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优秀范文 社联申报材料

社联申报材料赏析八篇

时间:2022-08-23 19:11:22

社联申报材料

社联申报材料第1篇

一、支持领域

(一)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项目。

支持申报单位围绕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以创新集聚优势资源和提升产业层级为战略任务,以重点领域服务和模式创新、重大战略布局、规模化示范应用推广、关键技术提升为目标,实施对经济或社会经济效益显著、产业发展起到支撑引领作用的项目。重点支持服务于本地龙头企业的产业链关键核心企业。

1.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围绕机器人、高档数控机床、激光加工装备、半导体及显示面板制造专用设备、智能物流装备、电池制造专用设备、高端能源装备和轨道交通装备等领域,重点突破关键技术,提升核心部件、关键工艺的研发和系统集成水平,形成一批核心技术和高端产品,强化产业化和应用能力。

海洋工程装备领域,围绕海洋深海油气资源开发装备,海洋矿产资源、天然气水合物等开采装备,载人/无人潜水器等探测设备等领域,重点突破关键技术、提升核心部件、关键工业的研发和系统集成水平,形成一批核心技术和高端产品,强化产业化和应用能力。

航空装备与卫星应用领域,围绕无人机、航空电子元器件、微小卫星、通信卫星、卫星导航等航空航天装备和产品等领域,重点突破关键技术,提升核心部件、关键工艺的研发和系统集成水平,形成一批核心技术和高端产品,强化产业化和应用能力。

2.生物医药产业:围绕生物医药、医疗器械、细胞治疗、基因检测等领域,重点突破关键技术,提升核心部件、关键工艺的研发和系统集成水平,形成一批核心技术和高端产品,强化产业化和应用能力。

3.新材料产业:重点支持在电子信息材料、新能源材料、生物医用材料和前沿新材料等领域内的新产品、新技术的应用示范验证,形成一批具有国际、国内领先水平的核心技术和高端产品,强化产业化和应用能力。

4.人工智能领域:围绕智能传感器、智能服务机器人、智能医疗辅助系统等领域,重点突破计算机视觉、语音识别、自然语言处理、自动驾驶、跨媒体感知、智能交通系统、自主无人系统等关键技术,提升核心部件、产品的研发和系统集成水平,形成一批核心核心技术和高端产品,强化产业化和应用能力。

5.物联网领域:重点支持在车联网、智能家居、智慧物流、智慧城市等领域,重点突破智能传感器、高精度定位导航系统、低功耗广域网、操作系统等关键技术,提升核心部件、关键工艺的研发和系统集成水平,形成一批核心技术和高端产品,强化产业化和应用能力。

(二)产业服务体系项目。

公共服务:重点支持在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新材料、人工智能、物联网产业一个或多个产业领域开展的以促进产业发展为目的的,公共性产业服务工作。包括:公共研究服务、创新创业服务、产业化服务、成果转化服务、技术交流服务、资源数据共享服务、产品推广服务、决策咨询服务、统计分析、人才培养、投融资服务、产学研合作、科技成果转化、标准制定、行业交流等服务等。

市场拓展:支持在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新材料、人工智能、物联网产业内,深圳举办的高端会议和论坛等。

(三)市场准入扶持计划项目。

市场准入:支持申报单位在高端装备制造-航空装备与卫星应用领域、高端装备制造-海洋工程装备领域、生物医药等领域,为开拓国内外市场,保障其技术、产品及服务符合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上市要求,获得各类市场准入注册、认证和许可的项目。

(四)国家/省配套项目。

配套支持我市相关单位牵头的国家工信部智能制造、先进制造业集群项目。

二、设定依据

1、《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政策》(深府规〔2018〕22号)

2、《深圳市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方案》(深府〔2018〕84号)

3、《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深发改〔2016〕1503号)

4、《深圳市十大重大科技产业专项实施方案》(深府〔2017〕47号)

5、《深圳市机器人、可穿戴设备和智能装备产业发展规划(2014-2020年)》

6、《深圳市航空航天产业发展规划(2013—2020年)》(深府〔2013〕118号)

7、《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集聚发展指导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20〕2号)

8、《深圳市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集聚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办规〔2020〕3号)

9、《深圳市促进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9-2021年)》(深工信新兴字〔2019〕15号)

10、《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行动计划(2019—2023年)的通知》(深府〔2019〕29号)

11、《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操作规程》(深工信规〔2019〕2号)

三、支持数量及资助方式

(一)支持数量:有数量限制,受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二)资助方式:

1、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项目。

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人工智能、物联网产业领域采取事后资助,按经专业审计机构专项审计后确认费用的2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项目总投资由建设投资、研发费用和流动资金构成。

新材料产业领域采取事后资助,主要支持新产品、新技术在应用示范验证过程中产生的相关测试、验证费用,按经专业审计机构专项审计后确认费用的30%给予资助,单个新材料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同一单位总额不超过500万元,不超过3种新材料)。项目总投资包括研发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含用户端导入验证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研发人员费、间接费用及委托开发费用等。

2、产业服务体系项目。

公共服务:事后资助,按经专业审计机构专项审计后确认费用的5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实际投入额包括设备及工器具(包括软、硬件)的购置、改造和租赁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费、专家咨询费、市场网络建设费、推广活动组织费等。

市场拓展:事后资助,对以市政府名义在深圳主办的会议或论坛,按专业审计机构专项审计确认费用给予全额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以社会机构(不包括会展类企业)名义主办的会议或论坛,按经专业审计机构专项审计后确认费用的5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每年每个领域不超过一个。

3、市场准入项目。

事后资助,获得国际、国内权威认证的,单个项目资助金额分别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按照不超过核定的项目费用实际发生额50%予以资助,并受年度资助总额控制。单个企业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4、国家/省配套项目。

事后资助,按照项目中我市相关单位国家、省资助资金实际到账金额最高1:1予以配套,单个项目配套资金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且配套资金与国家、省资助金额总和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0%。

四、申报条件

申报条件由基础申报条件和专项申报条件两部分组成。

基础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含深汕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二)申报主体未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未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三)申报单位无逾期未办理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项目。

(四)申报项目所在地位于深圳市(含深汕合作区),符合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规划重点发展领域和专项申报指南的要求,符合国家和我市能耗、环保、安全等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已按有关规定完成项目所需的用地、环评、规划等备案或核准,取得有关批准文件。产品涉及安全、医疗、金融等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申请单位须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合法有效的产品生产或销售许可等资格。

(五)具备实施申请项目所需的资金、人员、场地、设备等主要保障条件。

(六)同一单位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不得向市有关部门多头申报。经核实属多头申报的项目,将取消申报资格并追究申报单位责任。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专项申报条件:

(一) 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项目。

1.申请单位获得国家或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证,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或国家、省、市认定的科技成果等),项目具有技术先进性、创新性或良好的推广应用示范价值,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2.项目应为2017年6月1日后开始建设,并于2020年5月31日前建设完成。

3.其中新材料类项目优先支持符合《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承担过部、省级重大科研攻关项目,我市重点企业所需的产业化产品。

(二)市场准入项目。

市场准入:2019年1月1日以后申请人取得中国民用航空局的适航认证、美国联邦航空局(FAA)和欧洲航空安全管理局(EASA)认证及公司体系类和项目类认证等;已通过国内外权威认证,包括美国FDA(食品和药物管理局)认证、欧盟cGMP(动态药品生产管理规范)认证和CE(欧洲统一)认证、世界卫生组织认证及其他国际市场准入认证等,或已完成国际多中心临床研究和注册。获得中国船级社(CCS)、美国船级社(ABS)、挪威船级社(DNV)、德国船级社(GL)、法国船级社(BV)等国际船级社认证及其他国内外市场准入证等。

(三)服务体系项目。

1.公共服务项目应为2017年6月1日后开始建设,并于2020年5月31日前建设完成。

2.市场拓展应为2019年1月1日以后的项目,且申报主体应为开展行业自主创新的单位(除会展类企业)。

(四)国家/省配套项目。

项目为2017年1月1日之后获得国家/省相关领域立项资助且未获得过市配套资助,项目应于2021年9月前通过验收。

五、申请材料

(一)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深圳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搜索申报事项名称“新兴产业扶持计划”wb.gxj.sz.gov.cn/indprom/sfm/#/apply?itemCode=4403000000005907069931000303715001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项目实施方案原件,其中市场准入扶持计划则需要提交《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三)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登记证书复印件);

(四)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五)税务部门提供的单位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

(六)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告或由企业法人签字的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

(七)必要的生产、经营许可及认证文件复印件(可提供的项目用地(海域)规划许可文件及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场地、用海租赁的请提供租赁证明,以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八)具备实施申请项目所需的人员、设施等主要条件保障的资料复印件。

专项申报材料:

(一)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项目。

1.知识产权证,检测报告,获奖证书,国家、省批复文件、合作协议等复印件。

2.行业占有率,承担国家、省市级项目,团队人员情况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3.项目已投入资金证明材料复印件(如合同、发票、设备清单等,发票提供大额即可)。

4.新材料类企业还应提供产品验证测试报告、合同或协议书等复印件,如已产业化类项目,需提供销售合同或协议等。

5.服务本地龙头企业的产业链关键核心企业需提供服务龙头企业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合同、协议等。

(二)产业服务体系项目。

1.辅助材料(自愿提交):项目相关政府文件、经营资质文件、项目的核心技术成果证明材料、专利(或知识产权)证书、国内知名第三方咨询机构对公司网站的评价排名、主要用户评价报告等复印件。

2.取得项目相关资质的证明材料,知识产权证,检测报告,获奖证书,国家、省有关项目批复文件、合作协议,团队人员情况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3.项目已投入资金证明材料复印件(如合同、发票、设备清单等,发票提供大额即可)。

(三)市场准入项目。

1.认证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其中国际认证证书附中文翻译件;国际认证支出(两年内)票据、证明(依据该认证分类明细)复印件。

(四)国家/省配套项目

1.工信部资助下达文件和项目通过验收证明文件复印件。

2.项目中我市相关单位申请配套资助的联合协议复印件。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印章,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印章;一式两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六、申请表格

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深圳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搜索申报事项名称“新兴产业扶持计划”wb.gxj.sz.gov.cn/indprom/sfm/#/apply?itemCode=4403000000005907069931000303715001在线填报。

七、申请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受理时间:

1.网络填报受理时间:2020年6月18日至2020年6月28日17时(注:超过网络填报受理的截止时间,不再受理新提交申请。网络填报受理截止前已在线提交申请,但后经预审被退回修改的,可于书面材料受理截止前再次提交修改后的材料进行预审,预审通过后方可按时向行政服务大厅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因今年网络填报时间短且申报企业多,建议可参照申请书的样表事先填好并准备相应材料,待系统开放后及时在系统中录入并尽早提交预审)。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20年6月18日至2020年7月24日17时(工作时间)(注:网上预审通过后请及时预约到行政服务大厅窗口递交纸质材料,递交了纸质材料的项目才算申报成功)。

3.咨询电话:0755-23964015、82764701;

新材料:88101278;

高端装备:88121709;

其中航空装备与卫星应用领域:88101278;

人工智能:88101348;

物 联 网:88101682;

生物医药:88103413;

技术支持电话:88100675、88101744、88121903

(三)受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B区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5-43综合窗口(注:为做好疫情防控,减少人员聚集,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提交材料需提前预约。预约指南:“i深圳”APP 或关注“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微信公众号。操作流程:【办事预约】或【预约取号】—【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疫情期间,请按照预约时段,错峰提交材料)。

八、申请决定机关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九、办理流程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指南――申请人网上申报――申请人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核拟定资助金额――社会公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下达项目资金资助计划――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拨付资助经费。

十、办理时限

分批处理,一批180个工作日。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资金下达文件。

有效期限: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下达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十二、证件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凭批准文件获得专项资金资助。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社联申报材料第2篇

现将申报2005年度**市科学技术奖项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要求

申报的项目要符合《**市科学技术奖励实施办法》和《**市科学技术奖励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具体要求如下:

(一)申报的项目应是2002年以来已通过科技成果评价(含鉴定、验收、评审、评估、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授权、行业审定、有关部门确认等),并已经市级以上科技成果登记(未进行科技成果登记的项目须在申报前补办登记手续)。

(二)申报项目的推广应用时间或其相关论著公开发表时间要1年以上。

(三)申报项目必须是在我市辖区内研究开发、应用推广,且是我市第一完成单位。

二、申报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市科学技术奖: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自主创新,形成具有重大市场价值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并在实践中应用,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技术改造项目中,采用先进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提高产品质量,改善生产手段,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三)在实施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工作中,促进科学技术成果产业化,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四)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

(五)在实施管理科学、决策科学等软件研究项目中,其结果已为有关部门的决策所采纳、应用,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

(六)在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和科学技术工程等重大工程项目中,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达到**市内领先水平以上的;

(七)重大科学发现或重大技术发明,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或实用价值的。

三、材料要求

(一)书面材料

1、填写《**市科学技术奖励申报书》,并附上:

(1)科技成果评价材料(鉴定证书、验收证书、专利证书、评估报告、行业评审或有关技术证明材料);

(2)推广应用证明;

(3)技术工作总结;

(4)相关的检测检验报告(社会发展类项目可免);

(5)其他应附的技术文件或材料。

上述材料按顺序附在《申报书》的后面并装订成册,一式3份。

2、填写《**市科学技术奖励申报项目简况表》,一式7份。

(二)软盘

提交与《**市科学技术奖励申报书》、《**市科学技术奖励申报项目简况表》的格式、内容相同的软盘1张,并在软盘标签上标明申报项目名称、完成单位、申报单位和申报日期。

(三)申报项目的填写说明

《**市科学技术奖励申报书》、《**市科学技术奖励申报项目简况表》及填写说明的软盘格式可在**科技信息网“资料下载—科技奖励”栏目中下载。或者来**市科技局科技计划股(科学馆内)索取。

社联申报材料第3篇

2011年度高级国际商务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材料报送工作,实行个人申报、民主评议推荐、单位审查、主管部门审核的申报推荐办法。具体程序如下:

l、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公布申报评议方案;

2、专业技术人员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件及业绩材料;

3、单位公开进行民主评议推荐,张榜公布评议推荐结果;

4、单位组织申报人员填写有关申报材料;

5、根据申报人的书面材料,单位人事部门使用《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系统》软件,接收相关信息资料,打印后返回申报人认真核实,由申报人确认签字;

6、组织申报人员填写《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1份(手写),《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简表》3份(手写)和《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职称情况一览表》20份(系统生成,A3纸打印)。申报人员必须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中“任现职后主要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登记(或个人总结)”栏的最后填写如下承诺语:“本人承诺:所提供的个人信息和证明材料真实准确,对因提供有关信息、证件不实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

7、组织填写《推荐申报专业技术职称“六公开”监督卡》;

8、申报材料由呈报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按要求装入统一印制的材料袋内,实际材料件数与材料目录必须相符;

9、委托代评的单位,需由主管部门出据委托代评函,并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申报;

10、省属单位申报材料,由主管部门审核报送;市属单位申报材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报送。

二、严格标准条件

1、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呈报部门要加强对申报推荐材料的审核把关。重点审核申报人员的工作业绩、从事专业工作年限、聘用年限、学历、科研成果、论文、著作、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证书等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对审核情况填写明确意见,并按要求签名、盖章。其中,所在单位须在《山东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及《评审简表》的单位意见栏填写:“本单位已对提供的申报材料逐一审核,真实准确,同意推荐。”负责人签名,单位盖章;未经各市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主管部门人事机构审核并填写审核意见的材料一律不予受理。

2、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标准条件。要认真贯彻公开、公正和综合评价原则,突出业绩贡献和自主创新能力,坚持把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作为推荐和评审的主要依据。

3、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数量、专业特点和需求,精心做好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申报、推荐和评审工作。实行评聘分开的事业单位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人数超过核准的相应岗位数15%和尚未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制度的事业单位,除引进急需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外,不再推荐评审。

4、认真执行破格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标准条件。对符合《山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破格申报指导条件(试行)》(鲁人发[]15号)破格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提交评审委员会单独评审。

5、认真执行《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19号)等职称外语政策规定。符合免于职称外语考试的专业技术人员,须提供《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免于职称外语考试审核表》(该表3年内有效);符合放宽外语成绩要求的,须提供职称外语考试成绩通知书和《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放宽外语成绩要求审核表》(该表当年有效)。2011年度职称外语考试,全国通用标准为60分,我省使用标准执行全国通用标准。符合放宽外语成绩要求规定的,外语成绩要求放宽至50分,当年可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6、认真执行国家对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的规定。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须取得规定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应考科目(模块)合格证。符合《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9号)、《关于海外留学回国等部分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免于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鲁人发]7号)中暂不参加考试、免考部分科目(模块)或免于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规定的,应填写《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暂不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或免考部分科目(模块)审核表》(该表3年内有效)。

7、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岗位调整需要改系列(专业)申报评审与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同等级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应在现聘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条件的方可推荐申报,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系列(专业)资格的,不得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8、非企事业单位的人员交流或聘用到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或者事业单位中由管理岗位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人员,须在本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条件的,方可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但必须具备相应的外语成绩及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

9、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成绩通知书、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须提供原件。如原件丢失,按隶属关系提出申请,由省人事考试中心补发证书或开具证明。

三、网络化评审及评审材料要求

今年将继续推行网络化申报和评审,仍使用《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系统》进行个人材料申报、审核及评审。拟申报职称的单位,请登录山东省商务厅人事处子站()下载申报程序,申报人员下载“普通个人申报版”,呈报部门下载“审核管理版”。呈报部门必须使用“审核管理版”,对个人的上报数据进行接收审核后呈报,个人的上报数据一律不予接收。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仍使用2004年统一规范、2009年上网的表格(式样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子站,网址:)。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材料的报送、受理仍严格按《关于报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有关问题的说明》(鲁人职字[]6号)规定办理,不得随意增加、减少、修改表格和材料式样。学历、学位证书、任职资格证、聘书、奖励证书等原件附1份A4纸型复印件;论文、论著原件附有关封面、目录、作者信息等页面的A4纸型复印件1份。

四、评审费

社联申报材料第4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奋斗目标,着眼于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加强残疾人特殊服务体系建设,改善残疾人的生活水平和生存状况,实现残疾人事业与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努力使残疾人与全市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二、方式

(一)安养。为重度、无自理能力的困难残疾人(肢体一级,智力、精神一、二级),提供长期生活照料和日常护理等服务。

(二)托管。为贫困并具有一定自理和从业能力的中、轻度残疾人(智力、精神三、四级),提供康复、特殊教育、职业技能训练、庇护性就业和心理辅导等服务,帮助、引导他们从事简单劳动,为促进残疾人康复、提高生活水平和就业能力创造条件。

(三)居家托养。以村(户)为单位,有组织地为重度困难残疾人(肢体一级,智力、精神一、二级),实施长期生活照料和日常护理等服务。

三、条件

(一)安养、居家托养

凡具有*市常驻户口,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重度智力、精神、肢体等无自理能力的困难残疾人,均可享受政府安养、居家托养政策。

(二)托管

凡具有*市常驻户口、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具有一定自理和从业能力的中、轻度智力、精神残疾人,均可享受政府托管政策。

四、补贴标准

(一)个人补贴

1.安养:每人每月不高于800元。

2.托管:每人每月不高于400元。

3.居家托养:每人每月不高于180元。

4.资金来源:上述各项补贴资金由*市和我市各负担50%。我市负担部分由市、镇两级承担,其中财政状况一类镇,由市负担20%,镇(村)负担30%;财政状况二类镇,由市担25%,镇(村)负担25%;财政状况三类镇,由市负担30%,镇(村)负担20%;财政状况四类镇,由市负担35%,镇(村)负担15%。

残疾人跨市托养,*市补助资金补助到残疾人所在托养机构,*市补助资金由残疾人低保金发放地负担,补助到残疾人所在托养机构。

5.对享受五保待遇的托养残疾人员实行差额补贴,即享受五保待遇的残疾人托养补贴应扣除其五保补贴部分。

6.托养残疾人员不再享受重度残疾人劳动技能康复专项补助。

(二)机构开办和建设补贴

“十一五”期间,各镇、各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田横岛旅游度假区(以下统称各镇)要采取新建、依托敬老院等社会资源建设等方式,至少建立1处残疾人安养机构或托管机构。

1.对依托社会资源开办的残疾人托养机构,经认定符合标准的,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5万元;对村(居)设立规模化的托养站(点),托养残疾人达到5人以上,经认定符合标准的,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1万元。

2.新建托养机构,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床位数不低于100个,经认定符合标准的,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资金150万元。

五、托养机构认定与审批

(一)规范名称

残疾人托养机构名称统一规范为“*残疾人托养服务中心”、“*残疾人安养中心或残疾人托管中心”、“*村(居)残疾人托养服务站(点)”等。

(二)资质认定

自主新建的残疾人托养机构应达到《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要求;依托社会资源开办的残疾人托养机构应参照《规范》,具备合法有效的机构资质,具有完善的服务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具备相应的公共活动、康复训练等场所和设施,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基本达到《规范》管理要求,并且托养残疾人不低于50人。专门的安养机构,安养残疾人数不低于40人;专门的托管机构,托管残疾人数不低于30人。村(居)托养站(点),应具备一定场所及管理人员,聘请有爱心、有较强养护能力、具备一定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工作人员。

(三)审批

1.申报。残疾人托养机构会同所在镇,提出设立残疾人托养机构的申请,填报《*市残疾人托养机构审批表》,由市残联会同发改、财政、民政、卫生、劳动等部门,参照《规范》,对残疾人托养机构服务残疾人的起居照料、公共卫生、饮食卫生、安全隐患、康复训练、技能培训等进行审查,并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审查盖章后的《*市残疾人托养机构审批表》一并报*市审批,经*市考察合格后,下达机构认定通知。

2.申报材料。机构资质证(执业资格证)复印件、《残疾人托养机构审批表》、《托养残疾人花名册》复印件、被托养残疾人的残疾人证、低保证复印件和书面报告。

六、审核拨付程序

(一)残疾人居家托养补贴审批

1.调查统计。由各镇具体组织管理,每年3月初、9月初,以镇为单位,调查统计村(居)残疾人居家托养情况;

2.公示补贴对象。各镇要对残疾人托养补贴对象在本镇进行公示。公示内容要明确享受残疾人托养补贴的条件以及补贴对象的姓名、住址。公示期限为5天;

3.申报。公示确认后,各镇要填报《村(居)残疾人居家(站点)托养补贴(奖励)资金申请表》,报市残联审核;

4.审核。市残联与市财政局联合考察、审核后上报;

5.批准拨付。由市残联将申报材料报*市审批,*市考察批准后拨付资金,市残联将我市配套资金一并拨付各镇,各镇连同本级配套资金发放到村(居)服务站(点)的残疾人养护员或残疾人家庭。

6.申报材料。

(1)《村(居)残疾人居家(站点)托养补贴(奖励)资金申请表》。

(2)托养残疾人花名册及托养残疾人残疾证复印件、低保证复印件。

(二)残疾人托养机构托养残疾人补贴审批

1.申请。每年3月初、9月初,由残疾人托养机构填报《*市残疾人托养机构补贴(奖励)资金申请表》,报市残联初审;

2.审核。市残联与市财政局联合考察、审核后上报;

3.批准拨付。由市残联将申报材料报*市审批,*市考察批准后拨付资金,市残联将我市配套资金一并拨付各镇,各镇连同本级配套资金发放到托养机构。

4.申报材料。

(1)《*市残疾人托养机构补贴(奖励)资金申请表》一式四份,报*市残联一份,市残联留存一份,返回各镇残联及托养机构各一份;

(2)《托养残疾人花名册》一份;

(3)被托养残疾人残疾证复印件、低保证复印件各一份。

(三)新建机构、依托社会资源开办机构、村(居)托养站(点)奖励或补贴资金审批

1.申请。9月初,申请依托社会资源开办残疾人托养机构的一次性奖励资金、自主新建的托养机构补贴资金,由托养机构写出书面申请报告,说明机构开办、建设及托养残疾人基本情况,并填报《*市残疾人托养机构补贴(奖励)资金申请表》报市残联。村(居)托养站(点)一次性奖励资金由村(居)写出书面申请报告,并填报《村(居)残疾人居家(站点)托养补贴(奖励)资金申请表》,由各镇汇总后报市残联。

2.审核。市残联负责相关材料的审核并会同市财政局、民政局、卫生局等单位联合对新建和依托社会资源开办的残疾人托养机构进行实地考察。

3.批准拨付。市残联将申报材料报*市审批,*市考察批准后拨付资金,市残联将我市配套资金一并拨付各镇,由各镇拨付到托养机构或村(居)托养站(点)。

4.申报材料。

(1)各机构或村(居)书面申请报告;

(2)《*市残疾人托养机构补贴(奖励)资金申请表》、《村(居)残疾人居家(站点)托养补贴(奖励)资金申请表》一式三份,市残联留存一份,返回镇残联及托养机构各一份;

(3)《托养残疾人花名册》一份;

(4)被托养残疾人残疾证复印件、低保证复印件各一份。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对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的领导。

要采取“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资源整合”的工作模式,重点解决低保范围内精神、智力、重度肢体(含脑瘫)残疾人托养。各镇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参照本方案制定本镇残疾人托养工作实施意见,确定残疾人托养服务实施计划,明确投资标准和服务对象,扎实推进辖区内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并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切实抓好工作落实,确保完成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任务。

(二)坚持公益化方向

实施残疾人托养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以残疾人及残疾人家庭需求为导向,突出托养服务的公益性。要针对不同残疾人的身心特点和康复需求,实施有针对性的服务计划,不断满足残疾人托养服务需求,使残疾人得到康复和“人性化”的服务,不断满足残疾人的基本需求,改善残疾人的生存状况,保障残疾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减轻残疾人家庭负担,促进社会稳定和谐。

(三)加强组织管理

各类残疾人托养机构,应具备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业务上接受民政、教育、卫生、劳动部门和残联的指导和监督。市镇两级残联要参照《规范》,加强对各类残疾人托养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层层签订《托养服务责任书》,市残联、民政、卫生、劳动、财政等部门要通过不定期培训、现场督导、抽查、召开残疾人及残疾人监护人座谈会等形式,了解和监督残疾人接受托养服务的质量。对残疾人托养机构实行年度审验管理。市镇两级残联对非公办托养机构,不参与机构经营、成

本管理,不承担法人责任。

(四)加强财务管理

对残疾人托养经费进行专项管理,设置专门科目,规范核算程序,确保专款专用。做到收支账目清楚,资金拨付、发放手续齐全、规范。相关职能部门要及时监督检查,市财政局、审计局将定期与不定期组织审计检查。

(五)加强档案管理

要建立和完备各种工作档案。村(居)残疾人居家托养要建立残疾人养护员和服务对象档案,主要内容包括户口簿、养护员技能资格证、个人简历、残疾人家庭成员、身体状况、低保证、残疾证复印件等;各类残疾人托养机构要建立和完善机构服务规范和工作流程等,建立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的技能资格证、个人简历、残疾人家庭成员、身体状况、低保证、残疾证复印件等档案。建立全市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软件和信息网络,对业务管理和服务监督等信息实行计算机管理。

社联申报材料第5篇

根据浙江省统计局、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3年度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评审有关事项的通知》(浙统〔2013〕51号)要求,现将我市2013年度高级统计师资格申报评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范围和条件

凡持有效的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考试成绩合格证,并符合《浙江省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人专〔2003〕158号)有关规定的人员,均可申报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

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申报人员,需取得有效的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相应合格证书或符合相应免试条件;40周岁以上(含40周岁)人员,职称外语不作为必备条件,作为专家评审的参考依据。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需取得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4个以上模块(科目)合格证书或符合规定的免试条件,年龄在45周岁以上(含45周岁)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要求。

二、截止时间

评审资历计算时间截至2013年12月31日。成果业绩、著作论文等评审材料的截止时间为材料受理的截止时间。

三、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高级统计师的材料要求真实规范、书写清晰、手续齐全、装订完备。各单位要对申报对象提交的评审材料进行审核,并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公示;申报对象和单位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附件2)上签字盖章。有关复印件须经单位及当地人事部门核对原件验证盖章并由经办人签名后才能上报。材料报送要求详见《申报高级统计师资格材料要求》(附件1)。

四、报送程序

由申报人员本人提出申请,按照高级统计师资格申报材料的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并填写有关表格,经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送所在县(市)区统计局。各县(市)区统计局对本区域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初审,报同级人事部门复审后,由县(市)区统计局报市统计局。市直单位的申报材料经主管部门资格审核后,直接报市统计局。评审材料经市统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统一报省统计局。

社联申报材料第6篇

一、申报企业的基本条件

申报企业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组织形式。申报企业必须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外商独资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两年以上。

2、企业经营主业。企业的农产品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占总增加值70%以上,主业突出,产品优良。企业按照我县农业产业化规划要求,围绕发展粮食、油料、有机蔬菜、林果、水产品和畜禽等六大产业链条,突出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产品的加工和销售。

3、企业规模。企业固定资产400万元以上,连续两年实现销售收入800万元以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连续两年实现交易额5000万元以上。

4、企业效益。企业主营产品连续两年销售利税率在7%以上,产品转化增值能力强,有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

5、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6、企业带动能力。企业有可靠、稳定的利益联接机制,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县内有稳定的、较大规模的原料基地并由上述基地提供的原料占企业加工量的40%以上,带动农户800户以上。

7、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领先水平,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产销率达90%以上。

二、申报材料

按照上述基本条件,企业必须提供如下申报材料:

1、企业情况一览表;

2、1000字左右的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情况介绍;

3、银行出具的该企业有效期内的信用等级证明(原件);

4、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该企业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原件);

5、县农口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与农户利益联结情况证明(盖章);

6、科技成果、专利及有关部委、省、市认定的证明材料;

7、产品质量认证、环保方面的证明材料(包括无公害产品、绿色和有机食品、HACCP认证、ISO9000系列体系认证等);

8、市以上权威机构出具的行业排名证明。

以上前5项申报材料为必备材料,后3项可根据企业情况据实出具。

三、申报程序和认定

1、申报企业直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工业园区管委提出申请。

2、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工业园区管委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后,报县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3、县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根据所报材料,会同农口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县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名单,报县政府审核认定,并由县政府发文公布,颁发匾牌与证书。

社联申报材料第7篇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于2011年4月27日共同设立了“高速铁路基础研究联合基金”(以下简称高铁联合基金)。   高铁联合基金旨在发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导向和协调作用,促进产学研结合,吸引和调动社会科技资源开展以我国高速铁路发展为背景的相关领域基础研究工作,推动我国铁路行业自主创新能力提升。   本联合基金面向全国,重点资助高速列车和铁路工程技术领域的基础理论研究。   一、申请条件   本联合基金以“培育项目”和“重点支持项目”两种方式予以资助。   (一)联合基金“培育项目”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或其他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   2.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有2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推荐。   正在攻读研究生学位的人员不得申请联合基金“培育项目”,但在职人员经过导师同意可以通过其受聘依托单位申请。   (二)联合基金“重点支持项目”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的经历;   2.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正在博士后工作站内从事研究、正在攻读研究生学位以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第十条第二款所列的科学技术人员不得申请。   二、限项规定   1.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人员,申请或参与申请本联合基金项目与正在承担(包括负责人和主要参与者)以下类型项目总数合计限为3项:面上项目、重点项目、重大项目、重大研究计划项目(不包括集成项目和指导专家组调研项目)、联合基金项目(指同一名称联合基金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地区科学基金项目、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科学仪器基础研究专款项目、优秀国家重点实验室研究专项项目,以及资助期限超过1年的委主任基金项目、科学部主任基金项目等。   已经达到3项的,不得申请或参与申请本联合基金项目。   处于评审阶段(自然科学基金委做出资助与否决定之前)的申请,计入以上3项数量限制范围。   2. 申请人(不含参与者)同年只能申请1项本联合基金项目。   三、申请注意事项   1. 申请人应当认真阅读本通告和高铁联合基金2011年度项目指南,不符合通告和项目指南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   2. 申请人请登陆自然科学基金委网站下载中心下载2011年版本申请书(以前版本均不接收)。   3. 申请人应当是申请联合基金“培育项目”或“重点支持项目”的实际负责人,限为1人。参与者与申请人不是同一单位的,参与者所在单位视为合作研究单位,合作研究单位的数量不得超过2个。   4. 申请书的报告正文应当按照联合基金“培育项目”或“重点支持项目”申请书撰写提纲撰写。   “培育项目”资助期限为3年,申请书中的研究期限应填写“2012年1月-2014年12月”;“重点支持项目”资助期限为4年,申请书中的研究期限应填写“2012年1月-2015年12月”。   5.本次公布的高铁联合基金申请书由工程与材料科学部负责受理。申请报送日期为2011年9月5-9日。   6. 所有申请应当通过依托单位报送电子申请书和1份签字盖章的纸质申请书原件,且电子申请书与纸质申请书的内容应当一致。报送纸质申请材料要求有依托单位公函、申请项目清单和纸质申请书原件,不接收个人直接报送的申请。   7.依托单位须在截止时间(9月9日16时)之前通过互联网报送电子申请书,报送方式:通过科学基金网络信息系统(ISIS系统)提交。提交成功后,再登陆ISIS系统打印申请项目清单。   8. 纸质申请材料应当在申请截止时间之前报送,逾期不予接收。可直接送至自然科学基金委工程与材料科学部综合处。邮寄报送的申请材料,请以速递方式寄到自然科学基金委工程与材料科学部综合处(以发信邮戳日期为准),并在信封左下角标注“高铁联合基金项目申请材料”。请勿使用包裹,以免延误申请。

社联申报材料第8篇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我县投资环境,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县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计经委权限内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由县计经委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凡属于试点范围的,适用本办法规定的核准程序。企业投资的实行备案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具体范围见附件一)

交通(包括公路、铁路、管道等)、水利、电力(含电源和电网)、矿山类项目和外债项目暂不纳入改革试点范围。上述项目的审批或核准仍按《**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县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立项环节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包括:

(一)并联审批事项: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企业投资的重大类和限制类项目核准,并联项目建设用地预审、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二)单独实施的审批事项: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审批,总投资概算审批。

并联审批的事项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单独实施的审批事项仍按现行程序和规定办理。

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立项环节的并联审批实行主协办制度。县计经委为主办部门,县国土房管局、县环保局为协办部门,共同承担项目并联审批工作。

县计经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和总投资概算审批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通过审查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投资风险,作出项目是否实施的决定,确认政府投资额度;通过审查企业投资项目是否符合规划、产业政策及布局规定,是否合理有效利用资源,是否对生态环境及公众利益造成损害等,核准项目实施的外部条件。项目审批或核准决定须在规划部门出具项目选址意见、国土房管部门进行建设用地预审、环保部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行政许可的基础上作出。

县国土房管局负责项目建设用地预审(已在规划选址阶段取得用地预审手续和已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除外),通过审查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供地政策、用地标准的要求等,提出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或核准的前置条件。

县环保局负责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通过审查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评估意见及保护措施是否可行,明确是否同意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结论的意见,提出对项目建设的环境保护要求,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或核准的前置条件。

第五条并联审批的基本原则为“统一受理、分头审批、限时完成、集中回复、共同监管”。

第六条县计经委在县行政服务中心设立专门的“立项环节并联审批窗口”。县国土房管局和县环保局应选派熟悉项目审批工作的同志作为行政审批联络员,参与“立项环节并联审批窗口”的工作,具体承担本部门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审查、文件资料移送、信息传递沟通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都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回复意见。其中,主办部门实施的审批项目应在自统一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回复,协办部门实施的审批项目应在自统一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回复。

第八条立项环节所有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依据、条件、程序、期限、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县计经委办公场所及相应的媒体公示。

第二章申请受理

第九条项目申请单位在向县计经委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之前,应先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第十条项目申请单位将以下申请资料一并送县计经委:

(一)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审批请示或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报告须由合格的咨询机构编制)一式五份,并附相应的附件资料;

(二)用地预审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项目申请单位提交申请应为书面形式(需提交的材料目录详见附件二)。

第十一条项目的受理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按公示的主、协办部门所需申请材料到县行政服务中心“立项环节并联审批窗口”提出申请;

(二)“立项环节并联审批窗口”应当场对主、协办部门所需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作出“同意”、“不同意”的决定。同意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同意受理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并出具《材料补正通知书》。

若申请人提交材料不属立项环节并联审批项目,则按《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对于企业投资项目,如项目申请单位把握不准核准条件,可先将项目初步设想(其深度相当于项目建议书)提交县计经委预审。县计经委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基本符合核准申请条件”或“不可能被核准”的预审意见,供项目申请单位投资决策参考。预审通过之后,项目申请单位按核准规定提交正式的项目申请资料,进入立项环节并联审批程序。

本阶段预审为县计经委提供的服务性措施,是否预审由申请人自行选择。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项目核准时限之内,项目最终能否核准与预审意见也可能不完全一致。

第十三条项目申请单位可在申请并联审批之前就该项目的环境准入条件、环境影响评价的形式等向县环保局提出咨询请求。县环保局接受请求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咨询意见或建议,供项目申请单位参考。

本阶段咨询为环保部门提供的服务性措施,由申请人自行选择。咨询时间不计算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工作时限之内。

第十四条“立项环节并联审批窗口”最迟应在出具“立项环节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的当日将已决定受理的申请材料转送相应的行政机关负责办理行政审批许可的具体机构。

第三章审查程序

第十五条统一受理项目申请材料之后,县计经委、县国土房管局、县环保局按照职能分工和法定审查程序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国土房管和环保部门应在自统一受理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分别出具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以书面形式正式向县计经委回复。回复意见分为“同意”、“不同意”、“需转报相应的上级机关批准”三类。回复“同意”和“不同意”的,还应附送相应的审批意见一式三份;明确表示不同意的,在项目批准文件中须说明不同意的理由。回复“需转报相应的上级机关批准”的,县国土房管局、县环保局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将项目申请材料转报相应的上级机关。

因情况特殊,国土房管和环保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难以回复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最多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但应在10个工作日届满之前将延长期限的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县计经委。县计经委主办审批事项的时限亦可相应延长。

在国土房管和环保部门回复意见之前,县计经委已决定不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应当立即通知国土房管和环保部门终止审批。

第十七条在协办部门审查项目申请材料的同时,县计经委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核准申请报告进行审查,依据或参考县国土房管局和县环保局回复意见,在自统一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决定。需报县政府审批的项目则不受此时限限制,但应及时告知项目申请单位。

第十八条并联审批项目办理完毕之后,由县计经委在自作出审批或核准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项目核准文件、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书统一送达项目申请单位。项目申请单位凭县计经委出具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项目核准文件即可办理建设领域后续相关行政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对需要进行咨询评估的项目,县计经委应在正式受理项目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县计经委应及时将咨询评估所需时间告知项目申请单位。咨询评估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审批的时间之内。

对于依法需要举行环境影响评价听证的建设项目,环保部门应在领取审批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征得县计经委同意才予以举行听证。听证由环保部门独立组织,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审批的时间之内。

第二十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县计经委可决定中止项目审批或核准,并及时告知项目申请单位:

(一)国土房管部门或环保部门在规定的审批期限内未回复审批意见,也未告知需延长审批时限的;

(二)国土房管部门或环保部门回复审批事项“需转报相应的上级机关批准”的;

(三)环保部门需组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听证的。

属于前款第一项的情况,县计经委决定中止审批或核准的,应立即催告相关的协办部门回复审批意见,经书面催告后超过5个工作日仍未回复的,视为协办部门同意协办审批事项,县计经委可据此作出审批或核准决定。属于前款第二项的情况,县计经委应立即中止审批或核准,应在上级机关完成审批后再决定是否批准或核准。属于前款第三项的情况,县计经委应在环保部门根据听证情况出具意见后再作出审批或核准决定。

第四章审批衔接

第二十一条实行并联审批之后,由县计经委一个窗口受理相应的并联审批项目。县计经委不得要求项目单位自行到县国土房管局、县环保局办理试点范围内的项目建设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县国土房管局和县环保局也不得要求项目单位到本部门办理应当在立项环节并联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违者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在立项环节并联审批项目实施过程中,县计经委与县国土房管局、县环保局应各司其职,协调配合,高效服务,不得出现责任推诿。

县计经委、县国土房管局、县环保局派驻“立项环节并联审批窗口”的联络员应切实履行职责,按要求传递、移送文件资料,不得出现延误,否则将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立项环节并联审批应与规划、用地、设计等环节审批有机衔接,县计经委应保持与县建委、县国土房管局等部门畅通的信息渠道,共同协调解决建设项目推进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属国家和市审批、核准权限内的项目,仍按现行规定办理相关行政许可审批手续。

本办法不适用于申请县及县以上财政性补助资金的审批。财政性资金申请审批,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施行后,凡与本办法不相符的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

纳入改革试点的项目范围

一、县计经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县级财政性资金,以及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但是,交通(包括公路、铁路、管道等)、水利、电力(含电源和电网)、矿山类项目,外债项目,以及需要上报上级审批项目建议书的项目除外。

二、县计经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根据2004年版核准目录整理,国务院及市、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权限,请参阅《**县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足府发〔2005〕68号)附件材料):

(一)农业:除涉及开荒的项目。

水库:除大型、中型水库和跨区县的小一型水库。

其它水事工程:除一至四级堤防工程项目。

(二)原材料

化肥:10万吨以下的钾矿肥项目,10万吨以下的新建磷矿肥项目。

(三)城建

城市供排水:日供水5万吨以下城镇供水项目、日处理能力5万吨以下城镇生活污水处理项目。

垃圾处理:城镇垃圾焚烧处理场项目,日处理能力500吨以下的城镇垃圾填埋场项目。

(四)社会事业

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市、县级部门(单位)所属投资项目,以及其他单位所属的总投资1亿元以下的非园区性建设项目。

旅游:市级以上(含市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以及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域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

体育:市、县级部门(单位)所属投资项目,以及其他单位所属的总投资1亿元以下的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