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教师法》第三条指出:"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这条规定,确定了教师的工作性质和职责,同时体现了教师的地位和应有作用。班主任不但具有《教师法》规定的地位和作用,而且在整个学校工作中、在教育教学的各个环节上有其特殊的、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班主任工作是指他在学校及社会中所处的位置和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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