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人民司法 港口企业对非经营业务相对人的安全保障义务 【正文】

港口企业对非经营业务相对人的安全保障义务

作者:周诚友; 张伟 厦门海事法院
安全保障义务   港口企业   经营业务   相对人   经营过程  

摘要:【裁判要旨】港口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会给进入港口码头作业范围的其他人带来一定的风险隐患,作为港口企业的实际经营人,最有能力通过采取一定的防范措施,降低港口作业设施设备的安全风险。如港口企业未尽到相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等规定的安全生产防范义务,则应对进入港口经营范围的经营业务相对人和非经营业务相对人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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