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人民司法 房屋抵押与租金质押并存时的租金权利冲突与顺位 【正文】

房屋抵押与租金质押并存时的租金权利冲突与顺位

作者:李志刚; 李建伟; 刘保玉; 周伦军; 林海权; 段晓娟; 陈敦; 刘建功; 仲伟珩; 徐同远; 王赫; 杨晓蓉; 王松; 刘生亮 中国政法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工商大学; 华东政法大学;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江苏师范大学; 不详
房屋抵押权   抵押权效力   权利冲突  

摘要:问题与观点:权利性质、冲突与顺位李志刚:房屋所有权人先将房屋抵押,后又将租金质押。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法院查封了房屋,并通知了房屋的承租人。此时,房屋的抵押权人和租金的质押权人对到期租金的权利主张产生冲突,优先保护谁?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但该条规定未明确涉及租金被质押的情形。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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