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风险观的差异导致了人们对医疗风险的不同理解。我国医疗风险规制法的功能定位于被动性的纠纷解决而非积极的风险预防,陷入了规制主体监督职能弱化、规制依据缺失、预防功能不足的困境。基于风险预防原则,提出建立起医疗风险多元共治、理性商谈的治理结构;确认和保障患者参与医疗风险治理;建立相应的风险信息规制工具,强化信息披露制度。藉此为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专门立法提供有益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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