一是立法方面的要求,即刑事诉讼程序应当由法律事先明确规定;二是司法方面的要求,即刑事诉讼活动应当依据国家法律规定的刑事程序来进行。刑事程序法定,是由刑事诉讼涉及利益的重大性决定的。刑事诉讼的过程,是实现国家刑罚权的过程,而刑罚权包含着国家以强制力剥夺公民的财产权、自由权乃至生命权等最重要的人权。因此,程序的确定性、公平性尤为重要。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没有程序(法)即无实体(法)”。这一法律格言,在刑事领域体现得最为彻底。为此,由国家立法机关以法律事先明确规定刑事诉讼程序,规范刑事诉讼活动,保证刑事诉讼的有序性和公正性,就显得尤其必要。此次的刑诉法修正案的出台,规范了技术侦查一章。在此前技术侦查的主体、对象、程序、监督、 救济和结果使用等方面在刑事诉讼法中均没有明确规定;以及技术侦查其本身的特性决定,在其没有程序规定时必然会导致滥用或者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此次修正案从规定有权决定技术侦查措施的主体,执行主体、执行种类、期限、材料作为证据使用等方面都做了相关的规定,完善了技术侦查措施的实施。 三、对技术侦查手段进行了规定,完善侦查机关侦查措施,屏蔽法外手段的需要 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颁布出台前,各种技术侦查措施和秘密侦查措施都在法外存在,而且对案件的侦破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但从权力法定的原则看,侦查机关在侦查案件时使用法外的侦查手段又是缺乏法律基础的。由于是法外手段,必然会缺乏监督,权力缺乏限制;于此同时,基于技术侦查和秘密侦查手段的自身特性加之其法外性,导致了技术侦查措施的滥用。由于对概念的理解不同,存在许多不同的技术侦查措施,如包括电子侦听、电话监听、电子监控、秘密拍照、录像、进行邮件检查等秘密的专门技术手段。在我国,笔者认为技术侦查措施主要包括三类:技术类侦查措施(电子侦听、电话窃听、电子监控、秘密拍照或录象、邮件检查等);诱惑类侦查措施(如机会提供型引诱、虚示购买、控制交付等);派遣秘密调查人员类侦查措施(包括线人、特情、卧底侦查员等)。从而不难看出,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第151条肯定以上三大类的技术侦查措施。此条文明确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即明确了派遣秘密调查人员类侦查措施,包括线人、特情、卧底侦查员等;以及“对涉及给付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即明确了诱惑类侦查措施。 四、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赋予证据合法性。 在法律上,我国相关法律已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做了一定的规定,如《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侦查机关依照有关规定采用技术侦查措施所收集的物证、书证及其他证据材料,经法庭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1998年公安部实施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63条第2款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移送案件时,只移送诉讼卷,侦查卷由公安机关存档备查。技术侦查获取的材料,需要作为证据公开使用时,按照规定采取相应的处理。由于上述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加之规定的法律性质和地位的特殊性,导致的结果是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所取得的证据材料在事实上无直接的法律依据。在司法实践中,犯罪人的反侦查能力却在提高,增加侦查取证的难度,尤其在“一对一”案件、无被害人案件中,取证难度不断加大,制约了侦查工作的打击犯罪效果。尽管我国在实践中,技术侦查工作取得了许多经验,实践工作中对提高科技含量热情很高,但是法律对此却没有积极回应。我国技术侦查多是以“隐形法”规制。 然而,在此次新修正案中明确规定采用技术侦查、秘密侦查措施控制下交付收集的材料可以作为证据适用。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依照本节规定采取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使用该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的时候,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修正案此规定为侦查机关在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时所获得、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使用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也弥补了在司法实践中对相关案件侦查难,取证难的不足。 刑事诉讼法论文:刑事诉讼法实施中的存在的问题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从1997年1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它总结了我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施行16年的经验,又吸收了国外刑事诉讼发展的新成果,在内容上进行了一系列重大修改,体现了科学性和民主性的统一。《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总体执行情况良好,但也出现了不少问题,其中主要的有: 一、认识观念问题 一是实体和程序的关系问题。《刑事诉讼法》是一部程序法,和作为实体法的《刑法》是相辅相成的关系。但长期以来形成的“重实体,轻程序”观念,已经成为制约新刑诉法正确实施的一大障碍。一些办案人员认为只要达到目的,就可以不考虑方法、程序。对刑诉法程序的完善反而认为是“束缚了手脚”、“影响了打击犯罪”,因而违反程序、省略程序甚至规避程序进行办案。侦查机关开始摆脱新刑法刚出台时的担心,仍然存在刑讯逼供现象,在新刑诉法实施后,有的警察甚至还因刑讯逼供致人死亡而被判刑。有的法院审判方式改革只是“走过场”,“先定后审”现象仍然存在,律师辩护依然是“你辩你的,我辩我的”。为了达到“直接开庭、当庭宣判”的效果,只得进行二次、三次甚至更多次的开庭。名为控辩式庭审,法官往往不自觉地又和检察官一起追诉犯罪,控审职能不分,难以达到控辩式庭审的要求。 司法公正既包括实体公正,也包括程序公正。从古到今,对一些行为认定为犯罪的实体标准可以说没有太大的变化,但对由谁认定、如何认定等程序问题上却产生了极大的变化,这也是司法文明进步的表现。司法实践中,被上诉或再审改判的案件毕竟是少数,但群众有意见的案件却不少,程序总是是一个重要原因。粗暴执法、办案拖拉、司法人员和利害关系人私下频繁接触,怎能不引起群众的不满? 二是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权的关系问题。刑诉法的修改在许多方面体现了保护人权的精神,如比如第一次在法律上规定“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行确定有罪”的原则,取消了收容审查和免予起诉制度,将律师介入诉讼的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案犯在交付审判前都称为“犯罪嫌疑人”,等等。从实施情况来看,“宁错勿纵”、“有诉必罚”的观念仍然很有市场。特别表现在宣告无罪的案件中,有的法院规定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不必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但对宣告无罪的案件却非常慎重,一定得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害怕被指责为“放纵犯罪”。尤其是对因证据不足而被指控无罪的,不仅观念上难以接受,实际操作上更是谨小慎微。也正是由于忽视了对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护,律师介入诉讼才举步维艰。不仅会见在押被告人有许多条条框框,在实际开庭辩护中,也往往是“你辩你的,我判我的”,被告人的辩护权难以得到彻底的保障。监视居住被曲解为到指点地点进行居住,由于监视居住可长达六个月,使之形同收容审查。 违反程序也是违法。只有从根本上转变观念,严格执法、规范执法,才能适应依法治国的需要,真正发挥刑诉法在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中的作用。 二、司法解释问题 由于《刑事诉讼法》比较抽象,适当的法律解释是必需的。但自新刑诉法实施以来,出现了多头制定司法解释的问题,中央国家机关制定的刑诉法实施规定就达1159条,是刑诉法本身条文的5. 15倍。其中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为342条,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实施细则》为414条,公安部的《程序规定》为355条,以上三部门及全国人大法工委等六部委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48条。由于实施细则制定主体繁多,内容上不协调,有的已超越刑诉法本身的内容。由于刑事诉讼从侦查、起诉到审判本身是连贯的过程,但法律解释上的不一致影响了司法过程的互相衔接。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时,“保证人保证与保证金保证对同一被告人不能同时使用”,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实施细则(试行)》则规定“必要时,也可以责令犯罪嫌疑人同时提出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不仅如此,地方立法还与中央立法不协调。如刑诉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自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同在押的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检察院许可也可会见。但广东公安厅却明文规定要由检察机关批准会见文书才准予会见,律师也不例外。可见,各自为政的解释有损于法律的统一和尊严,造成办案程序的混乱。 三、审判方式改革问题 修订后的刑诉法,顺应刑事诉讼发展的科学规律,提出变革审判方式。审判方式改革的主要内容就是实行“控辩式”庭审,让公诉人和辩护人就犯罪是否成立进行辩论,法官居中裁判而不是和公诉人一起审问被告。所有定案的证据,应当在法庭上经过当庭举证、质证、认证。但在实施新刑诉法进行审判方式改革中也遇到不少问题: 一是检察机关的地位问题。控辩式诉讼要求控、辩、审三权分离,检察官和辩护方在法律地位上平等,亨有同等的诉讼权利,法官居中裁判。但是检察官具有双重身份,既是诉讼的一方,又是法律监督者,造成控辩双方事实上的不平等,法官更多 地要考虑控方的观点和主张。控辩双方地位在开庭礼仪上也很能说明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25条规定“审判人员入庭时,请全体起立”,就引起了检察机关的强烈不满,最终无法实行。 二是独立行使审判权的问题。独立行使审判权是一项宪法原则,也是审判方式改革的核心。不仅包括人民法院独立审判权,不受其他机关的干涉,也包括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新刑诉法实施后,法院行使审判权受到其他机关干涉的情况有所好转,这也是全社会法制意识提高的结果。但在法院内部却并不能完全做到独立行使审判权,表现在先定后审和请示报核两个问题上。在案件开庭前,法官就根据现有的证据材料在合议庭内部先进行讨论,预先确定判决刑期,这就是先定后审。先定后审与新刑诉法的要求是背道而驰的,而且侵犯了被告人的辩护权,使开庭流于形式。不仅如此,有部分法院对审理中遇到的疑难复杂案件,动胤打报告向上级法院请示,而有关法院也乐于解答,以为是帮助下级法院解决实际问题。从请示报核的动机上看,业务水平是一方面原因,更重要的原因是害怕上诉后被上级法院改判而被追究错案责任。请示报核的存在,违背了二审终审制原则。因为经请示后判决的案件,实际上是二审并为一审,便当事人的上诉权得不到保护。 三是证人作证问题。按照控辩式庭审的要求,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公开质证、认证。根据举证责任的要求,证人应当由举证方负责保证出庭。但新刑诉法规定证人由法院通知,并且绝大部分证人不愿出庭作证。据某法院统计,该院审理的刑事公诉案件中,证人出庭率只有5%左右。证人作证难主要有三方面原因:一是刑诉法上没有规定证人不履行作证义务的后果,也没有对证人的具体保护措施。另一方面,是由法院、检察院还是律师负责通知证人出庭,各方认识不一。第三,证人本身法律意识不高,害怕打击报复、得罪人,存在传统上不愿涉讼的心理,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证人不出庭作证,当事人就只能对书面证言发表承认或否认的意见,无法对证人进行询问,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质证。 四、司法机关的配合问题 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实现刑诉法的目的。新刑诉法施行一年多来,虽然总体上配合得不错,但在某些方面也衔接得不好,主要表现在二方面: 一是赃款赃物移送问题。新刑诉法专门增加了一条关于赃款赃物移送的规定,但比较原则。在实际执行中,有的司法机关出于部门利益的考虑,不移送赃款赃物。因为有的地方财政对赃款赃物采取提成的办法,即使不提成,执法机关也可凭入库赃款数额为筹码要求多拨办案经费。而且在六部委的《规定》中,一方面讲“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依法移送”,另一方面又规定“不得以未移送赃款赃物为由,拒绝受理案件”。如果公诉机关不移送作为证据使用的赃款赃物,(事实上赃款赃物肯定是案件证据,且是否是赃款赃物只有通过审判程序才能确定),法院则处于两难境地,既不能退回侦查,也不能轻易作出罪名不成立的判决。赃款赃物不能依法移送,还很容易产生司法腐败。 二是卷宗材料移送问题。新刑诉法对庭审结束后检察院是否向人民法院移送案卷材料无明文规定,而“两高”司法解释又不一致。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检察院在庭审后3日内将其全部案卷材料移送法院,且移送的证据材料必须是原件。而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证据只移送复印件,且不移交内部材料。另一方面,对移送的卷宗材料中,如发现在庭审中未被指控的犯罪,按控辩式庭审的要求,法院不能处理。但如果不处理,是否会导致放纵犯罪? 五、财产刑执行问题 新《刑法》实施后,罚金、没收财产等财产刑适用范围扩大,相关条文从20条增加到139条。但新刑诉法关于财产刑执行的规定仅2个条文,即使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也仅有2个条文,造成司法实践中产生一系列问题。如被羁押的犯罪分子,是由其本人缴纳还是应由其亲属代为缴纳?应在判决生效时缴纳还是刑满释放后缴纳?对未成年人应否适用罚金?如果适用应由谁缴纳?对死刑犯的罚金或没收财产如何执行?如何区分犯罪分子个人财产及其家庭财产?罚金刑由刑庭执行还是由执行庭执行?诸如此类问题,由于法无明文规定,各地做法不一,使刑事生效判决的严肃性受到影响。 这些问题立法机关应当加强研究,完善立法。司法机关应严格依法办事,不断规范程序,以更好地发挥刑诉法在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中的作用。 刑事诉讼法论文:分析新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缺陷与完善建议 一、新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存在的缺陷分析 (一)该条依然把“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作为辩护人的责任,却又未指明这一责任是针对谁应付的责任和性质,易使公安司法机关依然误认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责任还由辩护人承担;一旦辩护人未尽到这一责任,公安司法机关完全可能据此作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利的刑事裁决。 (二)该条虽然规定了辩护人上述责任,却没有规定,辩护人未尽其责,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难以保证辩护人怀着满腔热情,积极主动、自觉地为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努力“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相反,他可能根本不“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因为即使如此,辩护人也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果这样,就很可能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三)该条规定与刑法的规定不完全相符合。根据我国1997年刑法有关规定,当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有如下几种:①单纯有罪宣告,减轻处罚;②作有罪宣告,从轻处罚;③作有罪宣告,减轻处罚;④免除其刑事责任等。例如,1997年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就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等等。“根据法律”的要求,辩护人有权也应当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为了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履行“提出其从轻处罚的材料和意见”的职责。然而新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却没有规定辩护人要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履行这一职责,这有可能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该享有的“从轻处罚”的合法权益落空! (四)依然重视实体辩护,没有规定辩护人有权也有义务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履行“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刑事办案机关及其办案人员违反法定程序而遭受侵犯的材料和意见”的职责,只是笼统地规定辩护人“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这可能导致辩护人本来想提出,却不愿或不敢提出抑或根本就不提出此类辩护意见,因而不能确保辩护人去积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五)把原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中的“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改为“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它合法权益”,本意很好,强化、扩大了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的内容和范围———使之从笼统的“合法权益”具体到“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但是,却依然把其作为辩护人应实施的行为内容及其结果本身”,而不是作为其“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刑事办案机关及其办案人员违反法定程序而遭受侵犯的材料和意见”所追求的结果和希望实现的目标,未免强辩护人之难。因为,这一结果是否得以实现,不完全取决于辩护人是否提出了这些材料和意见,在很大程度上还取决于裁判方是否公正司法,听取和采纳辩护人所提出的正确材料和意见。即使辩护人提出了上述正确的材料和意见,如果裁判方也完全可能置之不理,作出不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它合法权益的裁决。新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不考虑辩护人的个人能力及其主观努力程度,一律要求辩护人完全做到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它合法权益,显而易见,这是勉为其难!另外,本条也未限定辩护人的责任的时空范围和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合法权益”所指,有可能使人们误认为,只要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无论其是否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涉案件相关联,辩护人都有责任加以维护。 二、对新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再修改的建议 笔者以为,为确保新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科学化,协调其与刑法的关系,促使辩护人更好地尽力履行自己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职责,消除不良影响和后果,有必要对其进一步修改。对此,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明确规定辩护人的职责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履行”而不是仅仅笼统地规定“辩护人的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以便从根本上排除“公安司法机关和其他人错误认为辩护人应当向它们履行这一职责”的理念和可能性,从而防止和消除公安司法机关以新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为据,以辩护人未向它们履行该职责为由,作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利的裁判。 (二)在本条尾部,增加责任规定,即增加“辩护人不履行该职责,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内容。“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权利”。同理,“没有责任的义务或职责,不是义务或职责。”一个人的义务或职责,只有在其得以全面正确地履行的时候,才能真正表明其真实的存在;当其没有被全面正确的履行,义务人就必须依法承担因此带来的不良法律后果,即法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促使义务人或承担此职责之人积极主动、尽心尽力全面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应尽的义务或职责。一个人不全面正确履行义务或职责,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也是保证应尽义务或者职责的得以全面正确履行的必要条件和根本保证。 作为辩护人,也不例外。因为,一方面,既然辩护人具有这一义务或职责,当他未全面正确地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履行这一义务或职责时,毫无疑问,也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强化辩护人的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促使辩护人积极主动、自觉全面正确地履行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尽的义务或职责;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树立辩护人敢于承担责任的优良形象,建立起人们(尤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辩护人的信任度或依赖感,以便人们愿意更多地寻求获得辩护人的法律服务,从而为辩护人拓展法律服务市场创造条件。不过有一点需要强调,辩护人的这一法律责任,还有待法律进一步完善。 (三)与刑法相协调,增加“根据事实和法律,辩护人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轻处罚”或者“从轻承担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的内容。因为,一是,“从轻处罚”与罪轻还是存在明显的不同。前者是量刑问题,既可以是轻罪引起的“从轻处罚”,也可是因为存在“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而作出的;而罪轻既包括罪质方面的轻即轻罪,也包括罪量方面的轻,具体有两点:①某一犯罪存在不同的量刑幅度的犯罪时,指其中的轻刑幅度的该犯罪;②指某一犯罪的同一刑罚幅度内的轻刑所对应的犯罪情形。二是基于此,这是实现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和任务,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的需要。 2012年3月14日新刑事诉讼法第一条中规定:制定刑事诉讼法的目的之一是“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新刑事诉讼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 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其中,查明犯罪事实“是指查明谁实施了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的过程,以及其他与他定罪量刑有关的情况。” 而这有赖于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明犯罪事实(包括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证据,也仰仗于辩护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尽忠职守,积极提出能够用于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材料和意见。“正确应用法律”,要求公安司法机关在将法律应用到已经查明的具体案件事实时,分清罪与非罪,此罪与非罪的界限,做到定罪准确,并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做到量刑适当。” 为了实现上述刑事诉讼法目的和任务,规定辩护人向公安司法机关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实存在从轻处罚的情形,一经查证,这无疑有助于公安司法机关依法从轻处罚。“尊重和保护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仅仅指通过惩罚犯罪,保护无辜的守法公民的合法权益,也包括依法处罚犯罪人,做到罪形相适应,罪当其刑刑应其罪,不过分剥夺、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当辩护人向公安司法机关提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材料和意见,且经查证属实,被公安司法机关采纳,贯彻、体现和实现了公安司法机关对犯作出相应的“从轻处罚”的裁判,这无疑是切实“尊重和保护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精神和宗旨。 不仅如此,新旧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都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的材料和意见”其中,“根据事实,是指辩护人根据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情况,包括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定罪量刑一切事实情况。其中,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存在的从轻处罚的情节在内;“根据法律是指根据与处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涉案件有关的所有的法律、法规等法律规范,理所当然包括刑法在内。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实具有刑法所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时,辩护人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材料和意见,以便公安司法机关采纳,并对他(它)们作出从轻处罚的裁判。 (四)增加“辩护人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公安司法机关违反法定程序而遭受侵犯的材料和意见”的内容,真正强化程序辩护,维护程序公正,从而真正实现刑事辩护的维护实体公正与程序统一的维护司法公正职能。 (五)在“维护……权益”之前加个“以”字;在“其他”与“合法权益”之间增加“与案件相关的”限定词。笔者之所以建议作如此修改,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虑:一是把“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与案件相关的其他合法权益”设定为目的,使之与“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的行为区分开来,增强后者的目的性,表明辩护人实施这一行为是为实现“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与案件相关的其他合法权益”服务的,而不是盲目的;二是明确后者作为目的,有可能实现———若能实现则最好,也有可能不实现。如果辩护人全心全意,竭尽所能,做到了“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从轻承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旨在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与案件相关的其他合法权益,但是由于辩护人所无力、无法控制的因素,例如,公安司法机关徇私枉法,对其材料和意见断然拒绝采纳,依然作出违背事实和法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极为不利的裁判,不能苛责于辩护人。因为“法律不强人所难”,“法律不能命令人们实施不可能的行为,也不能禁止人们实施不可避的行为。” “即使是善良的事项,但如果不可能,法律也不强求。”这是法律正义的要求和体现,也体现了法律对辩护人的公平。基于以上分析,笔者建议,将新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再次修改为:“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尽心尽责,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从轻承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以及其因公安司法机关违反法定程序而遭受侵犯的材料和意见,以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与案件相关的其他合法权益。辩护人不履行该责任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刑事诉讼法论文:刑事诉讼法的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刑事证据收集规则,属于程序性规则,是刑事诉讼证据规则乃至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侦查中刑事证据收集活动的准则。其功能在于规范和约束侦查活动,使证据的收集合法化、程序化,保证收集到的证据的合法性,避免侵犯人权,防止侦查权的无限扩张。然而目前我国的刑事证据收集规则很不完善,现有的收集规则零散分布在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缺乏系统性,可操作性。学术界对此问题也较少涉及。笔者力图通过对我国刑事证据收集规则的反思探寻更为合理的规则。 一、我国刑事证据收集规则立法现状及反思 我国现代证据立法吸取了大陆法系证据立法的有益成分,在诉讼法内以专章对证据制度的有关内容作了规定。现行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证据也有专门规定。然而,关于刑事证据收集规则的法律规定却不甚完善,存在立法缺陷。 (一)立法现状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对刑事证据收集规则作出了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该法第89条至第118条、第131条关于侦查的规定中也包含有刑事证据收集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140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供述。”该规则第160条规定:“不得采用羁押、刑讯、威胁、引诱、诱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获取证言。”该规则第265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51条规定:“公安机关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或者以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该《规定》第九章关于侦查的规定中也包含有刑事证据收集规则。与刑事诉讼法相适应,《刑法》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以上为我国现行法律、司法解释中关于刑事证据收集规则的规定。 (二)反思 1、法律本身的缺陷——不完整,可操作性不强。 一项完整和独立的刑事程序性规则由实体性规则和实施性规则构成。实体性规则指在什么条件下进行什么诉讼行为的规则;实施性规则指规定如何实现实体性规则的内容的规则。同样,刑事证据收集规则也分为实体性规则和实施性规则。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解释》第61条、《规则》第140、160、265条、《规定》第51条属于实体性规则,其余规定属于实施性规则。目前我国刑事证据收集规则仍然存在明显的不足,其缺陷具体表现在: 刑事诉讼法论文:谈基层检察工作如何应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批捕条件、羁押审查、诉讼程序、审问方式、辩护制度等诸多方面都提出新规定,也对基层检察院行使公诉、批捕、法律监督、反贪污贿赂、反侵权渎职等职能做出了新要求。牵一发而动全身,新法律产生了连锁反应,对基层检察的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制度与机制建设都提出了新挑战。基层检察工作如何应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呢?我简要谈几点看法。 一加强学习培训,提高基层检察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行意识。 针对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可以从四个方面重点开展培训:首先,重点培训新法律条文。组织法律专家、业务骨干等开展新法条文学习活动,全面把握新新刑事诉讼法的内容与规定,特别突出修改部分的内容,指导干警全面掌握法律条款。可开展新法专题考试活动,可开展新法知识竞赛活动,可开展新法适用理论研讨活动,引导干警加强自学,积累新法规知识,把握尺度,学会依新法办事。其次,重点培训新法精神。以培训方式指导干警把握新法规的立法背景、立法精神和立法意图,明确新法对于司法公正、促进和谐的重要意义,增强基层检察队伍的执行意识。可开展“我与新法关系”的大讨论、大辩论活动,重点明确新法给基层检察员、各科室、各岗位带来的新任务、新责任,引导检察队伍转变旧思维,树立新观念,自觉执行新法律。三可开展模拟演练活动。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体现了“保障人权”的精神,客观上给检察工作增加了难度。可充分预见执行新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突发情况、高难度审讯情况、媒体炒作等,完善各类应急预案,开展应对各种情况的模拟训练活动,提升攻坚能力。四可强化职业操守与职业形象培训。新法对文明执法提出更高要求,比如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无疑增加了检察工作的透明度,这就需要强化对干警职业操守与职业形象教育,以便展示检察队伍依法办案、公正执法、专业能力强的整体形象。 二主动对接新法规,改进检察业务管理制度。 按照新法规依法行使检察机关各项工作职责,必须突出建章立制,规范业务管理。一要全面梳理检察业务流程,建立健全程序性制度。对照新法精神和具体内容,全面梳理检察业务流程,该简化的简化,该增加工作的程序的增加工作程序,确保执法程序合法、规范。比如,过去的审查逮捕工作程序相对简单,主要采取“构罪即捕”、“一押到底”的作法;新法要求“确有必要逮捕方可逮捕”、“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可结合这一转变,建立健全有关“必要逮捕”的条件性规定和捕后羁押的审查规定,明确什么条件进入审查,审查的程序是什么等,适当增加执法程序与工作环节,落实新法的规定。二要全面梳理业务制度,补充改进业务管理制度。有些不符合新法的制度,该废除的要废除,需补充的要补充,该新建的要新建。要特别注意完善业务部门管理制度,视情增加部门的新职责;比如审查起诉工作要从单纯的指控犯罪向同时承担指控犯罪的举证责任和收集证据合法性的证明责任转变,相关职责要增加;要特别注意完善岗位职责制,将落实新法各条款的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防止出现走老路、违规执法现象。比如,针对新刑事诉讼法延长了传唤、拘传时间和职务犯罪嫌疑人决定逮捕时间的相关规定,可建立相关岗位职责和部门管理制度,落实好相关执法环节在时间上的规定。当然,亦可针对“案情特别重大、复杂,拘留的职务犯罪嫌疑人决定逮捕的时间才可以从14日延长至17日”这一规定,明确什么情况属于“案情特别重大、复杂”,建立相关执法标准。三要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创新业务制度。新法的实施必然会使检察工作面临一些新情况,包括检察队伍、法律监督对象及罪犯嫌疑人都会出现一些新问题,在实践中中要及时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不断细化工作流程和相关制度,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 三适应新法律环境,完善基层检察工作机制。 为了适应新法律环境,还需要完善相关工作机制。一是完善考核评价机制。健全新的考核制度和评价体系,把各部门、各岗位落实新法的情况作为重点考核事项,除联合其他执法工作进行综合考核外,还可以针对新法的执行开展专项考核,高度关注存在的问题,及时调整工作策略。二是完善组织机构机制。新法给一些部门一些岗位增加了工作难度和工作量,基层检察机关原有的组织机构不一定适应新的工作形势,可适当结合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人员岗位,给相关部门充实人员,人员配置上向业务一线适当倾斜。三要完善物质保障和科技保障机制。新法的实施给侦破、取证、调查、审问等环节增大难度,加大了某些部门的的执法成本,因此亦应强化物质保障机制建设,在资金、设备、办案交通工具等方面予以保障;结合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从传统的人力密集向信息密集、技术密集转变,以及审问办案过程对现场录像的要求,坚持科技强检,适当引进运行效率高、投资成本的信息技术新设备,加强技术保障。 总之,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给基层检察工作带来的深远的影响和新挑战,关键要需要基层检察班子转变思想,提升观念,以制度建设、机制建设、队伍建设为抓手提高业务及队伍管理水平,积极适应新法律营造的新环境,促进检察工作再上新水平。(编辑:圆圆) 刑事诉讼法论文:刑事诉讼法的修正案草案完善的基本方向以人权保障为重心 2011年8月,期待已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颁布并面向公众征询意见,通过认真学习,笔者认为,《修正案(草案)》在人权保障方面取得了令人欣喜的进步:如完善辩护制度、明确任何人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对于推进我国刑事法治的进程意义重大。与此同时,《修正案(草案)》在控制犯罪方面也加大了力度,如增加了技术侦查及特别程序的规定,赋予司法机关较为笼统宽泛的决定权,这也极有可能对被追诉人的基本权利造成损害。 基于对《修正案(草案)》中存在的问题的反思与担忧,笔者认为,《修正案(草案)》的完善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强化人权保障,凸显立法目的“如果说刑法是犯罪人权利的大宪章(贝卡利亚语),那么,刑事诉讼法则可以被看作被告人的大宪章。”刑事诉讼的本质决定了对被追诉人的人权保障是其永恒的主题。一方面,刑事诉讼中的强弱对比关系决定了人权保障的必要性。在公诉占据主导地位的国家,犯罪表现为公民个人与国家、社会利益的冲突和对抗,面对强大的国家公权力的追诉,被追诉人的弱势地位十分明显,其个体的基本权利极有可能遭受国家公权力滥用的侵害。 在悬殊的力量对比之下,要保证控辩对抗能够平等理性地进行,就必须特别关注被追诉人的人权保障,即通过立法确认、赋予被追诉人权利,使之有能力与公权力相抗衡。正如德沃金所言:“在大多数社会里,给予老人、儿童和残疾人以明确的法律保护。这样做的原因是这些群体的成员自我保护的能力较弱,而不是由于这些人对社会更有道德价值。与此相类似,给予个人的更多的权利保护,是因为面临政府滥用权力的时候,个人是脆弱的。权利理论强调个人权利,因为需要特殊保护的是个人而不是社会。”另一方面,从个别与一般的关系考察,被追诉人的权利实为社会上每个公民应有的个人权利。因为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潜在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诉讼法对被追诉人的人权保障,即是对每一个公民的人权保障,故必须认真对待权利,在立法上构建科学完善的权利保障体系。 刑事诉讼法论文:诱惑侦查初探——刑事诉讼法理角度的思考 [内容摘要] 诱惑侦查,是犯罪侦查中一种特殊的侦查方式,但对其合法性存在争议。本文针对实践中两类诱惑侦查的特征和法律性质,从法理角度划清了诱惑侦查的合法与非法的界限,着重剖析了“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的违法性危害及法律后果。 [关键词] 诱惑侦查 犯意诱发型 提供机会型 随着社会的发展,犯罪案件日益复杂化,出现了一些无被害人的犯罪,如贩毒、行贿、组织、伪造货币等。由于其具有隐蔽性和组织性,给侦查活动带来了很大的困难,于是产生了各种特殊的侦查方法。诱惑侦查,就是被实践证明为查获此类犯罪的行之有效措施之一。 所谓“诱惑侦查”,或称“诱饵侦查”,是指侦查人员在掌握了一定的犯罪线索而又没有足够证据时,亲自或者使用民间侦查合作者创造情境,诱使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然后当场将其抓获进行证据收集。这种侦查手段的优势在于,由于事先设置了诱饵,整个犯罪过程都在侦查机关的严密监控下,犯罪嫌疑人很难毁证、匿赃、逃脱,也难以翻供翻证,所以案子破得干脆利落,富有效率,因此对于侦破一些较难获取证据的案件是极其有效的。因此,诱惑侦查即使在法制发达的西方国家的刑事侦查中也并不少见;在我国,由于打击犯罪的需要,诱惑侦查在各种刑事案件的侦查中也越来越受到青睐。然而,对此法律上并无相应规制,因此,诱惑侦查的合法性不得不打上一个问号。 一、诱惑侦查的基本类型 诱惑侦查的一般做法是,警察或警察雇用的原犯罪集团的成员,扮作犯罪者,根据已掌握的线索接触嫌疑犯,伪装要卖、宿娼或行贿,而在对方同意并开始交易时立即将嫌疑人逮捕。引蛇出洞,诱以利益,后发制人——从侦查技巧上分析,这无疑侦破疑难案件的成功方案。然而,如果某人并不吸毒或以戒毒,但扮成贩子的警察却一再向他推销或者怂恿贩毒,使他决定试一试。如果因此而将这个人逮捕,则我们显然会感到这是不公平的。那么,我们如何从法律角度来判断这种诱惑侦查是不公平或者违法呢? 其实,归纳实践中采用的诱惑侦查,基本上有两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诱惑者促使被诱惑者产生犯罪意图并实施犯罪,我们称之为“犯意诱发型”的诱惑侦查。这种诱惑侦查的主要特征是,被诱惑者原本是没有犯罪意图的,他只是被侦查者认为是嫌疑人;而诱惑者采取了“主动行为”或“积极行为”,致使被诱惑者在强烈的诱惑下实施了犯罪行为。这种方法在美国曾经广为采用,并为法律所允许,直到后来有人对此提出了质疑,认为警察设置的圈套实际上是在“引诱”原本清白的人进行犯罪活动,因此违反了宪法修正案第四条,构成非法搜查。[1]对于圈套(entrapment)的确切定义尽管仍存在争议,但普遍认为它应包含这样一种情形,即“侦查机关在本来并无犯罪倾向的无罪者(innocent person)心里植入(implant)犯罪意图,诱使其实施犯罪行为,然后使他们受到追诉。”[2]所以美国的所谓“警察圈套”(police entrapment)实际上就是我们所说的“犯罪诱发型”诱惑侦查。例如,在某重大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侦查人员化装成刑事被告人的亲友,向审理该案的法官行贿,并一再表示无论事成与否决不声张,保证没人知道等,待法官经不住反复劝诱而收下贿赂时,再以贿赂罪追究法官的刑事责任。在这类诱惑侦查中,侦查机关无异在诱使或者鼓励无罪的人犯罪,所以应当属于非法的侦查行为。现实中许多国家也是对“犯意诱发型”的诱惑侦查是持否定态度的。 第二种类型是,诱惑者为已具备犯意的被诱惑者提供机会,我们称之为“提供机会型”的诱惑侦查。这种诱惑侦查的特征是,被诱惑者本来已产生了犯罪意图,甚至已有犯罪行为,诱惑者仅仅是提供了一种有利于其犯罪实施的特定条件和机会,相对来说,侦查机关的行为是被动的、消极的,往往是守株待兔地等待犯罪人现身或犯罪团伙暴露,所以并不存在诱发无罪者犯罪的倾向。例如,警方得知有一抢劫团伙欲在某银行运钞途中行动,遂把作了记号的大量现金用运钞车招摇过市运往银行,暗中布下严密的控制,待犯罪分子全面行动之时将其一网打尽。在这个案例中,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决定性因素是其早已产生的犯罪意图,警察的行为只是提供了其实施犯罪的有利场合与环境,目的是获取证据,擒获隐蔽的罪犯。由于避免了引诱清白者犯罪的弊端,所以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包括欧洲人权法院均对“提供机会型”诱惑侦查持肯定态度的。 二、诱惑侦查的实践区分 “犯意诱发型”的诱惑侦查和“提供机会型”的诱惑侦查在理论上较易界定,但在实践中如何区分二者的界限呢?笔者认为可以从三个方面来判断: 首先,从诱惑侦查的作用对象来看,有无明确的犯罪嫌疑人和充分怀疑理由是区分“犯意诱发型”和“提供机会型”诱惑侦查的先决性条件。笔者把这称之为“目标明确性原则”。如果侦查机关事先掌握了大量的线索,确定某人(也许是潜在的)有犯罪嫌疑,说明侦查机关的行为并非随意性,诱发犯意的危险性就降低了;反之,毫无根据地把某人确定为诱惑对象,就可能面临侵犯一个根本没有犯罪意图的清白者的声誉。 其次,从被诱惑者的主观方面来看,“提供机会型”诱惑侦查中的被诱惑者应当具有明显的犯罪意图(正在进行犯罪准备活动或正准备继续犯罪),这可以称为“犯罪倾向性原则”。当然,被诱惑者主观上有无犯意是较难判断的,但是主观犯意也会在不经意间通过外部行为暴露出来,例如在言语中流露出明确的犯罪预谋和计划,事先已作好进行犯罪的准备活动,或者有迹象表明其正在秘密从事犯罪。这就要求侦查机关在初步的侦查中掌握一定的证据材料,根据线索确定犯意是否已经产生。要注意避免一种思维定势,即把有过犯罪前科或者类似劣迹者都想当然地认为具有犯意,而应当具体的犯罪案件中具体分析,否则很容易走入“天生犯人”或“犯人无法矫正”的犯罪论误区。如果犯罪意图在诱惑前已经产生,即犯意是犯罪嫌疑人“自发性产生”而非经诱惑者“植入”的,受到诱惑后“一拍即合”,从而自觉实施犯罪行为的,我们就不能认为是“犯意诱发型”的诱惑侦查。 再次,从侦查者的行为强度来看,诱惑程度是否超过合理限度,是决定诱惑侦查属于何种类型的客观标准,此乃“行为适度性原则”。例如女警察假扮“女护士”对存在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诱惑侦查,如果该“女护士”身着性感暴露,并且用身体或语言进行挑逗引诱,致使被诱惑者受到巨大刺激而犯罪,则该诱惑侦查可以说超越了“提供机会”的限度。行为是否适度,可以以一般侦查行为的强度,普通人承受诱惑的能力等作为参照进行判断。 当然,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未作出如此详尽的规定,所以上述分类和判断标准只是从学理上进行研究得出的,但这并不妨碍暂且抛开法条的局限,就诱惑侦查的一些基本问题作出思考,并为刑事诉讼立法的完善提供一些有益的建议。 三、诱惑侦查的违法界线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已经基本上可以下结论:“提供机会”型的诱惑侦查基本上是合法的,而且考虑到目前与贩毒、行贿、组织 、伪造货币等犯罪斗争的严峻形势,应允许其使用;“犯意诱发型”的诱惑侦查则基本上是违法的。所以在此主要讨论“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的违法性及其法律后果问题。 笔者认为,“犯意诱发型”的诱惑侦查在侦查活动中虽然对侦破特殊案件发挥了较大作用,但从法律价值层面分析,它却存在着难以忽视的危险: 第一,“犯意诱发型”的诱惑侦查侵犯了公民的不受公共权力干涉的人格自律权。首先,从公民权利角度说,公民作为有理性的人,应被视为对自己行为的利益后果有着认识的,只要不触犯法律,他可以在社会容许的范围内依靠自律决定自己的行为,而排斥公共权力的任意干涉,所以代表国家的侦查机关不能毫无根据地对无罪的公民采取侦查手段。人格自律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在许多国家被规定为宪法权利(例如日本宪法第13条就明确规定了人格自律权),尽管在我国宪法中并无反映,但并不能因此无视其存在而任意侵犯;其次,从人性的弱点来说,不能否认人有七情六欲,有贪心,易受诱惑,甚至有犯罪的冲动,但只要不明确地表现为特定的犯罪意图,只要其行为对社会秩序并未造成任何妨碍,我们应允许任何人通过自律改正,如果利用人性的弱点而使其实施本来不会实施的犯罪,则无异于引诱清白的人犯罪,对社会的危害就大了。 第二,“犯意诱发型”的诱惑侦查突破了打击犯罪的底线,有陷人于罪的嫌疑。诚然,诱惑侦查手段的采用是为了侦破难以取证的案件,实现惩罚犯罪的目的,但是如果错误地使用了这种手段则又很可能走向它的反面。“国家只能打击和抑制犯罪而不是制造犯罪,这是国家行为的基本界限,也是任何公民行为基本界限。”[4]而在“犯意诱发型”的侦查中,政府充当了诱人犯罪的角色,无异于设置圈套,陷人入罪,显然背离了其打击犯罪、抑制犯罪的本职,违背了诱惑侦查的初衷。这种情形如果用中国一句古谚来反讽,倒是颇耐人寻味的——“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 第三,“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由于不要求掌握犯罪嫌疑人具有犯意的一定线索和证据,容易被侦查机关滥用,特别是受部门利益的驱动,而过分扩大犯罪的打击面。这里的利益驱动,并不一定是经济利益,更多的往往是社会治安的压力和上级部门的影响,如在一定时间破不了案显然会有一种“不利益”的后果,这有可能导致侦查机关不择手段,为求破案率而不顾侦查活动本身的合法性,甚至侦查机关知法犯法的事情也时有耳闻。这就误导了侦查活动的基本方向。 第四,从根本上说,犯意诱发型的诱惑侦查已经背离了现代诉讼(包括侦查活动)的公正价值,有损于侦查机关的道德责任,有损于国家机关的威信。它不仅违背了法律精神,也违背了社会的价值标准,必然会在社会上造成消极影响。丹宁勋爵曾言:“人身自由必定与社会安全是相辅相成的。……每一社会均须有保护本身不受犯罪分子危害的手段。社会必须有权逮捕、搜查、监禁那些不法分子。只要这种权力运用适当,这些手段都是自由的保卫者。但是这种权力也有可能被滥用,而如果它被人滥用,那么任何暴政都要甘拜下风。”[5] 四、违法诱惑侦查的后果 既然“犯意诱发型” 诱惑侦查是违法的,那么这种侦查活动将导致怎样的法律后果呢?日本诉讼法学者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大致有如下三种观点:(1)有的学者主张对通过违法的诱惑侦查获得的证据,应该适用违法收集证据排除规则;[6](2)有的学者认为,诱惑侦查违法的原因是程序不公正,应以违反正当程序为依据驳回公诉;[7](3)有的学者认为,诱惑侦查违法时,因为缺乏国家处罚的资格,所以应予免诉。[8] 应该说,诱惑侦查的违法性问题并非单纯地属于非法收集证据的问题,而是超越了证据可采性的更大问题,所以第一种观点未免有失偏颇。第二种观点和第三种观点的区别是,驳回公诉的判决在日本是形式判决,不适用一事不再理,而免诉判决属于形式判决还是属于实体判决在日本虽有争议,但一般认为它是发生一事不再理效力的。所以日本早稻田大学的田口守一教授认为,如果诱惑侦查违反程序的程度已经到了不允许行使国家刑罚权程度的话,可以通过一事不再理效力的免诉中止程序。[9] 在我国对诱惑侦查的研究中,实际上也存在诱惑侦查违法时的法律后果问题,但学者论及较少。而实务部门呢,一般是不加区分诱惑侦查的类型而采纳其获得的证据的;也有少数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采用诱惑侦查手段侦查终结的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以“诱发犯罪”为由不予起诉,退回公安机关。虽然,公安机关使用诱惑侦查方法侦破案件在法律上没有直接的依据,但是检察机关的这种做法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为我国的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均没有规定什么样的诱惑侦查是可以接受的,什么样的诱惑侦查是不可以被接受的。只是在理论界,有人分析后指出,对于“犯意诱发型”的诱惑侦查所取得的证据,应该不予采纳。[10]然而,这对于明确违法性的诱惑侦查的法律后果来说依然是不全面的。 笔者认为,对于“犯意诱发型”的诱惑侦查,基于本文前述的种种危害,权衡利弊,应当在刑事侦查活动中禁用,以免过分倾重打击犯罪而侵犯了基本的人权,因此,对于通过“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取得的证据,相应地就必须在刑事诉讼中排除;如果属重大违法(如引诱清白的人犯罪,陷无辜者入圈套)且达到了不允许行使国家刑罚权的程度,就应当不予受理(我国并未真正确立一事不再理原则),同时视违法情节的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对于“提供机会型”的诱惑侦查,由于其并不违法,考虑到打击犯罪的需要,可以采用,并可根据其收集的证据定罪处刑;但考虑到实际情况,在量刑时应适当从轻处罚。 刑事诉讼法论文: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被害人与被告人之人权保护 一、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概述 在中国近代化以前,中国的刑事诉讼以发展了近2000年,但这种刑事诉讼只能归类于纠问式刑事诉讼,其文明与民主成分含量极少。因此,到了现代,这种纠问式诉讼制度就毫不犹豫地被抛弃了。而一部科学的经得起历史考验的刑事诉讼法典,应把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有机结合起来,并贯穿于各个程序,各个制度之中,成为人权保障的有力屏障。 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除了通过打击犯罪以保护人民的权利不受犯罪分子的侵害以外,主要指:(1)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等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的尊重和行使;(2)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和惩罚;(3)保证有罪的人得到公正的惩罚。以上三点,第一点是从诉讼过程中说的,第二第三点是从结局上说的,只有诉讼参与人权利在诉讼过程中得到保障,才能使诉讼结果的人权保障得到实现。 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是十分重要的,世界上任何民主的刑事诉讼法,都着重规定了旨在保障人权的各种原则、制度。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也是如此,它不仅规定了“保障无罪的人有受刑事追究”的任务,而且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的精神,规定了辩护权、诉讼参与人权利及其保障,规定了其他一系列保障人权的原则、制度和程序,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刑事诉讼中的人权理念和制度保障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现仅从被害人和被告人角度上阐述一二。 二、 刑事被害人人权保障的补充健全了我国人权保障制度 (一) 刑事被害人当事人地位的确立 1979年刑事诉讼法中第58条规定:“当事人”是指自诉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另规定: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被害人、法定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和委托人。”从中可看出,被害人是处于一种既不是当事人,也不是证人,而是执行控诉职能的独立诉讼参与人与类似诉讼地位的有机统一。这就使得刑事被害人诉权难以实行,严重地损害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有鉴于以往立法的不足,并借鉴外国立法经验,新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被害人的当事人的地位。 新刑事诉讼法第82条规定:“当事人”指被害人、自诉人、被告人……。刑事被害人当事人地位的确立,突破了刑事被害人不能成为刑事当事人的禁域,开创了刑事被害人能以当事人身份参与刑事诉讼的先例,表明了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对刑事被害人诉权的法律保护有了重大发展。 刑事诉讼法中的被害人指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并在诉讼中执行控告职能的主体。首先,刑事被害人作为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受害人,对犯罪的全过程有较为清楚的了解,能准确地提供犯罪的时间、地点、犯罪分子的特征,对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在法庭辩论过程中,一般来说被害人不仅可以完整地,全面地向法庭提供被告人的犯罪情况,还能有力地揭露犯罪真相,反驳被告人的无理辩解,对于公诉机关、审判机关查明犯罪分子的全部犯罪事实、核实证据都有重要作用。其次,被害人作为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与案件结局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他不仅具有获得经济赔偿或补偿的欲望,而且更有着使对其实施侵害的犯罪上受到法律上的谴责、惩罚的要求。刑事诉讼的进行,在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处于待定状态的同时,也使被害人的上述欲望和要求处于待确定状态,这是赋予他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理论基础。再次,被害人基于实现使被告人受到合法的报应这一要求,具有积极主动地参与诉讼过程、影响裁判结局的愿望。只有满足被害人的这种愿望,使其作为拥有较广泛诉讼权利的当事人,诉讼活动的进行才能对国家、被告人、被害人等各方面的权益作出适当、合适的平衡。因而,确立刑事被害人当事人地位,对于查清犯罪事实,正确定罪量刑、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都有着重要的意义,这也是我国人权保障制度完善的要求。 但是,被害人作为诉讼当事人与被告人居于大致相同的诉讼地位,但刑事诉讼毕竟不同于民事诉讼,在检察机关作为追诉机关已成为被告人的强大对手的情况下,被害人如果再拥有与其完全相同的诉讼权利,那么被告人事实上将同时面对两方面的指控,其诉讼地位将处于十分不利的状态,因此,为维护控、辩双方的地位平衡,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的诉讼地位也作出了一些限制,使其不至于成为一般意义上的原告人。 (二) 刑事被害人当事人身份的权利 1、 申请回避的权利 诉讼法第28条中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在肯定了被害人当事人的地位后,理所当然地享有了申请回避的权利,这一立法意图的转变,正是新刑事诉讼法保护人权最显著的地方之一。这是因为:第一,法律规定回避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司法人员徇私舞弊或偏袒一方,保证对案件作出公正处理;第二,被害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等等。 2、 赋予被害人委托律师诉讼的权利 委托律师代为一定的刑事诉讼行为,是被害人借助律师的法律知识、诉讼技巧, 实现自己诉讼权利,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之有效的途径之一,1979年刑事诉讼法,只赋予了被告人委托的权利,没有规定被害人有该权利。在新的刑事诉讼法第40条中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人;自诉、附带民事诉法的当事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人。”这从立法上是一个小的转变,但从当事人权利的保护角度出发,它起到了到关重要的作用,更有利于被害人权益的实现和保障。 3、 刑事被害人申诉权,起诉权的确定 赋予被害人的对公安机关不予侦查决定不服,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以及对检察 机关决定不起诉不服而提出申诉或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的权利,是我国新刑事诉讼法保护刑事被害人诉权的又一新发展,它表明了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已开始以被告人权利保障为主逐步转向寻求被告人与被害人诉讼权利的平衡,从而使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出现了不断扩大的趋势。新刑事诉讼法第88条、第145条规定了被害人对于不立案侦查的案件,及决定不起诉的案件的决定不服时,规定了法律保护措施。根据规定,被害人对公安机关不立案侦查时,可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人民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如不立案理由不成立时,检察机关应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对不起诉决定不服的,被害人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诉,请求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应将审查结果通知被害人,被害人对维持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后,检察机关应将有关材料移送法院。这些规定对于消除司法不公,加强司法机关执法活动的监督、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惩罚犯罪都起到了积极作用。 4、 刑事被害人请求抗诉权的赋予 新刑事诉讼法第182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 院第一审的判决后,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赋予刑事被害人请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权利,改变了以往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对裁判结果只能被动接受,完全无能为力的状况,使《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进一步得到体现和具体化。 三、 被告人享有更多人权保护,这是刑事诉讼立法不断完善,走向法治化人权保障正轨的标志 (一) 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的区分具有深刻意义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对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究的人的两种称谓。公诉案 件,受到刑事追诉者在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以前,称为犯罪嫌疑人,在检察机关正式向法院提起公诉以后,则称为被告人,作此区分,具有深刻的实质意义。 首先,根据诉讼法的一般理论,提起正式的控诉是确定被告人的前提。控诉是 指依法拥有起诉权的部门或个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正式的控告,要求追究某人刑事责任的法律行为。它是刑事审判程序的启动器。而在检察机关正式提起控诉以前,受刑事追诉者之所以参与诉讼活动,是因为他涉嫌犯罪并受到起诉,而不是因为他受到控诉,他只是犯罪嫌疑人,而不具备刑事被告人的身份。所以作此区分,符合包括不告不理原则在内的一系列诉讼原理。 其次,将犯罪嫌疑人确定为被告人需具备法定的条件。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 机关要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审查案件是否具备起诉的条件。其中确定据以证明受追诉者有罪的证据是否已达到提起公诉所要求的证明程度,是实体审查一个重要方面。受追诉者能否被正式确定为被告人,也要视审查起诉的结果而定。在程序上,如果条件具备了起诉的条件,检察机关应正式提起公诉,制作起起诉书,犯罪嫌疑人随之被确立为被告人,因此作此区分,符合刑事诉讼法的实际进程,也与他在诉讼中地位的变化相适应。 再次,将受到刑事追诉者在诉讼过程中统一称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诉讼 公正、民主和文明的重要标志。两种称谓的共同之处在于,它们标志着受刑事追诉者在诉讼过程中不是罪犯,这从法律上排除了他的罪犯身份,赋予他诉讼主体的身份,这是彻底废止有罪推定防止主观臆断所必须的,也是诉讼民主、文明、公正的重要标志。 (二) 无罪推定原则的确定,是被告人人权保障的最大突破 无罪推定是在废除中世纪纠问式诉讼制度的基础上形成并发展起来的一项刑 事诉讼基本原则,它与罪刑法定原则共同构成了现代刑事法律制度,根据这一原则,任何人在法院依法确定有罪之前,一律被推定为法律上无罪。这一原则包含着一系列法律规则: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一律由起诉方承担,这一责任是不可转移的;检察官证明被告人有罪,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否则就不能推翻无罪推定,原来的无罪推定也就会转移为无罪的判定;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或责任,而享有辩护的权利,在其罪行得不到证明的情况下,法院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无罪推定原则是刑事诉讼科学化、民主化的一个重要表现,在维护司法公正,保障被追诉者充分行使诉讼权利,保障任何人免受不公正的追究方面发挥着重大作用。 以往的刑事立法,通过“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导致很多的案 子无法作出确切结论,实事求是原则在处理疑罪问题上显得无能为力,当案件事实因各种原因而无法查清时,按照该原则就不能作出确切的结论。于是,无罪推定原则的确立便成趋势。 新的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 定有罪。”这条明确了无罪推定原则,成了修改后的我国刑事诉讼法最显著之处。在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之前,我们不能称被告人为罪犯,但也不是说他没有罪或者假定他无罪,即“宣告一个人无罪并不等于他事实无罪,只能说明我们不能证明他有罪,只要不能证明他有罪,就得宣告他无罪。”②为了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到刑事追究,维护公民合法权益,这一规定的设定是重要的,并且也是必要的,在此基础上,赋予被告人各种权利,让其享有人权内容的保护。 为了贯彻这一原则,新的刑事诉讼法作出了以下几方面的改革:首先,废除了 免除起诉制度,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后不得作出有罪但免于起诉的决定,将原免于起诉的部分对象纳入不起诉的范围,防止分割法院定罪权,防止因缺乏有效监督制约机制造成人民检察院滥用定罪权侵犯被追诉者的合法权益;其次,明确由控诉方承担举证责任,公诉人在法庭调查中有义务提出证据,对被告人有罪承担证明责任,并应使这一证明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而被追诉者则没有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责任。另外,刑事诉讼法摒弃过去长期司法实践中形成的与“宁枉勿纵”“有罪推定”观念相联系的疑罪从有、从轻原则,确立了疑罪从无原则。 (三) 被告人的权利 1、 被告人不受不必要羁押的权利 依据我国新刑事诉讼法规定:(1)逮捕人犯的条件是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拘留的条件是:罪该逮捕,有新刑事诉讼法第61条的7种紧急情况之一;逮捕的程序是: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人民法院的决定。(2)被拘留者对逾期的拘留有向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要求释放的权利。这些都是在合法程序下进行的,是对被告人人权保护的有力表现。 2、 接受迅速、公正和公开审判的权利 根据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1)人民法院审理一审和二审公诉案件的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到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特殊情形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一个月(新刑事诉讼法第168条,第196条)。(2)为了保证公正的审判,被告人有权申请回避。(3)除涉及未成年人、国家机密、个人隐私以外的案件一律公开审理(新事诉讼法第152条),且所有案件的宣判必须公开。这些规定合理、及时地保护了被告人的权益。 3、 被告人有辩护权和辩护依赖权 根据规定:(1)被告人有权自行辩护或委托辩护人辩护。(2)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在向被告人送达起诉副本时,应当告知他有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的权利;被告人是聋、哑,或者未成年人的,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为他指定辩护人,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原因或其他原因未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等等一些应该说被告人在法院有罪判决之前,有充分的权利为自己辩护,解除或减轻自己的责任。 4、 对不公正判决的上诉权及申诉权 根据规定:(1)被告人对一审判决不服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新刑事诉讼法第180条)。(2)对于被告人及其法定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新刑事诉讼法第190条)。(3)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新刑事诉讼法第203条)。 四、 刑事诉讼立法实践中有关人权保障的不足和改进建议 (一)关于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关于证人了庭作证方面,证人不愿出庭作证的比例相当高,原因有:第一,对证人安全缺乏具体的保护措施,《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上述规定侧重与事后对伤害证人的行为实施惩罚,但由于对证人事前和事中的预防性保护制度尚未确定,还缺乏有组织的保护运行机制;第二,缺乏对证人的财产权保护。证人因出庭作证,不可避免的要受到一定的经济损失,对此,刑诉法中未作规定;第三,对拒绝作证缺乏有力的制裁措施,证人作证本是一项法律义务,如不履行这一义务,就应当加以适当的制裁。刑诉法未作相应规定是一漏洞。此制度对于保护被害人、被告人权益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尤其是保护被告人的权益。④证人的作证能使被告人得到公平的对待,从而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为了让证人能出庭作证必须从制度上入手,来确定证人作证保障机制:第一,确立证人对控辩双方的平等作证义务,现行法律规定不利于控辩双方的抗衡;第二,完善证人作证的保护制度,应加强对证人人身安全保护,进行事前、事中保护,并建立补偿制度,保护证人的财产权利;第三,健全拒绝作证的制裁制度,可采取强制性措施,对于无正当理由拒绝作证的证人,司法机关可以强制传唤,甚至可以考虑采取一定的罚款或拘留措施,并且严重的,可判其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 (二)关于逮捕羁押的运用 根据刑事诉讼法对逮捕运用条件及程序的严格限制,逮捕羁押对于防止犯罪嫌疑人自杀、逃跑具有一定意义,其运用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只有当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严重到足以阻碍诉讼的进行时,才应逮捕羁押。然而,据统计,我国各级人民检察中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基本上被羁押,受到羁押而最终未被处于刑罚的比例相当高。这说明在现实中,滥用逮捕的现象还比较严重,有的不必要逮捕的,公检法机关为图省事,一抓了之,将导致官僚主义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不公。审判中,已被羁押而未有证据证明有罪的被告人未被处于刑罚,但人身自由事实上被剥夺了一定时期,而我国的国家赔偿法并未对些做出规定,实在是立法的一大缺陷。 为此,为了更好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应更加严格的控制逮捕的程序, 不得滥用逮捕权,同时在立法上确立对此类情况进行国家赔偿才能更好地保障人权。 (三) 关于证据开示制度 证据开示的基本含义是庭审调查前在双方当事人之间相互获取有关案件 的信息。这一制度的核心要求是:在辩护方提出合理申请的情况下,法庭可以要 求指控方将其掌握的证据材料展示给辩护一方,展示的具体方式是允许其阅览、 复制;同时,在法定特殊情况下,法庭也可要求辩护方将其准备在审判中提出的 证据材料向指控方予以公开。意义最主要是保护辩护权利,保证被告人,犯罪嫌 疑人合法权益。 我国刑事审判实行由控辩方举证的庭审方式的情况下,实行庭前证据开示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尤其在我国现行的刑事审判方式下,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受到了较大的限制。这使得律师较多依赖于侦控方所收集的证据,这就使庭前查阅证据具有更大的作用。但现实中律师的阅卷受到很大的障碍,需要完善:首先,应明确规定控方向辩方开示证据的范围,原则上应全部开示;其次,应明确规定辩方向控方开示的证据的种类和范围,如被告人案发时不在现场的证据等;再次,确立违反证据开示制度的制裁措施,包括程序性制裁和实体性制裁等。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法治化的向前推进,公民法律意识的进一步提高,人权的法律保障正逐步走向完善、成熟。我国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便是一例,它特别强调了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等刑事诉讼主体的人权保护,并逐步健全。另外,人权保障制度深深渗透刑事诉讼法的方方面面,使人权保障在刑事法方面得到有力体现。 刑事诉讼法论文:透视我国刑事诉讼法在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上的变化 论文摘要:我国新的刑事诉讼法着眼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进行了较大的变化。在法条数量上,涉及被害人的由原来的10条增加到20条,直接用于规定的由原来的8条增加到17条,注重平衡了打击与保护的关系,增强了被害人的控诉功能。在诉讼地位上,被害人由先前的诉讼参与人变成了当事人,获得了同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对等且独立的诉讼地位,为其更好地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提供了更多的契机。在诉讼权利上,明确赋予被害人申请回避权和委托诉讼权,并将委托诉讼权扩及整个诉讼阶段。在与公检法机关关系上,增补了三项重要规定,扩大了自诉的范围,有利于解决“告状难”的问题,也增强了被害人对公安、检察机关的制约和监督。公诉案件的刑事追诉构成了以国家追诉为主要形式,个人追诉为补充形式的双轨追诉机制。公检法机关与被害人双方在诉讼中将形成相对独立、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新型关系。新刑事诉讼法存在的不足之处:一是对被害人的上诉权及其委托人权限没有明确规定;二是对被害人范围界定上,仍未将法人、国家界定为被害人,致使被害人的适用对象依旧狭窄;三是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立法保护上,如何使被害人实现其诉讼权利、防止再度被害及精神损害赔偿与《民法通则》不协调的状况等方面有待于继续完善。 关键词:被害人 诉讼权利 刑事诉讼法中的被害人指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并在诉讼中执行控告职能的主体。现代各国对刑事犯罪的追诉,有的采取国家追诉主义,即检察官公诉垄断主义,有的采取国家追诉和私人追诉相结合,但是不管采取何种方式,诉讼制度发展的趋势是在充分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同时也重视加强对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保护。八届人大四次会议修改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诉法)正是把充分保障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作为修改重点之一,进一步强化了对被害人的法律保护。对被害人内容上的修改是新刑诉法最引人注目的变化之一。现试就79年刑诉法与新刑诉法中对被害人的不同规定加以比较分析,以此透视二者在立法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方面的变化趋势。 一、关于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在法律规定上的变化 (一)法条数量上的变化 79年刑诉法涉及被害人的条文有10条,其中将“被害人”一词直接用于规定的仅有8条;而新刑诉法关于被害人的条文有20条,其中涉及被害人一词的规定就达17条。新刑诉法较79年刑诉法改动了110处,其中补充、修改有关被害人的规定占改动问题的七分之一。刑诉法修改决定对被害人的原有规定之所以大幅度地增补,旨在平衡打击与保护的关系,增强被害人的控诉功能。同时,力图通过被害人诉讼保护这一窗口,体现我国刑事诉讼的民主化程度。 (二)被害人诉讼地位上的变化 1979年刑事诉讼法中第58条规定:“当事人”是指自诉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另规定: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被害人、法定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和委托人。”从中可看出,被害人是处于一种既不是当事人,也不是证人,而是执行控诉职能的独立诉讼参与人与类似诉讼地位的有机统一。这就使得刑事被害人诉权难以实行,严重地损害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此外,如果被害人对审判结果不服,认为判决过轻或不公,但由于其不是独立的当事人,只能通过请求检察院来实现愿望,如果检察院不接受请求,则对被害人明显不公.有鉴于以往立法的不足,并借鉴外国立法经验,新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被害人为当事人的地位。 新刑事诉讼法第82条规定:“当事人”指被害人、自诉人、被告人……。刑事被害人当事人地位的确立,突破了刑事被害人不能成为刑事当事人的禁域,开创了刑事被害人能以当事人身份参与刑事诉讼的先例,表明了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对刑事被害人诉权的法律保护有了重大发展。 79年刑诉法第五十八条将被害人列为诉讼参与人之列,其诉讼地位与证人相似,不同于证人之处是被害人享有一定的申请权或申诉权。其中的被害人不属于诉讼当事人,一般不直接参与诉讼,只是由于人身和财产安全受到了犯罪行为的侵害,才与刑事诉讼发生联系,其参与刑事诉讼是被动的,其在诉讼活动中始终处于被动地位。被害人诉讼权利受诉讼地位的制约,其诉讼权利的行使主要依靠并通过司法机关对犯罪追诉行为的实施而达到自身合法权益保护之目的。而事实上,刑事被害人作为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受害人,对犯罪的全过程有较为清楚的了解,能准确地提供犯罪的时间、地点、犯罪分子的特征,对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在法庭辩论过程中,一般来说被害人不仅可以完整地,全面地向法庭提供被告人的犯罪情况,还能有力地揭露犯罪真相,反驳被告人的无理辩解,对于公诉机关、审判机关查明犯罪分子的全部犯罪事实、核实证据都有重要作用。其次,被害人作为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与案件结局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他不仅具有获得经济赔偿或补偿的权利,而且更有着使对其实施侵害的犯罪人受到法律上的谴责、惩罚的要求。刑事诉讼的进行,在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处于待定状态的同时,也使被害人的上述权利和要求处于待确定状态,这是赋予他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理论基础。再次,被害人基于实现使被告人受到合法的制裁这一要求,具有积极主动地参与诉讼过程、影响裁判结局的愿望。只有满足被害人的这种愿望,使其作为拥有较广泛诉讼权利的当事人,诉讼活动的进行才能对国家、被告人、被害人等各方面的权益作出适当、合适的平衡。因而,确立刑事被害人当事人地位,对于查清犯罪事实,正确定罪量刑、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都有着重要的意义,这也是我国人权保障制度完善的要求。 改79年刑诉法第五十八条为新刑诉法第八十二条,将“被害人”修改为“诉讼当事人”。被害人由诉讼参与人变为当事人,这一规定上的变化使其由被动变为主动,势必将形成同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对等且独立的诉讼地位,这将大大提高被害人直接参与刑事诉讼的程序,为其更好地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提供更多的契机。 (三)被害人诉讼权利上的变化 79年刑诉法中的被害人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其诉讼地位有近似于当事人之处,执行一定的控诉职能,有一定的独立请求权,但不是当事人,有证人的作用,而不是证人。被害人实质上是介于证人和当事人之间的一种诉讼参与人,是具有一定独立请求权的特殊证人。其诉讼权利主要有:①控告犯罪和请求赔偿经济损失。控告后如果不立案,有权申请复议;②对人民检察院免诉和不起诉决定有申诉权;③可以亲自参加法庭审理,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证人、被告人发问,有权参加法庭辩论;④在自己的诉讼权利受到非法限制或剥夺时,有权提出控告;⑤委托人依法参加诉讼。新刑诉法则对被害人在不同诉讼阶段的权利作了比较系统的规定:①控告权。对被害人的报案或控告列出专款加以规定;②对不立案决定提出异议权;③侦查起诉过程中对证据或者案件处理发表意见权;④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权;⑤直接起诉权;⑥参加法庭审理权;⑦申请提出抗诉权;⑧对生效裁判的申请权。此外,被害人作为诉讼当事人,还被明确赋予申请回避权和委托诉讼权。 79年刑诉法中被害人作为诉讼参与人,其诉讼权利带有较大的局限性,权利范围相对狭窄。被害人权利的局限性最显著的表现有三:第一,诉讼权利的行使往往受到一定条件的限制,相对滞后。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决定其不能直接参加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其权利也只有在诉讼中的部分阶段体现出来,而且一般要在司法机关作出某种诉讼行为之后,才能行使自己的权利。譬如,被害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的申诉权,要在人民检察院作出免诉或不起诉决定之后才能行使。第二,某些诉讼权利的法律依据有限。被害人的委托权在79年刑诉法中没有规定,根据律师暂行条例和司法实践,被害人在起诉后,开庭前可以委托律师或近亲属担任其诉讼人参加法庭审理,其委托权的行使仅限于法庭审理阶段。第三,诉讼权利范围窄小。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主要局限于控告权、申请复议权和申诉权等一些补救性权利。窄小有限的权利范围直接束缚、抑制了被害人控诉职能的发挥。鉴于现行刑诉法中被害人规定的种种局限性,新刑诉法首先提高了被害人的诉讼地位,规定被害人是诉讼当事人之一,明确赋予被害人申请回避权和委托诉讼权,并将委托诉讼权扩及整个诉讼阶段;其次,对被害人在诉讼全过程中的诉讼权利作了系统而具体的规定。主要体现是一方面进一步完善了被害人的控告权、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权、参加法庭审理权和对生效裁判的申诉权等原有权限的适用规定;另一方面增设了被害人对不立案决定提出异议权、侦查起诉过程中对证据或案件处理发表意见权、直接起诉权和申请提出抗诉权等新权项的规定。新刑诉法完善并扩展被害人的诉讼权限、丰富其权项内容,有利于提高被害人直接参与诉讼的广度和深度,强化了被害人作为公民个人的法律保护,充分体现了新刑诉法既注重依法惩治犯罪,又注重保证诉讼民主,维护公民权利的立法宗旨。 (四)被害人与公检法机关关系上的变化 近年来,人民群众对“告状无门”的问题反映强烈。有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害后,投诉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立不上案,甚至不被受理;有的立案了,对被告人却该逮捕的不逮捕,该起诉的不起诉;法院判案,也存在着重罪轻判,该判不判等问题。究其原因,不可否认这背后常有“权钱交易”的腐败现象和不负责任的官僚主义作祟;但也不能忽视公检法在刑事诉讼中的诉讼行为缺少外部力量的有效制约,尤其是缺乏被害人一方的制约。 被害人诉讼地位的提高和权利的扩展必然对公检法行使职权产生制约,从而使公诉案件的被害人与公检法机关的关系发生“质”的变化。79年刑诉法实施中,被害人的诉讼权利、诉讼行为在不同诉讼阶段分别受到三机关不同程度的制约。其诉讼行为以三机关的主诉讼行为为前提而存在,属于辅助性、附属性或补充性的行为。纵观我国以往公诉案件追诉活动的全过程,不难看出,我国一贯的刑事追诉形式是国家追诉。公检法机关在国家追诉活动中始终起着主导作用,被害人成为附属。诉讼中的公检法与被害人存在着制约与被制约的关系,被害人无法约束影响公检法的诉讼行为,其投诉难、告状难的问题在所难免。造成此问题的症结是79年刑诉法关于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保障规定明显匮乏,关于被害人对公检法机关诉讼行为的反制约缺少规范。立法界修改刑诉法时可能出于这两方面的考虑,在新刑诉法里建立了一套新制度,增补了三项重要规定:第一项是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第二项是被害人对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检察机关不立案、不追究的,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第三项是被害人对一审判决不服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其中对不立案提出异议权、申请提出抗诉权的规定是被害人通过合法手段间接制约、监督公安机关、人民法院诉讼行为的立法规范。直接起诉权是三项规定中反制约特色最突出的一项,这一规定表明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若不服或不满公安、检察机关阶段性的追诉结果(结论),可以直接起诉(自诉)。直接起诉权的行使,可以使公诉案件转化为自诉案件,使国家追诉转化为个人追诉(自诉)。这实际上扩大了自诉的范围,有利于解决“告状难”的问题,使被害人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积极性提高了,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被害人对公安、检察机关的制约和监督,保障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新刑诉法实施后,公诉案件的刑事追诉构成了以国家追诉为主要形式,个人追诉为补充形式的双轨追诉机制。为依法惩治犯罪,行使国家追诉权的公检法机关与拥有自诉权的被害人双方在诉讼中将形成相对独立、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新型关系。 二、关于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在法律规定上存在的不足之处及其变化趋势 (一)新刑诉法中关于被害人的权利规定存在的缺陷 被告人与被害人,本是犯罪行为中相对的双方,作为刑事诉讼主体,被害人应享有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相同或相对的权利,然而,新刑诉法中双方的某些诉讼权利既不相同,也不对等,被害人的权利规定明显存在两点缺陷:其一,新刑诉法缺乏被害人委托诉讼人权限方面的规定。被害人作为诉讼当事人之一,其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应有同等的诉讼地位和对等的诉讼权利,推而及至,其委托诉讼人也应与辩护人享有对等的诉讼权利,具有同等的诉讼地位。新刑诉法关于辩护人的权利规定得系统、完善、具体且贯穿于不同诉讼阶段,便于操作。相比而言,关于被害人委托诉讼人的规定仅见于新刑诉法第四十一条,此条规定也仅仅是列举了诉讼人的范围,没有述及诉讼人的权限。被害人的诉讼人与辩护人在权限规范上的不对等、不均衡,无疑是新刑诉法的疏漏之处。其二,新刑诉法缺少被害人上诉权的规定。对于应不应该赋予公诉案件被害人上诉权,是这次修改刑事诉讼法争议比较大的一个问题。对此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如果赋予公诉案件被害人上诉权,势必产生两大弊端,一是导致上诉案件数量大大增加,不利于二审法院开庭审理案件;二是将使上诉不加刑原则名存实亡,形同虚设。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能够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另外,在被害人上诉的案件中,上诉的被害人与人民检察院的关系也难于处理。赋予公诉案件被害人上诉权弊大于利。另一种意见认为,注重保护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当代刑事诉讼发展的潮流和趋势。79年刑诉法在保障被害人诉讼权利方面规定得很不够。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依法行使检察权,不是被害人的代表,对于被害人请求抗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并不一定会提出抗诉,因此应赋予公诉案件被害人以上诉权。上述两种意见都有其道理,但第二种意见更具说服力一些。尽管上诉权的适用中可能会出现诸多棘手的问题,但上诉权是被害人的一项固有必要的诉讼权利,不可取消或剥夺。取消上诉权,就会破坏被害人诉讼权利的完整性,这与人权保障的全面性要求不相适宜。赋予被害人上诉权,还可减少刑事终审裁判后的申诉现象。权衡利弊,为了既避免赋予被害人上诉权可能产生的弊端,又能加强对被害人作为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保障,对被害人上诉权的适用可以有条件的加以限制。即,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一审判决、裁定不服,可以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不符合抗诉条件的,决定不抗诉的,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关于公诉案件被害人范围的重新界定势在必行 关于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范围,在79年刑诉法中是指正当权利或合法利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适用对象包括自然人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组织。对这一解释,《刑诉法》修正案既未修改补充,又未出台新规定,致使被害人的适用对象依旧狭窄,不能适应当前刑事犯罪斗争形势的需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当前法人犯罪和其他新型犯罪日趋增多,犯罪中经济损失或合法利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受害方往往是法人和国家。法人、国家能否成为被害人?若将法人、国家界定为被害人,其诉讼权利由谁行使?因此,适当扩大被害人的适用范围已势在必行。建议在新《刑事诉讼法实施细则》中有必要重新界定被害人的内涵,划定被害人的范围,将被害人的适用对象扩及到法人和国家,适应当前惩治各类犯罪的需要。同时还应明确规定:若被害人是法人的,其法定代表人可依法行使被害人的诉讼权利;若被害人是国家的,在国家利益遭受犯罪行为不法侵害,受到一定程度损失的情况下,从立法上应根据具体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犯罪客体来具体确定被害人。即确定有职责代表国家保护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的社会关系,依法有义务维护国家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利益不受侵害的国家职能机关或主管机关为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由其具体承担国家作为被害人的权利和义务。诉讼中在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情况下,若其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的决定,只要其有证据证明其所维护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的国家利益遭受了犯罪嫌疑人犯罪行为的不法侵害,可代表国家作为被害人行使自诉权,以维护国家的合法权益,挽回国家的经济损失。 (三)促进诉讼制度民主化,突出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立法保护 为顺应世界潮流和刑事诉讼发展的客观规律,借鉴其他国家的有益经验,在促进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民主化方面突出被害人的立法保护,我国全国人大应制定专门的法律,采取下列措施对被害人的权益予以切实保障。首先,扩大被害人适用对象的范围;其次,为被害人实现其诉讼权利提供物质保障。例如:被害人因经济困难无力参加诉讼应如何救济、被害人缺乏起码的诉讼常识应如何提供帮助等等;第三,加强对被害人的整体保护,防止被害人再度被害。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有的被害人因人身受到威胁而不敢参加诉讼,有的隐私案件的被害人在诉讼中因人格、名誉受到毁坏而苦不堪言。因此,国家立法应在整个法律过程中加强对被害人的整体保护,必要时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防止对被害人的威胁和报复行为;第四,扩大对被害人法定赔偿损失的范围,将精神损害列入法定赔偿的范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7条和刑法第36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赔偿范围仅限于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对于因犯罪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失,被害人不得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我国《民法通则》中已将民事损害赔偿的范围扩大到精神损害赔偿,这就在我国立法上形成了一个极不协调的状况。因此,刑诉法的规定应尽快与《民法通则》的规定相协调,将精神损害赔偿合法化,消除就同一问题两部法律的规定相冲突的现象及由此导致的弊端;第五,建立国家对被害人的补偿制度。在实践中,由犯罪导致的被害人死亡、伤残以及惨重的经济损失,往往会因犯罪人无力赔偿致使被害人承受无限期的被害延续。为了避免被害人痛苦的无限延续,应由国家对不能从加害人那里得到赔偿的被害人的损失进行赔偿。这样,可以使被害人的心理得到平衡,提高被害人及其他公民同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同时,也可在一定程度上增加犯罪人的负罪感,唤起其良知从而有利于矫正犯罪。 总之,刑事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地位的变化及其权利的赋予,表明了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在加强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使其拥有完整的诉讼权方面,又取得了突破性进展。有利于刑事被害人充分行使法律赋予其的各项诉讼权利,是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合法权益进行依法保护的最突出表现。这些变化对于消除司法不公,加强司法机关执法活动的监督、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惩罚犯罪都起到了积极作用。相信随着经济的发展,法制建设的加强,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将会更加完善。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安全生产越来越重视,使得国家整个安全生产的大环境大有改善,但是伤亡事故还是时有发生,矿山的群死群伤事件较为突出,有待继续改善。事故发生不仅给遇难者的家属带来了精神上的创伤给企业带来了财产上的损失,还给社会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伤亡事故的发生,除了我们常说的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等原因外,更深层次的还有管理方面漏洞的原因[1]。特别是随着煤矿整合后保留了生产能力较大的矿井,为了提高生产效率,很多煤矿开始走上了机械化的道路,引进了许多先进的机械化设备以保障生产。可有的煤矿继续使用原有的机电设备,这就形成了新的问题,一方面由于机电设备超负荷工作导致设备故障,另一方面设备更新不及时,出现部分线路老化。各方因素汇聚,最终发生机电事故,对安全生产构成威胁。文中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探讨了煤矿机电管理在煤矿安全生产中的合理应用[2-4]。 1机电管理在煤矿安全生产中的作用 1.1保障矿井生产安全 煤矿生产作业中离不开现代化的机械,无论是新进的自动化机电设备还是老设备都需要进行合理的机电管理。从而避免新设备的用电量过大和老设备漏电等状况进而引发生产安全事故。近些年由于机电设备出现火花而引发的瓦斯爆炸和火灾事故让人痛心疾首。这些事故发生的根据原因是机电设备缺乏科学的管理,可见运用科学的机电管理是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的有效途径,因此,标准管理机电设备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1.2提高生产效率 机电设备的良好运行是煤矿高产的必备条件,科学的机电管理又是机电设备良好运行的有力保障。不规范使用机电设备在一定程度上加剧设备损坏率,严重的还会迫使停产停工,大大降低生产效率。机电设备管理的面比较广,只有前期充分保证了机电设备管理工作且设专人定期检查和维修,才能保证设备的安全性和煤矿生产的高效性。 1.3提升经济效益 机电设备在我国煤炭企业固定资产中的占比很大,妥善的管理机电设备一定会给企业带来颇丰的经济利益,反之会加大煤矿企业生产的成本。因此,科学的机电设备管理可以通过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指数从而获得经济效益。所以,加强机电管理有助于设备使用规范化,最终可为企业创造更多的经济价值。 2煤矿机电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随着机电设备的老化,设备很容易出现负荷过大等现象,加之专业检测手段的缺失更是增加了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事故的发生主要因为人和物两方面的因素交叉产生的,即使在有限条件下不能更换新的生产设备,作为机电管理人员,就应当从自身管理入手,来保证矿井生产安全。通过对山西某煤矿近几年来机电事故及隐患的排查记录进行统计整理,发现以下有关机电管理方面存在的几个问题,并根据现场实况提出相关建议。 2.1设备管理观念薄弱 目前很多煤矿在机电设备管理方面还不是很重视,整个机电管理处于发展阶段,不具备完善的科学管理体系,即使企业开始重视机电安全并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但是有些煤矿没有专职的管理人员,大多都是身兼多职,对机电设备进行摸索式管理。不仅在电缆、配件及电气方面管理不善,甚至会出现标识缺失、机械选型不准确和安装组件不匹配的现象。加之机电设备管理层对科学的管理观念认识落后,制度欠缺,最终给生产安全带来重大隐患[5]。 2.2设备管理体制不够完善 煤矿管理层大多只关注产量和经济效益,很大程度上忽略了机电管理状况。众所周知,机电管理部门是保障企业生产安全的重要组成部门,虽然大多数煤矿都设立了煤矿机电科负责机电生产的维护和管理,但日常的维护和管理也是浮于表面。同时,煤矿设备管理体制不够完善,缺乏机电专业化管理队伍,久而久之,机电管理部门作用变得越来越不明显甚至成为摆设。最终致使机电设备易发生故障,严重的还会引发事故,进而影响煤矿正常生产。 2.3缺乏专业的技术人才 由于矿山地理位置偏远,工作环境较差,许多具有专业技术的人才出现离职甚至不愿意去矿山工作的情况。故机电管理专业人才的缺失也是显而易见的,在这种人才缺乏的现实情况下,矿山企业更要将现有工作人员这个群体作为重点进行培养。而在实际操作中会出现企业定期组织的培训不见成效和技术人员自身能力不足的问题,一方面,虽然机电专业培训是每个该方面技术员工的必修课,但是由于课程理论的抽象性加之内容的术语化,使得培训的员工失去了学习的兴趣且不能将课堂理论知识与现场进行有机地结合,最终造成机电培训走过场的现象[6]。另一方面,由于煤矿地域环境的自身特点,很难吸引住高端的技术人才常驻此地,许多从事煤矿机电的工作人员流动性比较大,难免会出现一些缺乏经验的机电工作人员上手操作,如有操作不当就会导致煤矿生产运行受阻,严重的还会出现生产安全事故。 3煤矿生产中机电设备管理的措施 煤矿机电安全管理是以维护机电安全为出发点采用科学的计划与合理的决策综合实施的。煤矿生产中机电设备的管理水平在煤矿是否能正常运转中起到决定性的作用。现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解决机电设备管理方面行之有效的方法。 3.1提高机电设备管理观念 煤矿企业要自上而下的树立起对机电设备管理的有效认知观念。一方面,通过思想教育让员工树立安全意识,并结合事故案例告诫大家不要心存侥幸,从而提升员工的自我保护能力。另一方面,从设备本身入手熟知其性能和使用方法,并且严格的规范使用流程和使用方式。首先,保证机电设备的正确安装并能正常的投入生产。其次,根据矿井的实际情况保证机电设备的安全运转,避免出现漏电或电力不足等情况。再次,机电设备在运行后要进行相应的技术跟踪,机电设备如若发生故障,需要在第一时间给予处理。最后,在提升机电设备性能的基础上记录好相应的运行数据,并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和维修方案[7]。 3.2完善机电设备管理体制 完善机电设备管理部门制度,并且要求全体机电部门的员工遵守、规范自己的行为。同时,实行机电设备管理问责制,对于因机电设备故障、管理疏忽引起的生产事故或安全隐患一定要追加问责,找出事故及隐患的根源并对相关负责人进行严肃处理,倒逼相关责任人依规行事。必要时可与其年终绩效奖及职称评定等荣誉切实挂钩。在日常的管理工作中一定要明确工作重心就是一切为了安全生产。在建立问责制度的同时也要建立相关的奖励政策,对于那些在机电设备管理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维护人员加大奖励力度、提升晋职空间。与此同时更要构建科学、实用、系统的安全管理制度体系。可由分管矿长带头,总工程师调度,各科室协调联动,在日常进行其他安全隐患排查的同时兼顾机电设备的维护。并要求检查人员在检查、维护时要抱着有章可循,有据可依的严谨态度,使用好被赋予的安全管理权力。所有人员本着保障机电设备能够安全运行的思想,必须要利用合理措施延长机电设备使用寿命,争取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用最小的投入创造最大的价值。 3.3提高设备使用人员素质 煤矿工作人员自身意识及专业水平上的缺乏是导致隐患及事故的原因之一。煤矿的生产安全离不开每一个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机电设备的安全保障亦是如此。为了更好的完成人员素质升级,一方面,企业应该加大宣传、招聘力度,直接与学校对口专业学生对接就业或者通过社会化招聘进行人才引进,将高水平、强素质的专业人员纳入公司旗下。另一方面,企业开展有效的机电设备管理人员培训也是必不可少的。在培训过程中可以根据不同的授课内容采取丰富多样的授课方式,如现场模拟互动,还可以邀请专家带领大家进行安全事故演练,真正能让员工自觉主动地去接受本行业专业知识,做到学有所得,学有所用。让每一个机电设备管理人员热爱自己的岗位,发自内心的去重视安全生产[8-9]。 4结语 安全生产出现了问题就应该及时的加以改进并拿出合理的处理方案。机电设备管理是煤矿生产安全的重要工作之一,为了确保煤矿生产顺利运行,机电管理在煤矿安全生产中的合理应用显得尤为重要,故在日常工作中一定要从提高机电设备管理观念,完善机电设备管理体制和提高设备使用人员素质3个方面入手,全方位减少机电设备带来的隐患,保证煤矿顺利、安全开采。 参考文献: [1]汤雪唯.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及安全效果评价研究[D].淮南:安徽理工大学,2010. [2]吕利军.煤矿机电设备管理在煤矿安全生产中的应用[J].陕西煤炭,2018,37(2):114-115,126. [3]张世丽,鞠生娴.煤矿机电技术管理在煤矿安全生产中的运用[J].煤矿机械,2018,39(4):122-123. [4]覃日强.论煤矿机电技术管理在煤矿安全生产中的应用[J].煤炭技术,2012,31(6):262-263. [5]崔守清.煤矿机电技术管理在煤矿安全生产中的运用[J].能源与节能,2014,19(1):74-75,108. [6]王晓艳.煤矿机电技术管理在煤矿安全生产中的应用[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13,22(2):189-190. [7]薛建军.煤矿机电设备的安装工艺研究[J].科技与企业,2013,22(16):212-212. [8]顾卿.煤矿机电设备的安全管理及其维护[J].内蒙古煤炭经济,2014,33(6):61-61,64. [9]王世锋.浅谈机电设备管理在煤矿安全生产中意义[J].山东煤炭科技,2015,43(1):75-76,79. 作者:李永全 单位:大同煤矿集团朔州朔煤王坪煤电有限责任公司
资金管理论文:对镇级财政资金管理工作存在问题的探讨 加强财政资金收支管理,是正确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政策、制度,确保国家机关正常运转,促进社会事业和经济稳步健康发展的需要;也是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公共财政体制,提高依法理财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的需要。当前,镇级财政由于收支矛盾突出等原因,在财政资金收支管理工作方面存在一些问题。现就镇级财政收支管理工作中的存在问题探讨如下: 一、镇级财政资金管理工作中的存在问题 最近,笔者对乡镇财政所和镇政府会计工作调查中了解到,镇级财政资金管理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移用专款。镇级财政支配的专款,一般是由上级拨入的具有专门用途不能挪作他用的专项建设资金。在专项资金使用方面,将上级拨入的专项资金部分用于日常经费支出,未按专款的用途完全用于项目建设,做到专款专用。 (二)收入与经费挂钩。镇级财政收入主要是税务部门征收的各项税收,在税务部门垂直管理和国、地税分设,以及税务部门征收计划不能满足地方政府收入计划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对税务部门采取核定收入任务与经费补助挂钩的激励措施;县、镇之间则实行下达税收包干分成的管理办法。这些管理方式,有利于各项收入计划的实现,但也存在加重征收成本、相互掏挖税源、有关单位与财政部门讨价还价等不利之处,不利于财经法规、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还可能导致腐败问题的发生。 (三)以领代报。部分乡镇政府制定经费包干规定,将招待费、会议费、差旅费等费用,按部门标准和人数实行部门包干。未严格执行国家制度所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虚列支出、以领代报,以拨代支。 (四)管理工作不到位。工作人员缺乏积极主动性和创造性,对业务工作少调查不研究,不能满足财政管理工作的要求。尤其是镇级财政人员,实际上好大一部分时间不是用于业务方面,而是从事领导安排的其他中心工作,在财政收支等业务工作方面花时甚少,缺乏监督管理。因此,财政人员工作责任观念和工作环境的偏离,造成财政监督管理乏力。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 分析上述存在问题,既有客观因素,也有相关人员理财观念问题,概括起来可归纳为如下三个方面: (一)镇级财政入不敷出。地方财政由“分灶吃饭”的包干管理体制过度到划分税种的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管理体制。分税制的实施,不仅维护了国家财税政策的一致性和统领地位,而且有力地调动了地方政府理财的积极性,使地方政府充分认识到了发展经济与财政收支的重要关系,较好地发挥了财税政策对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和增强财政收支管理工作力度的积极推动作用。但分税制管理体制实施以来,镇级事业发展缺乏必要的资金保障,尤其是经济欠发达贫困地区,有的仅能维持“吃饭”,甚至要保证“吃饭”都十分困难。镇级政府在财政收支矛盾极其突出的情况下,为筹措资金解决事业发展问题,只能多向各有关部门争取专项资金。但所需经费在年度支出预算之外,不得不在拨入的专项资金中列支,或干脆采取按拨入专项资金一定比例提取经费的做法。 (二)“要”的思想作怪。认为专项资金是块“唐僧肉”,“会哭的孩子多吃奶”,不要白不要。基于这样的认识,把“要”当作生财之道,热衷于送请示要资金、争项目、争拨款,甚至出现以同一个项目分送多个部门,没有可行的项目就随便硬挂一个的现象。勤“要”必多“拨”。资金要到后,一般都由财政部门划拨到用款单位政府财会账户,未设专项核算,把项目富余资金和无项目资金划拨到政府财会账户,用于其他支出。但对于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则不予重视,领导根本不可能要求本级财政部门实施监督,本级财政部门也无法实施监督。应对上级检查方面,由于一个项目存在多层配套拨款,投入资金必然大于上级有关部门所拨的某笔资金。因此,应付某一级或某一部门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检查根本没有问题。 (三)财政工作的位置未摆正。镇级党政工作相对来说比较繁杂,中心工作比较多,为完成好上级下达的各项量化和考核工作,在分解工作时往往对财政人员下达一定的中心工作和考核任务,无意中削弱了财政监督管理工作的力度;另方面,镇级财力相对比较困难,只注重资金的筹集,力求解决好经费来源问题,除采取收入任务与经费挂勾等方法完成收入包干任务和争取上级财政部门的项目资金支持外,轻视了财政监督管理工作,使镇级财政收、支、管、监各项职能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三、建议 根据镇级财政资金管理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完善镇级财政资金管理可从如下三个方面一起考虑: (一)更新观念。镇级财政困难是客观现实,但等、靠、要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要树立以发展经济促进财政增收的正确观念,重视全面抓好财政工作。要在努力发展经济,壮大财源的同时,加大财政的监管力度,不能只顾眼前的经费问题而不顾资金的使用性质而随意支配资金。要多从财源建设和监督管理方面下功夫,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做到收、支、管、监并重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如以往的镇级财政周转金管理,由于管理不善,到后来绝大部分不能正常滚动,成为镇级十分头痛的一块呆滞资金。这一客观事实充分说明了树立正确理财观念和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二)建立对镇级的转移支付制度。镇级财政入不敷出必然加重县级财力的负担。当前,镇级经济相对贫困已是不争的事实,县级财政力也还十分有限。要实现地方经济的协调发展,促进财政收入的稳步增长,就必须在激励镇级加快发展经济步伐的同时,建立中央与省级政府直接面对镇级政府的转移支付制度,不仅可使镇级从收支矛盾突出的困扰中解脱出来,有更多的精力考虑发展经济问题,而且还能促进镇级正确使用各项专项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防止违法违规问题的发生。 (三)要加强专项资金的跟踪监督。监督工作必须贯穿资金分配、使用的全过程,既要开展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又要对某些资金的使用进行专项监督检查。乡镇财政所要正确处理镇党委政府分配的中心工作与财政本职工作的关系,重视财政监管工作,履行好财政职能。镇级各有关部门应设立“专项资金管理台帐”进行日常管理;要对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向财政等有关部门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文字报告。上级财政和有关各业务 主管部门要对已完成的项目进行验收检查,对各级各部门配套资金建设项目组织联合检查,以防止专款移用。 资金管理论文:优化银行资金管理模式 摘 要:自银行诞生以来,资金管理工作就成为其工作的核心内容,它不但支撑着银行的整个业务体系,又对银行的其它业务工作起到指导作用。银行资金管理是银行经营中的重中之重。因此,优化银行资金管理模式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从银行资金管理模式的一般模式出发,提出了银行资金管理一般模式的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了优化银行资金管理模式的策略。 关键词:银行;资金管理;模式;优化 通常情况下,银行采用的银行资金管理模式是:将资金交易业务从计划、财务等管理部门、独立出来,开始面向市场,并成立了以经营为主的资金部,相关业务部门协调配合,在不同市场开展业务的流动资产管理模式。该模式的主要优点有:各个业务部门在资金负债计划的框架内,完全自主地开展业务,独立面向市场进行操作。然而,从实际情况来看,该模式也存在很多的缺点:(1)各个业务部门分别根据资产负债资源配置方案开展业务,缺乏一个常设的、实时地确保信息共享和业务协调的机构和相应机制;(2)缺乏专门的资金管理机构,不能对流动性进行统一地、前瞻性地管理,从而影响了资金管理的效率,甚至还可能发生流动性风险;(3)资金管理约束缺乏刚性,尤其是定价管理过于软弱;(4)分散的资金管理降低了管理水平,特别是利率风险管理。上述缺点严重影响了银行资金的管理水平,我们必须要优化银行资金管理模式,提高银行资金管理水平。 从上述情况来看,优化银行资金管理模式是一个重要的课题,对于银行的发展以及资金管理水平的提高都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我们提出了以下五点优化银行资金管理模式的方法: 一、开发网络版银行资金管理系统 利用网络资源,开发适用于农村信用礼的资金管理子系统,将支农再贷款的非现场监测管理具体到基层信用社, 明确反映借款人再贷款的使用及归还情况,真实反映出再贷款的使用进度,达到支农再贷款账务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同时,通过网络将基层信用社与联社、人民银行之间实现互通,从而,人民银行可随时通过系统查看辖内支农再贷款总体运行情况,并对贷款投向、大额贷款及还本付息等情况进行重点监测,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现场核查,对支农再贷款风险及时进行防范和监控。另外,网络系统能够使多个人同时进行业务录入或处理,便于复核、监督,优化了银行工作效率。 二、以Shibor为契机,建立以资金部为龙头的司库制度 借鉴国际先进的司库制度,在国内商业银行内部建立起统辖全行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制定内部转移定价的司库机构(真正意义上的资金部Treasury Department),是一个非常好的优化资金管理模式方法。 该模式是在各个业务部门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之间,设置一个司库部门,而该司库部门的主要职能是:(1)从全行资源配置的高度出发, 前瞻性地、主动地对商业银行日常流动性进行管理;(2)以市场利率为导向,建立合理的内部转移定价体系和定价机制;(3) 对全行资金头寸有关的各类敞口风险进行实时评估, 并提出相应措施进行综合调配,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收益与风险的匹配。 由此可见司库机构能够相对客观地对业务部门的敞口风险进行公正的评价,同时也可以跨部门地对敞口头寸进行调配,从而提高全行资源配置效率。 三、推行全能管家多银行资金管理系统 全能管家多银行资金管理系统将为集团客户提供一站式资金、金融管理服务,满足企业不断提升的金融服务需求。系统的组成模块包括:统一数据服务平台、现金流管理、资金计划管理、资金结算管理、内部银行管理、金融交易管理、投资理财平台、综合查询系统等,多银行数据服务程序实现企业和各银行机构信息直通式处理,实现企业多银行账户资金的集中管控与统一划拨,以全面、专业、便捷、灵活的系统服务,满足企业掌控多银行账户信息,明晰资金流时效性、有效量化资金流,加强风险管控等多项资金管理需求。 四、合理调整资金分布状况,努力实现资产负债组合的最优化 商业银行资金配置失误而导致的流动性不足是银行危机的实质,因而保持资金的流动性是商业银行生存和发展的关键所在。按照“三性”原则进行最佳组合,商业银行经营的终极目的是实现经营效益最大化,而其核心内容则是如何合理地配置资金建立适宜的资金配置方式,按照制度规则实施资金配置,降低决策的不确定性问题。按照市场变化的要求调整资金配置行动,寻求最佳的资金配置方式;提高资金配置质量。由于非对称信息的存在,银行总是不可能比债务人本身对银行贷出资金的使用情况了解得更多。通过实施风险的内部控制措施,银行强化对债务人的信息披露要求及建立科学系统的分析评估体系,减轻非对称信息的影响,提高银行资产质量,降低银行的资产配置风险。 五、实施会计核算中心的银行资金管理模式 成立会计核算中心,实行部门集中核算是我国会计管理体制的重大变革。会计核算中心制可以对各单位的资金实行集中管理、直接收付、单一账户、分户核算。因此,实施会计核算中心的银行资金管理模式是一个行之有效的方法。该方法要从三个方面入手:(1)、建立必要的银行账薄;(2)做好资金收付的账薄登记;(3)搞好月末对账工作。通过这三方面的工作便能够很好的实施会计核算中心的银行资金管理模式,优化了银行资金管理的模式。 因此,采用上述资金管理模式,将能使银行资金管理模式适应WTO所带来的市场竞争环境,能够抓住市场开放所带来的机遇,优化了银行资金管理模式,走上稳健的可持续发展道路。 资金管理论文: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与会计处理方法 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是国家确立的医改主要内容之一,也是公共卫生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成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济收入的重要来源,为进一步规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分配和使用,规范会计核算,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笔者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提出以下资金管理办法和会计实务处理方法,以完善补助资金管理制度、客观反映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仅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会人员参考。 一、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一)预算管理 本办法所指的“机构”是指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社会力量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财务管理办法,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收入与支出统一纳入本单位预算管理,准确进行财务会计核算,确保资金安全、完整。 (二)使用范围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规定使用补助资金,根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偿参考标准,将补助资金用于相关的人员支出以及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必需的耗材等公用经费支出。 补助资金可以列支的项目有: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的人员技术服务、技术指导、讲座、咨询、随访等费用,以及查体材料、宣教材料、通讯、交通补贴、印刷、邮寄、宣传、场地租赁等物耗成本费用。 不得将补助资金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设施建设、设备配备和人员培训等其他支出。不得用于各种罚款、偿还债务、捐赠赞助、投资等支出。 (三)分配原则 机构间的分配原则:谁承担任务谁获得补偿的原则。 城市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承担任务的,补助资金分配给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代社区卫生服务站开展的项目,该项目经费分配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由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室共同承担的任务,经费按比例分配。经费由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 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根据乡村医生的职责、服务能力及服务人口数量,明确应当由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具体内容,并合理核定其任务量,确保与其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相适应。根据实际工作量,从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中按一定比例统筹安排村卫生室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所需经费,并按照绩效考核、以考定补的原则予以核拨。 服务项目间的分配原则:参照服务项目、补助标准,合理分配各项目所占资金比例,并据以分配项目补助资金。 (四)监督检查 根据资金的拨付进度,不定期地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年终专项补助资金结算的依据。将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的落实、管理、使用情况作为对乡镇卫生院全年工作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充分利用相关媒体或乡村公共场所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实施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等情况定期进行公示,提高项目实施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发挥社会大众的监督作用[5]。 补助资金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城乡居民提供政府统一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范围内的各项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对截留、挤占和挪用补助资金的,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虚报、瞒报有关情况骗取上级补助资金的,除责令其立即纠正外,要相应核减上级补助资金,并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二、会计实务处理方法 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及时列支费用,避免补助资金结余过大;明确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及列支标准,确保支出合理;建立补助资金专账或备查簿进行核算,做到核算清晰;规范补助资金账务科目处理,正确核算帐务。 (一)收到财政拨入的基本公共卫生补助资金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1)财政直接支付方式的,凭“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及原始凭单 借:医疗支出或待摊支出 贷:财政补助收入—公共卫生补助收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 (2)财政授权支付方式的,凭“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等原始凭证 借:零余额帐户用款额度 贷:财政补助收入—公共卫生补助收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 (3)其他方式的,凭银行进账单等原始凭证 借:银行存款 贷:财政补助收入—公共卫生补助收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 (二)支出经费时,凭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 借:医疗支出—公共卫生支出—(按经济科目到类、款、项)人员或公用经费—(可以按服务项目下设明细科目) 贷:财政补助收入(财政直接支付方式)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授权支付方式) 银行存款或现金等科目(其他方式) 设置财政项目支出备查簿(或辅助帐),详细登记“财政补助收入—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经费的支出情况,包括支出的日期、事由、金额等资料,并在期末分析计算本期支出补助结转(余)。期末结转后,“财政补助收入—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科目无余额。 (三)原始票据的归集审核 基本公共卫生项目经费支出的原始票据归集、审核工作,是强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使用、监管的重要环节,是各级财政、审计、主管部门对资金监管的重要依据。 (1)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发生的各项支出原始票据要规范。购买服务、耗材等要有正规发票,杜绝白条入帐。耗材、宣传材料等需附购买清单。发放劳务补助要有统一规格的表格,附有出勤考核记录等,领款人必须签字。健康讲座需附通知、签到册。 (2)对服务人群开展的服务项目如体检等,要根据工作量,分时间段填制正规表格,服务对象要签字认可,要如实反应检查人数。 (3)应收检查、化验等费用,应有服务单位的门诊收费票据。 (4)原始票据要具有经办人、科室负责人、单位领导的签字,经会计人员认真审核后方可入账。 三、正确处理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关系 “补助资金管理”依据的是资金管理办法及绩效考核指标,对于禁止用补助资金列支的内容要严格禁止列支。财务人员要了解服务内容,加强与业务部门的沟通。各单位对提供的各项服务要保存好工作记录与考核记录。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执行基层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对于单位发生的公共卫生支出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即:“公共卫生支出”明细科目下核算的内容并不仅限于“补助资金”允许列支的内容,凡与公共卫生工作相关的支出都要在此明细科目下核算。 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与财务会计制度是两条线的问题,单位对于项目补助资金方面的核算,通过设置备查簿或辅助帐来体现。 基层单位面临财政补助不到位、业务开展受到限制、人员支出压力大、任务量增加、积极性不足等诸多困难,因此要提高服务质量、开源节流,增强成本意识,增收节支。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补助资金的规范使用与监管。随着医改工作深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业务活动将以开展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为主,财政资金成为补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重要经济来源,各级财政、卫生部门会进一步规范管理补助资金的使用与监督检查,因此会计人员要强化补助资金的核算,为本单位的发展发挥好参谋和助手的作用。 资金管理论文:职工互助保障资金管理模式探索 [摘 要] 职工互助保障的资金管理对于它的功能实现与发展具有重大作用。但目前我国职工互助保障的资金管理存在资金监管缺位、多头开户管理、会计核算方法陈旧、资金发放个人化等问题。因此,应推进职工互助保障资金管理的规范化,设计资金管理软件,健全支付体系,加强资金审计工作,建立透明的资金运作管理体系,实行DC型的资金信托制,以改革现有的资金管理制度。 [关键词] 职工互助保障;资金管理;制度 我国现行的互助保障制度始于建国初期,经过数十年的运行,现已从初期单一企业的互助互济活动发展到涵括医疗、意外等方面的各种互助保障计划,工会组织的职工互助保障活动开展的最为普通和广泛。职工互助保障活动是由社会团体倡导组织,广大职工在自愿的基础上所开展的一种操作成本低廉、形式灵活多样,以互助互济分散风险为目的的合作制保障经济形式。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共有2.3万个已建工会的基层单位开办了职工互助保障活动,仅省级机构就有876.8万职工参加保险。其中,参加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的480.8万人,参加养老互助保障计划的近169.8万人,参加工伤互助保障计划的227.6万人,涉及金额达数百亿元,累计赔付6.9万人次,支付赔付金6235万元。工会组织互助保障活动的广泛开展,对于实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工伤有保险、灾害有赔偿、失业有救济、残疾有安置、贫困有支援,保障广大职工的基本生活,解除人们的后顾之忧,有效化解有可能发生的各种社会矛盾具有重大作用,它起到了“安全网”、“助推器”和“稳定器”的作用。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不断进步,原来制定的互助保障相关管理制度在诸多方面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其缺陷和弊端也逐渐显现出来,其中,互助保障的资金管理表现得最为突出。 一、职工互助保障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 互助保障资金是指由职工会员交纳的会费、保障计划金(保险费)、管理费用、补偿金(理赔金)以及资金的保值增值等有关资金。目前上述资金在管理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资金监管缺位。当前我国职工互助保障资金监管,一个最重要的问题在于管理者与监督者两者合一。职工互助保障资金运作部门既当“运动员”即资金营运主体,又当“裁判员”即负责资金运营的行政监督。而职工互助保障的组织者——各级工会,对互助保障资金运营的监管仅限于人事管理和组织监督,缺乏风险监管手段和方式。与此同时,职工互助保障会又是工会组织的一个职能部门,对外行使管理职能,致使工会组织在互助保障资金的管理上既当监管者,同时又成为委托人、投资人和资产管理者,角色模糊不清,政企不分,容易使养老基金缺乏独立和足够的行政监管。与目前我国社保资金的做法相比,互助保障机构的权力太杂,主办者的监督角色很不突出,对资金的安全运行非常不利。 2.多头开户管理。由于不同职工互助保障计划(险种)的开发与推广时间不同,互助保障组织按照分户管理,分险种核算的原则与要求需要建立专户、专账。但目前有的地方甚至由经办机构专门为企业互助保障经办人用个人名义开设银行卡(或存折),以便节省资金在途时间和防患在途风险。此外,随着职工互助保障活动业务的增多,互助保障组织在银行开户的数量也越来越多,少则十几个,个别地方甚至有几十个,不同性质和用途的资金表面上存在于相关款户,但实际上却又相互混淆,这就难以反映资金的真实面目,造成资金管理上的混乱,给资金的保值增值带来一定困难。 3.核算方法陈旧。现行的《职工互助保障会计制度》、《职工互助保障财务制度》是中华全国总工会于1997年制定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当时设定的制度与目前的实际情况相比存在诸多不相适应的地方。在整个互助保障事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向纵深推进的过程中,暴露出财务会计核算体系的滞后,进而出现互助保障财务会计理论体系不完善,会计主体不明确,会计核算体系陈旧等弊端。如对资金的使用规定过于粗线条,资金的筹集和发放无详细又便于操作的规定,保障补偿金的计算发放无定量标准,全国的互助保障组织甚至出现因为各地的会计核算制度的不统一,财务处理方式的不一致,造成资金统计口径不统一,数据来源“数出多门”的困境等等。因此,急需对职工互助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修订,以适应当前的需要。另外,职工互助保障资金的会计核算手段也明显落后于时代的发展。目前全国大部分地区仍然采取手工记账的方法,至今还没有一套完整的互助保障资金会计使用管理软件。 4.资金发放个人化。受人员、费用等因素限制,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的职工互助保障资金的发放均按工会层级关系由基层企业经办人直接发放。即由上一级互助保障机构根据下级机构各类保障活动的资金上缴数据,按约定的比例计算管理费、补偿金,并逐级下拨,最后由基层工会通过经办人直接给付受益人。这种分级拨付的支出方式造成拨款环节增多,延长了互助保障资金的周转时间。一方面,某一环节稍有疏漏或发生时间延误,就会影响受益人及时足额的领到补偿金,另一方面,互助保障的资金从一个银行账户流转到另一个银行账户,造 成资金滞留在银行结算环节的时间过长,大大降低了资金的使用效率。 5.专业投资不足。我国互助保障活动还未形成全国统一法人的组织形式,各地开展的职工互助活动基本上是由当地工会组织负责管理的,其核心工作即资金的保值增值还没有引入专业的资产管理公司进行管理。由于工会组织是一个群众团体,自身并无丰富的资金管理人才和手段,因而在互助保障整个组织体系中缺乏现代金融产品投资理念、知识技能以及相应的风险管理能力。与此同时,受风险管理及各种行政管制的影响,互助保障资金缺乏足够的增值渠道,致使资金回报率偏低,投资渠道不足问题十分突出。 二、加强互助保障资金规范化管理的建议 互助保障制度是我国在建设和谐社会,发展市场经济过程中大力推行的一项社会保障内容,它发扬了中国工人阶级团结互助的光荣传统,发挥了工会组织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办好职工互助保障事业,就必须加强职工互助保障资金的规范管理,切实将各类资金纳入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落实职工互助保障财务制度和国家有关部门对互助互济活动的监管要求。它既是工会组织维护广大职工利益的一项基本职责,也是这项事业能否长治久安的关键。从我国社会保障资金这些年来的管理成败得失来看,工会组织的职工互助保障资金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范、收支两条线、分账核算和依法管理的原则。具体来讲,应重点从以下方面进行改革和规范: 1.推进职工互助保障资金管理的法制化。当前,我国社会保障的法制层次低,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社会保障法律很少,尤其是作为社会保障组成部分的互助保障活动,甚至在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方面都比较缺乏。随着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互助互济事业的快速发展,职工互助保障组织的形式和规模都有了质的变化,互助保障这一“全新”的社会保障组织形式,应予单独立法,加强监管,避免出现类似社保资金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失误和漏洞。工会组织应尽快改变互助保障法律缺乏的现状,主动与保监会、财政部沟通,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出台职工互助保障的规章制度,如互助互济活动管理条例,为制度建设提供法律依据。同时建立全国统一的职工互助保障资金财务管理制度体系和会计核算办法,以此来规范相关部门及其资金管理人员的行为。确保互助保障组织在履行给付义务后,若有盈余应首先提留一定额度的准备金和公积金,剩余的才能用于分红,保证互助保障组织拥有较为稳固的偿付能力,为资金的安全运营提借助有力的司法保障,要明确互助保障资金的运用及盈余分配方式,为资金的安全运营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2.加快资金信息的数字化系统建设。加快信息化基础设施的建设,提高计算机应用水平和网络的覆盖面,建立和完善互助保障资金管理数据体系,要设计包括各种职工互助保障的资金管理软件、财务管理软件、信息系统管理软件等信息化设施。通过这些软件的开发和利用,实现资源共享,统一管理制度,统一核算办法,提高办公自动化程度和效率,把职工互助保障资金管理纳入信息化轨道。 3.健全职工互助保障的支付体系。职工互助保障组织必须在国有或国有控股银行开设职工互助保障资金上缴户(收入户)、职工互助保障专户(法人专户)、救助资金支出户,按产品的不同分账核算,转一户管理为三户管理。一方面,严格执行职工互助保障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各种保障计划的收入要直接进入县(市)工会组织专户,取消互助保障经办人个人周转过渡户。上级职工互助保障组织转移支付的资金亦要进入专户,实行封闭运行、封闭管理。另一方面,还要建立健全职工互助保障的支付体系,防止资金挤占、截留、挪用。有条件的地方,要尽可能实行直接通过银行发放各种保障资金、救助资金的制度,使资金通过集中支付中心直达享受对象的个人账户或单位。要建立包括参加互助保障活动职工的年龄、参保种类、工作时间、工作年限、退休时间等一系列信息在内的数据库,核实其准确性,并与上级互助保障组织的数据库、银行工资发放数据库联网,建立健全互助保障补偿资金的网络管理体系,不断推进支付资金的规范化、制度化,形成科学的支付体系。 4.加强互助保障资金审计工作。互助保障资金种类多,收支渠道复杂,流动性大、政策性强,覆盖面广,涉及的对象又是具体的职工会员,加之现阶段我国互助保障体系尚处在不断建立和完善的过程中,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因此,对互助保障资金运作、使用的审计不能仅限于工会组织自身审计部门的审计,还需要引入专职的政府审计进入这一业务范畴。政府审计部门对互助保障资金的审计不但要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核,还需要结合大量的审计调查,对互助保障资金运作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测试,以资金管理运营中的薄弱环节为重点,在管理上发现和揭露漏洞,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防止资金收入不到账、支出不到位、挪用专项资金及经办人员截留贪污等事件的发生。 与此同时,各级工会组织的专门审计职能部门(经审会)和上一级职工互助保障组织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职工互助保障资金进行检查,加大对资金的收支、预决算以及管理的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实行经济处罚与追究当事人责任相结合,严肃处理,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5.建立多层次的资金监管体系。要解决互助保障资金监管不到位,法规不健全,使用效率低、缺乏控制等问题,需要根据这一资金的性质,建立起全方位、多层次、多重监督机构相结合的监督管理体系。 一是从资金所有人的知情权、决策权、监督权入手,建立一个透明化的运作体系。做到信息披露经常化,定期或不定期向职工会员公告资金收支和结余情况,并接受社会对资金管理的监督,确保资金所有人的知情权。尊重广大会员职工的意见,认真对待资金所有人的决策权。提高互助保障资金的透明度,接受职工会员的经常性监督,尤其是对事前的监管,保障资金所有人的监督权。二是互助保障主管部门(工会组织)要加强对互助保障机构、互助保障补偿金发放机构、资金运营机构的监督。如在给付方面,核查其是否按照政策规定的给付条件、项目、标准和方式,按时足额、准确支付各项补偿待遇,审查互助保障机构是否全面准确地执行互助保障政策。三是引入财政监督。互助保障资金本质上并不属于财政范畴,但是运作管理部门却是准政府机构(工 会组织),因此,从监督行政单位资金运作情况的角度看,引入财政监督十分必要。财政部门应对互助保障资金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互助保障资金的各专门账户及资金管理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以掌握资金的流动状况,确保资金不流失。与此同时,督促互助保障组织研究制定内部投资管理和风险管理办法,加强资产负债管理,根据分配方案需要制定相匹配的资产管理策略,引进外部审计,促使内部控制与外部监督相互统一,相互促进。 6.实行DC型的资金信托制。职工互助保障组织管理机构没有明确与工会组织分离,其管理机构通常依附于上级工会主管部门,从而形成委托结构。在下级服从上级的组织规则中,这种结构缺乏有效的制衡监督机制。目前我国企业年金已采用DC型信托制,其核心在于企业年金资产完全独立于政府和企业,其运营按照国际惯例,严格实行所有权、受益权和经营权的彻底分离,分别由受托人、托管人、投资人和账户管理人各负其责,相互制约,按照市场规则进行投资运营。对职工互助保障资金来讲,由于缺乏专业投资人才,以及受到可能的不当行政干预,更需要考虑实行这一资金委托方式。首先,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由有关投资理财专家,对社会经济领域从风险角度进行细分,确定指导性意见,释明哪些是禁入的领域,哪些是可入的领域,哪些是互助保障资金安全领域。同时,再对互助保障资金可进入领域、安全领域的比例进行科学、合理的配置。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现必要的收益,达到安全与收益双重价值的同步实现。因此,对互助保障资金目前的运营模式应当予以必要的修正,有必要将资金的运营从职工互助保障组织中剥离出来,在上述原则的基础上委托专门的基金管理公司或商业银行进行运作,以增加基金的使用效益。职工互助保障组织则专注于保障产品的开发与推广、制度的建立与完善、资金使用的监督与指导等工作。最终达到各负其责、各尽所能、相互促进、相互掣肘的目的,以共同管理好资金,造福于广大职工。 资金管理论文:涉农资金管理建议 新农村建设已进入重要时期,要加快农村经济发展离不开强农惠农政策的强力支持。乡镇财政资金成就为基层财政的重要职能。如何做好涉农资金管理,也就显得尤为重要。针对乡镇涉农资金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充分认识做好涉农资金监管工作的重要性。乡镇一级财政要充分认识到加强涉农资金监管是实践科学发展观、落实国家强农惠农政策、统筹推进城乡发展、实现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重要举措,要站在维护财经纪律的高度,统一思想,明确责任,充分认识做好涉农资金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各级财政部门要重视乡镇财政的涉农资金监管职能,支持并督促乡镇财政所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乡镇财政所要准确定位自身的监管职责,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目标责任制,切实解决目前乡镇财政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重投入、轻管理,重建设、轻效益”问题。 (二)明确监管范围,优化监管机制。为了更好地发挥乡镇财政职能作用,落实好各项民生政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一是扩大乡镇财政资金监管范围。乡镇财政应将乡镇本级资金、镇集体经济收入、上级政府安排各类补助性资金、上级部门下达到乡镇的资金等全部纳入乡镇财政监管范围;二是加强补助性资金的监管力度。对各项补助性资金补助政策和补助对象做到了及时公开、公示,扎实做好补助信息的基础管理工作,采取“部门造册、专户管理,分账核算、封闭运行”的管理模式,实行“一卡通”,杜绝了挤占、截留、挪用农民补贴资金的现象,以保证资金按期拨付并兑现到位。三是加强项目资金监管。乡镇财政必须严把项目申报关,做好项目公示。并对项目资金的拨付、使用及工程进展情况进行全程监督,使有限的财政资金发挥最大效益四是加强镇、村资金和财务监管。加强镇级财政预算管理,将预算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实行综合预算,并按规定将所有收入及时入账。五是乡镇各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上级下拨的各种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核算工作的跟踪监管。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完善内审制度,规范财政监督检查行为,加大对财政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力度。 (三)创新分配体制,探索公平机制。针对当前人地矛盾突出现象,乡镇财政资金的监管部门。要积极探索惠农资金分配体制,力争每个农民都能享受到党的富民政策,让公共财政的阳光普照每个村民。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不违背群众意愿的情况下,按现有人口分配乡镇财政补助资金的办法。即经全体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在不改变土地承包政策的基础上,对乡镇分配到村的按田地分配的财政直接补贴农民资金,采取以现有人口平均分配的办法。实行这种分配办法后,则可让没有分到田地的现有人口也可分配直补资金享受党的惠农政策,感受党的富民政策带来的好处,有效地解决按照田地人口分配中存在的人地矛盾问题。 资金管理论文:企业应用收支两条线资金管理模式的探究 “收支两条线”是政府为了加强财政管理和整顿财政秩序对财政资金采取的一种管理模式。当前,企业特别是大型集团企业也纷纷采用“收支两条线”资金管理模式。本文将结合笔者在企业中推行收支两条线的体会对收支两条线在企业中的应用问题进行探见一、企业“收支两条线”的特点 由于企业与政府的价值取向不同,“收支两条线”在这两个领域实施的目的有很大的差异。企业作为追求价值最大化的营利组织,实施“收支两条线”主要出于两个目的:(l)对企业范围内的现金进行集中管理,减少现金持有成本,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2)以实施收支两条线为切入点;构建企业添财务管理体系动内部控制系统,通过高效的价值化管理来提高企业效益。而政府实施“收支两条线”的着眼点不仅在于保证财政资金安全、及时、足额的回笼,更重要的在于能有效消除滋生腐败的温床,为加强廉政建设服务。 由于企业与政府实施“收支两条线”的目的不同,企业“收支两条线”与政府财政“政支两条线”相比,存在以下特点: 1.企业实施收支两条线,要在考虑投入产出比、实现利润的前提下统筹协调各单位的收入与支出。而行政事业单位的收入和支出并没有必然的联系。 2.企业“收支两条线”管理具有较强的“发散性”;在收入环节除了对已到帐的现金进行管理,还要对企业的应收帐款进行管理;在支出环节则要与企业的支出体系相关,要“量力而行”,合理控制企业的费用支出;收支又都要与企业的资产经营和资本运营相结合。对于行政事业单位而言,其收支相对比较固定和简单,两条线管理的“发散性”较弱。 3.由于企业“收支两条线”“发散性”较强,加之现金流量管理在企业财务管理中处于核心地位,企业有可能以“收支两条线”资金管理模式为平台和切入点构建企业的财务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系统。而行政事业单位,只要“收支两条线”相关工作实施到位,就可以有效地达到严肃财经纪律和规范财政秩序的目的。 二、“收去两条线”资金管理模式的构建 收支两条线资金管理模式比较适合于有多个独立的现卖收支部门或分支机构的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企业构建“收支两条线”资金管理模式的基本原则主要有:(1)明确划分收入资金和支出资金的流动,严禁现金坐支;(2)确保收入的资金能够及时、安全、足额地回笼,并能实行有效的集中管理,减少现金持有成本,加速资金周转;(3)围绕企业利润目标的实现。根据预算合理安排支出,并保持企业持续经营所必需的最佳现金余额。(4)建立“收支两条线”资金管理内部控制体系。在上述原则指导下,企业“收支两条线”资金管理模式的构建可从规范资金的流向、流量和流程三个方面入手: 1.资金的流向方面:企业“收支两条线”要求各部门或分支机构在内部银行或当地银行设立两个帐户(收入户和支出户),并规定所有收入的现金都必须进入收入户(外地分支机构的收入户资金还必须及时、足额地回笼到总部),收入户资金由企业资金管理部门(内部银行或财务结算中心)统一管理,而所有的货币性支出都必须从支出户里支付,支出户里的资金只能根据一定的程序由收入户划拨而来,严禁现金坐支。 2.资金的流量方面:在收入环节上要确保所有收入的资金都进入收入户,不允许有私设的帐外小金库。另外,还要加快资金的结算速度,尽量压缩资金在结算环节的沉淀量;在调度环节上通过动态的现金流量预算和资金收支计划实现对资金的精确调度;在支出环节上、根据“以收定支”和“最低限额资金占用”的原则从收入户按照支出预算安排将资金定期划拨到支出产,支出户平均资金占用额应压缩到最低限度。有效的资金流量管理将有助于确保收入资金及时、足额地回笼,各项费用支出受到合理的控制和内部资金的有效调剂。 3.资金的流程方面:资金流程是指与资金流动有关的程序和规定。它是收支两条线内部控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1)关于帐户管理、货币资金安全性等规定;(2)收入资金管理与控制;(3)支出资金管理与控制;(4)资金内部结算与信贷管理与控制;(5)收支两条线的组织保障等。 需要说明的是,收支两条线是一种企业的内部资金管理模式,它与企业的性质、发展战略、管理文化和组织架构都有很大的关系。因此,企业在构建收支两条线管理模式时,一定要注意与自己的实际相结合,以管理有效性为导向。比如、把资金从收入户向支出户划拨就有三种方式可以选择:一是总公司统一划拨,便于集中控制;二是经营单位就地划拨,便于灵活控制;三是经营单位的上一级单位划拨、便于平衡控制。选择哪一种划拨方式必须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而定。 三、落实“收支两条线”资金管理模式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企业在落实收支两条线资金管理模式过程中,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1.加强银行帐户的管理、在实行收支两条线过程中,应对现金收支部门或分支机构银行帐户的开设、使用和清理实行严格的集中管理。单位应就收入户和支出户的使用同银行签定协议,利用银行资源来维持收支两条线管理。设有内部银行或财务结算中心的单位。下属单位可不在银行开户而在内部银行或财务结算中心开户。 2.强调结算纪律。严禁现金坐支。在收支两条线资金管理模式中,不仅收入的现金不得直接用于开支,银行收入户的资金也不能直接用于开支,所有支出的资金来源只能是支出户。为了杜绝现金坐支。企业还应采取措施进一步强调结算纪律,如当回收入的现金应及时缴存收入户,超过规定限额的现金必须通过银行支付,以及不难白条抵库等。 3.以现金流转为核心来进行财务管理这一观点正在被理论界和实务界越来越多的人士所认同。只有控制现金流量才能确保收入项目资金的及时回笼及各项费用支出的受控,才能加速资金的周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在预算管理中,各项预算项目应以现金流为控制源头。因此,企业应有意识地围绕现金流转这一核心,借助于收支两条线这一平台,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来构建适合于自身的财务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系统。 4.在实施收支两条线资金管理模式的过程中,企业应注意加强有关的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收支两条线资金管理流程,并通过一定的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保证其落实到位。 此外,企业集团在应用收支两条线资金管理模式时,还应以财务 结算中心的运行机制为依托,以求更好地提高资金管理效益,并对集团所属各部门及各分支机构进行有效监控。 资金管理论文:关于完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机制的思考 我县从90年实施农业综合开发十多年来,对于财务制度建设和资金监督管理历来比较重视,确保了农综开发资金使用效益的发挥。但从形势发展要求和进一步加强管理的角度看,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监管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资金管理还不够规范。项目实施单位报帐不及时,帐务设立和登记处理不规范,甚至存在挤占挪用资金的问题。二是财政缺乏全程参与,监督职能发挥不够。由于项目主管部门过分强调自主性,财政人员未能及时参与项目前期的考察论证、踩点、定点和计划编制工作,在项目实施中也不能进行有效的检查监督,就票据审票据,以致出现项目以旧抵新,重复实施,随意调整,变更项目的现象。三是在项目管理上存在计划执行不严,建设标准不高,项目法人制、公示制、招投标制、监理制、政府采购制执行不到位,施工合同管理不够规范。水利措施实施有降低标准、甚至置换现象;[找材料到文秘站 -ˇ文秘站 网上服务最好的文秘资料站点!注:]农业措施的土壤改良实施不到位,生土熟化、机械深翻、测土施肥、秸杆还田等在一些地方流于形式,防护林建设参差不齐,种植数量不足,管护跟不上;科技推广措施实施不理想,培训不到位,设备和仪器发挥不够,示范作用不强。四是到逾期有偿资金欠帐较大。止20__年底,我县有偿资金累计达600多万元,为今后项目的顺利实施带来隐患。 当前应着力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进一步强化“三专”、“五定”管理,规范资金用途。要严格执行“专人管理,专款专用,专帐核算”的资金管理政策,进一步强化定重点、定拨款数额、定用款计划、定还款措施、定奖励标准的“五定”制度,促进项目资金安全高效运行。对群众自筹要按照“农民自愿、量力而行,民主决策,数量控制”和“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筹集,并纳入“一事一议”范略,使农综开发真正起到“民办公助”的效果。对财政有偿资金要坚持“抵押担保,安全有效,按期回收”的原则,完善抵押手续,规范投放,确保有偿资金放得出,收得回。同时要积极准备有关资料申请国家核销呆坏帐资金,防范财政风险,减轻财政负担。 二、完善县级财政报帐制,强化资金管理。一是财政部门必须在项目计划下达前严格审核项目概预算,认真测算投资额,确保工程概预算科学合理。二是按进度拨款,实行资金拨付“直通车”。在拨款环节上,推行“3•3•3•1”制,即:首先拨付20-30的启动资金,其次,检查项目报帐后,再拨付30后续资金。最后项目竣工验收后拨付30的资金,预留10的质量保证资金。对所有项目资金拨付实行“直通车”,减少周转环节。三是规范报帐程序,加强会计核算。要建立统一的报帐模式、规范的运行流程和规范的会计帐务,严禁手续不全报帐,严禁虚假报帐。四是要及时移交资料,对已建成项目,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明确产权归属,保证项目正常运转,发挥应有效益。 三、充分发挥财政职能,加强检查监督。一是要做好组织协调和沟通交流,加强与农综办的配合沟通,共同研究,共同决策。二是财政部门必须积极参与项目的前期考察论证、项目计划编制,实施方案下达、招投标等文秘站:环节,必须参与招投标、施工合同和政府采购合同的鉴定;三是加强监督检查。既重视事后检查,更要注重事前参与及项目实施中的检查,抓好中期检查和竣工项目验收工作,推行项目验收“谁签字,谁负责”制度。四是要建立财政农发人员包联项目工作制度,项目立项批复后,要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实行财政农发人员包片、包项目制度,落实到人,全程负责项目实施和资金的管理监督工作,逐步建立起全程参与,管理到位,监督有力的工作机制。五是要进一步完善综合因素法,建立农发资金绩效考评工作,将财政资金分配与工作绩效考核挂钩,促进资金分配的科学化、合理化。 四、全面推行四项制度,创新工作机制。要积极推行项目资金公示制,主动接受群众监督,提高项目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建设“阳光工程”。在项目建设中,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全面实行项目招投标,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对于骨干项目,如:渠道衬砌、抽水站、防护林、机耕路建设和新打机井等实行竞争性招标。对于项目建设中的大宗物资,如:苗木、水泥、沙子、管材、设备等实行政府集中采购。严格执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办法》,全面推行项目工程监理,为县级报帐工作提供有力保障,促进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发挥出更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资金管理论文:财政支农资金管理探究 马永伟以温州市为例对农业支出规模进行了实证性分析,认为财政支农资金总量上呈上升趋势,但相对规模略显不足;提出在工业反哺农业时代应加强财政支农支出力度,调整支出结构,发挥支农资金导向功能的政策建议[3]。何振国从规模效率出发,采用数量方法对我国财政支农资金的最优规模进行估计,认为财政支农资金最优规模应是农业GDP的47.2%,远远高于实际的支出规模[4]。 财政支农结构的研究综述魏琴利用线性回归的计量方法,结合目前财政支农资金的使用情况,对我国的财政支农支出的结构进行了分析,认为农村生产性支出和农业科技费用支出的效率较高,但相对规模和绝对规模较小,比重较大的农业基本建设支出和农产品价格补贴支出使用效率不高,促进农业经济发展的作用偏小,应调整当前的财政支农支出结构[5]。胥巍、曹正勇运用协整和误差修正模型对我国东、西部财政支农与农业经济增长关系进行实证检验,结果表明无论短期还是长期的财政农业支出,对刺激西部地区的农业经济增长都较为重要,而东部地区的长期性效果不是特别显着,并提出在财政支出的地域结构上应加大贫困地区的比重[6]。向忠德、匡远配运用耗散结构、协同效应理论对财政支农资金进行分析,认为财政支农资金整合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具有非线性和稳定有序结构,并提供一个偏重支农资金的现代化管理和支农资金整合发展战略的协同效应以及财政支农资金整合的路径选择[7]。 财政支农政策的研究综述通过对我国财政支农政策和执行的考察研究,学者们对财政支农政策调整和创新以适应新的经济社会环境进行了有益而深入的思考。陈薇考察了西方发达国家的财政支农政策,并进行了有针对性的横向和纵向比较,给出了我国财政支农政策制定和创新的新思路[8]。关全力、朱美玲以新疆为例,借助计量经济模型的格兰杰因果检验,认为新疆财政支农总量与农民人均收入之间存在单向因果关系,得出建立财政对农业投入的长期稳定增长机制,加强财政农业投入对社会资金投入农业项目的引导机制,整合财政支农资金的政策建议[9]。广东省财政厅农业处在对广东省财政支农政策相关情况的考察后,提出加大支农投入,明确支出重点,创新体制机制,财政支农资金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政策思路[10]。 财政支农资金效率的研究综述理论界和学术界对支农支出资金配置问题的探讨主要集中在配置效率的提高上。孙文祥、蔡方通过对我国中央与地方政府农业[:请记住我站域名/]各项财政支出经济绩效的实证分析,认为中央和地方对农业的财政支出效果具有显着差异,其中中央对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支出经济绩效明显低于地方政府财政支出[11]。林毅夫在对农业经济发展的研究中指出,支农资金的资金配置功能在促进农业发展、提高农民收入中居于重要位置[12]。陈建华、陈伟通过对1978—2005年福建省财政支出与支农支出的数据的实证分析表明,认为福建省财政支农支出的效益偏低,应完善财政支农资金的管理机制和绩效评估机制[13]。郭忠孝用数据包络分析模型分析了财政支农支出效率,认为建立财政农业支出科学决策机制,突出财政支农重点,进行制度创新,可以提高财政支农支出的使用效率[14]。 广东省财政支农资金投入及管理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广东省充分发挥其雄厚的经济发展优势,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三农”问题的政策,坚持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财政支出进一步向“三农”倾斜,财政支农惠农政策体系进一步建立健全。据统计,仅“十一五”期间,广东省级财政共投入“三农”资金约1085.07亿元。财政对农业生产、发展,农民生活的保障达到了前所未有的力度,农村社保、教育、医疗、就业、住房等社会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保障能力不断提高。 财政支农资金的规模逐渐加大财政用于农业的支出总量,历来是衡量政府对农业支持程度的重要标志,是促进农业发展、缩小城乡差距的重要力量。1996年以来,广东省财政支农支出规模呈不断增长趋势,年均增长16.94%。“九五”期间财政支农支出为237.95亿元;“十五”期间为453.66亿元,是“九五”期间的1.91倍;“十一五”期间的财政支农支出达1085.07亿元,是“十五”期间的2.39倍。财政支农支出规模随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省财政收入的增加而增加,广东省对农业支持力度不断增强,将农业的发展放在战略的高度,把财政支农放在了财政政策的重要地位。但另一方面,虽然财政支农的绝对规模不断增大,但从各年份间增长率来看,财政支农资金的增长波动较大,反映出财政支农政策的不稳定性问题。同时,从相对量上来看,财政支农支出的增长率长期低于财政收入的增长率。如表1所示,除个别年份外,广东省财政支农支出的增长速度均未超过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速度。“九五”期间,广东省财政收入的年均增长幅度为18.95%,但同期财政用于农业支出的增长仅为14.96%;“十五”期间,财政收入的年均增长幅度为14.69%,农业支出的增长为11.7%。但2006年以来,财政支农支出平均增长率超过了财政收入增长率,说明广东省财政对农支出的力度不论是从绝对量上还是相对于收入的量上,都有明显的增长。 财政支农力度持续加大但稳定性较差财政支农投入力度表现在财政对农业的贡献程度。从财政支出内部结构来看,财政支农力度表现为财政支农支出规模占全部财政支出规模的比例,反映了财政支农支出的重要程度;从财政支农支出对农业的支持强度来说,财政支农力度表现为财政支农支出与农业总产值的比率,反映出财政支出对农业的贡献深度。1996年到2009年间,广东省财政支农支出占全省财政总支出的平均比重为6.21%,其中最高为2011年的7.62%,最低为2006年的4.53%。从比重变动趋势来看,它不是持续的增长或持续降低过程,1998年前比重持续下降,1998年以后呈平稳小幅增加的态势。“九五”期间平均比重为5.65%,“十五”期间为5.23%,“十一五”期间为6.60%。2009年后,政府对农业的支持力度逐步较高,但与许多发达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相比,广东财政对农业的支持力度较弱。1996年以来,财政对农业的支持力度总的评价是较弱的;1996—2003年,广东省财政支农支出占农业总产值的比重由2.31%上升到5.03%,之后并没有继续提高;但自2009年以后该比重急剧上升,2011年达到15.77%。“九五”期间平均比重为2.84%,“十五”期间为4.53%,“十一五”期间为11.42%。从2009年开始,广东省财政对农业的支持力度开始上升。 财政支农投入中农林水支出比重较大目前,广东省财政开始出现逐步向支农生产和农村社会公益事业等基础性投入调整的趋势,各级政府的投资 计划及财政预算对农业农村的支出主要由原来对农业农村的竞争性领域与非竞争性领域并举,向以农业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为重点的转变。但在现行的政府财政支农支出中,用于支援农村生产支出的投资所占比重仍显偏低,而用于农林水气象等部门的事业费比重偏高,占到财政支农支出的40%以上。 广东省财政支农资金投入与管理存在的问题 财政支农管理体制不健全目前,在广东省的公共财政体制框架下,对用于农业的财政投入的数量和比例没有进行明确规定,农业财政投入仍然缺乏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一是在财政预算中,现有的财政预算只是笼统地将农林水气象事务作为整体,对农业农村的公共支出并未分类列出并纳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的经常性开支范围内,无划定比例的支农资金项目。二是在政府年度投入计划中,缺少城乡统筹的农业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中长期专项规划,农业财政投入项目仍以议案形式投入,议案结束投入也结束,“一事一议”的支农方式使得支农资金缺乏相对稳定的长期投资效应。三是财政预算和投入计划中并没有建立与政府总量投入和预算支出增长相联系的农业财政投入增长计划,无年度比例增长标准。多年来,广东省支农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例一直徘徊在5%左右止步不前,存在项目省级财政补贴标准偏低等问题,如在广东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平均工程成本约为450元/人,广东省省级财政补助标准仅为160元/人(江苏省的省级财政补助为270元/人),起不到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稳固农业和农村发展的目的。 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水平偏低对于广东省来说,一是直接投向农业生产经营的数量相对过多,而用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资金数量相对较少,还未就现行农业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专项支出增加资金量,以及配套中央预算内对地方的补助投入等项目设立农业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的专项资金。二是生产性支出少,非生产性支出多。如“九五”期间,农林水利气象部门事业费支出117.53亿元,“十五”期间,农林水利气象部门事业费支出214.22亿元,其中占比重最大的为农业事业费和水利事业费,分别占总支出的49.39%和47.22%。三是农业基础设施投入常被城市水利建设挤占。近年来,广东省水利设施建设投入计划年均占农业财政投入计划的60%左右,如水利基建投入计划的年资金总量已由过去的10多亿元增加到目前的60多亿元。然而,这60多亿元当中,绝大部分资金被用于城市防洪设施、大江大河治理等城镇水利设施建设,因农村水利设施投入在水利建设的财政预算和投入计划中没有固定的比例,因此当城市水利建设资金不足时,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投入常被城市水利建设挤占,所剩无几。 财政支农资金缺乏有效的整合与管理由于财政支农支出实行的是分块的管理模式,存在问题颇多。首先,各个涉农部门分别拥有财政支农资金和资源,导致资源分配思路较不清晰,方法也不健全,缺乏统一协调管理。这一方面使得总的财政支农资金紧缺,而另一方面个别部门、个别项目资金大量结余。其次,各部门各负其责,条块分割,界限模糊,难以进行有效协调。这种现状大大削弱了支农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效率,尤其是大中型农业设施建设和一些重大产业项目更是难以顺利展开,实施过程中东修西补,财政支农难以凑效。最后,支农资金管理部门过多,投入渠道比较复杂,在资金的使用规划、建设内容以及建设项目安排等方面都存在很多重复和交叉,结果使得支农支出的建设成了没有重点的全面建设和重复建设[15]。 基层财政支农支出能力有限在现行财税体制下,由于分税制改革只明确了中央和省级财政收入的划分原则,对于省以下的划分办法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导致各级地方政府间在划分财权时盲目按照中央和省级分权的办法,使得基层财政基本上没有主体税种,没有稳定的税源;同时基本事权却层层下放,加之博弈力量的不均衡,造成越往下级别的政府系统,其财政实力越弱、承担的事权越多。在广大的贫困地区,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低下,这一问题更为突出。 实现广东省包容性增长,加强财政支农资金综合管理的政策建议 包容性增长要求穷人能够享受经济增长带来的福利,财富向低收入人群倾斜,使所有人都从增长中获益。这不仅仅是单纯的富人收入的增加,而是在农村占有大多数的农民收入的增加。同时,包容性增长不是单纯的经济增长,而应该是实现经济社会更加全面、均衡地发展,在追求穷人收入增加的同时更重视教育、医疗和社会保健等非收入因素的增长。因此,广东省要实现包容性增长,就必须解决广大贫困地区人民的问题,要加强财政支农手段,优化支农资金管理,理顺各级政府的财政关系[16]。 改革与完善政府间财政管理关系要形成统一协调、统分结合、省市县联动、点线面共进的工作联系制度。财政支农要以项目投入为主,特别是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以及农业生态环境建设的投入,要相对集中管理,强化统筹协调,克服和避免多头审批、重复投资和分散投资问题,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同时,在支农资金拨付环节和项目资金使用环节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理顺财政部门管资金、主管部门管项目的双约束机制。对扶贫项目和资金进行动态管理,及时调整支农资金在全省的分配。县级政府依据省级确定的年度目标、工作内容、资金计划及投向、补助标准等,自上而下选择项目、审批项目、分配资金和进行扶贫项目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完善财政支农资金增长机制首先要积极争取国家的财政支农资金、银行的扶贫贷款。通过制定完善的扶贫计划,通过详细的扶贫预算和切实的扶贫效果,争取更多的国家财政支农资金、银行的扶贫贷款。其次,完善税收财政制度,扩大地方政府(特别是省政府)的配套资金、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农资金。再次,加强引导和管理,营造良好经济和社会氛围,提高社会各界对扶贫行动的认可,扩大社会各界扶贫援助的宽度和深度。最后,扩大影响力,争取海外的资金援助和捐赠,包括国外政府的援助,世界金融机构的低息、无息贷款以及海外华人的捐资、捐物等。 完善财政扶贫项目的供求机制完善财政扶贫项目的供求机制,实质上就是构造重视农民对公共产品和服务消费选择权的农村公共服务产品的偏好显示机制,使得扶贫项目能够完全地反映农民的自身需求,在扶贫开发的项目选择中真正考虑贫困地区农民脱贫的根本因素,使得扶贫项目真正成为贫困人们急需的好的脱贫项目。以往的财政支农供给政策是自上而下的决策,不一定能真正切合农民的需求,未能充分从农民的角度对项目加以考虑和评价;对好的脱贫项目需要让受益人参与进来,让农民直接或间接参与到农村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选择、建设中来,让农民表达对农村公共产品和服务建设的意见。这就需要建立并完善村民委员会制度和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建设一套切实可行的农民需求表达、决策和监督机制,并保持信息渠道的畅通,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结合来进行决策,有效提高支农资金的扶贫效果[17]。 对多形式扶贫进行综合应用和管理大面积、整体性、集中连片的贫困现象在广东省正逐步消失,贫困表现为分散化、分布广的特征,贫困农民主要分散居住在 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资源欠缺的石灰岩地区、革命老区、水库移民地区和少数民族的行政村、自然村,这使得各个贫困区各有自己的特点和优劣势。要针对不同贫困地区的特点和优势,允许并鼓励各地区积极探索发展适合本地区的扶贫模式和政策。针对广东省的现状,主要的扶贫形式有积极引导各种社会力量的参与,做到“规划到户,责任到人”;提高农村贫困地区的公共产品供给,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以主体功能定位为导向,充分利用区域优势进行扶贫开发;积极开发贫困地区的旅游资源等。 创造良好的财政扶贫法律环境依《农业法》和《预算法》细化各级政府的事权和财权,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中央、省、县三级政府的事权和财权,将各级政府的一切收支活动纳入法制的轨道。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按社会公共需要确定财政支出的三大范围,即维持性支出、转移性支出和公共工程性支出。同时通过纵向的和横向的财政收支划分,尽快实现全国范围内各级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能力的均等化,解决市级以下的政府事权划分操作性不强、事权与财权不对应的矛盾,提高政府工作的整体合力与效率 资金管理论文:论目前企业集团资金管理 一、企业集团的概述及基本特征 企业集团一词最早出现于20世纪50年代的日本,现今学术界对企业集团的一般定义为:企业集团是以产权为主要联结纽带,同时结合企业之间的协议方式为补充纽带的多法人企业联合组织。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企业集团在世界各国经济与社会生活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其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1)多法人。企业集团是由多个法人组成的企业联合体。从法律地位上看,企业集团本身不是法人,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资格,也没有相应的企业法人财产权。企业集团内部各成员企业则是独立的法人,有其独立的财产并承担民事责任。 (2)具有联结纽带。企业集团的各成员企业之间主要是由控股、参股所产生的资本纽带相联系,此外还可以具有经营、技术、人事、契约等多方面的联结纽带。 (3)多样化经营。企业集团一般都不是从事单一产品的生产与经营,为了充分利用资源、分散经营风险,企业集团往往横跨几个经营领域或行业。 二、我国企业集团资金管理的原则 (1)集中性原则 集中性原则体现集权管理思想,是要保证在集团内迅速而有效地控制集团全部的资金,并使这些资金的保存与运用最优化。其原因在于:一般地说,国内企业集团正处于发展状态中,资金这种资源的短缺性都或多或少的存在于企业中,因而,企业不可能在所有方面平均地运用其资金,必须把资金集中投放于个别具有重要战略价值,对竞争成功具有决定性的方向上,集中力量,突破一点,以形成超过竞争对手的差别优势,使企业在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 (2)协同性原则 协同性原则有几方面的含义:一是对不同职能之间的资金投入要保持合理的比例关系;二是对不同产品之间的资金投放要保持合理的比例关系;三是战术资金与战略资金之间要有合理的比例关系;四是集团内部各部门之间的相互调剂相互融通资金的关系;五是与集团外部的企业或合作者共同协调和投放资金,达到成果共享,利益均沾,特别是与竞争者的协调,能起到单纯竞争起不到的作用。 (3)权变性原则 权变性原则要求企业集团的资金投放与管理不能一成不变,而必须及时根据企业外部环境和对手的变化等做出相应调整。当集团各子(分)公司的管理尚弱、应变能力和竞争能力有限时,或者集团总部为了对有关重要产品的制造、营销和技术转让等取得最有效率的控制、指挥和协调,以便集团总部达到其全球经营战略目标时,对货币资金的投放和管理宜采取集中控制。 三、如何加强企业资金管理 资金管理是对企业的资金流、资金结算、资金调度和资金运作等进行的系统化管理,是企业从筹集资金到产品销售、现金回流全过程的组织、控制、协调的全过程。加强企业资金管理应注意: 1、加强资金协同管理 资金是企业发展运行的“血液”,所以企业要保持良好的协同发展,就必须充分发挥资金运用的协同效应。资金协同的管理主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战术资金与战略资金之间要有合理的比例关系;二是各部门业务经营资金有统-、合理的规划;三是对不同职能之间的资金投入要保持合理的比例关系,对不同产品之间的资金投放要保持合理的比例关系;四是企业内部各部门之间的资金要进行相互调剂、相互融通。 2、加强资金效益的管理 加强资金效益的管理是指企业应尽可能将资金投放到提高企业盈利能力的项目上,使更多的资金参与周转。当然,效益性与企业资金的流动性存在一定的矛盾,往往获利大的项目占用时间长,变现能力慢,风险较大。为了满足流动性的要求(如偿债,支付各种款项,对付意外事件等),企业只有将部分货币资金投放于获利性较小但流动性强、风险低的项目上,才能应付短期偿付的需要。 3、加强资金时机的管理 加强资金时机的管理就是要求企业的资金投放与管理不能一成不变,而必须及时根据企业外部环境和对手的变化等做出相应调整。当企业为了对有关重要产品的制造、营销和技术转让等取得最有效率的控制、指挥和协调,以便使企业整体达到其经营战略目标时,对货币资金的投放和管理宜采取集中控制。 四、现阶段我国企业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和企业间的资产重组力度进一步加大,企业规模迅速扩张,集团公司大量涌现,随之而来的是企业内部财务资金管理制度建设的相对滞后,财务资金管理中的问题愈加突出,财务风险日益显露。其表现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信息失真,难以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现代企业管理最根本的是信息的管理,企业必须及时掌握真实准确的信息来控制物流、资金流。然而,目前我国相当多企业的信息严重不透明、不对称。出于各自的利益,企业管理部门间不愿及时提供相关信息,人为制造信息孤岛,企业的高层决策者难以获取准确的财务信息,搞不清楚下面的情况,更为严重的是,企业各层面都在截留信息,甚至提供虚假信息,使得汇总起来的信息普遍失真,会计核算不准,报表不真实,有时合并的会计报表还掩盖了子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 2、监控不力,缺乏事前、事中的严格监督? 目前国有企业中,所有者对企业、母公司对于公司、公司管理层对各资金运动环节普遍存在着监控不力甚至内部无控制现象,擅自挪用转移资金甚至侵吞国有资产等问题突出。相当多的企业在重大投资等问题上还没有形成有效的决策约束机制,个人说了算,资金的流向与控制脱节。财务监督乏力、滞后,资金跑冒滴漏依然严重。 3、管理方式和手段落后 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生产经营活动日益复杂,市场遍布各地,产品千差万别,需求多样化,经营跨国化,由此形成的规模化大生产和高度集中的管理模式,需要大量准确的基础数据和相关信息作支撑,而要把这样复杂的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及时准确地集成起来,传统的管理手段是无法做到的。 五、加强企业资金管理应采取的主要措施 1.动态管理和静态管理相结合 企业的经营活动是一个动态过程,动态是绝对的,静态是相对的,因此 财务管理既有动态的一面,也有静态的一面,企业的发展有初创期、发展期、成熟期、衰退期等不同的阶段,这也就要求企业根据市场环境及企业本身情况的变化进行相应的决策调整,财会管理不能仅限于记账、算账等静态管理,也不能停留在一种期间的决策中,而应适应各个阶段的管理需求;通过市场信息、预测分析、参与决策,通过动态管理来实现财务控制,促进经营持续发展。 2.投资风险和投资回报相结合 投资决策需要权衡风险和回报。一个投资项目要有好的回报,涉及多方面的因素:首先要投资方向适当;其次要投资时机适当;再次要适合环境变化。现代企业对投资决策非常慎重。集团公司要求企业在决策时要识别风险,判断风险,决策后进行风险管理,规避风险,从而获得最大的投资效益。 3.成立财务公司对下属单位资金进行控制 融通资金、提供金融服务是财务公司最为本质的功能。通过财务公司,不仅有利于聚合起各成员企业分散、闲置的以及重复占用的资金,以最大限度地实现集团内资金的横向融通与头寸调剂,而且可以进一步发挥资金聚合的优势,保障集团整体战略发展结构以及投资战略目标的贯彻与实现;不仅可以将市场经济的原则引入企业集团的融资管理过程,更重要的是可以借助财务公司的社会融资功能。通过买方信贷、卖方信贷、分期付款和融资租赁等多种形式间接融通资金大大拓展了企业集团整体的融资渠道与融资能力。 不仅如此,在还款计划方面,财务公司的作用显得尤为重要。财务公司必须充分发挥资金的调剂与融通的功能,依据战略发展结构以及投资、融资政策的要求,做好现金流量的协调控制工作,在满足企业集团各方面投资需要的同时,协助总部及其它成员做好还款计划的安排,保障企业集团财务结构的安全与运转效率的不断提高。 资金管理论文:对企业应用收支两条线资金管理模式的探讨 “收支两条线”是政府为了加强财政管理和整顿财政秩序对财政资金采取的一种管理模式。当前,企业特别是大型集团企业也纷纷采用“收支两条线”资金管理模式。本文将结合笔者在企业中推行收支两条线的体会对收支两条线在企业中的应用问题进行探见 一、企业“收支两条线”的特点 由于企业与政府的价值取向不同,“收支两条线”在这两个领域实施的目的有很大的差异。企业作为追求价值最大化的营利组织,实施“收支两条线”主要出于两个目的:(l)对企业范围内的现金进行集中管理,减少现金持有成本,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2)以实施收支两条线为切入点;构建企业添财务管理体系动内部控制系统,通过高效的价值化管理来提高企业效益。而政府实施“收支两条线”的着眼点不仅在于保证财政资金安全、及时、足额的回笼,更重要的在于能有效消除滋生腐败的温床,为加强廉政建设服务。 由于企业与政府实施“收支两条线”的目的不同,企业“收支两条线”与政府财政“政支两条线”相比,存在以下特点: 1.企业实施收支两条线,要在考虑投入产出比、实现利润的前提下统筹协调各单位的收入与支出。而行政事业单位的收入和支出并没有必然的联系。 2.企业“收支两条线”管理具有较强的“发散性”;在收入环节除了对已到帐的现金进行管理,还要对企业的应收帐款进行管理;在支出环节则要与企业的支出体系相关,要“量力而行”,合理控制企业的费用支出;收支又 都要与企业的资产经营和资本运营相结合。对于行政事业单位而言,其收支相对比较固定和简单,两条线管理的“发散性”较弱。 3.由于企业“收支两条线”“发散性”较强,加之现金流量管理在企业财务管理中处于核心地位,企业有可能以“收支两条线”资金管理模式为平台和切入点构建企业的财务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系统。而行政事业单位,只要“收支两条线”相关工作实施到位,就可以有效地达到严肃财经纪律和规范财政秩序的目的。 二、“收去两条线”资金管理模式的构建 收支两条线资金管理模式比较适合于有多个独立的现卖收支部门或分支机构的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企业构建“收支两条线”资金管理模式的基本原则主要有:(1)明确划分收入资金和支出资金的流动,严禁现金坐支;(2)确保收入的资金能够及时、安全、足额地回笼,并能实行有效的集中管理,减少现金持有成本,加速资金周转;(3)围绕企业利润目标的实现。根据预算合理安排支出,并保持企业持续经营所必需的最佳现金余额。(4)建立“收支两条线”资金管理内部控制体系。在上述原则指导下,企业“收支两条线”资金管理模式的构建可从规范资金的流向、流量和流程三个方面入手: 1.资金的流向方面:企业“收支两条线”要求各部门或分支机构在内部银行或当地银行设立两个帐户(收入户和支出户),并规定所有收入的现金都必须进入收入户(外地分支机构的收入户资金还必须及时、足额地回笼到总部),收入户资金由企业资金管理部门(内部银行或财务结算中心)统一管理,而所有的货币性支出都必须从支出户里支付,支出户里的资金只能根据一定的程序由收入户划拨而来,严禁现金坐支。 2.资金的流量方面:在收入环节上要确保所有收入的资金都进入收入户,不允许有私设的帐外小金库。另外,还要加快资金的结算速度,尽量压缩资金在结算环节的沉淀量;在调度环节上通过动态的现金流量预算和资金收支计划实现对资金的精确调度;在支出环节上、根据“以收定支”和“最低限额资金占用”的原则从收入户按照支出预算安排将资金定期划拨到支出产,支出户平均资金占用额应压缩到最低限度。有效的资金流量管理将有助于确保收入资金及时、足额地回笼,各项费用支出受到合理的控制和内部资金的有效调剂。 3.资金的流程方面:资金流程是指与资金流动有关的程序和规定。它是收支两条线内部控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1)关于帐户管理、货币资金安全性等规定;(2)收入资金管理与控制;(3)支出资金管理与控制;(4)资金内部结算与信贷管理与控制;(5)收支两条线的组织保障等。 需要说明的是,收支两条线是一种企业的内部资金管理模式,它与企业的性质、发展战略、管理文化和组织架构都有很大的关系。因此,企业在构建收支两条线管理模式时,一定要注意与自己的实际相结合,以管理有效性为 导向。比如、把资金从收入户向支出户划拨就有三种方式可以选择:一是总公司统一划拨,便于集中控制;二是经营单位就地划拨,便于灵活控制;三是经营单位的上一级单位划拨、便于平衡控制。选择哪一种划拨方式必须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而定。 三、落实“收支两条线”资金管理模式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企业在落实收支两条线资金管理模式过程中,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1.加强银行帐户的管理、在实行收支两条线过程中,应对现金收支部门或分支机构银行帐户的开设、使用和清理实行严格的集中管理。单位应就收入户和支出户的使用同银行签定协议,利用银行资源来维持收支两条线管理。设有内部银行或财务结算中心的单位。下属单位可不在银行开户而在内部银行或财务结算中心开户。 2.强调结算纪律。严禁现金坐支。在收支两条线资金管理模式中,不仅收入的现金不得直接用于开支,银行收入户的资金也不能直接用于开支,所有支出的资金来源只能是支出户。为了杜绝现金坐支。企业还应采取措施进一步强调结算纪律,如当回收入的现金应及时缴存收入户,超过规定限额的现金必须通过银行支付,以及不难白条抵库等。 3.以现金流转为核心来进行财务管理这一观点正在被理论界和实务界越来越多的人士所认同。只有控制现金流量才能确保收入项目资金的及时回笼及各项费用支出的受控,才能加速资金的周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在预算管理中,各项预算项目应以现金流为控制源头。因此,企业应有意识地围绕现金流转这一核心,借助于收支两条线这一平台,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来构建适合于自身的财务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系统。 4.在实施收支两条线资金管理模式的过程中,企业应注意加强有关的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收支两条线资金管理流程,并通过一定的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保证其落实到位。 此外,企业集团在应用收支两条线资金管理模式时,还应以财务结算中心的运行机制为依托,以求更好地提高资金管理效益,并对集团所属各部门及各分支机构进行有效监控。 资金管理论文:强化保险资金管理 提高保险经济效益 摘 要:该文主要论述了保险企业如何筹集资金,如何加强货币、资金管理,如何加强应收保费的管理等筹资管理方面的重要问题。 财务管理作为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总体目标是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即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这已是市场经济下每一个企业的永恒主题,也是保险企业不容回避的话题。复杂而多变的市场经济要求保险企业财务管理能够预测市场需求和企业环境的变化,因此搞好财务管理,对于改善保险企业经营管理,为企业领导提供准确而可靠的决策依据和提高经济效益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一、积极筹集资金,满足保险经营资金的需求 保险企业要维持正常经营运作就必须通过财务手段来筹集资金,以满足经营中的赔偿、给付和支付经营费用的需要。最近几年,国家对利率的连续调整,给保险企业经营带来诸多不利影响,表现在保额下降,赔付率上升,费率提高,部分公司出现经营亏损。同时,国家政策对保险资金的投资限制,使保险、资金运用率较低。因此,保险企业如何在诸多不利环境下取得更多的资金来维持经营需要,又该如何加强筹资管理,这是一个十分严峻的问题。保险企业的筹资渠道主要有两个途径;一是权益资本,主要表现在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总准备金,未分配利益等方面;二是债务资本,包括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加强筹资管理,具体应做好以下工作:一是积极扩大保险业务,大力发展长效险业务,稳妥吸收保险储金,增加保费收入,充实保险经营资金;二是严格按照现行财务制度规定,提足责任准备金,责任准备金的提存是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也是为了稳定公司的业务经营,但在客观上责任准备金形成了保险经营的可运用资金,而且是保险企业最大的一项资金来源,合理运用这部分资金是整个企业业务成效的关键;三是合理安排资金结构,保持适当的偿债能力。保险企业的负债多少要与自有资本和偿债能力相适应。既要防止负债过多,导致财务风险加大,又要有效利用负债经营,提高自有资本的收益水平。 二、加强货币管理,安全有效地使用资金 加强货币资金管理的目的在于保证企业正常经营所需资金的同时,节约使用资金,并从暂时闲置的资金中获取最多的利益收入。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并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同时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向企业投资”,鉴于上述规定,加强货币资金管理尤为重要。 保险企业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首先要加强现金管理,要求严格执行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之规定,严格遵守库存现金限额制度,严格现金开支范围,实行钱账分管,并配备专职出纳人员,负责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收付及管理工作,非出纳人员不得经管现金;出纳与会计人员必须明确分工,建立健全现金账目和收付手续,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确保现金安全;严格审批手续,杜绝私自挪用公款等不法行为,严禁白条抵库,公款私存,对违纪者予以严肃处理。其次要努力提高现金的使用效率,有计划的合理安排现金,力求做到收支平稳;做到既保证企业日常所需现金,降低风险,又不使企业产生过多的闲置现金,以增加企业效益,对银行存款的管理,要求在现行政策允许的投资条件下,尽可能多的选择购买国债、金融债券等回报率高的投资项目,提高资金的使用效果。 三、加强应收保费的管理,加速资金周转 应收保费是企业财产险,人身意外伤害险在承保后应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费。由于应收保费是公司资金被其投保人占用,而公司还要承担保险责任,所以对公司的经营极为不利。保险企业必须严格控制应收保费的发生。具体可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在签发财险保单时,对那些保险金额较大,且保户一次性交费有困难的,可采用在保期内分期交费的办法,但须签订分期或延期交款协议,尽量避免形成呆账。 第二,积极组织清欠力量,制订清欠方案,及时清收应收保费,对那些确实无力支付的企业,可协商以产品或物资抵债,必要时运用法律手段清欠。 第三,建立清欠奖惩制度,对清欠人员定任务、定时间、定清欠额,按已收保费一定比例提取奖金给清欠人员,实行谁收账,谁得奖,以提高清欠成效。 第四,切实提高展业质量,明确责任,谁展业,谁签单,谁收费,并且将回收保费与工资奖金挂钩,以增强员工的责任心,促进员工的积极性。 资金管理论文:对做好林业重点工程建设资金管理的几点思考 摘要:随着我省林业重点工程的开展和进一步的实施,在资金管理中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如何管好用好资金成为林业重点工程顺利实施的关键。本文就资金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及产生问题的根本原因进行分析,进而提出了解决问题加强管理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林业重点工程 资金管理 财务管理 通过实施国家林业重点工程,我省的林业资金投入呈现大幅增长。2001年起,国家安排我省林业重点工程投资40679万元,其中长江和淮河防护林工程11300万元,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6000万元,林木种苗工程4193万元,退耕还林工程种苗补助11400万元,其他工程投资7786万元。如何管好用好林业重点工程资金,确保林业资金的安全运行是当前林业财务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是林业事业发展顺利实施的根本保障。本文就进一步强化林业重点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充分发挥好资金的使用效益谈谈一下几点看法: 1 当前在林业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中,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项目资金不能及时、足额到位。许多项目资金要等到投资计划下达一、两年后才能陆续到位,有的甚至两、三年都不能到位,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项目工程的实施和进度。 二是项目资金使用不规范。没有完全按照项目规定的用途使用资金,挤占、挪用、串用资金的现象比较严重,甚至出现了弄虚作假,虚列工程支出,套取工程资金,私设“小金库”的现象。 三是资金管理不到位,会计核算基础工作薄弱,会计核算不规范。专项资金未能专户储存或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票据审核把关不严,票据金额超过票据限额。 2 资金管理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 一是财政管理体制存在缺陷。由于林业生产周期长,风险不确定,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难以定量估量,经济效益不突出,部分地方政府出于政绩考虑,将有限的财政资金投向短期见效产业以寻求较快较好收益,使得林业项目工程配套资金落实不力,究其根本原因是对地方政府加大林业投入缺乏一种硬性约束机制。 二是项目单位存在重事前跑项目要钱,事后轻效益、轻管理的现象。部分项目单位不按程序立项、申报、审批、建设,实施过程中缺乏有效的管理和监督检查,或在实施中擅自调整、更改项目建设计划和投资,影响了资金的使用效能,造成项目资金投资效益低下。 三是林业重点工程资金在监管中存在多头监管、效率低下。由于各个监管部门职能不同,因而往往从本部门的职责角度出发,制定一些规章制度,造成了监管部门之间相互协调困难,权责界定不清。 四是资金管理使用方面存在较大的随意性。部分地方财政由于财力有限,对林业部门的正常资金拨款普遍不足,导致林业单位均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专项资金用于弥补人员和公用经费的现象,影响了项目资金的专款专用。 3 加强林业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完善林业财政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有效的林业法制体制。根据《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林业重点工程资金违规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地方性的林业重点资金管理的实施细则、实施办法,如《安徽省林业国债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安徽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项目指南》《安徽省违反退耕还林政策规定惩处办法》、《安徽省林业重点工程资金违规责任追究规定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2)进一步规范林业工程建设资金管理。首先项目单位应当明确项目资金的运作、使用程序,建立健全重点工程项目管理责任制。林业建设投资应当按申请、立项、科研、审批、计划、设计、施工、验收、报账的程序进行运作和管理,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作为工程项目的主要责任人,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和资金的安全使用负全责,从项目选择立项到检查验收的各环节,层层把关,把资金管理渗透到项目建设的全过程。其次必须做到计划、资金一经下达,只能按法律、法规、制度和办法规定的用途管理和使用林业工程建设资金;做到按规定及时足额将资金拨付到建设单位,不滞留、挤占和挪用林业工程建设资金;做到按规定的标准开支,不随意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最后项目单位应建立资金使用违规违纪问题的责任追究制度,对违规的项目施工单位,给予责令限期整改、停止项目审批、停拨年度资金、暂停项目建设等处理。 (3)加强会计核算工作,坚持“三专两单”制度,即专项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单独建帐、单独核算。财务部门要按照项目预算管理的要求,推行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和专项资金支出报账制,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根据实际发生的各项业务进行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切实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完整、及时,严禁虚列支出、弄虚作假、编制假账,从源头上保证林业工程建设资金专款专用,堵塞专项资金管理漏洞。 (4)加大重点工程资金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林业重点工程项目的监督检查是保障项目得以顺利实施的重要手段。首先上级主管部门从资金下拨之日起应组织审计、财务部门加强日常的审计、监督,开展定期的全面稽查和不定期的重点抽查,实行资金跟踪管理。其次财务部门应和各业务处室加强配合,采取以查促改,以查代培,查培结合的方式,将重点项目的资金使用检查和工作质量检查结合起来,确保资金使用和工程质量相适应,并通过严格的监督检查、稽查,对检查出的问题按有关规章制度认真进行整改,对整改落实情况及时进行督察。最后要自觉接受社会对林业重点工程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做到部门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新闻监督相结合,确保林业重点工程 建设资金的安全运行。 (5)加强林业财务人员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通过重点培训《预算法》、《审计法》、《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分处罚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林业重点工程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的相关办法,不断提高财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增强对本单位、本部门的财务管理意识,使财务人员在及时了解工程建设的政策、规定和相关制度办法的同时,明晰工程之间、工程与一般业务之间的资金往来关系,充分发挥财务部门在资金使用中的管理作用,总结林业重点工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针对存在问题提出管理的措施和办法,规范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单位领导当好参谋,避免由于会计信息失真出现违纪违规行为或造成资金浪费现象。 (6)建立健全林业专项资金信息反馈制度。全面掌握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加快信息反馈,对林业项目资金下达情况、到位情况,工程进展情况和投资完成情况及时收集、整理、上报,做好林业工程建设资金的投资效益分析。 (7)采取措施,积极落实配套资金。落实好配套资金是确保林业重点工程项目顺利进行的前提,项目实施单位应该积极主动加强与当地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联系,请当地财政部门给与大力支持,确保地方配套资金足额到位。由于各地财政情况不同,对于财政情况比较困难的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利用当地劳动力资源,以劳折资,在完善管理制度和健全手续的前提下,可以作为地方配套资金的组成部分,保证工程项目顺利建成。
物流企业运营管理篇 1 一、物流企业运营资质管理的现状分析 1.运营资质管理占经营活动的重要地位 运营资质是企业依法合规开展各类业务经营的先决条件,是证明企业胜任某项服务角色的能力背书。部分运营资质甚至会对业务活动构成限制,“有”即是通道,“无”便为鸿沟。《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即持有合法、有效的资质许可证照、备案、认证等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的必备项,在物流企业经营活动中扮演重要角色。一般情况下,为了确保运营资质在其审批申请、延续持有、注销退出等全生命周期的各阶段中得以完整、有效的维护与管理,多数物流企业对于运营资质管理设立有相应制度规范与条件保障,其管理内容主要包括运营资质的注册申请、网上备案、年度检审、延期换证、信息变更、注销作废等一系列活动。作为推动物流企业稳步、有序开展服务的基础与保障,资质管理正成为支撑起企业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方面,其高质量发展与否正越来越受到运营管理主体的关注与重视。 2.运营资质管理对象种类及其主要特征 狭义视角下,物流运营资质是指为参与某项服务活动而取得的业务资质。一般以本企业营业执照所列经营范围为限,通过行政主管机构或部门前置或后置审批获取从业许可。目前,物流业务资质按服务板块主要分为水运类(代表资质: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登记证、国内水路运输许可证)、陆运类(代表资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货代类(代表资质:无船承运业务备案、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船代类(代表资质:国际船舶代理企业备案)、仓储类(代表资质:海关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报关类(代表资质: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快递类(代表资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等。这部分运营资质呈现的特征主要有:一是必要性,依法、依规取得某项资质是物流企业经营相应业务的先决条件,尤其是那部分纳入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审批项目。二是针对性,以登记、备案、注册、年检、年报、认证、审定等多种形式对特定物流服务项实施行政许可审核,批复资质具有较强的对口性,与获准从事的经营事项相关联,并由相关行政机构担当审批、主管部门(如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邮政局等)。三是相关性,企业运营资质应与其营业执照所列经营范围相映射,通常不允许超越经营范围的资质类型。例如:国际船舶代理企业的备案前提是其营业执照经营项目包括“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广义视角下,除了那些为满足物流企业正常开展经营活动而持有的各类业务资质以外,还包括为赋能企业服务形象获得的各类认证、评级等,例如海关企业信用认证(一般企业、高级企业)、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评估、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评定等。不同于前者通常被视为消除限制、进入门槛的“规定动作”,后者更多地起到为企业彰显实力、树立品牌“锦上添花”的作用。有别于狭义业务资质呈现的必要性、针对性、相关性等特征,广义的运营资质不受政策法规等硬性约束,故这部分资质的颁发及认定机构不限于各级行政主管机关或部门,而会由行业协会、商会、第三方专业评估认证机构等多方参与。此外,广义的运营资质用途更为宽泛,更多情况下,不只作为满足企业开展某项物流服务的敲门砖,还成为竞争市场(如物流项目招投标)中体现服务综合实力的加分项,因而正越来越受到物流企业的青睐。 二、物流企业运营资质管理的主要问题 1.存在资质配置失衡现象 运营资质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如同家庭资产配置,物流企业同样需要通过资质管理这一“理财”手段来提前谋划、储备积累,从而实现多样化配置,避免资质“用时方恨少”的困境。在某些物流业务领域,如果没有取得相关资质就不得开展对应的经营活动,从而失去宝贵的客户及市场机遇。此类“资质短缺”的物流企业缺少资质管理的前瞻性规划与战略性布局,需要通过借用资质,或有些分公司、分支机构使用母公司资质来救场,但这样容易导致资质持有方与实际使用方的错位,不利于服务质量、责任的管理与把控。另一类不合理配置体现在盲目扩充数量而造成的“资质过剩”,即存在资质闲置、利用率低的情况,暴露出运营资质配置与实际业务需求及战略发展规划不相契合的矛盾。从企业自身的小处着眼,资质束之高阁导致企业资源浪费,申请、维护期间投入的人财物沦为沉默成本。从特定行业的大局来看,容易产生“不作为”的僵尸企业扰乱有序市场环境,即持有某项资质但不从事该类业务,不实际进入市场或参与竞争,从而造成行业冷暖的表面浮华,扭曲、误导供需关系的真相与发展轨迹。 2.存在重申请轻管理现象 运营资质管理是企业软实力的体现。尽管越来越多的物流企业正逐步意识到资质对自身发展的重要性,但多数企业仍将资质管理的重心放在申请阶段,存在证书到手就了事的误区,或是为了保住资质而围绕证照做工作,而忽视了持有后系统、长效的统筹规划,影响了运营资质对持有企业应当发挥的使用价值。特别当运营资质持有主体与资质实际使用者不一致时,前紧后松、虎头蛇尾的管理问题更为突出,例如: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运营资质的申请与取得需由母公司为主体办理。母公司完成申请后所持有的资质给下属经营单位使用,但不同的分公司个体能力参差不齐,给作为资质申请、持有方的母公司管理带来难度和盲区,甚至因为“两层皮”而导致资质管理的疏失、缺位,为后续年审持续达标埋下隐患。 3.存在忽视外部因素现象 多数物流企业的运营资质管理侧重于内部制度、流程的梳理、搭建与实施,一定程度上存在闭门造车的问题。事实上,运营资质管理是与包括政策法规、营商环境在内的诸多外部影响因素高度相关的,不应被割裂开来,简单地被视为企业内部管理工作。如:申请注册人员对于相关标准、条例不够了解,就会造成资质申报的低通过率,甚至发生申报失败。又如:未能及时洞悉外部政策变动,将容易造成申报延期或漏报这样的差错率,也可能不利于日常维护、管理的工作效率(例如:2019年3月起无船承运业务许可证改为网上备案;2019年12月起海关总署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有效期改为长期有效而无须二年一次办理证书延期)。 三、物流企业运营资质管理的对策建议 1.建立合规化的运营资质管理流程 物流企业对运营资质的选择与申请应采取审慎态度,不是一窝蜂申请得越多越好,目标运营资质应满足与企业经营范围和战略发展方向的趋同性。资质申请作为资质管理生命周期某一时段的一部分环节,随着不同类型、不同级别的多个运营资质逐步增多,后续物流企业能否有效地规划利用、维护管理更为重要,是实现管理闭环、验证效能价值、提高资质可用性的关键所在。因而物流企业应联系政策规范与自身实际,建立起运营资质申请与审批制度,筑起资质管理的第一道防线,尤其是在企业组织机构较为复杂的情况下,更应通过有效实现运营资质审批制来规范管理、体现合规化运行,同时也便于企业以动态、全局眼光对系统内运营资质进行合理配置、规划统筹。 2.确保运营资质与业绩正相关发展 申请、获得相关运营资质是依法合规开展服务的必要条件,同时,持续良好的业务状态也是维系、巩固运营资质的长效化保障。没有经营业绩稳定、有力支撑下的资质难以长久,锦上添花的初衷不免沦为昙花一现。因此,资质证照不能当作荣誉证书摆着看,而应去发挥能效、拿来用,取得资质的动因是为满足业务场景或战略规划的需要,企业持有的各类运营资质应最大限度与已有或预期业绩表现相得益彰,即高质量的资质助力开拓优质业务发展,相应地,出色的业绩表现推动更优等的资质提升空间,从而构建起两者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这也对运营资质管理提出更高的新要求,从资质的利用到善用,努力将企业这笔“无形资产”盘活,特别要密切关注申请持有资质后效能的发挥情况,对不同种类、不同用途、不同等级的运营资质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剔除、关闭无效能、低价值的重叠、闲置资质,做到提前布局、合理规划、集中资源、持续跟进,与业务部门加强沟通与联动,一道发挥并扩大运营资质的潜在功能价值。 3.提升运营资质的持续自律化管理 不论是国家倡导的“放管服”改革,还是各级地方的优化营商环境,都透露出政策层面对资质管理的改革和创新(如政务一网通办、海关单一窗口、多证合一等),各级主管单位或部门为进一步提升行政效率、简化办事程序,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正尝试创新监管方式,通过提高事中事后监管水平,促进行业自律和社会管理,引导企业提升自我管理水平。这样的大趋势也意味着降低企业运营资质准入门槛的同时,也需企业提高自主意识、积极参与,从原来的监管对象到现在的主人翁,自觉担当好自我管理角色,加大包括制度规范、专业人才、技术系统在内的多重保障投入,建立起持续、有效的运营资质自律化管理体系。例如:海关AEO高级认证企业采用认证后三年内信用企业自行内审、持续达标,属地海关进行抽检的方式。因此,作为影响运营资质管理质量的内、外部因素,不论是物流企业自身的主观能动性,还是外部政策环境、主管机构的方向性指引,都需要双管齐下、共同作用,不断合力谋求和提升符合新时期物流企业发展的运营资质管理模式,确保高质量地向好发展。 作者:徐彦华 物流企业运营管理篇2 一、物流企业运营资金的基本内容 (一)资金管理的定义 资金管理是我国对现在的企业资金来源以及资金使用进行计划、控制、监督和考核等工作的总称。资金管理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我国企业中的资金管理分为固定资金管理、流动资金管理和专项资金管理三个方面。而物流企业的运营资金又称为运营资本,是指流动资产减去流动负债之后的差额,本文主要对这方面的内容进行研究。运营资金管理是指企业在运营资金政策指导下实施对运营资金的管理,所以运营资金管理又称为短期财务管理。 (二)物流企业资金管理的具体内容 资金管理的内容主要分为四个方面:投资决策与计划、建立资金使用和分管的责任制、检查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和资金的使用效果,做好这四方面的工作就能做好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在对企业进行资金管理的时候,大多是以组织资金用以保证生产经营活动不间断的进行,从而不断的提高资金的利用率,达到节约资金的目的。在企业进行资金管理的时候合理的提出使用资金的建设和措施,以便于促进生产及时和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在企业实行资金管理的过程中,具体要求我们对筹集资金管理,对企业的其他自由资金管理,对投资和资产进行管理,对企业的债务进行管理,强化债券管理,加强对企业的利润和风险的管理。通过对这些方面加强管理来达到管理企业资金的目的。 (三)物流企业资金管理的特点 物流企业作为一个新兴的资金周转密集型行业,它的资金管理方式与其他企业相比有一些差异,这些差异是我们研究的重点。物流企业每天的资金流动都很大,这也导致物流企业的资金管理有着和其他企业不同的特点。首先,物流企业对资金运转的要求较高,所以在资金管理中要加强筹集资金的范围和力度。其次,物流企业的资金运作比较频繁,所以物流企业的日常资金周转率的要求也要提高。同时要更加严格的对资金流动的相关流程和信息进行管理。最后,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对物流企业的资金管理方式有着很重要的影响作用。物流企业的一切资金管理都是用来实现企业的财务目标的。因此要加强对企业的财务管理以实现企业低成本和利润最大化的目标。在此期间还要尽量降低客户方面的成本,保障客户利益的最大化。将企业财务目标作为企业资金管理的价值导向,充分激发企业自身的潜力,激发企业员工的自信心和积极性,保障物流企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二、物流企业资金管理过程中的问题 物流企业是中国的一项古老的行业,但是自从中国加入了世贸组织之后,物流市场与国际接轨,对中国物流企业的管理增加了许多新的内容。尤其是网购的兴起和普及,更使物流企业的发展达到巅峰。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兴起,物流企业的资金管理不可避免的出现了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严重阻碍了物流企业的发展和进步。 (一)融资比较困难 融资,就是企业筹集资金的行为。任何企业的发展都离不开通过融资的方式筹集资金。企业拥有良好的稳定的融资途径对企业的发展有着极大的好处。但是当前我国国内的物流企业除了几个比较大的公司之外,其他大部分物流企业都规模较小且数量巨大。这些数量大,规模小的物流企业占国内物流市场的绝大部分。这些企业分散在全国各地。这种情况下导致物流企业的融资的数额总体较大,融资出现困难。此外,银行对企业的贷款需要对企业的信用进行严格的审核,且审核批示以及贷款发放的时间较长,这些都对企业获得资金支持造成了阻碍。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发展较晚,还处于起步阶段,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直接融资渠道较为单一,再加上物流企业呈现出数量大,规模小,分布于全国各地的特点,对企业的直接融资也造成了极大的阻碍。总体上使物流企业的融资比较困难,企业没有充足的资金支持,不利于企业的资金管理,对企业的发展也极为不利。 (二)资金周转率较低 资金周转率低是我国企业存在的一个普遍现象,物流企业也不能免俗。物流企业作为一个资金周转密集型企业,资金周转直接影响到物流企业的发展。但是当前物流企业的资金率较低,严重的影响了物流企业的日常工作。资金无法有效地流运转起来,降低了物流资金的使用效率。物流企业的资金周转率较低,严格算起来还是由于物流企业的资金管理模式落后引起的。在企业的日常工作中,将资金再体外循环,或者进行盲目的投资,对资金的管理没有计划性,这些都导致企业资金周转率低。此外,物流企业在进行财务管理过程中,物流企业的管理层过分的依赖于财务人员提供的会计资料,而忽视了对企业资金使用的时机情况,使企业的资金使用数据不精确,导致物流企业的资金周转率过低。 (三)对资金监管力度不够 对资金加强监督力度,是每一个企业财务工作的重点。因为企业自负盈亏的时候需要对资金监管加大力度,从而保障企业可以盈利。当前物流企业对资金监管方面出现的问题主要包括:第一,不重视事前监控,我国企业的财务监控大多是事后监控,无法及时发现财务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对其进行监管,阻碍了企业的进步和发展。第二,随着市场经济越来越激烈,导致物流企业纷纷向大型化和国际化靠近,随之而来的是人力,物力和机构的增多,增加了企业管理的压力。企业高层对各个基层的财务工作监管力度不够,影响企业的资金管理。第三,企业的一些监督管理机构不能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影响企业财务信息的准确度,给企业的资金管理方面的工作造成了极大的阻碍。 三、改善物流企业资金管理问题的措施 (一)积极拓宽融资渠道 要想企业可以得到发展,必须有充足的资金支持。因此要拓宽融资渠道。物流企业的融资困难,会直接阻碍企业的经济发展。所以我们要针对这一状况想方设法的增加融资渠道,给物流企业创造一个良好的融资环境,促进物流企业的高效发展,增强物流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在银行贷款方式之外,要加强直接融资,积极地使用证券、债券等方式筹措资金,为企业的经济发展提供充分的后勤保障。 (二)提高物流企业的资金使用效率 物流企业作为一个资金周转密集型企业,想要发展经济,就必须要加强企业的资金使用效率,加快资金周转率。将资金花在必要的地方,减少资金的浪费和闲置的情况。在资金管理中采取现金的资金管理模式和方法。企业的管理层要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了解企业的具体预算和实际情况,充分了解企业各个部门的资金使用情况,避免出现违规操作行为,提高企业的资金使用效率。 (三)强化监督管理制度 针对物流企业资金监管力度不强的问题,我们要相应的加强监督管理力度,以保障企业稳步发展。具体要求我们在日常资金管理过程中设立科学的合理的财务机构,以便于明确各自的职能。细致的划分各单位的职能和责任,提高工作效率。此外,还要完善企业内部的控制机制。按照科学的预算方式进行预算,为财务工作提供精确的考核依据,保障企业资金管理工作顺利实行。(四)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要加强物流企业的资金管理水平,还应该相应的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物流企业作为一个服务行业,应该着重的培养企业财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定时的提供培训和学习的机会,并使用优越的条件吸引一大批优秀的人才加入我们的团队,从根本上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提高企业的财务风险控制能力,保障企业经济持续发展。 四、结束语 物流企业作为服务性企业,作为资金周转密集型企业,它的资金管理对企业的经济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企业的运作和发展都需要大量的资金。因此,物流企业对资金的管理水平要求极高。虽然当前物流企业的资金管理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但是只要我们努力寻找漏洞并加以改进,就能提高物流企业的资金管理水平,保障物流企业长期稳定的发展。 作者:闫璐 单位: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物流企业运营管理篇3 对企业内部员工开展思想道德和政治观念的正确引导,帮助其树立起身心健康、科学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与价值观,充分调动员工的主观能动性,积极投入到生活和工作中,促进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不断提升,对企业与员工的共同发展起到有效的促进作用。思政工作在物流企业的运用管理和建设发展过程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不仅能够促使企业内部员工的凝聚力得以增强,同时还可以对内部员工的职业素养进行有效培养,从而对物流企业实现经济效益的不断提高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对此,本文从新时期物流企业在运营管理中融入思政工作的意义入手,对企业当前开展思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对物流企业开展运营管理与思政工作融合发展的实践策略作出重点探析。要想做好企业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就必须要得到广大员工的普遍认可,吸引员工积极参与其中。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企业体制改革的持续推进,经济环境、社会环境以及人们的日常生活环境都发生了极大的转变,企业员工、甚至党员干部在思想意识上都有了更多层次的想法与追求,物流企业仍采用传统的工作模式来开展基层党建的思政工作,势必会遇到一定的阻力和问题。对此,企业只有将运营管理和思政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才能促使基层党组织在工作中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对企业发展以及基层员工的思想进行方向把控,及时发现企业运行过程中的各种思想矛盾、利益冲突,并采取相应措施将各类风险有效化解。 1.新时期背景下物流企业开展思政工作的意义 近年来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社会的持续进步,让人们的生活方式和节奏都发生了巨大转变,在新形势和新背景下,企业更要注重和紧抓思政工作,同时这也是新时期对企业发展的必然趋势要求,因此企业加强思政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价值。新时期社会的主要矛盾即是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需求和生活条件相互间的矛盾,这也是企业开展思政工作所遇到的主要问题。首先,通过提高企业思政工作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可以促使企业注入更多的活力,对企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促进作用。其次,企业加强思政工作的开展,能够促进企业长远目标的早日实现,是企业进行自我提升的有力保障。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与企业思政工作有着密切的关联性,企业加强内部思政工作,有利于企业在运行发展过程中,国家思政工作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除此以外,新时期背景下企业积极推进思政工作,能够促使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有效提升,从而让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能够保持持续健康的发展。同时,企业思政工作的有效开展,还有利于提升企业内部的凝聚力,增强员工的归属感,这对于企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现实意义。 2.新时期物流企业开展思政工作所面临的问题 2.1企业对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视度不足。企业在新时期背景下开展思想政治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在企业的经营管理和运行发展过程中都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尽管如此,从物流企业的整体情况来看,新时期背景下的思政工作在开展过程中尚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例如,企业管理者对于思想政治工作缺乏全面的理解和认知,对思政管理工作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还具有较大的进步空间。首先企业管理者以及内部员工,对思政工作在认知上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此致使企业思政工作在开展过程中出现各种问题,其有效性未能在企业发展中得到充分发挥。其次,一些企业管理者认为思想政治工作是无形的,看不见摸不着,没有当回事儿;另外一些企业管理者过于看重经济效益,将绝大多数的时间和精力都放在了生产运营方面,对思政工作没有投入充足的人力和财物支持,思政工作没有得到拓展,致使工作开展起来困难重重。 2.2企业开展思政工作的方法过于单一。思政工作的开展相对来说乏善可陈,新时期背景下企业思政工作的开展若仍然采用以往单一的方法,势必很难取得明显效果。对此,物流企业应摒弃以往的工作方法,紧跟时代发展的步伐,对工作方法进行优化调整,从而确保思想政治工作得到顺利推进。但是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首先,大部分企业开展思政工作的方法都过于单一,停留在表面工作上,缺乏与员工进行有效沟通的方法和手段,致使思政工作的开展困难重重,难以达到预期的理想效果。其次,大部分企业并未做到因人而异的开展思政工作,对不同员工之间存在的个体差异有所忽略,致使企业内部的思政工作无法顺利开展。工作方法乏味且老套,未能做到顺应时代发展,与时俱进,致使企业内部的思政工作流于形式。 3.物流企业实现运营管理与思政工作融合开展的建议 3.1提高企业管理者对思政工作的重视程度。要想保证思想政治工作得以有效开展,首先便需要提高党政干部对思政工作的重视,只有转变思想和认知,才能提高其引导性,起到良好的带头作用,更好地发挥出榜样力量,从而逐渐提升党政干部在企业内部的整体地位和影响力。对此,我们需要做到以下几点:第一,在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时要充分结合当前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对热点及难点问题提出具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并密切关注员工的情绪变化,从而有效调节矛盾,提升日常工作效率;第二,在关注到员工工作的同时也要注意员工的生活,切实解决员工在工作及生活中所面临的主要问题,更好的保障员工基本权益,全心全意为员工服务,满足员工实际需求,这样的思想政治工作不仅讲道理,还能办实事,能够真正起到推动企业发展的作用。 3.2坚持“以人为本”原则,提高员工的思想政治觉悟。开展思政工作,主要对象就是企业内部员工,而“人”又是复杂且多变的,强制性的语言及行为往往适得其反,怎样通过有效的话语和制度使员工自觉接受并执行,才是政工干部的主要思考方向。有学者认为,开展思想政治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将目光重点放在“人”上,通过对人进行分析和研究来提高其思政政治觉悟,效果显著。对此,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政工干部要多站在员工的角度想问题,以群众为基础,努力办好员工迫切需要解决的事情,保障好员工应有的权益;其次,要正确认识基层员工对企业的重要性,认识到员工才是企业真正的主人,是保障企业长远发展的动力;实施民主管理,定期将企业发展状况进行公示,例如各项费用支出、投资回报等,这样不但能够提高员工的主人翁意识,激发工作热情,还能提高工作效率,推动企业更好更快发展。 3.3加强对企业管理人员的思想政治建设。对于企业来说,管理人员是发展的中坚力量,作为企业前进方向的决策者,需要具备较高的职业素养和政治思想觉悟,才能给基层员工做好榜样及领头作用,因此企业要想发展好,管理人员的自身素质提升尤为重要。对此,党政干部在进行思想政治工作的时候,要重点加强对企业管理人员的思想政治建设,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要加强企业管理人员的理论学习,通过定期培训等方式,强化他们对政治、经济和管理方面的理解与认识,并配合实践考察与学习,逐渐成长为适应社会和企业发展需要的综合型人才。只有管理人员自身具备高素质与高能力,才能带给员工安全感,赢得员工信赖,将企业凝集力升华,更好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企业发展;其次,要强化企业管理人员的模范带头作用,在自己的管理岗位要做到廉洁自律,甘于奉献、善于学习,有浓烈的企业主人翁意识,凡事身先士卒,切实为员工考虑,对员工关心并及时解决工作或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并在日常工作中严格要求自己,避免浪费,这样可以促进员工向领导看齐,使企业内部形成积极向上的氛围,只有个人发展,才能真正推动企业发展;最后,要在精神鼓励的前提上加入物质奖励,转变以往传统的说教式教育,让员工能够切实感受到激励,从而改变对思想政治工作不好的看法,正确认识思想政治工作并积极参与,从而更好的激发员工工作热情。 3.4制定创新激励机制。企业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目的之一,就是要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深入挖掘员工的自身潜能,在日常工作中最大限度为企业的创造效益。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大部分物流企业所采用的员工激励机制都较为单一,同时还不具有长效性,从而导致激励机制所能发挥作用的时间相对较短,因此,这就需要物流企业要进行激励机制的创新完善,从而进一步提高企业在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驱动力。例如,物流企业可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科学有效的激励机制,对工作表现突出的员工,给以相应的奖励,并且不会由于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而改变激励机制,从而让激励机制可以长效发挥应有的作用,有效提升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热情。 3.5不断创新优化思政工作的开展模式。要想更好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企业长远发展,创新工作模式尤为关键。要利用新时代的设施和手段,扩宽思想政治工作渠道和载体,真正发挥出思想政治工作的优势,并结合企业生产经营方法,切实提高企业的凝聚力与核心竞争力。对此,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出发:首先,在心理建设方面,可以与当地的医院或高校建立密切联系,由心理专业人士到企业内部进行心理干预和疏导,深入员工的生活和工作,针对常见的心理问题,像是焦虑、抑郁等进行疏导,帮助员工逐渐提高心理素质;其次,要合理利用现代化平台,例如网站、手机APP等,建立内部信息网,确保上下信息传递畅通,还可建立匿名网络信箱,第一时间了解员工的思想动向,并定期召开会议答疑解惑;最后,还可以定期组建专项小组,有针对性解决员工所面临的难点问题,并在项目结束后做出总结,寻找思想政治工作开展的特点及规律,以不断提升政工干部思想政治的工作效率。 引用出处 [1]余晨.物流企业运营管理与思政工作的融合路径研究[J].中国物流与采购,2020(16):61. [2]周兴建,蔡丽华.思政教育与专业教学多维度协同模式研究———以物流管理专业为例[J].纺织服装教育,2020,35(2):119-121. [3]沈凯,石荣丽,王景峰.新时代专业教学和思政育人融合的实践探索——以物流学为例[J].物流技术,2021,40(5):141-144. 作者:李秀丽 单位:贵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浅谈煤矿机电设备故障诊断技术:煤矿机电设备故障诊断与维修技术 摘 要:文章介绍了矿井机电设备故障诊断意义及诊断方法,通过对设备故障的早期预报及时的采取处理对策,以保证生产顺利进行,对矿井机电设备的故障诊断具有指导意义。 关键词:煤矿机电;监测;维修;问题 1 煤矿机电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矿井供电 当前,矿井开采的深度逐年增加,有些矿井的垂深甚至达到1000m,平均垂深也在400~600m之间。矿井工作主要采用多水平提升、接力式排水的方式,这也就引起了矿井供电负荷的增多,同时供电线路较长、供电网络也相对复杂。对于矿井开采来说,安全生产是至关重要的,随着瓦斯等级的增加,加强安全监测系统的可靠性已迫在眉睫。为此,必须进行科学合理的管理,加快技术改造的步伐,增加安全技术投入力度,否则就会埋下安全隐患,甚至造成重大事故,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带来巨大损失。 1.2 排水系统 排水系统存在设计不合理、设施陈旧等现象,因此系统的排水效率不高。由于资金投入不足、技术较为落后,泵房的安全保护监测装置可靠性能不佳,管网效率也不高。此外,排水泵房在每一水平都有设置,致使需要更多的工人来进行设备的维修工作,导致更多的资金投入,吨煤成本也随之上升。 1.3 矿井通风系统 矿井通风网络长、负压增大,总回风断面减小,所以导致通风设施运行不合理。 1.4 提升系统 目前所采用的提升系统,其提升环节过多,提升绞车原设置的保护存在不够齐全和部件老化的现象,还有一部分保护的灵敏度不足。对于钢丝绳,需要定期进行试验,并且每日都需要进行常规检查,然而在实际生产中却忽视了这一工作,有些钢丝绳已经超期却仍然使用,给矿井安全带来隐患。 1.5 电瓶车和带式输送机 井下电瓶车安全性不够,存在严重的多拉车和超载现象,不适用制动装置进行刹车操作,保险丝用8号线导致过载保护作用无法实现,声音和光信号以及闸瓦和撒沙装置不全。胶带不具有阻燃作用,各项保护如防滑保护、过载保护、烟雾报警、欠电压保护没有较强的可靠性,所需的保护设置也不够齐全。 2 故障诊断及维修种类 2.1 事后维修 故障发生后所采取的处理对策,属于被动性的。由于多在无准备的条件下进行,结果难以完善和彻底。 2.2 计划性定期维修 这种维修方式属于强制性的维修。维修周期的确定通常是根据以往的经验,检修时所采用的手段并不复杂,然而其灵活性却不足,无论设备是否需要维修,根据计划就必须实施维修,因此,导致设备运行完全正常也进行维修,而对于具有偶然性和随机性的故障,却不能及时发现和预防。 2.3 计划性状态检修 计划性状态检修是一种较为先进的检测技术,随着科学技术以及计算机的广泛应用,设备检测技术也逐渐完善和发展起来。通过在线检测和诊断装置,获得设备状态的数据,进而根据这些数据科学合理地制订出修理计划和具体措施。对于设备可能发生的故障进行预测,从而在发生故障之前及时维修,消除设备的安全隐患,不仅能够使设备的使用寿命得以延长,还可以确保生产的安全顺利进行。 3 故障诊断技术 3.1 故障诊断依据 在运行过程中,机械设备会发生各种物理和化学变化,而这些变化则以温度、压力、流量、电流、电压、功率、转速及效率等形式表现出来,并且可以对系统的运行状态进行或直接或间接的反映。机械设备的相关信息都是有一定规律可循的,对这些规律加以利用,就可以有效判断出设备的工作情况,并很快识别故障发生的部位和原因。因此,机械诊断技术应运而生,通过机械诊断技术,能够解决计划性定期维修失修和过度维修的问题,不仅可以使机械零部件在良好的状态下运行,还可以及时发现故障、及时维修,使设备运行的可靠性和安全性都得到提升。 3.2 信息采集 3.2.1 对于设备的运行情况直接进行观察,这种方法要求检测人员具有一定的经验,因其简单易行、方便快捷而得到普遍的应用。进行故障判断时,可以根据声音、振动、温度等信息来进行分析和判断。 通过观察,如果l现机械有磨损变形、松动、泄漏、动作异常等现象,就可以判断出设备的零部件损坏。此外,还可以借助磁粉、硬度计等仪器和手段来进行设备外观的检查。 3.2.2 如果检测的对象是整个设备,则通常需要对其性能进行测定。所采用的方法一般为比较法。即对设备的输入和输出、以及输出变量之间进行对比和比较。对于机械设备来说,其输入和输出并非随意的,而是有一定的规律可循的。只要发现并掌握其中的规律,就可以很快地判定故障所在部位和原因。输入不变而获得的输出较低,又或者输出不变的情况下需要的输入增加,这些都说明设备效益的降低。电流、电压、功率、压力、流量、温度和速度等是体现矿井设备整机性能指标的主要参数。此外,也可以更加直观地用矿井设备的出煤量或运煤量来加以衡量。 3.3 故障诊断方法 3.3.1 很多机电设备发生故障时,都会通过温度的升高来进行预警,因此对设备温度进行监测是一种有效的故障诊断方法。通过将监测和采集到的温度数据制成图表并进行分析,可以对设备的故障进行预警。具体方法是,将温度的数据点连成直线,计算出直线的斜率,由此可以得出机械零件温度发展变化的趋势。进而推算出未来某时刻机件可能的温度值,并与正常工作允许的最高温度进行对比,从而在故障发生前发出警报。 3.3.2 振动监测可分为简单诊断仪和精密诊断系统。对于预防性的维修,振动监测非常有效,因此获得了广泛的应用。简易诊断仪的特点是简单易用、便捷,因此通常采用便携式。由测振传感器接收振动信号,并通过测量放大器进行信号的放大,进而在检波器上显示其振动峰值或有效值,由此可知机械振动的具体情况。对于设备的定期及在线检测,可以通过精密诊断系统来实现。利用系统的磁带记录器的记录功能将振动信号记录下来,并利用中央处理机或计算机对信号进行分析,也可以利用示波器使振动信号直接进入控制器和显示装置。通过对振动信号的分析,更够准确而科学地判断出设备故障的部位和原因,从而针对原因制订合理的维修措施。 3.3.3 铁谱监测:铁谱技术应用于煤矿机电设备的监测虽然时间不长,但已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铁谱监测的仪器,如旋转式铁谱仪、颗料定量仪等,在煤炭系统已研制成功,并成功地投入了使用。铁谱分析的原理:使带有磨屑的润滑油流过一个高强度、高梯度的磁场,利用磁场力把铁磁性磨屑从润滑油中分离出来,且依磨屑的颗粒大小次序沉淀在基片上,则成谱片,以供观测和分析,可以用铁谱显微镜进行观测和用光密度测量仪对磨屑的分布状况进行定量测定,也可以用电子显微镜进行观察。 4 结束语 在煤矿机电设备的使用中,通过运用先进的检测技术,对设备的故障进行诊断,能够实时监测设备的运行状态,判断设备是否正常工作。对于故障的发展趋势进行预测和报警。通过故障诊断,可以快速识别故障发生的部位及原因,对其危险程度进行评价,进而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快速而有效地排除故障,提高设备运行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浅谈煤矿机电设备故障诊断技术:煤矿机电设备故障诊断及维修技术分析 [摘 要]本文首先简要分析了煤矿机电设备的常见故障,其次分析了煤矿机电设备故障的检查方法,最后重点分析了煤矿机电设备故障的维修方式方法 [关键词]煤矿机电;故障诊断;维修技术 煤矿设备既是保证煤炭开采,实现经济效益的基础,又是矿工生命的保护者。煤炭生产系统存在大量的开采、掘进、运输、提升、通风、排水、供配电、控制、钻探等设备。设备维修是确保设备正常运行的主要手段,是煤炭企业一项重要的管理工作,是生产费用支出的主要部分。煤矿井下设备工作环境复杂,工作对象主要为坚硬的煤炭和岩石。且生产场地动态移动,加上开采过程中伴随着大量的粉尘产生,设备的磨损、老化、劣化、锈蚀,局部损坏等故障多。加强机电设备管理,减少设备故障,保证设备安全、经济、可靠运行,是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基础工作,是企业产品质量的保证,是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重要途经。因此做好煤矿企业机电设备的故障分析及维护管理是煤矿企业重要的基础工作之一。 1、煤矿机电设备的常见故障 通常来说,各种各样的煤矿机电设备故障不断出现,而故障原因非常复杂,新的故障加大了维修难度,而大部分煤矿机电设备故障率都随时间的变化而发生变化,根据其发生的阶段不同进行分类如下: 早期阶段:机电设备刚开始投入生产初期,会有一段时间的磨合期,在磨合期里往往发生故障的几率比较高,磨合期的长短和故障率与产品的性能、产品的结构设计以及产品制造的质量有关。早期的故障大多与机电设备的设计缺陷、制造缺陷或产品使用环境及操作人员技术水平有关。 中期阶段:磨合期以后进入稳定期,即所谓的中期。这一阶段的仪器性能已经趋于稳定,设备故障率很低,使用起来比较稳定,也是设备的最佳工作期,设备寿命的长短也决定于此阶段的工作期限。在此阶段,故障的发生是偶然的、随机的,主要的故障原因是设计、使用不当及维修不力。 晚期阶段:设备使用后期,故障发生几率逐渐增大,因为设备的所有部件在经过长时间使用后,都会出现磨损、疲劳、老化、腐蚀等现象,在这阶段经常出现的故障类型有:①设备性能参数突然下降,②振动的异常,③声响异常,④磨损残留物的剧烈增加,⑤排气成分的变化,⑥过热现象,⑦裂纹的形成与扩展,⑧电压和电流的剧烈变化等。 2、煤矿机电设备维修技术分析 (1)维修方式策略分析 设备的维修方式是指对维修时机的控制,具体方式主要在以下几种:事后维修又称故障维修,是当设备发生故障或损坏、造成停机之后才进行的维修;定期维修又称计划维修,指设备只要使用到预定的维修时间,不管其技术状态如何,都要进行规定的检查和维修工作;视情维修又称按需预防维修或状态监测维修,它不是根据故障特征而是由设备在线监测和诊断装置预报的实际情况来确定维修时机和内容机会维修,它是与视情维修或定期维修同时进行的一种有效的维修活动,实施这种维修可获得较好的有效度。在故障发生频繁、人力、备件费用或停工损失很大时,改进设计是最好的办法。从理论上讲,通常确定维修方式的基本原则是:对经济效益、安全生产影响比较大的设备,若能够运用状态监测手段探测故障征兆,应采用状态维修,否则应用计划预防性维修 对处于连续生产线上且没有后备机械的设备应采用计划性预防维修;对经济效益和安全生产影响不大或有备用机的设备,应采用事后维修;对故障征兆无法有效监侧,以随机故障为主要故障形式的设备,应采用事后维修。 (2)维修类型策略分析 维修类型的确定便于人们根据具体的故障情况选择相应的维修方式,从而实现对机电设备的维修控制和故障率的最低化。基于对机电设备故障类型的分析,机电设备的维修类型可分为偶发型维修和寿命型维修两种。 偶发型故障维修一般是不能预测的,通常采用事后修理方式,对特别重要、连续不间断运转、不允许突发故障停机的设备,可采用在线连续状态监测,配以备用设备和保护系统,以预防因操作失误、检查疏忽等造成的故障。 寿命型维修一般是可预防的,主要根据维修和故障停机的损失及安全性的要求选择维修方式。 3.煤矿机电设备故障的诊断方法 3.1 参数值的检测与控制 通过参数对设备进行检测是一种快速的检测方法,主要通过对运行中设备关键部位的各项数据进行实时的检测,通过实测数据与历史数据的对比,判断出设备运行的正常与否。举例说明,有依靠温度参数的变化做出诊断的案例,很多设备在运行出现故障时,都会伴随着温度的上升,利用这个规律就可以通过检测温度是否异常来判断设备是否在正常运行。 3.2 网络技术的运用 庞大的网络技术能够对矿山中发生的机电设备故障进行统一的分析诊断,利用庞大的数据量进行反复的验算与模拟,从而从故障的隐蔽性及渐变性背后找出引发故障产生原因同某种模糊征兆之间的关联性,并以因果对照的方式形成一定的对应矩阵,为专家分析提供科学的数字依据。 3.3 建立故障诊断数据分析库 故障诊断系统的建立是以记录以往故障情况为前提的,并在清楚知晓设备各部位运行参数的基础上,将故障数据同正常数据进行比较和分析,最终得出故障预判的体系。这是一个逐步完善精进的优化过程,需要通过不断的数据添加,使得系统的计算更为严密和准确。 4.机电设备的维护及排障方法 4.1 提高维修专业水平 人为因素也是机电设备出现故障的一个重要原因,操作者操作过程中没有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最终引发出一系列的故障问题,所以为了避免这种问题的出现,要对操作人人员进行相应的技术教育和培训,保证设备的操作人员全面了解相关知识,可以通过考试等形式确定操作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经典案例分析,对于一些有代表性的故障问题,组织所有操作人员进行分析学习,最终实现提升操作人员综合素质的目的。 4.2 严格管理设备检测维修 煤矿企业的管理层要在生产过程中树立安全管理的意识,将机电设备的管理作为企业生产管理的重点,加强设备管理及操作人员的管理。可以在相关人员中推行责任制,将每个环节落实到实处,确保工作人员的行为符合相关规定;可以建立完善的激励机制,直接将员工的业绩和设备维护及检修联系起来,并在这个过程中设置奖金以及福利等,将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调动起来;对生产过程中违背相关操作守则的员工进行处罚,对表现优异的员工给予物质奖励等。在这种榜样力量的引导下,可以带动整个员工队伍的工作热情。 4.3 重视培养职工的安全技术能力 如果实地作业人员能够经过技术培训,对机电设备的构造、原理及性能有所了解,就能够在使用中发挥检查和排除故障的作用,避免使用设备时造成超负荷运转,以达到增长设备使用寿命和利用效率的目的。 4.4 广泛利用液压系统 在采矿作业中,利用液压系统进行物资的运输,就可以很大程度上避免运输过程中油体渗漏、液体自燃等事故的发生,从安全性能上看得到了保证,并且还减少了物资的占地面积。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液压绞车也时常发生设备故障,这就需要对绞车状态进行监测,实现液压绞车参数状态的检测,从而对故障的判别和维修做出指导。 4.5 引进现代化新设备 在对技术人员及监测系统进行升级改造时,还要关注设备的利用率及环境污染等问题。为缓解上述问题,尽量选择技术先进的设备,将低噪音、低能耗、低污染作为选择机电设备的重要考核标准。这样的举措在有效提高设备的性能的同时,还可以达到降低生产成本的效果,进而增加企业利润。 5 结语 设备的故障诊断,就是利用科学的监恻技术,对设备所处的状态进行监测,预测设备运行的可靠性,确定其整体或局部是正常或异常。它能对设备故障的发展作出早期预报,对出现故障的原因、部位、危险程度等进行识别和评价,预报故障的发展趋势,迅速地查找故障源,提出对策建议,并针对具体情况迅速地排除故障,避免或减少事故的发生 浅谈煤矿机电设备故障诊断技术:煤矿机电设备故障诊断技术研究 摘 要:本文从采煤机与提升机的故障诊断,阐述了煤矿机电设备故障诊断技术,并分析了振动检测、温度检测和铁谱检测等煤矿机电设备故障的诊断方法,从丰富故障检测的手段和注重设备运行的监督管理两方面,探讨了提高煤矿机电设备故障诊断技术的措施,以期为保障煤矿机电设备的安全平稳运行提供参考价值。 关键词:煤矿机电设备 故障诊断技术;诊断方法 0 引言 随着越来越多的机械设备应用到煤矿生产中,其故障问题也愈发突出,而煤矿机电设备故障诊断技术可以利用信号分析、传感器与计算机等现代科技手段,准确检测与诊断煤矿机电设备可能存在的故障问题,确定机电设备故障发生的部位,从而为机电设备维修提供可靠保障。因此,分析煤矿机电设备故障诊断技术,对保证煤矿正常生产,推动煤矿发展建设有着积极的意义。 1 煤矿机电设备故障诊断技术 1.1 采煤机的故障诊断 采煤机是煤矿生产中使用的重要机电设备,直接影响着煤矿的生产效率。如果采煤机出现故障,有可能会导致煤矿停产,所以采煤机的故障诊断非常重要。从煤矿生产和机电设备维修经验分析,采煤机的故障多发生在液压系统方面,因此选择性能可靠、运行良好的液压系统至关重要。采煤机的液压系统分为低压和高压两部分,在采煤机的荷载量增加时,低压部分保持恒定状态,若荷载量持续增加,高压部分存在不升反降的情况,此说明液压系统发生了故障,如漏损故障等,此时需要停机进行故障处理。同时,如果降低系统高压后会出现低压上升的情况,则说明液压系统发生了高压低窜故障,工作人员需要检查机电设备的通阀和安全阀等是否出现窜液问题。在进行液压系统的故障诊断时,工作人员需要做到主动检查和维护,从而保障采煤机的正常运行,延长机电设备的使用年限。 1.2 提升机的故障诊断 提升机是煤矿提升系统中的重要机电设备,主要有控制系统、润滑系统和制动系统等组成,在材料下放、设备运输和人员提升等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提升机的故障诊断主要利用传感器对其控制系统进行全面检测,然后对控制系统的频谱进行分析,从而判断控制系统是否发生故障。同时,为了保证故障诊断的有效性,工作人员可以选用传感器信息融合技术,提取和分析传感器中的有效信息,为故障诊断提供依据。 2 煤矿机电设备故障的诊断方法 2.1 振动检测方法 该方法时检测煤矿机电设备故障的常用方法。检测设备为简易诊断仪和精密诊断系统。简易诊断仪主要是利用测量放大器对测振传感器接受的振动信号进行放大,然后再用检波器显示出振动峰值和有效值,从而完成机电设备故障检测,判断设备是否有运行故障。精密诊断系统是将检测数据记录到磁带或者检波器中,然后用检波器将其显示出来,其振动信号比简易诊断仪更准确,并且在经过计算机或者中央处理器的处理后,可以准确判断机电设备是否有故障。 2.2 温度检测方法 煤矿生产的环境较为特殊,容易使机电设备在运行过程中出现故障,所以机电设备维护管理的要求更高。从煤矿生产的经验分析,机电设备在出现故障前会发生温度明显上升的情况,利用这一特点,可以将设备温度检测数据变化绘制出来,然后将每个温度点以曲线连接,从而直观观察出设备故障出现故障前后的温度变化情况,推测其温度最高点,在机电设备发生故障前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机电设备的正常运行。 2.3 铁谱检测方法 该方法在机电设备故障监测中的应用时间较短,但是应用效果却非常显著。铁谱检测的仪器主要为旋转式铁谱仪和颗粒定量仪等。铁谱检测方法的原理是带有铁磁屑的润滑油在经过高强度和高温度的磁场过程中,高磁场的功能可以将铁磁屑和润滑油相互分离,然后分析沉淀于基片上颗粒大小的情况,判断机电设备是否发生故障。铁谱检测的内容主要为磨损颗粒的密度和大小等,通过分析检测结果,从而准确判断机电设备的磨损程度。同时,监测人员可以通过分析磨屑的大小和外形等检测信息,判断机电设备发生故障的原因和故障的类型。此外,在对磨屑成分进行分析的过程中,检测人员可以按照相应的指标,确定发生故障构件的位置,从而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机电设备的维修工作,保证煤矿生产不受到影响,降低因机电设备故障带来的经济损失。 3 提高煤矿机电设备故障诊断技术的措施 3.1 丰富故障检测的手段 煤矿机电设备的检修人员不但需要掌握专业的故障检修知识和多种故障检测手段,以及熟练的操作技能,而且需要积累丰富的故障检修经验,在工作中做到灵活应用。在故障检测过程中,检修人员可以依据机电设备故障的表现形式,短时间内即可准确判断出故障发生的类型和原因,从而保障故障维修的可靠性。例如机电设备出现叶片卡涩问题,其原因主要为风机的调节系统出现故障或者轮毂内部的调节结构出现损坏等。维修方法为在及时清扫叶轮,调节叶片的角度,防止叶片因长时间同一角度运行而出现结垢现象。 3.2 注重设备运行的监督管理 在机电设备的监督和管理中,煤矿企业需要采取绩效考核制度,将机电设备故障诊断工作中的每一项指标量化,并与绩效相挂钩,提高机电设备检修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机电设备的管理措施需要和煤矿生产相互结合,加强对设备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强化其责任意识和管理意识,从根本上降低因人为因素导致机电设备发生故障的几率。 4 结束语 总之,煤矿机电设备故障检测关系到机电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煤矿的安全生产,在延长机电设备使用寿命和推动煤矿经济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只有检修人员掌握和正确使用机电设备故障诊断的技术和方法,贯彻落实各项管理措施,才能真正降低机电设备故障发生率,保障机电设备的安全运行。
数据分析论文:关于我国电子商务企业的数据分析方法的探讨 为了验证所提炼的因子影响程度及重要程度、检验问卷结构效度和后续回归分析的需要,本文首先对调查数据进行了因子分析,剔除不符合要求的题目,最终得到问卷;然后,使用spss软件对问卷调查数据进行信度、效度、描述性统计、方差和相关分析;最后,建立回归方程模型对假设进行检验。 1因子分析模型及其统计检验 因子分析是一种通过显在变量测评潜在变量,通过具体指标测评抽象因子的统计分析方法。因子分析的目的即在找出量表潜在的结构,减少题目的数目,使之成为一组数量较少而彼此相关较大的变量。在本文中以主成分因素抽取法抽取共同因素,根据kaiesr(1960)的观点选取特征值大于1.0以上的共同因素,再以最大变异法进行共同因素正交旋转处理,保留共同度大于0.6以及因素负荷量大于0.5以上的题目。因素负荷量为硕士论文因素结构中原始变量与抽取出共同因素相关,负荷量越高表示该题目在该共同因素的重要性越大。共同度和特征值是因子分析的两个重要指标。共同度是每个变量在每个共同因子的负荷量的平方和,也就是个别变量可以被共同因子解释的变异量百分比,是个别变量与共同因子间多元相关的平方。特征值是每个变量在某一共同因子的因子负荷量的平方总和。 因子分析的数学模型及其统计检验描述如下: 彼此之间是独立的,则模型(4.1)称为正交因子模型;相反,如果公共因子彼此之间有一定相关性,则称为斜交因子模型。由于斜交因子模型比较复杂,在本文中只考虑正交因子模型,而且假定各公共因子的均值为0,方差为1。 模型中的矩阵a称为因子载荷矩阵,a称为因子“载荷”,是第i个变量在第j个因子上的负荷。因子载荷阵的求解方法有很多,本文用常用的主成分分析法,求解载荷阵得到仅包含m个因子的因子载荷阵。主要问题就在于如何通过spss统计软件对数据的分析来估计因子载荷矩阵a,负荷量大的指标给予保留,否则剔除。保留下来的指标所构成的体系就是本文最终研究得到的指标体系。关于因子载荷的检验有:模型的标准化,这主要是为了得到抽象的因子含义,即对因子各维度进行命名;变量共同度检验,变量的共同度越高,说明该因子分析模型的解释能力越高;因子的方差贡献检验,用因子的累计方差贡献率来确定公共因子提取的个数,也就是寻找一个使得累计方差贡献率达到较大百分比的自然数,即最终提取方差贡献大于1的因子作为公共因子。 由于本文的论题是电子商务环境下服务业企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构建,本文主要运用平衡计分卡把评价指标体系分为四个方面,18个二级指标作为18个因子,按照因子分析法来选取有效指标,各项指标在选取时,需要遵循两个原则,一是该指标在以前的研究中出现的概率,二是指标与所要研究的问题的潜在相关性。本文在四个方面的指标的选取上,另外考虑了①全面性,要求所选的指标能反映企业的经营、客户、企业学习与成长、财务方面的状况;②有效性,要求选择那些能够对预测企业的整体状况有指示作用的重要指标;如,若各项指标的双尾t检验的显著性概率小于0.05,则能有效的反映企业的四个方面的状况,反之,则是无效指标,应剔除。③同趋势性,即当各项指标增大时,表示企业的整体状况改善,反之当各项指标减少时,表示企业的整体状况恶化;④可操作性,采用易得到的数据。 2信度、效度、描述性统计、方差和相关分析方法 信度分析是采用一定的方法来衡量回收问卷中各变量的内部一致性,它主要考查的是问卷测量的可靠性,检验每一个因素中各个题目测量相同或相似的特性。本文采用克隆巴赫(cronbach a)一致性系数检验量表的信度和各分量表的信度。效度分析是采用一定的方法对问卷的理论构思效度进行验证。首先,必须对题目的结构、测量的总体安排以及题目见的关系做出说明,然后运用一定的方法从数据中得出基本构思,以此来对测量构思的效度进行分析。用于评价结构效度的主要指标有累积贡献率、共同度和因子负荷。累积贡献率反映公因素对量表或问卷的累积有效程度,共同度反映由公因素解释原变量的有效程度,因子负荷反映原变量与某个公因素的相关度。描述性统计分析是对各维度中的测量题目的均值、标准差、方差等描述性统计量硕士论文进行统计,了解各维度中题目设置的水平。方差分析又称变异数分析或f检验,其目的是推断两组或多组资料的总体均数是否相同,检验两个或多个样本均数的差异是否具有统计学意义。 方差分析对客观事物数量进行依存关系的分析,主要刻画两类变量间线性相关的密切程度,其两个变量全是随机变量,且处于平等地位。两变量之间的相关关系可以通过绘制散点图或计算相关系数来反映。 3回归模型及其统计检验 现实世界中,一个事物的运动变化,总是与其他事物相关联。其中,有的还存在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有的是线性的,有的是非线性的。当预测对象与其影响因素的关系是线性的,且只有一个影响因素时,就可以用一元线性回归方法建立其一元线性回归预测模型,来表述和分析其因果关系;当有两个或多个影响因素同时作用于一个预测对象时,则用多元线性回归法建立多元线性回归预测模型。 本文就是以多对一的关系,因此,用多元线性回归模型进行统计检验。对于多元线性回归模型及其统计检验描述如下: 当预测对象y同时受到多个解释变量x1,x2,...,xm影响,且各个xj(j=1,2,...,m)与y都近似地表现为线性相关时,则可建立多元线性回归模型来进行预测和分析,模型为: 3)回归方程整体显著性检验 回归模型的显著性检验包括两个方面,即回归方程的显著性检验和回归系数的显著 性检验。 (1)回归方程的显著性检验 回归方程的显著性检验用于检验被解释变量与所有解释变量之间的线性关系是否显著。回归模型总体函数的线性关系是否显著,其实质就是判断回归平方和与残差平方和之比值的大小问题,可以通过方差分析的思想,构造f统计量来进行检验,f检验是用来检验多元线性回归模型的总体效果。 (2)回归系数显著性检验 回归方程总体显著并不意味着每个解释变量对被解释变量的影响都是重要的,还需要对每个回归系数的显著性进行检验。回归系数显著性检验通过构造t统计量来进行, 4)残差正态性检验 残差e是随机扰动项ε的体现。对残差进行分析的目的是检验随机扰动项是否服从经典假设。残差分析的内容包括残差正态性检验、序列相关检验、异方差检验等。本文应用残差的累计概率散点图进行残差正态性检验。 5)异方差检验 异方差常常表现为残差随某个解释变量取值的变化而变化,因此,检验随机扰动项是否存在异方差可以通过绘制被解释变量与解释变量的散点图来简单的判断。如果散点图呈带状分布,则不存在异方差;如果随着解释变量的增大,被解释变量波动逐渐增大或减少,则很可能存在异方差的现象。实践中,常常使用加权最小二乘法消除异方差。 7)多重共线性检验 所谓多重共线性是指各个解释变量之间存在线性关系或接近线性关系的现象。多重共线性常常会导致回归系数方差增大,从而使得t检验难以通过。用spss检验多重共线性共有四种方法:容忍度、方差膨胀因子、条件指数和方差比例。本文选用条件指数和比例方差这两种方法来检验共线性。 (2)方差比例 通过对解释变量协差阵进行矩阵分解,协差阵的每个特征根可以解释各个解释变量方差的一部分。若对于几个不同的解释变量,某个特征根能够解释的方差比例都很高(一般认为都超过50%),则可以认为这几个解释变量之间存在较强的共线性。 需要注意的是,多元线性回归模型的构建中,可能会遇到多重共线性的问题。如果变量完全相关,则不存在,最小二乘法失效。应用最小二乘法估计回归系数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自变量之间为不完全的线性相关。如果这种相关程度较低,其影响可以忽略;担任若高度相关时,则回归系数无效或无意义,因而所建模型无效或无意义。这时应该选择其他新的自变量以替代相关的变量或采用其他方法来建立模型。在本文中就是采用其他新的自变量,从模型中剔除不显著的变量,在这里剔除的是意义相对次要的变量。 数据分析论文:作为市场化的人口流动——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分析 「内容提要文章利用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等有关资料,分析了改革以来中国大规模人口迁移的空间分布特征、决定因素,及其与市场化改革之间的关系。城乡二元分割的户籍制度使得中国大规模人口迁移在经济转型过程中具有区别一般迁移理论的独特之处。伴随经济增长的市场化改革程度和市场发育的不平衡性,是决定人口迁移基本方向的一个重要因素。加快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和劳动力市场建设,特别是清除阻碍劳动力市场发育的各种制度性障碍,将起到引导和规范人口迁移、促进持续经济增长的双重作用。 「关键词人口迁移/户籍制度/市场化改革 改革以来中国发生的大规模人口迁移,是制度变迁和经济转型共同作用的结果。中国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是围绕推行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而形成的。在资本稀缺的经济中,推行资本密集型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不可能依靠市场来引导资源配置,因而必须通过计划分配的机制把各种资源按照产业发展的优先序进行配置。由此,以资本和劳动力为代表的资源或生产要素,既无必要,也不允许根据市场价格信号自由流动,因此,随着20世纪50年代这种发展战略格局的确定,一系列相关制度安排把资本和劳动力的配置,按照地域、产业、所有制等分类人为地“画地为牢”,计划之外的生产要素流动成为不合法的现象。其中把城乡人口和劳动力分隔开的户籍制度,以及与其配套的城市劳动就业制度、城市偏向的社会保障制度、基本消费品供应的票证制度、排他性的城市福利体制等,阻碍了劳动力这种生产要素在部门间、地域上和所有制之间的流动。在这种制度下,不存在劳动力市场,农村居民没有政府的许可不可能向城市流动,劳动和人事部门通过计划来控制劳动力跨部门流动。 1978年底开始的农村家庭承包制改革,使农户成为其边际劳动努力的剩余索取者,从而解决了制度下因平均分配原则而长期解决不了的激励问题(meng,2000)。与此同时,政府开始对价格进行改革,诱导农民提高农业生产率。在农业剩余劳动力被释放出来后,非农产业活动更高的报酬吸引劳动力转移(cook,1999),从而推动农村生产要素市场的发育,原来主要集中在农业的劳动力开始向农村非农产业、小城镇甚至大中城市流动。 由于各种阻碍劳动力流动的障碍尚未拆除,以及政府鼓励农村劳动力就地转移的政策引导,20世纪80年代前期的劳动力转移以从农业向农村非农产业转移为主,主要是在乡镇企业中就业,即所谓的“离土不离乡”。但随着乡镇企业遇到来自国有企业、“三资”企业和私人企业越来越强劲的竞争,必须提高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因而乡镇企业资本增加的速度逐渐加快,吸纳劳动力的速度相应减缓。农村劳动力面临着越来越强烈的跨地区转移的压力。与此同时,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私营企业和股份公司等其他非国有部门在东部地区发展较快,扩大了对劳动力需求,并成为消除制约劳动力流动体制障碍的一支重要力量。 随着农村劳动力就地转移渠道日益狭窄,1983年政府开始允许农民从事农产品的长途贩运和自销,第一次给予农民异地经营以合法性。1984年进一步放松对劳动力流动的控制,甚至鼓励劳动力到临近小城镇打工。1988年中央政府则开了先例,允许农民自带口粮进入城市务工经商。到20世纪90年代,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采取一系列措施,适当放宽对迁移的政策限制,也就意味着对户籍制度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改革。例如,许多各种规模的城市很早就实行了所谓的“蓝印户口”制度,把绝对的户籍控制变为选择性地接受。此外,1998年公安部对若干种人群开了进入城市的绿灯,如子女可以随父母任何一方进行户籍登记,长期两地分居的夫妻可以调动到一起并得以户籍转换,老人可以随子女而获得城市户口,等等。虽然执行时在一些大城市遇到阻力,但至少在中央政府的层次上为户籍制度的进一步改革提供了合法性依据。城市福利制度的改革也为农村劳动力向城市流动创造了制度环境。80年代后期开始逐步进行的城市经济改革,如非国有经济的发展,粮食定量供给制度的改革,以及住房分配制度、医疗制度及就业制度的改革,降低了农民向城市流动并居住下来和寻找工作的成本。 与其他方面的政策改革相比,户籍制度改革在很长时间里没有实质性的突破,成为劳动力流动的最大障碍。所有在就业政策、保障体制和社会服务供给方面对外地人的歧视性对待,都根源于户籍制度。随着时间推移,两方面的因素变化推动政府对迁移政策进行改革。一是城市户籍制度不再拥有外部或隐含的福利,也就是地方政府不再根据个人的户籍来提供就业、社会福利等各方面保障。这样,城市人口规模扩张不会给地方政府增添额外财政负担。二是地方政府意识到,劳动力流动不仅带来资源重新配置,而且也是城市融资的一个重要来源。这样,市场化发育水平相异的城市根据各自目标来推进城市户籍制度改革。 可见,通过户籍制度及一系列其他阻碍人口迁移的制度因素的改革而推动的劳动力流动,不仅是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整个经济体制向市场机制转变的重要进程,并且以其他领域改革的进展为前提。这个转变或改革的结果便是劳动力市场的形成与发育,劳动力资源越来越多地由市场来配置。而在整个经济不断市场化的过程中,人口迁移也表现出转轨时期的特点。这是中国转轨时期人口迁移的特殊性所在。本文旨在利用2000年人口普查资料来分析人口流动与市场化之间的关系。 一、转轨时期人口迁移理论 人口和劳动力在地区间的流动,是劳动力市场在空间上从不均衡向均衡转变的过程。发展中国家在其经济发展过程中,伴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发展,大量农村人口和劳动力从农村流向城市,从低生产率的农业部门流向生产率较高的工业部门。刘易斯(lewis ,1954)认为,发展中国家存在着典型的二元经济结构,农村存在着大量剩余劳动力和隐蔽性失业,农业中劳动力的边际生产力几乎等于零或为负值,农村劳动力从农业部门流出不会对农业产出带来负面影响,反而使留在农业部门劳动力的边际产出不断提高;随着城市中劳动力数量不断增加,城市工资水平开始下降,直至城市部门的工资水平与农业部门的工资水平相等,农村劳动力向城市流动才会停止。在刘易斯的模型中,劳动力在城乡之间可以自由流动,不存在显著的制度性障碍。城市现代部门的较高工资水平和传统农业部门的低工资水平,是劳动力在城乡之间流动的驱动力量。在托达罗(todaro,1969;harris和todaro,1970)两部门模型分析中,农村人口和劳动力的迁移取决于城市的工资水平和就业概率,当城市的预期收入水平和农村的工资水平相等时,劳动力在城乡之间分配和迁移都达到均衡。 由于城市经济存在着现代正规部门和非正规部门之分,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迁移首先进入非正规部门,然后才有可能进入正规部门就业。城市正规部门就业创造率越大,越有利于将更多的非正规部门劳动力转入正规部门;城乡收入差距越大,从农村流向城市非正规部门劳动力数量越多,城市非正规部门劳动力规模也越大。由于城市正规部门的就业创造率取决于工业产出增长率及该部门的劳动生产率增长率,城市工业的快速增长将有利于提高正规部门的就业创造率,从而减少城市非正规部门的劳动力规模。但是,这个效应有可能被城市工资增长所诱发的大量新增农村劳动力流入所抵消。因此,城市正规部门的就业创造结果带来了城市失业率的上升。 费尔茨(fields,1974)认为,托达罗模型中没有考虑农村劳动力在城市正规部门寻找工作的概率问题。由于非正规部门劳动力获得正规部门就业机会的相对概率较低,流入城市的农村劳动力大多数只能滞留于非正规部门。他们之所以能够接受较低的工资水平,主要是在于他们预期能够从得到的城市正规部门工作机会中获得补偿。在托达罗模型基础上,费尔茨引入了搜寻工作机会的观点,一方面强调了城市制度工资和相对就业概率对迁移过程的影响,另一方面也指出,非正式部门大量不充分就业的劳动力保证了劳动力市场实现均衡时的失业率低于托达罗模型得出的估计。非正式部门大量不充分就业的劳动力存在,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城市的失业问题。 随着劳动力流动,城乡劳动力市场开始相互作用。但是,根据托达罗理论,城市失业率上升将起到减缓人口继续向城市迁移。如果依据费尔茨的观点,城市劳动力市场似乎对农村劳动力流动的影响不大。相比之下,在成熟的市场经济中,城市的失业率是影响劳动力流动的重要因素。托普尔(topel ,1986)利用美国人口普查资料研究发现,1970~1980年,美国东部、中部和北部各州的平均失业率相对于全国水平上升了23%,同时西部和西南部各州的失业率却显著下降。同期,人口迁移的空间流向恰好与此相反,人口净流入地区为西部和西南部地区,东部、中部和北部均为人口净流出地区。 中国的人口迁移不仅具有发展中国家的一般特征,而且还有经济体制转型的独特之处。如前所述,中国特有的户籍制度及其改革过程,为人口和劳动力自由流动和择业提供了制度基础,这也是研究其他国家人口迁移的理论没有遇到过的问题。随着时间的推移,包括户籍制度在内的各项市场化改革措施必然对人口与劳动力迁移产生显著影响。同时,城市就业环境变化也为我们观察城乡劳动力市场的相互作用提供了条件。 首先,不仅是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的收入差距驱动人口的迁移,市场化水平在城乡和地区间的差异也直接影响农村劳动力迁移决策,从而形成特定的迁移流向。在经济发展的初期,资本相对稀缺而劳动力相对丰富。因此,中国经济的比较优势在劳动密集型产业。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的经济增长模式下,由于政府采取人为扭曲资金价格的方式,在资金密集型产业上投资过多,抑制了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发展,导致产业结构的扭曲,资源配置效率的损失。经济改革以来,通过一系列制度变革,资源配置逐渐转向劳动力较为密集的产业,较好地发挥了中国劳动力资源丰富的比较优势。产品和生产要素市场的发育带来了资源重新配置效率的改善,对经济增长做出了重要的贡献(cai 等,2002)。由于生产要素市场发育上在地区之间不平衡,这种资源重新配置的效果主要体现在沿海地区。2000年,92.1%进出口贸易集中在东部地区,中西部地区分别为4.3%和3.6%.同年,86.5%的外商直接投资集中在东部地区,中西部地区分别为8.9%和4.6%.因此,劳动力迁移在东部地区更为活跃,迁移的流向也以从中西部地区向东部地区为特征。 其次,正如在其他国家观察到的那样,较大的迁移距离增加了交通成本、弱化了社会网络关系和目的地的就业信息,减少了迁移者的收益预期,因此,迁移距离上升降低了迁移发生概率。工作的不稳定性和信息获得的不确定性,不仅造成了迁移流向是一个从县内流向县外,从省内向省外的渐进过程,而且使得亲友等社会网络成为迁移者获得非正规部门就业信息的主要方式。格林伍得(greenwood ,1969)认为,迁移存量对人口在地区之间迁移扮演着社会网络的作用。先前的迁移可以为后来者提供信息和其他方面的帮助,减少迁移风险,从而对后期的迁移产生影响。蔡f ǎng@①(cai ,1999)研究发现,75.8%的省内迁移者、82.4%的跨省迁移者的就业信息获得是通过住在城里或在城里找到工作的亲戚、老乡、朋友获得的。因此,农村劳动力向城市流动通常受到距离所反映出的社会网络强弱的限制,形成分阶段迁移。 第三,尽管户籍制度继续阻隔着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迁移,但市场化改革使得城乡劳动力市场开始融合,城市就业环境变化必然对农村劳动力向城市流动带来影响。随着国有企业亏损和非国有部门扩大,越来越多的原国有企业职工开始和迁移者在非正式部门展开就业竞争。在这种情况下,农村劳动力“是走还是留”,取决于正式部门和非正式部门的就业状况,而且其决策通常是暂时的,而不是长期的。这与harris和todaro(1970)模型中所讨论的情况(迁移者在非正式部门临时就业、等待得到正式部门就业机会),以及sethuraman(1981)观察到其他发展中国家的情况(大多数迁移者将他们在非正式部门就业视为永久性的)都有显著差异。一个普遍观察到的现象是,中国农村劳动力向城市和发达地区流动,通常具有季节性特点,最多以年为单位在原住地和迁入地之间往返,呈现出“钟摆式”的流动模式。正如solinger(1999)指出的那样,城市对农村劳动力的大量需求是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必要条件。在非国有经济、特别是外商投资较快的地区,市场力量日益显现,迁移受到鼓励。 二、空间分布特征变化 1990年以来,中国地区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吸引了中西部地区劳动力向东部地区流动。同时,要素市场发育及资源配置市场化程度,对地区经济增长越来越起着主导性的作用。东部地区不仅对外开放时间早,而且市场发育迅速,较高的市场化水平不断消除了劳动力等要素跨地区间流动的制度性障碍,以至成为劳动力流动的主要吸纳地区。而劳动力向东部地区流动反过来也推动了该地区的经济增长,改善了劳动力资源配置效率(cai 等,2002)。表1显示了人口迁移空间分布状况的长期变化。1987~2000年,人口迁移的空间分布特征是:地区内部迁移(其中主要是省内迁移)比例始终高于地区间的迁移比例。但地区内部和地区之间的迁移比例则随着时间不断发生变化。东部地区内部迁移比例提高,东部地区流向中西部地区的比例下降。而中西部正好与此相反,中部和西部地区内部迁移比例趋于下降,中部向西部、西部向中部的迁移比例也在下降,而中西部向东部地区流入比例不断上升。 注:(1)从统计口径上看,1987年迁移数量包括迁入时间在半年以上的市、镇和县之间的迁移人口;1990年迁移数量包括迁入时间在1年以上的市、县之间的迁移人口;1995年迁移数量包括迁入时间在半年以上的市,区、县之间的迁移人口;2000年迁移数量包括迁入时间在半年以上的乡、镇、街道之间的迁移人口。(2)全部迁移人口包括地区内部和地区之间的人口迁移,不同年份在迁移时间规定和迁移范围上的差别对地区之间分布会带来一定影响。尽管如此,我们仍可以比较不同年份之间迁移流向的变化。 资料来源:《1987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资料》、《199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资料》、《中国1990年人口普查资料》、《中国2000年人口普查资料》。 根据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的10%资料显示,全部迁移人口数量为1246万,占总人口的10.6%,其中省内迁移为7.7%、跨省迁移为2.9%.在总迁移人口中,省内迁移的比重始终很高,为73.4%.当我们描述跨省迁移的流向时,其主要以东部地区为迁移目的地的倾向更加明显。表2给出了三类地区跨省迁移比例的空间交叉分布。2000年,东部地区跨省迁移近65%集中在东部其他各省(市),中部地区跨省迁移超过84%集中在东部地区,西部地区跨省迁移超过68%集中在东部地区。从时间趋势上看,1987~2000年,东部地区内部跨省迁移比例上升了近15%,而中西部地区向东部地区迁移比例上升将近24%,后者比前者高出9个百分点。 从流动的出发地和目的地看,迁移可以被划分为城市到城市的迁移、城市到农村的迁移、农村到农村的迁移和农村到城市的迁移四种主要类型。从这种类型划分来观察地区间迁移的流向,也有助于我们理解转轨时期中国人口迁移的特点。从全国来看,城市到城市的迁移和农村到城市的迁移是目前迁移的主要形式。2000年,两者合计占总迁移人口的77.9%,而且农村到城市迁移的比重(40.7%)大于城市到城市的迁移(37.2%)。农村到农村的迁移比重较低,仅占全部迁移的18.2%.而城市到农村的迁移比例最低,不到总迁移人口的1/25.从时间趋势看,城市到城市的迁移所占比重,在东部、中部和西部三类地区都呈现上升趋势,而农村到城市的迁移比重略呈下降趋势。 三、迁移的决定因素:计量分析 在迁移决定因素的实证分析中,早期的迁移模型将重力迁移模型和就业为目的的迁移模型合二为一,假定迁移数量不仅与迁入地和迁出地的人口和迁移距离有关,而且取决于两个地区之间的工资和失业率的比较。通常,采用下列双对数模型来分析这些因素对迁移流向的影响(lowry ,1966;greenwood ,1969;fields,1979)。即:。式中,m 为迁移率,x为影响迁移流向的各种因素,d 为迁移距离,i ,j 分别为迁出地和迁入地。 舒尔茨(schultz ,1982)认为,人口变量反映的是其他影响迁移而没有在模型出现的社会经济变量的作用,它没有行为学上的意义。由于迁移是人口增长的一部分,在迁移实证模型中引入人口规模会带来计量上的共同偏差(fields,1979)。而且,由于迁移存量实际上是人口规模的一部分,如果在实证模型中同时引入这两个变量,将带来严重的多重共线问题,大大降低回归参数估计的效率。因此,通常做法是在实证模型中不引入人口变量。 在回归方程的函数形式选择上,费尔茨(fields,1979)认为,迁移决策本质上是在相互排斥的替代方案之间的一种选择,非对称模型比对称模型对人口迁移具有更强的解释能力。此外,双对数线性回归方程还能够消除奇异值和异方差对估计效率的影响,满足理论上就业机会与工资之间的乘积要求,以及提高回归方程的拟合程度等。他选择了滞后解释变量办法来消除解释变量的内生性问题。我们也采用了所有解释变量数据均为1995年数据的办法来解决迁移模型的内生性问题。 本文数据来自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长表资料(10%样本)和微观数据(长表1%样本),199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资料及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1996)》。在数据处理上,正式出版的第五次人口普查长表资料没有农村向城市跨省迁移劳动力数量及其失业率数据,我们利用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的微观数据计算了这些数据。用于回归分析变量的统计值见表3. 表3用于回归分析变量的统计值 注:*根据微观数据计算。 迁移率的计算,我们采用格林伍得(greenwood ,1969)的定义,用1995年11月1日至2000年10月30日从省迁到省的人口数,除以1995年11月1日以前住在省的人口数。根据长表计算得到的迁移率,包括了所有年龄段跨省农村到城市、城市到城市、农村到农村、城市到农村的四种类型迁移人口;用微观数据计算15~64岁农村劳动力向城市的迁移率。按照这种方法计算得到的两个迁移率的平均值都不高(见表3)。 迁移距离为省会之间铁路公里数。中国地域辽阔,铁路是中国跨省迁移的主要交通方式。这点可以从每年春节农民工返乡造成的铁路拥挤状况中得到印证。迁移距离不仅反应了用于直接交通费用的高低,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迁移所带来的心理成本大小。随着迁移距离增加,迁移带来的不确定性和迁移风险也会上升,迁移成本随之增加(schultz ,1982;greenwood,1975)。这在劳动力市场不发达的情况下尤其如此。 直接用城市工工资收入和农村人均纯收入来作为工资率的变量显然不合适。随着收入多元化,相当于实际收入的部分并没有反映到名义收入之中,城乡收入在可比性上也存在一定问题(solinger,1995;jefferson ,1992)。奥尼尔(o'neill ,1970)建议采用消费指标来克服收入指标作为工资率变量上的不足。我们利用各省城乡人口作为权重,对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进行加权平均,作为各省的工资率变量,预期工资率对迁移流向存在两种不同的效应。其中,迁入地为正向效应,而迁出地为负向效应。 1995年全国1%抽样调查和第五次人口普查都对城乡劳动力的就业状况进行了统计。1995年调查问卷中有三项指标用来测度劳动力在调查前一周是否处于失业状态:第一项是从未工作正在找工作,第二项是失去工作正在找工作,第三项是企业停产等待安置的劳动力。2000年人口普查只包括前两项。据此可以计算得到1995年和2000年城乡劳动力的失业率,分别为2.2%和3.6%.由于城乡劳动力的失业率包括了农村劳动力,这低估了城市劳动力市场的就业状况。《中国2000年人口普查资料》公布了分城市、镇和农村的经济活动人口资料,据此计算的城市、镇和农村的失业率分别为9.4%、6.2%、1.2%.利用2000年微观数据计算的城市本地劳动力、城市向城市迁移劳动力、农村向城市迁移劳动力的失业率,分别为9.1%、7.9%和3.6%.如果在迁移模型中忽略了迁移存量,将导致高估其他解释变量对迁移的影响(greenwood,1969)。按照格林伍得的方法,迁移存量应该是以1995年为时点,计算出生在省且居住在省的所有人口。由于中国人口普查资料只提供了出生后一直住在本地和1995年11月1日之前迁入本地等资料,因此,我们采用1995年11月1日之前迁入本地人口指标作为迁移存量的变量。本文中长表的迁移存量包括所有人口,微观数据的迁移存量只包括15~64岁的人口。我们预期迁移存量对人口迁移有正向效应。 在分析地区人均收入差异和经济增长中,贸易开放程度通常被看做是影响地区收入增长的重要因素(barro 和sala-i-martin ,1995;cai 等,2002)。贸易开放程度越高,参与国际市场一体化程度也越高。但是,扭曲的贸易和发展战略也同样起到扩大出口,提高gdp中的贸易份额比重。相比之下,外商直接投资是国外投资者的选择。从长期来看,为了获得最大利润和规避风险,国外企业在其投资过程中要对各地的产品和要素市场发育情况、体制与政策的透明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并最终做出投资选择。外资企业进入之后,它利用劳动力市场来解决用人需求,这与国有企业的人事制度形成鲜明对比。因此,我们选择了外商直接投资作为市场化程度的变量,来分析它们对人口迁移的影响。改革以来,虽然所有省份的外商直接投资数量都在增加,但东部地区与中西部地区之间的差异在不断扩大。中国人口迁移流向分布主要集中在东部地区,这与东部地区对市场化改革程度较高是分不开的。 四、回归结果与讨论 方程1~3是利用第五次人口普查长表资料得到的回归结果,方程4、5是利用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微观数据得到的回归结果。由于海南、重庆、西藏与其他省会之间距离未能得到,在回归中剔除了这3个地区,长表资料中实际用于回归的样本数量为756个。在微观数据中,由于有些省份的迁移率或农村向城市迁移劳动力数量为零,取对数后,这些数据变成缺省值,所以用于回归的样本数量为506个。 从表4回归结果看,利用长表资料得到的回归方程,解释了大约60%的所有人口跨省迁移的行为;用微观数据得到的回归方程,解释了大约30%的跨省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迁移的行为。表4的非对称双对数迁移模型估计结果也表明,迁入地社会经济变量对人口迁移的影响大于迁出地这些变量所发挥的作用。 回归方程1~5中大多数解释变量的回归系数t 值,如迁移距离、人均消费水平、失业率、迁移存量等,都达到了1%或5%的显著性水平,并且作用方向上与前面的理论预期结果也基本一致。 表4中回归方程1和2的区别是采用了不同的失业率数据,前者是1995年的失业率,后者是2000年的失业率。使用1995年失业率数据虽然有助于克服内生性问题,但方程1中迁出地失业率回归系数的绝对值大于迁入地失业率回归系数的绝对值,这个结果可能与现实情况并不吻合。 1995~2000年,中国城市就业环境发生了急剧变化。伴随着国有企业改革和城市社会福利体制改革,企业大量富余人员被释放出来,城市失业率迅速上升。为了解决本地城市职工就业问题,不少地方政府采取了城市就业保护政策,这势必对以就业为目的的劳动力流动产生较大影响。迁移者是理性的,如果目的地的就业机会较小,迁移者将选择不流动,以减少迁移风险和成本。这样,迁入地的就业机会就显得更为重要。 表4迁移决定因素回归结果 注:(1)采用异方差检验方法(breusch-pagan/cook-weisberg )发现,表中回归方程的依次为:7.85、1.54、1.38、2.80、4.85.我们对回归方程1、5采用robust估计来消除异方差的影响。(2)方程1和5的括号内为robust t值,方程2~4括号内为t 值,*代表5%显著性水平,**代表1%显著性水平。 考虑到2000年失业率真实地反映了就业环境的变化,我们以回归方程2为基准,分析不同因素对迁移的影响,并进行比较。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迁移距离上升1%,迁移率下降1.08%.受迁移距离的影响,2000年跨省迁移人口比例不到30%,绝大多数迁移人口选择了省内流动。迁移距离在空间位置上是固定的,但改善交通运输条件和制定合理的交通价格有利于减少迁移者的迁移成本,促进劳动力流动。 在做迁移决策时,潜在的迁移者不仅要考虑两地之间直接的收入差距,而且还要考虑到就业机会大小。在回归方程2中,迁入地人均消费水平回归系数在绝对值上是迁出地的近4倍,但迁入地失业率回归系数在绝对值上是迁出地的3倍以上。迁入地失业率对迁移决策较大的边际影响与迁移者面临的选择有关。本地劳动力市场状况是既定的,迁移者对它别无选择。相反,迁移者对迁入地劳动力市场是可以进行选择的,失业率越高的地区,迁入数量就会下降。 目的地的就业信息提供和帮助,对迁移决策有重要作用。迁移存量的回归系数也证实了这一点。社会网络等非正规信息渠道虽然在迁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随着人口流动规模扩大,加快劳动力市场信息体系建设就显得非常重要。 将外商直接投资变量引入回归方程2,就得到回归方程3.引入这个变量之后,迁移距离和失业率等解释变量的回归系数及其显著性变化不大,而人均消费水平的回归系数及其显著性发生较大改变。从绝对值来看,方程3中的人均消费水平回归系数小于回归方程2中的回归系数估计值,迁出地人均消费水平的回归系数显著性有所下降,主要是人均消费水平与外商直接投资之间存在较高相关关系导致的结果(注:人均消费水平与外商直接投资的相关系数为0.56.)。跨省人口迁移比例主要分布在东部地区,它与外商直接投资之间存在较强的相关关系(注:外商直接投资与迁移存量之间的相关系数为0.76.),引入外商直接投资变量之后,迁移存量的回归系数数值下降约50%.为了观察城市劳动力市场对农村劳动力迁移决策的影响,我们利用微观数据做进一步分析。回归方程4引入了农村迁移劳动力的失业率,回归结果进一步支持上述发现,即迁入地的就业机会对迁移者来说更为重要。回归方程5引入了城市劳动力失业率。结果表明,城市失业率对于农村劳动力跨省迁移率有显著性影响,其回归系数在绝对值上不仅大于回归方程4中失业率的回归系数,而且大于回归方程2中的回归系数,这说明城市劳动力市场就业形势确实对农村劳动力的迁移决策有重要作用。改善城市就业环境将有利于促进农村劳动力流向城市,起到加速城市化的作用。 五、结论 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中国出现的大规模人口迁移现象,不仅具有发展中国家从落后的农业经济向工业经济转变的一般特征,还具有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特殊性。将二者结合在一起,既有助于考察中国独特的制度特征对人口迁移的影响,又能够通过对中国案例研究来拓展迁移理论。 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发育程度在地区之间的不平衡,决定了人口迁移的基本方向不仅是从农村向城市的迁移,而且是从中西部地区向东部地区的迁移。既然中国经济的进一步增长仍然有赖于从生产要素市场发育从而劳动力流动中获得资源重新配置效率(注:约翰森(johnson,1999)认为,在今后30年,如果迁移障碍被逐渐拆除,同时城乡收入水平在人力资本可比的条件下达到几乎相等的话,劳动力部门间转移可以对年经济增长率贡献2~3个百分点。),加快中西部地区市场制度的建设,特别是清除阻碍劳动力市场发育的各种制度性障碍,可以引导和规范人口迁移,使其不仅具有微观理性,而且具有更加理性的宏观后果。市场化改革措施(如扩大外商直接投资和对外贸易等)所带来的经济发展将有助于获得“一石二鸟”的功效,也就是讲,它为劳动力流动不断营造同样的发展环境,并在创造就业机会的同时,推进城乡户籍制度改革。 数据分析论文:浅议现金流量表的财务数据分析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现金流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能力。即使企业有盈利能力,但若现金周转不畅、调度不灵,也将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偿债能力的弱化直接影响企业的信誉,最终影响企业的生存。因此,现金流量信息在企业经营和管理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正日益受到企业内外各方人士的关注。 一、现金净增加额的作用分析 对现金流量表的分析,首先应该观察现金的净增加额。一个企业在生产经营正常,投资和筹资规模不变的情况下,现金净增加额越大,企业活力越强。换言之,如果企业的现金净增加额主要来自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可以反映出企业收现能力强,坏账风险小,其营销能力一般较强;如果企业的现金净额主要是投资活动产生的,甚至是由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它长期资产而增加的,这可能反映出企业生产经营能力削弱,从而处置非流动资产以缓解资金矛盾,但也可能是企业为了走出困境而调整资产结构;如果企业现金净增加额主要是由于筹资活动引起的,意味着企业将支付更多的利息或股利,它未来的现金流量净增加额必须更大,才能满足偿付的需要,否则,企业就可能承受较大的财务风险。 现金流量净增加额也可能是负值,即现金流量净额减少,这一般是不良信息,因为至少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会受到影响。但如果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是正数,且数额较大,而企业整体上现金流量净减少主要是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其它长期资产引起的,或主要是对外投资所引起的,这一般是由于企业进行设备更新或扩大生产能力或投资开拓市场,这种现金流量净减少并不意味着企业经营能力不佳,而是意味着企业未来可能有更大的现金流入。如果企业现金流量净减少主要是由于偿还债务及利息引起的,这就意味着企业未来用于满足偿付需要的现金可能将减少,企业财务风险变小,只要企业营销状况正常,企业不一定就会走向衰退。当然,短时期内使用过多的现金用于偿债,可能引起企业资金周转困难。 二、对企业现金流量来源和现金流量用途及其风险性,偿还债务和支付股利占净现金流量的比重分析 (一)企业自身创造现金能力的比率。计算公式为: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现金流量总额。这个比率越高,表明企业自身创造现金能力越强,财力基础越稳固,偿债能力和对外筹资能力越强。经营活动的净现金流量从本质上代表了企业自身创造现金的能力,尽管企业可以通过对外筹资等途径取得现金流,但企业债务的偿还主要依靠于经营活动的净现金流量。 (二)企业偿付全部债务能力的比率。计算公式为:经营活动的净现金流量/债务总额。这个比率反映企业一定时期,每1元负债由多少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所补充,这个比率越大,说明企业偿还全部债务能力越强。 (三)企业短期偿债能力的比率。计算公式为:经营活动的净现金流量/流动负债。这个比率越大,说明企业短期偿债能力越强。 (四)每股流通股的现金流量比率。计算公式为:经营活动的净现金流量/流通在外的普通股数。比率越大,说明企业进行资本支出的能力越强。 (五)支付现金股利的比率。计算公式为:经营活动的净现金流量/现金股利。比率越大,说明企业支付现金股利能力越强。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投资者的每股股票就可以获取许多股利。股利发放与股利政策有关。如果管理当局无意于发放股利,而是青睐于用现金流量进行投资,以期获得较高的投资效益,从而提高企业的股票市价,那么,上述这项比率指标的效用就不是很大,因此本比率指标对财务分析只起参考作用。 (六)现金流量资本支出比率。计算公式为:经营活动的净现金流量/资本支出总额。公式中“资本支出总额”是指企业为维持或扩大生产能力而购置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这个比率主要反映企业利用经营活动产生的净现金流量维持或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能力,其值越大,说明企业发展能力越强,反之,则越弱。另外,该比率也可用于评价企业的偿债能力,因为当经营活动产生的净现金流量大于维持或扩大生产规模所需的资本支出时,其余部分可用于偿还债务。 (七)现金流入对现金流出比率。计算公式为:经营活动的现金流入累计数/经营活动引起的现金流出累计数。这个比率表明企业经营活动所得现金满足其所需现金流出的程度。一般而言,该比率的值应大于1,这样企业才能在不增加负债的情况下维持简单再生产,它体现了企业经营活动产生正现金流量的能力,在某种程度上也体现了企业盈利水平高低。其值越大,说明企业上述各方面的状况越好,反之,则说明企业上述各方面的状况越差。 (八)净现金流量偏离标准比率。计算公式为:经营活动的净现金流量/(净收益 折旧或摊销额)。这个比率表明经营活动的净现金流量偏离正常情况下应达到的水平程度,其标准值应为1.该比率说明企业在存货、应收账款、负债等管理上的成效。其值大于1时,说明企业在应收账款、管理存货等方面措施得当,产生正现金流量;其值小于1时,说明企业在应收账款、管理等方面措施不力,产生了负现金流量。 三、结合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对现金流量表进行全面、综合地分析和运用 现金流量表反映的只是企业一定期间现金流入和流出的情况,它既不能反映企业的盈利状况,也不能反映企业的资产负债状况。但由于现金流量表是连接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的纽带,利用现金流量表内的信息与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相结合,能够挖掘出更多、更重要的关于企业财务和经营状况的信息,从而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做出更全面、客观和正确的评价。 (一)现金流量表与资产负债表比较分析 1.偿债能力的分析 在分析企业偿债能力时,首先要看企业当期取得的现金收入在满足生产经营所需现金支出后,是否有足够的现金用于偿还到期债务。在拥有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的基础上,可以用以下两个比率来分析: 短期偿债能力=经营现金流量/流动负债 长期偿债能力=经营现金流量/总负债 以上两个比率值越大,表明企业偿还债务的能力越强。但是并非比率值越大越好,因为现金的收益性较差,若现金流量表中“现金增加额”项目数额过大,则可能是企业现在的生产能力不能充分吸收现有资产,使资产过多地停留在盈利能力较低的现金上,从而降低了企业的获得能力。 2.盈利能力及支付能力分析 由于利润指标存在的缺陷,因此可运用现金净流量与资产负债表相关指标进行对比分析,作为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盈利指标的补充。 每股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总股本。这一比率反映每股资本获取现金净流量的能力,比率越高,表明企业支付股利的能力越强。 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净资产。这一比率反映投资者投入资本创造现金的能力,比率越高,创现能力越强。 (二)现金流量表与损益表比较分析 将现金流量表的有关指标与损益表的相关指标进行对比,以评价企业利润的质量。 1.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与净利润比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与会计利润之比若大于1或等于1,说明会计收益的收现能力较强,利润质量较好;若小于1,则说明会计利润可能受到人为操纵或存在大量应收账款,利润质量较差。 2.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与主营业务收入比较。收现数所占比重大,说明销售收入实现后所增加的资产转换现金速度快、质量高。 3.分得股利或利润及取得债券利息收入所得到的现金与投资收益比较,可大致反映企业账面投资收益的质量。 综上分析,现金流量表与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构成了企业完整的会计报表信息体系,在运用现金流量表对企业进行财务分析时,要注意与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相结合,才能对所分析企业的财务状况得出较全面和较合理的结论。 数据分析论文:电子商务网站营销数据分析技术初探 论文关键词:日志数据 信息技术 数据仓库 联机分析处理 论文摘要:电子商务(ec)在现代商务企业的发展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如何利用信息技术掌握更多的商务信息已备受商家们的关注,站点分析技术正是为商家和网站提供了这样一种有效的分析工具。 本文讨论了一些站点分析的相关技术信息和几种网站分析浏览者行为的理论与算法,及数据仓库的相关理论知识。并对站点日志数据进行了实例分析,并指出了站点分析技术发展的方向。 一、绪论 互联网技术不断革新与发展,给全球经济带来新的革命,从而也影响着人们的生活。互联网为企业提供了一种真正属于自己并面对广大网民的信息载体,企业通过这一载体,可以自由地将企业的产品、服务等其他相关信息在线。 电子商务就是网上实行各种商务活动的总包装,种种所谓电子商务解决方案,实际上就是实现各种网上商务活动的硬件与软件系统。它将影响到每一个人、每一个企业。电子商务的主体是我们每一个人、每一个企业,电子商务发展的过程就是对人们的生活、企业的运行的一种模式的一个巨大改变的过程。对于进入虚拟世界的商家而言,仅仅吸引注意力还不行,对它们而言,站点的访问率绝对不仅仅是一个数字,它还是一种信息,如果网站能够从网络中获得网民的信息并从中分析其行为诱因,那么就容易掌握网民的需求,从而利用互联网去创造更多商机。 电子商务站点用户行为的分析这一问题也因此成为现如今的热门话题,被人们普遍关心起来,尤其是被众商家所重视。web站点的日志数据正以每天数十兆的速度增长。如何分析这些数据,如何从这些大量数据中发现有用的、重要的知识(包括模式、规则、可视化结构等)也成为现在人们最关注的信息。 在此情况下,站点用户行为分析就可为网站或商家提供出大量有价值的信息,包括站点的受欢迎度的对比、商业广告点击情况总括、产品的反馈信息、站点各种信息的点击情况等等。另外,还可根据不同的页面内容来分类浏览者,以便做出更合理的页面分类,促使网站逐步向个性化、最优化状态发展。这一技术对互联网的发展壮大有着不可忽视的巨大作用,它的发展对信息技术亦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在电子商务早期阶段时,web站点数据流分析通常是在主页上安装计数器以及在一个外部日志文件上运行简单的统计程序记录点击率。但是,简单的点击计数既不准确也远未达到营销目的所需的详细程度。因此,各公司开始寻找更先进的分析工具,这类工具可以提供谁在访问公司web站点以及访问者一旦进入站点后将做些什么的全面信息。站点开始分析的地方是web服务器的访问日志。每当用户在站点上请求一个网页时,这个请求就被记录在访问日志中。如:目前有多少用户正在访问站点、他们正在看哪些网页以及他们在站点中呆了多长时间。显然,日志分析和行为概况的正确组合可以对web站点的成功产生直接影响。此外,从日志分析中得到的信息是很难从真实世界中捕获到的,但这些信息却可以较容易地在线收集到。web数据流分析工具的这些最新进展可以使网站获得有关上网客户和他们习惯的详细报告。 二、站点信息统计方法 web页面数据主要是半结构化数据,计算机网络技术和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使得半结构化数据呈现日益繁荣的趋势。半结构化数据,是一种介于模式固定的结构化数据,和完全没有模式的无序数据之间,在查询前无法预先确定其具体的类型和格式;同时它们相应的数据结构是不固定、不完全或不规则的,即这些数据有的本身就没有结构,有的只有十分松散的结构,有的数据的结构是隐含的,需要从数据中进行抽取。而有时,尽管数据本身是有精确结构的,但为了一定的目的,而故意忽视它的结构。半结构化数据具有以下五方面的 主要特点: 1.结构是不规则的。包含异构数据、相同的数据信息用不同类型或不同的结构表示。 2.结构是隐含的。如电子文档sgml格式。 3.结构是部分的,有时部分数据根本无结构,而部分数据只有粗略的结构。 4.指示性结构与约束性结构。传统的数据库使用严格的分类策略来保护数据。而指示性数据结构是对结构的一种非精确的描述。它可接受所有新数据,代价是要频繁修改结构。 5.半结构化数据通常在数据存在之后才能通过当前数据归纳出其结构,称之为事后模式引导。模式有时可被忽略,同时数据与数据模式间的区别逐渐消除。 三、数据分析的方法 web页面的数据通常是利用统计模型和数学模型来分析的。使用的模型有线性分析和非线性分析;连续回归分析和逻辑回归分析;单变量和多变量分析以及时间序列分析等。这些统计分析工具能提供可视化功能和分析功能来寻找数据间关系、构造模型来分析、解释数据。并通过交互式过程和迭代过程用来求精模型,最终开发出最具适应性的模型来将数据转化为有价值的信息。 知识发现是从数据仓库的大量数据中筛取信息,寻找经常出现的模式,检查趋势并发掘实施。它是分析web页面数据的重要方法。知识发现与模式识别的算法有以下几种: 1.依赖性分析 依赖性分析算法搜索数据仓库的条目和对象,从中寻找重复出现概率很高的模式。它展示了数据间未知的依赖关系。利用依赖性分析算法可以从某一数据对象的信息来推断另一数据对象的信息。例如:在杂货店中,一堆椒盐饼干放在陈列饮料的走道上,这是因为经过依赖性分析,商店认为:很大一部分买饮料的顾客如果在取饮料的路上看到椒盐饼干的话就会购买,因而此种分析影响了商店布局。 2.聚类和分类 在某些情况下,无法界定要分析的数据类,用聚类算法发现一些不知道的数据类或怀疑的数据类。聚类的过程是以某一特定时间为依据,找出一个共享一些公共类别的群体,它称为无监督学习。分类过程,这是发现一些规定某些商品或时间是否属于某一特定数据子集的规则。这些数据类很少在关系数据库中进行定义,因而规范的数据模型中没有它们的位置。最典型的例子是信用卡核准过程,可确定能否按商品价格和其它标准把某一购买者归入可接受的那一类中。分类又称为有监督学习。 3.神经网络 神经网络通过学习待分析数据中的模式来构造模型。它对隐式类型进行分类。图像分析是神经网络最成功的应用之一。神经网络用于模型化非线性的、复杂的或噪声高的数据。一般神经模型由三个层次组成:数据仓库数据输入、中间层(各种神经元)和输出。它通常用恰当的数据库示例来训练和学习、校正预测的模型,提高预测结果的准确性。 4.数据挖掘中的关联规则 关联规则是数据挖掘的一个重要内容,通常关联规则反映的是数据间的定性关联关系。如一个商品交易数据库,一条记录表示用户一次购买的商品种类,每个属性(a、b……)代表一种商品,每个属性都是布尔类型的。一条关联规则的例子是:{a、b}{d}[2%][60%],规则的含义是“如果用户购买商品a和b,那么也可能购买商品d,因为同时购买商品a、b和d的交易记录占总交易数的2%而购买a和b的交易中,有60%的交易也包含d”。规则中60%是规则的信任度,2%是规则的支持度。数据挖掘就是要发现所有满足用户定义的最小信任度和支持度阀值限制的关联规则。数据只是定性地描述一个交易是否包含某商品,而对交易量没有定量描述,这种布尔类型数据间的关联规则被称为定性关联规则。但数据记录的属性往往是数值型或字符型的,这些数据间也存在对决策有帮助的关联规则,相对于定性关联规则,这些规则被称为定量关联规则。 另外,数据挖掘目前仍面临着数据质量的问题。由于数据仓库中的数据来自多个数据源,而在合并中存在很多障碍,如:没有建立合并视图所需的公共关键字;数据值相互抵触;元数据的说明不完备或丢失;数据值的不洁净等等。数据挖掘是在标准化的数据基础上进行的,因而这些都会严重破坏数据的准确性,导致最终决策的失误。所有这些问题都在等待着人们去发掘更好的解决方法。 数据分析论文:色谱数据分析在变压器故障处理中的应用 【摘 要】变压器油的特性之一就是随着温度的升高会分解出不同的气体,因此对于运行中的油冷却变压器,色谱数据必须加强监测。油色谱分析是从运行的变压器油中,提取气体的组分和含量用来分析判断变压器是否存在故障以及故障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的一种手段。通过色谱数据分析可以提早发现和解决变压器存在的故障,保证变压器的安全稳定运行。 【关键词】变压器 色谱分析 气体组分 故障 一、色谱数据分析原则 变压器故障大体分为放电性故障和过热性故障,变压器油的分解是由于温度高产生的,不同的故障会导致油不同的温度,而分解的气体也有所差别。 由于故障原因当局部油温上升到一定程度时,可分解为分子气态物质,如甲烷、乙烷产生在100-150℃以上,乙烯产生在300-600℃以上,而乙炔产生在800-1200℃以上,氢(h2) 多属于故障产生其它气体的“附属品”,有故障便产生氢。 在变压器故障中,只有火花放电或电弧放电时,其局部温度可达1000℃以上,因此我们称c2h2为放电故障的特征气体。 由于种种原因设备内部异常过热,当温度达到300-600℃以上时产生乙烯,且随温度的升高而产生乙烯量也增高,因此我们将乙烯看做过热性故障的特征气体。 变压器所用固体绝缘材料是碳氢氧化合物,在受热时分解产生co、co2、h2,所以把co、co2看做固体绝缘老化的特征气体。通过对变压器油色谱数据分析,分析产生气体的不同组分,进而判断变压器故障的类型,以有助于制定相应的处理和解决方案,维护和保障变压器的安全稳定运行。 二、秦山二厂2号主变a相总烃高的处理 2号主变a相在线色谱装置监测的数据在2011年2月色谱出现增长趋势,甲烷、乙烯、总烃等含量增长趋势明显,增长数值较小,且均在国标注意值范围以内。为确保在线数据的正确性,增加了离线取样的监测,在2月11日和12日两次取样,试验室分析确认色谱数据确有增长,从两天的趋势来看,增长速度并不快。经过讨论,将离线色谱分析周期从3个月缩短至半个月,密切监测色谱数据。根据此数据,绘制趋势图1如下: 图1 2号主变a相油色谱数据趋势 (一)故障原因分析 从系统运行来看,2月6日秦山三厂2#机组主变至500kv联合开关站之间的架空线受山火影响,导致a相接地故障。2号主变a相同样也承受短路故障,从故障录波来看持续时间57 ms,运行电流700a,故障时的电流突变量达到1875a。短路故障发生后,2号主变a相总烃及其它气体有所增长,之后的取样数据又基本保持了一个相对稳定的状态,分析故障应该不在主回路,短路时的电动力应是造成某些结构件的松动,导致其接触电阻变大,变压器内部电磁感应而产生的环流在高电阻回路中发生过热。 (二)内部检查处理 根据故障的分析情况,决定在207大修期间对a相主变进行了内部检查,并进行低电压阻抗测量以判断绕组是否存在变形现象。 2号主变a相排油结束后,工作人员进入变压器内部进行了详细的检查与试验,导电主回路未发现异常,绕组外部的绝缘纸板也没有发现变形。发现的主要缺陷有两个:铁芯夹件与衬板间过热和磁屏蔽多点接地。 (三)处理后运行情况 经过处理后的2号主变a相大修结束后投入运行,经过一段时间的监测,在线色谱数据和离线取样色谱数据均表明油中分解的各气体处于稳定状态,没有增长的趋势,缺陷得到了消除。 三、秦山二厂1号主变b相总烃高的处理 2012年5月16日早班化学人员在巡检主变在线色谱时发现 1号主变b相的气体含量突然出现上涨趋势,在109大修冲击送电前总烃约5ppm,4月12日冲击送电,5月20日已经超过了国标的注意值150ppm达到163ppm,5月28日总烃达到360ppm,在7月2日总烃曾达到最高值423ppm,目前总烃值在400ppm上下浮动,基本处于稳定状态。 (一)故障原因分析 2012年4月12日1号主变109大修后冲击送电,冲击时b相励磁涌流最大达1950a,4月13日在线色谱显示出现乙炔,总烃由冲击前6ppm升至8ppm,4月30日机组并网开始升功率,5月4日晚机组达满功率,5月5日在线色谱显示b相总烃增长较大,5日一天从凌晨1:50到晚19:49 b相总烃由14.25ppm增长到41.69ppm,在线色谱中乙炔含量自产生后无明显变化,试验取样化验乙炔含量有增长趋势,24日早总烃含量己达304ppm。从色谱数据分析的结 判断可能的故障在铁芯框架,冲击引起松动,从而导致接触电阻过大,漏磁产生的环流使内部局部温度过高。判断造成总烃升高的原因为,冲击送电时励磁涌流造成铁芯振动,引起铁芯结构件松动,进而使铁芯结构框架各支路中的电流分配不平衡,造成某点过热,引起总烃升高,保变专家分析认为故障点很可能存在于铁芯拉板与夹件间的导电铜螺栓。从总烃的趋势及组成分析,缺陷不在铁芯和主电气回路上,缺陷不涉及固体绝缘。和前述的2号主变a相总烃的原因类似,运行过程中过热点的阻值很不稳定,极有可能变化,目前1号主变b相总烃值趋于稳定,表明内部过热点已经转变。 (二)后续行动 总烃值还应加强监测,看是否还有变化,另应做好下次大修进行检查处理的准备工作,消除缺陷。目前已做好内检的方案和相关备件的准备工作。 四、结语 在油冷变压器运行过程中,在线色谱监测及色谱数据分析对于油气中各种组分的分析能够真实有效反映变压器的内部过热或放电性情况,这对于尽早发现设备内部过热或放电性等潜伏性故障以及预防变压器内部过热或放电性故障有着重要的作用和实际意义。 数据分析论文:通信网管数据分析与应用 摘 要:随着我国移动通信的迅猛发展,设备品种逐步增多,容量迅速增大,网管信息化的应用,积累了海量数据,本文结合自己在实际网管数据分析与应用中的经验,针对数据采集与整理、数据存储与查询、数据挖据三个过程积累的经验与大家分享。 关键词:网管数据;数据挖掘;物化视图 1 引言 随着我国移动通信的迅猛发展,设备品种逐步增多,容量迅速增大,网管信息化的应用,移动通信行业信息化进程得到巨大发展和广泛应用,运营网络系统、综合业务系统大量的历史数据。但在很多情况下,这些海量数据在原有的作业系统中是无法提炼并升华为有用的信息并提供给业务分析人员与管理决策者的。因此如何应用这量信息,给信息化工作者提出了挑战,我作为一名移动行业信息化工作者,结合自己在实际网管数据分析与应用中的经验,主要在数据采集与整理、数据存储与查询、数据挖掘三方面与大家探讨一下。 2 数据采集与整理 2.1 文本格式ftp传输 网管系统在每天定时将前一天的数据文件上传到指定的ftp服务器。数据文件为后缀txt的文本文件,指标之间的间隔符为“|”,指标按照第三节模板中定义的顺序排列,一条记录为一行。因为网管数据往往较大,为了提高传输速率及节省空间,建议将数据进行压缩处理。 2.2 数据按接口规范导入数据库 应用程序定时将网管数据解压缩,通过xml配置文件制定数据导入的规范,如下: 配置文件中规定了读取字段位置及存入数据库的字段名称,同时check中制定了数据的验证规则。如rang min=“0” max=“22”表示取值范围为0—22,如果超出该范围的数据则直接丢弃。 2.3 数据处理采用存储过程 存储过程(stored procedure)是在大型数据库系统中,一组为了完成特定功能的sql 语句集,经编译后存储在数据库中,用户通过指定存储过程的名字并给出参数来执行它。他有如下优点: ⑴提高数据库执行效率。使用sql接口更新数据库,如果更新复杂而频繁,则需要频繁得连接数据库。 ⑵提高安全性。存储过程作为对象存储在数据库中,可以对其分配权限。 ⑶可复用性。 3 数据存储与查询 网管数据往往是海量的,每一统计数据的一天数据都能轻易达到千万级,因此在存储过程中要重复利用数据的技术性能。在我们的实践过程中主要应用了oracle数据库。下面简单介绍我们主要采用的技术手段。 3.1 表分区 区致力于解决支持极大表和索引的关键问题。它采用他们分解成较小和易于管理的称为分区的片(piece)的方法。一旦分区被定义,sql语句就可以访问的操作某一个分区而不是整个表,因而提高管理的效率。分区对于数据仓库应用程序非常有效,因为他们常常存储和分析巨量的历史数据。 ⑴增强可用性:如果表的某个分区出现故障,表在其他分区的数据仍然可用; ⑵维护方便:如果表的某个分区出现故障,需要修复数据,只修复该分区即可; ⑶均衡i/o:可以把不同的分区映射到磁盘以平衡i/o,改善整个系统性能; ⑷改善查询性能:对分区对象的查询可以仅搜索自己关心的分区,提高检索速度。 如我们可以按时间字段对导入数据进行分区,网管数据较大,一般一个月就需要一个分区。 3.2 索引技术 在关系数据库中,索引是一种与表有关的数据库结构,它可以使对应于表的sql语句执行得更快。但对于现在的各种大型数据库来说,索引可以大大提高数据库的性能。有两种类型的分区索引,全局索引和本地索引,使用本地索引,不需要指定分区范围因为索引对于表而言是本地的,当本地索引创建时,oracle会自动为表中的每个分区创建独立的索引分区。 3.3 物化视图 物化视图是包括一个查询结果的数据库对像,它是远程数据的的本地副本,或者用来生成基于数据表求和的汇总表。物化视图存储基于远程表的数据,也可以称为快照。使用物化视图可以实现视图的所有功能,而物化视图确不是在使用时才读取,大大提高了读取速度,特别适用抽取大数据量表某些信息以及数据链连接表使用。 4 数据挖掘 4.1 利用最小二乘法实现数据的 元线性回归 最小二乘法可以用来处理一组数据,可以从一组测定的数据中寻求变量之间的依赖关系,这种函数关系称为经验公式。能够寻求x与y之间近似成线性关系时的经验公式。假定实验测得变量之间的n个数据(x1,y1),(x2,y2),…,(xn,yn),则在xоy平面上,可以得到n个点pi(xi,yi)(i=1,2,…n),考虑函数y=ax+b,其中a和b是待定常数。如果pi(i=1,2,…n)在一直线上,可以认为变量之间的关系为y=ax+b。但一般说来,这些点不可能在同一直线上。记ei=yi-(axi+b),它反映了用直线y=ax+b来描述x=xi,y=yi时,计算值y与实际值yi产生的偏差。当然要求偏差越小越好, 但由于ei可正可负,因此不能认为总偏差 时,函数 就很好地反映了变量之间的关系,因为此时每个偏差的绝对值可能很大。为了改进这一缺陷,就考虑用 来代替 。但是由于绝对值不易作解析运算,因此,进一步用 来度量总偏差。 因偏差的平方和最小可以保证每个偏差都不会很大。于是问题归结为确定y=ax+b中的常数a和b,使 为最小。用这种方法确定系数a,b的方法称为最小二乘法。 4.2 数据自动修正算法描述 首先选择时间上最接近当前的14天的数据,加权平均为x,然后按照1.2x x 0.8x的约束,进行筛选,这样新建站、数据异常等影响就会被消除。预测使用修正后的数据进行计算。 4.3 本地网预测修正 在本地网总趋势的基础上,利用历史同期的趋势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修正。 4.4 单小区预测修正 在小区预测的基础上,利用本地网总趋势进行修正。修正过程为小区预测话务量与本地网预测话务量已载频数做加权平均。 5 技术架构 5.1 多层分布式架构方案 系统采用三层结构,将不同模块分别运行在不同的服务器上共同来精算系统的功能。每一种模块还可以再拆分在不同的服务器上运行实现负载分担,因此系统可以根据需要和用户的使用模式进行定制。这种结构具有比较大的灵活性。系统功能发生改变的时候,可以分模块单独部署,减少后期维护开发的工作量。 5.2 j2ee主流开发技术 表示层为整个系统提供外部展现,根据用户的使用习惯定制程序的操作流程。提高用户的使用感受。跨业界最广泛的操作系统环境,提供全j2ee编程模式,包括ibm os/400,linux,ibm aix,microsoft windows,hp-ux及sun solaris操作环境支持。最新的j2ee开发框架,大量的实际开发案例。系统符合最新的web 2.0规范,提高系统的相应速度。通过简单的应用编译和部署来最大限度降低管理要求。 数据分析论文:1996-2004中国面板数据分析 内容摘要:本文运用1996—2004年中国31个省份离退休退职人员保险和福利费用支出及其他相关数据分析了社会保障水平与经济增长的地区差异。研究发现:养老金支付水平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存在显著地区差异,东西部地区养老金支付与经济增长的关系不显著;而中部地区,养老金支付水平及其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则都呈“塌陷”态势。因此,根据地区特点完善社会保障政策相当重要。 关键词:养老金/工资替代率/区域经济增长 一、引言 长期以来,有关社会保障水平与经济增长关系的研究很清晰地分为两派:奉行“瓦格纳法则”的公共经济学派和遵从“凯恩斯主义”的宏观经济学派。前者认为社会保障支出如其他财政支出一样是一种行为变量,会随产出增加而增加;后者则认为社会保障支出是外生的公共政策工具,转移支付完全可以成为抑制短期经济波动的稳定器。从一般意义上讲,实施和改革社会保障制度,尤其是养老保险制度,并不以促进经济增长或改善经济运行为目标,其主旨在于保护弱势群体,构建社会安全网。但只要可能,都会考虑最小化对经济的负面影响,换句话说,在不牺牲社会保护目标的前提下促进经济增长。因为只有运行良好的经济才能提供足够的老年保障。 当中国经济经历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的高通胀、高增长和软着陆后,政府尝试各种手段拉动内需。1996-2004年,全国离退休退职人员保险福利费用总额由1797.69亿元增加到4814.85亿元,年均增长13.60%;离退休退职人员离休金、退休金、退职生活费用(下统称养老金)总额由1552.20亿元增加到 4249.75亿元,年均增长12.50%;人均养老金由4923元增加到9090.20元,年均增长率9.41%。扩大社会保障支出,提高离退休退职人员待遇,似乎不仅仅是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本身的需要。1996年起,养老、失业、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障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养老金的转移支付性质进一步加强。为保证所需资金,1998年起,中央对财政困难的老工业基地和中西部地区给予补助,地方财政对基本养老基金收支缺口给予补助。1998-2004年,中央财政列支的社会保障补助支出从14.15亿元增长到 195.66亿元,地方财政列支的社会保障补助支出从 135.86亿元增长到1328.84亿元。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的中西部,其人均保险和福利费用以及人均养老金的年均增长率超过东部。 社会保障与经济增长到底存在什么样的逻辑关系?对我国东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的影响是否相同?我们有必要弄清以上问题并展开地区间的比较研究,这对完善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意义深远。本文结构安排如下:第二节概述相关理论和文献;第三节描述1996-2004年中国离退休人员人均养老金、保险和福利费用支出、工资替代率及经济增长指标的地区差异;第四节构建模型、分地区检验模型及系数显著性;最后在第五节得出结论并提出相应政策主张。 二、现有理论和文献 狭义的社会保障是指老年、遗属、伤残等社会保险缴费与收益计划,且鉴于时间和截面数据的可获得性,多数国外理论研究都以公共养老金水平代表狭义的社会保障水平(galenson,1968;feldstein, 1974;bellettini和ceroni,2000;等等),并常用工资替代率即养老金水平与工资水平之比进行定义社会保障水平和公平程度。由于社会保障在重新配置资源的同时调整了人们的消费、储蓄和人力资本投资行为,因此关于社会保障产出效应的研究众多,其实证研究始于20世纪60年代,讨论集中在社会保障与经济增长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和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下的社会保障产出效应是否存在程度差异。 关于社会保障与经济增长因果关系,研究的主线之一是社会保障——消费与储蓄——经济增长。自harrod(1948)谈论“峰值储蓄”之后,经济学家开始意识到在工作期间为退休时期的消费进行储蓄的重要性。社会保障的潜在效应虽然被ando和 modigliani(1963)生命周期假说所忽略,但他们已经将社会保障财富变量加入消费方程。feldstein (1974)则运用该假说,通过构建包含持久收入、未分配利润、不含社会保障财富的家庭财富和社会保障家庭财富变量的消费函数分析了美国1929-1971年(不含1941~1946年)的社会保障、个人储蓄和资本形成关系,认为:现收现付制社会保障具有“资产替代效应”和“退休效应”,个人净储蓄取决于两者之和,社会保障会通过挤出私人储蓄减少资本积累。不过,社会保障通过挤出私人储蓄减少资本积累并不能直接说明社会保障与经济增长的关系,更何况feldstei。(1974)的研究遭到了质疑和挑战 (leimer和lesnoy,1982)。smith(1975)认为实际人均gdp的增长与除去转移支付的公共支出存在负相关,如果考虑包括转移支付在内的公共支出的话,相关关系微弱且不显著,但至少说明一个国家征税并进行转移支付对经济增长无害。singh和 sahni(1984)尝试采用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研究了 1950~1981年印度的社会保障支出和经济增长关系,发现:社会保障支出和经济增长存在溢出和反馈两重效应,“瓦格纳法则”和“凯恩斯主义”均不适用。自ban。(1990)构建内生增长模型研究政府消费性支出与经济增长率关系后,不少经济学家又从社会保障收入关联缴费受益机制寻觅到另一条研究路径,那就是,社会保障——代际转移支付与人力资本投资——经济增长。becker(1990)认为,社会保障是一种社会契约,年青一代向老一代转移资源回报老一代曾给予的人力资本投资,而这种人力资本投资很可能成为经济增长的源泉。bellettini和 berti ceroni(1999)认为,在财政政策是代际博弈所内生决定的情况下,与工资指数挂钩的养老金收益会激发人们对公共基础设施投资的热情,因为这种投资会增加私人物质资本的投资回报,进而增加养老金。而通过社会保障的再分配能减少人力资本投资的风险,对人力资本投资具有正的动态效应,从而促进经济增长。lambrecht(2005)在蕴含教育投资和遗赠的叠代模型研究了非基金制社会养老保险规模与经济增长的关系,认为当家庭面临预算约束无法实现最优教育投资时,非基金制社会养老保险能够促进经济增长。 关于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下社会保障产出效应的异同,学者们莫衷一是。galenson(1968)研究了20个发达国家、10个次发达国家和10个不发达国家 1955~1964年的数据。就20个发达国家看,劳动和资本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都非常显著,它们可以解释一半以上的经济增长,且劳动的贡献率大于资本的贡献率,但很难判断社会保障支出和经济增长的因果关系;就10个次发达国家看,资本变量对经济增长更具解释力,社会保障支出对经济增长的促进关系相对明显,因为这些国家的经济体系都在趋于成熟,最容易创新和从人力资本投入要素增长上获益;就10个不发达国家看,资本、劳动和社会保障与经济增长的关系都不明显。其结论就是:当经济处于发展的较高阶段时,国家完全有能力提供社会保障,但并不会对经济增长形成贡献;当经济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时,社会保障难以被提供,它们对经济增长的贡献也很小;当经济处于发展的中级阶段,对那些已经实现自我持续发展的国家来说,社会保障对提高生产力具有巨大潜力。实际上国别研究的结论极为不一致。比如同是研究oecd国家,都是把实际gdp或实际人均gdp作为因变量,一些研究就认为社会保障支出与经济增长的相关性并不十分显著(smith,1975;landau,1985;hansson和herrenkeson,1994),一些研究则认为社会保障支出与经济增长显著相关(sala-i-martin,1996;bellet- tini和ceroni,2000)。到底是正相关还是负相关仍无定论。sala-i-martin(1996)在研究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下的趋同和趋同问题中考察了初始gdp水平、政府支出占gdp比例、总投资占gdp比例、除国防和教育以外的政府消费占gdp的比例以及社会保障转移支付占gdp比例对经济增长的贡献,认为:社会保障对经济增长的贡献为正。bellettini和ceroni(2000)分析了61个国家1970年到1985年的截面和面板数据,考虑了人们的受教育程度、政府消费支出占名义gdp的比例、社会保险和福利支出占名义gdp的比例、用于描述被扭曲程度的黑市贴水对数、投资(包括私人和公共)占实际比例、按当前国际价格计算进出口占比例等多个变量,认为只要社会保障支出和经济增长存在显著统计相关,那一定是正相关,但相关程度不一。在贫困国家,社会保障支出较低,相关系数更强。可见,无论是从理论还是经验角度看,社会保障与经济增长的关系都没有定论。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下的社会保障产出效应差异是一个值得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gupta等(2005)在研究低收入国家财政政策和公共支出结构时引入转移支付变量,认为增加政府机构工作人员工资和公共转移支付,至少在短期内能够促进经济增长。 国内的经验研究多集中在如何以一定的经济增长保证社会保障改革,甚至于认为要求gdp增长的压力之一来自社会养老保险,因为未来25年养老金缺口预计将达到1.8万亿人民币,年均缺口 700多亿(周天勇,2004),而对于社会保障支出是否也存在产出效应研究不足。不过,有关公共支出对区域经济增长贡献的研究逐步增多,总体结论都是政府的转移支付和购买性支出对经济增长有积极影响(郭杰,2003),20世纪90年代实行的财政政策取得了明显效果(欧阳志刚,2004),且教育投入、公共卫生投资对区域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存在差异(陈浩等,2004;王远林等,2004;胡永远等,2004)。同时,少数学者也开始关心社会保障的地区差异。林治芬(2002)研究了全国各地区的财政社会保障补助支出和财政全部社会保障支出占其财政支出的比重两项指标,发现:上海、北京、浙江、江苏、广东等经济发达的地区,其财政的社会保障支出比重名次与其经济实力排名顺序基本一致;辽宁、天津、重庆、黑龙江、吉林、青海等地,其经济发展的名次靠前,但财政的社会保障支出比重名次却明显靠后 (比重庆);西藏、贵州、广西、四川、甘肃地区,虽然经济比较落后,但财政的社会保障支出比重却跃到了经济发达地区的数值区间。数据表明:社会保障的地区差异与其经济发展程度有关,但并不完全取决于经济发展一个因素,与产业结构和经济体制的关联度也很高。尽管理论界没有论证社会保障支出和经济增长的关系,但通过完善保障体系促进国内消费的观点却相当盛行。政府部门认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促进国内消费、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基础和前提条件之一(《人民日报》1999年11月29日)。国家制定的“两个确保”的方针——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发放和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仅是社会稳定的需要,也成为经济发展的需要。 三、描述性统计 如同经济发展存在地区差异一样,中国的老年保障水平也存在明显的地区差异。不过并非由东至西梯度递减,而是呈u型分布,中部地区明显塌陷。这可以从区域间差异、省份间差异以及区域内的省际间差异进行分析。 区域数据表明(见表1):就相对待遇水平看, 1996-2004年8年间,东中西部养老金工资替代率平均数分别为63.37%,76.63%和79.93%,经济最发达的东部地区工资替代率最低,中部次之,西部最高,梯度递减吻合工资替代率随经济发展、工资水平上升而自然下降的规律;但就绝对待遇水平看,东中西部离退休退职人员人均保险和福利费用水平分别为8262.23元/人、6767.09元/人、 8844.93元/人,人均养老金水平分别为6907.67元/人、5900.71元/人、7714.40元/人,经济发展水平(以实际人均gdp简单衡量)在西部之上的中部其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离退休退职人员人均保险福利水平和人均养老金水平均低于西部。可见,工资替代率递减只是中部地区工资水平和养老金水平“双低”的结果。 研究各省份数据发现(见表2):就离退休退职人均养老金看,1996年到2004年,西藏、青海的最高,其次是浙江和新疆,中部省份最低;就工资替代率看,由高到低,排名前三位的是新疆、西藏、贵州,分别为88.52%、88.13%和86.90%,上海最低,为 41.99%,其次是广东和北京。全国31个省份的平均工资替代率为72.44%,东部12个省份中除河北山东外有10个省份工资替代率低于全国平均资替代率;中部9个省份除黑龙江和湖南外有7个省份的工资替代率高于全国平均工资;西部10个省份除重庆、四川、宁夏外有7个省份的工资替代率高于全国平均工资。这既是国家给予西部政策倾斜的结果,也是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产物。长期以来,国家在部分西部省区实施“高工资高福利”政策,比如:国家财政一直对西藏进行补贴,西藏是唯一实行全民医疗保障的省份,其离退休退职人员保险和福利待遇水平和养老金居全国第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待遇水平也一直较高。如果剔除西藏,西部的工资替代率迅速下降近2个百分点。同时,标准差、峰度系数、偏度系数也显示西部省际间的差异最大、而中部最小(如表1)。进一步研究工资替代率的变化还发现:1996—2004年9年间,全国的工资替代率平均下降1.55%,东部和中部平均下降速度相差不大,西部下降最慢,仅为1.38%。显然,工资替代率和社会保障水平的区域差异如同经济水平的差异一样是不争的事实。值得研究的是,欠发达地区相对较高的保障水平对经济增长究竟起到了什么样的作用。 四、计量分析 对于经济增长的实证研究经常从生产函数入手,从物质资本、劳动力、技术进步以及政策环境等方面来分析各变量对经济发展的影响,涉及到的因素有初始经济发展水平、物质资本积累、劳动人口数量、劳动力质量、经济开放程度、市场化程度、社会保障水平等(bellettini,c ceroni,2000;barro, 1991;dewan。2001;等等)。多数研究选取gdp或人均gdp的增长率为被解释变量,通过构建线形、对数线形或双对数线形模型,运用ols、gls、gmm方法进行分析检验。本文借鉴国内外关于经济增长的主流研究,选取下列控制变量,建立经济增长(以gdp的增长率来衡量)回归模型如下: 其中,a1到a7均为待估参数,εi,t代表随机误差,各变量的含义说明(见表3): 因为只根据样本本身对其自身特征进行分析,宜采用固定效应模型;考虑到区域内的省份间差异存在,异方差很可能对估计式存在影响,序列相关可能导致估计式有偏,因此,采用广义最小二乘 (gls)进行回归。回归结果(见表4): 如表4,由于兼顾发达和不发达地区及样本数量关系,全国的回归方程的系数稳定性较好。政府支出占总产值比重、固定资产投资比例、进出口总额比例、就业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与经济增长在1%水平显著相关,各变量的系数的符号都符合经济预测。其中,经济增长速度同政府干预负相关,与投资率、开放程度、就业率等正相关。而社会保障水平在1%的概率下对经济增长产生负面影响。 就分地区数据看,在东部,地区开放程度、投资率、人力资本存量、就业率对经济增长起到了显著的推动作用,其系数均在5%以下的概率水平上与 gdp增长率正相关,这与国内外研究结果一致。而养老金总额占cdp的比例与经济增长的关系不显著;对中西部而言,在各控制变量中,投资比重对经济增长的推动最为显著,其次是地区开放程度,在 10%概率水平上与经济增长正相关。而考虑到社会保障水平,在西部,社会保障与经济增长的关系不显著;而在中部,社会保障在1%概率水平上与经济增长负相关,且其回归系数远大于其他控制变量的系数。相对于其他影响经济增长的因素而言,社会保障对中部经济增长的负面影响值得关注。 五、结论与政策建议 以上经验研究一方面验证了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和水平下社会保障支出对经济增长的贡献不同这一命题;一方面更引发了如何缩小地区差异和贫富差异的理论思考。我们熟知中国各地区的经济增长是在不同水平上起步的,经济增长的区域差距长期存在。20世纪90年代后的经济发展更成为一个“零和博弈”,在增长的同时,经济个体的贫富差距和经济总量的区域差距逐渐拉大。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已明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执政目标,因此从缩小区域发展不平衡角度出发,根据地区特点完善社会保障政策相当重要。 经济最为发达的东部地区,社会保障改革的步伐也最快,尤其是养老保险制度已基本成熟。尽管工资替代率是一个随工资水平上升而自然下降的过程,部分省市的工资替代率接近发达国家水平是一个无可厚非的正常现象,但在社会补充养老保险、商业养老保险没有充分发展的情况下,我们要特别关注老年人贫困,在政策重心应放在“低保”人群的同时,尽可能地让老年人分享社会发展成果。西部地区的经济总量水平偏低,财政供养人口比例偏高,大量就业集中在政府部门,因此养老保险待遇水平较高。“吃饭财政”从某些角度讲影响了地方政府对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同时过高的工资替代率很有可能滋生劳动力市场的败德行为。目前,中部的问题最为严重。伴随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提出,中部地区逐步丧失了原有的产业优势、区位优势、体制优势、地域文化优势和资源优势等,成为政策边缘化地区。其经济总量和总体发展水平不仅大大低于东部沿海发达地区,而且也显著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就社会保障看,无论是绝对水平还是相对水平,是与经济增长同步的联动效应还是对经济增长的产出效应,中部均成“塌陷”态势。分析这种“塌陷”的根源和内在机制,是研究中部振兴的重要方面。虽然中部崛起理论已经被明确提出,但短期内构建新的发展优势的内在动力不足。因此在加大二次分配力度的同时,更需要做大整个财富蛋糕。这才有可能真正构建区域结构的和谐发展。 数据分析论文:探讨统计数据分析体系中统计分析方法的选择与比较 一、数据统计分析的内涵 数据分析是指运用一定的分析方法对数据进行处理,从而获得解决管理决策或营销研究问题所需信息的过程。所谓的数据统计分析就是运用统计学的方法对数据进行处理。在实际的市场调研工作中,数据统计分析能使我们挖掘出数据中隐藏的信息,并以恰当的形式表现出来,并最终指导决策的制定。 二、数据统计分析的原则 (1)科学性。科学方法的显著特征是数据的收集、分析和解释的客观性,数据统计分析作为市场调研的重要组成部分也要具有同其他科学方法一样的客观标准。(2)系统性。市场调研是一个周密策划、精心组织、科学实施,并由一系列工作环节、步骤、活动和成果组成的过程,而不是单个资料的记录、整理或分析活动。(3)针对性。就不同的数据统计分析方法而言,无论是基础的分析方法还是高级的分析方法,都会有它的适用领域和局限性。(4)趋势性。市场所处的环境是在不断的变化过程中的,我们要以一种发展的眼光看待问题。(5)实用性。市场调研说到底是为企业决策服务的,而数据统计分析也同样服务于此,在保证其专业性和科学性的同时也不能忽略其现实意义。 三、推论性统计分析方法 (1)方差分析。方差分析是检验多个总体均值是否相等的一种统计方法,它可以看作是t检验的一种扩展。它所研究的是分类型自变量对数值型因变量的影响,比如它们之间有没有关联性、关联性的程度等,所采用的方法就是通过检验各个总体的均值是否相等来判断分类型自变量对数值型因变量是否有显著影响。(2)回归分析。在数据统计分析中,存在着大量的一种变量随着另一种变量的变化而变化的情况,这种对应的因果变化往往无法用精确的数学公式来描述,只有通过大量观察数据的统计工作才能找到他们之间的关系和规律,解决这一问题的常用方法是回归分析。回归分析是从定量的角度对观察数据进行分析、计算和归纳。 四、多元统计分析方法 (1)相关分析。相关分析是描述两组变量间的相关程度和方向的一种常用的统计方法。值得注意的是,事物之间有相关关系,不一定是因果关系,也可能仅仅是伴随关系;但如果事物之间有因果关系,则两者必然存在相关关系。(2)主成分分析。在大部分数据统计分析中,变量之间是有一定的相关性的,人们自然希望找到较少的几个彼此不相关的综合指标尽可能多地反映原来众多变量的信息。所谓的主成分分析就是利用降维的思想,把多指标转化为几个综合指标的多元统计分析方法,很显然在一个低维空间识别系统要比在一个高维空间容易的多。(3)因子分析。因子分析的目的是使数据简单化,它是将具有错综复杂关系的变量综合为数量较少的几个因子,以再现原始变量与因子之间的相互关系,同时根据不同因子,对变量进行分类。这些因子是不可观测的潜在变量,而原先的变量是可观测的显在变量。(4)聚类分析。在市场调论文联盟//研中,市场细分是最常见的营销术语之一,它按照一定的标准将市场分割为不同的族群,并使族群之间具有某种特征的显著差异,而族群内部在这种特征上具有相似性。聚类分析就是实现分类的一种多元统计分析方法,它根据聚类变量将样本分成相对同质的族群。聚类分析的主要优点是,对所研究的对象进行了全面的综合分析,归类比较客观,有利于分类指导。(5)判别分析。判别分析是判别样品所属类型的一种多元统计方法。若在已知的分类下,遇到新的样本,则可利用此法选定一种判别标准,以判定将该新样品放置于哪个类中。由定义我们可以知道判别分析区别于聚类分析的地方,而在判别分析中,至少要有一个已经明确知道类别的“训练样本”,从而利用这个数据建立判别准则,并通过预测变量来为未知类别的观测值进行判别。与聚类分析相同的地方是,判别分析也是利用距离的远近来把对象归类的。 数据分析论文:环境空气检测数据分析及处理方法 摘要: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越来越高,同时伴随着而来的是环境质量的下降,现在城市空气质量问题屡亮红灯,人们越来越关注环境的质量。现代科技的快速发展,使得在环境空气检测方面人工检测的越来越少,自动检测的越来越多,给人们带来了很多的方便。本文分析环境空气检测的数据,对一些异常数据的检测判断分析,以及对这些异常数据该如何正确的处理。 关键词:环境空气检测;数据分析;处理方法;异常数据 环境空气自动检测系统早已在空气质量检测中运用娴熟,在我国的各个城市的空气质量检测得到广泛的运用。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系统是基于干法仪器的生产技术,利用定电位电解传感器原理,结合电子技术和网络通讯技术,研制、开发出来的最新科技产品,是开展城市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的理想仪器。 目前,我国有上百个城市都运用了此系统来进行城市空气质量的检测。但是,这个系统也并不是百利无一害的,因为检测中会面临一些气候异常现象、还有设备的维修、断电现象,诸如此类的现象会导致环境空气自动检测系统出现一些异常数据,这就需要工作人员对这些异常数据进行分析探讨,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检测数据的标准化。 1环境空气自动检测系统的组成部分 环境空气自动检测系统可对环境空气质量进行24小时自动连续检测。该系统由检测中心站、检测子站和质量保证实验室组成。其中空气环境检测子站包括采样系统、气体分析仪器、校准装置、气象系统、子站数据采集等。子站检测的数据通过电话线传送至环境检测中心站进行实时控制、数据管理及图表生成。 检测的项目为:so2、no、no2、nox、co、o3、pm10、气象的五个参数(即:风向、风速、温度、相对湿度、大气压力)子站计算机可连续自动采集大气污染监测仪、气象仪、现场校准的数据及状态信息等,并进行预处理和贮存,等待中心计算机轮询或指令。采样集气管由采样头、总管、支路接头、抽气风机、排气口等组成。远程数据通讯设备由调制解调器和公用电话线路组成,有线调传或直接使用无线pc卡(支持gprs)。 2异常数据 环境空气自动检测系统在24小时无人值班的情况下检测中,经常会出现一些异常数据。据统计,我国每年实时检测的上万个检测数据中有0.95%——3.18%的异常数据,这些数据主要表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2.1可预知的异常数据 有的异常数据是因为仪器自身出现的故障、断电等问题产生的,这种可预知的数据一般而言是不需要进行分析的,这种可预知的异常数据被视作为无效数据,不参与均值计算。 2.2数据出现负值 出现负值的数据会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检测的环境中气体浓度极低,接近于仪器的零点值,这个时候会因为仪器的零点漂移而产生负值的数据。第二种是因为仪器本身的故障导致的负值,这种就作为无效数据,不予分析。 2.3数据在零值附近徘徊 单个检测子站的某项污染物的浓度出现极高值时,就会导致数据在零值附近徘徊5个小时以上。这个时候,要根据周围的环境、气象、风向等来分析判断。 2.4突然产生的异常数据 有的时候,当外界环境发生急剧的变化时就会导致检测的数据突然的发生异常情况,一般情况下只有当发生突然的空气污染问题时才会出现这种情况,也就是空气中某一 或者几种大气污染物的浓度突然的急剧增加。这种情况需要工作人员根据当地的环境和以往的经验进行判断分析数据,对出现的异常数据进行正确的取舍,将无效的数据不参与均值计算。 3处理方法 子站临时停电或断电,则从停电或断电时起,至恢复供电后仪器完成预热为止时段内的任何数据都为无效数据,不参加统计。恢复供电后仪器完成预热一般需要0.5~1 小时。 对于低浓度未检出结果和在监测分析仪器零点漂移技术指标范围内的负值,应该取监测仪器最低检出限的1/2 数值,作为检测结果参加均值计算。 有子站自动校准装置的系统,仪器在校准零/跨度期间,发现仪器零点漂移或跨度漂移超出漂移控制限,应从发现超出控制限的时刻算起,到仪器恢复到调节控制限以下这段时间内的检测数据作为无效数据,不参加均值计算,但要对该数据进行标注,作为以后的参考数据保留。 对于手工校准的系统,仪器在校准零/跨度期间,发现仪器零点漂移或跨度漂移超出漂移控制限,应从发现超出控制限时刻的前一天算起,到仪器恢复到调节控制限以下这段时间内的监测数据作为无效数据,不参加统计,但对该数据进行标注,作为参考数据保留。 在仪器校准零/跨度期间出现的异常数据作为无效数据,不参加统计,但应对该数据进行标注,作为以后仪器检查的依据予以保留。 结束语 随着社会的发展,环境保护工作受到的关注越来越多,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给城市环境带来了各种各样的问题,人们对环境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对环境的保护很重要的根据就是环境空气检测的数据,这些数据是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的依据。而在环境空气检测系统中经常会出现一些异常数据。对这些异常数据,先判断是否是因为仪器自身的故障而产生的数据,排除这些无效的数据之外的异常数据,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寻找出出现异常数据的原因,然后找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法,保证环境检测系统能够健康安全的运转下去,为环境保护工作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数据分析论文:中国青少年发展状况统计数据分析报告 【摘 要 题】青少年社会调查 【正 文】 中国拥有世界上最为庞大的青少年人口群体。统计表明,2003年中国14~35岁人口有4.65亿,占总人口的36.25%。对于任何社会来说,青少年都是民族的未来与希望。中国社会正处于改革开放的时代,现在的青少年是变革的弄潮儿、受益者和风险承担者,他们正在经历着我国社会经济等方面的重大变革,发展变化的速度很快。客观、准确地了解和掌握青少年的现状,才能从实际出发,制定有效的政策,从而正确引导青少年,把青少年一代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本报告主要是依据统计数据对近年来中国青少年发展状况进行分析,所采用的数据均为撰写本报告时(截至2005年7月31日)中国青少年发展状况指标体系中各项指标所能获得的最新数据。在本报告中青少年采用14~29岁和14~35岁两种年龄统计口径。 一、青少年人口状况指标 1.青少年人口总数及比重 2003年人口变动抽样调查数据显示,全国14~29岁青少年共有311,217,923人,占总人口的24.25%。其中男性158,338,086人,女性152,879,837人,分别占总人口的12.34%和11.91%,性别比为103.57。14~35岁青少年共有465,259,674人,占总人口的36.25%。其中男性235,453,157人,女性229,806,517人,分别占总人口的18.34%和17.90%,性别比为102.46。 2.青少年人口性别年龄构成 分性别年龄结构反映的是男女不同性别人口的年龄分布情况。2003年中国青少年分性别人口的年龄分布基本一致,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在其总人口中都是30~35岁人口所占比例最高,其次是14~20岁人口。人口年龄结构在20~30岁之间出现凹陷,除了自然的人口变动规律(如受人口惯性发展的影响)以外,与该年龄人群的漏报也有较大关系。因为这一年龄段人群处于流动活跃时期,而流动人口的漏报是统计中很难避免的。同时,我国军人也主要集中在这个年龄段,而军人人数是不在统计数据中反映的,这也加大了凹陷的程度。 3.青少年人口分布状况 人口的分布状况主要由地区构成和城乡构成两项指标来衡量。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时,14~29岁的青少年人口广东省为最多,达2900万人,西藏最少,仅为82万人。各省市青少年占总人口的比重集中在24.01~34.03%区间范围内,广东省比重最高,达34.03%,最低的为江苏省,占24.01%。14~35岁的青少年人口数分布与14~29岁的青少年人口数分布接近,比重略有差异。各省之间青少年人口差异与各省总人口和它们过去的生育率、死亡率、迁移率的变化都有密切关系。 2003年14~29岁青少年人口31,122万人,居住在城市的有7817万人,占青少年人口的25.12%,居住在镇的有4718万人,占15.16%,居住在乡的有18,587万人,占59.72%。14~29岁青少年人口城镇化水平40.28%略低于我国40.53%的城镇化水平。14~35岁青少年人口46,526万人,居住在城市的有12,165万人,占青少年人口的26.15%,居住在镇的有7234万人,占15.55%,居住在乡的有27,127万人,占58.31%。14~35岁青少年人口城镇化水平41.69%又略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4.青少年人口的迁移 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时,我国迁移人口有12,466,250人,其中14~29岁6,749,193人,占迁移总人口的54.14%,14~35岁8,396,246人,占迁移总人口的67.35%。迁移原因以务工经商、学习培训、婚姻迁入为主,占迁移总人口的七成之多(见图1-3a和图1-3b)。从全国迁移情况来看,学习培训、分配录用、婚姻迁入、务工经商主要是以青年人口为主,均占80%以上。 5.青少年人口的受教育状况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受教育程度普遍提高,14~29岁青少年人口有98.33%受过小学以上教育,14~35岁青少年人口比例略低一点(97.14%),但仍以初中教育程度为主,分别占55.13%和50.34%。这与青少年正处于学习求知年龄不无关系。从全国总人口受教育情况来看,青少年人口受教育程度明显好于其他年龄人口,初中以上各级文化程度人口中,14~29岁人口基本占40%左右,14~35岁人口基本占60%左右。 6.青年人口的婚姻状况 青年人正处于组建家庭时期,15~29岁青年未婚人口占64.03%,有配偶占35.53%,随着年龄的增长,有配偶的比例逐渐增大,15~35岁青年未婚人口占43.36%,有配偶占55.02%。青年人口婚姻关系比较稳定,无论是在15~29岁青年人口中还是在15~35岁青年人口中,丧偶、离婚和再婚有配偶的比例都非常低,分别为0.7%和1.62%。 7.青年人口生育状况 青年人口不同于老年人口和少年儿童人口,随着其生理和心理的发育成熟,开始组建家庭哺育后代。从生育的年龄分布来看,青年正处于生育高峰期。根据2003年全国人口变动抽样调查数据计算,全国一般生育率为38.01‰,总和生育率为1.4‰,29岁组累计生育率为1164.79‰,35岁组累计生育率为1375.93‰。 8.青少年人口死亡状况 青少年人口处于风华正茂、生命力旺盛、死亡率水平最低时期。青年人口死亡率随着年龄的增长略有增长,但增长幅度不大,基本在0.28~1.38‰的小区间范围内波动增长。根据2003年全国人口变动抽样调查数据计算,全国死亡率水平为6.05‰,青少年人口死亡率远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14~29岁的死亡率仅为0.85‰,14~35岁的死亡率为0.95‰。 9.青年人口的民族状况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在960万平方公里土地上居住着56个民族,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的青少年人口。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时,汉族仍是我国的主体民族,14~29岁青少年人口中有90.58%为汉族,9.42%为少数民族;14~35岁青少年人口中汉族比例略高,为91.09%,少数民族占8.91%。少数民族中壮族、满族、回族、维吾尔族、苗族、彝族、土家族、蒙古族、藏族人数最多,人口比例均占0.5%以上。 二、青少年受教育状况指标 1.教育事业基本情况 2003年我国有普通高等学校1552所;普通中等学校89398所,其中普通中等专业学校3065所,普通中学79490所(高中15779所,初中63711所),职业中学6843所。普通高等学校专任教师72.5万人;普通中等学校专任教师502.5万人,其中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专任教师19.9万人,普通中学专任教师453.7万人(高中专任教师107.1万人,初中专任教师346.7万人),职业中学专任教师28.9万人。 从招生情况来看,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382.2万人;普通中等学校招生3353.4万人,其中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183.9万人,普通中学招生2947.4万人(高中招生752.1万人,初中招生2195.3万人),职业中学招生222.1万人。 从在校学生数来看,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1108.6万人;普通中等学校在校学生9613.8万人,其中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在校学生502.4万人,普通中学在校学生8583.2万人(高中在校学生1964.8万人,初中在校学生6618.4万人),职业中学在校学生528.2万人。 从毕业生数来看,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187.7万人;普通中等学校毕业2737.7万人,其中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148.4万人,普通中学毕业2453.7万人(高中毕业458.1万人,初中毕业1995.6万人),职业中学毕业135.5万人。 2.各级各类学校数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教育事业也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从1990年到2003年,我国普通高等学校数增加了近一半,由1990年的1075所增加到2003年的1552所,平均每年增加37所普通高等学校。近十几年间,在普通高等学校规模增加的同时,普通中等学校的规模却在不断缩减,已由1990年的100777所减至2003年的89398所,共减少11379所普通中等学校,其中主要是初中学校数的减少造成普通中等学校大规模的减少,初中在1990年到2003年十四年间减少了8242所,占所减少的普通中等学校的72.4%。 3.各级各类学校教职工数 与各级各类学校规模变化不同的是教职工人数的总体增加。1990年到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教职工由100.6万人增加到145.3万人,增加了44.7万人,增长了近一半。普通中等学校规模虽缩减了,但教职工人数仍增加了,由1990年482.6万人增加到2003年624.4万人,增加了141.8万人,增长了29.4%。值得关注的是,普通中等学校教职工人数的增加主要是以普通中学教职工增加为主,而社会所需的中等专业学校(包括中等技术学校和中等师范学校)教职工人数却是在减少。 4.各级各类学校专任教师数 各级各类学校教职工数的变化主要是专任教师数的变化导致的。1990年到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专任教师由39.5万人增加到72.5万人,增加了33万人,增长了近一倍。普通中等学校专任教师也由1990年的349.2万人增加到2003年的502.5万人,增加了153.3万人,增长了43.9%。同样的,普通中等学校专任教师人数的增加主要是以普通中学专任教师增加为主,而社会所需的中等专业学校(包括中等技术学校和中等师范学校)专任教师人数却是在减少。 5.各级各类学校在校学生数 自从2000年扩招以来,我国无论是普通高等学校,还是普通中等学校在校学生人数都有了显著增长。2000年到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由556.1万人增加到1108.6万人,增加了552.5万人,增长了近一倍。普通中等学校在校学生增长幅度虽不如普通高等学校,但也由2000年的8518.5万人增加到2003年的9613.8万人,增加了1095.3万人,增长了12.9%。值得关注的是,在各级各类在校学生普遍增加的情况下,中等师范学校在校学生非但没有增加反而减少了,2000年到2003年间,减少了16.9万在校生,2003年在校生数仅为2000年在校生数的78%。 6.各级各类学校招生数 2000年以来,普通高等学校和高中的招生规模都有了很显著的扩大,分别由2000年的220.6万人和472.7万人扩大到2003年的382.2万人和752.1万人,几乎都翻了一倍。初中和中等师范学校的招生规模却在缩减,尤其是初中,由2000年2263.3万人缩减到2003年2195.3万人,缩减了3%的招生规模。 7.各级各类学校毕业生数 近几年来,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中学的毕业生都有所增加,分别由2000年的95万人和1908.6万人增加到2003年的187.7万人和2453.7万人,普通高等学校的毕业生几乎翻了一倍;而中等专业学校和职业中学毕业生有所减少,分别由2000年的150.7万人和176.3万人减至2003年148.4万人和135.5万人。 8.研究生和留学生数 从2000年开始我国加大了研究生培养力度,扩大了招生规模,增加了在学人数。2000年时,我国研究生在学人数为301239人,招生128484人,毕业58767人;2003年,我国研究生在学人数已为651260人,招生268925人,毕业111091人,都增长了一倍之多。 2000年以来,我国出国留学人员显著增多,学成回国留学人员也略有增多。2000年,我国出国留学人员38989人,学成回国留学人员9121人;2003年我国出国留学人员增加到117307人,比2000年增加了78318人,是2000年的3倍,学成回国留学人员增加到20152人,比2000年增加了11031人,是2000年的2.2倍。 9.技工学校和学生数 2003年以来,技工学校规模一直在缩减,与此相反,技工学校的招生人数和在校学生数经过一段低谷后又开始缓慢增多。截至2003年我国有技工学校2970所,在校学生193.1万人,毕业生45.3万人,招生91.6万人,教职工20.2万人。 10.初中毕业生升学率 2003年我国初中毕业生升学率为60.2%,2000年到2003年初中毕业生升学率明显提高,仅用4年的时间就提高了10个百分点,1990年到2000年同样是提高10个百分点却用了10年的时间。 11.各地区按城乡分普通中学学校及在校学生数 2003年,我国共有普通中学79490所,49.74%集中在农村,有39539所,31.03%在县镇,有24662所,19.23%在城市,有15289所。普通中学中的高中有15779所,主要还是集中在城镇,农村甚少,只有2288所,占14.50%,而城市有6300所,占39.93%,县镇有7191所,占45.57%。在我国31省市自治区中,河南省普通中学最多,有6363所,西藏最少,仅有105所。 2003年,我国共有普通中学在校学生8583.2万人,其中39.27%集中在农村,有3370.8万人,39.14%在县镇,有3359.4万人,21.59%在城市,有1853万人。在我国31省市自治区中,河南省普通中学在校学生最多,有750.5万人,西藏最少,仅有11.4万人。 三、青年劳动就业状况指标 1.经济活动状况 根据2000年全国人口普查长表数据计算,我国15~29岁人口31390.0万人,其中就业人口22615.4万人,占72.05%,失业人口1573.6万人,占5.01%。15~35岁人口47127.1万人,其中就业人口36864.2万人,占78.22%,失业人口1976.1万人,占4.19%。 2.行业分布状况 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时,青少年人口主要从事的行业为农林牧渔业、制造业、批发零售贸易和餐饮业,15~29岁青少年人口从事这三个行业的人员分别有13058.6万人、4015.1万人、1687.4万人,分别占57.74%、17.75%、7.46%;15~35岁青少年人口从事这三个行业的人员分别有21686.2万人、5870.3万人、2780.0万人,分别占58.83%、15.92%、7.54%(见表3-1)。 表3-1 全国青少年各行业人口 单位:万人,%行业 15~29岁 15~35岁 人数 比例 人数 比例 总计 22615.4 100.00 36864.2 100.00 一、农、林、牧、渔业 13058.6 57.74 21686.2 58.83 二、采掘业 210.6 0.93 403.0 1.09 三、制造业 4015.1 17.75 5870.3 15.92 四、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150.1 0.66 258.5 0.70 五、建筑业 629.6 2.78 1122.4 3.04 六、地质勘查业、水利管理业 22.0 0.10 42.0 0.11 七、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616.1 2.72 1080.7 2.93 八、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1687.4 7.46 2780.0 7.54 九、金融、保险业 147.6 0.65 268.1 0.73 十、房地产业 51.9 0.23 84.7 0.23 十一、社会服务业 656.8 2.90 972.1 2.64 十二、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252.2 1.12 394.9 1.07 十三、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610.7 2.70 981.0 2.66 十四、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 38.4 0.17 72.9 0.20 十五、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421.8 1.87 764.3 2.07 十六、其他行业 46.4 0.21 83.2 0.23 (资料来源:b) 3.职业分布状况 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时,青少年人口主要从事的三大职业为农林牧渔水利生产、生产运输设备操作和商业服务业,15~29岁青少年人口从事这三个职业的人员分别有13086.7万人、4917.1万人、2368.4万人,分别占57.87%、21.74%、10.47%;15~35岁青少年人口从事这三个职业的人员分别有21728.9万人、7508.9万人、3828.5万人,分别占58.94%、20.37%、10.39%(见表3-2)。 表3-2 全国青少年各职业人口 单位:人,%职业 15~29岁 15~35岁 人数 比例 人数 比例 总计 22615.4 100.00 36864.2 100.00 一、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 132.7 0.59 346.8 0.94 二、专业技术人员 1427.0 6.31 2333.2 6.33 三、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 666.8 2.95 1091.3 2.96 四、商业、服务业人员 2368.4 10.47 3828.5 10.39 五、农、林、牧、渔、水利业生产人员 13086.7 57.87 21728.9 58.94 六、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 4917.1 21.74 7508.9 20.37 七、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 16.7 0.07 26.4 0.07 (资料来源:b) 4.未工作状况 2000年普查时,15~29岁青少年中未工作的人口有8774.6万人,其中主要是在校学生,有5417.7万人,占61.74%,依次是从未工作正在找工作1256.5万人,占14.32%,料理家务1163.1万人,占13.26%,其他518万人,占5.9%,失去工作正在找工作317.1万人,占3.61%,丧失工作能力102.1万人,占1.16%。15~35岁青少年未工作人口有10262.9万人,仍以在校学生为主,有5421.8万人,占52.83%,依次是料理家务2008.3万人,占19.57%,从未工作正在找工作1361.5万人,占13.27%,其他690.3万人,占6.73%,失去工作正在找工作614.6万人,占5.99%,丧失工作能力164.6万人,占1.60%,离退休1.7万人,占0.02%。 四、青年公民参与状况指标 1.青年党员状况 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在政治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对青年有很大的吸引力。截至2004年底,全国党员总数为6960.3万名,其中35岁以下党员1580.9万名,占总数的22.7%。青年党员的绝对数量和相对比例都有较大的增长,与上年相比,发展学生党员增幅最为明显,共增加了19.5万名。 2.共青团组织基本情况 共青团是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发挥着党的助手和后备军的作用,发挥着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的作用,发挥着党和政府联系青年群众的桥梁与纽带的作用。截至2004年年底,全国共有共青团员7188万人,为历史最高水平;基层团委21.2万个,团总支23.4万个,团支部254万个;专职团干部19.1万人。学生团员总数为3492万人,约占团员总数的49%。全国各学校中共有基层团委5.9万个,团总支7.1万个,团支部89万个。采掘业、制造业、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以及地质勘察、水利管理业共有团员为610万人。这些行业中,基层团委达3.6万个,团总支3.5万个,团支部30万个。在农、林、牧、渔业中,共有团员2145万人,基层团委5.4万个,团总支7万个,团支部88万个。第三产业及其他行业中,团员总数为941万人,建立了基层团委6.3万个,团总支5.8万个,团支部47万个。与2003年相比,全国团员人数、团委数和团支部数都有一定增长。 全国少工委2004年6月公布的数据称,目前全国有1.3亿少先队员。在学校的少先队大队53万个、中队1500万个。现有的1.3亿名少先队员,主要涵盖了小学一年级第二学期的学生、小学二年级至初中一年级的学生、初中二年级的一部分学生,个别也有初中三年级的学生。近80%少先队员在农村,涵盖各个地区和民族。目前,全国有专职大队辅导员和专职少先队干部约40万名,中队兼职辅导员350万名。另据不完全统计,全国目前约有80万名志愿辅导员。1984年成立的中国少年先锋队工作委员会(简称全国少工委),是少先队的最高领导机构。全国大部分县级以上团组织和教育行政部门共同成立了少先队工作委员会。 3.全国青联委员构成状况 全国青联第十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于2005年7月召开,本届委员会委员共1380名,平均年龄35.49岁。本届全国青联委员的界别构成情况是:科学技术界129名,教育界81名,农林牧渔界50名,社会科学界47名,工交商贸界93名,企业管理界135名,金融界64名,政法界30名,文化艺术界157名,新闻出版界61名,体育界43名,医药卫生界69名,社会团体和中介组织界45名,宗教界41名,海外学人华侨界48名,公共管理和其他界168名,台胞和港澳特邀人士119名;民族构成情况是:55个少数民族委员共217名,占委员总数的15.72%;性别构成情况是:男委员998名,占委员总数的72.32%,女委员382名,占委员总数的27.68%;党派构成情况是:中共党员683名,占委员总数的49.49%,8个派成员123名,占委员总数的8.91%,无党派541名,占委员总数的39.20%,共青团员33名,占委员总数的2.39%;文化程度和职称情况是:大专以上文化程度1331名,占委员总数的96.45%,其中,研究生学历754名,占委员总数的54.64%,副高以上职称669名,占委员总数的48.48%。 4.青年参与志愿服务状况 截至2004年初,全国累计已有1.5亿人次以上的青年在扶贫开发、社区服务、环境保护、大型活动、抢险救灾、海外服务等领域向社会提供了超过55亿小时的志愿服务。据初步统计,全国各省(区、市)和2/3以上的地(市)及部分县建立了青年志愿者协会或志愿者协会,建立社区服务站8.9万个,注册志愿者超过1379万。 在13天报名时间里,全国共有49615名高校应届毕业生报名参加2004年度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远远超出6000人的计划招募数,也超出了2003年43763名的报名数。通过西部计划的动员、招募工作,一曲新时代的青春之歌正在校园里唱响。它的实际意义已远远超过具体有多少人报名。无论最后他们是否去西部,在他们的人生历程中,已激起了一次为国家社会和人民做贡献的热潮。2003年,全国700多所高校参加了招募工作,而2004年增加到1203所。 在2004年报名参加西部计划的毕业生中,本科及以上学历者有19415名,占总数的39.1%,较2003年28.1%的比例明显上升;而党团员又发挥了模范带头作用,比例高达98.2%,其中中共党员有7945名。 5.青年网络参与和应用状况 网络在现代工作和生活中已成为不可缺少的工具,网络对青年生活影响很大。中国互联网络中心2005年7月21日公布的第十六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表明,截至2005年6月30日,我国上网计算机台数为4560万,上网人数达10300万,其中18岁以下网民占总网民的15.8%,18~24岁网民占37.7%,25~30岁网民占17.4%,31~35岁网民占10.4%,35岁以下网民共占81.3%,达8374万人。网民中男性占59.6%,女性占40.4%,未婚者占59%,已婚者占41%。网民上网前三位的目的是休闲娱乐、获取信息和学习,上网目的继续多样化发展。 五、青少年身心健康状况指标 教育部关于2002年学生体质健康监测结果公告称,当前学生体质健康问题主要存在于四个方面:一是部分身体素质指标水平继续呈下降趋势。反映下肢爆发力的立定跳远水平,与2000年相比,有75%的年龄组呈下降趋势。反映腰腹力量的仰卧起坐(女生)水平,与2000年相比,7~12岁、13~18岁、19~22岁年龄组分别平均下降2.8次、3.7次、3.4次;二是反映肺功能的肺活量继续呈下降趋势。与2000年相比,7~18岁男女学生分别下降了168毫升、78毫升。大学生与中小学生情况基本相同;三是超重及肥胖学生明显增多,已成为城市学生的重要健康问题。监测结果显示:学生中的肥胖检出率,在2000年比1995年上升的基础上,继续上升。城市男生肥胖检出率上升最快,其中10~12岁由1995年的6.05%上升到2000年的11.68%和2002年的14.46%。男女生肥胖检出率均有年龄提前的趋势,这提示营养教育应从低龄抓起;四是学生视力不良检出率仍然居高不下,小学生视力不良检出率为26.96%,初中生为53.43%,高中生为72.8%,大学生为77.95%。 在第13个世界精神卫生日(2004年10月10日),卫生部、世界卫生组织驻华代表处等机构透露,在我国17岁以下的儿童青少年中,至少有3000万人受到各种情绪障碍和行为问题的困扰,并呈上升趋势。其中,中小学生精神障碍患病率为21.6%到32.0%。统计表明,目前,我国各类精神病的患病率已达13.47‰,共有精神病患者1600万。儿童行为问题、学生心理卫生问题、自杀等问题明显增多。据世界卫生组织调研,中、小学生精神障碍,突出表现为人际关系、情绪稳定性和学习适应方面的问题。据估计,有30%会发展为成人注意缺陷多动障碍,且成年早期的犯罪、酒瘾、吸毒、反社会性人格障碍率是普通人群的5至10倍。此外,有16.0%到25.4%的大学生有心理障碍,表现以焦虑不安、恐怖、神经衰弱、强迫症和抑郁情绪为主。 北京心理危机研究与干预中心是我国首家直接干预自杀行为的专业机构,服务范围是抑郁症和自杀干预。据该中心2004年底公布的一项最新调查数据显示:我国现在每两分钟就有1人自杀死亡,8人自杀未遂,每年有28.7万人死于自杀,200万人自杀未遂。自杀已在我国人口死亡原因中排序第五;在15岁~34岁青壮年中,自杀在死亡原因中排首位。 数据分析论文:浅析农村土地流转对农民养老保障行为影响的调查研究 基于对句容市古村 延福村 太平村的调研数据分析 作者:覃雁君 岳林璐 王继超 论文关键词:农村土地;流转;保障困境;农民养老 论文摘要:农村土地作为一种重要的生产资料,其生产功能的实现在一定程度上关系到农民的生活水平。同时,农村土地也长时期扮演着保障角色,为农民提供相关生活与养老保障。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农村土地市场的发育,农村土地承担的养老保障功能日益受到冲击。该文通过时土地流转行为较为普遍的江苏省句容市进行实地调研,揭示了农村土地养老保障困境的存在。调查结果显示,在非农收入占总收入比率高的地区,农村土地养老保障功能弱化,但农村土地流转对农民养老行为的影响维持在一个较低的水平。结合调查研究,提出通过完善养老保障制度、保障农民权益、创新土地流转方式、扩大农民就业市场等4种途径来促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发展。 1、农村土地“保障困境”分析 从理论上看,农村土地“保障困境”主要是指农村土地保障功能弱化的现实和农民对土地保障功能的“依赖”的矛盾。温铁军在其文中强调:“中国农村的耕地不仅具有双重功能,而且越来越多地转变为以承担农民的生存保障功能为主”。可以看出我国农村土地扮演着保障功能的角色。这种保障的功能主要建立在农业生产功能的基础之上。赵海林通过对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设计的分析也指出“家庭联产承包制度突破了集体所有制,农民获得了土地的有限使用权,但并没有改变土地集体所有的现状。相反,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将土地这一重要的生产资料的经营、转让及收益权赋予农民,从而为土地保障功能的实现莫定了基础”。我国农村土地的产权制度的设计决定了其保障功能。但是这种保障功能设计的愿景由于社会的变迁而受到冲击,这就是农村土地“保障困境”的出现。农民往往将承包土地当作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但这道防线对于农民的保障功能是有限的。正如刘书鹤在其文中阐述的农民将由于劳动能力下降以及土地的收益的减少而使得这种保障无法有效实现。 通过对调查数据分析,农村土地保障功能弱化主要体现在农民从业特征和农户的收入结构变化等方面: (1)农业对于农民从业的主体性地位发生改变。农民从事农业主要就是指通过土地生产来获得收入的途径。调查数据显示,分析户主从事的工作类型来看,犯户的户主从事的主要工作是务农,占调查样本的30.2%,低于以打工为业的户主数量。38户户主的次要工作是务农,占调查总体的39%。从事农业为次要工作的户主超过了从事农业为主要工作的户主数量,农业在农村的主体性地位已经发生了改变。 (2)农民收入结构发生变化,农业收入的绝对数降低,占总收入的相对比例也降低。以户为对象,2009年每户的农业收入平均为4214. 2元,2008年平均为5059. 59元,2007年为5307元。2009年每户平均农业收入与2008年相比下降了 16. 7 % , 2008年与2007年相比下降了4. 6%;农业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下降,而2009年的农民总收入与2008年相比呈现增长的趋势,可见农业收入占总收入比例的下降,非农业收入的增加。通过对106户农民2009年收入结构调查数据的分析,非农业收入占总收人的比重远远超过了农业收入,平均为84%,是农业收入占总收入比重均值的5. 2倍。 农业对于农民从业的主体性地位发生改变及农民农业收入下降的趋势,表明了农村土地的生产功能弱化的现实,但是这种现实并不能断定农村土地保障功能的丧失。农民对其土地的保有量及其变化就充分显示了农村土地仍然具有保障功能,显示了农民对土地保障功能的“依赖”。农民保留口粮田地的行为就可以充分证明这一点。在长期有非农业工作的前提之下,村民流转土地的意愿明显高于没有稳定非农工作时的意愿。前者愿意流转出土地的比重平均为70%,而后者为40%。同时从这些数据分析中也可以看出,非农就业的稳定性将有利于促进农村的土地流转,土地依然承担着农民的就业保障和其他的保障功能。 2、土地流转对农民养老保障的影响 2. 1土地流转对土地保障功能的影响通过土地流转可以将土地资产转化成为土地资本。从土地流转的收入对农民收入的影响来分析,土地流转收入占农业收入的比重为14. 59%,占总收入的比重为0. 65 % 0 2008年土地流转的收入平均数(以户为计量单位)较2007年上涨了66. 4元,上涨率为13. 06% , 2009年土地流转收入与2008年基本持平。但是由于土地流转收入占农业收入比重低,土地流转收入不能对农业收入产生较大变化,从而对土地养老保障功能产生较大影响。在非农就业收入高的地区,农村土地流转对土地养老保障功能的直接影响水平更低。相反,非农就业对农民总收入的增长影响较大,非农就业对农民养老保障行为的影响更明显。农村土地流转对农民养老保障行为的影响的另一个层面,就是通过土地流转,转移农村劳动力,促进非农就业方面显示出来,但是在土地约束劳动力的机制已经不明显的情况下,这种影响也不太明显。 2. 2土地流转对农民养老保障行为的影响农村土地流转对农民的养老保障行为影响保持在较低水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从调查的数据(见表1)可以看出,参与流转土地的42户农户,其中有15户(占调查参与土地流转农户的33 %)担心土地流转会影响到养老。9户农户主认为土地重要,其他的则认为土地升值流转后则体现不出来或认为劳动能力下降等原因。67%的农户则认为不会影响到其养老水平。持这种观点的理由:一是土地到期后使用权依然归自己(持此看法有7户,占16. 6% );二是土地的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不高,(持此看法有18户,占42. 8 % );三是通过流转后获得租金(持此看法有3户,占7. 1 %);四是认为可以通过养老保险和子女赡养来实现养老(持此看法有6户,占14. 28%),与土地流转的关系不大。 (2)从土地流转户与非土地流转户家庭的参保率(此处的家庭参保率二实际参保人数/应保人数x 100%)比较分析来看,土地流转户42户的参保率与非土地流转户64户的家庭参保率在统计上没有显著的差异。利用stata软件,做两样本的参保率均值t检验。我们将土地流转与否变量表示为traps,土地流转户该变量取值为1,非流转户为0;家庭参保率变量表示为join。 从表2可以得出,土地流转户与非流转户的家庭参保率差异并不明显,标准差也较小。由于流转户与非流转户在参保率取值上的分布的方差并不相同,因而采用添加unequal选项的均值t检验。过程与结果如下: 以上结果显示,土地流转户与土地非流转户的家庭参保率均值没有显著差异。因而在目前土地流转发展的水平上,土地流转对农民的养老保障行为的影响并不突出。 (3)在研究中“假设租金上涨”,有25%的被调查村民愿意增加参保人数或缴费额,有50%的农户则认为,其不会增加参保人数或缴费额,还有25%左右的农户则认为,这两者之间不存在直接的联系。农村的土地流转与农民参保行为之间的关系并不显著。 (4)从养老保障的支出来看,土地流转的所得小于参保支出。89户家庭的土地流转所得均小于参保支出,占调查总户数的83. 9%。由此可推断,大多数农户的土地流转收入无法支撑参保支出。同时由统计表可以计算出土地流转收入占参保支出的比重为25. 8%,无法维持一户家庭的参保支出。所以可以推断土地流转对农民社会养老保障行为的影响很小。 3、农民养老意识和认可的养老方式的变迁 3.1农民的养老意识已发生改变农民的养老意识则主要是指农民选择养老方式的观念。我国农民传统的养老意识倾向于家庭养老,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农民的养老意识也发生了变化。通过对访谈数据的分析,农民的养老意识已有两个方面的转变:(1)被动性的养老观念向主动性的养老观念转变。从对参保户的调查中可以了解到,84户被调查农户中,有79. 2%的农户认为参加养老保险“可以减轻儿女的负担,老有所养”,与传统的“养儿防老”的意识已经有了很大的区别;从传统意义上的对人的依赖向对社会投资来达到养老的转变,开始了由家庭式的养老意识向社会化的养老意识过度。(2)静态的养老观念向动态的养老观念转变。农民的养老不再局限于家庭和土地,社会化的养老途径增加了农民养老的可靠性。有15户(占回答此问题户数的30%)表示适当条件下可全部流转,不留存土地,因为他们认为随着年龄的增长劳动能力会减弱。 3. 2农民认可的养老方式更加倾向于养老保险在对“农户认为最可行的养老方式”的调查中,有70. 75%的被调查农户认为自己以后的养老方式是依靠养老保险养老,而传统的“土地+家庭(儿女养老)”的养老方式只占18. 87%。农民在养老方式上的选择更加倾向于通过养老保险的途径来实现养老保障(见表5)。 4、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在农村的运行状况 从句容市三村的调查结果来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在三村的试点时间短(2008年试点),发展较快,截止2009年底参保率达到27.5 %。通过调查发现新农保在句容市三村的运行主要存在以下3个方面的不足: 4.1农民对于农村养老保险政策认识不足,存在一定的盲目性主要表现在不清楚养老金水平的户数占调查总户数的65 %(见表6);当问到养老金是否合理时,61. 32%的农户都选择了“无所谓合不合理”这一选项(见表7)。 4. 2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实际的运行中.多层次、差异化的缴费制度设计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在缴费的档次上,只有一个档次设计,年均缴费438元。这种硬性的缴费没有顾及到农村人均收入的差异性。农村人均收入差距的存在,显示了这一制度的设计不完善。一方面是由于新农保增加了农民的现实的负担,另一方面就是缴费额度的设计,没有设计出适合不同农民群体的缴费标准。 农民对新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认知不足和多层次、差异化的缴费制度在实践中的缺位,这些因素都不利于推行新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5、土地保障困境背景下的农民养老保障出路设计 农村土地保障困境的存在,一方面表明农民养老保障需要通过社会保障来加以完善,另一方面又要考虑到农村土地“保障困境”所显示的另一种现实,即土地仍然有一定的保障功能。在“保障困境”的背景之下,结合农村养老保障发展的实际情况,可从以下4个方面来促进农民养老保障的发展和完善。 5. 1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提高农民保障水平农村土地“保障困境”的出现,呼吁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完善。农村的养老保险制度的设计也要基于这种现实考虑,这样的制度设计才能确保其适应性。一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定位要明确,我国农村的养老保障水平因受到国情的影响必然是低水平的。二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设计必然要考虑到公平的要素,其受惠的普遍性、公正性应当得到重视。三是要加强宣传,提高农民对新农保这一制度的科学认知水平,提高村民参保的积极性。四是作为农村养老保障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设计应当考虑农村人均收入的差异性的存在,多层次缴费的保障制度设计有利于确保不同收入群体支付保障支出的可行性。五是由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在农村的长期性缺位,农民的年龄结构也处于不同的层次,设计时应当注重灵活性。六是由于农村土地保障困境显示,农民通过保留口粮地来实现保障的客观存在,有其自身的意义。可以考虑将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设计成为农民养老保障的一个补充,多元化的养老保障是提高农民养老保障水平的必然选择。 5. 2保障农民的土地合法权益,保证农民选择的自主性一方面要严格依法进行土地流转,充分尊重农民的自全陛,规范土地流转市场。土地流转只有在尊重农民的自主性和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才能保障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化发展。行政干预、集体流转这些流转途径的存在,可能出现对群众自主性的践踏,因而要确保农民在土地流转中的有效参与。另一方面要结合农民生活生产的实际情况,科学促进农村土地流转的发展。土地“保障困境”所显示的农民保留口粮地的行为,应当值得关注。农村土地承担着生产和保障等多重功能,甚至还是农民精神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简单的以“土地换保障”的做法应当慎重从事。 5. 3通过土地流转市场的完善和土地流转方式的创新,提高农民的保障水平从目前来看,农村土地流转的中介机构欠缺,流转方式单一等,这些因素制约着农村土地流转的有效实施,甚至导致不能有效地发挥土地的保障功能。活跃土地市场,特别是将土地信息数字化、网络化,建立土地流转的交易平台,有效地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实现市场化,为农民的养老保障提供相应的物质补充。同时,还可以通过土地流转市场,创新土地流转方式,提高土地流转的绩效。比如农村土地合作社的建立,就可以使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在合作的基础上提高农村土地的保障功能。 5. 4扩大农民就业市场第一,加速农民的非农就业,完善农民非农就业市场,以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增强农民非农就业的稳定性。非农就业可将农民从土地上转移出来,但要看到农村劳动力转移的艰巨性,要意识到农村劳动力转移的长期性。第二,加大农业开发和投人,发展特色农业。传统的农业对农村劳动力的容纳能力受到了土地产出的制约。农业开发可以改善农业基础设施,从而改善农民的农业就业环境。同时还可以通过对农村土地尤其是荒山、荒地、地产林地等的开发,促进其流转,并在此基础上就近安置农村劳动力,形成以开发促流转,以流转促就业的新局面,从而推动浓拼寸土地流转市场的发育,提高土地的保障水平。 数据分析论文:电力自动化中的数据分析与特点 【摘要】随着我国电力系统自动化水平的不断提升出现了越来越多的需要处理的数据流,数据的结构也更加复杂。所以只有进行合理的部署,数据流才可以逐步的提高其传输的效率来保证电力自动化系统的安全性以及可靠性。 【关键词】电力自动化;数据采集;数据分析 随着经济迅速发展以及社会建设的不断完善,我国不同行业以及各地居民对于电力系统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电力系统的自动化技术,其作用就是可以更好的实现对于运行状态的集中展示以及及时的监控,并且可以对之进行优化,同时提高安全运行的性能。一些高新技术,比如计算机或网络通讯技术等在电力自动化技术中的应用,让其数据处理工作也日趋复杂,可以快速以及准确的获取和处理数据是保证电力自动化系统正常运转的保证。 1. 数据采集 一般在电力自动化系统中,首先要做的是数据采集。采集数据,指的是电力自动化的输入,分为数据的采集以及处理和转发等三个环节。与电力自动化系统相对应的就是数据的传输是采集的关键。目前来看针对数据的传输,主要有有线以及无线两种主要方式,有线传输的方式包括了光纤和电缆等,无线传输的方式有微波以及无线扩频等。目前我国电力系统发展中主要采用的传输方式是有线传输,但是无线传输在一些特殊区域发挥出重要作用,因为无线传输具有减少铺设线路的优点所以在一些偏远地区的电网数据采集来说就具有较大优势。 2. 采集数据分为以下几个类型 实时数据,指的就是在现场实时采集到的数据,其特点就是数据量特别大,因此对于此类数据的存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第二就是基础数据,指的是电力设备数学的一些数据,其属于设备管理的基本范畴之内,例如线路或者发电机等。第三就是日常的运行数据,主要有电力自动化系统中记录的数据以及各种职能部门在工作中处理的数据。最后就是市场数据,因为电力行业的市场化改革正在逐步进行,所以将市场数据纳入数据分类中也是适应发展趋势的必然要求。 3. 在收集数据之后,对数据进行下一步的分析和整理 3.1数据的分析大致有以下三个特点: (1)数据的唯一性。在电力自动化系统中存在着大量的数据,这些数据的特点就是具备一定的独立性,但是在子系统进行交流的过程中这些数据也会包含其他子系统中的大量数据,所以子系统之间的数据会存在交叉现象,如果不能对这些数据进行妥善处理的话就会出现数据冗余的问题。一旦出现了数据的冗余很可能导致系统在处理数据时能力降低湖或者更新速度较慢,严重的话还可能导致系统数据的可信度降低。所以说为了能有效的保证数据的唯一性,就需要对数据库进行统一的管理以及日常维护工作。通常来说对于离线数据库可以比较容易进行管理,实现其唯一性难度不高,但是针对实时数据库就需要将数据库的信息映射到不同工作站的内存中,就需要在线进行统一管理来确保不同子工作站的数据库进行更新来避免重复性。 (2)数据的共享性。目前随着我国信息化的进行以及网络的普及,互联网的影响已经深入到了社会的不同层面以及角落,网络带宽也越来越大,网速也逐步提高,这就使得web数据共享方式变得更为可行。跟其他的数据共享方式比起来,基于web的数据共享技术充分利用了互联网技术,具有高效率低成本的优势。 (3)保证数据的安全性。随着我国电力系统自动化水平的不断提升出现了越来越多的需要处理的数据流,数据的结构也更加复杂。所以只有进行合理的部署,数据流才可以逐步的提高其传输的效率来保证电力自动化系统的安全性以及可靠性。数据流在电力自动化系统中的关键,就是要解决系统的统一接口的问题以及实现子系统之间的互联。其未来发展的基本方向就是实现电力自动化系统的数据流优化策略。 3.2随着电力系统中数据的存储了急剧增加,互联网中的病毒等也开始泛滥,但是碍于一些硬件设备的限制导致了电力系统中的数据备份等还是不够完善,这就大大的增加了数据丢失的风险。数据丢失很可能会导致电位运行的不稳定甚至是瘫痪。所以说数据的安全问题成为了现在电力自动化发展中十分重要的问题。 电力自动化系统是一个会涉及到多方面内容的系统,其核心就是数据的处理。正确有效的数据处理是保证电力自动化系统安全有效运转的必要手段。 数据分析论文:牵引变电所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与数据分析 摘要:牵引变电所预防性试验是判断电气设备能否继续投入运行的重要依据。本文主要对牵引变电所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的数据结果进行了综合分析。 关键词:牵引变电所;预防性试验;综合分析 一、前言 牵引变电所电气设备的预防性试验是判断设备能否继续投入运行及系统能否安全运行的重要依据。在预防性试验中每一项试验项目对反映不同绝缘介质的各种缺陷特点及灵敏度各不相同。通过试验,掌握设备的绝缘状况,及时发现设备隐患,避免设备绝缘在长期运行中老化或是系统因过电压的作用被击穿而造成大面积的停电事故。为了防止设备在运行中发生事故,应定期对牵引变电所电气设备进行预防性试验。 二、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简介 (一)预防性试验分类。牵引变电所电气设备的预防性试验可分为绝缘试验和特性试验。绝缘试验又可分为:破坏性试验和非破坏性试验两类。 1.破坏性试验(耐压试验) 这类试验对设备绝缘的考验是十分严格的,它能够暴露出那些危险性较大的集中性的缺陷,并可以保证设备的绝缘有一定的水平和裕度。其缺点是有可能在测试时给设备的绝缘带来一定的损伤。 2.非破坏性试验 这类试验是指在较低的电压下或是采用其它不会损伤设备绝缘性能的办法来测试设备绝缘的各种特性,从而判别绝缘的内部的缺陷,例如测量绝缘电阻和泄漏电流、测量绝缘的介质损耗角正切值tgδ(%)、绝缘油的物化特性、绝缘油气相色谱分析等。非破坏性绝缘试验对于检查牵引变电所电气设备绝缘缺陷的有效性比较表,如表1所示: 由于变压器内的油和固体绝缘材料在电或高温的作用下裂解产生各种气体,进行绝缘油气相色谱分析试验分析这些气体各种成分,有助于判断运行设备的状态。对判断故障有价值的气体有甲烷、乙烷、乙烯、氢、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正常运行的老化过程产生的气体主要是一氧化碳和二氧化碳。在油质绝缘中存在局部放电时,油裂解产生的气体主要是氢和甲烷。在故障温度高于正常运行温度不多时,产生的气体主要是甲烷。随着故障温度的升高,乙烯和乙烷逐渐成为主要特征。在温度高于1000℃时,油裂解产生的气体中含有较多的乙炔。如果故障涉及到固体绝缘材料时,会产生较多的一氧化碳和二氧化碳。根据绝缘油中溶解的气体的组分和浓度含量,可以判断变压器内部可能存在的潜伏性故障。在实际中,根据烃类气体、氢气、一氧化碳、二氧化碳这几种气体特征来判断故障性质。如表2所示: 绝缘特性以外的试验统称为特性试验。这类试验主要是表现设备的电气或机械的某些特性。例如变压器线圈直流电阻试验、变比试验、连接组别试验以及断路器的接触电阻、跳合闸试验等。牵引变电所直流电阻的测量是判断变压器分接开关接触不良、焊接不良、套管的导电杆和绕组连接处接触不良的重要依据。对于断路器导电回路的接触电阻主要决定于每相动、静触头间的接触电阻,其大小直接影响通过工作电流时发热,以及通过短路电流时的开断性能。 三、试验数据的分析判断 在分析判断试验结果时,现行标准中有规定值的设备,应按照规定来判断。无明确规定的设备,与同一设备相比较、与历年试验数据或出厂值相比较,与同型号设备相比较,最后依据变化进行分析判断。 由于温度、湿度、外电场、磁场、试验仪器、试验电源等多种外界因素的作用,对试验值的影响较大,造成试验数据的误差和波动。将历年春检中的试验数值换算至同一温度,从表3可以看出,虽然各项试验数据在规定范围内,但通过比较可以发现,2007年度,该变压器的高压对低压、高压对地、低压对地和高压对低压线圈间的绝缘电阻及吸收比突然下降。其直流泄漏电流增大,而变压器高、低压线圈的介质损耗tgδ值无明显变化,且符合规定。由此可初步判断线圈绝缘存在较严重的集中缺陷,但仅依据常规的绝缘试验,并不能足以说明变压器内部有异常,通过绝缘油气相色谱分析数据,见表5。 由以上分析甲烷、乙烯、乙炔、氢气、总烃含量均超过注意值数倍。判断故障类型为高温过热故障。委托牵引变压器生产厂家开箱检查故障原因是:c相器身下部的铁轭下夹件的拉紧螺杆绝缘损坏,拉紧螺杆穿过铁窗形成短路匝,在夹件和螺杆之间起弧放电造成拉紧螺杆烧损。经维修后,通过各项试验和绝缘油气相色谱分析,各项数据均合格。 四、结语 牵引变电所预防性试验是判断电气设备能否继续投入运行的重要依据。因此,在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实验结果时,除应注意试验条件和测量结果的正确性外,还应加强技术管理,建立健全设备档案资料,以便对试验结果进行全面的、历史的综合比较分析,掌握设备性能变化的规律,只有这样才能对被测设备的缺陷性质做出科学的结论。
农业保险论文:分析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占有很大的比重,农业作为基础产业面临着极大的风险。虽然农业保险在我国取得了一定的发展,但目前仍存在着诸多制约农业保险的因素,本文从农业保险的概念和特征入手,分析了我国农业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从担保人、保险人、政府三个方面剖析其原因,然后基于上述三个方面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农业保险 政府导向 保险制度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始终是关系人民事业发展的全局性和根本性问题,要加强农业基础建设,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而农业风险问题一直是困扰我国农业发展中的核心问题,目前农业保险是许多国家普遍实行的一种农业保障方式,其主要的目的是用于降低农业生产中遇到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所以大力发展农业保险,对于促进新农村建设,实现五个统筹发展战略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保障农业和农村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目前农业保险在我国的发展却没有得到大力推行,很多问题亟待解决。 一、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和特征 (一)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现状 在新中国成立后,以和农业生产合作化运动的第一次制度变革中,农业保险获得了初步发展,1950年成立不久的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就在山东、北京、四川等省市试办了牲畜保险,后来又在山东、江苏、陕西等省试办了农作物保险。20世纪80年代,我国农业在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核心的第二次制度变革中,农业保险发展迅速。我国1982年起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各地分公司开始试办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1986年以后新疆建设兵团农牧业保险公司(现已改名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在建设兵团范围内举办农业保险。此后,民政部的农村救灾保险、农村保险相互组织等纷纷出现,各地掀起了兴办农业保险的热潮,但因为当时实行的是国家财政兜底的计划经济体制,尽管在1982-1994年间农业保险的平均赔付率在95%左右,实际损失2,196亿元,但各家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的成本和盈利考虑较少,所以还是根据各地需要开办了不少险种。随着1994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向市场化体制转轨,我国的农业保险业务便日益萎缩,许多地方甚至停办。2004年以前国内只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华联合两家产险公司在少数地区维持开办。 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中央政府对“三农”问题的重视使得尽快建立农业保险制度成为社会热点问题之一,尤其是从2004年起,中央政府连续四年在一号文件中相继提出“加快建立”、“稳步推进”、“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2006年《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农业保险“三补贴”政策。2007年4月,在政府对“三农”的投入持续增加的大趋势下,中央财政决定当年拿出1O亿元进行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试点省份确定为吉林、内蒙古、新疆、江苏、四川、湖南6个省区,由中国人保、中华联合和吉林安华3家保险公司将参与试点,此举极大的促进农业保险的发展。 2007年4月,中央财政10亿元资金正式注入被列为首批中央财政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试点省份,这六个省份是内蒙古、吉林、江苏、湖南、新疆、四川;保险对象为五大种植品种,即棉花、玉米、水稻、大豆、小麦;保险责任包括暴雨、洪水、内涝、风灾、雹灾、旱灾和冰冻;所遵循的原则是低保障、广覆盖;保险金额中央财政承担25%,省级财政承担25%,其余部分由农户承担,或者由农户和龙头企业,省、市、县级财政部门共同承担,具体比例由试点省份自主决定。保额原则上为农作物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包括种子成本、化肥成本、农药成本、灌溉成本、机耕成本和地膜成本。各试点省份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适当扩大试点农作物的品种、保险责任的范围,提高保障水平以及保费比例。 (二)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特征 从1991年以来的十几年间来看,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特点包括: 1、农业保险费收入低,增长过程有所反复 从发展过程来看,2006年我国农业保险发展迅速,农业保险费收入达到历史最好的8.5亿元,但仅占总保费收入0.15%,如果按全国2.2亿农户分摊,平均每个农户农业保险费3.86元。1990年以来,农业保险的增长过程有所反复,这一发展过程基本与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政策变化相一致。 2、投保金额少,受灾面积大 2006年我国每公顷农业保险金额达到了历史最高的20.69元,而受灾面积却高达4,109万公顷,如此少的保险金额对于补偿或减轻农业所遭受的风险损失作用甚微。自1990年到2006年来看,大部分年份的单位保险金额在10元左右,最少的只有5元;而由于我国独特的气候条件和地质条件,使每年的受灾面积占农田面积的比例非常高。 3、农业保险的赔付率高 农作物的生命性、周期性、连续性等特征使农业生产本身表现出极高的“弱质性”,因此,农业除了面对自然风险之外,还同时面临诸如市场风险、技术风险、地区风险和人为风险等等,这样的高风险使得农业保险的赔付率与给付极高。从1990到2006年来看,平均的赔付与给付率高达84.71%,其中超过100%的有4年,最高的1991年高达119.10%可见,经营农业保险的公司无钱可赚,如果再加上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用,其亏损情况不难想象。 4、农业保险占保险业的比例低 我国农业保险的主要承保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后简称人保,鉴于人保的完全商业化运作,农业保险的赔付率较高,我国的农业保险市场就开始萎缩,从1991年到2006年 统计数据显示,我国农业保险收入占整个保费收入中的比重非常少。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 可见我国农业保险的整体规模较小,发展水平较低,对农业的保障程度较差。要想改变这种状况,就要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完善的供需平衡机制,促进农业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二、我国农业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我国农险业发展滞后,有保险业自身发展不成熟的因素,也有地方政府和农民保险意识淡漠的因素。 (一)投保人方面 1、农民参保意识淡薄 农民缺乏保险意识是保险业在农村发展不起来的一大症结所在。农村经济发展和文化教育落后、保险宣传力度不够使绝大多数农民缺乏保险相关知识,甚至根本就不懂保险是怎么回事,对保险公司、险种、保险条款等的不了解,导致对保险的抵触,更不用说主动购买了。多数农民认为保险“意义不大”、“不值得”,而且索赔困难,如果出现状况向保险公司索赔时,手续极其繁琐,而且很多时候保险公司不肯赔付;再加上有些保险营销人员忽视职业道德,刻意夸大产品的功能,掩饰保险条款中的免赔责任,严重影响了农民对保险公司的信任。所有的这些原因导致农业投保率低。 2、农民收入水平低 近年来,农民的人均收入的年增长率大约在9%左右,城乡收入的差距在不断加大,2007年农民人均收入4,140元,城镇居民为13,786元。农民必须用这些收入去交纳各种费用、购买生活必需品,赡养老人、为子女提供教育费用等,大部分农户所剩的收入已是非常有限:而且由于我国的农民没有养老、医疗等方面的保障,另外还要考虑一些其他突发事件,他们还要留有一部分收入来满足预防需求。 而我国按农业受灾损失率制定的农业保险费率也通常较高,因此,在较低的收入水平下,在让农民拿出高达10%的收入去购买保险,这显然是农民难以接受的。 3、农业的小规模分散经营模式 农业生产经营过于分散使得农业保险难以推广,也在客观上弱化了农业保险的经济保障功能。 (二)保险人方面 目前,农业保险在我国基本上是按照商业保险模式经营的,未享受政策性补贴,商业保险公司无力也不愿意承担风险较大的农业保险责任。业内人士认为,单纯依靠商业保险公司来经营农业保险是很难获得成功的,因为洪水、旱灾、禽流感等重大灾害和重大疫情往往波及一省或数省乃至全国,其补偿额是商业保险公司难以承受的,所以很多保险公司都不愿涉足农业保险。当然农业保险也有很多条件局限了其本身的发展。 1、我国农业保险的赔付率高 农业生产的高风险性特点导致农业保险自身难以产生经济效益,农业保险的低收益局面无法维持商业保险对农业保险的供给,从而面临两难的困境。相对于第二、三产业来说,农业生产周期较长,受自然制约较多,尤其是我国自然灾害频繁。1982-2004年,全国的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共计80.98亿元,赔款支出共计70.65亿元,平均赔付率达87.24%,大大高于一般财产赔付率53.15%的平均水平,也超出了保险界公认的70%的盈亏平衡点,如果再加上接近保费收入的20%的经营费用和其他费用,农业保险的平均综合赔付率超过120%。这都使我国农业保险的赔付率居高不下,从而与一般商业保险的经营目标严重背离。 2、农业保险的宣传力度不够 农业保险的推行力度不够,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保险公司缺乏对保险的宣传,或者是宣传不够,不能彻底的打消农民对农业保险的顾虑,保险公司作为农业经纪人,应切实为农民着想,从农民的思维、利益角度,去制定一系列的农业保险法规。当然也可以通过如宣传册、农业保险普及员等等加大农业保险的宣传。 3、缺乏从事农业保险的专业人才 农业保险种类多、情况复杂,使经营农业保险存在着特殊的技术障碍;我国农村经营方式分散,导致难以对保险对象的资料进行充分收集,保险公司也就无法正确评估风险和厘定准确的保险费率。我国保险公司缺少能对气象和自然病虫害进行中期预警的专业人才,也导致农业保险风险不可控。 4、产品的创新度力度不够 农民不相信、不购买保险的原因还涉及农业保险的产品单一,农民可选择的空间太过狭窄,而随着农业的发展,农业生产模式的改变,保险公司针对农业保险的产品还保留在原有的状态,不能适应农业发展的需要。 (三)政府方面 1、政府推行农业保险发展的力度不够 农业保险的高风险高赔付率特点,使得单纯靠商业性的运作很难发展。基于我国农业投保人对保险认识的局限性和保险人对保险商业经营模式的习惯,所以政府应该加大对农业保险的宣传力度,使得投保人对保险有认识、了解、和投入使用这样一个过程。也使保险人能切身从农民的角度出发制定合理的赔付制度。而我国政府在农业保险的宣传上做的力度不够。导致农业保险在我国推行发展缓慢。 2、缺乏相应的财政、税收的优惠支持及相应的法律支持 我国农业保险本身发展就很滞后,再加上再保险机制不够完善,在现有的赔付条件下,一场大的天灾,将使得农业大面积减产甚至颗粒无收,保险公司面对的将是大量赔款后的亏损,使得风险过于集中在经营主体自身,亏损较大,而我国现行的《保险法》对农业保险尚未涉及,也没有制订其他有关农业险的条例法规或者出台其他配套扶持政策。这一切都使得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退避三舍”。 三、完善和推进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对策 (一)投保人方面 1、加强对农业保险的认识 发展农业保险,农民是主体,为了改善当前农民对保险的淡薄意识,加大农民对农业保险的认识,开展一些如电视、讲座、广播等使得农民了解农业保险,懂得投保、索赔、防灾防损常识,增强农民对农业保险的认识,提高其投保的主动性。 2、鼓励农业技术创新 提高农业的生产效率,想办法改进农业发展技术,如灌溉、种子改良等等,提高技术创新的收益,让创新者能得到收益,同时要加强创新成果的实际应用,减少不必要的人才、技术、资源浪费。政府要提供鼓励自由创新的环境,减少对创新活动的限制,加强对创新成果的保护,这样才能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增加收益。 3、增加农民的收入 直接和间接的增加农民的收入,使更多的农民有经济能力参加农业保险。其中直接增加农民收入主要有三种途径:鼓励农民外出务工;农业结构调整;鼓励多元化经营如种植业、养殖业及其它可获得收入的项目。而间接的增加农民的收入的方法有两种途径:一是由政府补贴部分保费分摊一部分保险成本;二是农民可以转嫁保险成本,因为农产品的需求弹性较小,农民可以通过提高农产品的价格,将一部分保费转嫁给消费者,这样使更多的农民有经济能力参加农业保 险。 (二)保险人方面 1、转变经营体制,进行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创新 保险市场竞争激烈,商业保险公司无暇顾及农业保险对农业发展和农村经济及社会的保障作用,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农险的经营模式已经适应不了现实社会的需求。因此,应当因地制宜地进行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创新。 在实务中可以参考借鉴我国黑龙江、吉林、上海等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农业保险试点工作中采用的组织经营形式。例如:①上海安信保险公司采取的政府财政补贴推动、商业化运作、以险养险的经营模式;②黑龙江阳光保险公司采取的相互保险、互利互济模式;③浙江政府推动的多家商业保险共保模式和引进外资;④法国安盟保险公司混业经营模式等。此外,也可以考虑把农业保险从商业保险中分离出来,再将财产保险、人身保险等一并包容在内,成立政策性、综合性农业保险公司,形成以国家农业保险公司的宏观调控引导农业保险发展方向,以各省农业保险公司的区业保险公司的区域性管理为业务主导,以县乡两级的农业保险合作社为经营主体的健全的组织体系。 2、转变经营观念,加强农业保险产品创新力度 商业保险公司要转变观念,在产品上创新,在服务上创新,在销售渠道上创新,不断扩大保险产品的覆盖力。要适当拓宽承保的风险范围和地域范围,不但要承保低风险的项目和灾害发生率低的地区,还要承保部分风险较高的项目和地区,切实体现农业保险提供保障的特点,在农户中树立起良好的形象。 应当加强保险产品的创新力度,突破目前的产品模式:一方面,在目前市场利率水平较低的情况下,设计出具有较强保险保障功能、能够反映市场利率变动、投资预期收益合理、投资和保障灵活可变、在市场中有较强竞争力的新产品;另一方面,应开发一些新险种,以适应农业经济结构调整和产品多样化的需求。还应设定多级费率,以适应农业风险的多样性,同时可以满足不同经济水平农户的要求。 3、积极参加再保险,增强农业保险公司承保能力 一方面,建立农业保险的风险分散转移机制;由于农业保险具有高风险的特征,要大规模的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单一的商业保险公司没有实力承担全部风险。完善农业保险的再保险体系,是帮助保险公司转移风险的重要手段。以财政资金进行再保险,比直接用于救灾赈济款项,更能够提高农民和保险公司的经营积极性,更好地发挥资金的运作效益。 另一方面,农业保险资金也尝试可以利用现代金融工具分散风险,如将农业期货市场的相关品种与农业保险相结合,通过套期保值将农业保险资金的风险转移到金融市场。农业保险公司也可以尝试与世界其他国家的农业保险公司进行保险标的互换,以便在全世界范围内分散风险。 4、重视人才培养,积极引进高素质人才 建立一支既能吃苦耐劳、又具有丰富的农业生产和保险专业知识的农业保险队伍,对于推动我国农业保险事业的发展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具体表现在:①农业保险人员工作环境较差,待遇低,要吸引更多的人来从事农业保险事业,必须要提高他们的待遇;②要积极从一些吸收和委培一些高层次人才,为农业保险的发展提供坚实的后盾;③要加强在岗培训和管理,并定期进行考核,以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操作技能。 (三)政府方面 我国要想使农业保险健康发展,发挥其在减轻农业灾害损失和保持农村稳定方面的作用,政府就应发挥其主导作用,采取强制性措施来加强对农业保险的支持。 1、加大资金的投入 政府应筹集大量的资金,给予农业保险必要的财政支持,从公共经济学的角度看,农业保险属于准公共产品,具有较强的外部性。从国际、国内开展农业保险的实践证明,如果完全实行商业化经营模式,必然导致市场失灵。因此,政府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对农业保险给予大力支持。 (1)政府对投保人即农民提供保费补贴以刺激农业保险需求。作为准公共物品,农业保险的购买和消费具有正外部性特征,由农民独自承担购买农业保险的全部成本和社会责任既有失公平也让农民难以承受。尤其是中国农民收入较低,保费对于广大低收入的农民而言确实是不小的负担。而费率过高加剧农业保险有效需求的严重不足。因此政府应对农险投保人进行保费补贴,以减轻农民的承受负担,刺激和增强其对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 (2)政府对保险人提供经营费用补贴和再保险支持,实行减免税政策,以激励其经营农业保险,增加农业保险的供给。经营农业保险面临的风险较大,赔付率较高,使农业保险的供给具有明显的外部性特征。因此,政府应对农业保险经营机构提供经营费用补贴和再保险支持,实行减免税收政策,以解决农险供给的外部性,鼓励农业保险供给。 2、增强税收优惠力度 政府要从税收上扶持农业保险,就要成立专门的农业保险管理机构来监督制度的实施。具体:(1)要免征农业保险业务的全部营业税和所得税;(2)是对保险人经营主体的盈余,可在一定期间内减免税收,以利于经济主体增加准备金的积累来降低保险费率,提高农民的保费支持能力;(3)国家还可以制定相应的信贷扶持制度,对农业保险给予信贷支持;金融机构也可为参加保险的农户,给予优先贷款;(4)各级政府也应高度重视农业保险事业发展,加强对农业保险机构的领导,督促农业保险机构履行好职责、发挥好作用,促进农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 3、加强农业保险的立法 中国目前还没有规范的农业保险法规。加强农业保险的立法是建立中国农业保险制度的关键一环,用法律的形式明确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属性、各级政府的管理职能和支持作用、保险费率形成机制、经营主体应该享受的政策支持、农业保险补偿体制框架、农业保险再保险机制、政府各部门的协调机制等内容,避免政府支持农业保险的随意性或因财力问题而忽视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并以此提高农民的保险意识,促进中国农业持续、稳定发展。 4、建立完善的农村服务体系 建立完善的农村服务体系主要包括:(1)由气象部门、农情研究机构组建农业风险预警防范机制,分析研究洪涝灾害台风霜冻等自然灾害的发生并给予预警,抵御自然灾害对农业生产的损害;(2)发挥国家农业科学研究机构的作用,建立技术支持网络,提高农民科技水平,推广抗灾的优良品种以降低自然灾害对农业的损害;(3)建立农产品的市场信息系统,引导农民走市场化道路,积极参预国际农产品市场的竞争以降低农业的经营风险;(4)完善农村的金融系统,将农业保险与农民获得农业贷款相结合,在风险发生时由保险方归还部分贷款,可以降低银行贷款风险,由农业保险的把关与支持,降低了农业贷款的经营风险。 综观农业的发展,在整个国民经济发展中农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作用,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以及农业中高风险的存在,当前农业发展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农业保险对农业风险损失的经济补偿功能是其他方式所无法完全替代的。通过对我国农业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可以看出单靠任何一方的参与是很难以促进农业保险发展的。针对当前我国农业保险发展中存在诸多复杂问题,提出了农业技术改造、提高农民收入和增强农业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并依赖政府在资金、立法、构建农村服务体系等方面的作为,也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步伐加快,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一定会越来越好 农业保险论文:健全国内农业保险体制解析 我国自古以来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指出:要把“三农”问题当作国家经济生活中的头等大事来抓。而农业问题又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农业是一个外部性很强的产业,它的稳步发展不仅可以促进本部门的发展,而且还可以促进其他产业的发展。《中国统计年鉴》资料显示,我国农作物每年受灾面积为4600万公顷,占总播种面积的30%左右。大力发展农业保险以规避农业风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护我国农民利益和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但同时,农业也是一个弱质产业,常常遭受各种自然灾害的风险,如何转移农业生产中的巨大风险就显得尤为重要。然而,农业保险在我国的发展却不尽如人意。从目前情况看,我国农业保险的经营模式,缺少政府行为和财政补贴,商业保险公司无力也不愿承担风险较大的农业保险责任。基于此,本文将从我国农业保险的现状入手,分析阻碍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深层次问题,并借鉴国外农业保险的发展模式来探讨如何完善我国的农业保险机制,使其成为解决我国“三农”问题的利器,推动国民经济持续发展。 一、我国农业保险的现状 我国于建国初期即开设了农业保险,20世纪70年代停止了该项业务。1982年,恢复办理农业保险业务以来,这一险种长期就处于不景气状态。有关资料显示,2002年中国各类保险公司保费收入达3000多亿元,农业保险总收入只有4.8亿元左右,仅占到全年保费收入的0.16%,比上一年下降20%,是20年来下滑幅度最大的一年。按全国2.3亿农户计算,户均投保费用不足2元。另外,在保费收入大幅下降的同时,农业保险的险种数目也在不断减少,由最多时的60多个险种,下降到目前的不足30个,农业保险制度严重落后于农业生产发展的实际需要。 (一)农业保险立法的现状 从1995年10月1日起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主要是规范商业性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对农业保险的规定是很笼统的,其中的149条规定,“国家支持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有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而农业保险作为一种农业发展和保护制度,它对相关法律的依赖程度是相当强的。从国外农业保险立法的背景和农业保险制度变迁乃至农业经济发展的历史视角考察,农业保险的产生和发展作为一种诱致性的制度变迁,其立法的意义远超出一般的商业规范性法律制度。以美国为例,其农业保险能得以稳步发展,首先是美国政府制定了专门法律。早在1938年,美国就颁布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对开展农作物保险的目的、农作物保险的性质、开展办法、经办机构等都做了规定,为农作物保险业务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现状 1996年,各保险公司开始商业化转型,对属于政策性险种的农业保险,国家不再有补贴。农业保险的商业化运营,使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业务风险集中,再加上农业保险的综合赔付率较高,形成了保险公司“小保小赔,大保大赔,不保不赔”的现象。由此,农业保险经营主体不断减少,农业保险的有效供给出现不足。目前,国内开办农业保险并有一定规模的,只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原新疆兵团财产保险公司)两家国有保险公司,其他股份制保险公司基本未予涉及。目前还在开办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也是将农业保险与其他商业保险公司等同对待的,在逐利心理的作用下,这些保险公司也在压缩承保的范围、数量和险种,这样就造成在自然灾害发生较少的地区和年份,保险公司热衷于开办农业保险这一业务,而在灾害多发的地区和年份则相应地进行战略性的收缩。 (三)农业保险范围的现状 农业保险责任范围的大小及险种的设置是判断一国农业保险事业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准,一般而言,农业保险的范围越大,一国的农业保险水平就越高。目前,中国的农业保险主要集中在农作物保险和养殖业保险。农作物保险主要是承保自然灾害险,而自然灾害外的社会政治经济风险则属于保险责任以外的,如农药污染、有毒化学物质泄漏等所造成的损失未列入保险责任之内。养殖业保险的责任确定也有类似的情况。从理论角度讲,凡是农业生产中所遭受的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均应被保险,可见,现行的农业保险制度所设定的保险险种与中国农业生产不相适应。因此,从严格经济意义上讲,我国尚未真正建立起农业保险机制。农业保险经营者已无法顾及农业保险对农业发展和农村经济的社会保障作用。 二、农业保险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自然需求不断增加,而有效需求严重不足 在我国现阶段,人寿保险和财产保险业务竞争相当激烈,而各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发很少有人问津,至于去经营更是缺乏积极性。这也使得农业保险在我国大部分地区仍是一片空白。但这些却不能表明农业生产不需要风险保障。事实上,从改革初期到现今,各种自然灾害给农业生产带来的损失逐年增加并且渐成几何倍数增长。农民承担的风险越来越大,急需相应的农业保险来转移风险,为农民提供经济补偿。但恰恰是在农业风险日益增大的背景下,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的农业保险业务不断萎缩,保费收入也从1992年最高峰的8.6亿元下降到2004年的3.37亿元,2004年的保费收入与2003年同期相比下降了15%,与1992年的最高峰相比竟然下降了56%。如果按照2.3亿农户计算, 户均投保额尚不足2元。与此同时在保费收入大幅下降的同时,农业保险的险种也在不断的减少,由最初的60多个下降到了目前的不足30个。农业保险的急剧下降与农业成灾损失的急剧上升以及农业生产发展对其的需要形成鲜明的反差。农民对商业化的农业保险缺乏有效的需求,首先是因为作为投保主体的农民收入水平较低,而农业生产成本居高不下,农民真正的可支配收入较少。全国农民的人均收入与同期城镇的居民相比少得可怜。因此相对于农民而言,按照商业化原则确定的保险费率较高,抑制了农民的有效需求。此外,农民多半以家庭为单位的超小规模,农业生产的预期收益较低,也使农民不愿意付出高额的保险成本。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严重不足,必然导致农业保险的保险范围更加窄,规模更加小,很难满足保险经营所依赖的大数法则。经营农业保险的公司风险过于集中,赔付率过高,一般的商业保险公司无法获得直接的经济效益。这势必导致农业保险萎缩。大部分的农业风险无法转嫁,从而严重影响了农业生产的稳定与发展。 (二)农业保险的费率很高,而农业风险保障严重不足 农业保险的保险费率远远高于一般财险和人寿险的费率。如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的农业保险费率约为5%~12%,其中玉米、小麦为5%,棉花为6%,甜菜和蔬菜达到10%,而一般财产保险的保费率仅为0.2%~2%。农业保险保费之所以居高不下的原因是农作物损失率和养殖业死亡率很高。如我国西部一些地区粮食作物的灾害至损率通常在7%~13%,棉花的灾损率在9%~18%。农作物损失率和养殖业死亡率高必然导致农业保险的净保费率也很高,只有这样保险经营者才能弥补成本并盈利。而与一般大多数农民的年收入水平相比,这样的收费标准是绝大多数农民无法承受的。于是,就出现了这种矛盾境地:一方面是农业保险的费率高居不下,另一方面是农业风险保障严重不足。他们之间的矛盾愈发尖锐起来。据有关资料显示,目前全国粮食作物的承保比重只有0.01%,棉花仅为0.02%,大牲畜1.1%,家禽为1.3%,水产养殖1.3%.而在一些发达国家,如加拿大,它的农保面积占总耕地面积的65%,日本这一比例更是高达90%左右。相比之下,我国农村绝大多数的种植业和养殖业并没有投入相应的农业保险,因此由此所造成的损失也就无法得到有效的补偿。即使出现了一些巨大的灾害事故,农民通过投保农业保险获得的补偿也十分有限。举一个最明显的例子就是在1998年,我国遭受了百年不遇的大洪水灾害,而农业为此付出了惨重的损失,然而灾后农业保险的赔付金额却不足几亿元,这根本就无法达到补偿农业经济,恢复农业发展的目的。 (三)农业损失的高赔付率与商业保险经营目标的违背 由于我国农业保险承保的风险不仅发生概率高,而且损失集中、覆盖面大,因此其赔付率也远远高于一般的财险。1982-2004年,全国农业保险保费的收入为80.98亿元,累计赔付支出为70.65亿元,赔付率高达87.24%,大大高于一般财产保险赔付率53.15%的平均水平,也超出了保险界公认的70%的临界点;如果再加上其他费用,农业保险的平均综合赔付费率就已经超过了120%,农业保险经营长期处于亏损状态,这也是许多商业保险公司所不愿看到的。农业风险在时间和空间上分散不够充分,并且很容易形成巨灾损失,导致保险公司的实际赔付率高于预期的赔付率。此外,农业保险中还存在着严重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同样也是农业保险赔付率居高不下的一个重要原因。保险商品的费率是根据风险单位集合的平均损失率来确定的,而高风险单位倾向于购买保险,或原来低风险的单位参保后从事高风险的农业项目,从而使保险公司的赔付率上升。由于农业风险的地域差异性和个体的差异性比较大,使得农业保险的逆向选择更为严重。而且受农业生产的经营属性及小农意识的影响,农业保险的道德风险难以有效的控制。就拿前几年的禽流感疫情来说,某个村子只有几个养鸡户投保了养殖险,可是一旦出现了疫情村里其他的养鸡户就都将死鸡放到投保户那里来寻求赔偿,直接导致了赔付率的直线上升。 三、国外农业保险的成功模式 (一)美国统一完善的保险模式 美国作为世界上最发达的国家,它的农业保险走的是国家和私营、民间和政府相互联系的双轨制模式。 它的农业保险模式具有如下的特点: 政府给予大力的财政支持。美国将农业保险计划作为农业灾害保障的主要形式,使其成为社会福利制度的一部分,政府对农业保险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和大力支持。政府每年为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和农民因灾损失获得的经济补偿对保证农业的顺利开展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实行国营公司与私营公司双轨制经营。对于雹灾险等单一险种,由私营保险公司承保。对于多重险,则由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承保或由私营保险公司承保,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与此同时,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等一些政策性机构为投保人支付一部分保费以减轻他们的负担。 农业保险实行法制化。美国很早就颁布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明确规定了农业保险的相关条款,使得农业保险主体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时也为农业保险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日本健全稳定的农业保险模式 日本作为当今世界第二经济强国,其农业特点也是经营分散、个体农户规模较小,与我国的经营现状极为相似。但日本政府为应付自然灾害给农业带来的不良后果,早在上世纪20年代就推出了农业保险,经过近一个世纪的发展,逐步形成了民间非盈利团体经营、政府补贴和再保险扶持模式。 它的农业保险模式具有如下的特点: 日本的农业保险组织形式采用“三级”制村民共济制度,即市、町、村直接承办各种农业保险业务的共济组合、承担农业共济组合分险业务的都府县共济联合会、承担各共济联合会再保险的全国农业保险协会,三重风险保障机制,将农业风险在全国范围内分散。 政府对农业保险给予大力支持,法律规定对农业保险实行分保,对投保人实行保险费率的补贴,规定了水稻、小麦等农作物补贴费率。县以上农业联合会的全部经费和农业共济组合部分费用由政府负担。政府作为农业保险的后盾,它接受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的再保险,这样就保证了各共济组合的经营稳定性。 实行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对于一些关于国计民生的农、林、鱼等实行强制性保险,而实行自愿保险的有农户的建筑物、农机、农房及家财等。 四、结合我国国情完善农业保险制度的方案 美国、日本的农业保险模式为我国农业保险制度的完善提供了有益的经验,现归结如下: (一)在国家给予相应的政策性扶持下,建立农业保险政策性业务、商业化运行模式 由于农业保险具有很强的外部性,一般商业保险公司不愿意承保。所以国家和政府应承担起保障农业保险健康发展的责任,加大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扶持。一方面对经营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进行费用补贴和税收减免,鼓励其经营农业保险,增加农业保险供给。另一方面对投保农业保险的农民给予保费补贴,使他们能买得起农业保险,以增加其对农业保险的需求。 (二)尽快建立多层次的农业保险体系 像日本等发达国家那样通过建立组织严密而有序的多层次保险体系。基于我国农业以家庭生产为单位,种植规模较分散的现实状况,我们应在国家的积极引导下成立民间的农业保险互助组织,以区域划分为主,让其自身参与管理。这样农业保险互助组织的参与者既是保险人又是被保险人,他们之间的关系既是合作的关系又是相互监督的关系,从而可以较好的防范农业保险中的道德风险发生。对于关乎国计民生的主要农作物、牲畜等由国家成立专门的保险公司采取强制入保的方式承保。当发生较为严重的风险时由农业再保险公司给予补贴,政府通过特殊的救灾政策给予扶持。这样就形成了一个多层次的农业保险体系,既保证了农业保险的深度,又保证了农业保险的安全性。 (三)建立健全我国的农业保险相关法规,把我国的农业保险纳入法制化轨道 我国农业保险落后的原因之一是由于至今还没有一部健全的《农业保险法》,使得农业保险的主体无法可依,无章可循,在具体运营 时带有很大的随意性。而美国早在1938年就颁布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对开展农作物保险的目的、性质、经办机构等都作了明确规定,为农作物保险业务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因此我国农业保险制度的建立急需健全的法规体系予以保障。为此我们应加快农业保险的立法,以法律的形式规范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参与主体、收益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明确政府在开展农业保险中应发挥的作用和职能。从法律和法规制度上,保障农业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健全。 综上所述,健全我国农业保险制度我们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我们应该正视我国目前农业保险的现状,正确认识其存在的矛盾和问题,通过政策性力量的引导,凭借立法、行政等手段来健全我国农业保险制度,扫除其发展道路上的羁绊,以解决我国农业生产的后顾之忧,提高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从而推动我国农业健康稳定的发展 农业保险论文:我国农业保险演进现状研究 摘要:通过对农业保险激励机制新的研究视角,从政府、保险公司、农户等三个层面对农业保险的组织激励、供给激励、需求激励、减灾激励等进行分析。同时,从供给约束(包括公司追求目标的约束)、政策需求约束、管理约束等若干方面进行研究。进而探索构建现实背景下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激励约束机制,为缓解农业保险市场供给乏力提供理论支持和政策导向。 关键词:农业保险;激励机制;约束机制;框架设计 农业保险是农村经济发展的“稳定器”和“助推器”。一直以来,我国主要采取政府补贴、救济和救助等方式给农业以保障,而人世后政府对农产品的补贴受到种种限制,农业保险则是为世贸规则所允许的“绿箱”政策。基于此,发展农业保险就成为一条必然要行的农业保障途径。农业生产自身的弱质性和弱势性,以及生产过程的特殊性,使得农业保险的开展尤为重要和迫切。目前看来,经济学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成为研究激励问题的学科,如何设计机制给经济主体提供适当的激励和约束已成为当代经济学的一个核心问题。由此,农业保险激励约束机制的设计也就成为农业保险机制设计的核心内容,是研究农业保险的一个极为重要视角职称论文。 一、文献回顾及问题的提出 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的农业保险理论研究和实践发展都已经相当成熟,而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历史较短,农业保险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还相当薄弱。 (一)国内农业保险理论研究的文献回顾 国内对农业保险理论研究起始于1935年,以王世颖(1935)、黄公安(1936)为代表的农业经济学者对当时国外农业保险的运作制度进行了探索,并结合当时中国的具体情况,对农业保险在国内实施的意义及模式等方面进行了较为深入的阐释,开创了我国农业保险理论研究的先河。然而,农业保险在1980年代以前的研究由于各种原因而进展缓慢。直到198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重新开办农业保险业务后,学界对各种农业保险理论问题重新进行了深入探索,主要以郭晓航(1984)、庹国柱等(2002)、李军(1996)、刘京生(2000)为代表的学者开始对农业保险进行系统的研究和分析。国内学者对农业保险的讨论主要集中于农业风险以及理赔的复杂性,农业发展水平低下以及保险费率高昂与农民收入低下的矛盾,农业保险具有准公共产品性质(李军,1996;冯文丽,2004;黄英君,2007)。农业保险的外部性以及农业保险过程中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庹国柱,2002;龙文军,2004)。农业保险的二重性(刘京生,2000)。以及由此导致的政策性保险(郭晓航,1986;庹国柱,2002;黄英君,2007)。总之,大多数研究文献仍是将农业保险界定在“政策性”保险范畴,对农业保险机制设计的研究较为浅显。 (二)研究问题的提出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2004-2010年连续七年中央“涉农”一号文件和《国务院关于保险业发展改革若干意见》等的指引下,我国农业保险试点取得了很好的成效,各种组织形式的农业保险经营主体逐步凸现,但农业保险机制依然没有得到很好构建。现有文献大多从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的角度对农业保险进行探讨,缺乏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研究。基于此,本文有必要对这方面的研究进行拓展,并作为农业保险机制设计的核心内容之一,同时为缓解农业保险市场供给乏力提供理论支持和政策导向。 二、我国农业保险激励约束机制的内涵及政府的作用 农业保险发展最难解决的问题是供给不足,需求有限,出现了“供需双冷”的窘境,导致农业保险发展缺乏足够的动力。因此,推动农业保险的发展必须十分重视激励机制的建设问题。农业保险的激励应该贯穿于农业保险活动的全过程。然而,保险业的稳健运行有赖于建立科学的约束机制,农业保险作为一项特殊的保险业务,更有必要健全经营行为和风险管理全过程的约束机制。 (一)农业保险激励与约束机制的内涵与外延 “激励”这一概念用于管理,就是通常所说的调动人的积极性的问题。从某种程度上讲,激励本身也是一种约束,某种因素的激励作用越大,约束作用亦大。“激励相容”约束表达了激励机制的作用机理,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所有者的利益最大化必须通过调动员工追求其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积极性实现。经济机制的“激励”和“约束”作用是不可分的连续统一体。显然,上述关于激励约束机制的研究是基于公司内部的职工行为主体的研究。 而我们对农业保险激励与约束机制的分析是基于农业保险行为主体的激励与约束的研究,与一般意义上的经济机制的“激励”和“约束”问题存在一定差异。这里我们有必要对农业保险的激励与约束机制进行界定和规范。所谓农业保险激励约束机制,是指通过激励约束因素,农业保险供给主体提供农业保险产品与需求主体购买产品相互作用的形式。农业保险激励约束机制应该贯穿于农业保险活动的全过程,对于农业保险险种设计及其经营技术创新都应贯穿于农业保险发展始终。 (二)政府在农业保险激励与约束机制申的作用 农业保险激励约束机制的构建离不开政府政策、制度供给的支持。而我们的研究将农业保险界定为政策性保险,就必然要发挥政府应有的作用,方可规避我国农业保险市场的“双重失灵”现象,但政府仍要以“有限政府”的角色参与农业保险市场作用的发挥。这是政府角色在农业保险发展机制层面的共性要求,具体到农业保险激励约束机制的构建,政府在其中发挥的作用则更为明显和具体。 多数新古典主义经济学家认为政府的任务不仅是保证市场自由化和减少扭曲,而且还应采取积极干预的措施,在市场机制无法发挥作用的地方行使职能,用政府的干预来弥补市场的缺陷以规避“市场失灵”。农业保险具有准公共物品属性,国家的强制性属性和特征决定了其在农业保险发展中的特定地位和作用。世界上开展农业保险的国家普遍实施政府干预,市场经济国家政府干预农业保险的理论来源于保险市场存在着失灵、垄断性或有限竞争性。我国保险市场同样存在市场失灵,农业保险市场更是如此。政府干预农业保险成为一种必要和必须,政府规制将会更多地作用农业保险激励约束机制的构建。我们认为,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应更多地倾向于选择政府规制加以规范,对农业保险实施科学的激励约束机制,同时应充分认识到农业保险行为主体的内在联系。 三、我国农业保险激励约束机制的主体内容构建 一般地,“激励”是通过奖励等相关手段激发行为主体采取某种行为的内在积极性,诱导某种所期望的行为发生;“约束”是指不允许某种行为发生,一旦发生则对行为主体进行惩罚。激励和约束农业保险主体行为的目标、条件和程度,构成了农业保险激励约束机制的整体,也成为农业保险激励约束机制的主体内容。 (一)农业保险的激励机制 农业保险的激励应该贯穿于农业保险活动的全过程。基于此,谢家智、黄英君等(2006)曾将农业保险的激励机制分为组织激励、供给激励、需求激励、减灾激励等四个方面,并分而述之。IIQ在此基础上,本文从农业保险主体行为的目标、条件和程度这一新的研究视角,对经营主体、投保农户和 政府三个层面就农业保险激励机制的组织激励、供给激励、需求激励、减灾激励等进行探讨。 1对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激励 世界保险发展史说明了保险经营范围伴随保险经营技术的创新而不断拓展,涉及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就农业保险而言,可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提高对农业风险的识别、计量以及损失控制的水平。这样有利于保险公司对风险事故的发生,进行积极的防灾防损,降低甚至规避损失。此外,具有相关性的农业风险同时也具有局部性,基于保险的“大数法则”,可通过大范围的承保来分散风险。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保险公司具有充当农业保险制度变迁初级行动团体的技术优势。但现实情况是:农业保险长期以来亏损严重,保险公司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目标下都不愿主动经营,甚至视农险为负担,不会主动充当制度变迁的初级行动团体。但在政府提供的优惠条件下,保险公司则有可能充当初级行动团体,配合政府的制度变迁并获得相应收益,甚至可能只会充当农业保险制度变迁中“免费搭车者”,享受制度变迁的成果。同时由于农业保险的准公共物品属性,政府必须对保险公司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和财政补贴,激励保险公司农业保险供给的规模和范围。同时,国家应主动投资农业保险,建立起保险公司和农业经营者互担风险的机制,并积极筹建农业再保险保障体系,逐步扩大农业保险的基础设施投入,进一步扩大农业政策性保险试点范围。 2对投保农户的激励 近年来,一些省份的农村经济在实施战略性结构调整中稳步发展,走出了一条独特的农村工业化道路。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极大地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加快了农民致富的进程。这个进程一方面增加了农民对农业保险的需求;另一方面,它也提升了农民对农业保险产品的购买力。但就农村经济发展现实来看,农户购买能力依然极为有限,尤其是中西部地区。这就要求对投保农户给予适当的财政补贴,激励农户扩大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 从国外实践和立法来看,农业保险的补贴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是由政府提供一定比例保费补贴;二是由政府对农业保险经营者提供业务费用补贴,即经营费用补贴。从我国现实情况来看,为解决农民支付能力低这一农业保险发展中的主要矛盾,强化保险公司的经营责任,应主要采用保费补贴方式为主,经营费用补贴为辅,兼顾二者的比例额度。对于保费补贴水平,可以选择按保险标的单位给予固定额度的保费补贴。如按农民参加保险的种植面积给予每亩地固定额度的保费补贴。此方法不受保险机构保费价格水平差异和变动的影响,较容易防止保费补贴的失控。 3对政府的激励 基于农业保险的准公共物品属性,农业保险存在很强的外部性,最终受益者是全社会的终端消费者,农业保险的开展无疑会扩大整体社会福利,这也是政府产生激励的基础条件。政府必须充当农业保险制度变迁的初级行动团体,为农业保险发展提供技术、研究资料和防灾减损扶持。自古以来,我国就是一个自然灾害频繁的国家,主要有洪水、干旱、地震、台风、泥石流等,这些灾害事故的发生大多有一定的气象或地质征兆。政府应集中必要的财力和人力进行深入研究,从而提供准确的预测信息。提前做好防灾准备。同时政府还应该积极修建防洪抗旱工程,为商业保险公司提供防灾减损扶持。这样可以减轻和缓解我国一直以来对农村采取单一的救助救济方式带来的财政压力,成为一种变相激励。 (二)农业保险的约束机制 Hay和Morris(1991)对企业增长理论进行了拓展,表述了决定企业增长的四个主要因素:需求约束、管理约束、财务约束,以及经理所追求的目标。基于此,我们将对农业保险约束机制做出如下细分:农业保险的供给约束(含公司追求目标的约束)、政策需求约束、管理约束。 1农业保险的供给约束 农业保险的供给约束,亦即对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约束。农业保险经营主体承担农业保险的具体业务经营,在农业保险的有效供给和发展中担当重要角色。在当前农业保险市场主体缺位的情况下,扶持培育一定数量的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对增强农业保险供给和促进农业保险市场发育具有积极意义。毫无疑问,农业保险经营主体有别于其他保险经营主体,它一般是在政府的支持和帮助下成立,必然会享受许多其他保险经营主体难以获得的政府资源优势。为有效激励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经营积极性和责任感、充分发挥政府的效能、促使农业保险市场机制的发育,在制度设计和政策供给上,应该对农业保险经营主体进行必要的约束。 首先,应对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经营行为及其追求的目标进行约束。就农业保险制度供给本身而言,农业保险的核心问题是解决农业风险问题。但在实践中,在保险市场准人较为严格的情况下,投资人易于以经营农业保险为由,获取政府的保险经营许可。进入保险行业以后,弱化农业保险而主要经营其他保险业务。更为严重的是,这部分农业保险公司同样会获得政府的各种直接和间接补贴,占用公共资源。因此。应从市场的准入到经营的业务范围都做出较严格的约束。当然,商业性保险公司进行涉农业务的经营则不应受到任何制约,而应对其进行鼓励和支持,并可享受农险业务应有的补贴支持。 其次,应对农业保险经营主体进行财务约束。国际上许多农业保险研究的权威专家在考证世界农业保险发展实践的基础上,告诫发展中国家政府应谨慎考虑发展农业保险问题。对各种组织形式的经营主体,必须规范其内控经营机制。建立良好的风险控制和财务约束机制。对于公司型的农业保险公司。还应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同时应处理好与政府的关系。 2农业保险的政策需求约束 国内外农业保险发展实践表明。农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等政策的制定与完善,保证农业保险具有一定的补贴支持,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构成了农业保险发展的基础。首先是法律支持。农业保险的产生和发展作为一种诱导性的制度变迁,其立法意义比一般商业保险制度变迁要重要。从国内农业保险试点看,由于各地情况差异很大,目前国家立法的条件尚不成熟,应先由各地根据辖区内的农业保险试点情况。制定相应的农业保险地方性法规。国务院根据中国保监会等部委拟定的《条例》草案,尽快出台《农业保险条例》,对农业保险进行权威性规范。立法部门要尽快研究,待条件成熟后,适时制定和颁布《农业保险法》。其次是经济支持。具有准公共物品属性的农业保险带有明显的正的外部性(即公益性),是国家农业和农村发展政策的有机组成部分,国家应该给予足够的经济支持。同时,由于农业保险经营风险高、费用高、赔付率高,没有政府经济上的支持是不可能持续经营的。第三是行政支持。农业是一个准公共部门,农业保险的发展具有极强的公共性和外部性,因此,建立对农业的支持保护体系需要探索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并实施对农业保险的一定程度的行政保护。 3农业保险的管理约束 迄今为止最为着名的管理约束方面的检验工作是由彭罗斯(E.PeImsc)完成的。而我们所述农业保险的管理约束则主要体现在对农业风险保障范围和保障程度控制的约束。 首先,就农业风险保障范围的约束而言,农业保险作为一种专业化和社会化的风险管理手段,保险产品的开发设计应加以选择。在一定的保险经营和管理技术条件下,必须对风险进行分类、识别。这一过程在保险产品的设计、开发、承保等环节尤为重要。现代保险经营技术在不断突破可保风险的界限,传统的不可保风险条件在弱化,但许多保险产品经营的失败,在相当程度上是由于风险保障范围界定不科学所致。能导致农业保险标的损失的风险复杂多样,仅涵盖单一风险的保险方案是不完全的,必须对风险保障范围加以规范。理论上,农业保险的风险保障范围与保险费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利益紧密相关。风险保障范围越宽,保险人承担的责任越大,投保对象的保障程度越充分,但保险费率就越高,投保人的保费负担越重。从促进我国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角度,应对农业保险的风险保障范围作必要的约束。 其次,就农业风险保障程度控制的约束而言。农业保险中普遍存在的道德风险和逆选择严重影响其经济效益和市场的培育。但由于农业风险保障程度的约束,使农业投保人无法将全部风险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这一风险缺口要求投保人不得不进行“自保”。正是因为“自保”风险的存在,使农户与保险公司在保险标的的农业风险管理中形成利益共同体,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控制道德风险及逆选择发生。而在农业保险实践中,农业风险保障的程度可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规定和调整。在存在道德风险的条件下,部分保险(不足额保险)将是最优的均衡结果。此外,最优保险合约应明确规定把保障程度作为损失发生额的非递增函数,即小的损失可以足额保险,当损失超过一定限度后则实行部分保险。这些为保障程度的约束提供了理论支持。此外,农业风险保障程度的约束也很容易得到投保人的支持。 四、研究结论 一个经济机制要解决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如何调动人们积极性的问题,激励机制能够把人们的自利和互利有机地结合起来。激励和约束是科学激励机制内在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仅有激励没有约束的激励手段是缺乏效率的。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既能有效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又能防止其不顾风险盲目追求利益的不负责任行为。激励与约束已成为现代市场经济发展中的核心问题,农业保险激励约束机制是农业保险机制的核心组成部分。农业保险激励约束机制理论所研究的问题是:对于给定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目标,在自由选择、自愿交换的分散化决策条件下,能否并且怎样设计一个经济机制对农业保险三方行为主体的目标进行激励和约束,使其个人或群体利益和设计者既定的目标一致。它要解决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如何调动政府、保险公司、投保农户等行为主体积极性的问题,即如何通过某种制度或规则的安排来诱导他们参与其中,激励机制能够把人们的自利和互利有机地结合起来。另一个关键问题是:如何规范农业保险行为主体的行为目标,约束机制则可以把人们的行为目标与农业保险经济福利的最大化目标进行有效地规范。基于此,同时根据前文对农业保险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较为深入的分析及其联系的综合考察,我们可以尝试构建我国农业保险激励约束机制 农业保险论文:广东农业保险现状与问题的经济学分析 一、问题的提出 农业 保险是保险人组织农业生产经营者进行风险损失分摊,对被保险人在种植业、养殖业生产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经济补偿的方式。农业保险通过转移和分散风险,由投保的农户共同分担风险,在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后得到经济补偿,保障农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根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协议,保险经营的地域限制进一步对外资企业放开。随着外资保险公司的展业深入,人们保险意识的普遍提升,保险公司也借此契机大力开展各类保险业务,广东保险业呈现出欣欣向荣之势。然而,这种繁荣却无法掩盖长期以来广东农业保险发展滞后的现实,与其他险种开展得热火朝天的状况相比,农业保险发展的不平衡性就越发突显出来,农业保险的萎缩与广东经济强省的现状极不协调。 根据统计,广东农业保险的保费收入从1997年的4225.3万元,急剧萎缩到2005年的1402.7万元,减少了2822.6万元;在保费收入急速下降的带动下,赔款支出也急速下降,由1997年的3952.2万元,下降到2005年的1115.5万元,减少了2836.7万元;广东农业保险赔付率一直处于较高水平徘徊,九年的平均赔付率高达70.8(见表1)。 根据表1可以清晰的看到,从1997年开始到2005年,广东农业保险的保费收入和理赔支出呈急剧下降趋势。农业保险具有正的外部性和准公共产品的特征,随着近年来广东农业保险的萎缩,农业保险经营已处于“需求有限、供给不足”的市场失灵状态。农业保险这一经济补偿机制难以适应新农村建设对金融的需求。 广东农业保险近年来经营萎缩的原因表面上看起来是商业保险公司从事农业保险亏损严重,如农业风险大,农民交保费少,收不付赔;农村分散面广、资金薄,保险成本高;农业保险标的复杂多样,道德风险高;商业保险公司收费难、展业难、理赔难。但实质上是制度问题:政府对农业风险的补偿少,机制不健全。政府传统的救灾保障制度,不仅显露出资金量的严重不足,而且政府专业性保险机构缺乏,在县一级,基本没有专业性的农业保险公司。由于缺乏政府的支持,甚至政府对商业保险公司还进行了负面影响,如出险时农民多报、政府多要、保险公司多赔。商业保险公司用商业保险的办法经营农业保险只能是“大干大赔、小干小赔、不干不赔”。 二、农民和保险公司参与农业保险的经济学分析 农业保险经营的高赔付率势必造成高费率。但从实际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来看,即便保险公司厘定了5-12的较高的农业保险费率(根据统计资料显示:2003年,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在广东的农业保险费率约为5-12,其中较高的是蔬菜,达到10,玉米小麦为5。一般家庭和企业财产保险的费率仅为0.2-2),农业保险经营仍将处于亏损状态。 农业保险存在“搭便车”问题。一般保险的消费是具有排他性的,不缴纳保险费就不会享受到保险公司的经济补偿。而某些农业保险功能具有非排他性,无法阻止没有缴费的农民对农业保险的消费。如“防灾防损”这类农业保险的辅助功能,能起到减少农业风险损失、降低经营成本的作用,但保险公司在实施防灾防损工作时就会出现没有缴费的农民“搭便车”行为。广东梅州部分地区曾开展农业保险业务,保险公司为防干旱专门为投保地区的农民购置了人工降雨高射炮,一旦捕捉到可能降雨的乌云就轰击,减少旱灾发生的次数或强度。但是对于这些地区没有投保的农民来说,没有缴纳保费却同样因为防灾工作而减少了旱灾的损失。 农业保险存在的“搭便车”问题还表现在保险公司方面。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既经营政策性农险业务,又经营商业性涉农保险业务。在遭遇农业特大灾害时,政府将提供财力支持,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可能会将经营商业性涉农保险的亏损转嫁给政府承担。而要监督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的“搭便车”行为,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管成本会提高。由于“搭便车”问题的存在,商业性保险公司和农民都不愿意介入,便产生了典型的市场失灵的情形,即单靠市场的力量无法达到帕累托最优分配。因此农业保险的经营必须依靠政府的支持以达到资源的有效配置。 三、政府参与农业保险的经济学分析 只有农民愿意投保,保险公司全力经营,社会得益才能达到最大。农业保险的社会得益,需考虑政府的介入。政府参与农业保险,应主要发挥以下功能: (一)规避农业自然风险和经济风险 农业保险受自然风险和经济风险的双重制约。以广东为例,广东地处东亚季风区,气候灾害种类多、出现频繁,主要灾害有低温霜冻、冰雹、龙卷风、暴雨洪涝、热带气旋等。据不完全统计,20世纪90年代,广东每年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平均达120亿元,占全省国内生产总值的3-5。此外,广东农业保险还受经济风险的制约,主要表现在农产品市场的风险和农业保险经营的风险。农民总体上来说是属于低收入的群体,根据保险业的特点,保险需求与潜在客户的收入水平正相关,农民的低收入和较高的恩格尔系数限制了其对农业保险的实际需求。因此,政府必须考虑到农业保险经营的特点和农业的特性,建立多层保险与风险分担、政府与市场共同参与的农业保险的风险防范机制。在规避农业自然风险和经济风险方面,我们应借鉴国内外经验,选择部分产品和部分地区率先试点,建立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合作保险起主要作用,政府保险补贴作为支持,自愿保险与强制保险相结合,农业保险与灾害救济相结合的一种风险分担的保险与风险管理体制。 (二)纠正农业保险的外部性 农业保险具有正外部性。从短期来看,农业保险的利益外溢性,需要政府建立财政补贴制度,对外部效应进行内在化。政府补贴可以根据需求和效率选择向经营农业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提供补贴或向投保农户提供补贴,或者对两者同时补贴。无论是以何种形式进行补贴,其补贴的幅度应该等于农业保险的外部成本,这样就刚好抵消了正外部性带来的影响,弥补了市场失灵。世界许多国家或地区都是通过实施农业保险计划或政府以不同的出资方式和比例建立准备基金、对保险费给予补贴等方式,支持和发展农业保险。2003年,上海市明确将农业险补贴列入公共财 政体系,市区两级财政每年补贴达1000万元,其中区县补贴约25-30,每年的市区两级财政补贴,约占上海农业保险总保费的25。由于有财政补贴,上海的保险费率不仅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其中水稻的保费大约在1.2左右,奶牛在1至3之间;而且,农业险投保面有了大幅提升。其中,水稻投保面已经达到85,奶牛投保面达到了80,出口的蔬菜投保面达到了25。 (三)提供农业保险准公共物品 农业保险是准公共物品。纯公共物品是具有消费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两者缺一不可。私人物品则是数量会随着任何人对它的消费增加而减少的物品,消费具有排他性和竞争性。介于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之间的产品,我们习惯于称之为准公共物品。农业保险就是一种具有利益外溢特征即正外部性的产品。微观行为上看,农民购买了农业保险,若遭受合同约定的风险损失,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理赔作为补偿,从这一角度看,农业保险属于私人产品,它具有消费的排他性和竞争性,谁投保,谁受益。但是,考虑到农业风险主要是台风、洪涝、干旱等自然风险,这类风险目前还不能由农民个体来控制,更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个人过错造成的,农业保险客观上保护了个体农民的收益,从而又保护了农业生产的再进行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宏观角度上看,农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其发展的状况直接影响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虽然面对的是农业,但其带来的利益却远非农业产量、农业产值等指标所能衡量的。农民缴纳保费购买农业保险,不仅能保障自己收入稳定,而且还发挥着保证农业再生产顺利进行和稳定国民经济的作用。因此,对于农业保险这种准公共物品,应采取“政府财政补贴推动、商业化运作”的模式进行经营。 (四)解决农业保险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农户与保险公司是交易双方,农户相对保险公司来说处于信息优势地位,因为农户是农业生产的真正经营者,他对生产过程中标的物的抗风险能力、经营状况都较清楚,而保险公司难以直接了解农户生产经营的详细信息。当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经济损失时,保险公司也难以厘定准确的受灾程度。因此,保险公司和个体农户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非对称信息的存在还会引发农民的道德风险行为。保险公司难以对作为具有信息优势的农户的生产经营进行密切监督。农户在利益驱动下采取损害保险公司利益的行为,如有意造成标的物的非正常损害,或是夸大受灾程度以骗取更多保费。由于农业保险中的信息不对称,政府的职责就是建立再保险制度。再保险是保险人将自己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是一种有效的风险分散机制。国家可以考虑成立农业再保险公司,由政府分担再保险责任,或是委托某家商业保险公司扮演这一角色,通过对不同险种制定不同的分保比例,引导经营重点,提高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积极性。同时,政府还要加强对农业保险经营的监管,现行《保险法》不完全适用。因此,政府应根据农业保险的性质,在相关法律中明确农业保险经营原则与组织形式、保险费率的形成机制、承保范围、农业保险再保险机制等,为保障农业保险的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农业保险论文:中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与存在问题调研报告 在我国,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业的稳定发展是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关键。作为世界上农业自然灾害比较严重的国家,我国脆弱的农业,亟须农业保险的有力保障和支持,以保证农业生产经营的稳定和持续发展。 一、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 我国农业保险业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从1982年开始由民政部门、农业部门、保险公司等陆续开办了一些农业保险业务。1982年到1992年农业保险业务呈上升趋势,到1992年当年农业保险费收入达到8.62亿元。但保费快速上升的同时是居高不下的赔付率,1991年农业保险的赔付率为119%。在政府支持性措施减弱以后,过高的赔付率导致农业保险业务逐步萎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不得不调整农险结构,对一些风险大、亏损多的农险业务进行战略性收缩,而其他保险公司则是退出农业保险的经营。,中国人保香港上市后,由于经济效益的原因,不再经营大部分的农险业务。 自以来,专业农险公司开始浮出水面,9个省区市的农业保险试点也已经全面铺开。,保监会颁布了发展农业保险的指导性意见,提出农业保险发展的五种模式:一是与地方政府签订协议,由商业保险公司代办农业险;二是在经营农业险基础较好的上海、黑龙江等地区,设立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三是设立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四是在地方财力允许的情况下,尝试设立由地方财政兜底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五是继续引进像法国安盟保险等具有农业保险经营的先进技术及管理经验的外资或合资保险公司。 二、我国农业保险面临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国的农业保险仍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现行的农业保险组织体系不适应农业保险发展的需要。一方面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不足;另一方面商业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积极性不高,农业保险的发展面临资源短缺、技术薄弱、人才匮乏等问题。另外,传统风险管理体制在一定程度上也阻碍了农业保险的发展。 (一)有效需求不足 农业生产和经营风险的客观存在,必然形成对农业保险的巨大需求,但目前我国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明显不足。主要原因在于:超小规模的土地经营客观上弱化了农业保险的经济保障功能,窄小的经营规模使农民产生较低的预期收益,因而不愿意付出保险成本;我国的农业保险主要以商业形式经营,国家支持和补贴较少,相对农民收入而言,保险费率较高,抑制了农民对保险的需求。 (二)缺乏专业性保险从业人员 长期以来,我国保险业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干扰,发展呈现多次起落,保险人才断层,目前我国保险从业人员大多数人是从其他行业转来的,没受过专门保险教育。而农业保险经营的复杂性、艰苦性,更是导致人才奇缺。因此,从业人员现状是经验型多,知识型少;保守型多,开拓型少;单一型多,复合型少;粗放型多,效益型少。数据表明,我国保险市场人才供需比例约为1:4。人才的极度匮乏,特别是核保、核赔、精算等技术型人才和管理、营销、培训等复合型人才的严重不足,已成为制约保险业快速发展的重要因素。 (三)农业保险险种减少,发展滞后 我国保险业在经历了最初十几年的快速增长后大幅下滑,除了一些外部因素外,保险产品的结构不合理,险种可选性少,不能满足市场的多样化需求,这也是一个重要因素。产品缺乏创新,一方面产品雷同多,细分度不够,达不到不同人群、不同需求的组合效应。另一方面产品开发能力弱,更新换代慢。由于长年亏损、业务萎缩。 (四)保险中介机构缺位 规范化的保险中介机构活跃在保险市场上,是现代保险市场成熟的重要标志之一,对保险的供求双方均能起到重要的媒介和桥梁作用。特别在农村保险市场中,保险中介人可以将保险公司的经营触角延伸到农村的各个角落,节约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也能起到服务于广大农民的作用。然而,以往我国保险公司几乎全部依靠自身的展业队伍承保农业保险,没有充分利用农村保险和保险经纪公司这一中介形式。 (五)农民投保意识不高 农民对农业保险既力不从心,又心有疑虑。首先,由于农业保险风险大、农业保险项目经营经常入不敷出,保险公司对其要求较高保险费率,而高保费又令更多的农民买不起保险。其次,许多农民对保险认识不足,风险管理意识差。由于宣传力度不够,农民对保险存在认识上的偏差:一是不相信保险的作用,许多农民由于受迷信思想和小农意识的影响,很难相信保险对生产和生活的保障作用;二是依赖保险,许多农民买了保险后,高枕无忧,不积极参与防灾防损,导致损失扩大;三是道德风险严重,由于农业生产分散,保险公司监督力度不够,少数农民法律意识淡薄,利用保险进行欺诈活动,把保险当作“摇钱树”,失去了保险的意义,触犯了国家法律。 (六)我国农业保险的再保险机制和再保险市场尚不完善 我国农业保险由于缺乏适当的再保险安排,使得风险过于集中在保险经营主体自身、难于分散,影响经营主体的经营效果。而国外农业保险经营普遍有再保险机制的支持,特别是避免特大自然灾害对农业和农民的影响。例如,美国联邦政府农作物保险公司负责在中央建立再保险基金,向开展农作物保险的保险人提供超额损失再保险,再保险责任按赔付率分段确定,目的是既向各私营农作物保险公司提供超额损失再保险(不超过115%),又限制农作物保险公司的盈利水平(不高于15%)。而我国,由于再保险市场有效需求不足,市场主体数量少且不健全,导致我国的再保险市场一方面供给主体偿付能力严重不足,另一方面技术与服务远远落后于国际水平。 三、对策 当前,我国农业保险面临着“供给短缺”和“有效需求不足”的双重问题,保险经营和发展的两难困境。结合我国农业保险的特点和国外农业保险发展经验,为了推动我国农业保险市场的发展,我国应从以下几方面采取对策: (一)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市场。主要通过以下途径:一是完善农业保险供给体系,一方面商业保险公司要改变经营方式,转变经营作风,以增加农业保险的供给;另一方面,要完善和拓展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的职能,克服农业保险中的逆向选择。二是提高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水平。要大力开展农业保险的宣传工作,提高农民的风险管理意识,培育农业保险意识,鼓励农业的规模经营,增加农民收入,以增强农民对农业保险的动机和能力。三是培育农业保险人才。培育具有专业知识和开拓创新精神的农 业保险人才,提高农业保险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和市场的多层次需要。(二)加强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支持。主要包括:一是加强农业保险立法和完善的制度环境,政府应制订相关的法律法规以保证农业保险的顺利开展;二是实行税收优惠、财政补贴和再保险政策,支持保险业的发展;三是建立农业保险再保险机制,政府通过财政补贴很多优惠政策支持农业再保险市场,扩大风险分散面,达到风险分散的目的。 (三)利用资本市场分散巨额风险。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一是国家和地方政府采取财政拨款或补贴方式建立巨灾专项风险基金;二是发展保险衍生产品。 (四)加强保险专业人才的培养。农业风险的特殊性、复杂性决定了农业保险经营技术的特殊要求。技术是保险经营的重要要素,而发展保险技术的关键又是人才。但长期以来,我国保险业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干扰,农业保险更是呈萎缩趋势,导致农业保险人才奇缺。因此,为了农业保险事业的顺利发展,一定要重视和开展对农业保险技术人才的培养,通过代培、委陪、函授等多种方式培养基层农业保险业务骨干,同时,要在大专院校培养具有农业保险系统理论的高级专业人才,确保农业保险业务的快速发展。 农业保险论文:非正式制度和农业保险制度变迁研究 现阶段,我国农业保险体系内的正式制度安排依旧十分薄弱,非正式的制度仍发挥很重要的作用,正式制度对非正式制度的有效替代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这就要求在构建完善农业保险体系过程中进行思路上的创新,充分发挥非正式制度的积极功能,在制度和文化层面上使两者之间找到一个契合点并有机结合起来,才能取得理想的制度变迁效果。 一、我国农业保险制度的历史演进 伴随着农业的发展和演变过程,我国农业保险制度经历了巨大的变迁,正是非正式制度变迁使农业保险制度的形成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 1.我国古代农业保险思想的原始形态。中华民族五千年的灿烂文化,就是在与各种灾害的不懈斗争实践中,萌生了对付灾害事故的保险思想和原始形态的保险方法。在中国漫长的农耕时代,为应对纷沓而至的水旱饥荒,“积蓄备荒”的保险思想贯穿了我国整个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各朝统治者为了维护和巩固自己的王朝,在大灾之后保持社会的稳定,各种仓储制度应运而生。这种以实物形式的救济后备制度,具有政府统筹、带有强制性的保险的性质,在民间多采用“积谷防饥”、“养儿防老”形式的自保与互助风俗制度,从某种程度来说,几千年封建农业社会积淀下来的最具代表性的风险保障思想与非正式制度,时至今日仍在产生相当大的影响。 2.我国近代农业保险思想的产生。在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和长期闭关锁国的社会条件下,近代农业保险思想是随着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入侵和农村经济发展极为困难的条件下逐步形成的。一些具有爱国思想的知识分子深受资本主义思想的影响,主张学习西方的先进思想和技术,“师夷之长技以制”,他们在吸取我国古代原始保险思想和西近代保险思想的基础上,形成了我国近代的农业保险理论和思想。为发展民族农业保险,少数省份在个别地区试办过农业保险,但多以失败告终。虽然引进了西方近代保险的原理、方法和观念,但在自然经济仍居主导地位的半封建半殖民地的旧中国,其影响极其有限。 3.建国后我国保险思想的形成与发展。建国后,我国的农业险理论和实践基本上是借鉴苏联的经验,在国家保险理论指导和意识形态影响下,我国农业保险业从创建之初,就具有明显的“财政性保险”的特征,虽然也发挥着风险补偿、防灾防损等作用,但这并不是发展农业保险的目的,业务基本上是依靠政府的行政命令来推动的。制度建立以后,农业保险发展基本处于停滞的状态并完全由国家救灾方式所代替。经济转型时期农业保险制度虽然在重新培育,但迄今仍然没有摸索出一条适合我国国情发展的农业保险道路,仍没有在农业保险的制度安排与创新方面取得突破,由于制度缺失,我国农业保险陷入了“需求不足、供给短缺”的市场失灵境地。 二、我国发展非正式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纵观几千年来中国保险思想发展史,非正式制度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根植于农业社会、以国家为主导、以社会救济为主要内容的古代保险思想有利于农业保险的形成,但却阻碍了现代农业保险的发展。中国的文化传统中一贯注重伦理道德、意识形态等精神因素作用的历史惯性,对人们的行为影响深远,人们习惯于从过去的经验和传统中寻找依据和方法,这就使得传统观念、行为习惯对农业保险制度变迁的影响和制约特别突出,再加上国家在意识形态领域的长期投资,也使人们形成了注重行为的价值判断和道德评价的思维习惯。也正是因为如此,适应农业保险发展要求的非正式制度——意识形态、伦理规范、道德观念和风俗习惯建构尚未完成,而非正式制度的匾乏影响了农业保险的需求和供给。 非正式制度通过双重作用影响我国农业保险制度变迁,一方面降低交易成本,强化激励机制,提高经济绩效,成为农业保险发展的强力剂。长期实践中积淀下来的意识形态和习惯准则,作为一种个人与环境达成“协议”的交易工具,形成一种个人与外部世界的确定关系,大大简化了人们认知、选择的过程,节约交易费用。同时,它所包含的与公正相关的道德评价,也缩减人们在相互对立的理性之间进行选择时所耗费的时间和成本,降低交易费用,也有利于正式制度的正常运行。作为一种社会调节机制,由于非正式制度往往表现为世代相传的习俗与行为习惯,因而在一定条件下,其内在的凝聚作用规范了社会成员行为。尽管这种规范性不具有国家强制性,由于其本身凝结着社会成员对往昔现象、经验或祖先的某种程度上的崇敬,所以人们往往会以传统为参照系来指导自己的行为。有效的意识形态和伦理道德,成功的遏制“搭便车”、损人利己和机会主义行为倾向。克服这些行为固然要靠正式制度来制约,但正式制度不论在质上还是在量上都存在着许多无法达到的空间,这些空间只能靠主体的价值观念、伦理道德来自觉维持。从某方面来说,意识形态和道德观念也是一种人力资本,当人们认同于某种意识形态和伦理道德时将形成一种巨大的行为激励,提高人力资本的使用效益。尤其是意识形态作为一种特别的人力资本更是效果显着,合乎理性的意识形态能够有效淡化机会主义行为。当然,非正式制度的自发性、持续性等特点也往往使其成为阻碍制度变迁与创新的因素,陈旧的非正式制度安排难免会延长制度变迁的时滞,强化制度创新的路径依赖,也会干扰正式制度功能的有效发挥,扰乱社会运行的秩序,从而加大社会运行的操作成本,降低制度绩效。 某种程度上讲,人类的各种风险应对策略的历史发展沿革表明农业保险制度是一个文化层面的东西,那么在正式保险制度移植中简单的工具性的移植和借用是存在问题的,任何制度不能脱离其存在和发挥作用的环境——文化。不顾客观规律的强制性的制度移植,完全可能造成制度实际运行中的扭曲,最终增大制度运行本身和未来变迁的社会成本。这也是近代农业保险制度在我国运行产生南桔北枳问题的根本原因。有效保护私人财产权利是一个国家成为名副其实的法治国家的标志,但法治国家不仅仅表现为国家制定出完整和先进的法律条文体系,更重要的培育法治的契约文化,文化的培育就需要漫长的过程,这受制于我国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农村城镇化进程、农村人口家庭观念的变化和农民文化观念的变化高度相关。这些影响因素的性质及变迁的规律决定了非正式保险制度的长期存在,如农业系统性风险、信息不对称和双重正外部性,诚信意识问题等等。 无论怎样发展农业保险,一旦其赖以存在的信用基础出现了问题,由于监督人的行为成本高昂,许多对合作双方都有利可图的交易,在缺乏道德共识的环境里就会无法实现,便不可能保证农业保险稳定地正常运行。 三、加强非正式制度建设,促进我国农业保险制度创新 由于非正式制度存在形式上的分散性、变迁上的自发性、连续性特征,因而其创新具有与正式制度完全不同的特点,不能像正式制度那样易于采取自上而下的强制变迁形式,可以采取诱致变迁的形式,充分发挥人的能动性,重视习俗影响,塑造道德理念和建构新型文化,加强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民主法制建设。 首先,我们要重视习俗影响和塑造道德理念。现代 的农业保险制度是在以英美为主的具有浓厚契约传统西方国家发展起来,我国从逐渐引入西方现代农业保险机制的过程中,虽然机制所需要的正式制度在我国基本建立起来,但机制运行所需要的契约观念、守信观念、守法观念等却还没有树立起来和充分发挥作用。要克服这种制约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现象,就必须努力树立契约观念,建立和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价值观念、消除那些与市场观念矛盾的道德和习俗观念,并对传统的价值观念和风俗习惯进行仔细甄别,除去陋习,保留精华。 其次,我们要塑造道德理念。自愿互利的农业保险其实就是一种市场交易,而维持和优化市场交易秩序最基本的道德准则就是利人利己。道德与不道德的分界线,就是保险主体是利人利己,还是损人利己。通常,道德规范建设具有系统性,主要涉及三个方面:参与者诚信或失信的识别机制,形成俱乐部规范,诚信或失信的激励和惩罚机制,这需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治本主要是制度建设,特别是信用制度建设。道德规范建设实际上是形成农业保险主体共同遵守的道德观和价值观,如诚信就是现代农业保险中共同的道德观和价值观,功能是克服机会主义行为,提高遵守合同的自觉性。因此,道德规范建设的意义是使守信成为自觉的行为,自觉的遵从。当然,我们不仅要反对泛道德主义,也要反对那种泛法律主义的倾向。实际上传统儒家伦理看重的,不是去制定这样或那样的规则、规范,而是强调在道德生活中树立榜样。人们在生活中更多地不是从规则、规范里学会道德的行为,而是从家人、父母、邻居、同伴以及历史生活的实例、榜样中来学习和培养道德感、道德习惯和道德情操的,培养健全的人格就是我们目前面临的重要问题,这有助于我们克服目前农业保险乃至社会所面临的诚信、责任问题,而培养健全的人格,依靠“德、智、体、群四育并重”,使人们的品质得到升华、认可和尊重。 最后,我们要建构新型保险文化。在保险制度的变迁过程中我们也面临着保险文化转型的任务,在非正式制度安排方面要建立起与保险制度相适应的文化氛围,努力营造一种自由、自主、竞争、效率、契约的保险文化,不断探索和积累反映保险运行规律的各种经验和知识,以支持保险经济的有效运行。建立新型的社会主义保险文化,从根本上促进非正式保险制度的变迁。尤其在我国这种政府主导强制性制度变迁与传统思想文化影响之深的情况下,当农业保险机制的正式制度发生了变迁时,如果缺乏与之相适应的思想文化等非正式制度支持,传统的非正式制度不发生变迁或变迁速度过慢,这势必会影响农业保险正式制度甚至金融市场经济秩序的型构。 农业保险论文:我国农业保险的现状成因与对策 大力发展农业保险,构建支农保护体系 我国是一个农村人口占总人口85%的农业大国,也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要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加快农业保险发展步伐,构建强有力的“三农”保护伞。然而,作为一种分散农业风险、补偿农业损失、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促进农民增收机制的农业保险,却成逐年萎缩状态,与农村、农业发展的要求极不相称。 现状:农业保险踪影难觅 在我国,农业保险多年来一直徘徊不前。 农业保险几起几落:建国初期,国家即开设了农业保险,设计了多个险种,后因种种原因,于70年代停止了该项业务。1982年,本着为农业生产服务、为国家和农民分忧的指导思想,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决定恢复办理农业保险业务。1996年,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改组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后,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承接了原人保公司的农业保险业务。 自1982年我国恢复农业保险以来,先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经营农业保险,之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产保险公司开始经营兵团系统内部的农业保险,到80年代后期,民政部门开办农村救灾保险。其他经营主体也或多或少地做过尝试,但由于经营亏损严重,都相继退出了农业保险领域。目前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就只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产保险公司。 农险业务日渐萎缩:1993年,全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达8.29亿元,占当年财产保险保费收入的3.58;1997年,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为15.4亿元,占财产保险保费的1.41,比1993年下降2.17个百分点;20__年,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为5.26亿元,占财产保险保费收入的比重仅为0.9,比1997年又下降了0.51个百分点。到20__年,全国各类保险公司保费收入达3000多亿元,农业保险总收入只有4.8亿元左右,仅占到全年保费收入的0.16,比上一年下降20,是20年来下滑幅度最大的一年。另外,在保费收入大幅下降的同时,农业保险的险种数目也在不断减少,由最多时候的60多个险种,下降到目前的不足30个。 原因:“三高”令人避而远之 高赔付:保险公司伤脑筋。目前国内开办农业保险并形成一定规模的,只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新疆兵团财产保险公司。人保保险公司只提供的数据表明,农业保险赔付率一直居高不下。1993年高达116,这意味着收上来的保费全部赔给客户还不够。中国人保江西省分公司自1982年开办农业保险至20__年,仅有3年的赔付率低于70,有6年的赔付率在70—100之间,其余12年的赔付率平均在100以上。由于入不敷出,出于经济利益考虑,各商业保险公司对开办农业保险避而远之,也就不难理解了。 高费率:农民负担有点重。农业风险的加剧,农民迫切希望农险“保护伞”能为其生产生活带来实实在在的保险保障。然而随着本来基础就不好的农业保险的萎缩,大多数农民面临的是高费率或无处投保的尴尬。农险费率居高不下,主要是风险发生的概率大、赔付率过高。通常是自然灾害发生频繁的地区急于投保,比如近几年持续干旱的北方地区和容易发生洪涝的南方地区。而一些旱涝保收的地区看到保费这么贵,就不愿意参加保险。这样,保险“投保越多、费用越低、保障越足”的“大数法则”就难以正常发挥。农民想投保,但交不起钱;农民能接受的,保险公司又赔不起。高赔付导致了农险的高保费,而高保费又令更多的农民买不起保险,农业保险就这样走入了日渐萎缩的“怪圈”。 高风险:农民保险两尴尬。专家们分析认为,长期以来,我国农户生活在“靠天吃饭”的阴影下,产生了一种思维定式——“老天爷才是收成好坏的决定因素”,人是违背不得的。对保险存在严重的侥幸心理。认为买保险是加重“负担”,能免则免。“急时抱不了佛脚”却又怨天尤人。 此外,由于地方财力与经济环境的差异,各地政府对农业保险的认识与支持存在较大区别,使得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困难重重。在一些对农业保险认识不到位的地方,以农民自愿参保为主,发生灾害和疫情时,保险公司爱莫能助;此外,还有一些地方将农业保险视为乱收费,既挫伤了保险公司的积极性,也极大地阻碍了农业保险的发展。 出路:加快改革发展步伐 作为一个农业大国,我国发展农业保险,被认为对平抑农业生产风险、提高农村防灾防损能力以及灾后恢复能力、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面对一方面农业灾害频繁、高赔付率使保险公司对农业险避而远之,另一方面高保费和农民的低收入使农民缺乏投保积极性的尴尬现状,中国的农业保险应该怎么办? 一要把农业保险纳入法制化轨道。要尽快制定和颁布《农业保险法》,对农业保险的经营目的、性质、经营原则、组织形式、承保范围、保险费率、保险责任以及相关机构对农业保险的监管作出明确的规定,明确农业保险的地位,并借助于税收杠杆的财政积累来补贴农业保险,将实现社会稳定作为首要目标。要明确农业保险的政策性,以法律形式规范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参与主体、受益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明确政府在开展农业保险中应发挥的作用和职能,从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上,保证农业保险制度的建立健全。 二要建立农业保险政策性业务、商业化运行的模式。由于农业保险具有很强的外部性,对增进消费者福利和社会稳定具有重大作用,但它本身经济效率低下,商业保险公司不愿经营或无力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应先试点,再逐步推广。作为政府,应该出资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像过去建立政策性银行一样,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同时,允许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农险业务,但要接受其业务指导和资金帮助,经营行为必须符合农险经营的有关政策和法规。由于农业保险的特殊性及其在保证农业稳定经营和可持续发展乃至保证整个国民经济稳定发展中的作用,国家和政府应承担起保障农业保险健康发展的责任,加大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扶持,如对经营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的经营费用进行补贴,实行税收减免,以弥补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亏损,鼓励其积极经营农业保险,增加农业保险供给。另一方面,对农业保险投保人即农民 给予保费补贴,增强其对农业保险的投保购买能力,以增加其农业保险需求。三要建立农业巨灾专项风险基金。巨灾专项风险基金是用以应付特大灾害发生而积累的专项基金,用于发生巨灾时的大额保险赔付。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同时也面临着巨大的自然灾害,每年都会因洪涝灾害、病虫灾害、干旱等灾害遭受巨大损失,巨灾专项风险基金确实是解决当前问题的一个有效措施和手段。建立解决农业巨灾保险基金的应主要从一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国家采取财政补贴和财政拨款方式建立专项基金;二是各级地方政府每年拿出部分支农资金和救灾款,专款专用,充实后备;三是由建立的政策性保险机构发行债券和以国家投资为主,企业、社会团体等参股方式筹集风险专项基金。 四要构建农业再保险体系。由于自身经济条件的限制和农业保险经营难度大、赔付率高等特点,农业保险承担风险责任的能力和赔付能力有限。在此情况下必须通过再保险方式,在更大范围内分散风险,分摊损失。在我国农业风险频繁发生的情况下,农业再保险就显得更为重要。农业保险主管部门应充分调动国内外再保险公司的积极性,使国内中外再保险公司跟进研究利用再保险机制,制定农业再保险分保方案,分散农业保险经营风险,支持农业保险业务稳健发展。 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总结 自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开展以来,在省财政厅的正确指导下,__县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按照部门分工,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积极开展我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充分发挥保险在农业生产中的保障作用,缓解农业灾害压力,积极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安定做出贡献。现将2015年度全县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根据省财政厅 《关于开展2015年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__财金〔2015〕20号)文件精神,我县2015年继续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深入开展,县政府以__府办函〔2015〕20号文件明确各乡镇、各相关职能部门工作职责、目标任务以及人员机构配置。为给群众提供零距离服务,我公司因地制宜在全县设立了4个乡镇营销服务部、20个乡镇保险服务站、194个村级保险服务点和12个社区保险服务点,并精心挑选了在当地有较大影响力、群众支持率高的、责任心强的人员担当部站点负责人。同时公司专门设立农险部,配备人员和车辆,下面服务部、服务站配备了电脑、扫描仪、照相机等设施,真正做到了具体工作有人抓,衔接工作有配合,管理工作有组织的一套完整的工作机制,这些都为抓好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2015年是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第九个年头,为将政策性农业保险政策及时准确更深入地传达给全县人民群众,我县一方面多次组织乡镇分管领导和部、站、点负责人进行业务培训,达到了"一传十、十传百、百传千千万"效果,另一方面利用承保、理赔契机走村到户进行农业保险宣传,将印制的宣传册、宣传单及其他宣传资料分发给农民群众,并耐心细仔讲解农业保险政策,使党的惠农政策深入人心,在广大农民群众中形成了良好的舆论氛围,得到广大农户的支持与好评,促进了政策性农业保险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 为做好2015年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我们根据上级文件精神,保险公司将工作细化量化,严格按照"三必须"(即必须出据保险单、必须保险费收取到户、必须保险理赔款到卡)原则办理业务。承保工作结束后,各公司将各乡镇承保情况汇总表及县级匹配资金申请送财政部门审核,审核无误后,财政部门及时将匹配资金拨付到各公司。通过大力宣传和通力协作,全县圆满完成了水稻承保面积21.41万亩,玉米承保面积12.71万亩,油菜承保面积12.65万亩,马铃薯承保面积21.54万亩,能繁母猪承保3.42万头,育肥猪承保29.55万头,森林承保49.21万亩的承保任务。 在承保上,我县按照政策性农业保险相关政策广泛宣传动员,做到了种植业、养殖业保险"全覆盖、全受益",并通过"无赔款优待"政策的有效实施,确保了政策性农业保险可持续健康发展。全年累计收取政策性农业保险费2383.76万元,其中农户自缴保费合计533.62万元,各级财政补贴共计1850.14万元。 在理赔上,我县坚持依法合规、科学合理理赔,做到了快查勘、快定损、快理赔,真正把党中央的惠民政策落到了实处。全年累计已决赔款1445.84万元,其中水稻赔付311.13万元,赔付率80.74%,玉米赔付370.72万元,赔付率161.71%,油菜赔付40万元,赔付率30.99%,马铃薯赔付60万元,赔付率16.58%,种植业赔款受益户达到24584户;森林险赔付25.11万元,赔付率51.89%;能繁母猪赔付137.8万元,赔付率67.11%,育肥猪赔付501.08万元,赔付率48.90%,养殖业赔款受益户达到3657户次。油菜、马铃薯、能繁母猪还未到期责任准备金320万元。通过这些理赔数据显示,充分展现了保险业的"经济助推器"和"社会稳定器"作用,既保护了群众利益,又促进了社会和谐,同时为科学发展,建设幸福__提供了强大的经济支撑和风险保障。 农业保险论文:城乡统筹中的农业保险法律制度初探 [摘 要] 在经济快速发展的新时期,我国提出“城乡统筹发展”的新思路,并在国内首次建立了重庆市和成都市统筹城乡综合改革试验区,以解决城乡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协调发展问题。城乡统筹发展中的农业发展问题,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基础问题。在城乡统筹的农业发展中,需要强有力的金融支持。科学、合理地建立农业保险法律制度,是以金融支撑促进农业经济发展的重要方面。 [关键词] 城乡统筹; 农业保险;法律制度 我国历来重视农业发展问题,历届政府都将“三农问题”作为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并在全国范围内先后采取了农村费改税、免除农业税、联合医疗保险等惠民措施,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但是,在我国工业经济飞速发展并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的同时,由于我国农地面积广阔、农业就业人员基数大、农业技术发展水平不高,导致农业发展举步维艰,城乡经济、文化差距进一步扩大,农业仍然是制约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瓶颈。 在解决“三农”问题上,“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现代农业建设,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大力发展农村公共事业,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已被写入了 “十一五”规划。我国农业问题有了良好的政策环境,必将迎来高速、稳定、健康发展的新时期。统筹城乡发展,必然要求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模式,要让更多的优惠措施、更多的公共服务进入农村,建立地位平等、开放互通、互补互促、共同进步、平等和谐的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新格局。农业在具备良好的政策环境的前提下,要积极、稳健地搞活农村经济,必须建立强有力的金融支持。为此,必须通过建立和完善农业信贷,加大对农业的经济投入力度。通过建立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积极有效地在广大农村开展农业保险,分散农业生产、经营风险,增强农民防灾、抗灾能力, 促进农业经济发展。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建立,对我国农业发展有重大的促进意义。我国应在分析城乡统筹发展与农村金融体系支撑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农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构建我国的农业保险法律制度。 一、城乡统筹发展与我国农业生产的基本国情 城乡统筹发展的目标,就是要逐步调整城乡二元结构、改革城乡二元体制,完善支农政策体系,加大财政对农村的投入、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建设、加强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和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1]。城乡统筹发展,应结合我国农村实际,重点解决农业和农村发展的薄弱环节。我国农业生产的基本国情体现于以下方面: 首先,我国农业生产经营分散、个体农户生产经营规模小、抗灾能力差。我国是一个传统的农业国家,人口多,人均占有耕地不足,小农经济的发展历史悠久,以家庭为单位的农业生产一直占据农业经济发展的主导地位,农户生产经营规模小,难以形成农业的规模化经营。由于我国的地理状况、气候条件等自然原因,农业灾害频频发生,农民的抗灾能力较弱。我国农业自然灾害发生的频率、用于保护农业生产自然环境的成本、农业生态恢复成本分别高出世界平均水平的18%、27%和36% [2]。 其次,由于长期小农经济意识的影响,我国大多数农民的现代经济、生态农业观念不强、农业生产技术落后。由于经营分散、规模小,部分农民至今仍“守着自家一亩三分地过日子”;由于许多农民缺乏突破传统农业生产而转向经营现代农业的理念,经济型的绿色农产品生产不足;在农业生产技术方面,牛耕火种的情况在我国农村仍然存在。 农业灾害历来是我国农业发展的障碍,必须发挥全社会的力量来克服这一问题。因此,从立法的角度建立有效的农业风险分散机制,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制度,从减轻农民损失的角度间接增加农民收入,也是城乡统筹发展的重点之一[3]。 二、城乡统筹发展与农业保险支撑 城乡统筹发展不是一个单一的概念,具有丰富的内涵:一方面,从思想上要改变过去重工业、重城市而轻农业、轻农村的观念,将工业促农业、城市带乡村、城乡协调共同发展作为指导思想;另一方面,要通过农村体制改革和农村政策调整打破城乡界限,加大公共政策对农村的扶持力度,将基础设施建设更多地向农村转移,加强农村金融体系建设,减少城乡分割、缩小城乡差距。由于我国工业化发展水平迅猛,城乡矛盾日益突出,城乡统筹发展的提出,有利于缓解和逐步解决这一矛盾。建立农业保险法律制度,是推进农村金融改革和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现代农业的发展,为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具有以下重要的意义: 首先,我国传统农业单一经营模式的改变,是农业经营与农村金融协调发展的需要。我国农民素有依靠勤劳的双手创造财富的优良传统,但是,这种传统的生产方式也容易禁锢农民的思维:在农业经济的发展上主要是依赖于气候、地理、水文等 自然条件和农民的辛勤劳作,而忽视金融运作对农村经济发展的快速促进作用。农业金融的运作和对农业发展的支持,有利于农村水利、交通等基础设施的建设,有利于更多的农副产品走进城市,更有利于农民经济思维的形成,农村经济的繁荣有赖于农村金融的拉动。 其次,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建立,农业保险的运营,是深化农村改革,统筹城乡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农业金融体系的建立,是城乡统筹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措施之一,而农业保险又是农业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采取的种种增加农民收入的措施,仅仅能从外因的角度有利于农业发展,但是,农业的发展仅仅靠政府的扶持并非长久之计,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三农问题。现阶段,我国农业的发展不是缺政策环境,而是缺少分散农业经营风险的法律机制。统筹城乡经济协调发展过程中,必须深入农村内部,从内因的角度增强农村经济发展的动力。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建立,能够规范农业保险的运行,为农业的发展建立金融支撑。 第三,农业保险可为农业生产经营保驾护航。城乡统筹发展,侧重于围绕如何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这一主题,而现代农业的发展缺少农业保险,则是不完善的。发达的保险业是商品经济发展高级阶段的产物,在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过程中,任何行业的经营者,都面临着不同程度的经营风险,采取将风险由特定的一个主体转向由不特定的众多主体承担的保险经营模式,有利于生产经营者长期稳定发展,农业生产经营也不例外。因此,农业保险对农业生产经营风险的分散和保障作用有利于农业的长期稳定发展。 三、我国当前农业保险的立法以及运作状况 (一)我国农业保险的立法概况 农业保险具有不同于普通商业保险的特殊性,其发展对国家的政策、法律具有很强的依赖性,而我国在农业保险方面的立法几乎为空白 [4]。 同时现行相关立法也缺乏可操作性。20世纪80年代至今农业保险运作状况不佳,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缺乏规范的法律、法规的正确引导,我国农业保险要有长远的发展,必须纳入法治建设的轨道。 我国《保险法》在附则第一百五十五条中规定:“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这种附则规定在于弥补法律条文的不足,是在重点考虑之外而为法律的完善而增加的,本身在《保险法》中仍处于边缘地位。从1995年以来,《保险法》已经实施了13年,但是“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的农业保险法却未见踪影。现行《农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国家逐步建立和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鼓励和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建立为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服务的互助合作保险组织,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农业保险实行自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农业保险。”根据该条,一方面,我国当前对农业保险投保实行自愿原则,并不仿照美国、印度等国家在一定程度上实行强制保险,并鼓励建立民间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和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政策性保险[5];另一方面,这一法条规定也过于原则,并没有涉及如何建立民间互助合作保险组织等方面,在实际操作中难度较大。 在国家政策方面,200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意见》明确规定:“加快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选择部分产品和部分地区率先试点,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参加种养业保险的农户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2006年《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积极稳妥推进试点,发展多形式、多渠道的农业保险”,“认真总结试点经验,研究制定支持政策,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发展模式,将农业保险作为支农方式的创新,纳入农业支持保护体系”。这些政策的先后出台,显示了政府对农业保险重视、明确了当前政府积极发展农业保险的态度,但是,其与《保险法》、《农业法》的上述规定一样,都有可操作性不强的弱点,难以有效实施。 (二)当前我国农业保险的运作情况 我国的农业保险起步较晚,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才开始推出真正意义上的农业保险。经过将近30年的发展,在农业保险运作方面既有经验也有教训,主要体现于以下方面: 1.经营环境 此处的经营环境主要是指农业保险的基础环境——农业生产状况和农民参加农业保险的意识状况,这一基础环境状况不佳是导致我国农业保险实施不力的直接原因。20世纪80年代初,农村劳动力充足,农民外出务工的意识还未形成,因此农业发展迅猛,并扮演着为工业发展提供支撑的基础角色。农民在良好的政策环境下,努力使农地增产、家庭增收。1982年推出的农业保险政策,以分散农业经营风险、增强农民抗灾能力为优势,在全国广大农村迅速铺开,并取得积极的效果。 进入20世纪90年代中期,农民在市场经济浪潮的冲击下,其心理愿望已经不再停留在80年代吃饱饭、穿暖衣的水平上,考虑得更多的是如何以自己的劳动力投入为家庭创造更多的财富。因此,他们开始进行投入与产出的比较,得出了进城务工比在农村种地合算的结论,民工潮开始了,西部地区大量的青壮年劳动力涌向东南沿海城市,开始将财富梦付诸实践,有资料显示,我国农民工数量已经超过2亿人 [6]。这批人几乎都是农村中的主要劳动力。农民正在对农业生产失去兴趣,农业保险处于停滞状态。 2.经营主体 我国农业保险政策刚刚推出时,由于其新颖性而受广大农民的欢迎,因此发展迅猛。此时,国内的大部分农业保险业务都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经营,同时,在局部地区由地方保险公司经营地区性农业保险,如原新疆建设兵团财产保险公司(后更名为:中华联合财险公司),这两家企业在我国国内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时间最长,经验也较为丰富。2004年后,保监会先后批准在国内成立几家地区性农业保险公司,它们包括上海安信农业保险公司、黑龙江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吉林安华农业保险公司、法国安盟财产保险公司成都分公司等[7]。从经营农业保险的主体的角度来看,商业保险公司数量在增多,这表明我国农业保险由独家经营转向多家经营并存的阶段。 3.经营状况 198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首先在国内推出农业保险产品,并广受农民欢迎。在此后近十年时间里,我国农业保险经营状况良好。这一时期是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黄金时期。1992年后,我国农业保险经营每况愈下,截至2004年,农业保险发展每年平均负增长5.9%[8],保费收入跌入谷底,我国农业 保险实施面临失败的危险。这种情况引起了国家的高度重视,2004年《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意见》明确指出,要加快我国农业保险制度的创建和实施。 4.农业保险市场供求状况 一方面,我国农业保险设计存在缺陷,农业保险产品的种类、覆盖面有限,特别是自然灾害严重的地区,农业保险更为薄弱;另一方面,农民年均收入低,承担农业保险费用的能力较差。在过去的近30年里,我国农业保险采取商业保险公司运作的模式,由于商业保险公司趋利避害的本性所决定,其偏向于在自然灾害较轻的地区开展保险服务,但受灾较轻地区的农民参与农业保险的热情并不高,而在重灾区,农民即使有愿望,也很难购买到称心如意的农业保险产品,现有农业保险的商业经营模式难以调和供需矛盾。 四、立足我国实际情况,在城乡统筹发展中构建我国农业保险法律制度 基于以上农业生产经营的具体国情、农业保险立法以及运作状况,在城乡统筹发展的大环境下构建我国农业保险法律制度,必须着力克服以上问题,使我国农业保险法律制度能够切实地减轻农民农业生产的风险负担。目前我国构建农业保险法律制度应当解决以下方面的主要问题。 (一)农业保险法律形式 我国现行《保险法》是规范我国保险业规范经营运作、调整保险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但是,其立法精神主要是为适应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分散各行业经营风险为目的,其采取的是商业化保险模式[9]。这一立法精神并不适合我国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这是因为:首先,我国农业保险主要体现政府对农民、农业的扶持,应当采取政策性保险的模式。经过20世纪80年代至今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实践证明,我国不能单一地采取农业保险商业化经营的模式,而应在农业保险领域更多地引入政府的干预和引导、监督和管理。其次,如果将农业保险纳入现行《保险法》的框架予以构建,不仅在法律规范上难以调和政策性保险与商业保险的矛盾,也难以使商业保险与农业保险在法律规范中做到和谐一致。 因此,我国的农业保险法律制度应采用新的立法模式,即制定以政策性保险为基础的农业保险专门立法。构建农业保险法律制度应循序渐进。由于我国制定《农业保险法》的立法精神、立法原则等基本问题尚处于法理探讨阶段,且在学术界并未形成统一意见,制定《农业保险法》较为困难。目前,可以通过先制定一部《农业保险条例》,待运作成熟、并经实践证明切实可行之际,再考虑制定《农业保险法》。 (二)农业保险立法的基本原则 1.自愿保险原则 是指农民在投保时间、地点、投保对象、投保标的物种类等方面享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农业保险自愿原则已经由我国《农业法》明确规定, 2002年修订《农业法》时保留这一原则是经过慎重考虑的,是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一方面,我国农业人口众多,自然灾害发生频率较高,影响范围较大,若实行农业保险强制原则,则政府在保费补贴以及保险金补贴方面负担过重,虽然在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我国政府也难以承担巨大的农业保险费用开支;另一方面,我国经营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至今还没有承受农业巨灾风险的能力,1998年的特大洪水、2006年四川、重庆的旱灾,均造成上千亿元的农业损失,若实行强制保险,国内还没有一家保险公司有如此巨大的财力为此善后。所以,实行自愿原则,还是我国当前农业保险的较优选择。 2.政府引导原则 是指政府通过采取种种措施,诸如保费补贴、农业生产小额贷款等方式,激发广大农民参与农业保险的热情,让更多的农民参与其中。由于我国政府财力有限,不得不放弃强制保险的模式,故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尽量使农业保险的覆盖范围更广、受益农民更多。采取这一原则,实际就是政府对参加了农业保险的农户一方面补贴其保费支出,另一方面采取其他如农业灾害防范技术指导、农业生产小额贷款等配套措施,吸引农民参加农业保险。这一点与美国的实际强制保险原则具有相似之处,美国采取的模式是:农民若不参加特定的农业保险项目,即不能获得政府对农户特定的扶持[10]。 3.独立经营核算原则 是指经营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对其农业保险业务和其他财产保险业务分开经营、独立核算。这一原则是由我国农业保险当前面临的实际情况决定的,即农业保险不应纳入普通商业保险运作的模式中。首先,我国的农业保险应定位为政策性保险,“惠民”的本性决定其由政府主导开展;其次,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业务,除管理费等运作费用的支出以外,在政府农业保险基金的扶持下,商业风险小;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同样可以在灾害发生较少的年份赚取利润。应当指出的是,不纳入普通财产保险运作模式,是指不像其他财产保险一样,保险公司以赚取利润为第一要务。 4.政府补贴原则 就是指政府补贴参保农民的部分保费支出以及发生巨大农业灾害时补贴保险公司部分保险金,是我国农业保险得以顺利运营的重要保障[11],实质上就是指政府对参保农户以及保险公司进行补贴。 (三)农业保险的经营模式 农业保险的经营模式是以政策性保险为基础的政府主导的保险公司经营模式。政府主导下的保险公司经营模式,是指全国的农业保险业务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但是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农业保险业务必须接受政府的监督、管理和审查[12]。由于农民的部分保费以及发生严重自然灾害后赔偿的部分保险金来源于政府,故政府监督、审查商业保险公司农业保险经营情况具有很强的可实施性。同时,我国的一些保险公司,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等具有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经验,且配备有农业保险理赔、核算等专业技术人员,让其继续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可以节约政府的管理、培训等成本。此外,还应逐步探索、积极稳妥推进试点,发展多形式、多渠道的农业保险,特别是鼓励和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建立为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服务的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并开展农业保险活动。 (四)农业保险基金和政府补贴 建立农业保险基金。基金来源于政府财政,在每年的政府财政预算中保证农业保险基金的及时到位,并专款专用。对农业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在农业保险法中规定严格的程序,防止该基金在农业保险开展过程中流失。农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由农业主管部门负责,通过政府审查合法的方式支出。农业保险基金的使用有两个方向:第一,用于补贴农民缴纳的保费,具体补贴比例应视财政能力和投保农民数量而定;第二,用于补贴商业保险公司在发生严重自然灾害后的保险金支出。农业保险基金来源于政府财政预算,并通过划拨的方式,独立建账、管理。至于农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建议由国务院授权农业主管部门进行。政府补贴,主要内容包括补贴的对象、补贴的数量、补贴的范围以及补贴的方式等。 有学者认为,再保险应当是我国农业保险立法应当重点考虑的内容之一[13]。再保险从国外立法来看主要是指由政府成立农业保险公司,专门为在国内提供农业保险服务的商业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支持,如美国通过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为各商业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10]。日本也采取由中央统一向国内共济会提供再保险。 然而,在我国已经建立了“农业保险基金”的情况下,再建立农业再保险机制将成为多余。因为,一方面,农业保险基金与农业再保险都是由政府组建,在为商业保险公司提供救助这一点上具有共性,若二者同时建立,难免重复;另一方面,农业再保险的建立需要创建一套新的机制,即使像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这样的国有企业也不具有经营农业再保险的经验。因此,在现阶段以不设农业再保险为宜。 (五)保险合同及保险理赔 在保险合同部分,可以参照《 合同法》规定保险合同原则上应该具备的条款,以及合同生效、变更、解除、效力终止细节。保险合同部分应着力体现当事人间的意思自治,尊重农民灵活地选择适合自身的保险产品,允许双方当事人约定保险范围以及其他具体事宜。同时,规定投保人,即农民,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扣除其相应的手续费和已经承保期间的保费;保险人不得享有随意解除合同的权利,除非农民具有欺诈、虚假理赔等情节。 在理赔部分,建立集中理赔模式,避免农民单独理赔带来的诸多不便,即灵活地划定某一辖区的农户集体提出理赔要求,并由保险公司的理赔技术人员统一评估、集中赔付;规定农民理赔请求的期限以及保险公司调查、核算以及赔付的期限,以体现农业保险的效率。 总之,在我国城乡统筹发展过程中,将金融支持引入农村,必将极大地激发广大农民献身农业、积极发展现代农业的热情,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建立,必将对我国农村经济产生巨大的影响。城乡统筹发展,必定要围绕如何增加农民收入这一问题,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建立,对规范性地分散农民的经营风险具有重大的作用。这一法律制度的构建和完善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以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农村保险法律制度。 农业保险论文: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浅议 论文关键词:农业保险 农村社会福利政策 保险公司 论文摘要: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须考量农业保险自身特点、宏观社会经济政策等多重因素。外国农业保险法定模式主要有政府垄断的模式、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而由私营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模式、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而由农业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和私营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模式、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而由民间非盈利团体经营的模式等。我国现行由中国保监会设计和推动的五种模式利弊兼有。为了实现公平与效率的有机结合,我国应确立“多层次体系、多渠道支持、多主体经营、多地区共同发展”的农业保险混合发展新模式。 农业保险模式的选择是一个国际性难题,它并非单纯的保险业问题,而是涉及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农业政策、农业与其他部门或产业的关系甚至各级政府责任划分等,这些因素如果协调得好,就能为农业保险的发展创造一个比较有利的环境和前提条件。因此,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实质上是一个通过立法手段对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复杂利益关系进行综合协调的过程。我们必须进行多重因素的考量,形成不同的类型。任何一种或几种模式的选择都不可能一劳永逸地解决发展中的所有问题,这需要立法的不断推进。 一、农业保险法定模式选择的考量因素 纵观中外农业保险法律制度变迁史,我们发现,农业保险法定模式选择的影响因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农业保险自身特点 农业保险具有风险的可保性差、交易费用高、产品的准公共物品属性等鲜明特点,这些特点对农业保险模式的选择会产生重要影响。农业风险的可保性差使保险组织与投保农户在农业保险市场上难以自发成交,从而决定了农业保险不能全盘照搬一般商业保险的模式。由经营技术难度高、逆选择与道德风险特别严重等多种因素引起的农业保险产品的交易费用过高,决定了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应以是否有利于成本控制为一项重要标准,并以组织制度和运行制度的创新为基本原则之一。此外,农业保险产品的准公共物品属性使政府对农业保险市场的干预成为必要,这决定了政府主导或支持下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应是各国农业保险模式的理想选择。 (二)宏观社会经济政策 一方面,宏观社会福利政策对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会产生重要影响。发达国家将农业保险作为农村社会福利政策的一部分,因而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很强;发展中国家视农业保险为农业自然灾害损失补偿政策的一部分,故农业保险的政策性显得相对较弱。另一方面,宏观经济政策对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也会产生重要影响。这主要表现为经济体制的影响、农业产业政策的影响和外贸政策的影响。如在外贸政策的影响方面,根据WTO规则,政府不可以依黄箱政策对农产品进行直接补贴,但可以依绿箱政策对农业保险实施补贴,并向农业生产者提供与产量无关的收入补贴以支持农业。现在,许多WTO成员国正在充分利用这一绿箱政策,在国内以立法形式建立或完善以财税扶持为核心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通过这些宏观经济政策的实施,农业保险中的政府扶持作用凸显。 (三)经济发展水平 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体现为该国或该地区政府财政收人和国民人均收人状况,经济发展水平越高,政府财政收人就越好,国民人均收入就越高,反之,则相反。由于农业保险具有准公共物品属性,其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政策扶持,尤其是农业保险补贴支持,同时农户也须采取“选择性进人”的方式,即只有付费才能享受相应服务,而不同农业保险模式对政府支持能力和农户付费能力及保障程度的要求有别,因而经济发展水平特别是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影响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国际比较角度看,不同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样,特别是发达国家同发展中国家间经济实力差距大,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也就千差万别。而在一国内部,亦可根据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同状况,选择多样化的农业保险法定模式。我国东、中、西部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极不均衡,是此类混合式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的典型代表。 (四)实践经验和教训 在已制定实施农业保险法的国家和地区,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既可能深受该国或该地区相关实践经验和教训的影响,也可能受他国或他地区相关实践经验和教训的一定影响。以加拿大为例,在1959年联邦政府通过《联邦农作物保险法》之前的20多年时间里,虽然该国没有开办农作物保险,但有一些与保险的功能相似的为因灾受损的农场提供经济补偿的政策项目,这些政策项目在实施中均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也有许多不足。这些源于国内的宝贵经验和教训,为 (五)经济学理论 经济学理论在一定时期内对国家经济生活总是会表现出相应的杠杆指导作用,这点在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中也不例外。相关的经济学理论对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起着直接或间接的指导作用。美国农业保险理论认为,要取得农作物保险的成功,此类保险必须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并掌握全面可靠的统计资料。受此观点影响,美国政府对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十分慎重,在1938年开办农作物保险之前已对1900年一1938年的灾害损失进行系统科学的分析,对拟采取的模式进行了可行性论证,1938年《联邦农作物保险法》获得通过后,该国政府就设立了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负责设计、维持和完善农作物保险制度。德国及其他一些西欧国家农经学界,从19世纪以来就一直认为农作物一切险是不能成立的。受该理论影响,西欧除少数国家(如法国、瑞典)外,迄今一般都不发展一切险农作物保险。 二、外国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具体选择 受上述诸因素的影响,在世界范围内,在立法上形成了以政府为主导的政策性模式、以市场为主导的商业性模式和 合作性模式三大类。从保险体制和组织机构的角度来看,农业保险模式又大致可细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政府垄断的模式 以前苏联、希腊、加拿大为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支持力度大;保险组织形式是由政府出资设立国有保险公司或者集中统一的国家农业保险机构(在前苏联是国家保险局),对农业保险业务实行垄断经营;保险责任范围为多重险或一切险,保障水平较高;保险实施方式不一,希腊是强制保险,加拿大是自愿保险,前苏联和原东欧国家是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但以强制保险为主。 (二)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私营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模式 这一模式以美国为典型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支持力度大;保险组织形式是由联邦政府出资设立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负责农业保险的规则制订、稽核监督并提供再保险,农业原保险业务则全部交由私营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或;保险责任范围为农作物一切险,保障水平高;保险实施方式是自愿保险与强制保险相结合,但名义上以自愿保险为主,又可称为准强制保险方式。 (三)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农业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和私营商业保险公司混合经营的模式 这一模式有时也被称为民办公助模式,以德、法等西欧国家为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提供充分的政策优惠;政府没有建立全国统一的农业保险组织体系,农业保险业务主要由农业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和私营商业保险公司混合经营;保险责任范围一般只涉及单一险和综合险,不涉及一切险;保险实施方式是自愿保险。 (四)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民间非盈利团体经营的模式 这一模式也被称为政府支持下的相互会社模式,以日本为典型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支持力度大;中央政府的主要职责是为农业保险提供补贴和再保险支持,并对其进行监督和指导;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不是政府保险机构,也不是商业性保险公司,而是民间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保险相互会社—市盯村农业共济组合;实行两级再保险体制,即在县级范围内由都道府县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为市盯村农业共济组合提供分保,在全国范围内由中央政府农业再保险特别会计(官方)和国家农业保险协会(非官方)为都道府县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提供再保险;保险责任范围为农作物一切险,保障水平高;保险实施方式是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但以强制保险为主。 (五)政府提供一定的政策支持、以国家再保险公司为主经营的模式 巴西为该模式的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提供一定的财政支持;国家再保险公司是农业保险业务的主要经营者,兼营农业保险原保险和农业保险再保险业务;其他商业保险公司只经营农业保险原保险业务,并向国家再保险公司分保。 (六)政府和金融抓构等社会力量联合主办、半官方的政府控股公司经营的模式 菲律宾是这一模式的主要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提供一定的政策支持;保险组织形式是由政府和金融机构联合出资设立政府控股的保险公司,并由其负责农业保险业务的经营,各有关金融机构可为其人;保险险种少,涉及范围小,保险责任范围大多较为狭窄,保障水平较低;保险实施方式大多为强制保险,并且这种强制一般都与农业生产贷款相联系。 (七)纯商业化经营的模式 在世界农业保险发展史上,商业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基本上是失败的,但也有例外:一是西欧国家等多国商业保险公司承担单一雹灾风险获得了成功;二是在严格限定承保条件的前提下,少数国家的纯商业化经营也取得了成功,这以智利的国民保险集团和毛里求斯的糖业保险基金最为典型。其主要特点是:政府不对农业保险提供任何补贴;保险组织形式是商业保险公司,由其对农业保险业务进行市场化经营;商业保险公司对投保农户(场)严格限定承保条件,并规定较高免赔比例;保险实施方式是自愿保险。 三、我国农业保险试点模式的分类与评价 像多数发展中国家一样,我国农业保险迄今仍处于试点阶段。这一时期的农业保险模式在类型选择上虽变化不定,但总体上由单一性渐趋多样化和特色化。鉴于诸具体试点模式所产生的功效不尽一致,其对我国今后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均具这样或那样的借鉴意义。 (一)我国农业保险试点模式的分类 自20世纪80年代初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我国已试验过多种农业保险模式,从时间序列和影响程度来看,以如下三种为主: 1.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商业化经营的模式。1994年之前,全国范围内的农业保险是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经营的。当时这家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一方面是营利性的商业机构,主营商业保险业务;另一方面又行使着政策性保险公司的职能,兼营农业保险业务,农业保险的亏损最终由其他险种的盈利来弥补。 2.纯商业化经营的模式。1994年起的随后十年时间里,随着《公司法》的实施和国家经济体制的转型,农业保险的高风险、高赔付与农民支付能力有限却希望得到高保障水平的保险服务的矛盾,以及农业保险的非赢利性特点与保险公司的营利性需求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从而导致国内农业保险市场的全面萎缩。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经办的农业保险,虽然在公司内划人政策性保险的范畴,但实际上是一种既无国家强制性又未享受财政补贴的纯商业性保险。 3.政策性和商业性相结合、内资和外资相结合的模式。为改变农业保险的颓势,在中国保监会的设计和推动下,2004年10月起我国在若干省市开始了以商业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签订协议代办、设立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经营、设立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经营、设立由地方财政兜底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经营、继续引进像法国安盟保险等具有农业险经营先进技术及管理经验的外资或合资保险公司经营等五种模式为主体的新一轮农业保险试点。 (二)我国现行农业保险试点模式的利弊分析 我国现行农业保险试点模式利弊兼有。政府主办并经营的发展模式的优点最能体现出农业保险的政策性,缺陷是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的内部治理机制难以科学构建,总体运行成本偏高,容易造成政府失灵。商业保险公司为政府代办及商业保险公司与政府联办的发展模式的优点是使政府服务与经济补偿两大优势有机结合,缺陷是容易导致商业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间权义不分,两者争抢利益但互推责任,最终损害投保农户的合法权益。合作保险的发展模式虽然在理论上具有经营机制灵活、大幅降低道德风险等优点,但存在着组织基础差、政策背景不成熟、风险过于集中难以应付巨灾等缺陷;在纯商业化经营的条件下,虽然商业性保险公司具有明晰的产权、科学的内部管理制度及大量的技术和管理人才,经营机制也较为灵活,但由于缺乏财税和再保险的有力支持,该模式极易造成保险风险过大,市场失灵。外资模式的推行显然有利于保证国内农业保险市场的适度开放性,有利于引进域外先进的管理经验和经营技术等,但“如果让外资或合资商业保险公司作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这既不现实也不可能”。总之,上述诸种模式或公平性缺乏,或效率性不够,故其中任一单一模式都不宜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推广。 四、我国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路径—以公平与效率为视免 笔者认为,为解决农业保险中出现的“三难”问题,我国应按照公平和效率兼顾的改革取向,对由保监会设计和推动的五种农业保险模式予以改革和完善,通过专门的农业保险立法,逐步建立起政府主导下的“多层次体系、多渠道支持、多主体经营、多地区共同发展”的符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混合发展新模式。 (一)政府主导 我国农业保险总的来说应为政策性保险,依公平原则的要求,政府在农业保险制度变迁和农业保险产品供给中应发挥主导作用。即,政府应对政策性经营的农业保险提供统一的制度框架,各级政府和各种允许的经营组织应在这个框架内经 营农业保险原保险和再保险业务,政府则对规定的农业保险产品给予较大的财政支持及其他方面支持。实践表明,我国农业保险发展顺利的时期,也是政府的积极参与期。 (二)多层次体系 依地域范围,我国应分层次建立全国性与区域性的农业保险制度,分别开发相应的农业保险险种,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体系应循序渐进,逐步扩大,从而形成中央和地方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依业务性质,应建立政策性与商业性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依业务范围,应建立传统的种养两业保险与现代的“以险养险”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依资本来源,应建立官资与民资相结合、内资与外资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依实施方式,应建立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但以强制保险为主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依业务承保方式,应建立原保险与再保险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原保险与再保险又可分别自成独立的多层次制度体系。 (三)多渠道支持 政府可借鉴国内外农业保险的先进做法,通过制度供给,对农户予以保费补贴和农业生产优惠贷款,对保险组织予以经营管理费用补贴、税收优惠、利率优惠、再保险,对农业巨灾保险基金予以补贴,对农业保险理论研究的组织,予以相关教育培训服务和信息服务费用的支出补贴等等,通过各种方式对农业保险予以支持。市场可以通过企业章程和企业内部业务规则的制定、农业保险和再保险共同体的组建等方式对农业保险进行支持。社会中间组织可以通过行业自治规则的制定、集体谈判机制的构建等方式对农业保险进行支持。社会公众则可以通过农产品消费税的缴纳、农业巨灾风险证券和农业保险彩票的认购等多种方式来支持农业保险的发展。其中,政府的支持最为关键。 (四)多主体经营 因不同的农业保险条件要求不同的农业保险组织形式相匹配,而不同的农业保险组织形式又各有其利弊,故农业保险一般应实行多主体经营。但我国学界20世纪80年代以来对国内农业保险到底由哪些主体经营众说纷纭,主要有“政府经营论”、“互助合作经营论”、“商业保险公司经营论”、“多主体经营论”等观点,迄今尚未形成完全一致的意见。保监会第三轮混合模式试点所确定的诸经营主体也有相互重叠和疏漏之处。鉴此,笔者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主张应在政府的推动下建立一个由一般商业保险公司、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包括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商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和互助合作性农业保险公司)、农业保险合作社、联合共保体、外资保险公司、专业性农业再保险公司等构成的,但以商业保险公司为主经营农业保险的多元化农业保险经营组织体系。之所以主张以商业保险公司为主经营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一是因为该经营模式具有独特而显着的效率优势,二是因为该经营模式的缺陷也可以通过制度创新予以矫正或将其负面影响降至最低。 (五)多地区共同发展 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为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各地区协调发展,我国应尽快建立起覆盖全国的包括农业保险在内的农村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体系。并且,农业保险作为WTO规则所允许的一项农业支持和保护措施,可以免除削减义务而适宜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广开来。但我国地域辽阔,各地农业生产自然条件、经济发展水平、人才资源等情况差异很大,从而决定了在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绝不能搞“一刀切”,而应因地制宜,区别对待。为此,构建完整但有区域区别的农业保险体系,促进农业保险多地区共同发展,能使农业风险在广泛的地域范围内分散开来,还能兼顾各地区农业保险的共性和个性,从而有利于农业保险公平性与效率性的实现。 农业保险论文:发展我国农业保险的对策研究 [摘要]我国农业保险存在供给主体不足、险种萎缩、保费收入下降等问题。制约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因素有农业保险制度不完善、农业保险需求不足、有效供给不足、农业再保险机制不完善等。因此,应从加快农业保险立法、建立财政支持制度、构建农业再保险体系等方面入手,使我国农业保险满足农业发展的需要。 [关键词]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农业;自然灾害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三农”问题一直是我国经济的突出问题,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关系着我国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与提高。我国又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损失最严重的国家之一,近年来,随着全球气候变迁和生态环境的恶化,农业自然灾害发生的频率和强度都有加剧的趋势。而我国农业自然灾害保障较为落后,要么是政府财政救济,要么是农户自己承担,这就使得我国农业发展和农村经济建设对保险的需求更为迫切。然而,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现状却不容乐观。 一、我国农业风险与农业保险的现状 (一)农业风险损失的范围和损失程度呈现扩大的趋势 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损失最严重的国家之一,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逐年上升。据统计,我国每年自然灾害造成巨大的直接经济损失:20世纪50~60年代平均每年损失390亿元,70年代平均每年损失520亿元,80年代上升至620亿元,1998年自然灾害直接经济损失达3007亿元,2005年,各类自然灾害直接经济损失达2042亿元,2006年自然灾害直接经济损失达2303亿元,2007年自然灾害直接经济损失达2363亿元。《国家综合减灾“十一五”规划》指出,近15年来,我国平均每年因各类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近2000亿元。我国自然灾害所造成直接损失占GDP的比重平均超过3%,而美国这一比例约为0.6%,日本约为0.8%。在20世纪90年代,我国农业保险的成灾面积占播种面积和受灾面积的比例分别超过20%和50%,农业风险损失额范围和程度呈现扩大的趋势。 (二)我国农业保险的现状 1 农业保险的供给主体不足。20世纪80年代我国保险业务全面恢复,从1982年开始由民政部门、农业部门、保险公司陆续开办了一些农业保险业务。198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各地分公司开始试办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1986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牧业保险公司(现改名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成立后,在兵团范围内经营农业保险业务。 目前,国内保险市场上只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两家综合性保险公司以及三家专业农业保险公司(上海安信、吉林安华和黑龙江阳光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相对于巨大的农业保险市场,我国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明显不足,不能适应农村保险市场的需求,造成了农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下降,因此,迫切需要增加农业保险的供给主体,发挥农业保险为农业生产保驾护航的作用。 2 农业保险的保费收入、保险险种不断萎缩。从1982年到1993年,农业保险业务呈上升趋势,由于当时实行的是国家财政兜底的计划经济体制,保险公司对经营农业保险的盈亏考虑的较少,这期间农业保险的平均赔付率在95%左右。但是,随着1994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向市场化体制转轨,政府支持性措施减弱以后,过高的赔付率导致农业保险业务逐渐萎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不得不收缩风险大、亏损多的农业保险业务,而其他公司则退出了农业保险业务的经营,农业保险从20世纪90年代的高潮跌入了低谷。 自1993年以后,我国农业保险的规模和保费收入逐年下降,占财产保险总保费的比例也逐渐下降。1992年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占全国财产保险保费收入的3.39%,1997年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占全国财产保险保费收入的1.10%,2002年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占全国财产保险保费收入的0.64%,2003年全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占全国财产保险保费收入的0,58%,2004年全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仅占全国财产保险保费收入的0.36%,2005年全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占全国财产保险保费收入的0.55%,2006年全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占全国财产保险保费收入的0.51%。资料显示,1992年是形势最好的一年,从1993年到2004年,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占全国财产保险保费的比例一直处于下降的状态,2005年有所回升。在农业保险的保费收入大幅下降的同时,由于经营风险高、管理难度大、政府支持不充分,农业保险险种也由以前的60多种下降到现在的30多种。目前,我国开展的农业保险主要有农村家庭财产综合险、农机具使用第三者责任险、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等险种。农业保险的持续萎缩与国家增加农民收入,解决“三农”问题的农业政策背道而驰。我国的农业保险发展已不能满足农村和广大农民对保险的需求。 二、制约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因素 (一)农业保险制度不完善 1 农业保险缺乏立法支持。农业保险通常是政策性保险,要使农业保险发挥应有的作用,离不开法律的支持。世界上多数国家对农业保险都给予立法支持,如日本的《农业灾害补偿法》、美国的《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加拿大的《农作物保险法》等,这些法规在促进本国农业保险的发展中都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 我国农业保险落后的原因之一就是至今还没有一部完整的农业保险法,使得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无法可依,无章可循。我国现行的《保险法》对农业保险没有明确规定,只是提到“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 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46条也仅指出“国家逐步建立和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鼓励和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建立为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服务的互助合作保险组织,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由于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政府在农业保险中的职能和作用,致使我国政府支持农业保险的随意性很大。 2 农业保险缺乏政府的政策支持。从国际上看,凡是农业保险做得较好的国家,大都强调利用政府的财政政策和金融政策等手段,配合市场机制、价格机制共同支持农业保险的运作,如实行免税政策、对保费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政府出面制定和实施农业保险计划等。而我国的农业保险却长期处于自主经营状态,政府对农业保险除了免征营业税外,国家尚无配套政策对农业保险业务予以扶持。缺乏相应的政策支持,使农业保险的发展缺乏坚实的后盾。 (二)有效需求不足 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尽管不少农民有投保愿望,但从总体上来看,对农业保险实际上还是缺乏有效需求。一方面,农作物保险的价格(费率)很高,有的险种费率高达10%左右,但期望收益(理赔金额)却不高,并且这种期望收益是不确定的。而我国农民收入普遍偏低,支付能力有限,尤其是那些经济比较落后地区的农民,他们从事农业生产的自然条件相对更恶劣,风险更大,更需要农业保险保障,但是,对收入不高的农民来说,购买农业保险的经济负担是很沉重的。即使在经济比较发达、农民收入比较高的上海、广东等农村地区,虽然农民支付能力较强,但是由于农业保险本身的预期收益不高及不确定,也不愿意购买农业保险。另一方面,我国农民文化素质相对较低,很少具有现代风险管理理念,对面临的风险存在侥幸心理,甚至还有人将保险费和乱收费、乱摊派相联系,认为买保险会加重经济负担。 (三)有效供给不足 高风险和高赔付率是我国农业保险业务持续萎缩的主要原因。农业是弱势产业,既包括自然灾害带来的自然风险,也包括市场信息不对称、供求不平衡带来的经济风险,还包括由于个体或团体有意或无意的错误行为带来的社会风险。风险发生的频率高、范围广、损失惨重,致使农业保险赔付率居高不下,这就从根本上制约了农业保险的有效供给。另外,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和非盈利性同商业保险公司的经营目标相背离。2004年我国专业性保险公司成立以前,经营农业保险的只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华联合保险公司两家综合性保险公司,农业保险基本是按商业化的模式运营,尚未享受政府补贴,经营亏损由经营主体自行消化,致使商业保险公司无力、也不愿意经营风险很大的农业保险。 (四)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严重 随着经济的发展,有些农民已经认识到购买农业保险的必要性,但是由于农民文化素质较低,诚信意识不高。同时由于保险双方信息不对称,保险公司在承担风险和理赔过程中常常被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所困扰。由于农业风险的地域差异性和个体差异性较大,使得农业保险经营中逆向选择较为严重。受农业生产经营的自身属性、小农业意识和文化素质的影响,农业保险经营中的道德风险也比较严重,且难以有效控制或控制成本较高。相关资料显示,近年来在我国的一些地区,农业保险经营中的道德风险给保险公司造成的损失占农作物保险赔偿的30%以上。因此,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业务非常谨慎,不轻易接受投保,也不轻易开发新险种。 (五)农业再保险机制不够完善 农业风险大都是巨灾风险,我国的农业保险缺乏适当的应对巨灾风险的措施,因此使得风险过于集中在保险经营主体自身,难于分散风险,影响经营主体的经营效果。而国外农业保险经营普遍有风险转嫁机制,特别是避免特大自然灾害对农业和农民的影响。例如美国和日本的政府都对本国农业保险提供再保险支持。而我国由于再保险市场不发达,一方面,供给主体偿付能力严重不足,另一方面技术与服务远远落后于国际水平。 三、发展我国农业保险的对策 (一)加快农业保险立法的步伐,为发展农业保险提供法律依据 农业保险离不开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法律,实践证明凡是农业保险比较成功的国家均制定了单独的农业保险法。我国1995年颁布实施的《保险法》是一部商业保险法,而农业保险带有明显的公益性,它是国家农业和农村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大部分属于政策性保险,与商业保险的经营目标大相径庭,用现有的《保险法》规范农业保险会存在许多问题。因此,立法部门应尽快制定和颁布《农业保险法》,用法规的形式明确农业保险的政策属性、政府的责任、权利和支持方式、经营主体享受的优惠政策、业务的经营范围、保险金额的确定、保费的厘定、资金运营、财政补贴办法、农业再保险等内容。 (二)建立财政支持制度 农业保险具有准公共产品的属性,因此必须依靠国家的财政支持加以推动。实践证明,凡是农业保险做得好的国家,政府都对农业保险给予了强大的支持。 1 对投保的农民提供保费补贴。对于投保的农民给予保费补贴,提高农民投保的积极性。美国保费补贴比例因险种不同而有所差异;日本保费补贴因费率不同而有所不同,费率越高,补贴越高。美国、加拿大、日本、法国等国家,政府对农民保费补贴比例都在50%~80%。我国可以根据不同地区的农业具体情况和政府的财力情况提供不同程度的保费补贴。从险种上看,首先,给予种、养两业保险以保费补贴,种、养两业保险保费补贴比例可适当高一些;其次,考虑在更大范围内、更大规模上对涉农的险种给予保费补贴。补贴比例可以根据当地政府的财力情况而确定。 2 给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公司提供税收优惠政策。对农业保险提供税收优惠是国际普遍做法。目前,许多国家对农业保险免征一切税收,而我国现行税制规定对种植业、养殖业险免征营业税和印花税。随着产业结构的调整,种、养两业收入在农民收入中的比例不断下降,农业保险的外延不断扩大。可以考虑免征种、养两业保险的所得税,对种、养两业以外的其他涉农保险可以降低营业税、印花税,免征经营农业险保险公司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用以积累壮大经营农业险的保险公司的保险基金,用作农业巨灾风险补偿的积累,从而提高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偿付能力。 (三)构建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的农业保险体系 我国地域辽阔,根据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区域性不平衡的现实及农业风险差异大的特点,发展农业保险必须因地制宜,努力构建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的农业保险经营体系。 1 设立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如现在已运行的上海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的是“政府财政补贴推动、商业化运作”的经营模式。经营农业保险基础较好的地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考虑设立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 2 设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目前在全国范围内设立一家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条件尚不成熟,可以根据地方的财力情况,建立地方性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经营旨在实现政府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政策目标而实施的关系国计民生的政策性险种。这种模式运行成本较高,政府补贴农民保费的同时,还要对保险机构进行补贴,因此,在经济发达、地方财政实力强的地区可以考虑推行。 3 设立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如现已运行的黑龙江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保费农户承担65%,黑龙江农垦局和农场分别代表国家财政与地方财政承担35%。不同地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这种经营模式。 4 大力发展农业互助合作保险社,构建农业保险制度的基层组织。农业互助合作保险社的投保人同时也是保险人,共同的利益关系有 助于形成相互监督机制,从而有效地解决农业保险经营中存在的逆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同时,农业互助合作保险社能够适应农业保险需求的高度分散性,能够有效地降低农业保险的交易成本。因此,在经济不发达的地区可以考虑建立农村互助合作型保险组织。 具体采取哪种形式应根据不同地域、不同时期、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而异;即使是同一地区也可以采取多层次的经营模式。 (四)构建农业再保险体系 由于保险人自身经济条件的限制和农业保险经营难度大、赔付率高等特点,农业保险承担风险责任的能力和赔付能力有限。因此,必须通过再保险方式,在更大范围内分散风险,分摊损失。而我国,农业保险缺乏适当的再保险安排,影响了经营主体的经营效果。国外农业保险普遍有再保险支持,如美国联邦政府农作物保险公司负责在中央建立再保险基金,向开展农作物保险业务的保险人提供超额损失再保险。日本则由都、道、府、县的共济组合会和中央政府为市、町、村的农业共济组合提供两级再保险。我国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由政府出面建立再保险公司,对农业提供再保险支持。 (五)农业巨灾风险证券化保险公司对巨灾损失的赔付,主要是通过保险准备金的积累。然而,农业保险公司目前维持正常的赔付和管理成本都要依赖政府的资助或补贴,根本谈不上足额的准备金的积累。从长远看,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农业巨灾风险证券化是解决农业巨灾风险较好的措施。巨灾风险证券化是农业巨灾风险与资本市场结合起来,在资本市场上以证券的方式筹集资金来分散和化解农业的巨灾损失。由于农业巨灾风险与资本市场相关性极小,所以,巨灾债券为投资者提供了一个优良的投资组合,对农业保险公司而言,扩大了资金来源,提高了分散风险和抵御风险的能力。巨灾风险证券化既能满足投保人风险转嫁的需求,又能满足资本市场投资人的投资需求,使得更多的人关注、参与、支持农业保险的发展。 农业保险论文:天气指数保险及其在农业灾害保险中的运用研究 【摘要】天气指数保是一种金融创新,可以避免传统农业保险一些不足,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本文首先分析天气指数保险产品的优势,接着分析天气指数保险产品运用农业灾害保险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了一些政策建议。 【关键词】农业保险 自然灾害 天气指数保险 基差风险 一、引言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也是一个脆弱产业,容易受到天气灾害等影响,而我国又是一个自然灾害频繁发生的国家,受灾地区广,灾害种类多,其中以地震、洪水、台风三类巨灾带来的损失最为惨重,而且会引发“灾害链”现象。传统农业保险不能完全规避这些风险,而天气指数保险具有明显的优势:手续简单、成本较低、避免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可以促进我国农业的发展。 二、天气指数保险优势 天气指数保险(weather index insurance)是指把一个或几个气候条件(例如降雨量、温差等)对农作物损害程度指数化,当实际气候条件达到一定水平时,保险合同立即给予赔付。与传统农业保险相比,它具有以下优势: (一)天气指数保险可以较好地避免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传统农业保险受自然灾害和人为因素影响,因此自然灾害严重的地区更积极投保,另外农业保险的手续复杂,交易成本大,因此存在明显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使得农业保险计划无法执行。天气指数保险产品的理赔和设置的指数有关联,而这些指数都是由国家气象部门提供的气象数据,这些数据都具有客观性,农户和保险公司一样都不可能影响这些数据,因此天气指数保险能够规避传统农业保险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skees et al.(1999)认为自然灾害对收入依赖农作物的农民打击是破坏性的,可以创新地设计一种低成本的风险转移机制,收入农产量指数保险和降雨量指数保险,而设计的降雨量指数保险创新产品得到世界银行的支持。 (二)天气指数保险产品可以降低农业保险的交易成本 天气指数保险已在一些发展中国家试点,并得到良好的效果,已被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是农业保险创新方式,是发展中国家农业保险的新方向,它大大地降低了农业保险的交易成本。传统农业保险在整个保险过程都需要实地勘察,除了客观成本之外,交易成本也非常高,而天气指数保险交易成本相对来说比较低,这是因为:一是天气指数保险产品采用标准化合约,对整个地区的投保人都一样;二是监督成本比较低,因此理赔的依据是采用客观天气数据,不存在道德风险;三是理赔相对简单,只需要参考合同数据,而不需要实地勘察,因此大大节约了成本。 (三)天气指数保险产品可以扩大农业保险的覆盖范围 天气指数保险合同都是标准化合约,传统的农业保险合同相对来说比较复杂,而且不同的投标农户可能保险合同不一致,因此相对文化水平相对不高的农户来说具有复杂性,不易推广,而天气指数保险产品因为是标准化合约,因此具有透明性特点,投保客户理解了理赔与否只跟参考指数有关,而与实际损失可能不是很关联,相对来说比较好理解,因此天气指数保险产品在农业灾害保险中推广更容易。 三、天气指数保险运用于农业灾害保险存在的问题 天气指数保险是一项金融创新,它能够克服传统农业保险信息不对称问题,防范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然而天气指数保险产品还是处在创新阶段,我国天气指数保险产品也只是在试点阶段,普遍推广该产品还需要不断理论创新和实践成功,因此还需要进一步探讨以下问题: (一)天气指数保险产品如何设计 天气指数保险产品专业性强,需要涉及到气象数据,当地气候、农作物的生长、农民的保险认识与需求等,而这些数据都很比较难获得,因此在参考外国天气指数保险实施情况的同时需要加强数据的调查、收集与另外也要考虑到区域差异,有些地区农业灾害受天气影响小,而有些地区农业灾害受天气影响大。 (二)如何尽量避免基差风险 基差风险是指保值工具与被保值商品之间价格波动不同步所带来的风险。天气指数保险基差风险是指天气指数保险的指数和损失之间的差额。由于天气指数保险的指数和实际损失之间没有完全的相关性,可能会有投保人没有损失而得到赔付或实际损失很严重而没有得到相应的赔付情形,而这些情形都会影响天气指数保险产品的实施和推广,因此如何避免天气指数保险基差风险非常重要。 ( 三)农户对天气指数保险的认知不足 由于天气指数保险在我国还刚刚试点,国内农民对天气指数保险产品普遍不熟悉,朱俊生(2011)通过对安徽省天气指数保险实施区域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农民对天气指数保险不熟悉,50%以上被调查者没听过农业保险,听说过农业保险的农民有90%以上没听过村里面的旱灾指数保险,听过说的也对此产品不理解。因此如何推广天气指数保险产品仍需要进一步研究。 (四)相关法律法规如何完善 目前我国还没有天气指数保险相关法律法规,需要国家立法支持,明确天气指数保险和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联系及运行机制、天气指数保险产品范围、保险公司经营行为、风险控制等。因此需要政府的立法支持和政策支持。 四、我国利用天气指数保险产品防范农业灾害保险的政策建议 天气指数保险已在一些发展中国家试点,并得到良好的效果,已被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是农业保险创新方式,是发展中国家农业保险的新方向(hess et al.,2005;molini et al.,2007)。我国也有些试点,取得一定的效果。但如果进一步推广天气指数保险在农业灾害保险中的运用,我国可以积极借鉴其他国家天气指数保险的发展经验,在合适的地区推广。 (一)积极借鉴国外天气指数保险发展经验和总结国内试点经验 天气指数保险由于其自身的优点得到世界银行的大力支持而向各个发展中国家推广。在2003年,印度商业保险公司开始销售天气指数保险产品,以帮助农民应对干旱或降雨过多导致的农业经济损失。蒙古的指数保险试点得到世界银行的支持,2006年开始试点,商业保险公司向2400户牧民家庭提供以牲畜为保障对象的指数保险,投保人数将近有参保资格牧民的10%,超过了预期。目前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开始天气指数保险,比如印度、墨西哥、马拉维、埃塞俄比亚等开办了干旱指数保险,孟加拉等开办了洪水指数保险,其中印度开办的天气指数保险规模大,品种较全,成效也比较明显(skees,2008b)。2007年7月,国内首家农业保险公司——上海安信农业保险公司已试点推出全国首个气象指数保险,在南汇西瓜种植区域试点,初期范围仅仅涵盖了几十亩土地,但其中的意义却十分深远。2008年安徽第一家专业农保机构国元农业保险公司与国际农业发展基金、联合国世界粮食计划署和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环境与可持续发展研究所等机构合作,共同研究开发天气指数保险产品,并选定安徽省长丰县、怀远县分别作为旱、涝灾产品的研发基地。因此我国可以借鉴这些发展中国家天气指数保险发展经验和总结我国试点经验积极研究天气指数保险理论并推广。 (二)根据不同地区特点设计合适的天气指数保险产品 天气指数保险产品设计需要该地区长期的天气历史数据,设计也比较复杂,因此需要政府部门的大力支持。由于我国幅员辽阔,不同地区的气候具有非常大的差异性,因此设计该产品时要根据不同地区的气候差异而设计适合该地区的天气指数保险产品。要充分缩小天气指数保险的基差风险,保证天气指数保险产品对农户的公平性。 (三)积极拓展销售渠道 农业保险销售面对对象是农户,由于农户对该产品不够重视或认识不清,所以农业保险销售比较困难。而农户对天气指数保险产品更加陌生,所以要积极拓展销售渠道:一是积极在农村宣传该产品的优点;二是简化天气指数保险产品的条款;三是加大与乡镇地区金融机构网点合作;四是加大在农村地区的调研。 (四)政府的大力支持 天气指数保险产品是农业灾害保险的一项创新,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一是完善政策法规,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引导该产品的设计及推广;二是积极配合相应产品设计机构,提供必要的天气数据资料,扩大气象站的覆盖范围;三是积极配合天气指数保险产品的推广,政府要给予必要的财政补贴。 农业保险论文:家禽养殖业防范风险的重要保障 农业保险:家禽养殖业防范风险的重要保障 相对于二三产业而言,农业生长周期较长、受自然制约因素较多,决定了农业为“弱质产业”的角色,它存在的风险也比二三产业要大。 而在农业产业中,养殖业存在的风险最大。养殖企业或养殖户应当如何利用农业保险来为自己规避风险,不妨听听上海市申浦家禽育种有限公司总经理陈印权的经验之谈。 上海申浦家禽育种有限公司是一家优质肉鸡品种培育、生产、销售一体化的民营企业,公司主要培育知名品种黄羽肉鸡安卡红,申浦麻鸡优质型、快大型,申浦黄鸡,法国进口红宝肉种鸡,申浦安卡麻鸡父系公鸡及申浦快大青脚麻鸡父系公鸡。日前,申浦家禽育种有限公司总经理陈印权向记者介绍了该公司参加“养殖业保险”的经验,可供广大养殖户借鉴。 陈总告诉记者,申浦公司是一家在上海较具规模的优质肉鸡生产企业,特别是种鸡饲养量较大。由于饲养周期较长,成本较高,一旦遇到风险,依靠企业自身的力量很难在短期内予以解决,恢复生产。为了企业在遇到风险以后,能尽快摆脱困难,恢复生产,必须依靠保险公司的力量。陈总介绍,目前该公司所参保的上海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养殖业保险”为有政策性补贴的险种,该险种允许获得市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动物防疫合格证”的企业参保,保费为企业承担65%,市、区二级财政补贴35%。 陈总认为,作为养禽企业,在选择险种时选疾病死亡保险对减少企业的损失帮助更大,特别是近两年禽流感的全球性爆发,给养禽业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是无法估量的。自然灾害损失险也是需要的,但它所造成的损失是短期与局部的。对于其它的险种,陈总认为,地区性或全国、全球性疾病爆发所造成的整个市场疲软甚至瘫痪引起的全行业亏损或倒闭的险种也有选择必要。 陈总说,保险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企业在出现突发情况下的一种经济补偿手段,但不是唯一手段。在正常情况下,企业生产效益的好坏是受多方面因素制约的,不能单纯以保险的险种设计来进行保障。谈到保险费率方面,他以为可根据不同的养禽代次来制定,不应是一成不变的,例如种鸡(祖代)可定为8%,种鸡(父母代)可定为4%~5%,商品代可定为2%。 陈总还向记者介绍了龙头养禽企业与合同户联同参保的个人意见,他说:不管是否是龙头企业,联同参加保险对企业、合同户来说都是一种保障,企业以较小投入,在遇到突发情况时可挽回较大损失,是对各方都有利的事情。 结束采访时,陈总谈了他对我国目前农业保险现状的看法,他说,在一些发达国家,农业保险早已成为政府保护和支持农业的一个重要手段。而我国,由于种种原因,很多地方一直不能把农业保险做好,一些地方根本就没有农业保险,养殖户想参保也参加不了。不过,上海市已经在全国率先出台了农业保险实施办法,由政府给予农业保险一定的政策和资金扶持。根据规定,上海市郊农民在养殖业及蔬菜、水稻等种植业方面投保,可获得政府部门25%至45%的保险费补贴。 作为高级畜牧师和我国知名养禽企业负责人,陈总建议:我国应该可以参照国外政府支持发展农业保险的成功经验,也可以参考上海市的做法,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宏观调控职能,重新调整思路和方法,从“财政受得了,保险部门承担得了,农民接受得了”三方面重新研究,尽快分层次、分险种恢复和发展农业保险业务,建立一个确保农业持续发展和农村长期稳定的保障机制,尽快让农业保险走进广大养殖户。此外,对险种的设置可以更广一点,费率的设定也可以更详细一些。 农业保险论文:现有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政策缺陷研究 摘要:2007年以来,中央财政逐渐加大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力度,使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然而,在面临良好发展机遇的同时,现有财政补贴政策存在的诸多缺陷,也严重制约着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本文从我国现有财政补贴政策入手,针对财政补贴政策存在的问题,对进一步完善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政策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政策性农业保险 保费补贴 财政划拨机制 地方配套资金 0 引言 2007年以来,中央财政逐渐加大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力度,使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然而,在面临良好发展机遇的同时,现有财政补贴政策存在的诸多缺陷,也严重制约着我国政策性农险的发展。本文从我国现有财政补贴政策入手,针对财政补贴政策存在的问题,对进一步完善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政策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1 我国现有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政策 2007年以来,中央财政不断加大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扶持,主要表现在对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力度不断加强,财政预算资金逐年递增,补贴的品种和比例不断加大,覆盖范围不断拓宽,加大了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保费补贴力度(见表1示)。 1.1 财政预算中用于农险保费补贴的资金额度逐年递增,从2007年的21.5亿元增加到2010年的103.2亿元,增加了3.8倍。 1.2 保费补贴的品种逐年增加。从农作物保险来看,承保的作物品种从2007年的5种增加到2010年的9种;从养殖业保险来看,承保的品种从2007年的1种增加到2010年的5种;2009年增加了森林保险;2010年增加了天然橡胶保险。 1.3 覆盖区域范围不断扩大,如种植业保险从2007年的6省区扩大到2010年的全国22省(区、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直属垦区和 我国目前农业保险发展中存在着的一个重大制约瓶颈就是巨灾风险分散体系和农业再保险机制的缺失,而我国现有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政策中尚无相应的财政资金支持。 3完善我国现有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政策的对策建议 3.1 提供经营管理费用补贴和再保险费补贴,以激励其经营农业保险,增加农业保险的供给。这两项补贴实际上在2006年的《国十条》里已经明确提出,而我们需要做的只是在条件成熟时付诸实践。 3.2 完善现有中央财政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 3.2.1 扩大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地区和补贴比例 为充分发挥保险机制功能作用,鼓励和保障农民对农业生产的投入,稳定我国粮食生产和供给,应将所有产粮大县纳入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范围。进一步提高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比例,综合考虑各地经济发展实力和财政承担能力,实行有差别的保费补贴政策,如对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中央财政保费补贴比例应提高至不低于70%;对经济相对发达地区,中央财政保费补贴比例应提高至不低于50%。 3.2.2 降低或取消市县财政保费补贴配套要求 农业大县具有较强的保险需求,但同时经济欠发达,相对贫困,财政预算资金十分紧张,承担相应的保费补贴存在一定困难,客观上造成了部分市县财政不能及时足额拨付保费补贴资金的突出问题。有的基层政府为减轻自身财政配套负担,限定农险业务品种和承保面,形成当地农民有愿望、有需求,而保险公司无法承保的矛盾,影响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建议降低或取消市县财政保费补贴配套要求,提高基层政府开展农业保险的积极性,进一步扩大保险覆盖面。 3.2.3 增加对区域性特色农业的保费补贴,增强补贴品种的数量和针对性 为推动和保障各地特色农业又好又快发展,中央财政应考虑对地方特色农业提供保费补贴支持,减轻地方财政配套和农业企业、农户的缴费负担。目前,可选择一些对当地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具有支柱作用,且开办历史较长,具有一定保费规模的险种,如陕西和山东的苹果保险、云南的烤烟保险、广西的甘蔗保险等进行试点,逐步推广特色农作物保险业务,为推动我国农业现代化,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保障农民增收做出贡献。 3.2.4 优化财政补贴资金拨付流程 为规范农业保险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有效保障补贴资金安全,提高资金流转效率,建议有关部门制定相关规定,从制度上对财政补贴资金的拨付流程和拨付时点进行规范。在拨付流程上,由于农业保险采取的是财政保费补贴与保险经办机构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试点模式,农业保险财政保费补贴资金不同于财政强农惠农转移支付资金,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补贴资金应由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与保险经办机构省级分公司结算与拨付,不宜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下拨至市县财政,以减少划拨链条,缩短划拨周期,提高资金安全。在拨付时点上,中央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实行按季结算划拨方式,并且第四季度的补贴资金应提前下拨,以减轻保险经办机构赔款垫付和应收催收的巨大压力。 3.3 建立农业保险再保险机制或对农业再保险提供补贴 由于自身经济条件的限制和农业保险经营难度大、赔付率高等特点,农业保险承担风险责任的能力和赔付能力有限。在此情况下必须通过再保险方式,在更大空间范围内分散风险、分摊损失。 农业保险论文:我国农业保险业的SCP范式研究 摘要我国农业保险在克服了20世纪90年代农业保险市场化经营与农业保险的特殊性的不一致性后,2006年以来发展态势良好。随着农业保险发展速度的逐渐加快、保险体系的逐步完善,农业保险逐渐发展为全国财产险业第三大险种。运用产业组织理论对我国农业保险业进行scp分析,结合保险公司与政府作为“理性经济人”的博弈产生的行为选择,对其继续发展与壮大提出建议。 关键词农业保险;scp范式;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市场绩效 scp范式是产业组织理论的主体理论框架,主要用于揭示企业之间关系变化的规律及其对企业经营绩效的影响,即市场结构制约市场行为进而决定市场绩效,其中市场结构中主要包括市场集中度、产品差别化和行业进入退出壁垒。市场行为主要涉及价格策略、产品策略和排挤竞争对手策略。市场绩效主要包括产业的资产配置效率、生产规模效率等[1,2]。笔者将从对农业保险的scp范式研究,结合我国现行农业保险的特点,对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我国农业保险业提供建议。 1我国农业保险的scp范式的市场结构分析 1.1市场集中度 1.1.1农业保险。农业保险是指专为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过程中,对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保障的一种保险。按农业种类的不同分为种植业保险和养殖业保险。我国开办的农业保险主要险种有养殖业如生猪保险、养鸡保险、养鸭保险、牲畜保险、奶牛保险、淡水养殖保险等,种植业如水稻保险、蔬菜保险、林木保险等[3]。从1982年原 4建议 一是完善农业保险市场。我国的农业保险许多项目仍处于试点时期,需要逐步发展完善。补贴及保险金的不确定性使得农业保险存在供给与需求双冷的现象需要政府尽快制定和出台《农业保险法》,对农业保险的组织形式、保险金额的确定、财政补贴份额、保费厘定依据等作出明确规定。标准化农业保险市场上参与者的行为,消除农业保险进入壁垒。二是发展农业保险再保险。我国是一个自然灾害多发的国家,从而使得农业保险保险标的的损失具有多发性及广泛性。目前没有再保险公司为农业保险提供再保险,使得农业保险风险分担出现困难,增加了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通过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再保险公司,有效分担市场风险,可以将原保险人的赔付金额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促使更多的保险公司加入到这一市场中。三是提高服务质量,提高产品竞争力。及时的赔付、合理的保费、优质的服务是吸引农户投保的重要因素。目前保险市场上存在对保险标的要求苛刻、损失确定困难、给付环节繁琐、难以到户等缺陷,使得许多农户不愿意投保。如何做好农业保险服务,吸引更多的农户投保,是涉农保险公司发展的关键。因此,各保险公司在科学的内部管理的基础上,应努力提升服务质量,恪守合同信用以吸引更多的投保人,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在激烈竞争的行业中占有一席之地[6]。 农业保险论文:中国农业保险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中国农业保险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一、中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 我国是世界著名的农业大国之一,农业不仅是国家建设的基础,农民问题更是影响国家稳定的重要因素。农业是典型的“高风险、低收益”的产业,尤其是近年来农业灾害时有发生,平均每年约有3亿亩农作物受灾,2亿多农民受到自然灾害影响,受灾面积比发达国家高10%~20%。而政府在农业受灾后大多采用政府补贴和灾害救济的方式,对受灾农户进行补偿,农业保险虽然也是现代农业发展的风险管理形式之一,但受诸多因素影响,赔偿额度有限。自1982年农业保险恢复试办之后,在鼎盛时期的1992年,赔偿额度也仅占总赔偿额的25%左右。 2004年,中央“1号文件”首次提出中国应“加快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参加种养业保险的农户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2005年中央“1号文件”进一步提出“扩大农业政策性保险的试点范围,鼓励商业性保险机构开展农业保险业务”;2006年中央“1号文件”则强调“稳步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加快发展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的农业保险”(金淑彬,2010);自2007年起,国家开始进行中央财政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试点,保费由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农户共同承担,由此也给我国农业保险保费规模和保险覆盖面带来了快速扩张的态势(唐钧,2009)。2011年保监会为了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三农”问题的决策部署,向各保监局及相关财险公司通知,要求进一步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促进农业和粮食生产;努力提高农业保险服务水平;坚持规范经营;强化农业保险监管。为推动农业保险健康发展,2012年5月4日国务院拟出台农业保险条例,规定国家对农业保险给予财税政策支持,明确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农业保险工作中的职责分工;明确了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原则;根据农业保险的潜在风险、业务操作及经营结果等方面的特殊性,规定了农业保险的经营规则。 二、农业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农民保险意识单薄,投保能力较弱 农业保险的对象即为农民,农民相对来讲文化水平较低,接受新生事物速度较慢。长久以来,农民受“靠天吃饭”的传统思想影响,认为投保农业保险只会加重家庭负担,大多数人都存有侥幸心理,即使真的发生了自然灾害,也有国家和政府补贴,因此认为没有购买农业保险的必要。 虽然现在农民的生活水平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但比之于城镇人口的收入还有一定差别。国务院新闻办在2011年与2012年初的新闻会上公布的统计数据显示,农村人均纯收入分别为5919元与6977元。在扣除了生活开销、子女上学及农业生产的必要开支后,收入部分几乎所剩无几。经验表明,农作物保险的费率一般在2%~15%之间,比家财、企财的损失率(1‰左右)高出很多,这就进一步限制了农民的投保能力(唐钧,2009)。 (二)关于农业保险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 经过长久实践积累,政府及各职能部门认识到了农业保险的重要性,但有关农业保险的税收优惠、核算办法等方面还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文可以参考。借鉴国外农业保险发展的经验不难看到,凡是农业保险发展比较好的国家,都无一例外的以立法形式,对农业保险给予一定比例的税收优惠、保费补贴及再保险支持。美国、日本、法国等国都颁布了与农业保险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修订。 (三)农业保险的有效供给不足 农业生产的高风险必然导致农作物投保的高赔付率,1982年-2001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农险收入70亿元,总赔付率为88.6%;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在新疆地区开展的农业保险业务平均赔付率为81.59%(姚海明,赵锦城,2004)。这么高的赔付率,使得很多保险公司出现亏损的局面,或者放弃经营农业保险,或者采用以险养险的方式继续经营农业保险,但险种与业务机构已经逐年减少,很多农民需要的险种,保险公司都不能提供。 (四)农业灾害损失补偿水平很低 自然灾害对中国农业造成的损失很大,并有逐年加重的趋势,而通过保险和救济实现的农业灾害损失补偿水平却很低。据测算,1998年~2000年需要补偿的农业产值损失中,通过自然灾害救济平均每年补偿2.22%;通过农业保险平均每年补偿0.27%,合计补偿水平仅为2.49%。2005年以来,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的省、市、自治区,虽然对参保农户的保费支出给予了一定的财政补贴,但如果在全国范围内铺开,中央财政压力必然很大。尤其我国未对政府补贴建立有效机制,更重要的是没有建立巨灾补偿基金和农业再保险公司,真的发生大的自然灾害时,政府可以补贴保费,但保险公司却赔不起;单纯依靠政府救济,到了农民手中也只是杯水车薪。 三、加快农业保险发展的对策研究 农业保险自身的特点,使得一些追求商业利润的保险公司避而远之;我国自然灾害的频率之高、程度之深,也严重影响了商业保险公司开发农业保险产品的积极性。借鉴国外农业保险发展经验可以看到,美国的农业保险是政府主导下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模式;日本是政府支持下的相互保险公司经营模式。这些国家农业保险发展的好,都离不开政府给予的政策支持。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应根据本国特色建立由政府支持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 1.立法支持 随着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不断推进,农业保险逐步发展成为“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保险活动,既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又发挥了政府和商业保险公司两方面的优势。但农业保险法律制度尚不完善,为了从制度上解决这些问题,推动农业保险健康发展,有必要制定农业保险条例。 目前我国农业保险的立法目标应当是,“将政策性农业保险作为农业可持续发展政策和农村社会保证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就是将农业保险作为农业自然灾害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促进农业生产、保障食物安全的重要手段,成为国家进行转移支付对农户进行补贴的重要渠道,也成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庹国柱,朱俊生,2007)根据国务院法制办消息,保监会起草的《农业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于2012年5月4日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2.财税支持 政策性农业保险需要解决三个主要问题:第一,通过保费补贴,解决农民买不起保险的问题;第二,通过费用补贴,解决农业保险经营成本过高的问题;第三,通过农业保险的再保险费补贴以及为农业保险建立巨灾风险准备金,解决农业保险中巨灾风险难以分散的问题。 国务院法制办5月4日的意见稿指出,国家对符合条件的农业保险实施财政保费补贴政策、国家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采取保费补贴、经营费用补贴和再保险费用补贴等多种形式支持农业保险发展;鼓励农业生产组织通过宣传、组织、协助以及提供保费补贴等多种方式参与农业保险活动。 3.农业保险风险基金与巨灾风险基金支持 我国是世界自然灾害多发国之一,每每发生农业灾害,都会加重国家的财政负担。因此,有必要建立农业保险风险基金与巨灾风险基金。农业保险的风险基金可以用来补贴农户缴纳的保费,可以提高农民投保的积极性,并能为国家减轻财政负担。而巨灾风险基金,可以在遇到大的自然灾害时,对农业保险提供一定的补偿;当发生一般自然灾害或者不需动用此项基金时,这部分资金就可以积累滚存,或用于建立巨灾风险预警系统、加强农业风险管理等。 4.农业再保险体系 目前,我国农业再保险体系尚未形成,没有针对农业保险的再保险公司。当一个地区发生大面积自然灾害时,往往单纯依靠政府的财政补贴,承保自然灾害的保险公司因为没有进行再保险而无法将风险分散出去,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保险公司开办农业保险的积极性。因此,农业保险的再保险问题已经成为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瓶颈”。在2007年1月份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总理就曾提到要逐步建立农业再保险体系,用于分散农业保险人承担的风险责任。可以借鉴国外再保险公司的相关经验,建立再保险机制,制定农业再保险分包方案,分散经营风险,支持我国农业保险的进一步发展。 5.实行强制投保与自愿投保相结合 实行强制投保与自愿投保相结合,是指对少数有关国计民生的险种实行强制投保,以避免逆选择和道德风险,降低项目的经营管理费用和便于风险在尽可能大的空间上分散。我国对于关系国民经济的重要农产品,如水稻、小麦、棉花等应实行强制保险,而对于涉及面较小的次要农产品,如果树、蔬菜等则适用自愿投保原则。但无论是自愿投保还是强制保险,政府都要给予财税补贴和再保险支持。
电力工程安全生产论文:电力工程监理企业开展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的关键 摘要: 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已经全面铺开,在电力监理企业尚处于起步摸索阶段,本文从安风体系在电力监理企业建设中的各个环节中的关键点分别论述,重点描述建设流程、关键控制点、体系运行的重点所在、保障体系顺利建立的措施等。 关键词: 电力监理;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体系;建设 1 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体系概述2012版 南方电网公司通过开展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体系(以下简称安风体系)建设,全面落实基建安全科学管理要求和标准,规范各基建企业安全管理工作,强化基建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安全管理责任,有效控制基建安全风险,全面提升南方电网公司基建安全管理水平。 ①2010年12月,南方电网基建【2010】28号文关于印发《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基建部分)》的通知。明确要求安风体系实施范围包括各省公司所属各承建公司基建工程的各设计、施工、监理和调试单位。并提出建设思路、目标及要求。 ②监理企业开展安风建设刚处于起步阶段。监理企业走在安风建设的后发阶段,前者供电局和施工单位已经运作了几年时间了,可以说运作较正常了。但是监理企业尚未开始普及开展建立体系。目前就几家单位在做试点工作。 2 必要性和目的 随着电力监理行业的不断发展和建设方在安全方面不断的严格要求,电力监理企业在安全管理上也陷入了困境。 出于内部需要,电力工程监理公司自身安全管理需求,必须要把安全管理水平上一个台阶,否则逆水行舟。沿用老一套的安全控制方法已经不能起到很好的作用了,所以如何更好的管理安全生产,是摆在所有电力监理企业面前的最大的困惑。 内外需求的作用下迫使监理企业需要引进和运用先进、科学的安全管理体制,提升公司整体安全管理水平及人员安全风险意识,降低安生生产带来的风险,达到符合行业规定和要求的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提升企业竞争力。 3 体系核心思想 安风体系的核心思想是以风险管理为主线,一个规范化、系统性的持续改进过程。核心内容为: ①全员参与。这是安风体系建设的关键和前提。部分人员一听到体系的名称就直观地认为这是公司里安全管理部门做的事,应该是安监部或质安部干的活,与自己无关,不用关心和理会。其实这是极大的误解和错误的思想。安风体系责任部门可以设在安全管理部门,但是整个体系建“关注事前的风险分析与控制”的转变。尽量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这是我们做这个体系的目标之一。 ②体系要素实现PDCA循环,体系运转机制有效运转,实现整体的持续改进。建设和运作必须靠所有一线生产部门和管理部门来实现,需要全公司从领导层开始到一线员工的大力推进才能真正发挥安风体系的作用,提高公司的管理水平。 ③超前预控。将防范事故的关口前移,实现了从传统安全生产“关注事后分析与控制”向通过“5W1H”工具将管理工作向精细化、量化转变,实现管理要求的落地。 ④安风体系的建设不搞形式主义,要结合实际工作,注重实效,主要采取完善和改进现有措施和制度执行的方式进行;同时,体系建设要结合项目管理的要求,体现持续改进的目的。 4 建设流程 监理公司作为2012年度安风建设试点开展单位,一定要先试先行,采取以点带面的方式,全面推进安风体系运行,但要注意的是各部门侧重点不同,按照公司各部门的职能划分,相应地把体系各要素相应的划分到各部门来主抓或重点开展,其最终目的是借助风险管理的理念和方法全面提高公司各方面的管理水平,逐步提升公司的总体竞争力。 ①体系启动和初次培训。体系的启动必须由监理公司最高管理者认定主要牵头负责部门。一般都是直接任命安全管理部门即质安部或安监部来牵头负责该体系的建立与运行。再接下来就必须开展安风体系建设的概念性的培训工作,且该培训必须面向全公司,公司领导、中层、各部门主管和总监必须参与。 ②初定建设方案,建立体系组织机构。初定安风体系建设方案,确定“取钻”目标、组织机构和职责、推进计划、实施过程要求等方面的内容。其中组织机构中应包含两个组织:领导小组和实施小组。必须把公司管理层全部纳入领导小组,作为体系建设的有力保障。实施小组必须确保各部门均有人参与其中,确保体系能在全公司范围内覆盖,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 ③标准知识培训,管理工作标准文件编写。在编写标准文件前必须对实际负责的实施小组开展标准知识培训工作。包括标准知识内容培训,还有标准编写规范等,统一思想。确定标准文件编写清单时需要确定哪些要素与电力监理工作有关联的,哪些可以忽略。 管理标准必须包含所有应有的要素,一个都不能少,因为策划阶段有缺陷时,外审时打分将会有先天的缺陷,接下来将是惩罚性的打分折扣。但又必须避免脱离实际,把做不到的事项都列进来,造成有计划做不到的困局。 4.1 开展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是整个体系建设的核心所在,很多工作都是基于风险评估结果的运用。风险评估一般采用SEP法来开展。基于监理工作的特殊性,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入手:①监理自身风险:包括监理办公环境和监理人员本人的安全风险。②施工现场监理风险:这里需要重点说明的是,施工现场风险指的并非施工单位所产生的风险。而是指由于监理工作失误导致产生施工风险而对应产生的监理责任风险。这里可以运用成熟的成果:南方电网编制并成熟运用在实际工作中的《电网建设施工安全基准风险指南》。可以把评为中等以上的施工风险作为监理风险控制的主要对象。通过这种间接导入可以大大减少风险评估的工作量,且能避免大量的缺项。值得注意的是:施工的风险等级结果通过监理风险评估后得出的等级很可能不一致,如:施工危害评为高风险对应的监理评估等级可能是低风险或可接受风险。 4.2 体系文件,体系文件全员培训 通过上述两个阶段基本上把体系文件都编制出来了,体系文件通过监理公司最高领导者批准后正式,同时做好体系文件的全员培训。让所有员工都了解体系,并按照体系的做法开展工作。把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融入到日常工作中。 4.3 三大员培训与任命 “三大员”就是安全区代表、内审员、事故/事件调查员。安全区代表在整个体系运作中起到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实际体系运作里很多检查与发现、事项落实均由安全区代表来执行。安全区代表的工作量非常大,最好能以独立的岗位来开展。任命前必须对“三大员”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符合要求,才能上岗。 4.4 安风体系运行 体系运行关键要及时开展各管理工作标准的落地。按照三部曲来开展:①现场环境检查;②组织编制现场改善计划;③落实计划,分配到各部门完成改善。 体系运行中发现标准与实际开展不符合时,必须要及时修改标准使之与实际相符合。特别是资源分配不足以满足体系运行需要时,必须及时向上反映,以尽早解决问题。质安部要定期组织对体系推进的情况进行检查,特别是新制度、新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纠正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偏差。 4.5 内审员培训与任命 内审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才能任命上岗。内审员建议配置6人以上,以方便内审时成立多个内审小组,满足内审时间要求。 4.6 内审、外审 2012版体系要求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内审,初次内审必须覆盖所有部门,所有要素,所有工程项目。如项目数量过大,可以抽取几个典型由内审小组亲自审核,其余项目则采取交叉互相审核的方式开展。 若内审认为可以达到建设方案所定目标时,向相关部门提出外审要求。 5 安风体系建设关键 5.1 安风体系与三标、公司现有制度、网省公司制度的高度融合 安风体系绝非独立于三标等现有体系以外的第“四标”,而是与ISO三标、国家标准、南方电网公司现有制度、监理公司现有制度的高度融合的体系。体系所包含的管理工作标准均来源于实际工作,但又有所完善和提高。把这几个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 5.2 不能拘泥于安风体系的固有框架,在实际应用中大胆删除不适用要素 尽量满足确定下来的要素要求,但又要与实际相符合,宁可与体系要求有差距,也不可造假,生搬硬套。避免出现“两张皮”的现象。实在没办法时可以采取弱化该要素要求的方式来迎合要素要求。 5.3 培训宣贯 如果说体系建立是重点的话,培训宣贯工作更是重中之重了。整个体系建设成功与否的关键点就在培训宣贯的情况,因为培训是制度能落地的前提,是全员参与的关键所在。宣贯培训要采用多种形式来开展,如召开公司级全员大会宣贯、小班教学局部培训、考试、看视频等方式来开展。其中小班局部培训效果最好,互动较多,能较好吸引注意力,能产生较多的共鸣。 5.4 切实执行落实 实体操作,毋庸置疑这是非常关键的一点,在这里需要有良好的执行力。且在实际执行中肯定会有些问题存在,毕竟标准文件量大,编写得难免有点疏漏的地方,所以就必须要有更新、修编制度的需要了。 5.5 公司各部门通力合作配合,良好沟通,达成共识 安风建设绝不是质安部的事,要破除这个误解。安风体系的建立必须由各部门共同努力,因为安风体系包括了公司绝大部分的运作内容,包含从前线一线监理人员到市场综合后勤人员等。把全公司用一个体系来贯穿下来。所以对于公司的管理、运作也是一次提高,明确公司的运作流程、各部门的职责和各岗位的职责等。 5.6 安风建设盘点会议 安风建设还有一个关键点——领导高度重视。必须有最高领导组织每月召开一次安风建设盘点会议。因为这是一个原来没有的体系,需要从0开始建立,难度和资源需求都很大。需要每月召开一次会议,重点是:对照安风建设方案进度计划进行统计,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必要时由总经理重新分配资源以便完成工作。 5.7 严肃考核和协调机制 建立常态工作机制,制定相应的安风体系考核办法,使各项工作形成闭环管理。各相关部门及监理项目部,要形成好常总结,常汇报与常交流的习惯,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协调和处理,保证安风建设开展进度处于在控状态,达到预期的效果。 6 结论 首先要先明白为什么建立安风体系,虽然这是一个费时、费心、费力的工作,但是他能体现一个电力工程企业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并将这个形成一个体系,使其标准化、规范化,使电力工程监理企业能在电力工程里健康、持续、稳步发展的先决条件。失去了安全就等同于失去了竞争力和先进性。 在实际操作里最核心的要数PDCA循环了。在每项工作里必须体现该精神。只有通过安风进行系统的管理,才能有效控制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发生,而安风体系建设与实施是一项涉及面广、要求高、较为复杂的工作,需要各级人员积极参与、协调配合的工作。在加强安风体系建设的同时,必须加大员工的安全思想教育,安全文化和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同步进行,形成具有企业特色的安全文化,才能整体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电力工程安全生产论文:刍议电力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 摘 要:随着科技经济的不断发展,国民经济的突飞猛进,我国各行各业对电力的需求量日益递增,全国上下的电力工程也逐渐地步入建设高峰期。在这般背景之下,社会各界对电力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就将针对电力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进行简要的分析。 关键词:电力工程 安全生产管理 现状 措施 1.当前电力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大多数的电力工程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都跟不上电力建设快速发展的脚步,这一点主要表现为:由于当前电力工程施工项目没有一个统一的评价标准,以致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上存在一定的盲目性,不求创新、方法落后等不良现象凸显,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仍然停留在传统的依靠经验来进行管理的低水平层次之上;当前大多数涉及繁杂的电力建设系统,仅仅是依靠安全技术措施和技术人员,以致于电力工程发生安全事故的最根本原因就是安全技术系统的可靠性以及施工人员的可靠性,由此可见,电力工程施工企业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投入力度是远远不够的;电力工程企业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以及自我保护意识较为淡薄,员工没有将安全生产问题当成工作重点来对待,以致于一些习惯性的违规违章行为反复发生,进而引发一些常见却无法避免的安全事故。 2.加强电力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的具体措施 2.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的相关制度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的相关制度,制定出规范化的施工流程,有效地防止那些习惯性违规违章行为的发生。贯彻落实规范化的施工制度,严格执行施工现场工作管理制度。进一步强化日常的安全生产管理力度,如果发现安全隐患,应该及时通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界定电力工程中各个部门、各个人员在安全生产中的相关责任和权利,务必坚持安全施工无小事,小事大作的管理原则。强化工程安全监督工作人员的责任机制,对电力工程项目部进行每月安全大检以及例行检,发现任何的安全隐患,都应该批评相关责任单位,并追究相关专业安全监督人员的责任。在电力工程施工现场,应该实行自我管理、相互监督、制度监督相结合的监督体系,及时纠正那些违规违章的错误行为,并加以通报批评,拉响安全警钟,促使每一位施工人员都能够严格按照相关的安全生产制度进行施工作业。另外,还应该进一步完善企业安全生产的约束机制以及激励机制,有效地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保护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进而促使电力工程项目能够安全生产。 2.2着力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电力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该对工程全部的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工作,促使他们能够熟悉并掌握电力工程施工进程中每一个阶段、每一个环节的安全监督重点,并进行相应的考核测试,合格者才能获取项目部得上岗证,才能进入电力工程的施工现场,以此来保证他们日后的施工行为始终是在安全生产管理范围内的。施工企业还应该将员工的安全知识、安全技能水平、安全业务能力等和员工绩效考核结合起来,并和激励机制有效结合。认真审核进场施工人员的专业技能,尤其要仔细审查施工现场特种施工人员的资质,务必要保证他们都是持证上岗的。与此同时,施工企业还应该提升工程项目外包队伍以及临时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与安全技能,严格地审查他们是否具备相应的工作资质,对他们进行必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系统教育,并进行相应的施工技能培训,着力提高他们自我的防范意识,充分利用电力工程安全事故通报、安全事故案例、安全事故新闻等来进行安全意识教育。 2.3提高施工设备和施工材料的安全可靠性 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应该提前到工程设计可行性方案阶段,务必要高度重视工程施工图纸的会审工作,保证负荷计算正确,确保施工设备材料的科学合理配置,保证设备运行模式安全可靠,在保证施工安全的基础上将工程造价降至最低。在施工过程中应该不断完善施工材料的检验制度,着力控制好施工材料的质量水平,以此来防止因为材料问题而发生安全事故。与此同时,在施工过程中还应该通过对机械设备进行状态检修管理,以此来避免机械设备出现“过维修”或者“欠维修”的状态,进而提高机械设备的完好率和出动率,保证电力工程的安全生产。 3.结语: 总而言之,安全生产是电力工程项目管理中的头等大事,它直接影响到电力工程的整体质量水平以及施工进度,关系到施工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本文首先简要地论述了当前电力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然后探讨了加强电力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的具体措施,以此希望电力工程施工企业能够将安生生产管理工作落到实处,以此来提高企业的整体管理水平,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推进企业全面健康的发展。 电力工程安全生产论文:论安全生产管理在电力工程项目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摘要:当前,面临着电力企业深化改革、新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大调整,电力施工企业面临着更残酷的市场竞争。项目的安全管理如何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如何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新课题。本文简要论述如何做好电力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 关键词:电力工程项目管理;安全管理 1 提高认识。强化安全管理 1.1 安全生产管理的根本目的。安全生产管理最根本的目的是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是对电力施工企业的最根本要求;是保护社会生产力,使之能正常生产,保护生产关系,使广大员工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员工进场后,首先是要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建立完善的安全监督网络,坚持以项目经理为核. 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对_丁程安全文明施工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组织、统一协调、统一管理”。全面推广使用垃圾通道、高处作业平台、滑线安全网、手扶水平安全绳等标准化安全设施,切实做到“路边有栏、孔洞有盖, 水平保护、垂直保护、交叉保护”和“临时围栏标准化,施工照明永久化,厂区道路规范化,施工用电安全化,氧气乙炔系统无漏 ,绿化跟着建设走”。这也是电力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内容。 1.2 安全生产对电力施工企业的影响。安全生产能为员工带来幸福、社会稳定、企业经济效益和企业的发展。但应注意到在长期安全生产过程中,人们可能萌生的思想的现象。因此,应正确认识掌握安全生产的规律,意识到事故条件随时可能形成,因此应坚持不懈地同麻痹、大意、不负责任三大安全管理敌人作斗争,这是保障电力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的关键。 1.3 安全教育要有针对性。对项目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的目的是使所有人员通过安全教育及技能教育获得长期、稳定的安全操作技能,做到按安全操作规程施工,不违章作业。 对项目生产管理人员教育的目的是使其获得科学的、稳定的有利于安全生产的决策能力。即自觉依法管理、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的能力;在紧急、危险、关键时刻能够正确处置的能力;在晦工=过程中对危险源、环境因素能预先进行辨识并制定和落实控制措施;在规章制度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能正确做出有利于安全生产的决策的能力。 项目安全管理应全方位、全天候、全过程、全员管理,即横向到边,纵向到底。项目经理作为项目第一安全责任人必须实施安全管理,这是法律责任赋予的要求;项目施工人员必须接受项目部的安全管理,这是每一个施工人员的义务。 l.4 提高项目安全管理人员水平的途径。要提高项目施工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水平,可通过直接实践和间接实践来提高。所谓间接实践就是通过学习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安全管理专业知识和企业规章制度而获得管理知识,从而提高自身素质。而直接实践则是吃一堑长一智,从事故中得到经验和教训。 2 当前电力工程施工安全管理问题分析 近年来,由于电力建设、施工等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划分不明确、管理不到位的现象,重大、特大事故时有发生。尽管事故的发生存在不同的客观原因,但有一点是相同的,那就是在现场的安全措施没有得到执行落实,有的管理人员对安全工作只是浮于表面,没有做细做实,不是认真贯彻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工作规程、落实各项安全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以推动安全管理工作的全面发展,而是为了做样子,做给上级领导看,应付各种检查评比,其结果必然使安全工作流于形式。安全生产是企业的最大效益,但有的管理者往往认识不够深刻,只看到安全工作需要大量的投入,而看不到做好安全工作给企业带来的效益,从而导致对安全工作认识片面,具体到实际行动中必然是说一套、做一套。还有,一些安全管理人员存在浮躁思想,安全观念淡薄,平时不深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监督,没有掌握第一手的、真实的、全面的现场信息,对现场安全防范措施是否准确有效,是否存在安全隐患不进行深入细致研究,而热衷于走过场、瞎指挥。这些看似不起眼的“忽略”与“疏乎大意”,却往往是导致各类安全事故发生的根源。 3 项目管理层如何搞好项目施工安全生产 3.1 项目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形成正确的项目安全文化。项目管理人员处于决策地位,是执行决策的决定因素,是同事故作斗争的核心。项目管理^员要把项目安全生产基本特征作为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来抓。 3.2 建立科学的战略思想。我们坚信,除了不可抗拒的因素外,一切事故都是可以避免和预防的。事故与安全是一对永恒的矛盾,这就要求我们建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安全是项目管理成功的基石,是项目效益的前提。 3.3 加强安全管理的方法。解决认识问题,突出安全管理工作的基础地位。在电力企业处于改革的过程中,在项目要正确处理好安全与效益,安全与进度,安全与其他工作的关系,突出安全生产的基础地位,如果失去安全生产基础的支持,项目效益就无从谈起。 认真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特别是项目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搞好安全工作的重要组织措施。多年实践证明,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得好,安全状况就好,反之安全状况就差。为了能够落实好安全生产责任制,首先必须对各级各类人员及各部门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责、权、利进行明确界定,责、权、利不清,责任制也很难落实。通过与各级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书、与各单位和部门签订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协议书的形式,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并按责任和协议要求追究违章、违约责任。 建立起安委会领导下的以行政管理体系为核心、以技术保障管理体系为主体、以安全监督管理体系为重 、以思想保障体系基础、以群众监督体系为保证的安全管理体系。使五大体系充分发挥作用。企业的安全生产是这几个体系共同努力完成的,不论哪个体系在系统运作过程中出现问题,都会影响安全生产的正常运转,因此都要不断地给予完善。 开展危险点分析与预控,做到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加强施工危险点分析,开展危险源调查,制定危险点清单。在此基础上制订危险点预控措施,通过消除、隔离、疏导等方法控制危险源,防止事故发生。 加大重大危险整改消除力度,对重点项目、重点部进行重点监控,做到隐患不消除、问题不解决决不放过。 制定重大事故应急处理、救援预案并定期演习。建立起各单位相互联动,建立起现场医院、就近人民医院相互联动的机制。 认真做好现场警戒和清场工作。大型脚手架拆除、塔吊组立、高空落物区域等高危险作业场所切实做好警戒和清场工作,无关人员不得人内。积极推行设备状态检修,提高设备可靠性。状态检修实行设备点检定修制,在许多发电厂得到了应用。设备点检定修制就是以设备 检为核心的设备维修管理体制,是实现设备可靠性、维护性、经济性,并使上述三方面达到最佳化管理的体制。点检定修制从过去传统的以“修”为主的管理思路转变到以“管”为主的思路上来,变过去设备坏了再修或周期到了就修为设备的预知检修,通过对设备的状态检修管理,有效防止设备过维修和欠维修,从而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提高设备利用率。加强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工作,提高人员素质。提高人员素质不仅仅是安全生产管理的要求,也是企业整体发展的需要。要重点把握好培训对象、内容、形式、效果等4个环节,切实提高培训内容的针对性、培训对象的层次性和培训形式的多榉性,把职工安全知识、安全技术水平、业务能力与职工个人业绩考核相结合,与激励机制相结合,使企业管理人员及职工达到较高的业务水平、较强的分析判断和紧急情况处理能力.使广大职工把安全作为工作、生活中的“第一需求”,实现安全工作“要我安全我要安全我懂安全我会安全”的转变。 4 结束语 随着科技的进步、经济的发展和体制改革的深入,一方面人们对安全生产规律的认识及对安全事故的防范措施和技术手段会有新的发展,由于企业实力的增强,可以采用更先进、更安全的设备、设施、工具和工艺方法;另一方面,由于生产经营活动中大量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的使用有可能产生新的安全问题。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国的电力建设管理水平与国外工业发达国家相比,与市场经济要求相比,差距还较大。在继承传统的有效管理方法的同时,电建施工现场的现代安全管理将是企业决策者和广大安全工作者面临的思考。 电力工程安全生产论文:电力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探讨 摘要 本文就电力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建设中的意义、隐患以及如何强化安全知识和提高认识等,对电力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 电力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 现如今,电力企业正面临着新的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以及企业深化改革的重点调整,尤其是电力企业现在正面临着严峻的市场竞争。如何提高电力企业的管理水平;如何使项目管理和安全生产适时的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这是一项具有现实意义的重大 课题。 1 电力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的现状 当前,很多的电力企业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在电力企业快速发展的今天仍旧跟不上形式的需求。它主要表现很多方面,如:管理水平仍旧滞留,因为现在对电力企业施工项目的好与坏没有一个统一的评价体系和标准。因此,很多企业在项目的管理上没有创新意识、盲目的实施管理、项目管理仍然还是只停留在依靠过去的经验管理的层次上,致使管理的手段落后等问题日益凸显。电力企业对安全投入不足,在许多方面,如很多复杂的电力建设整体系统还是依赖人和安全技术措施等,这些是不能完全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的。其实,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最根本的原因就是人的可靠性和安全技术的可靠性组织的管理方面,在这些方面电力企业还有待加强[2]。还有就是,企业的员工对安全生产以及自我安全保护的意识淡薄,没有把安全第一和安全问题当做工作重点来对待,一些习惯性的违规屡有发生,因此导致的安全事故也是触目皆是。 2 电力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的意义 如今,电力企业的安全建设任务十分的艰巨,现今的施工企业面临着更高的施工技术要求和紧迫的工期,施工技术的不足和机械设施的老化以及规范作业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等方面存在薄弱,电力企业的安全建设不是很乐观。 1)电力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必要性:在施工的现场人为的不安全因素和安全生产环境的复杂以及物品的不安全都是导致伤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因此,建立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做好安全管理的重点。电力安全生产管理要坚持“以人为本”,切实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正确方针政策。对存在安全隐患及时消除,保障项目施工的安全生产,这项要求具有重大的现实 意义。 2)不安全因素多:具体表现在:设备构建吊装多、机械施工多、重运输多、登高作业多、焊接明火多、重叠作业多、临时施工多、外包队伍临时工多、预留孔洞多等等。 3)“各自为战”,因为电力企业施工的原因,导致项目施工的范围大、位置变化大,从而使施工人员“各自为战”,而且由于作业的位置和环境以及工具的随机性比较强,施工条件差等。 3 电力企业安全生产存在的内在隐患 目前,电力企业是国家以及全社会现代化发展的重点项目,因为它关乎着整个国家供电系统的运行长期性。但是最近一些年来根据社会和国家的调查发现,我国的电力系统工程建设总是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和意外事故,也不仅阻碍了电力企业的顺利发展而且还造成了人员的伤亡。发生这种情况的具体原因成为当今电力企业着重研究的课题。 3.1 违规问题 在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中造成安全事故的大部分原因都是“人为性质”的,这些“人为”都是因为施工人员不按照规章制度办事造成的。尤其的施工人员的习惯性违规更是目前电力企业中村咋的“惯性通病”,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中:违反安全生产纪律、违章进行操作、违章指导工作等。在对一些电力设备的故障处理中,施工人员和技术人员在没有得到上级领导的批准下就私自拆开设备进行施工,导致施工人员触点身亡的安全事故屡有发生。 3.2 管理问题 想要电力企业安全生产就必须要创建符合电力企业实际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因为规范的管理制度能使安全生产实事求是,更可以提高一个企业的项目建设质量。但是,在实际的生产过程中电力企业往往只注重工程的质量而忽略了管理制度。比如说,在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的过程中,只注重施工的工期,对细节的施工却没有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3.3 预防问题 企业在进行一项工程施工的时候没有先见性,对施工的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没有合适的预防措施。比如:施工人员违规工作没有及时予以处理、设备损坏没有及时修检、施工方案错误没有及时调整等,这都是造成电力企业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一旦这些潜在的安全事故发生后,电力企业也会遭受不同程度的 危害。 3.4 责任问题 在电力企业安全生产中,缺乏高度的责任感是普遍的存在的一种现象。这种现象主要表现在:施工者,大多数的施工人员凭借着自己有施工工作经验,而对安全规范忽略;管理者,在施工的过程中对自己应尽的义务没有做到,在施工指挥时没有按照安全生产指标进行。 3.5 工具问题 在电力企业安全生产中很多工程的施工都需要用到大量的机械工具来完成施工,但是却没有注意到工具本身也给施工的安全造成很大的隐患。比如:输电线路在施工的时候需要架设小型的起重器和登高作业工具来完成施工,而对施工工具检测不到位可能会造成一些意外事故的发生。 4 电力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策略 4.1 严格的规章制度 在针对规章制度的建立上,要结合“奖惩并行”的措施。对违规进行操作的人员要加大的处罚,并且在其思想上进行正确的引导;对操作规范的员工不仅要在精神上对其进行鼓舞,而且要在其物质上进行奖励,调动他们工作的积极性。与此同时,对于在安全生产的过程中常见的电力故障要尽快采取科学的操作制度来加以施工。 4.2 开展危险点分析和控制 做到安全第一,防患于未然。电力施工企业的有关领导要在施工的危险点上进行分析,并且开展其危险源头的调查,制定出危险清单。从而才能在这基础上来控制和预防安全隐患的发生,通过隔离、疏导、消除等方式来控制危险源的发生。建立起各个单位之间的互动,如:建立救援预案演习和建立现场医院等。加大重点危险的消除力度,对重点部位和项目的监控,真正做到出现问题不解决不放过。大型的机械设施高空落物区、脚手架拆除、塔吊组立等危险物要做好现场设备的管理和清场工作,非工作人员不得入内。 电力工程安全生产论文:电力工程安全生产施工管理探究 摘要:文章通过对电力施工安全管理的重要性进行分析,阐述了目前安全管理出现的一些问题,分析了电力工程安全管理需要具备的组织机构,针对电力工程施工各个环节进行了安全管理技术措施的探讨。 关键词:电力工程;管理措;施安全生产 许多惨痛的历史教训表明:电力工程的事故大部分都发生在施工过程中,并且与项目施工安全管理不力和疏忽有关。因此,为加强电力工程施工安全防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必须对电力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进行分析研究,制定合理有效的安全管理细则。由于电力工程施工的现场是个动态的多工种立体作业,生产设施临时性、作业环境多变性、人机流动性大,从而形成了一个人、机、料动态集中的工作环境,这就导致安全隐患的大量存在。 一、电力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电力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就是电力工程施工项目在施工过程中,组织安全生产的全部管理活动。近年来,由于电力项目的逐步扩张,电力建设、施工等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呈现出划分不明确、管理不到位的特点,导致重大、特大事故时有发生。尽管发生事故的原因各不相同,但是有一点是一样的,就是现场的安全措施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 对于电力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我们首先应该明白实施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其重要性大致分为如下几点: (一)能使劳动者获得安全与健康,是体现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公正、安全、文明的基本标志; (二)能够改善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不健全、管理方法不适当、事故频发的现状,能够促使企业根据安全管理标准实施管理,逐步使工作环境达到安全卫生标准的要求; (三)可以促使企业改变安全卫生的落后状况,从根本上调整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改善劳动者的安全卫生条件,增强企业在国外市场的竞争能力。 二,电力工程施工安全管理问题及现状分析 安全生产是企业的最大利益,但是有些管理领导只看到安全管理工作需要大量投入,忽视了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给企业带来的巨大效益,往往抱着安全侥幸的心理态度,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不深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监督,没有掌握施工现场真实的、全面的施工信息,没有对现场安全防范措施是否安全有效,是否存在安全隐患进行深入的思考研究,从而出现了对于安全管理瞎指挥、走过场的现场,给施工现场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埋下了巨大的隐患。 违章行为的频发,主要包括: (一)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有些临时性工作,特别是配电修理工作容易发生无票作业,如某配电修理人员,在没有填写修理票的情况下开始进行修理工作,导致了一起人身触电死亡事故。 (二)有些需要停电的作业,在没有停电、验电、挂地线情况下,就开始工作。例如一些人身死亡事故,就是在处理变压器二次刀闸接触不良故障时,没有对变台停电、验电,未挂地线,严重违章作业而酿成的。 (三)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虽然各电力生产企业大部分都已制定了一系列安全生产的制度,也明确了安全生产职责,但也有一些单位对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只停留在开会讲话上,很少分析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或没有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 (四)也有一些单位将上级转发的事故通报一转了之,既不认真分析,也不提出和落实防范措施。专业人员对电力安全生产没有真正做到心中有数,没有熟练掌握必要的规程制度,不能很好地指导基层班组的工作。 电力工程施工现场由于具有这种特殊的环境特点,因此给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上也形成了一些挑战,但是,如果指定出了针对特定场合的特定管理办法,该办法能够彻底有效的实施,绝对是能改善电力工程施工行业的安全现状。 三、电力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概要。 对于电力工程施工的复杂和特殊现场环境,要想彻底落实贯彻安全细则,就必须要细化出一个完整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在安全制度的实施过程中细化每个部分或者机构应该具有的详细责任和义务,做细做全安全细则里面的各个环节。 安全组织机构体系采用分级负责的形式实施划分,项目经理为第一安全责任人,下属是有具有安全合格证书的安全主任具体负责日常施工班组的安全管理工作,安全主任负责具体实施、落实制度,检查现场,汇报安全情况等工作,还要与项目经理一起探讨安全细则等问题,最下层就是各个安全管理班组,必须具有一个现场实施的安全员,具体实施安全管理制度,做到贯彻安全思想的教育,现场监督的工作等。 整个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应该做到在“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的方针指导下搞好安全生产,坚决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岗位的责任制;对所有新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进行“三级教育”。必须做到每周有关人员,对所管理的施工现场、车问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记录存档备查,对重大事故隐患发出整改通知,限期整改,奖罚到人。 四,电力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技术措施。 对于电力工程施工现场的考察分析,正对不同的施工环节,不同的施工部门总结出了如下几点的安全管理技术措施: (一)材料运输安全管理。 1,尽量减少搬运次数或搬运距离,这样不但可以减少成本而且还有助于安全生产。 2,以机械代替人工搬运,针对材料特性采取适当的搬运方法。 3,机动车辆进行水平搬运时,司机必须经过良好的培训,车辆装载必须均匀,倒车时应该注意是否碰到人或者设备,无人看管的车辆,其发动机应该予以熄火。 (二)起重吊装安全管理。 1,司机和指挥人员要经过专业培训。指挥人员在作业前必须要熟悉所指挥的设备的性能和了解所吊的构建重量,熟悉现场环境。 2,对起吊的构建质量不明时要进行核实,不能盲目起吊。。起重机操作人员在操作的时候精神要集中,要服从指挥人员的指挥以免误碰坏设备。在发现有信号不清楚或者错误的时候,应该果断拒绝执行,询问清楚后再执行操作。 (三)施工现场用电安全管理。 1,临时施工用电需要在施工前要做好安全技术交底,技术交底资料必须完备、可靠,能明确显示出交底日期、讨论建议和交底与被交底人员的签字名单册。 2,做好电力维修工作记录,工程竣工后详细记录撤除临时用电工程的时间、人员、撤除程序、撤除方法和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接地与防雷,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必须做好重复接地,用电保护零线和防雷接地线必须专设,以保证用电安全。 (四)特种工种安全管理。 1,高处作业时衣着灵便,禁止穿便底鞋和带钉易滑鞋,禁止上下跑仍物品,注意系好安全带。 2,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身体健康不违规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 3,雷雨天气及六级以上大风禁止露天高空作业,禁止酒后作业。 (五)施工现场生产安全管理。 1,每天开工前,先进行安全教育或交待安全注意事项。 2,施工现场所有固定或移动的配电箱,均必须搭设防雨、防砸的防护设施,地面搭设木质操作台,操作台与地面空间不得小于lOcm。配电箱周围应该设红自相间围栏。 3,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要求稳固、安全、整洁,并满足消防要求,禁止用石棉瓦、竹棚、油毡等搭建,宿舍应该具备良好的防潮、通风、采光性能,并与作业区隔离,用电线路必须按没计架设,严禁随意拉线接电,严禁使用电炉和明火烧煮事物。 4,每次工作结束后,应仔细检查,切断水、电、火、气源后,方可离开。 五,重视安全性评价工作。 开展安全性评价是对现有的安全工作进行诊断,做到心中有数,也是提高安全管理整体水平的有效途径。 安全性评价是应用现代化的管理方法和手段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推动安全生产全员、全方位、全过程闭环管理的方法。它综合运用系统工程这一现代化的科学方法对日常生产工作的安全性进行度量和预测,确认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提出相应的整改和控制措施,达到预防、控制隐患和事故。 开展安全性评价工作是对全体干部、职工进行一次全面、深入的安全思想教育和广泛的业务培训。全体职工在参与这项工作的过程中,通过深入学习安全生产各项规程和规章制度,可以提高安全意识,熟悉和掌握国家和电力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程、规定、规章制度。尤其要通过安全业务培训,进一步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事故的防范能力、事故的处理能力。 安全是人类最重要、最基本的要求,安全生产既是人们生命健康的保障,也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基础,更是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前提条件。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它的落实程度将直接影响企业的稳步发展,甚至电网的安全稳定。特别是对于电力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尤为重要,基于其施工环境的复杂以及动态变化,细化出电力施工安全管理细则,做出有效的贯彻落实就显得特别重要。 电力工程安全生产论文:如何加强电力工程项目安全生产 由于电力体制改革后,出现了电力建设、施工等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划分不明确、管理不到位的现象,重大、特大事故时有发生。事故的发生尽管有许多不同的客观原因,但有一点是相同的,那就是在现场的安全措施没有得到很好地落实,如走马观花看现场,拿着记录抓落实,因此,电力工程的安全要落实到基层、到现场、到作业面、到职工群众中。这是抓安全工作的着眼点和落脚点。只有狠抓落实才能避免事故的发生。 一、提高认识,强化安全管理 1、安全生产管理是电力施工企业的最根本的要求 安全生产管理最根本的目的是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是对电力施工企业的最根本要求。员工进场后,首先是要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建立完善的安全监督网络,坚持以项目经理为核心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对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组织、统一协调、统一管理”。全面推广使用垃圾通道、高处作业平台、滑线安全网、手扶水平安全绳等标准化安全设施,切实做到“临边有栏、孔洞有盖,水平保护、垂直保护、交叉保护”和“临时围栏标准化,施工照明永久化,施工用电安全化”。这也是电力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内容。 2、安全教育要有针对性 对项目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的目的是使所有人员通过安全教育及技能教育获得长期、稳定的安全操作技能,做到按安全操作规程施工,不违章作业。 对项目生产管理人员教育的目的是使其获得科学的、稳定的有利于安全生产的决策能力。即自觉依法管理、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的能力;在紧急、危险、关键时刻能够正确处置的能力;在施工过程中对危险源、环境因素能预先进行辨识并制定和落实控制措施;在规章制度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能正确做出有利于安全生产的决策的能力。 3、提高项目安全管理人员的素质 要提高项目施工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水平,可通过直接实践和间接实践来提高。所谓间接实践就是通过学习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安全管理专业知识和企业规章制度而获得管理知识,从而提高自身素质。而直接实践则是吃一堑长一智,从事故中得到经验和教训。 二、科学决策,措施到位 危险、危害因素尽管表现形式不同,但从本质上讲,之所以能造成危险、危害后果,均可归结为管理措施未落实,责任人未到位,从项目安全管理上来说,可采取以下措施。 1、要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首先要求操作人员要按规程操作使用设备;及时发现、处理异常或危险状态;及时巡视检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熟悉避险方法;准确、及时、全面地提供生产过程中的各种信息资料,不弄虚作假,不隐瞒真相;服从指挥,忠于职守,勇于同一切危及自身或他人安全、健康的行为作斗争。 2、要控制物的不安全状态。控制设备是基础,设备都有寿命,任何设备的故障都有其规律性。因此在施工过程中要加强检查、维护、保养,有效控制设备的不安全状态。 3、要合理利用、适应环境(时间、空间和技术)条件。空间是指作业的环境,作业的时间要考虑加夜班、节假日、人的精神状态等因素,要百倍警惕事故多发时节。任何先进技术都有特殊的安全问题,选择生产技术的首要条件是安全可靠,安全技术研究就是针对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开展研究;针对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危险要采取果断措施,尽量使危险降到最低,同进要结合新技术发展提出的新问题开展研究。 4、项目经理管理要到位。安全生产管理是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管理就是决策,管理不善是项目失败的主要原因。“兵熊熊一个,将熊熊一窝”。项目安全管理存在缺陷是所有事故的普遍原因,管理失误往往是从项目经理管理不到位造成的。 三、项目管理层要把项目施工安全放在首位 1、抓项目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形成正确的项目安全文化。项目管理人员处于决策地位,是执行决策的决定因素,是同事故作斗争的核心。项目管理人员要把项目安全生产作为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来抓。 2、树立科学的战略思想。应该坚信,除了不可抗拒的因素外,一切事故都是可以避免和预防的。事故与安全是一对永恒的矛盾,这就要求我们建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安全是项目管理成功的基石,是项目效益的前提。 3、加强安全管理的方法。 (1)解决认识问题,突出安全管理工作的基础地位。在电力企业处于改革的过程中,要正确处理好项目安全与效益,安全与进度,安全与其他工作的关系,突出安全生产的基础地位。如果失去安全生产基础的支持,项目效益就无从谈起。 (2)认真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特别是项目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搞好安全工作的重要组织措施。多年实践证明,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得好,安全状况就好,反之安全状况就差。为了能够落实好安全生产责任制,首先必须对各级各类人员及各部门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责、权、利进行明确界定。责、权、利不清,责任制也很难落实。通过与各级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书、与各单位和部门签订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协议书的形式,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并按责任和协议要求追究违章、违约责任。 (3)建立起安委会领导下的以行政管理体系为核心、以技术保障管理体系为主体、以安全监督管理体系为重点、以思想保障体系基础、以群众监督体系为保证的安全管理体系,使五大体系充分发挥作用。企业的安全生产是这几个体系共同努力完成的。不论哪个体系在系统运作过程中出现问题,都会影响安全生产的正常运转,因此都要不断地给予完善。 (4)开展危险点分析与预控,做到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加强施工危险点分析,开展危险源调查,制定危险点清单。在此基础上制定危险点预控措施,通过消除、隔离、疏导等方法控制危险源,防止事故发生。加大重大危险整改消除力度,对重点项目、重点部进行重点监控,做到隐患不消除、问题不解决决不放过。制定重大事故应急处理、救援预案并定期演习。建立起各单位相互联动,建立起现场医院、就近人民医院相互联动的机制。认真做好现场警戒和清场工作。大型脚手架拆除、塔吊组立、高空落物区域等高危险作业场所切实做好警戒和清场工作,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5)积极推行设备状态检修,提高设备可靠性。状态检修实行设备点检定修制在许多供电企业得到了应用。设备点检定修制就是以设备点检为核心的设备维修管理体制,是实现设备可靠性、维护性、经济性,并使上述三方面达到最佳化管理的体制。点检定修制从过去传统的以“修”为主的管理思路转变到以“管”为主的思路上来,变过去设备坏了再修或周期到了就修为设备的预知检修,通过对设备的状态检修管理,有效防止设备过维修和欠维修,从而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提高设备利用率。加强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工作,提高人员素质。要重点把握好培训对象、内容、形式、效果等4个环节,切实提高培训内容的针对性、培训对象的层次性和培训形式的多样性,把职工安全知识、安全技术水平、业务能力与职工个人业绩考核相结合,与激励机制相结合,使企业管理人员及职工达到较高的业务水平、较强的分析判断和紧急情况处理能力,使广大职工把安全作为工作、生活中的“第一需求”,实现安全工作“要我安全我要安全我懂安全我会安全”的转变。 (6)健全组织保障体系健全制度管理体系制定创一流安全文明工地考核标准实现管理制度化和标准化。 (作者单位:赤壁市供电公司) 电力工程安全生产论文:电力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方法探讨 摘 要:电力建设施工项目的管理,关键在于项目建设中的安全管理,项目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企业企业的效益。电力工程项目质量是电力企业的生命,也是电力企业发展的根本保证。文章结合电力施工项目特点,从电力施工企业在安全管理、质量管理、成本控制等方面,对电力施工企业如何做好工程项目管理进行了探讨研究。 关键词:电力建设项目 施工安全 质量管理 成本控制 电力建设安全文明施工水平反映了施工企业的综合管理水平。电力建设单位应充分发挥核心作用,建立起安全委员会领导下的以行政管理体系为核心、以技术保障管理体系为主体、以安全监督管理体系为重点、以思想保障体系基础、以群众监督体系为保证的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安全管理目的,强化安全管理,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科学长效的安全管理激励机制、监督检查机制;以人为本,营造浓厚的安全文化氛围,为员工建立安全、环保、健康的工作环境;全面推广安全设施标准化,全面实施精品工程,以精品工程促进安全文明施工,以安全文明施工保证精品工程。 一、提高电力工程项目安全认识,强化安全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最根本的目的是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也是对电力施工单位的最根本要求。在电力建设项目施工伊始,就要成立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并根据所承担的施工项目特点,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并进行布置落实。充分发挥经济杠杆对质量、安全的作用,更好地把住安全质量关。在项目实施前,做好危险点预测分析及预控措施,逐级向施工人员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员工进场后,还要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建立完善的安全监督网络,坚持以项目经理为核心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对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组织、统一协调、统一管理”。全面推广使用垃圾通道、高处作业平台、滑线安全网、手扶水平安全绳等标准化安全设施,切实做到“临边有栏、孔洞有盖,水平保护、垂直保护、交叉保护”和“临时围栏标准化,施工照明永久化,厂区道路规范化,施工用电安全化,氧气乙炔系统无漏点,绿化跟着建设走”。这也是电力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内容。 安全生产对电力建设单位的影响很大,为保证电力项目在设计、采购、施工、安装调试等各个环节的顺利进行,工程项目管理要围绕“安全、质量、工期、投资”控制目标,在项目集成管理、范围管理、时间管理、成本管理、质量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沟通管理、风险管理、采购管理等方面做好各项工作。建设单位要对进入电力工程项目部的所有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考核。对进入项目部的所有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对参与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的老职工、新学员,都要进行安全考核,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并要求各专业施工队针对电力工程特点,分析工程的危险点、危险源,做好防护措施,并将此作为向职工进行安全交底的主要内容,在作业面做出明显标志,警示施工人员。坚持开展各专业施工队的安全学习活动,使每个职工始终牢记安全、保证安全,确保施工组织顺利进行。 二、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策略 电力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就是电力工程施工项目在施工过程中,组织安全生产的全部管理活动。由于施工现场是个动态的多工程立体作业,生产设施的临时性、作业环境的多变性、人机的流动性,形成了人、机、料的动态集中,导致安全隐患大量存在。且电力工程工期长、投资大、工序多、施工条件复杂,且极易受自然条件影响,因而制定其施工进度计划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而这也是施工组织设计的难点。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如果不到位,缺乏预防和事前管理机制。就会造成电力施工和质量事故等问题。由于电力工程造成的影响可涉及数千里,在电力工程项目施工安全工作中,必须加强和改进电力工程项目施工的安全管理工作。鉴于此,对电力工程项目建设进行紧密跟踪,严格控制。 要确保电力工程项目建设完成,光有完美的计划是不够的,必须严格地对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有效地控制。采用网络计划技术和项目管理软件控制项目的进度,以确保项目计划的进展。同时应该对进度评审结果进行及时地分析,以便确定项目进度变化和预测发展趋势,并制定相应的对策。施工阶段进度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了事前、事中和事后控制。从项目安全管理上来说,可从控制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环境条件、安全管理等方面进行控制。 三、项目施工安全生产的措施 项目安全管理要对电力工程材料的质量进行严格控制。项目安全管理应全方位、全天候、全过程、全员管理,即横向到边,纵向到底。项目经理作为项目第一安全责任人必须实施安全管理,项目管理人员处于决策地位,是执行决策的决定因素,项目管理人员要把项目安全生产基本特征作为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来抓。从现场的仪器仪表到控制室内的集散控制系统等数百种相关的技术设备,对生产设备采购订货的质量控制、生产设备加工制作的质量控制、生产设备组装调试的质量控制以及形成的生产能力的保证率等各个环节要采用问责制度,进行严格把关。 要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操作人员要按规程操作、正确方法的使用设备;及时发现、处理异常或危险状态;及时巡视检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熟悉避险方法;准确、及时、全面地提供生产过程中的各种信息资料,不弄虚作假,不违章作业。对项目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的目的是使所有人员通过安全教育及技能教育获得长期、稳定的安全操作技能,做到按安全操作规程施工。 总之,安全生产管理是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管理就是决策,管理不善是项目失败的主要原因。项目管理要控制物的不安全状态,控制设备是基础。在施工过程中加强检查、维护、保养,应能有效控制物的不安全状态。用高科技、新技术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做到即使发生误操作也保证不发生事故、即使设备有缺陷也要保证不发生事故。对项目生产管理人员教育的目的是使其获得科学的、稳定的有利于安全生产的决策能力。即自觉依法管理、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的能力;在紧急、危险、关键时刻能够正确处置的能力;在施工过程中对危险源、环境因素能预先进行辨识并制定和落实控制措施;在规章制度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能正确做出有利于安全生产的决策的能力。 电力工程安全生产论文:电力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策略 摘要:电力作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在提高人们生活水平,推动工业化进程等方面意义重大。在电力工程建设中,存在着诸多安全隐患,必须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才能够保障施工的质量和安全。本文结合电力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性,对其管理策略进行了分析和讨论。 关键词:电力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 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带动了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对于电力的需求也随之增大,推动了电力行业的快速发展。电力工程本身存在着较高的安全风险,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是确保工程顺利实施的基础和前提,对于施工企业而言,应该立足电力工程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制定切实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策略,保证电力工程的施工质量。 1电力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性 电力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着大量的安全隐患,如高空坠落、触电等,这些安全隐患的存在使得施工人员稍有不慎就可能引发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尤其是最近几年,电力工程施工企业没有对相应的安全职责进行明确划分,也没有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导致电力工程施工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对此,在进行电力工程施工时,必须切实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各种施工设备进行管理,对施工人员的行为进行规范。通过安全生产管理,可以有效保证电力工程的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从根本上对施工单位以及电力企业的安全管理机制进行健全和完善,对安全施工技术和安全管理技术进行有效的贯彻落实,从而提升电力企业的整体竞争力和管理水平,推动我国电力事业的稳步发展[1]。 2电力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策略 2.1提高安全意识 安全意识的提高是确保施工安全的核心所在,应该认识到,电力工程的建设需要全体施工人员的共同参与,其本身的安全生产意识直接影响着安全生产管理的整体水平和成效。因此,施工企业必须重视对于现场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安全意识的培养,引导其树立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树立对工作认真负责的态度。同时,可以对激励机制和竞争机制进行完善,增强施工人员的危机意识,使得其能够主动参与相关培训,提升自身的综合素质以及安全生产意识。 2.2完善保障体系 电力工程的施工时多工种同时作业的,施工现场的管理相对繁琐,在这种情况下,从安全生产方面考虑,就需要对安全保障体系进行完善。具体来讲,施工现场安全保障体系需要遵循一些基本的指导思想,如预防为主、封闭管理、把握重点、有始有终等,确保在现场施工的过程中,能够严格依照相关安全标准和法律法规进行。在安全保障体系确立并且完善后,必须保证其可以得到有效的贯彻落实,上至项目经理,下到施工人员,都必须熟悉保障依稀的内容,从全局角度着手,将传统单一的物资管理拓展到对于人员、资金、物资等的全方位管理和防护,将事后处理转变为事前预防和事中控制,充分体现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同时,应该对安全管理的职责进行落实,明确各级部门和相关人员的权限,强化节点管理,进一步提升安全防护措施的针对性。 2.3落实责任制度 安全管理责任制度是保证电力工程施工有序进行的关键所在,也是必须得到重视的问题。施工企业应该立足实际,构建相应的施工安全管理责任制度,经分析论证和完善后,确保其能够得到有效的贯彻落实,为安全生产管理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于管理人员而言,必须关注细节问题,做好施工安全相关的防范工作,针对施工现场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采取切实可行的应对和处理措施。同时,必须对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标准进行严格执行,遵循相应的规章制度,为电力工程的施工提供指导。对于施工企业本身而言,应该结合电力工程现场施工的特点,制定具有针对性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度,确保其能够落实到具体的岗位和个人,对电力工程安全施工的权责进行规范,发挥其应有价值[2]。 2.4强化风险管控 风险管控同样是安全生产管理中的关键性内容,也是至关重要的内容,其直接关系着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关系着电力工程施工的顺利展开。一方面,应该强化对于危险点的分析和管控,尽可能做到防患于未然。在施工环节,必须将危险点的查找工作贯穿全过程,做好分析处理,编制出完善的施工现场危险点清单,针对清单上的每一个危险点,都必须制定合理有效的预防和管控措施,通过疏导、隔离、消除的方式,对其进行处理,将安全事故发生的几率降到最低;另一方面,应该加强对于重点项目的管控,消除其中潜在的安全隐患,制定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定期开展事故应急演习,确保现场工作人员在发生安全事故时,能够做出正确的反应,将事故的危害和影响控制到最低。 2.5注重监督考核 应该认识到,无论安全管理模式多么健全,安全保障体系多么完善,如果不能得到有效的贯彻落实,只能沦为一纸空文,必须通过有效的监督考核,及时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保证良好的管理效果。在构建监督体系时,应该确保其层次性和方向性,保证每一个监督部门都具备独立的监督任务,做到各司其职。一旦发现存在违规违章操作的行为,必须进行严肃处理,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能继续施工。另外,监督部门应该强化人员队伍建设,提升其专业技能和职业操守,确保其在开展监督工作时,能够做到公平公正[3]。 3结语 对于电力施工企业而言,想要确保电力工程的施工安全,就必须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提升安全意识,完善保障体系,落实责任制度,强化风险管控,结合有效的监督管理和考核,全面高安全生产管理的效果,推动电力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 作者:李斌 单位:国网福建霞浦县供电有限公司 电力工程安全生产论文:浅析电力工程施工的安全生产管理 摘 要:电能是当前文明社会不可缺少的能源,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电力工程是保障电能安全持续提供的实施项目,对于人们的生活、企业生产来说非常重要。该文主要分析电力工程施工的安全生产管理。首先阐述了电力工程施工过程中常见的安全生产管理问题,而后提供了具体的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以便有效保障电力工程的高质量、高效率的安全施工。 关键词:电力工程 安全生产管理 实施方案 风险预防 在电力工程实施过程中,安全生产管理非常重要,不仅可以保障电力工程施工人员的安全,而且可以保障电力工程的高质量、高效率完成,从而有效地提升电力工程实施的科学性和效率性,促进和谐社会文明发展。所以对于电力工程施工的安全生产管理进行研究,对提升工程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1 电力工程施工过程中常见的安全生产管理问题 1.1 安全生产管理措施不完善,执行不彻底 在电力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针对安全生产管理的具体措施不完善。通常情况下为了保证电力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使用工作票的方法来开展,但是由于在电力建设作业过程中环境条件非常复杂,而且经常变化,很多新建项目在具体实施中忽略了这一点,而且具体的安全生产措施并没有在施工单位中具体实施和执行,最终导致了安全管理具体办法和相关规则都变成了形式化,而且没有针对性。更有甚者,有些电力工程项目并没有指定相关的施工计划和安全管理措施,也没有进行认真详细的研究就开始施工,即便设定了相关细则,也只是简单讨论就通过了,对于具体的细节并没有把握。 1.2 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 电力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会有很多危险的事情发生,为了有力保障工程的安全高效开展,安全管理制度是必须的。但是,目前有不少电力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很容易忽视安全管理制度,形成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特殊局面。很多时候,安全管理只是做做表面工作,都是做给领导看,自身的安全意识非常薄弱,具体的安全管理制度根本落实不到位,最终为电力工程施工埋下了非常大的安全隐患。 1.3 安全隐患未被足够重视 在电力工程的具体施工过程中,会有很多安全隐患存在,例如工具老旧、施工材料质量不高等。有的电力工程项目会比较重视这些安全问题,但是有一部分施工企业为了赶工期或者追求更高的经济利益,往往会主动忽略掉,或者为了节约成本而不会安排时间去排查这些安全隐患,最终导致了整个项目的安全度降低。 2 加强电力工程施工的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2.1 加强施工企业对安全管理的重视 对于电力工程来说,安全生产管理非常重要,是关系人们生命财产安全的关键。而对于电力工程施工方来说,对安全管理的重视是在施工过程中实施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环节。首先,要从施工企业的高层领导做起,加强对电力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从而在施工企业内部形成压力来重视安全生产管理,并且形成制度或企业文化来促进电力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意识和文化的形成。其次,针对施工项目的基本领导和各个组长开展安全生产管理重要座谈会,将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性进行介绍和宣传。最后,通过全体会议的形式加强对员工的安全生产管理宣传,并以组长为监督来促进施工过程中的员工对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具体实施。 2.2 完善安全管理体系 要积极发展、改进并完善电力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从而有效地发挥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管理的积极作用,促进电力施工企业的安全发展。在安全管理系统中,要明确规定项目实施企业的具体义务和责任:(1)要明确施工企业在电力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对项目质量、成本、项目进度、项目安全有效控制的责任,要通过积极协调相关单位,来保障电力工程保质保量地按期完成施工任务。(2)要明确项目施工企业具体的安全工作范围,主要包括项目的施工方案的设计与评审,电力工程施工图的设计与评审,合作承包商的招标评审,电力工程项目施工图纸的交底、会审等,电力工程施工项目中的对各种原材料、零部件的数量、质量等方面的检查。(3)要在电力工程业主方与电力工程施工企业方之间,就工程实施的安全管理范围签订安全管理合同,在合同中要明确业主方和施工方的义务、责任以及风险划分等内容。(4)要在电力工程项目中设计安全检查和保障机构,在业主方和施工企业双方选择人员,通过安排总的安全师、安全工程师等安全人员,配合具体的项目施工人员来监督并辅助他们完成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执行,从而对电力工程进行有效的安全管理。 2.3 强化安全管理措施 为了有效保障电力工程项目实施的安全,强化安全管理措施是重中之重。针对电力工程的项目,要严格按照实施流程,在前期做好项目施工的具体计划和方案,并且通过专门的会议进行审查和评审,从而有效保障建设单位设计的方案以及具体管理措施的有效性和科学性。同时,要深入分析整个项目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在早期就完成安全风险分析和评估工作,制定出针对性的预防措施,以预防安全事故发生,并且有相对应的预防措施和办法。在不同的电力工程安全管理方案设计中,要考虑防止塌方、防止坠落、防止中毒、防止倒塌、防止触电等具体的安全技术措施,尽量制定详细周密、合理实用的安全管理细则,从而应对电力建设工程复杂多变的环境,保证整个电力建设工程施工的安全生产。 此外,要定期安排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电力施工中涉及到的方方面面进行安全隐患排查,通过详细的安全规则约束、明确具体的安全制度等来消除电力建设工程的施工过程中的不良影响。在电力建设工程中会有一些临时安排的管理,针对这些管理方面要查看其安全消防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是否会影响整个电力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从而有效降低电力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风险。 2.4 加强电力工程施工的安全监督 要在电力工程中,加强施工过程的安全监督,保障安全生产管理的有效实施。(1)通过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构建科学、高效、自动化的电力建设安全监控监督系统和平台,从而开展电力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自动化监控。(2)构建国家级的第三方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并且通过完善监督人员的法律法规概念,增强监管意识,提高监管人员的监管效果。(3)提高电力工程施工企业的安全风险意识,通过外部监督机构和内部安全生产部门,来对电力工程施工进行安全风险控制,通过不断实践和优化安全生产管理,最终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风险控制体系,进而最大限度地消除电力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 3 结语 电力工程的建设对人们的日常生活和工业生产起到非常关键性的作用,通过在电力工程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管理,培养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意识、构建安全管理体系、强化安全管理措施、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等方式来对工程中的危险点进行风险分析、u估和预防,从而有效地保障电力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为和谐社会建设和发展提供稳定可靠的电能,为我国向现代化强国迈进创造稳定的环境。 电力工程安全生产论文:谈电力工程施工的安全生产管理 [摘 要]近年来,我国的经济快速发展,电力工程项目急剧增加,整个电力工程市场繁荣。在这样的环境下电力工程施工行业的竞争也愈加激烈。随着电力工程的快速发展,电力施工企业应当认识到电力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的重要性,要充分认识到电力工程项目施工中安全管理的重要性。本文旨在探讨电力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有效措施,提升我国电力工程施工的安全性,促进电力工程施工行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电力工程;安全管理;施工 电力工程施工行业与其它行业相比较,对于施工安全非常重视。人说水火无情,但是每年因为电力问题导致的生命安全问题也很常见。电力工程在施工的过程中,面临诸多安全问题,时刻影响着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工程的工作进度。为了保证工程能够如期完成并且降低施工风险,必须在施工的过程中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高工程施工的运作质量。 1.电力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电力工程主要是根据PDCA循环模式的运行方式,运用持续改进和逐步提高思想指标企业系统的实现安全管理的既定目标。电力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是项目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的子系统。电力工程中实施安全管理是一个动态的、自我调节和完善的一个管理系统,在电力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实施安全管理不但可以确保施工的安全,同时可以提高经济效益和安全效益。电力工程施工会遇到很多高空操作,很多施工人员在进行施工的过程中安全措施不到位,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例如,很过工人在进行高空作业的时候,没有认真检查安全扣,一旦出现问题后果难以预计。另一方面,很多大型电力工程的建设环境非常恶劣,一些工人在进行工程施工的过程中,受到环境因素的影响,会出现各种身体问题,如果没有得到合理的解决,会威胁他们的生命安全。还有很重要的因素,很多施工人员对于日常生活缺乏自我管理,在工作期间饮酒、抽烟等,都会给施工带来安全隐患。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做好电力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在施工的过程中,建设完善的管理监督制度,坚决防止不符合施工制度的现象出现,保证施工安全。 2.电力工程施工安全管理面临的问题 2.1工作人员安全意识薄弱 安全问题是电力工程施工安全管理面临的首要问题,每年在全国的各大电力工程施工的过程中出现的安全问题不胜枚举,不仅造成很多施工人员生命财产的巨大损失,还会影响整个电力工程的施工质量。造成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过于薄弱和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很多安全问题发生就在一念之间,但是问题一旦发生,损失将无法挽回。生命是一个人宝贵的财富,如果因为安全意识薄弱造成生命财产的损失,将是得不偿失的。 2.2施工器具管理不善 电力工程施工对于器具的要求非常严格,因为电力工程涉及到路面作业、地下作业以及高空作业等各个方面,涉及的工具也是内容繁多,但是很多电力工程的建筑工地没有专门的器具管理部门,导致很多器具因为管理不善而提前报废,或者工人乱用器具,甚至很多器具出现问题也不能及时维修,工人用破损的器具进行施工,很容易出现安全问题。尤其是一些用于高危作业的器具,一但出现安全隐患而没有被发现,投入使用,必定会造成巨大损失。 2.3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不完善 电力施工工程可以说是一个非常复杂过程,在工程的建设过程中会出现各种类型的人,也会遇到各种复杂的问题,但是大部分的电力施工部门都是根据部门需要做事,没有建立统一的管理规章制度,就算建立了一些规章制度,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也是形同虚设,很多人根本不会依据这些制度做事。没有统一的管理,很多安全问题防不胜防,一旦出现问题,根本找不到实质性问题负责人,责任无法有效追究,造成电力施工工程进度紊乱,降低施工进度和施工质量。 3.提高电力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措施 3.1建立健全施工现场的安全保障体系 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保障体系是电力工程施工安全的基础和保障,由于电力工程施工是由许多公众作业群体组合在一起的,因此,建立安全管理的体系,才能更好解决施工过程的安全问题。“把握重点、职责分明、预防为主、有始有终、封闭管理是安全保障体系的重要管理思想。通过聘请专业人员,制定专业的制度,严格执行监督,防止安全问题的出现,做好预防方案。制定的安全保障体系,应该建立专门的部门严格执行,将制度贯彻落实在电力施工工程的每一个环节,作为安全施工的有效保障。 3.2制定完善的电力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技术措施 施工组织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他它是一种安全管理和技术文件,主要是为了指导和安排工程安全施工,预测每一个环节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以及在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故隐患,通过管理和技术的手段加以控制和解决。为了防范事故的发生以及控制消除施工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我们必须要加强施工安全技术性的有效性和可行性方面的研究。要注意的是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要讲究在审核、批准和审核等各个方面同时进行。施工安全措施的编制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进行的,在进行专业性比较强的工种和施工项时,应当有专业的施工团队和专业的工种进行。编制的工作人员不能凭借想象进行编制,要深入现场并且熟悉所编制的施工项目情况。如果在施工过程中出现问题,应当及时停止并且进行修改确保施工安全。 3.3电力工程施工过程中进行严格监控 施工安全技术方案的落实尤为重要,技术人员应该就危险源、危险因素、危险点、危险途径等存在安全的问题进行安全交底。采取有效的措施针对事故伤害进行一定的预防和控制措施,交底之后全员进行全面的培训提升,培养安全责意识,促进施工安全技术方案的顺利实行。同时,施工过程中仍然会出现无法有效控制事故的情况,有的预案编制的很好,全员交底签字都照常执行,但是事故还是会发生。其中,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和状态是影响这一措施的重要危害因素。应该对技术人员进行培训,严格要求相关技术人员严格遵守安全技术要求和安全规范进行施工。 3.4电力工程施工每道工序事后全面检查 每道工序完成之后交到下一道工序,都要对有关工程和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例如“五临边”、“四口”高处作业、高支模、深坑、安全围蔽、个人劳动安全防护用品、机械性能等项目。为了有效的预防安全生产过程中发生事故,我们应当积极检查方案设施是否按照规定落实方案以及方案实施过程中是否出现了不到位或者是违反规定的行为。应当认真贯彻落实危险点的控制措施,并且严格执行安全监督制度,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从根源上及时避免事故隐患的存在。 4、结束语: 施工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是安全管理,安全管理责任对于工程建设来说十分重要,生产中的一切人、环境状态的控制和管理、物都是安全管理的对象。安全管理的水平和成败不仅能够影响到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信誉甚至会影响到集体和国家的财产以及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电力工程的管理者,我们不但要提高自身的管理素质和提高业务水平,还应该积极积累经验,不断探索研究科学的管理方式,确保电力工程施工安全。 电力工程安全生产论文:安全生产标准化在电力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创建 【摘要】本文以宝钢湛江电厂总承包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与实践为例,提炼和总结了总承包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的基本思路、工作重点与实施方法,为企业有效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促进文明施工、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提供了有益借鉴。 【关键词】安全生产标准化 电力工程 总承包项目 创建 1 工作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文件精神,全面推进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达标评级工作,2011年至2012年,原国家电监会联合安监总局相继颁布了《关于深入开展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电监安全〔2011〕21号)、《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管理办法(试行)》(电监安全〔2011〕28号)和《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试行)》(电监安全〔2012〕39号)等文件,对电力企业及施工工期在两年以上的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开展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做出了强制性的规定。随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集团公司)先后编制印发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和《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暂行办法》,明确要求:①被确定为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示范重点项目,2013年底必须通过电力监管部门(或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②有电力建设总承包工程项目的设计单位力争在2013年底前有一个电力建设工程项目通过电力监管部门(或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③力争2015年,集团公司在建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全部通过达标评级。 2 工作原理 安全生产标准化是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隐患和控制重大危险源,建立风险分析和安全预控机制,规范生产行为,使各生产环节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使人、机、物、环处于良好的状态,并持续改进,不断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 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作为一种对企业的硬性要求和规范化标准,强调的是强制性,要求电力企业及施工工期在两年以上的电力工程建设项目要在相应的期限内完成相应的达标工作;同时,它强调安全生产各项活动的标准化,要求安全标准化体系的所有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都应遵循相应的标准要求。安全生产标准化遵循策划(P)、实施(D)、检查(C)、改进(A)动态循环的安全管理模式,它采用企业主体责任与外部监督结合的思想,即企业先进行自主评定,然后申请外部评审定级,并由外部监管机构对过程进行监督。 3 项目简介 某公司承建的宝钢广东湛江钢铁基地项目自备电厂2×350MW机组EPC总承包项目(简称宝钢湛江电厂总承包项目)位于广东省湛江市东海岛,本期工程建设2×350MW掺烧煤气燃煤抽汽供热发电机组,同步建设烟气海水脱硫装置和烟气脱硝装置,第一台机组计划于2014年12月30日完成首次并网发电。 宝钢湛江电厂总承包项目自2013年初被集团公司确定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示范重点项目后,该公司将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作为年度安全工作的主线,稳步推进。2013年初年,该公司对照集团公司《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标准表》,对宝钢湛江电厂总承包项目的安全管理现状进行了摸底,摸底得分为64.9分,未达到集团公司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要求。 4 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创建与实施 针对摸底情况,结合项目实际,该公司组织全面开展宝钢湛江电厂总承包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创建和实施工作。在宝钢湛江电厂建设过程中,该公司作为EPC总承包单位,对总承包项目的安全标准化创建进行了探索,该项目至今保持着“零事故”的管理目标,并被集团公司授予为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工程项目。对于总承包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创建,该公司先后开展了以下工作。 (1)现状摸底。参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程序,对照集团公司《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标准表》,逐项、逐条进行检查和评分,对宝钢湛江电厂总承包项目的安全管理现状进行了全面摸底,摸底得分为64.9分。对于发现的问题,按照“定措施、定时间、定责任人”的原则,及时进行整改并验证整改效果。现状摸底结果作为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针对性依据。 (2)组织机构搭建。公司本部及项目部均成立了以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为组长的安全标准化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相应的工作机构,并明确了各级领导小组及其工作机构的职责。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包括:标准化建设工作的统一组织和领导;重大问题的决策;实施方案的审定;人力、物力及资金投入的保障等。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组织编制和实施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组织落实、指导、检查、督促标准化建设的推进工作;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3)工作策划。结合实际,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进行了专项策划,公司本部和项目部均制定了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按照“定内容、定时间、定责任人”的原则制定了详细推进计划,从教育培训、制度编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内部评审、持续改进等环节全面部署了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建设。 (4)制度编制。做好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关键是建立科学严密的制度,规范人的行为、物的状态。为此,该公司围绕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结合企业及项目实际,组织专职人员深入学习,全面掌握和细化分解安全生产标准化条款;并根据前期调研结果,在梳理现有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文件的基础上,重新修编完善了15份公司安全管理制度,30份项目安全管理制度,8份现场操作规程以及13份现场应急处理方案。同时,在实施过程中,对照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结合实际,不断进行完善,逐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标准化规章制度,优化安全管理流程,为项目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供了基础保障。 (5)资料整理。结合实际,项目部对照评定标准,全面整理安全管理资料,并按要素分类归档。 (6)达标验收。集团公司对提交的达标验收申请和自评报告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组织专家对项目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进行达标验收、评定等级。 (7)持续改进。集团公司达标评定结束后,公司本部及项目部根据评审组提出的问题,按计划及时进行整改,持续改进和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5 结语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达标评级的根本目标就是为了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减少生产安全事故。这既是国家和上级单位的要求,也是企业自身利益所在。企业建立和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将为企业的发展带来长远利益,它能强化企业全员的安全生产理念,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进而增强其市场竞争力,提高和拓宽企业的生存空间。 陈卫国(1979―),男,湖南祁东人,工程师、经济师、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管理工作。 电力工程安全生产论文:电力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分析 【摘 要】安全生产管理是电力工程管理中的关键,在电力事故多发的今天,其作用日益突出。首先简单阐述了安全生产管理的必要性和作用,然后结合实例对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电力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素质;高新技术 引言 电力资源在当前生产生活中占据着重要地位,随着人们用电需求增长,以及电力改革的深入,电力工程数量越来越多。安全生产是电力工程项目开展的基本要求,尽管现代化高科技使得电力设备性能、输配电技术水平有了大幅提升,但电力系统也变得更加复杂。且工程项目规模大、投资多、周期短,在诸多因素共同作用下,极易出现安全事故,阻碍了电力系统正常运行,对人们的生命安全构成威胁。因此,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促进工程项目顺利完成。 1 电力工程项目安全管理 安全管理指的是在保护现场人员、系统设备安全的前提下采取的有利于促进工程项目顺利完成的措施。目前电能需求量骤增,设备增加,线路愈发密集,整个电力系统更加复杂,在电气安装、土建施工等过程中有着很多安全隐患;电力工程项目通常具有规模大、时间紧、投资多的特点,且对专业技术要求异常严格。如若出现安全问题,极易给财产和生命到来重大损失。 加强安全管理,可提高项目工程的科学性,将风险降至最低。在确保工程稳定开展的同时,有利于工程发挥最大效用;在工程建设中,应将安全放于首位,通过安全生产管理,可保护人们的安全,减少在此方面的损失;工程建设中难免会出现质量问题或违规操作现象,安全管理能够及时发现潜在的危险,并予以纠正,可节约在这上面的投入,从而为企业带来更大效益;安全生产是电力生产的基本保证,加强安全管理有利于促进电网事业发展。所以,在当前电力工程项目中,有必要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 电力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1 实例分析 某输变电工程项目是一重建工程,承担着该市东区的供电重任,工程始建于2001年。因当时技术条件有限,安全管理工作做得并不到位,加上更新不及时,设备线路多处老化,曾出现多起安全事故。如施工中某控制系统失灵,导致3名施工人员当场重伤;因缺乏安全防护设施,发生了两起触电事故,所幸并无人员伤亡;2006年2名检修人员在维护设备时被电弧灼伤,造成1死1重伤。重建工作于2010年开始,加强了对安全生产管理的认识。施工前仔细分析了之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总结了以下几点。 2.2 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不足 (1)标准不统一,缺乏创新 当地的电力工程建设项目缺少统一的标准,使得之前该工程建设时没有参考。这就加大了安全生产管理中的盲目性,难以抓住重点及关键部分。管理方式较为陈旧,部分员工不求创新,全凭经验行事,埋下了安全隐患。 (2)安全意识薄弱 施工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对安全生产不加重视,心存侥幸。一味地追求施工进度,对安全质量有所忽视,错误地认为不会出现安全问题。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在发生安全事故后,未能很好地进行自我保护,最终导致事故扩大。 (3)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 任何工程都必须有相应的制度加以约束和指导,但当初建设时,由于安全意识的缺失,相关制度也不健全,有很多问题并没有考虑在内。而且制度难以落实,虽然三令五申,但起不到实际效果。部分施工人员甚至明知故犯,最终引发安全事故。 (4)施工人员素质问题 施工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直接影响着施工质量。部分施工人员专业技能不足,常出现失误操作或违章行为,如需要停电时没有停电,很容易触电。不熟悉设备性能,不能熟练操作,或平时的保养工作不到位。甚至少数人不懂装懂,冒险作业,在施工中投机取巧。工作态度不认真,对细节把握不好等。这些因素都对安全极为不利。 (5)技术缺陷 如施工图纸存在有不合理之处,或没有做好技术交接,直接影响到后续工作。施工程序混乱,导致安全程度降低。为节约成本,安全设施配备不完整,且质量不符合安全管理标准。对现代化技术运用较少,整体水平不高。 3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措施 3.1 加强重视 施工人员只有树立起安全意识,才能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针对以前出现的问题,此次重建之前,组织施工人员进行了专业培训。积极宣传安全知识,令全体人员认识到安全生产管理的重大意义,并始终将安全放在第一位。在培训之外,定期进行考核,考查其对安全生产管理知识的掌握程度,并总结其中的不足,及时纠正指导。 3.2 完善制度,予以落实 尽快制定统一的标准,以免出现盲目作业的情况,促进安全管理的规范化。同时根据工程要求和国家相关标准,制定适宜的管理制度,为安全生产打下良好的基础。根据施工中的变况不断完善制度,并积极落实。以职工健康安全为标准,通过体系化的有效运行,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制,在安全生产中明确划分各自的职责,具体到个人。只有每个人都承担相应的责任,才能调动积极性,取得较好的效果。如该工程通过与多方人员安全生产责任书,以及与各单位签订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协议书的形式,逐级将责任制落实。 3.3 提高施工人员的综合素质 针对施工人员主观方面的原因,应及时予以解决。在招聘施工队伍时,综合了安全、技术、质量、信誉等因素加以考虑,确保施工人员都具备足够的专业技能。其中还有些员工具有丰富的经验和大量实践经验,在遇到突发事故时,能够冷静处理,阻止了事态的进一步扩大。施工前展开专业培训,指出易出现事故的环节,使工作人员加强重视,在施工中可以有效避免。对于违规操作,视情况予以不同的惩戒。如是无意为之或后果不严重者,予以警告;若是故意为之,或带来了严重后果的行为,则予以严处。同时提高施工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使其能够端正态度、认真负责,做好每一项工作。 3.4 充分利用现代化技术 安全生产管理的关键在于是否有可靠先进的技术支撑。总结以前教训,此次工程建设在经济条件许可的范围内尽可能地运用现代化高科技,为安全生产管理提供必要的技术保障。如建立起了信息管理系统,以及在线监测系统,可实时全面地掌握现场每一个环节的施工进度,针对其中出现的问题,可通过通信网络等设备进行传话指导,使得作业效率有了很大提升。而且信息化管理系统可根据现状分析预测潜在的危险,从而提醒施工人员加强防范。 4 结束语 安全生产是电力工程建设的大前提,造成安全事故频发的原因有很多,施工中务必要全面考虑,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在发生事故后,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更为重要的是要建立健全风险预估系统,对可能出现的危险进行预测,将之消除于萌芽状态,将损失降至最低。 电力工程安全生产论文:浅析电力工程管理中的安全生产问题及措施 【摘 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以及科技的不断进步,给我国的电力工程安全管理工作也逐渐地提出了新的要求与挑战。近些年来,我国各行各业安全生产形势不容乐观,电力企业同样面临压力,但作为央企要充分发挥在安全生产中的带头作用,使得我们的安全管理工作显得更加重要。面临当前的新形势,电力企业也正在不断地深化改革,促进生产力同生产关系的协调发展。与此同时,我们如何处理好经济效益与安全生产的关系,如何提高我国电力工程管理工作的水平和质量已经成为了摆在广大电力企业负责人面前的一大难题。本文通过对当前我国在电力工程管理中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进行分析,提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对相关的管理人员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关键词】电力工程管理;安全生产问题;防治措施 电力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质量同国家能源的安全、可靠以及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具有十分密切的关系。近几年来,我国的经济和社会不断的进步,对电力的需求也就更加的迫切,同时,当前也是电力企业面临改革的关键时期,这就使得电力的安全生产变得更加的重要。电力的安全生产不但是电力企业改革能否取得成功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影响因素,也是改革成效显著的一个重要的标志。所以不管电力企业进行怎样的改革,电力生产工作中所固有的特点以及存在的客观规律是不会改变的。 1 当前我国电力工程管理中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 1.1 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 当前我国很多的电力企业都已经制定出了一定的电力安全生产制度,也对安全生产的责任加以明确,但是仍然有一部分的电力企业在电力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着责任落实不到位的情况。此外电力企业的管理人员通常只是处理一些事务性的工作,并没有对电力安全生产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分析,没有能够对电力生产中可能面临的安全问题进行全面的分析和探讨或者是没有针对这些问题制定出科学的整改方案。这就导致了电力企业对一些生产事故存在通报不详以及语言模糊等现象,没有对造成事故的原因进行深层次的介绍和挖掘。还有部分的电力单位在接到上级的安全事故通报后,没有对其进行充分的分析,没有提出防范的措施。电力生产过程中的生产人员对相应的规则制度和生产流程也没有充分的了解,这就使得相关的领导难以提升对基层工作的指导力度。 1.2 习惯性违章突出 所谓的惯例违章指的就是在电力安全生产中经常出现的一些习惯性的违章行为,包括了违章指挥、操作以及违反纪律等。特别是一些临时性比较高的工作,例如:变电站计量装置安装工作就会经常出现无票作业的现象,工作人员没有严格地根据工作的程序来进行工作票办理就直接进行的工作。还有一些基建线路工程,必须要经过低压线路配合停电后施工,但配合停电单位人员无时间或未提前通知,导致基建施工人员为赶工期直接对低压线路进行停电操作,很多的安全事故都是由于惯例违章造成的,因此亟需引起相关的电力工程管理人员的重视。 1.3 安全管理力度不够 我国很多的电力企业都存在着对大型作业的管理工作比较重视,却对日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所忽视的现象。特别是近期所发生的几起电力安全生产事故主要都是由小型施工作业或无计划施工准备工作不充分导致的。造成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就是很多的电力企业习惯用形式主义来进行经济建设的管理,开展企业的管理,没有重视事故发生的客观规律,不善于运用相关的规章制度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此外对事故的预防和事先控制工作也不到位,对相应的设备和工器具没有进行及时的检查,在保管方面也不认真等等。 2 提升电力工程管理工作水平的建议 2.1 增强安全意识 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要树立起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以身作则,要带头遵守相应的各项规章和制度,对安全网络进一步的加以完善。此外在日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管理人员要对每一位职工的心理变化和工作状态进行观察,不但要对他们进行严格的要求,还要提高对他们的关心程度。由于电力生产的员工日常的工作都是十分的单调和乏味的,具有很高的重复性和反复性,他们还需要应对突发的安全事故,因此需要有较强的心理承受的能力。最后,电力工程管理的领导还要对职工进行全面而且深入的安全理论教育,使得他们能够提升自保的意识和互保的精神。 2.2 提升创新能力 电力企业的管理人员要想提升企业整体的管理质量,就需要根据当前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不断的与时俱进,提升自身的创新意识和开拓意识,从而使得电力工程管理工作能够更加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所谓的创新能力的提高包括了很多的方面,例如:理论创新、制度创新以及科技创新等。采用适合当前市场化运转形势的现代化的管理理论,让创新者能够从中受益。推动科技创新制度的不断完善提升企业的信息化水平,从而将计算机网络管理的优势充分的发挥出来,运用网络结构将安全事故发生的几率最大限度地加以降低。 2.3 提高现场管理水平 要想将安全管理制度加以落实,一个主要的手段就是依靠现场管理,这就要求电力企业的职工在进行现场操作时一定要严格的按照流程来进行,按照制度来执行,从而使员工能够养成良好的操作习惯。现场安全作业的关键就是班组管理,因此电力工程管理人员必须重视班组管理工作。分析电力安全事故,你会发现,现场人员缺乏责任心以及疏忽大意是造成事故的一个重要的原因。此外还有一些工作人员为了方便,存在着侥幸的心理或者是存在着盲目自信的心理,最终导致电力安全事故的发生,这样不但会对国家的财产造成一定的损失,还会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导致家庭的不幸。因此电力企业要对多发性的安全事故以及重复性比较高的事故进行总结,对解决问题的方案及时的加以调整和优化,对所制定的规章制度进行完善,只有这样才能够提升对薄弱环节的治理力度。 2.4 加强对安全工器具的管理 电力企业要严格地按照工具的报废制度来对到期的或者是已经损坏的工具和器具进行强制报废,禁止再次的使用。此外还要对正在使用中的工具和器具进行定期的试验和维护,禁止任何个人和部门以任何的形式来对已经报废的工具和器具转售给其他的个人或者是企业。对施工队伍的资质电力工程管理人员也要严格地进行审查,进行工程监理的单位还要认真的行驶自身的安全监督的职能,对安全工具的检修制度加以明确和完善,对正在投入使用的工具和器具要进行维修的记录以及验收的记录,只有这样才能够真正地做到有据可查,将电力工程管理中安全生产的责任问题加以落实。 3 结语 综上所述,电力工程管理工作中的安全生产问题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在整个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因此电力企业相关的管理人员只有转变传统的管理观念,加大安全监督的力度,对奖励和惩罚作出严格的、明确的规定,对事故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处理,只有这样才能对违章起到警示作用,才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才能促进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电力工程安全生产论文:关于电力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分析 摘要:电力建设的一个永恒主题是安全生产,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生产规章制度,通过科学长效的安全管理激励机制以及监督检查机制,推广安全设施标准化,使得企业能够取得经济效益并且确保生产安全。加强安全文化教育工作,有利于供电企业健康稳定的发展,推动供电企业的安全管理不断提高。 关键词:电力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1.前言 我国的国策之一在于安全生产,对于劳动者的安全健康进行保障,并且发展生产力,可以有效的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这是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体现。电力工程建设企业在面对电力建设市场激烈的竞争环境中,需要积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对于电力工程项目中的问题加以改革,消除电力工程安全生产隐患是非常重要的。 2.电力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现状 2.1隐患控制原则 对于电力工程项目管理中,应当以预防为主,防空结合为基本原则,在事故还没有发生的时候就尽可能的提前发现安全隐患,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对于安全隐患的根基要加以掌握与了解,并且依据工程的实际特点对于相关条件加以改变,在萌芽阶段就不将安全隐患消除,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作为工程项目实施的关键原则,防控结合是非常合理的。 2.2系统内部的安全问题 随着信息化技术的发展,电力工程安全管理逐渐实现自动化,并且自动化的程度越来越高,不断地提高了工作效率和安全性能。但是,自动化程度的不断提高,系统内部的安全问题也不断显现,电力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系统的安全问题主要分为自身和环境两方面缺陷。其中系统的安全问题主要是由于系统建设时埋下安全隐患,并且系统对于安全问题的警告信息过多过杂,导致许多真实的安全问题被掩盖来。并且系统存在老化的状况,降低了系统的运行效率,间接导致安全性能降低。现在所使用的系统运行模式容易导致系统通道故障,并且耗时较长进行维修,在维修期间,安全生产管理系统无法正常运行,调度员的工作难以展开。其他系统内部的问题,如设备发生故障,监控设备发生故障,信息传输故障以及其他后台系统发生紊乱的情况。 2.3电力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上的问题 电力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安全问题主要是指管理上的安全问题。电力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安全问题属于行为性危险,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主要包括操作失误、指挥失误、监护失误等问题。 首先,管理方式不完善,所谓管理上的安全问题,随着新的科技发展所带来的新设备和新模式,因此管理模式也应该跟着进行更新。但是管理上的变化不及时就容易导致安全问题的发生。由于存在着管理不到位、出现漏洞等情况,对安全基础工作不重视,并且一味的强调先进的设备而没有对安全隐患进行防范,因此对于许多问题没有及时发现,并且技术管理不到位,运行规程编写的不完善,内容过于简单,使得先进设备的使用出现不科学、不合理的情况。 其次,操作失误,电力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安全问题属于行为性危险,主要存在如下几方面的问题:首先,施工生产人员对于安全运行的重视程度不高,不按章办事,对于系统的操作方式并不完全清楚,容易误下命令;当工作量大,操作任务比较繁重时,拟写调度命令容易出现错误;在与现场进行核对的过程中,由于现场回报不清或交接班时没有对工作交接清楚就匆忙进行操作也容易造成错误。 其二,施工生产人员的责任心不强,术语不规范,存在过于依靠经验的现象。班组基础管理存在漏洞,安全活动会开展不正常或流于形式,施工生产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规程制度执行不严;班组对于一二次资料管理不到位,使调度员在调度运行中没有依据。 3.提高电力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对策 3.1加强培训力度 因为电力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属于人为性风险,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风险问题就要加强对人的管理,首先要从观念上进行改变,建设高素质的员工队伍。在新的电力形势下,要从管理方面入手,加强对安全控制的重视,落实制度政策。其次,要加强员工的技能和意识培训,提高职工群体的素质水平,重点培养对于系统运行故障的判断识别能力。 2、加大技术投入 由于自动化设备的不断应用,因此对于设备的日常管理尤为重要。要加强技术投入,以改进设备自身不能克服的缺陷,并且在电力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使新技术不断的成熟起来。首先要在采购环节把好关,对于无质量证书的产品一律不得采购。在设备运行期间,做好维护工作,并且尽量改善设备环境,坚持设备巡检制度。并且对系统要进行实时监控,对存在的安全隐患一经发现,就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将之泯灭于萌芽阶段。 3、加强风险规避制度建设 首先,要加大对安全工作的重视程度,不仅要在设备、员工素质和责任性上下功夫,更要建设一套体系完备、运行有序的监督和管理机制,通过规章制度的规范,明确各方的责任,将责任落实到实处。做到有章可依,违章必究,在制度下做到安全有保障。 其次,加强电力工程施工现场的监测和监督,对于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排查,对于形式主义要严格杜绝,对于管理上的漏洞要及时改进,逐步转化管理模式,轻人治而重规章制度,并且不能一味的依靠设备的监控,还要加强现场管理。 最后,建立并完善一系列监督和管理制度,如运行值班等,消除一切习惯性违章现象。从技术层面的三票两制,坚持调度命令的预发制等内容,并且对危险点要加强分析,对每项工作都要有危险点预测,并且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结语:电力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安全运行对于经济发展和人们的生命财产有着重要的意义,因此本文对电力工程不中存在的风险进行分析,并且简要的提出相应的对策。 电力工程安全生产论文:浅谈电力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摘要:安全生产是电力建设永恒不变的主题,施工单位应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科学长效的安全管理激励机制、监督检查机制,全面推广安全设施标准化,企业取得经济效益的前提是安全生产,做好安全文化教育工作,有利于供电企业健康、稳定、持续的发展,推动供电企业的安全管理不断提高。 关键词:安全管理 电力企业 安全生产 引言 安全生产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和发展生产力的重要保障,是维护社会安定团结,促进国民经济稳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本条件,是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电力工程建设企业面对着电力建设市场激烈的竞争环境, 必须积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 这个体系必须在各电力工程项目中有效运行和持续改进。消除电力工程安全生产隐患势在必行,更有利于体系运行行之有效。 1、安全生产隐患控制的原则 在工程项目管理中,安全管理总的原则就是预防为主,防控结合。预防为主是指在事故未发生之前就尽可能的提前发现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隐患,在了解和掌握安全隐患根源的基础上,通过其所依存条件的改变,把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防控结合是指在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中,针对已制定的安全生产隐患预防措施进行相应的管理和控制,并使这些措施落实到位。但随着工程安全管理水平的逐步提高,现在已把动态跟踪、及时调控、重点控制、全局把握列为安全管理的原则。 2、安全生产隐患及控制方法 2.1安全生产隐患 安全生产隐患即为生产隐患的根源,哈默(Willie Hammer)曾把安全生产隐患定义为可能导致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失事故的、潜在的不安全因素。根据安全生产隐患的定义,安全生产隐患就是导致事故的起因。它还应具有三个基本要素: 2.1.1存在条件:安全生产隐患的存在条件是指安全生产隐患自身存在所需要的物理、化学或其它条件,包括储存条件、理化性能、防护条件、操作条件以及管理条件等。这些条件将是安全生产隐患被存放、产生破坏或被防护处理等所需要的基本条件。 2.1.2触发因素:触发因素包括人为因素、心理因素、生理因素、管理因素等,如不正确操作、粗心大意、漫不经心都属于人为因素,不正确管理、不正确的训练、指挥失误、判断决策失误、设计差错、错误组织安排等都属于管理因素,心里畏惧、担心害怕、自觉恐惧等都属于心理因素,手脚不便、嗅觉不灵、视力微弱、思维缺陷等都属于生理因素。触发因素虽然不属于安全生产隐患的固有属性,但它是安全生产隐患转化为事故的外因,而且每一类型的安全生产隐患都有相应的敏感触发因素。如对于易燃易爆物质,热能是其敏感的触发因素,又如压力容器,压力升高是其敏感触发因素。在触发因素的作用下,安全生产隐患转化为生产隐患状态,继而转化为事故。 2.1.3潜在生产隐患性:安全生产隐患的潜在生产隐患性是指安全生产隐患本身存在一定的不稳定性或不确定性,一旦触发条件形成,就可能释放能量,产生或带来的危害。 2.2电力工程安全生产隐患的控制方法 从安全管理的整体过程来看,安全生产隐患的分析和排查虽然重要,但它只是工程项目安全管理中的前期部分,而对安全管理来讲,最重要的还是如何在发现安全隐患和生产隐患的基础上,将这些隐患和生产隐患消除掉,使得工程项目能够安全稳定的进行,因此,如何在排查安全生产隐患的基础上,对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有效地管理和控制才是安全管理中的重中之重。 2.3安全生产隐患的管理与控制方法 2.3.1三全管理法,三全管理法即为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管理法。目前,这种方法在工程实际中应用非常的普遍和广泛,这种方法不仅具有较强的普适性,而且管理效果也很明显。这种安全管理方法的特点是涉及面广、广泛性强、公众参与性高,易于及时发现问题和隐患,便于安全措施的落实和监管。但如若使用不当,也会出现谁都管谁也不管的散乱局面,因此,采用这种方法最重要的就是要分清责任,划分范围,相互监督,制度考核,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考评制度。 2.3.2预测分析法,预测分析法是安全管理中的一种前置方法,它是在安全管理实施前就进行预测分析,通过将安全生产隐患具体化后,采取相应的措施而化解安全生产隐患的一种有效方法。使用预测分析法必须先识别生产隐患因素,评价其生产隐患性,然后才能有效地采取措施。另外还应注意,有时采取某种安全技术可以根除或限制一种生产隐患因素,却又带来另外一种生产隐患因素。例如,用压气系统代替电力系统,可避免电气事故:但压气系统蓄积的能量本身就潜伏着危机。使用预测分析法时一般可以按以下的优先次序选择具体的消除安全生产隐患措施: (1)故障安全设计; (2)隔离、屏蔽或闭锁安全生产隐患; (3)限制或减少生产隐患因素; (4)减少故障及失误; (5)警告。 3、电力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措施 3.1进行全方位的安全生产培训 电力工程施工单位各类人员,必须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培训,具备电力工程方面的安全生产知识、专业技能和管理能力,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资格方可上岗。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经培训并经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任职资格。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经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持证上岗。新从业人员要进行公司、工区、班组三级培训。转岗人员与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新设备的使用人员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在岗人员要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培训。 3.2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 电力施工单位,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电力施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要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坚持以人为本,防范施工安全事故。 3.3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各职能部门、各级各类人员在安全生产中的责、权、利进行明确界定,将安全职责具备详细落实到部门、班组和个人,落实到工程施工的每个环节、每个岗位,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项目负责人对电力工程项目施工安全负全面责任,是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施工单位注意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3.4严格执行安全规章制度 电力工程施工现场安全事故不断发生,主要由于这些施工单位没有认真贯彻各项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严格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程,制定详细准确的施工安全方案、技术方案、作业指导书,规范作业人员的行为。做到有章可循,违章必究,奖罚分明。坚决与违章、麻痹和不负责任的不良习惯做斗争。 4、结束语 电力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任重道远,应常抓不懈。在电力施工过程中,企业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要求安全施工,认认真真做好每一项安全工作。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时代的进步,必然对电力施工的安全管理提出更高、更新的要求,强化安全意识已成为电力施工企业现代化飞跃发展、社会进步和文明的重要标识。
公共经济论文:城乡公共经济协调发展的思路与手段 (一)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平衡城乡间各种公共产品的投入,实现城乡之间公共品结构的合理化 农村公共产品与农民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存在外溢性经济效果的特性,其供给效率直接影响着农民的正常生活和农民收入的提高。公共产品数量短缺、质量不高是当前农村公共财政领域存在的两大问题。因此,应调整公共财政资源配置格局,着力解决好城乡公共产品供给结构失衡问题,建立城乡一体化公共产品供给体系。 实现教育公平是实现社会公平的基本途径和前提,健康是人全面发展的基础,而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是社会公平与公正的体现。当前要落实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缩小城乡义务教育差距,一是尽早确定并落实农村义务教育公用经费的基准定额,不断提高预算内公用经费补助标准和教师收入水平等措施,使农村义务教育保障水平全面提高;二是对贫困、边远学校的资金扶持政策。采取多种途径加强对贫困、边远学校的经费投入,通过设立贫困、边远学校建设专项资金,做到贫困、边远学校建设资金优先安排,重点保证,努力缩小义务教育学校之间的差距。三是对弱势群体学生入学的补偿政策。 高额的医疗费用和农村薄弱的基本医疗体系成为中国农村贫困的一个重要原因。目前农村医疗卫生仍面临着投入不足、效率低下、保障缺乏、公共卫生薄弱等主要问题。首先,政府应增加对农村基本医疗体系的支持力度,每年增加的卫生事业经费主要用于发展农村卫生事业,要合理安排农村卫生机构经费和建设资金。其次,农村卫生改革的核心是加大乡镇卫生院改革力度,促进农村卫生事业发展。医疗卫生乡镇卫生院是开展农村医疗卫生工作的主体,承担着农村预防保健、基本医疗、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职能。三是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为主导,抓住农村基本医疗保障的突破口,重点做好建立新型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扩大新农合制度的受益面,增强新农合制度的普惠性。 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城市社会保障制度,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根据农村社会保障的构成,首先,建立和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比,农村低保制度具有更加明显的贫困指向特征,是由政府直接对城市贫困人口给予“兜底”式定期定量救助。因此,实现农村贫困人口最低生活保障的“应保尽保”是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首要目标。为此,应改变主要靠地方筹集农村低保资金的做法,增加中央和省级财政的投入,保证支出需要。其次,重点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养老保险制度。目前农村医疗保障的资金来源主要是以农民自筹为主,财政补助为辅。客观上说,政府的投入水平还是较低,应在此基础上有所提高。通过构建这样的社会保障制度,不仅有利于实现城乡平等,促进社会公平,而且有利于协调城乡关系,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此外,应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缓慢,基础设施落后是重要原因。为推动农业的持续稳定发展,政府应逐步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的投资力度。当前要抓住新农村建设机遇,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作为新农村建设的有效切入点。首先,应将农村道路、供电、供水、通信等乡村公益性基础设施的投入,列入各级政府的预算支出范围,改变乡村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主要依靠向农民收费和集资来解决的现状。其次,中央和地方要集中财力,以直接投资的方式,为大中型防洪工程、灌排工程、水资源工程、水土保持工程、防护林工程等方面的建设提供资金保障。第三,推动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带动农村环境建设。以城市供水、供气、公共交通、污染治理为主要内容的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正在深入开展。要实施城市带动农村,将完善小城镇和村庄基础设施纳入目标,总结已有经验,引导民间资金投入小城镇和村庄,引导城市骨干市政公用企业引领村镇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管理。 (二)完善公共资金的投入机制和管理体制,加强对农村公共产品提供的有效监督 长期以来,农村公共资源的使用过程,往往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导致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效率低下。它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政府对农村公共产品资金的筹措、管理、使用缺乏规范的监督,没有实行专门统一的管理,经常被挪作他用,造成了公共资源的管理混乱;二是政府提供农村公共产品的中间环节较多,公共资金被一层一层“过滤”,公共产品被层层加价。三是在生产和提供农村公共产品的过程中,地区之间、部门之间竟相攀比,导致农村公共资源和公共产品供给效率的低下和增长无序,增加了对农村公共资源的筹集需求,提高了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成本,农民负担加重。因此,必须建立有效的公共产品供给监督机制。其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加强政府对农村公共产品资金的筹措、管理、使用的监督,实行专门统一的管理;二是减少政府提供农村公共产品的中间环节,确保公共资金提供到位,提高公共产品的供给效率。三是必须及早完善农村的管理体制,确保农村公共产品的提供和维护管理,通过建立维护管理的责任制度等手段保证农村公共产品的正常管理和维护。 (三)提升农村公共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改善服务机构的人才结构 政府作为传统的公共产品提供者,其行为必然对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产生影响。因此,政府必 须加强自身的制度建设,通过建立合理的绩效考核制度防止出现追求“形象工程”的自利短视行为,并及时完善自身的财政体制,及早落实用于农村公共产品和服务提供的资金。同时,政府应该加强自身的伦理道德建设,牢固树立“服务为民”的理念,深入农村,具体根据农村的现实对症下药,防止原本不足的农村公共资源的浪费。同时,通过建立各种激励机制促进高学历人才服务农村,进入乡镇工作,一方面可解决农村基层人才后继乏人,改善服务机构的人才结构问题,另一方面可提升公共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 (四)建立农村自治体制,加强农民素质培养。 公共财政是宪法政治下的必然形式,没有民主和法治就没有公共财政。公共资源的配置如果不能体现公众的意愿,结果既不会公平也不会有效率。目前我国农民对财政财务的决策权和民主选举权基本限定在村一级,而且这样的重要权力往往把握在少数人手里。由乡政府专断运用公共支出,或按照农村少数人利益配置公共资源,进行收入分配,这样的公共财政制度效率一定很低。建立农村的自治体制,加强农村居民自治的程度,可以提高农村居民建设和维护公共设施的积极性。同时,农村的居民自治有利于完善村民对于自身需要的公共产品的表达机制,有利于村民自主选择需要的公共产品,防止公共资源的浪费。但是,农村的自治必须与政府的外部调控机制并存。农村自治体制的建立,还需加强农民素质的培养。只有通过加强教育,切实提高农民的文化素质,才能充分表达自身意愿,才能真正将农村现有的公共产品利用率提高,才能真正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二、城乡公共经济协调发展的技术手段研究 (一)公共支出手段 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应改变现有的国家财政支出结构,将农村纯公共产品全部纳入国家预算支出范围,由“依靠农民自身”转向“以政府为主”的模式。其支出手段是:一是合理界定各级政府提供农村公共产品的范围和责任。目前中央应主要从事跨经济协作区的大江大河大湖的治理、农业基础科技成果推广、农业环境保护、农业信急网络建设、农业基础科学研究以及与国防建设有关的民兵建设、与国民素质相关的义务教育等。地方政府应主要从事本区域内的农业基础性及社会效益较显着的项日的投资及管理。二是调整财政和国债投入结构,加大对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增加国债资金用于农业、农村的数量和比重,使农村能够获得较多财政资金,由此为增加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总量提供资金保障。三是政府在税收、补贴、贴息等方面对民间投资给予优惠和鼓励,以吸引民间资金投向农村。 (二)公共收入手段 提供农村公共物品的资金来源渠道包括财政渠道、市场渠道等。分税制改革以来,中央财政预算内支持农村公共产品生产和建设方面的筹资作用在下降,而地方财政预算内筹资渠道的地位在增强。为此,在财权划分上,要加快地地方税制体系的建设,扩大地方财源,同时建立规范的政府转移支付制度,以平衡各地区的财力差异,实现公共产品供给的均等化。此外,可利用资本市场筹资,或成立旨在推动某项公共产品生产和建设的专项发展基金,或利用减免税收和给予信贷优惠等政策,调动经济组织增加对公共产品生产的投入。 (三)财政投融资手段 资金问题是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的核心问题。因我国农村地域广阔,且对农村公共产品的需求较大,仅仅依靠有限的财政投资,往往力不从心。从现实的矛盾和问题出发,统筹城乡关系的重要措施是为农民提供基本而有保障的公共产品,形成一个完善的、以公共财政为主体的、多渠道融资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新体制。通观世界各国对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经验,大体上有以下几种融资渠道:一是完全在公共财政的制度框架内解决,这是首要的也是最重要的供给公共产品的方法;二是由政府和私人通过谈判的方式联合供给公共产品,这种公共产品通常可以通过清晰界定产权赋予私人部分收益权;三是由私人提供政府补贴的方式;四是完全由私人或非营利组织提供。现阶段,我市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应坚持政府融资为主,引入民间资本,采取政府与私人供给或由私人供给、政府给子适当补贴的形式,多方面筹集资金,以解决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大量资金需求。近年来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民营化呈现出蓬勃发展的趋势,特别是东部发达省份民营供给地方公共产品情况较好。大量的越来越多的事实证明,农村公共产品的民营化供给、降低了成本、提高了效率、解放了思想、扩大了供给量。但公共产品供给民营化既需要一定的范围和界限也需要完善的条件作保证。因此,我们应在广泛的推进农村公共产品民营化进程中,具体做到:一是各级地方政府要切实转变观念,拓宽民营化供给的地方公共产品领域;一是切实控制地方公共产品民营化供给的质量和数量,确保民营化供给的地方公共产品满足人民群众的要求;二是加强制度建设,保证我国地方公共产品民营化供给的规范和健康发展。 (四)转移支付手段 财政转移支付对保证农村地区基本公共需要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在实现城乡统一税制的过程中,取消农业税,减轻了农民负担,但也造成政府财政收入的减少,县乡一级农村公共财政的困难。并且,鉴于我国区域间经济发展水平差距较大。因此,有必要通过中央、地方事权的重新界定,扩大转移支付的范围,增加转移支付的数量,建立针对农村基层政府的转移支付框架,促进地区间的均衡发展。目前中央对省的转移支付制度正在逐渐向规范化的目标靠近,亟待解决的问题是:进一步加大中央对贫穷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完善省市一级财政对区县的转移支付办法,从而保证基层政府有足够的财力。目前对乡镇政府的一些支出如农村教师工资应实行县级财政统筹,农村的社会保障开支实行省级统筹,以减轻乡镇财政负担;中央应加强对农业的专项转移支付。 (五)公共品提供机制的创新手段 众所周知,一方面是广大农村地区日益膨胀的公共产品需求和农村经济发展对公共产品依赖性的不断增强,一方面是税费改革后形成的对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釜底抽薪”之势。目前的关键在于:尽快构筑公共财政框架下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新体制。这一新型供给体制应着眼于以下几个方面: 1、完善公共产品供给决策机制 按照戴维一伊斯的观点,公共决策在本质上是关于社会价值的一种权威性分配活动。目前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多由上级政府部门根据政府政策直接决定,基本上不反映农村居民的真实需求,造成了实践中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严重的结构失衡问题。这种结构失衡表现有:一是一些见效快、易出政绩的短期公共项目投资建设快,如各类达标升级活动、小康工程等,而许多见效慢、期限长、具有战略性的纯公共产品不大愿意提供或提供得很少。二是看得见、摸得着的“硬公共产品”,建设很快,而像农业科技推广、农业发展的综合 规划和信息系统等“软”公共产品却不愿提供或提供很少。农村公共产品供需矛盾反映出公共决策不合理导致的社会资源分配的扭曲。因此,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的重建,必须首先解决决策权的配置问题。为保证农村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应采取政府与农民共同决策的模式,它包括“自下而上”的需求表达过程和“自上而下”的主体选择过程、资源配置过程和项目分解与实施两过程。其次,供给什么,供给多少,是由需求决定的。从农民自身的需求出发,保证公共产品供给的有效性,建立农民能够充分表达自己公共需求的机制,由全体村民或农民代表对本社区的公益事业进行民主表决,实现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决策程序上的“自下而上”。既可以使农村推行的“村务公开、财政公开、民主理财”的活动真正落到实处,又可以保证公共资源或公共产品得到合理有效的使用,杜绝贪污浪费的发生。 2、公共产品供给主体选择机制 目前我国农村地区各种层次的公共产品的供给应主要由省以上财政提供,地市级财政适当配套,县乡财政暂时不予考虑。这样做的理由在于:第一,分税制后的省以上财政较为充裕,尤其是中央财政的“两个比重”上升较快;第二,中央、省级机构改革较彻底,财政供养人员大幅下降;第三,县乡机构改革普遍流于形式,改革不够彻底,大多数县乡仍以“吃饭财政”为主,而且,前述分析表明,县乡财政普遍负债严重,根本没有足够的财力提供辖区内的农村公共产品,尤以中西部地区为甚;第四,以村落社会为基本特征的农村社区更不能作为社区性公共产品供给的主体,因为过去几十年国家工业化过程中农民为建设国家已经付出的太多太多,现在该是国家建设农村、回报农民的时候了,而不能再让农民自己出资建设家园。 公共经济论文:探讨强化公共经济管理对民生关系影响 一、公共经济管理影响民生的核心作用 优质的公共经济管理,对体现社会公平、改善民生、维护公民权益能够发挥积极有效的促进作用。社会健康成熟发展的显着特征在于,不仅可以实现公共需求的优化提升,还可以做好产品与服务的合理分配。新时期,公共经济发展中全覆盖、优质共享、民生改善的实践目标逐步被重视,以政府组织为核心,全面提供优质公共产品、优化公共服务已经成为核心任务。 发展公共经济可有效满足民生需求,其内涵以及范畴伴随社会发展建设水平的全面提升,持续拓宽,由传统生存需求,逐步丰富至劳动保障、卫生服务、教育管理等综合需求层面,令改善民生逐步变为当前保护民众利益,实现社会文明和谐发展的根本。政府开展公共经济管理阶段中,需要承担优质服务、提供产品、统筹财政支出等重要职能,契合民生需要。因此应由从多层面入手,制定科学有效的服务管理策略,方能真正改善民生,满足大众需求,构建和谐社会,实现持续发展。 二、公共经济管理对民理生的影响 (一)公共产品服务可全面满足民生需求 改革开放进程的持续深入,令民众不再仅仅满足于生存水平的提升,更注重教育、福利待遇等方面的核心需求。而公共经济管理中提供的公共产品服务则较难跟上需求的扩充步伐速率。基于教育、保障服务与医疗事业呈现的外部产品特征,虽然部分内容可以通过私人经济实现,但最为核心有效的供应方仍旧为政府机构。因此,只有政府全面服务社会,优化公共产品管理,方能真正满足大众需求,改善民生。 (二)公共经济职能可推进公平发展 改善民生,并非是部分人群受益,而应是大群体、甚至是整体群众的受益,是全社会生活水平的优化提升,即体现良好的公平性。为此只有借助政府力量,做好市场资源的优化协调,方能实现优化民生。 (三)公共支出能优化市场调节 公共产品的全面供应,需要政府机构提供合理的补助管理模式。由效率以及公平的角度来讲,较为契合的是,政府组织可通过间接生产,扮演好掌舵人的角色,借助市场秩序的有效管控协调,采用有效的支出预算管理规划,对经济实现刺激影响,进而营造公平有序的公共产品管理供应环境,吸引多方参与实践活动,进而通过良好的公共支出模式,实现市场的优化调节。 (四)健全公共财政制度,实现法治化公共经济管理 为优化改善民生,公共财政制度应予以全面完善。当前显着的民生问题在于供应有限,因此应优化调节财政支出体系结构,有效缩减非公共性投入支出,使服务投资向着公共服务的模式发展,并将重点制定为公共教育服务、社会与医疗保障服务,扩充公共投入至民生范畴领域之中,全面给予公共产品服务以有效的支持,方能优化改善民生,实现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为完善制度保障,应持续丰富公共事务,合理应对逐步复杂多元的公共问题。政府机构也应持续优化公共经济的实践管理效率,合理应用法律工具,实现公共经济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同时完善法规体系,组织开展规范的公共经济实践活动,将法律体系引入其中,做好公共经济实践与权责职能的明确规范,令公共经济真正的依法、守法,实现预期目标,在制度层面上全面保障民生利益。 三、强化公共经济管理,优化改善民生 为全面改善民生,保障公民利益,公共经济管理还应明确同改善民生的核心联系,并基于改善民生的核心诉求实现优化调节。政府机构应合理转变工作职能,健全公共服务模式,优化公共服务管理。政府应承担起必要的满足民众公共需求的核心职能,将公共资源有效的倾斜至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层面,进而推进社会事业的全面、持续优化与民生的良好改善。 同时,还应提升公共政策的合理公平性,实现科学决策,引入民主化管理,完善群众积极参与制定并监督决策的科学管理制度。应通过全面调研、综合评估、合理决策、有效执行、优化监督管理,通过政策保障推进社会各类资源的合理公平应用与分配。 财权向中央集成、事权下放的管理模式,将令保障事业、服务管理以及公共产品服务较多得由地方政府部门担负。基于其财政能力的限定,以及融资渠道的有限,会对公共事务产生不良影响,降低公共产品服务的整体质量与可靠性。为此,应有效提升民生工程的实效性,通过有效划分、明确权责,做好中央和地方的公共经济良好协调、优质社会管理,承担必要的权责,方能提升公共经济管理水平。再者,为维护大众合法权益,应注重群众诉求表达,拓展政务公开。应在进行公共利益管理以及事务决策制定阶段中,广泛征求民众意见,创建有效的公众表达诉求、传达信息的良好制度,发挥媒体桥梁作用,丰富舆论渠道。民生决策管理中,应真正令大众全面参与,通过开放研讨,明确各方利益需要,全面改善民生,实现科学发展。 四、结语 总之,强化公共经济管理非常重要。我们只有明确公共经济发展同改善民生的客观关系,研究民生经济的重要影响作用,方能真正地体现民意,服务大众,提升公共经济核心水平,实现共赢发展。 公共经济论文:对公共经济学在公共管理类本科中的教学研究 公共经济学作为公共管理类本科阶段的公共基础课,其在公共管理专业教学中的学科地位已经越来越重要。公共经济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经济学分支学科,它的教学对于提高公共管理类本科毕业生的社会适应能力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也为不同层次的学生理解与关注公共管理实际问题提供了新的视角与思维模式。〔1〕然而,在公共管理类本科教学实践中,公共经济学的教学实践出现一些问题,对这些问题的分析与解决将直接影响其教学效果。本文针对公共管理类本科生的公共经济学教学存在的问题,对公共经济学教学问题作出基础性框架分析,可望对公共管理类的公共经济学教学产生一些有益启示。 一、公共管理类本科教学中对公共经济学的学科再认识 公共经济学脱胎于财政学,在与政治学交叉后又分支出了政府经济学。公共经济学在发展过程中与财政学、政府经济学、当代西方经济学、公共管理学等多个学科有着较为密切的关系,同时与福利经济学、公共政策学、政治学、管理学、伦理学等也有着交叉、渗透和关联。 根据最一般的定义,公共经济学是对经济效率、分配和政府经济政策的研究。这一学科包含的主题相当分散,如应对外部性存在而导致的市场失灵、逃税的动机分析,以及对官僚决策的解释。为了涉及所有这些方面,公共经济学已经从原先仅仅注重研究政府征税和支出,演变为现在关注政府与经济互动的每一个方面。公共经济学试图同时理解政府如何以及应该做出什么决策。〔2〕 新公共管理运动以经济、效率、科学和理性作为公共部门管理的价值取向,凸显管理技术和专业管理在公共部门与公共领域的运用,认为公共部门应引入私人部门的管理方法、模式和思想。〔3〕信息不对称和经济人行为往往使得公共产品提供者抬高公共产品的提供成本,抑或通过权力寻租以谋取部门和私人经济利益,加上政府经济活动的成本软约束带来公共部门高昂的运行成本,致使公共部门效率低下。针对这些弊端,新公共管理的倡导者呼吁必须革新与再造公共管理的流程和模式,于是管理学与经济学开始强强融合,相互渗透。〔4〕基于这样的背景,公共经济学在公共管理类的教学中也因此就显得非常的必要和重要。 公共经济学是以政府或其他公共部门直接配置资源的经济活动及决策过程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经济学分支学科。〔5〕需要强调指出的是,作为公共管理类公共基础课的公共经济学学科有其特定的属性,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了解它的特定涵义:第一,它是一门经济学,但却不同于传统财政学仅着重制度描述,而注重运用经济学的分析工具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第二,公共经济学研究公共部门直接配置资源的活动,不包括政府使用经济杠杆引导资源配置的间接调控行为;第三,公共经济学研究公共部门活动的决策机制,突显公共产品与公共选择理论的内容;第四,活动的主体是政府,但同时也包括公共企业和其他公共部门。 二、公共经济学在公共管理类本科教学中的问题与成因分析 公共经济学以政府为主体的公共部门的经济活动为研究对象,研究公共部门从事经济活动的方式方法、主要经济效应及其与社会管理目标的关系,研究体系以公共产品和公共选择两大理论作为支柱,以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公共收支、预算管理、公债管理、收入再分配和国民经济宏观调控作为主要内容。 目前,在公共管理类教学实践中,公共经济学的教学存在问题较多,如教学目标比较模糊、教学内容与专业特点衔接不够、缺乏专门针对公共管理类的本科教材、教学模式单一、学生知识背景不同造成接受程度不一、考核方式不够科学等问题,不过最突出的问题归结为一点就是公共经济学的教学效果不尽人意。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解释:从学生层面来讲,在学习过程中,公共管理类学生普遍感到这门课程理论性很强,对数学基础要求较高;而公共管理类专业的学生文科出身较多,他们对公共经济学中出现的模型公式以及数理推导理解上存在困难,这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对政府经济行为及其经济社会效应的正确理解,也因此降低了同学们对公共经济学的学习兴趣。另外,公共经济学的先修课程是西方经济学(微观经济学和宏观经济学),公共管理类本科生接受的西方经济学多是在一个学期讲完,而经济类本科生往往用两个学期来讲授,因此公共管理类学生的经济学思维训练和熏陶方面不如经济类本科生那样规范和熟练,加上公共经济学教学内容体系庞大,综合性较强,这也无形中降低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进而影响了教学效果。从教育工作者层面来讲,由于公共经济学在中国尚属一门崭新的学科,多数教师对其教学目标还不是很清晰,对教学内容体系的认识与把握尚不够清晰准确,教学方法的运用还不够科学,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共经济学的教学效果,阻碍了该学科合理的理性发展。这就要求公共经济学的教育工作者对以上问题进行认真思考,拷问我们现行的教学体制,建构一套完整科学合理的公共经济学教学体系,在此基础上探讨适用于公共管理类本科生的教学方法,以促进公共管理类学生的公共经济学整体教学水平的提高。 三、直面公共管理类本科生的公共经济学教学建议 笔者在高校从事公共管理类本科生公共经济学一线教学多年,从教学实践中有一些切身体会,认为公共管理类的公共经济学教学效率的提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联动: 首先,应根据公共管理类不同专业就业取向制定不同教学目标。例如, 行政管理专业学生就业取向:进入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中介组织从事人事行政管理工作与其它相关管理工作者居多,当然也有诸多选择继续深造。因此,我们可以将行政管理专业的公共经济学教学目标设计为:扎实掌握公共经济学的基本理论,了解政府在公共收入与公共支出方面的职能及其原理,学会分析政府现行的公共政策目标和原理,着重培养学生敏捷的思维、组织协调能力与良好的沟通交流技巧。公共管理专业学生的就业取向:进入文教、体育、卫生、环保、社会保险、民政、城市管理等行政事业单位从事管理工作,当然也有不少选择继续深造的。因此,该专业的教学目标可设计为:掌握公共经济学的基本理论,了解政府公共收入与公共支出职能、相关公共政策及其原理,了解政府税收制度和政府管制制度,擅长组织协调、规划及人际交流等。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学生的就业取向:进入政府机关、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各级工会组织、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社区部门以及非政府组织等从事劳动与社会保障工作与管理,选择继续深造的学生也不少。因此,我们将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公共经济学教学目标设计为:掌握公共经济学的基本理论,了解政府公共收支职能与原理,掌握劳动与社会保障方面的支出安排与国家相关政策法规,掌握税收、预算、公债、国家管制等基本原理与制度,着重培养扎实的理论分析能力、良好的社会沟通与实践能力。当然,在总体教学目标上,还应体现多维度,使学生对公共经济学中的基本原理、基本知识及其在现代社会中的应用有较深刻的理解和认识,同时学会观察公共经济问题,培养分析解决实际公共部门运转中存在问题的能力。 其次,不同专业教学内容应灵活设置,体现不同的教学重点。依据公共管理类不同专业教学目标,行政管理专业的教学重点应为公共产品理论、公共选择理论、公共支出理论、税收理论、税收制度、预算管理、公共管制、政府间财政关系等内容;公共管理专业的教学重点应为公共产品理论、公共选择理论、税收制度、预算管理、公共管制、财政政策等内容;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教学重点应为公共产品理论、公共选择理论、公共支出理论、公共收入理论、预算管理、公债理论等内容。同时,注重培养学生综合运用基本理论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三,公共经济学教学过程中,要注重把经济活动思维与公共管理问题结合起来。对于本科阶段的教学应该让学生掌握公共经济学的基本原理的同时,学会应用经济学的方法分析公共管理问题。一般公共管理类的本科生都已经学过初级的西方经济学,具备一定的经济学知识,但是并未真正学会运用这些知识分析现实问题,公共经济学作为经济学的分支学科,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因此,在教学过程中更要注重培养学生运用经济学的基本原理来分析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和思维惯性。 第四,必须合理区分公共经济学和公共财政学教学内容方式方法等的不同。我国的财政学教学往往以制度描述为主,教学的重点多是放在用经济学原理分析财政现象上。而公共管理类本科生的公共经济学教学,要凸显公共产品理论与公共选择理论,学科外延上要着重分析如何建立廉洁高效同时又兼有地方与中央两个积极性的政府公共部门,这就需要教育工作者在教材编写与选用时审慎选择。与此同时,也应在公共经济学的考试方式方法与考察重点上有所侧重。 公共经济论文:谈公共经济学与财政学的关系及其发展趋势 【关键字】财政学,公共经济学 一、引言 近些年来,国内某些学者对财政学和公共经济学的关系进行了广泛的讨论,而以“财政学”(Public Finance)和“公共经济学”(Public Economics)“公共部门经济学”(Public Sectors Economics)等名称命名的译着和着作很多。国内的一些学者,如陈共、平新乔、张馨、高培勇、郭庆旺、杨志勇、华民等都对财政学和公共经济学等学科之间的关系有比较深刻的分析。从国际上看,关于两者关系及其发展趋势的论述比较详细的主要有《公共经济学手册》第一卷,由《国际税收和财政》杂志在 1994年发起的一次关于公共经济学的未来发展趋势的特刊及由《公共经济学杂志》在2002年的一次纪念其创刊而由一些顶尖级的经济学家关于公共经济学发展的总结分析。此外,由于引进的西方文献越来越多,对财政学和公共经济学之间的关系及其发展前景的认识也逐渐深入。 二、问卷的评介与分析 本人于2005年元旦前后向全球部分大学的从事财政学或公共经济学研究和教学的经济学家就“财政学和公共经济学的关系及其发展趋势”为主题进行了全球性网络调查。我的问题是:“您如何看待财政学(Public Finance)和公共经济学(Public Economics)之间的关系及其发展前景?”。本次调查受到来自这些经济学家的数十份电子邮件。这些邮件反映了他们对我所做的调查课题的认识。本文就是选取了部分代表性的经济学家的回信(见附录①)和一些经济学家发表的论文对财政学和公共经济学的关系和发展趋势进行了简要的评介。 詹姆斯?波特巴教授认为,财政学主要是与税收及其相关问题等筹集收入方面的问题,主要是在税收方面,而公共经济学则包括了大量的与支出政策相关的问题。他认为,医疗保健和医疗援助以及残疾人保险和失业保险都是属于公共经济学的研究领域,也是他感兴趣的问题,但这些问题不属于财政学的领域。 他附件的文章中研究了公共经济学30年(20世纪70年代到20世纪末)的发展演变、取得的成就和未来的发展方向。他在这篇文章中提出,公共经济学是研究政府经济角色的一门学问。因为这一角色在不断地变化着,所以公共经济学也成为一个持续演变的领域。一些核心问题被持续关注,例如对不同商品的税率结构应该如何设置;而还有一些问题,例如对发达国家老龄人口社会保障体系如何进行改革才是最优等等,最近才成为研究的中心。经济学其他一些分支领域的理论与实证进展为公共经济学提供了新的视野,推动了对其中一些长期存在问题的研究。反之,这一领域出现的问题又推动了新的理论与应用研究。 近30年是公共经济学迅速发展的一个时期。理论和经验上的重要新成果大大提高了我们对诸如各个税种的效率和归宿这样的核心问题的理解,以及对社会保障项目的经济效应以及最优的制度安排的认识。在公共经济学相关经济理论以及支持复杂政策评价的实证分析等两个方面也都取得了重大的进展。 在过去的30年间,公共经济学的各个不同部分的进展有快有慢。在20世纪70年代早期,主要的研究进展是经济理论在次优税制设计问题上的应用。在70年代晚期以及80年代,家庭和企业数据库的出现促成了人们对税收激励以及其他因素如何影响经济人行为问题的探索。继而公共经济学的经验研究进入了一个飞速发展的时期,很多应用计量经济学家也把他们的研究兴趣转向公共财政问题。90年代,实证政治经济学和相关领域的迅速扩张尤为显着。 公共经济学中的很多应用研究越来越深入,这促使了这一领域里几个二级专门学科的兴起,诸如老年经济学以及教育经济学。这些领域中正在进行的研究工作不仅关注那些广布于公共经济学范围内的问题,而且也利用其他分支领域发展起来的真知灼见和方法技巧,例如医疗经济学、人口学以及劳动经济学等。 波特巴认为,过去30年发展变化的重大成果有以下几个方面:所得课税对家庭行为的影响;社会保险项目的激励效应;资本所得税的效率和归宿;赤字和跨期财政政策;财政支出的实证政治经济学;最优所得税和税种的设计以及转移支付等。未来有前途的发展领域则包括了:环境经济学和最适次优政策;老龄经济学;私有化和政府的范围;开放经济中的税收和支出政策;最适社会保险项目的设计;征税与家庭和企业的行为;在生命周期视角中的税收和支出项目以及国防经济学等。 罗宾?鲍德威认为,“公共经济学”这个词语是在20世纪70年代被采纳来取代财政学的,这是因为财政学这个词语似乎是太狭窄了。特别是,许多学者认为财政学太多地集中在筹集收入(税收),而公共经济学则是一个范围更加广泛的词语。公共经济学的研究范围包括了政府在税收、支出、社会保险和管制等所有的制定政策问题。人们认为财政学这个词语太狭窄了而不能代表本领域的更广范围的研究对象。然而,这两个词语现在都被使用着。他猜测这大概是英语的一般常见问题,有很多词语都有大致相同的意思。 拉本德拉?扎哈认为,财政学和公共经济学有相当大的部分是重叠的。但是,财政学的研究范围是太狭窄了。财政学几乎是完全研究政府预算的操作(尤其是税收和支出),而公共经济学涉及的更多的是公共部门对经济的干预,它包括了诸如管制和稳定等方面的问题。 财政学权威理查德?马斯格雷夫的《财政理论与实践》是全球各个大学 本科生普遍使用的教材,是财政学的经典着作。马斯格雷夫1959年出版的《财政学原理》提出的财政“稳定宏观经济、收入分配和资源配置”的三职能说成为后凯恩斯经济学政府干预经济的代表观点,是现代财政学的奠基之作。他在回信中指出,他写的《财政理论与实践》是30年前完成的着作,他尽管已经94岁高龄,仍然关注财政学的发展变化。他称,他非常后悔看到了财政体制所发生的显着转变。他那一代人还认为财政的建设性和积极作用是对市场的必要补充,应该尽可能少的干预市场。但是,马斯格雷夫一直坚持不懈地认为,公共物品、公正和有效的税制以及财政政策在宏观经济稳定和增长中的经济作用是在财政学中具有特别重要意义的基本观点。他认为,“财政学”和“公共经济学”显然是有着明显差异的。财政学仅涉及到公共政策的财政工具;而公共经济学则包括了贸易政策、反托拉斯政策和各种形式的管制等所有的工具。他也注意到,许多问题可能是需要许多工具才能解决的,所以,财政学和公共经济学可能不存在显着的差异。同时,还有通过共同的预算政策将一串财政工具合并起来的情况。 马丁?费尔德斯坦称公共经济学的研究出现了转型。他认为自己当初入门学习的理查德?马斯格雷夫的《财政学原理》(1959)开启了财政学的新纪元,但是,计量经济学研究方面论述的不足反映了当时该领域的研究状况。同样,马斯格雷夫只是讨论了政府支出的一般原则,其经典着作没有论及政府支出的具体方面,而这也就成为以往30年中公共经济学研究的课题。在论文中,财政学和公共经济学是交替使用的。 他认为,20世纪60年代和20世纪70年代财政学理论方面的这些发展其重要性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它们在许多重要的财政学问题上,对庞大的专业思想体系进行了分类。尽管它们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但是表明了一些早期观点的各种错误,提供了基本的分析见解。第二,他们吸引了一代优秀的大学生转向公共经济学领域;其中大部分学生并没有继续理论研究,而是完善了财政学理论基础,这种新理论的严谨性对他们的实证研究是有益的。 公共经济学方面实证研究的发展将过去30年的研究与以往所有研究区别开来。20世纪60年.代后期与20世纪70年代早期出现了高速计算机、可以依赖的经济计量软件和可读大量数据的机器。这些发展,复杂的经济计量技术和标准装备的大学生对公共经济学实证研究的革命都是关键性的。对税收的计量分析研究成果等实证研究深化了我们关于税收对个人风险影响、税收对公司融资政策的影响以及在经济增长背景下分析税收问题的意义的理解。 财政学研究这种演变的第二个主要方面,一直就是扩大研究主题的范围,它涵盖了政府支出和税收。研究焦点的转移无疑是因为受到政府支出大量增加的刺激。财政学领域因此从研究为基本的政府服务融资的税收转变到公共经济学领域,看到了更宽范围内政府支出的效果。政府支出增加的大部分是为了社会保险项目,公共经济学方面的研究正好与之呼应。社会保障养老金、事业保险、工人的补偿金、老年保健医疗和穷人医疗补助计划的增加给理论和实证研究增添了新的内容,成为研究的主要对象。20世纪70年代,对稳定政策的分析已主要转向宏观领域,更加强调金融政策,而不仅仅研究通过改变预算赤字和盈余的财政刺激的各种变量。然而,财政学研究如何利用税收规定(如投资税收抵免和折旧扣除)以反周期的方式来刺激企业投资。财政联邦主义也成为了公共经济学研究的一个重要领域,即分析这些政府如何选择它们的税收政策和支出政策,更高一级的政府政策(包括地区财政补贴和匹配财政补贴)如何影响这些选择,以及税收和支出方面形成的地区间差异如何影响私人部门的为政府计划的效果。 对于未来的发展方向,马丁教授认为征税和支出问题将继续对公共经济学研究提出挑战。 哈威?罗森的《财政学》目前是全球最受欢迎的教材之一。作为马斯格雷夫和费尔德斯坦的学生,他在其《财政学》教材①的前言中写到:“财政学领域已经与上一代有很大不同了。在理论方面,财政学的主要成就之一就是将对政府开支和政府的分析用基本的经济理论更加密切地联系在一起了。一个主要的例子就是最适税收(optimal taxation)的文献。最适税收就是试图使用标准的经济工具而不是根据一套特别的税制设计原则为政府的财政行为获得解决问题的方法。在实证方面,最为激动人心的发展就是为了理解支出和税收政策如何影响个人行为和政府本身如何制定政策而广泛应用了计量经济学的工具”。他认为“财政学的发展都是充满着歧义的”。但是他坚定地认为,财政学就是公共经济学或公共部门经济学,是分析政府征税和支出政策的一门经济学学科。 河野正道教授认为,日本的许多经济学家认为公共经济学的父母是金融(父亲)和福利经济学 (母亲)。公共经济学研究的是次优、公共物品定价、最适税收、最适补贴和外部性等问题。公共经济学涉及的是效率和微观经济特征的问题。而财政学(日本语) 则在某种意义上涉及的是宏观经济问题。按照他的理解,财政学是金融(融资)学的一部分,是日本语中很传统的财政学(日语)。现在,金融(融资)不仅仅是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的财政学,也是私人企业的财政学。这就是为什么它们使用这些词语的原因。他认为,财政学专门研究政府(公共部门)的融资活动。 此外,法国已故着名经济学家让-雅克?拉丰也认为,公共经济学是研究在经济领域中政府如何干预的一门学科。它是在20世纪50年代由财政学逐步发展起来的,在20世纪70年代成为独立的学科,其标志就是1971年创办了《公共经济学杂志》。 总结几位经济学家的观点,他们对财政学和公共经济学关系的认识也是存在歧义的:(1)财政学和公共经济学是一回事,都是研究政府作用的,只是题目的变化而已,“财政学”和“公共经济学”是相互替换使用的。(2)存在传统财政学和现代财政学的区分:传统财政学主要研究政府收入,特别是税收方面,而现代财政学则更多地以政府开支为研究对象。(3)公共经济学是从财政学演变而来的,并且是在 20世纪50年代到70年代创建的;(4)财政学和公共经济学的研究领域有很大不同。财政学研究政府的收支活动;而公共经济学则包括除了政府收支之外的其他方面的问题,比财政学宽广。财政学主要研究的是宏观问题,而公共经济学则侧重于微观问题。 三、借鉴与认识 国外这些学者的观点对我们国内学者认识财政学和公共经济学有很好的借鉴意义。笔者认为,当代国内的经济学范畴中,“财政学”和“公共经济学”实际上是一回事,公共经济学和财政学是一脉相承的。首先,无论是研究内容还是在研究方法上已经大致趋同。其次,不论是章节的安排还是对问题的讨论,基本上都是对“国家 (或政府和公共部门)经济活动的研究”,尽管在某些细节上有所侧重,但是,相比古典政治经济学中“财政学”仅仅研究“国家和君主的收入”来说,“财政学”和“公共经济学”都把研究重点转向了“政府(公共部门)收入、政府(公共部门)支出、政府 (公共部门)财政政策以及政府(公共部门)收支和政策对经济的影响上来”。笔者认为,当代“财政学”和“公共经济学”都是兼容并蓄的,融合了经济学和其他学科的研究成果。因此,当代“财政学”和“公共经济学”并没有质的区别,而作为名词和概念来说,英文Public Economics能够涵盖更多的经济研究领域和范畴,用它代替英文Public Finance(公共融资)成为“研究国家(政府和公共部门)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的科学” 也是经济学发展的趋势。就像早期的经济学 和现当代经济学,其研究的内容和方法也是不同的,甚至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但“经济学”依然是“经济学”。当然,不可忽视的是,随着经济学发展的进程加速,学科之间交融、分化的现象也越来越剧烈。值得注意的是,“公共经济学”对宏观财政政策的研究越来越少,而转向微观基础的研究之中。此外,在宏观经济学中所涉及的有关政府融资问题的讨论也逐渐从“公共经济学”中脱离出去,成为宏观经济学研究的主要范畴。但是,就此否认“公共经济学”和当代“财政学”的一致性结论,笔者认为可能有失偏颇,毕竟这只是学科发展的演变过程,而没有涉及到理论上质的区别 公共经济论文:公共经济存在的依据 [摘要]本文从需求角度出发探讨公共经济存在的依据,认为公共需求是研究公共经济的逻辑起点,是公共经济存在的根本依据。公共经济提供公共产品满足社会公共需求,并不是源于市场失效,而依赖于其所提供的公共产品,市场失效只是为公共经济的扩展和延伸提供了一种可能性。 [关键词]公共经济;社会公共需求;公共产品 公共经济(public economics)是随着政府经济活动的迅速扩展——从财政收支活动扩大到直接介入生产领域并形成一定规模的公共部门生产,宏观经济学与福利经济学的发展而兴起的、以政府经济行为的效率与公平为研究对象的经济学学科。传统的财政学主要研究政府的收入问题,与其相比,公共经济学不仅大大拓展了研究领域——增加了政治过程和政府行为的分析、公共支出的分析等,而且改进和完善了研究方法。20世纪50年代以来,一些着名的公共经济学大师如马斯格雷夫等纷纷以公共经济替代公共财政(public finance),这种改变意味着财政学科随着经济理论的发展而发展,发生了重大的变化。 一、问题的提出 1.关于公共经济存在依据的两大理论 关于公共经济存在的依据,西方主流观点认为是市场失灵。该观点以福利经济学为基础,以市场失灵为逻辑出发点,把提供公共物品作为公共部门活动的基本内容,把满足社会公共需求作为活动的目的,把公共选择作为公共部门决策的政治过程,形成了以公共产品理论为基础的财政理论。从亚当·斯密开始,英国学者的传统思想认为,市场是主导,而公共部门是一种例外,只有产生特定的市场缺陷才需后者介入。如亚当·斯密认为受多种力量和动机驱使的人类,在“看不见的手”的支配下相互交往,产生合乎社会需要的结果。欧洲大陆经济学家的传统思想尤其是德国经济学家的传统思想,则是从两方面来看经济体制,认为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天生是平等的,如谢夫勒提出了“按比例满足”公共需要和私人需要的规则,但没有成为主流。凯恩斯之后的经济学主流承认现有的经济是以市场经济为主体的混合经济形式,是以市场失灵或市场缺陷为起点论述公共经济的存在。我国的当代财政学者大多数也持有这种观点,如张馨等学者就从市场失灵出发提出了要构建公共财政框架。该派观点是从供给角度为公共经济寻找理论支持,探讨如何更好地提供公共产品。事实上,市场失灵只是为公共经济的存在提供了一种可能,但并不是必然,而公共产品只是公共需要的表现形式,以其作为理论研究的逻辑起点是存在缺陷的,这在后文中将加以详细论述。 关于财政存在的依据另一种观点是由社会公共需求论提出的,该派学者认为财政存在的依据是社会公共需求。这一流派,兴起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在当时引起了很大的反响和共鸣,何振一是社会共同需要论的提出者。他指出:“所谓‘社会共同需要’,区别于生产单位、集团和个人的需要,但不是这些需要的简单加总,而是马克思所说的一般需要。它是‘社会’的共同需要而不是任意的‘共同需要’。”他认为:“社会再生产过程中为满足社会公共需求而形成的社会集中化的分配关系,这就是财政范畴的一般本质或内涵……”社会共同需要论在80年代初期风行一时,很快就冷却下来。这是由于在当时的经济体制下,没解决财政的“公共性”与“阶级性”同一的问题,但它以“公共性”问题作为核心问题来研究,具有很重大的意义。随着市场经济在我国的逐渐确立,我国财政学者开始探寻传统的财政理论与西方公共财政论的共同点,力求找到一个最佳切入点实现双方的融合。在这种背景下,社会共同需要论又重新引起人们的关注和思考,有的学者认为“共同需要说实际上是建立在公共产品理论基础上的”,“90年代之后,共同需要说又有了进一步的发展”,而有的学者则假设“在共同需要论的基础上发展公共财政论很可能是中国财政学的发展趋势”。 2.本文观点 本文认为,公共经济存在的根本依据是满足社会公共需求。我们试图从需求角度即从社会公共需求出发来分析公共经济存在的依据。基本逻辑认为:社会公共需求的客观存在是公共经济存在的依据,公共经济提供公共产品满足公共需要,而市场失效仅仅为公共经济的扩展和延伸提供了一种可能性。这里提到的社会公共需求不同于社会共同需要论的关于社会公共需求的定义——其理论基点认为财政是一种分配关系,而现代财政理论已经普遍认可马斯格雷夫的财政具有三大职能的观点,本文研究的社会公共需求是一种集体性消费,具有了新的内涵,有了新的发展。 人类社会的需要,可以分为私人需要和公共需要两大类型。前者是指作为社会公众集体中的个体对产品和服务的需要,消费者通过支付货币购买商品和服务得到满足,这种需要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我们首先采用排除法对社会公共需求进行定义,即公共需要是相对于私人需要而言的,是除私人需要以外的需要。显然这个定义忽略了公共需要源于私人需要这一特性,也没有揭示出公共需要所具有的本质特征。因此,我们对这个定义作初步地补充: 一是公共需要源于私人需要,并且是私人需要的有机合成的集合体(不是私人需要的简单加总)。 二是社会公共需求是社会公众的共同需要,与私人需要相对应,公共需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所谓非竞争性是指对于任意一个给定的需要水平,增加额外的一个消费者不会引起为满足公共需要提供的产品的成本增加,即消费者人数的增加引起的边际成本为零。非排他性是指某些人公共需要的满足并不排斥其他人公共需要的满足。 社会公共需求是指公共部门主要是政府以公共产品形式来满足的共有需求。它是共同的私人需要的集合体,通过公共产品来表现,是一种集体性消费。对应于私人需要通过私人产品来满足,公共需要通过公共经济提供公共产品来满足。它可以分为同质性和异质性的社会公共需求,前者是指拥有共同利益——根本利益和具体利益一致形成的需求共同体;后者是相对于同质而言,是指拥有共同的根本利益,不同的具体利益,多个子集团所组成的集团的需求。社会公共需求在不同社会阶段的具体内容和表现形式不同,为了研究的方便,本文主要讨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公共需求。 二、满足社会公共需求是公共经济存在的根本依据 1.公共需求与公共经济 (1)公共需求与公共产品 需求是对物或服务的一种欲望,社会公共需求是政府以公共产品形式来满足的共有需求,公共产品只是公共需求的表现形式。正如前面提到的,需要一般可以分为私人需要和公共需要,产品也可以相应地划分为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私人产品是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的产品。公共产品根据其范围不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公共产品即纯公共产品,具有消费上的严格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产品;广义的公共产品,除纯公共产品外,还包括具有不完全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或二者至少有一种存在的产品。结合公共需要的特征很容易得出私人产品不能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求的结论。 共同的私人需求的有机组合构成了社会公共需求,社会公共需求通过公共产品来表现,公共产品可以满足私人需求,但当公共产品对应于社会公共需求的满足时,其目的具有公共性,不能拿公共产品用于私人目的。社会公共需求必须由公共产品来满足。一是公共产品的性质决定了其具有满足社会公共需求的本质特征,这使得公共产品所固有的职能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求;二是私人不可能也不愿意(不含有政治目的)提供公共产品。在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政府在提供公共产品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从某种意义上说,正是由于人类对公共产品的需求,这种公共需要的存在,才导致了政府的产生和形成。韦伯和马克思都从公共工程的组织角度阐明了政府存在的原因。边际革命发生后,人们更是逐渐意识到,政府的活动也能带来效用。萨缪尔森在《公共支出的纯理论》中对公共产品的最优供给给出了一般均衡的解释,并指出在满足一些条件的情况下,由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可以达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 (2)公共需求和公共经济 人类与动物的一个重要区别是在于人类社会的组织要比任何动物世界复杂得多。正如亚当·斯密强调指出 的,人类社会组织的一个显着特点是分工。经济社会以来,从来没有过私人有效提供公共产品,绝大多数公共产品是由政府提供的,相反是人类自身瓦解了公共供给方式,在私有制产生以前,共同需求——人类的根本需求和具体需求是一致的,私有制产生以后,私人需求才从共同需求里独立出来,在生产力发展到有剩余产品的时候,才产生了对某个物件的独占意识。人类社会的进步在于不断分化、分工,公共权力分散,但公共需求一直客观地存在着。 从公共产品提供的主体看,可以分为私人部门和公共部门,其中私人部门即指市场,而公共部门狭义来说指政府,广义来说除政府外,还包括某些具有共同利益的集团、团体和组织,如民间组织和国际性组织。作为不同的主体,私人部门和公共部门在理论上都具有参与公共产品配置的可能,但是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看,市场更加注重追求效率,市场不能或不愿承担的责任逐渐由政府承担,公共部门提供公共产品满足公共需要和市场提供私人产品是专业化分工所决定的,是一种自然属性,是分工规律演变使然。 2.同质性与异质性公共需求的存在形成了公共经济的多层次性 由于个人在收入、文化、信仰和地区等方面的差异,公共需求有群体性差异,难免形成利益集团,整个社会资源是被瓜分的。基于此,社会公共需求可以分为同质性和异质性的社会公共需求,前者是指根本利益和具体利益一致形成的需求共同体,体现了社会需求的公共性,其实质反映了社会全部成员的共同意志;后者是指拥有共同的根本利益而具体利益不同,多个子利益集团所组成的利益集团的需求,它源于社会需求的私人性,即社会需求首先要能够体现私人的需求。正是因为各个利益集团之间的具体利益相异,所以有必要选择一种机制去协调各种不同利益之间的冲突。暴力机制在现代社会是不文明的;阴暗机制扰乱社会的稳定,是非理性非道德的;社会机制缺乏权威性;市场机制在协调上力量不足;现代政治机制具有强制性和文明性,对少数人执行强制统治,文明的一面体现在民主机制上,在直接民主制下,各个利益集团可以直接投票表达自己的需要,这种方式适应于小范围如社区内;在代议民主制下,通过选择人代表表达自己的偏好,在既定的投票规则下协调利益冲突。可见,政治机制相对而言是最优的,但并不排除其它机制的共同使用。这表明公共需求是公共经济存在的依据。 前文已经论证公共需求是公共经济存在的依据,那么在存在同质性和异质性需求的情况下,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将如何分工呢?事实上,由于公共需要的同质性和异质性的存在,公共经济也具有层次性。关于公共经济的分权代表性理论有:一是蒂布特的“以足投票”模型,该理论首先从公共产品入手,假定居民可以自由流动,具有相同偏好和收入水平的居民会自动聚集到某一地方政府周围,居民的流动性会带来政府间的竞争,一旦政府不能满足其要求,那么居民可以“用脚投票”迁移到自己满意的地区,结果地方政府要吸引选民,就必须按选民的要求供给公共产品,从而可以达到帕累托效率。其实,公共产品只是表达公共需要的媒介,政府采取的行动的逻辑起点不是公共产品而是如何满足公共需要,只有需要得到有效满足,官员的选票才可能得到最大化。二是奥茨在《财政联邦主义》(1972)一书中,通过一系列假定提出了分散化提供公共产品的比较优势,即奥茨“分权定理”:对某种公共产品来说,如果对其消费涉及全部地域的所有人口的子集,并且关于该公共产品的单位供给成本对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相同,那么让地方政府将一个帕累托效率的产出量提供给他们各自的选民则总是要比中央政府向全体选民提供的任何特定的且一致的产出量有效率得多。因为与中央政府相比,地方政府更接近自己的公众,更了解其所管辖区选民的效用与需求。也就是说,如果下级政府能够和上级政府提供同样的公共产品,那么由下级政府提供则效率会更高。有关公共经济分权理论的解释,除此之外,还有斯蒂格勒的“菜单”理论和布坎南的分权俱乐部理论等。 从性质上看,社会公共需求从本源上可分为同质性与异质性需求。同质性的公共需求容易推断由较高一级的政府来满足,尤其是全国性的同质性需求,由中央政府来满足;异质性公共需求的存在要求提供独特的公共产品,如果中央政府对社会公众具有完全信息,那么它就能有效满足这两种公共需求,而现实经济生活中中央与公众之间是信息不对称的,地方政府相对而言具有信息优势,更容易了解民众信息和需求,特别是在联邦政治市场,政府官员任命的程序是民众选举的,选民的意志得到了很好的表达,官员对民众的偏好比较了解,能更好的满足异质性公共需求。可见,一般而言,中央满足同质性公共需求,地方政府满足异质性需求,这就形成了公共经济的层次性。 三、市场失灵为公共经济的扩展提供了可能 1.市场失灵与公共经济 市场失灵是指通过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无法实现资源最优配置的情况,原因是当商品或服务的边际社会收益与边际社会成本不匹配时,市场无法或不愿意提供该类产品或服务或提供的数量不能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是一种资源的无效配置状态。一般而言,市场失灵的具体表现有四点:一是垄断;二是信息不对称;三是外部性;四是公共产品的存在。 简单来说,市场失灵一般有两个原因,即市场势力和市场的不存在。(1)市场势力,如果某些人和厂商是价格制定者,那么资源配置一般是低效率的。因为一个拥有市场势力的厂商可能会通过减少供应的方式将价格提高到成本之上,这样用于商品生产上的资源变得不充分了,帕累托最优遭到破坏,出现市场失灵。只有当消费者和生产者都成为价格接受者的时候,福利经济学的基本原理才得以成立;(2)市场的不存在。对一种商品来说,如果市场不存在,那么很难预料市场能够有效配置资源。实际上对某些商品来说是不会有市场的(如贫困保险,因为其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由于市场的不存在而可能出现的另一类低效率就是外部性,即一个人的行为以一种现存市场以外的方式影响到另一个人的福利的情形。 垄断、外部性、信息不对称的存在,都对公众私人需求的满足形成了威胁,而这种威胁却是私人部门很难化解的,于是对于化解此类威胁的需求形成了一种较为隐晦的公共需求,它不同于作为满足公共需求直接表现的公共产品,它的需求层次更高,但却是维护整个经济体持续稳定发展,即最高层次的同质性公共需求的保证。依据公共需求而存在的公共经济,可以从某种程度上满足这两种公共需求。 2.市场失灵为公共经济的扩展提供了可能 市场存在失灵并不意味着必然要由公共经济来弥补,市场失灵下的公共需求也并非必然以公共经济的方式来予以满足。在不同经济体、不同经济领域中市场失灵的程度不同,对公共需求的满足造成的影响也不同,因此存在多种弥补方式。对于公共部门而言,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公共需求的满足可以选择通过公共经济来实现,或者通过第三部门来解决。 从市场运行的角度出发,垄断的存在破坏了市场有效竞争的机制,损害了消费者的福利,对于一个国家而言破除垄断保证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转也是对公共需求的满足,尽管此类公共需求并不像教育或者国防那样属于显而易见的公共需求,但却影响着每一个个体需求的满足。如果是市场势力形成的垄断,公共部门可以选择通过法律的形式来对其进行打击,或在保证 企业一定利润的情况下实行政府限价;对于存在自然垄断的行业,可选择由公共经济进入,或实行由公共部门生产并提供或实行市场化生产由公共部门提供这两种方式。 对于公共产品而言,其本身即直接用于满足公共需求。纯公共产品毫无疑问地要通过公共经济的方式来提供,但可以以市场的方式来进行生产。对于混合公共产品而言,就存在混合提供的问题,要视公共产品的种类和性质来确定公共经济和市场在其中所扮演的角色。 对于外部性和信息不对称而言,情况比较复杂,既可以通过公共经济的方式来解决,也可以通过市场自由交易,如在满足“科斯定理”的情形,可以通过界定产权来解决。如外部性中最常见的污染问题,既可以通过公共经济征收“庇古税”的方式,也可以在市场交易的方式来解决问题。而信息不对称更是如此,既可以通过立法来强制披露,或保证信息不对称情况下弱势一方的利益,也可以通过公共经济的方式收集并信息。 由此可以看出,存在市场失灵情况下,对于公共需求的满足方式是多种的,并不必然需要由公共经济来满足。换而言之,市场失灵仅为公共经济的扩展提供了可能而非必然。而公共经济本身具有的一些特点如强制性和规模优势,使公共经济满足公共需要这种可能性最大可能地变为现实性。公共经济不是替代市场,而是市场无法直接配置资源的领域和市场无效、低效的领域,是市场效率无法波及的具有市场缺陷的领域。 3.公共经济的扩展是以公共需求的扩展为依据的 100多年来在世界范围内,西方发达国家的市场机制日臻完善,近几十年里,发展中国家和转型国家的市场机制也在不断的发展,而同时各国公共经济的规模和范围也都存在不同程度的扩张,这并不是因为市场失灵的程度和规模日益加深,而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公共需求的规模越来越大、层次越来越复杂,使得为满足公共需求而存在的公共经济持续扩展。满足公共需求的产品[1],其需求的收入弹性大于1。也就是说,随着社会进步与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对满足公共需求的产品数量和质量的需求越来越高,而这种产品已经越来越趋于非生活必需品。当一个群体的收入超过一定水平,其公共需求就会变得越来越重要,范围也会越来越大,层次也会越来越复杂。 此外,私人部门的日趋完善,使得原有的一部分公共需求可以在市场中得以满足,但又使得一部分原来由市场满足的需求转化为要由公共部门来满足,同时伴随着私人部门的发展引致而来的公共需求骤增。公共经济的扩展也就在所难免。公共经济的扩展同公共经济的存在一样是由公共需求决定的,市场失灵只是为公共经济的扩展提供了契机,而不是公共经济存在和扩展的必然因由。 公共经济的存在、发展和扩张都是建立在满足公共需求的基础之上的。公共经济的范围以及公共经济对市场的影响程度也要以公共需求的满足为限,一方面从公共部门的历史演变来看,公共需求一直客观存在,市场失灵只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才出现的;另一方面当今的经济学研究主流是从需求角度出发,以公共需求为逻辑起点,研究如何更好地满足公共需求也成为公共经济的主题之一。可见,虽然市场失效为公共经济的存在提供了可能,但根本性、永续决定的是公共需求。 公共经济论文:论公共经济管理理论研究述评 公共经济管理是在公共经济学拓展和丰富传统财政学研究主题而形成新的学科范式、新公共管理运动掀起的管理主义浪潮在公共部门日益盛行的学术背景下形成的。它是一个多重理念、价值、工具和方法的总和,也是一个多学科交叉重叠、相互渗透的综合研究领域。公共经济管理是为以政府为核心的公共部门——包括非营利组织、公共企业等主体对自身及授权干预的经济活动的管理。这种管理应体现对公私部门互动方式和范围的合理性考量。当前公共经济学、管理学的理论和研究路径构成了公共经济管理研究的理论来源与基本思路。公共经济管理作为一个新兴研究领域在理论体系、主要议题的问题导向性研究以及实证分析方面还有待于充实和提高。随着实践和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公共经济管理必将朝着更加成熟、完备和规范的学科体系转变。 一、公共经济管理研究产生的背景 20世纪六七十年代是公共经济学概念和体系形成,新公共管理运动在全球范围内兴起的时期。在经济学和公共管理学界深入探讨政府在市场中的角色、公共部门转变公共产品和服务提供方式的特定背景下,这两股学术潮流齐头并进式的发展深刻影响了政府参与和管理经济活动的模式。如果说公共经济学体系的形成拓展了财政学关于政府行为的研究范围、夯实了经济学的理论基础,那么以强调竞争和效率、“引私入公”为主要特征的新公共管理运动则是管理主义在公共领域的强力渗透和推进。 继20世纪30年代初的大危机颠覆了市场原教旨主义的信条,70年代的两次石油危机又暴露出凯恩斯国家干预主义的局限。在对两个理论极端的追从中得到教训的学者和政策实践者们,开始辩证地看待两者的功能和关系,并努力寻求它们之间的合理边界。虽然市场失灵不是政府干预经济的必然理由,政府本身也存在失灵,但在纠正市场失灵更有效的机制出现之前,公共部门是唯一可能的选择。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正如瓦格纳定律所揭示的那样,人们对公共产品和服务质量与数量的需求不断上升,而经济活动与社会结构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则日益增强。伴随着公民意识的逐渐觉醒,民众对社会价值公正分配的呼声渐高。这都导致公共部门干预经济活动的范围和程度大大超过了以往。2008年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更是让世界各国不约而同地加强了对宏观经济的干预力度。公共部门参与经济活动和管理社会事务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扩展,极大地考验着政府经济管理的总体能力 ,使公共经济管理的重要性得到前所未有地加强。英国学者吉姆·汤尼森指出,在新形势下,政府的总体能力,尤其是政府的经济管理能力是一个经济体成功与否的关键。经济环境的快速变化给公共管理带来巨大挑战,包括政府在内的公共部门迫切需要建立一套有关经济管理的新理论范式,以有效回应这些挑战。 在学术背景上,公共经济管理研究的开端和发展受到新公共管理运动掀起的管理主义 浪潮的深刻影响。管理主义以经济、效率、科学和理性作为公共管理的价值取向,强调管理技术和专业管理角色在公共领域的运用,主张公共部门仿效私人部门的管理方法、模式和思想。如果把经济学对其他社会学科的普遍渗透称为经济学帝国主义,则管理由于其在实践中的广泛性和普遍性,也不断为其他学科提供新的理论基础和研究路径,是名副其实的“管理学帝国主义” 。新公共管理运动开创的以管理替代行政的趋势,各种以管理命名的学科如雨后春笋般兴起,还有高校里开办的数目繁多、规模庞大的管理学院,都是管理主义盛行的明证。管理已成为继土地、劳动和资本之后的“第四要素”,极大地促进了经济活动的绩效 。 管理学和经济学作为社会科学领域的两大主力学科,也出现了交叉融合的局面,且融合交叉的范围、领域、层次都有所扩展。在经济管理领域的研究大都兼有经济学与管理学的两栖性,几乎难以分清其为纯粹的经济学和纯粹的管理学 。一个简单的 公共经济论文:公共经济学在公共管理类本科中的教学研究 公共经济学作为公共管理类本科阶段的公共基础课,其在公共管理专业教学中的学科地位已经越来越重要。公共经济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经济学分支学科,它的教学对于提高公共管理类本科毕业生的社会适应能力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也为不同层次的学生理解与关注公共管理实际问题提供了新的视角与思维模式。然而,在公共管理类本科教学实践中,公共经济学的教学实践出现一些问题,对这些问题的分析与解决将直接影响其教学效果。本文针对公共管理类本科生的公共经济学教学存在的问题,对公共经济学教学问题作出基础性框架分析,可望对公共管理类的公共经济学教学产生一些有益启示。 一、公共管理类本科教学中对公共经济学的学科再认识 公共经济学脱胎于财政学,在与政治学交叉后又分支出了政府经济学。公共经济学在发展过程中与财政学、政府经济学、当代西方经济学、公共管理学等多个学科有着较为密切的关系,同时与福利经济学、公共政策学、政治学、管理学、伦理学等也有着交叉、渗透和关联。 根据最一般的定义,公共经济学是对经济效率、分配和政府经济政策的研究。这一学科包含的主题相当分散,如应对外部性存在而导致的市场失灵、逃税的动机分析,以及对官僚决策的解释。为了涉及所有这些方面,公共经济学已经从原先仅仅注重研究政府征税和支出,演变为现在关注政府与经济互动的每一个方面。公共经济学试图同时理解政府如何以及应该做出什么决策。〔2〕 新公共管理运动以经济、效率、科学和理性作为公共部门管理的价值取向,凸显管理技术和专业管理在公共部门与公共领域的运用,认为公共部门应引入私人部门的管理方法、模式和思想。〔3〕信息不对称和经济人行为往往使得公共产品提供者抬高公共产品的提供成本,抑或通过权力寻租以谋取部门和私人经济利益,加上政府经济活动的成本软约束带来公共部门高昂的运行成本,致使公共部门效率低下。针对这些弊端,新公共管理的倡导者呼吁必须革新与再造公共管理的流程和模式,于是管理学与经济学开始强强融合,相互渗透。〔4〕基于这样的背景,公共经济学在公共管理类的教学中也因此就显得非常的必要和重要。 公共经济学是以政府或其他公共部门直接配置资源的经济活动及决策过程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经济学分支学科。〔5〕需要强调指出的是,作为公共管理类公共基础课的公共经济学学科有其特定的属性,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了解它的特定涵义:第一,它是一门经济学,但却不同于传统财政学仅着重制度描述,而注重运用经济学的分析工具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第二,公共经济学研究公共部门直接配置资源的活动,不包括政府使用经济杠杆引导资源配置的间接调控行为;第三,公共经济学研究公共部门活动的决策机制,突显公共产品与公共选择理论的内容;第四,活动的主体是政府,但同时也包括公共企业和其他公共部门。 二、公共经济学在公共管理类本科教学中的问题与成因分析 公共经济学以政府为主体的公共部门的经济活动为研究对象,研究公共部门从事经济活动的方式方法、主要经济效应及其与社会管理目标的关系,研究体系以公共产品和公共选择两大理论作为支柱,以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公共收支、预算管理、公债管理、收入再分配和国民经济宏观调控作为主要内容。 目前,在公共管理类教学实践中,公共经济学的教学存在问题较多,如教学目标比较模糊、教学内容与专业特点衔接不够、缺乏专门针对公共管理类的本科教材、教学模式单一、学生知识背景不同造成接受程度不一、考核方式不够科学等问题,不过最突出的问题归结为一点就是公共经济学的教学效果不尽人意。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解释:从学生层面来讲,在学习过程中,公共管理类学生普遍感到这门课程理论性很强,对数学基础要求较高;而公共管理类专业的学生文科出身较多,他们对公共经济学中出现的模型公式以及数理推导理解上存在困难,这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对政府经济行为及其经济社会效应的正确理解,也因此降低了同学们对公共经济学的学习兴趣。另外,公共经济学的先修课程是西方经济学(微观经济学和宏观经济学),公共管理类本科生接受的西方经济学多是在一个学期讲完,而经济类本科生往往用两个学期来讲授,因此公共管理类学生的经济学思维训练和熏陶方面不如经济类本科生那样规范和熟练,加上公共经济学教学内容体系庞大,综合性较强,这也无形中降低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进而影响了教学效果。从教育工作者层面来讲,由于公共经济学在中国尚属一门崭新的学科,多数教师对其教学目标还不是很清晰,对教学内容体系的认识与把握尚不够清晰准确,教学方法的运用还不够科学,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共经济学的教学效果,阻碍了该学科合理的理性发展。这就要求公共经济学的教育工作者对以上问题进行认真思考,拷问我们现行的教学体制,建构一套完整科学合理的公共经济学教学体系,在此基础上探讨适用于公共管理类本科生的教学方法,以促进公共管理类学生的公共经济学整体教学水平的提高。 三、直面公共管理类本科生的公共经济学教学建议 笔者在高校从事公共管理类本科生公共经济学一线教学多年,从教学实践中有一些切身体会,认为公共管理类的公共经济学教学效率的提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联动: 首先,应根据公共管理类不同专业就业取向制定不同教学目标。例如,行政管理专业学生就业取向:进入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中介组织从事人事行政管理工作与其它相关管理工作者居多,当然也有诸多选择继续深造。因此,我们可以将行政管理专业的公共经济学教学目标设计为:扎实掌握公共经济学的基本理论,了解政府在公共收入与公共支出方面的职能及其原理,学会分析政府现行的公共政策目标和原理,着重培养学生敏捷的思维、组织协调能力与良好的沟通交流技巧。公共管理专业学生的就业取向:进入文教、体育、卫生、环保、社会保险、民政、城市管理等行政事业单位从事管理工作,当然也有不少选择继续深造的。因此,该专业的教学目标可设计为:掌握公共经济学的基本理论,了解政府公共收入与公共支出职能、相关公共政策及其原理,了解政府税收制度和政府管制制度,擅长组织协调、规划及人际交流等。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学生的就业取向:进入政府机关、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各级工会组织、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社区部门以及非政府组织等从事劳动与社会保障工作与管理,选择继续深造的学生也不少。因此,我们将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公共经济学教学目标设计为:掌握公共经济学的基本理论,了解政府公共收支职能与原理,掌握劳动与社会保障方面的支出安排与国家相关政策法规,掌握税收、预算、公债、国家管制等基本原理与制度,着重培养扎实的理论分析能力、良好的社会沟通与实践能力。当然,在总体教学目标上,还应体现多维度,使学生对公共经济学中的基本原理、基本知识及其在现代社会中的应用有较深刻的理解和认识,同时学会观察公共经济问题,培养分析解决实际公共部门运转中存在问题的能力。 其次,不同专业教学内容应灵活设置,体现不同的教学重点。依据公共管理类不同专业教学目标,行政管理专业的教学重点应为公共产品理论、公共选择理论、公共支出理论、税收理论、税收制度、预算管理、公共管制、政府间财政关系等内容;公共管理专业的教学重点应为公共产品理论、公共选择理论、税收制度、预算管理、公共管制、财政政策等内容;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教学重点应为公共产品理论、公共选择理论、公共支出理论、公共收入理论、预算管理、公债理论等内容。同时,注重培养学生综合运用基本理论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三,公共经济学教学过程中,要注重把经济活动思维与公共管理问题结合起来。对于本科阶段的教学应该让学生掌握公共经济学的基本原理的同时,学会应用经济学的方法分析公共管理问题。一般公共管理类的本科生都已经学过初级的西方经济学,具备一定的经济学知识,但是并未真正学会运用这些知识分析现实问题,公共经济学作为经济学的分支学科,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因此,在教学过程中更要注重培养学生运用经济学的基本原理来分析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和思维惯性。 第四,必须合理区分公共经济学和公共财政学教学内容方式方法等的不同。我国的财政学教学往往以制度描述为主,教学的重点多是放在用经济学原理分析财政现象上。而公共管理类本科生的公共经济学教学,要凸显公共产品理论与公共选择理论,学科外延上要着重分析如何建立廉洁高效同时又兼有地方与中央两个积极性的政府公共部门,这就需要教育工作者在教材编写与选用时审慎选择。与此同时,也应在公共经济学的考试方式方法与考察重点上有所侧重。 公共经济论文:我国文化产业发展战略的公共经济政策分析 摘要 政府需要根据本国资源禀赋和产业竞争力的实际制定和执行灵活的公共经济政策,以使本国在国际经济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这方面,美国公共经济政策的变迁为我们提供了榜样。文化产业具有特殊战略地位,它有助于民族文化和价值观的传播与继承,符合国家长远利益的比较优势产业和科学发展观的内涵。政府应通过发挥主导作用提高我国文化产业的竞争力;中央和地方政府应根据文化产业发展规律,制定文化产业发展战略。 关键词 文化产业;政治经济学;发展战略 发达国家提升国民经济竞争力的一条重要经验,就是根据自身的资源禀赋和竞争力,围绕实现国家利益最大化的目标相机制定公共经济政策。他们的经验表明,适当的制度与法律、国家行政与对外政策,是在国家福利上取得重大成就的重要支持。现在,文化产业已经成为发达国家改善国民经济结构、主导全球经济的战略产业,因此,在公共经济政策的视角下分析我国文化产业发展战略,非常重要。 一、公共经济政策的作用:以美国为例 在中国的经济学教科书中,普遍推崇英美的自由市场模式。因此,通过对美国在不同时期的公共经济政策的变迁(经济组织形式、经济政策和战略产业)进行回顾,可以加深我们对公共经济政策作用的认识。 (一)自由竞争时期美国的公共经济政策。最开始,作为美国雏形的十三个北美殖民地是英国的海外原料产地和商品市场。殖民地在经济势力壮大后,抓住英国对北美公共经济政策的失误发起了独立战争。美国实现独立后,英国在相当长时间内对美国实行技术封锁,试图使美国继续扮演以前的角色。这时,美国南北双方对产业选择的不同导致的经济利益和政治观点的差异逐渐无法调和,于是,爆发了南北内战。之后,获胜的北方用其工商业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统一了国内市场。当时美国的重点产业是钢铁、木材加工、纺织和日用工业品。美国国力、工商企业经营实力和经营范围的有限性,使得美国对外宣称“门罗主义”。在自身没有实力对全球事务进行干涉之前,试图避免其他强国对自身的潜在势力范围的侵蚀。这时,美国的工商企业组织形式是中小型的私人业主式。内战之后,随着国内市场的统一,促使企业组织形式逐渐向所有者和经营者相分离的方向发展。在这一时期,政府主要扮演“守夜人”的角色。 (二)垄断竞争时期美国的公共经济政策。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工商企业的组织形式发生了巨大变化,各个产业分别由寡头瓜分。寡头们通过操纵市场价格、收买政府官员、资助政治选举等方式给社会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于是,美国开启了进步时代,通过政治与行政的区分、完善文官制度、管制垄断行动,促使社会在经济发展中保持进步。在这一时期,美国大力开拓海外原料和商品市场,抛弃“门罗主义”,推行“门户开放政策”,借助日趋强大的经济和军事实力参与国际经济竞争。这一时期,美国的重点产业是汽车、钢铁、化学和日用工业品。 (三)国家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美国的公共经济政策。二战后,美国累积了超强国家实力,具有了维护全球资本主义经济体系的实力和责任感,通过“马歇尔计划”和“北大西洋公约组织”,重组了世界资本主义政治经济体系。美国工商企业的组织形式初步具有了现代跨国公司的雏形,主要通过国际贸易主导国际经济体系。与之相配套,美国对外经济政策的重点转向了主导国际经济组织的建立和运行,通过关贸总协定(wto)、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和“布雷顿森林体系”,主导世界经济秩序。对内公共经济政策则是通过推行凯恩斯主义宏观经济政策和“伟大社会计划”维护社会稳定。这一时期,美国的重点产业是汽车、石化、化学、生物、军工和航天产业。 (四)金融资本时期美国的公共经济政策。20世纪70年代的经济“滞胀”使美国政策制定者认识到,国内市场和现有的国际市场体系无法满足生产能力的增长和承担社会福利支出压力。于是,一场致力于提高大型工商企业国际竞争力、减轻国内福利负担的运动被发起,30多年来备受冷落的经济自由主义被奉为新的政治经济学。这场运动就是当时以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和美国里根总统为代表的新公共管理运动。这场运动的核心是追求资源配置效率,破除国内福利政策的桎梏,为资本在全球范围内追求效率扫清障碍。美国的对外经济政策是:基于双重标准推动开放的国际市场体系的建立,督促发展中国家参与经济全球化运动,有选择地实现市场化、自由化和私有化,利用资本市场确立和扩大自身在国际竞争中的优势。美国的国内公共经济政策是:削减社会福利支出,推动政府瘦身,在政府管理中引进企业管理的方法。这一时期,美国的重点产业是金融服务、电子信息、军工与航天、文化产业、高等教育和大众餐饮娱乐业。 二、美国公共经济政策对我国的启示 (一)政治与经济的互动。在20世纪之前,主流经济学教科书并非如今的面目,多为“政治经济学”著作或教科书。政治和经济从来都是一枚硬币的两面,前面部分的回顾,应该说有助于我们认识到这一点。美国经济政策的变迁较为清晰地演绎了政治与经济之间的互动,通过这种互动,美国的经济组织形式、重点产业和政府的内外经济政策达到了高度的协调。我国的经济学教科书并没有为我们奉献完整的政治经济学,而是经过了选择的经济学,我们从中无法得知国家利益是否存在、是否需要维护以及如何维护。 (二)国际经济的主导权与纵向竞争优势。对“比较优势”理论的推祟,使得我们忽视了国际经济竞争中的主导权,迷失了我们在国际产业分工中的地位,丧失了对经济安全和国家利益的敏感性。在目前的国际经济分工中,发展中国家贡献了主要的资源、市场和劳动力,分享的利润份额却与之不成比例。发达国家对高科技的封锁、品牌的占有和对国际经济组织的主导保证了他们可以用最少的资源取得最多的利润。目前的国际经济竞争实质上以纵向竞争为主,即占优势地位的国家与在产业分工中处于末位的国家进行竞争。在这样的市场开放与经济自由下,竞争的结果可想而知。发达国家控制国际经济主导权的目的就是维持和扩大其纵向竞争优势,要求发展中国家在横向竞争中为其提供廉价的原料和初级产品。因此,我们迫切需要通过战略产业的选择,突破在纵向竞争中位居下游的困境。 三、文化产业的特殊战略地位 (一)传播与传承民族文化与核心价值。文化产业是文化、经济和意识形态的统一体,文化产品绝非只具有商业消费效用,还具有传播价值观和意识形态的巨大便利。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背景下,强势国家凭借经济实力、文化与核心价值,可以彻底征服弱势国家,从而通过“锦标赛式纵向竞争”在世界上形成单一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对于处于强势地位的文化产业主导国而言,可以通过文化产业向弱势国家传播其民族文化和价值观,从而为在弱势国家谋求长远的利益奠定社会心理基础,诱导其国民的行为和偏好,配合主导国国家战略的实施,最终服务于主导国的国家利益。对于处于弱势地位的国家而言,则可以通过发展文化产业保护、挖掘和传播民族文化,维护自己的文化安全与主权。 (二)符合国家长远利益的比较优势产业。现有的关于国际经济分工的比较优势理论是一种基于经济技术实力的异化的或不自愿的分工,弱势一方往往以自然生态、巨大的社会成本为代价不自愿地参与这场分工。从经济安全的角度看,即使两国分别具有比较优势产业,也存在着占优势的一方,双方的合作博弈确实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进总体利益。但是,如果占优势一方进行不合作博弈,被动的还是产业技术层次低、可替代性强的一方。 从文化产业是符合国家长远利益的比较优势产业的命题而言,其原因主要是:文化产业是以民族文化为根基的,它是内容产业,是表达和传递特定文化符号的、以产业化方式使这种文化符号传播方式实现规模化、大众化和自主化的产业。相对于传统产业,每个国家都具有可以产业化的文化资源、容易具备独立的文化产业生产技术和市场体系,从而容易掌握文化产业主导权。这是因为,文化产业生产技术的国际纵向分工可以被打破,国家可以避免在国际纵向产业分工中丧失主导权,主导国可以自成体系地进行文化生产从而在国际上形成多元文化产业中心。根本原因是,文化本身就是多元的,文化产品的形态和效用也是多元的。 (三)符合科学发展观的产业。传统的产业以经济增长为导向,因此,它追求的是通过理性地组织人力、技术、资源和资本等生产要素提高生产效率。发展中国家因为急于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往往毫不吝啬地投入大量自然资源和人力资源追求物质财富的增加,被动地参与国际经济竞争。这不可避免地造成了对本国自然生态的破坏,无法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与共。正由于在国际经济竞争中处于被动地位,发展中国家往往被迫以较多的资源投入和较少的收益承担较大的市场风险,同时也承担发达国家转嫁的社会风险。 文化产业符合科学发展观的原因是:它的生产资源往往是自然的、可以重复利用的,如旅游资源、历史剧作题材和作家的写作能力;它的生产资源往往属于环境友好型,如娱乐演出业;它的生产过程体现了以人为本。文化产业的生产主体是人,劳动者掌握了生产过程和技术,生产过程的异化程度极低;文化产业的消费和传播具有低成本和低能耗性,如娱乐节目的传播主要靠卫星信号,书籍、音像制品的复制成本极低,不需要重复性投入大量资源;文化产业是大众消费型产业,消费的外部性强,方便政府通过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保障公民的文化权利。 四、发展我国文化产业的公共经济政策 文化产业的特殊战略地位,决定了我国可以根据自身的资源禀赋和经济竞争力的实际,制定和实施合理的文化产业发展战略,充分利用丰富的文化资源和自成体系的产业技术在这一新兴产业中有所作为。由于篇幅所限,在此将不再赘述我国文化资源禀赋和竞争力的现状,而是根据产业经济学和区域经济学理论阐述发展我国文化产业的公共经济政策: (一)中央政府发挥总体调控作用。由于发达国家的文化产业已经实现了规模化,积累了巨大的竞争优势,尤其是雄厚的资本实力。因此,为了赢得竞争机会,我们无法完全根据自由化、私有化和市场化原则使文化企业从小到大发展和提高竞争力。我们可以在现有文化企事业单位的基础上,对国有文化企事业单位进行升级和改造,将其培育为具有一定实力的、具备参与国际文化产业竞争的领航者。同时,鼓励和支持多种所有制文化企业的发展。在此过程中,中央政府应站在维护文化主权和安全的高度,对文化产业进行总体调控,制定发展战略,引导和规范文化企业自觉地实现国家的文化产业发展战略,维持产业型和事业型文化产业发展的动态平衡。 (二)实施“内部市场互补与外部市场纵向竞争”的策略。在统一的国内市场中,奉行横向竞争会造成文化生产资源的浪费,相反,根据不同区域的文化资源的比较优势或特色进行市场互补可以在维护区域文化产业特色的同时节约核心文化资源,提高我国文化产业的总体竞争力。实现这一安排需要中央政府通过制定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对生产主体进行利益整合,抑制个体利益对整体利益的侵蚀。在国际文化产业竞争中,则坚持以纵向竞争为主,通过打造文化产业品牌,提炼产品特色等手段提高文化产品的竞争力和附加值,避免在横向竞争中耗费巨大的资源而仅仅获取微薄的利润,力争通过占领市场制高点分享纵向竞争力增强带来的利益。 (三)地方政府围绕文化资源构筑多元区域文化产业格局。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文化资源非常丰富而且特色鲜明,因此,应根据不同区域的实际构筑多元区域文化产业格局,形成互补性产业分工,合理延长文化产业链,防止横向竞争。这就需要政府根据总体利益原则调动地方的积极性,诱导他们根据区域文化资源的比较优势发展文化产业。目前,湖南选择了借助深厚的历史人文资源重点发展现代出版业和传媒业,云南根据丰富多彩的旅游资源重点发展县域文化产业,深圳根据创意人力资源丰富和资本实力强的优势重点发展动漫画产业和高科技文化产业,这些都是理性的文化产业发展战略。实施多元区域文化产业战略既有助于避免资源内耗,又有助于维护我国文化产业的多元特色,还能充分发挥范围经济效应,优化对国际文化产业消费者的效用。需要指出的是,目前我国出现了“文化政绩工程”热,其深层次原因是地方政府找到了新的政绩工程增长点。从事文化政绩工程建设的社会阻力相对较小,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其负面影响不容易暴露。因此,需要上级政府和本级国家权力机关加以监督,促使地方政府将有限的文化产业资源切实用于提高区域文化产业竞争力上。 (四)地方政府为文化产业技术创新主体提供激励保障机制。品牌建设是市场主体占据主导地位和赚取超额利润的关键,而技术创新是提高文化产业核心竞争力、打造文化产业品牌的基础。现代文化产业生产的复杂性、文化企业间竞争的激烈性,使得单个市场主体难以独自进行自主创新,容易选择忽视长远发展战略,通过低水平复制和降低生产成本开展横向竞争,最终沦为发达国家文化企业的初级产品提供者。因此,地方政府应为文化产业技术创新主体提供激励保障机制,为具有正外部性的市场主体提供融资、公共研发平台建设、减免税收等方面的支持。可以由地方政府职能部门设立文化产业风险投资基金,模拟市场机制选取具有文化产业技术创新潜力的市场主体,并提供创新支持,在政府和企业间建立收益和风险共享机制,帮助有潜力的文化企事业单位开展技术创新.为打造世界知名品牌、提高纵向竞争力奠定基础。 五、结束语 政府需要根据本国资源察赋和产业竞争力的实际制定和执行灵活的公共经济政策,以使本国在国际经济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这方面,美国公共经济政策的变迁为我们提供了榜样。文化产业具有特殊战略地位,它有助于民族文化和价值观的传播与继承,符合国家长远利益的比较优势产业而且符合科学发展观的内涵。政府应通过发挥主导作用提高我国文化产业的竞争力;中央和地方政府应根据文化产业发展规律制定文化产业发展战略。 公共经济论文:强化公共经济管理对民生关系影响的探讨 一、公共经济管理影响民生的核心作用 优质的公共经济管理,对体现社会公平、改善民生、维护公民权益能够发挥积极有效的促进作用。社会健康成熟发展的显著特征在于,不仅可以实现公共需求的优化提升,还可以做好产品与服务的合理分配。新时期,公共经济发展中全覆盖、优质共享、民生改善的实践目标逐步被重视,以政府组织为核心,全面提供优质公共产品、优化公共服务已经成为核心任务。 发展公共经济可有效满足民生需求,其内涵以及范畴伴随社会发展建设水平的全面提升,持续拓宽,由传统生存需求,逐步丰富至劳动保障、卫生服务、教育管理等综合需求层面,令改善民生逐步变为当前保护民众利益,实现社会文明和谐发展的根本。政府开展公共经济管理阶段中,需要承担优质服务、提供产品、统筹财政支出等重要职能,契合民生需要。因此应由从多层面入手,制定科学有效的服务管理策略,方能真正改善民生,满足大众需求,构建和谐社会,实现持续发展。 二、公共经济管理对民生的影响 (一)公共产品服务可全面满足民生需求 改革开放进程的持续深入,令民众不再仅仅满足于生存水平的提升,更注重教育、福利待遇等方面的核心需求。而公共经济管理中提供的公共产品服务则较难跟上需求的扩充步伐速率。基于教育、保障服务与医疗事业呈现的外部产品特征,虽然部分内容可以通过私人经济实现,但最为核心有效的供应方仍旧为政府机构。因此,只有政府全面服务社会,优化公共产品管理,方能真正满足大众需求,改善民生。 (二)公共经济职能可推进公平发展 改善民生,并非是部分人群受益,而应是大群体、甚至是整体群众的受益,是全社会生活水平的优化提升,即体现良好的公平性。为此只有借助政府力量,做好市场资源的优化协调,方能实现优化民生。 (三)公共支出能优化市场调节 公共产品的全面供应,需要政府机构提供合理的补助管理模式。由效率以及公平的角度来讲,较为契合的是,政府组织可通过间接生产,扮演好掌舵人的角色,借助市场秩序的有效管控协调,采用有效的支出预算管理规划,对经济实现刺激影响,进而营造公平有序的公共产品管理供应环境,吸引多方参与实践活动,进而通过良好的公共支出模式,实现市场的优化调节。 (四)健全公共财政制度,实现法治化公共经济管理 为优化改善民生,公共财政制度应予以全面完善。当前显著的民生问题在于供应有限,因此应优化调节财政支出体系结构,有效缩减非公共性投入支出,使服务投资向着公共服务的模式发展,并将重点制定为公共教育服务、社会与医疗保障服务,扩充公共投入至民生范畴领域之中,全面给予公共产品服务以有效的支持,方能优化改善民生,实现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为完善制度保障,应持续丰富公共事务,合理应对逐步复杂多元的公共问题。政府机构也应持续优化公共经济的实践管理效率,合理应用法律工具,实现公共经济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同时完善法规体系,组织开展规范的公共经济实践活动,将法律体系引入其中,做好公共经济实践与权责职能的明确规范,令公共经济真正的依法、守法,实现预期目标,在制度层面上全面保障民生利益。 三、强化公共经济管理,优化改善民生 为全面改善民生,保障公民利益,公共经济管理还应明确同改善民生的核心联系,并基于改善民生的核心诉求实现优化调节。政府机构应合理转变工作职能,健全公共服务模式,优化公共服务管理。政府应承担起必要的满足民众公共需求的核心职能,将公共资源有效的倾斜至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层面,进而推进社会事业的全面、持续优化与民生的良好改善。 同时,还应提升公共政策的合理公平性,实现科学决策,引入民主化管理,完善群众积极参与制定并监督决策的科学管理制度。应通过全面调研、综合评估、合理决策、有效执行、优化监督管理,通过政策保障推进社会各类资源的合理公平应用与分配。 财权向中央集成、事权下放的管理模式,将令保障事业、服务管理以及公共产品服务较多得由地方政府部门担负。基于其财政能力的限定,以及融资渠道的有限,会对公共事务产生不良影响,降低公共产品服务的整体质量与可靠性。为此,应有效提升民生工程的实效性,通过有效划分、明确权责,做好中央和地方的公共经济良好协调、优质社会管理,承担必要的权责,方能提升公共经济管理水平。再者,为维护大众合法权益,应注重群众诉求表达,拓展政务公开。应在进行公共利益管理以及事务决策制定阶段中,广泛征求民众意见,创建有效的公众表达诉求、传达信息的良好制度,发挥媒体桥梁作用,丰富舆论渠道。民生决策管理中,应真正令大众全面参与,通过开放研讨,明确各方利益需要,全面改善民生,实现科学发展。 四、结语 总之,强化公共经济管理非常重要。我们只有明确公共经济发展同改善民生的客观关系,研究民生经济的重要影响作用,方能真正地体现民意,服务大众,提升公共经济核心水平,实现共赢发展。 公共经济论文:浅析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的公共经济学 摘要:社会保障转移支付制度是解决政府间社会保障财政纵向和横向失衡的重要举措,是社会保障制度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产品理论和财政分权理论是社会保障转移支付制度的重要理论支点。社会保障的产品属性需要依据公共产品的特征,针对不同的保障项目进行具体分析。公共产品层次性理论是分析政府间社会保障权责划分问题的依据,也是实施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的前提条件。财政联邦主义理论体现了分权的关键性特征,即从效率与政府职能的角度出发,实现公共产品的层次性与政府级次的匹配。蒂布特的“以足投票”假说提出了地区之间公共产品供给的公平性问题,中央政府只有通过社会保障转移支付来调节各地区之间的福利差距,才能保证各地区福利水平的大致均等,从而避免居民频繁流动出现的不良后果。 关键词:社会保障转移支付;公共产品;公共经济学;财政联邦主义;“以足投票”假说 一、引言 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社会保障事业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但仍然有许多问题没有解决好,其中之一是社会保障的地区差异以及相关资金的分担和转移支付问题。林治芬(2002)运用财政社会保障补助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财政全部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以及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等指标分析我国社会保障的地区差异。许晓茵、韩丽妙(2006)运用1996-2004年我国31个省份离退休退职人员保险和福利费用支出的相关数据,分析了社会保障水平的地区差异。彭海艳(2007)运用ge指数分解法,分析我国社会保障支出区域差异及贡献率,并运用gini系数分解法,分析社会保障各项支出对总体差异的贡献率。柯卉兵(2007,2009)分析了2005年我国社会保障地区差异的现状以及1995-2005年我国社会保障地区差异的演变轨迹。社会保障地区差异过大的主要成因是我国社会保障事业主要由地方政府来承担责任,而区域经济的非均衡发展直接决定地方政府财政能力的强弱,从而引发地区间社会保障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水平的差异。同时,柯卉兵(2008)认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社会保障领域内财政关系的纵向失衡会导致落后地区的地方政府没有积极性,也无财力提供充足的社会保障公共产品。社会保障的地区差异过大的现实,是导致中央政府对地方进行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的直接原因。所以,要理顺这些问题,必须研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基本理论问题。 目前,国内关于社会保障转移支付问题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周顺明(2000)首次提出了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的概念和原则。李珍(2001)从资金分配量、分配制度和管理体制方面指出,转移支付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安排得以实现的经济支持制度。杨良初(2003)界定了政府间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的内涵与范围。刘志英(2006)对社会保障转移支付进行了分类。柯卉兵(2010)研究了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的理论依据、国际经验和道路选择。 国外相关文献研究主要集中在关于政府间的财政关系和转移支付理论与实践方面,较为著名的理论有musgrave的财政分权理论、oates的分权定理、buchannan关于分权的“俱乐部”理论、fisher的州和地方财政理论、tiebout的“以足投票”理论以及mcguire对其的补充和完善。其中,公共产品理论和财政分权理论是20世纪财政学的重大发现,它们较好地解决了政府间公共事务的分类以及地方政府公共产品的提供问题,因而是社会保障转移支付制度的重要理论支点。公共产品的特性与层次性理论、奥茨和马斯格雷夫的财政联邦主义以及蒂布特的“以足投票”假说,均对社会保障转移支付制度产生了重要的启示意义。 二、公共产品的特性与社会保障的产品属性 美国经济学家萨缪尔森1954年在《公共支出的纯理论》一文中首次提出公共产品的概念。他将纯粹的公共产品定义为“是指这样的物品,即每个个人消费这种物品不会导致别人对该物品消费的减少”。萨缪尔森从产品在消费中的非竞争性角度定义了公共产品,并进一步揭示了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是判断公共产品的主要标准。公共产品的非排他性是指公共产品在消费过程中所产生的利益不能为某个或某些人所专有,在技术上难以把不付费的人排除在外,或者说,虽然可以这么做,但是要付出高昂的成本。非排他性同时也意味着非拒绝性,“是那种不论个人是否愿意购买,都能使整个社会每一成员获益的物品”。公共产品的非竞争性是指某人在消费某一产品的过程中,不会影响其他人同时消费,某人从这一产品中获益不影响其他人也同时获益。换言之,在产品的收益上不存在利益冲突,增加消费者的边际成本为零。 依据公共产品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程度大小的不同,公共产品又具体分为纯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两类。凡是同时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产品被称为纯公共产品。凡是介于纯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之间的产品,即只具备一个标准,或者虽然两个标准都不完全具备,但又具有外部性的产品,则属于准公共产品。那么,社会保障产品究竟是属于哪种性质的产品呢?经典的经济学教科书把社会保障定义为政府以税收作为融资来源,无偿提供给个人的福利。就这一定义而言,显然,私人机构不会生产和提供任何社会保障产品,社会保障制度具有明显的强制性和政府行为特征,对社会发挥着“安全网”和“减震器”的作用。所以,许多学者将其产品属性划为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有的学者认为,社会保障不同时具备公共产品的两个特征,因而将社会保障归为准公共产品(或混合品)。有的学者则认为,社会保障是介于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之间的一种产品,是宜于由政府强制提供给公民消费的优效品。 如果我们不愿意穷究概念的话,那么容忍纯公共产品与准公共产品之间存在一个模糊的界限,也不会造成太大的问题。所以,我们可以采取一种比较模糊的处理方法,即认为政府规定的资格或条件越宽松、外部性越强,那么这项社会保障计划的公共产品属性就越强;反之,获得社会保障的资格或条件越严格、外部性越弱,则其公共产品属性就越弱。这样,从社会保障产品提供的具体项目来分析,社会保障就不能简单地归属于公共产品或者私人产品,而应针对不同的保障项目进行具体分析。 公共产品的非竞争性是源于商品的不可分性,而社会保险的特点是政府从劳动者和企业(雇佣劳动者)所得的国民收入份额中扣除一部分,加上政府的财力补助,集中形成专门基金,在全体公民之间进行统一调剂。政府每年提供的社会保险支出总量是一定的,当风险发生时,每个人享受到的社会保险数量也是一定的。政府社会保险的支出总量是每个人享受到的社会保险数量的加总。可见,社会保险在消费中是可分割的,多提供一个人的社会保险的边际成本接近于平均成本。所以,社会保险是具有竞争性的。 此外,从宏观的方面来看,虽然社会保险产品是具有非排他性,如并不排斥任何人参加社会保险,因为我国宪法规定所有公民都有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但是,其特殊性在于:只有在符合一定的条件或风险发生时,公民才能真正享受到社会保险的权利,且公民也只有先尽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才能在风险发生时获得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强调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如果人们不愿意事先缴纳社会保险税(费),且又无外部影响的条件,那么就会被排斥在消费社会保险产品之外。因此,社会保险在某种程度上具有排他性。可见,社会保险既不符合公共产品的含义,也不满足公共产品所具有的两个特征,而是符合私人产品的定义,具有私人产品的性质。 从理论上讲,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也是具有可分割性的。但是,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的最大特点在于,不需要受益与贡献的对等性。因为不论哪一个国家,只要设立这些保障项目,就意味着在符合条件的公众中所有人都可以消费这些福利或救助产品,而不需要消费者付出相应的代价。所以,这些项目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非排他性。同时,社会福利设施中的福利工厂、职业介绍所、儿童福利院和各种供人们休闲的娱乐场所以及有利于人们身心健康的环保措施等,这些福利产品多一人或少一人消费,都不会引起产品成本的变化,因而具有非竞争性。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的分配是一种纵向的再分配,是将高收入阶层的收入向低收入阶层转移,将社会普通公民的收入向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对象转移。这种收入的纵向转移可以缩小社会贫富差距,使基尼系数变小。可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 另外,社会保障中的社会保险是依法由政府举办的具有法制性和强制性的公共事业。凡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社会公民,不论是否愿意,都一律无条件地参加和按规定缴纳保险税(费),具有典型的非拒绝性。但是,对于社会保障中的福利费和救济金的支取、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以及个人储蓄性的养老保险的选择,个人有充分的自由,可以参加消费,也可以拒绝参加。 综上所述,无论从基本理论还是从实践分析,社会保障产品都同时具有非排他性与排他性、非竞争性与竞争性、非拒绝性与拒绝性,不完全是纯公共产品,而是一种准公共产品。社会保险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是有一定区别的,社会保险具有私人产品的性质,而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因此,社会保障产品的提供不能由政府全包统揽,社会保险应由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则应由政府全额负担,从政府预算中列支。 三、公共产品的层次性与社会保障权责划分 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是公共产品的一般特征,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同时具有两个特征的公共产品并不多,较常见的是受地理和空间因素影响而只有有限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即使同时具备这两个特征,其强弱程度也不一样。公共产品特性的强弱之分,使公共产品具有了明显的层次性。布雷顿(breton)根据公共产品提供的地理区域将公共产品划分为地方公共产品、区域公共产品和国家公共产品,其依据是受益范围和效用外溢程度的不同。全国性公共产品(national public goods)的受益范围为整个国家,受益在疆域内分布相当均匀,无论对国外还是对国内,外部性问题都可以忽略不计,其效用外溢可使全国居民从中受益。区域性公共物品(regionalpublic goods)是指某一地区的居民能够享用的公共产品,如“三峡工程”的建成将使整个长江流域特别是靠近三峡的几个省区受益。地方性公共产品的受益范围则局限于某一地区(如城镇、街道),基本上只能让本地区居民受益,且这种受益在本地区内分布相当均匀。 公共产品层次性理论是分析地方公共经济的重要理论支柱,直接关系到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以及地方各级政府间的事权、财权的划分,为分析财政体制和各级政府行为目标提供必要的理论基础。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行为目标、职责范围和相互之间在财政收支上的划分原则也就由此而来。不同层次性的公共产品应当由不同层级的政府负责提供,公共产品的层次性与提供该公共产品的政府层级间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对应性。全国性公共产品应当由中央政府负责提供,地方性公共产品应当由地方政府负责提供,区域性公共产品则由中央政府主导并视其效用外溢程度大小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间合理分担,从而实现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如果某公共产品的层次性与提供该公共产品的政府层级不相对应,则会由于产品提供与其受益范围的不一致性而导致公共产品的“供给不足”或“供给闲置”。 作为由政府负责提供的一项重要准公共产品,社会保障产品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权责划分,是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核心问题。社会保障产品是由众多具体保障项目组成的体系,某些具体保障项目内部又可分为不同的保障部分,如养老保险产品项目一般由全国统一的公共基础性部分、地区差别性的职业年金和补充保险部分组成。随着经济社会现代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居民居住自由呈不断扩大趋势,因而社会保障公共产品的效益外溢性不断增强。所以,应当从国家政治、经济、社会和社会保障的全局利益出发,协调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社会保障权责。凡是属于全国范围内宏观调控的社会保障事务,应由中央政府承担;凡是地区性的社会保障事务,可以由地方政府承担,如决策性、监督性权责应集中于中央政府,而具体执行管理权责应由地方政府负责。同时,根据社会保障产品中的不同构成项目和不同保障部分的不同层次性特征、地域跨度以及规模效益和外溢程度,明确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在社会保障中的职责范围,以实现不同层次性社会保障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 四、奥茨和马斯格雷夫的财政联邦主义与社会保障转移支付 财政联邦主义是由美国经济学家奥茨(wallaee e.oates)在1972年出版的《财政联邦主义》一书中提出来的、研究政府间财政关系的重要理论。它是一种从经济学的角度,寻求有效行使财政职能所需的财政收支应该如何最优地在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进行划分的理论,并归结为一个分权定理:“对于某种公共物品来说——关于这种公共品的消费被定义为是遍及全部地域的所有人口的子集的,并且,关于该物品的每一个产出量的提供成本无论对中央政府还是对地方政府来说都是相同的——那么,让地方政府将一个帕累托有效的产出量提供给它们各自的选民,则总是要比由中央政府向全体选民提供任何特定的并且一致的产出量有效得多。”因为与中央政府相比,地方政府更接近自己的公众,更了解其所管辖区选民的效用与需求。奥茨的这个分权定理实际上给出了分税制的一个关键原则,那就是:如果低层级政府能够和高层级政府一样提供同样的公共产品,那么由低层级政府来供给会更好,中央政府只应提供具有广泛的偏好相同的公共产品。 理查德·a·马斯格雷夫和佩吉·b·马斯格雷夫在此基础上考察了各级政府的资源配置、收入分配与稳定经济三个职能。在他们看来,一个国家的财政结构安排虽然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政治、历史决定的,但这不是全部原因。 “公共产品与服务的提供究竟应当建立在中央集权制基础上还是建立在分权基础上?如果是后者,那么在空间上应建立什么样的财政管理体制,才能有效地提供这些公共服务?”为回答这个问题,他们采用单一公共产品的简单模型,在社区内居民偏好与收入相同的假设下,得出公共产品的受益范围存在层次性,不同层次的公共产品由不同级别的政府来提供,这样才符合效率原则。其中,属于全国性的公共产品,需要中央政府提供;而那些属于区域性的公共产品,则应当由地方政府提供。他们认为,“财政联邦主义的核心在于,资源配置政策应该根据各地方居民的偏好不同而有所差别;而分配与稳定政策则主要归中央一级政府负责。”因为,地方政府欲调控宏观经济稳定却又缺乏充足的财力,且经济主体的流动性也严重束缚了地方政府进行收入再分配的尝试;而资源配置政策则应根据各地居民的偏好不同而有所差别,因而在这方面,地方政府也比中央政府更适合,更有利于经济效率的提高和社会福利水平的改进。 财政联邦主义理论体现了分权的关键性特征,即从效率与政府职能的角度出发,实现公共产品的层次性与政府级次的匹配,这构成了社会保障转移支付制度的一个重要理论支点。因为,从全国范围来看,一个国家总有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和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经济发达地区的人均收入水平高,提供社会保障公共服务造成的税收负担也比较轻;而经济落后地区的人均收入水平较低,但提供社会保障公共服务造成的税收负担却较重。这显然是不合道理的。而且,如果不在一定程度上加以改善,这种不合理状况会进一步造成地区间贫富差距的恶化,从而影响整个国家社会经济的发展。为此,需要对发达地区和落后地区居民的社会保障资源进行调节。显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制度是一项收入再分配制度,绝对不是地方政府能够行使得了的职能,而是需要一种凌驾于各地方政府之上的制度来加以强制执行,这种制度只有中央政府才有这个权力和权威来制定。 五、蒂布特的“以足投票”假说与社会保障转移支付 事实上,财政联邦主义理论还依赖一个关键的前提,那就是居民的流动带来的政府间竞争。蒂布特(tiebout)在1956年发表了《地方支出的纯理论》一文,文中讨论了有效提供公共产品的方式,以及有效运作方式所需要的条件。他认为,在一系列假设条件下,由于各辖区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税负组合不尽相同,因此,各地居民可以根据各地方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税负的组合来自由选择那些最能满足自己偏好的地方定居。居民们可以从不能满足其偏好的地区迁出,而迁入可以满足其偏好的地区居住。形象地说,居民们通过“用脚投票”,在选择能满足其偏好的公共产品和税负的组合时,展现其偏好并作出了选择哪个政府的决定。这就是所谓的“以足投票”假说。 一般说,个人考虑选择社区居住的一个关键要素是社区可供选择的税收(即公共产品的价格)和公共产品结构。也就是说,如果居民所得到的地方公共产品的效用能够补偿因居住在该地区而支付的税收所造成的效用损失,那么,理性的居民就会选择该地作为居住地。如果有许多居住区,每个社区所供给的税收和公共产品结构的组合不同,那么人们将通过“以足投票”选择来给予他们最大满足的社区。 该理论以最优理论为背景,充分体现了经济人假设,回答了人们为何聚集在一个地方生活或生产,即在政府与居民无法合作的条件下,居民的选择问题是其他分权理论的必要补充。但它有一系列严格的假定条件。这些假定中有一些符合现实,有一些则与事实严重不符,如理论中的一个假定条件是居民可以充分自由地流动,而我国居民的迁徙不仅受经济效用的影响,而且还会受到户籍制度、文化观念、国家政治经济体制等的种种限制,人们在很多情况下都是“想走走不了”、“想进又进不去”等非最优状态。虽然有些假定条件与事实存在偏差,但并不影响其推论。蒂布特“以足投票”假说可以使人们认识到居民选择权的重要性。如果把公共产品的供给看作是一个公共选择的过程,那么政府约束的一个不可或缺的方面是居民的“用脚投票”,只有居民有退出的权利,政府的硬约束机制才有可能形成并有效运转。正如詹姆斯·m·布坎南和理查德·a·马斯格雷夫(2000)所言,蒂布特模型中的受益范围与财政辖区空间安排的配合提供了一个效率规则,也提出了一个类似市场的实施机制,解决了公共产品供给中的难题。 蒂布特的“以足投票”假说提出了地区之间公共产品供给的公平性问题,是社会保障转移支付制度的又一个重要的理论支点。在一个全国统一的开放市场经济条件下,各地社会保障补助资格和水平的差异可能导致一些人的迁居,这就造成地方政府执行地区性的收入再分配政策失效。因为,当某个地方政府实行一项收入再分配的社会保障计划时,为使本地区居民收入平均化而对富人课以重税、对穷人给予更多的补助,就会造成富人的向外迁移(为了逃避税收)和穷人的大量涌入(为了得到转移支付),如此循环反复,就会出现“穷人追逐富人”的现象。如果许多穷人涌入到一个初始社会保障水平相对较高的地方(如农村人口向城市集聚等),就会增加该地的人口数量,造成交通、公园、学校等公共设施的过度拥挤状况,同时会推动土地价格的上涨,从而增加目前商品房购买者或其他土地使用者的成本,而且劳动力人口的增加还将使一些工种的工资水平下降等。这些都会引起该地居民福利水平的降低或福利成本的增加,使该地区的财政状况趋于紧张,政府给予财政支持提供充足福利的愿望和能力将会减弱,最终不得不放弃该项政策。因此,随着全国统一市场经济的逐步确立,低层级政府对收入的再分配能力是有限的,由中央政府负责收入的再分配是一种必然的趋势。中央政府只有通过社会保障转移支付来调节各地区之间的福利差距,才能保证各地区的福利水平的大致均等,从而避免居民频繁流动出现的不良后果。 六、结论 社会保障转移支付制度是解决社会保障地区差异问题的现实举措,在我国这样一个区域发展极其不平衡的发展
公共经济管理论文:加强公共经济管理与改善民生的关系探讨 摘要:公共经济管理对于改善民生有着重要的作用,本文对于加强公共管理和改善民生的关系进行了简单的探讨。 关键词:公共经济管理;改善民生;积极作用 民生问题是我国政府当前面对的主要问题,也是政府当前最关注的问题,改善不仅仅关系人民的生活质量和基本权利,同时还关系着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繁荣。因此,总理明确提出了民生工作是当前的政府工作的首要任务。政府公共管理承担着提供公共产品、公共服务、制定公共政策等重要职能,因此在改善民生方面起着巨大的作用。本文简单探讨了加强公共课经济管理和改善民生的关系。 一、加强公共经济管理对于改善民生的积极作用 公共经济管理维护社会分配的公平性,根本目的是为了实现保障社会公民的利益,和我国当前经济发展迅速。2011年统计数据显示,在2010年,我国经济已经超越日本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但是收入分配不够合理的问题一直是困扰我国的一个严重问题。我国的两极分化已经呈现出越来越严重的趋势,这对于我国的国计民生来说,是一个巨大的挑战。公共经济管理有利于民生需求的实现。民生内涵和领域,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民生不仅仅是过去温饱问题和住房问题,已经拓展到了基本生存要求之外,包括了社会保障、教育、卫生等公共服务和产品需求,改善民生成为真正实现人民利益、保持社会稳定的根本和需要。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公共经济管理承担着庞大的公共产品服务,管理着庞大公共事务,所以对于民生改善有着巨大的影响,加强公共管理对于改善民生有着巨大的积极作用。 二、加强公共管理和改善民生的关系研究 1 公共产品是改善人们生活的基础 公共经济管理为公民提供公共产品,这些公共产品是改善民生的基础。我国当前经济发展迅速,已经超越日本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在2010年,GDP增长超过了10%,是经济发展的一个巨大成就,人民生活的基本生存需要已经得到了满足。但是,国民对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福利的需求也在快速增加,然而这些公共品的供应却因为体制和管理等原因,难以保持相应的增长速度,公共产品的需求和供给之间存在缺口。 由于政府是我国目前的提供公共服务产品和社会福利的主体,政府向社会直接或间接的提供公共产品,才能够保证人们的公共产品品种、质量,极大满足人们的公共产品需求,从而成为人民生活得到进一步改善的基础。但是目前我国公共产品供给还存在着很多问题,比如社会保障体系迟迟没有建立,医疗,教育,和养老问题一直困扰广大农村群众的重要问题。所以,给广大农民和贫困线以下的城镇居民提供福利和社保就依靠通过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公共经济管理,提供大量的公共产品,是改善民生的基础。 2 促进社会公平是改善民生的先决条件 公共经济管理的重要职能是协调公共事业发展,推进社会公平,改善民生作为一项公共事业,是公共资源配置的一个体现,市场经济是追求效率的,公平被摆在次要的地位,只有发挥公共经济管理的作用,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才能在保证社会公平的基础上,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共产品需求,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民生的改善。我国的民生问题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时期,是在社会转型时期遇到的不可避免的问题,公共经济管理相对滞后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甚至在一些比如医疗卫生等重要的公共领域的改革产生了强烈的市场化的色彩,没有把解决卫生服务公平性问题作为首要任务,而一味强调全民共同承担健康责任,试图通过市场解决医疗卫生问题,这样就导致了广大收入过低的人民无法承担高昂的医疗费用。无法实现医疗事业的公平性。市场不能代替政府公共经济管理的地位,政府要在公共事业管理和公共资源配置中发挥主导作用,才能够有效改善民生。 3 公共经济管理制度法制化是改善民生的法制保障 我国民生问题主要是供给不足造成的,这就需要政府在财政支出结构进行调整,压缩非公共品的支出,将“服务投资性财政”转变成为“公共服务性财政”,加大公共民生领域的产品投入,使财政支出以改善民生为宗旨,建立有效的财政支出体系,改善财政结构,健全公共财政体制,提供公共产品的有力资金保障。 同时,我国当前的首要任务就是确保公共经济管理制度的法制化和规范化,从制度角度保证改善民生落实和有效执行,为提高公共经济管理提供有效地制度保证,将公共经济管理活动纳入到法律体系之中来,对公共经济管理过程及机构的权限予以规范,使整个公共经济管理活动有法可依,使人们能够形成良性预期,从制度上保证人民的利益得到尊重和保护。 三、结论 加强公共经济管理对于改善民生有着积极的作用,因此要积极研究二者的关系,并且从此角度,审视加强公共管理的方向。 公共经济管理论文:公共经济管理的理论基础 一、公共部门经济学的定义 公共部门经济学,又称政府经济学,它是由(公共)财政学发展而来的。在有些学者眼里,(公共)财政学、政府经济学和公共部门经济学是同一个研究领域在不同时期的名称;而在另一些学者眼里,它们是同一个研究领域的不同名称。公共部门的核心部分是政府,所以“公共部门经济学”也被称为“政府经济学”。公共部门经济学是既是经济学的一个分支,又是公共管理学的一个分支,它构成公共经济管理的一个重要理论基础。在当前,建立与完善公共财政体制,加强公共经济管理,是我国公共部门尤其是政府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 公共部门经济学(公共经济学)既年青,又古老。它是20世纪60年代中期才在西方诞生的一个经济学分支学科,它的前身是财政学,而财政学的思想源远流长。作为一个独立学科的财政学的诞生,以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一书的问世作为标志。在该书中,斯密论述了财政学的许多基本原理。他认为,国家职能是保护社会不受侵犯,保护个人不受侵犯和压迫,建设并维持某些公共事业及某些公共设施;与之相对应,国家的主要财政支出包括国防费、司法费、公共工程和公共机关的费用等;而为了保证财政支出,就必须有财政收入。后来,英国、法国和德国的财政学都深受斯密思想的影响。直到20世纪30年代财政学一直是在斯密的思想框架下发展的。 福利经济学、凯恩斯主义革命及宏观经济学的诞生为财政学提供了不同于古典政治经济学的新的理论基础,并拓展了财政学的研究主题,特别是对政府经济活动的研究。1936年马尔科的《公共财政学基本原理》一书的英译本在美国的出版,使得形成于19世纪80年代的由欧洲大陆学者用边际效用价值理论改造过的新财政观(包括公共产品理论和公共经济理论等)进入英美财政学者的视野,并使英美的财政学发展逐渐转轨。到20世纪60年代中期,财政学最终实现向公共经济学的转变,其主要标志是1959年马斯格雷夫的《财政学原理:公共经济研究》、1964年科尔姆的《公共经济学基础:国家经济作用理论概论》和1965年约翰森的《公共经济学》三本书的出版。此后,财政学的教科书多以“公共经济学”(Public Economics) 为名;20世纪70年代以后,更多的教科书以 “公共部门经济学”(PublicSec・tor Economics或Economics ofthe PublicSector)命名。应该说,“公共部门经济学”和“公共经济学” 这两个名称并没有在本质上的区别,更多的是作者使用的习惯上的问题。如果说有区别的话,那就是公共部门经济学更突出公共经济学的行为主体。 从“财政学”到“公共经济学”或“公共部门经济学”并不仅仅是学科名称的变化,而是财政学研究重心、理论基础以及分析方法的变化,即研究重心从过去只研究财政收支本身的问题,转变到研究财政收支对经济的影响和公共部门本身的经济活动的合理性及其效率问题;财政学的理论基础和分析方法变化则表现为:现代经济学的发展以及其他学科的相互渗透为公共经济学的诞生创造了新的理论基础和先进的分析方法与技术。同时,这种学科范式的变化反映社会经济环境尤其是政府管理活动的变化了。 近三四十年来,公共部门经济学发展迅速,研究成果丰硕。它对政府、政策的研究视角不断转换。在上个世纪七十年代初,人们仍对政府及其经济活动是完全信任的;而到了八十年代,让公共部门退出经济领域的呼声高涨。后来,人们逐渐认识到市场和政府(私人部门与公共部门)都不是万能的,它们都会失灵,因而单靠市场或单靠政府都不能很好地解决问题,一个运行良好的市场离不开一个高效政府的支持。公共部门经济学的发展往往是通过分析方法或工具的突破取得的。彼得・M・杰克逊说:“……经济学家解决本学科内各种问题的能力与本学科内其他理论的发展是齐头并进的。” 那么,什么是公共部门经济学呢?《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词典》的定义是:“公共经济学是关于公共经济的研究,即研究那些并非纯属市场、并非纯属住户或厂商之间的关系的经济问题,侧重于逻辑(科学)分析以及论理规范问题。”而布朗、杰克逊则看来,“公共部门经济学考察公共支出、税收和经济主体(如个人、家庭和企业)行为之间的关系。”由此我们认为,公共部门经济学是一门研究公共部门经济行为尤其是政府经济行为的学科,涉及公共支出、税收和经济主体行为之间的关系等问题。 公共部门经济学研究的对象是公共部门和公共物品。人们习惯将经济领域划分为公共部门和民营部门。公共部门是公共事务的管理者和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广义公共部门包括政府机构、公用事业、公共事业、非政府公共机构等部门以及各种不同组织的公共层面:狭义公共部门仅包括政府机构以及依据政府决策产生的机构和部门,是最纯粹的公共部门。政府是以公共利益为导向,其职能是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无偿占有社会公共资源,并为社会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除政府机构外,还存在公用事业、公共事业、非政府机构等“准公共部门”组织,也称为第三部门,但因其具有鲜明的“公共”特性,也将其归入公共部门之中。 我们可以把政府的基本职能概括为提供公共物品,因而公共物品构成公共部门经济学的一个核心概念。公共部门经济学有关公共支出和公共收入等内容都是围绕公共物品理论而展开的:公共支出是为了公共物品供应而提供费用;税收是人们享受公共物品而支付的“价格”。 什么是公共物品?斯蒂格利茨说:“公共物品是这样一种物品,在增加一个人对它分享时,并不导致成本的增长(它们的消费是非竞争性的),而排除任何个人对它的分享都要花费巨大成本(它们是非排他性的)。”世界银行《1997年世界发展报告》说:“公共物品是指非竞争性的和排他性的货物。非竞争性是指一个使用者对该物品的消费并不减少它对其他使用者的供应,非排他性是指使用者不能被排除在对该物品的消费之外。这些特征使得对公共物品的消费进行收费是不可能的,因而私人提供者就没有提供这些物品的积极性。” 公共物品有各种不同类型。布坎南在《俱乐部的经济理论》一文中明确指出,根据萨缪尔森的定义所导出的公共产品是“纯公共物品”,而完全由市场来决定的产品是“纯私人产品”。现实世界中,大量存在的是介于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之间的一种商品,称作准公共产品或混合商品。关于公共产品的供给方式,以萨缪尔森代表的福利经济学家们认为,由于公共产品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特征,因此通过市场方式提供公共产品,实现排他是不可能的或者成本是高昂的,并 且在规模经济上缺乏效率。因此,福利经济学家们认为政府提供公共产品比市场方式即通过私人提供具有更高的效率。 从20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随着福利国家危机的出现,一批主张经济自由的经济学家纷纷开始怀疑政府作为公共产品唯一供给者的合理性。戈尔丁、布鲁贝克尔、史密兹、德姆塞茨以及科斯等人或从理论或从经验方面论证了公共产品私人供给的可能性。德姆塞茨和戈尔丁从技术的角度讨论了私人提供公共产品的可能性,即如果存在排他性技术,则私人可以很好地供给某些公共产品。例如,高速公路作为一种准公共产品,在入口处可以设置收费站,因此高速公路可以通过私人投资、私人收费的方式来兴建。 作为经济学的一个分支,公共部门经济学关于个人行为动机以及行为模式的假设与一般经济学一样,采用“经济人”或“理性人”假设。按照该假设,个人无论是处于什么地位,其本性都以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或极大化个人的效用作为最基本的动机;或者说,个人在经济活动中遵循理性原则,即做出个人决策时经过仔细的计算和分析,力求实现利益最大化。 布坎南认为,“经济人”假说是经济学理论知识的一个重要遗产,是古典经济学家的“一个伟大贡献”;正是亚当・斯密将具有利己心、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个人称为“经济人”或交易者。他们的伟大发现是,只要有适当的法律或制度框架,个人追逐他们自己利益的行动可以无意识地产生有利于整个社会利益的结果。后来的经济学家用这个假设去分析市场中进行不同活动的人们的行为,并进而分析市场制度本身的作用。经济学家通过运用关于人类动机的这种特别的假设建立起一门作为实证性社会科学学科的经济学。 公共部门经济学假定公共部门中的个人追求自身效用的最大化,并且个人的效用函数是多元函数(既包括物质利益也包括非物质利益),有多个变量(财产、权力、名誉、闲暇等);它假定社会个体偏好的多样性,个体对公共部门所提供的公共物品的偏好也会随着社会进步而变化;它假定人的“有限理性”(BOunded ratio―nality)――由于人类知识的不完备性、预测的困难以及人类活动或行为的范围有限等因素,使得全面理性(纯粹理性)在实际中不存在;人类决策行为所依赖的是有限理性,而不是全面理性或纯粹理性,由于受能力、信息、时间、知识等因素的制约,人们只能在有限的且是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去从事决策;它还假定人的行为有机会主义倾向。 作为公共部门经济学重要流派的公共选择理论把“经济人”假设应用于对公共部门及政治领域和集体选择过程的分析。依照这种假设,个人在政治活动或集体选择过程中,同样追求利益或效用的最大化(这种效用或价值既可以是财富、商品、收入,也可以是地位、权力、荣誉,甚至是友谊、慈善、和平、安宁等精神因素)。布坎南和塔洛克说:“经济学的探究方法假定,无论在市场活动中还是在政治活动中,人都是追求效用最大化的人。但是这种方法并不要求一个个体的人牺牲其他人以增强自己的效用。这种方法把政治活动表现为一个特殊形式的交换;而且,就像市场关系中那样,理想上还期望这种政治关系使所有各方面都互有收获。”公共选择学者的理论从一开始就假定“有代表性的或者普通的个人在参与市场活动和政治活动时,都是以同样的普遍价值尺度为基础而行动的”。 二、公共部门经济学的理论基础 福利经济学和微观经济学构成公共部门经济学学科的理论和方法论基础。根据荷兰学者汉斯・范登・德尔和本・范・韦尔瑟芬在《民主与福利经济学》一书中的说法,福利经济学的核心主题是一个团体中的个人的共同福利(共同福利包括由经济所决定的团体的幸福),它包含三种因素:(1)各种条件的公式化约束;(2)关于以上条件如何被团体中的机构加以实现的研究;(3)对于现存的团体机构的贡献及现存的团体福利政策的批判性评价。福利经济学不仅关心公共政策(政治)对于社会价值的分配,而且关注由此带来的社会收益和社会成本问题,从稀缺性方面观察社会价值的分配。帕累托、巴罗、兰格、丁伯根和鲍莫尔等福利经济学家研究的重点:一是为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状态的条件下定义;二是关于一个经济(秩序)的组织如何影响全体社会成员的福利问题。 福利经济学是围绕“共同利益问题”、“公共分配问题”和“社会福利问题”构建起来的,在关注社会财富增长的同时,更关注在其基础上的财富分配即社会福利问题。尽管有阿罗的“不可能性定理”以及来自各方面的批评,但在公共部门经济学当中大量使用“效用”、“效用函数”、“帕累托改进”、“帕累托最优”及“社会福利函数”等等福利经济学中的基本术语。福利经济学还是对公共部门经济活动进行规范分析的理论基础。 “福利经济学从抽象的角度来说,主要讨论的是社会选择标准的界定、收入的再分配及资源的优化配置。从现实的角度来说,福利经济学利用这种标准来评价以不同制度(主要是政府和市场)为基础的经济,以便确认最理想经济的学科。”福利经济学的框架是建立在社会选择标准的基础之上,这包括配置效率或帕累托效率,满足这项原则的必要条件,公平理论及实施的原则,社会福利函数及各个学派的公式,社会最优选择等。 公共部门经济学运用福利经济学的有关理论分析了政府现实的政治、经济制度中,从微观经济层次角度,对垄断、外部性、公共产品、收入不公平等社会现象进行剖析,提高政策运行效率,由政府针对市场中存在的“市场失灵”等问题,制定微观经济政策,实现收入的公平分配;从宏观经济层次的角度,在封闭的经济中,制定货币政策、财政政策、收入政策和价格政策,保证经济的平稳运行。在开放的经济中,政府通过对货币及汇率制度进行国际标准化的管理,实现国际收支平衡。 微观经济学考察作为消费者的个人和公司在市场中的行为(而宏观经济学研究总体或集合经济并检查如通货膨胀和失业一类的政策问题)。“微观经济学研究家庭和企业如何做出决策,以及他们在某个市场上的相互交易;宏观经济学研究整体经济现象。”在经济分析中以单个经济主体(作为消费者的单个家庭、作为生产者的单个厂商、作为消费者和生产者完成交易的单个市场)的经济行为作为研究对象的,称为微观经济学。微观经济学将经济行为的基本主体分为两大类:个人和企业。个人一方面是消费者,另一方面是生产要素(劳动、资本、土地、才能)的所有者;企业即生产单位,一方面是商品的生产者,另一方面是生产要素的需求者。微观经济学研究这些经济行为主体,如何在一系列既定的假设条件下,在市场机制中,通过价格机制,最终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和资源的最佳配置,并使经济达到一般均衡。 微观经济学框架即通过对微观个体经济单位的经济行为的研究,来说明现代西方经济市场机制的运行和作用,以及改善这种运行的政策途径。这一框架由以下理论构成:消费者行为理论,均衡价格理论,生产和成本理论,市场结构理论,生产要素收入分配理,一般均衡理论等。这些理论为公共部门经济学的实证研究提供可以直接使用的分析工具。 “公共部门经济学的发展,是限制在微观经济学理论的知识范围内的。微观经济学理论,尤其是一般均衡分析的发展,在本世纪五十年代使公共部门经济学发生了质的飞跃。公共部门经济学目前的理论发展,应直接归功于微观经济理论。” 借助于微观经济学理论和分析工具,公共部门经济学家根据最基本的前提条件,运用演绎法和数学模型,运用各种行政手段,解决在市场经济运行中存在的“市场失灵”,使各种资源得到最优化的配置,以社会效用最大化为目的来讨论政府的微观行为。其中包括估算政府制定政策的机会成本与沉淀成本,及取得社会效益的最大化以及指导其他微观主体的社会行为等等。微观经济学是使公共问题的争论转化为实证分析的有效途径,目的在于提高公共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程度。 (作者系厦门大学公共事务学院院长) 公共经济管理论文:公共经济管理公共性的偏失与矫正 内容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共经济管理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随着新公共管理的发展,公共经济管理公共性偏失问题严重。本文分析了我国公共经济管理公共性偏失的表现,主要包括政府主体的缺陷、民营化导致公共利益流失、民主制度不完善和公共行政监督缺位等方面。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矫正公共性偏失的政策建议,如规范政府主体职能、发展协作管理、完善公民参与和强化公民意识教育等,以期为我国公共经济管理的改进提供理论参考。 关键词:公共经济管理 偏失 矫正 在我国,政府在经济市场上的主要职能是,从社会经济生活宏观的角度,履行对国民经济进行全局性规划、协调、服务和监督职能,这其中包括收入分配、宏观经济发展战略、政府资源配置、维持市场秩序等方面。改革开放30多年来,政府对公共经济管理方法不断改革和创新,使得我国政府的公共经济管理已经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果:经济发展水平逐步上升,人民生活水平日益高,产业结构升级也取得了进展。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在政府行使公共经济管理主体职能的同时,也存在一些缺陷,尤为重要的一点就是公共经济管理公共性的偏失。 公共经济管理概述 (一)公共经济管理的概念 公共经济管理是一个多学科交叉的综合性学科,其中不仅包括经济学、管理学等理论基础性学科,还必须有社会学、伦理学、法学等学科背景。从不同的学科视角来审视公共经济管理,就会形成不同的概念和框架体系。所以多年来学者对于公共经济管理的概念存在颇多的争议。在国外,例如斯蒂格利茨、汤尼森等知名学者,都是从政府作为公共经济管理主体的职能方面进行探讨公共经济管理。但是在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兴起的新公共管理运动,大胆将市场机制和工商管理的方法引入公共管理。这不仅扩大了公共管理的主体,还从根本上革新了公共管理的管理方式,这也对公共经济管理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国内,黄恒学教授对公共经济管理进行了较为系统的研究,他将公共经济管理界定为公共部门与公共经济的三大关系: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的关系,公共部门经济活动要素和过程,公共部门与市场关系模式的选择。具体来说就是公共经济主体为实现公共经济的效率与公平,对公共经济三大关系进行计划、预测、决策、组织、领导、协调、控制和监督的过程。 (二)公共经济管理公共性的体现 第一,公共经济管理价值观的公正性。和一般个人和企业的经济行为追求利润最大化不同,公共经济管理的价值观更多地体现在平等、公平、民主等方面,更加注重民众的参与、社会公平及承担为民众谋福利的责任。新的公共管理理论强调以经济、效率等作为公共管理的价值取向,不可否认,效率的确是评价一项经济行为的重要指标,成本收益比率也在一定程度上衡量了一种经济行为的有效性,但这些也无法撼动公共性作为公共经济管理的核心价值观和内涵所在。 第二,公共经济管理主体的公共性。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新公共管理运动,大胆将市场机制和工商管理的方法引入公共管理。在前文讨论市场失灵时,虽然市场中私人部门无法提供适量公共物品、无法自发地组织起来为社会创造更多福利,但是这并不代表这些部门不能涉足这些领域。只要通过政府主体合理地协调、控制、组织与监督,这些私人部门也完全可以参与到公共经济管理中来。因而,在新公共管理视角下,除了政府外,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各国政府、国际公共经济组织、私人企业等,都可以作为公共经济管理的主体,而政府主体则在其中担当协调、组织、控制的引导角色,为公共经济管理指出正确的方向。 第三,公共经济管理手段和过程的公共性。前文已经介绍过,公共经济管理是对三大关系进行计划、预测、决策、组织、领导、协调、控制和监督的过程,其中所采用的方法和制度安排主要体现在公共权力和公共政策上。公共权力是通过民主程序委托给政府为主体的公共部门执行的一种权力,而公共政策就是公共部门为了实现一系列具体的目标而制定的行动方案,继而通过公共权力强制实施以达到这一系列目标的过程。从公共权力的来源上讲,公共经济管理就是一个实施民意共同管理的过程,政府执行其公共权力必须广泛吸纳社会参与和监督,应该听到不同群体的声音,协调平衡各群体间的利益分配,然后通过这些群体对公共经济管理过程实施充分的监督。 第四,公共经济管理对象的公正性。公共经济管理的三大关系中,其服务对象是最广大的人民群众,而并不是特定的集团或个人。公共经济管理的对象应该是所有社会公众共同追求的利益,这是公共经济管理的最基本导向。所以,公共经济管理对象的公共性也是公共性重要的一种表现。 第五,公共经济管理结果的公共性。公共经济管理的结果是指公共经济管理行为的最后产出,例如基础设施使用、受教育活动参与、绿色的环境、丰富的文化思想等。这些物质上或精神上的利益,不是为某些集体独享的,而是所有人可以享有的、无偿的公共利益增加,是社会公众所共同享有的成果。这种结果的公共性是公共经济管理活动的出发点也是落脚点。 公共经济管理公共性的偏失 (一)政府主体的缺陷 首先,政府主体公共经济管理价值观的异化。新公共管理运动将市场机制引入到公共管理中,主张在公共管理过程中追求3E目标(即经济、效率、效益)。而公共经济管理的核心价值观是公平性而非效率或价值最大化,更准确地说应该是保证公平性兼顾效率的原则。这种追求效率的新主张就导致了政府主体在决策选择上产生了向效率的倾斜。这种核心价值观的异化必然导致方向性的错误。 第二,政府主体的自利性行为。新政治经济学的观点是,个人不管是在政治领域和经济领域,包括担任政府公职的人,同样都是理性自利的人。即,政府同样也是符合经济人假设的,那么他在产生决策和行为上必然会存在一种自利倾向,这种理性的自利行为就必然会导致寻租及腐败等问题,这些问题又进一步导致了社会的不公平和社会的价值体系与道德标准的瓦解。这种行为严重了损害了公共经济管理的效率和公共性取向。 第三,政府失灵。前文提到市场失灵需要非市场力量的干涉与矫正,但是政府也会产生失灵的现象。因为公共经济管理的核心价值观并不是追求利润最大化,所以这就切断了利润的约束和成本的约束,这种关系的断裂就必然导致资源配置的不合理。政府失灵就意味着公共经济管理的无效。 (二)不正当民营化导致公共利益流失 民营化是将市场机制引入公共经济管理的一种主要方式。民营化的本意为了引入市场机制借以引入竞争机制,提高公共经济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的确,这种改革在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成本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效果,但不正当民营化却造成了公共利益的流失,其中包括民营化的腐败和垄断问题、公共责任问题等。 (三)民主制度不完善且人民参与度低 虽然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但实际上在具体实施环节仍有不完善的地方。人大代表推选时候选人的提出缺乏充分民主,选民罢免本选举单位选出的人大代表和人大代表罢免国家机关领导人的程序仍无法落实,行政机关公共权力范围过大、滥用和运行状况不透明等,这些现象都说明了在我国民主制度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实际上,我国目前的公共管理仍然主要以党和国家为核心来运作,即由国家向公民单向性运行,公民只是被动的接受者,国家公共管理决策的人民参与度还远远不够。 (四)公共行政监督缺位 为了保证公共权力的公共性,就必须对其进行监督和制约。而我国自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后期开始,政治体制的过度集权化使得监督失去了必备的外部民主环境,所谓的“监督”基本上处于废弛状态。我国现行的监督体系庞大而杂乱,各组成部分之间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和权威性;现行行政监督体系在运行机制上缺乏应有的沟通和有机的协调;行政监督的法治化程度也较低。上述迹象表明公共行政监督缺位,无法保证公共经济管理公共性的体现。 公共经济管理公共性偏失的矫正 (一)规范政府主体职能 第一,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针对公共经济管理价值观异化的问题,政府主体必须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在管理过程中坚持“公平为主,兼顾效率”的原则,坚持不放弃以效率来作为考核管理行为的指标,但也不能逾越公共性作为公共经济管理核心价值观的地位。 第二,要树立公众至上的服务理念。公共经济管理是为广大社会公众的利益而服务的,追求的目标也是全社会总效益。简单地说,公共经济管理是一种以社会公众为受益对象的服务。政府主体必须树立公众至上的服务理念,坚持全心全意为公众服务的宗旨,让公众满意。 第三,合理界定政府主体的职责范围。自新公共管理运动之后,政府主体职能就发生了根本的改变,政府现在的角色是规则的制定者、权力的分配者。所以政府应该注重方向上的引导,从宏观上加强公共经济管理的制度体系和法治、法规建设。 第四,加强公职人员职业道德建设,增强对公职人员的法律约束。针对政府公职人员在执行管理行为中的寻租与腐败现象,首先内部应该通过培训、教育等方式加强公职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通过道德准则来督促公职人员合理的运用其公共权力,不做逾越其权力的事。另外,也要完善公职人员管理的法律制度建设,让公职人员行为受到法律的约束,依法行政,合理行使公共权力。 (二)培养多元化公共经济管理主体并发展协作管理 虽然自新公共管理运动以来,我国政府在公共管理过程中引入了其他组织形式,但这些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一段距离。公共物品的提供和公共问题的有效解决往往涉及政府不同组织部门、非政府组织、私人部门等主体。而多方主体的参与,也能反映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所以应该培养多元化公共经济管理主体,努力发展协作性公共经济管理,这也是未来公共管理发展的一种主要趋势。在民营化的过程中,应该加强政府主体的协调控制作用,引导其他主体理性管理,尽量避免社会公共利益的流失。 (三)建立评估和反馈机制并完善公民参与制度 对公共权力缺少必要的监督与评估,就必然会滋生腐败和寻租行为。建立评估和反馈机制,完善公民参与制度,这就要求社会大众都参与到公共经济管理中来。针对公共经济管理建立完善的绩效评估制度,社会公众运用适当的监督手段,对公共经济管理行为的公共性、合法性、有效性等进行监督,针对公共经济管理中的政策偏差和执行失误积极进行反馈和矫正,保证政策和管理行为的有序有效进行,保护公众自身的合法权益,逐步建立公民参与式国家。同时,必须从法律上保证这种公民参与制度的有效性,有法可依、有规可据是监督工作的法律保障和制度保障。 (四)强化公民意识教育 公共管理公共性意识的承载者是现代意义上的公民,因此,进行合格公民的公民意识教育是使公民自觉形成公共意识和维护公共性的有效途径。这种公民意识教育包括道德和法律方面。首先,道德上要培养公民健全的人格特质,强调一种人类公共理性和共享的价值秩序;其次,法律上通过立法保证公民参与公共经济管理的权力,传授公民政治经济知识,提高公民参与公共经济管理的技能。通过这种公民意识的培养,促使公民积极参与到公共经济管理,维护自己的权益。 综上,公共性是公共经济管理的核心价值观,但目前我国公共经济管理中很多方面公共性都有偏失。笔者首先分析了我国公共经济管理公共性偏失的表现,主要包括政府主体的缺陷、民营化导致公共利益流失、民主制度不完善和公共行政监督缺位等方面。继而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矫正公共性偏失的政策建议,如规范化政府主体职能、发展协作管理、完善公民参与和强化公民意识教育等,以期改进我国公共经济管理。 公共经济管理论文:加强公共经济管理与改善民生的关系之我见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科学技术的逐渐增强,人们的生活水平也越来越高。我国党及政府一直将改善民众的生活水平作为开展工作的基础及任务。然而,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公共经济的管理工作同改善民生之间存在着紧密的关联,对改善民生有着积极的作用。所以,相关人员应重点关注对公共经济的管理工作,不断增强管理水平及能力。本文简要探讨了公共经济管理对改善民生的意义及之间的关系,目的在于更好的提高公共经济管理质量,为百姓做好服务工作。 【关键词】公共经济管理 改善民生 关系 民生一词最早源于《左传·宣公十二年》,里面提出“民生在勤,勤则不匮”。现代民生指的是民众的基本生存及生活情况,及民众的根本发展能力、根本发展机会及根本权益等。民生的问题一直是我党及政府现今所要面对的首要问题,同样也是政府当前最关键的事情。改善民生不但同人民的生活水平及基本权利间有着密切的关联,同时还影响着社会的繁荣与国家的稳定。所以,总书记在第十八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指出将民生工作作为现今政府工作的第一任务。政府在进行公共管理工作时担负着提供公共服务、公共用品、拟定管理条例等职责,在改善民生方面有着关键性的作用。本文简要探讨了加强公共经济管理同改善民生之间的关系,供相关人士参考。 一、进行公共经济的管理工作对改善民生的重要性 我国进行公共经济的管理工作宗旨及根本在于保证民众的基本权利及基本收益,确保公平公正的分配资源。但是,想要完成这一任务,就需要以公共经济的管理工作为基础。在开展公共经济管理工作时,应全面展现市场对资源调配的作用。另外,进行公共经济管理的部门还要对社会中的每名成员负责,全面掌握及合理利用相应的资源及权利。例如:对公共事务进行管理,为民众提供服务等。进而确保资源合理分配,管理规范化,更好的实现改善民生的任务。 现今,人们具备较强的民生认识,这对于进行公共经济管理工作来讲是一种好的情况,能够进一步推动管理的发展。进行公共经济的管理工作其目的在于为百姓提供服务、公共商品及拟定相关政策。伴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民众生活水平的逐步提升,民生的范围得到了进一步的扩展,不仅包含了基础的生存条件,同时还包含了公共卫生、社会保障、教育、服务等内容。在公共经济的管理工作基础上,资源都能够合理、公平的进行分配,维护了民众的基本利益及社会的稳定性,从而将改善民生的思想落到实处。对于民生的要求,相关部门应制定科学的预算体系,增强资金使用率,确保收入合法,创建全面的监督机构,从而更好的为民众服务。 二、加强公共经济管理同改善民生之间的关系 公共的经济管理工作是我国社会经济的基础保障,对人们的基本生活产生影响,而改善民众的基本生活就是改善民生的重点内容。因为民生思想的创建工程范围较广,资金的使用率同民众的利益间有着密切的关联,所以,相关责任部门应采用更为周密、高效的处理方法,提高对民生资金的动向监督就管理。想要加强公共经济管理,改善民生,就应就其二者之间的关系进行全面分析。 (1)加强公共经济管理同改善民生间协调的关系。假如在公共经济的管理工作开展过程中没有清晰的责任主体,就可能造成相关负责人滥用职权,缩减公共部门的财政收益,让公共经济资源不能合理、平等的分配。因此,在进行公共经济的管理工作时,应全面应用市场的调节功能,创建科学方法对市场公共资源进行分配。另外,为了确保公共资源可以高效运转,还应创建相应的市场体制,利用对经济管理部门中财务进行衡量,提高资金使用率,防止因部门人员徇私舞弊而出现的问题,更好的对民生进行改善。 (2)加强公共经济管理同改善民生间影响的关系。伴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逐步增强,民众对生存的基本需求得到了满足,然而,因为民众对卫生、医疗、利益、教育等方面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公共经济资源可以为人们要求提供的服务及商品就出现了紧缺情况。因此,假如公共经济的管理服务人员工作效率较低,就会对公共管理效率及财政效率造成直接影响,严重的甚至影响到资源的补给方面。如果人们在公共商品及服务无法达到标准时,就可能出现负面的舆论及危害,进而影响公共经济管理部门的信誉度。因此,相关管理部门及人员应正确认识公共经济管理的重要性,加强公共经济管理工作,提高效率,确保把民众的需求落实到位,从而增强改善民生的工作。 (3)加强公共经济管理同改善民生间保障的关系。我国现今的社会保障、医疗保障及教育等民生工作一般还是由政府出资来补助。例如:减免税收、提供津贴补助等。这些工作的服务及生产同公共管理的资金支出间有着密切的关联。公共经济的管理部门凭借对管理标准的不断完善,预算支出等方法对市场形成刺激,再激励个人企业参与到公共服务及产品的生产过程中,从而保证人们对公共品的要求得到满足。然而,只利用刺激市场的方法并不可以全面提高公共产品的配置。由于市场在分配资源时存在盲目性及功利性的特征,这种特征就可能导致公共资源分配出现矛盾。所以,相关部门应增强对市场分配资源的管理工作,确保商品供给数量充实、分配平等,才可以对盲目性导致的隐患进行处理,保证分配资源的合理性及公平性,将改善民生落到实处,真正为民众做实事,谋福利。 (4)创建全面的公共经济管理标准。我国政府想要对公共经济的管理工作进行增强,首先就应创建规范、全面的管理标准,将现存的管理制度进行优化,把财政支出的方法进行科学调整,降低非公共经济支出。相关部门应把工作的重点投入到处理当前同民众息息相关的医疗、卫生、社会保障、教育等方面上,重点关注民生领域,增强公共产品的质量及利用率,切实做好改善民生的工作。 (5)将公共经济的管理工作同法制化相连接。常言道“无规矩,无以成方圆”。我国是一个法制化国家,法律也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是维护国家稳定发展的保障。在进行公共经济的管理工作时,也需要同相关法律相连接。公共管理人员可以说是公共的人,这种的方法把工作人员的自身同相关权利进行连接。那么,进行公共经济的管理人员应切实为民众做事,对民众负责。在进行公共经济的管理工作时,首先要将树立正确的诚信观念,把诚信的确立同法制化进行联系,利用对经济管理工作的法制化标准,保证工作可以全面、顺利开展,同时也让整个管理过程有法可依。在开展经济管理工作时,应坚持法制观念,确保改善民生工作的合理性及公平性,为改善民生提供法律基础,更好的满足百姓的需求,为民众服务。 三、总结 总而言之,改善民生是我党及人民现今最为关注的事情。伴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民生观念所包含的范围也逐渐增加,公共经济管理在对改善民生进行作用时也应不断进行调整,紧跟时代步伐,想民众之所想,确保公共服务同公共补给不发生间断。另外,相关部门还应增强管理人员的道德素养及法律常识,进而不断增强公共经济管理工作的水平。相关政府在进行公共经济管理时也应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对相关标准进行完善,确保将改善民生工作落实到位。因此,对加强公共经济管理与改善民生的关系进行探讨是值得相关工作人员深入思考的事情。 公共经济管理论文:论公共经济管理与民生关系 摘要:经济是国家的命脉,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一直致力于加强经济建设,对于人民来说,经济是物质的基础,只有经济发展了, 物质生活才能够更好实现。而经济发展是人民辛勤劳动的结果,人民力量是经济增长的第一推动力,没有人民就没有经济发展。当国家的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必须要利用经济来改善民生,为人民谋福利。因此,当人民把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国家和政府就要返利于人民,在更大程度地解决民生问题。 关键词:公共经济管理;人民;民生关系 我国政府在执政过程中一直坚守着以人民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人民是我国的主体,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改善民生是维护国家和平的保证,只有国家内部和平了,国家才会团结、友爱。才能在国际竞争中,迎难而上,共同前进,人民的凝聚力就越来越强,从而更好地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 一、公共经济管理与民生关系内涵 公共经济管理有狭义和广义的理解。无论是狭义还是广义公共经济管理,都对民生关系有着重要的意义和影响。公共经济管理之所以能够满足人们的需求,是因为它所涉及的知识非常广泛。民生关系的重点在于一个“民”字自,它的主体是民生。民生关系的主体是民生,民生也有狭义和广义之分。我们日常所说的民生关系、民生问题其实是狭义的民生,民生关系最重要的部分就是衣食住行,因为一个人的生理需求是社会生存与发展的前提。广义的民生是指凡是同民生有关的,包括直接相关和间接相关的事情都属于民生范围内的事情。民生关系关乎每个人的生存利益和现实发展,是群众在创造经济时会遇到和需要解决的问题,也是国家需要重视和实现的问题。 二、加强公共经济管理对改善民生关系的作用 加强公共经济管理对改善民生关系的具体作用如下: (一)公共经济管理对维护社会利益的平衡分配有着重要作用 简单来说,政府加强公共经济管理可对社会利益、责任、义务等因素进行平衡分配,保证社会分配的公平、公正性。公共经济管理的出发点是为了提高国民生活水平,提高百姓福利,实现社会的平衡分配。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国家总财富数值增加越多,社会分配的平衡性就越是存在偏差,这一现象现已受到了我国广泛民众的关注。为了能更好的完成社会平衡分配任务,近年来我国出台了各种坚持“全民共享”“改善民生”原则的惠民政策,将提供公共产品设定为政府主要任务,以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来指导工作,更快更好的实现了政府公共经济管理。财政方面,政府逐渐拉低了建设财政的支出比例,增加了社会性服务财政的支出比例,基本上实现了政府财政向公共财政的转型。这一系列措施,都在很大程度上改善了人民生活,为人们提供了更多更好的公共服务。 (二)公共经济管理能为民生需求的实现提供帮助 “民生”这一词语的内涵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不断拓展,过去人们对“民生”的解释无非是公民的衣食住行,而在今天,“民生”的涵义除了衣食住行之外,还包括了教育、医疗、卫生等多个方面。这一变化意味着公民需求在不断扩大,政府如果要管理民众、维持社会稳定就必须先满足民生需求。从政府、民众、民众需求这三者之间的关系来看,如果要在真正意义上保持三者之间关系的稳定,还要引进另外一个因素,也就是我们此处探讨的公共经济管理。政府通过管理公共经济来对社会进行公平分配,从而满足民众的需求,而民众的需求一旦满足,民众便能在社会中保持安分。所以我们说,公共经济管理有利于是民生需求的实现,能为实现民生需求提供辅助力量。 三、公共经济管理问题分析 (一)贫富差距 如果人与人之间的贫富差距过大,那么在交往的过程中人们的心理状况就会出现不平衡的状态,这种心理反应有可能导致社会问题的发生,从而阻碍民生工程的实施。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一些人依靠勤劳和勇敢迅速富裕起来,还有一部分人则在生活线上挣扎。所以,社会上有仇富现象的发生,如人们对官二代和富二代的不实言论以及打砸抢烧名贵车辆,都展示了人们的不健康心理。过大的贫富差距对于国家来说不是一件好事,它有可能造成社会的两极分化。地域之间的贫富差距也是极其明显的,我国东南地区的经济发展要比西北地区的经济发展快速许多。若地区之间的贫富差距一直在扩大,将会导致每个地区人民的生活状况不一,民生关系发展不平衡。农村与城市之间的贫富差距也是极其明显的,这会造成农村人口的锐减,城市人口呈现爆炸性增长,如北上广等大城市的交通、住房、就业等民生关系受到不良影响。 (二)就业问题 一些地方在公共经济管理中,没有做好增加就业、减少失业这项民生工作。我国每年的大学生毕业人数处于上升状态,公共经济管理要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给予这些人群。大学生是知识丰富的人群,如果这样的群体都不能很好地就业,不能把所学习的知识才干发挥在工作之中,这对国家的发展来说是一种损失。就业问题不仅包括初次就业,还包括失业再就业问题,如何安顿失业人群是公共经济管理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在现代社会中,如果人们在失业一段时间以后没有及时找到工作,迫于生活问题他们很有可能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这不仅严重损害了自己的价值,还威胁到了社会和不特定人群的生命财产安全,对于民生关系来说更是一种挑战。 (三)医疗、住房保障问题 我国公共经济管理在医疗保障方面做得不够好,民生关系没有得到很好的处理。如大病、重病医疗保障制度还不完善,在医疗制度中,体制也不够健全。医患关系的紧张与不健全的医疗保障脱离不了关系。其实,医疗保障问题是一个历史性问题,若想在公共经济管理中一次性地发展好这N民生关系是不可能的。但是,如果公共经济管理不加强医疗保障民生关系的建设,以后还会有许多医患麻烦。住房保障是民生关系中容易爆发问题的一个点。随着我国人口的增多及城镇化的发展,城市住房的需求越来越大。很多城市都存在住房保障民生关系问题,一些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白天在工地或者街道干活,晚上睡在天桥底下。有些城市白领工作人员租住小房子,简称蜗居、蚁族。这都是因为没有住房保障,人们迫不得已的选择。这也说明公共经济管理没有做好住房保障的民生工作,造成民生关系的进一步恶化。 四、加强公共经济管理改善民生关系的措施 为了更好地完善相应的民生改善工作,政府一定要加强对公共经济管理工作的重视,进而提出有效的措施。 (一) 加强政府管理职能的转变 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是改善民生的基础,此时就需要政府加强对经济的调节与市场监管,进而重视公共服务与社会管理工作的全面展开,加强政府管理职能的转变。政府管理职能转变要加强公共服务型政府的建立,并且明_政府向人民群众提供公共服务是一种义不容辞的职责,政府要将公共资源更加倾向于公共服务与社会管理,进而加强社会事业的发展以及民生的改善。 (二) 加强公共政策公平性建设 政府公共经济管理工作中,最为直接和主要的方式就是建立相应的公共政策。在加强以及保证公共政策公平性的时候,一定要加强公共政策制定的民主化与科学化,建立并且完善相关政策决策和监督机制,利用相关制度政策监督保证民生政策的落实。事实上,主要就是尽量使政府在制定政策的调研、执行、决策以及监督这四个环节进行有效地区分,进而利用相关政策促进社会的公平分配。 (三) 加强各级政府对公共经济事务管理 为了确保民生工作的顺利发展,一定要加强各级政府对公共经济事务管理责权的合理划分,明确中央以及地方的经济调节、公共服务以及社会管理等方面的能力。 (四)重视公共经济管理过程的开放性 改善民生的问题一般都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政府在开展相关管理工作的时候,一定要加强对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考虑,加强政府财政公开制度的推广,在进行公共事务与公共利益领域设计与决策的时候,一定要积极倾听人民群众的建议,建立相应的信息平台,利用媒体渠道发表一些看法,在进行民生决策的时候,加强人民群众的参与与讨论,进而充分了解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需求与关系,真正实现全面改善民生的目标,促进人民生活水平的全面提高。 五、结语 国民经济的发展离不开社会公共经济管理,社会公共经济管理也是民生问题的关键所在。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国民经济的问题也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而是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不断形成、累积的问题,因此,不可妄图一次性解决。要想解决民生问题,但从政府角度出发是远远不够的,应该从调查走访中,找到老百姓的核心痛点,在这基础上,才可以真正有效地改善民生,优化社会主义市场环境。 公共经济管理论文:强化公共经济管理对改善民生的影响 [摘 要]本文分析了公共经济管理促进对民生关系的改善,并提出了改善民生的建议,以供相关人员参考。 [关键词]公共经济管理;民生关系;改善 1 公共经济管理推动对民生关系的优化 1.1 公共经济管理对于协调民生关系有利。公共经济管理的出发点是优化民生,它的终极目标是达成社会资源的公平分配,以提升人们生活水准。通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国家的经济飞速发展,与此同时,和它有关的民生问题显得尤其显著,所以,公共经济对民生的投入持续增大,像渐渐增大的财政投入,持续完善的每一种保障制度,公共产品种类的丰富、制度的创新等,各级政府通过公共经济管理渐渐实现社会公平,从而让经济发展增速和民生发展相符合,高效处理每一种矛盾,努力缩小城乡差距与贫富差距,发挥了协调民生关系的效用。 1.2 公共经济管理推动民生需求的飞速实现。自民生的内涵而言,民生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民生说的是百姓的衣食住行,就是和百姓生活关系密切的领域;广义的民生,不仅有社会保障,也包含就业、医疗、生育、教育等很多层面,伴随社会的飞速发展,这些问题也渐渐显现出来。如果想达成“为人民服务”的目标,每一级政府必须要沉下心来,深入群众,实地调研,找准群众的正常需要所在,掌握民意、民情,一层面抓经济建设不放松,持续提升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准;另一层面使公共产品持续满足人们需要,让人民充分享受改革红利与国家经济发展红利,进而从本质上处理社会保障问题,给民众办实事、谋福利,达成社会健康、稳定、有序发展的目的。 1.3 公共经济管理利用协调政府财政支出达成高效的市场配置。伴随我国经济飞速发展,每一级政府在医疗、社保、教育等层面强化财政补助,为弥补民生所需资金缺口,公共财政支出产生了一些问题。关键表现在资金配置简单化,效果没有发挥出来。在高效的公共经济管理介入之后,不仅推动了公共产品的科学分配,与此同时,作为决策,把财政预算高效刺激经济发展,达成了有效的市场配置。 1.4 公共经济管理平衡贫富差距。自我国当前状况而言,通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社会经济获得飞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准持续提升,但是另一层面,在同意少数人先富起来的政策之下,我国的贫富差距持续扩大,不得不承认的是,目前仍然有非常大的一部分人仍处在生活线上,和快速致富的阶层产生了相当大的差距,再加上城乡差距巨大,进而出现了很多问题。例如,有些人出现了仇富心理,严重威胁到社会稳定。大家都知道,贫富差距致使社会两极分化,但是城市与农村之间的贫富差距和城镇化进程,致使农村人口快速减弱,城市人口飞速增大,构成环大城市的都市圈,广大农村的医疗、教育、卫生的条件和城市差距持续增大,增加了城乡矛盾。城乡大规模的人口流动造成的一连串社会问题,要想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利用公共经济管理的适度干预。 1.5 公共经济管理推动就业。目前,我国面临的就业形势十分严峻。而公共经济管理的关键职责即为尽量的提供就业岗位。然而就当前而言,政府的就业压力非常大,虽然运用很多的策略甚至立法以推动就业,也提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理念,实际上来说个别地方政府并没有完全实现降低失业率,推动就业的民生工程。虽然每一个地方政府均推出了很多推动就业与创业的优惠政策,但是因为宣传不足,加上沟通平台与方式有限,最后达不到预想的效果。假如广大的大学毕业生不能科学就业,所学到知识应用不到社实践当中,对学生、对社会均是一种非常大的损失,与此同时,还严重威胁到了社会稳定。所以,怎样飞速高效的处理就业问题,便成了公共经济管理亟待处理的重大问题。要想处理这个问题,必须依仗公共经济管理手段。 1.6 公共经济管理在医疗、住房保障层面的效用。目前,医疗资源分配相当不平衡,大批量优质的医疗资源集中在少部分大城市,基础医疗条件薄弱,致使人们看病难、看病贵等问题非常明显,大病、重病医疗保障体制有待优化,医疗体制也不太完善,医患矛盾持续升级。所以说,公共经济管理在这层面发挥的效用有限。怎样强化医疗保障,怎样从本质上处理医患矛盾,是摆在公共经济管理面前的一道难题,但是要想处理这个问题不能着急,其是一个体系工程,需要每一级政府持续创新机制,系统解决。与此同时,在民生关系当中,极易爆发问题的另一个点即为住房保障。目前,因为我国人口基数大,再加上二胎政策的全方位放开,新增人口持续提高,城市住房的需求日益增大,供需矛盾加大。当前,我国显著的一个问题是,城市房价太高,和居民收入十分不符,增长太快,民众购买力有限,再加上租房成本太高,社会保障房与廉租房供应不足,少数城市低收入人群与广大农民工没有经济能力买房、租房,住房条件相对恶劣,需要各级政府在发展地方经济,与此同时,完全注重住房保障工作,利用公共经济管理手段使安居乐业。 2 改善民生的意见 2.1 用公共经济管理方式强化住房、医疗等根本的社会保障。 2.1.1 为了达成老百姓的安居梦,必须更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体制,不仅要增加财政投入,提升住房改革进程的速度,而且必须加大房价的调控力度,改革住房公积金体制,完善廉租房制度与城市棚户区改造,实实在在的保护老百姓的住房利益。除此之外,在医疗保障层面,必须积极探索制度创新,运用灵活多样的保障手段,扩大医保覆盖范畴,进一步确认医疗保障主体,逐渐处理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等问题,快速推动医保全国联网,切实处理异地看病、住院、购药的具体问题,与此同时,大力发展社区医疗,扩大基层医疗的范畴与区域。进一步规范养老保险体制,加强医疗保险管理,改革医疗保险与医药卫生体制的配套。 2.2 采运用多种手段处理就业问题。就业问题一直以来都是我国民生的重大问题,基于此,我国提出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国家战略,但是在具体实施当中仍然有一些问题,像创业扶持政策不太细化、交流信息平台透明度欠缺,为了进一步未完善民生关系,则必须运用多种多言的手段处理就业问题,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进一步优化创业园区、科技孵化园区建设,健全大学内部的大学生创业基地、校外实习基地、校企合作机制等。 2.3 减少贫富差距,消除两极分化。每一级政府必须执行税收减免政策,进一步健全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范畴、主体、期限、税率机制等。于农民而言,政府必须调控粮食的收购价格同严谨的标准与执行程序,适度的调控市场经济,利用税收政策给予农民科学的补贴,对进城务工人员的医疗、住房、租房、子女入学、户籍等问题妥善处理,对闲置耕地开展科学利用,对农村闲散劳动力科学安排,进而让农民渐渐富起来。与此同时,必须按照各自区域城市经济发展的具体状况,进一步减少城乡差距,最终优化民生。 3 结语 总而言之,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公共经济管理得到了长足发展。加强公共经济管理对于改善民生,满足民生需要拥有很大是推动意义。 公共经济管理论文:公共经济管理公共性的偏失与矫正 【摘 要】 经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公共经济管理方面取得了许多显著的成绩,随着经济与社会不断的发展,公共经济管理也在朝着新的方向进步。公共性偏失是公共经济管理中最常出现的问题,其中民主制度不完善、政府主体缺陷和民营化制度缺失,在行政管理监督方面尤为凸显。根据不同的问题制定不同的解决措施,总结出解决公共性偏失的高效解决方案,规范政府的主体职能和协作管理,推动我国公共经济管理的全面发展。 【关键词】 公共经济管理 公共性 偏失与矫正 民主制度 公民 一、概述 公共经济管理是一个由多门学科共同交叉相汇的综合性学科,其中包含了政治学学科、经济管理学和经济学,其中还不同的融汇了法学和社会伦理学等等。从不同的角度对公共经济管理进行了整体的分析,从而形成不同的概念和框架体系,公共经济管理在概念上存在着许多分歧,但是在整体的经济管理职能方面是一致的。早期的新公共管理运动,曾经扩大了公共管理的主体,并且拓展了公共管理的管理理念,为公共经济管理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公共经济管理体现出一定的公正性,公共经济管理不会片面的追求个人和企业的经济行为,而是纵观全局去实现经济行为的平等公平性。其中最主要的还是注重广大民众的积极参加,创建起一个新的公共经济管理体系,可以更加有效准确地去制定经济行为的重要指标。公共经济管理体系经常会引入市场机制和工商管理,市场在发展到一定程度时会出现失灵的状态,市场中的一些私人部门是]有条件提供公共物品,而无法为社会创造一些福利条件。公共经济管理在新的视角下,除了一些政府组织和国际公共经济组织,都可以作为公共经济管理的主题,并且很好的去协调控制一些主体角色。通过不断去健全公共经济管理体系,推动国际公共经济组织的快速发展,公共企业管理组织部门当中存在着一些偏失,需要及时的加以整改,同时还需要健全政府的主体职能,公共经济管理组织的发展离不开政府和企业的共同努力,只有每个部门都对自己的职能加以整改和细化,才可以更好地去推动公共经济组织的长远发展。 二、公共经济管理公共性的偏失 1. 政府主体的缺陷 公共经济管理公共性存在着一定的偏失,政府在主体位置存在着系统缺陷,政府主体在公共经济管理中的价值观逐渐出现异化,公共管理中逐渐引入新的市场机制。在公共经济管理体系中,逐渐达到经济、效益和效率三个总体目标,公共经济管理的核心价值观其实是公平性,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核心价值观出现了偏移。公共经济管理的价值观首先要保证公平性,这样才可以更好地追求效率,从而推动政府主体高效的选择效率倾斜,这种公共经济管理核心价值观的偏移异化,逐渐会导致公共经济向错误的方向发展。随着政府主体在公共经济管理中的地位越来越高,政府会出现自利性行为,也就是说当经济利益摆在面前时,政府会优先选择利于自己的经济行为。制定一些考核体系去考核经济管理的行为,提高经济管理的核心价值观地位,树立高尚的服务理念,政府的职能就是为广大的人民群众利益而服务。长此以往政府的公共形象,不论是在政治领域还是经济领域,最终都会导致出现腐败的行为发生,此外政府符合经济人假设,所以必将会在日后的经济决策中出现自利倾向。 政府决策失灵也是公共经济管理中最常出现的问题,如果在公共经济管理决策中赋予政府过多的权利和职责,势必会导致市场失灵和政府矫正过度,最终也会导致政府失灵现象发生。公共经济管理的最终目标并不是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所以这在一定程度上就限制了利润,随着资源配置的不合理现象发生,就势必会导致政府管理出现断裂。我国的政治主体也出现了许多的缺失,在政治有决策的过程中政府官员存在着玩弄权力的现象,过度的控制权力自然就会演变到滥用权力。 2. 民主制度不完善且人民参与度低 我国在公共经济管理制度上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但是仍然会存在着一些消息闭塞和民主制度不完善的情况,在公共经济管理实施的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完善的地方,再加上在推选人大代表时会出现一些民主失和现象,这个最终就会出现人民参与度低。选民罢免本选举单位选出的人大代表,人大代表罢免国家机关领导人的程序仍然无法落实,这就导致在公共经济管理的初期,官员选用方面运行状况不透明。我国的公共经济管理仍然是以党和国家为核心来运转,在这个过程中人民主要是被动的承受者,所以公共管理决策中人民的参与程度远远不够。我国民主制度不够完善,直接导致了人民对于一些公共决策参与率较低,政府所做出的一些决策不能够满足公民的需求。首先我们应该健全民主制度,提高公民参与一些公共经济管理制度的决策,推动我国公共经济与管理的快速发展。国家执行力度过于单向行运行,公民在被动的接受过程中不能够理解政策的具体含义,所以就会导致公共管理决策的人民参与度过少。通过加强公职人员职业道德意识,逐渐对公职人员的日常行为进行一个约束,保障公民能够积极的参与一些政治决策。 三、公共经济管理公共性偏失的矫正 1. 规范政府主体职能 作为政府首先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一旦发现公共经济管理出现了价值观的异化,要及时的纠正经济的发展方向,在发展的同时还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制定一些考核体系去考核经济管理的行为,提高经济管理的核心价值观地位,树立高尚的服务理念,政府的职能就是为广大的人民群众利益而服务。个别的政府会出现许多自利的行为,这些行为要及时的加以抵制和改正,政府作为公共经济管理的主体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政府主体还要确定自己的职责范围,不可以逾越自己职责之外,也不可以放任自己的权利不管,政府首先是公共经济管理的分配者和制定者,所以主要的职责是经济发展的引导。在公共经济宏观发展上应该加强制定一些体系和法规建设,此外还需要加强公职人员的道德工作素养,提高政府职责工作人员的工作水平。政府主体存在着一些自利性的行为,政府主体无论是在政治领域还是经济领域,主要还是要服务于人民。虽然政府主体在一定程度上符合经济人假设,但是在一些具体的经济决策和具体的经济行为上,仍然会存在着一种趋向于资历的意识存在。政府主体长期的存在与自立的意识行为,就会导致社会的不公平和社会的价值体系瓦解,只有不断的去规范政府主体的行为,才可以正确的去引导比较完善的价值观念。 2. 建立评估和反馈机制并完善公民参与制度 建立评估和反馈机制,对于公共权力要加以必要的监督和评估,政府职员处于权力高职责重的一个位置,如果缺少了社会和政府的监督,长此以往必定会滋生腐败和贪污,从而扰乱政府职能工作。通过建立评估和反馈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完善公民参与到公共经济管理中的体系,适当地针对公共经济管理还可以建立一些高校的评估制度。不断去提高经济管理行为的有效性、高效性、公共性、合法性和公平性,对于政府职能部门出现的工作执法失误,进行及时的纠正和完善,对于执行失误还要进行工作后的反馈。 新的公共管理体系建立以来,我们需要不嗟娜ヅ嘌多元化的公共经济管理主体,协同这些主体共同的推动经济的发展。与此同时还要引入一些比较科学规范的组织形式,缩短我国和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有效的去解决一些公共问题。努力发展协作型公共经济管理,这种管理发展趋势,也将是未来经济发展的一种趋势,加强政府主体的协调控制作用。公共经济管理的核心价值观就是公共性,但是就目前的发展现状来看,我国仍然存在着许多公共性的偏失,随着民营化不断的快速发展,直接导致了公共利益的大部分流失。我们需要不断的去健全民主制度,加大力度去对公共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有效的去对公共经济管理公共性的偏失去进行整改。 现代公民是公共管理公共性意识的承载者,所以在一定程度上我们要强化公民的意识教育,通过去提高我国公民的自我素质,才可以更好的去维护公共性。在道德上要去培养健全公民的人格特质,在生活中要保障公民的生活秩序。 四、结束语 我国公共经济管理公共性仍然存在着偏失,这些存在的偏失我们需要进行及时的矫正,对于这些问题我们要及时加以解决。对于一些典型的公共性偏失表现,我们要制定一些专门的制度去完善和进行行政监督,逐渐去完善公共经济管理体系,此外还需要规范政府的主体职能、提高公民的参与意识,全面推动公共性经济管理的发展。提高经济管理的核心价值观地位,树立高尚的服务理念,政府的职能就是为广大的人民群众利益而服务。公共经济管理的价值观首先要保证公平性,这样才可以更好的追求效率,从而推动政府主体高效的选择效率倾斜。 公共经济管理论文:公共经济管理的公共性偏失问题研究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竞争的日趋激烈,我国公共经济管理的方式也逐渐呈现多样化发展。然而,当前公共经济管理工作中的公共性偏失问题不利于我国经济的快速转型发展。本文在公共管理视域下,探讨了公共经济管理的内涵,进一步分析了公共经济管理中公共性偏失的现象,并提出了相关改进策略。 【关键词】公共管理 公共经济管理 公共性偏失 公共经济管理概述 公共经济管理内涵。公共管理以公共性价值为首要原则,并运用3E(economy、efficiency、effectiveness,即经济、效率、效益)管理主义工具。当前,公共管理视域下的公共经济管理是以政府为主体的经济管理。市场机制以私人利益最大化为主要目标,但在公共福利供给方面的效用较差,这是公共经济管理与私人经济管理的本质区别。政府和市场在经济管理中是“体”与“用”的关系,公共经济管理的公共性较为明显,具有更加公平化、多元化的特点。 公共经济管理中的政府职能与作用。公共经济管理包括对公共经济的计划、预测、决策、组织、领导、协调、控制、监督等过程。这些公共管理方式的公共性包括了国家公共政策和公共权利,其中公共权利是公共经济管理活动顺利进行的基础,也是公共性的集中体现;公共政策是为了实现国家公共经济发展的特定目标,比如满足公共需求、维护公共利益、处理公共问题等,广泛听取群众声音,在社会公众的认可下完成由政府的相关公共政策决定。具体来说,公共经济管理中的政府职能如下: 第一,社会组织的管理和监督。政府的社会组织管理职能注重管理程序的不断更新,对社会经济组织的变更与发展进行监督管理,不断推动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第二,社会经济稳定发展的保障。政府作为国家公共经济管理中的核心部分,同样也是社会公共经济发展的基础保障;第三,规范公共经济管理的发展方向,使政府充分发挥对经济体制改革的宏观调控作用,实现我国经济体制完美转型。 公共经济管理的公共性偏失 政府主体职能不规范。公共管理作为一项系统性的复杂工程,政府要做好目标定位,始终本着为人民群众服务的态度,强化公共管理。在当前的法治经济背景下,法律对经济体制改革形成了一定的约束和规范作用。为了提高个人和企业依法办事的意识,政府经济管理机构要做好模范带头作用。政府行使权力的范围由相关法律规定,在具体的经济管理工作中,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失职行为。 公共监督意识不强。公共监督主要是为了实现公共经济管理的公平、公正。现代公共经济管理的发展不仅需要加强政府职能,同时也需要强化公众的主体意识。我国公共经济管理监督体系较为混乱,各组成部门缺乏独立性,行政监督的法治化程度不足,公共经济管理体系无法实现有效沟通和有机协调。公共监督机制的瘫痪不仅影响了公共经济管理职能的规范发展,同时也导致公共监督意识减弱,监督体制发展呈现恶性循环的状态。 公民参与度不高。虽然我国在民主化的原则下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但在真正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一定的不完善现象,例如在人大代表推选候选人的环节中缺乏民主参与,选民罢免人大代表的实施程序仍然存在一定的落实障碍。这反映了行政机关公共权力滥用、运行不良、权利范围过大等缺点。我国公共管理要以党和国家作为经济调控与管理的核心组成部分,而国家在公共经济管理中的职能单向性运行,公民作为被动接受者,在国家公共经济管理中的参与度远远不够,不利于公共经济管理的完善化发展。 公共经济管理不完善。在公共经济管理的变革发展中,一直存在民营化和私有化的对立。民营化认同者认为,民营化存在一定的竞争机制,能够有效促进管理效果提升,实现社会公共治理规范化。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促进了产业化发展模式,商品销售各个环节之间紧密联系,多个地区和多家企业的加工与生产相互配合。单一的市场经济运转模式难以有效保障产业化发展的科学性,需要政府在社会经济发展中进行合理调控和经济支持。但是,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民营化改革逐渐延伸到公共事业领域,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公众公共利益的实现,主要体现在民营化的公平性损失、经济腐败以及经济性损失,加上公共经济管理中的私人垄断现象不断增加,民营化无疑对公共经济管理造成了不良影响。 公共经济管理的公共性偏失的矫正 规范政治主体职能。相对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全能型政府,政府公共经济管理能够对经济体制改革进行有效指导,使政府职能不断向服务型转变。随着社会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政府对资源的控制也不断宽松化,这对于强化市场经济竞争、促进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与创新具有积极的影响作用。此外,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主要以市场为中心,依靠政府进行合理调控,从而有效实现政府和市场主体的相互沟通。总之,我们要充分认识到政府经济管理职能在经济体制改革中的重要作用,在新形势下促进政府与市场关系的相互协调。 强化公民意识教育。公共管理的公共意识主要是指代表公民主体,代表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因此,加强公共意识教育对公共性的维护至关重要。公民主体意识包括法律和道德两个方面。一方面,要从道德上不断培养公民的人格品质,只有公民在人格上认同主体意识的重要性,才能从根本上接受公共性教育;另一方面,法律要确保公共性的基础,这是实现公共经济管理公正的保障,因此,有必要向公民宣传有关政治经济的相关知识,不断提高公民参与公共经济管理的必要技能。 完善公民参与制度。在公共经济管理实施过程中,应采用相应的反馈和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公民的参与管理。公共经济管理过程中对管理行为的合法性、有效性及公共性格外关注,公众参与能够有效矫正并反馈公共经济管理中出现的政策偏差和错误策略,形成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严格执法模式。 加强多元化公共经济管理。政府职能是实现社会公共经济管理和谐发展的关键。目前,我国偏远地区经济发展长期滞后于沿海地区,重点省会城市的经济发展也远远优于边缘城市,这导致我国的公共经济调控难以保障公平与效率的统一和双重兼顾。政府是推动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持力量,通过不断突破各个区域的局限性,由沿海经济带动边缘城市经济发展。此外,由于公共物品的供给问题往往涉及到政府部门、非政府组织及其他组织团体,公共经济管理中的多方主体参与不仅展示了经济发展的多元化形式,也反应了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因此,形成各方协作、共同促进的经济发展模式是未来公共管理发展的必然趋势。 综上所述,作为公共经济管理的核心价值观,公共性对社会经济的良好循环发展具有积极意义。但是,目前我国公共经济管理中的公共性偏失问题较为严重,相关政府部门和组织应加强经济管理的规范化,比如加强政府主体职能、强化公民主体参与意识、建立多元化公共管理等,促进我国公共经济管理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公共经济管理论文:公共经济管理创新研究 [提要]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公共管理对经济的促进作用明显,但经济发展的质量不尽如人意。本文以公共管理创新提升经济增长质量为出发点,通过对我国公共管理与经济发展现状进行研究,并提出一系列措施。 关键词:公共管理;经济增长质量;路径 我国经济发展已进入“新常态”阶段,经济增长不似初始阶段那么迅速,如今的重中之重就是提高经济发展质量。提高经济发展质量,除了利用经济手段之外,还需要国家通过公共管理手段加以辅助,但是如今我国公共管理发挥的作用还不够,政府管理垄断、办事效率低下。因此,提高经济增长质量是当务之急,经济发展质量的提高需要创新管理机制、推动政府转型和社会转型。 一、公共经济管理的概念 公共经济管理是一个多学科交叉的综合性学科,其中不仅包括经济学、管理学等理论基础性学科,还必须有社会学、伦理学、法学等学科背景。从不同的学科视角来审视公共经济管理,就会形成不同的概念和框架体系。所以,多年来学者对于公共经济管理的概念存在颇多争议。在国外,例如斯蒂格利茨、汤尼森等知名学者,都是从政府作为公共经济管理主体的职能方面进行探讨公共经济管理。但是,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兴起的新公共管理运动,大胆地将市场机制和工商管理的方法引入公共管理。这不仅扩大了公共管理的主体,还从根本上革新了公共管理的管理方式,这也对公共经济管理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二、经济增长质量与公共管理创新的内涵 关于经济增长质量,各个领域始终没有给出准确的定义。有人认为这个概念属于政治经济学范畴,从效率上讲,产量、质量、效率、消费率等的共同增长就是所谓的经济质量提高;也有人认为这个概念关乎宗教、政治和社会等多个方面;而任保平认为经济增长质量,指的是经济的长期发展;叶初升则认为这是“质”的飞跃,突出“质量”一词。可见,学者们多是在主观上给经济质量下定义。虽然经济发展质量这一概念不确定,但是却有一定的“规范”,主要从经济、环境、社会等方面综合考虑,不在于数量、规模上的提高,关键是将生态、社会系统也纳入其中。公共管理创新是指公共管理创新主体为了公共利益,对现存的有缺陷的公共管理制度进行改造,或对失效的公共管理制度加以废止,而使现存的有缺陷的公共管理制度得以完善,或创建出合乎生产力发展要求的全新的公共管理制度的持续不断的创造性活动过程。公共管理的主导者是政府内的公共组织或非政府组织,其目标主要是实现社会的公共利益。从公共管理的职能和提高经济增长质量的要求来看,两者是相互影响、相互联系的:一方面提高经济增长质量需要公共管理予以保障,也需要以公共管理做载体,公共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向都是由经济发展决定的,公共管理部门配置社会资源使得市场作用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另外,公平是公共管理的最终目的,社会协调发展和实现公共利益都是通过公共管理来实现的;另一方面创新管理机制也是提高经济增长质量的手段。在经济增长过程中,数量往往先于质量而行,这是一种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模式,生态和社会成本太高,并不是市场管理机制不完善,这样很不利于经济的发展。此外,从现在的经济形势来看,经济多元化是经济发展的主要特点,经济主体多元化导致各主体之间竞争激烈,甚至出现了一些恶意竞争,扰乱了市场秩序,破坏了商家信誉。所以,政府要加强管理,通过创新管理体制、提高资源管理效率、规范主体行为、改变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的平稳发展。 三、经济增长质量背景下公共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公共管理模式存在弊端。第一,政府主导管理。我国政府的各个机构层次划分明确,行政权力的运作、领导的指挥方向、信息传递方式、政府人员的权限和职责都有明确的规定,官僚制的价值观念格外重视形式和契约;第二,没有发挥市场经济的优势,建立灵活的、全民化和企业化的政府还只是设想。例如,很多人认为企业化政府只是简单地代替了官僚政府,在管理中滥用权利等现象就是具体体现。再有,临时机构和雇用的员工关心的只是如何按时完成任务,并不在乎管理的过程是否得当,这是严重缺乏责任心的表现。 (二)公共管理主体缺陷。第一,管理方法陈旧。目前,政府的管理带有主观性、强制性强的特点,透明度较低,主要管理方法是下达行政命令,随着公民意识的觉醒,人们开始认识到提高经济质量增长的重要性,不仅要追求自身价值的实现,还要致力于推动社会的整体发展。传统手段和管理方式早已不能满足公众利益实现的需求;第二,公共管理供给主体单一。我国已经开始向市场经济转型,公共管理事务越来越多,改革中的诸多问题也已暴露出来,但是政府利用权力掌握公共管理,成为了最大的“股东”,影响了管理效率。 (三)公共管理体制落后。第一,政府管理存在官僚制现象。在管理体制中等级制度明显,管理的前提是下级服从上级。官僚体制是在工业时代出现的,各种制度和系统内都渗透着官僚制,在这一制度下,资源浪费、效率低下等现象层出不穷;第二,政府供给与实际需求不符。在公共管理过程中,政府地位特殊,处于主导地位,而公众等被管理者没有优势可言,被管理者没有权利选择管理者,也没有权利选择管理者实施管理的方式,从而导致供需不相符的现象,最终导致福利分配不均、环境恶化等。要想实现经济质量的提高,就应该对社会、环境、市场等方面的不良现象加以纠正,但政府却越发利用行政手段干预经济,使得管理效率低下、经济失衡。 (四)公共管理的理念陈旧。管理理念是公共管理者在从事管理活动时秉承的思想原则和价值取向,起到规范主体思想观念的作用。我国的公共管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表现:第一,“唯GDP论”。改革开放虽然促进了经济发展,但是付出的代价却是社会发展失衡,把经济增长看成简单的GDP增长,GDP成了管理绩效、官员评定的标准。然而,却缺乏对福利分配、服务建设、环境治理等方面的关注,这种“唯GDP论”是导致粗放型经济、经济发展不平衡的主要原因;第二,“无限政府”理念。在公共管理中,政府是主体,由于受计划经济的影响,政府管理中普遍存在缺位、越位、错位等现象,“官本位”、“权本位”等现象也是屡见不鲜,政府成了“全能政府”,将自己摆在了至高无上的位置参与公共服务,公民对政府及其服务质量都没有发表意见的权利。 公共经济管理论文:强化公共经济管理对改善民生的影响 [提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公共经济管理获得长足发展。强化公共经济管理对于改善民生,满足民生需求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本文从我国基础国情出发,主要阐述公共经济管理对民生关系的作用,解析民生关系对公共经济管理的需求,提出公共经济管理对民生的改善措施,以期推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 关键词:公共经济管理;民生关系;公共管理水平 一、公共经济管理与民生的内涵 就国际社会而言,为实现国强民富的目标,各国政府的公共经济管理理念,都是把国家发展与民众生活质量的不断改善紧密结合进行研究。通过研究不难发现,公共经济管理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手段,其终极目标就是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这就要求政府提供的有限的公共产品应当本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人民进行分配,而这二者相比较,重点在于保证公正性。因此,各级政府就要对所有社会成员负责,做到公共权力的合理运用,实施方案明确具体,公共资源分配合理。近年来,随着民生意识的觉醒,普通民众逐步增强维权意识,使得公共经济管理研究得以迅速发展。我们可以看到,近年来,政府将民生问题上升到施政纲领层面,制定了多种惠民政策,使得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各级政府在合理分配公共资源、合理使用公共权力方面不断改进,对全部社会成员负责,制订的实施方案明确可行。要想深入研究强化公共经济管理对改善民生的影响,就要先弄清二者的内涵。 (一)民生关系的内涵。民生关系有狭义的民生关系和广义的民生关系,其核心是民生。广义的民生是同民生有关的事情,包括直接相关和间接相关的事情。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群众会遇到住房、就业、医疗、教育、公共资源分配等众多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这些问题关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而这些问题仅靠公民个人的力量无法完成,必须通过国家干预来实现。而狭义的民生是就是衣食住行等实际问题。这也是民生问题的核心。 (二)公共经济管理的内涵。公共经济管理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的公共经济管理来看,它包括法学、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等。从狭义来看,公共经济管理是一门学科。二者密不可分,对民生关系影响巨大,共同作用于经济管理领域。公共经济管理的知识理论较为庞杂,涉及层面极为广泛,民众对其要求也较高。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广义和狭义的公共经济管理又有区别,不能混淆,同时对民生关系的作用也有所区别。 二、公共经济管理与民生的关系 (一)公共经济管理促进对民生关系的改善 第一,公共经济管理有利于协调民生关系。公共经济管理的出发点是改善民生,其终极目标是实现社会资源的公平分配,从而提高人们生活水平。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国家的经济发展正以举世瞩目的速度前行,伴随着经济高速发展,与之相关的民生问题显得更加突出,因此,公共经济对民生的投入不断增加,如逐年增加的财政投入,不断健全的各类保障制度,公共产品种类的丰富、制度的创新等,各级政府通过公共经济管理逐步实现社会公平,使经济发展增速与民生发展相匹配,有效解决各类矛盾,努力缩小城乡差距和贫富差距,起到了协调民生关系的作用。 第二,公共经济管理促进民生需求的快速实现。从民生的内涵来看,民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民生主要指百姓的衣食住行,即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领域;而广义的民生,除了社会保障外,还包括就业、医疗、生育、教育等诸多方面,随着社会的告诉发展,这些问题也逐步凸现出来。要实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各级政府就要沉下心来,深入群众,实地调研,找准群众的正在需求所在,了解民意、民情,一方面抓经济建设不放松,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另一方面让公共产品不断满足群众需求,让人民充分享受改革红利和国家经济发展红利,进而从根本上解决社会保障问题,为民众办实事、谋福利,实现社会健康、稳定、有序发展。 第三,公共经济管理通过协调政府财政支出实现高效的市场配置。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各级政府在医疗、社保、教育等方面加强财政补助,为弥补民生所需资金缺口,公共财政支出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资金配置简单化,没有发挥最佳效果。在有效的公共经济管理介入后,不但促进了公共产品的合理分配,同时,作为决策,将财政预算有效刺激经济发展,实现了高效的市场配置。 第四,公共经济管理平衡贫富差距。从我国现状来看,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社会经济得到迅猛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是另一方面,在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下,我国的贫富差距不断扩大,不可否认,当前还有相当一部分人还挣扎在生活线上,与快速致富的阶层产生了巨大的差距,加之城乡差距严重,从而导致了一些社会问题。比如,一部分人产生了仇富心理,社会稳定遭到威胁。众所周知,贫富差距导致社会两极分化,而城市和农村之间的贫富差距以及城镇化进程,导致农村人口迅速削减,城市人口快速增长,形成环大城市的都市圈,广大农村的医疗、教育、卫生的条件与城市差距不断加大,加剧了城乡矛盾。城乡大规模的人口流动所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只有通过公共经济管理的适度干预,才能解决。 第五,公共经济管理促进就业。就全球来看,就业问题是民生问题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生之根本,各国政府都极为重视,就业对于公民而言,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当前,我国面临的就业形势相当严峻。而公共经济管理的重要职责就是尽可能的提供就业岗位。但是从目前来看,政府的就业压力很大,尽管采取了诸多措施甚至立法来促进就业,还提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理念,事实上部分地方政府并没有充分完成减少失业,促进就业的民生工程。有的是主观上重视不够,有的是执政能力欠缺。当前突出的问题是大学毕业生,毕业即失业。尽管各地方政府都推出了许多促进就业和创业的优惠政策,但由于宣传不够,加上沟通平台和方式有限,最终没能达到预期效果。如果广大的大学毕业生不能合理就业,所学知识不能运用到社会实践中,对学生、对社会都是一种巨大的损失,同时也对社会稳定造成威胁。因此,如何快速有效地解决就业问题,就成了公共经济管理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而这一问题的解决也只有仰赖公共经济管理手段。
消防部队财务工作的问题及策略:消防部队财务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 要 在消防部队里,财务工作直接关系到各类经费的使用效率,如何进行高效的财务工作是后勤管理工作的重点。本文就消防部队财务工作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进行归纳与总结,并据此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为加强消防部队的财务工作提供思路。 关键词 消防部队 财务工作 问题 对策 一、前言 消防部队财务工作是部队后勤建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各类经费的收支、记录、审核、分析等内容,对后勤保障和部队的各项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随着部队后勤建设改革步伐的加快,如何加强消防部队财务工作,提高消防部队财务工作的综合水平,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消防部队财务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依法理财观念薄弱,预算执行约束力不足 当前,我国各级消防部队普遍存在依法理财观念薄弱,预算执行约束力不足的问题。有的单位依法理财观念薄弱,编制出的预算得不到严格执行;有的单位只注重经费来源数量,而忽视经费使用上的质量,经费使用率不高,忽视财务工作的分析、控制作用,不能对经费使用进行科学的决策;有的单位办事讲排场、比阔气,花钱大手大脚,造成各项经费没有真正用在部队急需的建设上。同时,很多单位都认为预算工作是财务部门的工作。因此,其他部门可以不参与,导致单位预算编制缺乏科学性,进而造成预算执行不到位,预算编制流于形式,预算执行效果不佳,对消防部队的重大决策造成了不利影响。 (二)财务人员素质偏低,财务人员队伍不稳定 目前,消防部队中很多财务人员都不是财务专业毕业,很多都是从其他岗位调过来的,没有接受过系统的、专业的财会培训,甚至连基本的从业资格也不具备。另外,财务人员队伍也很不稳定,调动较为频繁,随意更换财务人员,财务工作的连续性得不到保证,阻碍了财务人员专业素质的提高,难以适应新形势下部队财务工作的需要。 (三)财务制度不健全,制度执行落实不到位 消防部队财务工作是后勤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其制度并不健全,在制度执行上也流于形式,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没有建立起安全有效的资金管理制度,未能严格落实专款专用,且各专项资金的供应范围也过于宽泛。同时,白条抵库等现象非常突出。 二是在资产管理上,很多单位重资产购置,轻资产管理,对上级配发或地方赠送的物资没有进行计价挂账,造成物资的不必要浪费和损坏,甚至发生物资转移、流失等现象。 三是债权债务制度不完善,很多单位往来款长期累积,未及时处理,导致往来款项挂账金额越来越大。 四是物品采购缺少验收登记制度,有些单位实物验收流于形式。 以上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很好的解决,势必影响部队整体财务工作的提高。 三、加强消防部队财务工作的对策 加强对财务工作本质的研究,采取针对性措施,具体从以下这三个方面入手,才能要解决好以上问题。 (一)强化党委理财意识,加强预算执行 坚持党委理财制度是部队财务工作的一项基本制度,是做好财务工作的根本保证,党委理财要把握好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党委集体决策制度。各单位党委要紧紧依靠集体的智慧,做到民主决策,特别是一些事关部队长远建设的重大问题,都必须经党委集体研究讨论,集体决策,绝不能个人说了算。 二是科学决策。要做到有多少钱办多少事,少花钱多办事,办实事,最大限度地发挥经费的使用效益。 三是强化预算执行制度。要将预算执行作为党委理财的重要内容,使单位各部门充分认识到预算工作的重要性,认识到预算一经党委审定,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坚持保障重点、量入为出的原则,把有限的经费用在部队建设的刀刃上。 (二)提高财务人员素质,加强队伍建设 加强财务工作必须打造高素质的人才队伍,而提高财务人员素质,离不开财务培训。首先,要重视财务人员的入口,高标准选人,选拔懂财务,又了解部队发展的人,将其放到财务工作岗位上。其次,要抓培训,高规格育人,要进一步完善培训体系,要有针对性地进行培训,不断提高财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综合素养。再次,要重视政治教育,高要求管人,财务人员除了应当熟悉相关财经法规外,还要不断增强自身的政治信念,提高防腐拒变能力,提高自身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切实增强财务队伍的稳定性,提高财务队伍的质量,从而最大限度地提高财务工作效率。 (三)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抓好制度执行 制度化和规范化是抓好财务工作的基础,财务工作的首要任务就是不断建立和完善财务的相关制度。首先,要充分认识到制度建设的重要意义,制度规范为财务工作提供了有力的依据,是防范财务风险的强大武器。其次,有了制度,就一定要严格执行,要增强制度的约束力。再次,要建立独立的审计监督制度,加大监督力度,实现将事后监督转变为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充分发挥部队内部审计的监督制约作用。 四、结语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环境的日趋复杂,消防部队的工作职能随之扩展,消防部队的财务工作也面临着更高的要求。所以,要不断加强消防部队财务工作,提高财务人员的思想认识,改进工作作风,加大监督举报的力度,切实推动消防部队财务工作水平的提升,为部队建设作出更大的贡献。 (作者单位为重庆市北碚区公安消防支队) 消防部队财务工作的问题及策略:当前基层消防部队财务工作的突出问题及对策 摘 要:文章以海南省为例分析了消防部队财务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经费保障机制化、经费使用效益化、财务管理规范化、财务队伍专业化等工作对策,以期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提升财务综合保障效能。 关键词:消防部队 财务管理 对策 随着建设海南国际旅游岛战略的深入推进,海南省社会经济快速持续发展,为海南省消防部队做好财务保障工作奠定坚实基础,特别是海南省财政厅印发了《海南省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进一步建立健全了消防部队地方消防经费保障长效机制,财务综合保障效能日益提高。与此同时,海南省基层消防部队财务工作也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与消防部队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不相适应。本文结合海南省消防部队实际情况,就如何加强消防部队财务规范化建设、提高财务综合保障效能谈几点意见。 一、当前海南省基层消防部队财经管理存在的问题 1.经费供需矛盾突出。新《消防法》和《海南省消防条例》赋予了消防部队很多新的职能任务,明确规定公安消防部队必须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目前消防部队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战勤保障体系建设、培训基地建设、信息化建设等任务繁重,资金需求量大。另一方面,海南属经济欠发达省份,经济总量小,发展不平衡,地方财政投入消防部队经费较少,特别是在国家级、省级贫困县,营房基建、器材装备等项目建设经费投入更加严重不足,公共消防设施欠账问题突出,消防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滞后。 2.预算管理水平不高。虽然各级部队严格执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消防部队预算管理工作规范》,预算在财力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得到充分发挥。但是,预算编制不够科学、预算执行不够严格、预算调整不够规范的问题在一些单位依然存在。有的单位经费投向、投量不合理,经费没有向中心工作倾斜、没有向基层部队倾斜,没有集中财力用于提高部队的战斗力和改善基层部队的执勤、训练、生活条件;有的单位行政消耗性开支管控不严,如水电费、油料费、车辆维修费没有大幅度下降,没有很好地执行中央有关厉行节约的规定和总队《关于进一步加强几项经费管理的通知》要求;有的单位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工作落实不好,编制资产标准不严谨,资产购置预算随意,资产闲置、重复购置的现象比较普遍,没有发挥资产最佳效益。 3.会计基础工作薄弱。有的领导对财务基础工作不重视,认为财务基础工作对部队建设的作用是间接的,抓不抓无所谓,对财务管理问题熟视无睹,年年检查有问题、问题年年都相似,得不到彻底根治;个别单位因为财务内控制度落实不力而削弱了会计基础工作,致使资产不实,数据失真;有的单位办事缺乏科学规划、长远打算,基建工程超规模、超预算、超标准建设的“三超”现象时有存在;有的管理手段单一,财务管理信息化程度不高,基础数据库还不健全,财务信息无法做到“快速查询,资源共享”。 4.财务队伍素质较差。主要表现为基层大队财务干部与大队理财要求不相适应。随着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对消防部队投入的不断增加,全省基层大队迫切需要有一支专业性强、稳定性高、敢管会管的财务队伍。而目前大队财务干部无编制、无专业技术职称,兼职财务人员临时思想严重,专业知识缺乏、实际工作经验较少,学习主动性不高,对新规定、新方法、新要求掌握不准,对后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不够,“不愿管”、“不会管”、“不敢管”的问题比较突出,很多财务工作不能很好完成或完成不好。 二、提升海南省基层消防部队财务管理水平的对策 1.着力于建管并举,努力实现经费保障机制化。各级部队要突出争取政府投入这个关键,把贯彻落实地方消防经费保障标准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大力提升消防经费可持续保障能力。一是全面落实地方消防经费保障标准。各级消防部队要继续抓好《海南省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用足用好这一争取地方消防经费的政策文件和法理依据,加大向党委、政府请示汇报力度,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协调,将消防部队经费保障提升为政府行为,推动各级政府加大消防经费投入,确保地方消防经费保障标准全面落实。二是建立健全项目支出专项保障机制。各级消防部队要加强调查研究,根据本地危险源特点,制定出既满足消防工作和部队建设发展需要、又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消防装备、基础设施、应急救援体系等建设规划,推动地方政府将消防建设规划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分项目分年度予以保障。三是积极推动省级财政实行消防装备建设资金转移支付。充分利用重大安保、重大火灾或重大抢险救援的机会,密切与地方政府和财政部门沟通协调,推动省财政厅财厅参照中央、省级财政对贫困市县财政转移支付的作法,采取“省级财政补助、市县财政配套”的保障模式,加快推进贫困地区消防部队装备建设,打造一个拉得出、攻得上、灭得了、打得赢的装备平台,切实提高贫困地区消防部队灭火救援能力。 2.著力于绩效预算,努力实现经费使用效益化。经费预算是财务管理的“龙头”,是经费使用的“总开关”。一是突出经费保障重点。各级消防部队在编制年度经费预算时,要注重科学统筹、管住投向、统住总量、依法理财、确保中心、保障重点,整合部队建设需求,立足财力可能,制定符合部队实际的建设规划和科学聚财、用财、管财、理财的具体措施,大力压缩行政消耗性经费开支,集中财力用于提高部队的战斗力,把有限的经费用在刀刃上,最大限度提高财经管理绩效,最大限度提升后勤综合保障能力。二是严格经费运行监督。要牢固树立“预算就是法规”的意识,切实维护预算的权威性和严肃性,防止超预算办事、超标准花钱;要严格落实党委理财原则,坚持党委集体领导下首长分工负责制,落实“一支笔”审批制度,形成了“集体决策―首长负责―部门把关―审计跟踪―处室细化执行”的工作程序。三是全面推行资预结合。要进一步增强钱物并重的管理理念,强化责任管理,加强资产核算,落实资产清查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要进一步加强资产购置预算管理,建立资产配备标准,核实单位资产存量,在此基础上,编报资产统计报告,确定资产购置计划,杜绝资产闲置浪费现象的发生。 3.着力于严格监督,努力实现财务管理规范化。要深入推进财务规范化建设,不断夯实财务基础,提升财务保障效能。一是加强党委管财。各级党委要把财经政策法规纳入党委中心组学习内容,增强法纪观念,树立按章办事、科学理财意识,做到聚财有方、理财有法、管财有道、用财有效。二是强化工程建设管理。要着眼工程招标、施工管理、经费支付等关键领域和重点环节,强化监督,规范操作。着重发挥纪检督察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职能,凡是发生问题的,必须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三是健全大宗物资集中采购工作机制。严格按照国家、军队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抓好总队集中采购管理规定的执行,不断完善物资采购管理工作机制,规范物资采购程序,提高物资采购效益。四是突出财务信息化建设。依托消防部队网页,在做好保密的基础上,积极探索财务信息化管理的新模式,努力实现财务操作电算化、财务管理信息化、资料应用网络化,做到网络查询、资源共享,网络监督,公开透明。五是注重资金安全管理。严格落实会计出纳分管等内部监控制度,落实公务卡结算制度,推行消防部队资金集中管理系统,增强经费支出透明度,强化对资金运动的适时监控,确保资金安全有效运行。 4.着力于提高效率,努力实现财务队伍专业化。按照“快节奏、高效率、零误差”的标准,以及“快、准、严、细、实”的要求,狠抓财务队伍业务建设。一是推进消防财务人才队伍建设。结合消防部队财务工作特点,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设置基层消防大队财务人员编制,解决大队财务人员职称问题,把那些业务精、专业强、懂管理、会参谋的财务业务骨干保留下来,并确保财务队伍稳定。二是狠抓财务人员能力建设。坚持集中学习制度,请专家学者讲授财务业务、法律知识和公文写作等内容,提高财务干部“四种能力”,即为党委理财当好参谋的能力、沟通协调能力、指导基层能力、公文写作能力,做到站着能说、坐下能写、下基层能指导;要针对基层财务干部兼职多、变动快的特点,建立按岗施训、全员参训的财务队伍教育培训长效机制,苦练财务人员基本功,切实提高财务人员的业务水平。三是努力营造“比、学、赶、帮、超”的浓厚氛围。激发广大财务人员干事创业、乐于奉献的工作热情,积极投身海南省消防财务工作,为海南消防工作和部队建设贡献力量。 (作者单位:海南省消防总队 海南海口 571100) 消防部队财务工作的问题及策略:当前我省消防部队财务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对策 随着建设国际旅游岛战略的实施,海南经济快速持续发展,为我省消防部队做好财务保障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全省各级消防部队紧紧围绕提高部队战斗力这一中心任务,坚持主动作为、靠前保障,财务保障效能明显提高,为打造现代化消防铁军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和保障。 与此同时,我们还必须清醒地看到,我省消防部队财务工作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与当前建设海南现代化消防铁军的新形势不相适应。 问题一:经费保障能力有待进一步加强。2009年5月1日颁布实施的《消防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公安消防部队依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消防部队职能任务的进一步拓展,防灭火和应急救援工作的日益繁重,打造“铁军”、应急救援、战勤保障、信息化建设等建设任务的不断增加,对经费保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现在我省消防部队执行的经费保障标准仍然是省财政厅、公安厅2006年出台的《武警海南省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管理实施办法》,只是为消防部队防火、灭火工作提供经费保障,对应急救援等工作没有明确的经费保障,地方财政对消防部队投入不足,经费供需矛盾日益突出。 问题二:预算管理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虽然我省各级部队严格执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消防部队预算管理工作规范》,从预算编制、审批上报、执行调整、分析报告等各个环节都执行得较好,预算在财力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得到充分发挥。但是,预算编制仍不够科学、预算执行仍不够严格。有的单位经费投向投量不合理,预算管控作用不强,没有充分发挥预算绩效,经费没有完全用在刀刃上;有的预算执行不严,公务接待费等行政性消耗性开支居高不下,有的甚至存在超财力建设、超预算开支、超标准接待问题;有的单位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没有落到实处,资产清查不彻底,普遍存在重供轻管、重钱轻物、重要轻用、重建轻护的“四重四轻”现象,资产账账、账实不相符;有的没有编制资产标准,编制资产购置预算比较随意,资产闲置、重复购置的现象比较普遍,浪费比较严重,没有发挥资产最佳效益。 问题三:财务基础工作有待进一步夯实。有的单位领导依法管财、科学理财、节俭用财的观念淡薄,按章办事、科学管理的意识不强,办事缺乏长远规划,基建工程超规模、超预算、超标准建设的“三超”现象依然存在;有的管理手段单一,财务管理信息化程度不高,基础数据库不健全,财务信息无法做到“快速查询,资源共享”;有的财务经常性管理工作不到位,领导来了突击抓,上级检查拚命抓,缺乏经常抓、抓经常的意识和手段;甚至有些单位领导对财务工作不重视,认为财务基础工作对部队建设的作用是间接的,抓不抓无所谓,只要找到钱就行,对财务管理问题熟视无睹,年年检查有问题、问题年年都相似,得不到彻底根治;有的单位资金安全管理有漏洞,个别单位内部制约监管不力,出现票据丢失的问题。 问题四:财务队伍素质有待进一步提升。主要表现为基层大队兼职财务干部与大队理财需求不相适应。随着地方财政投入的增加,基层大队资金流量越来越大,目前,大队资金流量小的单位有上百万元,多的有数百万元,有基建任务的单位资金量高达几千万元,迫切需要有懂管、会管、敢管的专业财务人员。如果没有专业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财务人员进行监管,一旦出现问题就是大问题。而目前基层大队没有财务人员编制,没有解决兼职财务人员技术职称问题,财务队伍不稳定、流动性大,学习主动性不高,对新规定、新方法、新要求掌握不准,对后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不够,“不愿管”、“不会管”、“不敢管”的问题在部分单位比较突出,不能完全胜任部队财务工作的需要。 对于上述问题,本人认为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揽,坚持保障力就是战斗力,抢抓机遇,攻坚克难,努力实现“经费保障机制化、经费使用效益化、资金管理规范化、基础建设制度化、队伍建设专业化”的工作目标,为消防部队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提供强有力保障。 对策一:着力于建管并举,努力实现经费保障机制化。要针对目前消防部队职能任务范围不断拓展、经费供需矛盾突出的现状,积极协调省公安厅、省财政厅,争取理解支持,推动尽快修订消防经费保障标准,扩大经费保障范围,提高经费保障标准,确保消防经费保障机制根基牢固,运行长效。一是建立“双考”机制。一方面,提请省政府将地方各级政府在消防经费投入作为指标,纳入省政府与各市县政府签订的《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进行年度考核,政府督办;另一方面,采取总队军政主官与基层支、大队军政主官签订责任状的形式,将各单位争取消防经费纳入班子考评和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充分调动基层主官工作积极性。二是落实“双促”措施。积极与省财政、省发改委沟通协调,争取采取“省级财政补助、市县财政配套”的保障模式,促进省财政在消防经费安排上,继续向贫困地区消防部队倾斜;采取总队党委成员联系贫困地区消防部队,定点帮扶,沟通协调,帮助解决经费投入不足的问题。 对策二:着力于绩效预算,努力实现经费使用效益化。要大力推行绩效预算,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缓解经费收支矛盾。一是重点把好经费投向投量。要以战斗力生成为标准,进一步优化经费投向投量,科学统筹配置财力资源,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重点与一般、当前与长远的关系,增强财力资源综合保障效能,确保中心任务保障及时有力、重点项目保障扎实有效。二是重点把好经费运行。要牢固树立“预算就是法规”的意识,在监管经费运行上下功夫、求实效,切实做到严格预算管理、不超预算花钱,严格经费供应、不超标准保障,严格经费审核、不超限额开支,大力压缩“三公”等行政消耗性开支,把有限的经费用在刀刃上。三是全面推行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改革。要按照公安部消防局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增强钱物并重的管理理念,深化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改革,逐步建立资产配置标准化、管理动态化、处置规范化、统筹资产购置与经费预算安排的“三化一统筹”机制,充分发挥资产最佳效益,杜绝资产闲置浪费现象。 对策三:着力于严格监督,努力实现资金管理规范化。要充分汲取山西总队苏东虎、福建总队胡海涛违法违纪案件的教训,深入贯彻资金安全管理制度,坚持教育与查究并重,监督与建设并举。一是加强廉政教育。积极营造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良好风尚,时刻提醒后勤人员要有“如履薄冰、如临深渊、如走钢丝、如踩刀刃”的畏惧心,增强后勤人员算好“三笔账”的意识和能力,如有贪污腐败,政治上将断送前途,经济上将两手空空,家庭上将支离破碎,从而做到警钟长鸣,自觉抵制腐败。二是完善后勤制度建设。制度建设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要着眼体制、机制和制度创新,大力推进后勤制度建设,严密制度设计,堵塞漏洞,努力形成更加有效的预防腐败的新机制。三是落实审计监督措施。要充分发挥审计监督职能,把资金安全、工程项目、物资采购作为审计重点,纳入审计全过程,努力防止商业贿赂问题的发生。四是发挥内部监控作用。要严格落实会计出纳分管、资金定期核对、票据稽查等内部监控制度,推广网上银行结算,规范资金电子支付管理办法,加强对资金流动的适时监控,确保资金安全有效运行。 对策四:着力于规范管理,努力实现后勤基础建设制度化。要不断加强财务信息化建设,完善集中采购,不断夯实财务基础,提高服务水平,提升财务保障效能。一是加强党委管财。各级党委要把财经政策法规纳入党委中心组学习内容,增强法纪观念,牢固树立按章办事、科学管理意识,切实做到聚财有方、理财有法、管财有道、用财有效。二是加强财务信息化建设。要依托海南省消防部队网页,在做好保密的基础上,积极探索财务管理信息化管理的新模式,努力实现财务操作电算化、财务管理信息化、资料应用网络化,做到网络查询、资源共享,网络监督,公开透明。三是健全大宗物资集中采购工作机制。严格按照国家、军队和省政府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抓好总队集中采购管理规定的执行,不断完善物资采购管理工作机制,规范物资采购程序,提高物资采购效益。四是强化工程建设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军队颁布的各项基本建设管理规定,着眼工程招标、工程管理、经费审批等重点领域和重点环节,强化监督,规范操作。要着重发挥纪检督察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职能,凡是发生问题的,必须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对策五:着力于提高效率,努力实现财务队伍建设专业化。按照“既要干事,又要干净”的要求,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会管理、梯次结构合理的财务队伍。一是不断推进消防后勤人才队伍建设。结合消防部队财务工作特点,积极协调有关部门重点设置基层消防大队财务人员编制,解决大队财务人员职称问题,把那些业务精、专业强、懂管理、会参谋的财务业务骨干保留下来,确保财务队伍稳定,努力实现财务人员知识化、专业化、技能化。二是进一步优化基层财务人员的培训机制。通过集中培训、片区集训、跟班轮训、个别指导、以审代训、以会代训、专题研讨等方式,苦练财务人员基本功,切实提高财务人员的业务水平。三是深入开展财务岗位大练兵,努力营造“比、学、赶、帮、超”的浓厚氛围,激发广大财务人员干事创业、乐于奉献的工作热情,积极投身我省消防后勤建设工作,为消防工作和后勤建设贡献力量。
1.油田招投标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分析 1.1监管与法制宣传不到位 现阶段,我国开始实施招投标相关法律,项目建筑施工中,从法律上制约了其竞争机制,以此为招投标活动造成了很大的约束,此种情况下,应用法律手段保障公平与公正的开展招投标工作。正式确立并实施招投标法,为油田企业深入规范招投标工作,规范规定了项目招投标范围、具体方式、相关程序要求与规定。但有些地方以权与以人代法思维的存在,在当前市场竞争中,油田项目招投标工作不能平衡发展,项目招标中存在的负面问题,比如招标中的内定问题、投标城府要求不严格、招标方式与形式的随意选择等。招标过程中,此类问题的出现,根本原因在于相关人员没有正确招标法律法规。招投标法律法规宣传不到位,仲裁机构不完善,都是招投标工作不健全发展的重要影响因素。 1.2虚假招标问题 有的企业为了自身利益考虑,以特殊手段获得项目中标,由此可以看出,这一非法手段改变了招投标工作的公平、公正与公开性,其他企业不能公平参与竞争。招投标实践活动中,有的招标人重视眼前短期利益,采用不同方式避免招标或虚假招标,招投标机构评标从业人员水平高低不同,无法很好的掌控评标专家个人思想道德与专业素养。此外,有的地区,没有形成集中而较大规模的评标专家库,随意任用评标专家,使得有的评标人私下与评标专家沟通,为虚假招投标的出现创造了条件。 1.3盲目招标报价 现阶段,在招投标工作中,有的参与企业为了提高自身市场竞争力与优势,没有详细计算项目成本,也没有勘察施工现场,对油田项目盲目报价;另外企业自身为了全面掌握项目,无底线地压缩项目投标报价,使得项目就算中标,也不会获得很高的建设效益,这种方式获得的竞标,存在的明显弊端体现为盲目报价中标,无法保障项目建设质量。实际施工中,因企业追求眼前经济利益,因而中标项目施工中,偷工减料现象时有发生,无法从根本上保障项目质量与使用寿命,甚至引起项目倒塌等安全事故。投标企业的盲目报价,使得投标企业之间相互报复、甚至恶性报价的严重后果,严重威胁到项目招标。 2.油田项目招投标管理问题的应对策略 2.1对招标内控机制逐步规范 当前,油田企业招投标管理中,对招投标工作招标市场的管理控制是首要工作任务,一定程度上,科学合理管控招标机构,对于招标机构工作水平的提高非常重要。因此,对于招投标管理工作而言,招标机构内控机制管理完善的基础,对机构加强内部管理,逐步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工程建设中,项目建设质量至关重要,因而对于机构而言,文件审核审批部门制度建设有了更高的要求,以此对项目施工质量进行严格控制,保障依法合规开展项目招标工作。同时,主要管理部门要针对招投标组织,建立健全准入与退出机制,严格把控招标人员选拔工作,对于招标内控机制中,出错几率高且不重视招投标工作制度的员工要做好教育批评,适当地惩罚屡教不改的员工,优胜劣汰。一定程度上,制度的成立,使得招标市场稳定发展。 2.2明确认识报价指导策略 当前,利用报价指导,明确评标方法与定标准确,在此基础上,确保项目招投标中及时纠正出现的问题。一般对于投标报价策略,主要包含以下几方面:结合不同招标项目特点,选用不同报价、不平衡报价及多方案等报价方法。其中,不平衡报价法主要指不改变项目总价,合理调整部分标段项目报价,以此获得更多利益。而多方案报价,主要指项目标书中,报多个标价,其中一个是根据原招标文件要求报价,其他的则是对招标文件合理修改基础上进行报价。针对报价方案的应用,使得施工企业中标几率明显提高,竞标报价中,科学合理地策划是非常重要的。但,该报价只适用于没有明确或不合理规定招标文件款项的项目标书。 2.3对招投标管理机制进行逐步完善 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其管理机构是保障公平、公正且公开进行招投标工作的基础,管理机构监督指导下,招投标工作效果也就不言而喻。另外管理机构要构建晚上考评机制,细化管理责任,客观公正的进行评价考核、奖励或惩罚,以此确保招投标工作人员全身心投入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实际工作中,为了正确处理业主负责与招投标机制间的关系,在相应立法或制度基础上,明确划分业主与招投标管理部门间的职责与权力。针对有的招标人以自身效益为重,采用不同方法规避招标或虚假招标等问题,做好严格控制。同时,对于评标专家任用加强管理,做好培训,从根本上提高评标专家综合素养与专业技能。建立招投标管理机制,在招投标中依法使用职权管理业主与招投标管理部门,对法律法规做出良好的尊重。结束语综上所述,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项目招投标水平日益提高,但在实际招投标管理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油田企业项目也不例外。因而针对这些问题,首先,对招标内控机制进行逐步规范;其次,明确认识招投标报价指导策略;最后,对招投标管理机制进行逐步完善。在此基础上,希望通过本文论述,为油田企业可持续发展提供有效的保障。 参考文献: [1]薄颖,刘勤志.石油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现代商业,2013(11) [2]刘莉辉.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管理观察,2015(07) [3]贺斌生.浅谈国企采购招标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中国市场,2014(35) 作者:孟庆雪 单位:长庆油田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