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进而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近年来我国台湾地区实务上多有借用他人名义登记不动产的情形存在,不论其动机为何,但其定约目的大多游走于合法与非法之间,且因形式上登记的所有权人与实际上真正的所有权人不一致而导致其在交易上的效力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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