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人大法律评论 物业服务企业安全保障义务的界限 【正文】

物业服务企业安全保障义务的界限

作者:杨立新; 陶盈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物业服务企业   安全保障义务   界限   注意义务   过错责任  

摘要: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该义务未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即应承担侵权责任。而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的类型是设施设备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和服务管理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但物业服务企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承担侵权责任,应当依照法律进行,不能以业主等所受损害全部得到救济为标准,而应当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为标准,必须具备因果关系要件,并坚持过错责任原则。本文从一则案例出发,着重探讨了物业服务企业安全保障义务的来源、内涵以及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承担侵权责任的界限,并对该案判决书的法律适用提出了批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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