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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分析报告赏析八篇

时间:2022-12-10 15:17:12

证券投资分析报告

证券投资分析报告第1篇

关键词:研究报告;偏差;利益关联;羊群效应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09)04-0080-04

一、券商研究报告的统计分析

我们对近三年国内券商研究报告进行的统计分析结果显示,国内券商研究报告的大市预测均与实际存在严重偏差。

在2005年年末各券商对于2006年上证指数波动区间的预测统计结果显示,最高目标位不超过1500,而事实上2006年上证综合指数的最高点是2698.9点,几乎比券商所预测的高出一倍。

券商研究报告对2007年大盘的预测同样与实际存在较大的偏差。2007年11月上证综合指数创6124历史新高,然而,绝大部分的券商认为大盘运行区间在2000-3500之间。

根据2007年年底各券商的2008年投资策略报告,本文选择了两个指标作为分析对象进行统计分析,一是各券商预测的大盘波动区间,二是各券商看多的行业或投资主题。对于第一个指标,选取了22个样本;对于第二个指标,选取了24个样本。

表2所列的是22家券商所预测的大盘波动区间,下限的均值为4454,标准误差83,最大值是5500,最小值是3800。上限的均值为7298,标准误差为218,最小值为6000,最大值为10000。而2008年上证综合指数的最低点为1707,比券商预测的下限均值低2747点,比信达证券所预测的最低点3800点要低2093点;最高点为5498,比券商预测的上限均值低1800点,而比与此最为接近的世纪证券所预测的最高点也要低502点。显然,券商对上证综合指数下限和上限的预测都存在严重的偏差,而且对下限的预测比上限的预测存在更大的偏差。

表3所列的是24家券商所推荐或看涨的行业和投资主题,为便于分析,这里只选取券商所推荐的前四个行业或主题。统计时稍做处理,将银行并入金融,将药品并入医药。三家以上券商推荐的行业统计分析表明,金融行业有19家券商推荐,占券商总数的79.17%;其次是地产行业,占券商总数的75%:零售和医药各有8家券商推荐,分别占券商总数的33.33%: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2008年中国金融市场运行报告》指出,2008年末上证指数同比跌幅达65.39%,23个行业呈现不同程度下跌的态势。除了医药跌幅较少外,其余行业均跌幅较大,其中,券商最为看好的金融和地产跌幅分别达64.8%和56.35%。

二、券商研究报告偏差的原因分析

由于研究报告是由券商研究机构的研究员撰写而成的,所以在分析之前,有必要先对券商研究机构的研究定位、研究方法和模式作说明。国内的证券研究首见于股评,但这里所说的券商研究机构的研究员,与股评家有着本质的区别,后者主要采用技术分析方法,而前者主要采用西方主流的基本面分析方法,可以说国内的证券研究已经由股评时期进人由券商研究机构主导的专业研究时期。据《新财富》杂志2007年底的一项调查显示,有90%的研究机构定位为“以服务外部为目标”或“侧重外部服务”,仅有10%定位为“内外兼顾”,而研究人员的工作重心也由“对内”转为“对外”。研究员所做的基本面分析,主要包括模型分析和实地调研。以前,研究员主要偏重于数理模型的分析,目前则侧重于实地调研。

券商研究部门研究报告偏差的原因究其根源,在于两个方面:一是研究机构与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券商本身以及上市公司等市场主体之间的利益关联:二是研究机构的羊群效应。

(一)与市场主体之间的利益关联

1、与基金的利益关联。

在研究机构的外部客户中,既有公募基金、私募基金,也有社保基金、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QFII等机构。据2007年10月的统计数据显示,基金持有的A股流通市值由2006年6月的14%提高到30%,远远高于其它机构投资者,因此基金公司成为各券商的重点外部客户。这样,基金重仓持有的股票就与研究人员的推荐息息相关了。

一方面,券商研究机构“外部服务”定位的一个很重要的目标就是获得基金分仓;另一方面,在被誉为买方分析师“奥斯卡”的《新财富》杂志“最佳分析师”评选中,基金掌握着投票权,而“最佳分析师”的头衔或最佳研究团队的排名不仅对于券商的佣金收入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而且该项头衔和排名影响着研究员的收入。这两方面利益关联形成对券商研究人员的“钳制”使其研究报告“言不由衷”。

光大证券的例子,很能说明其研究所与基金之间的利益关联。2007年4月20日,原光大证券首席经济学家高善文正式加盟安信证券,加盟后当年上半年安信证券的基金佣金由2006年同期的177万元跃至8000万元,而光大证券受到“离职事件”的影响,其所在“本土最佳研究团队”和“最具影响力研究团队”两个奖项中分列第13和第15名,排名有所滑落,使光大证券在基金佣金分仓量上的占比从2006年的3.66%下降到2007年中期的2.69%,其排名则从2006年的第10位下降到第13位,如表4所示。

正是由于券商研究机构与基金的这种利益关联,当其研究观点与基金的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出于稳定客户的考虑,券商研究报告便很难以本来面目公之于众。

2、与券商的利益关联。

一般来说。综合类证券公司的收入来自于经纪、投行和自营三块业务,上面分析了在经纪业务中研究机构为稳定外部客户、获得更多佣金收入而通常会“乐观”的研究报告。而在投行和自营两块业务中,券商下属研究机构与券商本身也存在着“天然”的利益关联。在投行业务方面,研究人员是其中的重要参与者,他们通常会负责分析券商所承销的股票或基金并在媒体上进行推广宣传。在自营业务方面,研究员所在证券公司可能持有大量研究部门负责分析的证券,在研究人员推荐买入某只证券的时候,其所在券商可能已经持有该证券。券商研究部门的薪酬考核指标除了获得的基金分仓之外,主要就是依据研究部门对其他业务部门的贡献度以及这些部门的满意度来衡量。因此,在券商研究报告中鲜见唱空的情况。据《新财富》2007年所做的一项调查,对42家证券研究机构的657位分析师所做的投资评级进行统计,发现其中82.6%的投资评级为“增持”、“买入”或“推荐”;“持有”或“同步大市”的评级占16%;“减持”、“卖出”或“回避”评级仅占1.4%。

3、与上市公司的利益关联。

如今,上市公司非常重视其市值管理,券商研究机构对个股或者行业进行基本面分析,很多时候需要到上市公司进行实地调研,一旦调研报告出现“减持”等负面评级的时候,研究人员很可能遭到上市公司的封杀而不再获得进入该公司进行调研的资格。所以,作为调研对象的上市公司,相对于研究员来说也处于强势地位。业内一个潜规则就是,即使一只股票的价格已经高估到没法再给正面评级了,通常也不会轻易出一份“减持”评级的报告。

综上,由于券商研究部门与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券商本身以及上市公司之间存在着利益关联,为了维护自身所在券商的利益,稳定外部客户和上市公司的关系,研究人员的研究预测纵然接近实际情况,但在研究报告中也会出现扭曲变样。

(二)券商研究机构的羊群效应

市场的不确定性因素很多,如原先隐蔽的经济问题的突然爆发、政府的政策等因素都会造成股市的震荡,在此环境下,市场参与者很容易形成羊群效应。本文认为,信息不完全、券商研究机构之间的博弈以及市场交易制度的不完善同样会造成券商研究机构的“羊群效应”。

1、信息不完全。

信息不完全是资本市场的常态,这些信息包括政府的即将公布实施的政策,某个行业的前景,某支股票的信息等等。一种情况是,不同的券商研究机构在获得这些信息方面有着不同的优势,另一种情况则是几乎所有券商研究机构都不太可能事先获得某些信息,如美国的次贷危机,事先很难知道情况到底有多严重。

券商研究员在作分析的时候会出现很难获得所需要的某方面信息或者要付出较大成本才能获得的情况,此时,研究员往往采取一种简便的方式去获得这些信息,就是从对其他券商研究员的研究报告作出自己的分析,这时便产生羊群行为。比如,一个券商研究员获得对某个上市公司的调研资格,从而拥有该支股票的信息,而另一券商研究员也需要知道该支股票的信息,但不能实地调研,这时便会参考前一研究员的研究报告作出自己的判断。

2、券商研究机构之间的博弈。

规模大的综合性证券公司有着丰富的基金客户资源。正是这些券商与基金等机构投资者之间的利害关系,使得它们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某支股票或某个板块的涨跌,形成一种“共谋”。由于这种“共谋”,其研究机构的话语自然举足轻重,成为业内的“领头羊”。这时,其它券商研究机构之间便展开博弈。某个券商研究机构认为,其它的研究机构知道大券商与基金的“共谋”会使大券商研究机构的预测准确,为了提高自身研究报告的准确性以便争夺客户资源而作出和大券商研究机构类似的判断,其它券商研究机构也如此认为,从而产生羊群行为。

3、市场交易制度的不完善。

我国股市是典型的“单边市”,缺乏做空机制。投资者只能通过“先低买再高卖”的方式而不能通过“先高卖再低买”的方式来获利。然而,“先低买再高卖”通常只有在股市上涨的时候才能实现。这样,在市场中资金雄厚的机构投资者便有做多股市的“天然”倾向,而通过最具话语权的券商研究机构“乐观”的研究报告是达到该目的之有效途径。因此,当存在羊群行为的研究机构集体对2008年的市场作出“乐观”判断时,一旦出现不可预料的情况使经济低迷,便出现了券商研究报告集体出现严重偏差的现象。

三、券商研究报告偏差的改善途径

(一)应针对券商研究报告立法

目前国内针对研究报告的立法建设几乎是空白的,相关的法规只在2006年9月19日开始实施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中有所提及,但不甚合理。该法规第九条规定:“主承销商应当在询价时向询价对象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发行人、主承销商和询价对象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披露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内容。”第十条规定:“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应当由承销商的研究人员独立撰写并署名,承销商不得提供承销团以外的机构撰写的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第九条意味着只有询价对象才能获得投资价值报告,这对其它投资者来说显然不公平,而从发行招股说明书和发行公告到股票的推介这段时间,其它研究机构往往来不及对此进行分析并提供自己的投资价值报告。这意味着询价对象只看到一份投资价值报告,这不利于市场的理性投资。

美国在这方面的做法值得参考。在美国科技泡沫牛市中发生的“华尔街丑闻”后,美国政府于2002年7月15日正式实施《萨班斯一奥克斯利法案》(Sarbanes-Oxley),即通常所说的“萨班斯法案”。针对研究报告,该法案第五章有如下的规定:禁止公开由经纪人和交易商雇佣的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的人员提供的研究报告,以及非直接从事投资研究的人员提供的研究报告;规定在一定期限内担任或即将担任公开发行股票承销商或做市商的经纪人和交易商不得公开关于该股票或发行人的研究报告。同时,对研究人员的披露义务作了如下规定:在分析及研究报告中向投资者推荐证券的。须披露该证券的发行公司在目前或报告一年前是否为该经纪人或交易商的客户。如果是,则还须披露该经纪人或交易商向该发行证券公司提供服务的类型;证券分析师是否因研究报告而获得了来自于该经纪人或交易商的投资银行方面的收入。

(二)推动独立第三方研究的发展

如前面所述,券商与研究机构之间存在“天然”的利益关联,所以研究机构很难保持其独立性,其研究报告的可信度就很难保证。大力发展独立第三方研究是解决该问题的有效途径。这种独立第三方的研究即可以是个人的,也可以是机构的。

在互联网时代,一些独立学者或者拥有较雄厚资金的个人投资者,开始做独立调研报告,而且还比较准确。最著名的就是谢国忠的"2000点价值论”,姑且勿论其目的,起码其为投资者提供了另外一种投资思路。

为确保研究的独立性,这种独立第三方的研究机构应该由政府来主导组建。由于研究报告是公开的,不论是机构投资者还是中小投资者在获得上是均等的,因此,政府可以通过税收来募集研究经费和机构运作的费用。另外一个思路就是利用国内刚兴起的像诺亚财富管理中心这类独立第三方财务顾问机构,政府可出台相关政策将券商的研究任务以委托的方式交由这些机构进行。这样,一方面可以保持研究报告的独立性,另一方面可以促进这类金融服务机构的发展。

证券投资分析报告第2篇

关键词:盈余预告;盈利预测;业绩预告

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05-0147-03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逐步完善和发展,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参与了资本市场,会计信息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上市公司披露的盈余预告信息能够提供给信息使用者更相关、更及时的信息。证券分析师作为盈利预测信息的使用者和提供者,他们的存在不仅使投资者多了一种信息的选择,而且对上市公司的盈余预告信息进行了监督,使得信息披露制度运行更为有效。

一、盈余预告与盈利预测的主体

(一)盈余预告信息的主体

盈余预告信息的主体是上市公司的管理层。上市公司盈余预告信息是由公司内部财务人员对公司会计期间的经营状况和可能发生的一些变化,结合自己的主观判断进行分析做出来的,盈余预告信息的比较基准是上年同期值。

上市公司管理层盈余预告信息能够提供给信息使用者所需要的会计信息,增强信息使用者对所要投资企业的了解程度,避免了投资者盲目地进行决策,降低了投资风险,盈余预告信息提高了投资者获取市场信息的公平性,增强了信息披露的透明度,能够保障投资者的根本利益,稳定证券市场的经济秩序,优化资本市场上的资源配置。

(二)盈利预测信息的主体

盈利预测信息的主体是证券公司、机构投资者聘请的证券分析师。证券分析师向机构或专业人士提供证券投资分析意见并指导其进行投资。证券分析师首先基于调查研究基础上的基本面分析,即注重公司、行业和宏观经济的变化,掌握所有相关的有助于发现特定证券等金融产品的内在价值的信息,然后根据这些信息,以价值投资为理念评估特定公司的预期盈利、经营与财务风险和财务弹性等,以及特定证券未来预期收益和风险状况,注重投资组合,最后根据上述评估,给出具体的投资建议。

证券分析师可以减少公司管理当局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加快信息向资本市场输入过程,促使有利于证券价格更快的向价值回归,提高资本市场信息化的效率,促进社会资源的有效分配。降低投资风险,从而减少证券市场的大幅波动,避免出现因投机失误造成的市场震荡,保持证券市场的稳定性。

二、盈余预告与盈利预测相关性因素

(一)盈余预告与盈利预测定量信息相关性因素

上市公司业绩预告披露的财务指标,主要有资产类指标、收入类指标以及利润类指标。证券分析师利用上市公司披露的定量信息,结合自己的判断和历史经验,可以了解企业的偿债能力、营运能力、盈利能力和增长能力,进而预测各种投资的前景和风险程度,以帮助投资者做出理性的投资决策。这些财务指标能够综合性的体现公司的经营成果,是证券分析师进行盈利预测的重要研究对象,是财务预测数据的核心,是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因此,构成了上市公司盈余预告与证券分析师盈利预测之间的定量信息相关性因素。

1.从上市公司披露的盈余预告信息能够得到的资产类指标主要有资产净利率和总资产周转率等指标。资产类指标反映了企业资产的运用能力和管理者的经营管理水平,通过对企业资产类指标的分析,能够了解企业资产构成、资金结构是否合理、资产周转情况以及企业财务风险的大小。

2.从上市公司披露的盈余预告信息能够得到收入类指标主要有主营业务收入、市盈率、主营业务利润率等指标。收入类指标反映了企业的盈利能力和企业竞争力,通过对企业收入类指标的分析,能够了解企业的成长性,企业组织能力是否增强、市场所占份额是否扩大以及企业是否有生存和发展的市场空间。

3.从上市公司披露的盈余预告信息能够得到的利润类指标主要有净利润、综合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利润类指标反映了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的经营业绩和获利能力,是企业最终的财务成果,是实现企业理财目标的根本保证,通过对企业利润类指标的分析,能够了解企业的投入产出效率和经济效益,企业对投资人和债权人的保障程度、企业的现金流状况是否健康以及未来获得现金流的大小。

(二)盈余预告与盈利预测定性信息相关性因素

定性分析指的是一些描述性语言,不是具体的数据。定性分析是财务分析和投资分析的出发点,财务分析和投资分析中必须建立在宏观经济与行业分析等结果作为预测的前提假设地基础上,才能使分析的结果具有一定的价值。

1.盈余预告是否经过专业审计

盈余预告经过专业审计,对上市公司管理层来说是一种自愿行为,其不受行政法规的强制要求和约束。经过专业审计的盈余预告是指,是由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对被审核单位盈余暂定数所依据的基本假设是否合理、历史所选用的会计政策是否相一致、编制基础是否有异议进行审查与复核,并发表专业审核意见。上市公司管理层对所做出的盈余预告的编制基础与基本假设负全面责任,注册会计师仅就其盈利预测所依据的基本假设是否合理和对盈余预告所依据的会计政策和计算方法是否相符程度表达审计意见,注册会计师的审核并不能保证上市公司对未来盈余的可实现程度。通过注册会计师独立审核,能增强证券分析师对盈余预告信息的可信度,提高盈余预告信息的信息含量及价值。加强注册会计师对财务预测信息的审核,能够提高财务预测信息质量,是一种有效的外部监督保障机制。

2.业绩变动的类型及原因

中国证券市场上首次实施公司股票上市后持续经营期间的业绩预告制度,只针对亏损公司,是一种不完整的预告制度。随后2001年证券交易所在《关于落实上市公司2001中期报告工作的通知》中对中期业绩出现大幅下滑的要进行预警公告。2004年,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年报通知中引入业绩快报制度。业绩预告制度的变迁依循着“预亏—预警—快报”这一模式的发展演变,上市公司披露业绩预告的类型也从连续三年亏损或重大亏损的情况,发展到预亏、预警和预增、预盈等多种业绩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最后到鼓励上市公司披露业绩快报,自愿向公众提前主要财务指标和比率。

引起业绩变动的原因有很多,主要有宏观经济、行业竞争以及公司经营管理等原因:宏观经济环境对公司的发展有着密切的关系,宏观经济不仅包括宏观经济现状,即国家经济的运行情况、对外贸易状况。还包括宏观经济政策,即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如通货膨胀、货币供应量以及利率的非预期波动;不同性质的公司有着不同的行业背景,通过研究公司所处行业的发展趋势和商业周期,以及公司所在行业的竞争地位以及公司与行业内主要竞争对手的经营、管理机制进行对比研究,了解和分析公司过去以及现在的市场竞争力、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产品的定价策略,进一步对公司未来的经营战略和发展状况做出预测;分析影响上市公司经营目标实现的因素,通过分析各影响因素的变动来判断公司未来的经营情况,例如经营情况与投资情况等因素变动对经营目标实现所起到的作用,进而做出盈余预告信息。

3.其他相关的说明

其他相关说明指的是业绩预告修正的有关决策程序是否经与公司主管财务工作的负责人沟通,是否结合公司的近期发生的实际情况并经过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决定之后本次业绩修正。其他相关说明包括公司可能被实施或撤销特别处理,例如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等说明。相关信息说明向信息使用者解释本次业绩修正公告中预估的亏损额为公司财务部门预测数据,具体数据以公司本年度财务报告为准,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根据注册会计师预审计结果进行业绩预告更正的,还应当在其他说明中明确说明对与注册会计师是否存在分歧及产生分歧的原因进行解释。其他相关说明能够帮助证券分析师了解企业的实际情况,具有一定的信息使用价值。

(三)上市公司与证券分析师信息供给竞争因素

有市场便会存在竞争,对于上市公司管理层和证券分析师这两类供给主体提供预测性信息一样是存在竞争的,哪一种主体披露的盈利预测信息更准确、更及时、更相关,更能够吸引投资者的关注,使其相信并选择其披露的信息,便赢得了市场的竞争地位。公司管理当局和财务分析师这种互相竞争的局面,能够促进向投资者披露高质量的盈利预测信息。

1.披露信息的准确性竞争

财务分析师是专业咨询分析人员,他们在信息收集、经验积累和分析技巧上有一般投资者不可比拟的优势。财务分析师相对于公司管理层具有更扎实的理论基础和具备丰富的实战经验能力,他们向市场参与者提供合理反映证券内在价值的价格信息,从而减弱证券市场的价格偏离,促进市场的有效性。但是上市公司管理层掌握着一些不被外界所知的内部信息,因此管理层的预测资料是最全面和丰富的,预测基础也相对客观和真实。由此可见,两类披露主体存在各自的竞争优势,把这种竞争优势转化为竞争能力,向投资者提供准确的预测性信息,才能提升公司或证券分析师声誉,从而博得投资者的信任,最终占领资本市场,从长远上取得更多、更好的回报。

2.披露信息的及时性竞争

信息的及时性要求所提供的信息必须能够帮助投资者或其他利益相关者及时的做出经济决策,否则失去价值。证券分析师与上市公司都会选择尽早的披露信息以避免信息失去时效性。他们在披露信息之前也会考虑到对方是否已经披露信息,如果先于对方披露的话,对于及时性的竞争就处于优势地位,如果后于对方披露的话,对于及时性的竞争就处于劣势地位。信息的及时性如果处于劣势地位的一方,可能受到投资者的忽略,导致信息披露不能实现其自身价值。信息的及时性如果处于优势地位的一方,就会得到广泛的投资者的关注,使信息披露能够很好的发挥作用,实现信息的使用价值,帮助提供信息的一方获得利益或者报酬。

(四)上市公司与证券分析师预测信息质量互相监督因素

上市公司管理层披露盈余预告信息一般会从自身利益出发,因为他所披露的信息直接关系到他与股东之间的契约履行,所以披露的信息一般存在乐观倾向。为了显示管理层高水平的经营管理和实现了股东契约履行的经营目标,上市公司可能通过虚假披露盈余预告信息提高企业的价值,改善企业的形象,获得更多的融资。证券分析师一般受聘于券商,潜在的利益冲突使得很难保证证券分析师披露盈利预测信息的独立性,容易受私利的诱惑,因此极易乐观的研究报告。上市公司和证券分析师这种牟取私利的行为都会对投资者造成一定的损失。在市场上这两类主体同时盈利预测信息能够彼此抑制其对自身有利的盈余预告信息,而披露客观准确的预测性信息。

1.上市公司对证券分析师的监督

证券分析师了不准确的盈利预测信息时,影响投资者的选择倾向,那么,管理层会修正以前做出的盈利预测信息,以引导证券分析师重新做出预测信息。当证券分析师披露了过低的盈利预测信息时,容易误导投资者,造成股票下降,损害上市公司的形象。因此,上市公司会主动披露好的盈余预告信息以引导证券分析师更正其盈利预测信息,使其更准确的反映股票的价值,避免上市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失。当证券分析师披露了过高的盈利预测信息时,上市公司担心其披露的信息会使投资者盲目进行投资,致使股票价格提升,股价没有真实反映证券的内在价值,容易导致投资者受到损失,从而使上市公司承担诉讼成本。为了避免这种情况,上市公司会披露低的盈余预告信息,以影响证券分析师的及时更正先前披露的过高的盈利预测信息,使盈利预测信息更加真实地,准确地符合股票的内在价值,从而使投资者做出准确的投资者决策。

2.证券分析师对上市公司的监督

证券分析师的出现既弥补了上市公司提供信息的不足、保证了对管理当局施以监督,又对上市公司产生一种无形的约束,有利于市场对公司价值给以恰当评价。在成熟的资本市场,证券分析师不仅充当了信息使用者的角色,还是信息的监督者。当上市公司披露的盈余预告信息披露的不准确的时候,独立的和权威性的证券分析师会根据自己的判断和掌握的信息,结合各种模型和技术方法做出自己的预测性信息,从而帮助市场上投资者做出决策,引导资本市场上资源的合理配置,实现公平,公正的交易,避免投资者蒙受重大的经济损失。上市公司披露乐观的盈余预告信息与证券分析师披露的信息存在较大差别的时候,投资者便会对上市公司的信息产生质疑,从而不选择其发行的股票。

参考文献:

[1] 张成博.承销关系对我国财务分析师独立性影响的实证研究[J].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11,(3):32-39.

证券投资分析报告第3篇

关键词:证券分析师 乐观倾向 利益冲突 认知偏差

一、引言

证券分析师乐观倾向行为是指证券分析师对公司未来盈余的预测值相对于实际值呈现系统“正偏差”特征(Brown,1993),或者在投资评级时倾向“买入”等正面评级,不或延迟“卖出”等负面评级的行为。盈利预测和投资评级是证券分析师向投资者传递的重要信息,这些信息能够降低资本市场普遍存在的信息不对称,提高资本市场的效率。而证券分析师的乐观倾向行为则会使这些信息出现偏误,误导投资者,进而阻碍证券市场有效性的实现。因此,证券分析师的乐观倾向行为一直受到国外学者的重点关注和研究,是近二三十年来国际实证会计乃至金融学界的热门研究领域,该领域的研究对促进分析师行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对资本市场的监管,以及对投资者甄别证券分析师的研究报告等都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本文将从证券分析师乐观倾向行为存在的经验证据、动因、经济后果和约束机制等方面对相关文献进行评述。

二、证券分析师乐观倾向行为相关研究

( 一 )证券分析师乐观倾向行为存在的经验证据 (1)证券分析师预测存在系统乐观倾向特征。Fried and Givoly(1982)和 Brown,Foster and Noreen(1985)最早证明了证券分析师在预测评级过程中存在乐观倾向。随后多位学者研究发现证券分析师连续在较长一段时间里系统地高估公司未来每股收益(Dowen,1989; Butler and Lang,1991; Lang,1991; Calderon, l993)。随着盈余公告日的临近,证券分析师对盈余变动方向预测得越准确,乐观倾向也逐渐降低(Mstsumoto,1999;Richardson,Teoh and Wysocki,1999)。证券分析师除了在年度和季度等短期盈余预测中存在乐观倾向外,研究者还发现其所做的长期盈利预测同样偏于乐观(Deehow and Sloan,1997; Rajan and Servaes,1997)。长期盈利预测通常是指证券分析师对公司2年—5年的成长性进行预测,是研究者用来检验资本市场有效性的重要指标。我国证券分析师在盈利预测上也存在乐观行为。吴东辉等(2005)和李文贵(2007)均研究发现我国证券分析师的盈余预测偏于乐观。(2)证券分析师乐观倾向在盈利公司和亏损公司之间存在差异。研究者发现,证券分析师乐观倾向在不同公司之间有差异,当公司报告亏损时,分析师盈余预测的乐观倾向更显著。Dowen(1996)指出,十二分之十一的持有期间,证券分析师盈余预测会在公司报告亏损时表现出更强烈的乐观倾向;Hwang,Jan and Basu(1996)指出,当公司报告亏损时,证券分析师盈余预测乐观倾向激增十倍。Degeorge, Patel and Zeekhauser(1997)研究发现,证券分析师在亏损样本公司中的乐观倾向更强烈。Das(1998)和Brown(2000)的研究进一步发现,证券分析师对发生损失的公司比没有发生损失的公司更容易产生乐观倾向,而且对前者的盈余预测不如对后者的准确。Clayman and Schwartz(2004)认为这种差异存在的原因可能是当公司报告亏损时,证券分析师更可能错误理解盈余信号。尤其是当证券分析师预期某公司将会报告盈利,而事实上该公司报告了亏损,这就使得证券分析师盈余预测存在乐观倾向。(3)证券分析师预测的乐观偏差程度的估计。分析师预测乐观偏差的程度如何呢,有学者对此进行了估计。Chopra(1998)发现证券分析师平均高估盈余6.1个百分点。Lim(1998)发现分析师乐观倾向的平均值是0.94%。这一数字在小公司则高达2.5%,大公司股票则相对较小是0.53%。Brown(1998)观测到的预测误差均值急剧降低,从1993年的2.6%下降到1997年的0.91%。

( 二 )证券分析师乐观倾向行为的动因 大量实证研究发现证券分析师存在乐观倾向行为后,研究者从不同的角度对这种行为产生的动因进行了解释。迄今为止主要有两大类观点:一类认为是分析师外部制度环境中存在的利益冲突驱动分析师进行乐观预测,一类认为是分析师自身的认知偏差导致乐观预测。(1)外部利益冲突驱动乐观预测。独立性是资本市场信息中介执业的灵魂。证券分析师作为资本市场中重要的信息中介,独立性是其执业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原则。然而,现实中由于以下一些利益冲突,驱使证券分析师违背独立性原则,过度乐观的盈利预测。一是所分析公司管理层对分析师的压力。分析师获取及时信息和公司私有信息的一个重要渠道是与公司管理层进行交流。为此,分析师需要与公司管理层建立和保持良好的关系。出于这种考虑,分析师会尽量回避或拖延报告负面消息的时间(McNichols and O’Brien,1997),或者有意识的提供乐观预测(Lim,1998; Das et a.l,1998;Lim,2001)。Lim(2001)从理论上解释了证券分析师为维持管理层关系乐观预测的原因。他认为,由于管理者的薪酬与公司的股票价值相关,公司的股票价值越高,管理者可获得的薪酬越高,乐观的盈余预测能够提高公司的股票价格,所以管理层更喜欢乐观的盈余预测。所以,乐观预测或许是分析师迎合管理层的无奈选择,为了增加与公司管理层接触的机会,获得管理层掌握的公司私有信息,分析师只好提供乐观的盈余预测。Mest(2003)对比检验了分析师盈余预测和销售预测的乐观倾向程度,研究结论也支持了Lim(2001)的观点。二是证券公司对分析师的压力。证券分析师供职的证券公司为了自身的利益,可能损害分析师研究的独立性。首先,在投行业务方面,为避免损害证券公司和客户之间的业务关系,证券公司可能会要求分析师不要发表对公司客户不利的研究报告。Demetriades and Hussain(1996)和Dechow, Hutton and Sloan(1997)的研究都证实了证券公司与所分析公司的投行业务关系与分析师乐观预测的相关性。他们发现,承销商分析师的盈利预测显著乐观于非承销商分析师。Lin and McNichols(1998)发现,附属分析师(affiliated analysts)比非附属分析师(unaffiliated analysts)的评论更乐观。Groysberg, Healy and Chapman(2008)认为,薪酬结构的差异可能是承销商分析师乐观倾向的原因。我国学者原红旗和黄情茹(2007)、张博(2011)的研究也发现,相比非承销商分析师的盈利预测,国内承销商分析师的盈利预测更乐观。其次,在经纪业务方面,分析师面临着压力。由于分析师的“买入”评级能增加证券公司的交易量,而“卖出”评级不能(Aitken,Muthuswam and Wong,2001; Irvine,2004;Jackson,2005),因此,为获得更多的佣金,分析师可能会被要求多提供“买入”建议,而少提供甚至不提供“卖出”建议(Cowen et al,2006;Jacob et al,2008)。最后,分析师也受到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的压力。为了促使所在证券公司所持有股票的价格保持稳定或上涨,分析师可能会被要求向公众提供乐观的投资建议(Dugar and Nathan,1995;Michaely,1999)。三是机构客户对分析师的压力。机构投资者通过两种方式对分析师施加压力。一方面,证券公司所承销的股票主要销售给机构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如果大量持有证券公司承销的某个公司的股票,可能会因此施加压力给证券分析师,以降低股票的购买量或减少在该证券公司的股票交易量威胁分析师发表对该公司的不利报告或者要求其发表对该公司有利的报告。另一方面,机构投资者对分析师的排名有直接影响。比如在美国,《机构投资者》杂志每年都会评选出当年度的明星分析师排名。明星分析师的排名产生于机构投资者的主观投票,在没有客观标准的情况下,机构投资者的主观态度决定了分析师的排名,而分析师排名又是分析师薪酬的关键因素。不言而喻,在这样的评价体系下,证券分析师的“独立性”再次受到冲击,为获得较好的排名,证券分析师不得不迎合机构投资者的偏好,做出带有乐观倾向的预测。四是分析师自身利益的压力。分析师自身利益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分析师可能会乐观预测以推荐自身拥有的股票;另一方面某些大资金或大机构会雇佣分析师出具乐观研究报告以推荐其手中的股票(Cowen, Groysberg and Healy,2003)。(2)分析师自身的认知偏差导致乐观预测。有些学者试图用行为学中的认知偏差来解释分析师的乐观倾向行为,认为证券分析师是如实报告他们作出的预测的,只是由于认知过程中存在偏差,才使得这种预测带有乐观偏见。Debondt and Thaler(1990)认为是分析师对好消息过度反应导致乐观预测。Abarbanell and Bernard(1992)则认为是分析师对坏消息反应不足导致乐观预测。Wong and Raymond Seetoh(2004)则利用Tversky和Kabneman(1979)的期望理论来解释证券分析师情感因素在盈余预测过程中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证券分析师面对公司正盈余增长和负盈余增长时的行为不对称。当公司盈余呈现正增长时,分析师的盈余预测是准确的,但是当公司盈余呈现负增长时,则存在乐观偏差。

( 三 )证券分析师乐观倾向行为的经济后果 大多数研究认为,乐观倾向行为有悖于证券分析师的独立立场,是证券分析师分析和预测无效性的表现,会误导市场对证券的定价,从而阻碍市场有效性的实现。(1)分析师乐观倾向影响资本市场投资者的行为。研究者认为,当市场处于上升趋势时,证券分析师的乐观预测会提高投资者对后市的预期,加剧投资者的“狂热”情绪,形成股市泡沫(金雪军和蔡健琦,2003)。Miller(2002)的研究就指出,证券分析师乐观预测是造成美国20世纪90年代互联网泡沫的原因之一。相关研究也发现,投资者并不能充分识别并纠正分析师预测中的乐观倾向,从而被乐观倾向所误导(Michaely and Wmoack,1999)。此外,投资者在识别分析师研究报告上有差别,Boni and Womaek(2002、2003)研究探讨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对证券分析师研究报告是否都能作出正确反映,发现机构投资者会有意识的对分析师的研究报告在定价上给予一定的折扣和修正,而个人投资者由于缺少相关的专业技能和知识经验而无法对分析师的研究报告进行修正,而直接依据证券分析师的预测对金融资产进行定价。Malmendier and Shanthikumar(2004)的实证研究也证明,相比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更容易被分析师的研究报告所误导。(2)分析师乐观倾向行为影响所分析公司管理层的行为。来自公司管理层的压力能够对证券分析师施加或产生影响,但同时,由于证券分析师在资本市场中的特殊地位,公司管理层也会受到证券分析师的业绩预期压力。为达到预期业绩,公司管理层可能会采取危害公司健康经营的战略和投资行为(Fuller and Jensen,2001)。金雪军和蔡健琦(2003)也认为,为“迎合”证券分析师的乐观预测,公司管理层可能会改变原有稳健的经营战略,而投资于高风险项目,甚至通过财务造假以达到分析师的盈利预测。此外,当整个市场处于泡沫中时,分析师乐观预测还可能“冲昏”公司管理层的头脑,使其不能客观的评价本公司的经营状况(Schultz and Zirman,2001)。

( 四 )分析师乐观倾向行为的约束机制 主要有以下观点:(1)构建分析师声誉机制。声誉对重复博弈举足轻重,因而可抑制利益冲突。研究表明,有良好声誉的分析师不愿陷入纯粹向投资银行提供帮助而扭曲其建议和预测(Jackson,2005;Fang and Yasuda,2006a;Clarke et al.,2007)。金融机构对声誉的关注亦会在一定程度上缓冲利益冲突(Ljungqvist et al.,2007)。(2)构建科学的分析师薪酬机制。金融机构普遍实施的薪资与业绩捆绑的薪酬计划会驱使公司经理通过分析师建议及其他形式的期望管理抬高股价(Bolliger & Kast,2006)。而薪酬制度的合理设计,能在一定程度上扼制利益冲突(Hong et al.,2000)。(3)加强证券监管。为降低分析师面临的利益冲突,美国等成熟资本市场都制定了降低分析师利益冲突的法律规范。如美国2002年通过的SOA法案制定了处理分析师利益冲突问题的条款,并要求SEC和证券交易所制定处理利益冲突问题的细则。但最近对这些法规有效性的实证检验的结果不理想,研究结果表明,分析师乐观预测的数量确实少了,但预测的信息含量也降低了(Jonathan et al.,2011;Ohad et al.,2009)。

三、结论与展望

上述文献表明,对证券分析师的乐观倾向行为的研究,仍需要在如下方面深入。(1)对证券分析师乐观倾向行为动因的研究仍然存在一些尚待探索的问题。首先,国外学者对分析师乐观倾向动因的研究相互独立,没有形成系统的理论解释框架。其次,分析师为维持管理层关系而乐观的预测报告,那么管理层为什么会偏好乐观的预测报告呢?对此国外实证研究文献没有给出详细的理论解释。对于认知偏差造成的分析师乐观倾向,研究者明显忽略对这种动因造成分析师乐观倾向程度的衡量。最后,对中国这样的新兴市场而言,国内学者零星的研究尽管已发现我国证券分析师存在乐观倾向行为,但是无论从研究方法的严谨性还是从样本的时间跨度来看, 其支持力度均有限。而且,由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历史短,因此,不管是投资者还是分析师都不如西方资本市场成熟,分析师所面临的利益冲突是否不一样,是否还有其他的原因造成分析师的乐观倾向呢?对这些问题的研究无疑会丰富和发展证券分析师行为的研究,尤其是嵌入中国制度背景的研究,将为理解新兴资本市场中证券分析师的乐观行为提供新的经验证据。(2)证券分析师乐观倾向行为的经济后果仍然需要进一步研究。首先,前述的文献已表明,分析师与投资者以及公司管理层之间的影响是双向的,因此,如何判断和计量证券分析师乐观行为的经济后果仍然需要进一步理论分析和实证检验。其次,尽管我国学者的研究尚处于初步探索阶段。但是现实中我国证券分析师丧失职业道德,卖身为“庄托”,充当“黑嘴”角色,乐观、“超乐观”甚至虚假的信息误导投资者的违规事件却层出不穷,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和我国资本市场的效率。由此可见,我国证券分析师的乐观倾向行为的经济后果的严重程度及复杂程度可能远远超出西方资本市场分析师乐观倾向行为的经济后果,这无疑也为国内学者提供了研究机会。(3)如何约束证券分析师的乐观倾向行为目前仍然是个难题。西方实务界出台了一些法规以降低证券分析师的利益冲突,但理论界对这些法规有效性的实证检验仍然存在争议。对于中国这样的新兴市场来说,投资者保护意识差,资本市场缺乏分析师声誉回报机制,投资者的价值投资理念远未建立以来,如何建立分析师乐观倾向行为的约束机制,需要进一步的研究。

*本文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中国上市公司真实活动盈余管理行为研究”(项目编号:71172198)资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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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Fernadez F.A. The Role and Responsibilities of Securities Analysts,Securities Industry Association Research Report. ,2001.

[16]Fried, Givoly. Financial Analysts’ Forecasts of Earnings: A Better Surrogate for Market Expectations . Journal of Accounting and Economics, 1982.

证券投资分析报告第4篇

    一、证券投资咨询行业中受信义务的主体

    “向他人提供投资建议者具有难以想象的经济力量。”〔4〕证券投资顾问直接影响了资本市场的资金流通,从而影响国家的资源配置。从宏观层面讲,好的投资顾问可以准确预期社会的未来需求,引导资源的流向,而粗心大意、意图欺骗或者毫无责任感的投资顾问则可能使资本流动偏离最有效的使用方向,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削弱社会公众的投资意愿和信心。证券投资咨询行业制度设计的关键在有效的激励机制,防止投资顾问的投机、欺诈等不当行为,鼓励投资顾问谨慎、理性地履行其职责。证券市场瞬息万变。由于交易成本的存在和人的理性局限,投资者与投资咨询人员很难在事前订立完备的合同;另一方面,鉴于证券的复杂性和证券投资的高度专业性,投资者与咨询人员之间也存在信息、谈判能力等的不平等,咨询人员对投资者投资决策具有影响力,而投资者一般也会依赖并信任咨询人员的信息、知识和技能。法律规定相关专业人员负有尊重投资者利益的义务,明确该义务的指向和内容,不仅起到合同的“空白填补”作用,〔5〕也得以促进该等关系中信任和激励的建立,从而增进金融服务业的安全,增加社会净收益。〔6〕在我国,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实行严格的特许制,机构和个人须同时具备经营资格和从业资格。〔7〕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专营的投资咨询机构,一类是兼营咨询业务的证券公司。该项业务又包括两个层面:(一)公司层面的证券研究业务,为券商内部经纪、承销、自营等业务提供支持,为券商外部的基金等机构提供研究分析报告;(二)营业部层面的咨询服务,主要是为客户提供买卖证券的分析建议、供给证券资讯。据此,证监会新颁布的《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投资顾问暂行规定》”)、《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行研暂行规定》”)将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人员分为投资顾问和分析师两类进行监管,并制定了不同的注册管理要求和行为准则。但证券投资顾问和分析师并未穷尽直接或间接向投资者提供投资建议的人员,实践中,财经媒体或者其他综合性媒体会制作和传播大量与证券投资相关的资讯信息,证券经纪人在为投资者“买卖”时也往往会提供买卖证券的具体建议。对投资者负有受信义务的主体究竟应当包括哪些?在什么样的情形下有关专业人员与投资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构成受信关系?这些,首先须明确无误。

    (一)证券投资顾问“受信关系存在于这样的双方间,其中一方在一定范围内负有为另一方的利益行事或提供建议的责任。”〔8〕“若某人基于合同抑或其他考虑而为他人的财务事务提供建议,法院通常认为他对该他人负有受信义务。”〔9〕投资顾问与投资者之间毫无疑问地存在着受信关系。我国证监会正式颁布的《投资顾问暂行规定》对“投资顾问”的定义比征求意见稿增加了“辅助投资者作出投资政策”一语,强调了现有监管框架下投资咨询与委托理财、资产管理的区别。易言之,证券投资顾问仅仅提供各类投资建议,投资者是否接受,由其自行决定,投资顾问对其账户和财产并不具有支配力或控制力。即使证券投资顾问提供了虚假信息,或者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形,只要投资者没有依照投资顾问的建议行事,在结果上并无影响。然而,法律不能存在侥幸心理,寄希望于投资者自身的理性,而且事实上投资者的理性也往往是难以依靠的。是以,对仅辅助决策的投资顾问,其受信义务也是成立的。无论该等顾问持有何种专业资格,是问答咨询还是提供帮助,都必须对投资者承担信义义务。在损失发生的情形下,仅对投资者提供辅助性服务的咨询人员承担责任的范围和程度可相较对投资者账户具有控制权或者被投资者接受咨询意见加以实施的投资顾问为低。《证券法》规定,证券投资咨询活动的从业者须为经证监会批准的证券公司和投资咨询机构,《投资顾问暂行规定》也将投资顾问业务定义为特许业务。对未经特许而从事的、具有提供投资建议、辅助投资决策实施的营利活动,不适用《证券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和《投资顾问暂行规定》。但对受信关系的认定,并不以行为人是否具备法律法规所要求的特许经营资格为前提,而着眼于对双方法律关系实质的判断。在美国法上,法律一方面规定投资顾问必须按规定注册,另一方面,即便行为人不具备特许资格,若其以投资顾问身份行事,并使投资者信赖其知识、技能与信息,则构成受信关系,以遏止逃避监管的投机行为,值得我国借鉴。

    (二)证券分析师证券分析师一般分为卖方分析师、买方分析师和独立分析师3类。〔10〕其中卖方分析师供职于券商,其研究报告公开,供机构和个人投资者使用;买方分析师供职于共同基金、养老基金、保险公司等投资机构,为本机构投资决策服务;独立分析师则不任职于任何券商、基金公司,旨在提供公正、客观的证券评价。分析师的职能为收集和分析信息,使市场了解有关证券定价与内在价值的偏离,从而提高市场的定价效率,被誉为“证券市场的守门人”。〔11〕传统上证券分析师的研究报告不向公众投资者公开,但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现代通讯的发展,公众可以通过各种渠道获得研究报告,证券分析师也频繁利用媒体发表其对股票和市场的观点。问题是,信息的接受者并不了解分析师提供特定信息的依据和利益涉入程度,在大多数情况下,他们也不可能获得充分的、完全的信息。〔12〕同时,分析师与投资顾问之间最重要的区别在于,分析师在做出买入或卖出股票的推荐时,并非提供个人化建议,也并不考虑投资者的个人情况。针对这一现状,产生了对分析师行业的不同规制思路。安然案之后,美国证交会认为分析师不负责任的研究报告对市场泡沫负有责任,对分析师经费来源的限制、利益冲突的强制性披露、信息隔离的建立等均反映了监管部门将分析师趋向于公众投资者的受信义务人监管的意向。但这一意向并未得到法院的支持,也遭到了学者的激烈反对。例如,Fisch教授认为,证券分析师的研究报告具有公共产品属性,必须依赖于投行、共同基金的经费支持,因此该行业天然地存在利益冲突,而受信义务的核心为专一的忠实(UndividedLoyalty),若强行将证券分析师置于受信义务人的角色(必然意味着私人诉讼的发生),过度地追求其经费和信息来源的独立性,必将导致分析师行业回归封闭———众多公司无法成为分析师研究的对象、公众投资者不可能从任何渠道获得研究报告,证券市场的有效性会大幅降低。〔13〕笔者认为,分析师并不对投资者提供个体化的投资建议,将其视为公众的受信义务人于理不合,但现行法律缺乏对分析师因利益冲突做出不实或不当推荐的应对机制,可能给投资咨询行业带来巨大风险。对前述行为的私人诉讼很难达到反欺诈条款所要求的标准:分析师对研究报告的署名,被视为其作出独立、公正和客观推荐的默示承诺,报告中任何虚假或误导性陈述都应视为其明知不当;但因果关系很难证明,除非推荐与证券价格的下跌被证明有直接关系。〔14〕在美国,许多针对分析师的诉讼在起诉阶段即因无法证明因果关系被法院驳回,甚至有学者宣称对分析师的反欺诈诉讼是不可能完成之任务,对分析师的监管应主要依靠行业自律规范和声誉机制。〔15〕但在我国,有关规范还远未到位,对证券分析师行为的监督应当进一步完善。〔16〕至少,法律应当提出面向公众的证券分析意见其中不能隐藏分析师及其被人的反向利益,从而防止“抢帽子”证券欺诈行为。

证券投资分析报告第5篇

数据来源: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告整理

证券监管部门、证券市场操作人士和学术理论界都意识到证券违法犯罪问题的严重性,因此关于证券违法犯罪的研究成果也很多,这些成果为我们认识了解证券违法犯罪提供了基础:杨志华(1995)通过对证券违法犯罪类型的剖析,对相应的犯罪主体应该承担的责任进行了合理的界定;刘宪权(1998)从危害证券管理制度的角度研究了证券违法犯罪行为,分析了中国证券市场证券违法犯罪的特点及其产生的根源,指出证券违法犯罪是构成证券市场风险的重要因素;李越(1999)通过各国资本市场制度和秩序的比较分析,指出了中国资本市场秩序混乱、证券违法犯罪盛行的制度因素;赵锡军(2000)运用公共利益论、俘虏论、监管经济学对证券违法犯罪进行了分析,论述了证券监管的必要性,提出了监管的原则和目标;潘英丽(2000)指出证券违法犯罪对证券市场功能的发挥会产生极大的危害,如降低资源的配置效率,损害投资者利益,加大贫富差距,破坏社会稳定等;熊鹰(1998)通过对证券市场操纵行为所采用的不同手法的分析,将市场“庄家”(操纵者)分为长庄、短庄、凶庄、善庄、恶庄等,指出不同的市场操纵者在证券市场中各自的特征;王菲萍(1998)通过各国制度比较,对内幕交易所导致的投资者的损失如何补偿进行了探索;王铁军(2001)通过对“庄家”行为产生的历史与现实原因分析,提出对证券市场制度进行革命性的改革才是“治庄之本”。这些研究对中国证券市场制度建设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为中国证券监督部门的决策提供了依据,也是本文研究的基础。

实证分析

本文对中国证监会已处罚的证券违法案件运用统计分组的分析方法,希望通过数据特征来探索证券违法犯罪中一些更深层次的问题:证券违法犯罪主体(证券发行人、中介机构、证券经营管理机构和投资者)的分布情况;证券违法犯罪行为所依附的载体(资金优势、信息优势)分布情况;证券违法犯罪发生的环节分布(发行市场和交易市场);不同的违法犯罪主体依托的载体是否存在不同特征等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的分析探讨将使我们对中国证券市场中证券违法犯罪的特征、内在结构有更深刻的认识。希望本文的结论能为证券监管部门找到监管的重点和突破口提供一些建议。

文章中的样本来源于1994年1月到2000年12月证监会披露的对证券违法犯罪的226个处罚公告(期货市场案件除外)。由于在证监会的一个处罚公告中可能包含了多个违法犯罪行为,例如2000年证监罚字2号文中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广州天河证券交易营业部的违规行为有:以个人名义从事自营和挪用客户保证金。在进行统计时,我们是以违法犯罪行为发生的次数为标准而统计公告的处罚个数,那么在上面的例子中我们统计的次数为2,因此本文的样本个数是346而不是226。应该说我们选择的样本包括了证监会已查处的所有案件,不存在抽样问题,因而不存在抽样误差。本文的结论也是基于这346个样本,由于在不同的时期证监会的监管力度和监管水平不一样,可能造成不同时期的样本之间缺乏比较的依据,这会影响到分析结果的可靠性。科学的做法应该将监管力度和监管水平差异这一因素消除,然而监管力度和监管水平的差异无法考证,即使可以考证也无法将它们量化,在没有更好的处理方法时,我们假定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和监管水平是一样的。不可否认,对各类证券违法犯罪监管的难易程度不一样,证监会监管的结果——处罚公告也可能与证券市场中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的实际情况不一致,这也会影响分析结果的科学性。就这一问题本文在后面会进一步讨论。

一、对证券违法犯罪的简单分组分析

1.从证券违法犯罪的方式分析

如果我们将这346个违法犯罪行为按其犯罪方式归类(见图2),就会发现它们有一定的同质性,主要的犯罪方式有透支挪用、法人投资者(主要是券商)以个人名义炒股、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披露虚假财务报表、“三类”企业(上市公司、国有企业、国有控股公司)违规炒股(1999年,证监会公布允许“三类”企业合法进入股市的规定,“三类”企业入市已不属于违法行为)、市场操纵、欺诈发行、内幕交易、虚假消息等。其中最常见的是资金透支挪移的违法案件,包括券商向投资者透支,券商挪用投资者的保证金,银行资金违规进入股市等,占32.9%;第二位的是法人投资者以个人投资者的名义开户炒股,而且券商以个人账户进行自营业务为主,占19.1%;第三位是中介机构提供的虚假证明,包括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审计报告,律师出具不真实的法律意见书,资产评估师出具虚假的资产评估报告等,占10.7%;与中介机构提供的虚假证明相关的披露虚假财务报告所占比重也较大,为8.4%,排在第四位。以上四类案件发生的比重较大,都超过了10%或接近10%,应该是证券违法犯罪监管的重点。其他的违法犯罪行为所占的比重都较小,是否加大监管力度要依监管部门的投入而定。

数据来源: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告整理

逐年考察各类证券违法犯罪方式所占比重的前三位(见表1),可以看出在1997年以前证券违法犯罪中欺诈发行所占的比重较大,这与当时证券市场发行中“规模控制,限报家数”的政策有关。当时对企业而言重要的是能得到发行指标,如果达不到上市的标准,只能通过各种虚假手段完成上市,出现多起欺诈发行案也不足为怪。而1997年证监会大力清查进入股市的违规资金,结果使得三类企业违规炒股的发案比重上升到第二位。1998年以后证券违法犯罪所占的比重的前三位与通过总体得出的结论是一致的。

表1:1994—2000年各类证券违法犯罪所占比重的前三位一览表

1994199519961997199819992000

第1位欺诈发行(66.7%)欺诈发行(100%)透支挪用(35.7%)透支挪用(27.3%)透支挪移(23.8%)透支挪移(26.9%)透支挪移(43.0%)

第2位内幕交易(16.7%)——虚假证明(28.5%)违规炒股(22.7%)个人帐户炒股(20%)个人帐户炒股(16%)个人帐户炒股(25%)

第3位透支挪用(16.7%)——欺诈发行(14.3%)市场操纵(22.7%)虚假证明(12.5%)虚假证明(14.9%)虚假证明(8.6%)

数据来源: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告整理

2.从证券违法犯罪的主体分析

无论是何种违法犯罪总存在当事人,而当事人包括主体和客体,客体就是违法犯罪的受害者,在证券违法犯罪中往往是投资者;主体就是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当事人,在证券违法犯罪中可以是证券发行人、中介机构、证券经营管理机构和投资者四类。证券发行人实施的违法犯罪包括欺诈发行、披露虚假财务报表等;中介机构实施的违法犯罪有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证明、中介机构泄露内幕消息等;证券经营管理机构实施的违法犯罪包括向客户透支、挪用客户保证金、用个人账户进行自营、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等;投资者实施的违法犯罪有利用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等。按违法犯罪的主体进行分类,样本的分布情况见图3。

从上面的分布状况可以明显看出,在证券违法犯罪中最常见的违法犯罪主体是证券经营管理机构,在所有违法犯罪行为中比重为61.3%,超过了半数;其次是证券发行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比重为17.6%;第三位是投资者的违法犯罪行为,比重为13.6%;而中介机构的违法犯罪行为所占比重很小,仅为7.5%。这四个违法犯罪主体在当年所有的违法犯罪中所占的比重随时间推移的变化趋势见图4。

数据来源: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告整理

从图中的变化趋势可以看出,证券经营机构违法犯罪所占的比重呈上升趋势,而发行人违法犯罪的比重在逐年下降。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证券经营管理机构不仅在违法犯罪中所占的比重大,而且比重还有上升的趋势,可见证券经营管理机构应该成为证券监管中的重中之中。

3.从证券违法犯罪发生的市场环节分析

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是证券市场的两个主要环节,而证券违法犯罪行为无非是发生在这两个环节中的一个,从证券违法犯罪行为在这两个环节的分布(如图5A)及其随时间变化的趋势(如图5B)来看,证券交易市场的违法犯罪不仅所占比例非常大(81%),而且随着时间的变化该项比例还有上升的趋势,而证券发行市场违法犯罪除了在证券市场发展初期所占的比重较大外,其后年份该项比重一直都不大。可见对证券监督部门而言,现阶段对证券交易市场的监管比对证券发行市场的监管更为紧迫。

数据来源: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告整理

4.从证券违法犯罪的载体分析

在证券市场上,违法犯罪行为的实施必须依附一定的载体,证券市场中的两个基本要素——资金和信息就是证券违法犯罪的主要载体。证券违法犯罪主体往往拥有资金、信息优势,他们通过滥用这些资源优势来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如内幕交易、欺诈发行、披露虚假财务报表、传播虚假信息、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更改交易记录等都是通过信息的滥用或信息操纵的手段来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市场操纵、透资交易、挪用客户保证金、违规资金进入股市等都是利用资金实力或直接盗用证券交易资金的证券犯罪行为。这两类犯罪的总体分布情况从图6可以看出:以资金为载体的违法犯罪的比重为45.4%,以信息为载体的违法犯罪比重为34.1%,但两者的差异不算太大,可见在证券市场上虽然资金要素重要,但信息要素同样重要,对市场的监管两者都不能忽视。

数据来源: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告整理

二、对证券违法犯罪的复合分组分析

仔细观察前面对证券违法犯罪的分析,会发现证券违法犯罪在交易环节、主体证券经营机构、载体资金优势三者的比重都有增长的趋势,而且交易市场比重的变化趋势与证券经营机构比重的变化趋势非常相似。为了考察证券违法犯罪发生的环节、违法犯罪的主体、依附的载体之间是否存在相关关系,下面将证券违法犯罪进行复合分组分析,每次从犯罪发生的环节、违法犯罪的主体、依附的载体这三个标志中选出两个进行分析。

1.按违法犯罪发生的环节、违法犯罪的主体两个标志进行复合分组分析(见表2)

表2:违法犯罪发生的环节和违法犯罪的主体分布情况

发行人证券经营机构中介机构投资者小计

交易市场36196741280

发行市场251619666

合计612122647346

数据来源: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告整理

从表2可以看出,在交易市场中的主要违法犯罪主体是证券经营机构,所占比重为70.0%,其次是投资者(14.6%)和发行人(12.9%);而在发行市场中主要的违法犯罪主体是发行人,所占比重为37.9%,其次是中介机构(28.8%)和证券经营机构(24.2%)。从违法犯罪主体来看,证券经营机构92.5%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发生在交易市场;投资者87.3%的违法犯罪行为也发生在交易市场;发行人在两个市场环节比重相当,发行市场为41.0%,交易市场为59.0%;中介机构的违法犯罪行为则有73.1%发生在发行市场。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的结论是:交易市场的主要违法犯罪主体是证券经营机构,同时证券经营机构的违法犯罪也主要集中在交易市场中;发行市场中的主要违法犯罪主体是发行人,但发行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并不集中在发行市场,而是在交易、发行两个市场相当;投资者的违法犯罪行为主要集中在交易市场;中介机构的违法犯罪行为主要集中在发行市场。

2.按证券违法犯罪发生的环节、依附的载体进行复合分组分析(见表3)

从表3可以看出,证券违法犯罪行为在证券发行市场中86.3%以信息为载体,在交易市场中52.9%以资金为载体;依靠信息优势的违法犯罪行为94.3%都发生交易市场,而依靠信息优势的犯罪行为在两个市场中分布比较均衡。

3.按证券违法犯罪主体、依附的载体进行复合分组分析(见表4)

从表4我们可以看出,发行人的违法犯罪行为86.9%依托信息优势实施;中介机构的违法犯罪行为全部是依托信息优势实施;证券经营机构的违法犯罪行为54.7%靠资金优势实施,只有11.8%以信息为载体;投资者的违法犯罪行为70.2%以资金优势实施。在靠信息优势违法犯罪的主体中发行人占44.9%,中介机构、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的比重依次是21.2%、20.0%、11.9%;靠资金优势的违法犯罪案件中,以证券经营机构为主体的比重最大,为73.8%,投资者所占比重为21.0%,中介机构和发行人几乎为0。

几点思考和建议

证券投资分析报告第6篇

摘要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我国的证券分析师队伍日益壮大。证券分析师作为专业人才,其提供的股票评级是否具备实际投资价值?国内外很多学者进行了相关的研究。大量的研究结果表明,证券分析师给出的股票评级在短期内是具备投资价值的。

关键词证券分析师股票评级

随着监管法规的逐步完善和机构投资者的发展壮大,立足于公司基本面分析的价值投资逐渐成为中国证券市场的主流理念,我国的证券分析师行业迅速发展起来,其影响力也急剧扩大。公司研究报告是证券分析师对上市公司进行信息搜集和分析的总结,而其中的股票评级则是分析师报告的主要结论,也是对证券市场投资者而言最为直观和最受关注的信息。若分析师给予一家上市公司“买入”或“卖出”评级,则代表了分析师认为该公司当前股价被低估或高估的强烈信息,若投资者接受了分析师的信息,则将通过具体的买入或卖出行为影响股价的涨跌。关于证券分析师股票评级的投资价值,国内外学者进行了大量的研究。

一、国外相关研究

对于个股评级最早的研究可以追溯到1933年。Cowles(1933)分别收集了16家金融服务公司、20家火灾保险公司、1位华尔街日报编辑和24家金融出版媒体的荐股信息,经过计算发现被推荐股票的平均年化收益率弱于大盘1%到4%。20世纪60年代后,随着由于当时证券分析师逐渐形成一个独立的职业,关于分析师荐股的投资价值的研究开始兴起。

Diefenbach(1972)收集了1967年11月17日到1969年5月23日期间(共80周)来自24家证券经纪公司的个股评级(包括买入建议和卖出建议),将这些股票自被给出评级后52周的收益率与同时期市场指数的收益进行比较。结果发现:获得买入评级的股票在未来52周的平均收益比同期指数收益率高出2.7%;而获得卖出评级的股票的平均收益率则比同期指数收益率低11.2%,且在全部获得卖出评级的股票中,在未来52周能跑赢指数的股票占26%。

Davies和Canes(1978)研究了股票评级二手信息的扩散对于股票的影响。他们使用市场模型对1970年到1971年华尔街日报“市场消息”专栏中的股票评级(包括597个买入建议和188个卖出建议)进行了分析,结果发现在这些二手评级当日,买入评级的股票有着0.923%的超额收益,卖出评级的股票有-2.374%的超额收益,并且都是统计上显著的。另外,在二手评级后的20个交易日,被评级的股票并未发生超额收益的反转。作者认为可能的原因是股票价格无法完全反应全部信息,因此即使的二手信息的传播也能够对股票基本面估值产生影响。

Groth et al(1979)以一家美国经纪商在提供的1964

年1月至1970年12月期间提供的约6200份股票评级为样本,并对日期的准确性作了交叉检验,他们以CAPM为衡量基准,发现买入评级的公司在推荐公布前6个月,月超额收益率始终为正,推荐当月超额收益率达到最高,推荐后一个月超额收益率急速下降但仍为正,数月之后超额收益率才变为零。推荐之后股票的超额收益率整体上低于推荐之前。对于这一现象的解释是这些被给予买入评级的股票在报告之前可能就已经历了利好消息引起的股价上升,而股价上升又吸引了证券分析师对这些股票进行研究,并给出乐观的评级。

但是,这些早期的研究都存在着样本时间短、选取的证券公司数量少且代表性差、个股可能集中于某几个行业等问题。从二十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随着数据库的完善和研究方法的改进,有关研究进一步深化。Elton et al(1986)利用IBOS数据库,收集了自1981年3月到1983年11月的来自34家券商的研究报告,其研究发现,相对于中性评级的股票而言,上调至强烈买入的股票在报告当月产生较大正超额收益,且这种正超额收益在此后的两个月会变小,但依然显著;评级下调至卖出的股票在报告当月存在显著负超额收益,这种负超额收益在报告后一个月仍然显著,且绝对值会变大。

Barber 和Loeffler(1993)分析了1988年10月到1990年10月来自华尔街日报”标靶”专栏的股票推荐。该专栏由四位分析师每月各推荐一只股票,作为对照,华尔街日报会随机选取四只股票。他们发现,专栏公告后两天之内,产生4%异常收益。

Womack(1996)利用First Call数据库,以分析师评级的四种极端变动为样本,发现分析师评级的变动对股价有显著影响。在3日事件窗口内,“新添到买入列表”和“新添到卖出列表”的规模调整收益率都在统计上显著,分别为2.98%和-4.69%;“从买入列表中删除”和“从卖出列表中删除”的规模调整收益率也在统计上显著,分别为-1.94%和0.32%。

二、国内相关研究

由于我国的证券分析师行业起步较晚,相关的研究报告数据库直到2005年前后才开始完善,因此国内学者对于股票评级的早期研究大都基于对财经媒体荐股“二手信息”的

市场反应研究。林翔(2000)收集了《中国证券报》每周一“咨询机构看市场”栏目1998年4月13日至1999年6月28日来自601家上市公司的共1414次股票推荐数据,运用事件研究法研究股票推荐前后是否存在超额收益情况。结果发现用市场模型计算的个股超常收益在股票推荐之前第4周就开始显著大于零,在推荐前一周达到最大值。推荐公开后10周都存在显著的负超常收益。他认为其中原因在于证券咨询机构拥有一定的私有信息,在推荐公开以前,私有信息已经在咨询机构的客户中扩散,客户和追随趋势者的过度买入造成了推荐公开后的抛售压力。

朱宝宪、王怡凯(2001)以《上海证券报》每周日“为您选股”栏目的投资建议为研究对象,搜集了1999年1月至11月共44周总计565次股票推荐,以市场指数调整的收益率为衡量基准。他们发现,总体来讲“投资建议”股票组合的收益率统计上显著高于大盘;将“投资建议”划分为短期和中期投资建议后,发现短线投资建议的股票组合收益率高于投资基金的平均收益率,但中期投资建议的股票组合收益率几乎都低于大盘。研究结论认为,一些专业投资咨询机构具有相当的把握市场短期热点的能力,但对中长期的预测能力不足。

徐立平、刘建和(2008)收集了2000年12月1日至2002年12月23日上海证券报每周一“本周股评家最为看好的个股”这一栏目的荐股统计数据对A股市场中证券分析师荐股的市场影响能力进行了实证研究。他们采用事件研究法,用均值调整模型计算非正常收益率,结果发现分析师所推荐的个股在推荐之前正向的非正常收益率(PAR)表现相当明显。推荐之前六个交易周时正向的PAR表现最强,而后依次下降,并在公布基准日后短期内下降为负值。同时,随着时间的延长,负向的PAR也越来越大。

徐永新、陈婵(2009)手工整理了2007 年1 月至12 月《中国证券报》“实力机构周末荐股精选”所推荐的A 股股票作为研究样本。他们发现股票推荐之前一周,所推荐的股票已经具有显著为正的超常收益率,股票推荐前一周的累计超常收益率超过4%,推荐前的第一个交易日的超常收益率高达2%左右;股票推荐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有1%左右的显著为正的超常收益率,而第二至五个交易日均为显著为负的超常收益率,且推荐后第二至五个交易日累计超常收益率中值低于-1%;同时,推荐前后市场也均有超常的交易量反应。他们认为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股票推荐中可能存在信息泄露。

随着证券分析师研究报告数据的完善,越来越多的国内学者开始对分析师的一手评级信息进行相关的研究。王征、张峥、刘力(2006)整理了六家实力较强的券商研究所每月末向机构投资者提供的业绩预测和投资评级信息。他们将券商研究员2004年3月至2005年6月给出的19310次股票投资评级划分为增持、减持和中性组合,组合每月更新一次,并计算每月各组合的收益率。他们发现,在样本期间,分析师增持评级组合相对市场指数的超额年化收益率达到23.85%,该超额收益率在经过CAPM模型、Fama-French三因素模型和包括动量因素的四因素模型风险调整后仍然显著。分析师减持评级组合的超额收益率为负值,但统计结果并不显著。该策略在考虑交易成本后,仍能取得显著的超额收益率。他们认为这一研究结果认为国内证券分析师股票评

级具有投资价值。

李雪(2007)收集了自 2006年1月1日到2007年4月1日四家研究机构308份股票评级调整样本,采用事件研究法,将所有评级调整分为调高与调低评级两组,以市场指数调整的收益作为衡量基准,发现在(t-10,t+51)的时间段内,调高组产生6.53%的正异常收益,调低组产生-7.49%的负异常收益。在(t-1,t+1)、(t+2,t+31)和(t+2,t+51)三个时间段,除了调低组(t-1,t+1)不显著之外,其他调高组和调低组都产生了显著的正和负的异常收益。另外,不同研究机构影响力的差异能够在短时间内产生异常收益的显著差异,但在长的时间段内则效应不显著。作者认为推荐后股票价格漂移根源于分析师推荐报告的内容逐渐被投资者接受而导致的交易行为,而不是由于新的信息出现、推荐力度或者推荐机构的影响力造成的影响。

三、结论

纵观国内外相关研究我们发现,早期的国外研究大多认为分析师的选股建议没有实际价值,而最近20年来的国内外研究结果大多认为分析师的工作是有效率的,即他们的股票评级具备一定的投资价值,特别是报告前后的短期时间内效果明显。研究报告能够为投资者提供更多有用的信息是证券分析师行业在资本市场中所发挥效率的反映,集中体现了证券分析师行业在产业分工中的价值所在。

参考文献:

[1]林翔.中国证券咨询机构预测的分析.经济研究.2000(2):55-65.

[2]朱宝宪,王怡凯.证券媒体选股建议效果的实证分析.经济研究.2001(4):51-57.

[3]徐永新,陈婵.媒体荐股市场反应的动因分析.管理世界.2009(11):65-73.

[4]徐立平,刘建和.证券分析师荐股的市场影响力研究.财经论丛.2008(4):70-76.

[5]王征,张峥,刘力.分析师的建议是否具有投资价值――来自中国市场的经验数据.财经问题研究.2006(7):36-44.

[6]李雪.中国证券市场分析师推荐投资价值研究.证券市场导报.2007.11:72-77.

[7]Cowles,A.1933.Can Stock Market Forecasters Forecast?.Econometrica,vol. 1,no. 3:309-324.

[8]Diefenbach,R. 1972."How Good Is Institutional Brokerage Research?"Financial Analysts Journal,vol. 28,no. 1:54-60.

[9]Groth,J.,W. Lewellen,G. Schlarbaum,R. Lease. 1979."An Analysis of Brokerage House Securities Recommendations"Financial Analysts Journal,vol. 35,no. 1:32-40.

[10]Womack,K. 1996."Do Brokerage Analysts' Recommendations Have Investment Value?"Journal of Finance,vol. 51,no. 1:137-167.

[11]Barber,B.,D. Loeffler. 1993."The 'Dartboard' Column:Second-Hand Information and Price Pressure"Journal of Financial and Quantitative Analysis,vol. 28,no. 2:273-284.

[12]Davies,P.,M. Canes. 1978.”Stock Prices and the Publication of Second-Hand Information”The Journal of Business,vol. 51,vo. 1:43-56.

[13]Elton,E.,M. Gruber,S. Grossman. 1986."Discrete Expect

证券投资分析报告第7篇

此前,由金融界的2012年上半年券商周策略(即一周市场策略)榜单显示,上半年券商周策略整体失准,38家券商的平均准确率仅为28%,相当于26周仅7周命中大盘走势。有人说,这一成功率还不如掷骰子撞大运,因为市场走势的预测结果只有三种:看多、看好、中性,随便选也至少有33%的成功率。

在上述榜单中,位居第一名的天风证券在上半年26周中准确预测13次,准确率为50%;最后一名民生证券,准确预测的次数仅为2次。

上述策略分析师所在的单位即是在榜单中排名较靠后的券商。他告诉记者,“今年上半年国家推出刺激措施很少,而且频率也不高,但大家一开始预期比较高。这是导致大部分券商预测失准的主要原因。”

北京一家券商研究部人士私下向记者笑言,“对于大部分券商的研报,要用比纸面低一级的指标来看,比如,券商对某公司的投资评级建议是‘推荐’,那你应该理解为‘中性’,如果评级是‘中性’,你就应该好好掂量自己手中的股票了。”

毕竟,当券商出具某公司研报的时候,它的机构客户可能是这家上市公司的重仓者,“你不太好意思出具‘中性’以下报告的。最多的情况是不对这家公司出具报告。”

不过,他也告诉《中国经济周刊》,现在的券商研究报告,比起十几年前有了很大的进步。随着公募基金的成立,市场上出现了真正的机构投资者,它们对客观真实的研报有着强烈的需求。所以,一直到现在,基金和投资机构是券商的大客户。

然而,去年以来,关于券商研究报告的客观公正性受到投资者的极大质疑。

质疑肇始于去年的中国宝安(000009.SZ)“石墨矿事件”。当时,有4家券商的研报中提及中国宝安拥有石墨矿,引起股价的波动,随后中国宝安公开否认拥有石墨矿一事。一位投资者根据券商研报做出的投资受到损失,故而将一家券商诉诸法院。

随后,双汇爆出瘦肉精风波,但仍有券商研究报告看多双汇,这受到市场的广泛质疑。

在金融界的券商策略准确度榜单中显示,今年上半年是券商预测表现最差的一次,2011年,券商平均准确率达到34%,在2011年上半年券商平均准确率为36%,2010年券商平均准确率为33%。天风证券坦承,上半年策略失误的方面,在于对经济下滑对市场情绪的影响有些估计不足。

上述所在券商准确率靠后的策略分析师告诉记者,“我们的判断只是给投资者一个参考,最终对市场的把握,不同的投资者,把握的方向不同,就是说中长期投资者的策略和短期投资者的策略是不一样的。在报告中,每个人都能够取到自己所需要的部分。”

证券投资分析报告第8篇

对证券违法犯罪类型的剖析,对相应的犯罪主体应该承担的责任进行了合理的界定;刘宪权(1998)从危害证券管理制度的角度研究了证券违法犯罪行为,分析了中国证券市场证券违法犯罪的特点及其产

生的根源,指出证券违法犯罪是构成证券市场风险的重要因素;李越(1999)通过各国资本市场制度和秩序的比较分析,指出了中国资本市场秩序混乱、证券违法犯罪盛行的制度因素;赵锡军(2000)运用

公共利益论、俘虏论、监管经济学对证券违法犯罪进行了分析,论述了证券监管的必要性,提出了监管的原则和目标;潘英丽(2000)指出证券违法犯罪对证券市场功能的发挥会产生极大的危害,如降低

资源的配置效率,损害投资者利益,加大贫富差距,破坏社会稳定等;熊鹰(1998)通过对证券市场操纵行为所采用的不同手法的分析,将市场“庄家”(操纵者)分为长庄、短庄、凶庄、善庄、恶庄等,

指出不同的市场操纵者在证券市场中各自的特征;王菲萍(1998)通过各国制度比较,对内幕交易所导致的投资者的损失如何补偿进行了探索;王铁军(2001)通过对“庄家”行为产生的历史与现实原因分

析,提出对证券市场制度进行革命性的改革才是“治庄之本”。这些研究对中国证券市场制度建设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为中国证券监督部门的决策提供了依据,也是本文研究的基础。

实证分析

本文对中国证监会已处罚的证券违法案件运用统计分组的分析方法,希望通过数据特征来探索证券违法犯罪中一些更深层次的问题:证券违法犯罪主体(证券发行人、中介机构、证券经营管理机构和投资

者)的分布情况;证券违法犯罪行为所依附的载体(资金优势、信息优势)分布情况;证券违法犯罪发生的环节分布(发行市场和交易市场);不同的违法犯罪主体依托的载体是否存在不同特征等等一系列问

题。这些问题的分析探讨将使我们对中国证券市场中证券违法犯罪的特征、内在结构有更深刻的认识。希望本文的结论能为证券监管部门找到监管的重点和突破口提供一些建议。

文章中的样本来源于1994年1月到2000年12月证监会披露的对证券违法犯罪的226个处罚公告(期货市场案件除外)。由于在证监会的一个处罚公告中可能包含了多个违法犯罪行为,例如2000年证监罚字2号

文中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广州天河证券交易营业部的违规行为有:以个人名义从事自营和挪用客户保证金。在进行统计时,我们是以违法犯罪行为发生的次数为标准而统计公告的处罚个数,那么在上

面的例子中我们统计的次数为2,因此本文的样本个数是346而不是226。应该说我们选择的样本包括了证监会已查处的所有案件,不存在抽样问题,因而不存在抽样误差。本文的结论也是基于这346个样

本,由于在不同的时期证监会的监管力度和监管水平不一样,可能造成不同时期的样本之间缺乏比较的依据,这会影响到分析结果的可靠性。科学的做法应该将监管力度和监管水平差异这一因素消除,

然而监管力度和监管水平的差异无法考证,即使可以考证也无法将它们量化,在没有更好的处理方法时,我们假定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和监管水平是一样的。不可否认,对各类证券违法犯罪监管的难易

程度不一样,证监会监管的结果――处罚公告也可能与证券市场中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的实际情况不一致,这也会影响分析结果的科学性。就这一问题本文在后面会进一步讨论。

一、对证券违法犯罪的简单分组分析

1.从证券违法犯罪的方式分析

如果我们将这346个违法犯罪行为按其犯罪方式归类(见图2),就会发现它们有一定的同质性,主要的犯罪方式有透支挪用、法人投资者(主要是券商)以个人名义炒股、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披露虚假

财务报表、“三类”企业(上市公司、国有企业、国有控股公司)违规炒股(1999年,证监会公布允许“三类”企业合法进入股市的规定,“三类”企业入市已不属于违法行为)、市场操纵、欺诈发行、内

幕交易、虚假消息等。其中最常见的是资金透支挪移的违法案件,包括券商向投资者透支,券商挪用投资者的保证金,银行资金违规进入股市等,占32.9%;第二位的是法人投资者以个人投资者的名义开

户炒股,而且券商以个人账户进行自营业务为主,占19.1%;第三位是中介机构提供的虚假证明,包括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审计报告,律师出具不真实的法律意见书,资产评估师出具虚假的资产评估报告

等,占10.7%;与中介机构提供的虚假证明相关的披露虚假财务报告所占比重也较大,为8.4%,排在第四位。以上四类案件发生的比重较大,都超过了10%或接近10%,应该是证券违法犯罪监管的重点。其

他的违法犯罪行为所占的比重都较小,是否加大监管力度要依监管部门的投入而定。

数据来源: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告整理

逐年考察各类证券违法犯罪方式所占比重的前三位(见表1),可以看出在1997年以前证券违法犯罪中欺诈发行所占的比重较大,这与当时证券市场发行中“规模控制,限报家数”的政策有关。当时对企业

而言重要的是能得到发行指标,如果达不到上市的标准,只能通过各种虚假手段完成上市,出现多起欺诈发行案也不足为怪。而1997年证监会大力清查进入股市的违规资金,结果使得三类企业违规炒股

的发案比重上升到第二位。1998年以后证券违法犯罪所占的比重的前三位与通过总体得出的结论是一致的。

2.从证券违法犯罪的主体分析

无论是何种违法犯罪总存在当事人,而当事人包括主体和客体,客体就是违法犯罪的受害者,在证券违法犯罪中往往是投资者;主体就是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当事人,在证券违法犯罪中可以是证券发行

人、中介机构、证券经营管理机构和投资者四类。证券发行人实施的违法犯罪包括欺诈发行、披露虚假财务报表等;中介机构实施的违法犯罪有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证明、中介机构泄露内幕消息等;证券

经营管理机构实施的违法犯罪包括向客户透支、挪用客户保证金、用个人账户进行自营、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等;投资者实施的违法犯罪有利用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等。按违法犯罪

的主体进行分类,样本的分布情况见图3。

从上面的分布状况可以明显看出,在证券违法犯罪中最常见的违法犯罪主体是证券经营管理机构,在所有违法犯罪行为中比重为61.3%,超过了半数;其次是证券发行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比重为17.6%;

第三位是投资者的违法犯罪行为,比重为13.6%;而中介机构的违法犯罪行为所占比重很小,仅为7.5%。这四个违法犯罪主体在当年所有的违法犯罪中所占的比重随时间推移的变化趋势见图4。

数据来源: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告整理

从图中的变化趋势可以看出,证券经营机构违法犯罪所占的比重呈上升趋势,而发行人违法犯罪的比重在逐年下降。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证券经营管理机构不仅在违法犯罪中所占的比重大,而且

比重还有上升的趋势,可见证券经营管理机构应该成为证券监管中的重中之中。

3.从证券违法犯罪发生的市场环节分析

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是证券市场的两个主要环节,而证券违法犯罪行为无非是发生在这两个环节中的一个,从证券违法犯罪行为在这两个环节的分布(如图5A)及其随时间变化的趋势(如图5B)来看,证券

交易市场的违法犯罪不仅所占比例非常大(81%),而且随着时间的变化该项比例还有上升的趋势,而证券发行市场违法犯罪除了在证券市场发展初期所占的比重较大外,其后年份该项比重一直都不大。可

见对证券监督部门而言,现阶段对证券交易市场的监管比对证券发行市场的监管更为紧迫。

数据来源: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告整理

4.从证券违法犯罪的载体分析

在证券市场上,违法犯罪行为的实施必须依附一定的载体,证券市场中的两个基本要素――资金和信息就是证券违法犯罪的主要载体。证券违法犯罪主体往往拥有资金、信息优势,他们通过滥用这些资

源优势来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如内幕交易、欺诈发行、披露虚假财务报表、传播虚假信息、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更改交易记录等都是通过信息的滥用或信息操纵的手段来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市场操纵、透资交易、挪用客户保证金、违规资金进入股市等都是利用资金实力或直接盗用证券交易资金的证券犯罪行为。这两类犯罪的总体分布情况从图6可以看出:以资金为载体的违法犯罪的比重为

45.4%,以信息为载体的违法犯罪比重为34.1%,但两者的差异不算太大,可见在证券市场上虽然资金要素重要,但信息要素同样重要,对市场的监管两者都不能忽视。

数据来源: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告整理

二、对证券违法犯罪的复合分组分析

仔细观察前面对证券违法犯罪的分析,会发现证券违法犯罪在交易环节、主体证券经营机构、载体资金优势三者的比重都有增长的趋势,而且交易市场比重的变化趋势与证券经营机构比重的变化趋势非

常相似。为了考察证券违法犯罪发生的环节、违法犯罪的主体、依附的载体之间是否存在相关关系,下面将证券违法犯罪进行复合分组分析,每次从犯罪发生的环节、违法犯罪的主体、依附的载体这三

个标志中选出两个进行分析。

1.按违法犯罪发生的环节、违法犯罪的主体两个标志进行复合分组分析(见表2)

从表2可以看出,在交易市场中的主要违法犯罪主体是证券经营机构,所占比重为70.0%,其次是投资者(14.6%)和发行人(12.9%);而在发行市场中主要的违法犯罪主体是发行人,所占比重为37.9%,其次

是中介机构(28.8%)和证券经营机构(24.2%)。从违法犯罪主体来看,证券经营机构92.5%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发生在交易市场;投资者87.3%的违法犯罪行为也发生在交易市场;发行人在两个市场环节比重

相当,发行市场为41.0%,交易市场为59.0%;中介机构的违法犯罪行为则有73.1%发生在发行市场。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的结论是:交易市场的主要违法犯罪主体是证券经营机构,同时证券经营机构的

违法犯罪也主要集中在交易市场中;发行市场中的主要违法犯罪主体是发行人,但发行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并不集中在发行市场,而是在交易、发行两个市场相当;投资者的违法犯罪行为主要集中在交易

市场;中介机构的违法犯罪行为主要集中在发行市场。

2.按证券违法犯罪发生的环节、依附的载体进行复合分组分析(见表3)

从表3可以看出,证券违法犯罪行为在证券发行市场中86.3%以信息为载体,在交易市场中52.9%以资金为载体;依靠信息优势的违法犯罪行为94.3%都发生交易市场,而依靠信息优势的犯罪行为在两个市

场中分布比较均衡。

3.按证券违法犯罪主体、依附的载体进行复合分组分析(见表4)

从表4我们可以看出,发行人的违法犯罪行为86.9%依托信息优势实施;中介机构的违法犯罪行为全部是依托信息优势实施;证券经营机构的违法犯罪行为54.7%靠资金优势实施,只有11.8%以信息为载体

;投资者的违法犯罪行为70.2%以资金优势实施。在靠信息优势违法犯罪的主体中发行人占44.9%,中介机构、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的比重依次是21.2%、20.0%、11.9%;靠资金优势的违法犯罪案件中,

以证券经营机构为主体的比重最大,为73.8%,投资者所占比重为21.0%,中介机构和发行人几乎为0。

几点思考和建议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认为在证券监管时可以采纳以下几个原则:(1)在监管时应该主要加强对资金透支挪移、以个人投资者的名义开户炒股、中介机构提供的虚假证明、披露虚假财务报告等行为的打击力

度;在对市场主体监管时,证券经营机构是重中之中,其后依次是发行人、投资者和中介机构;在对交易市场的监管力度应该大于对发行市场的监管力度,发行市场的监督可以由券商、中介机构来实现

,然后证监会再对券商、中介机构进行监管;在监管时必须要资金与信息并举。(2)在对交易市场监管时,监管的主体主要是证券经营机构和投资者,监管时要监控资金的运作是否规范,同时要注意发行

人、中介机构所提供信息的质量;在对发行市场监管时,监管的主体主要是发行人、中介机构,应该重点提高信息的质量。

在本文的开始就提到,对不同的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的监管难易程度不一样会导致分析结果与现实情况不一致,例如在中国证券市场中,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普遍性已得到大家的认同,然而通过样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