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对新《公司法》将原《公司法》中,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的禁止性规范,修改为在一定条件下可行的程序性规范提出质疑。分析了它与现行《贷款通则》的矛盾与冲突,揭示了它在理论上的不适应性,以厦在实践中的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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