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产权主体终究要落实到某个人的身上,而不是像国家、社会等空泛的主体上。这样才能使产权权利和产权责任互相联系在一起。现阶段,一些场(站)长或地方政府行政官员拥有对森林资源产权的权利,却没有相应的责任.特别是个人财产责任与权利不配套,不会因经营亏损而由个人财产来赔偿有限或无限责任的。在此现状下,森林资源产权主体必须重新定位,使之符合市场经济的原则,从而促进森林资源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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