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核能风险兼具有环境风险和社会风险的双重属性,因技术因素、社会因素、政府因素的影响,核能风险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客观性。由于我国长期奉行“命令—控制”的规制理念,传统行政规制存在价值目标错位、规制范围不清、公众参与不足等现实困境。合作规制成为应对传统行政规制失灵的新选择。植入环境善治理念、拓宽核能风险合作规制的参与主体、引入环境契约制度、完善核能风险沟通机制等措施对于完善我国核能风险规制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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