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问:本公司将开发的一楼商铺整体租赁给一家超市,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除收取房屋租金以外,还收取了一定数额的房屋租赁押金.按照会计准则要求,该公司将租赁押金是不需要确认为收入的,所收取的押金是一种短期负债,作为“其他应付款”处理.但在税收上,对A公司收取的房屋押金是否应当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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