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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除四害工作计划赏析八篇

时间:2022-12-01 10:16:13

商场除四害工作计划

商场除四害工作计划第1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紧紧抓住现代xx建设的重要时机,进一步巩固“十五”期间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取得的成果,为“十一五”开好头、起好步。严格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要求,切实抓好各项创卫工作的落实,为我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城市环境。版权所有

二、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迎接第七次全省城市卫生检查的准备工作,统一指挥、协调全局创卫工作,调整充实xx区工商局创建国家卫生城市领导小组成员,具体名单如下:

组长:xx(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xx(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xx(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xx(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成员:xx(市管科科长)

xx(办公室主任)

xx(人教科科长)

xx(监察室主任)

xx(法制科科长)

xx(商广科科长)

xx(登记科科长)

xx(公平交易科科长)

xx(个私协秘书长)

xx(机关服务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场监督管理科,办公室主任由市场监督管理科科长邹虎同志兼任,办公室负责迎接第七次全省城市卫生检查评比活动的组织、检查、协调等相关事宜。

三、具体任务

第七次全省城市卫生检查评比活动是按照新颁发的《xx省城市卫生检查评比标准》,对我区的爱卫组织管理、健康教育、市容环境卫生、公共场所和饮用水卫生、食品卫生、疾病预防与控制、城区除“四害”、窗口单位卫生、单位和居民区卫生等方面进行综合检查考核。此次检查标准新、要求高、时间紧、任务重。我局根据xx市xx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统一安排,作为市容环境卫生组、食品卫生组、城区除“四害”组、窗口单位卫生组以及单位和居民区卫生组成员单位,主要工作任务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创卫”工作

此次“创卫”专项整治工作,要把爱国卫生运动与建设现代新昆明、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等工作相结合;专项整治与综合整治相结合;日常工作与长效管理机制相结合。对在市场监管工作中检查出的问题(如:证照不齐、食品卫生等问题),要认真督促市场开办单位和经营者进行整改。同时,要认真落实“创卫”的各项工作任务,认真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做到责任清,职责明,使“创卫”工作深入人心,为xx区的协调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城市环境。

局属各分局和机关各部门对本部门的“创卫”工作负总责,部门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确保“创卫”工作顺利开展。对因工作不力,造成“创卫”工作不达标的,将追究领导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落实“创卫”的各项工作任务

各分局和机关各部门要按照局党组的统一部署,一手抓好“创卫”整治工作,一手抓好日常业务工作,做到两手抓、两手硬、两不误。保证每天有领导亲自抓,保证“创卫”整治工作部署和突况能及时上传下达。同时,要加大对集贸市场的检查力度,督促市场开办单位和经营者做好“创卫”整治工作。

三、认真做好宣传动员工作,明确“创卫”整治职责

各分局及个私协对“创卫”工作要加强宣传、动员,采取召开市场开办单位、经营者会议和发放宣传材料等方式,宣传创建国家卫生城市、迎接全省第七次卫生城市检查整治工作的意义。动员、发动广大经营人员充分发挥“三自”作用,积极开展创建工作,形成全社会参与,人人动手,共创国家卫生城市,共同参与管理春城的良好氛围,使“创卫”工作深入人心。同时,各分局要与市场开办单位签订“创卫”整治工作责任书,并督促市场开办单位与场内经营户签订“创卫”整治工作责任书,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创卫”工作的各项任务,确保“创卫”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创卫”工作的整治重点

按照xx区政府和区创卫指挥部下达的工作任务,我局整治任务为集贸市场和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开展创卫的系列工作。按工作职责划分整治重点有以下8个方面,具体安排如下:

1、负责加强市场基础设施和相关配套设施建设,使市场环境卫生达到“创卫”标准的要求。

各分局针对辖区市场的情况,对市场设施进行检查。对创卫指挥部所列的必检、备检市场和一环路内的市场,必须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必须达到“创卫”的标准。对二环路内的市场,通过检查、整改能达到“创卫”标准的市场,必须达到“创卫”标准,对不能达到“创卫”标准的市场,必须写出整改方案或说明情况上报局创卫办。对三环路内、外的市场,通过检查、整改能达到“创卫”标准的市场,也要达到“创卫”标准,不能达到标准的,请说明原因。同时在检查中发现市场内有已破烂和损坏的市场设施,提出整改意见,责成市场主办单位限期改进,做好备案,督促市场开办单位落实,以促进市场设施的完善、美观整洁。

2、市场卫生管理制度上宣传栏,并做到商户人手一份,各市场要定期召开全体经营户参加的专题会,落实市场卫生和从业人员的个人卫生要求。

各分局和个私协要定期召开经营户的动员会议,开展《食品卫生法》、“创建卫生城市”等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动员工作,要求各经营户确保市场和摊前卫生,落实门前(摊前)“三包”责任制和食品卫生从业人员的卫生要求,做到摊前(摊内)、门前(门内)卫生整洁,从事食品人员证卡相符,穿戴整齐,个人卫生好。

3、商品划行归市、摊位摆放整齐,熟食品加罩加盖。

各分局应督促市场开办单位做好市场的划行归市、摊位摆放整齐的工作,对市场内出现的乱设摊点情况,要及时向市场开办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并做好备案。对市场内经营熟食品(包括腌、腊制品)的经营户,要认真履行工商职责,加强监管力度,要求经营熟食(卤味及腌、腊制品)摊点必须有防蝇防尘设施,经营人员必须持《卫生许可证》、佩戴健康证、穿戴工作衣帽方可入场经营。

4、完善市场内的给水、排水、环卫设施。

各分局要督促、指导市场主办单位不断增设和完善市场内的给、排水设施和环卫设施。做到给排水通畅,垃圾收集间整洁美观,垃圾桶套袋完好且分布合理。

5、落实厕所卫生、垃圾管理和食品卫生措施,确保市场清洁卫生和食品安全。

各分局要督促市场主办单位落实市场厕所和垃圾管理制度,做到有专人管理,无滞留垃圾。并加强对市场内食品经营户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大对销售“三无”、假冒、劣质和过期食品的版权所有检查力度,严格按照“关口前移”的工作要求督促经营户落实“四索”制度,对经销“三无”、假冒、劣质和过期食品的,依法从严处罚,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食品安全。

6、做好市场内的灭防设施建设和除“四害”达标工作。

各分局要认真指导、督促市场开办单位认真开展爱国卫生工作和除“四害”工作,加强对市场内灭“四害”设施的检查,对除“四害”设施不全的或需要完善的,督促市场开办单位及时更换、修缮和做好堵洞、抹缝工作,确保市场除“四害”设施的规范完善。同时,还要督促市场开办单位按“创卫”标准,采取“喷(喷灭蚊蝇药)、投(投灭鼠药)、挂(挂灭蚊蝇条)、划(划灭蟑螂笔)、打(打灭蟑螂炮)”等除“四害”的灭防措施,以防为主,严格把“四害”密度控制在“创卫”标准之内。以整洁的市场容貌、完备的除“四害”设施,迎接全省对盘龙区创建卫生城市工作的检查验收。

7、规范管理家禽和鲜活商品,做到“鸡进笼、鱼入池、菜上架”,不得有粪便、血迹及污物污染路面和环境等。

各分局要督促市场主办单位加强对市场上销售家禽和鲜活商品的管理,并开展对销售家禽和鲜活商品经营户的宣传教育工作,要求经营户遵守市场管理规定,对不遵守规定的,依照市场管理的有关法规依法从严处理,保证市场环境卫生的干净整洁。

8、做好办公场所和出租房的灭防设施建设和除“四害”达标工作。

局办公室、机关服务中心要做好地下停车场、自行车保管站、机关办公楼(含机关大院和分局办公区域)以及出租铺面的环境卫生整治和除“四害”工作,做到有专人负责、责任到人、工作落实到位。对除“四害”设施不全或需要完善的,应及时更换、修缮和做好堵洞、抹缝工作,确保除“四害”设施的规范完善。

此外,各分局应督促市场开办单位做好“创卫”资料的准备工作,以备抽查。

五、工作步骤

1、第一阶段(8月14日至8月17日)组织动员宣传动员阶段。

局属各部门按局方案要求,拟定本部门实施方案,做好“创卫”整治的各项准备工作,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本部门的“创卫”整治工作。认真督促市场开办单位和经营户进行自检自查,并配合对其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

2、第二阶段(8月18日到8月26日组织实施阶段。

主要是全面发动辖区经营主体开展环境综合治理,各分局要加大对集贸市场的检查治理力度,对无证、照经营的食品店(摊),要坚决予以取缔,并要求经营者做到持证、亮照经营;对市场环境卫生、市场设施、除“四害”灭防措施、市场范围公厕等重点问题要督促市场开办单位进行整治。同时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加强对城中村、“五小”、背街小巷、城郊结合部等问题突出地段的占道摊点、自发市场、绿化美化、小广告问题的监管,要抓重点、抓薄弱环节、全面清理整治。

3、第三阶段(8月27日到8月31日)自检自查巩固提高阶段。

局属各分局和机关部门对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查缺补漏;局督查组对全局创卫工作进行全面检查,进一步巩固和提高创卫工作成果。同时迎接区四套班子组成的检查组,按《xx省城市卫生检查评比标准》对我局创卫工作的检查。

商场除四害工作计划第2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以创建卫生县城为契机,改善人居环境和投资环境,提高市民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提升城市整体卫生水平,树立绥宁新形象,促进绥宁新崛起。

二、目标要求

以20*年创建市级卫生县城,2009年创建省级卫生县城为目标,达到基础设施完善配套、市容景观整洁有序、人居环境优美舒适、社会秩序安全稳定、文化生活健康高雅、城市形象文明向上的要求。

三、主要创卫工作指标

1.按照《*市卫生县城考核记分标准》,检查考核总分达到85分,其中环境保护单项成绩达到14分,才能认定考核合格。

2.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投入使用或将建设工程纳入县“*”规划并正在实施。

3.城区除四害必须是“灭鼠先进县城”或灭另一害先进县。

4.落实县爱卫办机构、编制、人员和经费,推进爱卫工作的开展。

四、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

1.建立健全创卫组织机构,调整充实创建省、市卫生县城领导小组。召开创卫工作动员会议,全面部署创卫工作。

2.根据创卫要求,分别开展创卫标准、灭鼠和健康教育培训。

3.开展创卫宣传,营造创建氛围,发动广大市民积极主动参与创卫工作。

4.做好迎接市爱卫会不定期检查(或暗访)与调研的准备工作。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20*年10月)

1.各部门、各单位按照实施方案确定的工作任务,尽快落实人员、资金和物资,采取有效措施,有计划、分阶段组织实施创建工作。

2.加快县城基础设施建设和卫生基础设施建设进度。完成城区公厕旱厕改水厕项目,垃圾中转站、环卫车辆等基础设施按标准增设到位。尽快建好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并投入使用。加强城区亮化、绿化、美化工作。

3.全面开展市容市貌、市场秩序、交通秩序、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水卫生、噪音和空气污染等整治行动。

4.对照《*市卫生县城考核记分标准》,针对工作难点、重点问题及薄弱环节,开展专项整治。

第三阶段:自查整改阶段(20*年11月)

1.组织第一次模拟检查。对第一阶段的创建工作进行全面地检查和评比,找出差距和不足。针对第一阶段工作存在的问题,开展整改活动,要求基本达到市级卫生县城标准。

2.向市爱卫会递交创建市级卫生县城申请报告。

3.迎接市爱卫办的调研,针对市爱卫办提出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再次动员开展整改活动。

第四阶段:考核验收阶段(20*年12月)

1.针对市爱卫办的调研、暗访所提出的整改意见,查漏补缺,加大城区市容环境卫生专项整治力度,建立长效管理措施。

2.组织第二次模拟检查评比,要求全面达到市级卫生县城各项标准。

3.积极做好市爱卫会考核的准备工作。在抓日常创建工作的同时,完成创建工作总结、分项技术报告等图片、资料汇编工作,力争验收合格。

五、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

2.实行创建市级卫生县城目标管理责任制,将创卫的目标任务分解到各部门,确保创卫工作责任的落实。

3、县创卫办每个月召开一次创卫工作例会,听取有关部门的创建工作汇报,不定期对创卫工作进行督办。县创卫领导小组1-2个月召开一次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负责人会议,听取成员单位创建工作汇报,了解创建工作中的难点和重点,布置安排下一阶段的创建工作。每季度专题向县委常委会汇报一次创建工作,研究、解决创卫工作的有关重大问题。

(二)加强宣传发动

紧扣创建主题,积极做好创建市级卫生县城的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广大干部群众自觉参与创建活动。城区主要进出口路段醒目处要设立大型创卫宣传广告。每个街道办事处和每条主街道要设立创建市级卫生城市的专题宣传牌,各社区、居民小区内要设立各类创卫宣传标语和宣传栏。城区所有建筑围栏都要覆盖创卫内容。同时要充分发挥舆论的引导、监督作用,向社会公布市级卫生城市标准,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三)突出工作重点

1.开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治。由县城管执法局牵头组织,县公安、工商等部门配合。以城市主次干道、小街小巷、单位院落、居民社区、农贸市场、城乡结合部、建筑工地为重点,综合整治环境卫生,落实“门前三包”。特别要解决随地吐痰、乱丢垃圾及居民院落、城乡结合部的卫生死角问题。针对占道经营作业、乱堆垃圾,乱扔乱倒等违章违规现象,开展专项整治。对未经批准或有碍市容观瞻或不文明规范的户外广告(含烟草广告)、挂牌进行一次规范和清理整治,彻底清除城市“牛皮癣”。清理整顿有损市容的灯光灯饰,对应路段、场所进行街景整治,提高城市夜景和灯化效果。开展违章建筑专项整治,依法拆除违规和有损市容市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棚架,规范临街阳台、建筑工棚,严禁乱搭乱建。

2.开展交通秩序整治。由县交警大队牵头负责,县城管、交通、运管、农机等部门配合。加强交通安全法规和交通安全知识宣传,进一步完善城区道路交通管理设施。开展机动车辆违章行驶专项整治,加大对违反交通法规的车辆、行人的处罚力度。加强“摩的”营运管理,取缔无牌无证车辆。

3.开展“五小”服务行业的整治。由卫生部门牵头,县工商、公安、建设、贸易、粮食、文化等部门配合。加强对小饮食店、小旅店、小理发美容店、小浴室、小歌舞厅发证前的卫生条件审查,严把许可审核关。制定小餐饮等服务行业量化分级管理的标准和办法,实行分类设置、分级管理制度。开展餐具集中消毒,加强食品生产、经营和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培训。加强医疗卫生单位疫情报告、肠道门诊和消毒管理。

4.开展集贸市场的整治活动。由县商务局和县市管中心牵头,县工商、卫生、环保、城管等部门配合。进一步理顺集贸市场的管理体制,落实业主管理责任。按照规范化要求,实行划行就市、分摊经营、文明经商、文明管理,加强市场环境卫生保洁和秩序管理。对老、旧、小集贸市场有计划地进行改造,完善卫生基础设施。严格按照食品卫生法和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食品经营摊位的监督执法。加强对市场周边的卫生和经营秩序整顿。

5.加大城区除“四害”工作力度。由县爱卫办牵头。各单位要加大除“四害”经费的投入,开展除“四害”达标活动。同时开展灭蟑活动。发动群众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彻底整治环境卫生,消除“四害”滋生地。

(四)加大投入力度

县财政要按照城市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确保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所需经费,分期分批进行安排落实。要保证创卫期间各项专项经费的投入,为创卫工作顺利进行创造条件。

20*年要启动生活垃圾处理场建设,争取在20*年年底以前建成投入运行。新建垃圾中转站4座,新建公共水厕10座,把县城内现有的旱厕全部改造成水厕,进一步加大城郊农村改厕力度。加强县城道路和公共绿地建设,提高县城绿地覆盖率。

商场除四害工作计划第3篇

(一)加强领导,落实任务,确保创建工作有序开展。

继市、区双创工作会召开后,我镇及时召开了镇、村干部参加的双创工作大会,进一步明确双创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时间安排、方法步骤,成立了由镇主要领导任指挥,相关站所、村、驻镇单位负责人组成的双创工作指挥部及其办公室,配齐配强双创办日常办公工作人员,落实双创工作各项经费。为了确保创建工作有序开展,我们制定下发了《××镇二00九年双创工作实施方案》、《××镇二00九年双创工作安排意见》,签定了二00九年创建单位(村)目标责任书,表彰二00八年度先进单位。同时,镇委、镇政府每周召开例会,专题研究和安排双创工作,实行双创工作进展情况定期汇报制度,强化制度约束,推动双创工作步入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镇双创办每周定期或不定期对集镇周边主要街道进行督促检查,形成了一级抓一级、一级促一级、一级带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确保创建工作按期达标。

(二)广泛宣传,全民参与,营造创建工作的浓厚氛围。

今年我镇从提高居民素质和双创知识知晓率出发,利用发放宣传资料、悬挂宣传标语、出动宣传车、编发双创简报、邀请媒体监督采访等形式全方位宣传开展双创的目的意义及工作进展情况。针对不同行业、不同人群,镇上还以“双创大讲堂”活动为载体,组织宣讲团进村组、进校园、进企业、进商户、分行业、分系统、分层次进行培训。培训内容以文明礼仪教育、“三德”教育、双创知识、法纪法规、健康知识宣讲为主。同时,我镇还积极利用新闻媒体多角度、全方位报道和宣传双创工作开展情况,大力宣传创建活动中的先进典型事例,并对阻碍创建活动的事件和负面典型及时进行曝光,努力形成强大的“双创”舆论声势。据统计,今年共在市级各类新闻媒体刊发稿件16篇,工作动态被市、区双创简报采用6篇。全镇各单位悬挂和刷写标语120条、固定宣传栏40余期、宣传车8台次、发放宣传资料6000余份、举办双创知识讲座6期,专项活动培训10余次。通过大力宣传,广大居民的环境卫生保护意识和创建优秀旅游城市的责任意识明显增强,逐步营造了全民动手、齐抓共管的工作环境。

(三)和谐创建,突出重点,全面推动“创卫”工作有序开展。

一是着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为了彻底改变集镇垃圾瀑布严重,街道公共设施陈旧,机关大院杂草丛生的现状,镇党委、政府以创建省级卫生集镇为契机,在财力十分拮据的情况下,多方协调和筹集资金,投入14万元硬化机关地面,改造和新建职工食堂和健身场所,使镇机关大院环境干净明亮,同时镇上还投资5万元,在集镇繁华地段和人口密集区新修垃圾池6座,对集镇内三座大桥护栏进行刷白,组织学生及劳力5500余人次,大型工程车辆100台次,对辖区内的垃圾山、垃圾瀑布进行清理,疏通泄洪渠3000米。同时镇上与信立建筑公司达成山体改造广告墙开发协议,投资近30万元,采取镇财政补贴一部分资金,信立公司作为主要投资方对集镇主要街道山体进行改造,通过改造后,集镇主要街道旁山体、垃圾和污水倾倒现象彻底改观。创卫工作据不完全统计,辖区内派出所、供电所等驻镇单位也先后投入20万元对单位围墙进行了拆墙透绿,改造美化。

二是加大集镇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力度。在原有保洁人员不足、报酬低,路面保洁及垃圾清运无法达到日扫日清的状况下,镇上财政挤出资金提高环卫工报酬,由原来200元增加到500元,增加环卫人员,由2人增加到4人,严格清扫保洁制度,目前集镇街道卫生已实行全天保洁,街道生活垃圾日产日清。同时,还对各路段包抓单位进行垃圾箱投放任务分解,从而达到生活垃圾有序收集和定点投放。

三是临街商铺门头牌匾统一样式,规范悬挂。针对集镇内商铺广告牌匾破旧和悬挂不规范影响景区和集镇对外形象,镇上通过积极联系和协商,在统一风格和样式的基础上,采用无偿为商户制作广告牌匾,规范了集镇主要路段商户门头牌匾40余块,

四是扎实开展“六小”行业治理和城乡结合部环境综合整治。利用六小行业治理和城乡结合部环境综合整治契机,对全镇个体工商户进行了摸底调查,严格按照标准规范“六小“行业,对不符合条件的督促其整改,拒不整改的由镇工商所吊销其营业执照。

城乡结合部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中,我镇在集镇要道、省道公路沿线、规范汽车修理场所3所、废旧回收市场1所、建材市场1所,实现出入口道路宽敞平坦,交通畅通的要求。集中整治集镇繁华地段乱搭乱建、乱堆乱摆、乱拉乱挂、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扔乱倒等”六乱“现象,组织拆除违章建筑物10处,拆除明锅亮灶3处,取缔马路市场4处。有效治理了集镇脏、乱、差现象。

五是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工作。健康教育是推进卫生创建工作和提高居民素质的有力抓手。为此,镇上专门成立了由一名副职领导挂帅的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同时在卫生单位、卫生村组建主要领导负责的三级健康教育网络,通过调研和摸底,结合实际,制定了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和长远规划,经过一年的工作开展,镇机关及各驻镇单位先后投入经费3万元用于固定宣传栏设置,购买健康教育音响资料及健康教育档案配套设施;为了进一步扩大健康教育覆盖面及影响力,镇机关及各创建单位、村都在街道繁华地段、单位的显著位置、村委会村务公开栏等位置合理布局健康教育宣传阵地,并围绕卫生防病工作和群众健康需求及时更换宣传内容,据统计,截止目前,全镇共设立固定宣传栏22处,张贴和书写健康教育宣传内容100余期;同时镇上还邀请市、区健康卫生教育专家以“健康教育知识大讲堂”形式开展健康教育进校园、进企业、进村组、进社区“四进”活动7次,发放健康教育宣传手册4000余册,编写和印发健康教育传单5000余份发放到辖区广大群众手中,同时镇上还利用“5.31”世界无烟日,在镇机关开展戒烟控烟活动,通过设立禁烟会议室、无烟站办所引导烟民自觉戒烟和控烟。经过一年的扎实工作,各卫生创建单位、村、社区、学校健康教育基本做到了有阵地、有计划、有内容、有资料、有宣传、有活动,集镇群众的健康知识知晓率和健康形为形成率进一步提高。

六是大力开展防病除害活动。除害防病工作是创卫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改善环境卫生质量的重要措施。为此,我镇高度重视,在创卫工作中组建镇、村、辖区单位病媒生物防治工作组织和网络,并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和专兼职人员负责,各单位结合自身实际制订了组织机构台帐,制订了除四害年度工作计划,进一步明确目标、夯实责任。为了使防病除害活动取得实效,我们还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在今年4月和10月先后开展了春秋两季灭鼠活动和夏季灭蚊蝇活动,全年共购药500余斤,药具40余个,投放毒饵3200余个。通过采取统一购药、统一投放、统一灭杀,使鼠害和蚊蝇得到有效防治。

回顾一年来的创建工作,虽然我们在创建工作中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与上级要求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还存在一些困难和不足。一是受资金制约,硬件投入有限,集镇基础设施建设还很薄弱;二是卫生单位、卫生村创建力度和创建队伍相对薄弱,压力依然很大;三是居民素质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健康知晓率和行为形成率不尽满意。下一步我们将坚持创卫创优结合,以专项整治为抓手,以提高群众文明素质为目标,以卫生村、卫生单位创建为载体,对照创建目标和验收标准稳步推进,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全力攻坚,确保完成总体创建目标各项工作任务。

二、二0一0年工作思路

(一)加快集镇基础设施建设。一要强化规划指导。按照统一格调、统一风格的总体要求对新建房屋进行先规划、后开工,强化规范建设意识,彰显旅游集镇特色。当前要重点抓好××干道、207省道××境内沿线新建房屋规划和旧房改造工程。二要完善配套设施。加快环卫设施建设,尽快落实垃圾填埋场、垃圾中转站、垃圾池、停车场等建设。加快农村民居、旱厕改造建设,改水工程;三要统一建筑风格,规划建设上档次的商场、宾馆、饭店,加快集镇旅游服务体系建设,同步规划增加绿地空间,确保绿化覆盖率达标。

(二)深化各类专项整治活动。2010年双创工作首要任务是抓好各类专项整治,并以此为切入点,把创建工作不断推向深入。一是深入推进“四乱”综合整治。交警、工商、环卫等执法部门整合力量,加强协作配合,对“四乱”行为严管重罚,确保综合整治成果不反弹。进一步夯实门前“四包”责任制,抓好环境卫生日常管理,继续规范车辆停放,不断提高镇容环境卫生水平。二是全面开展“六小”行业综合整治。工商、卫生、环卫、规划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强化卫生监督,严把卫生许可准入关,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经营行为,建立“六小”行业监督量化分级制,完成集镇范围内整治工作,确保检查覆盖率达100%,达标率达95%以上。三要扎实推进城乡结合部、公路沿线环境卫生整治。加快卫生集镇和卫生村创建步伐,提高镇村公共卫生水平。四是开展农家乐专项整治,对现有的农家乐进行资源整合发展壮大,加强农家乐的卫生环境管理、服务质量管理,打造特色餐饮,强化食品卫生,加快星级农家乐评定和特色农家乐创建活动。对符合星级农家乐标准,帮助和引导其创星晋级和提级上档工作。五是保持和扩大广告牌匾整治成果。以集镇广告牌匾整治示范街为样板,将整治范围延伸到辖区农家乐及永久桥北头至八中个体经营户,设置一批在规格、色调、字体、背景、款式上相统一的广告牌匾。

(三)着力提升广大居民文明素质。集城环境卫生的好转根本在于提高居民素质。要继续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把宣传教育融入到创建工作全过程,使广大群众了解更多创建内容,积极参与各项创建活动,形成全民参与双创的良好局面。要加强舆论引导,各部门、各单位、各学校要充分利用黑板报、专栏等载体,采取演讲、竞赛、知识问答等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使创建工作深入家庭,深入人心。要深入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要把双创与各类群众性创建活动相结合,全方位推动市民文明素质的提高。双创工作教育培训活动要以文明礼仪教育、“三德”教育、双创知识、法纪法规、健康知识宣讲为主要内容,不断增强市民公德意识、守法观念、礼仪修养,为双创工作顺利实施夯实基础。

商场除四害工作计划第4篇

一、指导思想

为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狠抓工作落实,以构建和谐渔业、和谐社会为目标,高度重视并不断深化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控工作,加大监督抽查和执法力度,以科学管理推动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深入开展。把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控与深化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紧密结合,把例行监控与监督抽查紧密结合;完善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控与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有机结合的工作机制;推行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控工作规范,逐步把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控工作制度化、常态化,促进海洋与渔业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监控工作内容

(一)省下达我市养殖产品药物残留监控任务

根据省海洋与渔业局《2009年广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控计划》,省局今年下达我市养殖产品药物残留抽检任务为50个样品(具体抽样方案见附表2)。抽检对象为具一定规模养殖场、集约化养殖场等,重点是无公害或绿色水产品产地、出口原料基地、健康养殖示范场、标准化养殖基地等及上一年度出现不合格结果的生产企业,包括对虾、鳗鱼、鲍鱼等品种。检测项目为氯霉素、孔雀石绿和呋喃西林、呋喃唑酮、呋喃它酮、呋喃妥因代谢物、甲基酮(虾、蟹不检)。除肌肉检测外,必要时抽检水体和底泥。

(二)省下达我市水产苗种药物残留监控任务

省局下达我市水产苗种药物残留抽检任务为20个样品(具体抽样方案见附表3)。抽检对象为具一定规模养殖场、并以已颁发苗种生产许可证和上一年度出现不合格结果的苗种场为重点;抽检品种包括鳗鱼、对虾、鲍鱼等主导品种,样品可为苗种样或水样、底泥,具体由当地海洋与渔业局与检测机构视实际情况商定。检测项目为氯霉素、孔雀石绿和呋喃西林、呋喃唑酮、呋喃它酮、呋喃妥因代谢物。

(三)省下达我市天然海区增养殖贝类有毒有害物质例行监控任务

省局今年下达我市天然海区增养殖贝类有毒有害物质抽检任务为20个样品(具体抽样方案见附表4),主要在南澳县实施。抽检对象为具一定规模的增养殖场及已划型的贝类生产区,抽检品种包括牡蛎、扇贝、花蛤、江珧、文蛤、贻贝等,不包括室内人工养殖贝类。检测项目为大肠杆菌、细菌总数、铅、铜、镉、腹泻性贝类毒素(DSP)、麻痹性贝类毒素(PSP)、副溶血性弧菌、沙门氏菌、李斯特菌等。

(四)省下达我市天然水域有毒有害鱼类毒素监控任务

省局今年下达我市天然水域有毒鱼类毒素例行监控任务为10个(具体抽样方案见附表5)。主要在南澳县、濠江区等重点海捕区域实施,一旦发现毒素要及时警示、封闭产地,结果不列入执法范围,不合格结果不通知被检方。

(五)省下达我市市场水产品药物残留监控任务

省局下达我市市场水产品药物残留抽检任务20个(具体抽样方案见附表6),定于*大洋水产品批发市场实施。抽检样品可为水产品或水样,抽检品种以交易大宗养殖品种为主,包括鱼类、虾类、甲鱼、养殖贝类(鲍鱼、花蛤、东风螺)等,具体与检测机构视实际情况商定。除水样和虾、蟹、贝类不检甲基酮外,其它检测项目与养殖品种抽检项目相同。

(六)我市配套增养殖区水体有毒有害物质监控任务

我市今年安排40个抽样指标用于配套省抽检计划(具体抽检方案见附表7)。主要侧重于养殖水域水样的检测。抽检对象为具一定规模养殖场、集约化养殖场、重点养殖海区等,主要是无公害或绿色水产品产地、出口原料基地、健康养殖示范场、标准化养殖基地等。检测项目为大肠杆菌、溶氧量、PH、COD、石油类、铜、镉、锌等。该项任务由*市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站负责抽检。

(七)机动抽样

主要用于省局开展专项监督抽查、应对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和元旦、春节期间的专项抽检等,具体方案另行下达。

三、工作要求

(一)狠抓落实,确保成效

根据省的统一部署和市配套指标,我市全年抽检各类样品160个左右(具体分配情况见附表1),要求各区县海洋与渔业部门对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控工作要给予高度重视,落实责任机构、落实专人负责,制订具体实施方案,确保监控任务按时、按质完成;同时,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地方监控计划。请各区县海洋与渔业局将贯彻落实的情况于3月27日前报市局渔业科。

(二)各司其职,精心组织

本计划由市局组织实施,各地海洋与渔业局及其所属渔政部门等要严格按照《广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控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加强沟通,紧密配合,各司其职。市海洋与渔业资源环境监测站配合有关检测部门做好样品抽检、监控数据收集等工作。

(三)严肃认真,按章办事

各级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渔政部门、技术推广机构、病害防治机构、海洋环境监测部门和有关检测机构要一丝不苟,严格按有关规范、要求办事。对不合格样品必须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原则上同一养殖单位、同一养殖批次、同一养殖品种,农业部、省、市三级不得重复抽样(阳性跟踪抽样除外)

(四)突出监控重点,及时掌握监控情况

本次抽检对象主要为一定规模种苗场、养殖场、集约化养殖场及较大型以上水产品批发市场等,重点是无公害或绿色水产品产地、出口原料基地、健康养殖示范场、标准化养殖基地等上一年度出现阳性结果的生产基地,具体抽检品种由所在地海洋与渔业局与检测机构视实际情况商定。除不合格结果及相关检测报告、监控数据按《广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控工作规范(试行)》及时通报外,合格样品检测报告将由检测部门每三个月集中送一次市海洋与渔业局,再转交被检单位或个人。

(五)抽样频率和时间要求

原则上要求苗种的抽检频率每两个月一次,三月下旬开始第一次抽检,至七月底结束;养殖产品的抽检每两到三个月一次,五月份开始第一次抽检,至十一月结束;天然海区增养殖贝类有毒有害物质监控每两到三个月一次,三月份开始第一次抽检,至十二月结束;市场交易品种抽检每两到三个月一次,四月份开始第一次抽检,至十二月结束,其中“五一”和国庆、中秋期间要加大抽检密度;其它项目的抽检频率、时间由检测机构与市局协调商定,并报省局质安处备案。

商场除四害工作计划第5篇

鉴于……

鉴于……

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一、定义与解释

第一条 定义

本合同(按下文所定义的)中的下列词和用语,除文中另有要求者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

1.1 雇主是指本合同所指明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除非承包商同意,不包括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本合同中的雇主为……(填入名称)。

1.2 承包商是指其投标书已为雇主接受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除非雇主同意,不指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本合同中的承包商为……(填入名称)。

1.3 分包商是指本合同中指定作为分包工程某一部分的分包商的任何当事人,或由工程师同意已将工程的某一部分分包给他的任何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

1.4 工程师是指雇主为本合同目的而指定作为工程师,或由雇主随时指定并书面通知承包人要为本合同的目的替代上述指定的工程师以工程师身份行事的工程师。本合同中的工程师是指……(填入名称)。

1.5 工程师代表是指由工程师根据本合同随时指定的人员。

1.6 合同是指合同条款及其附件,包括说明书、图纸、规范、工程量表、投标书、中标函、合同协议书,以及其他明确列入中标函或合同协议书(如已完成)中的此类进一步的文件。

1.7 规范是指合同中包括工程规范,以及根据第95条规定的或由承包商提出并经工程师批准的对规范的任何修改或增补。

1.8 图纸是指工程师根据合同规定向承包商提供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和类似性质的技术资料,以及由承包商提供并经工程师批准的所有图纸、计算书、样品、图样、模型、操作和维修手册以及类似性质的其他技术资料。

1.9 工程量表是指构成投标书一部分的已标价的以及完成的工程量表。

1.10 投标书是指承包商根据合同的各项规定,为工程的实施、完成和任何缺陷的修补,向雇主提出并为中标函接受的报价书。

1.11 中标函是指雇主对投标书的正式书面接受。

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本合同第26条所述的合同协议书。

1.13 投标书附件是指附于本合同之后并包括在投标书格式内的附件。

1.14 开工日期是指承包商接到工程师根据本合同发出开工通知书的日期。

1.15 竣工时间是指合同规定从工程开工日期算起到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或区段施工结束并且通过竣工检验的时间。

1.16 竣工检验指合同规定的或由工程师与承包商另行商定的检验,这些检验是由承包商在雇主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区段接收之前进行的。

1.17 移交证书是指依据第93条颁发的证书。

1.18 合同价格是指中标函中写明的按照合同规定,为了工程的实施、完成及其任何缺陷的修补应付给承包商的金额。

1.19 保留金是指雇主根据第92.2(a)规定留存的所有金额的总和。

1.20 工程是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情况为二者之一。

1.21 永久工程是指根据合同将实施建造的永久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22 临时工程是指在工程实施、完成和修补其任何缺陷时需要或有关的所有各种临时工程,但承包人的设备除外。

1.23 工程设备是指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械、仪器以及类似设备。

1.24 承包商的设备是指在工程实施、完成及其缺陷修补中所需要的全部装置和任何性质的物品,但不包括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设备、材料或其他物品。

1.25 区段是指在合同中具体指定作为一个区段的工程的一部分。

1.26 现场是指由雇主提供的用于进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可能明确指定为现场组成部分的任何其他场所。

1.27 费用是指在现场之内或之外已正当发生或将要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管理费和应合理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任何利润补贴。

1.28 日是指历法日。

1.29 外币是指工程所在国之外的任一国家的货币。

1.30 书面函件是指任何手写、打字或印刷的通讯,包括电传、电报和传真。

第二条 解释

2.1 凡指当事人或当事人各方的词应包括公司和企业以及任何具有法定资格的组织。

第三条 单数和复数

3.1 仅表明单数形式的词也包括复数含义,视合同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然。

第四条 通知、同意、批准、证明和决定

4.1 在合同条款中,无论何处述及由任何人发出或颁发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除另有说明者外,均指书面的通知、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而通知、证明或决定字样均应据此解释。对于任何此类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都不应被无故扣压或拖延。

二、合同的内容和范围

第五条 一般规定

5.1 本合同的内容和范围详细规定在本合同的附件当中,包括本工程的施工、建成和维护,除本合同另有规定者外,还包括提供本合同指定或从本合同中合理地推知需要提供的为本工程的施工、建成和维护所需的一切劳力、材料、施工设备、临时性工程和不论临时性或永久性的各物。

第六条 承包商的工作范围

……

第七条 雇主的工作范围

……

三、工程师及工程师代表

第八条 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力

8.1 工程师应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

8.2 工程师可行使合同中规定的或者合同中必然隐含的权力。但是,如果根据雇主任命的工程师的条件,要求工程师在行使上述权力之前,应得到雇主的具体批准,则此类要求的细节应在本合同予以表明。否则,即应视为工程师在行使此类权力时均已事先经雇主批准。

8.3 除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外,工程师无权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义务。

第九条 工程师代表

9.1 工程师代表应由工程师任命并对工程师负责,应该履行和行使由工程师根据第9.2、9.3款可能授予他的职责和权力。

9.2 工程师可以将赋予他自己的职责和权力委托给工程师代表并可随时撤回此种委托。任何此类委托或撤回均应采取书面形式,并且在其副本送达雇主和承包商之后,始得发生效力。

9.3 由工程师代表按工程师的委托向承包商发出的任何信函均与工程师发出的信函具有同等效力。但:

(a)因为工程师代表的失误,未曾对任何工作、材料或工程设备发出否定意见,不应影响工程师对该工作、材料或工程设备提出否定意见,并发出进行改正的指示的权力;

(b)若承包商对工程师代表的任何函件有任何质疑,他可将该问题提交给工程师,工程师应对此信函的内容进行确认,否定或更改。

9.4 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可任命任意数量的人员协助工程师代表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工程师代表应将此类人员的姓名、职责和权力范围通知承包商。上述助理无权对承包商任何指示,除非此类指示对他们行使助理的职责和确保他们根据合同规定材料、工程设备或工艺质量进行验收是必不可少的,任何助理为此目的的发出的任何指示均应视为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示。

第十条 书面指示

10.1 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发出指示,若工程师认为由于某种原因有必要以口头形式发出任何此类指示,承包商应遵守该指示。工程师可在该指示执行之前或之后,用书面形式对其口头指示加以确认,在这种情况下应认为此类指示是符合本款规定的。若承包商在7天内以书面形式加以否认,则此项指示应视为是工程师的指示。

本条规定应同样适用于工程师代表和任何根据合同任命的工程师的或工程师代表的助理发出的指示。

第十一条 工程师应行为公正

11.1 凡按照合同规定要求工程师自行:

(a)表明他的决定、意见或同意,或

(b)表示他的满意或批准,或

(c)确定价值,或

(d)采取可能影响雇主或承包商的权利和义务的行动时,他应在合同条款规定内,并兼顾所有条件的情况下,做出公正的处理。任何此类决定、意见、赞同,表示满意或批准、确定的价值或采取的行动,均可按合同规定予以公开、复查或修正。

四、转让与分包

第十二条 合同转让

12.1 没有雇主的事先同意,承包商不得将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或合同中或合同名下的任何利益或好处进行转让,但下列情况除外:

(a)按合同规定应支付或将支付的以承包商的银行为受款人的费用,或者

(b)把承包商从任何责任方那里获得免除其责任的权利转让给承包商的保险人。

第十三条 分包

13.1 承包商不得将整个工程分包出去。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没有工程师的事先同意,承包商不得将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任何此类同意均不应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责任或义务,承包商应将任何分包商、分包商的人、雇员或工人的行为、违约或疏忽,完全视为承包商自己及其人、雇员或工人的行为、违约或疏忽一样,并为之负完全责任。

但对下列情况承包商无需取得同意:

(a)提供劳力,或

(b)根据合同的规定采购材料,或

(c)合同中已被指定的分包商对工程的任何一部分进行分包。

第十四条 分包商义务的转让

14.1 当分包商在所进行的工作,或其提供的货物、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等方面,为承包商承担了合同规定的缺陷责任期限结束后的任何期间须继续承担的任何连续义务时,承包商在根据雇主的要求和由雇主承担费用的情况下,在缺陷责任期满之后的任何时间,将上述未终止的此类义务的权益转让给雇主。

五、合同文件

第十五条 语言和法律

15.1 拟定合同文件的语言为(填入语言名称),其主导语言为(如果有二种以上的语言时)

15.2 适用于本合同并据以对合同进行解释的法律为在……国家生效的法律。

第十六条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16.1 构成合同的文件被认为是互为说明的,但在发生分歧时,则应由工程师对此作出解释或校正,工程师并应就此向承包商有关指示,在此情况下,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构成合同的文件的优先次序为: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函;

(3)投标书;

(4)本合同;

(5)规范和图纸;

(6)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条 图纸和文件的保管与提供

17.1 图纸由工程师单独保管,但应免费提供给承包商两套复制件。承包商需要更多复制件时,其费用自行负担。除非为执行合同绝对需要,承包商在未经工程师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将雇主或工程师提供的图纸、规范和其他文件用于第三方或转让给第三方。在发出缺陷责任证书时,承包商应将根据合同提供的全部图纸、规范和其他文件退还给工程师。

17.2 承包商应将其按合同规定提供的并经工程师批准的全部图纸、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四套复印件提交给工程师,同时对于不能复制成相同规格的任何资料亦应提交一套可复制的副本。此外,承包商应按工程师的书面要求提交更多的上述图纸、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复印件供雇主使用,其费用由雇主支付。

17.3 上述提供给承包商的或由承包商提供的图纸的一套复印件应由承包商保留在现场,该套图纸应可随时提供给工程师和任何由工程师书面授权的其他人员检查和使用。

第十八条 进展中断

18.1 如果工程师未在合理时间内发出进一步的图纸和指示并有可能造成工程计划和施工的延误或中断时,承包商应向工程师呈交通知书,并同时向雇主呈交副本。该通知书应包括所需的图纸或指示,需要的原因和时间,以及如果延误会使工程误期或中断等详细说明。

第十九条 图纸误期和误期的费用

19.1 在任何情况下,如因工程师未曾或不能在一合理时间内发出承包商按18.1款发出和通知书中已说明了的任何图纸或指示,而使承包商蒙受误期和/或招致费用的增加时,则工程师在与雇主和承包商作出必要的协商后,应作出如下决定:

(a)根据合同规定,给予承包商延长工期的权利,和变更原合同的权利。

(b)需增加到合同价格上去的此类费用的数额,应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第二十条 承包商未能提交图纸

20.1 如果工程师未曾或不能发生任何图纸或指示的全部或部分原因是由于承包商未能按合同的要求提交图纸、规范或其他文件,则工程师在根据第19.1款规定作出决定时,应将承包商的这一失误考虑在内。

第二十一条 补充图纸和指示

21.1 为使工程合理而正确地施工和竣工,以及为修补其中的任何缺陷,工程师应有权不断向承包商发出此类补充图纸和指示。承包商应贯彻执行并受其约束。

第二十二条 由承包商设计的永久工程

22.1 凡合同中明文规定应由承包商设计部分永久工程时,承包商应将下列文件提交工程师批准:

(a)为使工程师对该项设计的适用性和完备性感到满意所必须的图纸、规范、计算结果及其它材料,以及

(b)使用和维修手册连同竣工后永久工程图纸,这些资料须足够地详细,以使雇主能够对采用该设计的永久工程进行使用、维护拆卸、重新装配和调整。在此类使用和维修手册连同竣工图纸未提交并获得工程师批准之前,不能认为该工程已经竣工并可按合同规定进行接收。

第二十三条 责任不受批准影响

23.1 工程师根据合同规定进行的批准,不应解除合同中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责任。

六、一般义务

第二十四条 承包商的一般责任

24.1 承包商应按照合同各项规定,以应有的精心和努力,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对工程进行设计、施工和竣工,并修补其任何缺陷。承包商应为该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竣工以及为修补其任何缺陷而提供所需的不管是临时的还是永久的全部的工程监督、劳务、材料、工程设备、承包商所用设备以及其他物品,只要提供上述物品的必要性在合同内已有规定或可以从合同中合理地推论得出。

第二十五条 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

25.1 承包商应对所有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稳定和安全负全部责任。承包商对不是由他编制的永久工程的设计或规范或者任何临时工程的设计或规范不应承担责任。凡是合同中明确规定由承包商设计的部分永久工程,尽管有工程师的任何批准,承包商应对该部分工程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合同协议

26.1 在被邀请签约时,承包商应同意签订并履行合同协议书,该协议书的拟定和签订费用由雇主负担。

第二十七条 履约保证

27.1 承包商应在收到中标函之后28天内,按投标书附件中注明的金额取得担保,并将此保函提交给雇主。当向雇主提交此保函时,承包商应将这一情况通知工程师。提供的担保机构须经雇主同意。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外,执行本款时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商负担。

第二十八条 履约保证的有效期

28.1 在承包商根据合同完成施工和竣工,并修补了任何缺陷之前,履约保证将一直有效。但在根据本合同发出缺陷责任证书之后,即不应对该担保提出索赔,并应在上述缺陷责任证书发出后14天内将该保函退还给承包商。

第二十九条 根据履约保证的索赔

29.1 在任何情况下,雇主在按照履约担保提出索赔之前,皆应通知承包商,说明导致索赔的违约性质。

第三十条 现场视察

30.1 在承包商提交投标书之前,雇主应向承包商提供由雇主或雇主代表根据有关该工程的勘察所取得的水文地质资料,但是承包商应对他自己对上述资料的解释负责。

30.2 应当认为承包商在提交投标书之前,已对现场和其周围环境及与之有关的可用资料进行了视察和检查,并对以下几点在费用和时间方面的可行性感到满意:

(a)现场的形状和性质,包括地质条件;

(b)水文的和气候的条件;

(c)为工程施工和竣工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所需的工作和材料的范围和性质;

(d)进入现场的手段以及承包商可能需要的食宿条件。

应当认为承包商的投标书是以雇主提供的可利用的资料和承包商自己进行的上述视察和检查为依据的。

第三十一条 投标书的完备性

31.1 应当认为承包商对自己的投标书以及工程量表中开列的各项费率和价格的正确性与完备性是满意的,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所有这些应包括了他根据合同应当承担的全部义务,包括有关物资、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的提供或者为意外事件准备的临时金额,以及该工程的正确实施、竣工和修补其任何缺陷所必须的全部有关事宜。

第三十二条 不利的外界障碍或条件

32.1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商如果遇到了外界障碍或条件,在他看来这些障碍和条件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也无法预见到的,则承包商应立即就此向工程师提出有关通知,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收到此类通知后,如果工程师认为这类障碍或条件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合理地预见到的,在与雇主和承包商协商之后,应决定:

(a)按合同规定,给予承包商延长工期的权力,和

(b)确定因遇到此类障碍或条件可能会使承包商发生的任何费用额,并将该费用额加到合同价格上。

工程师应将上述决定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另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此类决定应将工程师可能签发给承包商的与此有关的任何指示,以及在无工程师具体指示的情况,承包商可能采取的并可为工程师接受的任何合理恰当的措施考虑在内。

第三十三条 遵照合同工作

33.1 除法律上或实际上不可能做到者外,承包商应严格按照合同进行工程施工和竣工,并修补其任何缺陷,以达到工程师满意的程度。在涉及或关系到该工程的任何事项上,无论这些事项在合同中写明与否,承包商都要严格遵守与执行工程师的指示。承包商应当只从工程师处取得指示,或根据第8.11条的规定,从工程师代表处取得指示。

第三十四条 提交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进度计划

34.1 承包商应当在中标函签发日之后,以工程师规定的适当格式和详细程序,向工程师递交一份工程进度计划,以取得工程师的同意。无论工程师何时需要,承包商还应以书面形式提交一份对其进行工程施工所拟采用的安排和方法的总说明,以供参考。

34.2 无论何时,如果工程师认为,工程的实际进度不符合第34.1款中已经同意的进度计划时,承包商应根据工程师的要求提出一份修订过的进度计划,表明为保证工程按期竣工而对原进度计划所作的修改。

第三十五条 提交现金流量估算

35.1 在中标函签发日之后,承包商应按季度向工程师提交承包商根据合同将有权得到的全部支付的详细现金流通量估算,以供其参考。此后,若工程师提出要求,承包商还应按季度提供修订的现金流通量估算。详细的现金流通量估算提交的时间应为____________天。

第三十六条 不解除承包商的义务或责任

36.1 向工程师提交并经其同意的上述进度计划或提供的上述一般说明或现金流通量估算,并不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第三十七条 承包商的监督

37.1 只要工程师认为是为正确履行合同规定的承包商义务所必需的,承包商应在工程的施工期间及其后提供一切必要的监督。承包商或经工程师批准的一位合格的并授权的代表应用其全部时间对该工程进行监督。上述批准可由工程师随时撤回。该授权代表应代表承包商接受工程师的指示,或根据第8~11条的规定接受工程师代表的指示。

37.2 如果工程师撤回了对代表的批准,承包商在接到此类撤回通知后,考虑到下述条款中提及的撤换人员的要求,在实际可能的限度内应尽快将该代表调离该工程,以后也不得再雇用该人员担任该工程的任何职务,而代之以经工程师批准的另一代表。

第三十八条 承包商的雇员

38.1 承包商应向现场提供与工程施工和竣工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有关的下述人员:

(a)熟悉他们各自行业的、有经验的技术助理及有能力对工程进行正确监督的工长和领班,以及

(b)为使承包商适当并按期履行合同义务所需要的此类熟练的、半熟练的技工和非技术工人。

38.2 工程师应有权反对并要求承包商立即从该工程中撤掉由承包商提供的而工程师认为是渎职者或不能胜任工作或玩忽职守的任何人员,以及工程师从其他方面考虑认为不宜留在现场的人员,而且无工程师的同意不得允许这些人员重新从事该工程的工作。从该工程撤走的任何此类人员,应尽快予以更换。

第三十九条 测定并标示

39.1 承包商应对下述工作负责:

(a)根据工程师书面给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参考标高,对工程进行准确的放线。

(b)上述规定的工程所有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及其准线的正确性。

(c)提供与上述工作有关的一切必要的仪器、装置和劳务。在工程施工期间的任何时候,如果工程任何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基准线出现任何差错,当工程师要求对此进行纠正时,承包商应以自己的费用纠正此类差错,以使工程师满意。若此类差错是由工程师以书面形式提供的不正确数据所致,则工程师应根据第84条的规定决定增加合同价格,并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同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39.2 工程师对任何放线工作或任何基准或标高的检查均不能在任何方面解除承包商对上述各项的精度所负的责任,承包商应仔细保护和保留好一切水准点、视准轨、测桩和工程放线所用的其他物件。

第四十条 钻孔和勘探开挖

40.1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任何时间内,如果工程师要求承包商钻孔,或进行勘探开挖,则应根据第83条规定以指示形式下达这一要求。但工程量表中已经包括了涉及此类工作的项目或备用金额者除外。此类勘探开挖应被认为包括疏浚。

第四十一条 安全、保卫和环境保护

41.1 在工程施工、竣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的整修过程中,承包商应当:

(a)高度重视所有授权驻在现场的人员的安全,并保持现场和工程的井然有序,以免发生人身事故;

(b)为了保护工程,或为了公众的安全和方便,或为了其他原因,在确有必要的时间和地点,或在工程师或任何有关当局提出要求时,自费提供并保持一切照明、防护、围栏、警告信号和看守;以及

(c)采取一切合理的步骤,以保护现场及其附近的环境,并避免由其施工方法引起的污染、噪声或其他后果对公众造成人身或财物方面的伤害或妨碍。

第四十二条 雇主的责任

42.1 根据第66条的规定,如果雇主用自己的工作人员在现场工作,在这方面他应当:

(a)对所有授权在现场的人员的安全负全面责任;以及

(b)保持现场的井然有序,以防对这些人员造成危险。

42.2 如果根据第66条的规定,雇主在现场还雇用其他承包商时,雇主应同样地要求这些承包商在安全和避免危险方面负同样责任。

第四十三条 工程的照管

43.1 从工程开工日期起直到颁发整个工程的移交证书的日期止,承包商应对工程以及材料和待安装的工程设备等的照管负完全责任。照管工程的责任应随移交证书一起移交给雇主。但:

(a)如果工程师为永久工程的某一区段或部分颁发了移交证书,则承包商从颁发移交证书之日起,即应停止对那一区段或部分的照管责任,此时对那一区段的照管责任移交给雇主;

(b)承包商应对那些在缺陷责任期内他应予完成的任何未完成的工程及供工程使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照管负完全责任,直到此类未完成的工程根据第82条的规定完工为止。

第四十四条 弥补损失或损坏的责任

44.1 在承包商负责照管期间,如果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或待用的材料或设备出现任何损坏,除第46.1款限定的风险情况外,不论出于什么原因,承包商均应自费弥补此类损失或损坏,以使永久工程在各方面符合合同的规定,达到工程师满意的程度。按照第82条对承包商责任的规定,承包商亦应对其在进行作业过程中造成的对工程的任何损失或损坏承担责任。

第四十五条 由于雇主风险造成的损失或损坏

45.1 当任何此类损失或损坏是由于第46.1款所限定的任何风险造成的,或是与其他风险相结合造成时,若工程师提出要求,则承包商应按该要求的程度修补这些损失或损坏,而工程师应按第84条的规定决定增加合同价格,并应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同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如果是由于多种风险相结合造成的损失或损坏,则工程师在作出上述决定时,应考虑到承包商和雇主的责任所占的比例。

第四十六条 雇主的风险

46.1 雇主的风险是指:

(a)战争、敌对行动、入侵、外敌行动;

(b)叛乱、革命、暴动、或军事政变或篡夺政权,或内战;

(c)由于任何核燃料或核燃料燃烧后的核废物、放射性毒气爆炸,或任何爆炸性装置或核成分的其他危险性能所引起的离子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d)以音速或超音速飞行的飞机或其他飞行装置产生的压力波;

(e)暴乱、骚乱或混乱,但对于完全局限于承包商或其分包商雇用人员中间且是由于从事本工程而引起的此类事件除外;

(f)由于雇主使用或占用合同规定提供给他的以外的任何永久工程的区段或部分而造成的损失或损害;

(g)因工程设计不当而造成的损失或损坏,而此类设计又不是由承包商提供或由承包商负责的;

(h)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通常无法预测和防范的任何自然力的作用。

第四十七条 工程和承包商设备的保险

47.1 在不限制第43~36条中规定的承包商和雇主的义务和责任的条件下,承包商应:

(a)以全部重置成本对工程,连同材料和工程配套设备进行保险;

(b)以重置成本15%的附加金额,以补偿修复损失和损害的任何附加费用以及由此修复引起的额外费用,包括业务费以及拆除和迁移工程的任何部分和迁移任何性质的废弃物的费用;

(c)投保承包商运至现场的承包商的设备和其他物品,以得到一笔足够在现场能重置这些设备和物品的金额。

第四十八条 投保范围

48.1 对于第47.1款中的(a)和(b)两项中的保险,应以承包商和雇主的联合名义进行投保,并应包括;

(a)从现场开始工作至颁发有关工程或其任保区段或部分的移交证书为止,雇主和承包商遭受的除第50.1款规定的情况以外的由任何原因引起的全部损失或损害;以及

(b)由承包商负责的,在缺陷责任期内,由发生于缺陷责任期开始之前的原因造成的损失或损害;为履行第82条规定的承包商义务而进行的任何作业过程中由他造成的损失或损害。

第四十九条 对未能取得金额的责任

49.1 任何未保险的或未能从承保人那里收回的金额,应由雇主或承包商根据第43~46条的规定承担责任。

第五十条 除外项目

50.1 第47.1款中所述的保险,对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或损害不应承担义务:

(a)战争、敌对行动、入侵、外敌行动;

(b)叛乱、革命、暴动,或军事政变或篡夺政权,或内战;

(c)由于任何核燃料或其燃烧后的核废物、放射性毒气爆炸,或任何爆炸性核装置或核成分的其他危险性能所引起的离子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d)以音速或超音速飞行的飞机或其他飞行装置产生的压力波。

第五十一条 人身或财产的损害

51.1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商应保障雇主免于承受与上述有关的任何损失或索赔:

(a)任何人员的死亡或受伤;或者

(b)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但工程除外。

51.2 上述人身或财产的损害系在工程实施和完成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过程中发生的,或由其引起的,同时还应保障雇主免受为此或与此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和其他费用,但下述所限定的情况除外:

(a)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所永久使用或占有的土地;

(b)雇主在任何土地上、越过该土地之下、之内或穿过其间实施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的权利;

(c)按合同规定实施和完成工程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所导致的无法避免的对财产的损害;

(d)由雇主、雇主人、雇员或不是该承包商雇用的其他承包商的任何行为或疏忽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财产的损失或损害,为此或与此有关的任何索赔、诉讼费、指控费用、其他费用,或者是当承包商、其雇员或人也对这类损伤或损害负有部分责任时,应公平合理地考虑到与雇主、其雇员或人、或其他承包商对该损伤或损害所负责的程序相应的那一部分损伤或损害。

第五十二条 雇主提供的保证

52.1 雇主应保证承包商免于承担有关第51.2款所述的例外情况的一切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及其他费用。

第五十三条 第三方保险

53.1 在不限制第51条规定的承包商和雇主的义务和责任的条件下,承包商应以承包商和雇主的名义,对由于履行合同引起的任何人员或工程以外的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进行责任保险,但第51.2款中第(a)、(b)和(c)项限定的情况除外。此项保险金额至少应为投标书附件中所规定的数额。

53.2 保险单中应包括一条交叉责任条款,使该保险对分别保险的承包商和雇主均适用。

第五十四条 人员的事故或受伤

54.1 承包商应对他为此工程雇用的任何人员进行此种责任保险,并应在全部雇用期间内持续上述保险。但对于任何分包商雇用的任何人员,如该发包商已对上述人员进行了责任保险,这样雇主就根据保险单得到保险,则本款前述的承包商保险义务即得到履行,但在需要时,承包商应要求此分包商向雇主出示此项保险的保险单及本期保险金的支付收据。

第五十五条 人员事故保险

55.1 承包商应对事故投保责任险。在整个工程期间,只要有人被雇佣,承包商就应当继续投保责任事故险。对于分包商雇佣的人员,如果分包商根据本款已经对其所雇佣的人员投保责任事故险,使雇主能够根据保险合同得到赔偿,那么承包商对被保险人的义务也得到履行;但是如果需要,承包商应当要求该分包商向雇主提供保险单以及支付保险费的收据。

第五十六条 保险证据和保险条款

56.1 承包商应在现场工作开始之前向雇主提供证据,说明按照合同要求投保的险种已经生效,并应在开工之日起84天之内向雇主提供保险单。在向雇主提供上述证据和保险单时,承包商应同时将此情况通知工程师。上述保险单应与中标函签发前所同意的总条件一致。承包商就根据雇主同意的条件,在承保人处投保其负责的所有保险项目。

第五十七条 保险的充分性

57.1 承包商应把工程施工的性质、范围或进度计划方面的变化情况通知承保人,并保证按合同条款在整个期间内有完备的保险。并在需要时,向雇主出示生效的保险单及本期保险费的支付收据。

第五十八条 对承包商未办保险的补救

58.1 若承包商未按合同要求进行任何投保并保持其有效,或者未在第57.1款要求的期限内向雇主提供各项保险单,则在任何此种情况下,雇主均可以进行任何此类保险并保持其有效,支付为此目的的可能需要的任何保险费,并可随时从任何应付或将付给承包商的款项中扣除上述支付的费用,或视为到期债款向承包商收回上述费用。

第五十九条 遵守保险单规定的条件

59.1 若承包商或雇主未能遵守根据合同生效的保险单规定的条件,责任方应保证另一方免受此类失误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和索赔。

第六十条 遵守法令、规章

60.1 承包商应在一切方面,包括发出所有的通知和交纳所有的费用,均应遵守下列规定:

(a)与该工程的施工、竣工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有关的任何国家的或州的法规、法令或其他法律,或任何规章,或任何地方或其他正式合法当局的实施细则;以及

(b)其财产或权利受到或可以受到该工程以任何方式影响的公共团体和公司的规章制度。

60.2 承包商应保证雇主免于承担由于违反上述任何此类规定的任何罚款和责任。但雇主应负责获得工程进行所需要的任何规划、区域划分或其他类似的批准,并应根据第52.1款的规定对承包商给予保障。

第六十一条 化石的保护

61.1 在工程现场发掘出的所有化石、硬币、有价值的物品或文物、建筑结构以及具有地质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或物品,就雇主和承包商之间而言,均应被视为属于雇主的绝对财产。承包商应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工人或其他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任何此类物品,并且一旦发现上述物品,应在移动之前,立即将此类发现通知工程师,并执行工程师关于处理上述物品的指示。如果由于此类指示使承包商蒙受延误进度和/或招致费用的增加,则工程师应在雇主和承包商协商之后,作出如下决定:

(a)根据第77条规定,给予承包商获得任何延长工期的权利,以及

(b)在合同价格中加上此类费用的数额,并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同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第六十二条 专利权

62.1 承包商应保护和保障雇主免于承担由于工程所用的或与工程有关的或供工程使用的任何承包商的设备、材料或工程设备方面侵犯任何专利权、设计商标或名称或其他受保护的权利而引起的一切索赔和诉讼,并应保护和保障雇主承担由于导致或与此有关的一切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和其他费用,但如果此种侵犯是由于遵照工程师提供的设计或技术规范引起者除外。

第六十三条 矿区使用费

63.1 除另有规定外,承包商应支付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砾石,粘土或其他各种材料的一切吨位费和其他矿区使用费、租金及其他支出或赔偿费。

第六十四条 对交通和毗邻财产的干扰

64.1 在符合合同要求的范围内,在进行工程的施工竣工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所必需的一切操作时,不应给下列各方带来不必要的和不适当的干扰:

(a)公众的便利;或者

(b)公用道路或私人道路,以及通往或属于雇主或任何他人所有财产的人行道的进入、使用或占用。

64.2 承包商应保护和保证雇主免于承担由承包商负责的上述事项所导致的或与之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及其他费用。

第六十五条 避免损坏道路

65.1 承包商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防止承包商或其任何分包商的任何运输对连接现场的道路或桥梁造成破坏或损伤,承包商特别应该选择运输线路,选用运输工具,限制和分配载运重量,以便来往于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承包商设备或临时工程运送所不可避免出现的任何这类特殊交通运输受到尽可能合理的限制,从而避免对这些道路和桥梁造成不必要的损害或损伤。

65.2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为了便利承包商的设备或临时工程的运输,承包商应负责对通往现场或位于通往现场路线上的任何桥梁的加固或道路的改建或改善,并支付费用,并且应持续保障雇主免于承担由于此类运输造成任何桥梁和道路损害而引起的一切索赔,包括可能直接向雇主提出的此类索赔,承包商应出面谈判并支付纯粹由此类损害而引起的一切索赔。

65.3 尽管有65.1款的规定,但如果发生因运输材料或设备而对通往现场或位于通往现场路线上任何桥梁或道路造成任何损害时,承包商在得知此类损害之后,或者收到有权提出此类索赔机构的任何索赔要求之后,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将一份副本呈交给雇主。当根据任何法律或规章规定,要求该材料或设备的承运人给予道路管理机构损害赔偿时,雇主不应对与此有关的诉讼费、指控费和其他费用负责。在其他情况下,雇主则应协商解决和支付有关此类索赔的全部金额,并且应保障承包商免于承担此类和与此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和其他费用。但如果工程师认为上述任何索赔或其中的一部分实属承包商一方未能遵守履行第30.1款规定的承包商的义务所致,则工程师在与雇主和承包商协商之后确定因上述失误应赔偿的总额,雇主应从承包商处收回该款项,亦可由雇主从任何应付或将付给承包商的任何款项中扣除,工程师应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但无论何时,雇主应将要协商的解决办法及承包商可能偿还的任何总额通知承包商,雇主应在此类解决办法达成协议之前与承包商进行协商。

65.4 在工程性质要求承包商使用水路运输时,本条上述各项规定的术语“道路”应解释为:包括水闸、码头、海堤或与水路有关的其他结构物,而“运输工具”一词的含义应包括船舶,而且具有与上述规定相应的效力。

第六十六条 为其他承包商提供机会

66.1 根据工程师的要求,承包商应为下列人员从事其工作提供一切合理机会:

(a)雇主所雇用的任何其他承包商及其工人;

(b)雇主的工人;

(c)任何正式合法机构的工人。

这些工人可能被雇主雇用,在现场或现场附近实施该合同未包括的任何工作或实施雇主可能参与的与该工程有关或附属该工程的任何合同。

66.2 如果工程师提出书面要求,根据第66.1款规定,承包商应:

(a)将承包商负责维修保养的任何道路或通道,提供给上述任何其他承包商或雇主或任何此类机构使用;或

(b)允许上述各方使用临时工程或承包商在现场的设备;或

(c)为上述各方提供任何性质的任何其他服务。工程师应根据第84条规定确定一项追加到合同价格中的费用,并应将此决定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同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第六十七条 承包商保持现场整洁

67.1 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商应合理地保持现场不出现不必要的障碍物,存放并处置好承包商的任何设备和多余的材料并从现场清除运走任何废料、垃圾或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

67.2 在颁发任何移交证书时,承包商应从该移交证书所涉及的那部分现场清除并运出承包商的全部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该部分现场和工程清洁整齐,达到使工程师满意的使用状态。但承包商应有权在现场保留为完成承包商在缺陷责任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的那些材料、承包商的设备和临时工程,直至缺陷责任期结束。

七、劳动力

第六十八条 职员和劳务人员的雇用

68.1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商应自行安排从当地或其他地方雇用的所有职员和劳务人员,以及他们的报酬、住房、膳食和交通。

第六十九条 劳务人员和承包商设备情况的报告

69.1 如果工程师提出要求,承包商应按工程师可以预先规定的某种格式和时间间隔,向工程师送交表明承包商在现场随时雇用的职员及各种等级的劳务人数的详细报告;当工程师可能需要时,还应送交有关承包商设备的此类报告。

八、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

第七十条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的质量

70.1 一切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均应:

(a)为合同中所规定的相应的品级,并符合工程师的指示要求;

(b)随时按工程师提出的要求,在制造、装配或准备地点,或在现场、或在合同可能规定的其他地点或若干地点,或在上述所有地点或其中任何地点进行检验。

70.2 承包商应为检查、测量和检验任何材料或工程设备提供通常需要的协助、劳务、电力、燃料、备用品、装置和仪器,并应在用于工程之前,按工程师的选择和要求,提交有关材料样品,以供检验。

第七十一条 费用

71.1 如果说明书或工程清单中已明确指明或规定提供样品,则全部样品应由承包商自费提供。

71.2 若检验属于下列情况,则承包商应负担任何此类检验费用:

(a)在合同中已明确指明或规定的;或者

(b)在合同中作出足够详细的说明,使承包商能在其投标书中标价或便于标价的。

71.3 若工程师要求的任何检验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

(a)合同中未指明或规定者;

(b)在上述情况下未作出专门说明者;

(c)虽已指明或规定,但工程师所要求的检验是在现场以外的任何地点,或在被检验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制造、装配或准备地点以外的任何地点进行者;如果检验表明材料、工程设备或工艺未按合同规定使工程师满意,则其检验费用应由承包商负担。否则,应按第71.4款规定处理。

71.4 凡符合第71.3款规定者,本款即应适用,工程师应在雇主和承包商协商之后,作出决定,并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同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a)根据第77条规定,承包商有权获得任何延长的工期;以及

(b)应在合同价格增加有关费用总额。

第七十二条 检查和试验

72.1 工程师及其任何授权人员在一切合理的时间内应能进入现场及进入正在为工程制造、装配或准备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所有车间和场所,承包商应为这种进入提供一切便利并协助取得进入上述场所的权利。

72.2 工程师有权对按合同规定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在其制造、装配或准备过程中进行检查和检验。如果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制造、装配或准备的车间或场所不属于承包商,则承包商应取得为工程师在这些车间或场所进行此类检查或检验的许可。此类检查或检验不应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义务。

72.3 承包商应同工程师商定对按合同规定的任何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或检验的时间和地点。工程师应将其进行检查或参加检验的意向提前24小时通知承包商。如果工程师或其正式授权代表未在商定的检验时间参加检验,除工程师另有指示外,承包商可进行此项检验并应认为是工程师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承包商应立即将该项检验数据的正式核实的副本送交工程师。如果工程师未参加该项检验,工程师应对检验数据的准确性给予认可。

72.4 如果在按第72.3款商定的时间和地点,供检查和检验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未准备好,或者按本款规定所作的检查或检验结果,工程师确认材料或工程设备是有缺陷的或者是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则工程师可拒收这些材料或工程设备,并应立即通知承包商。该通知书应写明工程师拒收的原因,承包商应立即纠正所述缺陷或保证被拒收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符合合同规定。如果工程师提出要求,应对被拒收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按相同的条款和条件进行检验或重复检验。工程师应在与雇主和承包商协商之后,确定出雇主为进行该项重复检验所需的全部费用,并由雇主从承包商处收回,亦可由雇主从任何应支付或将支付给承包商的款项中扣除,工程师应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72.5 工程师可以将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检查委托给一名独立检查员进行。根据第9.4款规定,任何此类委托应是有效的,并应把为上述目的委托的独立检查员看作是工程师的一名助理。工程师应提前14天将这种任命通知承包商。

72.6 未经工程师批准,工程的任何部分均不得覆盖或使之无法查看。承包商应保证工程师有充分的机会,对将覆盖或无法查看的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检查或测量。以及对工程的任何部分将置于其上的基础进行检查或测量,无论何时,当工程的任何部分或基础已经或即将作好检查准备时,承包商应通知工程师,除工程师认为无必要检查并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外,工程师应参加工程的此部分的检查和测量或此类基础的检查,且不得无故拖延。

72.7 承包商应按工程师可能随时发出的指示,移去工程的任何部分的覆盖物,或在其内或贯穿其中开孔,并应将该部分恢复原状使之完好。如果任何这部分根据84.6款的要求已覆盖或掩蔽,并经查明其施工符合合同要求,则工程师应在及时与雇主和承包商协商之后,确定承包商由于该项剥露、在其内或贯穿其中开孔、恢复原状和使之完好所开支的费用总额,并应将此总额增加在合同价格中,工程师应将此情况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同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任何其他情况下的一切费用均应由承包商承担。

72.8 工程师有权随时对下列事项发出指示:

(a)在指示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或分几次将工程师认为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任何材料或工程设备从现场运走;

(b)用合格适用的材料或工程设备取代;以及

(c)尽管事先已对其进行过任何检验或临时付款,但对工程师认为在以下方面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任何工程,均应拆除并适当地重新施工:(1)材料、工程设备或工艺;或(2)由承包商设计或承包商对其负有责任的设计。

72.9 如果承包商在指示规定的时间内,若指示中未规定时间,则在合理的时间内,未执行上述指示时,雇主应有权雇用他人执行该项指示,并向其支付有关费用。工程师应在与雇主和承包商及时协商之后,确定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并由雇主从承包商处收回,亦可由雇主从任何应支付或将支付给承包商的任何款项中扣除,工程师应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九、暂停

第七十三条 暂行停工

73.1 承包商应根据工程师的指示按工程师认为必要的时间和方式暂停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进展,在暂时停工期间承包商应对工程或其一部分进行工程师认为必要的保护和安全保障。除上列情况以外的暂时停工,应适用73.2款:

(a)在合同中另有规定者;或

(b)由于承包商某种违约引起的或由其负责的必要停工;或

(c)由于现场气候条件导致的必要的停工;或

(d)为工程的合理施工或为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安全必要的停工。

73.2 在根据第73.1款而适用本款规定时,工程师应与雇主和承包商适当协商,并作如下决定:

(a)根据第77条规定,给予承包商延长工期的权利;以及

(b)在合同价格中增加由此类暂时停工引起的承包商支出费用款额,工程师应通知承包商,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73.3 如果暂停是根据工程师的书面指示,并且自停工之日起84天内,工程师未发出复工的许可,除非停工属于第73.1款规定的情况,则承包商可向工程师递送通知,要求工程师自接到该通知后的28天内准许已中断的工程或其部分继续施工。如果在上述时间内未得到批准复工,则承包商可以作如下选择:当暂时停工仅影响工程的局部,承包商可按第86条规定,将此项停工视为可删减的工程,同时对此再次向工程师递送通知,或者当暂时停工影响到整个工程时,承包商则可将此项停工视为雇主违约,并根据合同第101.1款规定终止其被雇用的义务,此时应执行第101.2和101.3款的规定。

十、开工和延误

第七十四条 工程的开工

74.1 承包商接到工程师有关开工的通知后,应在合理可能的情况下尽快开工。开工通知应在中标函颁发日期之后,在投标书附件中规定的期限内发出。此后,承包商应迅速且毫不迟延开始工程的施工。

第七十五条 现场占有权及其通道

75.1 合同另有规定外;

(a)随时给予承包商占有现场各部分的范围;以及

(b)承包商可占用现场各部分的顺序。

并根据合同中对于工程竣工顺序的任何要求,在工程师发出开工通知的同时,雇主应使承包商占有:

(c)一定大小的所需部分现场;以及

(d)按照合同由雇主提供的此类通道。

以便使承包商能够根据第34条提到的工程进度计划开始并进行施工,否则,将根据承包商提出的合理建议开工。此时应将该建议通知工程师,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雇主应随工程进展,适时让承包商占用工程施工所需现场的其他部分,以使承包商能以应有的速度并视具体情况或按上述进度计划或按承包商的合理建议进行工程施工。

75.2 如果由于雇主未能按75.1款规定给出上述占有权而导致承包商延误工期和/或付出费用,则工程师应在及时与雇主和承包商协商之后,作出如下决定:

(a)根据第77条规定,承包商有权获得任何延长的工期;以及

(b)应在合同价格中增加此类费用总额。

工程师应通知承包商,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75.3 承包商应承担其进出现场所需要的专用或临时道路通行权的一切费用和开支。承包商还应自费提供他所需要的供工程使用的位于现场以外的任何附加设备。

第七十六条 竣工时间

76.1 在投标书附件中规定的某一具体时间内竣工的整个工程及任何区段,应按第81条的规定,在投标书附件中为整个工程或任何区段,应按第81条的规定,在投标书附件中为整个工程或任何区段规定的从开工之日算起的期限内竣工;或在第77条可能允许的延长工期内竣工。

第七十七条 竣工期限的延长

77.1 如果由于:

(a)额外或附加工作的数量或性质,或

(b)本合同中提到的任何误期原因,或

(c)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或

(d)由雇主造成的任何延误、干扰或阻碍,或

(e)除去承包商不履行合同或违约或由他负责的以外,其他可能发生特殊情况,使承包商有理由延期完成工程或其任何区段或部分,则工程师应在与雇主和承包商适当地协商之后,决定竣工期延长的时间,并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同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77.2 但工程师不一定必须作出任何决定,除非承包商已经:

(a)在此类事件开始发生之后的28天内通知工程师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以及

(b)在上述通知后的28天内,或在工程师可能同意的其他合理的期限内,向工程师提交承包商认为他有权要求的任何延期的详细申述,以便可以及时对他申述的情况进行研究。

77.3 如果某一事件具有持续性的影响,以致使要求承包商按77.2(b)款所述的28天内提交详细申述成为不可能时,如果承包商以不超过28天的间隔向工程师递交临时详情,并在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提交了最终详情,承包商仍有权要求延长工期。工程师在收到上述详情报告后,不得无故延误,应作出关于延长工期的临时决定,在收到最终详情之后,工程师就复查全部情况,并提出有关该事件所需的延长全部工期的决定。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工程师在与雇主和承包商适当协商之后作出决定,并将此决定通知承包商,同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终审结果不应导致减少工程师业已决定的任何延长工期的时间。

第七十八条 工作时间的限制

78.1 在合同中无相反规定的条件下,除下文规定的情况外,非经工程师同意,任何工程均不得在夜间或当地公认的休息日施工,但为抢救生命或财产,或为工程的安全而不可避免或绝对必要的作业除外,在此情况下,承包商应立即向工程师提出建议。但本款规定不适用于习惯上采用多班制的任何作业。

第七十九条 施工进度

79.1 在承包商无任何理由要求延长工期的情况下,如工程师认为工程或其任何区段在任何时候的施工进度太慢,不符合竣工期限要求,则工程师应将此情况通知承包商,承包商即应在工程师的同意之下,采取必要的步骤,加快工程进度,以使其符合竣工期限要求。承包商无权要求为采取这些步骤支付附加费用。如果由于执行工程师按有关条款规定发出的任何通知,承包商认为有必要在夜间或当地公认休息日进行任何工作,则承包商有权请求工程师对此给予准许。如果承包商根据本条规定的承包商义务所采取的任何步骤,使雇主开支了附加管理费,则工程师应在与雇主和承包商适当协商之后,确定该项费用款额,并应由承包商偿还给雇主,亦可由雇主从任何应支付或将支付给承包商的任何款项中扣除,工程师应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第八十条 误期赔偿费及其减少

80.1 如果承包商未能按81条规定的全部工程竣工期限完成整个工程,或未能在第76条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任何区段,则承包商应向雇主支付投书附件中写明的相应金额作为该项违约的损害赔偿费,而不是作为自相应的峻工期起至颁发整个工程或相应区段的移交证书之日止之间的每日或不足一日的罚款,但上述损害赔偿费应限制在投标书附件中注明的前提下,雇主可从应支付或将支付给承包商的任何款项中扣除该项损害赔偿费。此损害赔偿费的支付或扣除不应解除承包商对完成该项工程的义务或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其他义务和责任。

80.2 在整个工程或任何区段的竣工期限之前,如果工程或区段的任何部分已签发移交证书,则在合同中无替代条款的情况下,对于在该移交证书注明的日期之后的任何拖延期该工程或区段剩余部分的误期损害赔偿费,应按已签发部分的价值对整个工程或区段的价值比例相应地减少。本款的规定仅适用于误期损害赔偿费的比率,并不应影响上述限额。

第八十一条 移交证书

81.1 当全部工程基本完工并圆满通过合同规定的任何竣工检验时,承包商可将此结果通知工程师,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同时附上一份在缺陷责任期内以应有速度及时地完成任何未完工作的书面保证,此项通知书和书面保证应视为承包商要求工程师颁发移交证书的申请。工程师应于上述通知发出之日起21天内,或发给承包商一份移交证书,说明工程师认为根据合同要求工程已基本完工的日期,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或给承包商书面指示,经工程师的意见详细说明在颁发该证书之前,承包商尚需完成的全部工作。工程师还就向承包商提出工程中影响基本竣工的任何缺陷,这些缺陷可能会在此所说的给出书面指示之后和工程竣工之前出现。承包商在完成预定工程和修补好所指出的任何缺陷,并使工程师满意后,有权在21天内收到上述移交证书。

81.2 同样,根据第81.1款规定的程序,承包商可以要求工程师,而工程师也应就下列各项签发移交证书:

(a)投标书附件中规定有不同竣工时间的任何区段;或

(b)已经竣工且工程师认为满意并且已被雇主所占有或使用的永久工程的任何部分,但合同另有规定者除外;或

(c)在竣工之前已由雇主选择占有并使用的永久工程的任何部分。

81.3 如果永久工程的任何部分已基本竣工,并圆满地通过了合同规定的任何竣工检验,那么在全部工程竣工之前,工程师可就该永久工程的一部分颁发移交证书,且一经发给此类证书,即视为承包商已承担在缺陷责任期内及时迅速地完成该部分永久工程的任何未完成的工作。

81.4 在全部工程竣工之前发给的关于永久工程任何区段或部分的移交证书,不应认为是证明任何需要恢复原状的场地或地表面的工作已经完成,除非该移交证书对此有明确的说明。

十一、缺陷责任

第八十二条 缺陷责任

82.1 在本合同中,缺陷责任期是指投标书附件中指定的缺陷责任期间,并从下列时间起算:

(a)从工程师根据第81条证明的工程竣工的日期;或者

商场除四害工作计划第6篇

一、裙房卡口的拆迁工作

我处裙房卡口在米市社区和顺城社区,共有6处。分别是北星诊所片区、大南街小学片区、宝善街片区、磨坊湾片区、二轻纺局纺织大厦片区、武装部片区。街道党委、办事处年年初就成立8个裙房卡口拆迁和农贸市场改造开发协调小组,落实了相应的主管领导和街道、社区干部。各协调小组工作人员继续配合拆迁开发业主,做好政策、法律、法规、宣传;了解收集被拆迁户的需求,及时整理,反馈给改造业主,对符合法律的依法保护,支持;对不合理要求,耐心细致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我处的裙房卡口拆迁工作现已基本完成,对部分未搬迁的拆迁户各协调小组正在努力进行协调、动员搬迁。

二、农贸市场整治工作

今年我处辖区内涉及到的农贸市场是:洁城农贸市场。

洁城农贸市场位于横西街口,占地面积2100平方米,室内面积1200平方米,内有经营户摊位约100户左右,由保安公司和市场业主刘志共同管理。我处经党委研究、根据市场的实际情况并按照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具体要求,由办事处主任罗素琼和城管股工作人员与洁城农贸市场现场工作组一起对洁城农贸市场的摊位、秩序、清洁卫生等进行监督管理,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整改,确保了创国卫过程中洁城农贸市场没有出现任何问题。

三、病媒物防制工作

今年,办事处组织全体工作人员学习第二十一个爱国卫生月活动的精神,并按照上级的要求,结合我市今年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和我处的具体情况开展了丰富多彩的爱国卫生活动,并取得成效。

除四害工作是创国卫工作的一部分。春秋季节是蟑螂、蚊、蝇、老鼠四害繁殖的季节,为了很好的开展除四害工作,我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对除四害工作进行研究,确定除四害工作方案,成立除四害领导小组。并成立了一支专门的除四害施药队伍,负责辖区内所有的除四害施药工作。社区进行统一除四害3次,其中集中灭鼠1次,用药70斤;灭蚊蝇1次,用药20斤,灭蟑螂1次,用药120瓶。配合上级各部门做好了背街小巷整洁,杜绝建章塔建、占道经营、游商小贩、等。我处今年的除四害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改善了辖区内居民的生活环境

四、健康教育和文明市民教育工作

健康教育作为我市创国卫工作中的一个重要方面,我统一制定了健康教育实施方案、领导小组以及计划。利用文明市民学校对辖区内居民开展健康教育及文明市民教育。一是完善网格化创建机制,坚持市、区、街道、社区居民生活联系会的创建体系,划分辖区责任区域,条块结合,包片到人,不留真空,形成“横到边、纵到底”的责任制;二是再掀“创卫”宣传高潮,营造创卫氛围。设置宣传站6处,每天坚持宣传,有人值守;成立“创卫”义务宣传队、“创卫”文艺表演队;贴近市民行为、生活 ,吸引市民互动参与、走街入户宣传;办板(墙)报162期,悬挂固定标语60条,组织街道、社区干部和志愿者散发宣传资料四万余份,提高我处健康教育的知晓率,为我处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成功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五、犬只管理工作

按照上级要求,根据我市狂犬病防制工作的具体情况,为确保人民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实现狂犬病的零发病目标,我处进一步加强了对犬只的管理。对辖区内的犬只进行了一次彻底的排查登记,联系各部门和入户对犬只进行办证、免疫,对不办证、不免疫的我们按照规定对其进行了统一灭杀。我处辖区内的犬只管理工作根据上级要求正在有条不紊的开展中。

六、小街小巷整治工作

切实加强了对“三支队伍”的管理,严格考勤制度确保清扫地段、清扫人员、清扫效果落实,彻底整治辖区环境卫生,清扫阴阳沟、下水道65处,825条,清陶化粪池、沉沙池38口、消除梯间污物、垃圾236处,消除“三棚一台”垃圾706处,美化粉刷墙壁56处,1400米。按照创国卫要求,我和社区干部对辖区内小街小巷进行整治、硬化,路面硬化420余平方米,修补路面115余平方米。

七、“牛皮癣”和暴露垃圾清理工作

为切实推动环境整治和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深入开展,按照上级要求,今年以来,办事处工作人员及各社区社区工作者一共开展了三次大规模“牛皮癣”和暴露垃圾大清理工作,我处利用各部门单位周末、月末大扫除的良好契机,发展社区一单位职工对辖区“牛皮癣”、卫生死角进行彻底清理,共清除“牛皮癣”1589张,卫生死角198处,清运垃圾218吨。

八、各项创建工作

我市今年除创国卫外,还有创园、创模及创生态示范区等创建工作,我处分别设立宣传站点对其进行固定宣传,同时组织各社区的社区干部及协管员、居民组长深入辖区内各个小区、院落内居民群众发放宣传资料。做到家喻户晓,加强对辖区内清洁绿化进行严格管理,经过排查,对缺株少苗的绿化带进行及时的补植,保证绿化带内的清洁卫生,我处共投入8.718万元资金用于绿化建设,新植、补植1412株绿化面积增加了523.5平方米,大大提高了我处辖区内的绿化面积,同时也为各项创建工作打了基础。

商场除四害工作计划第7篇

第一条为加强工业园园区管理,维护园区公共秩序,创造园区良好环境,把园区建设成为整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园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县工业园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县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根据《县工业园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代表县人民政府履行对工业园主园区及下辖的酒店工小区,柏树林食品工业加工小区,现代林业森工科技园(以下统称“园区”)的管理职责。凡在园区内的企业均应遵守本制度,自觉履行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入园管理

第三条进入园区的投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符合工业园区产业规划;

(三)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四)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且投资强度每亩150万元以上。

第四条申请在工业园区投资新建项目,由投资者向管委会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入园申请书;

(二)投资者身份证复印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企业的国税、地税登记证复印件;

(五)银行资信证明;

(六)项目建议书;

(七)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

(八)项目环境初步评审意见;

(九)项目立项报告或备案文件。

第五条对符合上述条款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可优先审批进入园区:

(一)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二)高新技术项目;

(三)与园区产业链之间关联度高,且符合环保、循环经济要求的项目。

第六条入园程序。

(一)入园企业提交相关项目的可行性报告,领取并填报《工业园区入园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管委会负责组织县发改局、县商务局、县工业经济局、县建设局、县环保局、县安监局、县财政局及相关专家按县域产业政策要求,及时进行项目入园论证、企业资信审查。预审通过后,由管委会下发《入园通知书》。

(三)办理以下手续:

1、管委会及规划主管部门会同企业现场踏勘,按产业布局规划选址,协助办理项目用地规划定点批复;

2、由县国土资源局牵头,鱼市镇、管委会配合,在限定时间内完成定栽界桩、地面附着物清理和宗地测绘报告。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办理相关土地手续;

3、县环保局参与入园项目的论证工作,负责跟踪协调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本的审批申报;

4、县发改局、县工业经济局参与入园项目的论证工作,负责项目的审批;

5、县安监局参与入园项目的论证工作,危化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实行“三同时”审查制度;

6、由管委会及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平面布局图进行审查,并协助办理规划、建设相关证照;

7、由管委会协调,消防部门对建筑工程及设施设备进行消防安全审查,办理消防工程施工许可证;县工商局为企业办理名称核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县国税局、县地税局为企业办理税务登记证;县技术监督局为企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8、县林业局、县水务局参与入园企业“水土保持方案”的协助审批许可。

第七条入园企业就本制度第四条、第六条办理过程产生的相关材料报管委会备案。

第八条依照国家现行规定办理土地使用相关手续,费用由企业承担,管委会负责协助办理。按《招商引资合同》中规定的使用年限期满,企业如需继续使用该地块,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第九条投资者要按申报项目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超越批准用地界线。

第三章入园建设

第十条企业正式施工前,应取得项目审批文件、《项目选址意见书》、《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并提供厂区规划总平面图和效果图。园区内企业出入口设置,应服从园区总体规划,不得随意设置。

第十一条企业建筑工程建设应依法选择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并按规定办理相关建设手续。施工中要主动接受质量、安全监督和消防审查,确保安全。上述有关事项由管委会协调帮助办理。

第十二条企业厂区建设应符合工业园规划及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入园企业在相关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应按照《招商引资合同》约定时间开工,并在约定的期限内竣工;约定期限自《招商引资合同》约定的开工之日起计算,至验收之日止。

第十四条项目竣工后,企业要及时向管委会提出验收申请,管委会负责组织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商务局、县建设局、县监察局、县审计局进行验收,并根据《招商引资合同》中约定的优惠政策兑现。

第四章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园区企业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规范操作和施工。

第十六条县安监局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园区企业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十七条园区企业或者个人对园区内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企业,均有权向管委会和县安监局报告或者举报。

第十八条园区企业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各企业要做好自身防汛抗洪的治理及防护,确定防护对象、治理目标和任务,制定、完善防洪措施和实施方案。

第十九条园区企业在发生或发现安全事故后,应立即向管委会和县安监局报告。

第五章园区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条为加强园区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园区形象,管委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对园区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所称园区容貌,主要是指与园区环境密切相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公用设施、公共场所、园区景观等的容貌。

本制度所称环境卫生,主要是指园区内道路、小广场、公共场所、水域等环境的清扫保洁;园区企业垃圾、粪便等生活废弃物的收集、清运、处置和综合利用。

本制度所称自身责任区,是指园区内企业使用和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场所的土地使用权限范围及管委会指定给企业管理的范围。

第二十二条园区内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管委会、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

第二十三条园区内任何企业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完好、整洁;属企业自身责任区的要适时清洗。

第二十四条园区内主要道路周边不得堆放、吊挂影响园区容貌的物品。

第二十五条园区内企业设置的广告牌、标语牌、宣传栏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形美观、用字规范。设置企业应当加强管理,定期维修、清理,确保完好、整洁;损坏严重、影响园区容貌的,应当及时拆除。大型广告的设置必须经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企业对自身责任区内的道路、交通、给排水、电力、照明、电讯、人防等公共设施,应规范建设,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经常维护,保持完好、整洁、美观。

第二十七条企业要保持园区内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的整洁、美观;企业栽培、整修或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应自行及时清除。

第二十八条企业严禁擅自占用园区道路堆放物料或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生产和施工产生的垃圾,要按管委会要求在指定位置倾倒。

第二十九条在园区行驶的交通运输车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向车外抛撒废弃物;

(二)进入园区的运载车辆不得超载;运送大型设施的车辆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三)运载工业产品、建筑材料、废土废渣和生活垃圾等散装物体以及液体货物应当装载适量,牢固捆扎,封盖严实,不得沿道撒落、泄漏;

(四)进入园区内的车辆必须按规定停放,不得占用园区道路;

(五)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

第三十条进入园区施工的单位现场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工现场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渣土应当及时清运;

(二)临道工地应当打围作业;

(三)施工废水、泥浆应按规定处理,不得随地排放;

(四)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五)停工场地应当进行整理和覆盖;

(六)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第三十一条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园区内道路的企业,施工产生的垃圾应当及时清运,竣工后应当及时恢复路面原状。

第三十二条禁止在园区建筑物、公用设施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在园区内建筑物、公用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管委会批准,并保持完好、整洁,设置期满后必须立即清除。

第三十三条园区内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占用或挪用环境卫生设施。

第三十四条园区内的环境卫生设施,应保持其整洁、完好和正常使用,企业应有专人负责看护和管理,对企业内公共场所要有专人清扫保洁、垃圾应有专人负责清运。

第六章环境保护管理

第三十五条园区企业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省、市相关环境保护政策,依法生产经营。

第三十六条园区内各企业及个人有保护环境和互相监督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企业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七条园区内各企业要积极配合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做好环保工作及检查工作。

第三十八条园区内企业在项目建设中,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三十九条园区内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必须依照规定进行申报登记。

第四十条园区内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物的企业,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污染和公害。

第四十一条园区内各企业应建立环境保护应急预案,并报管委会和县环保局备案,因发生事故或其它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应按预案要求立即采取相应措施降低污染损害,同时向管委会和相关部门报告,并通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企业和居民及时采取防护措施,发生事故的企业应接受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四十二条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将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

第四十三条企业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保设施,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经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同意后方可拆除或闲置,否则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对违反以上安全监督、园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企业,管委会将协同相关执法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第四十五条园区内所有企业要守法经营,按章纳税;坚持安全、文明生产;自觉接受各相关部门监督管理。

商场除四害工作计划第8篇

各级政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宗旨,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深化认识,以《食盐专营办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省实施盐业管理条例办法》、《省食盐加碘防治碘缺乏病管理办法(修正)》等有关盐业法规为依据,按照“政府行为、部门职责、社会参与”的盐业工作机制,切实增强工作紧迫感和责任感,通过强化食盐专营,加大盐业市场管理力度,规范盐业市场流通秩序,切实加强对盐政执法工作的领导。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积极参与盐业市场治理整顿,大力支持和配合盐政执法工作,保证合格碘盐供应和持续消除碘缺乏危害目标的实现。

二、组织领导

全民食盐加碘,保障食盐专营工作,属政府行为,各级政府应把此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并组织有关部门共同配合,把我州盐业市场管理好。为了加强对全州盐务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州上决定成立由分管盐务的州长担任组长,州政府办公室、州商务局、盐务分局负责人为副组长,州工商局、州公安局、州卫生局、州整规办、州质监局、州扶贫办、州财政局、州民政局、州教育局、州广电局、州交通局、天水盐务分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州盐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州盐务管理工作的指导和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商务局。各县(市)乡也要成立盐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落实本辖区的盐务管理工作。

三、目标任务

(一)碘盐计划完成率。第一年达到75%;第二年达到85%;第三年达到90%,五年内达到95%以上。

(二)合格碘盐食用率。第一年达到90%;第二年达到92%;第三年达到93%,五年内达到95%以上。

(三)碘盐覆盖率。第一年达到75%;第二年达到85%;第三年达到90%,五年内达到100%以上。

(四)碘盐经销网络。实现批发不出乡,零售不出村。对代批网点的管理要做到“二证一书”(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碘盐经营责任书),要求销售的碘盐合格率要达到100%。

四、部门职责

(一)商务部门职责:1、负责把盐业市场的管理工作纳入州县(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规划,安排部署,督查落实。2、组织开展各相关部门参加的盐业市场联合整顿工作。3、组织开展送碘盐下乡活动。4、积极落实食盐的运费补贴并拨付各级盐业部门。负责制定盐业市场整顿考核标准和奖惩细则并组织实施。州整规办负责整顿和规范盐业市场秩序工作的安排部署、督查落实工作;可将“稽私盐、净市场”列入专项治理范围开展严打,以震慑犯罪,确保盐业市场秩序的长期稳定。

(二)盐务部门的职责:1、履行盐业管理职责,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大市场监管力度;2、负责依法打击违法加工、经营、运输盐产品活动,加强重点路段、重点市场、重点车辆的稽查,打击和铲除非法贩销加工窝点。3、负责合格碘盐的供应,做到批发不出乡,购盐不出村。4、负责碘盐计划完成率、碘盐覆盖率、合格碘盐食用率指标的完成。5、与卫生、地病部门共同组织开展“食用合格碘盐示范乡(村)”活动。6、配合商务部门搞好盐业市场整顿工作的检查、评比、考核和验收。7、负责碘盐分配目标责任书指标的确定和考核。

(三)卫生、地病部门的职责:1、负责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的组织,实施对碘缺乏病病情、防治效果的评估和碘盐的监测,并向各县(市)政府报送监测结果。2、组织创建“食用合格碘盐示范乡(村)活动”,并对工作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检查与指导。3、按照《食品卫生法》、《食盐加碘防治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及《省食盐加碘防治碘缺乏病管理办法(修正)》等法律法规,配合盐务部门加强对单位食堂、餐馆饭店和食品加工业用盐情况的监督检查。卫生、地病部门要对食品加工企业和餐馆用盐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加强经常性的病情和碘盐检测工作,开展食用合格碘盐,防治碘缺乏病的社会宣传和健康教育,配合开展农村群众健康教育工作;

(四)工商部门的职责:1、严把以氯化钠为主体的各类盐产品的市场准入关,凡在本州境内从事碘盐配送、零售业务的企业和个人,必须经盐务管理局依法审核批准,凡未经审核批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注册登记。已办理登记的,按要求尽快取消其营业资格。2、协助盐务部门整顿盐业市场,稽查销售无碘盐的违法行为。3、负责盐业市场的规范经营,食盐经营户的监督管理。

(五)质监部门职责:负责各类盐产品质量、计量的监督检测工作,确保盐产品符合国家质量和卫生标准,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盐产品依法进行处理。

(六)教育部门职责:1、要将碘缺乏防治知识纳入中小学学生健康教育内容。2、安排中小学校碘缺乏危害知识的宣传教育。3、配合卫生部门搞好中小学生尿碘病情和盐碘检测。

(七)公安部门职责:1、负责打击严重扰乱我州食盐专营市场秩序、影响恶劣的大要案件和拒绝、阻碍或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盐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盐政管理职责的暴力抗法案件,按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治安处罚管理条例》依法处理。2、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做好盐业违法案件的立案、调查、询问和查处工作。3、抽调专人,协助做好重点市场的监管工作,在重点集镇设立公安盐政稽查队,协助盐政执法人员搞好市场稽查。

(八)扶贫部门职责:1、负责筹措碘盐扶贫所需资金。2、负责绝对贫困人口碘盐发放户的统计核实,并与商务、盐务、地病等部门一道落实碘盐的配送到户工作。

(九)财政部门的职责:1、负责安排拨付食盐加碘费用。2、负责食盐储备资金的落实。3、负责州地方病防治经费的落实,并在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碘缺乏宣传经费,扩大宣传面和效果。

(十)民政部门职责:1、负责筹措五保户碘盐供应资金。2、负责五保户碘盐发放户统计核实,并与商务、盐务、地病等部门落实碘盐配送到户工作。

(十一)交通部门职责:要做好道路监控工作,协助做好重点道路、重点路口的堵截、查扣违法调运的盐产品,防止私盐的流入。

(十二)新闻媒体职责:1、要每月在州电视台、广播安排一定时间对盐业法规、消除碘缺乏病科学知识的宣传,并经常性地开展公益性的宣传报道。2、对相关部门开展的盐业市场专项整顿工作,以及日常依法查稽涉盐违法贩销行为的活动要有正面正确的舆论导向,以警示社会,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十三)乡(镇)政府及村委会职责:1、乡(镇)政府负责本乡(镇)碘盐目标责任的落实。2、村委会要按照各部门及乡(镇)的要求,落实碘盐配送到户工作。

五、工作措施

各县(市)在盐务管理工作中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统筹兼顾,保证盐务管理工作取得实效。

1、认真抓好碘缺乏危害和盐业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各县(市)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围绕盐业法规,碘缺乏病的危害,食用加碘盐的作用、食用方法等盐业知识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把中、小学生和家庭主妇作为重点教育对象,以牧区和边远农村为重点地域,利用六个场所,开展六项活动,即:在各类学校中开展“四个一”活动;在乡(镇)计生站、卫生院和卫生所开展送健康服务活动;在碘盐销售门店开展卖一袋盐送一句健康知识活动;在城镇居民家庭开展自觉购买食用合格碘盐,自觉抵制私盐的宣传活动;在宗教场所开展碘盐鉴别活动;在各新闻媒体上开设专题、专栏,播发防治知识和查处私盐新闻。特别要搞好“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和“5•15”碘缺乏病宣传日活动。通过深入宣传,使广大人民群众基本了解碘缺乏病危害,认识食用碘盐的好处,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抵制非碘盐、劣质盐的自觉性。

2、建立盐业市场治理长效机制。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有的放矢,抓住关键,统筹兼顾,建立和完善盐业市场管理的长效机制。要不定期组织盐务、工商、公安、卫生等相关部门开展盐业市场联合整顿规范行动,并要每年对盐业市场管理工作进行一次全面考核验收,对工作中取得的经验及时推广,对存在的问题查找原因,及时整改,巩固所取得的成果,从而推动食盐流通工作健康发展。

3、进一步完善盐业管理法规体系和制度建设。我州要进一步建立盐业相关法规、规章体系,为盐业工作法制化管理提供保障。盐务部门要针对盐业市场管理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认真分析研究,以完善食盐专营的各项制度为重点,加强制度建设,规范盐业管理行为。

4、加大盐业市场的监管力度,提高管理水平。为严厉打击私盐贩销,防止非食用盐、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流入食盐市场,政府要加强对盐业市场的监督管理。盐业执法要遵循疏堵并举、以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坚持日常巡查与重点整治相结合,形成点面结合的有效监控手段;坚持把盐业执法与市场监管相结合,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坚持专项整治与联合执法相结合,形成分工负责、相互联动、协调配合、整体推进的工作局面。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盐业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对违反国家盐业法规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盐务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规范盐业流通秩序和盐业市场管理行为提高经营管理和执法水平。

5、积极筹措资金,确保碘盐扶贫工作推行。州扶贫办、民政局负责筹措一定的资金用于绝对剩余贫困人口和五保户的碘盐供应。要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向上级部门汇报、争取项目,千方百计筹措资金,确保送碘盐下乡活动持续有效进行。各级商务部门要积极组织协调扶贫、民政、地病、盐务等部门,每年两次,集中送碘盐下乡,确保贫困户和五保户长期吃上放心盐。

六、经费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