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保险合同的核心内容是风险的负担。尤其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可能发生变化,如何维持保险费与保险人承诺的风险保障之间合理对价平衡关系,是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笔者立足司法实践,以2009年修订后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为核心,就违反危险程度显著增加通知义务的构成要件、法律后果、具体处理模式等问题展开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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