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为我国对外劳务合作关系的调整提供了法律依据,明确了我国对外劳务合作法律关系的构成及性质,确立了对外劳务合作的市场准入制度及劳务人员在我国对外劳务合作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地位,基本界定了对外劳务合作法律关系的内容,但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下三方主体间的权利义务模糊,服务合同的性质不明确,法律责任的规定有失公允,一些管理性规范在司法实践中的效果大大减损等问题。应在《劳动合同法》《合同法》中增加有关对外劳务合作的内容,公平划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与劳务人员的法律责任,加速与主要劳务输入国劳务合作条约的建立,并把劳务人员权益的保障作为对外劳务合作法律关系调整的主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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