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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经营论文赏析八篇

时间:2022-11-23 13:20:08

农户经营论文

农户经营论文第1篇

关键词:近郊农户;市场营销;增加农民收入

1、引言

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将连续第12年聚焦“三农”问题。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文件将“围绕建设现代农业,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放在首位。《意见》指出,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正从高速增长转向中高速增长,如何在经济增速放缓背景下继续强化农业基础地位、促进农民持续增收,是必须破解的一个重大课题。

就农民收入问题,相关专家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分析。周其仁(2002)从产权角度切入,聚焦制度经济学,认为农民增收的关键和焦点是产权的清晰与保护。杜青林(2004)提出,解决三农问题需要进行大胆的理论创新。当然,还是强调政府在构建农村体制方面的主导作用。张红宇(2004)从城乡收入差距的平抑角度,研究了工业化中期阶段的经济增长与政府行为选择。

这些专家学者以精湛的学术素养和的悠远的人文关怀对“三农”问题中所包含的农民收入方面进行了深入的思考和不懈的探索,站在整体层面,立足学术根基,把握时代脉络,无论是理论探索还是实证研究,均对“三农”问题产生了积极和深远的影响。

但是,我们还应该看到的是,宏观毕竟难以替代微观,制度和政策也不能取代农民作为主体的活动效果,农民的劳动努力毕竟还需要从技术和方法的角度提升,才会使得潜在的收益转变成实实在在收入。

城市一角:在某一小区的下午四点,开来一辆农用三轮车,一个风尘满面的中年男子,把塑料袋、编织袋等往地下一铺,各色时令鲜菜放置于一个个透明塑料袋中,敞开口子,任小区的居民挑选。这种销售方式简单、初级、原始,既无理念支撑销售,也没有品牌促销,更无法提供广告宣传,也就难以培养忠诚的客户和增加菜品以外的超值收入。

为此,本文选定近郊农户生产、营销为对象,以现代营销理念构建和营销技术的理论为基础,分析近郊农户农产品营销行为,试图给出一系列政府政策层面的建议以及农户营销行为的改善,以进一步提高近郊农产品农户的收入水平。

2、近郊农产品农户营销特征分析

近郊农产品农户与其他区域和类型的农户相比,具有非常独特的市场优势及其由这种市场优势带来的增收机会。

这一市场体现出如下的鲜明特征:一是观念引导消费。这一市场的驱动力量,早不再是生存,而是各种各样提升生活质量、享受丰富生活的新观念。当健康流行一时,人们就奔向健身房。当绿色成为焦点,人们纷纷为绿色蔬菜买单。当休闲粉墨登场,人们纷纷呼朋唤友、远足采摘,充分享受繁忙工作中短暂的乡村宁静。每一个观念的流行,都会为近郊农户带来商业机会。二是市场空间广阔。近郊农户面对的是一个人群密集、收入丰厚的集中型市场。不但总量巨大,而且还支持不同档次和区别标准的细分市场。这就为近郊农户充分利用营销手段发展自身的广阔空间。这一市场既能够提供单一产品的大量销售,又为独特的产品理念提供了足够的生存空间。三是阶段特征明显。如果说过去三十年的发展焦点是工业产品、电子消费品的话,那么未来的发展将是休闲、绿色的生活理念和生活方式。四是未来扩张增速。随着城镇化和工业化进程加快,城镇人口进一步增加,人们的收入也增加――人口增加意味着市场量的扩张,收入增加标志着市场质的改善。五是竞争日趋激烈。如此特征的市场,绝不仅仅为近郊农户提供了机会,还会吸引更多实力强大、技术先进的竞争者进入。唯一可以确定的是竞争的强度、深度和广度不断增强。

3、约束近郊农户收入的营销因素及对策建议

面对难得的机遇和广阔的发展空间,近郊农户还需要充分提高市场认识、充实营销理论,强化营销实践,才能把潜在的优势转变成为现实的收入。

3.1 面对传统的产销观念转变为现代营销观念的矛盾,近郊农户要转变传统销售观念,建立现代营销理念

现代市场营销观念把农户的生产经营活动看作是一个不断满足市场需要的过程。近郊农户不能延续传统市场特征行为:对市场需求和变化视而不见。把握未来的市场需求是现代市场营销理念的精髓。要从过去习惯的生产、销售流程中解放出来,转变成预测、生产流程。通俗地讲就是市场需要什么就生产什么,而不是先生产产品,然后再寻找销路。这就要求农户在生产之前,就通过市场调查和预测,了解和把握农产品市场的需求以及变化趋势。现代营销理念告诉我们:产品不仅仅是单一的物品,而是由有形的物品和无形的观念结合体。一般包括三个层次:核心层、服务层和附加层。而近郊农户在这一产品内涵丰富、外延广泛的定义下是大有可为的。

近郊农户生产的时令鲜菜可以进行简单的包装和预处理;时令鲜菜在经过简单的包装处理以后,就能够进行相应的品牌建设,甚至可以选择专门的渠道策略。

3.2 面对分散的农户生产经营与市场之间的矛盾,近郊农户要立足现代营销理念,建立专业化营销组织

近郊农产品市场营销组织包括如下内容:

3.2.1 农产品市场调研组织

如上所述,在买方市场条件下,农户首先面临的是生产什么的问题,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进行产前的调研活动,而分散的小规模经营的农户是难以承担这一重任的,因此就必须建立农产品市场调研组织。这一组织经常性、专业化的进行农产品的市场信息的收集、分析、处理农产品的市场调查预测活动,了解掌握农产品市场的需求状况及其变化趋势,对农户决定生产什么提供参考,尽可能减少农产品生产的盲目性。

3.2.2 农产品生产技术服务组织

农产品的市场调研组织解决了近郊农户生产什么的问题,而并没有解决农户的如何生产问题。需求变化所决定的农产品生产往往与农户过去传统的生产方式有很大的不同,甚至就是他们过去没有生产过的产品和闻所未闻的生产技术。如何生产具有市场需求而自己又从来也没有生产过的并没有掌握技术的新产品,对于分散的小规模农户来说是一个现实的具体问题,这就必须建立农户生产技术服务组织,专门从事农产品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方法的研究、推广、指导和服务工作。

3.2.3 农产品要素采购组织

“用何生产”是农户面临的又一个问题。分散小规模经营农户在从事农产品生产时,受经营规模的限制,对农产品所需要的化肥、农药、种子等生产要素需求数量有限,对各种生产要素的质量、价格等也不完全了解,因此,在生产要素的购买上极不便利,也没有谈判优势,这就需要建立农产品生产要素的采购组织。这一组织代表各个农户进行集中批量的采购,既可以享受批量折扣,降低采购成本和运输成本,又可以避免单个农户购买由于不识货、不了解市场行情而出现的上当现象。

3.2.4 农产品市场中介组织

“如何销售”是农户面临的另一个棘手问题。当农户生产出产品之后,面临着运输、仓储、保险和销售等一系列的障碍,这就要求建立农产品市场的中介组织。市场中介组织把农产品从分散的农户手中集中起来,进行统一运输、仓储保险和销售等活动。只有通过市场中介组织,才能够克服分散的小农户与大市场在营销之间的矛盾。

就如何建立农产品市场营销组织上,应当注意以下几点。首先,农户经济组织要从政府推动转变为政府引导、农户自主。那些由政府直接干预而建立的经济组织的生命力较低,明显不如通过引导或者自发的经济组织更加有效。实践表明,建立各种农户经济组织,政府的一厢情愿难以达到目的。切实可行的办法是由政府引导,提高农户的认识并给予必要的支持,由农户自主组建各类农户经济组织。其次,要体现农户在经济组织中的主导和支配地位,形成农户利益共同体,保证农户的利益不受损害。第三,提高近郊农户自身组建、运作新兴经济组织的能力。在组建和发展农户的各种经济组织过程中,政府的宣传、引导和扶持势必不可少的。但仅此是远远不够的。要真正发挥经济组织的作用,农户就必须具有自主组建和运作新兴经济组织的能力。否则,即使政府为农户建立了各类型的经济组织,但是由于农户缺乏驾驭这种经济组织的能力,这种组织也很难生存,更遑论发挥作用。因此,切实提高农户的自我“组织”能力是大力发展农户新型经济组织的关键。

3.3 面对农产品市场营销人才奇缺的矛盾,需要大力培养近郊农产品市场营销人才,建立农产品市场营销队伍

现实的情况是,农产品市场营销人才严重缺乏。如何大力培养农产品市场营销人才就成为当务之急。

就近郊农产品市场营销人才的培养上,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首先,对长期直接从事农产品销售的大户进行短期市场营销培训,使他们成为农产品市场营销的“现役军”。从共青团山西省委实践部对农村产品经纪人的短期市场培训及其效果来看,对农村产销大户进行短期市场营销培训是一种符合农村实际的切实可行的方法。其次,各类院校和相关咨询单位,以职业技术培养而非学历教育的方式,对农村青年进行农产品市场调查、预测、农产品市场营销的策略、方法等技巧等的实务培训,使他们成为近郊农产品市场营销的“后备军”。第三,各类农业院校开设农产品市场营销专业,招收农村中的高考合格考生,通过系统的农产品市场营销尤其是国际农产品营销的学习和研究,成为农村农产品市场营销的“国际军”,开拓农产品国际市场,充实农产品的国际市场营销。

3.4 面对农户生产专业化程度不高、营销投入短缺的矛盾,组织高等院校相关专业和专业营销咨询机构,为近郊农户提供专业营销服务

我们已经习惯了在电视节目中欣赏美轮美奂的产品广告,这些产品广告创意独特、想象奇妙、制作精美,对产品狂销全国、建立品牌和锁定客户功不可没。“孔府家酒,让人想家”,孔府家酒就横扫全国;麦辣炸鸡德克士,色彩艳丽,让人垂涎欲滴,很有大快朵颐一番的冲动;高科技英特尔芯片也不落人后,酷睿双核处理器,做的家喻户晓。但是,有谁又见过近郊农户所生产的时令鲜菜、农副产品做过这样有创意、有影响、有效果的广告吗?难道是他们不需要做广告?

答案显然是否定的。而制约他们对广告促销环节薄弱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经费短缺,难以进行大规模的、针对目标市场的广告投入。没有投入,自然也就鲜有专业营销机构为他们提供专业的营销服务,而缺乏专业的营销服务,自然也就难以摆脱摆地摊式的初级营销模式。

在这一问题上,政府也是大有可为的。

一是要转变观念,营销也是生产力。政府对农业的支持力度不可谓不大,但一直以来扶持观念不合理。具体表现在:一是重技术,轻营销,甚至没有营销这一项;二是重实物,轻服务;三是重政策,轻措施。好像只要制定了相关政策,近郊农户的市场营销水准就会自然而然的提升到一定程度。

二是要加大投入,把营销项目扶持纳入投入计划。在政府加大对农业的各项投入中,把对近郊农业、农产品的营销项目投入列入扶持计划。协调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关系,为近郊农户的产品营销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三是制定政策,督促和引导相关机构为近郊农户营销服务政策。组织营销教学研究单位和营销专业机构为近郊农户提供专业营销服务。组织为近郊农户营销方案设计的招标,组织近郊农户营销研讨会、学术论文竞赛等,规定相关机构每年不少于50个小时的为近郊农户农产品营销培训、咨询等的免费服务时间,对提供免费服务的有关组织和机构提供相应的课题优惠和经费支持等。

结束语

农民的增收是社会、经济发展中重要的问题之一。而农民的增收针对不同区域、不同种类的农民,有着不同的政策取向和技术诉求。本文认为,对近郊生产农副产品的农户来说,自有其得天独厚的发展优势:面对的是空间巨大、层次众多、机遇纷纷的市场。由于其独特的地理位置,他们的增收状况明显高于其它类型的农户,而且还存在很大的增长潜力和拓展空间。而制约他们增收的因素除了各项政策环境和自然技术的支持以外,营销观念、营销手段和政府提供营销服务缺位也是其中的关键因素。本文正是在这一点上进行了讨论,分析了原因,并初步提供了快速、有效提高近郊农副产品农户营销水平的政策建议和实施措施。(作者单位:山西工商学院通才学院)

参考文献:

[1]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

[2]杜青林,《解决“三农”问题需要理论创新》,《人民日报》,2004年02月11日。

[3]张红宇,《平抑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国际经验》,《中国经济时报》2004年3月23日。

[4]周其仁,《农民收入是一连串事件》,中国三农信息网。

农户经营论文第2篇

关键词:农业经营组织 农户 农业企业 农民专业合作社

十七大以来,我国农业经营组织发展的政策环境和经营环境都不断完善,农业经营组织数量迅速增多,经营范围不断扩大,形成了一大批竞争能力较强、对经济拉动作用较大的农业经营组织。但现有农业经营组织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整体绩效差、资金来源不足、投资效率不高等,制约其进一步发展。要正确引导农业经营组织借政策优势,健康、持续发展,需结合现阶段国情对现存主要农业经营组织形式及其特点进行深入分析。

自农村实行以家庭承包制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以来,我国出现了许多新的农业经营组织形式。笔者以王礼力教授2002年在《论农户选择农业经营组织形式的成本决定》一文中的分类方法为基础,按农户与农业经营组织联结方式的不同将我国现存农业经营组织分为农户家庭经营型、农户与农业经营组织联结型、合作社、农业企业。在以上四种农业经营组织形式中,第二种形式即农户与各农业经营组织联结型并没有涉及新的农业经营组织实体,因此,按照此种分类方法,我国现存农业经营组织实际主要包括三种形式,即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农业企业。

农户经营的特点及其与家庭农场的异同

(一)农户经营的特点

农户是今天仍然存在的、人类进入农业社会以来的基本的农业经营组织。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农户经营具有以下特点:

1.农户以家庭为基础,可用农户经营代替家庭承包经营。我国农村有严格的户籍制度,农民所拥有的承包经营权,不是根据居住权,而是根据户籍制度赋予的。农户之所以能取得经营权主体资格,在于他们本身是所有权主体。所以,在我国农村,户与家庭往往是同一的,在研究农村基础经营体制的经济学意义上,可以用农户经营代替家庭承包经营。中央文件也在同一意义上使用这两个概念。在《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写道:“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使农户获得充分经营自,……有利于农户自主安排剩余劳动力和剩余劳动时间,增加收入”。

2.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农户是从事广义农业生产的经营组织。《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土地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要素和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从这个意义上说,农户主要从事农业生产。但需要指出的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最大成就是农户成为经营主体,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农户已不是单纯从事传统农业生产的小生产者,而是从事广义农业生产的经营组织。所谓广义农业,即以农、林、牧、副、渔生产为中心的产前、产中、产后活动的总和。

(二)农户与家庭农场的异同

1.家庭农场与农户的区别。第一,家庭农场是市场化、专业化、社会化大生产的组织形式,农户是市场化程度低、经营封闭、自给自足的组织。正如弗兰克·艾利思(1988)所说,“农民只是部分地参与不完全的市场,而家庭农场是完全融入完善的市场”。第二,农户无论外延和内涵都比家庭农场广泛,家庭农场是包含在农户范围之内的。家庭农场规模比农户大,“从严格意义上讲,农场和农户不完全相同,前者指生产和销售都达到一定数额的单位,后者没有最低数额限制,只要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和生活的人家,都可算农户”(尤小文,1999)。

以上区别也并非绝对。随着现代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农户的市场化、专业化、社会化程度不断提高,规模也不断扩大,家庭农场和农户的界限越发变得模糊。黄宗智(1986)将我国解放前的小农户也称作家庭农场。还有学者从发展的角度指出,家庭农场就是种田大户。陈华山认为,美国最早的家庭农场近似中国的个体农户;农场的概念通常应比农户的概念在经营规模上要大,但这种规模大小也随着时间变迁和农业生产力的发展而发生变化。如在美国的农业统计中,1974年以后的农业普查,将农场定义为年出售农产品超过1000美元的农业单位。而在1969年以前的普查中,凡面积不足10英亩,但当年出售农产品达到250美元,或面积超过10英亩,年出售农产品达到150美元的农业单位,均可算作农场。所以在美国,农场可以小到犹如中国的农户,大到相当于联合企业的农业企业集团(陈华山,1996)。

2.家庭农场和农户的相同点。一是农户和家庭农场都是以低成本提供全部或大部分劳动;二是所有权或起码经营权与剩余索取权相统一,而且逐代相传;三是二者都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组织。

正是由于家庭农场和农户在本质上有诸多相同点,笔者同意该判断:农户既包括发展中国家的个体农户,也包括发达国家的家庭农场。

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可以对农户的内涵作一个精简的概括。作为一种经营组织,农户是指生活于农村的、主要依靠家庭劳动力从事农业生产的、并且家庭拥有剩余控制权的、经济生活和家庭关系紧密结合的、多功能的社会经营组织形式。与农业生产的其它组织形式相比,农户的本质特征在于它以家庭契约关系为基础,在于家庭与农业生产活动的相互作用。从这一点来说,发达国家的家庭农场与发展中国家的个体农户实际上是没有区别的,它们都是农户经营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特点

农户经营论文第3篇

论文关键词:“公司+基地+农户”,“订单农业”,产业化,存在的问题,政策建议

1、“公司+基地+农户”生产经营模式产生的原因

1.1、“公司+基地+农户”生产经营模式产生的背景

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也是一个农业大国,其中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口的比重占到了全国总人口的68%,但是农业的产值仅仅只有全国GDP的13%(2006年数据),这充分说明了中国农业生产力的低下,农业作为一个弱势产业、农民作为一个弱势群体成了一个不争的事实。农业作为一种产业有着不同于其它产业的特点,首先,体现在产品上,农业生产受到天气、气候、季节、土壤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其中任何一种因素的变化都会影响农业产品的生产,而控制这些影响农业生产的外生因素又是极其困难的,农业的先天敏感性注定了农业产品很难做到规模生产;其次,农业生产面临着很大的市场风险,农民的生产活动往往远离市场,而且农业的生产周期又比较长,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很难接受到市场信号的指导,因此常常会发生收成好了,却卖不了一个好价钱,这就造成了“谷贱伤农”的现象时有发生;再者,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开始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虽然提高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促进了农业的生产,但是这又引发了一个问题,就是农户过于分散,无法产生规模效应,形成产业集聚,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扩大了农业生产的风险,使农民无法得到产业化生产所带来的好处。

1.2、“公司+基地+农户”生产经营模式存在的理论基础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社会的分工需要各种合约来进行安排,有效的合约安排造就有效的社会分工,有效地社会分工会产生有效率的生产方式,而一种产业组织形式,从本质上来说就是一种合约安排。根据现代产业组织理论的奠基人贝恩的理解,产业组织是指生产者之间的相互关系结构,它解决的核心问题是怎么样创造一种既能避免垄断的弊病,又能使生产者获得规模经营的有效条件。而将这一理论应用到农业产业的研究中,重点就是探讨农业产业部门的市场结构,企业行为和经济成果之间的关系(SCP分析框架)【2】,即在特定市场条件下,使农业的生产不仅能够形成一定的产业规模,而且能够给农户带来稳定可靠的经济效益,同时有较强的能力抵御市场外部条件的变化给农户所带来的不利影响。

美国、日本的农业产业之所以能取得非常好的经济效益,其中一个很关键的原因是它们都建立了一套完善的农业产业组织模式,极大地促进了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因此,我国要实现农业产业化也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农业产业组织模式。这种农业产业组织模式,既要体现现代市场经济的要求,能够给农户带来切实可靠的经济效益;同时也要符合中国的地少人多的国情,以及农村试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客观实际【1】。由于中国的特殊国情,这就决定了中国不可能照搬国外成功的农业产业组织模式,必须从我国的实际国情出发,实施符合我国实际国情的农业产业组织模式。众多实践证明,“公司+基地+农户”生产经营模式能够极大地促进农业生产力的发展,是我国农业实现产业化经营的有效组织形式。

1.3、“公司+基地+农户”生产经营模式的产生

正是由于农业生产的不确定性和高风险性,决定了农业生产必须寻求一个更稳定和低风险的农业产业模式,“公司+基地+农户”生产经营模式因此孕育而生。“公司+基地+农户”生产经营模式采用“订单农业”的方式来指导农业生产,即龙头企业在农户进行农业生产之前就与农户签订产品购销合同,这就保证了农户产品的销路,无疑是给农户吃了一颗定心丸,大大的降低了农户的风险。其次,该模式中的公司往往对农业产品的需求量很大,需要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多家农户进行联合生产,扩大产品生产规模,这样就有利于形成产业化生产,降低生产成本;再者,在该模式中,基地作为公司与农户的“中介”,在其中充当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它一方面代替公司负责组织农户的生产活动,并对农户的生产活动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另一方面,它也充当农户的“代言人”,一旦发现公司有损害农户的行为发生时,它会作为农户的代表与公司进行谈判,这有利于农户提高自己的谈判资本,降低自己的谈判成本,从而使公司的违约成本提高政策建议,降低了公司的违约可能。总而言之,“公司+基地+农户”生产经营模式是对传统农业生产的一种组织创新,使农户原本处于农业产业组织之中的弱势地位提到提高,极大地促进了农业的生产。

2、“公司+基地+农户”生产经营模式的运行方式

2.1、“公司+基地+农户”生产经营模式在我国的发展

“公司+基地+农户”的生产经营模式在国内最早出现在20世纪80年代,泰国正大集团在深圳建立了第一家合资饲料厂,至今在国内有100多家企业和合资分公司,它们围绕蓄、禽、水产饲料的生产和销售,建立了配套的种鸡场、养猪场以及多级技术服务体系,采取有中方联营公司和农户签约,向农户提供鸡苗、饲料、防疫药品和饲养技术,按预定的价格回收成鸡等方式,推动养鸡业的发展,带动饲料销售。20世纪80年代末,瑞士的雀巢公司与黑龙江省政府达成生产奶制品协议,建立了双城雀巢有限公司。此后国内一些加工企业争相模仿,出现了像四川希望集团、广东温氏集团等一大批大型饲料企业【1】。

2.2、“公司+基地+农户”生产经营模式的运行方式

“公司+基地+农户”生产经营模式作为一种合约的成功必然有着它独到的优越性。农户作为农业产品最基本的生产单位自然希望能够进行持续稳定的生产,公司作为工业产品的加工生产单位自然希望能够获得持续稳定的原材料供应,而“公司+基地+农户”生产经营模式作为一种组织创新使农户的持续稳定生产、公司持续稳定的原材料供应都成为现实。农户在这个合约中得到了更有利的交易条件,如技术服务,公司在这个合约中不仅使处于自己产业链上游的产品供应得到了保证,并且降低了这个环节中的交易费用,使公司能够专心应对下游市场,扩大生产以提高市场占有率。

“公司+基地+农户”生产经营模式是以一个技术先进、资金雄厚的农业公司为龙头,利用基地的作用把分散的农户集中起来,最终以合约的形式把农户和公司连接起来。农民负责生产,公司负责加工和销售,而基地充当二者的“中介”作用。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公司利用自身靠近市场信息的优势提前对农产品价格进行预测,通过与基地签订合约的形式确定本年度生产数量、品种及主要品质和技术指标。公司不仅与基地签订合约,也与农户签订合约。公司与基地以经济合同的形式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为了保护农户的利益,公司在合约中会指明一个最低收购价,这个最低收购价有可能低于当年农产品实际价格,也可能高于当年农产品实际价格,目的是当市场价格突然下降很大时,农户那不至于受到很大的损失,这对农户的利益起到了很大的保护作用,因此也被成为最低保护价。在生产过程中,基地会根据实际情况对农户实行技术培训、物资采购、生产期间的日产管理或标准化的生产规程。待农产品收获之后,由基地根据公司与农户签订的合约,进行检验、收购,最后由公司进行最终加工和销售。

2.2.1、公司起主导作用

公司在整个生产经营模式中起着主导作用,正是公司对农产品的需求,才使得公司、基地与农户连为一体。公司作为一个对市场信息时刻保持高度灵敏度的生产单位能够把生产的各个环节有机的结合起来,并通过市场价格的波动来调整产品的生产,并且提高资源的利用率,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具体来讲,公司通过自己的信息网络了解国内外市场对农产品品种、品质、规格等的需求,然后通过采取“公司+基地+农户”生产经营模式,将这些信息传达到农户和基地手中,引导农户合理确定产品结构和生产规模。公司作为一个富有竞争力的市场主体,能够带领农户与市场接轨,实行专业化、标准化生产。公司通过农户集中生产的方式降低农户的生产成本,从而使自己的生产成本下降,有利于扩大产品生产规模,提高市场占有率,形成当地的主导产品,并最终创造出一批具有竞争力的知名品牌。

2.2.2、基地起关键作用

基地在这个生产经营模式中充当公司与农户的“中介”,对于“公司+基地+农户”生产经营模式这个合约安排的实施,基地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基地一方面与公司签订合同确定本年度农产品收购的数量和价格,一方面负责组织农户的生产,确保产量。基地的表现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又可以分为农民专业协会、村级经济合作社和贸工农一体化企业,其中农民专业协会表现形式为农户一起共同开发、生产、经营,或就某一产品的生产技术进行交流、推广和学习,属于多功能的农民合作组织;村级经济合作社表现形式为农户共同生产和经营,实行民主决策制度、农户进退自由的原则,进行共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民办、民管、民受益”的互助性经济合作组织;贸农工一体化企业是为了拉长产业链,扩展生产经营范围而介入了农业生产的贸工农一体化联合经营企业,为实现了纵向一体化的进行农业生产的企业,一般属于法人机构【3】。本文研究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第二种,这也是现实中存在最多的一种形式。基地的作用主要体现在,首先,基地是公司与农户之间的桥梁,充当了农业产业化链条中的断层,将农户与公司结合在一起,使产、销连成一线,降低了公司与农户之间的交易费用,减少了市场风险。其次,基地有助于农业产业化的形成,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多家农户集中进行生产,有利于规模生产,降低生产成本,实现规模效益。再者,基地的存在有利于农户提高自己的谈判资本,降低自己的谈判成本,从而使公司的违约成本提高,降低了公司的违约可能,是该合约安排能够长久的持续下去的有力保证,从长远来看,这对双方都有利。

2.2.3、农户起基础作用

农户是现代化农业最基层、最基本的生产单位,农户的职责是按照公司对农产品产量、质量、规格的要求进行生产,在整个农业生产过程中起着主导作用免费论文。由于农业的特殊性,很难实现规模生产,一方面,虽然可以通过机械来部分代替农户进行农业生产,但是在一些农业生产环节中,至少在目前农户仍然具有不可替代性,另一方面,农户作为农业生产的决策主体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农户在农业生产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3、“公司+基地+农户”生产经营模式存在的问题

虽然“公司+基地+农户”生产经营模式作为一种组织创新有着很多内在优越性,给农业产业生产带来了很大的好处,被认为是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有效形式,但是作为一种合约安排,它仍然存在它的局限性。部分实行“公司+基地+农户”生产经营模式的地区的农业产业的发展出现了停滞不前的现象,下面我们分析一下它存在的一些具体问题。

3.1、信息不对称

“公司+基地+农户”生产经营模式最大的问题在于它存在着信息和履约方面的缺陷。新制度经济学中关于合约理论认为,由于信息费用的存在且不可能降为零,这就导致了信息不对称的存在,所以合约是不完全的,也就是说合约存在着违约的风险。

从公司的角度来说,由于在“公司+基地+农户”生产经营模式中,公司直接面对市场,可以时刻掌握最新的市场信息,因此公司在与基地的合约中处于信息优势,而且每年农产品的交易价格一般都是公司确定。具体表现为,在市场价格低于合约价格时,公司存在强烈的压低交易价格的动机,另外,他也可以利用合约的不完全性,在合约制定时就向自己的利益偏移而去损害农户的利益,而处于信息劣势的基地和农户无法阻止这种行为发生。按照博弈论,当处于信息优势的一方能够遇见未来行为的结果时,如果预期的结果对己方不利,它就不会选择合作,或者利用自己信息优势地位去改变合约的某些条件,以使预期的结果对自己有利【4】。因此,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只有在预期的结果对自己有利时,公司才会选择合作,这就加大了合约的不确定性。

从农户的角度来说,由于大多数农户的法律意识淡薄,普遍缺乏长远意识,可能为了短期的利益而不惜放弃长期的利益。具体表现为:当合约价格高于市场价格时,农户为了获得更多的利益,可能虚报产量,以增加履约的数量,而增加的部分可以从市场中购买,以赚取合约价格与市场价格的差价;反之,当市场价格高于合约价格时,农户可能隐藏产量,以减少履约的数量,而将隐藏的产量按照市场价格卖出。这也加大了合约的不确定性【4】。

3.2、基地中介组织的不完善

在“公司+基地+农户”生产经营模式中,基地的组织法律地位不明确。在市场化不断深入的今天,许多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仍然是以民间组织的形式存在,无法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

在基地的内部构架方面,由于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实行农户进退自由的制度,往往会出现这样的现象:当合约价格大于市场价格时,农户觉得有利可图,便加入农村合作组织,一旦发现合约价格低于市场价格时,便觉得自己的利益受损,马上就宣布退出农村合作组织,这就导致了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资产和成员的不稳定。这使得基地无法履行合同中规定的对农户的权力和义务,因此有些地方即使有基地的存在,但是当地农户还是“单打独斗”,基地的作用没有凸显出来。而且当基地一方违约时,公司即使向法院起诉政策建议,基地也可以以法律地位不明确为由不承担法律责任,这导致了基地的违约成本很低,加大了其违约的可能性【4】。

在基地的人员管理方面,由于基地成员的流动性和资产的不稳定性,导致基地很难在组织内部实行标准化管理、制度化运行政策,从而使基地服务农户的职能难以得到实现。由于基地几乎对农户没有实行任何约束性的制度,处于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的农户往往都表现得很松散,农户之间的凝聚力很低,缺乏集体行动的意识,农户背离基地分配给自己的生产任务而自行决定生产的事情时有发生,这违背了基地最初组织农户统一进行生产的意愿。

因此,基地中介组织无论是在内部构架方面,还是在人员管理方面,都亟待进一步加强。

4、政策建议

为了在弥补“公司+基地+农户”生产经营模式的制度缺陷,需要一定的制度优化安排,即在不改变该模式的优势的同时,对该模式存在的缺陷进行修正以避免其所带来的不利影响。

4.1、制度优化安排存在的理论基础

杨小凯—博兰德的专业化分工演进模型认为,人们对专业化水平有一个最优决策,所有人的专业化决策一起决定了当时经济的劳动分工水平,分工的水平决定了当时的经济增长率。分工的演进扩大了市场规模,而市场规模的扩大又反过来促进了分工的潜力,同时提高了交易成本。只有分工演进到一定水平并保持进一步分工的潜力,人均收入的在增长率就会随着时间而不断提高,从而经济增长率的持续提高是有可能的【5】。

该理论认为,专业化分工在产业生产过程中扮演者很重要的角色,同时专业化分工存在着进一步分工的潜力,当专业化分工进一步细化时,就可以使原有的合约安排更有利于产业的生产,在理论上,农业产业组织模式分工可以进一步进行细化和优化,使之达到一个最优状态,这是“公司+基地+农户”生产经营模式的制度优化安排存在的理论基础。

4.2、制度优化安排的具体体现方式

“公司+基地+农户”生产经营模式合约安排的完善。当合作将无限期地合作下去时,或者说任何一方的违约成本都高于其的违约收益时,任何一方追逐短期利益、背离合作的动机和行为都是不理智的,在这种情况下,双方会根据遵循经济人的假设,实施对自己利益最大化的行为,于是就会选择履约,此时,合约能够长期稳定的持续下去。因此在“公司+基地+农户”生产经营模式合约中,应加强任何一方的违约成本,具体来讲,可以引入信誉度指标,公司可以给每家参与生产的农户的信誉度评级,一旦发现某农户出现违约的现象时,立即降低该农户的信誉度级别,采取不予再次合作或与之类似的措施,使农户的违约成本提高;同时基地也可以代表农户给公司的行为进行信誉度评级,一旦发现公司有损害农户的行为发生时,也可以采取不予再次合作的措施,使公司的违约成本增加。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当某个行业所面临的竞争变得激烈时,处于合约双方的违约成本就会提高,因此增强公司和农户的竞争意识也很重要。

完善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的内部构架。基地作为“公司+基地+农户”生产经营模式中的公司与农户的桥梁,具有极其关键的作用。针对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在内部构架和人员管理上的缺陷,需要政府、基地和农户的共同参与。首先政府作为一个公共机构应当支持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要在关于建立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的舆论宣传、政策引导和提供市场信息上下功夫,不断提高广大农户对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在农业产业化中的中必要性的意识,同时对于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的信贷和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措施。其次,作为农户来说,要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摒弃追逐短期利益的狭隘思想,科学合理的参与基地的相关工作。最后,对于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本身,一定要加强修炼自身的“内功”,在花大力气在完善组织的内部构架上,加强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的人员管理,成立相关职能部门,在市场信息的收集、技术方面的培训、生产计划的制定等诸多方面对广大农户服务,尽最大可能维护广大农户的利益,在广大农户中凸显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的作用。

增强政府在“公司+基地+农户”生产经营模式的作用。政府作为一种重要的外生力量对于农业生产模式的运行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农业产业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参与。具体来讲,政府要健全和完善农产品市场的市场竞争法规,进一步规范农产品市场,杜绝农产品交易过程中强势一方利用自身的优势压榨弱势一方的行为发生。同时,扶持农业龙头企业的发展,鼓励农业企业实行“公司+基地+农户”生产经营模式,进行一体化经营,带动当地经济的增长,使农户的收入得以增加。

农户经营论文第4篇

内容提要: 建立社会主义农村市场,培育农村经纪人队伍,是促进农村经济建设的重要途径和有力措施。作为农民身份的农村经纪人,为活跃农村经济,从事中介性的农业服务,其法律制度上的主体资格与现行法定的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体工商户的界定及其相互关系、行为内容的民事性与商事性及其法律后果等问题,需要认真考量,以利于其壮大发展。

 

 

      我国农村经济有了很大的发展,但与现代化、开放型、规模化的市场发展还不大相适应。农民生产的大量农产品需要快捷、有效地在市场上销售,直接获得良好的经济利益。在这种需求下,农民群体中一批“能人”涌现出来了,他们头脑灵活,掌握信息,了解市场,将农产品的产、供、销有序地组织和营运起来,成为农业生产和市场之间的桥梁。这些“能人”就是农村经纪人。一手牵着农业生产,一手牵着现代市场,是拉动我国传统农业向市场农业、信息农业、现代农业转换和引领农民致富的“纽带”和“金桥”。党中央国务院自 2004年到2010年的连续7年的“一号文件”中,都明文强调加强我国农村经纪人队伍的培育和建设。近年来,我国农村经纪人异军突起,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1]然而法制建设的欠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我国农村经纪人事业快速健康的壮大:一是现今没有专门的农村经纪人法,针对农村经纪市场出现的“散兵游勇”规模小、“地下经纪”信誉低、“竞争乏力”后劲弱、“环境不优”困难多等许多问题难以得到有效解决,针对农村经纪人的权利保护和义务履行等法律关系问题难以得到有效调整,针对农村经纪发生的信用、救济等问题难以得到有效处理。二是国家工商总局颁布实施的现行《经纪人管理办法》,因其内容简单,解决不了“庄稼种在市场上、脚板踩在柜台边”这种特殊的农村经纪市场发生的诸多具体问题。三是地方政府制定的一些文件,由于其适用效果受限,满足不了市场法治化的全国农村经纪市场建设要求。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中,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农民个人或者农户应当是依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被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或者公司才能取得农村经纪人资格,进入农村经纪市场。为完善和促进我国农村经纪人经营资格、经营行为、经营范围、保障救济等法制建设,有必要针对我国农村经纪人主体资格的法律问题进行考量探索。

      一、我国农村经纪人主体资格的历史考量——农民与农户

      农村经纪人的主要特征表现为主体上的农民性、行为上的中间性、客体上的农业性。其中的主体上的农民性显得尤为突出。关于农民的定义有多样的解释。西方学术界从60年代以来就兴起了农民定义问题的论战。英国农民学家T.沙宁在1990年出版的《定义中的农民》一本书颇具影响。在当达国家,农民(farmer)完全是个职业概念,指的就是经营farm(农场、农业)的人。这个概念与fisher(渔民)、artisan(工匠)、 merchant(商人)等职业并列。而所有这些职业的就业者都具有同样的公民权利,亦即在法律上他们都是市民,只不过从事的职业有别。然而在许多不发达社会,人们谈到农民时想到的不仅仅是一种职业,而且是一种社会等级,一种身份或准身份,一种生存状态,一种社区乃至社会的组织方式,一种文化模式乃至心理结构。中国的不同历史时期,人们对“农民”理解不完全相同。在奴隶社会分有自耕农和隶农的称谓,在封建社会一般称佃农,后来形成了雇农、贫农、中农和富农等特有称谓。直至现今,农民成为中国社会劳动力人口的主要力量。

      农民以农为业。农业是通过人们培育动植物生产食品及工业原料的产业,是人们利用动植物体的生活机能,把自然界的物质和能转化为人类需要的产品的生产部门。土地是农业中不可替代的基本生产资料,劳动对象主要是有生命的动植物,生产时间与劳动时间不一致,受自然条件影响大,有明显的区域性和季节性。农村又是工业品的最大市场和劳动力的来源地。由于各国的国情不同,农业包括的范围也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产业,包括与其直接相关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务农的人家被称为农户,是指户口在农村的常住户,也指中国农村地区以农业、林业、渔业或畜牧业为主的家庭。毛泽东在《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一文中提到:要将大约一亿一千万农户由个体经营改变为集体经营,并且进而完成农业的技术改革。在我国统计汇总农户数时,只统计与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所属关系的家庭户数,不包括与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所属关系的家庭户数。中国是个农业大国,据了解我国现有乡镇40161个,村民委员会709257个,村民小组或自然村 365万多个,农业户口24432.2万个,农民(农业户籍的人)90398万人。

      中国的问题主要的是农民问题。改变社会面貌要从改变农村面貌和改变农民面貌做起。如广州将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将公民户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探索实行按居住地划分的人口统计制度,进一步简化户口办理程序;完善与户籍制度改革相关的各项配套政策,稳定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明确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归属;实施以身份证为核心凭证的社会管理模式,探索居住证管理制度等辅助政策。广州今后的户籍政策,可能不再沿用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的城乡二元户籍体制,公民户口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2]这是解决中国三农问题的重大改革和举措。

      二、我国农村经纪人主体资格的法域考量——农村承包经营户及个体工商户

      对我国的农民确认其具有法定意义上的经营性,是以我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七条规定为标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作为重要法定主体之一,从我国整个经济市场和建设我国农村经纪市场的角度思考,如何认识其法律上的定位和定性,是需要考量的问题。

      (一)关于农村承包经营户的主体资格性质问题

      其一,农村承包经营户具有法定的合同主体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之一。农村承包经营户是由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的一人或多人所组成的农户,它和以往的农户不同,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在推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中,通过土地承包合同的形式,把农民家庭由生活单位变成了生产和生活相结合的单位所产生的。在农村经营承包合同中,一方是被固定的集体经济组织,另一方是承包经营户。这些承包经营户或者是本组织的内部成员,或者不是本组织的内部成员,但他们都应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且存在着农村土地承包的特殊合同关联。

      其二,农村承包经营户具有特定的农村户口性——家庭,以户口(家庭)的名义(共同)从事的土地承包经营活动。尽管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户,可以是1个人经营,也可以是家庭经营,但须以户(家庭)的名义进行其农业经营活动。

      其三,农村承包经营户的经营活动具有承包合同的唯一性——依照承包合同的特别规定从事农业经营活动。农村承包合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村承包经营户之间,为完成某项农业生产任务所签订的协议,包括书面合同、口头合同、任务下达书以及其他能够证明承包关系的事实和文件。农村承包经营户是通过承包合同产生的,其所利用的是集体的资源。根据承包合同,集体经济组织的大部或全部生产资料转归承包经营户占有、使用和收益,承包经营户享有合法的经营权。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承包经营户自主地安排生产计划、作物布局、增产措施,并统一支配户内劳动力,组织生产协作,独立或相对独立地完成生产任务。承包经营户也要承担经营风险,若违反了承包合同,要承担财产责任以及一定的行政责任,比如荒耕遭处罚等。承包经营户依据合同享有权利,也依据合同承担义务。

      其四,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承包经营范围具有法律的规定性——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农村承包经营户承包集体所有的生产资料,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时,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规定。从事承包经营的家庭或个人,对于承包的生产资料(土地)不享有所有权,只享有经营权。任何人不得买卖土地,不得擅自改变承包经营土地的用途。对于少数承包经营户因经营不善造成土地荒芜或地力严重下降的,所有权人有权进行干涉以至收回土地使用权。

      其五,农村承包经营户具有户与家庭的共同代表性——农村承包经营户作为一个生产经营者,在具体的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完全由户主代表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名义与户主的关系,是被代表和代表的关系,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家庭的关系,表现为以家庭为单位的农村承包经营户,把家庭由生活单位变化为生产与生活融合为一体的单位,使二者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但是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家庭之间,它们又有着明显的区别:二者的功能不同,农村承包经营户是相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言的从事农业生产的商品生产经营单位,而家庭是以血缘为纽带组成的,是人类社会生活和繁衍后代的社会基本组成体;二者产生的根据不同,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完成某项农业生产任务通过签订农村承包合同而产生的,而家庭是人类生存规律自然形成的,是社会的基本组成部分。

(二)关于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法律地位问题

      其一,农村承包经营户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在我国,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农村承包经营户已经不再是一个单纯的家庭生活消费单位,而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农村承包经营户这种经济上的独立地位,必然要求民法赋予它以民事主体的资格。不过,农村承包经营户并不是法人,也不是公民之间的一般结合,而是一种基于承包经营合同关系建立的家庭劳动组织。这一主体具有农业承包经营的权利能力,在法律上享有民事主体的资格。

      其二,农村承包经营户享有广泛的民事权利。农村承包经营户在生产和经营活动中享有合法的财产所有权,享有承包的土地及其他生产资料的使用权,对依法承包的土地、果园、山岭享有长期经营权。在承包合同因某些特殊原因变更或解除时,承包户对土地、果树等方面的投资有要求补偿的权利。承包经营的土地和作物被污染或承包经营权被侵害时,有排除危害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这些民事权利均应受到国家法律的严格保护。

      其三,农村承包经营户在享有广泛民事权利的同时,也履行合同所规定的各项义务,对所负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农村承包经营户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是根据其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订立的承包合同来确定的。农村承包经营户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全面履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义务,不得损害发包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将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在责任承担上:以个人名义承包经营的,应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以家庭名义承包经营的,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虽然以个人名义承包经营,却由其他家庭成员从事生产,或其经营收益为家庭成员所分享,这种情况应视为家庭承包经营,对其债务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三)关于农村承包经营户主体资格与个体工商户主体的法律比较

      其一,根据《民法通则》第26条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个体工商户有个人经营、家庭经营与个人合伙经营三种组织形式。

      农村承包经营户与个体工商户相比较,二者相同之处主要表现在:都可以以家庭经营为主且经营规模较小,经营范围和内容都是事先规定和选择好的,其经营都是具有市场性的。二者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管理定性定位不同。农村承包经营户主要是农口部门管理,即农业部门为主。个体工商户主要是商口部门管理,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主。其次,二者的法定层次不完全相同。农村承包经营户具有多个基本法予以确立其地位,比如有我国基本法律的民法通则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等,而个体工商户相对说来除了我国民法通则有规定以外,多数只是行政法规。再次,农村承包经营户具有个体工商户主体身份的不同性。农村承包经营户法定的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农民,而个体工商户身份可以是城镇居民也可以是农民。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农民从事家庭个体经商性的事务,通过工商登记可以成为个体工商户或者通过登记可以成为企业或者公司。但是个体工商户或者企业、公司不能登记成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我国民法通则在民事主体一章把农村承包经营户作了专门的规定,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当然的民事主体。另外,对于个体工商户从商法的角度来说,当然是一个独立的商事主体,尽管个体工商户也被我国民法通则在民事主体一章予以专门规定,但是在我国民法通则颁布实施之时,我国市场经济制度还没有确立,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还没有建立,法律上还是“民商合一”的。随着经济和法制的快速发展,商法以其崭新的身份凸显,商法制度日益完善,个体工商户的商事地位不断提升,个体工商户作为独立的商法主体已完全确立。

      着眼于农村经纪人的身份和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问题,一方面需要以民法角度对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户)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考察农村经纪人享有其承包经营生产农林牧产品的行为内容问题,二方面需要以商法角度考察农村经纪人以个体工商户作为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在农村市场构建中从事其农林牧商品营销的商事法律制度适用问题。

      三、从民事主体与商事主体互动关系对促进我国农村经纪人发展的法律考量

      在当今市场经济时代,商法已经渗透到了现代社会的每一个方面。没有商法就没有现代市场经济已经成为共识。作为法律主体的人,不仅仅是自然人,还包括法律拟制的人,即具有法律人格,在法律上能够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体。在不同的部门法中,主体一词的界定不尽相同。在民法中,民事主体是指享有权利享有义务的人;在行政法中,行政主体是指实施了行政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相对人;在国际法中,其主体主要是指国家主权的行使者与义务承担者,即国家。在大陆法系国家,从法律部门划分意义上,主体被分为公法上的主体和私法上的主体。公法上的主体,主要是指调整不平权关系的法律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中,作为特定法律关系的参与者的国家、政府、政府的相关机关以及其他行为人;私法上的主体,主要是指调整平权关系的法律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中,作为特定法律关系参与者的个人和组织。私法上的主体,在广义上,被统称为民事主体,它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民法上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同样,在国家或政府参与平权交易时,也可以成为民事主体。人们常说:民法是一门古老的法律。商法的历史相比民法要短。其实,追溯人类的历史,人们的交易行为应该说从很早的原始部落时代就已经开始了,早期简单的物物交易,再到后来的一般等价物的出现,以致后来较大的集市的出现,都可以证明商事交易行为早就存在,规范商事交易行为的法律是一定程度上存在于统一的法典之中,不过只占据了很小的一部分。真正意义上的商法应该追溯到中世纪商人习惯法。在中世纪商事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近代商事法迅猛发展,开始向国家成文法过渡,各国开始编撰商事法典。与民法的相对稳定性不同的商法在近代以来充分表现出其与时俱进的特性,尤其是进入到当代以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各国对商法典的修改频率也明显加快,并在一定程度上受限于公法。各国民法典保持了相对的稳定。面对日新月异的现代商品社会,商法典则积极地应变跟进,对一些新的商事主体形态进行了规范。从商个人到企业是当代商主体观念的变革。企业是国民经济的基本单位,它的存续和健康发展,是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基础。确保企业健康运营,成为商法的一个重要特征。企业是商法中的主体和商法调整的对象,是商法的核心。可以说,将商法的调整对象由商个人变为商法人,不仅是理论完善的需要,更是商事法律适应现实社会发展的需要,也从根本上体现了法律与现实之间互动的客观要求性,商事主体与民事主体的联系成为必要。民事主体中的自然人、法人、合伙企业等主体都属于商法所规范的对象,因而商主体是民事主体的一种特殊形式。故其具有民事主体的一般特性,即主体的“自由与平等”性,但它又有不完全等同于民事主体的特性。

      与民事主体相比,当代商法主体观念还明显的体现出从商个人向商法人倾斜的倾向,总的来说两者的不同具体表现在:其一,民事主体一般以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统一为基础。但是,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构成之必备要件,行为能力则是非必备要件,权利能力可以独立于行为能力而存在。与其不同,商主体之构成必须同时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有权利能力而无行为能力者,所实施的行为在商法上应属无效。因此,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互为依存。其二,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可以不同时产生。一般情况下,就自然人而言,权利能力产生在先,行为能力在后,但商事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总是同时产生的。其三,许多公法上的主体,如政府及其部门,作为财产的所有者,可以成为民事主体,但不得成为商事主体,不得从事商事经营活动,这就是各国法律所奉行的政府部门不得直接经商办企业的制度和原则。其四,特定法律关系中的民事主体的构成,既有行为人积极行为,也有行为人消极行为的结果,如财产的继承关系,赡养、抚养关系等民事法律关系中主体的形成。而商主体的构成,一般必须是行为人积极法律行为的结果。这是因为商行为是行为人积极的、有意识的行为,如果行为人非自愿的、无意识的行为,即导致该商行为无效。其五,商事主体的资格的取得、存在与丧失一般需要法定的登记。而民事主体的自然人主体资格与生具有。其六,从民事主体到商事主体的意义不一般。先从法律规范上来讲,商法的确立,意味着一门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出现,也为在现代社会中占据着举足轻重作用的商品交易行为提供了法律规范。再从社会功能上来讲,商法的确立,使商事主体的规范完善,为现代市场经济秩序的确立和运转提供了法律保障。从历史意义来讲,商法的确立,是为“平等”、“权利”、 “自由”提供了经济上的制度基础和法律上的依据。我国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很重视商法建设,颁布了像《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海商法》等一系列的商事法律,基本构建起了现代商法的法律体系,为民事主体与商事主体的互动和发挥作用创造了新的良好的法制环境。

      我国的农民或者农户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具有法定性的民事法律主体资格——农村承包经营户资格——但是没有法定的“经营户资格证书”,不像工商户那样持有“工商经营许可证”——只有“农村户口本”和存档备案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那么作为农村承包经营户资格的农民或农户农村经纪人从事农村经纪活动时,必须另行申报核发了“工商登记证”之后才能有经营资格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也就是说作为农村承包经营户资格的农民或农户农村经纪人从事农村经纪活动时,是否同时具有直接的商事法律主体资格进入农产品市场?这是我国农村经纪人法律制度中,一个应当设法解决的民事主体资格与商事主体资格能否互通、互动的问题。

      从农村经纪人的定性来分析,他们本身本来是享有法律主体资格的——特殊的农村承包经营户——本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来的农产品承包生产者——本来的农产品承包经营者。从商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本质特性来说,经营就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农村经纪人的经营当然是具有营利性的,而且,农村承包“经营户”也具有法定的“经营性”,说明二者是相通的。从商事法律关系的长期性和固定性特点来说,农村经纪人的承包经营是一定几十年的长期承包,具有商法的商事行为固定性、反复性、连贯性的重要特点。从商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定性特点来说,农村经纪人是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确定了的承包经营主体,是他人不可代替的特有主体,具有很强的主体法定性的特点。如此说来,农村经纪人是符合商事主体的基本要件的,虽然在我国民法通则中被认定为自然人的性质和范围,虽然我国商事登记规定没有做出“是”或“否”的特别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没有规定依法予以颁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是经营土地但是实际经营的是土地上的农、林、牧、副、渔等 ——种植业、养殖业及其服务业等的经营项目和范围是很明白清楚的,这与以工商户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过的经营项目和经营范围的登记没有法律上的矛盾和冲突。其中只是存在农村经纪人归属于哪个行政部门管理的具体实际问题。或者说,存在着部门权力分配的关键问题。再换句话说,假如我国国务院在现有的“大部制”改革的基础上,再扩大为无论是行政的“农口”部门还是行政的“商口”部门,一切与经营有关的管理权归于一家,那还有如今的以农户或者以农民开展的农村经纪人事务,必须实行个体工商户的工商登记的必要吗?再者,从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和商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发展变化新趋势来分析,对于主体界定的问题慢慢趋于弱化,而对于民事法律行为和商事法律行为的合法与否的界定不断趋于强化。这样一来,农村经纪人手头是持有一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经营许可证书还是持有一本工商经营许可证书,对于市场来说,应具有同等条件下的同等法律效力。同理,无论农村经纪人是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还是以工商经营户进行的农村经纪行为,也无论还是农业承包行为,其法律责任均是依据行为实体法来承受的,这也就不会出现法律失控的问题。而这一改变则对于以农民和农户在农村市场中的事务处理要方便得多,对于以农民和农户为主体的农村市场中的农村经纪人事业的建设发展要有利得多。

 

 

注释:

农户经营论文第5篇

【关键词】 农地流转;流转意愿;影响因素;logistic模型

一、引言

农地作为农民拥有的一种重要的资源与生产要素,只有使其自由流动,才能更好地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地价值的最大化和农民收入的增长。重庆是大城市、大农村并存的特殊直辖市,全市农业人口占70%以上,人均农地资源严重稀缺。为解决人多地少的矛盾,促进农民增收,重庆市将劳务经济发展作为破解“三农”难题的有效途径,但劳务经济的快速发展与农村青壮年男性劳动力的大量外流,造成农业的劳动强度和生产能力严重超出了农村留守农民的承载能力,出现了农地撂荒与粗放经营,影响了农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充分利用。

本文利用重庆市113个自然村农户农地经营权流转意愿的问卷调查为研究样本,就农户农地经营权流转的意愿及其影响因素进行实证研究,以期为重庆在“统筹城乡发展”过程中,通过相关政策的制定与制度设计,有效推进农户农地经营权流转,促进农地基础资源的优化配置与价值的最大化,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与农民增收提供理论依据与政策借鉴。

二、模型构建及数据来源说明

(一)模型构建

农户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意愿分为愿意和不愿意两种。将农户农地流转意愿及其影响因素设定为如下函数形式:

农户农地流转意愿Y=f(户主个人特征变量,家庭收益特征变量,农地流转组织特征变量,社会保障特征变量,其他因素)+随机扰动项

由于因变量是农户农地流转的意愿,若农户愿意流转土地(包括转入和转出土地),因变量取值为1;反之,若农户不愿意流转土地(包括转入和转出土地),因变量取值为2。

设Y=1的概率为P,取值范围为0~1。将比数P1P取自然对数得lnP1P,即对P作logit转换,记为logitP,则logitP的取值范围为[∞,+∞],以logitP为因变量,则m个自变量分别为X1,X2,……,Xm,所对应的logistic回归模型(宇传华,2007)为:

logitP=ln[P/(1P)]=β0+β1X1+β2X2+…+βmXm

或: P=exp(β0+β1X1+β2X2+…+βmXm) 1+exp(β0+β1X1+β2X2+……+βmXm)

其中,β0为常数,表示自变量全为2时比数的自然对数值;Xj(j=1,2,…,m)为影响农户流转土地经营权意愿的因素;βj是Xj(j=1,2,…,m)对应的偏回归系数;exp(・)是以自然对数(2.71828)为底的指数。

(二)数据来源及说明

1. 被解释变量。选取农户农地经营权流转意愿分别作为被解释变量进行回归分析。每种流转意愿有两种选择:愿意或不愿意。

2. 解释变量。本文选择反映农户个人特征、家庭收益、农地流转组织和社会保障等4个方面的变量。

(1)农户个人特征变量:户主年龄、户主文化程度、性别;

(2)家庭收益特征变量:人均年收入、非农收入比重和对当地农地流转价格的满意度;

(3)农地流转组织特征变量:有无农地流转中介组织;

(4)社会保障特征变量:是否购买保险、购买社会保险有无政府补助。

三、实证结果分析

(一)农地经营权转入意愿的影响因素

表1的估计结果显示,家庭人均收入在5%的水平下通过显著性检验,且系数为正值,表明农户家庭人均收入越高,越愿意转入土地经营权。非农收入比重在1%的水平下通过显著性检验,非农收入比重与农户转入土地经营权的意愿负相关,即农户非农收入越高,转入土地经营权的意愿越小,符合理论预期。有无农地经营权流转中介组织在1%的水平下通过显著性检验,且系数为正,说明农地经营权流转中介组织的存在有利于农户农地经营权的转入。是否参加了社会保险在5%的水平下通过显著性检验,且系数为正值,说明农户参加社会保险的程度越高,其越愿意转入土地经营权。购买社会保险有无政府补助在5%水平上显著,且系数为正,表示农户购买社会保险得到政府补助,农户农地流转获取的收益更高,更愿意转入土地经营权。

(二)农户农地经营权转出意愿的影响因素

表2的估计结果显示,户主年龄在10%的水平下通过显著性检验,且系数为负,表示农户农地经营权转出意愿受户主年龄的影响,农户年龄越大,转出土地经营权的意愿越小。家庭人均收入在5%的水平下显著,且系数为正,表明家庭人均收入越高的农户,越愿意转出土地经营权。非农收入比重在1%的水平下通过显著性检验,且系数为正,表明非农收入比重越高,农户越愿意转出农地经营权。有无农地经营权流转中介组织在5%的水平下显著,且系数为正,说明农地经营权流转中介组织的存在,对农户转出农地经营权的意愿有积极影响。对农地经营权流转价格的满意程度在1%的水平下通过显著性检验,且系数为正,即农户对流转价格的满意度越高,农户转出土地经营权的意愿越强。购买社会保险有无政府补助在1%的水平下通过显著性检验,且系数为正,即农户购买社会保险获得政府补助有助于土地经营权的转出,对农户农地经营权转出有积极影响。

四、结论与政策启示

本文利用实地调研数据,借助统计模型就重庆市农户农地经营权流转意愿的影响因素进行实证分析的结果发现:家庭人均收入、有无农地经营权流转中介组织、是否购买社会保险以及购买社会保险有无政府补助与农户农地转入意愿正相关,非农收入比重与农户农地转入意愿负相关,农户个体特征不影响农地转入意愿;户主年龄、家庭人均收入、非农收入比重、对当地农地经营权流转价格的满意程度、有无农地经营权流转中介组织及购买社会保险有无政府补助与农户转出农地经营权意愿正相关,农户性别、受教育程度不影响农户农地转出。上述结论的政策启示是:①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弱化土地对农民的全保障功能,还土地以正常生产要素的性质,使土地资源在自由流动中实现其经济功能和价值最大化。②规范农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加强农地经营权中介组织建设,建立科学合理的农地价格评估机制,减少农地流转的盲目性,降低农户农地流转的交易成本,推进农地顺利流转。③大力发展农村第二、三产业,拓宽农户非农就业渠道,增加农户非农收入比重,提高农户总收入水平。

参考文献:

[1]史清华,贾升华.农户家庭农地要素流动趋势及其根源比较[J].管理世界,2002(1)

[2]蒋满元,唐玉斌.现阶段农村土地流转的动因与规范流转的途径分析[J].江西农业大学学报,2006(2)

[3]张文秀,李冬梅,邢姝媛等.农户土地流转行为的影响因素分析.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11(1):14~17

[4]赵晓秋,李厚建.西部地区农民土地转出意愿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J].中国农村经济,2009(8)

[5]李启宇,张文秀.城乡统筹背景下农户农地经营权流转意愿及其影响因素分析基于成渝地区428户农户的调查数据[J].农业技术经济,2010(5)

[6]刘洋,刘惠君.基于Logistic模型的农地流转农户意愿影响因素研究[J].安徽农业科学,2011(2):962963

基金项目: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编号:12YJA790104);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科研专项重大课题(项目编号:CDJSK100202)。

作者简介:

农户经营论文第6篇

[关键词]中国史;农村;村落共同体

在关乎人类生存的问题中,最重大的事情是什么?那应该就是以食、衣、住为首的生活资料的生产了。人类以一己之力是不能生产那些东西的,只有与他人结成一定的关系,才有实现的可能。在这样的各种生产关系中,基本生产关系的样式决定了那个社会的特质,并据此区别这一社会与其他社会。这里就产生出区分时代的问题。

不言而喻,宋元社会是农业社会,上述的生活资料全都是从土地上生长出来的。人类集团从事这些生产的最小单位是家庭,而其上的单位,就是在历史上经常出现的“村落”的概念。姑且不论汉代的“里共同体”,至少在魏晋以降,“村落”的叫法已经可以普遍见到。这样的“村落”,对整个社会以至家庭的生产与再生产活动,总不会一点意义都没有罢。一般所谓的“村落共同体”果真没有实际存在过?抑或对社会的再生产承担过固有的作用呢? 沿着这样的思路,农村史对于思考宋元社会乃至整个中国前近代社会的特点,具有重要的意义。以下将循着前人学说的轨迹,对宋元时代的农村史,尤其是关于村落共同体的问题,试作一个考察。

一 围绕宋元社会历史特点的学说史反思

这里,我们试将战后关于区分宋元乃至明清时代的论争分为三期,以期把握其问题所在。

第一期 围绕地主与佃户关系的论战时期(战后至50年代)

最先不遗余力揭明宋元时代地主佃户制的是周藤吉之。①他指出,中国的庄园,从汉代直到唐代,是别业的意思,唐末以降至宋代,“庄”才指田园的含义。庄园的所有者,从汉代到唐代中期,是宫廷与贵族,唐代中期以后到五代则是节度使与武人。然而,唐代均田制崩溃以后,由于均田农民的分化,其上层农民拥有庄园的情况也已出现。他们接受节度使的保护而成为官僚,入宋以后,则作为官户、形势户而成为庄园的所有者。宋代的庄园,有土地集中与土地分散在各地的两种形式,前者之中有囊括数村的情况。然而,没有不纳赋税的特权,唯有官僚的庄园可以免除劳役。庄园内部设有管理者,是由地主从佃户中指定的。耕种者在唐末是奴仆与庄客,庄客也近乎于奴隶。虽然在宋代,奴仆耕作并不是重要的成分,佃户的耕作已成为主导性的,但他们之中近乎奴隶的占大多数。宋代的庄客一般称为佃户,也叫做客户、佃客、租户、地客、火客、隶农。他们从他乡移来,向地主递上租契,租借土地、住房、耕牛、农具等,缴纳五到六成的租课与附加租,还被役使做各种杂役。地主与佃户的法律地位有主仆之分与上下之分,在刑法上有两个等级的差别,佃户连婚姻也受到干涉。在佃户逃亡的情况下,在淮南,便以契约为后盾迫使其返回;即便在四川,在法律上也没有迁徙的自由。尽管江南在北宋中期佃户就开始可以自由迁移,而荆湖北路等地禁止地主拘束佃户的法令也已经问世,但习惯上佃户还都不能迁转。从全国范围看,南宋初期禁止佃户迁移的一般法也开始确立。而在湖北、四川的佃户中,叫做“随田佃客”而与土地一起被买卖的现象也是很多的。租课以实物缴纳为主,其中有分成租与定额租,此外还有货币地租,或将实物折成价款的形式。如上所述,佃户缴纳沉重的租税,还清借贷粮食的高利贷,过着困苦不堪的生活。因而南宋以后,政府虽然也向地主下令在凶年减轻租课,但效果不大。因此,南宋末年以降,佃户就不向地主缴纳租课,掀起了所谓“顽佃抗租”的活动。更有甚者,在官田上,官户形势户请佃以后,再令种户耕作的双重承佃关系已经出现;在民田上,也有出现佃户包佃制的地方,即确立了佃户种户的双重承佃关系。然而,这种状况无论如何是不太多的。宫崎市定以田主—业主—种户的三重关系来把握佃户的双重承佃关系,针对这一论点,周藤则认为应该以官府—田主—种户或者业主—佃主—种户的三重关系来加以把握,否定了宫崎所说的中间经营者的存在。佃仆是唐代奴仆的子孙,他们虽然是仆,却像佃户那样离开主人家独立居住缴纳租课的,而地客也叫做“仆”。更何况在宋代庄园里,也有雇佣者(人力、女使),他们也被叫做“仆”,与奴仆共同耕作着主人家的直接经营地,而当时直接经营地是不太多的。正因如此,周藤认为,宋代佃户在经济上、人格身份上都是强烈依附于地主的,属于奴隶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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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要举出周藤所说的问题点,一般认为有三点。第一,宋代地主的大土地所有采取庄园这一形式,这点正如宫崎市定所指出的那样,宋代在商品经济相对发展的条件下,土地所有在某种程度上成为分散的、零碎的状态,难道还能说有庄园制存在吗?第二,周藤虽然强调佃户的奴隶属性,但为什么从中会兴起顽佃抗租运动,佃户的租佃权是如何形成的,其内在必然性却并不令人了然。第三,他虽然指出禁止佃户迁移的一般法在南宋初期已经制定,但仍缺乏相应的史料依据。虽然残留以上那样的问题,一般认为,基于史料的严密实证,其在其他论点上大体是正确的,即佃户不仅在经济上,而且在人格人身上,都受到地主的支配,超强制地依附于地主。这样的结论,应该说是值得首肯的。

富崎市定①指出:“中国的庄园性土地经营,汉代业已成型,盛于南朝而延续至唐。自曹魏开始,土地国有政策形成屯田—课田—均田系列,应该视为出自国家主权者的庄园经营,其兴起迟于私家庄园,却先于私家庄园而崩坏。从唐末开始到五代宋初,中世的私家庄园也趋于没落。历来的史家往往都取均田崩溃庄园代兴的见解,我则颇不以为然。宋代以后兴起的大土地所有,毋宁应该称之为近世资本主义性质的经营方式。”(注2《历史教育》论文48页)唐代三百年间,使课田法下隶属农民的课户个人所有权大为高涨,课户虽有成为自由民的,但其中也有自由民没落而成为强有力者之佃户的,他们继续保有自由民的地位,成为缔结契约关系的佃户。与此同时,在作为占田直接象征的贵族庄园里,部曲、官户、杂户等农奴从事耕作,而部曲就是佃客、庄客、庄户、役客、田客等等的法律用语。尽管在唐代,贵族的庄园作为官人永业田而受到认可,但庄园渐次在子孙之间瓜分,分割为小面积的单位。这里,作为皇帝、贵族私有地的庄园制开始崩坏,而转变为宋代以降的近世资本主义性质的经营方式。再者,关于宋代佃户迁移的自由与否,佃户向地主递交租契(合同文书),若有逃移情状,将视为不法行为而被遣回,因为说到底这是违反契约的,而不能说成是佃户迁移的不自由。之所以必须考虑到这点,就因为这是地主大土地所有的形态。如果是集中的大土地所有,通过土地,在与劳动农民之间容易产生封建的主从关系。而在分散的大土地所有的情况下,依靠土地约束农民而使其隶属,这样的事情显得相当困难。前一土地所有形态,出现在土地有余而劳动力缺乏的宽乡。在这里,就能看到中世的契约关系:佃户如欲移往土地条件更好的地方,就以中世惯例为借口将其遣返。周藤所举的佃户迁移不自由的例子,就是在这种场合。第二种狭乡的场合,就是土地少而劳动力富裕的地" 方。只要考察史料,就会认识到,由于佃户租赁的土地是分散的、零碎的,因而特地要从不止一个地主那里租借土地,其间并不构成封建的主从关系,而是纯粹的经济关系。这里,佃户彼此之间就兴起了土地的争夺,地主趁人之危,利用这类佃户的弱点,残酷役使他们,这并非法制上的权力,而是资本主义的威力。而且,宋代佃户开始了各种各样的分化,佃户中出现了叫做业主的中间经营者,正如田主—业主—佃户(种户)那样,出现了资本与经营的分离。再者,田主的土地所有,为了目前的利益,向着利润率最大化的投资而倾其土地所有。这样,地主与佃户的关系就是纯经济的、资本主义的契约关系,佃户也不过是自由民身份的契约当事人而已。然而,他们生活贫困,不得不从地主那里借钱贷米,从而依附于地主。与此相对照,佃户一旦向地主抗租而发起反抗,政府就站在地主一边加以弹压。佃户这种实际上地位的下降,就那样被法制化,到了南宋,甚至附加刑法上的差别。

倘若要举出以上论述的疑问点,大概有以下几点。第一,宋代佃户是与地主结成对等契约关系的自由民,并以此作为近世资本主义的内容,但与此相反,宫崎又确认南宋佃户对地主的依附化倾向。倘然如此,宋代以后的近世资本主义说本身岂非不能成立吗?第二,浙江等地的地方志里,颇有佃户之名记录于学田簿籍,周藤将此解释为佃户与土地共同买卖让度的结果;而宫崎则与其相对立,认为其中有只借一亩不到的佃户,他们还向其他地主租借土地,这里并不构成封建的主从关系。然而,一个佃户从不止一个地主那里租赁土地的史料,不仅至今尚未发现,而在《元典章》卷42《刑部四·诸杀一》“杀奴婢娼佃”中却有这样的记载:“今江浙之弊,贫民甚多,皆是依托主户售雇或佃地作客过日,即非客户,买致驱奴。亡宋已前,主户生杀,视佃户不若草芥。自归附以来,少革前弊。”由此看来,佃户对地主的依附性不容否认,一般认为,这对周藤的论点是有利的;这样一来,宫崎的主张基本上就不能成立了。那么,宫崎的观点是否应予全面否定呢?似也未必。尤其是他指出,对地主佃户制的理解,有必要考虑宋代商业经济的繁荣。一般认为,这对周藤的论点完全是深中肯柴的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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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井田陞的学说①,以周藤的论点为基础,而又与其有着相互补充的关系。他认为,从8世纪到10世纪这一时期,是中国史上古代与中世的分界期。古代的生产关系,基于右姓大族的大土地所有,是实行奴隶生产的。奴隶与未充分奴隶化的佃客置身于奴隶制生产的框架内发挥着作用。中世是封建社会,即农奴制社会。中世初期,新型大地主阶层与新官僚阶层取代了右姓大族,成为统治势力的中心。社会生产就是在这种地主与农奴(即佃户)的关系中进行的。他引用周藤的论点,说明其实际的形态。而后对中国中央集权的封建社会作如下的论述。欧洲的封建主义,连同日本的封建主义,都不过是封建制度的一种类型,而中国的情况则是又一种类型。联系三者共同然而根本的基础,就是来自地主对农民的支配。中国的中世可以宋元与明清分为前期与后期,其主要依据就是“名分”,地主与佃户的关系,从前期的“主仆之分”向后期的“长幼之序”发展,在明清已有所谓“良田不若良佃”的说法。因一田两主制的出现而导致佃户的成熟,封建制也因土地改革而被克服。

仁井田氏还全面批判了宫崎的论点,这里只举出其中最重要的对“资本主义”与“契约”说的批判。首先,对富崎的宋代资本主义说,他指出,那种资本是称作商业资本、高利贷资本的前期资本,宫崎只以商品流通、货币流通作为问题,因而立足于这样的资本主义概念来侈谈资本主义是错误的。第二,关于“契约”,针对宫崎“地主趁人之危,利用这类佃户的弱点,残酷役使他们,这并非法制上的权力,而是资本主义的威力,而这也正是近世的特征”的说法,他批判说,首先“并非法制上的权力”,正是不法行为即加害行为;至于“资本主义的威力”这种说法,这一事实正显示了并不存在可以约束地主意志的客观标准(契约),这里彻底暴露的正是中世地主在身份制中的为所欲为。一般认为,仁井田氏对宫崎学说的这种批评,大体是恰当的。尤其是他指出欧洲、日本、中国的封建制度(封建主义)是由共同的基础构成的,是一个重要的指示。

柳田节子试图谋求周藤与宫崎对立论点的统一。②她概括了周藤主张的宋代佃户奴隶化的依附性即身份的隶属性,或谓之落后性,宫崎所提出的自由性即纯粹的经济关系,或谓之先进性,进而认为:“尝试从地域差别加以审视的话。也就不能理解以上两种见解何以非得两者取一。”而后,她指出:先进的两浙是狭乡,呈现的是土地所有的分散化,细碎化与耕作者的分散性,在那里,佃户恐怕也从其他地主那租赁土地,而且在土地所有者转手的过程中继续耕种同一块土地,而在佃也构成佃户一方拒绝纳租的原因之一。在这样的情况下,若从佃户身份的依附性方面去把握。就难以理解了;而作为经济的关系,宫崎的学说正与这种先进区域相吻合。而在荆湖、四川的边境地区,却与周藤的理论相契合,在那里,佃户同奴隶一样,不能与土地分离,而被作为买卖、典入的对象,也被役使从事家内的徭役劳动等等,具有家内奴隶的性质,在人格上、身份上,世代相袭地强烈依附于地主。在这种地方,与先进地区的抗租成为对照,农民的反抗也采取均产起义这种古代的反抗方式。

柳田这一论述,对至今处于完全对立而不相兼容关系中的周藤“落后说”与宫崎“先进说”,试图给以统一的把握,具有划时期的作用。然而,却还遗留下如下问题。那就是,如其指出宫崎说适合先进地区,周藤说适合边境地区一样,这种统一最终是将两种类型并列,却没有能抓住两者的关系。这样,如果在当时社会里具有规定性意义的东西就是先进的话,其结果就是柳田似乎借助于宫崎说来把握宋代的。同时,虽说发达地区先进,边境地区落后,但正如前述《元典章》记事所揭示的那样,发达地带的佃户具有先进的进步性同时,或许也应指出其看似先进中的落后性;而边境地带(后进地带)的佃户具有后进的落后性同时,或许也应指出其看似后进中的进步性。那么,今后应该致力的方向何在呢?那就是对这种显现出落后性与进步性的佃户,探究其具体的存在形态、实体与本质,在此基础上,应该在与先进、后进的地域差别的相互联系中,去把握宋代社会的总体结构。

柳田在次年进一步,提出以下问题。③作为唐代均田农民分化的两种途径,第一条途径是逃亡农民离开本贯成为客户,在乡村中作为佃户而被组合起来;第二条途径是均田农民就原样不动地作为土地所有者,而直接受到国家的掌控。第一条途径就是地主与佃户的关系;第二条就是国家以自耕农为主体,通过户等制控制地主等土地所有者的途径。柳田继续主张,这两者是以“非重叠”的形态而并存着的,并认为第一种地主、佃户关系是规定这时代的主要因素。然而,其间却缺乏任何证明,只将第一、第二两条途径不论述其相互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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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仁井田陞:《中国社会的“封建”与封建制度》,《东洋文化》第5号,1951年;《中国的农奴、雇佣者的法律身份的形成与变质》,《封建制与资本制——野村博士还历纪念论文集》,1956年。

②柳田节子:《宋代土地所有制所呈现的两种类型:先进地区与边境地区》,《东洋文化研究所纪要》第29册,1963年。

③柳田节子:《论" 宋代中央集权下文臣官僚统治的确立》,《历史学研究》(日)第288号,1964年。

联而并列起来,同时将第一条途径认为是基本的。正如此前以“两种类型”所作的批评一样,这里所果用的还是颖情的形而上学的方法。因此,柳田虽以第一条为基本的途径,却因场合不同,而以第二条途径为主要的方式。这样,就具有游移不定的危险性,而事实上,在其后的论文中,这种担心成为了现实。①但无论如何。在历来的研究中,只将地主佃户关系作为问题,而由于田中正俊②与柳田,才率先提出国家与自耕农的问题。可以说,这点是有重要意义的。这样,争论就进入第二阶段。

第二期 围绕国家与编民关系的论战时期(60年代)

率先挑起这一论争的是重田德。③他认为,直到清代地丁银的确立,中国社会始终是对个人实行人身支配的一君万民式的社会,即古代奴隶制社会。这在唐代租庸调制里体现得最为典型,这是君主以天下万民承担徭役、丁税为其根本,对全体人民逐个实行人身控制的制度。这一本质,在分化为地主、自耕农和佃户以后,由唐宋以来的两税法,以及明代的一条鞭法所延续,经过清代地丁银废弃了丁税,实现了土地税的一体化,才告终结。也就是说,到地丁银确立以前,佃户也要负担丁税,直到这一时期为止,都是古代。这一地丁银制的确立,意味着乡绅地主对以佃户为主体,也包括自耕农在内,实现了领域性的支配,中国封建社会至此可以视为确立。田中正俊的理论,④继续将这一论点的基础作为国家土地所有,把直到明清都视为“奴隶制的亚细亚形态”,一般认为,其主要内容与重田的大致相同。

对这一理论的总结性批判,我想最后归结为国家编民关系论,并试图提出一点质疑。重田虽然把租庸调以来到地丁银视为基于丁税负担的、具体到每个人的人身依附,但说是地丁银,也是国家的税制。确实,在那里,丁税是被废止了,佃户与国家之间虽没有了直接的关系,但也可以认为,国家通过地主仍对佃户实施了控制,因此地丁银依然是皇帝与地主(包括佃户)、自耕农的关系。如果将从唐代到地丁银确立作为奴隶制,地丁银确立以后,或许可以将地主(包括佃户)与自耕农视为国家的农奴与隶农。应该说,这样的考虑是顺理成章的,而重田与田中的理论在逻辑上就有了破绽。

小山正明的论点,⑤与重田的论述大致相同。他认为,唐代国家针对一般农民的体制,宋代以后也能看到,直到清代地丁银,地主对佃户及自耕农的关系,即封建制始告确立。这在从宋至明的两税法与役法的场合,是以户等制为媒介实施的,并未确立对耕田的课税,这要到清代的地丁银才变为直接向耕田课以税赋。在宋代,佃户(客户)是以依附于地主(主户)而受到控制的,奴婢、雇工、佃户、自耕农隶属于地主的名下,前两者为奴隶是毋庸赘言的,与佃户一样,“自耕农”也必须在地主的属下佃作、借钱与赊米,他们作为小农经营尚未确立,仍不稳定,还不能独立进行再生产,而是地主的奴隶。地主大土地所有者建立在这样不稳定的小农经济之上,由于其自身剥削基础的不稳固,再加上面对佃户、自耕农反抗的不稳定性,就需要一个有向心力的专制权力形态,这一权力形态就是通过科举而确立起来的官僚制。然而,其后因明末清初以降生产力的发展,佃户、自耕农等确立了小农经营,独立的再生产已成为可能,这时,以地丁银颁行为契机,农奴制也即封建制得以确立。关于地丁银以后地主的封建统治,一般认为,与重田的乡绅论大体相同。

倘若要指出小山的问题症结,第一,关于小农经营尚未确立就是奴隶论,我已另有拙稿予以批评。⑥第二,他虽然将地丁银以前视为由皇帝支配万民(地主、自耕农、佃户等等)的体制,但另一方面,却确认地主对农民(自耕农、佃户、奴婢、雇工)的奴隶制统治。然而,一般认为,他在这两种支配关系中,并没有证明前者是基本的关系。第三,与此相关联,地主阶层将基础置于不稳定的小农阶层之上,因其剥削基础的不稳固,而要求集权国家,倘真如此,由于集权国家自身的不稳定,应该还要求其他什么东西。其最终似乎是天或神,因为这天或神也是不稳定的,就必须还要求些什么,这样追问下去也就永远没有穷尽。可以说,这正显示了逻辑自身存在问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②详见鹤见尚弘:《关于明代的畸零户》,《东洋学报》第47卷3号,1964年。

③重田德:《在一条鞭法与地丁银之间》,《人文研究》18卷第3分册,1967年;《清朝统治农民的历史特点——地丁银确立所涵有的意义》,仁井田陞博士追悼论文集《前近代亚洲的法与社会》第1卷,劲草书房1967年;《地丁银的确立与农民》,《中国史研究》5号,1968年。

④田中正俊:《中国的变革与封建制研究课题》及《经济史大辞典》中的“中国”条;田中正俊等《中国现代史》,山川出版社1984年版。

⑤小山正明:《明末清初的大土地所有——特别以江南三角洲地带为中心》,《史学杂志》第66编第12号,1957年及第67编第1号,1958年;《亚洲的封建制——中国封建制问题》,历史学研究会编《现代历史学的成果与课题》(二),青木书店1974年版;《宋代以后国家对农民的支配》,历史学研究会编《历史上民族的形成》,青木书店1975年版。

⑥丹乔二:《关于从宋到清佃户、奴婢与雇佣工人的法律身份》,《松村润先生古稀纪念清代史论丛》,汲古书院1994年版。

岛居一康的立论,①在其论文的“结语”里有简洁的叙述。“在隋唐确立的所谓‘后期均田制’下,…均田小农的小经营一般已达到自立的阶段,唐朝因向两税体制转换,其税役收夺的基础移置到自立小农经营的主户阶层上来,将未能自立的那部分作为客户,与此相互补充而加以控制。主客户制以及以此为基础的户等制的控制,作为直接控制小农的体制,在唐末五代宋初完备确立起来,而使宋朝专制统治得以成立。与这一过程相平行,包含着通过地主阶层对客户劳动力的经营也在进行。而国家的官田经营以客户对策为基本方针而逐步展开,由于客户的主户化即小农经营自立的契机掌握在国家的手里,宋代地主经营的主要劳动力,就不能不求诸于下等主户阶层中佃户化的那一部分。宋朝的集权统治体制在其本质上是统治从事小规模独立经营的农民(即主户)的国家机构。宋代的地主佃户制是以国家与主户阶层之间的夺取税收关系为基轴的,并作为从属于此的生产关系而展开的。”(着重点为岛居原有)

换言之,岛居在国家与小规模独立经营的农民(即主户)的关系中探究宋代的基本构造,将其视为国家农奴制。如要举出其问题点的话,第一,根据中村哲②与渡边信一郎③的研究,虽将唐代以前的均田农民等作为未自立的土地占有奴隶。将宋代的主户阶层作为自立的农奴,但前者的“占有”与后者的“事实上所有”的区别并不明确,这点是向来受到指责的。而且,岛居是将“事实上所有”作为“私人所有”。然而,私人所有者似乎绝对不能说是奴隶之类。西方的封建领主也是私人所有者,支配着农奴这种土地持有者。这一情况,与中国私有土地所有者的地主支配土地持有者的客户(佃户),完全是相同的结构。第二,所谓主户是自立的,客户是未自立的,这也是问题。正如主户拥有“经营与家计”一样,客户也有“经营与家计”,以小规模经营而自立。作为均田农民与客户未自立的理由,岛居重视劳动过程乃至再生产结构中国家的作用,然而,譬如生产手段的贷给,这些正是小规" 模经营得以自立才有其可能。第三,关于官田的理解方法。至今为止,这点也是国家编民关系论者在国家土地所有论上共同遇到的问题。问题在于,有的地方不能把握官田与民田的区别。岛居也指出,官田是可以买卖的,而地主、自耕农的民田也可以买卖,而且耕种官田与地主民田的无不都是佃户(客户)。倘若如此,官田就是皇帝的私人土地所有,民田就是地主与自耕农的私有土地,并不能笼统将两者都视为国家的土地私有。岛居虽然也认为,关于宋代的官田,有一个将其给与客户而使其主户化的过程。但正如在《宋史·食货志》里,国家的赋税分为(一)公田之赋、(二)民田之赋、(三)城郭之赋、(四)丁口之赋、(五)杂变之赋,率先列举的是公田(即官田)之赋,而且秦汉以来直至清代是一以贯之的。这一事实表明,官田的设置决不是一时的或有过程的,作为皇帝的财产,它具有确定不移的意义。

为了更明确弄清以上问题,我想通过平田清明所引证罗贝尔(Robert)编纂的《简明辞典》,④来反思“所有权”的问题。从事实层面处理所有权问题的是马克思。马克思并不是用原来的德语,而是用外来语Produktion来表示生产这一用语的。14世纪以来,在拉丁语系世界里,Produkfion就作为法律用语与行政用语而被使用,其涵义是“人提出的文书或文件”以及“提出这些文书文件的行为与相关的法律手续”,直到现在,这还是这个词的第一个意思。也就是说,所有法律确认的文书及其提出的行为是“生产”的原意。其后,16世纪以来,这一词汇被加上“艺术上或精神上作品”的意义,具有了表达把人类各种力量的出现作为结果的涵义,同时也转为“自然自身造成的行为及其所产生的”意思,即含有“生殖”、“创造”这样的意味。17世纪末年以来,这一词汇开始表示人类的经济活动及其产出,并且有了“以土地或企业进行生产的行为”、“由农业与工业所创造的财富”的含义。然而,即便其时,其法律行政意义的原意,即获得(领有)这种基于法律诸关系原义的意思,还是保留了下来。也就是说,Produktion在作为生产即“产业”的创造(或制造)及其所产出的同时,继续保存着作为法律诸关系原义的获得(占有)这一意义。

质言之,各种所有关系就是“各种生产关系的法律的表现”(《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因此,从这里就能推出,地主佃户制就意味基于地主的私人土地所有,国家编民关系就是国家土地所有。宋代土地买卖与转让是完全自由的,由此似可认为,这是以私人土地所有制(即地主佃户自耕农制)为基础的社会。也许会有反问,买卖与转让未必就是私人所有的标志。然而,即便在私人所有最发达的近代社会,它们也成为私人所有的直接表现。

在以上这样的思路下,不能不认为,第一期的地主佃户关系论是正确的,而第二期的国家编民关系论则是错误的。那么,第二期的各种研究是否全无意义呢?并非如此。这些论述把专制权力与自耕农的问题纳入了视野,提出了一个大问题。因而从以上第一、二期的回顾,就能导出这样的结论性问题:“作为中国封建关系的地主佃户制,何以要以那样强大的专制权力与广泛的自耕农存在为其必然前提?”到70年代,因思考这一问题,“共同体”论开始登场,就此进入了论争的第三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岛居一康:《宋朝专制统治的基础及其构造——以地主佃户制的展开与小农经营的关联为中心》,《为了新历史学》第143号,1976年。

②中村哲:《奴隶制与农奴制的理论》,东京大学出版会1977年版。

③渡边信一郎:《中国古代社会论》,青木书店1986年版。

④平田清明:《注释<资本>》,第36、37页,日本评论社1980年版。

第三期 以共同体论为中心,试图统一地主佃户关系论(第一期)与国家编民关系论(第二期)的时期(70年代至现在)

这一时期的学说史已在前述拙稿里有过论述,这里且限于就本文的论点,做简单的涉及。

柳田节子认为,①宋代的村落形成了地缘性的村落共同体,由此就提出了一个问题,即在村落水利设施的修筑中,一般认为,不仅上户(地主)与佃户,下户(自耕农)也是参加的。不过,这样的提示一与先前所论的地主佃户关系和国家自耕农关系相关联的话,还有一点尚不明确。柳田在有的场合以地主佃户关系为基础,也使用中世的专制这种词语;而在其他场合,也有以国家与自耕农关系为基础的发言,难以说是成功把握了两者的统一。高桥芳郎②在滨岛敦俊的田头制理论上,进一步展开论述,认为在宋代并不存在共同体。关于社会构成,尽管总觉得他是以国家编民关系作为基本关系的,但由于他并不清晰地明言,因而对其不便做更多的评论。

除此之外,试图在与乡共同体的关联上把握专制权力问题的,则有佐竹靖彦的宏论。佐竹的著作,③规模宏大,识见高明,是近年来罕见的力作。如欲作最简洁叙述,其研究成果是这样的。正如大泽正昭所说,佐竹是把唐宋变革作为“中世”封建制前期向“近世”封建制后期的移行加以把握的。小规模经营从中世大范围经营中得以确立,他是以小规模经营为基础的个别经营、地域社会、全国社会的相互关系,与重叠的再生产结构和地域结构的视角,去把握宋朝中央集权国家与地方分权之间关系的。如果以其捕捉四川社会变形的第四部分第四章论文来归纳这点的话,他认为,大范围大土地所有之下小农经营的自立,与农民层面村落共同体的形成,其中农民的阶层分化(豪强的出现),与土豪、豪强统治向公私领域的发展,在这里都应考虑到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的问题。然而,他认为,共同体的各种关系,即包括肥料、燃料等在内的各村落体制,并不仅仅在村落内部实现的,还包括市场关系等,是在乡的层面上展开的,因而也可以称作乡共同体。

农户经营论文第7篇

关键词农户分化;农业技术推广;机制优化

中图分类号:F323.3 文献标志码:B 文章编号:1673-890X(2016)15-190-02

农业技术是促进现代化农业生产转型的核心推动力,在现代化农业发展中,农业技术的应用不仅能有效提升农户的生产效益,更能实现农业的多元化发展,使农业成为推动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物质产业。相比于外国的农场农业科技来说,国内的农业科技不仅起步较晚,而且农业生产中的推广程度不深,农业科技应用依然存在很大的上升空间[1]。对于当前农户分化的背景下,农业的生产经营主体不断多样化,包括个体户、家庭农户和专业农户等不同的形式,形式的不同对于农业科技的需求也有所不同,但农业技术在农业生产中的应用却是任何一种农业主体发展的必然方向,而如何更好地将农业技术的力量转化为实际生产力是许多农业主体需要思考的问题。因此,加强农业技术的推广,丰富农业主体对农业技术选择的余地,是各个农户主体找到自己农业经营发展科学之路的根本途径。

1农户分化背景下农业技术的推广现状

农业技术的推广源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为了促进农业的现代化发展,自上而下采取行政型推广模式鼓励农业科技在农业发展中的应用。三十多年来,农业技术的发展不论是在内容上还是推广形式上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农业技术的发展以袁隆平研发的杂交水稻为重要发展标志。此后,农业生产量得到大幅度改观,农业技术的发展得到不断突破;而在农业技术的推广形式上,农业技术的推广从最初的行政或政府推广为主的推广方式发展成为农业科研教育部门、农民合作组织、企业组织、供销社等共同参与的农业科技推广体系,建立了一套从中央到乡镇的农业推广网。如今,随着信息科技的不断进步,在农业的推广主体在不断丰富过程中,农业科技的普及渠道在不断拓宽,推广力度在不断增强,农业主体在应用技术生产过程中,信息的获取更加便捷[2]。尽管农业科技在不断推广,但是农业新技术在农业发展中的应用却鲜有成效,这主要由于政府的财政投入不够,农业教育程度不高,经费不足、推广机构过于分散,农业技术与农业生产结合的支撑力量仍然不够强大;同时,推广的人群素质不一,推广体制不够健全等因素阻碍了农业技术在实际农业生产中的使用,对提高人们的农业生产量帮助不大。在农户分化的背景下,农业技术的应用方式随着农户经营方式的不同也各不一样。因此,在农业技术推广过程中,加强群众对农业技术的认识与运用对促进农业发展多样化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2农户分化背景下农业技术运用的特征分析

在农户分化的背景下,农业经营的主体呈现出多样化的发展趋势,包括个体农户、家庭农户、专业农户、集体农户等不同的农业经营主体,对于不同的经营主体,由于农业经营的方式互异,因此在对农业技术的选择上也各不相同,各具特色。下面笔者就以个体农户、专业种植大户及注册家庭农场的农户对农业技术的需求为例,来看看不同的农户主体对农业技术的需求情况[3]。对于个体小农户而言,对于农业技术的需求主要集中在对种植良种及其繁育、栽培,肥料及其施用,植物病虫害和其他有害生物防治技术的需求较为明显。对于个体户而言,农业生产领域中涉及到的仅仅是种子、化肥及农药这些十分浅显的农业技术,而对于气象条件,农业机械化信息、农产品的加工包装以及运输等农业生产领域都并不关心,也很少有农户会主动关心农业生产的技术性问题。对于专业种植户而言,良种的培育繁殖、化肥施用等方面也是十分看重的,但与个体农户不同的是,专业种植大户也同样看重对农产品的加工、包装、运输和储运等由农业而衍生而来的副业,对于影响农业生产的气象条件,水土变化等等也都比较重视。而对于注册了的家庭农场的农户,除了对良种的培植、化肥使用等基本农业培植技术比较重视外,更关注农业专业技术的发展,如机械化生产方式的引入、农业资源的开发、农业的防灾减灾等方面。整体上说来,不仅生产规模更大,在农业生产发展方面,家庭农场农户更具有远见。

3农户分化背景下农业技术的推广机制的优化

针对农户分化背景下,农户对农业技术的不同需求及当前农业技术推广存在的主要问题,优化农业技术的推广机制主要从加强农业技术教育、加大投资力度以及针对不同的农业经营主体开展不同的技术推广方式三方面着手。开展农业技术教育是农业技术推广必不可少的环节,农业的技术教育是农业经营者熟悉农业经营技术的根本途径。因此,政府或是民间组织应该定期举行农业经营交流活动,在普及农业技术知识的同时,各个经营农户加强农业经营心得交流,增加农业经营知识[4]。当前,尽管农业技术推广的手段不断多样化,但政府的主导力量仍然是促进农业技术推广的中坚力量,在现代化农业技术的推广机制下,政府应该加大农业技术的推广资金投入,促进更多农业生产技术走入农业经营户中,提升农业生产量,促进农业的进一步繁荣发展。此外,在农户分化的背景下,针对不同的农业经营主体,政府在开展教育过程中对农业技术推广侧重点也应该各不相同,这样才能从真正意义上提升农业技术推广的效率[5]。

4结语

推动农户分化背景下的农业技术推广机制的发展,对促进现代化农业的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针对不同的农户,政府在组织农业技术推广时,不仅要加大投资力度,更要因材施教,从真正意义上推广人们所需的农业技术。

参考文献

[1]赵玉姝,高强,焦源,等.农户分化背景下农业技术推广机制优化研究述评[J].东岳论丛,2013,34(9):178-183.

[2]赵玉姝.农户分化背景下农业技术推广机制优化研究[D].青岛:中国海洋大学,2014.

[3]王菊英农户分化背景下农业技术推广机制优化研究[J].大科技,2015(23):156

[4]焦源需求导向型农技推广机制研究——基于农户分化视角[D].青岛:中国海洋大学,2014.

农户经营论文第8篇

一、强化学习,提高素质。每天学习3小时是我雷打不动的习惯。一年来我认真学习了网上银行、安心得利、信用卡、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等各项金融产品。我对规章制度的内涵能领悟透彻,并运用到位。对上级行的会议和文件精神能理解透彻,并执行到位,对领导交办的工作能领会透彻并完成到位,对金融产品的精髓能吸收透彻,并宣传到位。尤其是参加了afp金融理财师的培训,令我受益匪浅,让我不但学习了一些理财知识,还让我增长了见识。

二、强化宣讲,提升农行形象。我到职业中专、人事劳动局、就业局、烟草公司、新华书店等重点单位举办理财讲座,并每个星期三邀请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高端客户举办客户论坛,参加讲座和论坛人数超过400人,课题包括:《人脉就是生产力》、《如何理财》、《子女教育》、《如何高效工作》、《基金定投》《个人网上银行》等等,通过讲座和论坛,客户反响非常强烈,如有的客户说:“下次你们举办论坛时再通知我们吧!我们喜欢听!”促进了业务的快速发展,如在职业中专举办理财讲座后,办理了贷记卡21张,基金定投7户,综合消费贷款3户。

通过举办理财讲座,我觉得能实现以下目标:

①建立与客户交流的平台。在论坛上,我们畅谈人生感悟、理财技巧、子女教育等丰富多彩的话题,并实行互动模式,让客户积极参与,营造轻松、和谐、欢快的良好氛围。而且大家能在论坛平台上交流信息,让我们能更好把握外部的市场经济脉搏。

②提升农行形象。通过论坛,我们可以把农行的理念和企业文化溶入到社会大家庭中,让客户和社会各界都能认可农行企业文化,认可农行品牌形象。

③提升营销品位。通过论坛,我们可以把贷款业务、贷记卡、电子银行、保险、基金等各种金融产品穿论坛中去,做到营销于无形,让客户能更容易接受我行的产品。

④创新综合营销。我们原来是走访各家单位和企业以及个体工商业、私营业主老板,总有求客户办理金融业务的感觉,经常陪客户喝酒等应酬。我们现在结合论坛营销,可以减少应酬的同时,让客户感觉到真正需要我们的产品,我们不但可以营销贷款,还可以把存款、贷记卡、电子银行捆绑营销,达到综合营销的效果。

⑤有利于农行的长远发展。我们通过一段时期的论坛,我们可以把农行的金融产品推介到财政、教育、卫生、林业、矿业、税务、电信、烟草、企业等各行各业,让农行的产品覆盖到所有的高端客户,切实提高我行的综合竞争力,让农行成为金融业的佼佼者。

三、强化服务,提升品位。整齐的着装,优雅的环境,靓丽的身姿,规范的举止,温馨的感受,动人的微笑,满意的服务……,这点点滴滴,都是网点文明标准服务导入所取得的成果。员工每天早上7点钟就到位,中午还要上班,没有休息,晚上还要参加点评和培训,一天工作十几个小时,虽然筋疲力尽,但是毫无怨言。时刻保持一种饱满的热情,一种全身心的投入。用心学习每一个动作,每一句文明用语,从着装、仪容仪表、物品摆放,晨会的每一项内容,服务的每一个环节,晚上的自评……等等都能认真对待,农行的网点文明标准服务导入工作受到了省分行内训师的高度赞赏,内训师在其他支行导入时,以支行的导入工作为示范进行讲解。通过导入,农行的网点环境更优雅,物品摆放更整齐,办事速度更快,微笑服务更贴切,客户满意度更高,服务品位得到了进一步的提升。

四、强化新业务拓展,开辟林权贷款市场。为了开办林权抵押贷款,我们举办了林业客户联谊会,邀请了44名林业大户参加,联谊会的成功举办,为我行林权贷款的快速有效发展拉开了序幕。2010年共营销林权抵押贷款26笔,3000多万元。

五、强化综合营销,突出优势业务发展。作为分管个人业务的副行长,2010年,支行个人贷款增长万元,完成计划的%,全市排名第名。个人存款增长3374万元,完成四季度计划的141.69%,贷款增长完成计划的223.71%,中间业务收入完成计划的165.10%。拔备前利润完成计划的115.26%。领导班子获得了2万元的综合绩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