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兰州教育学院学报 基于“危险接受”理论的“低价中标”责任探究 【正文】

基于“危险接受”理论的“低价中标”责任探究

作者:汪涛; 王海燕 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 四川绵阳621000; 宜宾学院法学院; 四川宜宾644000
低价中标   危险接受   招标   投标   责任划分  

摘要:"低价中标"主要由招投标活动中双方的共同行为导致,危害性主要体现在工程质量难以保障等方面。根据危险接受的来源与责任主体,本研究认为"低价中标"的责任可分为三种类型,第一,无招标人介入因素的低价中标即投标人自己危险化,损害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有招标人介入因素的低价中标属于投标人危险化的参与,损害由招标人和投标人按照损害的贡献程度分担责任;招标人恶意压低控制价属于基于合意的他者危险化,按照共同行为理论,损害由招标人和投标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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