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人民司法 公司财务主管将自己债务转移给公司的效力认定 【正文】

公司财务主管将自己债务转移给公司的效力认定

作者:马瑞杰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财务主管   债务转移   公司   效力认定   还款义务  

摘要:【裁判要旨】一般情况下,根据职务身份和公章的公信作用,财务主管给相对人出具盖有公司公章和财务章的欠条,应认定公司承担还款义务。本案中,作为借款人的被告利用其系公司财务主管和债务人的双重身份.将自己的债务转移给公司,属于滥用权中的自己,没有取得公司的追认.该行为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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