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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先进个人申报材料赏析八篇

时间:2022-10-20 12:32:11

销售先进个人申报材料

销售先进个人申报材料第1篇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县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根据《河北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安排的,对农民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的资金。

第三条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和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补贴方式、标准及资金来源

第四条补贴方式:凡农民在规定时间内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提出申请并经审核符合相关条件的,均给予财政资金直接补贴。

第五条补贴标准:按补贴类家电产品销售价格的13%给予补贴。

第六条资金来源: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财政负担20%。

第三章补贴对象、产品和有效时间

第七条补贴对象:具有河北省农业户口并在河北省区域内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的所有人员(以下称购买人),但每户每类补贴产品购买数量不得超过1台(件)。

第八条补贴产品:彩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手机四类,最高限价分别为2000元、2500元、2000元、1000元。具体规格和型号按商务部和财政部规定。

第九条有效时间:实施时间为4年(2009年2月1日-2013年1月31日)。凡在规定时间内,购买人在指定销售网点购买规定数量的补贴类产品,均可享受补贴。

第四章补贴资金的申报和兑付

第十条补贴资金的申报

(一)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点应当在农民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后的3个工作日内,把购买人的基本资料和产品相关信息录入到商务、财政部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的销售网点终端。购买人应当在购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所申报补贴资金,可跨年度申报。

(二)申报补贴时购买人应提供的材料:

1.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发票在载明商品基本情况的同时,应加注购买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2.能够证明购买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3.补贴类家电产品专用标识卡;

4.购买人储蓄存折。

5.管理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补贴资金的审核及兑付:

(一)乡镇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按发票载明的产品销售价格的13%核定补贴金额。申报材料审核内容:

1.销售网点是否为核准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

2.购买产品是否为中标销售企业的中标产品;

3.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发票载明的是否一致;

4.发票价格是否在该产品最高限价之下;

5.产品标识卡与购买产品是否一致;

6.其他应审核的内容。

(二)乡镇财政部门核实确认后,符合补贴要求的,审核人员在购买发票上注明“已核”字样并签字,同时要求消费者填写《河北县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一式3份(购买人1份,县级财政部门1份,县级商务主管部门留查1份),购买人提供的有关材料复印件附在商务主管部门留查联后面,并将有关材料及时报送县级财政部门。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当即告知当事人并说明原因。

(三)县财政局对乡镇报送的材料进行复核后,在3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购买人的储蓄账户。

(四)补贴资金的退还。购买人因产品质量问题需要退货的,在销售网点同意并在销售发票上注明“同意退货”后,到乡镇财政部门审核。补贴资金未发放的,乡镇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未发,可退货”字样,并加盖公章;补贴资金已发放的,购买人应先退回补贴资金,乡镇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字样,并加盖公章。购买人持签有乡镇财政部门审核意见的销售发票到原购买网点办理退货手续。

第五章监督检查

销售先进个人申报材料第2篇

一、销售原则

根据《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必须遵循政府组织、社会参与的原则,在销售中要加强政府的组织引导,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动员社会力量主动参与;必须遵循因地制宜、分别决策的原则,在分配中既体现国家的政策,又兼顾我区居民的实际需要;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做到房源公开、购房对象公开、房价公开、分配结果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杜绝不正之风。

二、销售房源

四新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房源为区保障性住房(配建经济适用住房A4、A5幢),共264套,其中69.44m2有132套、59.12m2有132套。

三、销售程序

(一)申请

1、根据我区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按照“分步实施、逐步扩大”的原则,确定申请购买四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家庭成员必须具有我区城镇户籍,并在我区生活居住满2年以上;

(2)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20平方米;

(3)申请家庭年总收入低于6万元人民币。

2、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买四新经济适用住房:

(1)通过购买商品房取得我区城镇户籍的;

(2)申请之日前5年内购买或者出售商品房的;

(3)夫妻双方或任意一方已享受购买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价房以及参加集资建房等福利性住房的。

(4)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不满35周岁(离异满2年以上或丧偶除外)。

3、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提出申请,领取《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一式三份),并按要求如实填写,如实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所需复印件一式三份。

(一)按要求填写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户口簿或有效户籍证明;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

(五)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收入核定证明(工资收入含基本工资、各类补贴或其他收入,应由所在单位提供;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入核定证明;未就业的,提供失业证或其他相关证明);

(六)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住房情况证明,原属外地市户籍的需提供原户口所在地房产状况和房改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的需提供单位住房情况的证明);

(七)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初审、公示

申请人所在乡镇、民政部门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人口、收入和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为10天)。对公示后无异议的,由乡镇收集汇总后统一将初审意见、入户调查表、申请材料报区建设局。人户分离的家庭应当在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同时进行张榜公示。

(三)公示和批准

区建设局在收齐申请提交的材料后,应当及时将申请资料录入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采集电子影像资料,并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经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纸质材料报送市住建局,在《湄洲日报》和市建设信息网站上公示,期限为15日。

经公示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建设局给予确认购房资格,核发《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经公示有异议的,在收到异议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书面告知原因;符合条件的,按前款规定办理。

(四)公开选房

1、持有《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申请人,可凭《准购证》和居民身份证,通过公开抽签方式抽取购买四新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号”。凡未获得四新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号”的申请人,可凭《准购证》参加申购下一批次经济适用住房的抽签。

2、申请人按抽取的“购房号”的先后顺序,再次抽签确定购买四新经济适用住房的“选房号”。

3、“购房号”和“选房号”的抽签仪式由区建设局负责组织,邀请区人大、政协、监察、发改、财政、审计、国土、规划、房管中心、乡镇政府、公证处、购房代表等到现场监督。

(五)签订合同

申请人凭抽取确认的“选房号”签订《购房意向书》。若申请人在选定四新经济适用住房之前,因房源不适合而放弃选房的,取消本批次的选房资格,参加下一批次的申购抽签。

申请人凭《购房意向书》,5个工作日内到区建设局办理购房合同签订手续;申请人逾期未签订购房合同的,视为放弃购房资格,2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六)入住要求

1、申请购房户按合同规定支付购房款及相关费用。待项目竣工验收,申请购房户付清购房款后,由区建设局发给入住通知书。申请购房户凭入住通知书,到物业公司办理入住手续。

2、申请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售、出租、出借、闲置,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

3、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上市交易实行准入制度。

四、销售价格

1、四新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含层次差、朝向差),由区物价局会同区建设局,依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初步意见,提交区政府研究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2、四新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按照政府核定价格,实行明码标价,一房一标价,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公示的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

五、监督管理

1、区建设局负责四新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资格的审核、确认和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后违规入住行为的查处,并受理群众投诉;区民政部门负责对申请家庭的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区财政、物价等部门负责对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核定销售价格行为的查处;区发改、国土等部门负责对擅自改变经济适用房土地用途行为的查处;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四新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工作进行全过程督查。

2、申请家庭应如实提供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材料。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取消购房资格,按原价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住房,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销售先进个人申报材料第3篇

一、细化纳税对象,找准管理方法。

现在纳税人各种经济成份鱼龙混杂,行业千姿百态,过去税收管理单一,采取眉毛胡子一把抓,造成征纳矛盾较多。我们从细化管理对象入手,把道县共2500多户纳税人细化分五大类20种行业及特种纳税人,一类纳税人为28户一般纳税人企业和50户小规模企业、29户加油站、8户总商、4户大中型超市、6户家电、8户通讯器材销售店、18户小水电站;二类纳税人为12户皮鞋制造厂、10户药品零售店、48户个体砖厂、2户金属材料制品厂、35户木材加工厂、;三类纳税人为10户矿产采掘户、全县的定点屠宰;四类纳税人为道江镇起征点以上个体工商户、农村城镇的小超市;五类纳税人为道江镇起征点以下个体工商户、农村个体工商户和零散税收。并明确一、二类纳税人为全局的重点纳税户,对一类纳税人实行驻厂税收管理员管理办法,对二类纳税人实行行业税收管理员管理办法;三类纳税人为纳税人,由各专业管理办公室办法;四类纳税人为普通纳税人,五类纳税人为监管纳税人,这两类纳税人实行分路段、乡镇实行税收管理责任区管理办法

二、摸索行业特点,细化管理办法。

明确了四类纳税人50种行业或特种纳税人,选取一些典型户来调查各行业及纳税人的特性,针对行业特点,在税收精细化管理上想实招,下苦功。通过反复探索和不断总结完善,从年下半年开始我们分别对加油站、砖厂、药店、超市、家电、通讯器材销售、总商、皮鞋、小水电、废旧金属制品等10个行业145户纳税人的税收管理摸索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办法,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是帐实核对,抓好加油站税收管理。道县共有29户成品油销售纳税人,加油站点46个,加油机都安装了税控装置。年8月,我局成立了成品油管理小组,对加油站实行专业化管理。在对全县所有的加油站进行了调查了解的基础上,掌握了各加油站油罐数量、形状、尺寸,把采集来的数据和各种类型油罐的计算公式全部录入电脑,在以后的工作中只要量出油罐内的油面高度,就能准确计算出库存油量,顺利解决了加油站库存油难以核实的难题。同时,建立健全了加油站日销售台帐与进货报验制度,加油站每天登记日销售数量,进货时,应在进货前一至两天向成品油管理小组申报进货数量,货到后必须报告管理小组到场验证核实数量、金额后,经双方签字方可入库,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签字后,方可认证抵扣,杜绝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今年5月份,通过盘存核实加油站销售数量,道县农机加油站核实库存差96635.63升,隐瞒销售收入347179.01元,补增值税59020.43元,道县上关加油站核实库存差22430.54升,隐瞒销售收入84910.52元,补增值税14434.78元;道县城北加油站核实库存差39160.15升,隐瞒销售收入146181.14元,补增值税24850.79元,共计查补增值税98306元。根据管理需要,我局还建立了油价涨跌报告制,油价涨跌加油站应及时通知国税部门,及时调整税控装置的计税价格,实行动态管理;每月至少分上、中、下旬到各加油站抄录税控加油机数据,不定期巡查各加油站,以防止加油站不经过加油机加油。对税负明显偏低、财务欠健全的加油站,将其纳入重点纳税评估和稽查范围,认真分析、研究原因,实施稽查;对账务不健全、收入有明显差距,连续两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取消进项税抵扣,采取核定税款或预储税款等征收方式,今年就有2个加油因机外加油补缴增值税3.3万元。

二是以电控税,抓好砖厂和废旧金属制品行业税收管理。县局专门成立砖厂税收管理组,制定了全县砖厂实行以电控税征管办法,按生产规模、年产量、年销售量、年耗电量、年定税额、实际入库税款、砖厂引风形式,实行以电定产、以产核销、以销计税的征管方法进行税收征管。核实了各砖厂每度电生产砖坯数量,剔除了非生产用电因素,核定自然引风的轮窑砖厂,每耗用1度电缴纳增值税0.18元,机械引风的轮窑砖厂,每耗用1度电缴纳增值税0.15元的大致计税标准。通过有效控管,48户砖厂年应纳税额由年度的18万元增长到年的42万元,今年1-9月已入库315805.6元。

道县有2户利用废旧的金属材料进行冶炼制造线材的企业,根据这个行业耗电量大,产品多少与用电量息息相关的特点,由税收管理员进行了驻厂调查,掌握了线材的销售价、收购废旧金属的成本,得出了产品耗电比,每吨产品均耗电1200度,按这个耗电标准,由耗电量得出生产量,再由生产数与产品结存数计算出销售数量,按市场线材的价格核实销售收入,监控这两户企业准确申报纳税。原来这两户企业总是以没有生产多少产品,每吨产品没有什么毛利为借口,一年最多缴税4万多元,现在进行准确监控后,企业的销售收入准确清楚,今年1到9月申报缴税26.4万元。

三是以票管税,抓好药店、家电、通讯器材销售、小水电等的税收管理。

年7月,针对药店行业实行柜组销货,集中收款,收款员凭售货员开具的收款单收款,容易核实销售额的实际,他们有针对性地采取了抓紧、抓细、抓实的征管措施,向10户药店下达建账通知书,责令限期建账;并统一印制了《道县国税局药店货物销售发票》作为药店行业货物销售法定凭证,以此作为纳税申报依据。在试行过程中,有个别药店想少缴税,不开具《道县国税局药店货物销售发票》,他们派人前往药店收集证据,核实后按规定进行行政处罚。两个月后,药店行业税收管理走上了正轨,月入库税收由6000元上升到现在的20000余元,今年1到9月就入库了增值税209690元。

年8月,我局将药店行业管理经验在家电、通讯器材销售行业进行了推广,要求家电与通讯器材销售行业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按规定开具、使用发票,并将其使用的信誉卡视同纳税资料进行管理,定期检查其印制、使用、库存等情况。为有效监控各经营业户的开票行为,我们在外部管理上一方面加大电视等宣传力度,同时采取有奖举报等方式,促使经营者自觉按规定开具发票。在内部管理上抽调部分人员“坐店”监管,明处的坐守,暗地里盯紧,记录的记录,巡查的巡查。经过去年长达四个多月的不懈努力,掌握了纳税人大量的原始数据与经营信息,为核实应纳税额提供了充足的依据。同时要求设置会计账簿和进销货登记表,按日分次如实记载经营事项,按实申报经营收入。今年1到9月,6户家电户入库增值税180666.7元,8户通讯器材销售商入库增值税110119.3元,比年同期又增加税收16.4万元。

全县18户小水电发电企业,销售都要用票,但用票量不大,每月只开具一份票。我局专门设立了一个水电行业税收管理员,各小水电站领取的发票由税收管理员进行代管监开,准确掌握各小水电站的销售额,保证小水电站纳税人能准确申报。今年1到9月小水电站已入库增值税67.6万元。

四是坐店核销,抓好超市税收征管。

我局对超市采取管理组管户法,设立四人超市管理组,根据超市的营业时间调整专管员的工作时间,专门进行超市税收管理。管理组根据超市报送的收款计算机核算软件,在每天上午、晚上超市收款员交接班时,到超市记录当班次每台计算机自动生成的销售货物金额,收取超市签字认可的日销售汇总表。每月随机确定3天进行现场跟班验票,记录销售情况,核实登记每笔收入,推算出月营业额,掌握超市大概销售情况。曙光超市原月定税只有8000元,现在每月均缴税17184元,生源百货超市原定税为8000元,现月均缴税为16267元,道县好又多超市原定税600元,现月均缴税为1100元,道县信和祥超市原定税800元,现月均缴税1400元,并对生源超市与曙光超市根据其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情况认定其为一般纳税人按一般纳税人进行管理。

五是以进核销,抓好总、总经销商税收管理。

针对个体总、总经销户进货渠道正常,先款后货、商品流通交易手续完备、品牌销售不易隐藏的特点,我们首先要求其进行建帐,同时经常从各专业银行调取其电汇信汇数据或调取进货发票,再根据进货、销货线索,核实其销售收入,促其进行正常申报缴税。如对道县酒类经销商李文军原只定税为2000元一个月,现每月申报税款达6000多元;雕牌洗涤用品商刘德增原只定税1200元,现在每月申报税款超过4000元。

六是以工人人数管税,抓好皮鞋制造行业税收管理。

道县皮鞋闻名全国,销路较好,而且是道县的一个特色行业,一直存在厂子红火但税收不高的局面。我们针对皮鞋厂销售与工人人数、车板机台数、销售网点三大因素相关的特点,特别是与工人人数成直线联系的特点,对全县的皮鞋厂采取按工人的人数来核实其销售收入,督促进行纳税申报。经多次测定并与皮鞋厂进行交流,核定每个工人一天生产两双皮鞋这个标准,按皮鞋厂老板每月提供其计件工资发放表上的工人数再乘以道县当地皮鞋平均销售价来核实其销售额,并每月进行6次随机抽查工人人数,如老板提供不符人数的按最高人数计算。今年1到9月全县12户皮鞋厂实现销售收入296万元,实现增值税17.8万元。

五、创新管理思路,深化管理成果。

一是改变管理思路,强化纳税评估。对一类纳税人的28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50户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我们除了“驻厂税收管理”外,同时全面建立健全纳税评估,强化日常管理。我局制定了《道县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操作规程》和《道县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与各业务岗位工作衔接办法》,对企业产品成本比率异常和税负低入预警税负的,结合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行业特点分别从纳税申报、税收稽核、信息采集、数据分析、纳税约谈等方面进行探索和尝试,按纳税评估规程要进行约谈,企业如不能说明原因的,或者理由不充分的列为重点管理对象,问题严重的,及时移送稽查部门查处。如对与能源供应关系密切的金属矿冶炼行业、非金属矿冶行业企业纳税评估中,我局核定了冶炼行业原材料、成品产出比例,即每生产1吨产成品应耗用不同标号矿渣的数量,进而以产定耗,测定企业耗用和购进原材料、辅料的数量,由税收管理员开展实地调查,对纳税人进行约谈,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结合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企业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进行审核分析,计算相关指标,初步确定各企业的产品成本比率,掌握企业购进材料情况。道县双丰电化厂通过购销比对被查补增值税2万余元,道县鑫利冶炼有限公司通过耗用能源测定,核实销售收入71万元,补缴增值税12万余元。湖南千金医药股份公司道县配送站税负率差异辐度达273%,通过分析与约谈,核实该企业把认定一般纳税人以前购进的货物放在以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证抵扣,补交增值税104048.99元。截至年10月份,我局共对16户企业进行了纳税评估,其中企业所得税1户,增值税15户,通过评估,调账补税130余万元。

销售先进个人申报材料第4篇

一、偷逃增值税的主要手段

1.少计销项税。(1)把销售产品等含税收入票据压下来不做账,推迟申报纳税。(2)把销售产品等含税收入放入“小金库”中,以偷逃增值税。(3)把销售产品等含税收入不做收入和应交税金账,而冲减生产成本、制造费用、产品销售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在建工程、递延资产、待摊费用等支出,不申报纳税。(4)把销售产品等含税收入不做收入和应交税金账,而做在“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账上,不申报纳税。(5)价外收入不计提销项税。(6)出售原材料、边角料、废旧物品等收入不计提销项税。(7)按低于规定的税率计提销项税,以偷逃增值税。(8)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货物,不作销售处理计提销项税。(9)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不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计提销项税或不作销售处理计提销项税。(10)以货抵债的,不作销售处理计提销项税。(11)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等非应税项目的,不视同销售货物计提销项税。(12)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企业或个人的,不视同销售货物计提销项税。(13)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的,不视同销售货物计提销项税。(1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不视同销售货物计提销项税。(15)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限额内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外),不视同销售货物计提销项税。(16)随同产品出售包装物收入及逾期未退还的包装物押金,直接冲减“包装物”账,不计入销售收入提取销项税。(17)化自产为加工,少提销项税,即只按销售额与原材料成本的差额计算销售收入,原材料成本直接用销售收入冲减。(18)采取记账凭证金额小于所附附件所载销项税金额的手段,以少计销项税。(19)免税项目多退销项税额,即不按不含税收入乘17%计算,而按含税收入直接乘17%从销项税额中退出。(20)故意混淆征免税界限,把应税项目列入免税项目。

2.虚增进项税。(1)没有购进货物,开具假的购进货物增值税发票,虚增进项税。(2)虚开货物进价,多计进项税。(3)因进货退回或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不从进项税中扣减。(4)购进货物未按规定取得或保存增值税扣税凭据,而推算进项税申报抵扣。(5)购入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及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货物,将其税计入进项税申报抵扣。(6)购入货物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及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不将相应的进项税转出,而仍申报抵扣。(7)购入货物作为投资或捐赠转出时,不将相应的进项税转出,而仍申报抵扣。(8)非正常损失产品、在产品或外购货物,不将相应的进项税转出,而仍申报抵扣。(9)将购置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特别是按规定一次性计入生产成本的固定资产已交的税金计入进项税申报抵扣。(10)被收购货物的对象是经营单位而不是个人,而采用专用收购凭证计算进项税申报抵扣。(11)向小规模纳税人购入货物,因小规模纳税人只能代开6%的增值税,而运费可据实抵扣10%的进项税,故采取降低进价、扩大运费的手段以虚增进项税。(12)非法从运输企业、个体户手中弄来运费发票,甚至干脆用白条运费发票据以计算进项税申报抵扣。(13)供货单位返还给企业的利润或奖励,直接冲减有关费用或作营业外收入,不将相应的进项税转出。(14)多提可以作为进项税抵扣的如电费等预提费用,以虚增进项税,甚至有的单位冲转多提如电费等预提费用时又不如数转出多提的进项税。(15)采取记账凭证金额大于所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金额的手段,以虚增进项税。(16)有二级单位的企业,有的进项税既在一级单位申报抵扣,又在二级单位申报抵扣,造成重复抵扣进项税额。(17)货物未入库,也未付款,但专用发票先到,企业就按发票注明的税金作进项税申报抵扣。(18)将办理申报纳税期间收到的专用发票提前到上期计算进项税申报抵扣,以减少申报期内的应交税金。

3.其他手段。(1)查补增值税的入库,不按规定调整账务,而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贷记“银行存款”。这样,企业在缴纳下期增值税时,就不知不觉地将查补的税款如数抵顶了回去。(2)采取记账时张冠李戴以虚减销项税或虚增进项税的手段偷逃增值税,如会计凭证上为“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 000元”,而记账时则将此记入“管理费用”账户的贷方;又如会计凭证上为“借:产品销售费用6 000元”,而记账时则将此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借方。(3)采取有增加销项税会计凭证不记或少记账,无增加进项税会计凭证记增加进项税账或不按会计凭证上增加进项税的金额多记账的手段偷逃增值税。(4)不如实进行纳税申报,即少报销项税、进项税额转出或多报进项税、已交增值税以达到偷逃增值税的目的。(5)偷逃增值税后,谎称会计资料遗失或因某种灾害损毁,以掩盖偷逃增值税的行为。

二、偷逃增值税的查账方法

1.审查会计账簿。主要审查“应交税金”账簿,核实应交增值税账簿上的金额与纳税申报金额是否相符,有无采取不如实进行纳税申报的手段偷逃增值税的情况;核实应交增值税的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是否相符,有无采取记账时张冠李戴,有增加销项税会计凭证不记或少记账,无增加进项税会计凭证记增加进项税账或不按会计凭证上增加进项税的金额多记账的手段偷逃增值税的情况。

2.审查会计凭证。会计凭证包括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它记录了每一笔经济业务的内容,是留下偷逃增值税铁证的主要凭据。因此,对照偷逃增值税的手段审查会计凭证是清查偷逃增值税行为的主要方法。对原始凭证,主要审查该计提的销项税是否计提、所载可抵扣的进项税是否有合法的凭据并真实合法、该转出的进项税是否转出及其计算是否正确,有无虚假的购进货物增值税发票和运费发票等。对记账凭证,主要审查应附附件是否齐全,与原始凭证的内容是否一致和数字是否相符,会计科目的使用是否正确,与账簿记录是否吻合等。通过对会计凭证的审查,核实有无采取某一或某些偷逃增值税的手段进行偷逃增值税的情况。

3.审查收款票据。主要审查已使用发票、收据的存根联是否齐全,有无缺号情况;所有开具了未作废的发票、收据的记账联是否都做了账,存根联与记账联上的数量、金额是否一致;未使用的发票、收据有无缺号的情况,每份未使用的发票、收据其发票、收据联是否存在;核实有无采取把销售产品等含税收入票据压下来不做账或放入“小金库”中等手段偷逃增值税的情况。

4.盘点库存现金。对库存现金进行突击盘点,检查库存现金实际金额与现金日记账和总账余额是否相符,并要注意审查出纳手中保管未入账的收支单据,核实有无采取把销售产品等含税收入票据压下来不做账或放入“小金库”中等手段偷逃增值税的情况。

5.审查银行存款。对银行存款进行审查,检查单位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单位银行存款实有金额是否相符,未达账款是否由于正常原因所致,特别要注意一收一付金额相等的银行已入账的单位未达账款,核实有无采取把销售产品等含税收入票据压下来不做账或放入“小金库”中等手段偷逃增值税的情况。

6.核实往来账款。采取上户、函证等方法,对“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实有数进行核实,检查其账面金额与实际数额是否相符,看有无把销售产品等含税收入不做收入和应交税金账,而做在这些账上,不申报纳税而偷逃增值税的情况。

7.审查实物资产。对产成品、原材料、低值易耗品等实物资产进行盘点,并审查相应的总账、明细账、仓库保管账和备查账,看账实、账账是否相符,核实有无采取把销售产品等含税收入票据压下来不做账或放入“小金库”中等手段偷逃增值税的情况。

8.比较分析情况。对被查单位检查期间的销售收入、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已交税金、每一元钱销售额应交税额、消耗某项主要原材料每一计量单位应交税额、消耗每度电应交税额、支付生产工人每一元钱工资应交税额等情况分别与相应的本期计划数、上期实际数、同行业水平数等进行比较,分析产生差异的原因,核实有无采取某一或某些偷逃增值税的手段进行偷逃增值税的情况。

销售先进个人申报材料第5篇

第二条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安排的,对农民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的资金。

第三条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和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凡具有我县的农业户口,于20**年12月1日——2012年11月30日期间(以销售发票载明的时间为准),在指定销售网点购买补贴类家电下乡产品的人员(以下简称购买人),提出申请并经审核符合相关条件的,均可享受财政补贴。

第五条家电下乡产品是指财政部、商务部通过招标确定的具体规格和型号的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四大类家电产品,最高限价分别为2000元、2500元、1000元、2000元。

第六条补贴标准按家电下乡产品销售价格的13%计算。在规定期间每户购买每类补贴产品数量不得超过1台(件)。

第七条县财政局在收到国家预拨补贴资金后,按照各乡镇农业人口数量所占比例先行预拨至五河县财政局财政补贴农民资金专户。实施过程中,如实际补贴资金超出预拨资金,由县财政先行垫付,待季末清算后由县财政局申请省财政部门补拨。

第八条购买人应当及时持有关材料到户口所在乡(镇)财政所申请补贴,购买人申报补贴时应提供如下材料:1.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发票在载明商品基本情况的同时,应加注购买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2.购买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家电下乡产品专业标示卡;4.购买人或购买人家庭“一卡通”银行专用存折。

第九条乡(镇)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对购买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录入工作,并按发票载明的产品销售价格的13%核定补贴金额。申报材料审核内容:1.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发票载明的购买人是否一致;2.发票价格是否在该产品最高限价之下;3.产品标示卡与所购买产品是否一致;4.每户对每类产品的购买是否超过1台。

第十条乡(镇)财政部门核实确认后,符合补贴要求的,将相关信息传送至县财政部门。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知当事人。

第十一条县财政局对乡(镇)财政所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县财政局应当在销售网点录入相关信息后,在购买人提出申请后的30个工作日内,通过“财政补贴农民资金专户”直接将补贴资金打卡发放到购买人或购买人家庭的“一卡通”银行专用存折上。

第十二条财政部门要对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严格管理,保证资金的安全及有效及时发放。

第十三条县财政部门负责对补贴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可采取定期抽查,也可委托审计部门或社会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检查。

销售先进个人申报材料第6篇

1872年4月30日(清同治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英国商人美查等四人集资1600两白银在上海创立《申报》。《申报》创立初期,美查在《论本馆作报本意》中以“新报之开馆卖报也,大抵以行业营生为计”,“但亦愿自伸其不全忘义之怀也”之说确立了“义利兼顾”的办报方针。秉承这个原则,《申报》从报纸的内容,发行,价格等方面与当时独占上海鳌头的第一份中文报纸《上海新报》展开了激烈的竞争,不到一年时间就把惟一的强敌挤跨。 从1872创刊到1949年停刊的77年时间里,《申报》虽几易其主(美查,席子佩,史量才),经营状况有所起落反复,但总体上坚持了正确的经营策略:把赢利做为办报的首要目的,“义利兼顾”;在经营管理上,降低报纸成本,做好发行工作,重视广告的经营,拓宽经营范围,陆续出版文艺期刊,时事画报,开办书局;在报纸内容上,继承中国古代优秀文化,报道内容尽量适合中国读者的口味,重视言论,注重新闻报道和文艺作品的刊载;在价格上坚持走低价平民化的原则。正是因为这些经营策略的指引,《申报》销量大增,从最初创刊时的600份,到1888年,已经发展成为在旧中国影响最大,历史最悠久,销量最多的新闻纸,成为中国官民重要的日常读物。据徐铸成的《报海旧闻》记载,在他幼年的家乡,《申报》几乎就是报纸的代名词。人们在包东西时常说“拿张申报纸来包包”,虽然递过来的报纸上赫然印着《新闻报》。由此可见《申报》在当时多么深入人心。 《申报》并不是中国近代最早的中文报纸,但它却在十几年的时间里就发展成为当时上海首屈一指的影响和销量最大的报纸,其经营策略和活动很值得我们探究。综观《申报》的创立和发展过程中的经营活动,可以发现:虽然创立于19世界70年代,《申报》经营者在经营报纸的过程中已经初步具备了现代营销思想的萌芽,这些现代营销思想的萌芽极大地促进了《申报》的发展,促使其影响和销售量不断扩大。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简单分析下《申报》的现代营销思想雏形。 一.《申报》的市场定位思想萌芽 市场定位是20世纪70年代美国资深广告专家阿尔。赖斯(Al Ries)和杰克。特鲁塔(Jack Tront )提出的新概念,随后又在他们所著的《广告攻心战略---品牌定位》(1981年出版)一书中得到全面论述。市场定位这一新概念及其战略思想提出后,很快被世界各地的营销学者和管理者所接受,成为企业营销战略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现代意义上的市场定位,主要指企业为其产品即品牌确定市场地位,即在目标顾客心目中塑造特定品牌形象,使其产品具有一定特色,适合一定顾客的需要和偏好,并与竞争者的产品有所区别。 《申报》作为一种媒介,同样也是一种产品,也要塑造特定的品牌形象,以区别于竞争者,也存在一个市场和产品定位的问题,即报纸的办报方针,报纸针对什么样的读者和受众。 《申报》创刊前,上海有三种报纸:外文报,中文报,“邸报”。当时的外文报多旨在宣传西方宗教思想或介绍西学,读者多为在华洋人和一些洋买办;中文报不过是外文报的中文版,象《华字日报》就是《德臣西报》的中文版,内容多为译自外报,再加上一些洋行广告和船期消息等。读者仅限于买办阶级和少数“高等华人”。“邸报”或“京报”虽说是中国土生土长的报纸,但它们属于官方文件汇编,系由宫门之内传抄出来的政令谕旨,读者限于官僚士绅,与普通商贾和百姓无缘。而上海自19世纪50年代起被开辟为通商口岸,中外商人大量云集上海,极大地促进了当地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繁荣。不仅广大市民百姓渴望了解时政,众多商贾也希望从报纸上获取更多的商业信息。而当时上海恰恰缺少一份针对中国普通老百姓的商业报纸。正是基于对形势的正确分析,美查以商人的敏锐眼光看到了巨大的潜在市场,为《申报》找到了准确的定位:针对中国人的雅俗共赏的大众化商业报纸。他在创刊号上的话体现了其对《申报》的定位思想及办报方针“但其(中国古籍)内容荒诞无稽,只可作文人清淡之材,未能雅俗共赏。只有现今报纸上所刊登之文章,叙述简而能祥,文字通俗,不只为士大夫所赏,亦为工农商贾所通晓。” 为了贯彻《申报》的办报思想,美查在人事等方面采取了很多措施。他特意聘请中国人做主笔,以发挥中国特色。先后受聘的有著名文人蒋芷湘,钱昕伯,黄协埙等,他们都擅长吟诗作词,文字质朴而不俚俗,所做文章饱涵儒家思想,适合中国的读者。在内容上,《申报》一改外文报和其他中文报纸侧重宣传基督教思想的惯例,注意迎合上海市民的口味,注重刊登议论时政的论说文,新闻报道注重猎奇性和趣味性,内容编排和文字风格都讲究通俗性和可读性,“社会新闻和论说常常站在平民的立场,报道兴办女学,阔人虐待婢女,监狱黑暗等情形,反映禁止缠足之类的舆论”,一开始就立足为一般市民服务。 为了进一步做到雅俗共赏,《申报》在1876年3月30日出版通俗报纸《民报》,并为此报刊登启事说:“此报非文人雅士而设,只为妇孺佣工粗涉文字者也。务使措词宁质而无文,论事宜显而勿晦。俾女流童稚贩夫工匠辈,皆得随时循览而增见闻。” 从以上的史实可以看出,虽然离现代市场定位理论的诞生还有一个世纪的时间,但《申报》创刊初期的经营活动在办报宗旨,人事聘用原则,内容等方面无不体现着朴素的市场定位理念的萌芽。 二.《申报》的定价策略 现代营销学的核心理论是4P市场营销组合理论,即产品(PRODUCT),价格(PRICE),分销渠道(PLACE),促销(PROMOTION),其中价格策略是较为基础和重要的环节,很大程度上制约着后续的其他环节。营销学价格理论强调要以自身的产品成本为基准,同时要考虑竞争者的价格因素。 在报纸的定价上,《申报》经营者走的是低价的路线。《申报》问世前,《上海新报》是当时上海影响和销量最大的中文商业报纸,也是《申报》主要的强劲竞争对手。《上海新报》采用进口的白报纸印刷,成本较高,零售价为每份30文铜钱。《申报》一开始就定位为大众报纸,读者多为市井平民和商贾,所以它从创刊起就制定了低位定价的策略。美查曾在《申报》上刊登题为《本馆自叙》的文章说:“窃思新闻纸一事欲其行之广远,必先求其法之简,价之廉,而后买者以其偿无多,定必争先快睹。”根据经营者的定价原则,《申报》不用进口白报纸作为材料,而是采用廉价的毛太纸,大大降低了成本。《申报》最初定价为每份8文铜钱,仅为《上海新报》的1/4,从而在价格上占据了绝大优势。在《申报》价格强势的逼迫下,《上海新报》不得不把零售价降到和《申报》一样,亏损与日俱增,终因不堪重负而倒闭。 《申报 》在定价方面另一个策略是针对不同的市场核定不同的价格,根据市场进行价格区隔。1906年(清光绪三十二年)起,《申报》每月售价为四角五分。到1907年规定:外埠全年大洋五元四角。日本全年八元四角,其他外国全年售洋十元八角。后从1908年9月起规定:本埠每份售大洋二分,本国境内全年九元六角,日本与本国境内相同,外国全年十四元。 《申报》的定价策略还体现在它的广告定价上。创刊初期,《申报》的广告量不大,特别是华商很少在报纸上刊登广告。针对这种情况,经营者把广告的收费价格定得非常便宜;为了吸引华商登广告,经营者将华商登广告的价格定为西人价格的四分之一。随着销路扩大,华商逐渐意识到广告的作用,他们在《申报》上刊登的广告日渐增多。这时,经营者及时调整了广告价格,华商和西商价格基本持平。1905年大改革后,中外广告的数量有了很大增加,广告费的计算也分为论前,后幅,长行三种。“论前(社论前面)广告一百字起码,多则以五十字递加。每字取洋一分,较前增加一倍。后副长行二百字起码,多则以十字递加,刊费照旧。”(《清末四十年申报史料》)这种根据广告的版面位置不同而区别定价的做法在当时是非常先进的。

三.《申报》的分销渠道策略 分销渠道是4P营销组合理论里的第三个环节,是指某种产品从生产者向消费者或用户转移过程中所经过的一切取得所有权(或协助所有权转移)的组织和个人。即产品所有权转移过程中所经过的各个环节连接起来形成的通道。分销渠道的起点是生产者,终点是消费者或用户,中间环节包括各种批发商,零售商,商业中介机构(交易所,经纪人等)。 《申报》创办初期,美查就在上海广泛寻求代销店,代销店早上拿报,晚上结帐,卖不完的还可以退还报馆,以这种方法来调动代销店的积极性,从而扩大销售。因此,一时间上海大街小巷的杂货店,书坊,刻字店,信局,打包铺,酒店,烟膏铺等,都有《申报》寄卖。《申报》经营者还把销售从城市深入到乡镇,从本埠拓展到外埠。为了增加销售,更好地与对手竞争,《申报》在杭州设立了分销处,负责杭州的报纸销售工作。之后又在宁波,苏州,南京,扬州等地设立分销处。到1881年,外埠的分销处有北京,天津等17处。每天销售的份数也从600份左右扩大到2000份左右。到1887年又增加了15处分销处,前后总共32处。到1907年,《申报》在西南地区的桂林,东北地区的哈尔滨,被俄国占领的海参崴以及国外如日本,英国,法国等地也先后设立了分销处,每天销量从1897年的7000-8000份增加到万余份。 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里,大多数产品不是由生产者直接供给消费者或用户,而是要经过或多或少的中间环节即通常所说的中间商来实现。所以现代营销学里强调分销渠道的畅通。《申报》创刊及经营的年代,中国的经济尚未进入市场经济,手工作坊式的自然经济仍占绝对优势。在当时的经济环境下,《申报》的经营者能意识到销售渠道的重要性并付诸行动,其朴素的营销理念是非常难能可贵的。 四.《申报》的促销策略 现代营销学给促销下的定义是,营销者将有关企业及产品(品牌)的信息通过各种方式传递给消费者和用户,促进其了解,信赖并购买本企业的产品,以达到扩大销售的目的。促销的实质是营销者与购买者和潜在购买者之间的信息沟通。 为了有效地与购买者沟通信息,可以通过广告来传播有关企业及产品的信息;通过各种营业推广方式(如优惠,奖券,让利,赠品等)来增加顾客对产品的兴趣,进而促使其购买产品;通过各种公共关系手段来改善企业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还可派遣推销员面对面地说服顾客购买产品。也就是说,企业可以采用多种方式来加强与顾客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产品的销售。 虽然《申报》和现代普通意义上的企业和产品的概念不尽相同,但作为一种媒介,其发行的报纸从本质上说也是一种产品,具有一般产品的本质特征,也需要通过各种方式来加强与读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从而扩大发行量和销售量。事实上,《申报》经营者也采取了多种措施来促进销售。 《申报》在发刊的头三天,每号印600份。为了扩大影响,特在上海南北两市所有商号沿门赠阅,之后又招聘报贩,挨户劝订,甚至实行先看报后收钱的办法方便订户。1909年,《申报》改用白报纸印刷,同时改进版面,随报纸赠送画张。为此,该报特刊登启事“本报开设已有四十年,现为益求完备起见,特改用白报纸印刷外,并广搜材料,扩充内容,延请画师,将各处风景择有趣味者,绘成图画一大张,按日石附送。”此举既为自己的报纸做了广告,又开了《申报》附赠的先河。 作为媒介,《申报》充分发挥了自己广告版面的长处,不仅经常将报纸的各种变动以告白和启事的形式通告读者,还采取措施推销其广告版面。该报创刊的时候,就特意在报上说明,外地广告由卖报人,苏杭等地有想在《申报》上刊登广告的,就与“卖报店”私人接洽,“另加一半为卖报人饭资”。这里的“卖报人”就是报馆广告人,饭资就是广告费。经营者就是通过“饭资”这种手段激励“卖报人”为其销售广告版面。 从以上四个方面,我们可以看出:《申报》的早期经营活动在自身定位,定价,分销渠道和促销方面已经体现出其经营者的朴素的市场营销思想萌芽。之所以称其为市场营销思想萌芽是因为,《申报》早期的经营活动缺乏系统的科学理论的指导,存在这样那样的不足;经营者的决策也不是基于对各种经济因素的科学分析,而是出于经验式的直觉。但是,早在现代营销理论产生之前的一个世纪,《申报》的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就能体现出朴素的营销理念,这一点是非常难能可贵的。尽管该报纸的经营理念并不全是首创,其中一些是创刊前美查派钱昕伯向香港的报纸学习先进经验所得,但是能将香港办报的经验与自身的创新相结合,并在定位,定价,分销和促销方面体现朴素的营销理念的,无疑非《申报》莫属了。而这也正是《申报》由创刊时的600份发展成为销量最大,影响最深远,经营时间最长的近代中文商业报纸的重要原因之一。时至今日,其中的许多宝贵经验还值得现代的媒介学习和借鉴。 参考书目: 徐载平,徐瑞芳: 《清末四十年申报史料》,新华出版社,1988年 陈彤旭: 《出奇制胜---旧中国的民间报业经营》,福建人民出版社,1999年 方汉奇,张之华主编:《中国新闻事业简史》(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年 王凤超: 《中国的报刊》,人民出版社,1988年 方汉奇主编: 《中国新闻传播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 苏亚民主编: 《现代营销学》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首都经贸大学出版社,2003年

销售先进个人申报材料第7篇

第一条为加强对酒类商品生产、销售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酒类商品市场秩序,促进酒业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和酒类商品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酒类商品生产、销售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及对酒类商品生产、销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行政机关,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酒类商品,包括各种白酒、啤酒、黄酒、果酒和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乙醇的饮料。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药酒除外。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名优酒类商品的发展,组织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伪劣酒类商品的生产、销售行为。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酒类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酒类商品生产、销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和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酒类商品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鼓励酒类行业组织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制度,发挥酒类行业组织在咨询、服务方面的作用。

第二章生产管理

第七条从事酒类商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酒类商品生产许可证。申请酒类商品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具有保证酒类商品质量的工艺条件、计量、检测手段以及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酒类商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卫生标准;

(四)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并符合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

(五)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酒类商品生产者与他人联合生产酒类商品,在异地设立生产企业、委托加工的,应当执行统一的质量标准、原辅材料配方、生产工艺和酒类商品质量检验制度。

第九条生产、销售酒类商品,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工业酒精、合成酒精以及有害人体健康的添加剂;

(二)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酒类商品冒充合格酒类商品;

(三)伪造酒类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认证标志、名优标志;

(四)擅自使用他人生产的酒类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或者使用与他人生产的酒类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造成和他人生产的酒类商品相混淆;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酒类商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商品质量保障体系,对出厂的酒类商品必须检验合格,出具合格证明,并在包装的显著位置用中文标明实际生产厂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生产许可证编号、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等内容。

有使用期限的酒类商品应当标明保质期。

第三章销售管

第十一条从事酒类商品销售活动,应当取得酒类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

第十二条申请领取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并符合消防等方面的要求;

(三)有熟悉酒类商品知识的专业人员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申请领取酒类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

第十四条申请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省酒类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设区的市或者县(市)酒类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酒类监督管理部门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六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酒类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十日内颁发、送达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

县(市)酒类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设区的市酒类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酒类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八条酒类监督管理部门提供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酒类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

第十九条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和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均为三年,当事人需要延续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按年度进行检验。未按规定进行年检或者年检不合格的,缴销其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或者零售许可证。

在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和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内,酒类商品销售者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场所和经营范围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和零售许可证由省酒类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或者出借。

第二十一条酒类商品生产者和销售者不得向未取得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和零售许可证的销售者销售酒类商品;酒类商品销售者不得从无酒类商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购进酒类商品。

第二十二条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销售过期、变质的酒类商品。

第二十三条酒类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在购销酒类商品时,应当相互查验酒类商品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以及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并索取复印件备查。酒类商品的包装上标明是优质商品的,还应当查验优质商品的证明。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酒类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日常检查、抽查、联查等方式,对酒类商品的生产、销售活动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无证生产、销售和制售伪劣酒类商品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酒类监督管理部门在执行公务时,不得少于二人,应当佩戴省酒类监督管理部门制发的统一标志,并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对未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有权拒绝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酒类监督管理部门在执行公务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与酒类商品监督事项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或者录制与酒类商品监督事项有关的材料;

(三)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酒类商品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七条酒类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的正常生产、销售活动;

(二)不得索取和收受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三)不得泄露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四)与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酒类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酒类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酒类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法登记保存的原料、设备、工具等有关物品,应当填写登记表,并由酒类监督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酒类监督执法人员注明拒签事由。登记表一式三份,当场交付当事人一份。

对登记保存的有关物品,酒类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妥善保管,并在七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酒类商品生产、销售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酒类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和举报。

酒类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或者举报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并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案件,按有关规定给予投诉人或者举报人一定奖励。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酒类商品生产者和销售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酒类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依法予以处罚;给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酒类商品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一条和第二十条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酒类商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酒类商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酒类商品、生产设备和有关原辅材料,并处违法生产、销售酒类商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酒类商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酒类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并可没收专门用于生产以假充真的酒类商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和生产工具。

(四)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酒类商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酒类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补办,对批发者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零售者处以一百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销售的酒类商品,并处违法销售酒类商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在包装的显著位置不用中文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酒类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的,酒类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四条酒类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之一,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酒类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酒类商品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

(三)未依法向申请人说明不受理或者不予批准的理由的;

销售先进个人申报材料第8篇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严打、严管、严防、严治”的原则,统一领导、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进一步加强对烟花爆竹经营销售环节的安全管理力度,规范烟花爆竹经营销售市场,切实解决在烟花爆竹经营销售环节存在的问题,彻底消除各种隐患,积极预防和最大限度地减少烟花爆竹爆炸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全县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二、规范烟花爆竹经营秩序

烟花爆竹经营销售单位只有取得《省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临时)》、《工商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销售活动。

(一)批发经营单位

1、烟花爆竹批发销售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与其销售品种、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2)销售场所和储存设施、建筑物结构、布局、安全距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3)有可靠的通信设备。

(4)批发单位具有内部管理和流向登记的计算机系统。

(5)批发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取得上岗资格。

(6)批发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安全管理人员5年内未受到生产安全事故而被刑事或撤职处分。

(7)批发单位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8)批发单位有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组织。

(9)批发单位有完善的消防制度和消防设施。

(10)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的其它条件。

2、许可证审批

申请《省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临时)》的批发单位必须向县安监局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临时)申请表;

(2)取得《省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临时)》依法经营的承诺书;

(3)购买单位及供货单位的《营业执照》、《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批发单位上年度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检测合格证》、购销合同、《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等复印件;

(4)批发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生产安全专业枝术人员和危险岗位作业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5)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6)承办人授权委托书;

(7)企业法人及承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8)提交复印件的材料,应携带其原件以供核对。

安监局会同公安、供销部门对经营场地、材料目录、格式进行初审,并核对材料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报市安监局审查,合格的报省安监局审批发证。

批发单位凭依法申请领取的《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临时)》向公安部门申领《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和工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3、经营产品的要求

烟花爆竹批发单位必须从持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或其他批发销售单位购进产品。省内产品各批发单位自行组织进货,省外产品由市供销社统一经营,所购进的烟花爆竹必须是经具有合法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安全质量检测,附有《产品检测合格证》的产品,产品必须标明厂名、厂址、出厂日期、燃放说明及注意事项等,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产品不得购进和经销。销售给具有相应证照的烟花爆竹零售销售单位或其他批发销售单位,燃放作业单位。严禁经营拉炮、摔炮、砸炮、擦炮等磨擦、撞击、挤压即可自燃、爆炸以及土火箭、地老鼠、花中带炮等危险性大和装药量、尺寸、药物配比超标的烟花爆竹,严禁小型礼花弹进入市场销售给群众自行燃放。

烟花爆竹批发销售单位应设立独立的仓库和库区。库区建设应符合城市及村镇规划,仓库建筑应符合有关防火防爆规范、标准、规程及各种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仓库不得用于储存烟花爆竹产品外的其它产品。安监部门会同公安对经营企业仓库联合验收合格后由公安部门颁发《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

烟花爆竹批发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生产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危险岗位所有作业人员要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的学习,掌握安全生产技能,增强安全意识,取得培训合格证方可上岗。

4、购进、储存、销售登记制度

为加强烟花爆竹批发销售环节的监管,批发单位必须建立购进、储存、批发销售台帐,每月底前将烟花爆竹的购、销、存情况报烟管办备案,烟管办会同安监、公安、供销等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的对批发单位的经营情况进行检查核实。

(二)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季节性零售)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的设定要按照“数量不突破上年”的原则,由烟管办、安监局、公安局、供销社确认安全经营条件后布设。从事烟花爆竹零售业务的单位或商户,必须先向县安监局提出申请,烟管办会同安监局颁发《省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临时)》,并向市安监局备案。零售网点凭依法申请领取的《省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临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核发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无上述证照,一律视为非法经营,坚决予以取缔。

1、零售网点的设立区域

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设立,应本着“合理布局、方便群众、从严控制”的原则,以最大限度的减小事故发生的几率和影响为出发点。

2、许可证的审批

申请《省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临时)》的零售网点,必须向县安监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省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临时)》申请表;(2)取得《省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临时)》依法经营的承诺书;(3)企业法人及承办人身份证复印件;(4)企业主要负责人及所有人员的培训证明材料。人员的培训由市安监局负责,不经过培训,一律不准发放《省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临时)》。烟管办、安监局、公安局、供销社对零售网点的申请材料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省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临时)》。

3、销售点的货物来源

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从批发单位进货,严禁从非法生产者手中收购烟花爆竹,严禁经销假冒、伪劣产品。

4、零售点的日常经营

经营者证照齐全后,方可进行烟花爆竹销售,不得随意变更销售地址,不得设立分点。零售网点在销售地点储存的烟花爆竹限15箱以内并有专用库房,经营者不得在零售点以外进行贮存。烟花爆竹应远离电线、电器等设施。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专人、专柜销售,专店营业面积不得小于10平方米,专柜长度不得小于2米。禁止使用明火和试放烟花爆竹。购买者要求试放的,应到远离零售点500米以外的地带进行,确保安全。

5、日常安全检查及处罚

烟花爆竹固定销售点的日常安全检查工作由县烟管办牵头,并会同安监局、公安局、县社以及稽查中队负责。对非法销售的,坚决取缔,并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对正规销售点存在安全隐患的,应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取消烟花爆竹销售资格,并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对正规销售点销售违规产品的,除没收违规产品外,并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对非法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的,坚决依法严肃处理。

6、销售结束后的管理

烟花爆竹零售点未售完的烟花爆竹由土产日杂公司烟花爆竹仓库代为贮存。各零售点在2005年3月1日前将剩余货物交由土产公司代存。经检查,不是从批发单位购进的烟花爆竹,应通知县烟管办、公安局按非法购买处理。各零售点未售完的烟花爆竹,不得以任何理由存放于居民住宅、临时棚舍、闲置废弃房屋内,违者一律视为非法贮存。

三、工作措施

1、加强领导,建立组织,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为进一步加强对烟花爆竹经营销售工作的管理,确保我县春节期间的安全稳定,营造喜庆、祥和的节日气氛,我县成立烟花爆竹经营管理领导小组,由副县长崔建发同志任组长,县烟管办副主任王俊申同志、安监局局长宏立松同志任副组长。烟管办、安监、公安、县社、工商、技术监督、交通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烟花爆竹经营管理办公室,由王俊申同志负责。烟花爆竹经营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指挥、组织、协调烟花爆竹经营秩序管理和打击取缔非法销售等工作。

烟花爆竹经营管理办公室下设稽查中队,王俊申同志任队长,宏立松同志任指导员,组成人员从烟管办、安监局、公安局、供销社等部门抽调。稽查中队在县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依法对全县范围内的烟花爆竹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犯罪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阻碍执法人员行使正常的执法权限。

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烟花爆竹市场管理的宣传力度,通过电视、广播、标语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取缔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宣传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的重要意义,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确保“两节”期间的安全和稳定。

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一步细化任务,落实责任,确保在全县范围内烟花爆竹的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等各个环节的安全。

2、强化监管,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大检查

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烟花爆竹经营秩序的重要意义,扎扎实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强化对烟花爆竹经营销售的监管。各有关部门要不定期的对烟花爆竹的经营销售进行动态检查,查处事故隐患,积极预防和最大限度地减少烟花爆竹事故的发生。