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著作权侵权行为立法模式变革是我国著作权立法完善的理性选择。我国著作权侵权行为应比较借鉴各法域立法模式以反思我国现行立法模式的缺陷及成因,进而抽象出"概括性规定",改造现有"具体性规定",批判性地建构概括式和列举式并举的二元立法模式,整合现行民事与行政救济路径下多样化的著作权侵权行为类型,达致著作权侵权行为立法逻辑规则与认知结构、技术功能与制度效应的双向互动和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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