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特殊普通合伙制度诞生于2006年,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及新的专业服务机构的产生,这些组织的现实操作和运行与该制度不断摩擦。在该制度下,重视对于无过错的合伙人的保护,忽视了对合伙企业债权人债权的保护,有矫枉过正的危险。文章对比美国的有限责任制度,就特殊普通合伙责任形式问题及该制度的缺陷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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