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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用电子证据维权

作者:陶玉荣; 张兆利 山东省昌乐县司法局; 262499
书面文件   电子数据交换   电子载体   电子签名   手机短信  

摘要:时下,诸多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已由书面文件转向了电子载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将电子数据明确为8种证据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16条对电子数据的概念规定为:"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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