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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销售管理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4-04-19 10:20:50

保险公司销售管理

保险公司销售管理第1篇

【关键词】保险公司 销售力 因素

在经济增长期和公司机构铺设期,依托丰富的保险资源、新机构铺设带来的外延式增长,多数保险公司业务增速明显,但其实际销售力容易被保费增长掩盖而未做有效评估,在经济发展相对收缩期或行业结构调整期,其销售能力不足将更易暴露出来,并将直接影响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如何判断一家公司销售力的强弱?如何诊断一家公司销售力的问题呢?实践证明,单纯从保费规模上难以判断一家保险公司的销售力,单纯依赖某一板块很难形成有效且持久的销售力。作为保险商品销售过程中的一种内在推动力,保险销售力与服务能力、品牌文化、保险产品、销售模式、销售队伍和运营管理能力等密切相关。要有效诊断一家保险公司的销售力,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综合研判。

一、服务能力

服务能力对销售力的影响的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在金融产品缺乏产权保护,保险产品、业管政策趋同的情况下,只有服务能力才能有效刺激客户的销售意愿,没有服务就没有销售。二是随着竞争的不断深入和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消费者对保险服务的要求将越来越高,买保险就是买服务,服务质量的竞争将成为市场竞争的主要手段。三是服务能力决定着公司客户的忠诚度和客户资源的深度开发,从而决定着公司销售价值的持续创造力。

实践证明,产品价格、销售渠道和市场费用对客户的影响是短期的,产品提供方的服务能力才是影响客户忠诚度和持续购买力的关键因素,主要包括:售前对消费者提供理财咨询,为销售者分析、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满足个性化的服务需求;售中及时提供天气、路况变化信息,以及节假日、生日关爱等;售后减少理赔手续,缩短理赔时间。这些都是保险服务的主要内容,也是目前一些保险公司亟待提高的地方。

二、品牌文化

菲利普・科特勒指出:品牌可以作为一种保护竞争优势的强有力的方法。品牌的目的是借以辨认某个销售者或某销售群的产品或服务,并使之同竞争对手的产品和服务区别开来。基于此,品牌应该是最大的销售力,做销售就是做品牌,做品牌就是做文化,一个具有文化内涵和社会公信力的品牌会让消费者乐于接受。只有品牌变得更有文化内涵、更有公信力和亲和力,消费者使用起来才会更放心。中国人寿财险刘健总裁一度指出,作为新的财险公司,业务管理能力和客户服务能力将随业务的发展而逐步提升,现阶段竞争力不强;但作为世界500强中国人寿品牌下的子公司,当前公司的销售能力最有可能也最有希望形成市场竞争力。

近年来,光是进入央视做品牌宣传的保险公司就达40余家,保险公司品牌及保险文化传播投入逐年加大,由于高起点、大面积的传播,保险企业近年保持了较快的发展。但与此同时,由于行业保险文化建设不力,导致了种种问题,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恶化了社会环境、造成资源浪费,影响到整个行业的声誉和长远发展,一个简单的事例就是当前人们听到“保险”就产生了抵制心理。原中国保险行业学会会长罗忠敏(2009)曾呼吁,保险行业最根本的问题在于行业文化的缺乏,当前行业文化的缺乏已成为制约行业发展的瓶颈。

三、保险产品

保险产品是保险销售的载体,是影响保险公司销售能力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具有竞争优势的产品更能被客户认可和接受,更容易促使销售达成。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各保险公司要获得一席之地,必须进行市场定位并开发具有竞争优势的产品,为消费者提供有特色、有内涵甚至是个性化的产品。

当前保险产品方面主要存在两个问题:一是侧重于产品研发数量但缺乏对产品销售效能的分析。一些公司产品研发部门将每年推出的产品数量当作成绩来讲,但相应的产品却没有形成规模、长时间不能对公司的效益产生贡献,反而在产品换代过程中耗费了大量的培训成本,在后援系统中占据了相应的空间,造成很大的成本损耗。二是过于集中在传统险种上,且开发以模仿为主、缺乏创新,产品功能、费率、销售区域、销售方式和销售渠道差异化不足,导致产品销售以手续费竞争为主。由于产品的同质化及不规范的销售方式,从城市到农村的一些保险资源已遭到较严重的破坏。

四、销售模式

销售模式对销售力的影响主要体现在销售布局、销售理念和渠道管理三方面。

1.售布局对销售力的影响是全面而深远的,具有战略眼光的销售布局有助于保险主体巩固和提升其市场地位。一些保险公司根据市场竞争情况制定了中心城市发展战略、农村精英发展战略等,并以此合理安排销售资源、制定销售计划,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其区域销售优势。销售布局一旦偏离经济及行业发展轨道,必将对公司的销售力造成较大的冲击。某保险公司2007年初放弃车险等传统保障型业务,主营理财险和学贷险,当年实现理财险销售额200多亿元,但因2008年股市调整、其投资收益受到极大挑战,2008年8月理财险全面停售,而其传统保险业务在2006年近30亿元,2007年、2008年则徘徊在8亿元左右。

2.销售理念主要表现为对规模、速度、结构、效益四者关系的认识,以及基于此的销售侧重点和着力点。近几年因市场主体增多、竞争更加激烈,一些老公司为稳住其规模和市场份额,新主体为快速进入市场,均不同程度的存在重发展轻管理、重规模轻效益、重投资利润轻承保赢利的思想。就产险市场而言,2004-2009年连续6年处于承保亏损的边缘,保监会70号文件对市场行为规范后,才略有好转。就保险机构而言,行业经营规律表明,一个三级机构月均收入要达到300万元以上,才能算是一个较为稳固的业务发展平台,但近年来一些主体盲目铺设机构,而单个业务发展平台产能较低,投入产出不匹配。

3.近10年产、寿险行业的发展变化证明,销售渠道建设和管理的好坏直接关系着保险商品销售的快慢,关系着销售力的强弱和市场销售格局的变化。与此同时,中介机构的议价能力越来越强,保险公司在博弈中明显处于弱势,一些问题也逐步凸显,主要表现为:与保险公司串谋套取费用、索要高额手续费、欺诈误导、假赔案等问题时有发生,特别是客户资料真实性低、对保险公司客户资源的深度开发和稳定经营带来不利的影响。

五、销售队伍

人才永远是一个企业成功的最大资本,谁占有人才,谁就会成为强者。当前保险市场竞争相对激烈,靠高费用、低费率等手段提升业绩只能是“权宜之计”甚至可以说是“饮鸩止渴”,走上恶性循环的道路。只有加强销售队伍建设、提升销售队伍素质才是长久之道。对于保险新主体而言,在销售体系及管理机制尚不健全的情况下,能否快速打开市场局面除依托投资方已有资源外,更取决于其自身的人才储备。

当前销售队伍主要面临以下问题:一是流动性较大,流失率高。行业层面,长久以来社会保障的缺失导致保险营销员职业认同感低、大量外向流入社会的各个层面。就保险公司内部而言,因同业竞争、挖角而内向流入其他主体。二是销售队伍建设不均衡。行业层面,2009年寿险营销员超过250万人,相当于产险营销员的7倍,且寿险公司与财险公司培训力度不均衡。就保险公司内部而言,一些公司后援部门和销售渠道间人力支持不均衡,团体法人业务和分散型业务销售人员建设上不均衡。三是保险销售人员整体素质偏低,寻找客户、找准客户以及提供客户需求解决方案的能力不强,误导客户的现象时有出现。一些销售人员患上“销售近视症”,过多关注所提供的具体产品及佣金收入,而忽略了销售者的需求及产品所能产生的利益,向保障需求高、个人支付能力相对有限的客户强力推荐保障额较低、年缴保费较高的储蓄型、投资型产品等。

六、运营管理能力

菲利普・科特勒认为,营销部门的工作是创造顾客价值和满意度,吸引顾客并与之建立联系。但是,销售部门仅靠自己的力量是不能完成这项任务的,需要前、后台资源相匹配,并形成良好的协同效应和专业化的运营管理能力,才能达到最佳的销售整合力。从这个意义上讲,运营管理能力将直接影响到公司的销售整合力及销售水平,并最终影响到公司在未来市场的销售格局。

当前保险公司运营管理能力对销售力的负面影响主要体现在:一是内部沟通成本高,前后台横向沟通、上下级机构纵向沟通不畅,使销售人员花在内部沟通的力度和时间甚至超过了对客户公关展业的力度和时间。二是政策不稳定,有些公司政策三月一大变、一月一小变,特别是销售计划、销售费用政策和业务管理政策的变化,导致分支机构和销售人员较难适从,造成总公司的公信力下降,一些遗留问题只能滚动式进行消化,严重影响当前的销售。三是业管能力与销售资源不匹配,导致销售人员埋怨情绪增长,并成为销售队伍不稳定的重要因素。笔者体会较深的是:业管能力和客户服务能力可随公司的不断发展而逐步提升,但销售能力一旦破坏在当地市场的负面影响将是长远的,要想恢复原有销售业绩需要付出难以想象的精力,一般只能靠低价格、高费用刺激或深层次换洗掉大部分人员,从而很可能走上恶性循环的路子。

参考文献

[1] 吴定富.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研究成果汇编[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06).

保险公司销售管理第2篇

关键词:保险营销渠道,运营模式,割裂营销,整合资源,交叉销售

对一个企业来说,营销渠道运营模式策略最能体现其营销战略思维,营销渠道运营模式的选择其实就是市场覆盖与占领模式的选择,是市场营销决策的关键内容之一。同样,对保险公司来说,建立科学合理的保险营销渠道运营模式是至关重要的。

一、当前我国保险营销渠道运营模式类型及现状

(一)我国保险营销渠道运营模式类型

从目前来看,我国保险公司大都采用以下三种主要营销渠道运营模式:一是直销型,即通过公司在编外勤人员开展业务,主要销售团体保险和大项目保险,销售人员在享有底薪和福利之外根据销售业绩提取手续费,从总体上看,该类渠道业务大致占总业务的20%以上;二是银邮兼代型,即通过与银行邮政等行业部门签定兼业协议,通过兼业网点开展保险业务,主要销售个人分红型保险产品(过去几年以5年趸缴业务为主,现开始重视长期个人业务和风险保障类产品的销售),银邮兼业根据业务量提取手续费,该类渠道业务大致占总业务的25%左右;三是个人营销型,即通过保险个人人针对分散型个人客户销售个人保险产品,该类渠道业务大致占总业务的一半以上。从三类渠道的业务规模和利润贡献度来看,直销型和银邮兼代型渠道的业务规模贡献度较大,个人营销型渠道的利润贡献度和创费能力较高。除了以上三类渠道模式外,保险公司还尝试了直复型营销渠道(网络、电话、邮寄等)和专业经纪公司、公司等专业经代型渠道开展业务,但规模尚小。

(二)我国保险营销渠道运营模式的特征及缺陷分析

当前,我国保险营销渠道运营模式的最大特征便是各类渠道“割裂营销”,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销售人员分离。保险公司制定了针对三类渠道营销人员的独立的销售管理办法(俗称“基本法”),即《个人人销售管理办法》、《银邮专管员队伍销售管理办法》和《团体保险销售人员管理办法》等,分别建立了对不同渠道销售人员的包括组织架构、资格条件、业务范围、活动管理、考核评估、职级升降、薪酬待遇等方面的销售管理体系,每个体系之间是相对封闭的,关联性很小。在国内保险公司中,只有平安公司比较早地开展了财产保险、团个险综合开拓业务,也制定了专门的《综合开拓专员管理办法》,并在其他三类渠道销售人员管理办法中对综合开拓业务考核进行了相关规定,从目前来看,平安公司的综合开拓效果是可观的。

2.销售产品区隔。除卡折类大众产品各渠道共同具有销售权外,各家公司都针对不同营销渠道特点开发了不同的渠道产品,不同渠道销售各自的渠道产品。在不同渠道产品保险责任大致相近的情况下,保费价格却有较大差异,因在厘定产品费率时已考虑到不同渠道的营销服务成本的差异,从总体上看,个人产品价格最高,团体产品价格最低。

3.客户需求撕裂。因不同渠道各自有相应的产品组合,客户与某渠道接触时往往只能在该渠道产品组合中进行挑选,而不能在一个渠道内得到其他渠道的产品,如果需要其他类型的产品,只能再次与另外的营销渠道打交道。由此可见,客户的需求被分裂的渠道撕裂开来,客户不能得到一站式的服务。

4.销售活动分裂。不同渠道内的销售人员分别接受不同销售管理部门的销售活动规划和指导,接受不同的活动管理,并分别享有实力不等的培训资源。虽然三类渠道都分别建立了相对独立的培训体系,但由于个人营销渠道的培训实践开始早、投入多、力量强、成效显著,而团险培训和兼代培训力量相对较弱。

5.薪酬政策割裂。三类渠道在薪酬待遇方面最大的差别在于有无底薪、是否享有社会保障、业务提成比例等,一般而言,在编人员才能销售团体保险,而个人营销人员和兼代专管员往往是从社会招募的人员,没有底薪和不能享受社会福利保障待遇等。

6.前勤系统与后勤系统脱裂。前勤销售系统与销售后勤支援系统之间缺乏有效沟通和联动。另外,保险公司之间也是各自只管耕耘自己的领地,缺乏相互之间的营销联盟。

保险公司不同营销渠道实行割裂营销存在不容忽视的缺陷,包括:(1)浪费或搁置现成的可利用资源,如销售人力资源,培训资源;(2)未有效开发潜在资源,如客户资源,很显然,团体客户可能带来个人客户,个人客户可能介绍团体客户,银邮客户也是如此;(3)未满足客户综合性需求。客户在购买人寿保险产品时可能具有财产保险方面的需求,同样,购买产险的客户也可能购买人寿保险,但是,除了少数产寿险兼营的金融保险集团外,一般产寿险公司之间缺乏有力合作,客户只能分别与不同的公司打交道;(4)销售能力缺陷。由于不同营销渠道销售人员只卖本渠道产品,相对来说,对公司其他渠道产品缺乏了解或理解不够透彻,并且缺少机会参与其他渠道的销售活动,如个险销售人员缺乏大项目保险招投标活动的经验,其拓展销售能力就相应受到限制。

二、我国保险业面I临新的营销环境

当前保险营销环境正在发生变化,归纳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金融保险业综合经营已成定势

自1996年美国通过《金融现代化法案》以来,银行、保险、证券、基金业相互渗透和综合经营越来越普遍,我国平安集团早在几年前已经综合经营银行、保险、证券业务,2006年《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国十条”)进一步明确:“稳步推进保险公司综合经营试点,探索保险业与银行业、证券业更广领域和更深层次的合作,提供多元化和综合性的金融保险服务”,中国保监会的《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明确:“支持保险机构参股商业银行和证券机构,鼓励保险机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研究对其他机构进行股权投资。探索邮政等行业经营简易保险的新渠道。稳步推进交叉销售和综合拓展。”国内多家保险公司均表示要打造世界级综合性金融集团,如中国人寿集团已成为包括寿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财产险公司和养老保险公司等子公司在内的金融控股集团公司,在“集团混业,分业经营”、“主业特强,适度多元”的金融综合经营格局下经营寿险业务、资产管理业务、财产险业务、养老保险业务等,并正在参股银行业和证券业,为最终成为“金融航母”铺平道路。

(二)国际国内保险竞争加剧,保险公司面临经营转型

我国已加人WTO并已于2004年12月11日起全面开放国内保险市场,随着保险竞争越来越激烈,保险企业都在寻求规模与效益、速度与质量的平衡,追求又快又好地发展,注重内涵价值、优化资源、节约成本、提高效益等成为保险公司的明确思路,如中国人寿为实现“做大做强做优”,正在实施“积极均衡、整合转型、创新超越”的发展战略。

(三)客户需求越来越多元化、个性化,客户满意成为企业营销的核心理念,随着中产阶层的增加,综合性金融投资与理财需求越来越旺盛,金融保险机构为保持可持续发展,必须顺应客户需求,为客户创造价值。

三、我国保险营销渠道运营模式创新策略

我国保险公司为减少目前的营销渠道运营模式存在的缺陷和主动适应变化了的营销环境,“整合资源,交叉销售”应成为我国保险营销渠道运营模式创新的必然选择。

(一)“整合资源,交叉销售”的内涵及优势分析

“整合资源,交叉销售(Cross-selling)”指以客户为导向,整合公司销售渠道和客户资源,实现公司内部或公司之间各销售渠道之间的优势互补和资源共享,全方位多层次地开发客户资源,发现或挖掘客户的多种需求,并通过销售多种产品或服务满足其需求的一种多渠道一体化营销方式。简单说来,就是向客户销售本公司A产品的同时推销本公司或其他公司的B产品或服务。在销售过程中,需充分利用公司一切可能的资源来进行营销活动,这些资源既可以包括公司内部或集团公司各子公司之间的资源,也可以包括合作伙伴如兼业机构的资源。在可利用的资源中,渠道资源是关键资源,因为渠道资源能直接带来客户资源、信息资源、智力资源及硬件资源等。

保险公司在整合资源和交叉销售方面不乏成功经验。2001年12月31日,台湾国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该公司以国泰人寿为经营主体,另外成立了国泰产险、国泰世华银行等三家子公司。2004年3月开始,国泰产险通过国泰人寿以及国泰世华银行开展共同行销,收取了1100亿元台币保费,占国泰产险总保费的65%,国泰人寿营销员单月人均贡献财产险保费达3548万元新台币。与其相似,2005年平安公司也通过寿险营销员综合开拓渠道获得13.7亿元的财产险保费,人均贡献财产险保费达9300元,且其综合开拓(u业务在2006年前几个月依然保持了55%的高速增长。

整合资源,交叉销售具备以下优势:

1.可以增强客户忠诚度,提升企业形象。客户的综合性需求因公司的交叉销售行为而得到满足,该客户自然满意,满意的客户又会重复和扩大购买,而客户购买一个公司的产品和服务越多,其流失的可能性就会越小。来自银行的数据显示:购买两种产品的客户的流失率是55%,而拥有4个或更多产品或服务的流失率几乎是零。一个赢得大量忠诚客户的企业因为口碑效应其企业形象也会相应得到提升。

2.可以扩大销售,减少成本,提高利润。客户一次性购买所需要的多种产品和服务本身能使公司扩大销售,客户多元化需求得到满足后变成忠诚客户进行终生购买及介绍他人购买也能使公司扩大销售;而经验统计数据已证明维持一个老客户的成本只是开发一个新客户成本的1/6,还有老客户的转介绍带来的规模效应也能减少营销成本。销售扩大,成本降低,自然带来公司利润的提升。

3.能更有效地开发利用客户信息资源。客户在购买金融产品或服务时,必须提交真实的个人信息,这些信息一方面可以用来分析挖掘客户的现实与潜在需求,从而为能给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提供基础;另一方面也可以在保护客户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利用这些客户信息资源与其他具有互补性的企业建立合作伙伴关系联合开展营销,共享客户资源。

4.能促进公司精细化管理和执行效率,并更有效地开发利用公司的营销资源。实现集团公司内部各子公司之间和子公司内部资源共享,促进了集团内部各子公司的融合与相互协作,提升了整体竞争力,并提升了营销人员的活动率、绩效与产能,提高了营销人员的收入,稳定了营销队伍。

(二)对保险公司建立“整合资源,交叉销售”营销渠道运营模式的构想

我国保险公司建立“整合资源,交叉销售”营销渠道运营模式应遵循以下几条基本原则:一是“客户满意”原则,能满足多元化的客户需求,能让客户方便地得到所需要的产品和服务;二是“最大的覆盖最合理的成本十最大的产出”原则,营销资源的配置应与市场覆盖率、合理成本率和销售绩效率等紧密结合;三是“塑造差异化竞争优势”原则,要把一体化交叉销售打造成区别于竞争对手的有力武器。

保险公司可通过以下两条思路来架构“整合资源,交叉销售”营销渠道运营模式:

1.以客户需求为核心整合不同公司和营销渠道的产品,也就是让同一客户拥有几家公司或带有不同渠道特征的产品。这里所讲的公司,主要是指同一家控股集团公司下的各子公司,各子公司之间可相互对方产品;渠道既包括保险公司内部的营销渠道,如团险直销渠道、个人营销渠道、网络、邮寄、电话等直复渠道,又包括公司外部的营销渠道,如银行、邮政、证券机构等兼业渠道。对不同公司或营销渠道的产品进行组合捆绑销售来满足客户的多元需求,如对某团体销售团体保险的同时发现其中一些成员有个人保险需求,于是向其提供个人保险产品,这便是团险直销渠道的产品与个人营销渠道的产品的整合;又比如,某客户向A公司的个人人买个人保险产品的同时提出想买车险,该销售人员向其提供了B产险公司的车险产品,这便是寿险公司产品与产险公司产品的整合。整合不同渠道产品来满足客户多元需求,需要保险公司在公司内部不同渠道之间建立沟通合作机制,在同业公司之间、与其他金融企业间建立战略联盟机制(包括客户信息分享、联合开发产品、协作进行培训等机制),通过联合为客户提供互补性强或关联性强的产品。以这条思路我们可以归纳出几种交叉销售模式:一是团体直销产品直复(网络、电话、邮寄)营销渠道产品个人营销产品,这其实是保险公司所有权式渠道与管理式渠道的整合;二是寿险公司产品产险公司产品、保险公司产品银行产品、保险公司产品邮政产品、保险公司产品证券产品、保险公司产品基金产品等,这5种方式其实均属于保险公司内部可控渠道(包括所有权式渠道和管理式渠道)与外部契约式渠道的整合。

2.以同一产品来整合不同公司和渠道的客户,即让来源于不同公司和渠道的客户能购买到同一种产品。目前存在这样的现象,银行客户如果不与个人营销员打交道,就只能买到银行渠道的保险产品,而当前银行保险产品较为单一,客户的选择性不强。而2006年国务院出台的“国十条”、保监会出台的《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等文件明确金融保险企业可进行综合经营和交叉销售,2005年保监会出台的62号文件也已从政策上解除了不同营销渠道之间对产品销售权限的限制,只要愿意,一个金融保险公司可销售各类金融保险产品,一个金融保险公司的各种营销渠道能销售公司各种类型的产品。现在的问题是保险公司应尽快运用好政策,既整合好公司的营销资源又满足好客户的综合性需求。

(三)保证“整合资源,交叉销售”模式成功运行的对策

1.需正确理解“整合”与“交叉”的内涵。需要强调的是,“整合”、“交叉”与“混合”属于不同的概念,交叉与整合不是简单地把两者或多方搀和在一起,对公司和渠道进行差异化定位仍然要保持,不同公司和渠道应该有各自明确的营销侧重点,要注重专业化建设,如对个人人队伍进行升级改造,打造服务于中高端客户的高绩效销售队伍;强化团体直销人员的团队攻关和职场营销能力;加强中介渠道客户经理和理财经理队伍建设等。但应该看到不同渠道之间的关联和共性,对资源进行整合,实行交叉销售。

2.应在客户细分的基础上开发多元化、多层次产品体系,以满足客户多元需求。产品体系应包括:一是为配合不同营销渠道特点而开发的渠道专营产品,如分别适合于银邮渠道、团体直销渠道和网上渠道销售的银行储蓄型分红产品、团体意外产品和电子化产品等,不同渠道产品除价格有差异外,应在保险责任方面增加差异,否则不同渠道产品容易相互替代,并易导致渠道冲突;二是适合所有渠道销售的大众共性产品,如卡折类短期意外保险产品;三是特定客户群系列产品,如女性保险产品套餐、家庭保险产品套餐等;四是为特别对象量身订做的人性化、个性化特别保险方案,如为某明星、知名企业家特制的保险方案等。客户需求的多元是多元化、多层次产品体系形成的依据,而多元化、多层次产品体系又是整合资源和交叉销售的前提和原因。

3.应建立具有横向协作职能的扁平化组织架构,如在金融保险集团内各子公司之间设立交叉销售协调委员会,由集团公司牵头,各成员子公司参与,建立联席会议机制,解决交叉销售活动中的问题;又如某公司分别负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和客户服务的“三个中心”因“客户经理制”和“首问负责制”而被整合起来,个人业务部、团险部和中介部因“综合开拓专员”而被贯通起来等,从而减少内耗,有效利用营销资源。

4.应建立既有区别又有融通的渠道考核机制,如对个人营销员的考核,个人业务指标和人力发展指标成为考核重点,但也可在一定程度上把团险业绩和中介产品销售业绩作为其考核指标,计算业绩,兑现奖励,调动交叉销售的积极性。

保险公司销售管理第3篇

关键词:保险;销售;能力

管理大师彼得德鲁克说过:企业的基本职能只有两个,一个是市场营销,另一个是创新。市场营销包括产品的设计、定价和销售等三个方面,作为保险行业,保险产品的设计和定价固然重要,但保险销售仍是公司管理和发展的重中之重,而销售队伍和销售能力是保险公司的生存之基、发展之本和效益之源。

一、销售能力建设的重要性

因为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卖给客户的保险是对未来可能发生损失实行赔偿的承诺,因此需要进行大量卓有成效的保险功能宣传和持之以恒的销售能力建设。首先销售是保险与外部市场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保险服务经济社会和推动行业发展以及创造客户价值都离不开销售。其次,销售是保险经营和管理的根本,从经营角度看,销售是价值交换的最关键环节,没有销售,保险的生存和发展就无从谈起,发展目标就无法实现。从管理角度看,销售是保险经营管理的主线,引导和统筹资源的投入和配置。所以保险销售的重要作用要求我们保险基层公司的领导必须要跳出销售看销售,销售不仅仅是销售,是事关经营管理全局、事关保险公司长远发展的永恒主题。

一个行业的竞争力主要体现在二个方面,一是发展能力,二是盈利能力。销售是市场营销的主要组成部分,因此,加强销售能力建设是增强保险基层公司综合竞争优势的内在要求。当前在激烈的保险市场竞争中,保险的销售队伍老化、销售技能弱化、资源和利益控制权外化等问题已成为制约增强销售能力建设的主要矛盾。加强销售能力建设,推动销售管理升级必将成为提升保险综合竞争能力刻不容缓的关键所在。

二、提升销售能力建设的途径

1.完善以“客户为中心”理念的销售体系

销售体系是保险基层公司满足客户需求、创造客户价值的要素“总成”,围绕客户端出发,这些要素主要包括保险产品、渠道与网络、销售团队、产品线、品牌支持和信息技术。其中产品是满足客户需求最基本的载体,渠道和团队是客户界面,产品线是产品与团队之间的管道,品牌宣传是达成销售的支持力量。这些因素是保险销售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完善销售体系必须从这些要素入手。

2.建立和完善销售管理机制

(1)要牢固树立“大营销”的观念,就是一切为了营销,首先要树立“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的营销观念,切实加强市场细分研究,主动创造市场、发现市场,有效创造客户价值。其次要树立以服务为核心的营销观念,牢固树立上级为下级、后台为前台、全员为客户的服务理念。再次要树立全员营销的观念,营销不只是营销部门和营销人员的事情,还需要公司上下每一名员工的共同参与。

(2)要建立和完善职业生涯规划,畅通职业发展通道。员工是公司的财富,公司要本着一种对销售人员负责任的态度,明确销售人员的事业上升通道和职业生涯规划体系,依据业绩、服务年限和综合素质等要素动态地调整销售人员职级晋升机制。要建立职级薪酬套改办法和培训支持制度以及保险保障制度,为销售人员搭建制度化和透明化的职业发展平台。

3.打造具有竞争力的销售人才队伍和销售团队

(1)按人才培养需求,建立客户经理制。要从服务客户的角度出发,把销售人员都培育成专业的客户经理,强化客户经理在客户与保险之间的桥梁作用,实现从销售、承保到理赔的一条龙服务。

(2)按团队类型,建立专业团队和标准团队。根据大型团体客户与分散型客户在客户关系维护、资源投入、展业方式上的差异性,分别建立完善专业团队和综合团队。对于专业团队,要充分整合保险资源,全面加强展业职能,明确团队分工,合力开拓市场,为客户提供更为完善的高水平服务。对于综合团队,要积极适应分散性业务和加快发展的市场需要,根据分散性业务保险标的分散、业务相似性高、保险服务易于模式化的特点,加强综合团队的标准化管理,积极创新展业方式,不断提高分散性业务的开拓能力。

保险公司销售管理第4篇

[关键词]销售渠道 制约因素 对策措施

一、我国保险企业销售渠道建设的现状分析

保险销售渠道是指保险产品从保险人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之间流动的载体。广义上,保险销售渠道分为两大类,即直接销售渠道和间接业务渠道。通过公司销售人员面向客户直接销售的业务为直接业务,而通过专兼业机构或其他单位、社会团体作为中介,有其所能接触到的客户群推荐、销售公司保险产品的业务统称为间接业务,其中,中介业务渠道又包含专业中介和兼业。从目前来看,我国保险公司的销售渠道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保险专业中介市场总体发展良好,局部开始调整

2009年,全国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中介渠道实现的保费收入占全国总保费收入的82.26%,与去年同期基本持平。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费收入同比增长11.75%,占全国总保费收入5.15%,业务收入同比增长24.88%,显示了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良好的发展态势。保险公估机构的估损金额同比有所下降,业务收入基本保持稳定,显示了保险公估机构更加注重对业务的选择性。

2.保险兼业仍是重要渠道,业务继续进行调整

保险兼业全年实现的保费收入占总保费收入的比例为40.05%,虽然较去年同期有所下降,但仍是保费收入重要渠道。银行保险兼业降温明显,与去年同期相比,银行兼业渠道保费收入占保险兼业机构实现保费收入的比例下降2.08个百分点。保险兼业机构数量增长明显,主要源于银行邮政机构的增长。保险公司与银邮渠道之间的合作关系正在逐步走向成熟稳定。

3.保险营销员数量增长较快,实现的保费收入及占比明显上升

保险营销员数量较去年同期增加34.5万人,较上一季度增加11.2万人,增长的态势十分明显。全年保险营销员实现保费收入增长较快,实现保费收入4126.91亿元,同比增长22.10%,占总保费收入的37.06%,无论是保费收入增长的速度和占总保费收入之比均比去年同期明显上升。在我国经济回升的基础还不牢固、世界经济复苏基础并不稳固的形势下,应密切关注营销员数量的快速增长所可能带来的风险。

二、制约我国保险企业销售渠道建设的因素分析

目前,我国保险业销售渠道建设中还存在很多问题和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销售渠道的健康发展,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公司对销售人员缺乏规范化、系统化的管理

公司对销售人员的管理粗放,尽管保险公司也建立起了比如个人、直属业务团队,与多家机构、经营公司等签署了协议,但渠道中的销售人员得不到基本的社会福利保障,业绩考核标准欠科学,人淘汰率高等原因,导致了保险人的短期行为严重,流动大,业务不稳定,使续保率下降,2007年山东寿险公司“孤儿保单”业务量占整个续期总量的15%~20%,而且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财产保险公司人渠道也不容乐观,公司内部直销人员更是各自为战,单枪匹马展业,没有形成团队优势,销售人员增员困难,后援无力、后劲不足。

2.渠道成员的考核激励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有的保险公司在选择商时并没有对他们的市场开发能力、团队的销售能力及信誉度进行认真考核,致使部分商不思进取,不努力去开拓市场,而是安于现状,享受公司的费率、品牌、服务等政策,但并未为公司提高销售量。同时对渠道成员的激励方法单一,基本上是费率或手续费返还;对商的评估也缺乏科学、切实可行的评估标准,未能形成一套优胜劣汰选择评价体系。

3.销售渠道缺乏行之有效的渠道管理运行机制

随着保险市场的发展,保险公司单一的销售渠道策略逐步向多元化销售渠道策略转化,与此同时,与销售渠道多元化相伴而生的渠道冲突问题也愈演愈烈,成为困扰保险公司的一个难题。渠道冲突是渠道成员之间就终端客户资源的争夺,当这种竞争的基础失衡,或者说保险公司那里获得了诸如业务政策的倾斜、相对较高的佣金等某种稀缺的优势时,便形成冲突。保险渠道之间的冲突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

第一,不同保险公司同类保险渠道之间的冲突。这种渠道冲突是因保险公司之间竞争所产生的,特别是在独家的情形下,冲突表现的较为明显,它体现了保险公司在实力、规模等方面的对比关系。

第二,同一保险公司内部销售渠道的冲突。中介渠道之间、人之间、员工之间的业务交叉现象广泛存在于保险公司内部,最主要的表现就是“窜货”。

第三,传统销售渠道与新型渠道之间的冲突。新型渠道的出现是保险公司渠道多元化的产物,它可以满足不同层面的消费需求,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传统渠道与新兴渠道之间的矛盾与生俱来,冲突表现最为激烈,很难调和。

三、加快推进我国保险企业销售渠道建设的对策措施

保险销售渠道的构建受市场环境、经营水平、消费习惯、监管政策等多种因素制约,因此在进行销售渠道建设中必须因地制宜,权衡销售模式的利弊,客观分析目前销售渠道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紧密结合公司自身的发展战略综合考虑,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优化资源配置,加强渠道销售队伍的建设

销售队伍是销售渠道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销售队伍建设,是提高销售渠道管理效益的保证,实践证明,只有好的销售团队和销售人员,销售渠道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对此,销售渠道的资源配置和人员管理必须实行动态调整,有效地进行资源整合:一是要加强销售渠道销售人员的配备和管理,建立健全比如个人人团队、直销团队、中介团队、以及专业团队,对于管理不善的销售渠道和发展缓慢的销售团队要及时“诊断把脉”,并根据“病情”开出良方,该撤并的撤并,该调整人员的调整人员,该引进人才的引进人才,使销售团队保持旺盛的生命力,从而保持销售渠道的畅通;二是要加强销售渠道费用管理,完善变动费用体系,根据不同的销售渠道、销售险种实行弹性费用核算,进一步整合销售资源,优化销售渠道流程,提高销售渠道管理效益。

2.加强渠道考核机制建设,实施科学的多元化的激励机制

对销渠道的考核与激励是保险公司渠道控制中非常重要的一环,销售渠道的畅通与否很大程度决定于渠道考核激励政策是否完善。因此,公司要不断完善渠道政策,建立有效的多元化的激励机制,实行差异化管理。

(1)对渠道商的激励考核,要建立以业绩为导向的激励体系

在设计销售渠道激励考核体系时,要充分估计渠道成员(商)的销售潜力,要有适当的宽度,太容易达标的,公司会得不偿失,过分难以达标的,又缺乏实际意义。奖励目标太大,公司划不来,太低廉,商又不满意。所以,如何制定激励指标和奖励目标是十分重要的,通常的做法是:先设定一个最底也就是保底销售指标,然后再设立一个销售激励目标,这两者之间的距离可以是20%到50%。如假设最低销售指标是100万,那么销售目标可以是120万到150万之间,奖励政策就可以按实际完成数来进行,假如正好完成100万,那就按完成指标的奖励兑现,如果超额完成了20万,那么除了该得的指标完成奖以外,还要给予超额的20万给予奖励,通常超额的奖励基数要高于指标基数,如果指标奖励是1个点的话,超额奖励起码在2个点,这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来合理制定。

(2)对公司4S店等专业团队实行动态分级考核一是短、中期激励,进行月度、季度、半年和年终考核,保费业绩突出、险种结构合理、客户满意度较高的专业团队,应树立其为典型,号召其他团队学习,对团队和个人进行表彰,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还可以根据任务完成情况设立“渠道管理津贴”;二是长期激励,为他们拓宽发展空间,在表现出色的销售渠道成员中选拔管理人才,给予重用;三是牢固树立“分工不分家”观念,坚持以人为本,为参与销售渠道的公司员工解决后顾之忧,用感情激励人。

(3)定性和定量考核相结合,制定综合管理指标的量化管理体系

要参考渠道效益、客户满意度、续保率、渠道价值、运行状态等指标,建立由公司引导的多元化利益分配机制,减少不同的渠道对相同利益目标的关注,引导每条销售渠道根据自身特点寻求组合利益最大化。公司应该在现有渠道利益分配机制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对渠道成员进行考核,并以此为基础从承保条件、理赔资源分配等多方面对不同的销售渠道给予授权,由单一利益向多利益引导,这样既可提高保险公司在利益分配上的话语权,又可顾及渠道之间价值取向的差异。

3.建立有效的关系营销沟通机制,解决好渠道冲突

沟通是解决一切矛盾和冲突的有效手段,建立关系型沟通机制是解决渠道冲突的重要途径,公司要通过加强与渠道下游其他成员之间的关系来预防和化解渠道冲突,具体包括:

一是,通过加强公司与其他渠道成员之间的信息交流与沟通,实现信息共享,从而增进相互了解和信任,达到弱化和降低渠道冲突的目的,并起到预防渠道冲突的作用。二是,保险公司应定期召开业务通气会,将自己的发展策略、业务政策、可能发生的变化公开、明白无误地同渠道成员进行沟通,及时消除意见和分歧,取得渠道的理解和认可,避免由于对同一信息在渠道间的不对称而产生误会引发的渠道冲突。三是要打破常规,通过协商建立起一套渠道之间的沟通机制,比如业务调度会、联席会议制度等,使渠道成员各方在今后的活动中有章可循,让渠道成员在沟通中相互理解、增进信任、明确定位,为共同的目标而努力。

保险公司销售管理第5篇

[关键词]销售误导;保险;管理模式

近年来保险销售误导、电话保险扰民的负面报道不时见诸报端,保险行业面临着诚信危机。销售误导问题伴随着我国保险业快速发展,一直存在,且有日趋严重的态势。保险消费者对销售误导的投诉在整体投诉中所占的比例逐步上升,不仅削弱保险业诚信经营的社会影响,也严重侵害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影响保险业社会地位和形象,制约保险业的进一步发展。因此,有必要对该问题认真分析。积极应对。

一、当前保险销售误导的主要表现

1.未认真履行说明义务。对保险合同的投保条件、责任免除、赔偿处理、犹豫期等重要条款不进行充分说明。不向投保人作明确提示。

2.夸大宣传。夸大保险产品功能,特别是夸大新型人身保险产品的分红、投资收益;不充分提示投资风险、收益的不确定性;回避或故意隐瞒投资类保险产品的费用扣除。

3.混淆概念。对于理财型的保险产品,宣传时混同于银行理财产品,使投保人产生需用钱时可随时取回保费的误解,并隐瞒退保损失,造成不良后果。

4.隐瞒事实,代替签名。引导投保人隐瞒不符合投保条件的事实,或代替投保人在投保单上签名,导致后来发生保险合同纠纷,损害消费者的权益。

5.诋毁同业。有的保险人将自身公司实力及产品的优势与同业的劣势相互比较,宣传其他公司的负面消息。同业诋毁影响了消费者的理性选择和消费偏好,事实上造成误导,也损害了保险行业的形象。

二、保险人销售误导的原因分析

1.保险公司经营理念不当,内部管控不力。销售误导根源在保险公司。当前,保险市场主体多元化导致竞争日益激烈,各公司均面临巨大经营压力。多数公司的考核机制不尽合理,片面追求保费规模和市场占有率,以保费论英雄,以规模定升降,忽视公司诚信与商誉。直接后果是各级高管人员在任期内多采取急功近利的经营模式,重发展轻管理,重速度轻规范,重业绩轻合规。在营销员基本法执行方面,多数公司只重视业绩和增员规模的考核。对营销员品质管理缺乏有效预防机制和实际措施。

2.佣金制度不完善。我国的保险人社会保障不健全,社会对其评价不高,导致其地位不明确,责任感及归属感淡漠。其主要收入来源于业务佣金,一般无底薪,无任何社会保障,其所有收入与拓展业务相关。营销员佣金的提取在保险期限内分布不均匀,首期佣金在佣金总额和首期保费中占比过高,一般多达30%-40%,这种佣金制度加剧了营销员急功近利心态,促使营销员千方百计地追逐新单保费,而忽视业务品质和续期服务。加之我国现存佣金制度,只详细规定了佣金支付的方式和比例,即人享有的权利,忽略了应尽的义务,规避了人不当行为可能遭受的惩罚。从而加剧了人的短视行为。

3.销售人员队伍存在的问题。一是基础素质偏低。保险中介市场起步较晚,从业人员“数量多、成分杂、分布广、门槛低”,人员流动较快,造成整体素质低。二是诚信合规意识淡薄。如保险公司制营销员,自身缺乏保险法律法规知识,加上与保险公司关系相对松散,主动接受培训教育的意愿不强,“不懂法、不守法”的现象时有发生。尤其在“业绩至上”的行业经营环境下,营销人员自身拥有业绩提升和职级晋升的强烈渴望。往往容易在业绩考核的重压之下铤而走险。如果一次销售误导行为未被及时发现或有效制止,侥幸心理就可能持续存在并导致继发性的误导行为。

4.消费者与保险公司信息不对称且维权意识不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大众的“维权”观念逐渐形成,但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公众在消费过程中自我防范、自我保护的意识不足。再加上与其他行业相比,公众对保险行业认知不深。保险产品无有形实体、条款复杂等特点进一步增加了消费者准确甄别的难度。客观上为不法营销人员带来了可乘之机。当前,不少保险产品的销售都是靠“熟人介绍”、“朋友关照”来达成的。在“朋友”或“熟人”面前,投保人容易丧失警惕而轻信他人或碍于情面而贸然投保,真正做出理性思考才决定投保的投保人为数不多。

三、治理销售误导对策

目前保险业销售误导的现状,并非一朝一夕造成的。也不是短期内即能彻底解决的,只有整合保险公司、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等多方面的力量从强化责任、完善制度、加强宣传等方面入手,才能求得综合性、立体式解决之道。

1.强化公司责任、加大监管力度。追根溯源,销售误导问题与总公司的重视程度和管理强弱息息相关。有必要从总公司着手,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第一、积极落实有关监管要求。督促公司提高监管政策执行力,确保相关规定上行下达。第二、推动公司树立诚信意识和长远经营理念,坚持客户至上、科学发展、重视信誉。改变固有考核机制、建立合理有效的考核模式,扭转高管人员只顾当前、不图长远的经营思路。第三、追究高管责任。误导问题屡禁不止,与高管人员对误导问题认识不清,重视不够密切相关。应将误导问题的责任明确到人,做到“谁违规谁负责”。对于查实的违规误导问题,不仅要对公司予以严肃处理,还要追究相关高管人员责任,并向全行业和新闻媒体进行通报。相关内容也应记入高管人员履职信息中,增强高管人员的责任感。

2.完善营销体制、提高队伍素质。改革佣金分配制度如果营销人员通过“诚实劳动”能获得稳定的收入。销售误导的动机将会大大降低。为此,要通过多种方式提高营销人员活动、产能来提升收入,要提供一定的福利待遇或保障计划来增强人员的归属感和稳定性,还要完善收入分配机制,延长佣金支付年限,强化永续、良性经营。营销员队伍建设应抛弃人海战术,逐步培养专业性强、复合能力高、诚信状况良好的人才,切实将营销员诚信教育落到实处。

3.加强行业宣传,推广保险知识。保险行业应建立整体宣传策略,合理谋划短、中、长期宣传计划,为保险业健康发展营造和谐舆论环境。借助外力,广泛宣传。利用公共媒体,以社会广泛宣传保险知识,推动保险知识进社区、进学校、进农村,提高社会公众保险教育力度。同时继续推行保单通俗化工作。

保险公司销售管理第6篇

关键词:保险营销员;营销模式;管理体制改革;发展思路

中图分类号:F8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6)03-0084-05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6.03.18

2015年是保险中介改革年,4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进行修改,取消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核准审批事项,这意味着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进入保险行业不再需要参加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不再需要取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政策发生变化后,究竟给海南保险营销员带来了多大影响,本文结合历年来保险营销员人数及业务发展情况,研究现有营销员体制存在的问题,探索营销员发展思路。

一直以来,市场把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的个人叫做保险营销员。2013年7月,保监会颁布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同时废止了《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对保险营销员统一规范称为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这部分人除了包括保险营销员,还包括与保险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保险销售人员、保险机构的保险销售人员。当前,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队伍以保险营销员为主,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队伍主要问题集中在保险营销员方面,所以本文以保险营销员为研究主体。

一、海南保险营销员现状

(一)人数增长迅猛

截至2015年12月31日,海南省共有保险营销员21520人,比上年增长43.03%,其中寿险公司19451人,占全省保险营销员总数的90.39%,比上年增长43.85%;产险公司2069人,占全省保险营销员员总数的9.61%,比上年增长35.76%①。营销员人数的增长主要源于寿险公司营销员人数的增长。

营销员人数增长迅猛主要原因,一是海南资格考试通过率60%左右②,取消资格证书门槛后,吸引学历低、考试不能通过但社会资源丰富的人员加入队伍。二是一些人员因为一直未能通过考试而隐形于保险销售市场之中,在取消资格审批后陆续成为保险销售从业人员。

(二)业务增速滞后于营销员人数增速

2015年,海南省产寿险公司保险营销员共实现保费收入404437.11万元,比上年增长24.75%,其中寿险公司314521.26万元,比上年增长24.33%;产险公司89915.85万元,比上年增长26.23%①。

与同期保费增速相比,全省营销员人数的增速高于保费增速18个百分点,其中寿险公司人员增速高于保费增速19个百分点,财险公司人员增速高于保费增速9个百分点。营销员保费收入增速赶不上营销员人数的增速,尤其是寿险公司,主要原因一是营销员特别是寿险营销员从投入到产出时间较长,需要一定强度的培训和时间经验的磨砺,产能会相对滞后;二是保险公司更重增员人数轻人员质量,进入保险行业的人员产能不高。

(三)营销员人均产能下降

2015年海南省保险营销员人均保费为18.79万元,比上年下降12.78%,其中财险公司保险营销员人均保费为16.17万元,比上年下降13.57%;寿险公司保险营销员人均保费为43.46万元,比上年下降7.02%②。

二、保险营销员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海南保险营销员现状来看,保险营销员“增员难”问题因为政策的放开得到缓解,但保险营销员的人均产能却在下降,业务效率和质量没有得以提升,反映保险营销体制机制存在许多问题。

(一)制营销模式存在弊端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2014年12月的《保险营销员现状调查报告》显示,2011―2013年,我国有508万人次加入保险营销员行列,但同时有502 万人次流失,年均解约人数超过167 万人,尤其是人身险领域,2013年流动人力占总人力近60%。2010年保监会下发的《关于改革完善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的意见》对现有营销体制存在问题归纳和总结为:管理粗放、大进大出、素质不高、关系不顺等问题比较突出。正是因为这些问题,导致营销员渠道近年来保费收入增长乏力,这些问题的产生与制不无关联。

1.制中营销员法律身份模糊。由于保险公司与保险营销员签订的是合同,所以营销员不属于保险公司的员工,保险公司不为其支付最低工资,公司不为其购买五险一金。但保险公司又对保险营销员有着类似“员工制”的管理模式:一是保险公司与保险营销员签订的《保险合同》规定双方部分权利义务中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的性质。二是保险公司对营销员有着严格的考核制度,如晨会夕会和大量培训考勤制度,按月(季)严格考核的薪酬制度、增员制度、晋升淘汰制度等。三是保险公司每月给保险营销员支付佣金的同时,还会给符合考核条件的保险营销员发放奖金、补贴,如责任底薪、育成奖等。保险公司与保险营销员之间这种特殊的关系与雇佣关系交错混杂,使得保险营销员对自己法律身份认识模糊、定位不清晰,工作中缺乏安全感、对保险公司缺乏归属感,对个人发展通常缺少长远规划,容易产生急功近利的思想,给保险营销员开展的保险业务各种短期和近视行为埋下了伏笔,给保险公司带来许多负面影响。

2.制在队伍建设上依靠大量增员的人海战术实施队伍扩张。现阶段,大多数保险公司采取的销售策略是人力规模带动业务增长,大量增员新人挖掘人情保单,人情保单资源枯竭再大量淘汰。为了增员,保险公司一方面放宽准入门槛、盲目增员,另一方面同业挖角、恶性竞争。这种粗放的“人海战术”营销策略使得公司步入广增员、高脱落的怪圈,造成行业内人员整体素质不高,人员频繁流动、人力成本虚增,也给保险业社会形象带来负面影响,还加重了行业风险的积累。

3.制使得现有保险营销员队伍冗长肿胀、多层级利益链条。保险营销队伍就像一个金字塔,队伍冗长肿胀,多层级利益链条,一旦金字塔上端的人离开队伍,可能将这个利益链条上的一批人带走,导致营销队伍极不稳定。另外,销售队伍层级数量越多越难以管理,也容易被外界误认为“传销模式”,而且,确实也有类传销的社会案例发生,风险管控难度较大。

4.制使得营销员重业绩轻服务。保险公司招募营销员最重要的目的是要给公司带来业务,在培训机制上重展业技巧轻视营销质量,考核机制重规模轻服务[1]。营销员为扩大业务量不择手段,不惜采取销售误导的手段获取业务,加剧了社会公众对保险营销员整体认同感的降低。同时,保险营销员的佣金5年内已全部支付完成,往后年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提供服务也没有佣金提成,这种计提方式直接导致保险营销员对新保单倾注了比续期保单更多的精力,一些人员只顾眼前的佣金,干不了多久就频繁跳槽,更不用说为顾客提供长期优质的服务。

(二)保险营销员税收负担过重

保险营销员税负过重问题一直是限制营销队伍建设和市场拓展的瓶颈。税收负担过重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保险营销员要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目前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行业营业税的征收比例为3%,营销员却要按照服务业标准缴纳5%,即按照佣金收入的5.5%缴纳营业税及附加,起征点为5000元。当前,国家为支持小微企业,2013年规定小微企业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而营销员却不能像小微企业一样享受税收优惠。另外,国家对下岗失业人员等在社会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群体都有税收优惠政策,如财税[2002]208号规定“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但营销员不适用该政策[2]。

2.保险营销员除了缴纳营业税,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营销员征税标准适用劳务报酬所得而非按工资薪金所得扣税。2011年9月1日起,个税起征点提高至3500元,但只适用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于劳务报酬所得的保险营销员,按目前执行办法推算,扣除展业成本后,营销员所得税起征点依然还停留在800元。拿一个营销员每月佣金5000元为例,适用劳动报酬所得需要缴纳407元个人所得税,但适用工资薪金所得只需缴纳45元所得税。

3.保险营销员税前列支项目较少。个人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等项目不作为税前列支项目。

4.没有考虑到保险营销员佣金收人不稳定的实际情况。保险公司业绩冲刺的时间是间断性的,一般是1月开门红,6月半年冲刺等,所以营销员的佣金收入也是不稳定的,时高时低,但缴税均按月扣除,佣金少的月份不能予以抵扣。

(三)行业发展环境有待进一步完善

1.销售队伍参差不齐,没有行业认可的资质标准。无论是工作几十年的老保险营销员还是刚刚进入职场的新人,无论是业绩能进入百万圆桌会的资深保险营销员还是每月考核不合格的保险营销员,对外给客户展示的都只有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现在行业门槛资格证书取消后,保险营销员展现身份的只有保险公司颁发的执业证,体现不出保险营销员资质水平的区别,不利于优秀保险营销员的留存和发展。

2.行业诚信机制不健全。保险营销员失信行为大量存在,诚信缺失是困扰保险营销队伍的“痼疾”,好品质保险营销员和道德败坏保险营销员一个样,没有品质区分的标准,违规行为处罚力度不够。2008年1月1日,《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办法》正式实施,但由于各种原因没有形成良好的社会效益,保险行业需要重新考虑建立保险营销员诚信体系,嘉奖保险营销员“守信用、担风险、重服务、合规范”的行业核心价值理念,惩罚伤害投保人的不诚信行为,才能形成营销模式的良性循环。

三、保险营销员管理的几点建议

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的改革关系到500万保险营销员的就业问题,任务艰巨复杂。我们一方面要完善现有管理体制,同时要探索、试点新体制,鼓励发展和创新新型营销渠道,形成多元化的营销新体制,最终实现体制顺、管控严、队伍稳、素质高、保障全的营销员管理体制。

(一)完善制营销模式

完善制营销模式,关键是不断完善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一是完善营销员组织结构管理制度,适当削减结构过于庞大和复杂的金字塔型组织结构层,朝扁平化运作模式靠拢,提升管理效率。二是完善营销员招聘管理制度,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严格落实《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中对营销员具备大专以上的学历要求,逐步提高营销员准入门槛。对增员资格有所限制,如要求只有业务主管以上资格的才能增员等。三是完善营销员考核管理制度,注重考核指标中业务数量与业务品质相结合,逐步改善个人收入只与销售业绩挂钩的习惯做法,增加客户满意度、投诉率、退保率和业务续保率等业务品质指标。四是完善营销员培训管理制度,切实重视对营销员贯穿职业生涯始终的教育培训,特别强调对营销员职业道德的培训。五是完善营销员薪酬管理制度,改革现有递减式佣金制度,采取均衡式佣金制度,适当调整首续期佣金支付比例、延续后期佣金的发放年限。六是完善营销员福利管理制度,逐步扩展福利保障范围,提高保障水平;在成本允许的基础上,允许部分工作出色的营销员转为正式员工,将营销员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委托关系转为更牢固的委托关系――雇佣合同关系。七是完善营销员激励措施管理制度,不仅局限于物质奖励和荣誉奖励,把奖励与营销员的长远发展和公司的长远发展结合起来,满足营销员愿望的自我实现,奖励的方案可以包括培训、福利、公司的资源以及对营销员的营运方面的支持等。八是完善营销员品质管理制度,加大对营销员品质约束力度,建立高效的客户回访制度,对不诚信、销售误导等品质违规行为加大惩罚力度[3]。

(二)鼓励大胆创新保险销售新模式

1.推进发展独立个人人制度

保监会在《中国保监会关于深化保险中介市场改革的意见》第一次明确提出要发展独立个人人队伍,提出“探索鼓励现有优秀个人人自主创业、独立发展”,“推进独立个人人制度”。所谓“独立个人人”,应当是同时独立的为一家或者多家保险公司保险业务的人。独立个人人是个体工商户,不隶属任何保险公司或中介机构,持有个人从业资质。它的优势一是解决了保险营销员的法律地位问题,避免了双重征税;二是可以多家公司的产品,极大地丰富消费者的资产配置选择;三是能够有效缓解现有保险公司营销层级过多、激励不足的问题。

目前,我国发展独立个人人制度还需要相关的法规支持。一是现行《保险法》还没有独立个人人的相关规定。建立独立个人人需要在法律上对人的准入条件、管控责任以及监管手段等方面予以明确。二是独立个人人要经过工商登记,工商登记需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甚至有资本金的要求,如何把独立个人人实体化,需要进一步研究。三是当前在保险销售市场优秀人才短缺的背景下,要让优秀个人人走出来,一定要有诱人的前景和较为低廉的成本预算,建议增加保险税收优惠,吸引业绩好、收入高的保险营销员加入到这个队伍。

另外,要配套独立个人人的支持平台。相对于制度完整、流程标准、培训机制完善的大型保险公司而言,独立个人人面临的最大挑战是没有相应的后援支持,如客户的服务系统、保单系统、档案管理系统、培训系统等,会直接影响其展业的效率。所以,独立个人人的发展应当配套后援支持平台一同发展。如在美国,Strategic Insurance Agency Alliance(简称SIAA,保险人战略联盟)有5300多个独立人会员,为会员提供强大的后援技术支持,有力地支撑了独立人的发展。

2.发展专属人(EA门店)销售模式

近日,保监会下发《关于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专属门店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决定扩大华泰财险开展专属门店试点工作区域。这种以保监会发文支持的创新试点,在全国尚属首次,说明保监会对华泰财险专属门店模式的充分肯定。

华泰财险专属门店(以下简称“EA门店”)是主要以社区门店的形式独立经营并专属一家保险公司,这种模式相当于“加盟店”,保险营销员作为门店主与保险公司签订协议,保险公司在前期给门店主一笔费用,用于门店装修、购买设备等前期投入,而后期运营基本上靠门店主,如果做不好可以转让或退出[4]。该模式有几个特点:一是EA门店把保险销售从过去 “行商”模式转变为客户上门的“坐商”模式,拉近了保险服务距离;二是可复制性较强,EA门店只专属一家保险公司业务,门店功能设置简约,成本较低;三是保险服务更全面更周到更便利,保险产品多样化,而且不局限销售,还包括提供咨询、投保、缴费、报案、保全、理赔、车辆勘验等服务[5]。

EA门店为海南保险营销模式开辟了新选择,目前海南已有2家保险公司开展了EA门店试点工作,试点的家数还在不断增加。相对于现有的营销体系,华泰财险EA模式对营销员有着积极意义:一是通过由保险营销员注册成立作为保险兼业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或者通过保险营销员加盟保险销售服务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将原来较为模糊的保险公司与保险营销员的法律关系,转化为保险公司与保险兼业机构(保险专业机构)之间的委托关系,双方都可以根据保险委托合同享有合理的权、责、利,并获得法律保障。二是保险公司帮助营销员开设门店,保险营销员的身份转化为微型企业主,增强了他们的归属感和责任感,会从根本上改变销售性质,减少短视行为和销售误导,在追求业务规模的同时也会加强对续保率和赔付率等业务品质的管控,促使从单纯的保费规模考核向以业务品质为导向的全面考核转变。

(三)进一步完善保险营销员管理的外部环境

1.建立和完善保险营销员诚信体系建设

保险营销员诚信体系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开展很多基础工作,包括尽快制定和完善与保险营销员个人信用评级体系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及措施,建设完备的保险营销员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加强评级方法的研究,设计科学的评级指标体系,组织开展评级工作和信息披露工作等。这是解决保险营销员业务发展瓶颈和提高行业形象的必要手段,通过信息披露手段,让客户了解和掌握保险营销员的状况,有利于保险营销员主动提高业务品质,规范自身行为,对市场而言,也是一个良性互动,逐步改变社会对保险营销员的态度和认识,为开展保险业务奠定良好基础。

2.建立保险营销员销售资质分级分类管理

保险由于其专业性和特殊性,客观需要高素质的保险营销员,建立专业资质认证等从业资格管理制度势在必行。一是组织保险营销员进行分类资质考试,明确从事分红险、万能险、投连险等较为复杂的保险产品的保险营销员必须首先满足一定的基本资质,如从业年限、业绩考核、学历等要求,并进行分类考试如“投资连结和万能保险销售资格”和“健康保险销售资格”,通过考试后才能开展相关业务。二是组织保险营销员进行分级资质考试,可以设置“初级保险理财师”、“中级保险理财师”、“高级保险理财师”等资质,通过考试,区分不同级别的保险营销员,限制低级别的保险营销员的业务范围,推动保险营销员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3.加强保险营销员执业登记管理

保险行业取消保险营销员资格考试,但行业管理仍然存在。保险法和《保险营销员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中,均明确规定了保险营销员要办理执业登记,因为执业登记后,保险营销员与保险机构签订合同只能是唯一性,控制了保险营销员随意与多家保险公司签订合同的行为,规范了保险营销员的行业流动。要加强保险营销员执业登记管理工作,督促保险公司建立健全执业登记管理相关制度,规范执业登记工作,在保险营销员执业前为其在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执业管理子系统进行执业登记,执业登记应当作为保险营销员开展业务的必要条件。

4.减轻营销员税收负担

一是建议对营销员采取类似个体工商户的计税方法,按年计算应纳额,再根据月纳税金额多退少补,以解决因月度收入波动造成的总体税负偏重等问题。

二是建议取消营销员应缴的营业税。向保险公司征收营业税的同时,还对营销员征收营业税,双重征税不仅不合理,也不符合国际惯例。营销员在产品时主要是负责产品的推广与宣传,并未直接参与保险的实际交易,属于保险产品销售若干环节中的最前端,其形式与普通企业销售产品时广告类似,属于要约邀请,能否最终实现产品的销售,决定因素取决于公司对投保人以及被保险人的风险评估,实际的交易是在公司与投保人之间完成的。营业税主要是针对营业收入或营业额作为课税对象,在整个交易过程中营销员始终未参加实际交易,其从公司取得的佣金收人并不具有经营收入的性质,将其看作公司支付给营销员的奖励或劳动报酬更为合适,与工资薪金的性质更接近,建议取消营业税。如果无法取消营业税,建议提高营销员所得税起征点,将营销员劳务报酬所得税起征点由现行的800元提高到3500 元。

三是减轻营销员个人所得税负担。包括提高展业成本扣除比例,扣除比例由当前的40%提高到50~60%;降低营销员所得税税率,将营销员劳务报酬所得税负担与工薪收入所得税负担一致。

四是建议营销员享受税收优惠,如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和下岗失业人员税收优惠等。

参考文献:

[1]刘坤坤.我国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改革探讨[J].南方金融,2013(7).

[2]胡新德.对保险营销员税负过重问题的思考[J].财税纵横,2007(8).

[3]孙灵刚.中国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问题研究[D].南宁:广西大学,2013.

保险公司销售管理第7篇

诠释:银保合作就是银行业与保险业相互之间为了谋求共同利益、共同发展,利用资源共享而建立业务关系合作。

从狭义理解:银保合作是指保险公司通过银行来销售保险产品、代收保险费、代付保险金等保险业务行为。对银行而言,就是借助良好的信用形象代替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从中获取手续费的一种特殊中间业务行为;对保险公司而言,就是保险营销中环节上的一种业务行为。

从广义理解:银保合作是指银行业通过购买保险业股份和保险业通过购买银行业股份方式建立银行与保险之间相互合作、相互渗透、相互融合成立合伙营销公司,保险与银行共同建立销售策略,创新业务品种,开辟新的业务经营领域,共谋发展。

一、 银保合作现状

1996年,在国家政策允许和保险市场主体的增多环境中,保险业竞争激烈,一些新成设立寿险公司如华安、泰康、新华等,为扩大业务和占领市场,纷纷和银行合作签订保险协议销售保险产品,迈出我国银保合作第一步。当中国人寿、平安、太平洋等寿险公司纷纷效仿之后,真正意义上的银保合作才呈现出雏型。

当前,纵观全国产、寿保险公司都与银行业建立了保险业务合作关系。绝大多数一家保险公司同众多家银行建立合作关系;银行也是一家银行与多家产、寿险保险公司建立保险业务关系。

寿险公司与银行合作发展较好。寿险公司主要是通过银行网点销售保险产品合作的方式;合作内容有销售保险产品、代收保费、代给付保险金、资金汇划网络结算、客户信息共享等方面;银行网点销售保险产品业务已成为寿险公司重要的业务增长点和销售渠道之一,部分寿险公司的银行业务占公司全部业务的比例已经超过50%。

产险公司与银行合作比寿险保险逊色。产险公司主要是通过银行信贷职能部门提供保险资源由产险公司业务人员上门办理业务和销售短期人身保险产品合作的方式,合作内容有企业财产保险、短期人身保险、汽车抵押贷款保险、个人住房抵押和按揭贷款保险、安居综合保险、金锁安居家财保险等;因受保险资源限制业务较少,还未能成为产险公司重要的业务增长点和销售渠道之一。

二、 银保合作存在问题及原因

(一) 存在问题

由于我国银保合作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在合作过程中存在着诸多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认识不到位。目前银保合作主要是保险公司依赖于银行网点销售渠道与资源的销售保险产品,使得银行在保险业务过程中占据了相当的优势,银行收取手续费高低直接决定了银行对产、寿险公司产品的销售力度。在合作态度上看,保险公司强烈些,银行方面稍弱些;保险公司迫切希望通过银行销售保险产品来扩大业务规模和占领市场,把蛋糕做大;银行只是简单地认为是增加中间业务收入的一个渠道,且保险业务收入在银行业务收入所占比重较小,认为销售保险产品是保险公司求我做,重视程度不够。

2、合作短期化。银保合作都是签订一年期的协议,且存在签约多合作少、缺乏长期性合作行为。有的银行觉得寿险业务会对自身主营存款业务产生冲突,出现不或少销售保险产品现象;有的保险公司也认为支付较高手续费成本高,做这类业务要亏本,做多贴本多,根本谈不上长期合作规划,干脆就收缩在这条渠道;有些银保管理层签订了协议,但具体经办保险业务是基层行和员工,没有人际关系,业务根本无法开展。

3、手续费居高不下。银行销售保险产品双方收取支付手续费是理所当然的。目前银行销售保险产品呈“买方市场”,手续费高低取决于银行。银行凭借自身拥有的网络、信息、客户、信誉、形象、资源等因素占居银保合作优势,明确那家保险公司给付的手续费高就跟那家保险公司签订合作协议销售保险产品。银行收取保险手续费表面上看是在保监部门规定标准8%以内,实际上保险公司通过各种方式支付银行费用高达40%(企财险20—28%、短期人意险30—40%、寿险分红险期缴三年合计15%、趸缴5%),保险业内人士心知肚明,不说而已,不得而为之。

4、产品单一风险高。各家寿险公司在银行柜台上推出的产品大同小异,绝大部分为简易型人身保险、分红型产品,保障功能设计不足,无法满足客户的差异化需求。目前占银保市场份额最大的产品为趸缴的分红保险,占比达到99%左右。而我国资本市场又不是很稳定,资金运用渠道相对狭窄,加上银行要求支付较高的手续费;有的寿险公司为了扩张业务规模,不得以支付较高手续费抢夺阵地,进行不计成本的恶性竞争,陷入粗放型扩张状态,从而影响到产品的盈利性,降低他对股东的收益贡献,影响偿付能力,引发风险。

5、销售方式单一。银行销售寿险保险产品基本上是通过柜台销售,银行员工积极性不高,基本上处于“等客上门”的状态,柜台销售的业绩起伏比较大;银行营销能力极强的客户经理销售渠道被忽视,没有调动和发挥客户经理的积极性和潜能。银行销售产险公司保险产品基本上是利用信贷部门提供特有资源来销售保险产品。

6、宣传力度不够。银行在销售寿险保险产品时是把保险的有关宣传品放在柜台上,让客户自己了解其内容;而客户如不主动了解情况,银行工作人员就不会主动介绍,没有给客户必要的宣导;特别是当前在广大消费者对保险的消费意识不高、对保险产品知识缺乏的情况下,严重影响销售保险产品。产险公司没有把保险产品宣传资料给银行。

7、贷款风险得不到化解。银行在办理企业、个人抵押贷款时,为了转嫁抵押物毁灭风险,要求企业、个人投保企业财产保险或人身意外伤害险。有的银行为了达到化解贷款风险指定企业、个人向某某保险公司购买企业基本险、综合险、人身意外伤害险;有的银行却由借款企业选择保险公司和险种,企业为了减少保费支出,节约成本,往往投保费率低保障少的险种,倘若真的重大灾害事故发生,因保障少企业得不到足够的补偿银行达不到化解贷款风险目的,同时,银行手续费也少收。

(二)原因

1、经营理念陈旧。首先,保险公司对银保合作缺乏足够的认识,习惯于传统的粗放、不规范经营,以保费规模论英雄,经济效益观念淡薄,依靠给付较高手续费抢占银行市场来扩大保费规模,使同业之间产生了恶性竞争。其次,银行对经营保险业务所能产生的预期效应缺乏足够的认识,没有把银保合作摆上经营管理议事日程,没有当作银行发展中间业务的一项重要来源抓,则以高额手续费和存款作为与保险公司合作的条件,使双方合作建立在不平等的基础上,在营销机制和手段上没有创新的动力,仅利用网点机构柜面和信贷部门的信贷制约手段强制向企业或个人推销保险的传统销售方式,造成银保合作也只能停留在表层兼业关系。

2、缺乏复合型人才。保险技术原理的复杂性和独特性,银行员工绝大部分没有参加保险人资格考试,不能满足业务发展的需要,保险专业知识欠缺,在保险业务时不能回答顾客提出的有关问题,无法充分满足顾客的需求。

3、缺乏激励机制。目前,绝大多数签订银保合作协议没有明确在协议期内完成一个销售保险业务具体目标计划数,全凭银行单方面所左右;有的银行一方面没有具体下达任务指标和具体考核和激励措施,另方面收取的手续费全部作银行中间业务收入大帐,销售保险业务多少由网点柜面员工激情和信贷业务需要所决定。

4、监管部门监管不够。对于银保合作保监会监管措施没到位。一是银保合作中的兼业方面虽然有比较完善的规定,但在资格申报时要求的材料并不十分严格,如未审查银行所有销售保险业务员工是否通过人资格考试取得资格证书。二是对于手续费标准虽然有规定,但监管不够。三是有的银行允许信贷部门将手中拥有保险资源推介给多家保险公司,这种业务关系实际上已经带有保险经纪的味道。对于这种保险与保险经纪同时存在于一家单位中的现象如何管理,都对保险监管提出了新的挑战。

三、 深化银保合作的对策建议

1、提高认识银保合作的现实意义。

(1)对银行而言:首先,随着大量非金融机构的出现,金融市场主体间对金融资产的争夺日益激烈,银行利差逐渐缩小;而银行通过与保险公司开展合作,只是利用其现有的机构、人员进行销售保险产品活动,不增加投资,不垫付任何资金,攫取低成本、低风险的业务收入,使之成为银行利润的一项来源;其次,通过与保险公司合作使银行在保险业务的过程中,不断向投保人宣传保险知识,了解其需求,接受反馈意见,提供各种咨询,有助于银行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水平,努力与投保人建立长期稳定的关系,能扩大并稳定银行自身的客户群,提高客户的忠诚度,为客户提供更多、更好的相关服务,促进扩大发展空间,促进主业的发展;第三,通过与保险公司在信贷领域的合作,使保险成为银行化解信贷风险的有效手段。

(2)对保险公司而言:首先,利用银行网点销售保险产品,能使用较低的销售成本达到较高效率地覆盖市场和客户的目的;其次,借助银行与客户之间已经形成的信任关系和银行的品牌和形象优势,有效地缩短保险产品和广大客户之间的距离,扩大保险公司产品销售渠道和对市场的开发深度,降低经营成本;第三,通过与银行的合作,利用银行拥有大量的客户信息资源以及较高的客户忠诚度,有利于保险销售产品宣传,有利于整个社会保险意识的提高;第四,利用银行的分销网点代收保险费、代付保险金、保费结算等为保户提供更好的服务,使保险资金的结算及时、安全,达到资源共享,降低保险费用。

(3)对客户而言:银保合作后,银行为了满足客户需求,实现多元化的经营手段,向客户提供从存贷款到保险“一站式”的品质服务;客户到银行就可以办理存、贷款和有关保险业务,为客户提供方便并节约了时间,客户可以享受到更好的金融服务。

2、更新经营理念,增强合作意识。在竞争中合作,在合作中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这是现代竞争的新理念。保险公司和银行都要及时转换经营意识,更新经营理念,充分认识到银保合作的重要性。保险公司应消除靠降低保费、提高支付手续费的低层次竞争理念转变为依靠险种创新、提高服务质量的高层次竞争理念,增强合作意识。银行要看到国际银行业的演进趋势,认识到银行保险这一低成本、低风险的中间业务是未来银行业利润的重要来源,更新经营理念,增强合作意识。

3、建立长期市场战略联盟。银保合作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不仅能促进保险公司进行销售渠道和产品创新,也能改善银行的经营结构和提升服务质量。银行要重视看待该项创新业务可能带来的长远战略性收益,重视从双方资源互补、产品开发、服务优化、客户资源共享等多维角度进行投入与开拓,重视自身的信用延伸予和管理。银保合作发展方向将是在利益共享的机制下更加紧密合作,包括资本相互渗透、文化相互交融、产品相互融合,建立银行和保险之间长期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银保合作在“信任、协作、互利、互惠”的准则下,在寻求深层次合作与发展时,银行可通过保险公司丰富的保险产品和专业的理财能力,不断提升对客户服务的附加值和客户的忠诚度,可在现有兼业的基础上升华,衍生形成一种长期市场战略联盟。长期市场战略联盟可分两个步骤进行:第一步是维持并且深化协议关系,通过签订业务合作协议,开展分销业务,让银行保险双方深入了解,彼此熟悉各自业务,为银保业务深层次发展做必要的准备;第二步是逐步过渡到长期市场合作战略联盟,加强产品战略、加强营销战略、加快技术战略、加强人才战略和加强售后产品等五项合作,并依此建立新型的银保合作关系,确保银行、保险、客户三方共赢。

4、建立科学、有效、合理的保险业务销售体系。银保合作最大的优势是保险公司可以充分利用银行广布的网点、众多的客户进行业务拓展,形成资源共享。如何建立科学、有效、合理的销售体系,要做到三个到位:一是人员到位即抓好销售体系的建设。为了加强银行业务的专业化管理,银行、保险各自应设立保险、银行业务部,建立专管员和协管员队伍,从机构、人员上保证了银保合作业务的开展;二是认识到位即对保险公司而言,就是把银行工作提高到关系壮大业务规模、提升企业实力、抢占市场、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来认识与实施,要对员工进行银行业务在市场竞争中的重要意义的教育,提高了员工推行银行工作的自觉性,增强了紧迫感;对银行而言,要把保险业务作为壮大银行实力、增加银行功能、发挥银行优势的重要渠道,看成是一种“双赢”行为。在银保双方达成共识后,各自员工认识的提高,为银行合作的发展打下思想基础,创造了有利条件;三是措施到位即实行公司领导与行领导沟通;做到采取措施、关系、服务、任务、考核办法、兑现、专管员的职责落实到位。银保双方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做到以上三个到位,保险业务工作得到落实,业绩得跟踪,动态得及时掌握,银保合作必然会得到健康、稳定、协调发展。

5、培养复合型保险从业人才。银行销售人员对保险业务知识了解有限,保险知识缺乏,特别是办理产险业务时,要涉及到承保前的核保、理赔时的核赔等保险技术方面的知识,完全制约了人员办理保险业务的能力,增大了银行开展保险业务的难度;同时可能产生误导隐患,丧失行业诚信,危害银行、保险、消费者各方利益,不利于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保险公司要加强对银行专管员在职生涯规划、银行专卖保险产品销售策略、银行专业化销售流程、银行渠道开拓与维护及销售技巧、柜台营销等内容进行培训;对银行协管员和银行网点人员通过保险公司专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或到保险业务的柜台上手把手教银行员工保险业务,提高他们的保险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以尽快提高银行的水平。

6、探索产品开发和创新营销策略。银保双方在建立合作关系后,在营销上要共同探讨,相互支持,协同作战,制定协同的营销策略。

首先,开发创新业务合作品种是银保合作得以发展的关键。一是银行的保险产品应该既形式简单、操作方便、适合柜台销售,又与传统银行业务相联系,这样不仅对银行业务消费者具有吸引力,还能调动银行的积极性。二是在新产品的开发上,银行必须主动和保险公司联手创新,积极参与和配合,改变目前完全由保险公司独家承担,闭门造车的情况,使保险产品能集保障性、储蓄性、投资性为一体,以满足客户对全套金融服务的需求。银行和保险公司抽出专业的人员,组成市场拓展的专家小组,对银行客户进行细分,确定相应的目标市场,根据不同需求层次客户设计出既满足客户需要又适合银行销售和市场需求的保险品种;三是加强产品的共同开发和合作,应当在保证客户保险利益的前提下,开发能够规避银行经营风险的保险产品,提高产品的创新能力。应将投资型保险产品和化解贷款风险保险产品作为发展银保合作业务的重点,共同打造具有即能变现又能维持原有保障功能的投资型保险产品银行保险精品。

其次,共同打造创新营销策略。银保双方一是可以共同开展户外咨询活动和经常进行相互交叉宣传,促进了银行和保险公司员工之间的沟通,增进他们相互的认同感;二是保险公司可以将通过银行销售产品而降低成本所获得的利润适当的与银行分享,从中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奖励那些保险业务突出的人员,并将保险的销售额作为评价银行分支机构业绩的标准,这样可以激励银行及其员工保险业务的积极性,建立有效的营销激励机制;三是注重激励机制科学考核。银保共同商定销售人员的激励考核办法,采取奖励基金与销售业绩、产品组合、业务增长点以及目标完成率相挂钩的方法,调动银行销售人员的积极性。对于保险公司银代管理员,应对其推介银行产品给予充分的肯定和奖励,共同推动双方产品的销售,强化对对方业务的熟悉度。

7、建立银保合作的市场准入机制。银行多家保险公司业务在银保合作中已形成占据主导地位的局面。银行对所的各保险公司产品完全按保险公司所支付手续费的高低来确定,而手续费的高低也完全由银行左右。银行保险业务目前发生恶性无序化竞争问题。从浅层次看主要涉及市场营销与银行保险产品管理方面的不规范;而从深层次上看,则是银行与保险在合作方面的战略理念与机制上的差异。这种局面的出现,一方面反映了国内保险公司粗放式的业务扩张与争夺市场份额的动因,侧面显示出该业务市场发育的不成熟程度;另一方面则提示了这一市场现存竞争结构的不完善与不饱满。目前银保双方只是在产品销售渠道方面进行浅层次合作,加上银行掌控网点、保险资源,保险公司不能对银行柜台进行控制和施加影响,银行单方拥有的对手续费的讨价还价能力。这种交易策略非常不稳定,导致的结果必然是短期的利益趋向。因而,银行保险业务应该采取市场准入机制即一家银行只能跟一家或两家保险公司建立保险业务关系。我们所说的一对一或两家保险公司的关系,要使银行保险双方合作站在长远、战略的高度来选择合作伙伴,合作双方才能在银行保险业务上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才能维护银行保险的销售渠道,才能建立和培养一支相对专业、稳定的销售队伍,才能集中精力开发有利双方合作的销售体系,最终双方能够找出一个的共同点来关心、发展银行保险业务。一对一或两家保险公司的市场准入,对保险的实体监管提供了方便,只要了解双方总部下属经营单位在网点开发、手续费支付、销售方式、宣传途径等的运作,就能掌握银行保险业务的全面发展情况和存在问题,也能对市场动态进行准确分析和判断,为制定银行保险业务政策和培育银行保险市场提供便利。

8、加强金融监管,建立健全相关法规。我国银行、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制度。从现行来看,已经远远超出监管制度范围;放宽法律环境是银行保险发展的内在要求,银行、保险业发展所面临的外部环境也要求改革现有法规。《保险法》与《商业银行法》中的许多规定明显不利于银行保险的发展。从长远来看,金融一体化是银行保险发展的要求和结果,只有建立较宽松的金融法律环境,才有可能实现金融一体化,为银行业更积极的进入银行保险建立良好的环境。因而,应着手制定银行保险业的统一规范,为银行保险业的发展创造一个宽松的环境。此外,银保合作的开展要求监管部门既保证保险业务的顺利进行,又要防止银行和保险公司盲目发展、违规操作。因此,监管部门必须协调配合,共同制定监管政策,共同维护金融安全。

[参考文献]

[1] 袁宜:《银行保险及其在中国的发展》《浙江金融》2002第10期。

[2]刘凤军等:《浅析我国银保合作的问题和对策》《经济参考》2003(1)。

[3]阮健:《论我国银保合作现状及其发展》《福建金融》2004年9期

保险公司销售管理第8篇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销售;收款;内部控制

一、公司销售与收款内部控制的原则与目标

1.公司销售与收款内部控制目标

内部控制是由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共同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企业经营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

销售业务是指公司围绕销售产品或劳务等发生的经济业务。企业应当全面梳理销售业务流程,建立和完善销售业务相关的管理制度和方法,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确保实现企业销售目标。销售与收款循环内部控制目标包括:(1)完成年度预售(销售)收入预算指标;(2)保证公司经济利益、社会声誉不受损害和股东权益最大化。在销售与收款环节,保证资产安全,防范销售舞弊行为。(3)销售业务真实合法,会计记录符合会计准则要求。

2.公司销售与收款内部控制原则

内部控制原则是企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应当遵守的基本方针,因此,销售与收款循环的内部控制要遵守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从内部控制定义理解,内部控制是一个过程,也是全体员工参与的过程。同样,销售与收款环节应当涵盖销售收款各相关岗位,全面性才能得到体现。

(2)重要性原则。根据内部控制定义来说,重要性要从业务的性质和金额两方面判断。例如,销售与收款环节中发生的舞弊行为,从金额来看不一定重要,但从性质上判断一定是重要的。

(3)制衡性原则。制衡性是对不相容岗位、职务的分工和必要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来体现其有效性。

(4)适用性原则。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与时俱进,量身定做,既有切实可行的内外部相结合的控制制度,防止舞弊行为,又可及时回笼资金。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要针对风险环节并考虑成本原则,力求以最小合理控制成本,通过科学管理达到最佳控制效果。

二、XYZ公司销售与收款循环内部控制现状分析

1.XYZ公司销售与收款循环内部控制舞弊案例

XYZ公司的A某,最近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经初步调查核实,犯罪嫌疑人A某,在一年多时间里,利用XYZ公司管理层在项目后期,放松管理;公司相关员工对票据、印章职责不清,保管制度形同虚设;在销售业务中,A某趁机“身兼数职”,一方面违法开具销售发票、签订虚假销售合同、私盖印章、完成了网上备案登记,涉案金额巨大;另一方面,将购房人支付房款悉数划入其个人银行账户。A某这种行为不仅导致XYZ公司蒙受极大公司声誉与权益的损害,而且在社会上造成极坏影响。

2.XYZ公司销售与收款循环内部控制存在问题及分析

在内部环境方面控制方面,XYZ公司存在的问题包括:管理层在项目后期,放松管理,执行不力;内部审计枉担虚名,疏于监管;员工素质存在差异,选拔不严;员工风险意识不强。从XYZ公司内控制度中暴露的薄弱环节,反映出不良的内部控制环境。首先,XYZ公司没有形成良好内部控制文化,没有认识到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重要性,防风险意识薄弱;其次,内部控制说到底是有人参与实施并容易受人为因素的影响,XYZ公司员工风险意识不强、员工调动平凡、宣传学习不够等,导致影响经营风险的状况屡见不鲜甚至发生销售舞弊行为;最后,XYZ公司没有处理好公司的发展战略与销售目标的有机结合,在追求经济效益同时,无视内控制度中的合法合规控制,违规操作,终究自食其果,损失惨重。

在风险识别、评估和应对等方面,XYZ公司在面临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多项调控政策出台,加之同质性产品市场竞争性,一定程度上造成一线销售人员的业绩压力,不规范操作、提供虚假信息的销售行为,造成XYZ公司合同风险时有显见。

在不相容岗位和职务分离控制方面,XYZ公司A 某,把理应是收取房款的财务职责,擅自与销售工作一起,一并由本人一手经办,擅自开具销售发票、私盖印章,把购房人实际支付的房款悉数直接划入A某个人银行账户,造成同一部门和人员经办整个销售收款业务的全过程,同时也违背了销售人员不得接触现款的规定。

在授权审批控制方面,XYZ公司A某,在没有经过授权审批的程序环节,擅自制定销售价格和付款政策、擅自签订虚假销售合同,私盖印章、擅自出售XYZ公司的产品,从中牟取不法利益。

在会计系统控制方面,财务管理混乱,财务接交工作没有严格按照《会计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发票、印章保管,相同虚设,相关人员岗位职责不清,关键岗位人员专业胜任能力、职业道德修养差,为销售人员舞弊创造了便利条件。

在信息与沟通方面,首先,沟通不够,信息不畅。XYZ财务人员发现疑点,在向管理层汇报后,没有引起管理层警觉情况下,也没有及时向治理层报告。管理层则认为工作的偶而疏或而敷衍了之,造成小问题不断恶化最终给公司带来恶劣的结果;其次,没有建立反舞弊机制,对销售收款环节高风险领域,没有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和举报人保护制度,把舞弊行为控制在萌芽状态。

在内部监督方面,XYZ公司每年由母公司聘请独立的第三方,对XYZ公司的财务报表审计,作为日常监督的主要手段,但也存在诸多盲区,如对销售队伍的疏于专业管理、日常监督走形式、多年不变,监督不严、存在检查只是上级布置,下级应付,XYZ公司被动、消极接受监督,也不能主动、及时去发现问题;对房地产公司关键岗位员工的流动性较大的特点,忽视关键岗位的离职前针对性专项检查。

三、完善XYZ公司销售与收款循环内部控制的对策

XYZ公司只有把内部控制制度渗透于公司整个经营管理活动之中,才能防范销售过程中舞弊行为,上述案例好分析,反映出XYZ公司内部控制销售与收款环节较为薄弱,究其原因,XYZ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不够完善、监督不力。XYZ公司必须加强内部控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进。根据《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中的内部环境类指引和控制手段类指引,对XYZ公司在销售与收款循环内部控制薄弱环节存在问题提出相应改进的对策。

1.把创建良好的内控环境落实到实处

(1)房地产行业特别是作为最基层项目公司,要结合实际情况,创建并逐步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这是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要改变以往对干部政绩、员工业绩考核中,以目标利润完成情况为重要依据,缺乏其他相关的综合考察,对疏于管理、制度不严、执行不力出现舞弊行为,在年度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制 ,保证内部控制制度在公司上下一以贯之的实施,保证公司目标的稳健实现,消除潜在内控风险。

(2)重视对员工的培养和选拔,在人员使用上,赋予每个员工适当职务时,要规定相应的职责,使其知道自己的职责所在。同时,坚决调离不称职的员工。

(3)形成良好内部控制文化。提高从业人员业务素质和社会道德,建立正确的价值观,公司高管、董事要率先垂范,避免出现舞弊行为的漏洞。

2.设立风险预警机制,构建系统的风险识别与应对体系

(1)XYZ公司要保证风险的识别、监督、改进等工作的顺利实施,承担风险管理的重要职责。面对复杂多变房地产市场,房价涨跌起伏难测、同业差异竞争加剧,这是市场的经济规律。XYZ公司要加强突发风险时的预案,把遇到意外风险带来影响降到可控范围内,防范于未然。

(2)通过设立风险预警机制、风险识别体系和加强风险评估和风险应对等手段,对员工风险意识培训、提高他们对风险识别、监测和控制市场风险能力;对公司经营风险、财务风险进行有效的预防和控制,形成能够持续纠正风险和应对风险的控制体系。

(3)强化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从日常业务做起,按规定的业务流程,反映公司的经营活动,有效防范操作风险。

3.规范内部控制活动

(1)明确个人岗位分工,坚持不相容的职务分设。在实际业务操中,授权、交易、记录、管理有明确划分,业务经办、合同签订、开具发票、房款收回等这些重要环节,均应由不同岗位负责,各环节的审批与具体执行也相互分离,做到各司其职、互相牵制。

(2)严格授权审批制度。各级管理人员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职权,经办人必须在授权范围内经办各项经济业务,防止越权交易行为。

(3)明晰责任关系,严格执行工作移交手续。明确本人的工作职责,发生问题,承担相应责任;奖惩分明,可以调动员工积极性。

(4)理顺销售收款循环的流程。销售合同签订由销售业务人员经办,财务部门会签、核对与价目表是否相符、付款方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由销售部门负责人签订、财务部门留存一份,作为向客户开具销售发票和业务结算的依据。

(5)加强收款业务控制。包括:①XYZ公司在销售实现后应及时办理销售收款业务,公司应将销售收入及时入账。②销售人员避免接触销售现款,应当由财务专职人员办理,如实入账。③公司应当定期对与客户往来业务用函证方式核对,如有不符,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

4.加强信息与沟通

(1)房地产行业是个高风险的行业,XYZ必须建立及时有效的信息沟通系统。对于重要的信息,必须及时递交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

(2)XYZ公司要建立反舞弊机制。在纪律检查委员会下设反舞弊办公室,公开举报热线、公开电子邮箱、接待工作,接受来自公司内外举报,对客户及员工的举报积极对待,核查落实,受到客户好评的给予奖励,有舞弊行为给予处罚,涉嫌违法,报告公安机关侦办。

(3)XYZ公司要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和举报人保护制度,并及时传达到全体员工。

5.建立监督检查制度

监督的内容包括:

(1)财务部门对销售部门的监督。在定房、签约、按揭收房和办证过程中,财务部门在收款、办理按揭放款、审查交款情况时,对销售部门销售过程进行监督。

(2)内部审计监督。XYZ公司每年要对销售与收款进行全面审查,检查部门或人员的职责权限、是否存在不相容职务混岗现象,检查授权审批手续是否严格遵守等。

(3)外部审计监督。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公司销售与收款内部控制进行评估,作为审计工作的基础,并提出改进建议,以促进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改进与完善。

(4)客户监督。通过客户投诉举报信息等外部信息,识别企业内部可能存在的舞弊风险。

另外,还可以建立电子信息平台销售软件的应用,可以减少人为操纵的因素,优化业务流程并获得更及时、可靠、准确的财务信息,成为防止舞弊的有效工具。

参考文献:

[1]蔡义珍:浅析房地产企业内部控制问题与对策.经营视线.2012.12.

[2]唐 怡:探讨房地产企业如何构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审计广角.2012.11.

[3]冯 婷.完善房地产企业内部控制研究.商业经济.20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