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从国际立法趋势看,将视听作品概念引入《著作权法》已是大势所趋。界定视听作品概念须把握几点:"须由系列相连的影像(或者活动图像)构成"是必不可少的要素;不要求有伴音;可以规定"固定"要求,也可以不规定"固定"要求。本着兼具技术中立、措辞简练、晓白和包容性的原则,从作品特定的表达方面考虑,视听作品应被定义为"由一系列彼此相关联的(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影像组成,借助适当技术装置可供视觉和听觉(如有伴音)感知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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