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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发展论文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2-04-03 17:39:52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银行发展论文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银行发展论文

第1篇

网上银行是指银行在互联网(Internet)上建立站点,通过互联网向客户提供信息查询、对账、网上支付、资金转账、信贷、投资理财等金融服务。更通俗地讲,网上银行就是银行在互联网上设立的虚拟银行柜台,传统的银行服务不再通过物理的银行分支机构来实现,而是借助技术手段在互联网上实现。

网上银行的出现全面实现了无纸化交易。同时,由于网上银行以先进的网络技术和通讯技术为载体,因此它能为客户提供更加方便、快捷、高效和可靠的服务。同时,相对于传统的实体银行,网上银行具有经营成本低廉、简单易操作、服务质量完善、业务领域更宽等优点。

2我国网上银行的发展现状

1996年2月,中国银行在互联网上建立和了自己的主页,成为我国第一家在互联网上信息的银行。1998年,中国银行、招商银行开通网上银行服务,此后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以及农业银行等也陆续推出网上银行业务。在我国,根据CNNIC历年调查数据显示,截至2007年底,超过85%的网民选择网上支付作为付款方式,网上支付已经成为最为普遍和最受欢迎的网上购物付款方式。同时,中国银监会的统计数据显示,2006年度我国网上银行客户数量接近7500万,达7495万;网上银行交易金额达159万亿元,比上年增长80.78%。网上银行交易笔数11.5亿笔,比上年增长161%。这些数据无疑显示了我国网上银行强劲的发展势头。

但是,目前我国网上银行业务在整个银行业务交易金额中的比例仅为5%-7%。据世界银行预测,在未来几年,中国网上银行业务量占银行业务量比重将达20%左右。可见,我国网上银行产品将从投入期进入发展期,市场发展潜力巨大。

3我国网上银行发展的战略选择

根据前文的论述,在新时代,作为一种新型金融形态的网上银行,其发展是历史的潮流。网上银行已成为银行可持续发展的强大推动力,在提高商业银行的核心竞争力方面是一种重要手段和渠道。并且基于网上银行的特点和优越性,更多、更快、更好的发展网上银行可以为银行业务的拓展、客户的维持等创造很好的条件,有利于银行在激烈的行业内竞争中取得优势。对于我国的银行业,尤其是各个商业银行未来的发展,应当将发展网上银行业务放在其战略部署的重要位置。通过对我国网上银行发展的研究,总结出了未来我国网上银行发展的战略选择。

3.1强强联合,共同发展

对于尚处在发展初期的我国网上银行业务,其发展的当务之急在于充分利用了网络低成本高速度和跨越时空的优势,强强联合,从而实现共赢。网络时代的到来使得传统的闭门造车的营销理念不复存在,一个组织要想在残酷的竞争中求得生存,强强联合是必不可少的一个制胜法宝。网上银行的发展尤其需要这种强强联合。因为网上银行的创立和发展,仅仅依靠一个银行或者一个组织的力量是完全不够的,其发展需要的是一个庞大的社会基础硬件设施和软件设施,这包括了金融网络设施建设、网络安全维护、支付交易协议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的健全、社会消费理念的转变等等。因此,强强联合可以有效的避免重复建设而造成对资源的浪费,增加合并后组织和竞争力和抗风险力。同时,现在网络技术和通讯技术的跨时空性和即时性等也为这种强强联合提供的必要的前提。因此,这就要求国内的银行要在传统银行的基础和条件下,依靠自身优势,制定简洁、快速、安全的网上银行运营策略,联合其他机构,全力打造有特色的网上银行。从而开拓未来市场,以求共赢。

3.2以人为本,个

传统银行经营理念的核心是“以量胜出”和“产品驱动”,其标志是通过机构网点的扩张和批量化生产为客户提供标准化的金融服务,以此来降低成本。然而在网络经济下,随着客户对银行产品和服务的个性化需求和期望越来越高,迫使商业银行必须从客户需求出发,充分体现“以质胜出”和“客户驱动”,为客户提供“量身定做”的个性化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首先,对于网上银行的发展,要求网上银行的建立和发展时刻要以客户为中心,及时的了解客户的需求和喜好,从而为客户提供其所需要的和更加满意的产品和服务。银行应当充分的使用客户关系管理系统(CRM),运用CRM来管理银行卡业务、网上支付业务等,建立客户信息数据库,更人性化的服务客户。这样也为银行更有效的拓展中间业务,拓宽市场创造了条件。这里可以借鉴国外网上银行的发展经验,将网上银行和企业、家庭使用的一些财务软件更好地结合起来成为一个互联互通的系统,增强对于高端客户的吸引力。其次,网络时代的另一个特点是能够为客户即时的提供个性化服务,从而满足不同人的多样性需求。网上银行的发展同样应该把提供个性化的服务放在战略部署的重要位置。将创新作为网上银行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根据客户的不同要求和不同客户群体的不同需求,为客户量身定制相关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有效促进银行整体业务的全面进步和革新。最后,根据调查显示,银行客户对网上银行满意度指标主要集中在网上银行的便捷性和安全性两个方面,因此,这就要求网上银行的发展要以便捷性和安全性为目标和核心。

3.3加强内控,完善管理机制

网上银行的发展要求对传统银行的管理模式进行改革,加快业务流程再造和组织体系变革,进一步提高经营效率。传统的银行组织结构是金字塔式的庞大组织,这样的组织形式阻碍了银行内部不同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信息交流。而网上银行具有经营层级少、管理链条短、运营效率高、客户交易自主性强等特点,势必对商业银行旧有的组织体系、管理体制、业务流程和运营模式等方面产生冲击。银行若要通过网上银行提高业务处理效率,必须对传统的组织结构和业务流程进行再造,实现从垂直结构到交互式扁平结构的转化。当前比较合理的选择是:通过集中化管理实现全行管理资源的整合,优化资源配置,降低经营成本;通过扁平化的组织结构减少管理层次,使银行更加贴近市场,快速应对市场变化,增强差异化服务能力;通过部门之间的横向沟通实现银行各种渠道之间的优势互补和协调配合。

集中管理作为一种资源节约型管理手段,在网上银行业务管理中可以发挥最大的效率。网上银行最大特点之一在于其低成本的优势,而设立专门的网上银行部门,精简机构和人员,实现业务管理的集中和部门职责的优化,是发挥网上业务低成本优势的必要手段。“扁平化”管理模式是相对于“金字塔式”管理构架的一种管理模式。它能有效加快信息流的速率,提高决策效率。同时,建立跨部门运作机制,加强横向沟通和协调,也是网上银行组织结构设立中必须考虑的重要原则之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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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

一、银行保险的定义

银行保险(Bancassurance)是一个法语词,初始意义具有明显的“银行”与“保险”融合特征。什么是银行保险?是一种销售渠道还是创新产品?是一种业务形态还是新型组织?正如众多的经济学概念一样,银行保险的概念界定也是多种多样的。业内学者分别从销售渠道、经营策略、组织形式、业务流程等不同角度对银行保险进行界定。本书将各种定义归纳为三种:渠道说、产品服务说和经营策略说。

1.渠道说。渠道说是对银行保险最为直观的理解,也是银行保险发展早期的主要定义方式。从银行保险的最初形式来看,所谓的银行保险指的就是利用银行等渠道来销售保险产品(寿险产品)。多利萨?K.弗勒(DolisaK.Flur)就得出这样的结论:“Bancassuranceisatermforsellingofinsurancebybanks.”寿险营销与研究协会(LifeInsuranceMarketingandResearchAssociation,LIMRA)所编写的保险词典中认为银行保险指的是“通过银行与建房互助协会下属全资分支机构,而不是保险公司提供寿险服务。”我国台湾学者也对此作出类似定义:“透过银行将保险产品销售给银行客户。”(凌氲宝,1999)在世界著名的瑞士再保险公司2002年发表的《亚洲的银行保险》报告中也认为,从最为简单的形式上看,银行保险就是经由银行销售保单。SwissRe,Sigma,BancassuraceDevelopmentsinAsia-shiftingintoahighGear,July,2002.经合组织(OECD)在2000年的报告《世界金融服务的一体化:前途与问题》中将银行保险定义为:“通常指银行销售保险产品或保险公司销售银行产品”(mostcommonlyreferstobankssellinginsuranceproductsandusuallyviceversa)。

2.产品服务说。产品服务说是将银行保险界定为银行和保险公司联手提供的所有产品和服务。学者AlanLeach在其出版物《欧洲银行保险中的问题及2000年发展前景》一书中提及:“银行保险是包括传统银行、储蓄银行和建房协会在内的,对保险产品进行制造、营销和分销的服务。”英国保险业将银行保险定义为“银行的一种经营行为,即银行销售通常由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产品”。美国学者MichaelD.White博士,将银行保险定义为“由银行或其分支机构、银行和保险公司交叉持股的机构,经营具有资产管理功能的保险类产品、交叉营销或销售银行和保险产品所能带来的任何产品或服务。”MichaelD.White,AComprehensiveGuidetoBankInsurance,theNationalUnderwritingCompany,1998.atp.XXV.在德国,银行保险也被视为由保险公司和银行所能提供的满足客户需求的所有产品和服务。我国的学者郑伟、孙祁祥也从产品提供的角度来理解银行保险,认为“银行保险,又称银保融通,是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达成的一种金融服务一体化的安排,其中,保险公司负责产品的制造,银行负责产品的销售。”

3.经营策略说。经营策略说将银行保险定义为银行或保险公司采取的一种与其主业经营相关的商业策略。瑞士再保险公司1992年发表的《银行保险:关于银行业和保险业竞争的调查》中,将银行保险界定为“银行或保险公司采取的旨在金融服务市场以一种或强或弱的一体化方式经营的策略”。根据慕尼黑再保险集团(MunichReGroup)在2001年的报告《实践中的银行保险》中的论述:银行保险是指“通过共同的销售渠道,同时(或者)向一批相同的顾客提供保险与银行产品和服务”(Bancassuranceistheprovisionofinsuranceandbankingproductsandservicesthroughacommondistributionchanneland/ortothesameclientbase)。MunichReGroup,BancassuranceinPractice,2001.经营策略说强调银行与保险公司两个不同的金融部门联手进行产品开发、营销和分销。在我国,学者栾培强(2000)对此定义为“银行通过各种方式向客户提供保险产品而进入保险领域。银行既可以通过设立自己的保险公司直接销售保险产品(Start-up),也可以作为保险公司的保险中介人销售保险产品,还可以与保险公司建立合资公司(Venture)经营保险产品。”(栾培强,2000)张洪涛则将银行保险视为“保险公司和银行采用的一种相互渗透和融合的战略,是将银行和保险等多种金融服务联系在一起,并通过客户资源的整合与销售渠道的共享,提供与保险有关的金融产品服务,以一体化的经营形式来满足客户多元化的金融服务需求。”(张洪涛,2003)

通过上述三种定义,我们不难发现:经营策略说比渠道说、产品服务说更为全面地反映了银行保险这一现象的本质属性。渠道说还只是停留于对银行保险现象的表面特征和初期表现的归纳,无法反映银行保险所具有的建立销售联盟、合资企业、新建企业等其他高级经营模式的特征,而且还容易使人产生银行保险就是在保险人、经纪人销售以外的第三条补充性渠道的误解。其实,随着银行保险的逐步发展和深入,作为企业的经营战略,银行保险可以创设和包容更多的银保合作,而不仅仅是借助银行的分支网络销售保险产品这种银行保险早期的模式。产品服务说更注重的是银行、保险两大金融部门联手开发、营销和分销保险产品的特性。此时的银行保险,已经拥有更多银行和保险相融合的特点,银行不再是单一的分销渠道,而是参与保险产品的前期设计和开发,此时的银保产品具有更强针对性、更适合银行销售的特点。这种说法显然比渠道说更进一步,但还不是全部,一个成功的银行保险经营还包括诸如文化、技术、渠道整合等其他因素,因而产品服务说也失之偏颇。经营策略说强调的是,银行、保险的结合是双方的一种策略选择,根据不同的市场条件,双方间的策略选择在不同的国家,甚至在相同国家的不同地区可以有不同的模式。策略选择能否成功的关键在于双方能否有效地实现各自资源的整合,这就要求双方不仅要在渠道、产品方面实现整合,而且要在技术、文化等方面实现融合,因而经营策略说比渠道说、产品服务说更全面地反映了银行保险这一现象的本质属性。

在归纳汇总并比较了国内外研究对银行保险的几种定义之后,我们认为,目前国内普遍接受的“银行通过各种方式向客户提品

而进入保险领域”定义方式,还是有失宽泛,并未将合作双方、全部内容涵盖其中。因为从金融一体化的角度来看,银行不仅仅可以销售保险产品,而且还参与到保险产品的制造环节,向客户提供的银行产品同时具有保底、保障、投资等几种功能[一般认为,保险业务可以划分为保险产品的制造环节(manufacturing)和销售环节(distribution),其中制造环节包括产品设计、承保和理赔,传统意义上只有保险公司才具有制造环节的专业性;而销售环节可以外包或委托其他金融机构来做,并非保险公司的核心技术和竞争力所在]。

我们认为,银行保险是随着金融一体化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发生的一系列资金互动、工具复合和业务交叉的“全方位融通”。对此,本书理解的是广义的银行保险概念,特提出如下定义与读者探讨:“作为经济全球化、金融一体化以及金融服务融合和创新的产物,银行保险是指银行或保险公司采取的一种相互融合渗透的战略,是充分利用和协同双方的优势资源,通过共同的销售渠道、为共同的客户群体、提供兼备银行和保险特征的金融产品,以一体化的经营形式来满足客户多元化金融需求的一种综合化金融服务。”

二、与银行保险相似概念的区别

在理论探讨层面,有几个概念与银行保险相类似,在理论研究中经常相互借用。但实际上,下述概念具有较大的差异:

1.银行保险与保险金融

根据Sigma的理解,银行保险并不仅仅意味着银行单方面进入保险领域(bancassurance),也包括保险公司进入银行领域,即保险公司出售与传统银行业务相关的产品,后者被称为保险金融(assurfinance)。也就是说,广泛意义上的银行保险不仅仅局限于银行经营保险业务,还包括保险公司经营银行业务,实现的是交叉销售和相互渗透。但在实务操作中,由于银行产品由银行提供的理念深入人心,银行保险往往是指银行进入保险领域,本书也是基于这个理解为出发点。相反,保险金融在实务领域中少有发生,主要原因在于资产专用性,由于保险公司进入银行领域的成本往往高于银行进入保险公司的成本,因此保险金融远远未发展到银行保险的程度。

2.银行保险与银保合作

银保合作是国内的“专有名词”,在英文中并无特别的术语与之对应。一般情况下,银保合作是指银行和保险公司所能够从事的所有业务合作。与国外发展银行保险的经验有所不同,国内处于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体制下,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合作从一开始就是两方主体,难以到达银行保险最高程度——一体化的程度。因此,在国内“银保合作”是较银行保险出现频率更多的一个词,主要涵盖了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多方面的合作内容:一是合作,主要有销售、代收保险费、支付保险金及理赔金等,即银行保险的初级发展阶段;二是互补合作,主要有协议存款、资金汇划结算、一般性融资和信用式融资、保险资产托管、购买银行代销基金、电子商务、银行卡业务以及固定资产投保和员工保障计划等,这主要是基于银行在资金结算和保险公司在风险保障方面的优势;三是深层次合作,包括数据库连接、人力资源合作、产品的联合开发等。可以看出:银保合作是基于两方独立主体之间的业务合作,而银行保险则是基于共同的利益、使用共同的业务平台、为共同的客户提供经双方共同研究的银保产品,在发展的最高阶段有可能合二为一。

3.银行保险与保险

所谓保险,是指银行作为兼业人,保险公司向个人、公司、机构客户销售被公司的产品。从上面对银行保险的几种定义比较中可以看出,保险是银行保险发展的初级阶段,只是进行产品方面的合作。而银行保险的发展历程,逐步由初始阶段的销售、到资本渗透、到银保一体化(即银行同时实现了保险产品的制造与销售,并将银行业务与保险业务有机融合,为客户提供“一揽子”金融服务的高级层次)。因此,银行保险是更为宽泛的概念,保险只是相对狭义的理解。

从以上的研究中,我们不难发现银行保险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随着不同的历史阶段,理论界和实务界对银行保险的理解越来越深入,已经由最初的保险公司产品向银行单向流动、发展到银行和保险相互交融的双向流动。无论是商业银行还是保险公司,均可向对方渗透,通过资本、工具、业务相互交叉,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利益共赢的局面。

三、银行保险的起源与发展阶段

事实上,银行业与保险业相互结合已经有悠久的历史了。例如,比利时的CGER,西班牙的LaCaixa以及法国的CNP等公司,自19世纪就开始全面提供银行与保险服务了。但真正意义的银行保险,是从20世纪80年代的欧洲开始的。经过多年的探索与发展,银行保险的发展遍及全球,不仅仅是欧洲保险业的主要销售方式,更成为美洲、澳洲、亚洲等地区金融机构拓展全能型集团的重要模式。伴随着花旗集团将旗下的旅行者财险和寿险相继出售,现阶段的银行保险又呈现出新的发展趋势和方向。本书在梳理了全球银行保险的发展脉络之后,将其分为四个阶段:

银行保险的四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1980年以前的银行保险是萌芽阶段。在这一阶段,银行保险仅仅局限在银行充当保险公司的兼业人(insuranceagent)角色,即银行通过向保险公司收取手续费介入保险领域。严格意义上说,银行保险尚未真正出现,因为银行只是介入到保险领域的分销环节。这一阶段,银行尽管也直接出售保险单(银行信贷保证保险),但只是作为银行信贷业务的补充而进行的,其目的是减少银行承受的风险,例如当时许多银行在发放抵押贷款时要求借款方必须对其所抵押物进行保险。在这一阶段的银行保险,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关系纯粹是合作关系,不存在保险产品制造环节的竞争,但为银行以后介入保险领域积累了一定的销售经验。第二阶段:20世纪80年代是银行保险的起步阶段。在这一阶段,银行开发出与其传统业务的不完全相同的资本化产品,如养老保险年金产品(投保人在银行按年度支付保费,在约定的某一固定期限之后,一次性或分次归还定额年金,并附加保障功能),从此开始全面介入保险领域。银行涉足资本性保障产品的开发,被认为是银行保险的真正起源,因为客观上银行已经涉足保险领域的生产环节与保险公司展开竞争。但这一阶段,银行保险的发展主要是银行为应付银行业之间的竞争而扩展业务范围所致,并非主动地进入保险领域的生产环节。欧洲是这一阶段发展银行保险的主要市场。

第三阶段:20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是银行保险的成熟阶段。这一阶段的主要特点:一是银行保险的主动发展,银行主动参与到保险领域的生产环节和销售环节;二是银行保险开始向全世界扩散,包括美国、拉美、澳大利亚、亚洲在内的国家和地区都开展得如火如荼。在本阶段,银行为应付保险公司的激烈竞争,采取了新设、并购、合资等措施,将银行业务与保险业务结合起来,不仅推出的保险产品较上一阶段大大增加,银行介入保险的形式也趋于多样化。

在银保产品的更新方面,银行逐步介入了保险产品的制造环节,推出了复杂多样的保险产品。如英国的银行开始直接提供纯保障的寿险产品,西班牙的银行也推出了终身寿险产品。在银行保险的发展模式方面,不同国家的不同金融机构呈现出不同的特性,在原来销售的基础上,探索出银行保险的几种方式:(1)协议合作,即银行与保险公司通过合作协议或非正式的合作意向建立合作关系,建立销售联盟。(2)合资公司,由银行和保险公司合资成立新的金融机构,结合双方优势,由新的机构经营银行保险业务。(3)兼并收购,通过并购将两个独立的银行和保险公司合并。(4)新建模式,银行成立自己的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设立自己的银行。可以说,银行保险是保险公司或银行逐步采用的一种相互渗透和融合的战略,不仅能够将银行和保险等多种金融服务联系在一起,而且通过客户资源的整合与销售渠道的共享,提供与保险有关的金融产品服务,以一体化的经营形式来满足客户多元化的金融服务需求。

在该阶段,首先是欧洲掀起了银行保险的热潮。在金融、税收和立法产生巨大变化的背景下,特别是欧洲一体化的进程更加快了各国金融立法的统一,使不同的金融业务逐步融合。而且,银行随着同业数量的增加,其间的竞争也日趋激烈,纷纷寻求包括保险业务在内的新业务的发展机会。1999年初,欧元的启动使这一趋势更为显著,商业银行借助于其特有的资源与网络优势,使得通过银行销售的保费收入占保费总额的比例大幅上升。在银行保险相对发达的国家(法国、西班牙、葡萄牙、瑞典和奥地利)中,其实现的保费收入占寿险市场业务总量约60%;而在另外一些国家(比利时、意大利、挪威、荷兰、德国、英国、瑞士、芬兰和爱尔兰等)这一比例在20%至35%之间。2002年,寿险市场保费收入按照销售方式划分的比例为:银行保险65%,人8%,经纪人5%,保险公司职员13%,电话直销8%。

随着欧洲银行保险业的发展,其他国家纷纷仿效。尤其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全球第五次并购浪潮的到来,欧洲、美洲、澳洲的商业银行在发展注重批发业务的全能银行和注重零售金融业务的银行保险方面各有建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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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荷兰保险公司(AMEV)与荷兰银行VSB合并,并与比利时银行AG合并成立的富通集团(Fortis),成为欧洲第一家综合性金融集团,专注于银行保险事业的发展;1991年荷兰银行、荷兰邮政银行、荷兰国民保险公司合并成立了荷兰国际集团(ING),业务范围涉及批发银行、零售银行、ING直销、美洲保险、欧洲保险和亚太保险;1995年瑞银集团(UBS)与瑞士第一大寿险公司瑞士人寿(SwissLife)缔结合约;1997年瑞士信贷银行(CreditSuisse)与丰泰保险(Winterthur)合并、组建瑞士信贷集团。1998年11月花旗公司兼并旅行者集团后共同组建花旗集团,更是将银行保险推向了前所未有的新,开创了集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资产管理等金融服务为一体的金融集团,成为全球架构“集团混业、法人分业”全能式金融保险集团的典范之作。在这股风潮之下,2000年英国大型商业银行与劳埃德保险集团公司收购英国第六大寿险和年金公司——苏格兰威德斯保险公司,形成英国最大的金融集团;2001年德国安联保险(Allianz)并购德累斯顿银行(DresdnerBank)、组建了德国版的花旗集团,等等,都是通过并购案实现银行保险规模经营的典型案例。

在亚洲,韩国、马来西亚、日本的银行保险逐渐占据鳌头,在我国的香港、台湾地区银行销售保险更是方兴未艾,对引领国内银保业务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我国近年来银行保险的发展势头比较迅猛,各家保险公司争先推出适合银行销售的保险产品,银行保险主要以银行保险的形式出现。

第四阶段: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步入了银行保险的后成熟阶段,也被称为专业化阶段。这一阶段出现了银行保险两种截然不同的分化趋势:一种是向银行保险一体化的更高形式迈进,如欧洲的富通集团、安联集团、荷兰国际集团等,这些集团的银行业务和保险业务实现了高度的融合,不仅在产品开发、销售支持能够运用统一的管理和技术平台,而且具有很强的开发银行客户的能力,真正实现了客户资源的共享,能够向客户提供“一站式”服务。

第3篇

关键词:格莱明银行;小额信贷;格莱明模式;社会资本

1格莱明模式

在信贷实践中,尤诺斯教授打破了传统商业银行要求抵押的方法,创造了一种被称为“格莱明模式”的信贷模式。

因为他认为,传统的信贷模式将会使富人更富、穷人更穷。

2格莱明银行的定位

尽管“格莱明银行”是因“反贫困”而生,然而它却摒弃了政府“补贴信贷”的做法,基本上是一个市场性的金融组织,并具有如下几个显著特征。首先,采用“小组信贷”的方法,只向一组大体相近的农村穷人提供小额贷款。其次,“格莱明”总会以一种适合穷人的方式提供信贷产品。例如,借款人无需到银行去申请贷款,工作人员就会准备好书面文件来到他们的门前,这种以顾客需求为中心的信贷对农民有较大的吸引力。最后,“格莱明”以较为“适中”的利率向穷人提供贷款,通常年利率为20%,比商业银行的稍高,但较之“高利贷”穷人则能承受。此外,银行还向贷款者提供投资咨询、财务管理、技能培训等服务,因此,许多村民觉得“格莱明”的利率是可以接受的。

与传统的抵押贷款不同,“小额信贷”的决策是基于小组成员的“可信度”,或借款人的表现而决定的。在这种模式下,五个成员自由结合形成“小组”。在形成小组之前,会员都需要经历一周的培训来学习银行的信贷规则和管理制度。小组形成之后,每个小组都要选出一名组长和秘书来管理小组内部事务,并监督成员如期参加分支机构召开的“中心会议”。在发放信贷时,通常是小组内两名最需要资金的会员首先得到贷款,当他们按期归还后另外两名会员才能获得贷款,而组长是最后得到贷款的人。由于这种贷款的金额常常在100美元以下,因此也被称为“小额信贷”。

“格莱明银行”这种与借款人直接保持持久的联系,以及由此而形成的逐步贷款规则有许多好处,并成为“信贷偿还”的有力保证。其一,这一程序能提高银行职员的决策能力,帮助他们判断谁是需要贷款的人、谁又是值得信赖的人,因为通过与会员保持紧密的联系,随着程序的运行,银行职员能及时地发现和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从而避免较大的风险。其二,由于信贷行为是在“中心会议”上公开进行的,这种操作上的透明度有力地避免了贪污、挪用以及其他增加信贷成本和风险行为的发生,而这恰恰是传统农业信贷中致命而又难以克服的问题。其三,为了能够获得未来贷款,所有会员都想保持一个较好的信贷纪录,因此小组成员总会相互监督并支持彼此所进行的经济活动,而那些怀疑自己不能还款的人通常也不愿加入小组。除此之外,“格莱明”还会根据会员早期的信贷纪录提供金额更大、期限更长的住房贷款、技术更新贷款等等。显然,这项政策也能有力地激励借款人及时归还早期的贷款。储蓄是“格莱明银行”保证还款和减少信贷风险的另一有力的工具。例如,银行要求每位会员每周要在“小组储蓄基金”中存入一塔卡,这种强制性的储蓄基金将被用于弥补小组成员的违约。

近年来,“格莱明银行”又开发了一些新的制度和机制。例如,为了防止因裙带关系而引发的腐败和信贷风险,银行规定职员不得在本土工作,银行助理在一年中要轮换到10个不同的村庄服务。此外,“格莱明银行”还开发了一套信息管理系统,用于分析财务数据以及一些重要的指标,例如退出者的比例、信贷偿还率等,一旦发现数据或比例异常,银行就会及时采取措施。

3第二代格莱明银行

3.1诞生的背景

自“格莱明银行”于1976年开始实施“小额信贷”以来,已经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在过去的30多年中,“格莱明”遇到过许多实施上和制度上的问题,为了解决发展中遇到的许多危机和问题,“格莱明银行”既抛弃和调整了某些不必要和无效率的方法,又开发了一些新方法和新技术。

在“格莱明”发展的历程中,孟加拉遭遇了一些重大的自然灾害,最严重的一次便是1998年的大洪水,“格莱明”成员和许多其他孟加拉人民的大部分财产都被这场洪水吞噬。洪水过后,“格莱明”启动了“重建家园计划”,发行新贷款帮助会员重新开展经济活动和修建房屋。但是,会员们很快觉得分期还款的金额超出了承受能力,感到了贷款累计的压力。于是,他们逐渐逃避每周的“中心会议”,偿还率开始迅速下降。“格莱明”试图改善这种状况,但收效甚微。尤其是这种洪水后的危机又与1995年的偿还危机交织在一起,形势非常危急,许多女会员的丈夫在当地政客的刺激和支持下组织了这次“逃债”计划,要求“格莱明”改变规则以便他们在退出时能拿到“小组基金”中个人缴纳的“小组税”。这种情况持续了几个月,尽管“格莱明”最后通过增加规则的开放性解决了这一问题,但是偿还率还在下降,有些会员甚至在问题解决后仍在逃避还款。

在这次危机中,外部因素使“格莱明”体系内部的一些弊端开始彰显。“格莱明”体系是由一套经过周密设计的标准和规则组成的,任何人都不允许违背。一旦借款人因某些原因偏离了“格莱明”的规则和信贷轨道,就很难重回到这个体系中,因为他们很难达到规则的要求。一位会员停止还款,就会刺激其他人模仿,随后就会有越来越多的会员开始偏离轨道,最后乘数效应就会发生。偿还危机为“格莱明银行”的新发展提供了契机,管理层于是着手设计新规则和新技术,并启动了“第二代格莱明银行”计划。

3.2基本原理

新一代“格莱明银行”或“广义格莱明系统”(GGS),是紧密围绕着一个被称为“基本贷款”的信贷产品而建立起来的。除此之外,其他两种重要的信贷产品“住房贷款”和“高等教育贷款”与“基本贷款”平行运行。所有会员的贷款都是从“基本贷款”开始的,一轮轮地运转下去。然而,人生并非风平浪静,穷人尤其如此,某位会员很有可能在借款之后因遇到“麻烦”而无法按基本贷款的偿还条件还款。在“广义系统”中,格莱明银行为无力还款的会员提供了退出机制,不让会员被逼违约或有负罪感。这项退出机制便是“灵活贷款”,也叫“重议贷款”,当会员无法偿还“基本贷款”时,银行、小组和借款人便会通过协商来重新安排偿还计划,于是贷款人便进入“灵活贷款”计划。

“灵活贷款”实际上就是经过重议的“基本贷款”,但是拥有另外一套规则。尤诺斯把“基本贷款”比作“小额信贷高速公路”,只要会员遵守规则,就能沿高速公路快速运行下去。因为“基本贷款”规则事先既定,遵守规则的会员就能预知下一轮更大贷款的额度,并相应地安排自己的商业计划。一旦会员无力履行“基本贷款”的偿还计划,只能经过“重议”走下“高速公路”,进入“灵活贷款”这条“岔道”。通常,经过重议的贷款期限较长、额度较小,以便发生“困难”的成员能够承受;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整之后,一旦会员完成了“重议贷款”,可再行进入“信贷高速公路”。

3.3面向顾客的信贷服务

“古典系统”是一种针对所有会员只提供一种产品的信贷技术,“广义系统”改变了这种方法,创造了为顾客提供个性化服务的信贷技术。在广义系统中,会员可以获得三个月、六个月或者任何他期望期限的贷款。在这种信贷技术中,银行职员具有较大的创造力,他可以根据会员的需要来安排信贷期限以及偿还计划等等。“银行职员越是一位具有创造力的艺术家,他就越能演奏出更美妙的音乐”,“格莱明银行”也将为具有创造力的职员提供空间。当新会员第一次使用“广义系统”时,“格莱明银行”象古典系统一样把他的信贷限定在一年,随着信贷经验的增长,他将在银行职员的帮助下能够自由地选择。除了贷款期限可以自由选择之外,每周的偿还额度也可自行确定,会员可在商业高峰期偿还多一些,也可在低谷时少还一些,甚至每个分期偿还额度都可以不同。在贷款发放之前,经过协商之后,借款人和银行职员需要签订偿还计划,计划一旦确定,借款人必须按计划还款;如果借款人不能按议定的计划还款,就只能按要求进行“重议”,进入“灵活贷款”。

即使是经过重议进入“灵活贷款”,借款人也有一定的选择空间。

4格莱明发生了什么变化

在第二代格莱明银行中,普通贷款、季节贷款、家庭贷款以及其他几十种贷款都被取消了;小组基金被取消了;基于分支机构和地区的贷款上限被取消了;每周的固定分期还款也被取消了;随时可以获得一年期的贷款政策被取消了以及在“古典格莱明体系”中,其他的一些大家熟悉的特征都消失了。

(1)“小组基金”的消失。

在“广义系统”中,一项显著的变化便是“小组基金”的消失。从创立以来,“格莱明银行”一直保持着“小组基金”制度,并作为预防会员违约的重要手段,但是现在“格莱明”取消了这一重要的制度。因此,在“广义系统”中,不再存在类似“小组基金”这种具有“连带责任”的共同账户,但是每个会员必须拥有三种强制性的储蓄:个人储蓄、特别储蓄和养老储蓄(借款超过8000塔卡的会员)。

“广义系统”沿用了“古典系统”中5%的“强制储蓄”制度,在发放贷款时自动扣除。但是,它们不再是“小组税”或“小组基金”,而被称为“强制储蓄”,其中的一半将被存入“个人储蓄账户”,会员可以自由使用,另一半将被存入“特别储蓄账户”,会员在特定的条件下才可以使用。

(2)小组责任的变化。

“古典系统”一个显著的特征便是隐含的“小组担保”或“连带责任”,即如果小组中的一位会员违约,其余的会员都要为贷款的偿还承担责任,“小组税”等“共同账户”便是这一精神的体现。大量的学者也从“社会资本”、“同伴压力”、“社会担保”、“声誉机制”等各个方面对这一制度进行了较为翔实的研究,认为这种制度不仅是“格莱明银行”成功的关键,也是“格莱明模式”的显著特征。然而奇怪的是,“格莱明银行”对此并不十分认同。早在1982年,尤诺斯教授在《孟加拉格莱明银行的计划》中介绍“格莱明银行”的概念时,并没有把与“共同责任”有关的机制作为重要的特色。(Yonus1982)按照尤诺斯教授自己的说法,他从来没有打算让“小组”或“中心”的会员为其他违约成员作“担保”或承担“共同责任”。在他看来,“小组”和“中心”的作用是使会员通过相互帮助以克服和解决那些可能的偿还困难;他认为,一旦经济学家根据自己的想象从“小组信贷”来分析“格莱明银行”,那么“连带责任”就出现了。然而,一些实地考察则表明“格莱明”确实在使用某些形式的“共同责任”。

“广义系统”设计了一些新规则,试图改变这一局面,并强调“无压力的小额信贷”。当会员无法偿还“基本贷款”的分期付款时,通过退出机制,问题会员可以通过“重议”暂时退出“信贷高速公路”,进入“岔道”进行调整。这样,银行就不必通过小组动员向问题会员施压,也就避免了小组内部的矛盾,以及银行和会员之间的紧张关系。因此,在“第二代格莱明银行”中,任何会员都不用为他人承担责任,就连乞丐这类特殊的穷人,也不需要用类似于“连带责任”的机制来监督他们的行为,相反,“格莱明”则为他们量身订制了一套特别的信贷方案。

正因为如此,在自己的网站上,“格莱明银行”明确地宣称:不需要抵押,也不需要法律工具;不需要小组担保或“连带责任”。“格莱明银行”不需要为小额信贷作任何的抵押;也不需要借款人签署任何法律文件,因为银行不希望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把他们带到法庭上。尽管每位会员必须要加入一个5人的小组,但是并不要求小组为它的成员作任何的担保。会员仅仅为自己个人承担还款责任,而“小组”和“中心”是用来监督会员的行为是否合理,以防出现偿还问题。因此,“格莱明”不存在任何形式的“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小组成员不用为其他违约者承担责任。

5格莱明银行的发展及启示

在所有研究“格莱明银行”成功的理论和实证研究中,几乎所有的分析都是从“小组信贷”开始的。在这种并非“格莱明”首创模式的模式中,“社会资本”的出现激发了大量经济学家和社会学家的兴趣。社会学家认为,正象许多传统的“储蓄基金会”一样,通过利用和培育内嵌于当地社会经济体系中的社会关系网络、信任和规则,“微型金融组织”(MFIs)使穷人通过“集体行动”走出困境成为可能。经济学家则更多地关注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如何利用非市场手段来进行信贷资源的配置。正如许多理论学家所期望的那样,“格莱明银行”和许多其它“微型金融组织”在成功解决小农和穷人信贷约束的同时,也为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因此,“小组信贷”、“连带责任”、“同伴压力”、“社会处罚”等制度和机制既被认为是“微型金融”成功的关键因素,也是被认为是与“格莱明模式”有关的东西。然而,这些制度显然不是“格莱明”的发明和创造,因为在民间传统的“基金协会”中都闪耀着这些被众多经济学家和社会学家盛赞的思想。就连尤诺斯自己都这样说,“我们从来没有打算让‘小组’或‘Kendra’来为成员的贷款作担保”(Yunus2002),事实上他已经放弃了“传统的格莱明银行”,开始建立一个“无抵押、无法律工具、无小组保证或连带责任”的“第二代格莱明银行”(GrameenBank2)。

倘若“小组信贷”、“连带责任”、“社会处罚”等制度不是“格莱明模式”,那么什么是“格莱明模式”?或者,“格莱明”有没有模式?如果“格莱明”没有模式,那么世界各地的复制者在学习“格莱明银行”时又学到了什么?例如在20世纪90年代,当菲律宾和马来西亚第一次从“格莱明”复制“微型金融”时便失败了,最后通过所谓的“复原战略”时才开始好转。放弃了“社会资本”中的一些分配信贷资源的非市场机制,“格莱明”依靠什么来预防违约从而保证“金融上”和“制度上”的可持续性?“格莱明”为什么要放弃这些传统的制度和机制?

在浩瀚的对“微型金融”的研究中,无论是来自于经济学家还是社会学家,过多的目光都投向了“信息”、“监督”、“处罚”以及“社会资本”等用以维持和保证“交易”、“合作”得以运行的制度和机制上。而很少有人关注农村金融的微观运行基础、穷人和小农的行为,以及由此而引发的制度演化问题。在研究“社区治理”时,著名的社会学家奥斯特罗姆认为,当代的集体行动理论都没有关注制度资本的积累过程。这暗含着一个启示,利用“社会资本”的非市场手段来解决“合作”和“交易”并不是目的,更重要的是如何通过这一过程来实现从“非正规制度”到“正规制度”的演化和发展。

事实上,演化和发展的视角几乎能为我们提供解决以上所有问题的钥匙。例如,“微型金融”为什么在不同的地区呈现出不同的模式;“格莱明银行”为什么要放弃传统方法;在放弃传统非市场机制以后如何预防小农和穷人的机会主义行为;以及在什么情况下,用什么样的机制才能促进金融制度的演化等等。这一认识与国际主流思想也是不谋而合的,自“蒙特雷共识”的达成到建立“内生性金融体系”(inclusivefinancialsystemUN2006),主流经济学家已经肯定了非正规、半正规以及正规金融在农村金融中的作用,并且意识到这一金融制度序列演化和发展的趋势。

然而在中国,对“微型金融”的认识尚处于起步阶段,对一些重大问题的把握甚至是肤浅的,一些主要的顾虑是:“微型金融”在中国农村金融体系中将扮演什么角色,是反贫困的政策工具还是另一种制度安排?政府的作用是什么,如何对扮演不同角色的进行监管?如何通过“微型金融”的制度设计或者金融教育制度,来促使小农和穷人行为的转变,进而在促进穷人发展的同时达到制度演进的目的。显然,准确理解和把握这些重要问题将对中国农村金融的发展和深化有着重要的意义,为我们如何借鉴和利用这一模式提供指南。

参考文献

[1]UniteNation.Buildinginclusivefinancialsectorsfordevelopment-executivesummary,2006.

[2]VanBastelaer,T.1999.Imperfectinformation,socialcapitalandthepoor''''saccesstocredit.WorkingPaperNo.234,CenterforInstitutionalReformandtheInformalSector(IRIS),UniversityofMaryland.

第4篇

1.发展同业业务会降低货币政策有效性商业银行通过对同业业务进行创新,使得资金在资产负债表表内和表外之间运用,而表外业务并不纳入货币供应量的统计口径,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货币供应量作为货币政策中介目标的有效性。与此同时,同业业务创新还会影响货币供应量的总量和结构,这就导致货币流动性比例M1/M2下降,表明一部分M1转换为了M2(据图2可以看出)。同业负债在资金来源中所占比例上升,使得商行向央行缴纳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减少,商业银行可以通过调整同业业务规模的手段改变存款吸收数额,这就变相削弱了法定存款准备金的作用。

2.发展同业业务会影响宏观调控政策商业银行通过发展同业业务,与证券、基金、信托和保险等公司合作,于央行的监管指标外发放贷款。经济发展较快时,实体经济投资规模大,资金需求旺盛,商业银行通过同业业务中的信托等渠道向市场注入流动性,进行央行监管不到的信用创造;相反,经济发展较慢,发生地方债务危机和房价下跌等迹象时,商业银行为了减少信用风险的发生,就会出于预防动机而倾向于回笼资金持有流动性,一定程度上收缩了信贷规模,可能会引起“钱荒”。无论哪种情况,都会影响央行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性。

3.发展同业业务会引发流动性风险商行发展同业业务获取利润的途径主要是通过追求短期高利,这极容易导致资金产生期限错配问题。在把短期负债进行长期投资盈利的过程中,当市场流动性较为充裕时,商行可通过向同业拆借的方式取得资金来维持高额利润的链条。然而,当央行收紧银根时,商行再发展同业业务就容易引发流动性风险。因为银行业同业之间资金关联度十分密切,某家商行的流动性风险,可能会传递给其他商业银行,而且可能在整个银行间市场、甚至金融市场间传递,因此流动性风险处理不当,完全有可能触发系统性风险,引起整个宏观金融体系动荡。

二、发展同业业务的建议

1.加强立法规范从立法到监管方面,管理层应多层次多角度加强监管,对同业业务的发展给出较为具体的“允许与不允许”做什么的规范,并且严格执行,提高同业业务发展的透明度,使得我国发展同业业务有相关的权威法律法规可以参照,并且相应的法规应该不断在实践中就发现的监管真空进行改进完善。除此之外,还应该加强金融体制改革,为同业业务发展创造一个公平开放的制度环境。

2.加强防范系统性风险同业业务的发展可能会带来系统性风险,所以要加强宏观审慎监管,对我国银行业监管体制的改革要基于系统性风险。

第5篇

[关键词]银行保险;经营模式;资本融合

在三十多年的发展历程中,银行保险的快速扩张逐渐引起了金融服务领域的广泛关注。银行保险正在成为全球性的经济现象。在银行保险的发源地欧洲,银行保险的保费收入在部分国家的寿险总保费收入中的比例已经达到20%-35%;在法国、葡萄牙和西班牙,这一比例甚至超过60%。在亚洲的一些国家和地区,近年来银行保险的发展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例如,香港已经成为亚洲银行保险发展得最为成功的地区之一,银行保险的保费收入占总保费收入的比重接近25%;新加坡银行保险在寿险新契约加权保费收入中的占比在过去几年一直稳定在20%左右;而在马来西亚,,2004年银行保险在寿险新契约保费收入的占比已经超过了传统的人渠道。不仅如此,20世纪90年代后期,银行保险甚至在南美洲、澳洲、南非等地也得到了迅猛发展。

相比银行保险在世界各国和地区的蓬勃之势,中国银行保险经过了十多年的探索,在迅速成长的过程中暴露出了许多问题,这些问题已经引发了人们的诸多思考,也使得中国银行保险的发展走到了一个关键时期。

一、中国银行保险的发展状况

中国银行保险的发展开始于1996年左右。当时,国内的泰康人寿、新华人寿等一些人寿保险公司开始尝试涉足银行保险。表现为,银行以兼业形式销售寿险业务,主要在商业银行和寿险公司的基层网点之间开展合作,寿险公司没有针对银行销售渠道开发专门的保险产品,银行保险的总体规模也一直很小。

2000年以后,银行保险在产品的开发创新方面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2000年8月,平安人寿保险公司推出了专门的银行保险产品——“千禧红”。随后,其它寿险公司相继推出了各自的银行产品,如中国人寿的“路路顺”、“家家福”、“事事达”、“鸿泰两全”、“鸿星少儿”、“鸿信消费信贷”;太平洋的万能寿险、“红利来”;新华人寿的“红双喜”;泰康人寿的“千里马”、“世纪之星”、“福寿两全保险”等。自此,银行保险对中国寿险业务的影响与日俱增。2001年,中国人身险保费收入达1423.96亿元,其中银行寿险保费收入为44.57亿元,占人身险保费收入的3.13%;2002年,中国人身险保费收入达2274.83亿元,其中银行寿险保费收入为388.4亿元,占人身险保费收入的17.07%;2003年,中国人身险保费收入为3011亿元,其中银行寿险保费收入达764.9亿元,占人身险保费收入的25.4%,同比增长96.9%。其间,银行的保险业务甚至超过团体保险,成为中国人身保险产品的三大销售渠道之一。除了业务规模的迅速增长外,各家保险公司和银行在银行保险的组织架构方面也都进行了建设和完善,以配合业务的发展。表现为,几乎所有的中资寿险公司和少数外资寿险公司都成立了专门的银行部门,一些公司还实行银行保险事业部制,加强银行业务的独立运营和核算;此外,部分商业银行也设立了一级或二级的保险业务部门。

然而,进人2004年,一些人寿保险公司开始进行业务结构调整,主动收缩银行保险业务,导致银行保险的发展速度放缓。2005年第一季度,银行保险的保费收入甚至出现负增长,同比下降19.5%。整个2005年,银行保险机构由2004年的76437家下降为65853家,银行实现的保费收入为803.25亿元,约占人身险保费收入的21.7%。2006年开始,银行保险又出现了大幅增长。

二、中国银行保险发展存在的问题

不难看出,中国银行保险虽然总体上发展较快,但业务起伏较大,目前寿险公司与银行之间的良好合作互动机制尚未建立起来。

(一)产品结构单一,影响持续增长潜力

目前,各寿险公司的银行产品同质化现象较为严重,结构单一,在市场上常见的多是保险责任、保单费率基本相同,保险金额、分红方式等略有不同的五年期、十年期趸缴型分红产品。这些产品与银行储蓄产品较为相似,在业务发展初期,易于为银行客户接受,但从长远来看,此类业务不仅会逐渐给银行施加争夺储蓄存款、分流客户的压力,还可能对寿险公司维持稳定的现金流带来不利影响,并且可能透支潜在的优质保险资源,不利于长期持续发展。

值得庆幸的是,国内保险公司逐渐开始意识到这一问题,在推出万能保险的同时,期缴业务的比重也大幅提高。然而,与银行业务具有一定关联性和互补性、能充分激发银行分销潜力的银行保险产品,如捆绑销售的住宅火灾保险与银行抵押贷款等,仍属空白。

(二)手续费恶性竞争,导致经营成本增高

目前,银行与寿险公司的合作缺乏长期利益共享机制,更多的是在手续费上进行博弈。一方面,各银行网点为了获得更多的收入,主要以手续费的高低作为选择合作公司的标准,而且有的银行网点在手续费的支付上要求寿险公司采用不规范的操作方式。另一方面,由于银行网点资源有限,寿险公司不惜成本,竞相提高手续费率,甚至出现贴补费用进行恶性竞争,导致有的保险公司保费收入增加了不少,但利润却反而下降了。在一定程度上,银行的手续费要价过高已经使理论上寿险公司通过银行网点降低保险产品分销成本的结论落空。例如,2002年,国内寿险公司营业费用、手续费、佣金分别同比增长了67.45%、212.99%和28.92%。

2002年10月修改的《保险法》取消“11”限制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也加剧了这种恶性竞争。在实践中,有的银行网点同时与多家寿险公司签订协议,销售多家寿险公司产品,但具体以手续费高低为标准决定推销力度,从而加剧了寿险公司之间的手续费竞争。竞争的日趋激烈和手续费率的不断攀升,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而且导致寿险公司的经营成本明显上升,制约了银行业务的发展。

(三)激励机制不畅,引发诚信问题

虽然银行高级管理层从总体战略考虑,愿意发展银行保险以拓展中间业务,但是银行的中层及基层管理者从自身利益出发,多以存款的多少作为考核基层工作的重要指标。增加保险业务并不能增加存款,银行基层人员办理保险业务的积极性因此受到一定影响。

此外,尽管中国银行保险在崭露头角之初,不乏借力于银行较保险营销员更好的信用和品牌这一因素,但在后来的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误导等不诚信行为。一方面,大多数的寿险公司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处理和维系人际关系上,忽视了对银行、邮政网点业务人员的培训,客观上致使这些代办人员不了解或不甚了解产品的条款内容及宣传要求,在对客户说明讲解的过程中,难免发生错误或误导,导致退保或产生纠纷。另一方面,由于有的保险机构的经营理念存在偏差,片面追求保费规模,而银行在利益驱动下,主观上对误导风险的认识不够,也导致误导现象的发生。误导问题不仅影响消费者的判断,混淆寿险公司和银行的责任,而且损害了银行渠道的形象,严重时甚至会动摇银行保险发展的基础。

三、中国银行保险发展的模式选择

中国银行保险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上述问题虽然各有其具体原因,但在一定程度上又都与目前所采取的初级经营模式有关。Sigma的研究指出,按照银行和保险融合程度的不同,银行保险的经营模式可以划分为分销协议、战略联盟、合资企业和金融集团四种。在金融业严格分业经营的制度安排下,国内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之间的合作中还不涉及资本的融合,银行保险的经营还停留在分销协议和战略联盟这些相对初级的模式上。

在银行和保险公司双方浅层次的合作下,协议期限较短,伙伴关系变动频繁,很难保证寿险公司未来稳定的保费收入来源,也无法实现银行保险的低成本优势。实际上,银行代售保险产品的技术含量要远远高于传统的保险分销方式,银行和保险公司双方需要运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建立统一的操作平台,才能通过银行庞大的分支机构网络,为客户提供方便和完善的售前售后服务。由于网点的稳定性较差,寿险公司不愿也不敢加大对银行业务的投入,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产品的开发和创新,进而影响到银行保险的持续发展。而从国际银行保险的成功经验看,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合作应该是长期的、稳定的、利润共享的关系,其实现的途径之一就是资本融合。例如,在银行保险发展较快和较好的欧洲,银行保险的经营模式多由紧密的股权纽带形成。

(一)中国银行保险资本融合的政策环境

目前,依据中国金融业三部基本法规《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和《证券法》的规定,银行业、保险业与证券业之间必须实施分业经营,不能从事交叉业务,也不得设立非本行业的附属机构。《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证券法》第6条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保险法》也规定,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仅限于寿险业和财产保险业务;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仅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不允许直接投资于企业股票,更不允许投资于商业银行。

然而,在实践中,金融集团的存在已经既成事实。在它们当中,最为引人瞩目的当属以保险公司为主体的金融控股集团——中国平安。目前,平安已经形成了以保险为主,融银行、证券、信托、投资和海外业务为一体的紧密型金融控股集团的架构。

实际上,中国《商业银行法》第43条“……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已经为中国金融业的混业经营预留了政策空间;2006年6月下发的《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稳步推进保险公司综合经营试点,探索保险业与银行业、证券业更广领域和更深层次的合作,提供多元化和综合性的金融保险服务”,“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保险资金参股商业银行”。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日前也指出,“鼓励、支持和引导国有大中型企业及各类社会资金投资保险业,探索和研究银行、邮政投资保险业,不断为保险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这些政策法规限制的放宽,使得未来中国银行保险的资本融合成为可能。

(二)银行保险资本融合的可行模式

从国际经验来看,在银行保险的四种经营模式中,合资企业和金融集团是较为高级的、涉及资本融合的两种模式,也是银行保险较为发达的国家通常采用的模式。针对目前银行保险经营中暴露的诸多问题,国内银行业务的发展亟需模式和机制上的突破,寿险公司和银行也正在积极探索银行保险合作的新模式。

通过资本、股权等形成相互渗透或是建立合资企业即专业的银行保险公司,正好符合上述形势的需要。这样做,可以从机制角度解决银行与寿险公司的利益共享,避免银行业务中产生的诸多问题,实现银行向成熟的银行保险制度转变,有助于增强和扩大保险业的实力和影响。

采取金融集团模式则是中国银行保险资本融合的另一个可行选择。从中国金融业的现状来看,借鉴美国金融业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转变的经验,实行金融控股集团制是较为稳妥的选择。2006年6月下发的《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也明确提出,“支持具备条件的保险公司通过重组、并购等方式,发展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保险控股(集团)公司”。

(三)银行保险资本融合的监管挑战

在国内寿险公司和银行积极探索银行保险业务的同时,中国保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在规范银行保险的发展方面也做出了很多努力。例如,2003年4月,中国保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银行人身保险业业务管理的通知》,要求保险公司与银行力口强信息沟通和合作,加强寿险业产品的宣传和信息披露管理,客观公正地宣传银行寿险业产品,不把保险产品作为储蓄产品介绍,不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合同利益。2006年,中国保监会和银监会又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银行保险业务的通知》,从加强机构资格管理、加强业务内部管理、规范手续费管理、规范销售人员资格管理、规范产品销售、加强监督检查、加强行业内外沟通与交流等七个方面对银行保险业务提出了监管要求。

与此同时,行业自律方面也有了新的进展。2006年9月,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牵头制定,中国人寿、中国人保、平安保险等60家保险公司签署的《银行、邮政保险业务自律公约》面世。《自律公约》从销售人员资格管理、手续费支付方式、手续费比例等方面进行了规范,旨在维护银行、邮政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制止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邮政储汇局、信用社合作过程中的不正当市场竞争行为,防止商业贿赂,促进银行保险业务持续和健康发展。

但是,以上这些监管规定的出台,仍是以中国银行保险采取较为初级的经营模式为背景的。而银行保险一旦涉及资本融合,将产生比分销协议、战略联盟模式下复杂得多的风险,这必然会给监管机构带来许多新的挑战,如产品的界定问题、监管套利问题、消费者利益保护问题,等等。如何进一步加强银行和保险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配合,逐步将已经建立的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升级为一种正式的监管制度安排,实现双方共享监管信息,建立分业监管的协调机制,避免监管交叉和监管真空的出现,是监管机构在引导和规范银行保险未来发展时所必须思考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吴定富.中国保险业发展蓝皮书[M].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6.

[2]胡浩.银行保险——商业银行综合经营丛书[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

[3]黄金财.欧洲银行保险制度的现状及发展趋势[J].保险研究,2002,(7).

[4]黄金财.法国、意大利银行保险制度比较研究[J].中州学刊,2002,(3).

[5]郭琳.亚洲地区银行保险经验借鉴[J].保险研究,2006,(1).

第6篇

发展没有疑问

网上银行最早起源于美国,美国安全第一网络银行从1996年就开始了网上金融服务。国际上提供网上银行服务的机构分两种:一种是原有的负担银行,机构密集,人员众多,在提供统银行服务的同时推出网上银行系统形成营业网点、ATM、pOS机、电话银行、网上银行于一体的综合服务体系。目前,无论从全球,是我国情况看,此种形态占据网上银行的绝大比例。负担银行的典型代表WellsFarg。被认为是美国银行业提供网上银行服务的优秀代表,网上银行客户数t高达160万,接受网上银行服务的客户占其全部客户的20%。Wells一Farg。的网上银行系统不仅节约成本,更主要的是带来新增收入和客户,因为使用网上银行的客户普遍素质好、收入高、账户余额大、需求种类多。

另外一种是信息时代崛起的直接银行,机构少、人员精,采用电话、Internet等高科技服务手段与客户建立密切联系,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德国的一家直接银行没有分支机构、员工只有370人,却服务77万客户,人均资产达1000万美元。一份美州银行的关于客户分析的研究报告显示:对于一家商业银行而言,只拥有活期存款账户的客户,50%会在1年至2年内离开:只拥有定期存款账户的企业,1年至2年内30%会离开;而同时拥有定期、活期、网上银行账户的客户,最终选择离开的比率只有1%至2%。实践表明:包括网上银行在内的多种金融服务渠道的存在,能够真正挽留住客户。为何不“火”在美国,网上银行业务量已占到银行总业务量的10%左右,预计2005年有可能增加到50%。而在我国很多银行,目前网上银行业务量尚不足总业务量的1%。网上银行发展为何不“火”,真正的困难之一是安全问题。网上银行安全包括的方面很多,但可概括为两个层面一是网络自身的系统安全问题。(1)网络系统方面因素。Internet的共享性和开放性使网络安全存在先天不足,因此,对网上银行的安全构成威胁。(2)难以抗拒的灾害。本毕业论文由整理提如地震、雷击、风灾等自然灾害和火灾、停电等意外事故等都有可能造成网络问题或主机工作的不稳定,从而严重影响网上银行的安全。(3)人为因素。如工作人员的失职、失误造成网络系统异常。(4)各种病毒在网络上流传,从而使得系统特别是网络系统遭到破坏。另一个是各种主动攻击手段所带来的安全问题。(1)黑客玫击。黑客通过ln一temet非法入侵网上银行网站,从而使系统和数据遭到破坏。(2)犯罪分子利用网上银行进行经济犯罪。如:“网络钓鱼”攻击者利用欺骗性的电子邮件和伪造的Web站点来进行诈骗活动,受骗者往往会泄露自己的财务数据,如信用卡号、账户号和口令、社保编号等内容。诈骗者通常会将自己伪装成知名银行、在线零售商和信用卡公司等可信的品牌,在所有接触诈骗信息的用户中,有高达5%的人都会对这些骗局作出。向应。

基础在变牢

第7篇

[关键词]投资银行;综合经营;金融监管;风险防控

[中图分类号]F83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9339[2008]06-0046-04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大多数都设立了投资银行部门或专业投行机构,国有大型商业银行更是利用规模优势在投资银行业务探索上先试先行并取得显著进展,股份制中型商业银行也紧随其后大力拓展投行业务。我国商业银行在面对金融业全面开放的挑战和机遇时,已经由传统商业银行向现代全能型银行集团转变,在资本约束、利率市场化、融资结构失衡等条件下,商业银行要向更广阔的资本市场拓展已成为必然选择。

一、我国商业银行投行业务发展现状

(一)法律框架现状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发展,商业银行经营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各个资本市场之间原本清晰的边界变得模糊,参与者数量增长使得竞争不断加剧,金融产品结构日趋复杂,金融服务需求强烈且多样化。无论是主观意愿还是客观条件上,商业银行顺理成章地发挥其资金成本、客户资源、运营网络、对外信誉等优势开展投资银行业务。相应地,监管部门也逐渐出台相关的法规政策,有限度地放松了对商业银行开展投资银行业务的束缚。中国人民银行相继出台了《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明确商业银行开办证券业务、衍生产品、基金托管、财务顾问等投资银行业务。在2001年商业银行开始提供“银证通”后,基金托管、财务顾问、项目融资、个人理财等业务陆续开展。2004年,批准商业银行直接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2005年确定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为首批直接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试点银行,这使商业银行通过基金公司间接进入证券市场成为可能。同年,商业银行获准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2006年,9家商业银行获准从事短期融资券承销业务。国家对金融业综合经营改革的鼓励与扶持政策取向,为未来国内商业银行探索综合经营、实施业务整合,提供了有利的外部政策环境。至此,我国的商业银行已经实现了在分业经营框架下的一定程度上的业务交叉融合。

(二)业务经营模式选择

1.准全能银行式的直接综合经营。德国商业银行为典型的综合经营银行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商业银行通过内设部门直接开展非银行金融业务,各种金融业务融合在一个组织实体内。商业银行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设置相关的职能部门,在中间业务的范畴内开展诸如财务顾问、委托理财、基金发售等投资银行业务。工商银行于2002年5月设立投资银行部,下设重组并购处、股本融资处、债务融资处、资产管理处、投资管理处等业务部门。招商银行于2001年成立了其投资银行部门——商人银行部,全力推进投资银行业务。2002年招商银行又成立了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正式申领投资银行牌照。交通银行上市后旋即成立投资银行部,浦东发展银行2006年设立投资银行部,选择事业部附属模式,公司及投资银行部下设投行业务部,主要职责包括银团与结构性融资(包括短期融资券承销)、项目融资(房地产融资)、资产管理、财务顾问和信贷资产证券化等业务。此外,中信、光大、民生、华夏、兴业等股份制商业银行也在2005和2006年建立起独立的投资银行部门。

2.银行控股式的间接经营模式。英国商业银行为银行母公司形式的代表。此模式下,商业银行和非银行子公司之间有严格的法律界限,证券业务、保险业务或其他非传统银行业务是由商业银行的子公司进行的。与综合性银行相比,虽然这种模式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效益受到限制,但仍有助于实现风险分散化,并且通过业务的交叉销售获得较高收益,提高银行的品牌价值。建设银行1995年与摩根斯坦利等合资组建中金公司;中国银行1996年在境外设立中银国际。2002年,中银国际在国内设立中银国际证券有限公司,全面开展投资银行业务。

(三)业务范围选择

1.财务顾问业务。包括证券承销、企业并购以及项目融资的咨询顾问业务、政府财务顾问、集合理财顾问。财务顾问业务主要是发挥商业银行拥有的网络、资金、信息、人才和客户群等方面的综合优势,为客户提供投资理财、资金管理、风险管理、公司战略等方面的专业顾问服务。由于大多数企业缺乏资本经营的实际操作经验,商业银行利用自身的信息网络、资金和人才优势,从专业的角度帮助客户制定经营策略、实施资本经营,达到扩大规模、抢占市场份额、转换经营方向等目的。商业银行从事财务顾问业务的价值取向不仅局限于获得咨询费收入,而是与客户群的开发相结合。一是通过提供财务顾问服务,密切与客户的联系,有利于客户群的培养,向客户推销其他金融服务产品;二是全面了解客户的财力、经营状况。有利于控制银行向客户提供常规产品的风险,带动商业银行相关业务的发展。

2.杠杆融资业务。杠杆融资业务的本质就是商业银行通过提供信贷资金,满足企业股份制改造、上市、配股、收购、兼并等资本经营活动对资金的大量需求,具有贷款金额大、贷款期限短等特点。随着我国企业股份制改造步伐的加快,上市公司之间、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之间的收购兼并活动日趋活跃。短期周转资金的融资市场空间巨大。此外,借助杠杆融资业务,可以派生出“过桥贷款”、股权资金的收款、结算、并购方案设计、配股项目推荐等创新业务,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在目前激烈的市场竞争形势下,更好地密切银企关系,发展和巩固核心客户。

3.基金托管和资产证券化业务。主要包括福利基金托管、企业年金托管、社保基金托管、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出口硬通货应收款证券化等。随着各种福利基金、专项基金和社会保障基金市场化运作步伐的加快,商业银行对此类业务给予高度重视,迅速进入市场。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探索和开展为我国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的发展开辟了新的舞台和发展空间。资产证券化业务可以提高商业银行的资产流动性,也为其资产负债管理提供了新的选择。商业银行可以为项目、企业、证券公司提供证券化的资产,并进行证券化资产的评估和方案设计。

二、商业银行投行业务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投行业务使得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大幅增加,但繁荣之下隐忧仍存。

(一)业务范围受限制

在“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现状下,我国商业银行只能从事部分简单的、低风险、低收益的投资银行业务,而与资本市场、资本运作相关的一些复杂的、高风险、高收益的业务项目要么绝对不能从事,要么是必须以变通手段进行合规处理。目前所有商业银行都无法获得IPO经营资格,堵住了商业银行为客户直接融资的大门。《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得从事股票业务,不得向企业投资,使得商业银行无法在股票包销和证券交易上服务客户。虽然禁止银行从事某些高收益、高风险的投行业务,在风险防范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一刀切”地把所有银行全部阻挡在一个门槛里,就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风险防控优秀的银行投行业务的正常发展。2004年美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占比为47%,花旗银行高达70%,日本为39.9%,英国为41.1%,而我国仅为12.33%。这反映出投行业务还处于低级发展阶段。

(二)专业人才匮乏,创新能力不强

投资银行业务是一项高度专业化的金融中介服务,它要求有一支精通金融、财务、法律等专业知识,并具有一定从业经验的高级人才队伍作为业务支撑。商业银行现有业务人员的知识结构比较单一,不能完全胜任投行业务的开展,在较大程度上形成人力资源的瓶颈制约。人才的缺乏会导致银行业务创新能力不强,产品设计和风险计量方面存在较大不足和隐患。而专业人才的培养需要一个漫长的学习和积累过程,这将不可避免地制约着我国商业银行投行业务的快速发展。(三)政策法规存在盲区

目前,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开办新业务实行必须报批的市场准入制度,顺应商业银行经营的发展趋势,监管层对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限制措施已大大松动,并出台了部分政策和监管法规进行规范管理,我们相信这种趋势仍将延续。但由于投行业务具体监管细则尚未出台,政策上存在较大弹性,可能原本之前“默许的”会成为今后“禁止的”。加之商业银行的大量投资银行业务要接受一行三会等机构的多边监管,监管部门之间协调不力、法规冲突等也会产生政策法律风险。

(四)与传统业务的关联风险

商业银行往往将过桥融资、担保资源作为撬动并购顾问、承销等投行业务的营销手段,反过来投行业务也能成为拉动贷款和其他融资需求的重要因素。为降低营销成本,提高营销效率和收费水平,实现为客户提供一揽子综合化服务,商业银行采取传统业务与投资银行业务打包捆绑销售的方式进行营销,这在带来综合效益的同时,也增加了关联风险,操作不当很有可能会加大商业银行的总体经营风险。

三、完善商业银行投行业务风险管理

在商业银行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完善、外部监管有利的情况下开展混业经营,可以在总体上分散银行的经营风险。因此,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实行投行业务分级准入制

当前我国银行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的专门监管几乎是空白,也没有精通投行的专家对业务进行研究分析,导致监管机构只能以最安全但也是最保守的监管方式设置,来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和损失,但却严重阻碍了金融深化和金融效率的提高。建议监管机构组织精干力量成立专门的投资银行业务监管部门,加强对国际、国内投资银行业务的发展趋势进行研究,加强各分业监管机构的合作,充分运用VAR等计量模型对投行业务、产品风险、风险管理水平进行评估,设置合理的分级业务准入条件,拒绝不合格的银行机构和产品进入高端投行市场,让风险管理水平较高的优秀银行和产品获得风险溢价,确保投行市场的稳定繁荣。

(二)加强人力资源建设

投资银行是“知本”密集型业务,优秀的人才和有效的机制对于业务发展至关重要。要促进投资银行更好更快发展,国内商业银行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和优化组织结构,加快投行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工作。组建高水平投行专家团队,建设重组并购、银团贷款与结构化融资、资产转让与证券化、直接融资等业务中心。对于优秀的投行人员,要借鉴国外先进投行和国内证券公司等机构的经验,真正实现收入与业绩挂钩的机制,做到人尽其才。发挥人才在竞争中的核心作用,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严格履行业务操作规程。要对从业人员进行充分的风险管理培训,加强服务意识,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办事,以客户利益为重,避免投资银行业务和传统商业银行业务的捆绑销售,并实行严格的信息披露。

(三)完善风险内控体系

严格内部资金管理,控制内部关联交易。商业银行应严明纪律,切实加强内部控制,对信贷资金和投资银行业务之间的资金交易实行严格的限制,加强投资银行部门的资金用途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封闭运行”。明确不能以信贷风险约束弱化作为开展投资银行业务的代价,信贷决策不能受投资银行业务收入等因素的干扰,防止投资银行业务风险向资产业务领域转移。适当控制业务选择。在当前我国的监管水平下,商业银行应慎重选择适当的投资银行业务,短期内不应当介入股票市场。建立现代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评估、风险报告、风险验证、风险检查等制度。积极采用风险价值法(vAR)、经风险调整的收益率(RAROC)以及事后检验等风险内控方法来管理和控制风险。

第8篇

关键词:银行;金融生态;和谐发展

中图分类号:F8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8)10-0258-02

银行是社会的细胞,在建设和谐社会中处于特殊地位。一个发展和谐的银行业,不仅是社会和谐的有机组成部分,而且对整个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要构建和谐银行,必须高度重视并着力解决当前银行业发展中存在的诸多不平衡问题。经过20年的改革发展,总体走向越来越好,中国银行业总体上是和谐的。但是随着银行业纵深改革发展,出现了新的不和谐因素。

1我国银行业存在不和谐的因素

(1)我国金融生态问题不容乐观。当前困扰我国金融生态的一些突出问题仍然普遍存在,诸如企业违约率高、金融胜诉案件执行难、对金融活动非法干预、金融权利滥用、不良资产高、金融市场不正当竞争等。这些问题除了经济管理体制的因素外,市场发展不充分、不协调以及运行规则滞后也是重要原因。在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形成中,由于计划与行政干预而造成的约占30%,政策上要求国有银行支持国有企业而国有企业违约的约占30%,国家安排的关、停、并、转等结构性调整约占10%,地方干预,包括司法、执法方面对债权人保护不力的约占10%,而由于国有商业银行内部管理原因形成的不良贷款占全部不良贷款的20%。此外,社会信用环境较差,企业逃废银行债务严重以及未能实行高标准会计准则等因素都交叉存在。

(2)机构发展不平衡,大银行改革发展相对较快,中小银行,特别是小银行发展相对滞后。由于大银行在金融经济当中的特殊地位,国家将改革的重点实际主要放在大银行的改革上,先后投入了大量的物力、财力,加上自己的努力,使各项指标显著改善,公司治理架构基本建立并开始发挥作用。而中小银行特别是小银行改革发展相对滞后。对大银行的历史包袱,中央政府采取了综合措施进行划界,先后两次对不良资产进行集中处理,而中小银行的不良资产主要依靠自身消化,部分由地方政府协助处置,由于各地对处置中小银行不良资产的重视程度不同,相应采取的措施各异,至今相当一部分机构的包袱并没有得到化解。对大银行,国家通过发行特别国债和动用外汇储备,以及财政注资等方式增加资本金,使资本充足水平显著提高。工、中、建、交四家股改银行资本充足率均超过了10%,而中小银行的资本金主要依靠股东增资和自身积累,部分上市银行则主要依靠上市融资。大银行具有国家信誉,无论是对国内外投资者,还是金融消费者,都具有很大的吸引力。大银行改革发展始终得到国家政策的支持,各方面对其改革发展创造了较好的条件。中小银行的政策支持比较缺乏,在办理存款、结算、不良资产处置等方面还存在不合理的歧视性政策,比如有的规定预算外资金必须存在大银行,住房公积金及其配套贷款只能在大银行办理,财政、军队、社保等存款不能存入中小银行机构等,不仅限制了存款业务,也影响中间业务的发展。

(3)地区发展不平衡。东部地区改革发展较快,中西部和东北地区改革发展相对滞后,由于种种原因,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地区经济发展差距迅速扩大,形成了东部、中部、西部、东北等不同的经济带,不同经济带之间的金融发展也存在严重的不平衡。资料显示,银行体系资金来源区域分布不均衡,大部分存款集中在东部地区,中部、西部和东北地区不仅存款数量小,而且结构相对单一,主要是储蓄存款,这种差距仍在继续扩大。

(4)城乡发展不平衡。城乡经济发展的二元性,使得金融发展的二元特征十分明显。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是农村先于城市,而金融体制的改革却是城市先于农村,城市金融改革启动相对较早,力度相对较大,步子相对较快。目前,城市金融机构股份制改造基本完成,正是推进公司治理改革,初步开始实施经营企业化、管理集约化、业务垂直化、机构扁平化。相对于城市金融而言,农村金融基本还是按照行政区划设置机构,业务单一、管理粗放、风险突出、改革滞后。城市金融机构基本建立了公司治理架构,内控制度相对健全,经营机制比较灵活,具有良好的管理信息系统,IT覆盖率基本达到100%。农村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普遍存在缺陷,内部控制薄弱,经营机制不灵活,IT覆盖率低,辖内尚未联网。城市金融的整体发展水平较高,金融机构之间主要是服务水平和质量的竞争。农村金融一般是低水平竞争,且恶性竞争比较严重。城市的征信体系已开始建立,理性消费群体初步形成,信用环境相对较好。农村尚未建立征信体系,逃废债现象严重,执法环境差,信用环境建设落后。

2促进我国银行业和谐发展的思考

(1)构建良好金融生态环境,促进国有商业银行和谐发展。从金融生态角度看国有商业银行发展问题,反映了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也是系统性和可持续性观念的体现。我国是一个正在转型的经济体,适应市场经济运行的规则和制度虽然还不完善,但金融生态环境总体上在逐步改善。改革开放后,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外资金融机构大批进入国内金融市场,金融资产也快速增长。而且,随着市场改革的逐渐深入,金融调控和管理更加市场化,国有商业银行的市场主体地位逐步得以确立,金融经济法律制度不断完善。这些变化为国有商业银行的可持续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宏观生态环境。金融生态环境的好坏与我国金融业的健康发展密切相关,商业银行实现健康和谐发展,不仅取决于银行自身的努力,还需要银行发展外部环境的改善,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保障金融安全、高效、稳健运行,是促进商业银行实现和谐发展的基础条件。

(2)建立风险控制构架和制度。其监管目标是以突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操作风险、风险识别和评级、内部控制机制约束,建立银行风险防范的长效机制。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中的不良贷款、非信贷资产中的不良资产和表外业务风险状况进行全面监测和考核,进行同质同类机构的评估;分析现场检查中发现的屡查屡犯问题,进行持续监管,督促银行进行整改,并从制度上进行弥补;对重点机构和重点企业的贷款、对大额贷款、关联交易、集团授信和房地产等高风险业务密切关注,适时进行风险提示和窗口指导;以案件专项治理为契机,加大监管力度,防范操作风险,规范操作性业务制度,建立合规部门;加大非现场监管力度,突出风险监测和预警,包括强化不良资产分析考核制度,对各类信贷资产进行准确分类,落实拨备,核查贷款迁徙情况,实施对贷款的动态监控;探索对银行内控的综合考核评价制度,指导、督促银行管好内控。

(3)加快中小银行改革和风险处置步伐,缩小机构发展差距。鼓励和引导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管理水平较高的地方金融机构跨区域经营;允许城市商业银行按照市场化原则兼并收购周边地区的城市信用社。加快业务创新,支持中小银行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推出符合当地特点的金融服务产品,为城乡经济、中小企业和城乡居民服务。强化公司治理,支持合格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入股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地方性中小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和股权改造,推动中国治理建设。加大风险处置力度,加快城市信用社重组改造步伐,通过多种方式推动实现停业整顿的城市信用社平稳退出市场。在地区政府的支持下,加快高风险城市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处置进度。改善中小银行机构的发展环境,抓紧研究建立中小银行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积极推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配合有关部门研究中小银行发展的配套政策。

(4)加快中西部和东北地区金融改革发展步伐,缩小地区发展差距。鼓励中资银行业机构到中西部和东北地区设立机构,发展业务。对在西部地区投资、收购、新设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适当放开市场准入的资本范围限制,审核时设立绿色通道,同等条件下优先审批;适当调低注册资本、营运资本的最低限额;适当调整投资人资格及入股限制;适当调整业务准入条件与范围;适当调整高管人员及从业人员资质要求;继续鼓励外资银行机构到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发展;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扶持中西部和东北地区金融发展的政策;建议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各级政府高度重视信用环境建设,严厉打击逃废债行为,提高指法水平,营造本地区良好的信用环境。

(5)加快农村金融改革,缩小城乡发展差距。加快构建“功能完善、分工合理、产权明晰、监管有力”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形成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支农的合力,按照产权股份化方向改革农业银行,经国家扶持、自身重组,改造为继续姓“农”的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按照功能扩大化方向改革农业发展银行,扩大业务范围和服务领域,增强支农服务功能。在支农上政策性金融服务要发挥更大的作用。按照经营现代化方向改革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将绝大多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分期分批改造为现代金融企业;不具备商业经营的地区逐步以政策性业务为主。根据邮政储蓄银行组建进程和管理能力,逐步开放资产业务,增加农村资金投入总量。利用商业银行流动性过剩的机会,向商业银行发行支农特别国债或特别行政性金融债,由政策性银行投向农村,由农信社,重点解决农村基础设施和贫困县种养业的资金需求。

(6)发挥外资银行正面效应,促进金融和谐发展。只有当外资银行的正面效应超过其负面效应时,银行业的对外开放才有利于自身以及整个金融业的和谐发展,中国银行业积极鼓励外资银行参与市场竞争将有利于促进金融体系的和谐运行。

参考文献

[1]唐双宁.关于银行业和谐发展的思考[J].银行家,20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